城市设计法定化范例(3篇)

daniel 0 2024-05-05

城市设计法定化范文

关键词:城市设计;城市规划;城市形态;设计控制;初期;中期;稳定期

中图分类号:J5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104(2011)05-0195-05

设计控制是规划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政府部门基于城市发展的需要制定一定的规则、规定来控制与引导城市建设项目,很大程度上通过制定规划与实施规划来完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同层次、不同类型规划的实施过程实质上就是一个设计控制过程。从历史上看,城市建筑领域的设计控制的思想由来已久,国家产生就伴随着对城市建筑领域的主动控制。国家意志的集中体现和管理者――统治阶层,总是试图通过一些物化的手段(规则、规范)对城市的建设项目进行控制来实现某种意图,从基本的安全、健康、到统治、防御、宗教、社会、利益等多方面,体现国家管理社会的意愿和它所代表的阶层意志。这种控制思想与城市形态的变化有着重要的关联。这是由于不同的历史时期、城市的不同发展阶段,设计控制关注的对象、采取的措施不尽相同。特别是工业革命后,城市迅猛发展,城市的市场经济转向对城市形态带来了革命性的变化。城市的阶层关系由单一的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变为商业化的、市场化的多元利益冲突。这些都反映到城市形态的变化上来。研究这些特征对于我国当前城市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与指导意义,下面我们以近现代英、美为例进行说明。

概括起来,近现代城市建筑的设计控制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

一、初期的迅速蔓延――基本公共利益的维护

这是城市在工业化、现代化进程的初级阶段,城市形态普遍呈现的发展态势。具体表现主要为城市形态变化剧烈,缺乏整体的意象和秩序,城市版图迅速扩大,城市形态长期处在不稳定状态,原有城市的遗存迅速被近乎无序的建设替代。连接形态要素的各城市运行系统或是不连续的,或是严重缺损的。城市形态的变化流于量的扩张,并以应付人口的快速积聚和承载人口积聚导致的城市功能的随机变化为主要目的(图1)。以美国为例,19世纪末,经济的发展刺激了城市不动产的开发。为了追求高额利润,开发商纷纷增加建筑的面积与高度,不仅影响了周围建筑的采光、通风,也使许多街道变成高楼大厦中的“峡谷”,严重恶化了城市环境。雅各布・里斯(JacobRi-is,1849―1914,美国记者)在谈到当时纽约犹太人居住区东部的情况时这样描述:“据说世界上没有一个地方像这里,一平方英里拥挤着这样多的人,在勒德洛街,普通五层楼的低层公共住宅上又加盖了一两层,后面的空地上还有一幢额外的建筑,这就是一栋七层楼高的住宅了。管辖这里的卫生警察还会告诉你,它包括了6个家庭、58个婴儿和38个年龄在5岁以下的儿童……,人口拥挤达到每平方英里33万人的记录。”(图2)

工业革命带来的市场经济的建立,使得大量的城市“经济人”在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公共利益”缺失。到了19世纪末已经到了不管不行的地步,这直接导致了政府的强力干预。这种干预与前工业化时期对城市的“控制”不同,更多的是体现为城市政府为维护城市环境的整体利益(也就是今天所说的公共利益)所做的努力。市场经济下城市建设的随机性引起的多元特点,导致城市政府采取直接的手段――制定所有建设者都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和规则来控制、约束城市建筑的设计,构成了早期现代城市规划体系的雏形。由于认识、经验与技术手段单一,这一时期政府大量采用的是一刀切的设计控制模式。首先要解决的是城市的健康、安全等较为迫切的问题,对设计品质、质量的追求退居次要地位。制定统一的政策成为设计控制的主要手段。如1811年制定的纽约规划报告有这样的描述:“必须要记住的是一个城市应该主要由人的生活构成,建造直边和正角的住宅造价最低,而且最方便人的居住。这些简单和清晰的形式是非常重要的。”芒福德曾形容这样的设计为:“这种设计是单调而刻板的,既不考虑城市的主导风向,也不考虑决定城市土地合理利用的其它重要因素,至于房屋的朝向和日照,却完全被忽略了。”

英国1875年和1890年的住宅改善法(DwellingImprovementAct)是第一次由政府出台的法律,对居民的居住条件和住宅的建设进行干预。这项住宅改善法明确规定了住宅设计必须设立洗手间(可没有浴室),为了保证日照间距,街道规定了最小宽度限制,对住宅的层数、高度、使用斜坡屋顶等都做了规定。这些规定是政府审批项目的直接依据,虽然不太成熟,但毕竟是政府出面对城市的公共环境进行干预的尝试,带有很强的方向性。1909年的住宅、城市规划法(TheHousingTownPlanning)标志着英国城市规划体系的正式创立,现代城市规划作为一门学科也从这个时候正式确立。该法对城市的住宅、道路、建筑立面、室外场地、供水排水以及建筑保护等多方面做出明确规定,无疑是现代城市政府用规划管理手段解决城市空间问题的开端。但是对操作来说,仅仅有法律、法规是不够的,还必须有相应的操作主体、运行机制以及修订与完善法规的后续工作。编制相应的城市规划(也就是法律、

法规的补充与完善)成为落实法规精神、内容与具体实施项目的中间层次。英国经过几十年发展,于1943年正式成立城市规划部(Min-istryOfTownandCountryPlanning)替代原来的卫生健康部行使规划权力,逐渐形成一整套运行方式。

美国19世纪末、20世纪初同样也经历着城市无序扩张、环境恶化的苦恼。为了维护公众的基本利益和生存环境,城市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手段,并试图以法规去控制城市建设。20世纪初的30年是美国城市规划体系的形成期,其中以纽约的“综合性土地使用分区管制”(区划的前身)为代表。1916年,纽约率先通过全美第一个区划法,首次以法律形式将城市私人土地纳入规划管理的范畴,随后其它城市纷纷效仿。“区划”将早先的建筑高度控制、退界控制及使用控制进行整合,并配合土地使用计划将城区分为住宅区、商业区及未限制区,对建筑物的设计提出一整套控制规则。土地使用者只要在区划图上找到自己的用地位置与相应的土地代码,对照文字就可查阅到相关建设规定,据此进行设计就可得到建设许可。“区划”首次提出这种控制作为一种政府“公共权力”来行使――通过

控制私人的建设来实现公共卫生、安全、福利等公共利益,同时明确了制定、实施规则的主

体。

总体来说,早期这些针对城市空间建设的规定,一定程度上对扼制城市环境恶化起到了良好的作用。但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问题,如严格的规定导致的城市空间呆板、单调,简单的功能分区导致商业区夜晚缺乏生机、建筑师的创作发挥受到制约等,甚至在客观上抹杀了不同地区特有的历史氛围和人文环境,城市区域内部、不同城市间出现景观趋同现象。究其原因,一是认识水平问题――片面强调通风、日照等基本的“公共权益”而忽略城市的自然、人文特征;另一是技术水平问题――控制的技术手段单一、缺乏弹性也是重要原因。(图3)

二、中期的调整优化――追求控制的效率和宜人的空间环境

这是一种社会发展进入高速稳定增长阶段城市形态呈现的典型态势。这种形态态势呈现与第一种态势相似的情形:城市形态整体上变化剧烈,城市版图迅速扩大,原有城市的遗存迅速被新的建设替代,大规模的城市建设仍旧是主流。但在设计控制上两者却有明显的区别,后者最典型的特征是城市经济水平的提高促使政府调控力的增加,同时,认识水平和技术水平的提高也为“强力调控”提供可能。政府通过逐渐完善城市规划的法律体系和相应的的运行机制,对城市形态的发展过程行使强大的调控力。反映在城市建设上――城市新区建设、旧城改造迅猛发展,设计上呈现出百花齐放的格局。设计控制逐渐加强,设计控制技术日趋成熟,设计审查成为设计控制的重要环节并注入了更多的技术含量,设计决策过程体现出专家、行政权力和公众结合的特点。设计控制过程中需要面对大量的“待决策的设计”。同时,设计控制内容制定与实施机制日趋完善,城市市民权利意识逐渐觉醒并伴随着广泛的“公众参与”兴起。

二战后一直到20世纪60年代是英国规划体系新旧交替的时期,规划法律、法规逐渐完善发展,并逐渐延伸出各类、各层次规划,设计控制内容更加丰富和具有针对性。对大量设计申请,发展了多种灵活的策略以提高决策效率和质量:

A无条件规划许可:如果拟定开发项目的设计符合城市规划及相关规划法规,可直接申请无条件开发许可;

B有条件开发许可:地方当局在签发开发许可时附加一些强制性设计条件,以保证开发建设不损害公共利益;

C默许开发许可:这是为提高行政管理效率所采取的手段,如规划部门受到设计申请8周内没有答复,开发者可认为已经默认许可。

这一时期,“公众参与”在英国已经成为法定的程序,规划制定和实施过程都需要一定形式的公众参与,如征求公众意见、接受咨询、公示等。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公众参与”成为设计控制过程中的常态并由相应的法规明确,但大多情况下,管理部门往往采取的是一种务实的态度,结合城市发展的实际情况,参与过程都有明确的时间限制,避免议而不决带来管理效率的低下,这是由城市发展阶段的特点决定的――大量需要解决的问题以及设计“量”的压力。

在美国,随着城市的发展、认识水平的提高,针对早期“区划”的消极管理、单一控制的弊病,许多城市的管理层在观念上逐渐发生变化。一是变被动的控制为积极的引导,强化政府的干预力度;另一个是逐渐注重城市环境质量的要求,也就是说,设计质量成为控制的重要目标。反映在“区划”的内容上,是为其注入了更加丰富的内容,如:

A定点式区划:对一个特定地段提出特别规定;

B奖励式区划:为某些土地用途或设计特色而给予奖励;

C开发权转移:准许将开发权转移到其它地段(如为了保护历史建筑)。

这种灵活的设计控制体系也使机构的运作方式发生变化,如设置上诉委员会、调整委员会、规划委员会以及与司法制度结合等等,同时设计审查过程中采取免于审查、特别许可、设计评审等途径为“区划”制度注入了灵活的判断力。

三、稳定期――对设计品质的追求和注重设计控制过程

城市越过了工业化、现代化的初级发展和高速增长阶段后,城市经济得到极大的发展,城市形态在整体上趋于稳定。此时城市的基本结构在外力作用和自主调节的互动中基本确定,城市的人口增长、形态的扩张和演变的速度大幅下降,城市形态进入成熟稳定的状态。城市建成环境进行的多是局部的、细节的更新和改造,并在定型了的整体结构控制下缓慢而慎重地进行。

这一时期,城市环境的提升和更新在城市形态上的表现,不是通过形态的大规模扩张和更替来达到,而是通过对城市建筑细致入微的人性关怀、“自下而上”的“公众参与”过程获取。设计上对品质的进一步追求成为设计控制的主要内容,自上而下的“强控制”更多地表现为对细节的关注,当前西方发达国家城市基本处于这一阶段。

英国从20世纪80年代末期开始,规划更加强调设计质量,官方政策宣言《经由设计》一书中对这种情况进行了概括。认为虽然规划体系是好的设计获得的关键,但最好能在政策、规划中更详细地体现设计的原则、目标。认识到规划、政策等常常过于宽泛、刚性、含糊不清的问题,该书强调规划、设计政策应当以特定地方文脉为基础,并使政策目标与开发实体形态相联系,以确保政策目标的实施。作者大胆宣称“任何政策、导则或设计,如果不能明确地看做是对一个或更多的设计目标的回应,都不会为好的设计带来任何贡献。”同样,设计政策、导则、规划等如果不能就开发形态的一个或多个方面作出清晰的表述,便会流于晦涩而不能产生效果。约翰・彭特也曾注意到英国规划活动是怎样由消极的设计控制转变为积极地关注设计品质的,并指出,“建筑是终极控制的静态产品的传统观念向动态过程的转变是规划管理部门认识的一大变革。”

美国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在设计控制上同样开始逐渐注重建筑细节与设计品质。以纽约为例,“区划”条例中增加了大量的“细节”方面的内容。在第五大街的特定区中,为了保持购物街的风貌,设置了全美第一个容许商店与办公、住宅混合使用的街区,同时规定各地块内的广场不得沿街设置,鼓励有顶盖的通廊代替广场以设置办公入口。为了进一步塑造街道的特色与意向,规定沿街85英尺(约25.9米)以下的建筑垂直面必须压建筑红线建造(和我国当前规划管理中对建筑红线的一味强调后退形成鲜明对比),以上的垂直面则要退红线50英尺建造,这样就保证了建筑与街道尺度相配合的连续界面这一特征。在沿街建筑的功能设置上也有规定:鼓励零售商业,限制银行业,航空售票处等隔断购物街延续性的功能等等。这些设计控制的内容和手段已经远远超出了建筑上对通风、采光,以及建筑体量、密度、色彩、风貌的要求,向更深、更广的领域拓展。设计控制操作过程也日益娴熟,无论是设计控制规则的制定还是设计审查许可的过程,“公众参与”已经成为一种常态,各类相配套的措施、手段如公开听证制度、公示制度等也日趋完善。(图5、图6)

西方工业化国家现代城市的设计控制大抵经过了这个过程,不同时期对设计采取的控制手段可以大体概括为:

A僵化的控制条文、一刀切式的管理模式;

B关注控制内容的刚性与弹性、在注重效率的基础上通过设计审查对设计提出更高要求;

C关注设计品质和设计控制过程。

这说明设计控制的内容和控制的手段在不同历史时期与城市的经济条件、认识水平有密切关系,用林奇的话说,“当一个社会越来越富足的时候,人们感兴趣的内容随之改变”。

彼得・霍尔(PeterHall,英国规划学者)关于今天世界城市类型的划分精辟地概括了工业化后城市发展变化的特征。他将城市分为三类(每一类对应设计控制应采取的不同策略):

第一类为“非正式高速发展的城市”――对应城市无序蔓延,缺乏政府的主动控制和干预;

第二类为“应付奋力成长的城市”――政府主动干预加强,但城市依然快速发展,控制就在效率与公平、效率与控制质量中不间断发生;

第三类为“成熟的城市”――控制以空间质量的提升为主要目的。

由于区域城市发展的不平衡,霍尔关于城市类型的横向区分同样也适用于纵向的城市发展阶段特征。

对我国来说,近代以来由于社会的动荡不断,系统、整体的城市建设主要自建国以后,几十年来,我国城市建筑的设计控制走过了一条相当曲折的道路。由于建国初期,我国实行的是学习苏联时期的计划经济,因而很长一段时期设计控制具有明显的“自上而下”控制的特征。最初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勘测设计部门就其单位定性来说是相同的,都是国家经济建设的综合技术管理部门,国家统一进行城市规划、设计的管理审批工作。1952年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编制城市规划设计程序草案》(注意这里是将规划、设计混为一体的)是最早的规划编制、实施的依据。草案将规划分为四个层次:城市规划、建设规划、详细规划、修建设计4个步骤。1956年国家建委正式颁布《城市规划编制暂行办法》,又将规划阶段分为初步规划、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三个层次。城市所有的建设都遵循这样一级一级地从规划到建筑单体设计的程序,并由国家部门来统一组织进行。这种有计划进行的设计控制在一定时期确实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新建、扩建、改建了一大批城市项目,有力地推动了城市建设。期间,城市建设和规划工作处于全面停滞,一直到1980年,国家建委召开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全国第一次城市规划工作会议,适应性形势,审定通过了《城市规划编制暂行办法》和《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成为指导国家“六五”、“七五”城市建设的重要依据。

城市设计法定化范文

关键词:精细化;城市设计;道镇

Abstract:thedongguandoubletransitionperiod,andpaymoreandmoreattentiontothecityoffineconstructionandmanagementrequirements.Thewaythesystemoftheurbandesignofbeijiaoexplorationresearch,soastourbanplanningmanagementservicescompany.

Keywords:fine;Urbandesign;Wayofbeijiaotown

中图分类号:S6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引言

东莞市进入经济社会双转型的战略时期,对城乡规划提出新的思路和要求,城市发展越来越注重城市与区域的协调关系,城市建设从外延扩张转为内部挖潜,注重城市内涵发展、功能区完善和品质提升。现有的法定规划体系不能满足精细化城市规划管理要求,有必要进一步探讨适应精细化建设与管理的城市规划体系。近年来中心区城市设计、三旧改造、成熟社区、地块包装等规划设计的逐步推行体现了规划思路的转变。然而,如何搭建和完善精细化规划体系,如何协调与法定的规划体系的关系,是值得探索研究的。

1国家法定规划体系与特点

国家法定城乡规划体系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总体规划从宏观层面解决城市(镇)与周边城市(镇)的区域协调,确定城市(镇)的性质、定位、产业发展、空间结构、用地布局和道路交通框架等;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各片区的功能定位,细化各项用地功能布局、交通组织、市政管网,着重确定各地块的控制指标,以便实施土地开发强度管理;修建性详细规划以控规确定的地块指标为依据,对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园林绿地和其他公共设施作出具体布置,为各项建筑、工程设计提供依据。

在法定城市规划管理体系中,主要以控规作为具体项目审批管理依据。但是控规指标体系具有普遍性与一般性,没有就地块与城市之间在空间、建筑形态、环境和人文活动等方面提出控制和引导,政府难以把握、统筹城市空间品质的建设,公众难以理解城市未来的发展形态,造成下一层次详细设计方案审批依据不足,难以满足城市精细化管理要求。

2构建适应精细化建设与管理的规划体系

2.1东莞市现有的规划体系衍生

东莞现有的规划体系是由国家法定城乡规划体系衍生而来,衍生的规划类型包括“三旧”改造规划和“地块包装”。“三旧”改造规划是结合省、市“三旧”改造政策衍生而来的,包括“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和“三旧”改造单元规划,分别对应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三旧改造专项规划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为依据,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和城市更新的需求,在镇街范围内对“三旧”改造进行统一部署和整体安排。“三旧”改造单元规划是以“三旧”改造专项规划为依据,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指导,制定近期改造片区的详细规划,提出具体的改造要求和实施安排,达到城市设计的深度。“地块包装”是为适应精细化城市管理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基础上衍生出来的。“地块包装”也叫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咨询,是在控规之后、土地出让前,由规划局组织,土地出让方委托规划设计单位根据拟出让地块的现状环境特征、上位规划要求,通过意向性方案比较验证,综合提炼形成地块的规划控制要素,经规划局审议通过后,作为核发《建设用地规划批准书》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出具规划设计条件的重要参考依据。规划控制要素包括用地性质、功能、强度、空间、形态、环境、交通、市政等方面。

2.2东莞市现有的规划体系补充建议

在衍生的规划类型中,“三旧”改造单元规划和“地块包装”都强调了城市设计的内容和要求,其控制要素在地块控制指标基础上增加对城市空间、建筑与环境的控制与引导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控规的不足,体现了精细化管理要求。然而,无论是地块包装还是三旧改造单元规划主要是针对局部街坊或地块展开的,在缺乏片区城市设计指导的情况下,其城市空间研究存在较多的不确定性,尤其是周边为非建成区时。因此,有必要在现有规划体系的基础上进一步搭建和完善精细化的城市规划框架,为精细化的城市规划管理服务。主要是对应国家法定规划体系,在宏观层面编制总体城市设计研究,在中观层面编制重点地段概念性城市设计,在微观层面编制地块包装或三旧改造单元规划。

总体城市设计研究对应总体规划,从总体上提出城市空间形象的发展目标,确定城市空间形态的总体格局和人文环境景观的总体框架,并提出城市设计重点地段。总体城市设计研究可与总体规划编制同时展开,其研究成果以专题形式纳入总体规划,使其成为总体规划的一部分而发挥其作用。重点地段概念性城市设计依据总体规划和总体城市设计研究,针对特定地区,进一步策划城市功能,深化完善片区的空间景观、形态结构,组织公共空间系统等,其土地功能、地块的强度和高度要求、环境景观要素和公共空间系统等经过提炼后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而达到管理控制目标。地块包装、三旧改造单元等依据控规和重点地段概念性城市设计,对城市局部街坊或地块的空间组合、建筑群体、环境小品、人文活动场所和交通市政设施等进行详细设计与安排,提炼出控制要素,形成控制管理图则,作为核发用地批准书的依据,从而实现精细化城市规划管理目标。

图3东莞规划体系补充建议框图

3城市设计体系在道镇的实践

随着东莞主城区的进一步辐射扩散及东莞大道延长线、西部干道建设等重大交通基础设施的影响,道镇的发展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道镇适时提出城市发展要以城市规划为纲,通过完善规划体系、优化城市管理、强化建设力度,提升城市魅力、打造城市品牌,最终实现建设现代和谐水乡新城的目标。由此,道提出在现有城市规划体系的基础上进一步构建城市设计体系,在二维城市规划管理基础上引入三维城市规划管理。

2010年,东莞市城建规划设计院与华中科技大学合作,在道镇初步实践与精细化规划管理相对接的城市设计体系研究,包括道镇总体城市设计研究、道镇重点地段概念性城市设计、结合项目建设需求的地块包装和三旧改造单元规划,并与道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了有效对接。

3.1道镇总体城市设计研究

从与总体规划对接出发,确立总体城市设计的研究内容和重点,如下图:

图4总体城市设计研究与总规的关系图

规划通过现状城市核心风貌资源分析,确立了“岭南古镇,河岛绿城”的总体定位,提出“一结构五系统”的总体城市设计体系(即城市空间结构、城市景观系统、城市开敞空间系统、城市立体空间系统、城市体验系统和城市色彩系统),通过“一结构五系统”具体设计要素的控制与引导实现总体设计构想。

道镇总体城市设计是在总体规划完成初步成果后开展的,在充分解读总规初步成果的基础上,从城市特色、城市空间美学、人文活动和观赏体现的角度补充完善了总体规划的定位,优化了用地功能、空间结构、景观系统、公共空间及绿地系统等,其研究成果反馈到总体规划,在总体规划深化编制中予以落实。

3.2道镇重点地段概念性城市设计

总体城市设计根据道资源特点、发展趋势以及建设重点,提出5个重点控制地段,并对其开展了概念性城市设计。概念性城市设计是在总体城市设计“一结构五系统”的指引下,细化重点地段的功能、空间和特色策划,对土地使用、绿地开敞空间、用地强度分区、建筑高度分区、建筑风貌与特色、建筑界面和重要节点等进行了普适性的控制和引导,为控规编制或调整、地块包装或三旧改造提供依据和指导。重点地段概念性城市设计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关系如下图:

图5重点地段概念性城市设计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关系框图

3.3地块包装

城市设计法定化范文篇3

关键词:城市规划;问题;措施;思路

Abstract:Thispaperintroduceshowtosolvetheproblemsincityplanningmeasures,andputsforwardthecityplanningadministrativetrainofthought.

Keywords:cityplanning;problems;measures;trainofthought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一、解决城市规划中存在问题方法1、加强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建立规划管理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各级城市规划部门要把规划实施的监督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做好土地使用建设活动审批后的各项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类城市规划违法活动,及时发现纠正,督促提高城市规划行政管理的质量水平。建立规划管理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将规划管理的行政责任具体分解落实,使城市规划管理的各项工作任务都有明确具体的责任主体,对于由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中的各种违法行为要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城市规划管理责任的确立,其目的在于保护行政管理的法律秩序,保障国家和人民权益。

2、设计合理的规划许可审批程序和管理体制。要使城市规划管理遵循城市发展客观规律,就必须按遵循科学的审批管理程序。也就是必须依照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必要的环节来进行。这样就有效地防止审批工作随意性,制止各种行为发生。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严格的审批程序是城市规划管理水平提升的重要条件,对于城市规划区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活动也要以有关的城市规划管理法规为依据,对违背城市规划管理法规的行为要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另外一个就是改革管理体制,有效发挥城市规划管理的重要作用。要改革规划行政管理体制,就要建立健全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和审批制度,在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中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深化城市规划管理制度改革,建立规划委员会制度,健全城市规划管理决策机制,城市规划管理的重点由开发转向保护。

3、要完善规划法规。建立健全规划法规体系,运用法律手段,保证科学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一步强化城市规划管理的综合协调职能,城市的土地利用各项活动都纳入统一的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统一管理,这样才能够保证城市合理发展和协调运转。充分运用法制管理手段,是切实搞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保证。这也就要求各级城市规划管理主管部门抓紧法制建设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效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注意运用法制手段维护城市规划及其管理的权威,将城市规划行政执法工作提高到新水平。要节制规划许可自由裁量权,使遵守法定程序,严守合理性原则,逐步推行城市规划审批法制化、城市规划技术标准化,最终组成严密的管理体系,从而使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

二、城市规划现代管理的思考

在现代化城市规划设计与管理上,应始终坚持“三关一跟踪”,对规划建设项目进行严格管理,并在管理方法和方式上创新,有效地制止违反规划进行建设的现象,确保规划管理工作落实到位。对现代化城市规划创新管理体系具体思路如下:

1、严格把好规划选址关

“一书两证”中选址意见书的发放是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第一关,处于立项之前,也是最难的、在整个规划管理最具决定性的一关。当建设单位提交建设项目选址申请时,首先应审核该项目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项目的可行性如何、与政府的政策是否基本一致这三个基本条件,再去现场察看,检查申报内容与现场是否一致,项目占地周边的情况是否适宜,用地范围和建筑体量以及附属配套设施如何安排管线的走向如何考虑,建设项目与道路红线距离等基本情况,然后作出是否同意这个项目选址的决定。

2、认真把好规划设计关

规划设计是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在建设方案中的具体体现。因此在管理实践中十分重视把好规划设计关,主要要抓好以下三个方面:

1)规划设计对于城市建设与未来发展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城市总体规划下,是否优化,如何优化规划设计等处决与城市规划设计者本身的专业水准,因此,抓好设计单位的资质审定,优化设计方案,对于提高城市整体规划水平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从这个角度来说,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及设计者对本城市的规划发展规律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2)抓好设计单位的市场选择,引进竞争机制,逐步放开规划设计市场,鼓励引进高资质、高等级规划设计单位参与城市基本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

3)抓好方案的审核和确定。审核一般项目的设计方案,主要审核规划设计总平面图和建筑方案设计图,特别是影响主干道城市景观的项目不管大小都要严肃认真地把关,确保了城市主干道规划设计格调的一致性。3、认真把好规划评审关

在规划管理中,对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和成片建设项目都按照技术规范组织严格的规划设计方案评审,确保城市总体规划的基本要求能在规划方案中真正得到落实,如住宅小区项目、公共绿地项目以及主干道街景观项目,在规划设计完成后都组织专家和相关单位进行认真严格的评审,并提出评审修改意见,使这些项目的规划设计按照详规的要求,更趋于完善。

4、切实抓好规划实施的跟踪管理

在规划设计方案确定后,为使方案中的各项内容真正落实到位,切实抓好了方案实施的跟踪管理,主要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

1)抓规划沿线。在施工前,首先检查项目建筑工的定桩放线,使其和规划设计方案中的建筑红线相一致。2)抓材料关。对建设项目所运用的材料特别是影响项目景观效果的建筑材料包括:墙砖、外墙涂料、路灯以及墙面色彩配置、绿化的布局等都给予指导和把关,以达到最佳的视觉效果。

3)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正副本制度。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如发现少数建设单位在办完“一书两证”后,违背规划设计要求,擅自改变建设项目的规划用途或扩大建筑面积等问题,对此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发放可实行正副本制度,即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先审核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副本,这个副本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与正本同样具有法律效率。不同的是副本不能作为建设项目房屋产权登记的依据,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竣工后,经规划验收合格后方可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从而有效地制止了建设过程中的违规行为,确保了规划设计方案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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