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理财的建议范例(3篇)

daniel 0 2024-06-05

投资理财的建议范文篇1

今天召开全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会议,经县委、县政府同意。旨在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准确掌握政策,强化工作措施,全力组织实施好我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助推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刚才,和平同志就做好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完全赞同。下面,讲三点意见,请大家一并抓好落实。

一、增强做好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提高认识。

利用省、市财政奖补资金869万元,自2009年我县被列为全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县以来。县财政配套324万元,引导农民筹资和投劳折资3726万元,全县13个镇120个村实施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160个,完成项目总投资4919万元,为缓解“三农”投入缺乏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点多面广,需要大量资金投入,单凭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难以满足农村公益事业建设的资金需求。实行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不只在于政府通过奖励和补助的方式对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进行投入,而且还具有引导和带动作用,意义重大而深远。

公共财政尚无力全面覆盖,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是促进村级公益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由于我县农村历史欠账过多。农民接受能力又有限,致使农村公益事业与乡村公益事业的发展差别逐步拉大,农村“行路难”吃水难”环境差,社会文化事业发展滞后等问题仍然突出。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发展农村公益事业试点经验标明,政府对一事一议进行财政奖补,将农民自筹与政府奖补结合起来,不只可以有效弥补农民筹资筹劳数额的缺乏,促进村民急需、直接受益的公益事业建设,而且可以充分发挥奖补资金的导向作用,引导和鼓励村民出资出劳,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建立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新机制,促进村级公益事业健康稳定发展。

县农村基础设施单薄、公益事业发展滞后是制约农村发展的重要因素,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效途径。当前。也是广大农民群众反映最强烈、最现实的民生问题。建立健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制度,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和农村人居环境,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体现。实行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由村民民主决策选择建设项目,政府出资扶持,一方面充分遵照了农民意愿,发挥了农民投入的主体作用;另一方面可以逐步形成各级财政资金投向农村公益事业建设的新机制,扩大公共财政惠及农村的覆盖面,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夯实农业发展基础,促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通过项目申报、上级审批、资金扶持、项目验收等程序,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是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有力手段。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确保建设工程按时到位,有利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从议事项目的提出、表决到项目实施,都必需经过规定的民主顺序,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一事一议实行奖补,有利于调动基层干部和广大群众的议事积极性,充分运用民主方式解决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问题,逐步形成并不时完善民主议事机制;有利于培养农民的民主议事习惯,促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发展;有利于增强村集体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和感召力,树立基层干部一心一意为群众谋福利的良好形象;有利于引导社会关注农村、关心农民,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三农”发展的良好氛围,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各镇、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因此。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主动性,以开展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为契机,全面调动一切积极因素,积极探索破解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难题,努力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协调发展。

二、规范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程序,掌握政策。

以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为基础,开展村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的总体要求。以政府奖补资金为引导,坚持民主决策、筹补结合,逐步建立和完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新机制。要努力做到三个规范”两个坚持”

分清建设责任。村级公益事业,三个规范:一是规范奖补范围。以村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和村集体投入为先,政府给予一定奖补,主要包括村内道路(主要是便民桥、便道)村内水渠(灌溉区支渠以下的斗渠、毛渠)堰塘、桥涵、机电井、小型提灌或排灌站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和村容村貌等建设。跨村及村以上范围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投入由现有投入渠道解决;农民房前屋后的修路、建厕、打井、植树等投资投劳由农民自行负责。二是规范投入机制,加大扶持力度。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由中、省和市县共同承当,中、省承担奖补资金的三分之二,县财政承担三分之一资金中的80%所以县财政支出压力是非常大的因此,各镇要从大局出发,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支持力度,力所能及地缓解县财政支出压力。要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积极捐赠赞助,协助和支持农村特别是贫困地区发展村内公益事业。要鼓励和支持村级发展集体经济,提高自我发展和自我建设能力,努力形成政府奖补、社会捐赠、村集体投入和农民筹资筹劳相结合的公益事业建设投入新机制。三是规范监管制度,用好项目资金。各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把关,规范管理,切实加强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的监管。县财政局制定了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实施方案,明确了财政奖补资金的使用范围、奖补顺序及项目验收和资金报账程序,各镇人民政府也要建立健全资金专项管理和公示制度,确保奖补资金不折不扣地用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镇、村对经批准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要在项目所在地的村民小组予以公示,公开内容包括项目的申报、实施和竣工情况,资金的筹集、使用和决算等情况,全面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引导农民积极筹资筹劳。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两个坚持:一是坚持民主决策。必需尊重民意,以村民民主决策、自愿出资出劳为前提,依照“谁积极、支持谁,谁主动、谁受益”原则,政府予以奖励和补助。严格执行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遵循“量力而行、群众受益、民主决策、上限控制、使用公开”原则,规范民主议事顺序,明确议事范围,确定限额规范,细化管理措施,正确引导农民自愿出资出劳。财政奖补工作中,县农业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改进村民民主议事方法,切实加强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所议之事要符合大多数农民的需要,议事过程要坚持民主顺序,筹资筹劳要得到农民同意和认可,推进一事一议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进程。二是坚持建管结合,促进村级公益事业发挥效益。依照“谁投资、谁受益、谁所有、谁养护”原则,农村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的扩建、续建与改建不改变原权属性质;新建工程项目所有权、经营权归直接补助对象和受益人的村级集体所有。建成后的工程,由各项目直接受益人和村集体实施管护,鼓励社会各界捐赠、赞助农村公益事业养护管理,保证项目临时发挥效益。

三、确保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加强领导。

政策性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涉及面广,各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全面理解掌握政策,把这项工作做细、做实、做好。

镇长是财政奖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各镇人民政府是这项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组织者。要加强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落实专人负责具体办公。县财政、农业等部门要积极稳妥地做好组织实施工作,认真总结经验,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要选择班子得力、村民筹资筹劳积极性高的村,选择影响大、受益广、见效快的项目,充分发挥示范作用。

切实做好村级公益事业的组织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县财政部门要健全和完善资金监管制度,二要搞好协调配合。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资金的筹集、监管和项目的审批、奖补资金的兑付工作;县农业部门要加强农民负担的监督检查,健全完善“一事一议”制度,指导镇村开展筹资筹劳工作;县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和项目的监督审计;各镇要引导农民积极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组织做好财政奖补项目的申报、实施和组织管理工作。

投资理财的建议范文

摘要:对实施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成效肯定,分析我区自然条件、经济状况和实施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存在问题,从调整财政奖补人口结构,完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加大支农资金整合力度,加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和加快项目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方面,促进村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公益事业建设健康发展。

关键词: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问题;思考

农村税费改革以来,农民负担稳步下降,各项惠农政策层出不穷,广大农民享受到党的惠民政策阳光雨露,但农村公益设施建设却存在资金投入不足。为激活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破解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难题,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各级财政不断加大投入力度,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呈现出了村覆盖面广、受益人口多,资金投入加大、群众满意度高的新特点。本文就我区从2010年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谈些粗浅看法。

一、基本概况

延平区有13个镇2个乡、6个街道办事处(其中有4个带村的街道办事处),共244个行政村,有1487个村民小组,农村人口29.6万元。行政村有如下特点:①建制村人口少,自然村多,村民居住分散。建制村人口结构为:1501人口以上的村有70个,占总村数的28.69%,801至1500人口的村有106个,占总村数的43.44%,800以下的村有68个,占27.87%;②村集体经济薄弱。以2011年为例,全区无经营性收入的村占27.87%,经营性收入在10万元以下村占48.36%,经营性收入减总支出后亏损的村占26.64%。在公益事业建设投入方面,村级投入在10万元以下的村占总村数的42.62%,其中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投入在5万元的占63.46%.村级经济来源靠补助收入,具体表现在:全区村级经营性收入为3329.2万元,各种财政补助收入达6513.23万元,全区经营性收入在10万元以下的村占72.95%,尤其是人口在800人以下没有经营性收入,经营性收入5万元以下的村占总村数的25%;③全省最大库区区,有库区村82个,占总村数33.61%。④老区村,拥有老区村56个,占总村数22.95%,总之是集库区和老区为一体的县级区。

二、主要成效

从2010年来,全区有19个乡(镇)实施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有236个村实施582项目个次,受益人口71.33万人次,项目工程决算总投资15247.29万元,其中村民筹资筹劳7456.56万元,村集体资金4051.96万元,整合部门资金65.90万元,财政奖补资金计划3672.87万元,其中省级财政资金2796.01万元、区级财政资金876.86万元。按项目类型分:①村内小型水利设施项目118个投资金额2473.32万元,②村内道路项目258个投资金额6572.10万元,③村内水渠项目30个投资金额765.78万元,④桥涵项目18个投资金额444.24万元,⑤村内环卫设施项目10个投资金额93.72万元,⑥村容美化亮化项目14个投资金额286.75万元,⑦村内公共活动场所55个投资金额1780.27万元,⑧村人饮设施项目51个投资金额1802.66万元,⑨其他公共设施项目20个投资金额879.34万元,⑩村内公厕项目8个投资金额149.11万元。

三、存在问题

1、村级公益事业需求矛盾突出。受自然条件、地理位置、经济基础薄弱因素制约,公益事业建设成本高,农民生产生活的基础设施建设明显滞后,广大农民反映最强烈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仍然未得到解决。一是随着畜牧业快速发展和安全饮水建设历史欠帐多的影响,有47%以上村不同程度存在人畜饮水不安全或饮水困难问题;二是自然村多,行政村通自然村道路硬化及灾后安置重建道路硬化或院落道路建设任务繁重;三是50%以农田水利设施有待修道;四是多数村垃圾处理,畜牧业快速发展带来污水治理设施亟待完善;五是村级公益服务设施匮乏和社会化事业等民生问题普遍存在,农民群众要求加快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愿望迫切。

2、一事一议财政项目奖补不均衡。当前采取以村内人口筹资筹劳数量确定财政奖补资金量,这种不论项目大小,只按人口财政奖补资金的体制,对闽北山区村建制人口少的村公益性事业建设不利,导致小村无法实施大项目。我区村集体经济落后,贫困村多,建制村人口在1500人以下的占71.31%,全区没有经营收入的村占27.87%,经营收入在10万元以下的村占48.36%,经营收入减总支出亏损村占26.64%。建制村人口少,筹资筹劳数量极为有限,限制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能力和规模,村内道路硬化,兴修水利等项目只能望事兴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标准低,急待解决的村内公益事业得不到实施,农民群众反映强烈,如:后洋源,更古、四朵洋、南洲、中坪、三楼、菖上等村连续三年没有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还有村举债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建设,制约身处偏远山区和人口少村的公益事业建设。

3、重项目建设轻管理现象普遍。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实施较为盲目,村干部和农民想起什么事情,就匆匆建什么项目,缺乏科学规划,不能充分体现“先基础后一般,先重后轻,先急后缓”的原则,项目建设普遍存在“有人建无人管”的现象,村级道路、小型水利设施建设工程缺少必要的维护费和管理养护措施,项目工程达不到使用年限就损毁,导致已建的公益性基础设施没有发挥应有的效益。

4、一事一议财务管理有待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在乡镇会计服务中心,乡镇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经费没有保障,很多工作被动难开展,更谈不上对乡镇会计服务中心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少数乡镇使用票据不统一,没有使用省财政厅和农业厅规定的统一票据,会计核算科目使用不当,还有少量乡镇会计帐务登记和年终帐务结转拖拉等。

四、对策建议

1、调整财政奖补人口结构。我区建制村人口少,筹资筹劳额度少,经济基础和自然条件差,为推动人口少建制村公益事业建设,确保人口少的建制村广大民众真正享受到村级公益事业财政奖补国家惠民政策愿望的实现,既解决筹资筹劳规模小无法兴办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问题,又充分调动农民参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积极性。建议将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村人口划为三档次:即1501人以上、801至1500人、800人以下。提高人口少村财政奖补比例,以1501以上村为基数,801-1500人口村财政奖补比例提高5%,800人口以下村财政奖补比例提高10-15%。

2、完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一是实行“普惠制”和“特惠制相结合,以“普惠制”为主导,让更多村的老百姓尽快受益的基础上,安排一定比重资金支持新农村建设规划和重点项目建设,做到“普惠制”和“特惠制”齐驱并进两不误;二是加大财政奖补额度,省对县奖补要按自然条件,经济基础等因素区别对待,实行沿海经济发达县(市)、区与闽西北山区经济困难县(市)、区不同的财政奖补标准,特别是对库区、老区、山区村为一体的县财政奖补比例从现行50%提高到70%-80%,加快其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发展;三是建立城乡统筹发展的公共财政体制,加大向农村的财政转移力度,减少农民筹资筹劳,实现农民税费“零负担”目标;四是村集体所有的资金属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将投入一事一议公益事业建设的集体资金视同筹资筹劳列入财政奖补基数。既减轻农民负担又推动村级公益事业建设。

3、加大支农资金整合力度。建立支农资金整合工作机制,整合归财政管理支农项目资金,按照“性质不变、各负其责、各记其功、渠道不乱、统筹安排、集中投入”的原则,整合支农财政资金。以一事一议为平台,把一事一议建设项目与交通、水利、农业、扶贫、环保等项目资金捆绑起来整合使用,堵塞一个项目多头申请财政资金的现象,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4、加强村级财务检查指导。督促乡镇使用统一票据,按规定会计科目核算,准确、及时、完整进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并有针对性举办财务人员培训班。

投资理财的建议范文

【关键词】民办非企业单位;合理回报;实收资本;开办资金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全国统一的民办高校财务会计制度。本文主要参考江苏省民办高校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探讨,而对于民办高校的定性、产权问题与财务会计工作密切相关,首先对这两个问题进行思考,对民办高校财务会计制度的修订提出建议。

一、关于民办高校的定性

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是规范和指导我国民办学校办学管理的根本法律。笔者认为对民办高校的定性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目前民办高校的定性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我国的公办学校的性质都是事业单位,民办高校相对于公办高校而言只是投资主体不同,从事的事业是一样的,为社会建设事业培养人才。如果将人才比作产品,公办高校和民办高校培养的人才都属社会公共产品,因此,笔者认为应该将民办高校定性为民办事业单位。目前将民办高校定性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不确定的定性,只是明确不是企业单位,没有明确是什么单位,由于这种不确定的定性,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不便,比如:

1.在融资方面,民办高校贷款必须要有担保,事业单位可以用收费权质押,民办学校因为属民办非企业单位不能享受事业单位政策,不能用收费权质押;企业单位可以用本企业财产抵押,民办学校不是企业单位,不能用学校的财产抵押,处于两边都靠不上的尴尬地位。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于2010年11月3日的《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提到“鼓励银行在风险可控的条件下积极办理民办学校非教学资产抵押贷款,学费等收费权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对产权明晰、办学行为规范、诚信度高的民办学校发放信用贷款,用于改善办学条件”,这仅仅是一个地方政府的意见,我国的国有银行和一些规模较大的股份制银行都是受总行的垂直领导,不会按一个地方政府的意见办事。而且,这个《意见》贯彻执行的力度有限,从法律层面讲,《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条明文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因此,需要在法律层面上制定一个切实可行的民办学校融资办法。

2.在教职工的待遇方面,民办高校的教职工按企业人员交纳养老保险,民办高校教师退休后的工资收入只相当于公办高校同类人员的一半甚至更低;在评定职称等方面也不能与公办高校相提并论。因此,民办高校引进高层次人才很困难,相反民办高校自己培养的人才,当他们具有了一定的教学经验和相应的资质以后,向公办学校流动,这对原本师资薄弱的民办高校的发展极为不利。

二、民办高校的财产权问题

民办高校的产权现状大体有以下几种类型:

1.在开办初期注册登记时就有明确的投资主体,明确的投资金额,这种类型的民办高校产权比较明晰。

2.在开办初期没有明确的投资主体,学校的举办者是从事高等教育多年的老同志,组织一帮人将学校办起来了,没有明确的投资金额,学校是靠收取的学费滚动发展起来的。这种类型的民办高校产权就不好界定。

3.学校的举办者在开办初期是租用校舍,举办者和教职工集资用于日常教学经费支出,在招收两届学生以后,中途引进部分资金,在引进资金到账之前也没有对学校前一阶段的资产进行审计评估,含糊不清。结果引进的资金算投资,举办者和教职工的集资款不算投资,经过十多年的滚动发展,学校具有了相当规模,举办者和投资对产权问题产生争议,这类争议现行法律、法规很难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二条中规定:“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2007年2月3日教育部的第25号令《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民办高校的举办者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民办高校的借款、向学生收取的学费、接受的捐赠财产和国家的资助,不属于举办者的出资。”

“民办高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并分别登记建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民办高校的资产。”

第七条规定:“民办高校的资产必须于批准设立之日起一年内过户到学校名下。”

“本规定下发前资产未过户到学校名下的,自本规定下发之日起一年内完成过户工作。”

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可以认定,是学校享有法人财产权,而不是投资者享有法人财产权。

近几年讨论很热烈的一个话题――产权明晰,讨论至今还没有弄清楚投资教育事业与投资企业的区别,投资教育事业的投资者是否享有学校的产权,国家划拨的教学用地、给民办高校的优惠政策形成的资产的产权归属没有弄清楚。

三、对投资者的回报问题

(一)对投资者回报存在以下几种状况

1.学校产权明晰,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每年给投资者一定比例的投资回报,也能及时按规定作投资分配的账务处理。

2.投资者办学目的很明确就是回报社会。

3.投资者直接参与学校管理,控制了学校的财权,收到学费以后就转移大量资金挪作他用,也不作投资回报处理,挂往来账,这类学校的投资者拿走的资金远大于规定的投资回报。

4.投资者不能控制学校的财权,产权又不明晰,投资者不仅要求回报,还要享有产权,对产权问题纠缠不清,举办者、投资者、管理者三者之间矛盾比较多,甚至影响学校的发展。

(二)投资回报的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江苏省民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试行)第十六条规定:“净收益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十七条规定:“学校净收益的分配。净收益可以用于学校事业的发展和对投资者投资成本的合理补偿……投资成本补偿按实际投入资本的一定比例计算,具体比例根据计提事业基金后的净收益确定,可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两个百分点。……净收益为零或负数的,不得计提应付投资收益。”

(三)对投资者合理回报存在的问题

由于对政策理解的偏差,举办者、投资者与管理者在投资回报问题上也存在分歧。

1.对净收益的理解分歧。净收益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支出有日常教学经费支出和基本建设支出,分歧在于本年度基本建设支出是否可以与本年度收入相抵。

有的民办高校的投资者,在建校初期只投入少量资金,学校的基本建设是靠贷款进行的,如果将基本建设支出与收入相抵就不会有结余。

2.计提投资回报的时间分歧。一种意见坚持认为,投资款到学校账户就要计提,另一种意见认为学校有了净收益才能计提。

3.多数学校没有按规定对已经支出的投资回报做账务处理。其中一个原因是投资者不愿缴纳所得税。另一个原因是为学校提供贷款的银行不同意民办学校在贷款未还清的情况下进行收益分配。学校一方面考虑对投资者合理补偿,另一方面考虑资金运转,故将投资回报作借款处理。

四、现行制度存在问题(仅对江苏省民办高校)

(一)“实收资本”科目与注册资金的矛盾

目前民办高校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登记证书名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资金的名称是:开办资金,即注册资金而不是注册资本。

注册资金与注册资本的概念有很大差异。注册资金是国家授予法人单位经营管理的财产的数额体现,是反映法人单位实有资产的多少和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注册资金随法人单位实有资金的增减而增减,当法人单位实有资金比注册资金增加或减少20%以上时,要进行变更登记。

注册资本是公司的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额。实收资本是出资人实缴的出资额总和,注册资本是反映的公司法人财产权,所有股东投入的资本一律不得抽回,由公司行使财产权,非经法律程序,不得随意增减。

由于民办高校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注册资金是开办资金不是实收资本,不能使用“实收资本”科目。若使用“实收资本”科目,容易给人造成错觉,认为投资者享有学校的产权,学校资产的增值、办学积累、整个学校资产都是投资者的。

(二)净资产类科目的匹配问题

目前江苏省民办高校对开办资金是用“实收资本”科目进行核算。净资产类科目由“实收资本”“事业基金”“专用基金”“事业结余”“经营结余”“净收益分配”科目组成。笔者愚见“实收资本”科目适用于营利性企业单位,其他几个科目适用于事业单位。“实收资本”科目与“事业基金”“专用基金”“事业结余”等科目不匹配。

五、对民办高校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的修改建议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全国统一的民办高校财务会计制度。2004年8月18日财政部颁布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有些民办高校采用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各民办高校在选择会计制度上不一致,建议国家财政部能制定一部全国统一的民办高校财务会计制度,规范民办高校的财务会计工作。

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于2002年6月6日颁布、实施了《江苏省民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江苏省民办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是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和财政部、教育部颁布的相关文件,结合江苏省民办高校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在全国来讲是比较领先的。制度规定,固定资产应当进行折旧核算,并规定学校按学年收取的学费收入,按收入与支出相配比的原则,三分之一作为当年的教育事业收入,三分之二作为下年度教育事业收入,体现了权责发生制原则。

本文在参考江苏省民办高校财务会计制度的基础上提出以下具体建议:

(一)建议以“开办资金”科目替代“实收资本”科目,明晰民办高校的产权关系

民办高校办学主体多样,资金来源多元,在“实收资本”问题上存在很多争议,建议“实收资本”科目改为“开办资金”科目。净资产类科目由“开办资金”、“事业基金”、“专用基金”、“事业结余”、“经营结余”、“净收益分配”等科目组成。

随着学校的发展,开办资金可以追加,投资者追加投资也行,用学校的积累追加也行。建议“开办资金”下设“投资基金”“发展基金”两个二级科目,“投资基金”按具体投资人分设明细科目,归投资者所有,作为取得投资回报和学校撤销时退还本金的依据。“发展基金”归学校所有。通过对学校净资产的划分,规范投资者与学校的经济关系。

(二)对净收益分配的建议

建议在符合净收益分配的前提下,作如下分配:

1.计提30%的发展基金(作为追加开办资金),在“净收益分配”科目下增设“结转开办基金”二级科目。

2.对投资者投资成本的合理补偿。

3.剩余部分转为事业基金,用于事业发展和弥补以后年度的收支差额。

(三)正确区分和核算绿化支出中的经常性支出和资产性支出

绿化养护支出是每个学校都有的经常性支出,是对已经建成交付使用的绿化工程或绿地进行除草、施肥、修剪、养护等支出,在费用发生时列入事业支出科目下的物业费支出明细科目。

绿化景点工程支出是学校规划的景观区域,委托园林施工单位设计、施工的景点工程支出,支出金额相对较大,一般有几十万至上百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景点里都有一些艺术造型、名贵花木,名贵花木在生长过程中也会升值,应该按资本性支出列支。因为民办高校征用土地的费用是列入无形资产核算的,按使用年限摊销,在资产负债表上逐年递减,由于绿化景点的美化使土地升值,日常一般不作资产评估,故资产负债表上不能反映学校资产的真实状况,建议将完工交付使用的绿化工程支出列入“固定资产――其他固定资产――生态资产”核算。

(四)建议固定资产分为七大类

《江苏省民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试行)》第八章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分类:“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大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图书及声像资料;其他固定资产。”随着社会信息化程度的提高,建议参照2009年8月10日财政部颁布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四条:“固定资产一般分为七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图书;应用软件;其他固定资产。”

(五)建议对固定资产折旧作明细规定

为了正确反映民办高校资产状况,为不同信息使用者提供有用信息,建议对固定资产折旧作出明细规定,以便于操作。

1.对于正常应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可按原制度规定执行。

2.建议下列固定资产可以不计提折旧:(1)对列入固定资产的文物;(2)人工湖;(3)石头堆砌的假山;(4)名贵树木。

(六)建议增设“低值易耗品”科目

从加强资产管理的要求考虑,增设“低值易耗品”科目。对单位价值低于固定资产,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资产列入“低值易耗品”科目核算。对“低值易耗品”按五五摊销法进入教学成本,能更准确地核算教学成本,更真实地反映学校的资产状况。

(七)建议研究民办高校投资的退出制度

应该肯定民办高校为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作出了贡献,但是,随着生源不断减少,有些民办高校面临生存困难,还有一些民办高校虽然没有生存危险,但是内部矛盾很多,影响学校的发展,建议国家有关部门研究一个民办高校投资退出制度或投资撤出补偿办法,让真心热爱教育事业、不计较投资回报的举办者、投资者留下来,为我国的教育事业作出更大的贡献,反之,劝其退出投资。

【主要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S].2002.

[2]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民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江苏省民办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S].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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