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基金的用途范例(3篇)
社会保险基金的用途范文
摘要:社保基金作为我国股市中的重要机构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的治理有着现实的可能性与必要性;当然,基于我国的现实情况和现代化公司制度的理念,社保基金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程度需要合理把握。其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途径目前应限定在信息披露项下为宜。
关键词:社保基金规模入市实现途径
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已成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投资绩效直接关系到每一个受益人的切身利益,许多国家的政府都十分强调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依靠资本市场进行多元化投资是实现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重要渠道之一。
一、强化社会保险基金入市的政策扶持
要为社会保险基金入市制定必要的政策、法规,加强和完善监督制度,提高操作透明度。总之,必须依靠中央政府的扶持,发挥政策导向功能。具体建议为:
(1)应逐步放宽对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的限制。当前的社会保险基金总体上还谈不上有什么投资,即便是有投资,也名不正言不顺,只能算是“违规投资”。我们认为,与其让社会保险基金投资“偷偷摸摸”地进行,不如逐步放宽对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的限制,包括允许社会保险基金入市。这样做,既是对社会保险基金本身的“松绑”,也是对稳定证券市场、抑制过度投机、促进社会保险基金正常积累的一种积极支持。当然,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性如何,能否按期足额发放,直接关系到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国家的安宁。因此,对待社会保险基金入市的问题,政府应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权衡利弊,适时做出决断。
(2)积极发挥政府财政的支撑作用。政府财政在扩大社会保险基金规模、防范基金入市风险方面可以发挥巨大的支撑作用。这一点,从日本政府在社会保障制度中充分运用财政手段的经验可以得到印证。日本社会保障总基金来源中,企业和职工交纳的保险费占60%,财政占25%,其余是资产收入等。社会保障的财政负担比率与欧美国家相比,介于法国(15%)和英国(62%)、瑞典(56%)之间,比美国(37%)、德国(29%)低一点。财政的社会保障支出中有60%投入到社会保险。财政支出在保持整个制度的稳定以及不同制度之间的均衡上发挥了重要的支撑作用。我国社会保险基金规模小、覆盖面窄,更需努力发挥财政杠杆的作用。各级财政要调整支出结构,尽可能增加对社会保障的投入。政府财政要对社会保险基金承担保底的职责,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减少基金入市的风险。
(3)积极推动社会保障体制的改革。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以及国际上各种社会保障制度提供的经验,“保险型”模式符合我国发展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它在社会保障方式上实行的强制为主,以各种税收为集资手段,同时实行某些项目自由选择参与方式,与我国社会保障的发展方向相一致,是我国应该借鉴的一种体制。目前,我国提供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运作方式,就是在政府不能完全承担社会保障的情况下,由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按一定比例合理承担。
(4)拓宽社会保险基金的筹资渠道。社会保险基金入市需要庞大的节余资金和积累资金作基础,因此,要适时地开拓社会保险新的筹资渠道,国家应在强化社会保险费征缴的基础上,采取多种措施充实社会保险基金,包括选择恰当时机开征社会保障税、变现部分国有资产、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合理运用资本市场筹集资金等,从而扩大社会保险基金的规模。
(5)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体系。政府在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体系方面应采取的措施主要体现在:一是健全社会保险监管体系。社会保险基金的收缴拨付过程中,涉及企事业单位、保险机制、银行、代办机构及相关部门的衔接,这么多的环节若想不出差错、少出问题,必须强化会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才能实现基金运行的可靠性和安全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要在基金收缴、拨付过程中,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健全内部监督机构,严格履行基金管理环节上的岗位责任制,避免贪污、挪用、私分基金等问题的发生;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还要将基金的收支、使用、管理等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让企事业单位和劳动者本人知晓有关情况,自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形成全社会舆论监督氛围。二是要加强对基金运营的监管。独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成立要根据明确的标准由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机构审批,其日常业务要受监管机构的严密监管,投资组合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同时,还要完善有关的基金营运、监管的法律和制度框架,规范基金市场参与者的行为,加强市场参与者的自律;提高基金营运的透明度,基金投资的成本、收益和其他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公众披露,便于基金持有人监督。
二、促进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机构产权明晰,使之成为独立于政府之外的基金法人
要由基金法人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营,真正实现行政管理机构和基金投资运营机构与监督机构的分设,提高基金的投资绩效,养老基金在一些国家投资运营的实践证明,政府部门管理基金绩效较差。社会保险基金必须由独立于政府的投资运营机构来管理,投资运营机构必须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规及国际惯例建立起产权明晰、法人制度健全、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纵观西方发达国家的基金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目标的驱动下,基金的运营机构必须采取一种负责任的经营策略,如建立规避风险、保障收益的机制,建立配置及处置企业资产应遵循的原则,采取树立良好企业形象的管理方法等,以保证公司长时间的正常稳定运营。各级政府部门必须从严管理,强制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其真正成为独自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从而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营真正承担起保值增值的责任。政府机关也可以从具体的投资营运中解脱出来而专心致力于对基金运作的监督管理。
社会保险基金的用途范文
[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基金
一、筹集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存在的问题:
(一)保费筹集原则与参加自愿原则相矛盾,农民参保缺乏积极性目前在乡镇企业发展比较好的地方,也就是说,农村工业能够使农村集体经济有一定实力支撑农村养老保险的地方,或者农民家庭收入由于经营特色农业而比较高并且集体的经济实力也因之而较强的地方,社会保障的开展就不会遇到太多的障碍,而对于经济水平不太高,集体的经济实力又不强的中西部农村,就存在很多难以解决的问题。如:当集体经济不强大时,农村社保基金的来源主要是农民个人,有时是由个人全部缴纳。这就使这种农村“社会”保障失去了意义。这种机制很难使农民自愿把钱交由政府机构管理,为此还要支付一大笔管理费用,要使这种没有任何补贴的社会保险延续下去,惟一可行的就是采取强制性的缴费办法。然而,农村社会保险的建立强调的是自愿原则,没有国家和集体对保费的相应补贴,即在对缴费没有任何经济刺激的情况下,保费收缴自然成为农村社会保险最难解决的问题。
(二)预筹积累为特征的储蓄型保险制度导致养老基金互济性差
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经济予以适当补助,投保对象平等享受集体补
助。这种以预筹积累为特征的储蓄型保险制度,与城镇养老保险相比,最大的区别在于其并不具有互济性。它没有城镇养老保险中社会统筹部分,即如果个人交纳保险费越多,集体补助也越多,个人账户积累资金也越多,未来领取的养老金就越高。因此,要在一个县的范围内把养老负担在不同年龄层次的人口中分摊开来就颇有难度,这就使保险系统内的互补和互济性很差。从这个意义上说,农村养老保险并不完全具有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来实施社会保障的功能。
(三)保费筹资来源不稳定,社会养老缺乏充足可靠的资金保障
按照《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的规定,个人交纳要占一定比例;集体补助主要从乡镇企业利润和集体积累中支付;国家给予政策扶持,主要是通过对乡镇企业支付集体补助予
以税前列支体现。上述特点决定了农村养老保险与农民收入和集体经济有着密切而直接的联系。然而,在新形势下,这两个资金却难以真正到位,由于农产品需求弹性小,农业收益水平逐步降低,再加上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按保护价敞开收购余粮的政策没有全面落实,出现了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的现象。因此,许多农民再生产资金不足,根本没有钱参加养老保险。为缓解生产和生活不足,相当一部分参加保险的人也被迫退出保险。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使个人继续投保,就成为当前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急需解决的问题。农村经济积累不足,也影响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从实践中看,政策规定的集体补助农民养老保险费的构想在许多地方很难到账。当今农村集体积累基金主要来源于乡(镇)、村办企业的创收,而近年来,多数农村集体经济几乎停滞,难以拨出专款来补充农民养老保险,这就导致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账户出现“空账”。集体经济的不景气,也使国家通过对乡镇企业支付集体补助予以税前列支这一优惠政策成为一句空话。
(四)保费投资形式单一,缺乏增值的有效途径
按现行政策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以县为单位统一管理,县(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在指定的专业银行设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专账专管,专款专用。保费只能用于购买国
家财政发行的高利率债券和存入银行,不直接用于投资。随着农村养老保险的发展,资金积累越来越多,当前以县为单位的分散管理形式不仅增加了基金被挤占挪用的风险,而且由于投资形式单一,缺保值增值的有效途径,特别是难以抵御通货膨胀的侵蚀,难以保证养老保险基金不“缩水”,削弱了未来保障能力。
二、筹集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主要途径:
(一)各级财政给予补贴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经济以平均每年8%左右的速度发展,近两年的发展速度在9%以上,到2022年,我国将进入小康社会,2050年,将达到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所以,可以预期政府的财政收入在今后几十年内,仍将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届时政府应有能力提供较多的财政支持。若省
级地方政府对参保的农民实行如3%———5%的补贴,10亿元的保费收入政府也不过支出补贴3000
万———5000万元,省财政应能承担。若其他各级财政都能够补一些,则补贴可以大幅提高,还可以带动村集体对农民参保给予补贴,从而调动农民参保的积极性。
1、对保险基金给予补贴。智利就采取了这一形式,但其只对基金未达到规定收益标准的差额实
行补贴。我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虽然也可以采取这一方式,但在我国利率水平相对稳定的情况下,以财政提供一定比例的数额可能更为适宜。如对基金运营收益实行2%左右的补贴,10亿元规模的基金,补贴金也只有2000多万元,政府应有能力支出。这样做的目的是为参保人个人账户上的基金收益明显高于储蓄收益,有利于调动农民参保的积极性。
2、对经办机构经费实行财政拨款。农村养老保险在实行之初,为减少地方财政的负担,把提取
管理费作为经办机构的经费,这一办法一直实行到现在。如果说实行之初是受国家财力限制不得已而为之,现在则应当改变这一做法把农民的权益返还给农民。
3、集体补贴的制度化。农村集体财产是农村居民的共有产,在政府对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险承
担了有限经济责任的条件下,政府有权力要求农村集体支出集体财产的一部分或一定的比例,用于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险补贴,并将这一办法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
4、在特殊情况下对个人养老金给予财政补贴。如在较为严重的通货膨胀时期,为避免物价的贬值
对养老金预期值产生的严重负面影响,政府应对参保人个人账户上的资金给予保值补贴。
(二)土地资本化
1、以转让承包土地收益充作社区补助养老保险基金。按现行规定,农村人口只有在60岁以前参保,60岁以后才可领取养老金,并且养老金数额又取决于个人账户的积累余额。这样,在这一方案实施之日起,已达60岁的老年人就没有纳入这一体系,开始投保时已超过40岁的农村人口,极有可能因其投保年限短而使养老金积累不足。因此,为了弥补现行民政部组织实施的农村养老保障的不足,年满60岁的农村老年人口应当退出其责任田和口粮田,修养余生。这部分人的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为村公益金、老年人口原服务的未实行退休金制度的乡镇企业提留以及老年人口让出土地承包地由转包者上交集体的“承包费”。补助金的发放标准由地方自定,原则上应超过老年人口耕种承包土地的收入。此项保险可先以农村为单位实行,条件具备后,逐步过渡到乡镇统筹或县统筹。
2、被征用的土地补偿费充作新型小城镇人口的养老保险基金。将现行《土地管理法》中的安置补偿费的用途之一明确为建立被征地人口的养老保险;以县为单位,算出被征地人口补缴养老基金
的总额;将基金总额从征地补偿费中一次性划出,为被征地人口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纳入城镇养老保险体系。对于因非征地原因进镇落户的农村劳动人口,可由其本人补缴积累建立个人账户,也可由原行政村出钱为其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买断其在行政村的包括土地和劳动积累在内的所有权益。
(三)税收
1、通过减免土地税费支持。目前地方财政可控制的来自土地税费的有:土地转化为城镇工商业
和其他建设用地后的土地转让费、土地补偿费、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契税等,地方财政可以从中返还5%注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2、对基金收益实行免税。对基金运营实行免税是国际惯例,但迄今为止,国家对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仍没有出台有关免税的规定,政策比较模糊,以至于基层机构经常遇到免税上的麻烦,因此,国家有必要出台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运营免税的专门规定。
3、通过减免农业税支持。地方财政可控制的农业税主要有:经营种植业的农业税及其附加、牧
业税及其附加、农林特产税,地方财政可从农业税中返还5%注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4、对企业、集体补助给予税前列支。对参加农村养老的乡镇企业、乡村集体企业,地方财政可
根据不同的经营效益、企业负担养老保障的任务确定一定金额的税前列支数额。
(四)基金保值增值
社会保险基金的用途范文篇3
论文内容摘要: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在我国经济和社会转型期备受各界关注,保险与社会保障有着密切的渊源,发挥商业人身保险在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是保险业发展的重要目标,也是保险业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和积极实践的课题。本文结合山西省目前的发展现状,分析发展商业人身保险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之间的内在联系,并就促进两者相结合的途径及措施,以及如何共同发挥它们在社会发展中的“减震器”作用做探讨。
商业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障体系的关系
社会保障制度与商业人身保险都是社会保障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都对因生、老、病、死、残等人身风险而遭遇不幸或困难的人给予经济上的帮助,二者并行不悖、共同发展,既相互补充,又相互制约、相互影响。
(一)社会保障制度对人身保险发展的影响
社会保障制度是否健全与完善、其发展水平的高低对人身保险的发展有很大的影响,主要表现为:
社会保障的范围对人身保险的影响。社会保障的覆盖面越窄,人身保险发展的空间相对越大;反之亦然。因为在经济发展水平一定的情况下,社会保障范围越小,即使社会保障标准和待遇维持原有水平,用于社会保障的总费用就越少。而社会保障费用和工资均来源于消费基金,社会保障费用的减少意味着工资部分的增多,即人均可支配收入相应增加,人们参加人身保险的能力也相应增强。
社会保障的保障项目对人身保险的影响。社会保障的保障项目越不齐全,人们对人身保险的需求相对越大。因为在人们的保障需求一定的情况下,社会保障的项目越少,需要由人身保险进行保障的就越多,参加保险的愿望和积极性就越高。同样,在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一定的情况下,社会保障项目越少,用于社会保障的费用越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应增加,对保险的有效需求上升。
社会保障发展程度对人身保险的影响。社会保障的发展程度是指社会保障的给付标准。在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一定和人们保障需求一定时,社会保障发展程度越低,对人身保险发展的促进作用越明显。
(二)商业人身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障制度的相互渗透和融合日益加深,商业人身保险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将市场机制引入社会基本保险管理,可以提高社会保障体系的运行效率。许多国家都尝试在社会基本保险的运作,特别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中引入市场机制,主要途径是在国家监督之下选择保险公司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政府通过投资限制、绩效评估等办法对其进行监管。保险公司尤其是寿险公司由于其产品特征、资产结构、对长期资本投资管理的丰富经验等,成为基金经理人的首选目标。在美国,许多保险公司都是公立养老保险计划的主要基金管理人。实践证明,由保险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等私营机构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运作效率比政府有较大幅度提高,在确保基金安全性的同时获得了较高的投资收益。
商业养老保险作为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力量,可以提高社会保障的整体水平。补充性养老保险计划被雇主视为增强企业凝聚力和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重要手段。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都在积极引导和鼓励自愿性职业年金计划、企业养老金计划等各类补充性养老保险计划的发展,不断提高社会保障的整体水平。保险公司在数理计算、资产运用、缴费记录管理、养老金支付等方面具有专长,在补充性养老保险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比如在美国,职业年金计划最初由人寿保险公司提供全过程服务,在普及到一定程度时,信托和银行等机构才开始参与。目前,由人寿保险公司承担的职业养老保险计划,占美国职业养老计划资产的四分之一。日本在企业养老金制度运行的初期,也采取了由人寿保险公司和银行提供全过程服务的方式。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日本的企业养老金业务主要由人寿保险公司和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经营。
多样化的商业养老与健康保险产品和服务,可以丰富社会保障体系层次。基本的社会保险只能是低水平的,满足社会保障最基本的需求。同时,补充性养老保险计划提供的保障水平也是有限的。随着经济发展和人们收入的增长,社会成员对退休后生活水平的要求不断提高,较低的社会保障标准越来越难以满足社会的需求。商业人身保险可以弥补社会养老保障和社会医疗保障供给上的不足,有利于建立一个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安全网。
山西省社会保障体系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现状分析
山西省社会保障体系的沿革和变化与全国大体一致,到2002年全省已建立了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在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弱有所助,和改革、发展、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形成了一系列带有地方特色的做法。
养老保险制度获得重大突破。在参保范围和对象上对非公企业参保作了有益探索,出台了“低门槛准入”,“低水平享受”的办法;在基金征缴方式上,开始由税务部门征收;在统筹上,坚持以县市为统筹单位,建立多元、稳定的基金筹措机制;积极探索农村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思路和对策。失业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1995年率先出台了《山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暂行条例》,后又进行修订,使失业保险的覆盖率、征缴率和人均月征缴额等几项主要指标均有所上升。医疗保险制度基本建立。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管理工作不断加强,管理体系建设步伐加快,覆盖范围开始向城镇全体劳动者拓展,并在农村开展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二)存在问题
目前,山西省社会保障体系运转基本良好,保障水平也逐年提高,但由于脱胎于传统计划经济,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乡二元结构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在实际具体运作中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较弱。由于缺乏政策和国家财政支持,加上农民收入较低,参加社会保障观念落后,意识淡薄等问题,山西省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还相对薄弱,目前除在最低生活保障、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社会救助等方面有所探索外,在最核心的社会化养老保险方面做得还远远不够。
不同居民参与社会保障体系的资格和能力存在巨大差异。城乡人口能否参加社会保险主要取决于是否拥有城镇户口;城镇职工能否享受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主要取决于企业性质和所从事的行业,如在山西省内已经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中,大多数企业属于垄断性或资源性行业。
保障资金支付存在较大潜在风险。实现企业养老保险全覆盖后,部分企业存在拒缴、欠缴现象;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体系不够完善,控制医疗费用增长的难度加大;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政府资金到位率比较低,造成基金支付存在较大潜在风险。
社会保障体系运行效率不高,难以充分调动政府和市场的积极性。政府承担了大量本应由市场来承担的职能,例如各地社保部门对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进行管理运作,强制主办补充医疗保险,不仅效率不高,还存在资金混用等管理风险。在基本养老保险方面,个人帐户基金迫切需要金融机构专业化的资产管理服务,以及通过保险企业提供年金化领取方案;在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个人养老与健康保险方面,由于缺乏税收优惠政策,限制了企业和个人的选择空间,不同企业和个人差异化的保障需求无法得到充分满足。
完善山西省社会保障体系的途径及措施
(一)具体途径
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过程中,要使社会保障和人身保险既相互配合又充分发挥各自不同的保障功能,必须找到二者的最佳结合点。就具体途径而言,可以在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积极探索:
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现阶段居民养老的主要形式有家庭养老、社会养老和社区养老。社区养老主要是在一些经济发达的地区,因经济基础较好,有能力提供一定的退休金或建有老人居住的敬老院。从山西省具体情况来看,社区养老事业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发展非常有限,家庭养老仍是最主要的形式。
从人口结构来看,山西省老年人口的比重逐年上升,随着城镇化的发展战略的实施,农村年轻劳动力大量向城市和非农业生产部门流动,加快了农村人口的老龄化;同时,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与“四二一”型家庭结构的大量涌现,将更难满足老年人的供养需求。原有的养老保险不能适应发展的需求,购买商业养老险逐渐成为实现家庭成员“老有所靠、老有所养、自主养老”的一种重要理财方式。山西省保险公司应抓住机遇,发挥商业保险的网络机构和风险管理优势,为地方政府提供精算技术和资产管理服务,同时在企业年金保险和个人养老保险等领域有所作为,特别是为失地农民和农民工群体提供养老保险服务和相关咨询服务。
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当前,山西商业健康保险迎来了发展的良好时机。随着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国家对商业健康保险的地位和作用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还出台了一系列有利于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相关政策。例如:保监会将继续加强与财政部、税务总局的联系,争取减免个人购买健康保险的所得税,进一步鼓励和吸纳更多的居民个人参加商业健康保险,加快健康保险专业化进程;同时,明确商业健康保险地位,准确界定与基本医疗保险的界限,规范市场经营环境。《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大力推动健康保险发展,支持相关保险机构投资医疗机构;积极探索保险机构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有效方式,推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健康发展。因此,山西保险业要抓住这个难得的发展机遇,努力发挥自身优势,通过细化市场,研究制定发展战略、确定经营领域与服务种类、设计合理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加快健康保险专业人才的培养来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
(二)具体措施
开发适销对路的商业人身保险险种,优化险种结构。人身保险发展的生命力,关键在于险种的生命力。保险公司应审时度势,根据居民保险需求的变化与差异,加快开发人身保险新险种的步伐,同时要努力调整优化险种结构,以满足居民的不同需求。建议加强以下方面险种的完善和开发:
完善具有储蓄功能的人身保险。多数居民认为,如果投保寿险而在保险期内未出险,保费便白交了。但如果到期还本,还能返还较高的利息,居民往往较容易接受。当然这需要保险资金投资收益率的支持。
加强对医疗市场的开发。对大多数居民来说,就医看病所需要的开支还是比较高昂的。医疗费用居高不下,居民自然而然会寻求医疗保险作为保障。目前,山西省医疗保险开发很不完善,尤其是65岁以上的居民医疗保险,在所有的寿险公司中基本都是空白,可小规模探索或试办。
团体寿险应加强有储蓄性质的终身险开发。目前的团体寿险除团体养老保险外,几乎没有终身保险的险种,而人们往往更关心退休以后的保障问题。
适度提高保险金额,拓宽保险责任范围。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和生活条件的不断改善,以及保险公司经营实力的增强,居民愿意获得的保障水平、保障范围都大为提高和增加,保险公司应顺应形势,适度提高保险金额,如灾害性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就应适度增加,同时要拓宽保险责任范围,特别是意外伤害保险和医疗保险的责任范围。
适时调节经营战略,积极稳妥地开发农村地区业务。国家实施的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战略,为保险公司的业务拓展提供了良好的契机。保险公司应抓住机遇,积极稳妥地开发农村地区业务,在对原来的乡镇保险办事处(站)和营业所进行改造与更新的基础上,采取新的营销体制,占领农村市场,赢得先机。山西省的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在全国的排名情况一直在中游徘徊,究其原因,都是因为各大寿险公司均忽视了农村这一块重要领地。在抓牢城市客源的同时,涉足广阔的农村客户,不但是省内寿险保险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途径,更是人身保险市场完善和发展的必由之路。
加大人身保险的营销网络构建力度,提高业务管理体系方面的创新力度。山西省地区的信息分布和传递极不平衡,信息来源渠道有限,保险对于广大普通百姓,尤其是农村居民来说,仍属新鲜事物,这给保险销售和服务带来很多困难,因此推进营销服务网点建设,加强营销人员培训和管理,不断探索、创新适合山西省人身保险发展的组织形式,也成为推动人身保险市场发展的重要因素。另外,目前山西保险业普遍存在重视开展业务而管理不足的情况,主要表现在客户服务工作不充分,在客户回访和续期收费方面存在的问题比较突出。因此,各家保险公司应健全客户服务体系,提高客户服务水平,尽快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续期收费和客户回访制度,并不断提高营销人员的素质。此外,有条件的保险公司应考虑设立专门的农村保险部门,由专人专岗负责,提高工作效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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