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法律职业的特征(6篇)
论述法律职业的特征篇1
一、论文摘要--------------------------------------------------(1)
二、正文
(一)、我国法律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概念规定情况的历史沿革------------(2)
(二)、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4)
(三)、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6)
(四)、刑法分则部分有关国家工作人员的规定------------------------(9)
三、注释及参考文献------------------------------------------------(11)
论文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总则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和范围在刑法中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它不仅涉及到特定犯罪的定性问题,而且还直接关系到犯罪人的处刑轻重。近年来,国家立法、司法机关通过修改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不断完善和补充有关职务犯罪主体资格的界定标准。但由于司法解释在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界定问题上意见不一致,从而在实践中造成了执法的混乱,影响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严肃性。WWW.133229.COM深入分析和正确理解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和范围,具有理论上与实践上双重意义。
通过分析与论证,我们认为从事公务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在司法实践中就应当从“从事公务”这个本质特征出发来准确判断和合理界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关键词:国家工作人员从事公务委派国家干部身份准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和范围在刑法中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它不仅涉及到特定犯罪的定性问题,而且还直接关系到犯罪人的处刑轻重。①首先,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直接关系到贪污贿赂罪的主体范围,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定义是否准确、科学,影响到整个反腐败斗争的成效。其次,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直接关系到刑法分则中许多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有关的犯罪的主体范围问题,如果划分不适当就无法准确体现职务犯罪的特征。
近年来,国家立法、司法机关通过修改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不断完善和补充有关职务犯罪主体资格的界定标准。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还是有一些个案会让我们进退维谷,莫衷一是。深入分析和正确理解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和范围,具有理论上与实践上双重意义。基于此,笔者试图就此问题进行初步探讨,以就教于各位同仁。
一.我国法律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概念规定情况的历史沿革
我国法律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的规定有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为了对这一问题有一清晰认识,有必要对其历史沿革做一简要回顾。
我国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一词最早出现于1979年7月1日第5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2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3条规定:“本法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②1982年3月8日第5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的决定》将上述规定加以细化处理,该决定重申,本决定所称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军队、国营企业、国家事业机构中工作的人员,以及其他各种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制定刑法的当时,国家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公有制经济形式占主导地位,上述法条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界定,就当时社会经济制度的氛围与背景而言,毫无疑问是明确的,而且是可行的。
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指出:“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这一解释对1979年刑法有关主体的界定作了扩大解释,从而扩大了主体认定的范围。
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将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主体范围界定为“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务的人员。”随后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进一步把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各种所有制形式中经手、管理公共财务的人员纳入贪污贿赂罪主体范畴。这一规定再次扩大了犯罪主体的范围,为当时惩治贪污等腐败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1995年2月28日第8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犯该决定规定之罪的,依照《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的规定处罚。”在这一规定中首次出现了侵占罪罪名,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已被排除在贪污罪主体之外,贪污罪主体范围缩小。而上述规定的出台直接导致了随之而来的相关司法解释的冲突:最高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称公司、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且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侵占和挪用公司、企业资金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通知》规定,公司、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有企业中的管理人员,公司、企业中由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委派的管理人员,国有企业委派到参股、合营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能的人员。对于上述“两高”的司法解释,有人形象地把高法的解释称为“身份论”而把高检的解释称为“职能论”。由于司法解释在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界定问题上意见不一致,从而在实践中造成了执法的混乱,影响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严肃性。③
二.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总则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对此规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以理解。
(一)关于国家机关的理解
本条中,“国家机关”是指从事国家管理和行使国家权力,以国家预算拨款作为独立活动经费的中央和地方各级组织。包括权力机关,即全国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种管理机构;各级司法机关、军队系统的各级机构。④
(二)、关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理解
本条中,“国有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国有投资主体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国有企业单独作为发起人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国有企业”是指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的,从事生产、经营或者服务活动的经济组织。“国有事业单位”是指受国家机关领导,不实行经济核算,所需经费由国家划拨的部门或单位。如公立学校、医院、科研机构等。“人民团体”是指由若干成员为了共同目的而自愿组成的,经过政府核准登记并由政府划拨经费的各种社会组织。
(三)、关于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理解
本条中,“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是指不占国家编制、不由政府划拨经费、依法成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
(四)、关于从事公务的理解
从事公务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从事公务”是指对公共事物的管理活动,即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务行为以及其他办理国家事务的行为。“公务”的特征表现为:一是具有管理性,即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它既可以是国家事务,也可以是社会事务和集体事务。二是具有国家代表性,即这种活动是代表国家进行的。三是公务的职务性,即它是基于一定的职位或授权而派生的职能。四是公务的合法性,即该项职能的行使是法律授予的权力。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国有公司的董事、经理、监事、会计、出纳人员等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活动,属于从事公务。那些不具备职权内容的劳务活动、技术服务工作,如售货员、售票员等所从事的工作,一般不认为是公务。
三.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3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两类:一类是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另一类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国家工作人员,可称为准国家工作人员。⑤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包括三部分人员:第一,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第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第三,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一)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认定
刑法中所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根据有关立法解释的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如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司法实践中也应当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上述国家机关中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如司机、门卫、炊事员、清洁工等勤杂人员以及部队战士等,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范畴。
(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认定
这里规定的“从事公务的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等单位中具有经营、管理职责、或履行一定职务的人员,在公司、企业等上述单位中的一般工人、临时工等其他闲杂人员,不属于本条规定的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认定
所谓委派,即委任、派遣,其形式多种多样,如任命、指派、提名、批准等。不论被委派的人身份如何,只要是接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都可以认定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⑥如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在国有控股或者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的人员,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国有公司、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原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和股份有限公司新任命的人员中,除代表国有投资主体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的人外,不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关于国家工作人员身份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就应当从“从事公务”这个本质特征出发来准确判断和合理界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并同时避免仅仅从行为人是否具有干部身份去考察其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⑦
有些同志认为,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是指国家干部身份,即必须根据国家组织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正式列入国家干部编制的人员。笔者认为,此种片面的“身份论”观点值得商榷。首先,对身份的认识应以历史发展的眼光辨证地看。传统的国家干部是一个政治概念,这种“身份论”观点即突出反映了传统社会讲究人的出身、地位思想的巨大影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人事制度改革的逐步推进,“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正悄然进行,聘任制度、会员合同制、竞争上岗已经在社会各行各业广泛推进,一批不具有国家干部身份的人通过选举、聘用、委托等方式获得一定的资格代表国家从事社会性质的公务活动已随处可见。时至今日,以干部身份作为认定国家工作人员的标准,在当前的现实经济生活中显然已经不合时宜。因此,我们不能把带有浓厚人治色彩的国家干部身份等同欲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其次,刑法层面的身份应分为自然身份和法定身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属于法定身份,即根据法律规定而形成的特定资格。换言之,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就是依法取得在国家社会事务活动的特定资格。在这里,依法的含义非常广泛,上至宪法,下至规章,只要是依法取得的资格,无论在编与否,也不论这种资格是通过何种方式取得,还是这种资格有无长期或临时的区别,都可以看作是具备了职务犯罪的主体身份,就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属于准国家工作人员。⑧
(四)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认定
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具有两个特征:一是在特定条件下行使国家管理职能;二是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具体包括:(1)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的人民陪审员;(3)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农村和城市基层组织人员;(4)其他由法律授权从事公务的人员。
值得注意的是,立法机关根据现阶段农村腐败现象的新特点,于2000年4月29日第9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中规定:村民委员会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诸如:(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管理;(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五)、代缴税款;(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该《解释》对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惩治腐败、保障农村经济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四.刑法分则部分有关国家工作人员的规定
在刑法分则中,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主要有三类,即以国家工作人员作为犯罪主体的犯罪,以国家工作人员作为犯罪对象的犯罪和对国家工作人员从重处罚的犯罪。
(一)以国家工作人员作为犯罪主体的规定,主要有:第382条、第383条(贪污罪及其处罚),第384条(挪用公款罪),第385条、第386条(受贿罪及其处罚),387条(单位受贿罪),388条(间接受贿罪),394条(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不按规定交公行为的处罚规定),第395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财产罪),第396条(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罪、集体私分罚没财务罪)。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以国家工作人员为主体的犯罪主要是贪污受贿罪。
(二)以国家工作人员为犯罪对象的规定,主要有:第104条第2款(关于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等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处罚规定),第242条(关于以暴力、胁迫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行为的处罚及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规定),第389条、第390条(行贿罪及其处罚规定),第391(贿赂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罪),第392条(介绍贿赂罪),第393条(单位行贿罪)。
(三)关于对国家工作人员犯罪从重处罚的规定,主要有:第109条第2款(关于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叛逃罪从重处罚的规定),第238条第4款(关于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从重处罚的规定),第245条第2款(关于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非法搜查罪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从重处罚的规定),第247(关于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取证致人伤残、死亡的,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的规定),第349第2款(关于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行为从重处罚的规定)。
基于以上论述分析,可以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的主体界定正向着日益条例化和法定化的趋势发展。及时准确理解与正确运用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惩治犯罪分子,保障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有着积极而重大的作用。
注释:
①敬大力《刑法修订要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7月出版第141页)
②于志刚《多发十种职务犯罪的定罪与量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8月出版第54页)
③陈兴良《刑法总论》(当代世界出版社2000年11月出版第16页)
④张穹《修订刑法条文实用解说》(中国检察出版社1997年3月出版第111页)
⑤侯国云《新刑法疑难问题解析与适用》(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5月出版第188页)
⑥胡康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法律出版社1997年4月出版第104页)
⑦隋东方著《谈谈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犯罪主体界定问题》(中国检察论坛2004年第一期第50页)
⑧隋东方著《谈谈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犯罪主体界定问题》(中国检察论坛2004年第一期第51页)
参考文献资料
1、高铭暄主编《新中国刑法学研究综述》(河南省人民出版社1987年11月出版)。
2、苏惠渔主编《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7月出版)。
3、张明楷主编《刑法的基础观念》(中国检察出版社1997年3月出版)。
4、于志刚主编《多发十种职务犯罪的定罪与量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8月出版)。
5、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法律出版社1997年4月出版)。
6、敬大力主编《刑法修订要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7月出版)。
7、张穹主编《修订刑法条文实用解说》(中国检察出版社1997年3月出版)。
论述法律职业的特征篇2
1)西部城镇化进程与职业教育的动态契合特征。从职业教育理论基本原理和城镇化的特征出发,运用类比分析、交叉移植等研究方法研究城镇化适用技能型人才培养特性和本质。重点研究城镇化适用技能型人才培养的基本规律,依据西部城镇化特征研究城镇化适用技能型人才培养相似性,建立职业院校为西部城镇化服务的城镇化适用技能型人才培养的可行性分析框架。
2)构建西部城镇化进程与职业教育的动态契合模型。从西部城镇化进程中的职业教育的本质出发,提炼城镇化所需适用技能型人才的基础性概念体系和能力进化的框架模型。包括职业院校固有的城镇化适用技能型人才培养理论和城镇化要素的各个概念。各要素的内部结构、功能和相互关系,以及各要素在城镇化适用技能型人才培养过程的相互耦合与功能定位,建立完整的城镇化适用技能型人才培养能力进化模型。
3)西部城镇化进程与职业教育的动态契合的基本模式。城镇化适用技能型人才培养依靠课堂理论学习、工学结合、社会实践调查和实训等方式进行。利用比较教育学的思路和案例研究,探寻城镇化的适用技能型人才的基本培养模式。分别论述每种模式的特征、创新流程、对教学条件和师资力量的要求及其适应性,揭示出城镇化的适用技能型人才能力形成与决定的规律和内在本质。
4)西部城镇化进程与职业教育的动态契合内在机制。西部城镇化进程中的职业教育特征决定其创新过程和结果受内外环境的影响,该部分研究职业院校为西部城镇化服务的优势来源、影响因素、产生机理,进而导出城镇化适用技能型人才培养演化的动力机制。
5)西部城镇化进程与职业教育的动态契合保障机制。城镇化所需的适用技能型人才培养必须有满足人才培养要求的内外条件。本部分研究课堂理论学习、工学结合、社会实践调查和实训等的保障机制。主要包括城镇化对适用技能型人才不同的要求以及职业院校内外横向的教学保障,对职业院校内外技术、人才、资金、设备、管理、政策等要求进行研究。
6)西部城镇化进程与职业教育的动态契合优化途径。运用实证和案例相结合的研究方法,从比较教育学的视角,论述城镇化的适用技能型人才能力的优化途径。具体包括西部城镇化进程中的职业教育微观创新优化(创新资源的配置)、外部宏观创新环境的完善(政府政策资源的提供模式)和社会外部关系型基础环境的优化(理论知识、动手操作能力、思想品德、观念等创新氛围的引导与培育),针对西部城镇化进程中的职业教育提出具体的可操作性建议。
二、职业教育与西部城镇化进程的契合可以操作的模式,笔者认为有如下六点:
1)西部城镇化进程中的职业教育的需求、生成和演化具有特定的本质特征和规律。本研究利用比较教育学理论体系,剖析城镇化所需适用技能型人才特性,为西部城镇化所需适用技能型人才培养研究提供了一个全新的研究视角,这也是一种全新研究范式的尝试和拓展
2)西部城镇化进程中的职业教育是由职业院校教育资源要素与外部城镇化需求环境因素的动态契合决定。研究城镇化所需的适用技能型人才的技能提高、熟练和市场选择是适用技能型人才培养提高的基本模式。
3)从培养机制、保障机制和推陈出新机制分析西部城镇化进程中的职业教育动态演化的规律。技能人才培养水平提高的动力存在于职业院校对城镇化所需技能人才的应激性反应;职业院校教学能力的保障必须遵循环境适应性,满足城镇化创新活力要求;培育西部城镇化适用技能型人才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优化城镇化适用技能型人才培养结构和职业院校内外创新生态环境。
4)西部城镇化进程与职业教育的动态契合机制特征与运用比较教育学基本理论研究结合的可行性分析。这是该课题研究的理论依据,该问题决定研究项目的整体可行性。国内外相关理论的研究成果为我们的研究成功提供了研究思路和理论基础。
5)西部城镇化进程与职业教育的动态契合机制的城镇化适用技能型人才培养模型构建。从城镇化所需的适用技能型人才特征出发,构建基于城镇化所需的适用技能型人才特征模型。该模型预计从培养模式、操作方法和理论研究等方面取得突破。
论述法律职业的特征篇3
【摘要】文章从海内外对财务会计和治理会计的论述入手,具体地阐述了会计工作程序的内在规律。通过对信息系统的职能、特征之研究,从而揭示了现代会计的本质就是一个信息系统。会计专业毕业论文范文会计具有反映与监视两大基本职能。跟着知识经济的泛起和信息时代的到来,现代会计又扩大了猜测、决议计划、控制和分析四个职能。
【枢纽词】现代会计;本质;信息系统;职能
ontheessenceandfuncionofmodernaccounting
abstract:thisarticlebeginswiththediscussiononfinancialaccountingandmanagementaccountingbothathomeandabroad,whichelaboratestheinherentlawsofaccountingprocedure.throughthestudyonthefunctionsandfeaturesofinformationsystem,thispaperalsorevealsthattheessenceofaccountingisaninformationsystem.accountinghastwobasicfunctions:reflectionandsupervision.withtheknowledgeeconomyappearingandtheinformationaltimescoming,modernaccountingalsoextendsfourfunctions:forecast,decision,controlandanalysis.
keywords:modernaccounting;essence;informationsystem;function
会计是跟着人类社会出产力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距今有两千多年的历史了。它最初表现为一种计量工具并且是附属在出产职能上的,如我国的结绳记事以及后来的薄记等。跟着人类社会的不断提高,出产力水平的不断进步,经济和社会结构的越来越复杂,现代会计逐渐从出产职能中分离出来,并形成一门专门的学科,即会计学。但是对于什么是会计?会计的本质是什么?会计的职能和作用又怎样?会计领域尽管有“治理流动论”和“信息系统论”两种说法,却至今未达成完整而同一的熟悉。本文从海内外关于会计定义的经典论述以及最新研究成果,结合信息论和系统论,试从信息系统的角度对会计的本质和职能作些粗浅的探讨。一大家知道,传统的会计是以描述过去为出发点,侧重于对经济信息的收集、收拾整顿和加工,其目的主要是为外部提供信息,即所谓的财务会计;跟着现代治理科学的不断发展,建立在财务会计资料等基础之上的运用数学、运筹学、统计学、计算机科学等一系列技术方法为单位内部进行经营决议计划和经营治理提供信息的治理会计应运而生。所以会计主要分为对外会计和对内会计两个部门,即所谓的财务会计和治理会计。为探索现代会计的本质和职能,笔者先简朴地叙述一下当前学术界对两种会计定义的经典论述:
一、海内外关于财务会计定义的主要论述定义一:会计是在商品货泉经济发达的情况下,以一定的货泉单位作为同一计量尺度,对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的经济流动进行完整、连续、系统的记实、计算和分析,并对经济流动的进程和结果加以控制和考核,以加强经济治理、进步经济效益的一项治理流动。定义二:会计是通过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将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大量的、日常的业务数据经由一系列的记实、分类、汇总、分析过程后转化为有用的经济信息,以促进决议计划者能够据此有效地分配和控制他所把握的(或委托给他的)经济资源。定义三:美国会计学会(americanaccountingassociation)以为:“会计是鉴定、衡量和传递经济信息的方法,以使信息的使用者有可能据以作出有根据的判定和决议计划。”定义四:美国注册公共会计师协会(americaninstituteofcertifiedpublicaccountants)的解释是:“会计是将有关财务性质的交易及事项,按照通行货泉单位,加以记实、分类及汇总表达,并将其结果予以分析与解释的一种实用科学”定义五:英国本钱与治理会计师协会(britishinstituteofcostandmanagementaccountants)对会计定义的表述:会计是对实际业务事项用货泉形式进行分类和记实,同时为了对某一个时期的业绩或某一指定日期的财务状况进行评价,对这些业务事项的结果加以表达和说明,并且对各种备选的计划方案所引起未来的流动用货泉形式进行猜测,是企业达到既定目标的筹集资本和运用资本的流动。
二、海内外关于治理会计定义的主要论述定义一:美国会计学会:“治理会计是指在处理企业历史和未来的经济资料时,运用适当的技巧和概念来协助经营治理职员拟定能达到公道经营目的的计划,并作出能达到上述目的的明智的决议计划。”定义二:美国全国会计师联合会,“治理会计是为治理当局用于企业的计划、评价和控制,保证适当使用各项资源并承担经营责任,而进行确认、计量、累积、分析、解释和传递财务信息等的过程”我国会计学者在解释“治理会计”定义时,提出如下主要观点:⑴、治理会计学是一门新兴的综合性的边沿学科;⑵、治理会计是一个服务于企业内部经营治理的信息系统;⑶、治理会计是一种为企业内部治理部分提供信息服务的工具。
三、会计是一个信息系统我们知道,信息是指数据经由加工处理后得到的,对于37某个目的来说有用的知识。信息有三个基本特征:⑴、信息必需具备一定的内容,包括事实性信息、猜测性信息和控制决议计划信息;⑵、信息具有有用性,即利用信息能取得某种效益;⑶、信息具有可传递性。同时,信息也具有三个作用:最基本的作用是进步人们对事物的熟悉,从而减少人们流动的盲目性;其次,信息是社会机体进行有组织流动的纽带;第三,信息是治理流动的核心。所谓系统是指若干相互联系、相互区别而又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相互依存的部门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1)系统是由若干个部门组成的;
(2)系统中各个部门存在相互联系、相互依靠的关系;
(3)系统中各个部门的流动有一个共同的整体目标;
(4)系统老是处于的一定的环境中,它要从环境中输入某些东西,同时也要从环境中输出某些东西。纵上所述,所谓信息系统,是为了达到一定的目标,由一定数目的职员、设备、程序(规范)和数据(信息)组成的集合。它具有接收、传递、存储、查找、加工处理数据(信息)与指导步履等六大功能。考查信息、系统及信息系统的定义、职能、特征和作用,比较上面关于会计定义的种种论述,我们不难发现:财务
-->会计主要是通过一系列的核算、控制和治理的专门的技术和方法(信息的处理和加工过程),把企业一定时期的财务状况和一定时期的经营成果及资金活动情况向企业外部有利害关系的团体和个人,包括目前和潜伏的投资者、债权人、信贷者和政府等提供符合公认会计准则的通用格局的财务讲演的对外讲演会计。如图所示:
上式表明:首先,会计要对企业经营流动的相关数据进行认定,判断是否应由会计系统来处理;其次,对已认定的应由会计系统进行处理的数据,主要通过货泉与非货泉的计量,以获取各种形式的经济信息;再次,将所获得的信息按照决议计划者的需求进行加工、处理,以形成对决议计划者有用的信息;最后,通过有效的方式和渠道传递给相关的决议计划者,以使他们能据以作出明知的判定与决议计划,进而对企业经营流动产生相应的影响。可见,会计以接受主要用货泉来计量的经济业务信息为出发点,通过分类、计算、汇总、分析、考核,再天生信息,最后以讲演的形式提供应讲演使用人,供其选择使用。它说明,会计本身并不是目的,而是协助会计信息的使用者,进行有效决议计划的手段。这与信息及信息系统的职能、特征、作用是完全一致的,所以说,财务会计是一种以提供财务信息为主的经济信息系统。治理会计则是把财务资料等各种信息运用高等数学、统计学等一系列技术方法,通过收拾整顿、计算、对比、分析,主要向企业内部各级治理职员提供用以对日常经济流动进行是非期决议计划,制订有关计划、指导、评估和控制资源,确保企业公道使用资源的对内讲演会计。我们知道,一个完整的治理信息系统包括决议计划系统、决议计划支持系统和执行与控制系统三个部门;与此相适应,治理职员也分为三种类型:决议计划者、顾问者和执行者。会计职员作为经济信息专家,是属于决议计划支持系统中的顾问职员。因此,治理会计实质上是治理信息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至此,我们可以以为:财务会计是一个以提供财务信息为主的经济信息系统;而治理会计则是治理信息系统的一个有机组成部门。因而,会计本质就是一个信息系统。二会计的职能即会计作为一种信息系统所具有的功能,上述种种关于会计定义的论述,尽管侧重点不同,但有一些基本的熟悉:即不管是财务会计仍是治理会计都能够计量和控制经济信息。因此,对照信息系统的六大功能,结合我国会计的实践,我们以为会计具有以下两个基本职能。
1、反映职能所谓反映职能是指会计能够反映经济流动情况,为经济治理提供可靠的财务信息。会计反映的主要是利用货泉计量,全面、综合反映本单位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的经济业务流动。详细事项有:
(1)反映款项及有价证券的收付,
(2)反映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3)反映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4)反映资本、基金的增减,
(5)反映收入、支出、本钱的处理,
(6)对财务成果的分析和反映等。会计的反映职能一般都是事先或事中进行的,是对整个业务流程的反映,具有连续性、完整性和系统性的特点。
2、监视职能监视职能即会计按照一定的目的和要求,控制经济流动。会计主要是利用价值指标进行货泉监视的。一方面通过制订资金、本钱、利润等方面的计划和物资消耗定额,通过计划和定额的实施,以达到预期的目标。如审核筹资方案,降低资金本钱,对日常发生的用度按计划、定额控制,对不公道的支出予以纠正,对违背轨制划定和弄虚作假的经济业务不予受理等,从而监视经济业务的公道性。另一方面,企业每一次经济业务的发生都涉及到国家的财政政策、财政法规和财经纪律,因此,会计应在核算过程中,严格遵守各项政策法规、财政纪律。如企业从事的经营流动应符合国家政策答应的范围,杜绝非法经营;企业应按划定的方法和程序筹资和运用资金;收入和支出的结算应符合财政结算纪律;公道、正当地分配企业收益,依法纳税等。以上两个职能实际上是会计的基本职能,然而,现代会计不只是被动地接受、传递和储存经济信息,跟着知识经济和信息时代的到来,尤其是跟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体例改革的不断深化,资源财产的所有者与经营者职能分离以后,以提供内部信息为主的治理会计逐渐从财务会计中分离出来,会计职能的内涵与外延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会计从对经济流动进行记实、计量和讲演,发展到对企业经济流动的全过38程进行控制和监视、介入企业经营猜测和长期决议计划,为企业内部强化经营治理服务,因此,会计又扩大了以下四个职能。
1、猜测职能猜测职能系指采用科学的方法预计推测客观事物未来发展必定性或可能性的行为。其职能表现为:按照企业未来总目标和经营方针,充分考虑经济规律的作用和经济前提的约束,选择公道的量化模型,有目的地预计和推测未来企业销售、利润、本钱及资金的变动趋势和水平,为企业经营决议计划提供第一手信息。跟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经济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革。不开展科学的猜测分析,就不能估计未来的发展趋势,无法采取积极的措施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环境。如销售猜测,企业首先要猜测未来一定时期内哪些产品适销对路,企业产品能在市场上占多大份额,经营某项业务毕竟能赚多少利润,本钱多高,需要多少启动资金等。这样,企业才不会盲目铺排产品项目,以至于出产得越多,亏得也越多。因此,猜测是企业决议计划的基础和条件,没有正确的猜测,要作出符合客观发展规律的科学决议计划是难以想象的。缺乏科学猜测的治理是盲目和不健全的。
2、决议计划职能会计的决议计划职能是指在充分考虑各种可能的情况下,按照客观规律的要求,通过一定的程序对未来实践的方向、目标、原则和方法作出决议计划的过程。在会计上主要体现在根据企业决议计划目标搜集、收拾整顿有关信息资料,选择科学的方法计算有关是非期决议计划方案的评价指标,并作出准确的财务评价,终极筛选出最优步履方案。在市场经济下,企业必需根据市场需求来决定应该如何组织出产、出产什么以及出产多少、价格怎样确定等经营方向与方针。企业应时刻关注市场动态,根据需求变化准确地进行决议计划,组织经营,公道铺排人财物等资源的投放与利用,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因为市场经济具有盲目性、自发性等弱点,因此,经营决议计划的准确与否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经济效益和企业未来的长期发展。决议计划是企业经营治理的核心,也是各级各类治理职员的主要工作,是关系到企业未来的发展与兴衰成败的枢纽。
3、控制职能控制职能要求将经济过程中的事前控制和事中控制有机结合起来,即事前确定科学可行的各种尺度(非货泉尺度和货泉尺度),并根据执行中的实际与计划发生的偏差进行原因分析,以便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调整,改进工作,确保经济步履的正常进行。预算控制是一种的传统而有效的控制方法,它是通过财务形式把计划数字化,并把这些计划分解落实到单位的各职能部分中去,使主管职员能清晰地看到,哪些资金由谁来使用、将涉及到哪些部分和职员、多少用度、多少收入,以及用什物计量的投入和产出等。从现代会计的特征看,控制职能主要体现在对本钱和存货的控制上。因为企业最直接的结果就是降低本钱,进步经济效益,因而本钱控制又是经营治理的枢纽。它主要是对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用度和质量本钱的控制,主要方法有差异分析法和边际分析法。因为很多企业的材料本钱占产本钱的70%-80%,因此存货控制对降低本钱又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存货控制主要是对材料采购本钱、耗
-->用本钱、人工本钱和在产品本钱的控制,主要方法有abc分类法和经济批量控制模型法。
4、分析职能分析职能主要是对会计这个经济信息系统输出的结果-各种会计报表进行的分析。会计报表分析是指在企业对外表露会计讲演信息的基础上,结合其他有关企业出产、经营和治理等微观信息和行业发展、国民经济整体运作等宏观信息,对本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及发展趋势进行的一种评价,以便为会计报表使用人进行决议计划提供依据。分析职能不即是猜测职能,猜测职能是从企业内部客观需要出发,为单位领导人进行决议计划提供依据。而分析职能主要是为企业外部使用者服务的。在我国,跟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尤其是上市公司的不断增多,分析职能的作用越来越凸起。国家、债权人、证券公司和股民对上市公司按期的中期财务讲演和年度财务讲演及其简明分析日益关注。而且,财务分析不只局限于比率分析,其他很多信息如行业发展趋势、产品生命周期、主要竞争对手等对投资者的投资决心信念、投资心理和投资规模等都会产生巨大的影响。
【参考文献】
[1]会计毕业论文余绪缨,蔡淑娥.治理会计学[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4.
[2]钱嘉福.西方财务会计学[m].武汉大学出版社,1989.
论述法律职业的特征篇4
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则略有不同,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由上述两条,我们可以看出,《企业破产法》仅确定了税收债权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的效力,而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因为享有别除权,根本不用参与想到破产财产的总体分配中,可以直接就该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因此,发生在欠缴税款之后设定留置权、质权、抵押权的债权实际上也具有了优先于税收债权的效力。[1]
这样《税收征收管理法》与《企业破产法》在税收优先权在企业破产清算中的应用问题上就产生了矛盾,如何在破产清算中适用税收优先权就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必须适用法学方法论中法律规范的冲突与适用规则的内容。法律规范冲突是法律规范中常见的现象,在法学方法论中主要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和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规则加以解决。首先,我们需要考虑二者的位阶问题,若二者属于不同位阶的法律则应当适用上位法由于下位法的规则来解决二者的矛盾。但实际上这两部法律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因此二者在位阶上是相同的,不能够适用这个规则。其次,我们应该考虑用后法由于前法,特别法由于普通法的法律冲突与适用规则来解决二者的矛盾问题,明确法律的适用。必须说明的是,这是条款的新旧与法律之间并不必然是一致的。《税收征管法》于1992年9月4日通过,2001年4月28日修订并增加了上述四十五条的内容,2001年5月1日施行,故该条的生效日期应为2001年5月1日。《企业破产法(试行)》于1986年通过,《企业破产法》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2007年6月1日施行,虽然《企业破产法(试行)》和《企业破产法》中都有上述一百零九条和一百一十三条的内容,但由于《企业破产法(试行)》仅为试行法,并且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与《企业破产法》在逻辑上并不存在一致性,因此,我们可以认为《企业破产法》是不同于《企业破产法(试行)》的一部全新的法律,其生效时间为2007年6月1日。因此,《企业破产法》较《税收征管法》是一部新法。
那么二者何为特别法,何为普通法呢?罗马法上即使用“个别法”与“共同法”的概念。对某一个规范加以变通的个别规范,即由于特殊原因而表现为一般规范的例外的个别规范,为个别法。与此相对应,在狭窄的例外范围之外而被使用的一般规则(原则)成为共同法。个别法与共同法具有相同的根据,即为了所有人的利益,对每个人谋求本人利益的活动确定最适当的限度。罗马法学家保罗给个别法下的定义是:“个别法是立法当局为某些功利而引入的违背法的一般规则的法。”最为突出的个别法就是那些在某些情形中适当软化对一般原则的严格适用的照顾性条款。罗马法上的个别法与共同法,就是现代法上所说的特别法与一般法。[2]依照上述关于特别法和普通法的定义,《企业破产法》处理的是其破产清算过程中税收债权与有担保的债权的清偿顺序问题,而《税收征收管理法》处理的一般情况下税收债权与有担保的债权的清偿顺序问题,显然《企业破产法》中的规定应为特别规定,《税收征收管理法》中的规定为一般规定。
这样,《企业破产法》相对于《税收征收管理法》不仅是新法,而且是特别法,依照《立法法》第八十三条“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税收优先权在其破产清算中的应用应当受到《企业破产法》一百零九条和一百一十三条的限制,在企业破产清算中税收债权不能优先于有担保的债权获得优先清偿。
论述法律职业的特征篇5
论文关键词:高职院校;专业建设;教育生态学;生态因子
目前,高职院校面临的关键问题是如何完成从规模建设到内涵发展的转型,实现可持续发展。因此,必须研究推动高职院校发展的核心问题,即专业建设问题。这是因为专业建设是高职院校内涵建设的核心,也是提高教育教学与人才培养质量的关键。抓好专业建设,既能为高职院校发展确定方向,又能为高职院校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供保障,还能为高职学生顺利就业奠定基础。
事实上,近些年专业建设研究一直是高职教育研究中的重点,教育理论界对高职院校专业建设的内涵、特征及实现路径等诸多问题进行了相当多的探讨,并提出了许多颇有见地的见解。但是,我们注意到,这些研究大多集中在高职院校的专业设置与规划、专业培养目标定位、课程体系建设与改革、专业教学团队建设、校内外实训条件建设、校企合作实践项目建设等方面,也就是说,基本上是从静态、局部的角度出发。wWw.133229.CoM因此,为了适应时代与教育的发展要求,有必要从教育生态学的视角对高职院校专业建设进行动态分析与全面审视,并对高职院校优化专业建设生态环境,提升专业内涵,实现可持续发展提出有益的策略建议。
教育生态学的基本原理
生态学是研究生命系统与环境系统之间相互作用的规律和机理的科学。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许多教育理论与实践研究者把生态学原理和方法运用到教育研究中,对人类生存的宏观环境和教育之间的交互关系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讨,逐步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教育生态学的理论框架。
教育生态学依据生态学原理,特别是生态系统、生态平衡、协同进化等原理与机制,研究各种教育现象及其成因,并进而掌握教育发展规律,揭示教育的发展趋势和方向。总体而言,这门学科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三方面:第一,注重分析教育生态环境及其各种生态因子对教育的作用和影响,进一步明确教育的生态结构,从而阐述教育的宏观生态和微观生态;第二,在分析教育生态结构的基础上,力求全面阐述教育的生态功能,并揭示教育生态的基本规律,如教育生态的平衡与失调、教育生态的良性循环、竞争机制与协同进化以及迁移和潜移规律等;第三,努力揭示教育发展的规律和生态机制,探索优化教育生态环境的途径和方法。
教育生态平衡是教育生态理论的核心问题,是教育生态的一条基本规律,把握这一规律,就能从根本上全面揭示教育领域存在问题的实质,推动教育更好地协调发展。何谓教育生态平衡?理论界认为,教育生态大体上可以看作是教育系统内部诸要素之间的交互作用及其外部环境之间的物质、能量和信息交换的关系,而教育生态平衡则主要是指教育系统的综合平衡、运行高效、功能优异及其与社会环境的良好协调。
专业建设生态性及各影响生态因子
“生态”主要指生物与环境因素的相互关系。当研究高职院校专业建设时,我认为,专业建设与一定时空范围内的学校生态环境密不可分。也就是说,在教育生态学视野中,学校本身是一个完整的生态系统,专业、教师、学生以及学校内外环境等都是这个生态系统中的子系统或因子,因子之间始终存在物质、信息和能量的交流转换,并力求达到彼此之间的平衡。
对平衡的追求要求生态系统的各子系统以及各生态因子的运动变化发展都遵循物质运动的一般规律。但需要注意的是,若单从某个时段分析,不平衡现象是常态,而平衡现象则是非常态;若是从生命进化和生态系统进化的长远观点分析,平衡是相对的、暂时的、动态的,所有的生态系统实际上都处于貌似不平衡的“动态平衡”之中,是运动与平衡的统一。具体到高职院校专业建设这一生态系统而言,它是由许多生态因子共同构成的,诸多生态因子对整个系统发生综合影响,它们始终处于貌似不平衡的“动态平衡”之中。
仔细分析影响高职院校专业建设的诸多生态因子,我们可以将它们分成三类,即专业个体特征因子、学校外部特征因子、学校内部特征因子。这三方面生态因子构成了高职院校专业建设的三个层次环状生态圈,对高职院校专业建设都起着不可或缺的促进或制约作用。
专业个体特征因子,主要包括专业培养目标、专业教学计划、课程体系、师资队伍、校内外实训条件等。这方面的生态因子,在高职院校专业建设中起着核心因子的作用,是我们研究与实践中常常所说的“硬件”和“软件”,是专业办学水平与实力的具体体现,是人才培养工作的主要载体。
学校外部特征因子,主要包括高职教育发展的社会文化观念、法律和政策体系、经费保障等,实质上是政府和社会为高职教育发展构建的宏观环境或保障体系。对于完善高职院校专业建设而言,这一宏观环境或保障体系至关重要,这一点我们可以从近些年的高职教育发展中看到。目前,无论是招生规模还是在校生规模,高职教育在高等教育中都占据了“半壁江山”,实现了历史性的跨越式发展。高职教育当今的勃勃生机源于哪里?无非是经济社会发展对高职教育提出的前所未有的需求,教育事业发展为高职教育发展提供的良好基础,社会对高职教育的认可氛围,中央政府对高职教育发展的重视程度和中央财政对高职教育的经费投入强度等等。对此我们均归为政府和社会为高职教育发展构建的宏观环境或保障体系。
学校内部特征因子,主要包括由学校的办学理念、价值观、规章制度、组织结构、运行机制、校容校貌、教风学风等构成的学校文化。高职院校加强专业建设,提升专业内涵,目的是更加注重人才培养,更加注重知识创新,更加注重办学质量和特色,更加注重服务社会、引领社会,而这一切的背后,都需要一个无形而又无处不在的灵魂支配,这个灵魂就是学校文化。学校文化广泛渗透在高职院校专业建设中的各个环节,影响和支配着专业的发展方向、发展模式、发展特色和建设成果。在专业建设中,学校文化具有多方面的功能,主要包括主流价值观的导向功能,凝聚师生力量的激励功能,基于普遍文化认同而自觉遵守规章制度的规范功能,对师生思维、行为习惯和专业素养的熏陶功能。
促进高职院校专业建设的建议
高职院校专业建设作为一种生态现象,必须着眼学校的持续发展和专业的持续发展,努力遵循教育协调发展的规律与要求,解决好专业发展与校内、校外环境的矛盾,保持专业建设与发展的生态平衡,避免在专业建设与发展过程中出现内部生态链危机和系统整体效力减退等问题。依据教育生态学原理,对高职院校专业建设提出以下策略建议。
(一)全盘考虑,创设促进高职院校专业建设的稳定、平衡、有序的生态环境
1840年,j·李比希通过对比谷类作物的产量,发现农作物通常不受它所需要的大量的营养元素的限制,反而受那些只是微量需要的原料的限制。只要稍微加入所缺的微量元素,产量马上就会明显地提高,他由此说明这些微量元素是作物增产的“限制因子”,并以此为基础提出了生态学中著名的“限制因子”定律。
今天,“限制因子”定律已经从自然因素扩充到社会因素和精神因素。对高职院校专业建设生态系统而言,也同样存在着“限制因子”,而且是所有的生态因子都可能成为“限制因子”,起到限制性的作用,这些因素共同构成了高职院校专业建设的生态困限,制约着专业健康发展。因此,“应然”状态的专业建设,需要摆脱其生态环境中各“限制因子”的束缚,通过各生态因子的和谐共生来维持其生态环境平衡,最终实现专业内涵提升。摆脱“限制因子”束缚,促进高职院校专业建设,这是一个生态进化过程,是高职教育发展史的必然,也是高职院校专业发展的内在要求。
对高职院校而言,需要从教育生态平衡理论出发,统筹兼顾、整合优化影响专业建设的各生态因子,杜绝偏废其一,努力构建一个稳定、平衡的有效促进专业发展的模式,使高职院校专业建设回归“应然”状态与本质。
(二)加强生态调控,形成促进高职院校专业建设良性持续健康发展的生态循环
在教育生态理论中,任何一个生态组都有输入输出,而且存在着简单的或复杂的控制与反馈,在生态内外和各要素之间都会有信息的传递和转换。在生态构筑中,一方面要注意各要素的层次结构,另一方面更要注意信息的反馈和控制,使各种活动与管理工作形成一个环路和可控、不断向前发展的系统,使信息能够自动地反馈并进行不断调整,最终保证整个生态系统良性循环。
循此思路,在建立专业建设管理模式时,学校不仅要结合专业的内外部实际制定专业发展规划或方案与促进专业建设的制度或措施,而且要定期检查专业发展规划或方案与促进专业建设的制度或措施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适当处理。
(三)激发促进高职院校专业建设的各生态因子,诱发专业办学水平由量变到质变
专业个体特征因子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指出:“高等职业教育作为高等教育发展中的一个类型,肩负着培养面向生产、建设、服务和管理第一线需要的高技能人才的使命,在我国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高职教育“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结合发展道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千百万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这些对高职教育的定位性表述,需要我们在专业建设中全面准确地理解,并一以贯之。具体而言,在专业建设中,我们需要准确定位专业培养目标,培养高素质高技能应用型人才;改革课程结构,建设与行业和专业发展接轨的专业课程体系;提升师资队伍水平,逐渐形成专兼职结合、结构合理的“双师型”专业教学团队;建设校内实训场所和校企合作实践教学基地,形成专业依托机制;重视专业建设研究,形成专业拓展机制等等。
学校外部特征因子如前所述,政府和社会构建的保障体系为高职教育发展提供了关键的战略机遇,有力推动了高职教育的新一轮发展。但我们也应看到,在社会环境中依然存在着诸多制约高职教育发展的因素,甚至力量还相当强大。例如,在社会文化观念中,“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的传统观念依然是人们推崇的目标,并进而导致重理论、轻实践,重知识、轻技能,鄙视劳动生产,鄙薄职业技术等社会习惯;在法律制度方面,我国的《职业教育法》作为一个国家职业教育的基本法还远未完善,特别是行业企业承担职业教育的法律责任不明晰,利益驱动机制不健全,政府相关部门政策不配套,造成职业教育的校企合作办学缺乏必要的法律制度保障;在经济投入方面,目前我国高职教育依然存在“高成本”与“低投入”的矛盾,导致高职院校学费高、办学条件和教学资源相对短缺等问题。因此,在我们研究高职院校专业建设的过程中,不能忽视保障体系的完善。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强化国家对高职教育发展的主导作用,不能一味认同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作为政府,需要从国家战略高度出发建立完善的促进高职教育发展的法律、经费保障体系,努力增强高职院校的办学水平,进而增强高职教育对广大民众的吸引力,形成有利于高职教育发展的社会文化观念。
学校内部特征因子学校文化作为专业内涵提升背后的一个无形而又无处不在的灵魂,是研究专业建设必须思考的。高职院校在专业建设过程中必须将文化建设作为办学的一个战略基点。首先,将文化建设作为学校战略规划的重要部分,与专业建设相融相通。通过学校文化建设,从社会价值和发展战略的层面形成高度的文化自觉,深入思考专业的办学定位和文化使命,在服务大局的过程中主动对接区域经济产业的需求。其次,将文化建设体现在人才培养上。教风学风是学校文化的集中体现,又是决定人才培养质量的关键所在。因此,在专业建设过程中,必须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全心全意依靠教师共同建设与发展专业,全面反思学校课程教学、教师激励与考核、学生评价以及相应的奖学金评定等教学和学籍管理制度,努力营造适应具有社会适应能力、创新竞争能力的人才培养的教风学风。最后,将文化建设体现在学校制度设计上。制度文化在学校文化建设中处于中介的位置,通过制度设计与执行能够把理念转化为行动、精神转化为物质。制度设计的出发点不是约束人、惩罚人,而是具有激励导向功能,因此,需要建立尊重人才、凝聚人才、激励人才的规章制度,特别是人事分配制度、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教学成果奖励制度、学术评奖制度等等,以制度建设带动学校文化的升华,并进而提升专业内涵。
论述法律职业的特征篇6
随着国家和各省市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对各级领导,包括企业领导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也更高,考核力度逐步加大,不少企业在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目标标准时,也要求下属单位领导定期提交安全生产工作述职报告,一方面可对照检查其职责落实情况,另一方面,对被检查、被考核者个人而言,则可在回顾、总结和思考过程中提高安全工作业务水平。但部份人不知如何写好述职报告,或者不能有效反映实际问题,或者让审阅者不知所云。下面结合企业安全工作特点,谈谈如何写好安全生产工作述职报告。
首先介绍述职报告的定义。根据国家有关公文写作的规定,报告是向上级机关陈述事项的上行文,属于行政公文中议案、报告和请示三个上行文之一。《国家行政公文处理办法》规定“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述职报告可以说是工作报告中的总结性报告,是社会组织机关和部门的负责人向上级管理机关陈述自己某一阶段工作情况,进行总的回顾,找出内在规律,以指导未来实践的履行职务情况的口头报告。作为综合性较强的公文,属于报告的一种,又与总结和讲话稿相似。
安全工作述职报告的特点
(一)个人性。安全生产工作述职报告是积极安全生产责任人自身所负责的组织或者部门在某一阶段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回顾,按照上级规定在一定时间进行,要从安全工作实践中去总结成绩和经验,找出不足与教训,从而对过去的工作做出正确的结论。与一般报告不一样的是,述职报告特别强调个人性。个人对本岗位,或所管理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有职责。自己亲身经历或者督查的材料必须真实。这就要在写作上更多地采用叙述的表达方式。还要据实议事,运用画龙点睛式的议论,提出主题,写明层义。讲究摆事实,讲道理;事实是主要的,议论是必要的。在写法上,以叙述说明为主。叙述不是详叙,是概叙;说明要平实准确,不能旁征博引。
(二)规律性。述职报告要写事实,但不是把已经发生过的事实简单地罗列在一起。它必须对搜集来的事实、数据、材料等进行认真的归类、整理、分析、研究。通过这一过程,从中找出某种带有普遍性的规律,得出公正的评价议论,即主题和层义以及众多小观点(包括了经验和规律的思想认识)。议论不是逻辑论证式,而是论断式,因为自身情况就是事实论据。如果不能把感性的事实上升到理性的规律性的高度,就不可能作为未来行动的向导。当然,述职报告中规律性的认识,是从实际出发的认识,实践理性很强,其目的在于总结经验教训,使今后的工作能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有所进步,有所提高,因此述职报告对以后的工作具有很强的借鉴作用。任何一项工作都不可能是凭空而来,必须进行“扬弃”,即必须具有一定的继承性与创新性。而继承性,就是要继承发扬以前工作中好作风、好的方法,去掉不好的方面,不断创新,工作才会有进步。策略性也是规律性的一个方面。策略即今后工作计划,是安全工作述职报告的重点内容。
(三)通俗性和专业性。安全工作既面向群众,又必须有相当的专业性、学术性,因此要在保持相当的专业性的同时,又不失通俗性内容要尽可能明晰准确,结构是格式化的。如果需要在面对听观宣讲,则必须口语化,适应受众的接受心理,拉近讲话者和听众的心理距离,这就特别讲究语言的大众化、口语化。
(三)艺术性。述职报告的艺术性是魅力所在,直接影响着整个报告这一艺术生命体。这样,写作述职报告必然联系整体的讲话活动特点来进行。“述职报告”一词,可以分为两部分来看待:“述职”,是主体的实质性道理。“报告”,是呈现表像而又整体的艺术生命体。报告者要两者并重。写作述职报告,最好从上述总的认识出发。
安全述职报告的主题
述职报告是带有艺术性的论说文,正如所有科学文章如议论文、说明文一样,一定要明确树立一个鲜明的主题,即一个判断句,还要在报告中反复突出。主题要概括全文内容即对社会组织公务情况的深刻认识及办事意向。工作的“主张”、目标,在报告中就是“主题”。确定主题,这是写作首要而且最为重要的工作。要总结出一个集中议论的句子即主题句——口号、标语、广告语,深入人心,作为标题并贯穿全文、反复突出。当然,安全工作述职报告离不开“安全”这两个字,其他如“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等应该也相当时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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