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6篇)
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篇1
关键词:房地产;住房公积金;应对方案
中图分类号:F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3)22004001
1引言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制定、实施,是为了促进住房分配机制转变,逐步将实物福利住房分配转变为住房资金分配,以利于住房资金的周转、积累,最终形成个人、单位、国家共同解决住房筹资的合理机制。就目前而言,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已经日趋规范化,同时也获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其基本保障了公积金的增值性、保值性、安全性。然而,从近年来的审计结果来看,住房公积金归集规模呈现出急剧膨胀趋势,与此同时也产生了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
2当前住房公积金存在的问题分析
2.1住房公积金的监督管理乏力
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由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决策,管理中心进行操作,银行负责储存,财政日常监督。然而实际上,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并未认真履行其职责,履职多流于形式,一些地方的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甚至都未能保证每年一次管委会会议的正常召开。管委会的所有职责几乎全部由公积金管理中心代劳,从资金的归集、提取到发放贷款,再到购买国债、利益分配都由公积金管理中心一手操办,这无疑会给公积金管理埋下隐患,加大管理风险。在住房公积金相关条例中,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必须接受社会公众、审计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然而这些监督几乎都为事后监督,在监督方式上也仅限于现场检查,未能对公积金运作全过程进行实时的监控,其监督作用十分有限,难以从根本上消除公积金管理隐患与风险,保障公积金安全。
2.2住房公积金欠缴、停缴、不缴现象普遍
住房公积金作为一项具有社会性、强制性、工资性的住房基金政策,所有单位(包括国有企业、国家机关、外资企业、私营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单位、集体企业及其他企业)都应当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这是企业应当履行的义务。然而实际上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基本上以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为主,少有非公有制单位(如私营企业、民营企业、三资企业等)为员工缴存公积金。虽然在住房公积金相关条例中明确规定,对于未按规定缴纳公积金的企业,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予以经济处罚,然而申请强制执行,不但效率低、周期长,还会花费高额成本,所以这些都难以保证经济处罚的落实。
2.3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比例、基数差异较大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规定了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5%,但是并未对最高缴存比例进行规定。在20世纪末期,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时,社会各企业、各阶层收入差距相对较小,在公积金缴存金额方面,没有太大差异。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各行各业、社会各阶层人民的收入差距被逐渐拉大,出现了明显的两极分化,但是公积金制度并未及时作出调整,在同一地区,不同企业所执行的缴存比例、缴存基数差异较大,一些缴存基数高的企业,缴存比例也较高,公积金月缴存额差距在三四十倍的也很多见,这种现象会使不同单位职员的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
2.4公积金政策未能惠及低收入人群
住房公积金的基本出发点是解决居民建房、买房的资金问题,实现普通员工尤其是中低收入人群“买得起房”的愿望。根据公积金政策规定,职工在使用公积金时,不仅可使用公积金账户资金购买住房,还可以在贷款方面享受优惠利率。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大多数的贷款者都是高收入人群,其贷款目的不是为了解决住房问题而是改善住房条件。对于有真正住房困难问题的人群,在房价的飞速增长下,其难以承担购房款、还款的经济压力而买不起房,在公积金贷款方面,由于其担保条件严格,对资金的安全性要求较高,所以一些公积金缴存基数较低的人群无法利用公积金获取贷款,更谈不上享受优惠政策了。总体来看,住房公积金的保障、扶贫功能正在逐渐弱化,其难以实现低收入人群的购房愿望。
3关于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应对之策
3.1完善管理体制,强化外部监督、管理
第一,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政策、制度加以调整、完善,使公积金管委会的监督、决策作用得以全面发挥。目前,公积金管委会属于临时的、松散的组织,其决策能力弱,不具有实际掌控权,所作决策难以在公积金管理中心被切实执行。基于此,有必要把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建为常设机构,负责行业的行政管理与监督,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公积金运作,并服从管委会管理、监督,以解决管委会监管困难的问题。第二,完善外部监督、管理体制,将财经监督落到实处。财政部门在公积金管理工作中,其工作基本上仅限于审核管理中心管理费用预决算,并未对公积金提取、归集、使用等情况实施监督。银行考核机制都以吸收、储存为中心,对公积金管理中心这一大客户,银行职员都是唯恐怠慢,对于监管职责,基本上都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对于这种情况,相关部门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完善相关制度,切实整顿。
3.2扩大公积金覆盖面
首先,要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进行细化和改进,增强
其可操作性,可在条例中增加劳动合同相关法律依据。其次,要增强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行政执法权。在公积金归集方面,可借鉴其他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的归集手段,利用有效手段来落实行政执法职责。再次,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加强与劳动部门、财政部门、工商部门间的联系,实现资源共享,以便公积金管理机构及时掌握哪些单位没有缴纳公积金。最后,做好公积金政策的宣传工作,增强人民的权利意识、法律意识,促进公积金制度的落实,从而扩大住房公积金政策的覆盖面。
3.3健全公积金相关政策法规、规章制度
对于公积金缴存基数的确定,要科学核定,制定公积金年缴存额上限,限定缴存金额,从而提高分配的公平性,缩小公积金缴存金额差距,矫正畸形、无序的分配制度。借鉴社保基金的征收办法,实现管理使用、征缴工作的分离开展,强化部门间的沟通、联系,对地方配套办法、制度加以完善,健全公积金缴纳办法,以免出现监管漏洞、税源流失。此外,公积金制度还应当适当向低收入人群倾斜。对于低收入人群、困难企业,可制定合理的倾斜政策,比如缴存最低额度。低收入人群购买经济适用房,可享受公积金贷款贴息优惠。对于从未使用、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人群,可在退休时给予一定的利息补助。
4结束语
住房公积金政策在我国实施十多年以来,虽然仍存在着不少问题,但其也切实为部分城镇居民解决了住房资金问题,总体来说应当是功大于过的。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问题的凸显,说明了相关政策的滞后性、不完善性,因此,我们必须强化监管体系、扩大政策覆盖面、健全相关政策法规,从而真正解决城市居民的住房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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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篇2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制度基本架构持续发展
【中图分类号】C913.7【文献标识码】A
为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日前有关部门联合发文就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对合理住房消费的支持作用作出规定,标志着2010年以来收紧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结束。
政策响应及时,但由于经济环境与调控方法有明显的周期性特征,效果暂难预料
与2010年相比,本次政策调整最大的特点就是对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反应及时,但由于经济环境与调控方法有明显的周期性特征,效果暂难预料。
一是,政策调整的动因仍乃外部因素。自2008年全球经济危机至今,住房公积金政策跟随国家宏观房地产政策,经历了一个由放开、收紧、再放开一个完整的周期。政策因应客观经济环境变化而调整是必要的,也因此当外部经济环境变化时,如何把握住房公积金这个变量就显得至关重要。目前,东部地区诸多城市住房公积金使用率已达90%以上,少数城市接近100%,放开或松绑有关政策,影响有限;西部地区大部分城市住房公积金使用率历来普遍不高,放开或松绑有关政策,刺激作用不大;为缓解2010年尤其是2012年以来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迅猛增长产生的流动性紧张状况,部分城市如广州等在提取、使用方面进行了一些探索,但因政策走向反转而难以为继。“知彼知己,百战不殆。”这种外部推动的调整,“知彼知己”的基础不够扎实,恐将难以达到预期目的。
二是,政策调整的标靶仍然不清晰。严格讲,有关政策调整指向首套自住住房与改善性第二套自住住房,属于“定向调控”“定向施策”,这与政府近几年的政策思路一致,即克服“一刀切”式调控的弊端,充分发挥政策调整的效能。问题在于自住住房概念存在模糊性以及不确定性,既表现在面积上,也表现在套数上。90平米以下的自住住房与90平米以上的自住住房差别何在,这是其一;其二,改善型自住住房为什么就是第二套,200平米的首套自住住房该当何种定性。这是有关政策应当界定但却没有界定清楚的。政策调整是需要“靶子”的,但这种模糊性与不确定性却极易导致有关政策的施放“脱靶”、“跑偏”。同时,对首套自住住房与改善性第二套自住住房这类刚需群体的规模,包括将来的增长水平,以及相应的住房资金需求,均需较为可靠的预判,因为这与住房公积金能提供什么程度的资金供给水平密切相关。定向调控、定向施策,关键在于能否实现定向发力、发力定向,否则仍然难逃“一刀切”式调控的窠臼。
把握规律,完善机制,促进住房公积金健康持续发展
住房公积金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关键在于如何满足相应的住房消费资金需求。对此,仁智不一。但从决定事物发展变化内外因的辩证关系看,“打铁还需自身硬”,住房公积金只有内涵清晰、制度基本架构合理、政策齐全配套并能合力培育出强大的内生力,才能适应多变的外部环境,促进健康持续发展。
第一,重新认识并正确理解、把握住房公积金制度内涵。一项制度之所以有别于其他制度而存在,归根结底在于自身的特质。住房公积金的特质就是互。互主要表现就是政府制定行政法规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与使用。首先,规定单位与个人按照1:1的比例出资筹措有关资金;其次,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城镇居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消费外,不得挪作他用,而不得挪作他用就意味着部分有资金需求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可以合理使用暂时没有资金需求的缴存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任何一个单位、城镇就业个人,只要缴存了住房公积金,就是对该互的认可。这一认可首先是一种合意,即单位与个人共同达成的合意。虽然政府制定行政法规予以强制保护,但是法律的强制性并不掩盖其内含的合意性。
第二,调整住房公积金账户管理方式,完善制度基本架构,规范有关资金运作。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核心是制度的规范性。为此,有必要改革现有的资金管理方式,完善制度基本架构。具体就是将目前住房公积金单一个人账户管理方式,改为单位与个人账户分设、双重管理的方式。
将现有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分设为单位账户、个人账户,前提是承认并保持有关资金的属性不变。在此之下,单位帐户的资金,除符合法定情形得以提前提取外,直至缴存人退休不得提取,这样将不会发生现行管理方式下缴存人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致使账户资金基本归零,甚或由于房价较高、贷款金额较大时个人账户资金事实上“永远”空转的现象,防止出现“寅吃卯粮”、资金可能枯竭等问题。相应的,个人账户内的资金,只要符合法定情形,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均可以提取而不受限制。
第三,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归集体使用的配套政策。首先,要明确住房公积金支持下的自住住房的概念。住房公积金互决定了应当对缴存人的住房消费资金需求予以支持,但是作为一项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渠道单一仍然是其不可逾越的障碍,资金来源不足决定这种支持不是无限度的,而是有节制的。限度,就是自住住房;节制,应当是基本的自住住房。基本的自住住房应当既有面积限制,又有套数限制。从目前的情况看,面积尚有研究的余地,但套数只能是一套。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进行住房消费,贷款的次数可以不限制,但是住房面积、套数必须有严格的限制。其次,简化、规范提取政策,丰富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简化、规范提取政策,就是与住房公积金账户分设相对应的,凡是发生与住房相关的支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可以个人账户内的实有金额为限,提取个人缴存的部分;丰富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就是要区别账户资金多寡、收入水平、还款能力、首次购房与首套房、首套房与非首套房等不同情况,制定并执行相应的贷款政策。前者,将有利于避免当下有关政策“五花八门”、参差不齐的状况;后者,则有助于增强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针对性,实现差别化管理,并提高有关政策的预期性,即最大限度为缴存人在基本的自住住房消费范围内提供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支持,该种支持不受经济环境的影响,仅取决于住房公积金基本住房消费的需要,进而提高住房公积金的普惠性与公平性。
(作者单位: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参考文献】
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篇3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管理;问题;措施
基金项目: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社基金指导项目(课题编号2010SJD790031)的成果之一
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的实施对一些低收入的家庭来说是一个福音,其可以改善这些家庭的住房条件。而这项制度要想达到为人民服务的目的就需要在操作中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谨慎力行。但是,目前我国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存在一些弊端和问题,希望对这些问题的分析可以完善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可以激活房地产产业,也可以扩大内需。发挥这项制度的作用就需要解放思想,关注民生,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这样这项工作才会做的更好。
1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现状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产生时间是上个世纪90年代,这个时期市场经济的地位刚刚确立,而计划经济依然在人们的思想中占主导地位。因此,住房公积金的设立难免会受到计划经济的影响,因此和目前的实际有些不相符。市场经济在不断的发展,因此该项制度的弊端越来越明显,问题更加的突出和明显。因此,有关部门进行了一些列的探索,比如2002年的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决定。最近,又出台了住房公积金新政。但是,在执行的过程中依然存在问题,下文是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现状。
1.1监督体制现状
市场经济在不断的深入,因此我国的住房公积金的规范管理也走上了正轨。住房公积金的监督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住房公积金的安全,而要想让住房公积金的监督作用得到充分的发挥就需要依靠一定的监督体制。
1.2决策体制现状
目前,我国的高层决策体制欠佳,不是很完善。决策比较片面,主要集中在日常管理事项方面,而对以下方面比较忽视:制定宏观政策、完善以及修改这些政策,因此可以说完善的决策体系还没有形成。
1.3管理体制现状
管理中心成为“孤岛”的现象比较明显。从纵向方面分析,行业管理渠道受阻,上下不畅通。而从纵向方面考虑,各市管理中心之间的隶属关系并没有形成。之间的联系也非常的少。
2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存在的问题
住房公积金可以拉动国民经济,对城镇住房建设进行支持,也利于刺激住房消费,总之对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是,该项制度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2.1管理机构体制不顺
尽管有的城市成立了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但是并没有定期的召开民主决策会议。在住房公积金的实行方面,有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并没有按照规定进行。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往往自行决定以下事项:增值收益分配、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最高额度以及管理措施的确定等。此外,两块牌子一套人员的现象比较严重,有的分中心或管理部,既隶属于本行业,也隶属于当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2公积金管理决策制度方面的问题
决策的主体往往不明确,决策制度存在缺陷,有的决策仅仅流于形式。(1)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监管归口不统一。银行专户存储、房管理委员会决策、财政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是目前的原则,但是在运作中出现了问题。住房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在实际中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行驶,因此监管缺失、责任不明的情况就产生了。(2)管理监督不力。挤占、挪用住房公积的现象屡见不鲜,风险隐患不断的增加。有的对住房公积金是明目张胆的挪用,有的则是暗度陈仓,而银行对此则监管不力,有的甚至置若罔闻。(3)有关的信贷业务制度不完善。
2.3微观管理上的问题
好大喜功的现象比较明显,有的管理机构过分的关注资金余额,认为数字越大越好,而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被忽视,我们可以从统计报表中发现该问题。资金归
集量越大亏损越多的状况也比较明显,按期发放人员工资比较困难。
2.4职能发挥上的问题
重管理轻服务是目前职能部门存在的问题。管理就是服务,尽管这一认识已经被普遍的接受,但是有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认识方面比较滞后,还是认为管理就是行政管理职能,严重受到计划经济思维的影响。
2.5重审批轻理财
归集的住房公积金是十分庞大的,这么多的资金如何管理是一个问题。有的单位对内部理财工作不重视,让大量资金沉淀于银行,只是关注权利,重视审批。权利的表现是:申请贷款、个人支取、金融机构申请调剂资金以及金融机构申请调剂资金等。
3我国住房公积金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决策机制进行完善,对有关工作规章制度不断的进行健全。此外,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上下限以及缴存基数要明确。对于高收入和低收入阶层补贴政策的调节要使用财政补贴和税收等政策。这样,低收入人群就会享受到这项制度的益处。比如,在最近的《江苏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江苏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江苏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江苏省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提取条件、提取人范围、提取额度和监督管理等提取业务进行了全面规范。此外,针对以下问题新修订的《江苏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中含有监督条例:骗提公积金、投机分子搭车套提。
公积金的追踪问政工作不能忽视,这样公积金使用的效率就会提高。公积金缴存制度以及管理使用制度也要完善,明确房管、政府以及其他部门的责任。最终让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权益得到保证。
“谁批准、谁负责,谁放贷、谁收回”的原则要坚持,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扩大公积金覆盖面,巩固现有公积金缴款单位。
简化贷款审批手续,构建个人住房贷款各个环节的联合办公制度,取消各种限制条件。工作人员要强化自己的服务意识,让服务水平不断的提高。构建公积金财务核算子系统以及实时查询子系统,方便住房公积金所有者进行查询。
4结束语
笔者从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现状、存在的问题入手进行分析,最后提出了几点建议和措施,希望这些分析有助于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完善,让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权益得到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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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篇4
关键词:
无论在国外还是国内,房地产业都毫无例外地被视为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产业,在国计民生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住房公积金又是房地产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主要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意义、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情况及配合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措施等方面,来阐述住房公积金在房地产经济中所发挥的作用。
一、住房公积金的概念及意义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它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专用性的特点。
住房公积金有两大功能:住房保障和住房金融。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强制实行、定向使用的个人住房基金,通过个人缴存、单位资助和长期储蓄的方式,不仅增强了职工解决住房的能力,降低了职工购房还贷的压力,同时也调整了职工的消费结构,确保了职工的住房消费支出;有利于保障性住房资金的积累和周转,使政策性住房贷款有了可靠的资金来源,更有利于缓解房地产市场住房消费需求,抑制房地产市场价格过快上涨,解决中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问题。
二、住房公积金的使用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在实际提取业务中,职工因该原因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占了绝大比重。以徐州市为例,从2005年至今,每年职工用于住房消费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额占当年提取总额的比重都在70%以上,06年和09年将近达到80%。
(二)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金融是房地产市场发展不可缺失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住房金融是否根据政府特殊的政策举办,是否可以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可以将住房金融划分为政策性住房金融和商业住房金融,我国的政策性住房金融主要是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而住房公积金贷款又是政策性住房金融的最直接体现。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也不断创造出历史新高,可以说,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额是房地产市场发展状况的晴雨表,随着房地产市场的波动而变化。由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明显低于各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住房公积金贷款成为了绝大多数购房者的首选,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所有住房贷款中所占的比重也相对较大。以徐州市为例,2009年末和2010年末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分别为64.77亿元和82.86亿元,全市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分别为127.95亿元和187.73亿元,住房公积金贷款占全市个人住房贷款余额的比重分别为50.62%和44.14%。至10年末,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比例为86.90%,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用于住房消费的使用率已经高达92.16%。
从以上各项数据可以看出,住房公积金在房地产经济的发展中发挥了重大作用,可以说是举足轻重、功不可没。
三、住房公积金在房地产市场调控中所采取的措施
(一)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率和保障范围,住房公积金政策向中低收入者倾斜,使广大缴存职工都能享受到优惠政策。
建设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于2005年颁布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已将缴存主题扩大到包括城镇单位聘用的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因此,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加大归集力度,把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性住房融资功能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倾斜,要兼顾公平,让更多的人享受到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二)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充分发挥调控作用。
科学制定并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要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房地产市场发展趋势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尽可能地发挥住房金融在房地产经济中的杠杆作用。
在房地产市场过热时,为了抑制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应采取紧缩的贷款政策,要提高贷款门槛,降低贷款最高额度,缩短贷款期限,提高贷款基准利率,减少贷次数。
在房地产市场过冷时,要采取适度宽松的贷款政策,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要降低贷款门槛,提高贷款最高额度,延长贷款期限,降低贷款基准利率,增加贷款次数。虽然贷款政策相对宽松,但一定要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用途,防止骗贷、套贷行为的发生。
住房公积金作用的发挥应积极与相关税收、信贷等政策协调配合,使住房公积金贷款趋于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提高住房公积金调控房地产市场的敏感度,使房地产市场保持健康有序的良好发展态势。
(三)加大住房公积金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提高资金利用率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按照规定提取过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以后,剩余部分将全额上缴同级财政,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同时,为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并拓宽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发改委、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银监会七部门于2009年10月联合印发了《关于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了使用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利于缓解房地产市场供给不足导致的房价上涨,有利于带动住房投资和消费,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有利于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推动实现“住有所居”目标。
在二十年的发展过程中,住房公积金为解决职工住房难、推动住房货币化进程、促进住房信贷机制完善、支持国家宏观调控和住房体制改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诸如缴存比例不科学、覆盖面偏低、各地发展不均衡、缴存金额巨大但金融监管力度不足等问题。在今后的工作中需要对住房公积金制度不断进行改革、完善和创新,真正发挥其在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住房保障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
3、《房地产金融》,洪艳蓉等著,北京大学出版社;
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篇5
我国从1980年提出住房制度改革,经十多年的酝酿和准备,1992年启动实质性改革,历时25年,主要经历以下几项改革:提租补贴、建立租赁关系;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公有住房按成本价向职工出售,盘活存量住房资产;开放二手房市场。提前允许房改房上市交易,为职工进入市场卖旧房、买新房创造了条件;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
一、住房改革面临的困难、问题
经过多年努力,目前全国基本实现了停止实物分房、逐步实行了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或按月发放住房公积金补贴等形式的住房货币化补贴制度,初步建立了收入高的家庭购买或租赁市场价商品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普通商品住房、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的住房供应体系。但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补贴制度、住房供应体系依然存在和面临不适应、不适合的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中存在两极分化情况严重、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差异过分悬殊、住房公积金占个人工资收入的比重过高、一些企业利用住房公积金规避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不够广、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偏低、住房公积金管理不善等现象,不利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健康有序发展。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每月按工资基数的一定比例缴交。但对工资基数界定未作具体规定,由各地自行规定,且未对工资基数实行封顶,造成不同单位之间、同一单位职工之间住房公积金月缴额过分悬殊。如有的单位职工平均月缴交额高达3000元,有的单位平均不足200元,个体最高达上万元。显然存在过分悬殊有失公正性和保障性,存在利用住房公积金规避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嫌疑。由于与工资收入挂钩,造成高收入者得高额住房公积金,低收入者少得住房公积金的怪现象。
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对《住房公积金条例》的宣传和执法力度不够,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明显不够广。据来自建设部的数据显示,2004年实际缴存职工人数为6138.5万人,覆盖率仅为58.4%。主要是住房公积金还存在应建未建的现象,如一些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的职工还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大量进城务工人员,非常需要在城市买房或租房居住,但目前住房公积金也没有覆盖到他们身上。一些单位利用当前就业压力,对一些新招员工签订固定薪酬合同,将住房公积金故意排除在外。
住房公积金的作用没有得到完全发挥。据建设部数据显示,截至去年底,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为4893.5亿元,除去个人住房贷款和购买国债,仍有沉淀资金2086.3亿元。这些资金的保管运作完全掌控在340多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手中。近年来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对住房公积金的运作管理强化监管已刻不容缓。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制度没有真正发挥职能作用,“房委会决策”流于形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未能真正作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运行,个别地方资金管理分散,有过分追求自身利益的现象;住房公积金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一些地方住房公积金监督机制不健全,住房公积金存在风险隐患。
(二)住房补贴制度矛盾突出,住房补贴发放进展缓慢
以杭州市区为例,对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住房未达标和无房户按可享受面积每平方米1200元发放住房补贴,对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新职工按月工资的25%发放住房公积金补贴。
一方面,对于杭州市市区商品房价高达每平方米10000元甚至远郊也高达7000元以上,住房补贴简直是杯水车薪;另一方面,企事业单位对庞大住房补贴资金需求不堪重负,至今累计发放率不到20%。新人的住房补贴比例又明显过高,按现行住房公积金同口径计算,住房补贴每月普遍高达1000元,新老职工之间严重不平衡。
(三)住房供应体系亟待完善
过高的商品房价使大多数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梦难以成为现实,苛刻的廉租房条件使一些低收入家庭既买不到也买不起经济适用住房,又不能租住廉租房。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对不同收人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他收入高的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住房。由于商品房价过高,广大中低收入家庭对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寄予厚望,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量又非常有限,供需矛盾非常突出。同时,这里还存在一个由什么机构、怎么来认定个人家庭收入的问题。由于巨大的利益差异,又缺乏相关权威的收入证明机构,收入线的划分形同虚设,使得一些事实上的中高收入者能利用各种手段,模糊收入来源,混入购房队伍,加剧供需矛盾。
(四)异地调动、干部住房政策矛盾较大
由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住房政策、标准、需求有较大的差异,各地住房政策也不尽相同,这对组织需要异地调动的干部、干部的住房安置带来较大的差异和矛盾。从落后地区调到发达地区工作的干部、干部解决自住住房的能力较弱,难度很大。由于干部交流、异地调动造成两地分居的家庭又增加了居住成本,个人难以承担。
(五)住房维修基金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
在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向住户出售时,原产权单位按售房款的15-30%提取了住房公共部位和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简称住房维修基金,由于同一小区或同一幢住房原产权有多个单位管理交叉,许多居住区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房改部门没有统一的可操作的住房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使得住房维修资金长期在银行沉淀,其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
二、进一步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对策和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住房公积金制度中存在的月缴额差距过大、覆盖面不广、比重过高、管理不善等问题,主要是制度缺陷和管理缺位问题。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主要形式,具有福利性、保障性和互等特点。不同单位、不同职位之间不应有过分的悬殊。职工工资中已体现了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住房公积金再与工资挂钩,高收入者多得住房公积金,低收入者少得公积金,有失公平。既然住房公积金具有住房保障性,住房公积金的月缴额度就应根据当地的
商品房价格、经济发展水平有所限制,对一个职工年平均工资不到20000元的城市,一些单位住房公积金人均月缴额高达3000元是有点离谱的,比个人所得税起征点1600元也高出许多,从制度上也给人进行所谓合理避税的驱动力,显现住房公积金制度上的缺陷。笔者认为,住房公积金月缴额应与工资基数脱钩,按当地的经济水平、住房市场价格水平、适当拉开差距、适当考虑职务职称等原则确定缴交额。以杭州市为例,按市场均价每平方米8000元购买90平方米住房计72万元,按工作30年计,通过银行按揭需每月支付3882元,按夫妻二人计算,职工个人享受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每月合计不应超过2000元,对享受住房补贴的职工每月的住房公积金应不超过1000元。
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不广的根本原因是对《住房公积金条例》宣传不够和执行不力。据了解,许多新参加工作人员、私企员工和进城务工人员基本不了解或根本不知道住房公积金的概念,更不了解立法规定,在当前就业压力较大的情况下,一些员工就是知道了也不敢向企业提出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要求。因此,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通过各种媒体大力宣传《住房公积金条例》,设立维权机构,加大执法力度,扩大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维护职工权益。
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管理,是有效规避住房公积金风险、发挥住房公积金效能的重要措施。要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决策作用,优化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成员的结构,适当增加金融、房地产、法律专业人才比例,为科学决策提供保障。
(二)采取更加灵活的政策,推进住房补贴发放进程
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大力度,推进住房补贴的发放。据分析,住房补贴发放进展缓慢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企事业单位领导重视不够,一些单位没有将住房补贴工作列入本单位工作计划,无视弱势职工的权益,不愿意有计划地安排资金发放住房补贴。
二是住房补贴资金来源严重不足,事业单位本身收入来源有限,财政补贴又难以到位,企业单位要看经济效益来确定。
三是由于企事业改革改制过程中未考虑老职工的住房补贴问题,改制后的企业又不愿承担住房补贴的责任,造成无人管现象。
四是企事业单位对住房补贴政策的了解不够,不了解国家、省、市对住房补贴政策的优惠支持,如企业发放住房补贴资金可以在成本上列支等等。
笔者认为,房改、财政部门应加大力度,促进住房补贴的发放进程,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加强政策推动力度,对企事业单位区分情况分类指导,对有能力解决的单位应限期发放,对一次性解决有困难的单位应研究办法分步实施,对确实困难又符合财政支持的要加大加快财政支持。
二是对企事业单位改制改革中未考虑的应由现企业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房改部门研究解决。
三是加大住房补贴宣传力度,让企事业单位重视和掌握政策,加快实施步伐。
四是加强对住房补贴政策研究,增强解决政策实施中出现矛盾的能力,尽快出台解决群众反响较大的新老职工补贴不平衡问题的政策。
(三)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调整供需关系,完善住房供应体系
住房是老百姓的最基本需求,建立基本的住房保障体系也是政府的基本职能,但政府要立即解决全部的住房问题是很困难的,也是不现实的。政府应从确保广大中低收入家庭“有房住”,通过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廉租房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
一要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在收入多元化的今天仅通过工资性收入作为收入线划分是有失公平的,但其他收入又是难以掌握的。因此,笔者认为,应摒弃不具有操作性的收入线作刚性规定,对正在户籍改革中要剔除附加值的户口不应作为简单条件,改户口迁入年限作为要件,如将具有本市常住户口5年以上的住房困难中低收入家庭作为供应对象将更加具有合理性,抑制那些为了马上购买经济适用房迁移户口的出现。
二要规范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标准、户型标准。住房是经久耐用商品,要有适当超前意识,尽管是经济适用住房,但也不宜过小、功能过于简单。要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一致,如多数城市为了节省建设成本,经济适用房选址较远离市区,生活成本又很高,房子户型、面积又很不如意,成了中低收入家庭“食之无肉、弃之可惜”的鸡肋。这与开发经济适用住房的初衷是不相符的。因此,要根据需求适当增加面积、提供多种户型满足不同层次家庭的需求。
三要倡导租售并举,引导合理的住房消费,改变“有房产”为“有房住”的观念。购买住房不是解决住房的惟一途径,应通过规范租赁市场、加强租赁服务、减低租赁租费等有力措施大力倡导向市场租赁来解决自住住房困难。据了解,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通过租赁解决住房的人占60%以上,自有住房率在40%左右。要合理引导人们的住房消费观念,首先要“有房住”,其次才是“有房产权”,二者可分步解决,不求一次到位。
四要适当扩大“廉租房”供应对象。对卖不起甚至租不起经济适用住房又不是最低收入的困难家庭,应逐步列入廉租房解困对象,采取适当补贴支持向市场租房,逐步消除住房“夹心层”。
五要采取措施抑制投资炒房带来的“泡沫需求”。政府宜采用金融、税费政策抑制购买第二套住房的投资者,如通过对购买第二套住房和大户型购房者加大首付比例、贷款利息、交易时间限制、交易税费等政策,来抑制投资购房和非理性住房消费。
(四)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地制定实施异地调动、干部的住房管理政策
2003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转发了《建设部、中组部、财政部关于异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对异地调动干部承租或购买现住房、申请领取购房补贴、建立临时周转住房制度、建立调动干部住房档案、严肃住房纪律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并规定由各省、市、区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笔者认为,省、市、区在制定实施办法时应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切实保证异地调动、干部能住得上、住得起房。由于住房价格的持续上涨,应适时调整补贴标准,对原工作地退出房改房产权的应不受准购条件限制优先供应经济适用住房。
(五)加快研究制定住房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充分发挥住房维修基金的作用
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篇6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利率市场化政策
利率市场化是金融业发展到某种程度的必然结果和客观需要,也是国家改革经济体制的重点问题。随着利率化市场发展的深入和推进,我国银行面临着挑战和冲击。住房公积金贷款联系着房地产市场和金融市场,建立符合目前经济和社会环境的利率管理机制,将商业银行自营性贷款利率和公积金贷款、存款利率等进行科学关联,体现出利率市场背景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积极性和优越性,展示出住房公积金政策具有的保障性特征。
一、利率市场化背景下我国住房公积金政策的特点
《住房公积金条例》中明确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出住房公积金存款和贷款的基本利率,提交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单位,其提出意见经国务院批准后方可实施。现在我国住房公积金具有的利率分为三个部分:个人住房进行公积金贷款需支付的利率、受托银行专门为管理中心设置的公积金资金结算的利率、管理中心提供给公积金缴存人结算资金的利率。
住房公积金利率具的鲜明的特点:其一、具有低贷低存的利率政策。住房公积金体系是以储贷为基础的住房金融制度,“低贷低存”政策是其制度的核心和灵魂。其二、住房公积金利率特别是贷款利率会随着政策的调整而进行调整。从人民银行对公积金贷款利率进行的几番调整来看,为发挥出住房公积金机制具有的政策性,公积金利率要保持在低于商业性房贷的利率水平上。其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调整和房地产市场的关系特别密切。有数据显示,2007年因为房地产市场处于低迷状态,住房公积金贷款数量就相对较低,而房地产市场重新恢复活力后,公积金贷款的数量就有所上升。
二、利率市场化背景下我国住房公积金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低存低贷”利率存在的弊端
因为住房公积金制度具有强制缴存的性质,这就要求职工不论有没有贷款意愿和贷款能力,都需要缴存一定比例的住房公积金。在开放贷款时,出于资金安全的考虑,要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周密调查。一方面,缴存职工要面对公积金利息不断被压低的现状。另一方面,低利息带来的优惠被分配、转移到收入高的职工那里,变成没有房子的职工反而帮助有房子的职工提高住房条件。就长远而言,对于短时间内缺乏贷款能力的职工来说,不但减少利息收入,还因为没有足够的住房抵押贷款资金,出现公积金贷款难以按时交纳以及公积金贬值而带来的风险。
(二)归集总量较少致使资金来源渠道不畅
现在我国各地对迟缴和不缴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和单位没有制约的方法,导致公积金归集率一直处于低迷的状态。现在我国大多数省市的住房公积金归集率不高,而公积金管理机构还没有拓展另外的融资方式,让资金来源受到比较大的制约。另外随着逐步深入的房改,使资金需求量不断提高。当个人购房和住房货币化分配成为房地产购买的主基调,发放个人公积金贷款以及购房和支取住房公积金的数量和幅度会逐渐提高。
(三)住房公积金利率缺少完善的管理体系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和存款利率一定要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利率政策,不许上下浮动,没有体现出住房公积金利率的便民、惠民特点。因为利率风险对贷款银行和贷款人的分布具有不确定性,只有在浮动利率和固定利率同时有贷款品种供双方进行自由选择时,才会让风险规避具有自由选择权。由于公积金政策和机制的不完善性,导致公积金没有体现出优惠性和利率调整的独立性,暴露出住房公积金利率管理体系的不完善。
三、利率市场化背景下我国住房公积金政策的改革措施
(一)住房公积金利率的相关政策要具有保障性
低存低贷政策是发挥公积金作用的根本,应该按照使用情况、使用对象业制定利率水平。例如借款人各方面条件能够满足当地保障对象的基本要求,所购买的住房的面积可以适应国家政策导向,就应该对此人发放的贷款给予低利率;对于部分收入比较高的缴存人,可以运用保障性住房房贷款利率和商业住房个人房贷利率间的利率水平。确保存贷方面具有一定利率差,增强住房公积金收益的能力,这样做有助于为社会和低收入人群提供住房保障资金,确保收入较低的职工能够具备改善住房条件的能力。建议对存贷款的利率根据不同档次进行归并,如将今年的住房公积金利率和去年结转的公积金利率进行合并计算;同时也将贷款期限相同的利率进行合并,由于从实际情况来看,数量较少的人申请贷款的期限是五年以内的。对不同档次的利率进行合并,可以减少管理成本、简化管理程序。随着管理费用的降低,廉租资金就会相应提高。
(二)利率政策要偏重于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利率的相关政策要具有公平性和保障性,就要遵循统一、简便、公平的原则和考虑缴存人缴存总额、收入情况、缴存期限、月缴存额、购买住房的数量、贷款期限、贷款金额、信用状况等因素,对住房公积金进行科学管理。
利率政策要逐渐向着住房公积金的方向倾斜。此利率主要指沉淀资金具有的利率。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高收益的方式是利差。管理机构的利差基本是逆利差,(即“倒挂”),就是增值收入为零,需要把贷款利息得到的收入补贴给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这种模式对于贷款总量较少的管理机构来说,能够导致亏损。管理机构不是以营利为最终目的,这不代表经营过程中不需要营利,其得到的利润基本用于建设政府廉租房。适当增强沉淀资金的利率,既能够提高住房公积金具有的赢利能力,也能够提高其抵抗风险的能力,提高缴存人资金所具有的安全性。不论利率出现什么样的变化,都要保证沉淀资金应有的利率顺差。此外应该允许管理机构办理固定的利率贷款,也要允许其按照自身能力和特点开展贴息贷款。
(三)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利率的管理机制和体系
现在住房公积金具有的利率政策是和商业银行利率政策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国家调整商业银行利率,就会相应的调整住房公积金利率,会造成住房公积金出现弊病。但是住房公积金属于政策性资金,它具有较强的目的性。利率是资金的一种价格,具有较强的市场变化信息并根据信息做出及时的调整。在现在体制下,不应该运用利率杠杆对公积金管理进行调整,也不应该运用优惠利率对住房需求的初衷予以保护。所以需要给住房公积金提供弹性更大的空间,例如根据资金供求关系、住房价格水平、住房面积等政策因素、经济因素和市场因素对利率水平进行调整,让其有效、充分的运行。建议区别对待商业银行利率和住房公积金利率,让各自的利率保持独立性,住房公积金利率管理中心要按照自身的运作规律,对利率水平进行调整。
四、结束语
总而言之,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的相关利率政策,住房公积金的利率要实施市场化,其利率机制一定会在住房公积金体系中发挥出主导的作用,并可以展现出住房公积金利率政策所具有的保障性。健全公积金利率政策,既能够让管理住房公积金的体系更加科学、灵活,也让缴存职工获得公积金的收益,支持职工改善居住条件、提高居住环境,让住房公积金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缪长松.住房公积金利率规则探讨[J].财会学习,20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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