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组织工作条例(6篇)

daniel 0 2025-07-25

农村组织工作条例篇1

第一条为发展农村水利事业,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和农村饮用水环境,发展农村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村水利,系统农田、牧区的抗旱、灌溉、排涝和农村人畜饮水、防病改水、乡镇供水及农村节水。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农村水利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发展农村水利事业,应当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投入资金和劳动积累,各级人民政府要给予扶持。鼓励单位和个人多层次、多渠道、多种形式兴办农村水利事业,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国家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农村水利建设应当统筹兼顾,合理安排,注重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第六条农村水利的经营管理,应当增强自我维持和发展能力,逐步实现良性循环。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水利工作的领导,实行领导责任制,组织有关部门,动员社会力量,采取有效的组织形式和措施,推动农村水利事业的发展。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水利工作。其设立的各级农村水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农村水利管理工作。

第九条各级农村水利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水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组织制定发展农村水利的有关规定;

(三)负责组织农村水利规划、计划的编制和实施;

(四)组织指导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负责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人员培训、管理工作;

(五)负责农村水利工程水价测算和水费计收、管理工作;

(六)负责农村水利国有资产管理;

(七)负责农村水利工程设施的保护,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第二章投入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财政增长状况,逐年增加对农村水利建设资金的投入。

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农村水利专项基金。农村水利专项基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工程计划商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使用。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发展农村水利建设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使用时应当按规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安排计划,会同有关部门下达。

第十三条国家投入的抗旱经费主要用于抗旱服务组织购置抗旱设备,提高抗旱能力。

第十四条鼓励农民在自愿的基础上筹资兴办农村水利工程,有关部门应当在工程立项、设计、经营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十五条农村水利工程的资金投放,应当优先安排匹配能力强和效益好的项目,逐年增加有偿使用的资金比例,有偿使用回收的资金继续用于农村水利建设。

第十六条制定防病改水和人畜水利工程计划应当以重病区、严重缺水区为重点,统筹兼顾,妥善安排。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匹配资金,合理计收水费,提高资金使用效果。

第十七条农村水利工程建设劳务投入以受益单位和个人为主。水利工程较多、任务较重的地方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用于水利的劳动积累工数量可适当增加。水利劳动积累工以出劳为主,也可按有关规定以资代劳。

第三章建设

第十八条兴建农村水利工程应当依据流域或区域规划,履行建设程序,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农村水利工程规划和设计的审批权限:

(一)设计灌溉面积5万亩以上、设计排涝面积7.5万亩以上及单项工程总投资100万元以上农村水利工程的规划、设计,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设计灌溉面积1万亩至5万亩、设计排涝面积3万亩至7.5万亩、小(一)型水库、乡镇供水及单项工程总投资50万元至100万元农村水利工程的规划、设计,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其他农村水利工程的规划、设计,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兴建跨流域、跨行政区域的农村水利工程,或在行政区域边界地区兴建可能对相邻行政区构成不利影响的农村水利工程,应当经共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动工。

第二十一条乡镇供水工程建设必须符合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农村水利总体规划,并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农村水利管理机构批准工程设计后方可兴建。工程建设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农村水利管理机构负责质量监督,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交纳质量监督检测费。

第二十二条防病改水工作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建设资金;卫生部门负责提供病情普查、水质检测和防病效果观察等资料;水利部门负责安排工程建设规划、计划,组织设计和施工。

第二十三条农村水利工程建设逐步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必须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并建立施工中的质量监督、检查制度,按施工进度分阶段进行检查验收。工程建设施工后,依据有关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第四章管理

第二十五条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农村水利工程由各级农村水利管理机构管理;集体投资为主兴建的农村水利工程由集体管理;个体投资兴办的农村水利工程由个人管理。小型农村水利工程可实行承包、租赁、拍卖和股份合作经营。

第二十六条农村水利工程受益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实际受益面积或用水量足额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工程经营者缴纳水费。国家管理的农村水利工程水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集体管理、个人自营或合股经营的农村水利工程水费标准按合理成本加微利的原则核定,其水费计收和管理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农村水利管理机构每年从农村水利工程应收水费中提取管理费。提取管理费的比例、用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抗旱任务较重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抗旱服务机构,按省有关规定开展抗旱有偿服务工作。

第二十九条乡(镇)农村水利管理站为基层农村水利管理机构,是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派出的事业单位。县级人民政府应保证其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和工程受益范围内土地影响工程效益的,必须事先提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经批准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和工程受益范围内土地影响工程效益的,占用方应当给予工程所有者补偿,补偿标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发展农村水利事业,要采取节水措施,推行节水灌溉技术,实行计划用水、科学用水、节约用水。

第三十二条需要报废的农村水利工程,应报请原工程建设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报废,其国有设备和物资的残值有价调拨使用。

第五章工程保护

第三十三条农村水利工程应当根据工程类别划定不同的管理和保护范围,树立界标。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按《*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及其附着物,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使用、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搞好工程绿化,防止水土流失。

第三十五条未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挖塘、打井、修窑、建房或修建其他工程和建筑物;

(二)爆破、采石、挖砂、取土;

(三)弃置废渣、垃圾等废弃物;

(四)垦殖、挖掘、采伐、集市贸易;

(五)对水利工程可能造成影响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农村水利工程的水域排放超过国家标准的污水、污物。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截留、挪用、挤占水利建设资金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有权制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追回或停止投资,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有关责任者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按规划或未经批准修建农村水利工程的,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外,并可处以1000元至10000元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经工程竣工验收,擅自启用农村水利工程,处以500元至2000元奉。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受益单位或个人隐瞒受益面积或用水量,未按标准交纳水费的,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工程经营者有权停止供水,造成损失由用水单位和个人负责。不按期交纳水费的,每日按3‰收取滞纳金。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和工程受益范围内土地影响工程效益的,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外,并可处以1000元至5000元奉。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经核准报废农村水利工程的,除限期补办手续外,并可处以100元至1000元奉。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农村水利工程安全活动的,责令其改正,赔偿损失,并视情节轻重处以200元至5000元奉。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农村水利工程排放污水、污物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制止,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交由有关部门处罚。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给予治安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农村水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村组织工作条例篇2

(一)农业立法不断加强、成效显著,农业领域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始终是关系我们党和国家全局的根本性问题。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建国以来,我国农业领域同其他领域一样,经历了革命战争时期主要依靠党的政策办事逐步向既依靠政策、又依靠法律办事转变的过程。我国农业领域的立法工作,大体上可以划分为以下两个时期:

1.以政策调整为主、法律调整为辅的时期(建国以后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

这个时期又可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建国以后到""开始之前。这一阶段,由于在当时历史条件下农业问题所处的重要地位,加上三大改造任务较重,国家政权需要进一步巩固,农业法制建设虽然也有起伏,但总体来看,特别是建国初期,党和国家还是比较注意运用法律手段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建国初期,为了解决民主革命遗留的任务,创建和巩固各级人民政权,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党和国家对法制建设是高度重视的。当时的立法重点首先是制定有关国家机构的基本法律以创建和巩固人民政权;在农业法制建设方面,又侧重于变革、调整生产关系的立法。1949年9月29日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对、保护农民的经济利益和私有财产、保护农民已得的土地所有权、实现耕者有其田以及恢复和发展农林渔牧业生产等作了明确规定。为了保证这场翻天覆地的农村生产关系的大变革能够有步聚、有规则、有秩序地进行,中央人民政府在新解放区全面展开之前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1950年6月),从而在两年多时间里在全国范围内基本上完成了,把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改革为农民个人所有制,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第八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国家指导和帮助个体农民增加生产,并鼓励他们根据自愿的原则组织生产合作、供销合作和信用合作。"为了把中焕发出来的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组织起来,增强农业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1953年中共中央了"关于发展农业合作社的建议",到了1955年夏秋,全国性的农业合作化出现高潮。为了正确引导合作化运动,进一步改革农业生产关系,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于1956年3月、1956年6月制定了《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在这两部章程中,都规定了自愿互利、退社自由、民主办社的原则和制度,因此,在合作化前期,农业得到了比较平稳的发展。但到了合作化后期,章程中的这些制度和原则受到了破坏,特别是1958年在全国推行的大规模的化运动,严重破坏了农村生产力,造成粮食大幅减产,农民生活严重困难,国民经济被迫调整。为了纠正"一平二调三整顿"的"共产风",党中央于1961年3月制定了《农村工作条例草案》(即"农村工作六十条"),确立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农村工作六十条"虽然没有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法律,但在当时历史条件下为调整农村生产关系、保障和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二阶段,""时期。这一阶段,整个法制建设遭到破坏,农业法制建设也不例外,农业领域几乎没有制定过新的法律、法令。

这个时期农业领域的法律、法令,经过清理,现行有效的已经不多,主要是:农业税条例、屠宰税暂行条例等。

这一时期农业领域立法的主要特点是:前期比较重视,农业立法的针对性比较强,注重解决当时存在的实际问题,不拘泥于法律的结构要求和完整性;法律语言比较通俗易懂,但形式、章节体例等不太规范;基本上没有设定法律责任,法律的贯彻实施主要是依靠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崇高威信。后期受到严重破坏,农业法制建设停滞不前,农业管理主要依靠政策、行政命令和指令性计划进行。

2.既依靠政策调整、又依靠法律调整时期(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至今)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农业的政策,有力地推动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80年代,党和国家的农村政策重点是稳定和和逐步完善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生产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并以此为基础逐步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促进农村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1985年党中央、国务院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中发[1985]1号),提出改革农产品统派购制度;1.987年中央下发把农村改革引向深入的通知,提出了发展多种形式的经济联合以及对个体经济和私人企业的方针。进入90年代以后,党和国家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通过政策手段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突出抓好粮棉生产和"菜篮子"工程,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农业投入,推进科教兴农战略,保障和促进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到了90年代后期,为了适应我国农产品供给由长期短缺到总量基本平衡、丰年有余的历史性转变的新形势,党中央及时作出了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进入新阶段的重要判断,提出新阶段发展农业与农村经济,必须适应变化了的新形势,转变农业增长方式,由过去主要追求产量增长转到在保持总量平衡的基础上,更加突出质量和效益,更加注重全面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因此,中央在部署2000年农村工作时,进一步作出了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的重大决策,并对结构调整的内涵作了深刻的论述。2001年中央更加明确地提出,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要把努力增加农民收入作为基本目标。今年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强调,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村购买力水平,是当前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中心任务。

在依靠政策调整的同时,党和国家还十分注重运用法律手段来保障和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就农业立法而言,截止2002年3月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19件,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62件(现行有效)。可以说,我国农业领域的法律、法规体系框架已经基本形成。主要是:

(1)为保障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发展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维护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制定了农业法;

(2)为加强农业资源和环境保护,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制定了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水法、水土保持法、水污染防治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防沙治沙法等法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草原防火条例、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行政法规;

(3)为促使农业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尽快应用于农业生产,促进农业的发展,实现农业现代化,制定了农业技术推广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

(4)为减少农业自然灾难,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制定了防洪法、气象法、动物防疫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法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防汛条例、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等行政法规;

(5)为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防治病虫害,制定了种子法、种畜禽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6)为规范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提高农业组织化水平,制定了乡镇企业法、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7)为规范农产品流通和市场交易,制定了粮食收购条例、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粮食购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行政法规;

(8)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制定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

除这些规范农业领域的专门法律、行政法规外,还有54件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100多件行政法规涉及农业、农村或者农民问题。如:民法通则、民族区域自治法、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执业医师法、节约能源法、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规定、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等行政法规。

总之,经过20多年的努力,我国农业领域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从总体上来看,这些法律、行政法规对规范、引导、保障和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二)农业行政执法不断加强,行政执法水平逐步提高随着农业领域法律制度的不断建立、完善,农业领域的行政执法不断得到加强,农业行政执法水平逐步有所提高。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包括土地管理、森林保护、植物检疫、渔政管理、畜禽防疫检疫、种子管理、农机监理和农业环境保护等在内的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在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进程的不断推进,各级涉农行政机关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整顿行政执法队伍,逐步将行政执法本身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三)农业行政执法监督不断加强各级涉农行政机关在自觉接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行政复议等行政系统内部的层级级监督和政纪、审计、财政等专项监督。一些地方和部门还认真研究、积极探索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上级行政机关推动下级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推动行政机关合法、公开、公正、高效执法。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我国农业法制建设,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相比,同农业与农村经济的客观要求相比,还有不小差距。在立法方面,有些亟需的法律、行政法规还没有制定出来;有些法律、行政法规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的新形势。比如,有些法律、行政法规带有计划经济的痕迹,体现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企分开的原则不够,对农民权益保护、为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服务不够;有些法律、行政法规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不能有效地解决实际问题;有些规定针对性不强等。在行政执法方面,农业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行为不够规范,多头执法、多层执法,执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比较突出;有些行政执法部门"自费"执法,执法权力与利益挂钩,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乡镇干部的法治观念还比较淡薄。同时,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也还不够健全。

二、对加强农业法制建设的几点认识和体会

我国的农业法制建设在改革开放的20多年里取得如此显著的成就,原因是多方面的。总结多年来、特别是最近几年的工作经验,在加强农业法制建设方面,我们有以下几点粗浅的认识和体会:

(一)农业法制建设在整个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这是由我国的基本国情决定的。我国人口多,耕地少,近13亿人口中有9亿多是农民,农村人口占绝大多数,这是最基本的国情。农业不仅为我们提供生存的必要条件,而且为工业提供主要原料。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的发展状况关系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关系到政权的稳定和国家的安定。没有农业的发展和发达,就难以实现现代化,就难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农业的发展固然离不开自然条件、技术条件、劳动力资源,但也离不开与之相适应的社会环境。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对促进农业发展、保障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有着重要作用。因此,只有加强农业法制建设,不断为农业的资金投入、科技投入和农产品的产、供、销、运等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才能适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才能保障国民经济的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二)农业法制建设要以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业生产力水平为中心

一是,农业法制建设要有利于促进农业经济结构调整,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通过农业立法,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制度,长期稳定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税费改革;深化以市场取向为目标的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发展农产品销售、储运、保鲜等产业,发挥各类中介组织的作用;理顺水资源管理体制,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提高用水效率。

二是,农业法制建设要尊重经济规律,有利于实现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确定合理的利益格局,改革不合理的生产关系,建立健全国家对农业的宏观调控机制。无论是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要素的配置,还是农业生产活动,都必须尊重经济规律,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但是,市场不是万能的,本身存在着盲目性、自发性、滞后性;农业生产活动和农业资源有其特殊性,农民这一弱势群体还没的成为成熟的市场主体。这就要求我们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基础性作用的同时,加强对农业的宏观调控,充分发挥宏观调控机制的作用。农业领域立法只有充分尊重市场规律,保障市场机制在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要素的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并强化国家对农业的宏观调控力度,才能进一步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确保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

三是,要依法强化对农业的投入和扶持,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由于农业受自然条件的影响较大,我国农业生产手段又比较落后,农民生产技术水平不高,从事农业的比较效益较差,农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仍然是一个脆弱的产业;农民的经济实力较弱,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农民也必然是一个弱势群体,尤其是我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将在更大范围内和更深程度上参与经济全球化,面对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作为弱质产业的农业和弱势群体的农民,更需要国家在世贸组织规则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农业和农民的特别保护。

(三)农业法制建设要体现改革的精神,把体制创新摆在突出位置

当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还在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继续推进。改革也是革命,必然触及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诸多领域深层次的矛盾,涉及错综复杂的权利和利益关系,在前进中出现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和矛盾是难免的。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越来越需要运用法律、法规推进整体的和配套的改革。就农业领域而言,影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体制问题。适应这一新的形势,农业法制建设、特别是农业立法要注意体现改革的精神,把体制创新摆在突出位置,突破影响农业生产力发展的体制,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要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通过加强农业法制建设来规范、引导、促进和保障农业管理体制的改革,建立运转协调、灵活高效、政策透明、管理科学的农业管理体制,使农业行政管理职能切实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上来。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调整农业行政组织结构,实行精兵简政。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调整职责权限,明确职能分分,相同或相近的职能交由同一个部门承担,克服政出多门、多头管理、多层管理的弊端。

(四)农业法制建设、特别是农业立法要体现党中央有关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的一系列重大决策

我国的改革率先从农村突破,并以磅礴之势迅速推向全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认真总结20多年来农村改革积累的丰富经验,把党中央关于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的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方针、政策法律化、制度化,对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自觉坚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进一步推动农村乃至全国的改革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要通过立法程序,把符合我国国情,符合广大农民的意愿,符合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规律的党在农村的一系列方针、政策、特别是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上升成为法律、法规,使农业、农村问题立法进程同农业、农村改革、发展的进程相适应,以确保党的农村政策的长期性、稳定性,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持农村的稳定,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从而进一步增强广大农民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和信心,提高党和政府在农村中的威信,从根本上保障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

(五)尊重客观规律,开源与节流并举,利用与保护并重,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促进和保障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农业生产具有不同于其他产业的特点,除了劳动力和生产工具外,自然要素是其必不可少的条件,生产意味着人们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意味着向自然界的索取,而自然资源是有限的,有些是不可再生的,有些虽然可以再生但需要很长的时间。因此,为了保证农业发展的可持续性,利用最少的资源生产出最多的产品,就必须认真研究和正确处理农业生产中对自然要素的开发利用与保护之间的关系。这既是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需要高度关注的问题,更是农业领域立法中应当高度重视的问题。我们只有正确处理好这个关系,实现农业生产要素的最佳配置,农业生产才能持续发展;反之,我们就可能受到大自然的惩罚。比如,长期形成的漫灌的农业灌溉方式,不仅浪费了大量水资源,而且增加了农业生产成本,最终导致了水资源的短缺和土地盐碱化的加重;再如,由于管理不力,长期以来超载放牧、滥砍乱伐,导致了草场的退化和环境的恶化,最终使我们尝到了沙尘暴的恶果。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农业生产要素的最佳配置和合理使用仅靠生产者自身是难以实现的,必须依靠国家的引导,有些必须依靠法律的强制。这就要求我们在设定基本的法律制度、措施时,不仅要考虑生产的需要、农民的利益,更要考虑这项制度、措施是否符合自然规律,是否符合自然要素自身的特点和要求;不仅要考虑到这项制度、措施在本行业的积极作用,还要考虑到它的确立和实施是否会对其他相关行业产生消极影响,把一项具体制度、措施放到整个农业领域、农村经济的大局乃至国民经济大局和农村社会稳定中去考虑。做到两利相较取其重,两害相较取其轻。

(六)善于运用政治的观点分析、解决"三农"问题

农民问题是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根本问题,农民占我国人口的绝大多数,要把我国的的事情办好,必须首先解决好农民问题。农民与农业、农村又是密不可分的,因此,说到底,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既是一个重大经济问题,又是一个重大政治问题,是我国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的根本性问题。研究和解决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必须有强烈的政治责任感,以国家的根本利益为一切问题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从大局出发,运用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客观地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农业的发展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农村的稳定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农民的富裕关系到国家的富强。这就需要我们从全局的高度,通过建立健全有效的法律制度,积极稳妥地解决农业、农村改革、发展、稳定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并且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强化执法监督,努力为农业、农村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三、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新任务,进一步加强农业法制建设需要研究处理好的几个问题

当前,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面临着许多新的形势和任务,主要是:国内农产品的生产相对过剩,粮棉等重要农产品均出现阶段性的供大于求;农产品价格大幅下跌,农民增收难度大;农业产业结构和农业布局不合理;农业生产经营规模小,科技含量低,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和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不高;除园艺、水产品和部分畜产品外,主要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较弱。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农业面临的形势更为严峻:外国农产品大量涌入,直接影响国内农产品的生产和价格,供大于求的矛盾将会更加突出;原有优势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相对下降,出口难度会增大;农民增收将进一步放缓,农村劳动力就业将受到一定的影响。

加入世贸组织,对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总的来说是有利有弊,利弊共存,既有机遇,又是挑战。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关键是要正视现实,抓住机遇,以积极的态度迎接挑战。我们考虑,就农业法制建设来说,应当根据"趋利避害、减少冲击、善用权利、扩大出口"的总体思路,充分反映世贸组织规则确立的基本原则,建立一套既有利于保护和支持农业发展,又有利于促进农业市场化公平竞争的农业法律制度。既要注重农业实体方面的立法,更要注重农业程序方面的立法;既要注重农业资源保护和农业生产安全方面的立法,更应注重有关市场主体、农业支持与保护、农产品贸易和农业利用外资等方面的立法;既要履行世贸组织规则,又要灵活、综合地用足用好世贸组织规则以及其中的例外条款,把农业发展与扩大农产品出口、增收农民收入、实现农村稳定结合起来。具体来说,需要研究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充分利用世贸组织规则,进一步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建立和完善我国农业的支持和保护体系,强化市场体系建设,尽快建立适应加入世贸组织新形势的农村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

一是,通过法律手段进一步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提高农产品质量,增强农业的国际竞争力。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是新的历史条件下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积极应对入世挑战的根本性措施。通过农业区域布局调整,优化资源配置,发挥各地的比较优势,构建有一定竞争力的优势产业带;通过农产品结构调整,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切实提高我国农产品的质量竞争力;通过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加快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大幅度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通过农村就业结构调整,加快转移农村劳动力,拓宽农民增收渠道。今后,农业法制建设就要体现新形势下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要求和目标,促进和保障这一战略性调整的顺利进行,从而使我国农业发展达到一个新水平,整个农村经济形成一个新局面。

二是,建立健全我国农业支持和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一方面,要利用《农业协议》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健全农业保护措施立法。同时,要利用《农业协议》例外条款,健全农业间接保护措施立法。主要是:(1)建立健全援助贫困地区的法制制度。利用世贸组织规则中的"绿箱政策"实现政府对贫困地区援助计划下的合法支付,进一步加大对贫困地区的援助力度,促进贫困地区尽快脱贫致富。当前,我们面临的任务之一就是要加强对西部大开发立法工作的研究,通过立法为西部大开发创造良好的投资和发展环境。(2)建立健全农业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重点加强面源污染的控制、改善农产品生产环境,通过实现政府在环境计划下的支付,达到为农业提供多种支持的目的。(3)建立健全农业灾害救济方面的立法。通过对自然灾害的救济支付,保障农业生产者的最低利益。(4)完善农业投入方面的法律制度。要加强农业设施建设方面的立法研究,加大农业基础设施的投资力度,改善农业生产条件,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利用世贸组织规则中的"绿箱政策","黄箱政策"和"微量允许标准"条款,建立健全农业投资援助和补贴方面的立法,通过对农业结构性缺陷的支付补偿,为农业生产者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和技术服务,特别是要重点研究改革农业补贴的方式、环节、对象,将原来流通环节的补贴,重点转移用于生产环节,并补贴给农业生产者。(5)加强农业保险方面的立法研究,通过政府支持,降低农业生产风险,保障农民收入。同时,还要抓紧完善农产品进出口管理、农产品质量标准、动植物检疫、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

三是,通过法律手段规范和培育农产品市场主体,强化市场体系建设,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和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在坚持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不动摇的前提下,不断探索新的组织形式和生产方式,培育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生产、经营主体,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规模经营;加强农业合作社方面的立法研究,通过政府对合作社提供的合法补贴,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尽快研究制定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引导、鼓励和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提高农民在市场竞争中的组织化程度;注重对不同规模、不同所有制形式的市场主体的培育,鼓励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到国外创办农业企业;建设重点小城镇,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促进农民就业;实施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扶持龙头企业、专业组织和市场中介组织等市场主体,实现农业的规模效益;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尽快形成一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农产品市场体系;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土地流转制度;不断提高农业生产率和农业竞争能力。

四是,通过法律手段促进建立适应加入世贸组织新形势的农村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通过法律手段促进和保障以粮棉为重点的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流通市场;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修改和制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切实减轻农民负担;通过法律手段促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改善信贷服务,鼓励投资农业。注意加快改进和完善农业保险法律制度,改变农业保障水平低、保险索赔难的状况,切实保障和支持农业发展;通过法律手段保障和促进农业技术推广体制改革,消除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推广应用农业先进适用技术,为农业生产者提供优质的技术服务,降低农产品生产和流通成本。

(二)把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切实贯穿于农业法制建设中,重视生态保护和环境建设

自然资源是最重要的农业秤要素。农业领域的许多立法项目涉及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问题,有些立法本身即属于典型的自然资源立法,如森林法、草原法、水法、水土保持法、野生动物法等。现行农业领域的一些资源立法由于受立法时认识的局限,未能充分体现可持续发展的要求。1992年召开的世界环境与发展大会,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思想,要求人类在利用环境和资源的过程中认真协调好社会、经济和生态等各种因素之间的关系,这是人类认识和发展战略的一个重大转折。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可持续发展问题,专门制定了《中国21世纪议程》和有关的行动方案,并明确提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在相关的立法中引入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市场机制要求的法律调整手段,突出经济、社会和环境之间的协调与统一。但是,如何在农业法制建设中全面体现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还需要我们认真研究。

(三)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在农业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我国现行农业领域的法律、行政法规,许多是在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初制定的。由于当时,改革还处于由计划经济体制向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转变、并探索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这些法律、行政法规必然带有计划经济体制的色彩,比如:以行政权力配置资源,忽视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导致自然资源利用效率低下;注重对资源的一般性管理,而对资源的资产性管理重视不够,导致自然资源的经济价值得不到真实的体现,使资源性资产长期处于粗放利用的状态,浪费比较严重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高度重视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实行自然资源的有偿使用,显化自然资源的经济价值,建立自然资源使用权流转制度,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作用。农业法制建设如何全面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以及如何强化政府对农业的干预和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之间的协调和统一,需要我们进一步认真研究。比如,如何使农业承包成为合理配置农业生产力和生产要素的重要手段,以促进农业生产要素流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如何实行水资源的有偿使用,充分发挥取水权转让在合理配置水资源中的积极作用;如何加大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力度,完善投入机制和补贴方式;如何提高农民在市场竞争中的组织化程度等,需要在将来的农业立法中认真处理、逐步完善。

(四)应对科技发展所引发的新的法律问题,运用法律手段引导和规范农业科技进步

科学技术的发展与进步,特别是信息和生物技术所引发的高科技革命,给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活力,同时也产生了一些新的法律问题。法律在为科技进步创造良好环境的同时,应当积极引导和规范科技的发展。农业科技要发展,法律保障必不可少。当前,在农业立法领域,迫切需要高度重视并抓紧研究科技发展给农业带来的影响,特别是负面的影响。兴利除弊,因势利导。既要利用最新的农业科技成果造福人类,又要避免其对环境和人类可能产生的危害或潜在的危害。建立、健全促进和规范农业科技发展的法律制度和措施。在农业科技领域,农业生物技术得到了迅猛的发展,特别是转基因生物技术的出现,使生物体遗传性状发生了重大改变,为农业生产带来了巨大的变革,也对整个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产生了巨大影响,从而可能对人类健康以及生态环境带来一定的危害。这已引起科学界和公众的广泛关注,并直接影响到生物技术的向前发展和广泛应用。建立生物技术安全管理法规以及科学、合理的安全评估体系和防范措施,成为世界各国生物技术发展所面临的重大课题。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方面的行政法规和配套规章,建立了安全评价、进出口管理和标识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和措施。但是,如何进一步落实好这些制度和措施,还需要我们认真研究。

(五)以加入世贸组织为契机,加快农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加入世贸组织对农业的挑战,从根本上讲都与农业管理体制有关。农业对外开放实际上是我国农业进行以市场取向为改革目标的继续和延伸。应对农业加入世贸组织,必须加快农业管理体制的改革,为提高我国农业竞争力创造必要的体制条件。要以加入世贸组织为契机,转变农业行政管理职能,从过去的农业生产管理,向提高农业生产的竞争力转变,从计划管理和行政干预转变为提供"绿箱"公共物品服务,从过去的单一产量目标,向增加农民收入、质量安全和可持续发展重多目标转变,从过去的农业政策管理,向农村发展综合规划转变,强化政府在农业领域的统筹协调与宏观调控职能,减少对农业经济事务的行政性审批,做到政企分开。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理顺农业领域的行政执法体制,合理配置行政执法权,防止多头执法、多层执法,提高农业领域的行政执法效率。坚决执行中央关于收支两条线管理和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六)研究、借鉴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较高的世贸组织成员运用法律手段调整和支持农业的成功经验,完善我国农业法制

世贸组织成员、特别是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较高的成员在运用法律手段调整和支持农业方面有一些比较成功的经验,值得我们参考、借鉴。一是,通过严密的法律制度和措施来干预、支持和保护国内农业,实施对农业的宏观调控。例如,美国在罗斯福新政时期就制定《农业调整法》,通过立法并在法律的框架内强化政府对农业的干预。在美国,不管民主、共和两党谁来执政,法律始终是政府干预农业的重要手段。1996年的《美国联邦农业发展和改革法》,就是一个典型的农业支持和保护法案。该法案通过无追索权贷款和农产品销售贷款确立了农产品销售保护价制度;通过制定促进农产品出口计划、潜在市场开发计划以及市场发展计划等贷款或援助形式帮助本国农产品提高国际竞争力。二是,在法律的框架下,对农业政策进行调整,从法律上明确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例如,1998年的《欧盟2000年议程》,通过将价格支持补贴转为对贫瘠低产地区农业发展、环境保护和市场营销的支持来保护成员国的利益。韩国的《世贸组织履行特别法》规定对受加入世贸组织影响的农民进行补贴。三是,政府通过政策引导、宏观调控和强化执法等实施对农业的干预。例如,在美国任何组织一旦发展到足以实施行业垄断或者价格垄断的时候,司法机关就会以"反垄断法"为由,强制将其分解或者责令其退出,但只有农业合作社是个例外。也就是说,农业合作社在规模和市场价格的形成方面不受"反垄断法"的限制。四是,利用世贸组织规则和争端解决机制,维护本国农民和农业经济组织的合法利益,促进了整个国内农业经济的良性循环。印度诉美国、欧盟对大米、海产品进行不正当限制案件就是利用世贸组织规则解决贸易争端的著名案例。

以上是我们在工作中的一点粗浅认识和体会,不妥之处,欢迎领导和同志们批评指正。

附件

截止2002年3月底,在农业领域,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共19件,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62件(现行有效)。具体情况是:

1.在种植业、养殖业、动植物检疫、农业环保、农业科技、乡镇企业和农村合作经济方面,制定法律10件、行政法规24件。主要有:农业法(1993年7月2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农业技术推广法(1993年7月2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88年12月29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修正,1998年8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0月31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修正)、乡镇企业法(1996年10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1年10月30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1979年2月10日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1987年5月21日国务院,2001年11月29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兽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公布)、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14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0月20日农牧渔业部)、土地复垦规定(1988年11月8日国务院)、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1988年10月9日国务院批准,1988年10月31日农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令第一号)、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0年6月3日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1991年12月7日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1992年5月13日根据《院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条例(1992年12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12月26日化学工业部)、草原防火条例(1993年10月5日国务院)、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9月17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0月5日农业部令第一号)、种畜禽管理条例(1994年4月15日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4年8月18日国务院,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重新公布)、乡镇煤矿管理条例(1994年12月20日国务院)、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1996年12月2日国务院)、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3月20日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国务院,2001年11月29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粮食收购条例(1998年6月6日国务院)、粮食购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1998年8月5日国务院)、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1年1月4日国务院,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重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5月29日国务院,2001年11月29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5月23日国务院公布)等。

2.在林业方面,制定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6件(其中3件属重复统计)、行政法规14件(其中3件属重复统计)。主要有: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1981年12月13日)、森林法(1979年2月23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原则通过试行,1984年9月20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4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野生动物保护法(属重复统计)、种子法(属重复统计)、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属重复统计)防沙治沙法(2001年8月31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1982年2月27日国务院)、军队营区植树造林与林木管理办法(1982年12月20日国务院、中央军委)、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6月21日国务院批准,1985年7月6日林业部)、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1987年8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9月10日林业部)、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1987年10月30日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12月18日国务院)、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属重复统计),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0月9日国务院)、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属重复统计)、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属重复统计)、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等。

3.在水利方面,制定法律4件、行政法规19件。主要有:水法(1988年1月21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5月15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修正)、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1985年7月22日国务院)、航道管理条例(1987年8月22日国务院)、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开发建设晋陕蒙接壤地区水土保持规定(1988年9月1日国务院批准,1988年10月1日国家计划委员会、水利部令第一号)、关于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1988年10月27国务院批转,水利部)、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1988年11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88年12月20日建设部令第一号)、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3月22日国务院)、防汛条例(1991年7月2日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1991年2月15日国务院)、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1993年8月1日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1993年8月1日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1995年8月8日国务院)、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2月25日国务院印发)、水污染防治实施细则(1989年7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7月12日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一号,2000年3月20日国务院重新)、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2000年5月27日国务院)、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01年10月25日国务院)、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1993年8月19日国务院,2001年2月21日修订公布)、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管理办法(1989年10月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1989年11月17日民政部、总后勤部令第一号)等。

农村组织工作条例篇3

【关键词】农村党员,记实考核,创新管理模式

党的十报告中指出,党的基层组织是团结带领群众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的任务的战斗堡垒。面对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总目标、全面深化改革的新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策略、全面从严治党的新机制,如何健全完善农村党员考核、评价体系从而规范农村党员管理?如何提高农村党员先进性从而更好的服务群众,凝聚民心,促进乡村社会和谐、繁荣?这一任务成为党的基层组织面临的紧迫课题。以临沭县农村党员年度“记实”考核制为例来探索基层党建工作创新管理模式,对其运行机制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为我国基层党建工作提供经验借鉴。

一、明确考核目的,创新考核措施

为了推进基层党组织的科学发展,进一步增强农村党员干事创业积极性,提高农村党员党性修养;为了确保农村党员年终评先树优,临沭县开展了农村党员年度记实档案考核制度,以期实现对农村党员“日常表现有记录、年终考核有依据”,通过推进基层党员管理模式创新来激励基层党员发扬党的先进性。农村党员年度记实档案考核制度是在所属党(工)委领导下,成立村级党员年度记实工作委员会,以各行政村为单位,为本村全体党员建立“年度记实档案”,一年为一周期。由县委组织部通过前期的充分调研和试点工作,并学习借鉴了国内相关县区针对农村党员实施的先进管理经验,最终统一制定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农村党员年度“记实”考核制度。措施如下:

(一)科学制定档案内容

“农村党员年度记实档案”共有两类,第一类是各行政村党支部成员,第二类是农村普通党员。行政村党支部成员的“年度记实档案”中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参加上级党组织培训、会议情况;村党支部完成上级任务情况;村级承诺各项工作开展情况;帮助解决群众诉求情况;获得上级奖惩情况等。农村普通党员的“年度记实档案”内容主要包括:按时参加党组织生活情况;按时交纳党费情况;完成岗位职责情况;违反法规、政策情况等。目前,针对全县农村党员和预备党员,临沭县已经全面试行年度记实考核制度,为全县一万多名农村党员建立了“年度记实档案”,并专人负责管理、保存。

(二)规范档案认定程序

首先,由县委组织部统一领导、统一制定“年度记实档案”文件标准样式;由各镇街党(工)委具体抓落实;农村全体党员参与,决不漏掉一人。其次,实施“双向认定”程序,由党员本人或党支部负责人如实填写《党员日常表现记实表》,并经党员大会和村民代表会审查,通过后由村党员年度记实工作委员会成员签名、盖章,再经公示7天,最后存入党员档案,然后上报上级党组织。“年度记实档案”每月填写一次,每季度进行一次“双向认定”,每半年由镇街党(工)委组织督导考核一次,年终进行一次党员述职报告,让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监督,确保“记实档案”严谨、规范、公正、科学。

(三)强化责任追究机制

对于年终综合评定不合格的党员,由镇街党(工)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将其党组织关系结转到所属党(工)委党员服务中心党支部,确定两名联系人(分别由所属党工委一名党员和所在原党支部一名党员担任),对其思想上的问题进行思想教育,对其工作中的错误做法批评指正,并限期进行弥补、改正。并且必须按时由参加县委组织部安排、县委党校开展的《》、《党史》、《中国共产党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课程培训学习,绝不是少数农村党员认为的那样“接受教育就是只训不培”。下年度继续参与日常记实、民主评议等,评定合格的,组织关系转回原行政村党支部;对与评定仍然不合格者,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给予除名。对于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坚决按照《中国共产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条例处理。

二、明确记实考核内容,创新考核评分标准

依照《中国共产程》、《中共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临沭县创新农村党员考核内容,具体为农村党员的日常表现制定了评分标准,实行百分制考核,日常表现记实占80分、民主评议记实占20分。对于日常表现记实,每个季度开展一次,主要考核党员平时参加党组织生活、党费交纳、设岗定责、承诺践诺、奖惩、违反政策法规等情况,实行扣分计分制,该项记实累计扣满80分为止。民主评议记实年终集中组织实施一次,主要考核党员理想信念、宗旨观念、组织纪律、工作作风、廉洁自律、道德行为等六个方面。考核评分标准如下:

首先,日常表现扣分标准共计10项:(1)受到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分别扣10、20、30、40分;(2)有违法行为受到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处罚的,分别扣15、20、30分;(3)党员子女年度内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每人次扣10分;(4)参与或上访的,扣20分;所反映问题仍在受理期间或对反馈结果未提出书面异议,发生越级上访的,扣30分;(5)不参加党组织生活的,每次扣10分;(6)不参加党组织换届选举有关会议的,扣30分;(7)村党组织分派的工作消极应付不按时完成的,扣30分;(8)不按支部通知的时间交纳党费的,每次扣10分;(9)不赡养老人或不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扣10分;(10)因事请假不参加民主评议的,扣10分;不请假、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议活动的,扣20分。

其次,党员的民主评议记实考核占20分,共6项,由村“两委”成员和全体党员负责认定,包括理想信念4分、宗旨观念4分、组织纪律3分、工作作风3分、廉洁自律3分、道德行为3分,并且在每一方面又设定了更为细化的扣分标准。

第三,如果党员干得好,还能有加分。比如,临沭县规定,因工作表现突出,党员个人当年度受镇街发文表彰的加5分;受县级发文表彰的加10分;受市级发文表彰的加15分;受省级以上发文表彰的加20分。

第四,具体量化测评成绩计算公式为:教育转化成绩=日常考勤成绩X%+帮教评价成绩X%+学期考试成绩X%+互评成绩X%(具体权重由各党(工)委自行确定)。

最后,党员综合得分85分及以上为优秀等次,60分至85分(不含)为合格等次,60分(不含)以下为不合格等次。不合格情况,镇街党委需要及时上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三、创新党员激励机制、创新差评党员教育转化机制及不合格党员清退机制

根据最终记实汇总的成绩,党员综合得分85分及以上为优秀等次,60分至85分为合格等次,60分以下为不合格等次。对于优秀党员,县级党组织将进行表彰奖励。将党员“年度记实档案”的成绩作为村党支部成员工资结构调整、退职后补偿标准制定、养老保险缴纳的重要依据,作为党员年终考核认定、评先树优、不合格党员认定的重要参考。对“年度记实档案”中记录为优秀等次的,评先树优时优先推荐;是普通党员的,列入村级后备干部管理。

对于年度表现记实评定为不合格党员处理,按照“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坚持“个别谈话、集中学习、定期帮教、奖惩激励、量化考评”步骤,以书面形式通知差评党员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入所在镇街党员服务中心党支部,下年度党员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党员服务中心党支部进行,并对该党员确定两名帮教人员,要尽量选取镇街党(工)委班子成员、部门负责人和优秀共产党员代表进行帮教。通过集中学习、自主学习、举办培训班等方式进行提高理论修养。教育转化期间,再次被评为不合格的,劝其退党。

四、“年度记实”考核制度影响深远,意义重大

农村党员年度记实考核制度的实施,不是一次性、突击性活动,而是一种常态化管理机制。通过开展农村党员年度记实工作,党员年终考核如果不合格,组织关系就要被转到镇里,不再是村里的党员,这也就意味着原先在村“两委”中享有的权利消失,再也无法阻挠村里开展各项事务。现在农村党员党性意识增强了、工作积极性提高了,争取“少扣分,多加分”的氛围形成了。年度记实考核制度初步解决了当前农村党员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升了全县农村党员队伍管理水平,真正让广大基层党员“平常表现留影子、关键时刻有样子、危急关头有胆子”,推进了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教育了农村党员干部、夯实了党的执政基础。

以临沭县后齐庄为例,以前该村宗派斗争严重,一方提倡的事务另一方不问是非就会反对,党支部会议一直达不到法定人数,导致许多关系民生的工程停滞。多年也选不出村党支部书记,党员长期无法参加组织生活,后由县委派“第一书记”入驻后齐庄主持工作,情况有所好转,但困难依然重重,近年来我县农村党员年度记实制度实施后,党员日常管理工作开始有序推进,各项民生工程积极开展。后齐庄的变化是农村党员年度记实考核制度取得显著成效的一个缩影。马克思主义指出,革命是“历史的火车头”。在新时期,只有充分发挥党员改革创新的精神才能体现党的先进性,才能全面发展党的事业,从而带动广大人民群众加快完成“十二五规划”,并向“十三五规划”阔步前进。

总之,推进农村党员年度记实档案考核是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要大力弘扬《》精神,严格遵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条例的规定,加强党员党性教育,创新党员先锋模范平台,发挥党员先进性作用。依据地方实际,依靠群众,不断推进记实考核程序规范化、评分标准科学化、党员教育管理人性化以及不断提升对农村党员的服务水平。对待农村党员重在服务与教育,确保农村党组织的活力和战斗力。“杜鹃啼归犹泣血,何故春风唤不回”。我们相信,在党组织的科学领导下、在农村党员的自觉参与下,在群众的积极支持下,不断创新农村党建工作管理模式,必将为推进繁荣、和谐、文明的乡村社会铸就丰碑。

参考文献:

[1]中共临沭县委组织部:《中共临沭县委员会关于建立农村党员年度记实档案制度的实施方案》,2012年8月。

[2]中共临沭县委组织部:《关于做好不合格党员教育转化工作的工作方案》,2014年9月22日。

农村组织工作条例篇4

会议指出,制定《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是继承和发扬党管农村工作优良传统、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确保新时代农村工作始终保持正确政治方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会议强调,要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总抓手,加强党对农村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的领导,健全党领导农村工作的组织体系、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加快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多予少取放活,推动城乡融合发展,集中精力做好脱贫攻坚工作,走共同富裕道路,要加强农村党的建设,把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服务群众、推动改革发展的坚强战斗堡垒,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让基层党组织和基层干部更好服务群众,真正为群众排忧解难。

二、省委常委会会议主要精神

7月3日,省委书记于伟国主持并召开省委常委会会议,传达学习贯彻在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研究我省贯彻落实意见。

会议指出,要深入学习贯彻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好《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重中之重,坚持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确保新时代农村工作始终保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作为总抓手,着力推动“十大行动”落实,大力发展特色现代农业,深化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抓好“一革命四行动”,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断开创农业农村工作新局面。坚持把打赢脱贫攻坚战作为底线任务,扎实做好老区苏区脱贫奔小康工作,着力解决贫困户“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建立健全稳定脱贫长效机制,确保如期实现与全省同步进入小康社会。坚持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贯彻落实好《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加强农村党的建设,强化资源要素保障,深化科技特派员、下派村支书制度等,让基层党组织

和基层干部更好服务群众。

三、市委常委会会议主要精神

7月24日,市委书记胡昌升主持并召开市委常委会会议,

会上听取了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情况汇报并研究部署了厦门市贯彻落实意见。

会议指出,今年以来,市委高度重视农业农村工作,专门调整成立了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一是全面贯彻落实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确保中央决策部署不折不扣在厦门贯彻好落实好;二是全面谋划部署农业农村工作,组织召开全市农村工作会议、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会议,印发市委一号文件全面部署和推进今年农业农村工作;三是全面组织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成立11个专项小组统筹推进各项重点任务落实;四是全力推动现代农业招商引资工作,制定《现代农业招商实施方案》,成功举行现代农业招商推介暨签约大会,取得良好反响;五是全面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进一步规范村组织运行和工作机制。

对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会议强调要求要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条例》,深刻理解精神实质、准确掌握主要内容;要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落实《厦门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三年行动计划及工作纲要》,加快建设美丽、文明、善治、殷实乡村,推进乡村全面振兴;要着力促进乡村产业振兴,加快发展乡村旅游、休闲农业和农产品电子商务等新业态,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要着力抓好现代农业招商引资工作,加强项目后续跟踪,争取项目早日落地;要着力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推行“四议两公开”制度(“四议”是指村党支部会提议、村“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两公开”是指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和“六要”群众工作法,发挥“一约四会”(一约是指村规民约;四会是指红白理事会、村民议事会、道德评议会、禁毒禁赌会)在农村基层治理中的积极作用;要切实加强农村党的建设,增强村级“自我造血”功能,不断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

四、区委常委会会议主要精神

农村组织工作条例篇5

本文主要从总则,养护管理,养护管理资金,路政管理,法律责任几个方面对农村公路管理条例进行阐述,其中,总则从加强农村公路管理、使用、养护管理进行讲述,养护管理从养护类别和实际技术状况编制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进行讲述,养护管理资金从养护管理资金主要由市、县(市、区)财政预算资金和国家、省拨给的补助资金组成进行讲述,路政管理从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行政管理进行讲述,法律责任从违反本条例规定、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进行讲述。本文对有着参考指导的意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管理,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使用、养护管理和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符合国家规定技术等级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的统一管理。

章丘市、历城区、长清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交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有关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管理工作。

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管理工作由市公路管理机构和区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分工负责。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工作。

第五条农村公路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建养并重、保障畅通的原则。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农村公路的义务,有权举报破坏、损坏农村公路和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养护管理

第七条农村公路养护分为大修、中修、小修工程和日常养护。

第八条市、县(市、区)应当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类别和实际技术状况编制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

全市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章丘市、历城区、长清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由其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行政区域内,县道的年度养护计划由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编制;乡道、村道的年度养护计划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第九条章丘市、历城区、长清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行政区域内县道的养护由其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行政区域内县道的养护由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乡道的养护和村道的大、中、小修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村道的日常养护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乡道、村道养护的技术指导。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应当逐步推行市场化。大修、中修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养护作业单位,但抢修工程可以除外。小修工程和日常养护可以由养护责任单位择优确定养护作业单位。

养护责任单位应当与养护作业单位签订养护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合同约定,使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的大、中修工程,应当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十四条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利用车辆作业时,应当在车辆上设置明显作业标志,过往车辆应当避让。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的绿化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统筹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养护用地、砂石料场以及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以及取水,由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七条养护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农村公路灾害防治工作应急保障机制,提高抗灾害能力和事故应急救援能力。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农村公路交通中断,养护责任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不能及时修复的,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组织修建临时通道或者公示绕行路线。

第三章养护管理资金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主要由市、县(市、区)财政预算资金和国家、省拨给的补助资金组成。

第十九条市和有关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经费预算,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养护管理经费预算,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年度补助标准,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补助资金和市专项财政预算资金的数额、养护里程、技术状况确定。

第二十一条县(市、区)对上级拨给的养护管理资金和同级专项财政预算资金应当统筹安排,根据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完成情况计量支付。

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实行年度审计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

第四章路政管理

第二十三条有关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行政管理;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行政管理。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在农村公路上应当按规定设置警告、禁令、指示等标志、标线。

第二十五条在农村公路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二)从事建筑作业活动;

(三)摆摊设点,设置集贸市场及各类经营场所;

(四)打场晒粮、堆放物料及设置其他障碍物;

(五)挖沟引水、漫路灌溉;

(六)焚烧秸秆、堆粪沤肥、倾倒垃圾及撒漏污物;

(七)其他损坏、污染农村公路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给他人财产、人身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车辆轴载质量或总质量超出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不得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原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承担修复费用。

第二十七条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农村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二十八条临时占用、挖掘农村公路或者从事其他涉路项目作业的,应当经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施工。影响交通安全的,并应当征得公安机关同意。工程完工后,应当按照原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承担修复费用。

第二十九条除农村公路防护、养护需要以外,禁止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设立其他标志的,应当经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农村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算:县道十米、乡道五米、村道三米。

第三十条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公路巡查,依法制止、处理各种违法使用、占用和破坏、损坏农村公路的行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超载车辆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

(二)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农村公路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农村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农村公路畅通的,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摆摊设点、设置集贸市场及各类经营场所的;

(二)堆放物料、从事建筑作业活动及设置其他障碍物的;

(三)挖沟引水、漫路灌溉的;

(四)焚烧秸秆、堆粪沤肥、倾倒垃圾及撒漏污物的;

(五)其他损坏、污染农村公路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挪用、截留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予以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农村组织工作条例篇6

一、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四中全会精神,按照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的要求,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结合推进农村党支部建设标准化,以打赢脱贫攻坚战、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重点,突出政治教育,强化党性锻炼,改进培训方式,坚持从严从实,确保全镇农村党员冬训工作扎实开展、取得实效。

二、时间安排

从2022年12月开始到2022年2月结束,集中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32学时。

三、重点内容

1.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摆在农村党员冬训最突出位置,作为农村党员冬训必修课,组织农民党员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在学懂弄通上下功夫,不断加深对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重大意义、科学体系、丰富内涵、实践要求的理解,进一步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2.党的四中全会精神。组织农民党员认真学习在四中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全会《决定》、公报,了解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以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体要求、总体目标、主要任务、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引导广大农民党员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

3.视察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组织农民党员认真学习视察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以及《中共省委关于深入学习贯彻视察重要讲话精神努力谱写加快建设幸福美好新不断开创富民兴陇新局面时代篇章的决定》,深刻认识视察的重大政治意义、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认真领会视察重要讲话的精神实质和内涵要义,悉心感悟的谆谆教导,立足农村实际,进一步增强自我发展的内生动力。

4.党规党纪。组织农民党员认真学习《中国共产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教育党员严守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要进一步重申党员不得信仰宗教的纪律要求。

5.党的优良传统。组织农民党员持续深入学习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引导农民党员了解我们党带领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光辉历程和光荣传统,了解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伟大成就和宝贵经验,切实做到知史爱党、知史爱国,始终感党恩、听党话、跟党走。

6.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知识。组织农民党员认真学习扶贫工作重要论述,学习中央、省、市、县委关于脱贫攻坚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各项部署要求,学习致富带富先进典型事迹,教育引导广大农民党员把心思和精力集中到脱贫致富和带领群众致富上来,自觉在打贏脱贫攻坚战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针对各村产业发展现状和党员群众培训需求,开展种养殖、劳务家政服务、小手工等实用技术培训,进一步增强冬训效果。

四、培训要求

一、加大宣讲力度。充分发挥村党组织书记、第一书记、驻村帮扶工作队、大学生村官作用,围绕重点内容,广泛组织党员开展宣讲活动、村党组织书记和第一书记至少为农村党员做一次专题辅导,切实把党中央声音传递下去,把各项精神讲清楚、讲明白,让农村党员听得懂、能理解。

二、创新冬训手段。积极利用学习强国、党建APP等党员教育信息化平台,坚持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组织和帮助农民党员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活动,丰富冬训内容,增强学习吸引力。各村要安排专人及时将冬训情况上传党建信息化平台。

三、改进学习方式。坚持集中培训、个人自学和开展志愿服务有机结合,通过交流发言、主题讨论等方式,提高冬训工作针对性、实效性。注重典型引领,邀请党员领导干部、基层党代表、老党员、道德模范讲党课,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

四、加强指导检查。成立镇农村党员冬训督查指导组,全程督促指导各党支部(党总支)的党员冬训工作。要求各指导组切实履行好各自职责,严督实导,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各村党组织要靠实工作责任,精心组织实施。镇党建办采取随机抽查、现场参与等办法,对农村党员冬训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要严肃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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