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养老保险工作总结(6篇)
乡镇养老保险工作总结篇1
养老,是全人类面临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社会越发达,人口老龄化越是严重,养老问题也越是突出。老有所养”对社会稳定非常重要,对个人、对家庭更为重要,老有所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在党的报告中提出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经形成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伴随着经济主体的变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省的基本养老保险在全国率先实现省级统筹。
×省的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始于上个世纪80年代经济体制改革后企业之间退休费用负担畸轻畸重的突出问题,1984年,在全省国营公交企业最先实行退休费用全省统筹。到1989年统筹范围扩大到国有企业全部职工(包括固定工、合同制工、临时工),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省统一核算、统一调剂、余额上缴、差额拨补”,初步建立省级养老保险统筹制度。
1992年,由国有企业,逐步扩大到城镇集体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所有企业及其职工。1995年,×省的养老保险实行全省统筹、统一领导、统一政策”。省级统筹使风险在更大范围分散,给落后地区和困难企业的发展注入了活力。
十三五时期,全国开始实行社会保障卡”,并首先从医疗保险开始,一人一卡,有的地方,也开始推向养老保险。笔者认为,十三五时期,养老保险应该逐步实现全国统筹,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卡”,社会保障卡”应该作为记录个人的就业创业、职业培训和各项社会保险信息,全国通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一卡通,成为每个人的第二身份证,真正做到记录一生、保障一生、服务一生”。
但是,目前养老保险制度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统筹层次不同。只有部分省(市、区)实现了省(市、区)级统筹,而实现省级统筹的养老保险也仅限于企业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仍然是县级统筹,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在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后,已经在全国全面推行了,除了一些地方实行设区的市级统筹外,都实行县级统筹。
二是三种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不一,享受待遇天差地别,以×省为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是按工资总额的27筹集养老保险基金的,其中25由各级财政负担,个人承担2,退休时按其本人在职时的工资计算,行政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工资普遍高于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一个普通工人,退休时每月也能享受×元以上的养老金,干部身份的,尤其是具有技术职称的人员退休待遇更高,最高可达7000余元,人均4000余元;2014年以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改革,个人也要按本人工资总额的8缴纳养老保险费,这只是说明个人在退休前也要负担一部分养老保险费,但养老金比企业仍然高出许多;
企业养老保险是按工资总额的26筹集养老保险基金的,其中企业负担18,个人承担8,灵活就业人员全部由个人承担,原来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的20缴纳,从2013年开始,由省厅规定一个基数的20缴纳,从最初的×元提高到×年的×元为基数,灵活就业人员年缴养老保险费达到×元,很多灵活就业人员无力承担而选择中断缴费,退休时按照个人帐户、工龄等计算,参保时间短、缴费少的职工,退休时养老金仅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成(×现每月为×元),参保时间长、缴费多的,每月可享受养老金×元以上,目前,×人均×余元;
2009年底开始,全国部分地区实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农民不用缴费也能享受基础养老金;2011年,又在全国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到目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已经实现全覆盖。×是首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一开始就把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一并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当时基础养老金是每月×元,到去年底提高到×元,今年再提×元,达到×元。如果按现在出台的标准缴费,缴费年限满×年,按最高档次每人每年缴费×元,达到60周岁时,加上政府补助以及基础养老金,每月养老金约×元。
三是三个养老保险门第森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最低,它不设限,任何人都可参加,只要缴费即可;企业养老保险限于城镇职工,农民工在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就业可参照执行,但农民工参加企业养老保险,一旦离开企业或事业单位,既不能接续,也不能转移,只有选择退保。2009年底,国务院办公厅虽然出台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允许劳动者跨省(市、区)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但仍有诸多问题未能很好地解决,但总算农民工能老有所养了,不用再退保了;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只有公务员、事业单位干部,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经人事编制部门核定的在编人员才有资格参加,其他人员是进不了的。
四是缴费最低年限不同。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干部职工,其缴费年限不得低于10年,即缴费年限必须满10年以上,达到退休年龄,方可享受养老金待遇;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职工,其缴费年限不得低于15年,即缴费年限必须满15年以上,达到退休年龄,方可享受养老金待遇,不足15年的,达到退休年龄时,其个人帐户养老金一次性退还本人,或选择缴满15年后,再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金待遇;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规定缴费年限为不少于15年,但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启动实施时,已满60周岁及以上人员,不用缴费也能享受基础养老金。五是退休年龄不同。
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退休年龄为男60周岁、女55周岁,职工男60周岁、女50周岁;企业职工的退休年龄为男60周岁、女50周岁;而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退休年龄是无论男女均为60周岁;且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的干部职工从事特种作业人员达到一定年限,或因病,经审批后,可以提前退休,而农民工是不能提前退休的。
党的报告提出: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因此,完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养老保险制度是当务之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老有所养。为此,笔者认为,十三五时期,应该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实行全国统筹。
目前,已经实现部分省级统筹的只有企业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和农村养老保险都还是县级统筹。这一方面,不利于跨地区转移流动,另一方面,不利于富裕地区与贫困地区的平衡。因此,笔者认为,社会养老保险要领先一步,在实现省级统筹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全国统筹,并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一并列入全国统筹范围,以提高社会养老保险抵抗风险的能力。
党的报告明确指出: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尽快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党的已为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人社部门就要按照中央提出的目标,抓好顶层设计,尽快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国统筹后,要尽快完善《社会保障卡》功能,要让《社会保障卡》全程记录公民学习、就业创业、失业及失业保险金申领、职业培训、各项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就医就诊、养老金领取等,成为公民的第二身份证,真正实现记录一生、保障一生、服务一生”。
劳动者可以凭《社会保障卡》在全国任何地方就业和参加各项社会保险,这样,既有利于劳动者跨地区就业,跨地区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和转移流动,又提高了各项社会保险抵抗风险的能力,还可以使富裕地区与贫困地区各项社会保险保持平衡。
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轨。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与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待遇相差较大,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高,其养老金都是由国家财政负担的,在职时,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个人基本不缴费,职工个人有缴费的,也是按照职工个人工资总额的2缴费,2014年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个人也按工资总额的8缴费,退休时,却能享受很高的养老金待遇。而企业职工的养老金基本上靠的是个人缴费的多少,在职职工,按工资总额的8缴费,而许多下岗职工按照缴费工资的20全部由个人缴费。
近年来,国家连续多年不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待遇,逐步缩小了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与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差距。笔者认为,这并非最佳做法,要缩小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与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差距,就应该实行一体化的养老保险制度,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轨,实行统筹基金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模式,首先将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起来,即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实行统帐结合、统一退休年龄、统一养老金计算方式。
以现行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为框架,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将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个体劳动者、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一并纳入统筹范围。统一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可以消除干部、职工与工人的身份差别,可以缩小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与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差距,养老金都按缴费年限、工龄、个人帐户资金计算,还可以减少管理机构,将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企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合并,统一管理。这样还能减少推诿扯皮的现象。
三、建立统一的缴费标准和养老金计发办法。
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应综合各地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为基础,缴费标准以职工的工资总额为基数,按25的费率筹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其中单位负担20,个人负担5,将其中的15作为统筹基金,10计入个人帐户。缴费年限不得少于15周年,养老金计发以个人帐户筹集额为计发基数,按照工龄计算,具体的计发办法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根据各地的计发办法修改完善后确定。
凡是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由《社会保障卡》记录,一人一卡,卡随人走,人到哪里,保险就跟到哪里,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劳动者失业后,不管是否再就业,不分城乡,其基本养老保险可以自己接续,如果失业后,未再就业,生活来源没了,确实无法接续养老保险的,可以中断,待实现再就业后,或自己有了条件,可以再接续。
四、统一确定退休年龄。
退休年龄应该有个统一的标准,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退休年龄仍然确定为男60周岁,女50周岁,比较适合。对于从事脑力劳动和比较轻松工作的女性,可以延长5年至55周岁退休,于从事特殊工种和重体力劳动的男性,可以提前5年至55周岁退休。根据目前我国实际情况,可以实行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最终实现男女同龄65周岁退休,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做好顶层设计,不搞一刀切,建议法定退休年龄仍然设在60周岁,达到退休年龄身体条件允许工作需要本人自愿,可以延迟到65周岁。
五、建立统筹城乡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说:十三五”时期社会保障改革与发展的目标任务,就是具有先进的建制理念、明确的发展目标、完整的体系结构、合理的责任分担机制,真正建成符合制度客观规律、适应中国国情的更加公平、更有效率、更可持续的现代社会保障体系。一个公平取向、覆盖全民、保障适度、权责清晰、运行高效、可持续的新型社会保障体系的建成,必定成就民族复兴的中国梦”和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要建成新型社会保障体系必须要实现社会保障城乡统筹,笔者认为,就应该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上率先实现城乡统筹,首先,要建立适合我国农村实际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从2009年开始,我国开始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后来,又在未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中开展试点,到目前为止,已经在全国各地全面推行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县是全国首批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试点县之一。在此,以×县为例,谈谈如何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县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后来为城乡居民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试点暂行办法提出,新农保制度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民普遍参保;对参保农民实行属地管理。
×县新农保的目标任务是: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全县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县新农保参保范围是,凡有×县户籍年满16周岁(在校学生除外)、未参加城镇职工基
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
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民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每年缴费标准分为×元至×元每百元为一个缴费档次共×个缴费档次,参保人可根据自身实际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根据上级调整情况,结合×农民人均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生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政府补贴:缴费×元的政府给予×元补贴,每增加×元政府补贴加×元,缴费×元的,政府给予×元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元(现在已提高到每人每月×元),60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就可按月享受基础养老金,资金由中央、省和县三级政府负担。
对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等缴费困难群体,市、县政府为其代缴50的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对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手术并发症的对象,市、县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45-59周岁的二女结扎户和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除每人每年给予缴费补贴×元外,省财政另增加×元补贴,县政府为其再增补×元;对农村45周岁以下,已落实二女结扎的结扎方和生育一孩后实施绝育措施的夫妻双方,在每人每年按×元缴费补贴的基础上,县政府为其再增补×元。
×县规定,为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以及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帐户。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个人帐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除参保人死亡或移居国外的,其余参保人员的个人帐户概不予退回,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可以转移。参保人死亡或或移居国外的,个人帐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部分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凡×县农村户籍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应以户为单位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对积极参保、长期缴费的青年农民,将实行长缴多得。根据国家和省、市调整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县也将结合本县经济发展水平、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及物价指数变化综合考虑作适度调整,调整标准由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笔者认为,应该总结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经验,在2022年前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金先实行省级统筹,再逐步过度到全国统筹。对于有条件的城乡居民,外出务工的农民,自谋职业的城乡居民要求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允许其参加。应该设计一种公式,允许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互相转移接续。
待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取得成效,农村富裕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并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以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两种制度,两种制度可以互相转移接续,由参保劳动者自由选择参保,从而真正实行城乡一体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六、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为了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确保灵活就业人员老有所养,×省率先出台了《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规定》,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和城镇个体工商户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于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无法确定工资总额,为了让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积极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缴得起养老保险费,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可以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0缴纳养老保险费,全部由个人承担。这一规定让成千上万的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实现了老有所养的愿望。
乡镇养老保险工作总结篇2
关键词:社会保障支出;城乡;均等化;公共服务
中图分类号:F84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2972(2010)05-0054-05
一、引言
社会保障作为公共服务一项基本内容,城乡之间在保障项目、覆盖范围、保障水平、筹资方式等方面存在较大差距。城乡社会保障支出水平则是上述差距的集中体现。陶勇、刘志英研究发现1990年和2002年社会保障总支出中投向农村的比例分别为11.4%和11.0%。胡仲明研究表明城乡社会保障支出差距更大,并呈扩大的趋势,1997-2003年社会保障总支出投向农村的比例从1997年的2.36%下降到2003年的1.80%。已有的研究对认识我国城乡社会保障支出总体状况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一是社会保障支出统计口径不一致,存在重复统计和漏统等问题,导致不同学者研究结论相差甚远,缺乏可比性二是只从总量上分析城乡社会保障支出总体水平,没有对不同项目社会保障支出受益机会和保障水平进行细致的分析。三是城乡社会保障支出水平的比较缺乏延续性,对2003年以后城乡社会保障支出变化趋势缺少分析。
二、我国城乡社会保障支出差距
(一)城乡社会保障项目差异
经过多年的改革,我国已建立起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多项保险制度。社会救助方面,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为核心的社会救助制度框架已基本形成并在不断完善。社会福利方面,我国城镇已建立起针对特殊人群如儿童、残疾人以及老年人的福利制度。此外,过去形成的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制度、公费医疗制度仍在运转。
在农村,2009年政府启动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明确要在2022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医疗保障方面,2003年政府启动了新农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到2008年新农合在全国基本实现全覆盖。社会救助方面,1997年开始探索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已于2007年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并逐步替代已有的家庭特困户救助制度以及其他定期和临时救助制度,以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制度正逐步成型。社会福利项目农村和城镇基本相同,包括儿童、残疾人以及老年人收养等福利项目。
(二)城乡社会保障总支出差距
尽管从社会保障项目上看,与城镇相比,农村只缺少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但在实际运行的过程中,社会保障制度出现了“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特征。城镇社会保障覆盖面广,保障水平高,社会化程度高;而农村社会保障覆盖面窄,保障水平低,社会化水平低。从社会保障支出上看,0城乡社会保障支出差距远远超过因社会保障项目缺失带来的差距。1998年,社会保障总支出中只有2,2%的经费投向农村人口,而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为66,7%:97.8%的社会保障支出用于城镇人口,而城镇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为33.4%。到2007年,农村社会保障支出占社会保障总支出的比例上升到5.6%,城镇社会保障支出占社会保障总支出的比例下降到94.4%。从城乡社会保障支出发展的趋势来看,1998-2002年城乡社会保障支出差距逐渐扩大,农村社会保障支出占总支出的比例从1998年的1.5%下降到2002年的1.2%。2003-2007年随着农村社会保障的快速发展,城乡社会保障支出的差距呈逐渐缩小的趋势,农村社会保障支出占总支出的比例从2003年的1.5%逐渐上升到2007年的5.7%。从人均社会保障支出来看,城乡人均社会保障支出比从最高时期2000年的133.2下降到2007年的20.3。如果不考虑城乡人口结构的变动对城乡人均社会保障支出比的影响,城乡人均社会保障支出比从1998年88.5上升到2002年的164.3,随后从2003年开始下降,从134.8下降到2007年的33.2。城乡社会保障支出差距缩小主要由于新农合取得突破性的进展。2004年新农合覆盖人口只有0.8亿人,基金支出26.4亿元,到2007年新农合覆盖人口达到7.26亿人,基金支出达346.6亿元(见表1)。
(三)城乡财政性社会保障支出差距
长期以来,政府财政支出主要用于农村社会救济和自然灾害救济,对农村其他社会保障的支出基本处于缺失状态。直到2003年,新农合的启动,政府财政才开始大规模介入农村社会保险项目。但政府财政用于农村社会保障支出规模仍然偏小,财政社会保障支出的城镇偏向十分明显。1998-2005年,农村社会保障财政性支出占政府财政支出的比例不到0.5%,即使最高的2007年占财政支出的比例也只有1.1%。而1999-2007年城镇社会保障财政性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一直在10.0%左右(见表2)。
与城乡社会保障总支出发展趋势一样,2003年是财政性社会保障支出城乡差距发展趋势的转折点,2003年之后财政性社会保障支出城乡差距逐渐缩小。1998-2002年,城乡财政性社会保障支出比从14.2扩大到49.5;2003-2007年城乡财政性社会保障支出比从34.7下降到8.4;从人均财政性社会保障支出来看,1998-2002年城乡人均财政性社会保障支出比从28.3上升到77.1,随后开始下降,从2003年的50.9下降到2007年的10.33。若不考虑城乡人口结构的变化,1998-2002年,人均财政性社会保障支出比从1998年28.3增加到2002年98.9,随后又从2003年的69.4下降到2007年的16.8(见图1)。
(四)我国城乡社会保障支出结构差异
从城乡社会保障支出结构发展趋势看,1998-2003年城镇社会保障支出正在进行结构性的调整,社会保障支出重点开始转向了贫困人群,表现在社会救助占社会保障总支出的比重从1998年的0.7%上升到2003年的2.5%。社会保险也在进行调整。城镇医疗保障占社会保障总支出的比重从1998年9.9%上升到2003年15.0%,随后比例基本稳定下来。而养老保障占社会保障支出比例从1998年的77.9%下降到2002年的54.7%,随后也趋于稳定。农村社会保障支出结构性调整比城镇要晚了几年。农村常规社会救助(不含自然灾害救助)支出占社会保障总支出的比重从2003年才开始上升,从当年的0.4%上升到2007年的1.6%。随着新农合逐渐普及,农村医疗保障占社会保障
总支出的比重从2004年的0.4%4升到2007年的3.1%(见表3)。
三、城乡社会保障支出均等化比较
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现阶段我国公共财政建设的重要内容。公共服务均等化其内容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居民享受公共服务的机会均等;二是居民享受公共服务的结果均等。就社会保障而言,机会均等要求城乡居民均有机会获得社会保障的收入或服务支持,换句话说,城乡居民都应该被社会保障所覆盖。结果均等是指城乡居民所获得的社会保障支出在数量和质量上都应大体相等。
(一)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机会均等比较
农村医疗保障受益面要高于城镇。1998年全国范围内建立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其覆盖对象瞄准的是有单位的正式员工。尽管有的地方将覆盖面扩大到所有员工,甚至是农民工。然而这一制度将无工作人员或儿童排除在外,尽管覆盖率逐年上升,但由于制度设计的覆盖对象有限,远远没有达到广泛覆盖的目标。到2007年,我国启动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将覆盖范围扩大到城镇所有无工作居民和儿童,我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迅速上升,但覆盖率也只达到了37.6%。1998年,全国仅有6.6%的农村居民参加合作医疗,2003年启动新农合试点工作以后,新农合覆盖率不断上升,2007年我国有99.8%的农村居民参加了新农合。新农合以家庭为参保单位,以政府出资为主,将成年人和儿童都纳入其保护之下,因而新农合的覆盖率要明显高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
就机会均等而言,城乡之间社会救助的均等化水平正在不断提高。经过1998-2001年持续发展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覆盖范围基本稳定下来,为城镇人口的4.0%左右;与之相比,农村社会救助制度覆盖面曾一度落后城镇,但从2001年开始启动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后,农村社会救助覆盖面也有所增加,但由于特困户救助标准很低,其覆盖范围也一直有限。随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逐渐推开,尤其是到2007年在全国普及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后,农村社会救助的受益面迅速扩大。从2006年开始,农村社会救助受益面已经超过了城镇受益面,若考虑到农村贫困人口要比城镇贫困人口多这一事实,农村社会救助受益面高于城镇是合理的(见表4)。
(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结果均等化比较
从结果均等来看,养老保障水平和医疗保障水平城乡之间差异仍然十分巨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缺少政府财力支持,缴费水平比较低,因而保障水平也比较低。2000年,城镇人均养老金是农村人均养老金的9.5倍,到2007年,城镇人均养老金是农村人均养老金的11-8倍,养老保障水平城乡差距进一步扩大。若以医疗保险的补偿力度或支付比例来衡量城乡医疗保障水平的差异,则城乡之间的差距在14.0%-34.0%。据统计,城镇职工医保目前支付比例约为70%,城镇居民医保约为50%。_新农合住院实际补偿比总体上是36%。从人均医疗保险支出额来看,城乡人均医疗保险支出比从2003年21.1下降到2007年的14.7。新农合覆盖面要远远高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但保障效果和水平比较低(见表5)。
从社会救助实际补差绝对值来看,城乡社会救助人均补差额存在较大的差距。若考虑到城乡低收入家庭消费支出差异,实际上城乡社会救助补助水平差别不大。社会救助瞄准的是城乡最低收入家庭,以社会救助人均补差额占城镇居民最低收入和农村居民低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比例来看,2002-2007年城镇社会救助补差额占城镇最低收入人均消费支出的比重为24.0%~32.8%,农村社会救助补差额占农村低收入家庭人均消费支出的比重为16.3%~30.4%,农村社会救助补差水平低于城镇,但差距不大。
四、缩小城乡社会保障支出差距的思路
近年来,随着统筹城乡发展战略的实施,国家对农村社会保障的投入逐渐增加,城乡社会保障支出的差距有所缩小。从城乡社会保障支出均等化程度来看,城乡社会救助均等化程度较高。而随着以政府出资为主的新农合基本普及,农村医疗保障的覆盖面要高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但保障水平要明显落后城镇。而养老保障,无论是机会均等还是结果均等,城乡之间都存在巨大的差异。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问题的实质是公共财政的问题,其核心和关键是如何实现公共财政资源的公平分配。因此,要缩小城乡社会保障支出差异,使城乡居民获得基本均等的社会保障服务,从长远来看有赖于实现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而当前最为关键是政府要改变社会保障重城镇、轻农村的财政投入机制。
第一,政府要切实担负起建设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重任,扎实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试点工作。从社会保障制度运行的根本需要来看,财政责任是政府在社会保障中的“第一”责任。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逐步建立和完善与政府财政支持息息相关。1998年,财政补贴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支出的比例为1.1%,而到2007年该比例已上升到18.6%。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政府只提供政策支持,这种没有财政支持的政策导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窄、水平低,实际上处于可有可无的境地。历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支出占社会保障总支出的比重不到1.0%。因此,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上,国家不仅要有相应的政策扶持,而且要直接承担必要的财力。国家财政在全额支付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基础上,地方财政要增加对个人账户的补贴,切实调动农民参保缴费的积极性,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真正惠及广大农民,弥补农村社会保障结构性缺陷(见表6)。
第二,进一步加大新农合的财政补贴力度,提高参保农民的缴费额度。新农合要想发挥最基本的大病统筹保障功能,人均筹资总额要达到人均医药费用的40%~50%,或人均纯收入的2.0%~3.0%。但如果要具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功能,筹资额将要达到人均纯收入的6.0%~8.0%左右。2008年,我国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为4761.0元,达到大病统筹目的需要的缴费额为95.2~142.8元;而新农合2008年缴费额为100元,勉强达到了大病统筹所需要的筹资额度,从2010年开始新农合筹资额度达到150元,虽然达到了大病统筹的筹资额度,但远远没有达到具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账户功能的筹资额度。
第三,加快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一体化的建设。首先,城乡低保保障水平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社会政策的国际文献一般把民众收入中位数的30%视为“极端贫困线”,40%为“严重贫困线”,50%为“温和贫困线”,60%为“近乎贫困线”。由于我国的统计年鉴没有公布收入的中位数,本文用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来估算城乡贫困线的水平。2006年城乡低保标准分别占当年人均收支均值的
17.3%和23.7%,2007年城乡低保标准分别占当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9%和20.3%。依据这些标准来衡量,我国城乡低保标准尚是极端贫困线。相比较而言农村的相对低保水平高于城市。其次,城乡家计调查尺度要一致。尽管农村低保水平要高于城市,而前文分析发现城镇社会救助的人均实际补差水平却高于农村。由于农村低保筹资以地方政府为主体,不排除有些地方限于财力,通过高估或虚拟农村居民的收入来达到减少财政支出的目的。最后,城乡低保中央和地方财政分担机制要大体相同。2007年中央首次安排农村低保的补助基金,不仅时间比城镇晚,而且支持力度也不及城市低保。如2008年城镇低保累计支出的385.2亿元中来自中央补助资金为266.97亿元;而农村低保累计支出的222.3亿元中来自中央补助资金为93,5亿元。旧显然,农村低保中央只承担了42.1%的责任,与城镇低保中央财政所承担的69.3%的责任还有很大差距。因此中央财政要进一步加大对农村低保转移支付力度,体现城乡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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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养老保险工作总结篇3
(一)目标代替率标准。结合有关理论研究表明:如果养老金水平不足适度水平,则将会使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难以得到保障,与此同时也会使消费的增长难以得到有效刺激。在养老金水平无限升高的情况下,便难以起到激励人热情对待工作,同时也将使政府财政压力大大增加。因此,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方案涉及过程中,对与适度水平的标准加以明确便显得极为重要:(1)低保标准。在目标代替率低保标准的确立方面,需以某一年的平均数作为标准,进而取其整数,即:①农村低保水平在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中所占的比重;②城镇低保水平在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中所占的比重。(2)恩格尔系数标准。第一步:以1997至2013年恩格尔系数为依据,然后进行回归性分析,重点对将来五十年的恩格尔系数进行预测。第二步:对2014年到2064年之间的五十年的恩格尔系数进行预测,对食品总支出在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中的比重加以明确,同时食品总支出在农村人均纯收入当中比重也需加以明确。在充分获取上述数据后,拟定对数回归方程,最终得出预测结果。
(二)部分方案设计。对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待遇来说,其确立需遵循的准则为“保基本”;也就是说,需使待遇领取者的养老金替代率水平维持在领取周期以内而不会发生改变。由于篇幅的限制以及针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作出的方案诸多,因此本文就针对其中的两种方案展开分析:(1)第一种方案:保证基本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替代率总和能够与生活保障水平的下限值保持一致性。在2022年,由制度承担的基本养老金替代率实现完全整合,而整体目标替代率水平则预测在2042年前后完成。(2)第二种方案:保证基本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替代率总和能够与食品支出水平保持一致性。在2022年,由制度承担的基本养老金替代率实现完全整合。相关学者经研究表明:倘若采取方案一,则到2022年农村的基本养老金代替率水平大约为22%;而城镇的基本养老金代替率水平大约为13%。不难看出,在方案二中,主要是对缴费机制加以调整,使个人账户模糊加大,进一步使人账户替代率可以达到上述两种方案的替代率差额。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调整的有效策略探究
(一)构建全新的养老金调整机制。结合近年来有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调整的数据信息可知,在养老保险目标代替率选取方面与许多要素存在相关性。为了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更具公平性,需以我国社会经济水平发展为依据,进而构建全新的养老金调整机制,从而使收入分配调整过程中社会保障力度的价值作用充分展现出来。
(二)做好财政支出结构的优化调整工作。以将来合理替代率水平的解析为依据,可知把目标代替率在低保与恩格尔系数两者之间加以设置是可行的。但由于基于地方财政收入当中,财政补贴占了较大的比重;因此,便需要做好财政支出结构的优化调整,使社会保障的支出得以扩展。与此同时,为了机制的完善,还可以构建符合社会经济水平的地方财政分担机制等,以此确保财政支出结构更具优化性。
(三)加强个人账户在养老金待遇计发中的作用。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当中,个人账户的运行模式是“实账制”,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存在差异,在明确个人账户保值的基础上,才能够使个人账户替代率水平得到有效确立。所以,基于养老金待遇机制当中,需对个人账户的价值作用加以重视。构建个人账户基金投资运营模式,充分发挥规模经济效益,进一步使个人账户的保障及升值得到有效保障。
乡镇养老保险工作总结篇4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系列讲话精神,按照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解决城乡居民老有所养的问题。一是坚持从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坚持个人与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坚持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
二、工作任务目标
从2016年3月1日开始启动征缴工作,到2016年5月30日止,实现缴费率达到95%以上,发放率达到100%。
三、参保范围
凡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当期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等现有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无任何形式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保。年满60周岁的人员按《暂行办法》规定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
四、基金筹集
(一)城乡居保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构成。
1、个人缴费。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设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十个档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设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800元、1000元七个档次。参保人员应按年一次性缴费,并在一个缴费年度内只能选择一个缴费档次缴费。缴费标准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
2、政府补贴。
(1)实行政府补贴和个人缴费挂钩,多缴多补。对选择100元缴费档次的,政府每人每年补贴30元,其中省财政承担60%、市财政承担40%。对选择2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政府除每人补贴30元以外,按每增加一个档次另给予5元的补贴,增加部分由市财政承担。
(2)、给予双女户(含少数民族三女户)夫妇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含结扎和上环)(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除外)、独生子女领证户家庭的参保人员每人每年10元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3)按照《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评残达一级或二级的残疾人、城乡独生子女伤残(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含三级)或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父母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参保人员,政府按每人每年100元的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分担60%、市财政分担40%。上述人员可以在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的基础上按规定继续缴费。
(4)享受五保户(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除外)、城乡低保人员、重点优抚对象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市政府为其代缴每年100元最低养老保险费。
(二)城乡居民补缴的养老保险费,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三)农保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四)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每年结息一次。
五、领取养老金的条件和待遇
(一)领取条件。
按规定参保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自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二)养老金待遇。
1、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养老金支付终身。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缴费年限满15年,每多缴一年,基础养老金增加4元,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60%,市财政承担40%;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缴费年限满15年,每多缴一年,基础养老金增加2元,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基础养老金标准根据国家对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的调整而适时调整。
2、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个人账户存储额不足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时,由城乡居保社会统筹账户支付。社会统筹账户不足支付时,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3、在同一时期内,单位职工、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只能参加一种符合本人条件的社会养老保险,并相应享受一种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4、城乡居民出国(境)定居、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本息余额,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退还其本人、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其个人账户中政府补贴资金本息划入当地城乡居保社会统筹账户,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员的养老金。
5、城乡居民年满60周岁前跨省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其个人账户资金本息,除政府补贴外,可以全部转移,也可以一次性退还其本人。
城乡居民年满60周岁前省内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其个人账户资金本息全部转移。
六、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我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镇政府决定成立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由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同志任镇级经办人员。办公室电话:传真:
七、职责分工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沟通,既要明确责任,又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积极推进。为明确责任,确保此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现对各有关部门分工如下:
(一)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推进、检查、监督贯彻执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相关政策和规定的执行情况,确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落到实处。
(二)镇委、镇政府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制定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并定期公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三)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组织实施,并为参保人员建立档案,做好养老保险费的征缴、核算、发放、划转、退还登记以及档案管理等工作。
(四)各村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指导,参保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及保费征缴工作。村干部负责本村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宣传发动及本村参保人员、享受政府代缴保费的特殊群体的户籍证明、身份证、缴费档次的统计申报和享受养老保险人员的统计申报、参保人员死亡当月报告等服务工作。
八、实施步骤
为了全面完成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目标,分三个阶段开展工作:
(一)筹备阶段:(4月15日——4月30日)
1、做好银行代扣准备工作。在代扣前做好缴费档次修改、分流存款人群、核查特殊性质参保人等工作,推动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代扣代缴工作顺利开展。
2、做好宣传工作。特别是在政策有变动的地方,给群众做好解释工作,让整个参保过程公开透明,使群众自愿参保、自觉参保。
(二)保费征缴阶段:(5月1日——6月30日)
1、镇、村两级分别召开城乡居保工作动员大会。
2、各村委会协管员、村干部做好保费催缴工作,保证参保人在扣缴期限内缴纳当年保险费。
3、镇经办人员及时将受理业务录入信息系统,在规定办理时间内送市社保局复核,以便进行保费代扣。
4、保费征缴进度情况及时上报,实行村委会每日一报,镇每周一报制度。
(三)总结检查阶段:(10月1日——12月20日)
按照工作目标,镇城乡居保工作领导小组对各村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总结经验。
九、工作要求
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涉及镇、村委会、村小组,人数多,时间紧,工作难度大,全镇上下要在吃透政策的基础上,理清思路,抓住关键,克服一切困难,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各村委会要充分认识我镇实施城乡居保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城乡居保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主要领导要亲自主持制定实施方案,亲临指导工作,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城乡居保工作是一项实实在在的惠民工程,同时也是一项新生事物。广大干部要求认真学习《暂行办法》和《实施方案》等文件,学深学透,弄懂弄通。要通过算细账,作对比的办法,让广大城乡居民真正地理解、支持政府的这项政策。
(三)脚踏实地、稳步推进。要建立领导干部负责制,镇干部包村委会,村委会包村小组,村小组分片包户,集中力量,抓好落实。一是在保费征缴过程中,领导干部要带头,村委会干部以及全体党员家庭符合城乡居保参保条件的人员,必须全部带头参保。二是由易到难,寻找突破口。凡满60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要做到应保尽保。要举办一到二次的现场发放存折仪式,做到“以发促保”。三是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紧密配合,提高工作效率,银行代办点要专人负责,征缴的保险费要及时全部上划市财政专户。
乡镇养老保险工作总结篇5
年12月底前完成参保人员登记,城乡居民参保率达到95%以上,基本实现全覆盖,符合条件的60周岁以上人员全部办理发放基础养老金手续。
二、阶段任务
第一阶段:准备启动阶段(9月1日—9月25日)
1、建立组织机构。成立由镇党委书记任组长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落实镇、村专职工作人员。
2、组织调查摸底。摸清全镇人口结构情况,着重摸清60周岁以上人员基本情况。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9月25日—12月31日)
1、广泛宣传发动。通过悬挂横幅、发放宣传材料等方式,大力宣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做到人人知晓,户户明白。10月20日前召开动员大会,布置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2、组织业务培训。动员大会后举办业务培训班,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和业务操作进行详细讲解,确保每个干部熟悉政策、掌握操作。
3、及时补办身份证。对至今还没有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通知他们在10月底之前抓紧补办。
4、开展保费征缴。10月16日至11月30日,镇、村干部上门上户开展政策宣传,办理参保工作,征缴保险费,并做好参保人员信息录入和档案整理工作。
5、待遇发放到位。根据要求,凡符合领取条件的我镇60周岁以上人员,享受的基础养老金必须在年12月底前发放到位。
第三阶段:总结阶段
镇对各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交流典型经验。
三、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村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复杂性、艰巨性、长期性和重要性,认真按照党委政府的统一布置,切实履行职责,通力协作,全力推进我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顺利开展。
乡镇养老保险工作总结篇6
一、建立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近年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建设,我县已建立了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为主体,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等制度为补充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并取得积极成效。截止20*年底,在全县11.14万名常住户籍人口(城镇居民2.*万人,农村居民9.11万人)中,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有8334人,占7.48%;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有2674人,占2.40%;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有4620人,占4.15%;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有18928人,占16.99%。上述制度的建立,解决了部分居民群众的养老保障问题,化解了一批影响我县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社会问题,为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然而,从目前情况看,全县还有约8.15万名城乡一般居民(占全县常住户籍人口的73.16%),缺乏系统性的养老制度保障;同时,由于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思路不尽合理,致使农村原参保人员的养老问题实际上没有得到妥善解决,加上这一块,相当于全县实际上有90.15%的居民群众没有得到真正意义上的养老保障。因此,在不断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并充分发挥其保障功能的基础上,有必要加快探索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思路,尽快解决广大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障问题。
第一,建立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要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要坚持以人为本,从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入手,注重社会公平,注重经济社会统筹协调发展,使全县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在养老保障方面,只有实现广覆盖,使城乡居民群众人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障,才能体现公平,才能实现共享,才能使社会更加和谐。目前,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只覆盖到城镇从业人员和农村部分居民,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又缺乏应有的保障功能。因此,探索建立新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养老保障的目标,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坚持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和客观使然。
第二,建立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把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摆在首位的具体表现。一方面,受工业化、城市化的影响,城乡大批青壮年向第二、第三产业转移,人口地域性结构发生较大变化,农村老年农民的日常生活较为困难。另一方面,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推广,越来越多的城乡家庭呈现上养四位老人、下养一个孩子的“四二一”结构,传统的“养儿防老”的家庭保障功能受到严重削弱,城乡家庭养老功能逐步淡化和弱化,靠代际供养已经难以解决养老问题。再一方面,随着老龄社会的提前到来,加上目前推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由于覆盖面窄、参保人数少、保障程度低等缺陷,无法满足参保人员养老的需要,给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导致我县城乡社会养老所面临的问题日趋突出。因此,随着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推进,这几年来,城乡居民要求解决养老保障的愿望越来越强烈,社会各方面的呼声越来越高。针对这种情况,在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过程中,抓紧建立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将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扩展到全体城乡居民,这一方面充分反映了人民群众的呼声和要求,反映了他们的实际需要,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提高广大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水平,从而缓解广大居民因老致贫、因老返贫等问题,体现了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时代要求。
第三,建立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养老保险制度自身的发展规律。依据统计学上的“大数法则”,各类保险只有不断扩大覆盖面,才能提高保险基金的共济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十五”期间,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基金支付能力越来越强,覆盖范围从国有、集体单位扩大到了非公经济组织,从正规就业人员扩大到了灵活就业人员,从城镇从业人员扩大到了进城务工人员。在这种情况下,将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扩大到全体城乡居民,符合养老保险制度自身的发展规律,是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需要。
第四,建立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构建大社保体系的重要内容。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文明与进步的标志,也是一种制度创新、政策创新和体制、机制创新。近年来,我县相继出台实施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集中供养、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等新制度,扩大了社会保障的受益面,也受到了广大居民群众的欢迎。在此基础上,建立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解决全体城乡居民的养老之忧,正是坚持探索、锐意进取、开拓创新的具体体现,同时也丰富了大社保体系的内涵,必将推动大社保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二、我县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及现状
1、发展历史及沿革
根据国家"七五"计划关于"抓紧建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的要求,民政部早在*年就开始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探索。*年,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订下发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民办发〔*〕2号),并在全国有条件的地区逐步推广。
我县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发展过程共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试点探索阶段:*年实施的《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浙政发〔*〕4号)规定,从*年起,由各级民政部门负责为非城镇户口的农村各类人员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根据《暂行办法》精神,我县出台了《关于建立云和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云政办〔*〕16号)和《云和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云政办〔*〕21号),并于*年4月在云和镇红光、沙溪两个村进行了试点。二是全面推广阶段:*年底,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开始在全县铺开,覆盖了全县所有乡镇和行政村、11家福利企业及1个零散户。我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0元,上不封顶(浙政发〔*〕4号文件规定的月缴纳标准分为2、4、6、8、10、12、14、16、18、20元等十个档次);农保基金主要依靠银行定期存款实现保值增值,同时,根据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的调整情况来确定参保人员的养老金水平。三是整顿规范阶段:*年,国务院将此项工作从民政部门划归劳动保障部门。*年,受宏观经济影响,国务院要求停止接受新业务,对“农保”进行整顿规范。我县的农保工作以保持稳定为原则,做到“工作不断、队伍不散、基金不丢”,并于20*年9月把该项工作从县民政局下属的农保处整体划入县社保处管理,顺利完成了农保机构的职能划转。
2、工作现状
通过十多年的努力探索,我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目前已达到一定规模,在农村也有一定的影响面,但成效一般。到目前为止,全县共有14个乡镇、170个行政村、11家福利企业和1个零散户开展了农保工作,参保人数有18928人,参保率为20.77%;积累基金341.54万元,累计支付待遇1.49万元;在目前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286人中,享受待遇最少的每人每月只有0.21元,最多的每人每月也只有21.42元,月平均待遇为2.20元,月领取额在1元以下的有194人,20元以上的只有2人。由于缴费起点低、待遇标准低,目前我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没有新保及续保人员,实际上已处于停滞状态。为维护农保政策和业务的稳定性、连续性以及农村社会的稳定发展,我县农保工作处于不宣传、不发动,上门参保不中止的状态。
三、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
(一)现行农保制度的主要内容
我县现行农保制度的主要政策依据是*年由民政部制订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和*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的《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其主要政策内容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参保对象范围:60周岁以下农村户籍公民,包括务农务工经商人员及乡镇招聘干部、应征入伍青年、民办教师、医生和其他各业劳动者等。
2、资金筹集方式:坚持农民自我保障为主和自助与互济相结合的原则,采取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含国家让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和储蓄积累式的办法进行筹集;最低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0元。
3、资金积累方式:缴费建立个人账户,属于个人所有,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含国家让利)均记在个人名下。
4、待遇享受规定:我县参保人员领取养老金的年龄为60周岁,待遇标准按达到领取年龄时个人账户的积累总额确定,并根据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调整情况来确定参保人员的养老金水平。领取养老金的保证期为十年。
5、基金管理方式:基金以县为单位统筹,并按国家有关金融政策运营管理,主要依靠银行定期存款和购买国债的方式实现保值增值。
(二)现行制度设计存在的主要缺陷及分析
现行农保制度是在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规划制订的,符合当时国民经济状况和农村特点,也曾受到农民的普遍欢迎。但是,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和农民生活生产方式的转变,我县农保工作出现了因缺乏激励机制和扶持政策而“扩不出”、因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不相适应而“保不齐”、因制度衔接性差而“流不动”等问题。现行制度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下列方面:
1、稳定性和适应性差。首先,我县现行的农保制度基本上是在民政部颁布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和省政府印发的《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基础上稍作修改形成的,因缺乏应有的法律效力而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导致本来就心存疑虑的农民更加不愿投保。其次,在城镇社会保险体系日趋完善的今天,将乡镇企业职工、私营企业主和雇员等有劳动关系的群体继续纳入现行农保制度有失公平性。第三,缴费机制设计时尽管考虑到了农民收入季节性和不稳定的特点,但是明显缺乏弹性。如按*年我省暂行办法规定,按月缴费标准一直维持在6—20元之间,但十年前的缴费标准是无法适应如今经济环境的发展变化的。第四,现行的养老金计发系数按8.8%的利率测算,具有上世纪90年代初期中国经济高利率和高通胀的鲜明特征。但是随着国家连续降息,如此高的利率已经是“可望而不可及”了。
2、基金保值增值困难。《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规定,“基金以县为单位统一管理,主要以购买国家财政发行的高利率债券和存入银行实现保值增值。”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由于缺乏合适的投资渠道和投资人才,都是将基金存入银行进行管理。但是,由于银行利率不断下调(如一年期存款利率已从*年的10.98%下调至现在的4.14%),再加上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因此,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要实现保值已经相当困难,更不用说增值。这就造成政府的包袱加重,出现了参保的人越多而国家赔得越多的尴尬局面。
3、保障功能弱。一方面,由于实行自愿投保,大多数人员采用一次性缴费方式,缴费总额普遍较低。同时,基金积累类似于银行存款,靠自我积累模式,而养老金待遇则仅靠自我缴费的个人账户积累总额来确定。加之,当时是在预定利率12%的情况下制订政策的,较少考虑到金融风险,结果在政策推出后,银行利率接连下调。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使资金能够平衡运行,国家原先承诺的农民养老保险帐户的利率只好下调(1997年1月下调至8.8%,*年1月下调至6.8%,*年7月下调至5%,*年7月起更下调至2.5%),造成参保人员的保障水平不高,实际收益明显低于按过去高利率计算出的养老金,使人们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信心更是大打折扣。另一方面,待遇享受没有设计增长机制,几十年同一标准。随着物价水平的变化,养老金事实上是在不断地“缩水”之中,不仅难以吸引农民参保,更难以真正起到保障老年农民基本生活的作用。
4、政府责任缺位。原民政部农村养老保险办公室制定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资金筹集上坚持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但是,一方面,由于在制度设计中没有硬性规定政府责任的具体机制,而变成了完全依靠个人积累和基金自身的增值来实现保障和收支平衡。面对增值渠道不畅通的现实,以理论上较高的支付系数和实际中缺乏政府投入的事实,基金明显孕育着较大的财务风险。另一方面,由于大多数集体无力或不愿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给予补助,绝大多数普通农民得不到任何补贴,这种资金筹集方式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际上是一种强制性储蓄或鼓励性储蓄,缺乏社会保障应有的社会性和福利性。
四、我县建立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条件分析
(一)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具备了一定的基础条件。
1、较高的养老意识为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提供了思想基础。
由于多年来各类养老保险宣传以及社会高度信息化,广大城乡居民对养老保险有了基本认识并产生较为强烈的要求。一是城乡居民的养老意识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要求出台新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或完善现行“农保”政策)、依靠养老保险实现养老的意愿较为强烈。二是通过社会保险信息的广泛传递,广大城乡居民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比较羡慕,从而增加了对养老保险制度的认识和要求。三是商业保险公司的大力宣传,使广大城乡居民多了一份比较。绝大部分居民感觉商业养老保险有吸引力但缴费额较高,希望政府能承办低缴费额的“政府福利型”养老保险业务。这都为尽快建立并完善科学合理又适应广大城乡居民缴费能力的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提供了必要的思想基础。
2、相关政策法规明确了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政策走向。
(1)《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党的十六大早已经明确提出“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2)20*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除了继续重点“关注”农业保险外,还以农村人身保险为突破口,首次出现了“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等表述。
(3)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之一,是“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同时,要求在“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时,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要“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
(4)《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决定》(浙委〔20*〕28号)提出,要“围绕人人享有社会保障的目标,加快建设覆盖广泛、保障水平逐步提高、管理规范方便有效、与全面小康社会发展水准相适应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按照“个人养老储蓄为主、集体补助为辅、政府适当补贴”的原则,加快建立面向农业劳动者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5)20*年云和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把“重视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列入今后五年要抓好的七个方面重点工作之一,提出要“继续完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基本社会保障制度”。
3、多年实践所积累的管理经验奠定了良好的工作基础。
我县现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比较健全,队伍比较稳定,管理基础工作比较规范,经过十多年的实践和探索,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这为下一步建立和完善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奠定了基础。
(二)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经济条件还比较薄弱。
建设新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除了要考虑社会认同程度、制度发展方向、现有工作基础等方面因素外,重点要考虑地方财政支持能力、城乡居民承受能力以及制度本身保障功能及其所能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随着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我县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据统计,从*年到20*年,全县生产总值从8.01亿元增长到22.41亿元,年均递增11.9%;人均生产总值从7530元增长到20158元,年均递增11.7%;农业占三产结构的比重,已经从24.6%下降到12.5%。然而,从目前情况看,农业占有生产总值的比重仍然较大,农业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比重高达82%,同时,财政收入只有2.82亿元(其中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只有1.65亿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只有14556元,农民人均纯收入也只有4267元。因此,我县经济社会仍将以发展第二和第三产业为主,离“以城带乡、以工促农”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政府财政支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能力还不够强,城乡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仍然较弱,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必需的物质基础还较为薄弱。
五、建立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思路
以上分析表明,我县建设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已经具备了一定思想认识基础和工作经验,制度建设的政策走向也已经较为明确。虽然目前的经济条件还比较薄弱,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从执政为民和关注民生的角度出发,我们应主动创新,稳妥谋划,积极探索建立符合我县实际情况和适应民生需求的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一)指导思想
按照政府组织引导、群众自愿参加的原则,通过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筹集资金,建立以储蓄积累与享受待遇调整机制为核心的“低门槛、多层次、广覆盖、可接轨”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模式,为新型城乡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提供必要的支持与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循序渐进、突出重点的原则。从近期看,随着城市化、工业化进程加快,越来越多的城乡居民进入二、三产业,或者季节性、阶段性地从事非农产业。因此,当前这个阶段要有所侧重,重点解决好大龄农村人员(男45周岁以上、女40周岁以上)的养老问题,对此年龄段以下的人员,可通过积极创造条件,将其逐步纳入城乡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从长远看,随着政府财政和农民经济承受能力的提高,养老保障体系的容纳能力会不断增强。所以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要从适应户籍和职业转移的需要、适应城乡一体化的发展趋势角度来设计,以利于今后的沟通和衔接。
2、保障水平与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相适应的原则。从我县实际来看,首先,区域之间也还存在着经济不平衡,各乡镇以及同一乡镇的各个村之间的经济情况存在不小的差异性,由此造成城乡居民的收入和消费支出存在着较大不同。其次,城镇居民的生活方式与农村居民毕竟有所区别,农村居民或多或少还拥有着可以作为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源的土地,相对而言,他们的生活费用中需要由现金支出的比例相对低一些,而城镇居民的衣食住行基本上都要用现金来获取。同时,这两个群体的医疗需求也存在较大距离。因此,当前设计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时,要着眼于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实际情况和需求,通过养老保险来为他们年老以后的生活提供必要的资金补助,同时继续立足于土地保障、家庭保障等多种方式相结合,多层次、多方位地解决其养老问题。
3、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政府投入力度的原则。设计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时,必须弥补原先制度设计中缺乏政府投入机制的不足。缴费可以以个人为主,村集体视自身经济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同时,加大政府投入力度,明确政府缴费补贴的具体比例,并对经济困难群众予以适当倾斜。
4、简洁直观、便于接受的原则。居民群众是最讲实际的群体,需要的是能看得见、摸得着的实际利益。因此,新制度的设计必须简单直观,具有灵活性,让城乡居民真正感觉到实惠,这样才易于群众的接受和参与。
(三)具体设想
1、制度定位。新制度应该定位在建立我县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而不是对现行农保制度进行补充和完善。新制度出台后,应该明确暂停受理老农保业务,通过制度衔接,逐步消化老农保,以利于推进新型养老保险。
2、范围对象。新制度的实施对象界定为在云和县行政区域内16周岁至60周岁、具有我县常住户籍的城乡居民。由于生产经营方式的转换,城乡居民中已经有部分参加了现行的各类政府性养老保险,所以重点解决对象是除已参加政府性养老保险以外的其他城乡居民中的大龄人员(男性45周岁以上、女性40周岁以上)。
3、缴费标准。考虑到城乡居民收入不稳定的特点,参保时年龄未满60周岁的人员采取按年缴纳的方式缴费,缴费金额按缴费基数乘以缴费比例确定。首先,根据我县城乡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县财政的支持能力,同时考虑到有关统计数据的公布时间有一定的滞后性,一方面,缴费基数可按上上年全县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或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另一方面,缴费以个人为主,村集体视其自身经济状况给予适当补助(个人和村集体经济的缴费比例不低于8%),同时县财政可按不低于上上年全县农民人均纯收入或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标准进行补贴,并向经济困难的群众适当倾斜(县财政按不低于5%的比例给予补贴)。其次,为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也为了提高城乡居民的参保缴费意识,可确定缴费年限为15年。再者,参保时年龄已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由于年纪较大,逐年缴纳不现实,所以可采取一次性缴费方式,缴费金额按缴费时上上年全县农村居民月人均纯收入或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规定的比例和缴费月份确定,缴费月份具体标准视年龄增长情况逐年递减。
4、帐户管理。为确保养老金计发基数的确定性,可将个人缴纳部分和村集体补助部分用来建立个人缴费帐户。同时,为提高基础养老金的计发水平,可将县财政补贴中的一部分用于建立参保人员补贴帐户(比如县财政补贴5%,其中3%补贴到个人),并按规定与个人缴费账户储存额本息合并计算养老待遇。另外,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可将县财政补贴部分的其余部分(比如县财政补贴5%中的2%部分),用于建立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借以逐步提高参保人员的待遇水平。
为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和增值,也为了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账户、补贴账户和统筹帐户每年可参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帐利率标准计息一次。参保人员自领取养老金之月开始,其个人缴费账户储存额再参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领取养老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计息规定办理。
参保人员异地(跨统筹地)迁居,其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账户储存额本息,能转移的,转移迁入地社会保险机构;不能转移的,可一次性退还本人。
5、待遇享受。设计待遇时要把握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待遇计发办法采取缴费确定型,根据缴费账户积累总额确定待遇标准;二是设置养老金调整机制,养老金根据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基金支付能力及银行利率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所需资金从统筹基金中列支。
具体来说,月养老金起领标准为缴费账户积累总额乘以待遇计发系数。假定参保人员领取养老金的保证期为13年,则年满60周岁人员的待遇计发系数为1/156;60周岁以上人员的待遇计发系数则与其缴费月份保持固定的比例关系。参保人员死亡后,其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账户储存额本息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6、制度衔接。本着平稳过渡、操作方便的原则,新制度可以与原农保、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在一定条件内衔接,新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账户和补贴账户储存额本息可以按有关规定折算过渡,以利于今后城乡保障方式的融合。
(四)费用测算
鉴于我县实际,在设计我县建设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一方面,城镇居民的保障水平应低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另一方面,鉴于大部分农村居民的生产和生活还可以借助耕地来实现基础保障,其保障水平可略低于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从目前情况看,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7*.8元(其中单位缴纳2648.4元,个人缴纳1059.4元),月平均养老金享受标准为1164.32元;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四个档次的平均缴费标准为每人2.7万元(其中
政府补助1.375万元,个人和集体缴纳1.325万元),月平均享受待遇为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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