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投资基金论文(6篇)
信托投资基金论文篇1
关键词:集合理财产品信托金融
当前,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都在积极推出各类集合理财产品。2004年,我国商业银行加快推出人民币理财计划;2005年,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面世;2006年,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和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进入快车道,集合理财竞争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目前,金融市场上交易的金融产品或者金融工具都是体现一定权利义务和责任关系的合约,明确金融产品的法律关系是金融活动有序展开的基础。对同一类产品应该统一立法,为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风险进行明确划分和适当分配,目的是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防范风险。把当前众多金融机构开展集合理财产品统一到信托轨道上来,可以满足投资安全和投资效率的双重需要,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
信托的扩展运用
上世纪初,我国模仿英美法系国家导入信托业,信托投资公司即脱胎于银行业,其功能定位的争论从未停息。改革开放以来,信托业继续被引入金融投资领域,之后信托投资公司虽然历经五次整顿,甚至《信托法》颁布实施多年,我国信托业的定位问题仍然是一个悬而未决的理论兼实践问题。
事实上,信托与公司、委托-等一样,属于一种制度性“公共物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尤其理财市场的竞争加剧,出现了对信托制度进行拓展运用的客观要求和趋势,从而信托制度的内在价值和功能在世界范围内开始有所张扬。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制度的确立是信托制度拓展运用的典型。此后,企业年金等引进信托制度,社保基金、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产业投资基金、房地产信托基金以及资产证券化产品等都有运用信托制度的要求。银行集合委托贷款以及券商集合理财计划限于委托制度框架内,不过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管制结果。
信托制度拓展运用可以看作金融混业的一种因素或征兆。同时,表明信托业已经朝着打破“制度垄断”和“行业垄断”的方向迈进,信托公司面临的不仅是一般意义上的不同机构之间、不同金融行业的竞争,还面临如何运用信托制度的竞争。具有典型意义的是,中国证监会于2004年10月21日《关于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原则规定的基础上,对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具体操作及监管事宜进行了详细规定。2005年3月,经证监会批准的光大证券“光大阳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广发证券“广发理财2号集合理财计划”相继成立。
《通知》内容在多方面出现了与信托公司的资金信托管理办法内容相似,甚至接近的地方,为防范道德风险和变相融资,设置了明确而详尽的规则。该产品实际上是基金产品与信托产品的共生物,形式上偏重于基金,实质上则是信托关系,而名义上却是委托关系。从设立专门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来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具有信托特征。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不管是以证券公司的名义设立,还是以集合资产管理组合的名义设立,标的所有权都发生了转移,从而超越民法对于委托理财的规定,符合信托法的规定。因此,如果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按信托法的要求进行规范,更有利于发展。
从监管层面来看,如果将信托定位于信托投资公司从事的信托业务,而否认社会上已经存在的以委托面目出现的信托样态,容易人为制造制度性风险。在我国当前金融经营分业管理的模式下,不能以主体身份判定营业特征,其他金融机构从事的信托业务也应该划定为信托范畴,防止剥夺他们存在的合法基础,尤其是信托机制本身就具有极强的脱法功效,管制之间的空白和冲突反而为其所用,这就可能酿造普遍的脱法行为,令大量交易行为处于非法与合法之间的灰色地带。应当允许信托的多元化,否则这种“地下”信托容易引发新的交易安全问题。
立足信托关系的集合理财产品
我国金融机构选择信托模式竞争理财市场的最重要也是最简单的原因,即信托模式本身就是“好用”的金融工具。“好用”主要是说信托产品具有灵活性和规避管制的“自由基”,具有高度弹性空间,在打通不同金融市场以及金融与实业领域的间隙方面具有特别深刻的穿透力,同时又具有良好的集资效应,可以迅速覆盖社会的机构投资者和自然人投资者。金融机构的金字招牌,吸引众多停留在存款认知水准的百姓大众的注意力。
在各类金融产品推出之际,监管机构应预先以法规形式明确禁止不当行为,防止和最大限度地减少逆向选择的可能性。例如,防止假债券回购、假委托存款委托贷款、假信托业务等。否则,一旦问题暴露了时寻求解决办法,往往代价沉重。尤其是利用信托机制集合投资或集合理财类的产品,因其规模大且善于规避管制,如果不强制安排交易结构和规范标准的法律结构,否认其信托性质和潜在的巨大风险,等待证券业、银行业的将是信托投资公司已经走过的重重困难。
作为表外业务的理财产品本来应当由投资者承担投资风险,但前提是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已尽法定和约定的善良管理和诚信义务。如果金融机构未尽义务,则应承担信托责任或者最低也是违约责任、过错赔偿责任,由表外强制转化为表内。金融企业的表外业务并不一定是无风险的业务,事实证明,大量的表外业务可能是风险过大或者在一定触发因素、诱导因素出现时容易转化为现实风险。我国普通投资者对投资风险意识比较淡薄,同时,他们并不能有效区分表外和表内金融产品的风险度,在选择金融产品时往往是依据金融从业人员的解释和广告,甚至仅仅凭借金融机构的看板和条幅来购买。而事实上,很多银行集合理财产品从一开始就已经走样,例如规定收益率;券商的集合理财产品亦未脱此窠臼,例如在文件中规定“客户在封闭期内可优先获得3%的净值增长率,低于部分管理人用投入资金补足”,在措辞上使用“优先获得”,也就是对投资者在封闭期内的收益作出保证,实为隐性保底条款。
信任制度下的集合理财产品满足投资安全和投资效率的需要
集合理财产品按照信托法所规定和塑造的信托关系进行规范,不仅仅是因为我国已经颁布了《信托法》,引入了信托制度,而是因为信托制度所固有和特有的功能以及制度张力可以满足集合投资所必需的投资安全和效率的要求。相反,基于委托关系的制度,则不如信托制度提供的安排更加具有安全性和效率性。
信托制度对投资安全性的保障
信托财产独立性是信托制度的最重要法律原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原理,使得信托财产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其他的信托财产之间的风险隔离开来,大大减少了信托财产所面临的法律风险,是一种有效的破产隔离财产保护方式。
在信托制度确立的权利架构中,受托人虽然是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财产进行投资运作,但是受托人所拥有的权限并不是无限度的。委托人可以在信托合同中明确规定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的方法,或者对受托人运用信托财产提出明确的风险保障标准,对受托人的管理权限作出明确规定和限制。委托人对信托财产运用标准的限制,可以大大提高投资的安全性。
在信托制度确立的义务架构中,信托关系中的受托人法定义务比委托关系中的受托人法定义务严厉,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法要求受托人将其个人财产与信托财产分离,使信托财产形成一个独立的财产实体,免受当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债权人追索,保持其相应的独立性和稳定性,这是委托制度所不能具备的。
信托制度对投资效率的保障
信托法规范为信托当事人进行交易提供了订立信托契约的标准,并为建立信托关系提供了“一套强制性的标准化约款,可以大大降低缔约的交易成本。”通过提供受托人义务,包括忠实义务和善良管理义务等信托法的默示规则,为交易主体提供了效率。信托法中,许多任意性条款为当事人确定权利义务提供了极大便利。而投基资金领域信托契约的标准合同形式,大大减少了基金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成本。
信托法以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为核心,整体安排与信托财产有关的诸多法律关系,以便实现设立信托的目的。信托法不但使信托当事人通过信托合同的方式,建立信托结构妥善处理,相互间权利义务变得相当方便,并且对当事人与信托财产、各当事人自己的债权人与信托财产,及信托财产与交易第三人之间复杂的责任体系作出了整体妥当安排。尤其是信托通过受益权的分割、分层等与证券市场有机结合起来,在资产证券化领域巧妙运用,促进了金融资产的交易效率。
委托关系中的委托人并不是以所有权人身份运用的信托财产,因而在交易时往往需要提交授权文件等,并履行必要的确认手续,这样做往往持续时间较短,往往是一事一委托,受托人的自在委托法律关系中十分脆弱,受托人常常缺乏对受托财产中长期投资盈利的战略考虑,因而交易效率不高。在信托制度中,受托人运用信托财产时,是以所有权人名义进行交易,而且受托人往往是基于受托财产的中长期战略目标进行管理、运用、处分,故交易效率显然高于制度。
受托人的管理运用权和财产托管权能分化,产生了投资基金的法律架构。此外,账户管理的职能也可以由专门银行负责,出现了年金分权制衡模式。这种法定化和定型化结构是市场长期选择的结果,也是法律强制拟制的产物。将金融市场上出现的集合投资或理财计划规范为信托,有利于更好地利用信托法原理调整和规范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保护当事人权益,并促使监管部门统一监管信托业务。
随着我国普通民众财富的累积,人们日益要求金融机构丰富和发挥代客理财的金融功能。信托与证券、公司、等最普遍的交易手段日益结合,融入现代金融市场,成为规范和引领投资、融资和理财行为的基础性制度单元。因此,运用信托完善我国集合投资制度是一种优质的选择。目前,券商理财、银行人民币理财尚游离在信托之外,反映了在分业经营格局下不同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关系协调性尚嫌不足,各监管部门应摒弃过去作为行业代言人的角色,将监管目标始终定位于保护投资人利益之上,从界定集合理财的信托关系入手,抛弃分业监管门户之见和利益之争,统一对集合投资行为定章立制,防范金融风险。
参考文献:
1.盛学军.中国信托立法缺陷及其对信托功能的消解[J].现代法学,2003(11)
2.王文宇.新金融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信托投资基金论文篇2
关键词:企业年金;逆向选择;道德风险;政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272.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0829(2012)06-0021-04
当前形势下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凸显,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着巨大的支付压力。企业年金在缓解基本养老保险给付方面起到了重大的补充作用,但是我国现行的企业年金在实际运营管理中存在很多问题,因此,就我国企业年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管理进行研究,有着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完善企业年金监管的必要性
(一)国情需要
我国目前的人口现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少子化严重。2011年地市城乡人口普查结果显示,我国0-14岁人口占16.60%;二是老龄化加速。2011年人口普查,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占13.26%,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占8.87%。[1]由此可见,未来我国养老保险缴费人数减少,领取养老金人数增加,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面临支付危机。国际经验表明,发展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实现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责任的合理分担是发展趋势。我国在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支付危机时,除了大力发展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外,也要加大对企业年金的重视程度,加强对企业年金的监管力度。
(二)保障退休者晚年生活
退休职工已经不在工作岗位上,养老金是他们维持晚年生活的主要经济来源。建立企业年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待遇水平,解决由于基本养老金替代率逐年下降而造成的职工退休前后的较大收入差距,弥补基本养老金保障水平的不足,满足退休人员享受较高生活质量的客观需求。
(三)完善我国养老保险体系
截至2011年底,全国3.71万个企业共计1335万职工参加企业年金计划,分别仅占实体企业总数和城镇就业人数的0.31%和1.51%,企业年金基金累计结存2809亿元。[2]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比,企业年金在整个养老保障体系中的作用还显得过于微弱。目前我国企业年金面临基金总体规模非常有限以及基金投资运营情况不佳的现状,这对我国企业年金的可持续发展产生重大的影响。因此,只有对现行的企业年金运营现状进行研究,探索其困境,并尽快采取可行的措施,以破解企业年金运营中出现的问题,才能不断完善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构建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保持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的可持续发展。
二、委托理论
我国学者张维迎在《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中指出:在经济学上的委托关系泛指任何一种涉及非对称信息的交易,交易中有信息优势的一方称为人,另一方称为委托人。[3]简单地说,知情者是人,不知情者是委托人。综合国内外研究成果,委托理论可以概括为:企业是由一系列不完备契约的有机组合,产生不完备的原因是要素所有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及外生的不确定性,所有者(称为委托人)和企业经营者(称为人)之间存在激励不相容问题,因此人力资本的所有者应该受到监督和激励。
委托理论的理论基础是非对称的信息博弈,信息不对称引起了委托理论研究中的两个重要问题: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区分这两类问题的关键在于信息不对称发生的时间。如果信息不对称发生在交易之前(契约签订前),由于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委托人不了解人的真实情况,最终选择的人可能是违背委托人意图,我们称其为“逆向选择问题”;如果信息不对称发生在交易之后(契约签订后),由于委托人无法直接观察到人的行为,只能观察到行为的结果,而这种结果既受人的行为影响,也受其他随机因素的影响,因此理性的人可能会少付出努力,而将产生的对委托人不利的结果归咎于外界因素的影响,这样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我们称其为“道德风险问题”。本文主要研究我国企业年金在运营中由于各主体之间存在多层次的委托关系,从而导致各主体之间发生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
三、我国企业年金运营中委托风险
我国《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受托管理企业年金。我国的企业年金是以个人账户为基础的缴费确定型计划,个人账户归企业职工所有。从而使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产生了多层委托关系:一是企业职工与企业之间的委托关系,二是企业与受托人之间的信托关系,三是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之间的委托关系。[4](见图)
图:企业年金委托关系链
根据委托理论,我国的企业年金在运作的过程中,各主体之间由于信息的不对称而产生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逆向选择
1.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逆向选择。在委托人和受托人信托关系成立前,由于双方信息不对称,受托人对自身投资管理以及运营效率有比较清晰的认知,而此时委托人处于信息弱势,为了避免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委托人会要求受托人提供更多的信息,在这个过程中受托人提供的信息可能并不完全,受托人根据自己了解的信息进行抉择,会因为信息弱势地位而选择了较劣质的受托人。委托人不能选择较优质的受托人,无疑增加了企业年金的运营管理风险。
2.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之间的逆向选择。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契约签订前,受托人虽有自身的优势,但相对于专业的投资管理人,受托人仍处于信息弱势地位,投资管理人为了得到受托人的认可,获得对企业年金进行投资的权利,他们也会有选择地提供对自己有利的信息给受托人,从而使得受托人不能选择较优质的投资管理人,增加了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风险。
(二)道德风险
1.受益人与委托人之间的道德风险。雇员是企业年金的最终受益者,因此企业年金的运营权应由雇员自己决定,但是雇员受自身知识水平和能力的限制,不得不将企业年金账户委托给企业进行管理,从而产生了经营权和所有权的分离。企业年金目标是提高雇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因此雇员希望年金基金的投资安全稳定,而企业的最终目标是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两者之间目标的差异使得作为委托人的企业在管理企业年金的过程中可能会做出不利于收益人的决策,从而损害收益人的利益。
2.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道德风险。契约签订后,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信托关系赋予了企业年金受托人充分的自由度和较大的财产控制权,受托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信托契约和法律规定不能做的事情之外的活动。在受托人签订信托协定进行企业年金运营后,受托人处于年金委托链条的权力中心,将负责指定投资管理人、账户管理人和托管人对企业年金系统进行有效的操作,并指导、监督各部分职能的有效实现。受托人在享有财产控制权的同时并未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权力和责任的不对等极可能引发道德风险。
3.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之间的道德风险。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之间也存在利益差别。《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规定:投资管理人提取的管理费不高于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1.2%,[6]这使得投资管理人为获得高收益率可能将企业年金投资于一些风险较大的地方,忽视投资的风险,从而破坏与受托人的协议,对受托人造成一定的危害。
4.投资管理人、账户管理以及托管人与受益人之间的道德风险。账户管理人作为资格管理企业年金账户的机构,主要负责管理企业年金账户。投资管理人主要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托管人主要负责托管企业年金基金,一般是有资格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托管机构。不同的年金主体只负责年金管理的部分内容,虽然这种制度可以对各主体产生制约作用,但是这三个主体为了各自利益而达成同盟时,就会作出不利于受益人的行为,从而产生道德风险。
四、政策建议
(一)缓解逆向选择的政策建议
1.建立严格的准入制度。为了更清楚地了解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的信息,我们可以建立严格的准入制度,制定一些限制条款对申请进入年金市场的各类型的主体进行考察,在初始阶段就将一些劣质的年金管理主体排除在年金运营体系外,这样无疑降低了委托人和受托人做出错误决策的风险,从而更好地保障雇员的利益。
2.建立完善的报告和信息披露制度。信息的完善程度是影响决策优劣的重要因素之一,委托人要想在众多的受托人中选择较优质的受托人,受托人要想选择较优质的投资管理人,都需要对对方有充足的了解。尽管《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中规定受托人定期向委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和财务会计报告,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情况的报告,投资管理人定期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报告,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业务情况的报告。这些信息的报告制度只是发生在有直接联系的企业年金主体之间,并且发生在契约签订之后,对委托人和受托人作出决策没有帮助,是一种事后报告制度。为帮助委托人和受托人作出正确的决策,受托人、投资管理人要向社会公开其自身及运营管理的真实信息。为方便企业年金各主体了解相互之间的运行情况或是提供社会需要的信息,应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各年金主体将信息资源上传到信息平台上供大家分享,各主体在提供信息资源的同时也会分享他人的信息,这样不仅使各主体之间相互了解,也可以帮助各主体根据了解的信息作出正确的决策,从而达到共赢的局面。
(二)缓解道德风险的对策建议
道德风险是由于委托人和人之间目标不同,使得一方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做出不利于另一方的行为。因此,为了缓解道德风险可从两个方面考虑。
1.制定合理的激励机制。企业年金在运行中存在多个主体,而每个主体都有其各自不同的目标,只有针对各主体制定合理的激励机制,才能降低他们做出损害其他主体利益的行为。[5]《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中规定:受托人年度提取的管理费不高于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0.2%;账户管理人的管理费按照每户每月不超过5元人民币的限额,由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另行缴纳;投资管理人年度提取的管理费不高于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1.2%;托管人年度提取的管理费不高于托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0.2%。这种根据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提取管理费的做法无疑增加了年金各主体的投机行为。因此建议在对受托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支付报酬时,可以采用浮动的报酬率,根据影响年金运营的因素设定一定的考评指标,以此为依据对企业年金各主体的运营管理情况进行考评,根据考评结果确定他们的报酬率。
2.制定合理的约束机制。
(1)完善我国企业年金立法。完善的企业年金立法是实现企业年金有效监督的前提和条件。2010年出台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虽然对企业年金各主体应具备的条件、职责、信息披露、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和投资运营等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是管理办法中对惩罚制度没有作出比较明确的规定,这样即使各主体做出了违反法律和契约规定的行为,也没有一条法律或制度对其进行制约。因此为了不断完善企业年金制度,要不断提高我国企业年金的立法层次。
(2)雇员要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加强对企业年金的监督管理。企业年金积累的资金是为提高雇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而事先存储的,雇员是企业年金的最终受益人。一方面,雇员为了防止自身的利益受损,雇员要有主动监督企业年金运营管理的意识;另一方面,雇员要主动学习企业年金的知识,关注企业年金的最新动态,从而更有效地对年金运作的各环节进行监督。
(3)加强企业年金各主体之间的相互监督。《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中只是对托管人、对投资管理人的行为进行监督作出了规定,以及相互有联系的主体之间互相检查年金运营情况和提供报告。但是这只是局部的监督,并不能避免道德风险问题,因为相互有业务关系的主体之间可以合谋做出一些损害第三方利益的行为。因此,在企业年金的运营过程中,各主体之间即使没有业务联系也要对其他主体的年金运营情况进行监督。
(4)建立高效、统一的监管机构,加强对企业年金运营管理的监督。《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确立了由劳动保障部、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财政部、国税总局等多家监管机构相互配合而形成的监管框架,其中,证监会主要管理企业年金的投资运作,银监会主要管理托管银行的规范运营,而保监会则是管理保险公司参与年金业务的环节。这种分散监管方式将我国企业年金的监管割裂为几个部分,造成我国企业年金的监管由“多方监管”变成“各方都不监管”或“各方都无法监管”的监管盲区,不利于道德风险的防范。因此,可以考虑建立一个统一的企业年金监管机构,将各个监管部门统一起来,不仅加强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合作和协调,而且建立各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制度,以避免信息收集和运用过程中出现的成本收益不对称以及“搭便车”问题;同时要注意在监管过程中明确划分各监管主体的职责层次,使整个监管主体在统一的大框架下相互配合监督。只有加强彼此之间的联系,才能最大限度地降低道德风险发生的概率。
参考文献:
[1]国家统计局.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1号)[EB/OL].http:///gn/2011/04-28/3004638.shtml,2011-04-28.
[2]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可持续性是中国养老金制度“第一命题”[N].中国证券报,2011-11-26.
[3]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27.
信托投资基金论文篇3
Abstract:Sincethenationalpoliciesandmeasurescurboverheatedinvestmentinrealestate,theREITasanewmeansoffinancingwillbefavoritedbytherealestateenterprises.Nevertheless,China'srealestatetrustindustryisstillintheinitialstage,thedevelopmentisimperfect,itcontainsanumberofrisks.Inthispaper,theadverseselectionandmoralhazardintherealestatetrustindustrywasdiscussedprimarilyfromtheperspectiveofinformationasymmetries,andsomeresponsepreventionwasputforward.
关键词:信息不对称理论;房地产投资信托;风险;防范
Keywords:informationasymmetries;realestateinvestmenttrusts;risk;prevention
中图分类号:F832.4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20-0026-02
0引言
随着20世纪90年代以来加速的资本市场全球化的持续和中国加入WTO,中国房地产业将融入到房地产业全球化的浪潮中。随着我国经济的起飞和持续繁荣,房地产业成为我国发展速度快、影响面广的支柱产业。而由于房地产实体具有不可移动、不可分割、价格昂贵等特点,使得房地产投资金额庞大,资产流动性差,容易引起房地产投资风险的过度集中和形成资金缺口;房地产业作为资金密集性产业,其持续良性发展离不开金融业的支持和同金融业的很好融合。因而房地产业的发展与房地产金融业的成长息息相关。信托业、银行信贷、保险业、证券业是构成现代金融业的四大支柱,而目前国有商业银行在房地产信贷方面存在严重的资产与负债期限结构不相协调的矛盾,且加之商业银行在前几年房地产热潮中被积压在商品房上的两千亿元巨额资金,使其已无力承担起为启动房地产市场提供大规模资金的重任。特别是2001年6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了《关于规范住房金融业务的通知》,该通知的实施将进一步降低银行对房地产业的支持力度。几乎与此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对信托业进行了第五次整顿,此举的目标就是让信托业与银行业、信托业与证券业实行分业经营,信托业回归本位,真正成为名副其实的“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投资信托公司。而我国的投资信托公司不仅开展各类金融业务,还涉足多方面的实业投资业务,其中房地产业务占有相当大的比重。而现实是众多的投资信托公司因参与房地产经营而背上了沉重的不良资产的句袱,甚至步入债务危机。
1房地产信托信息不对称的产生原因分析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alEstateInvestmentTrusts,简称REITs)是由基金公司和其他发起人向不确定的投资者发行受益凭证,将社会上的资金集中起来,汇集成具有一定规模的信托财产,并由信誉良好的金融机构充当募集资金的托管人,对房地产证券和房地产项目开发进行直接和间接的投资[1]。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实行多元化投资策略,选择不同地区和不同类型的房地产项目和业务,通过集中专业管理和多元组合投资,可有效降低投资风险,取得较高投资回报。具有筹集资金的灵活性和广泛性,具备专家经营、组合投资、分散风险、流动性高和品种多等优点。中国的房地产信托投资是指信托投资公司(有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运用自有资金和稳定的长期信托资金,以投资者的身份直接参与对房地产的经营开发的投资行为,信托投资公司在一定程度上变成了房地产开发商。在我国,它的经营模式一般如图1所示[2]。
房地产投资信托公司与投资者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投资信托公司存在一定的委托关系。由于现实市场信息的不对称,房地产信托各主要当事人之间便会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根据信息不对称理论,信息不对称是在市场交易中交易的一方对交易的另一方的信息缺乏了解,影响其做出正确的决策,从而导致交易效益降低的现象。根据信息学理论,信息不对称分为事前的逆向选择和事后的道德风险两种情况,即逆向选择是交易前的信息不对称,而道德风险是交易后的信息不对称[3]。
1.1房地产信托运行过程可能会遇到的逆向选择所谓逆向选择,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签订交易契约之前,进行市场交易的一方已经拥有了另一方所不具有的某些信息,而这些信息有可能影响后者的利益,于是,占据信息优势的这方就很可能利用这种信息优势,作出对自己有利而对他人不利的事情来,从而降低了市场效率和经济效率。
首先,房地产投资信托公司在寻找房地产投资项目过程中,因无法了解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有效信息,在利润最大化的驱动下,可能会选择预期收益率较高的劣质项目。这样,优质项目会逐渐退出这个市场。其次,投资者与投资信托公司之间也存在逆向选择,即劣质投资信托公司占据信息优势,提供高于优质投资信托公司的预期收益率来吸引投资大众,从而把优质投资信托公司驭逐出这个市场。这使得整个信托业会出现很多风险。
1.2房地产信托运行过程可能会遇到的道德风险所谓道德风险,这里重点指委托问题。委托问题是指由于信息不对称,处于信息劣势的委托人难以知道人的行为,人为追求自身利益而实施违背委托人利益的行为。
信托投资基金论文篇4
关键词:国有资产改革社会信托基金制度宏观调控
改革开放以来,针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一直是人们讨论的热点,不同领域国有资本的性质和功能不同,决定了对其的管理体系必须有所区别。追求盈利的竞争性领域,政府力量对企业运行的过多干扰被认为是导致国有企业效率低下的重要原因,国有资本普遍存在政企不分、权责不明的特点,又因国有资本利用其政府背景有不公平竞争、与民争利的嫌疑,所以理论界一直存在是否应让低效率的国有资本全面退出竞争性领域的讨论。
作为国民经济发展所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竞争领域的国有资本还有重要的社会职能和历史使命,它应该同其他市场主体处于公平竞争的位置上以实现市场合理配置资源的功能,一方面政府不应该赋予其额外社会责任负担,另一方面政府也不应对其有过多扶持。反思竞争领域国有资本的管理体制,问题的症结不是国有资本的低效率,而恰恰在于国有产权政府的低效率。对此,有学者提出通过建立"社会信托投资基金"完善竞争领域国有资产的管理体系。信托是以资财为核心,以信任为基础,以委托为方式的财产管理制度--即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收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的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
从理论上分析,信托制度完全适用于竞争领域国有资产去政府化目标的实现,并能促进社会福利的提高,但实践中经过信托制度改革的国有资本管理体系还能发挥国有资本原有的职能作用么?此外,竞争领域国有资产规模庞大,即便分出许多个社会信托投资基金来进行相互独立的投资经营,每支基金的规模也在千亿级以上,其对资本市场的影响是巨大的。目前我国《信托法》对信托公司注册资金的要求是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这相对于受托的国有资本规模显得微乎其微。以上对社会信托投资基金的分析提醒我们,社会信托投资基金与普通信托基金不同,这种不同直接体现其制度设计的特殊性上。社会信托投资基金的制度设计十分复杂,例如如何统筹兼顾安全与效率,才能在经营过程既保证信托资产的安全性,又很好的实现国有资本的增值功能。
一、社会信托投资基金的设计原理
社会信托投资基金的设计原理是:由全体人民或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委托人,将原来政府代为持有的竞争领域国有资本委托给合格信托机构由专业的管理人员进行打理,分散投资、虚拟化经营。
二、保障社会信托基金运行的相关制度
并不是将国有资产委托给信托机构就会达到脱离政府干预、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行效率的目标,信托基金的健康持续发展需要一系列的制度维护。
1、国有资产受托人的准入制度
根据我国信托业的发展情况,目前国内规模较大的信托机构往往有政府背景,其本身就存在政企不分权责不明的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会限制受托人自主经营的能力。社会信托投资基金设立的初衷是为了实现政企分离,若国有资产受托人不合格,基金很有可能回到受行政干预的老路上去。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受托人准入制度是必须的,在没有合格受托人的条件下不可轻易拿国有资产做实验,以防在权责不明时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当务之急是通过采取取消行业特许管理等措施培育一批合格成熟的民营化机构担当受托机构,提高信托机构数量并促进它们之间的竞争。
2、国有资产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有处分和管理权,还拥有获取报酬的权利,这是保障基金运营效率、激励受托人履行忠实和谨慎义务实现信托利益最大化的最重要的制度设计之一。因为信托期间持续一般比较长,受托人的报酬一般应与基金增值的长期报酬挂钩,以防诱发受托人的道德风险,如通过做高收益的行为提前获得收益。当受托人越权操作或没有尽其应尽职责时,受托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风险控制制度和破产隔离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是指信托机构在实现信托利益最大化时必须控制相关的风险;破产隔离制度是指独立的信托财产可对抗受托人、委托人(受益人)的债权人。这两种制度的建立都与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息息相关。
三、社会信托基金利益的分配制度
社会信托投资基金的利益分配直接关系到国有资产职能的发挥,如何分配是学者们存在争议比较多的地方:有学者提倡用基金利润进行全民分红,理由是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公有制经济的性质;有学者建议税后利润集中用于社会保障建设;有学者建议暂时完全不分红,认为资本继续留在生产和流通中能产生更大利润,有助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建设;有学者在考察我国财政预算的实际情况后主张基金保留全部税后利润用于再投资,同时大幅削减直至取消财政预算在生产领域的投入,让财政腾出更多资金用于公共消费。
四、对于建立社会信托投资基金基本制度的思考
根据前辈的成果,结合笔者的研究,本文的观点是:
1、目前阶段实现全民分红是不现实的
这是吃力不讨好的一件事情,主要原因是我国人口基数庞大,即便不算分配过程中的成本损失将红利全部平均分配到人民手中,其数额也十分小,对于大多数人来说福利甚微,即通过全民分红促进社会公平是不可行的。相反,还不如集中力量办大事,把钱花在刀刃上。
2、社会信托投资基金实现的税后利润首先应满足基金自身再投资
这样做的根本原因是为了保证国有资本在竞争市场上所占的份额,以发挥其促进经济发展、增进社会公平的作用。去政府化的公有制经济在竞争市场中已经和非公有制经济处于同一起跑线上,为了获得国民经济中相对份额的提高,他们面临的不光是经营效率、创新能力等的比拼,还要比拼谁的资本积累能力强大,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积累能力直接取决于利润留存率。
3、基金利润再投资不能完全替代财政预算在生产领域的投资
基金利润再投资的驱动力是资本逐利,其目的是实现财富最大化。信托制度的设立使竞争领域国有资本完全脱离了政府干预,信托机构只会根据企业的长期增值潜力等指标(凭借相关信息、经验和专业能力综合判断得出)尽力实现资源在时间和空间上的优化配置。财政预算在生产领域的投资可能有两个目的:一是向生产领域全面增资,刺激发展;二是带有特殊调控目的,对某些产业进行定向扶持。综上分析,基金再投资和财政预算投资的目标和作用不完全重合,基金再投资属非政府行为,只能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顶多减轻财政预算的部分投资压力,却不能完全代替有着宏观调控目标的财政投资。
4、满足自身再投资后的剩余利润,可以投资于社会福利体系的建设
通过助力社会福利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可以缩小贫富差距,推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安定和团结。
5、去政府化后的国有资产的宏观调控功能应该被淡化
社会信托投资基金管理体系已经实现了政企分离的目标,其委托人是全体人民,受益人也是全体人民,隔离了政府干预。从理论上说它不再属于政府所有,除了依法纳税外不应再承担额外的政府职能,所以一般情况下的宏观调控目标应有财政和货币部门联合完成,不会涉及社会信托投资基金。但若面临如大规模的金融危机这种涉及到全民利益的特殊情况下,社会信托基金还是应按法律规定或人大决议以其信托资产为限承担起相应职责。
参考文献:
[1]刘玉平.国有资产管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信托投资基金论文篇5
[关键词]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市场开发策略
一、引言
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固有业务和信托业务。固有业务即对自有资金的投资管理;信托业务即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管理客户(委托人)的资金或财产并收取一定信托报酬。对于固有业务而言,只需为自有资金寻找合适的投资对象即可;对于信托业务而言,信托公司作为金融中介机构,是链接资金供需双方的纽带,一方面要为剩余资金寻找合适的投资项目,另一方面要为资金短缺的项目寻找资金来源。因此,市场开发对于信托业务更加重要,本文研究的就是信托业务的市场开发策略。
信托业务市场开发的重点是根据市场需求设计产品并构建销售渠道,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推介信托计划(产品)。信托计划作为一种特殊的金融产品,市场营销的一些基本原理、方法和策略也适用。本文第二部分对市场营销理念的发展演进做简要回顾;第三部分探索市场营销理论在信托市场开发中的运用,着重从客户对象、产品策略、价格策略、渠道策略、促销策略等几个方面进行研究;第四部分是提高信托公司市场开发策略有效性的一些建议。
二、市场营销理念的演变:从“4P”到“4C”到“4R”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市场营销的理念也随之发生了几次变化,形成了三种典型的营销理念,即:以满足市场需求为目标的4P理论,以追求顾客满意为目标的4C理论,以建立顾客忠诚为目标的4R理论。
1.以满足市场需求为目标的4P理论
美国营销学学者麦卡锡教授在20世纪60年代提出了著名的4P营销组合策略,即产品(Product)、价格(Price)、渠道(Place)和促销(Promotion)。他认为一次成功和完整的市场营销活动,意味着以适当的价格,通过适当的渠道和适当的促销手段,将适当的产品和服务投放到特定的市场。
4P理论主要是从供给方出发来研究市场的需求及变化,重视产品导向,以满足市场需求为目标。4P理论最早将复杂的市场营销活动加以简单化和体系化,构建了营销学的基本框架,并在营销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至今仍然是人们思考营销问题的基本模式。
2.以追求顾客满意为目标的4C理论
4C理论是由美国营销专家劳特朋教授于1990年提出的,该理论重新设定了市场营销组合的四个基本要素,即消费者(Consumer)、成本(Cost)、便利(Convenience)和沟通(Communication)。该理论强调企业首先应该把追求顾客满意放在第一位,其次是努力降低顾客的购买成本,然后要充分注意到顾客购买过程中的便利性,最后还应以消费者为中心实施有效的营销沟通。
与产品导向的4P理论相比,4C理论更重视顾客导向,以追求顾客满意为目标,更适应当今消费者在营销中越来越居主动地位的市场状况。在4C理念的指导下,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关注与顾客建立一种更为密切和动态的关系。
3.以建立顾客忠诚为目标的4R理论
21世纪伊始,《4R营销》的作者艾略特・艾登伯格提出4R营销理论,阐述了四个全新的营销组合要素,即关联(Relativity)、反应(Reaction)、关系(Relation)和回报(Retribution)。4R理论强调企业与顾客在市场变化的动态中应建立长久互动的关系,赢得长期而稳定的市场;同时,面对迅速变化的顾客需求,企业应学会倾听顾客的意见,建立快速反应机制以应对市场变化;企业与顾客之间应建立长期而稳定的朋友关系,以维持顾客再次购买和顾客忠诚;企业应追求市场回报,并将市场回报当作企业进一步发展和保持与市场建立关系的动力与源泉。
4R营销理论的最大特点是以竞争为导向,重在建立顾客忠诚。该理论根据市场不断成熟和竞争日趋激烈的形势,着眼于企业与顾客互动与双赢,不仅积极地适应顾客的需求,而且主动地创造需求,通过关联、关系、反应等形式与客户形成独特的关系,把企业与客户联系在一起,形成竞争优势。
4.小结
总的来说,4P与4C、4R并不是矛盾和对立的,而是一脉相承的,是适应于不同的市场竞争条件和营销环境而产生的。4P是营销的策略和手段,而4C、4R则属于营销的理念和标准,4C、4R所提出的营销理念和标准最终还是要通过4P为策略和手段来实现。随着4P向4C、4R演进,营销组合的战略性逐渐增强而操作性逐渐减弱,4P是企业实实在在能够直接而完全控制的因素,而4C、4R是企业在实施具体的营销组合策略时必须要考虑的因素。
从实际操作的角度,4P理论更有实用价值。一个完整的市场开发过程应当是在细分市场(segment)的基础上确定市场目标(target)和市场定位(position),再根据目标顾客的特点和顾客价值这些营销战略要素来策划4P。接下来,本文就从客户对象、产品策略(Product)、价格策略(Price)、渠道策略(Place)、促销策略(Promotion)等方面对信托公司的市场开发策略进行分析。
三、信托公司的信托业务市场开发策略
1.信托业务市场开发的客户对象
从资金来源的角度看,市场开发的客户对象包括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由于2007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对参与信托计划的自然人有所限制,因此,信托公司市场营销的客户对象以机构客户为主,兼顾高端个人客户。具体讲,现阶段重点关注以下几类客户:
(1)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凭借其广泛的网点渠道和丰富的客户资源成为金融产品的重要客户对象,商业银行为了扩大中间收入,也有通过发行理财产品与信托公司进行合作的愿望和动机。在合作模式上,由银行发行人民币理财产品,通过银信对接成为信托计划的单一投资者。此外,还可借助银行掌握的机构客户和高端个人理财客户,由银行代销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计划。
(2)大企业集团的财务公司
一些大的企业集团的财务公司掌握着集团内部大量的金融资源,在特定时期内有进行金融产品投资的需求。
(3)有富余资金的上市公司等企业
部分上市公司有一些闲置的资金要寻找投资渠道,信托公司的产品可以在某些方面满足其需求。
(4)保险资金
2006年颁布实施的《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管理办法》,明确了保险公司可以委托信托公司等机构作为受托人,将保险资金间接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由于对受托人资格要求比较严格,对多数信托公司来讲,要获得受托人资格难度较大,只有少数信托公司能够获得该资格。但从长远看,保险公司可以作为信托公司的战略性合作机构进行培育。
(5)高端个人客户
主要是企业高管人员、私营企业主及其他富裕家庭和个人。需要注意的是,根据银监会的相关规定,对于异地推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需向注册地和推介地银监局事前报告,无异议方可推介。
2.信托业务市场开发的产品策略
产品研发能力是信托公司最为核心的能力之一。产品设计的本质是满足客户的需求,要在市场调研的基础上,根据不同客户的不同层次需求,在收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等几个方面进行组合,设计符合客户需求的产品。
(1)信托产品与其他金融产品的特征比较
与其他金融产品相比较,信托产品属于中等风险收益特征的产品(见表1)。从安全性角度看,尽管信托产品的安全性不如银行定期存款、货币型基金,以及多数的银行理财产品,但与投资于证券市场的券商集合理财计划和股票型开放式基金相比,信托计划的风险要低很多。从收益性看,在证券市场行情好的时候,信托产品的收益可能比不上券商集合理财计划和股票型开放式基金,但多数的信托产品的收益要高于银行存款、货币型基金等产品。从流动性看,信托产品的流动性低于券商集合理财计划和开放式基金,但有一些信托产品流动性较好,高于银行定期存款和人民币理财产品。
(2)客户对象的需求特征与产品策略
由于不同类型的投资者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信托公司在进行产品设计时也要根据不同的需求进行市场细分。据调查分析,不同类型的投资者对金融产品的需求特征各不相同,结合前面提到的几类客户,其特征如表2所示。
对于多数的投资者而言,低风险、中低收益的产品更受欢迎,也有部分投资者希望能承受一定的风险获取高收益。在产品设计时,要考虑不同投资者的风险收益偏好特征,根据不同需求设计不同产品。比如通过产品的结构化设计,将风险和收益在不同的投资者之间分担,将信托计划分为优先级受益人和一般(次级)受益人,优先级受益人所承担的风险相对较低,可获得相对固定的回报。
(3)信托公司的产品组合策略
所谓产品组合,通常由若干条产品线组成,而产品线,是指同类产品的系列。产品组合的宽度,是指产品组合中包含的产品线的多少,包含的产品线越多,产品组合就越宽;产品组合的深度,是指每条产品线包含的产品项目的多少,包含的产品项目越多,产品线就越深。
与其他金融产品相比,信托产品线的系列较多,能提供较为丰富的产品组合供客户进行选择。传统的业务如信托贷款类产品、股权投资类产品、证券投资类产品、权益投资类产品(包括信贷资产转让信托、股票收益权转让信托、应收账款类信托、基础设施收费权信托等);创新类业务如资产证券化(ABS)、私人股权投资信托(PE)、房地产投资基金(REITs)、受托境外理财(QDII)等。
在产品组合策略的选择上,信托公司公司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可以采取不同产品组合策略。对于业务发展初期阶段的公司来讲,可以采取压缩产品线的宽度、延伸产品线的深度的产品组合策略。即选取一两个产品线作为重点突破,增加每一类产品线中的产品项目数量。比如,贷款类信托,由于简单易复制,可以作为重点产品线之一;信贷资产、票据类信托产品可以与银行进行合作,容易在短期内做大产品规模,也可以作为重点产品线之一。在公司经过一段时间的成长,具备一定的实力,条件成熟并获得监管部门市场准入之后,应采取扩展产品线宽度的策略。即在保持原有优势业务的同时,逐步开展私人股权投资基金信托、资产证券化、企业年金、房地产投资基金、受托境外理财等创新类业务。
3.信托业务市场开发的渠道策略
合适的分销渠道应该方便投资者购买产品。在信托产品的分销渠道策略中,短期内可以借助于外部机构(如银行)的销售渠道,长期应当坚持内外并重,强化信托公司自身的销售渠道建设。
(1)外部机构的分销渠道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不得委托非金融机构进行推介,因此可以利用的外部分销渠道主要是银行等金融机构。银行、保险、证券公司等机构已经构筑了较为发达的营销网络体系,信托公司可以通过支付一定费用的形式,借助于它们的渠道分销信托产品。
银行渠道销售信托计划前几年曾较为普遍,近两年银行更多的是发行人民币理财计划直接购买信托产品,而较少采取销售的方式。针对这种情况,信托公司可以利用信托制度的特殊优势,与商业银行的相关部门(如私人银行部)进行合作,针对高端客户的需求,共同设计开发个性化的理财产品。
证券公司渠道代销信托计划目前比较少见,但在未来会有一定的发展空间。我国的证券市场投资品种相对较少,并且缺乏做空机制,在市场单边下跌的情况下,投资者要承受巨大的风险,付出较高的机会成本,证券市场中的投资者在特定时期有寻找其他投资途径的动机。如果信托公司能够抓住机会,借助证券公司的渠道向投资者推介信托计划,可能会实现双赢或多赢的局面。
保险公司与信托的合作目前也非常少见,未来有一定的发展空间。保险公司拥有发达的营销网络和丰富的资金来源,但其投资渠道相对有限;而信托公司在投资领域方面非常宽泛,在资金运用方面可以与保险公司优势互补。
(2)信托公司自身销售渠道
从信托公司自身的销售渠道看,除了面向各大商业银行总行、地方股份制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进行单一资金信托计划的营销,通过银信合作使信托计划与银行理财产品对接之外;主要是向各大企业集团的财务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以及有富余资金的地方企业、个人进行信托产品营销。
4.信托业务市场开发的价格策略
对于金融产品来讲,价格主要表现为相关费率。如认购信托计划时的认购费,信托计划到期之前退出信托计划时的退出费或转让费,信托公司收取的信托报酬,以及信托计划运作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费用。
信托公司应根据产品类别的不同,在不同的时期采取不同的价格策略。对于银信合作的通道类业务,可采取低价策略;对于主动创新类业务,由于信托公司付出较高的研发成本,可采取高价策略。在公司业务发展初期,应当采取低价策略,让利于客户,以求尽快打开局面。在公司发展到一定阶段,各种能力得到提升之后,再根据情况,采取差别定价的策略。
5.信托业务市场开发的促销策略
促销策略一般来说是包括广告、营业推广、人员推销和公共关系这四项主要促销手段的综合应用。《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不得进行公开营销宣传,这使得信托公司可利用的促销手段受到很多限制,如何让更多的潜在投资者认识和了解信托产品是急需解决的问题,换言之,信托产品促销的核心是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在目前的情况下,信托计划的促销手段中,可利用的宣传途径主要是:通过信托公司网站向公众传递有关产品的信息;通过与银行等机构客户的座谈、报告会方式等向潜在客户传递产品信息;通过举办一些公益活动、论坛、研讨会等形式宣传企业,扩大公司知名度;通过良好的客户关系管理,借助老客户的间接宣传,提高公司声誉。
四、提高市场开发策略有效性的几点建议
要使市场开发的策略取得好的效果,信托公司还应当在营销理念、服务意识、组织机构等方面进一步加强。
1.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营销理念
信托公司的信托业务收入主要来源于信托报酬,信托公司公司的生存和发展依存于所拥有的客户群体。市场开发中应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从客户的角度出发,对其需求进行认真的分析研究,提供客户满意的服务;在运作上必须以市场为导向,对市场变化反应灵敏;在企业组织行为的层次上体现市场导向的文化;实现公司与客户的长期稳固的联系,从而最终实现公司与客户的双赢。
2.增强全员、全程、全面服务的意识
所谓的全员服务,即客户服务不仅仅是信托经理或市场营销部门的事情,而是全体员工的事情,企业中的每个人必须肩负起为客户创造价值的责任。所谓全程、全面的服务,是指不仅在推介信托产品时为客户服务好,而且在信托计划成立之后的后续运作、管理、清算等过程中都要为客户服务好。应当在客户与信托经理及客户服务人员之间建立一种经常性的沟通机制,使客户能够及时了解信托项目的投资运作情况。
3.构建适应市场需要的营销组织机构
现阶段许多信托公司的信托业务部同时也承担着市场营销的职能,信托业务人员既要找项目也要找资金,难以适应市场要求。在适当的时候应当实行专业化分工,在信托业务部内设市场营销小组,由专门的人员负责资金营销。当业务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应成立单独的市场营销部(名称可以也叫做理财服务部、客户服务部或投资者关系管理部),该部门以信托业务拓展为重点,服务功能前移,提供“一站式”客户服务的机构,其重要的职能就是市场拓展和产品营销。此外,根据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还可以再专门成立针对机构客户进行服务的部门(名称可以叫做机构服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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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投资基金论文篇6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高利贷对接可行性对接模式
私募股权投资与高利贷对接的必要性分析
尽管在短期内,高利贷对经济的发展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就长期来看,高利贷对经济的发展是有害的。因此,政府有必要对高利贷行为进行合理有效的规范,否则,高利贷体系崩盘将致使地下金融体系遭受危机,如果处置不好,有可能引发金融系统爆发整体性风险,后果不堪设想。
笔者通过研究发现,在各类投资中,私募股权投资可以较好地引导和规范高利贷行为,二者具有对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这是由私募股权投资和高利贷的特点决定的。二者进行对接后,不仅可以规避高利贷对经济发展的危害,而且可以更好地发挥私募股权投资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对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理论界已经做了很多研究并具有高度共识。多数学者认为:私募股权投资是推动民营企业做大做强的有效途径,是推动整个产业格局进行整合的核心推动力;可以为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壮大开辟新的融资渠道,弥补银行部门和证券市场在资源配置、信息生产和企业治理等方面的缺陷,提高资本市场的“经济效率”;私募股权投资可以通过对那些因为负债过重或管理不善而陷入财务困境的企业进行融资和整合,节约社会的破产成本;可以通过私募股权投资经理对各种风险企业的管理、扶持和引导等“价值创造”活动,增加企业价值;也可以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因此,私募股权投资以其特有的资金实力和专家管理的特点,不但为企业融资提供了新的渠道,还推动了被投资企业的价值发现和价值增值,同时提供了高收益的投资渠道,对国民经济和企业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张杰,2011)。
根据学者们的研究,不难发现,私募股权投资和高利贷进行对接至少具有以下几方面优点:首先,这两种投资模式对接后,可以引导投资者由高利贷的短期投机行为转变为私募股权投资的长期投资行为,既有利于被投资企业的融资需求,又有利于投资者形成正确的投资理念。其次,私募股权投资和高利贷对接后,通过引入专业的管理机构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管理,为被投资企业提供指导,从而增加被投资企业的价值。再次,两种投资模式对接后,专业管理公司进入被投资企业的董事会,可以减轻投资者与被投资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降低投资者的风险。最后,私募股权投资和高利贷对接后,通过引导投资者由投资企业的债权转为投资企业的股权,可以较好地规避高利贷对金融系统的危害,发挥私募股权投资的积极作用。
私募股权投资和高利贷对接的可行性分析
(一)政策支持角度
从政策上来讲,国家是鼓励和支持发展新型金融组织和专业资产管理机构的。为了保护和规范民间金融市场,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实验区。会议确定了温州市金融改革的十二项主要任务,其中,第二项是加快发展新型金融组织;第三项是发展专业资产管理机构,引导民间资金依法设立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及相关投资管理机构;第八项是积极发展各类债券产品,推动更多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融资,建立健全小微企业再担保体系。尽管这十二项任务还未具体化实施,国家也只是在浙江温州设立了金融综合改革实验区,但是却体现了国家进行金融改革的决心和方向。本文以期通过构建新型金融组织模式实现私募股权投资规范和引导高利贷的目的,所以这些举措在很大程度上为私募股权投资和高利贷的对接提供了政策支持。
(二)融资方与投资方角度
从融资方的融资意愿和投资方的投资诉求角度来讲,私募股权投资和高利贷的对接也是具有可行性。从融资方的角度来讲,私募股权投资的融资方和高利贷的借贷方中很多都是中小企业。由于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风险较大,所以中小企业很难从银行或其他渠道贷到钱,这些企业为了能够继续生产或不使资金链断裂,往往要求助于私募股权投资或高利贷。而对于投资方来说,之所以要冒着高风险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主要是因为私募股权投资和高利贷这两种投资方式都可获得高收益。因此,无论从投资方的投资诉求还是融资方的筹资需求,私募股权投资和高利贷都具有较强的共性和可替代性,用私募股权投资来引导和规范高利贷是较为合适的。
(三)组织模式角度
从组织模式的角度来讲,采用“有限合伙+信托”的复合型组织模式能够较好地实现私募股权投资和高利贷的有效对接。李建华和张立文(2007)通过分析中国私募股权市场存在的问题和信托制度与私募股权市场的内在关联性,提出私募股权投资信托是建设中国私募股权市场的一条有效途径,并构建了三种私募股权投资信托的具体组织模式,其中之一就是“信托+有限合伙”型。笔者分析发现,这种模式也可以较好地实现私募股权投资和高利贷的有效对接。本文所构建的对接模式是在此组织模式基础上的改进与创新。
私募股权投资与高利贷对接模式构建
私募股权投资与高利贷对接模式是以“有限合伙+信托”的组织模式为基础的。根据投资者的投资偏好不同,本文分三种模式来研究。
模式一。吸引原来投资高利贷的投资人改投私募股权基金,使这部分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LP)参与到投资中。在该模式中,信托公司发起设立的集合信托计划(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委托专业的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专业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为普通合伙人(GP)。该模式结构如图1所示。在基金的发行中,由专业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机构认购一部分基金份额,并充当普通合伙人,其他合格投资者认购其余的基金份额,并充当有限合伙人。信托公司负责基金的发行和托管,专业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作为普通合伙人负责基金的管理和运作。受益人大会主要由信托公司和有限合伙人组成,负责监督专业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对资金的运用。基金的治理规制以及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信托公司的权利义务与利益、风险分配由信托契约予以约定(李建华、张立文,2007)。
模式二。若由于某种原因投资者当前不愿投资私募股权基金,可引导其投资私募债权基金。通常,投资私募债权基金的周期要短于投资私募股权基金,利率也低于高利贷。为了保障投资者利益和满足其高收益的诉求,该投资模式规定,投资私募债权基金的投资者在投资周期结束后,若认为所投资企业成长性好,潜力巨大,可转投所投资企业的股权。在模式二中讨论投资者只投资了私募债权基金,而没有转投私募股权基金的情况。该模式结构如图2所示。在该模式中,合格投资者认购基金的全部份额,信托公司既是基金的发行人,同时也是基金的管理人,负责基金的发行、管理和运作,受益人大会由信托公司和合格投资者组成,负责监督信托公司对资金的运用。资本收益在扣除信托管理报酬后为集合信托计划的受益人享有。基金的治理规制以及信托公司的权利义务与利益、风险分配由信托契约予以约定。
模式三。在这种模式中,投资私募债权基金的投资者在投资周期结束后,转投被投资企业的股权。该模式结构如图3所示。在该模式中,由于合格投资者转投了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所以合格投资者身份转为有限合伙人,集合信托计划也由私募债权投资基金转换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托公司只负责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行和托管,不再进行管理和运作,不再获得管理报酬,而是交由私募股权投资专业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管理和运作。受益人大会还是由信托公司和有限合伙人组成,负责监督专业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对资金的运用。基金的治理规制以及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信托公司的权利义务与利益、风险分配由信托契约予以约定。
结论
学者们往往从法律规制的角度提出防范高利贷危害性的建议。不同于以往研究,本文通过分析私募股权投资和高利贷两种投资方式的共性,提出了“债权转股权”的思想,并构建三种对接模式。这三种模式是根据投资者不同的投资偏好而分别设计的,力图最大限度地实现高利贷与私募股权投资的对接。此外,我国资本市场投融资环境的改善也有利于私募股权投资和高利贷的有效对接,如民间资本投资中心的进一步完善和中小企业股权交易所的建立都有助于促进私募股权投资规范和引导高利贷的发展,从而达到规避高利贷的危害性,发挥私募股权投资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之目的。本文通过对私募股权投资和高利贷对接模式的研究,丰富了我国风险投资市场的理论,探索了以市场手段规避高利贷的可行性,也为国家进行金融改革、保护和规范民间金融市场提供了参考。本文的局限性在于,被投资方的研究对象确定为企业法人,而未涉及个体自然人的研究,这些都是进一步努力的方向。在后续研究中,将继续深入探讨这些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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