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管理办法(6篇)

daniel 0 2025-11-13

保险资金管理办法最新篇1

险资投资品种增加

新政“13条”中关于股权和不动产新增品种,主要有:直接投资方面,增加现代农业产业经营的重点龙头企业、《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核准的能源、资源企业的股权;间接投资方面,可投资农业发展、养老产业和保障房这三类基金。

与此同时,投资比例也相应上调,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未上市股权相关金融产品的比例分别由(不高于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4%上调至10%、8%,但两项合计不得高于10%。

新政“13条”中,《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提及,险企投资股权或者不动产,不再执行上一会计年度盈利的规定;上一会计年度净资产的基本要求,也均由原来的10亿元和1亿元,统一调整为1亿元人民币。

在衍生品领域,险资未来可以参与的金融衍生品具体包括对冲或规避现有资产或负债的市场、信用或流动性风险;对冲已确定在未来三个月内拟买入或卖出资产的市场风险,或锁定其未来交易价格;对冲或规避特定资产和负债组合以及公司整体的各种风险。

在融资融券领域,险企未来可参与的具体品种包括存单质押融资、债券回购、证券转融通、账户间融资这四类。

业内人士认为,此次监管部门拟放开所有预期可开放的投资渠道,只要符合偿付能力等要求,险企均可投资操作,这有利于提升险企投资收益率,但也对保险投资能力和人才储备提出更多要求。

或可境外投资不动产

《境外投资细则》还首次提出保险资金可以直接投资不动产,但限于收购境外项目公司股权方式,投资其位于中国境内的商业不动产和办公不动产。

在境外投资领域,保险资金可投资的品种有望拓展为货币市场类、固定收益类、权益类、不动产类产品,以及以这些基础资产为标的的投资基金,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

境外可投资国家或者地区多达45个,包括澳大利亚、美国、日本、德国、法国、希腊等发达市场,以及巴西、印度尼西亚、土耳其、菲律宾等新兴市场。

在投资渠道放开的同时,新政“13条”也对投资委托人和受托人资质做了严格要求。例如,委托人需要满足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且投资时上季度偿付能力不低于150%。

照此推算,截至2011年年底,我国保险资产总额已达6万亿元,其中的15%即相当于将有超过9000亿元保险资金可以“出海”。

保险与银证信业务通道打通

新政“13条”打通了保险业和证券、基金、银行、信托行业在产品、渠道、托管等方面的业务通道。

允许基金、券商加入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队伍,允许险企投资券商发起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信托公司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商业银行发起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及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一定程度上将促进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业务创新。

根据新政“13条”的规定,险企将可以参与投资境内商业银行发起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但应符合相关金融监管部门规定,且基础资产清晰,信用评级在AAA或相当于AAA的信用级别,并在指定金融资产交易机构发行、等级和交易流通。

而对于放开融资融券业务,新政“13条”中则明确规定,险企融入资金仅限于满足自身临时调剂头寸,不得用于非公开市场投资以及保监会禁止的其他投资。且上季末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100%的保险机构,不得融入资金。

资金配置和投资将分开

《关于拓宽保险资产管理范围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允许“险企投资境内商业银行发起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投资境内信托公司发起设立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境内证券公司或者证券资产管理公司发起设立的有担保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投资产品线的扩大,还不足以充分显示保险资金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的诚意。《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保险资金将不再只能委托给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也被列入其中。

对于券商而言,满足“取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三年以上;获得证监会A级或以上评级;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资产余额不低于200亿元,其中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资产余额不低于100亿元”等条件,均可分得保险资金一杯羹。

对于基金而言,满足“取得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三年以上;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余额不低于200亿元,其中管理非关联方机构资产余额不低于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余额的50%”等条件,也可参与其中。

业内人士分析,这意味未来保险资金配置和投资将分开,保险资金会针对各种不同投资机构,根据其不同投资风格和投资优劣势让其管理不同的投资组合。此举或可突破目前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机构投资者中为主力军,保险业与其他金融业的交集十分有限的局面。

险企可开展公募资管业务

在引入外部交易对手的同时,保险资管业自身也将迎来新发展机遇。《关于拓宽保险资产管理范围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明确,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除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外,还可受托管理养老金、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企业委托的资金。

上述文件明确,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开展公募资产管理业务。这是保险资管公司期待已久的利好,意味着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像基金公司那样发行基金产品,向公众募集资金。

此外,保监会拟定了《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该办法允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将符合保险资金运用范围的投资品种作为基础资产,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向险企等合格投资人发售标准化产品份额,募集资产,并选聘商业银行或其他资产托管机构为托管人,为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开展投资管理活动。

分析人士指出,上述办法将引导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由专门管理保险资金的金融机构转型为综合管理多种资产的专业资产管理机构,险企利润来源有望实现多元化。

链接

保险资金新政“13条”

“13条”指的是今年6月保险投资改革创新闭门讨论会上,保监会推出的13项保险投资新政征求意见稿,具体目录如下:

《保险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保险资产托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关于拓宽保险资产管理范围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关于调整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有关规定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保险机构融资融券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保险资金管理办法最新篇2

市场主体猛增承保人变成受托人

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总则中的第-二条规定:“设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与企业年金理事会或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人),受托人与企业年金基金账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账户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人)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书面合同关系。”这一规定对有关当事主体的责任、权利、义务及之间的关系做出了清晰的描述和界定。作为保险公司来讲,必须弄清两点:一是该办法扩大了补充养老保险,即企业年金经营的主体范围。办法出台以前,除了社保部门经营企业年金保险外,唯一的市场就是各家寿险公司,而现在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比如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中外合资公司或外资公司等7种类型的市场主体,这就彻底打破了保险公司过去独家经营企业年金“大餐”的垄断地位,把中国企业年金市场这块巨型“蛋糕”分给了多家竞争主体。二是将保险公司企业年金过去“承保人”的身份变成了“受托人”,并且增加了多种职责:如选择、监督、更换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以及中介服务机构;制定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策略;编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和财务会计报告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进行监督5根据合同收取企业和职工缴费,并向受益人支付企业年金待遇等。这一职能的转变,使保险公司在企业年金经营中面临巨大的挑战,当然也给商业保险公司带来了企业年金经营的极好商机。我们应该面对现实,转换角色抢占先机,力争在企业年金发展中唱主角。

经营年金:保险公司具有诸多优势

两个试行办法出台后,许多企业对保险公司经营企业年金的资格发生了疑问。对此可以负责任地说:保险公司经过批准,作为企业年金法人受托机构是肯定的。其原因有两点:一是从国际惯例来看,在养老金市场发达的国家,如美国、日本、加拿大、荷兰、瑞士、澳大利亚等,保险公司都是企业年金经营的主要参与者和供应商。其中美国的401K养老金计划中,有45%的市场份额都是由商业保险公司来承担的。二是保险公司在经营补充养老,即企业年金方面与其他受托机构相比,具有诸多的竞争优势。

1、保险公司有庞大的机构网络优势。经过发展我国的保险市场主体已由一家公司独家经营,到目前已拥有70多家保险公司,170多家专业中介机构,约9万家兼业机构,初步形成了中外资保险公司共同竞争,国有、民营和外国资本共同参与的市场体系。目前,我国保险资产总额已达到一万亿元。在发展中,我国保险机构网络已遍及城乡各地,特别是中国人寿的县级以上的分支机构已达到4500多个,还有后来居上的平安、新华、太平洋、泰康保险公司的机构网络建设也都较快。这为我国一批国有的大行业大企业跨地区承办企业年金后,开展售后服务提供了难得的优势和便利。

2、保险公司有多年经营商业补充养老保险的经验。我国自1980年恢复人身保险业务以来,经过多年的不断发展,各家保险公司先后推出的补充养老保险产品达100多种,基本适应了城乡居民不同群体投保人的需求。特别是近几年开发的团体企业年金,有分红型的,有投资连接型的,还有万能型的。这些产品与传统的养老保险产品相比,不仅有保障优势,还具有投资分红功能。因而,受到众多企业的青睐。有资料显示,在京的许多大行业、大企业已在各家保险公司开办了不同类型的企业年金保险,去年仅退休年金保险的保费收入就已接近千亿元。刚刚试行的企业年金办法,对经营了多年的商业补充养老保险业务、并积累了丰富经验的保险公司来说,无疑是“近水楼台先得月”。他们凭着经验优势一定会在未来企业年金市场大显身手。

3、在产品的开发和设计上,保险公司可以满足企业年金业务多样化,个性化需要。我国的商业补充养老保险虽然不及已经营百年的发达国家的保险公司,但是近几年我国保险业借鉴国外经验,主动与国际接轨,在年金产品的开发和设计上有了很大的创新和突破。首先,在领取方式上,保险公司开办了形式多样的年金领取方式,如即期年金、延期年金、确定年金、定期年金(包括三、五、七、十、二十年不等)、生命年金、递增年金等。其次,在投资回报上,保险公司推出的企业年金,除了有保底收益,还有分红回报,风险较少。而美国401K养老年金计划,香港的强基金计划和日本的“国民年金”“厚生年金”都不具备保底收益这一优势。因此,保险公司的企业年金产品是未来年金市场上难得的好产品。再次,在管理成本上,保险公司在承保企业年金时,只提取首期缴费管理费,而且费用率较低。而年金产品每年都要提取受托人管理费0.2%,托管人管理费0.2%,投资人管理费1.2%。更繁琐的是,企业每月还要另行为每个账户交纳5元的管理费。种种管理费相加之后就比保险年金产品成本要明显偏高。再者,在操作流程上,保险年金产品多数为一条龙服务,从承保到年金给付由保险公司独家承担,具有快捷、优质的服务特点。而企业年金产品从委托人到受托人、账户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投资管理人,要经过5个托管链,既增加人力、物力、财力,又加大了风险,增加了监管的难度。

4,保险公司的销售能力强,服务水平高。在我国,要推动企业年金的发展,不仅要有政策支持,还需要企业年金受托主体有强大的销售能力。而保险公司不仅有完善、成熟的销售管理机制和销售培训系统,还有一支专业化水准高、富有经验的销售队伍。据数字显示,目前仅寿险营销大军就过百万,直销人员也有十万之巨。这支销售大军只要经过短时间的培训就可以上岗,她将是未来企业年金市场上最活跃的销售精英。在服务方面,正是因为有了一批专业素质较高,并具备了为客户量身订做企业年金计划的销售队伍。他们可以根据企业及其业务的多样性要求,提供不同的服务方式,包括受托管理、账户行政管理、投资管理、资产负债匹配管理、风险控制管理、精算设计等服务。这些高水准的服务优势,是其他受托机构不可类比的。

做好准备迎接挑战

有人预测,到2030年,我国60岁以上老龄人口将由现在的1.3亿增加到3.1亿,在总人口的比重将达到20.4%。人口老龄化的加速,必将给政府养老带来巨大的财政压力。因此,加速发展企业年金是国际上的成功做法和惯例,也是我国改革分配制度完善养老金保障体系的必然选择。在国际上,保险公司始终是企业年金市场的主要供应商,我国的保险企业也将成为未来企业年金市场的中坚。企业年金办法的试行,作为保险公司特别是寿险公司应该做好准备,抓住机遇,迎接挑战,为推动年金市场的发展做出贡献。

1.积极争取,力争早日获准年金经蕾资格。按照年金试行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可作为法人受托机构经营企业年金业务。但要经过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和注册,并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出申请,经过审慎评审通过后,方可获得资格。同时规定,法人受托机构具备账户管理或投资管理业务资格,可以兼任账户管理人或投资管理人。而取得这些资格都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批准。从两个办法可以清楚地看到:保险公司在企业年金经营中,可以担当“三种人”,即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人。其中前两种人可以兼用,但想同时取得“投资人”资格,需要保险公司所属资产投资管理公司在接受企业年金委托时,与委托人协商同意后,才能有“投资人”的资格,这是根据投资回报率来决定的。从保险公司来讲,由于投资渠道的限制和资本市场投资回报率偏低的影响,投资分红的长期收益率暂时不及有些投资公司、基金公司投资回报率。在这种情况下,委托人有可能选择其他“投资人”,以暂时获得高收益。我认为,只要争取,还是可以得到客户认可的。当务之急是各个有条件的保险公司要积极准备,争取早日获得企业年金的经营资格。

2.做好服务准备。在企业年金实施运行中,保险公司作为服务提供商(SERVICESPROVIDERS),始终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因为在年金运作的“五种人”关系网中,保险公司作为受托人在接受了委托人的信托之后,又将该信托资产的管理委托给投资管理人、托管人以及账户管理人,这说明保险公司明显处于核心位置,也是企业年金能否安全运行的中心枢纽。因此,做好服务工作,对企业年金的发展意义十分重大。从国际经验看,在企业年金服务的内容和方式,大致可以划分为单项服务和综合服务两种。我国的保险公司在过去的企业年金承保中,所涉及的服务都是多次和综合的。我们应该借鉴国际经验,发扬过去在企业年金服务中的长处,并在内部机构设置上,人员配备和培训上等调整到位,为年金发展作好一切服务准备。

3.做好产品开发准备。近几年来,我国保险市场上出现了许多与国际接轨、保险与保障并重的创新产品。如团体企业年金(分红型)、万能寿险(分红型)保险产品。为促进我国保险市场特别是企业年金市场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与国际保险市场相比,与我国保险市场特别是企业年金的发展和需求相比,我们的保险产品还远远不能适应市场发展的需求。目前我国保险产品的现状:一是产品品种少;二是产品结构单一。国际上凡是保险产品发展较快的国家,它的保险市场就必然发达。这是因为产品开发与创新促进了保险市场的发展。比如备受世界关注和被世界各国广泛借鉴的美国401K养老年金计划,自1978年在美国推出以来,由于其在税收、管理、投资运作等方面的一系列优势得到发展,日益成为美国养老计划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通过401K计划积累的资产从1990的3850亿美元到2000年已迅速增加到17120亿美元,年增长18%。目前全美国已超过30万家企业、4000余万名企业员工参加了401K计划。在日本年金产品也非常丰富,如国民年金、厚生年金、适格退职年金、确定集资年金等。由于日本政府年金制度本身带有强制性,所以日本年金发展是世界年金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在香港现有51个强积金计划及311个成分基金品种。在这些基金中又分为保本基金、保证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平衡基金、股票基金等。强积金计划可由一个或多个成分基金组成,而每个成分基金都有其独立的投资策略。成分基金可直接投资于准许投资项目如证券、债券等,或投资于核准投资基金。该等投资基金可以是证监会认可的单位信托基金,或认可的保险公司发行的保险单。由于实施了强积金计划,加上完善的成品配套,到目前为止,有86%香港就业人士享有退休保障。而在此之前,只有三分之一的人获得某种程度上的保障。我国年金市场是世界上最大、最年轻、最具有发展潜力的市场,作为保险公司来讲,应该抓住当前启动企业年金市场的机遇,不断开发和创新产品,通过扩大产品的内涵来提高市场竞争力。

4.做好销售准备。企业年金的启动和发展,需要庞大的销售力量去推动。而号称有百万营销大军、十万直销精英、万名高级管理人才的保险公司,将是我国未来企业年金发展最大、最多、最好的推销服务提供商。但是,我们要清楚地看到,人多的优势并不能表明就完全能做好年金推销服务。因为企业年金是一个系统的退休养老保障计划,它涉及知识面广、技术含量高。因此,要求推销人才素质相对较高。目前年金市场刚刚起步,保险公司应该抓住这个真空期,大量地、高水准地培训企业年金推销人才,特别是精算人才。因为精算实力和生命表是保险公司作为企业年金服务最有含金量的技术要素。有了精算人才和技术。保险公司就能为企业提供完善的企业年金计划设计,包括条款设计、融资测算、替代率测算和规划、DC/DB计划的选择等。随着保险主体的增加和市场的发展,我国保险业精算人才还十分匮乏,我们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多渠道、多方式的开发和培养保险技术人才,包括IT技术人才、管理人才等,为已经启动并将形成高潮的企业年金市场做好推销人才的准备。

5.做好账户管理准备。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规定:“企业年金实行完全积累,利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保险公司成为企业年金受托人”之后“可以兼任账户管理人”。但是要严格履行下列职责:“建立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记录企业、职工缴费以及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及时与托管人核对缴费数据以及企业年金基金账户财产变化情况;计算企业年金待遇;提供企业年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信息查询服务;定期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交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报告;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档案至少15年;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从目前的现状看,我国的保险公司,如中国人寿、平安、新华、泰康、太平洋等公司都具备年金账户管理能力,特别是中国人寿利用自己的机构网络和IT技术优势,已建立了跨地区、跨行业的账户管理网络系统,并能为企业年金账户所有人提供异地缴费、查询、领取服务工作。这为开办企业年金的账户管理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础。但是按照现代企业年金管理的要求,各家保险公司应该设立更高要求的账户管理平台,运用更先进的账户管理技术和设备,以保证企业年金账户管理的安全性。

保险资金管理办法最新篇3

论文关键词:投资收益,偿付能力,保险资金运用,房地产

一、我国保险资金投资现状和意义

中国保监会统计的数据显示,截止到2010年上半年全国保费收入7998.6亿元,同比增长33.6%,增速较去年同期提高27.1个百分点。其中,财产险增长33.5%,人身险增长33.7%。截至6月底,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余额4.17万亿元,较年初增长11.3%。其中,银行存款占比30.5%,债券占比51.8%,投资基金、股票、股权等权益类投资占比15.1%,其他投资占比2.6%。上半年,保险公司共实现资金运用收益755.2亿元偿付能力,投资收益率1.93%。经营效益方面,财产险公司上半年实现承保利润39.6亿元,实现承保盈利的公司24家,较去年同期增加13家,车险业务扭亏为盈,承保盈利22.7亿元。与此同时,业务结构调整成效初步显现,人身险公司预计利润总额295.2亿元,实现盈利的公司15家,比上年同期增加3家。

保险资金运用和保险保费收入一样,是推动保险业持续发展的双轮之一。保险公司一个重要的利润来源就是运用保险资金,运用保险资金也就是保险投资。保险合同是一种长期契约,保费进入保险公司后,重要的是如何通过保险资金的投资运用使保费保值增值论文提纲怎么写。因此,保险投资在保险公司的经营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资金运用是保险公司防范风险的重要手段,是对保险公司产品创新的有力支持,是发挥保险资金融通功能的基础和前提。2009年10月1日,新《保险法》开始施行。新《保险法》与时俱进,适应保险资金运用的新形势和新要求,新修订的保险法拓宽了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对保险资金运用方面作出了重要的修改和完善,必将进一步促进保险资金的科学、稳健、安全运用。

二、保险资金投资变动的主要方向

新《保险法》第106条第2款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一)银行存款;(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三)投资不动产;(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增加了投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投资不动产”的规定,删除了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之条文。随后,2010年8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公布偿付能力,并于8月31日起正式实施,打破先前规定的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票和购买基金的比例,打开进入创业板的大门。2010年9月保监会又出台了《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和《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分别规定了保险资金进入不动产领域的投资规则和保险资金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的规则。

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成为此次保险法中最引人关注的内容之一。不动产投资规模大、期限长,比较符合保险资金追求长期、价值、稳健投资的特点。放开该渠道可发挥保险的资本融通功能,支持国家经济建设,并优化保险资产结构,科学合理地防范金融风险。

保险公司资金涉足不动产是伴随着中国经济发展过程中房地产行业跌宕起伏而不断变化的。早在90年代初,保险公司与其他领域企业一样,对于房地产热潮兴奋不已。当时国家还没有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来约束,保险公司已经挖了不动产第一桶金,开辟了不动产处女地。随着中国保监会的成立,国家相关监管政策也陆续出台。保险公司资金涉足不动产转变为利用自有资金购置自用办公楼,通过集团旗下信托、资产管理公司,或者是与其他公司合办专业公司进入不动产领域。在新保险法出台之前,各家比较大的保险公司在不动产方面的投资已经初具规模,它们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投资不动产的保险资金,已经在市场上形成一种不可小视的力量:如,中国平安借助平安信托和物业公司,分别在四川、云南、北京、上海等地进入不动产领域;中国人保和中国人寿也有各自得意之作,他们在金融街的办公大楼已经成为醒目标志;泰康人寿和民生人寿在京城东三环购置的两栋大厦,价值已经翻番;泰康人寿早在2006年就成立了泰康置地公司,2009年投资10亿元打造泰康养老社区;新华人寿在长安街购置的楼宇,太平保险在上海大手笔购置的大楼。并且保险公司还通过签订协议,为未来拓展做好准备,如:2009年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签署100亿元战略合作协议;国寿投资与信达投资公司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中国平安借助旗下信托公司与地产巨头金地集团和绿城集团签署战略合作协议。2009年12月30日偿付能力,生命人寿与佳兆业及其附属公司签订了为期五年的策略联盟框架协议,将以租赁、买卖、信托、抵押融资等方式开展合作。

就不动产市场而言,有商业地产、养老地产和写字楼建设及疗养院、廉租房建设等等。商业地产和写字楼建设是获利丰厚的领域。《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中对保险资金不动产投资规则的划定,可以看成是对保险资金不动产投资的正式启动论文提纲怎么写。《办法》规定,保险资金可以投资基础设施类不动产、非基础设施类不动产及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而《办法》中明确规定了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的三不”原则:不得投资或销售商业住宅、不得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含一级土地开发)、不得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公司或投资未上市房地产企业股权(项目公司除外)。不动产投资须遵守专地专用原则,不得变相炒地卖地,不得利用投资养老和自用性不动产(项目公司)的名义,以商业房地产的方式开发和销售住宅。投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等不动产,其配套建筑的投资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投资总额的30%。《办法》要求保险机构不得以投资股票的方式控股房地产企业,已投资设立或者已控股房地产企业的,应限期撤销或者转让退出。对超大项目投资,保监会将重点关注。按照规定,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投资金额超过20亿元或者超过可投资额度20%的,应当在投资协议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以上也可以看做是保监会对保险资金的风险控制措施。

三、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的风险管理

保险公司资金投资不动产,目的是为了防范风险,实现资金长期匹配,获得稳定收益。房地产市场资金密集性的特征决定了保险公司的资金可能大量投资在此,保险公司一旦在该市场受到损失,必将是非常巨大的,而最终的承受者将是广大投保人。那么从保护投保人利益以及保险资金安全方面考虑,在保监会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措施以后,保险公司也应该未雨绸缪,建立健全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风险管理机制。保险公司必须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统一思想认识,强化风险意识偿付能力,增强改善保险资金风险管理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健全制度,完善机制,规范运作,强化披露,采取新的方式,运用新的手段,科学评估保险资金管理风险,逐步构建全面覆盖、全程管理、全员参与的新型风险管理体系。

1、强化公司内部控制

强化公司内部控制是加强保险资金风险管理的重要措施。首先,细化流程,规范风险管理行为。各级保险公司要高度重视员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树立依法合规管理观念,不断提高各级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制定铁的规则,依法合规运作,严格财经纪律,防范资金管理风险。其次,改进技术,完善系统,增强风险管理能力。加快引进成熟市场的风险管理技术和经验,实施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完善技术支持系统,推动风险管理由定性管理向定性与定量管理相结合方向转变,不断提高对投资风险的分类、识别、量化和评估能力,能够迅速有效的应对风险事件的发生。此外,由于不动产投资种类和模式繁多,也要注重对操作风险的监控和管理。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购买保险来转移风险,一般来说房地产保险业务主要有房屋保险、产权保险、房屋抵押保险和房地产委托保险论文提纲怎么写。

2、完善政策保障

外部调控在当前国际国内复杂的经济形势下是非常必要的偿付能力,因为我国保险公司自我约束机制和风险控制体系尚未健全,我国不动产市场仍不够规范。因此各种宏观调控措施应配合使用,不能顾此失彼。目前已经出台多部规定,但这些规定必须要经历时间的检验。监管层必须在鼓励保险公司积极探索的同时,加强对其投资不动产的外部监管。总体监管思路上仍要以偿付能力监管为重点,以便使保险公司在偿付能力约束下更为自主地进行不动产投资。

保监会已经明确不允许险资投资居民住房、商业房地产以及参与房地产开发,这样要求是有必要的。但是由于这种要求主要是禁止投资普通商品住宅,但是如果保险资金投资写字楼的话,写字楼价格上去了会产生比价效应。另外可能有曲线投资和擦边球的现象。这样会对已经高的离谱的房价产生推高作用,对正在实施且困难重重的房地产调控产生不利影响。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中国老百姓买不起房子的还有很多,目前北京市的房价收入比已达27:1,超出国际平均水平5倍;中国还有很多地方老百姓需要价格低廉的房子,所以建议保险公司先考虑廉租房建设。国家给予适当的税收减免和保监会可以给予高度支持和放宽投资比例。

参考文献:

[1]魏巧琴.保险公司经营管理[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0.

[2]段善雨.论我国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及其风险管理[J].经济论坛,2006,(21).

[3]保险业5年斩获7000亿收益投资路径曝光[EB/OL].

http://soufun.com/money/2010-01-11/3019706.htm

保险资金管理办法最新篇4

一、巩固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成果

1、各地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两个确保”的要求,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切实落实当地政府负全责的责任,完善各项政策措施,健全“保发放”的长效机制。

2、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建立多渠道筹措机制,确保做实个人账户后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对当期发放有困难的县市,由当地财政给予补助。

3、完善省级调剂基金的管理使用办法,建立对困难县市的考核激励机制,按照目标责任与省级调剂相结合的办法,继续对困难县市实行调剂补助,确保困难县市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

4、按照《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范围对象,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城镇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人员为参保重点,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

经济较发达县市要在巩固基本全覆盖成果的基础上向全覆盖推进;困难县市要创新工作思路,落实目标责任,加大扩面力度,实现基金收支平衡;中间县市要摸清底数,排出计划,明确目标任务,用3年左右的时间实现养老保险基本全覆盖。民办非企业单位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5、从2006年1月1日起,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统一调整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县市,缴费基数一步到位有困难的,可分3年过渡,2006年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2007年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90%,2008年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95%,2009年起全部到位。有条件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在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至300%之间确定缴费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

6、各地要进一步落实“4050”人员和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为他们参保缴费创造条件。

7、要重视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参保工作,有条件的县市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用人单位要继续按时足额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为减轻农民工个人缴费负担,允许农民工按照“双低”的办法参保缴费,退休时按照“双低”办法享受基本养老待遇。各地要按照规定,认真做好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工作。

8、本省城镇户籍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经本人申请,社保机构核准,可适当延长缴费年限,延缴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延缴期间本人必须按月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延缴后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9、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参保人员当年应缴未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经社保机构核准,非本人原因造成的,允许在次年4月30日前一次性补缴,补缴的基数为补缴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补缴的比例为补缴时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补缴的养老保险费按补缴时规定的个人账户记入办法和规模一次性记入补缴时的个人账户,并按补缴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补缴年限的缴费指数。

三、调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

10、从2006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记入个人账户。目前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尚未达到8%的县市,从2006年1月1日起要统一提高到8%。

11、各级社保机构要加强对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管理,认真做好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记录,清理核实个人账户信息,及时纠正个人账户记账不全、不规范的做法。

12、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转移时,各级社保机构要按浙社险〔1999〕66号文件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手续,其中1998年至2005年期间个人账户规模按当时记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转移,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规模(含补缴以前年度的个人账户)按8%转移,同时转移参保人员历年缴费工资和实际缴费指数信息。

13、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省内跨统筹范围转移时,各地应严格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办理转移,转入地社保机构应及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不得以各种理由设置转移条件。凡不符合省规定的转移政策,应予纠正。

四、调整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一)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14、“新人”基本养老金的计发

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即“新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从核准退休的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用公式表示: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参保人员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全部缴费年限×1%。

式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参保人员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参保人员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参保人员本人退休时历年缴费工资指数(含视同缴费年限的替代指数)的平均值。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计发月数按《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见附件一,下同)执行。

15、“中人”基本养老金的计发

浙政〔1997〕15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2010年12月31日前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0年和2011年1月1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中人”,退休时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用公式表示: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其中: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计算公式与上款相同;

(2)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997年底前平均缴费工资指数×1997年底前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4%。

式中1997年底前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参保人员本人1997年底前历年缴费工资指数(含视同缴费年限的替代指数)的平均值。

16、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

浙政〔1997〕15号文件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新人”;浙政〔1997〕15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2010年12月31日前缴费年限满10年和2011年1月1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中人”,经县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又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以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与退休人员相同。

17、按“双低”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

根据浙政办发〔2003〕59号文件规定,按“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办法参保的人员,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全部由参保人员本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部分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参保人员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算:

(1)1998年1月1日后参保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乘以缴费系数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用公式表示: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参保人员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系数×全部缴费年限×1%;

缴费系数={正常缴费年限+∑[(低标准缴费年度企业费率-划入个人账户比例)÷(当地同年企业正常缴费费率-划入个人账户比例)〕}÷全部缴费年限之和;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与正常缴费人员相同。

(2)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1998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正常缴费人员相同。

18、上述公式中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计算到月,缴费指数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

19、2005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退休(退职)的人员,仍按原办法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养老金正常调整办法。

(二)调整相关养老保险政策

20、为使基本养老金新老计发办法平稳过渡,设置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办法与老办法进行对比。按老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凡执行浙政〔1997〕15号(或浙政办发〔2003〕59号)文件规定的,计算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时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封定在2005年。

21、过渡期内退休(退职)的人员,基本养老金按照“增加的逐步增加,减少的不减发”的原则,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高出部分按一定比例予以封顶限制,封顶限制的比例逐年增加,具体由省劳动保障厅在每年年底根据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水平、养老金调整等情况公布次年的封顶限制比例。2006年退休(退职)的人员,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高出部分按30%予以封顶。2011年1月1日后退休(退职)的人员不再实行新老办法对比,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全部按新办法规定的标准发给。

22、未按规定按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中断缴费人员,在退休(退职)计发基本养老金时,其计算基础养老金中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应计入中断缴费年限的指数,中断缴费年限期间的缴费工资指数为零,其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计算公式为:

中断缴费人员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全部缴费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之和÷(全部缴费年限+中断缴费年限)。

全部缴费年限指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

全部缴费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之和=参保人员本人退休(退职)时历年缴费工资指数之和+参保人员本人视同缴费年限×统筹地的替代指数

23、对1997年12月31日以前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等称号、2006年1月1日后退休仍保持荣誉的参保人员和1997年12月31日以前获得科技成果奖等奖项的高级专家、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以及1997年12月31日以前从事井下、高温、有毒有害工作累计满5年以上、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继续按浙政〔1997〕15号、浙政办〔1986〕54号、浙政发〔1993〕227号文件规定实行增发一次性补贴,一次性补贴的计算公式为:

劳动模范一次性补贴=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增发比例×180;

从事井下、高温、有毒有害工作一次性补贴=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增发比例×120;

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一次性补贴=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增发比例×180。

24、“新人”缴费年限不满15年;“中人”2010年12月31日前缴费年限不满10年和2011年1月1日后缴费年限不满15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25、参保人员在当年尚未公布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之前达到退休(职)年龄的,有关部门应及时为其办理退休(职)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先预付一定数额的基本养老金,待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正式公布后再为其核定基本养老金,预付的差额部分予以多退少补。

26、继续执行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保障制度。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确定。凡企业退休人员当年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数额低于最低标准的,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补足。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参保人员,退休后不能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

(1)按照“双低”办法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人员;

(2)中断缴费的人员;

(3)退职人员;

(4)执行“前补后延”的人员;

(5)本办法实施后未按省里统一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6)上年已按规定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的人员。

27、“协缴”人员及参保人员失业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死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享受企业退休人员同等标准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费,其所需费用在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如参保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所需费用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五、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28、根据我省实际,按照统一部署、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工作思路,在确保养老金发放的前提下,从2006年1月1日起逐步做实个人账户。

(1)做实个人账户的基本原则。做实个人账户要实行老中新分开,即:以2006年1月1日为分界点,之前已退休的,退休前已有账户不做实;已经参保尚未退休的人员,以前没有做实的个人账户不再做实,以后缴费逐步做实;之后参保的人员,个人账户从参保缴费开始逐步做实。

(2)做实个人账户的目标。根据各地基金结余和财力状况,对2005年末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在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的统筹地区,做实个人账户起步比例为3-5%,今后逐年提高,有条件的地方可一步做实到8%;支付能力在12个月以下的统筹地区,做实个人账户的比例由当地政府确定。

各级财政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社会保障资金的投入,做实个人账户后,各地要根据财力可能给予适当补助。今后,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在做实个人账户的基础上,妥善解决历史隐性债务。

(3)个人账户基金的管理运营。个人账户做实基金应与社会统筹基金实行分别管理,两项基金不能相互调剂使用。

(4)做实个人账户指导性意见及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六、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与监管

29、根据《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令第188号)的要求,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制度,实行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职工个人按工资收入核定缴费基数,单位缴费与个人缴费分核办法,要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实行“五费合征”,努力提高征缴率。

30、凡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对拒缴、瞒报、少报养老保险费的单位,要依法处理;对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地税部门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大追缴力度。要强化社会保险稽核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收尽收。

31、逐步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规范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严格执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各地不得擅自扩大统筹项目和出台调整计发办法的政策。

32、各地要不断完善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证办法,建立制度,定期审验,严格查处欺诈冒领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行为。

33、切实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或与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混设。

34、建立健全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机构建设,调整充实专业人员,完善协同监管机制,保证基金管理监督制度的落实;加强内部监督,制定内控监管办法,防止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继续发挥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共同维护基金的安全。

35、各地要进一步落实省政府《关于建立社会保障资金多渠道筹措机制的意见》(浙政发〔2004〕36号)精神,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拓宽社会保障资金筹措渠道,加大对社会保障资金投入力度。

七、建立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

36、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根据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基本养老金的具体调整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共同制定。各地不得擅自出台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待遇的政策。

八、积极发展企业年金

37、企业年金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增强企业人才的竞争,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各地要积极推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具有相应经济负担能力的企业,经过集体协商,建立企业年金。

38、企业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制定的企业年金方案,应严格按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劳社老〔2006〕22号)规定执行,做好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备案工作。

39、实行企业年金的企业,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建立的企业年金,其所需费用在不超过本单位工资总额5%范围内列入企业管理费用支出。

40、各地要加强对企业年金受托机构、托管机构、账户管理机构和基金投资机构的监管,切实做好企业年金基金监管工作,实现规范运作,维护好企业和职工的利益。

九、积极推进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41、要高度重视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在巩固现有成果的基础上,确定工作目标,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责任,加大退休人员纳入社区管理的工作力度,使全部退休人员纳入社区管理。

42、按照“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工作”六个到位的要求,落实工作条件、充实专业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推进街道(乡镇)社区的工作平台建设。

43、要不断拓宽社区管理服务内容,建立起规章制度完备、服务程序规范、服务内容丰富、服务形式多样化的社会服务管理体系,不断满足退休人员多层次的需要,提高他们的晚年生活质量。

十、不断提高社会保险能力建设和管理服务水平

44、各地要高度重视社保机构和经办能力的建设,规范社保机构的名称、性质和职能,切实解决经办机构的人员编制、办公场地和工作经费等方面的问题,同时要抓好社保机构的队伍建设和装备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制定工作标准,规范业务流程,提升管理手段,加强人员培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水平,为我省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十一、其他

45、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由省统计局核定,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

保险资金管理办法最新篇5

关键词:资本管理资本充足率商业银行

一、《新资本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新资本管理办法》由四部分主要内容组成:一是最低资本要求,即要求最低资本充足率达到8%,其目的是要求银行具有较强的抵御风险能力,运作更加稳定安全;二是风险计量,在进一步明确了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量的基础上,有针对性的提出了操作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要求;三是监管约束,赋予了银监会对商业银行实施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的职权,以确保商业银行资本能够充分覆盖所面临的各类风险,银监会有权对资本充足率未达到监管要求的商业银行采取监管措施,督促其提高资本充足水平;四是市场约束,要求银行主动提高信息的透明度,通过公开渠道,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披露资本充足率的相关信息,确保信息披露的集中性、可访问性和公开性。

(一)最低资本要求

这是《新资本管理办法》最核心的内容,要求商业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5%,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6%,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且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对储备资本、逆周期资本、附加资本进行了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在最低资本要求的基础上计提储备资本,储备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2.5%。特定情况下,应当在最低资本要求和储备资本要求之上计提逆周期资本,逆周期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0-2.5%。系统重要性银行还应当计提1%的附加资本。

(二)风险计量

风险计量是计算风险加权资产的基础,是计算资本充足率的关键所在。《新资本管理办法》明确了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和操作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方法。一是规定商业银行可以通过权重法和内部评级法来计算信用风险加权资产,明确规定了权重法的各项资产权重系数并对内评法的使用条件做了要求;二是规定对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可以通过标准法和内部模型法计算,明确规定了标准法的计量规则和内部模型法的监管要求。三是沿承巴塞尔协议三的要求,将操作风险纳入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范畴,规定商业银行可采用基本指标法、标准法或高级计量法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要求。

(三)监管约束

监管约束是对商业银行进行资本管理的重要外部手段,其核心内容在于赋予监管当局明确的标准,丰富的手段以及足够的职权,督促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始终保持高于最低水平。《新资本管理办法》明确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是银监会的重要职责,同时对资本充足率检查内容、检查程序、监管措施进行了明确规定,赋予了监管当局针对部分资产组合提出的特定资本要求以及针对单家银行提出的特定资本要求的权利。

(四)市场约束

《新资本管理办法》引入了市场约束,与监管约束一起构成对银行资本监管的两大机制。其目的是为了利用市场发挥的力量来引导银行的经营活动沿着稳健、高效的轨道发展,并且保持资本率充足。《新资本管理办法》要,求银行要主动披露信息、提高透明度,保障投资者以及其他市场参与者能够通过银行提供的真实、完整、准确的信息对市场做出正确的判断,同时也监督银行保持资本符合标准。《新资本管理办法》对银行披露的信息内容、频率等做了详尽的规定。

二、《新资本管理办法》的实施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

(一)增强资本约束意识

《新资本管理办法》强调了了资本的有限性和高成本性,随着监管部门加强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管力度和股东对资本回报率的不断提高,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不但要考虑资产扩张的速度、业务发展的规模和预期能带来的收益,而且要充分考虑到由此而带来的风险和资本占用情况,将收益、风险和成本三者统一起来。我国商业银行存在重规模收益的粗放型增长现象,通过增强资本约束意识,将促使商业银行保持合适的资本持有量,将优化资产结构,提高资本利用效率和精细化管理水平作为经营管理的重点。

(二)树立全面风险管理的意识

商业银行从表面上看是在经营货币,而实际上是在经营风险。所以商业银行需要充分合理的识别、计量、监测、控制、缓释各项风险。《新资本管理办法》通过设定最低资本要求,提高了商业银行抵御和弥补个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的能力;《新资本管理办法》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均计提资本占用,从而增强商业银行的全面风险管理意识;《新资本管理办法》鼓励商业积极探索研发合适自身情况的风险计量技术和模型,精确计量各类风险,从而促进商业银行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架构。

(三)改进定价管理方法

由于《新资本管理办法》强化资本约束,使商业银行深刻认识到资本是有限和有成本的。通过有效配置资源,提高单位资本的回报率,成为评价商业银行经营绩效关键。这就促使商业银行需要改进定价管理方法,根据实际承担的风险和资本占用情况合理定价产品,以确保合理的收益和资本回报。

三、商业银行对《新资本管理办法》实施的应对措施

(一)积极拓宽资本补充渠道

商业银行要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积极拓宽补充资本的渠道:比如对部分商业银行可以通过股份制改造、不良资产证券化、国家财政注资等方式补充资本;再如,可以采用吸引战略投资人注资的方式补充资本严重不足的部分股份制和城市商业银行;对于资本金充足、接近监管标准的银行,其资本补充的方式可选择性较大,可以采取股东注资,引入战略投资人,发行次级债券、可转债、IPO或增发等方式。商业银行应当适当采用上述方式,按照《新资本管理办法》规定的进度,确保满足资本监管要求。

(二)探索开发内部评级体系和风险计量模型

《新资本管理办法》鼓励商业银行采用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和操作风险高级计量法等资本计量高级方法计量资本占用。商业银行为了能够更加科学化、常态化和动态化进行业务数据分析工作,应对监管要求,同时争取在资本占用计量上的主动权和话语权,应当积极探索开发内部评级体系和风险计量模型。商业银行可以根据《新资本管理办法》的要求,积极推进内部评级体系的开发工作,基于本行的实际情况开发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的计量模型,并通过实践提高模型的预测能力和稳定性,在实现准确计量资本占用的同时,提高识别和防控风险的能力。

(三)加强数据信息系统建设

商业银行可以采取内部评级法计算信用风险资本要求,采取内部模型法计算市场风险的资本要求,采用高级法计算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但是不管是采用内评法、内模法,还是高级法,都需要商业银行历史业务的数据具有较高质量,真实、准确、完整。《新资本管理办法》也要求商业银行系统性地收集、整理、跟踪和分析各类风险相关数据,建立数据仓库以满足资本计量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等工作的需要。通过加强数据信息系统基础建设,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和一致性,一方面有助于商业银行以高级法计量资本占用,满足监管要求,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提高风险防控能力和经营决策水平。

(四)大力发展中间业务

赚取存贷利差是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也是银行目前主要的利润增长点,但随着《新资本管理办法》的实施以及利率市场化的进程,存贷利差的空间会进一步缩小,商业银行应当逐步改变盈利模式,将低资本消耗的中间业务作为新的利润增长点,提高中间业务的收入比重,改变之前依赖资本消耗高的资产负债业务赚取存贷利差的盈利模式,降低对资本的依赖程度。

四、结束语

《新资本管理办法》所确立的新监管标准,既符合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发展趋势,也有助于我国商业银行抵御风险能力的加强。我国商业银行应该充分认识《新资本管理办法》的实施对银行的影响,增强资本约束意识和全面风险管理意识,采取积极有效的应对措施,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更好的为实体经济服务。

参考文献

[1]郭风英.谈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对商业银行的影响[J]金融论坛,2012,(38):45

[2]郭海滨.资本监管对我国主要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影响分析[J].金融监管,2012,(435):65

保险资金管理办法最新篇6

1.针对性的法律规范或空白或含糊目前,我国对PE的法律规范散件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从法律法规的命名来看,并未明确PE的身份。①《公司法》规制的不足。PE所开展的集合委托理财业务理应属于有金融机构主管机关依法审批的特许经营行业的业务,而《公司法》第78条、93条虽为PE的设立留下相当的空间,但明显局限于有限责任制下的PE模式。正是这一有限责任性,具有丰富投资经验、较强风险识别能力的基金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之间承担一样的有限责任,却存在较大的信息不对称,基金管理人更易陷投资者于不利的风险之中。另外,PE是富人投资的工具,其投资特点具有长期性与高风险性,而《公司法》对有限责任的投资者的门槛比较低①,不仅改变为富人投资的初衷,更为那些不法的基金管理人借“合法私募”的幌子非法招来不具备承担投资风险能力的投资者,致投资者陷入巨大的投资风险中,扰乱PE市场的秩序。另外,国际PE在保护投资者利益方面,特别设计了投资者优先权②的游戏规则,以保证PE顺畅地退出时,投资者的权益能顺利实现。然而,我国《公司法》针对有限责任公司规定的优先股与前述的优先权并不是同一概念。因为,在实务操作中,公司登记机构在核准公司章程的过程,是不允许股东优先权的条款载入公司章程,也就是说,公司制的PE投资者优先权是无法表现在投资法律文件中,缺乏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②《企业合同法》规制的不足。2007年新修订的《企业合伙法》为PE构建的更大的平台———有限合伙模式,但由于该法缺乏与之相配的法律制度,而存在不足点。其一,在有限合伙模式的PE中,有限合伙人投入绝对多的资金承担有限责任,而基金管理人投入相对较少的资金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面对投资周期长、风险高的PE,基金管理人在缺少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下,承担极大的风险,可谓“一失足,成千古恨,难以东山再起”;其二,鉴于有限合伙基金组织单一,内部治理结构相对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完善性与协议性,其决策机制、监督机制缺少类似《公司法》的硬性规定,将不利于保护有限合伙人的利益。

2.监管及监管主体缺位我国目前尚未出台正式的法律法规以规范PE,且PE涉及的领域广、审核管理的部门多,因此,国务院各部委出于促进部门所管辖机构能顺利进入PE市场,自2002年起频繁制定或修订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5)、商务部和科技部共同出台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2003)、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2007)等,各部门出台的政策法规存在不同程度的矛盾,造成监管立法的混乱。

3.缺乏有效的基金管理人责任机制鉴于我国PE尚且以公司制模式为主,与国外有限合伙制模式相距甚远。有限合伙制的PE为基金管理人建立了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基金管理人虽投入较少获益较多,但要承担无限责任,促使基金管理人对广大投资者尽责。但我国有限合伙制模式下的PE经历不到十年的发展,其规模、数量有限,取而代之的仍是传统的公司制模式,公司的治理模式仍是法人治理模式———基金管理着的权力与其作为股东或投资顾问的责任不相匹配———缺少对基金管理人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同时,由于我国PE管理运营水平不高,相关的市场数据积累有限,尚未建立有效的管理人业绩评价机制,难以区别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性,加之,缺乏外部监管,易使部分资质较差的基金管理人浑水摸鱼,作出“保底保本”的虚假承诺、进行内幕交易或利润转移等违法行为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4.缺乏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PE作为一种非公开的募集基金,美国为鼓励此项创新金融产品的繁荣发展而作出了一系列“豁免条款”与“宽松监管政策”,以节省程序与成本。我国在很大程度上沿用了美国的相关制度,在PE信息披露上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目前仅在《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六章明确规定信托资金管理报告披露的内容、信息计划披露的特定情形等信息披露内容。针对上述PE投资主体利益受损的原因分析,“一个萝卜一个坑”地弥补投资主体利益保护制度的漏洞是上举,即在界定PE投资主体利益保护制度的理念的基础上,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基金管理人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行业自律制度等。而笔者在此基础上,借鉴美国的经验,着重提出“PE投资主体利益保护制度”的新构想。

二、创新构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主体利益保护制度

对PE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可以粗略地划分为两部分,一是在PE市场上对违规行为的监管;二是重视对合格投资者的保护。美国的证券监管在传统上非常重视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其中,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制度由三个部分组成:组成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③(SmallInvestorProtectionCompany简介SIPC)、实施客户整体资产分离制度和证券行业保险。这三项保护制度的建立,是立足于SEC认为大投资者有更多的机会了解和认识他们所面对的风险,具有较强的能力来承担损失,而中小投资者缺乏抵御损失之能力。本文在美国对中小投资者三项保护制度的基础上构建PE投资者的保护的新制度,以起到防范PE市场的系统风险,保障金融体系安全的作用。

1.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者保护公司由于金融投资市场普遍存在信息不对称,PE管理人、合格投资者、目标企业与企业创始人等之间存在利益的博弈,相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投资者对信息的掌握主要依赖于PE管理人,而PE管理人一旦出现支付危机或者破产时,投资者将成为牺牲者。另外,金融投资市场隐藏着一种“骨牌效应”,一个或多个PE管理人的违约行为会导致进一步的违约行为,私募而得的庞大“资金池”一旦溃裂,将危及银行体系,进一步危害整个金融体系。为保护投资于PE市场的投资者利益,借鉴美国SIPC运行机制与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在国内建立PE投资者保护公司(简称SIPCofPE)。该公司应为经核准设立的非盈利公司,旨在为虚假设立PE、设立PE失败、PE公司濒临破产等非因市场经济波动而致投资失利的因素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情况下,对合格的投资者进行救助;当然SIPCofPE不负责PE每个合格投资者账户上由于目标企业的经营损失所遭受的利益损失。本公司的设立通过为投资者建立利益保护机制以确保公众对PE市场的信心与PE市场的稳健发展。一般而言,凡是在证券监督委员会注册并且主要业务在中国境内开展的PE公司的合格投资者将自动成为私PE投资者保护公司的成员。PE投资者保护公司的资金来源,由成员估算缴纳的会费(综合考虑投资者的投资额占基金份额的比重、公司年收入的情况等)以及将会费投资于国债所获得的利息收入。一旦投资者遭到的损失非因市场经济波动而致投资失利的因素引起,公司将通过寻求法院的允许成为托管人,实施直接或间接的赔偿制度。赔偿金额应分别划分合格的个人投资者与合格的机构投资者的最低与最高限额,在保险金额支付的上限,要重点体现保护中小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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