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关系的基本原理(6篇)

666作文网 0 2026-01-31

公共关系的基本原理篇1

关键词:行政法学基础理论内涵范畴

一、行政法学基础理论问题的提出在1978年以前,我国的行政法学研究尚处于“史前阶段”,行政法的研究几乎为空白。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实行改革开放以来,行政法研究却成了法学领域最具有活力的,这得益于政府职能的转换,我国经济体制的转变和法律实践。1983年,也就是我国行政法的创建阶段,<<北京政法学院学报>>刊发了应松年教授、朱维究教授撰写的<<行政法理论基础的探讨>>一文,此后学界对此问题的研究几乎再也没有中断过,倍受学者的关注。武汉大学周佑勇教授甚至认为,行政法基础理论的研究标志着我国行政法学已经冲破传统的规范分析,走向理性思维的发展阶段。⑴

对行政法学的基础理论的研究,已经形成了比较丰富的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管理论、控权论、平衡论、服务论、公共利益本位论、控权论、公共权力论、新控权论、控权加平衡论、控权加服务论、行政职责本位论⑵等等。这些研究,对于深化对行政法的认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这些观点当中,承载了我国行政法学者对行政法价值的考量与本质的理性探究。在行政法教材中,对这一问题的阐述也多放在“行政法的概念”一节,目的显然,为了彰显“什么是行政法”这一问题的本质所在,也就是,行政法何以为行政法?

行政法学基础理论问题的探讨,在一定程度上等价了“行政法理”的的命题,凡是一种基础理论,它对于学科的影响是全方位性的,这区别了我国早期行政法对行政法规范的分析。正是因为行政法基础理论的问题的重大性,使这一问题在行政学界有不少的争议。尽管理论成果众多,但是并没有形成一种主流的观点,也或者说没有形成流派。一元价值论强调对一个问题的正确回答只有一个,而一元价值论受到后结构主义和后现代主义追问,我们对于行政法学的研究,在很大程度上是借鉴了国外行政法研究的成果,而西方后现代主义对整个社会的影响却又是全方位性的。后结构主义和后现代所关心的是多元价值,这些多元的价值本质上必须是异质的。⑶我们如果要形成真正的系统的行政法学体系,就必须对基础理论承载的方法论功能进行反思。

笔者认为,要对行政法的基础理论探讨,必须首先认识这一问题的内涵是什么,只有了解了问题的实质,我们才能在这一问题进行更深入的探讨。

二、行政法基础理论问题的内涵诚如以上所述,行政法基础理论对于行政法学科的影响应该是全方位的,这种全方位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就是“行政法理”。

笔者认为,行政法基础理论至少应该回答了以下问题:

1行政法的概念,也就是什么是行政法行政法的概念是行政法学遭遇的第一个问题,如果第一个问题不能展开,或者表述含糊的话,就很难想象对行政法学研究的角度。对这一问题的回答,也表述了行政法学的价值,对实际的影响是:我们需要一门什么样的行政法学?或者说,我们所期望的行政法应该是怎样的?正因为对行政法学这个本质的问题很难全面或进行本质的阐述,有的学者刻意回避了行政法概念本质的表述,从行政法的表现形式入手进行。⑷

2行政法学基础理论决定了行政法学研究的领域以行政法母国法国为例,最初采纳的是公共权力说,但是随着行政的发展,一些行政行为很难依据这个标准纳入法律视野,以布朗戈案件为转折,狄骥建立了的公务说,随着行政职能的扩展,传统的公共权力和公务说已经不能说明整个行政活动,于是出现了公共利益、新公共权力等多元标准说。对我们来说,这一问题的回答也直接关系到整个行政法学学科体系的建构,一个学科体系应该包括哪些内容?每部分的内容应该涵盖哪些法律?例如,依据什么原理把行政诉讼法纳入行政法学体系?⑸行政程序法应该纳入哪一部分进行研究?如果缺乏行政法学基础理论的指导,行政法学只能是一些杂乱材料的堆积,行政法学研究者也只能是众多法律现象的“仓库管理员”。同时,行政法学体系应该是一个开放的体系,它能兼容将来行政行为更多的不确定性发展,将一些新的行政行为及时纳入行政法律的视野,而不必忙于修正得以建构行政法学体系的基础理论。

3行政法学基础理论应该成为行政法原则的理论支撑当今行政法学界和务实界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已经达成了很大的共识,即行政法的原则为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然而这两个原则却是建立在对国外行政法比较研究的基础之上,缺乏“本土化”的理论支持,以合法性原则为例,对这一原则的理论支持仅是宪法上的“法治原则”,“合法性原则渊源于法治原则并以后者为基础,但法治原则属于宪法原则,合法性原则属于行政法原则”⑹。以宪法原则推演出行政法原则并没有错,但是我国是一个缺乏法治传统的国家,不像西方国家一样有着“契约论”和“自然法”的等理论的支撑,坦白说,我们根本没有自己独立的体系化的理念,在某种意义上,“”一词被赋予了工具性价值,单以宪法第五条来作为行政合法性原则的理论支持未免显的有点势单力薄。

4行政法学基础理论应当符合行政理念的发展趋势在大陆法系国家,公法私法是传统上对立的两极,但随行政职能的扩张演变,笔者认为“公法私法化”已经初露倪端,仍以法国为例,在80年代以前,行政机关在行政合同方面享有较对方合同当事人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权,包括对行政合同履行的指挥权、单方面变更合同权、合同解除权、对方违反合同的制裁权⑺,行政机关享有超出一般民事权利的权力,表现了强行政权力色彩,而在近二十年法国行政法的发展中,行政合同与往昔相比已经变的“面目全非”,“现在行政合同完全适用合同法(法国行政合同方面有公共工程特许合同,占用公产合同和公共采购合同——笔者注),行政机关与对方当事人地位平等,不再享有特权,行政机关违约必须承担责任,过去实行过错责任,现在国家更多承担无过错责任”;在近20多年的法国行政法发展中,公共服务部门也在努力提高自己的竞争力,不要求政府拨款,做到自治自足,而且公众与国家独立存在⑻。还例如,传统行政法学认为行政强制的单方性、高权性、命令性、支配性,这种传统的观念源自于大陆法系国家行政行为权力性和不可处分性,而有学者出于对公共利益的全面考虑,对参与型和互动型的行政理念的关注,对这种传统的观念进行了置疑,认为行政强并非绝对没有和解的必要性及可行性⑼。而有观点认为,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分离和互动发展,奠定了法治运行的基础,中国要真正走上法治,就必须重构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确立多元权利基础、公权力权威和良法之治,并实现依法治国与市民社会理性规则秩序的回应契合⑽。有学者更指出,透过市民社会的建构逐渐确立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二元结构,并在此基础上形成良性互动关系,才能避免历史上反复出现的两极摆动,推进中国的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的改革⑾。

三、行政法学基础理论中的范畴对行政法基础理论研究的范畴

笔者认为主要包括:

1现代行政理念与行政职能行政理念与行政职能的转换是行政法学领域的一个老问题,现代的行政已经从管理的行政向服务的行政转变,从命令的行政向合作的行政转变,从强权行政向弱权行政甚至非权力行政转变,我们需要思考的是,是什么内在的动力推动着行政理念与行政职能的转换?有无规律可循?

2个人与群体在西方思想史上,我们不难发现“个人”与“群体”是许多思想家进行叙事的角度。,如共和主义阿伦特关于“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对立,个人自由主义的旗手哈耶克关于“个人主义”与社会的对立⑿。公民个人权利与行政权力、公民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入题都应从这个角度入手。

3公共利益与公民个人利益传统的行政法观念认为公共利益与公民个人利益的冲突是现代社会最常见的现象之一⒀,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因对宪法关于为公共利益而对征用的补偿的修改再次成为学界关注的问题,什么是公共利益?公共利益界定的标准是什么?这个词汇给人一种“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神秘,而法律要求的不能是很含糊的表述,任何很含糊的表述都会成为权利或权力滥用的借口。用法律给“公共利益”进行规范的表述已经显示它的必要性⒁。而且我们也需要全面对传统行政法观念中的公共利益于个人利益的关系进行分析,究竟是否公共利益与公民个人利益之间存在着不可消弭的张力?18世纪法国唯物主义者爱尔维修认为道德就在于“最大多数人的利益”,他说:“道德主义者不断地谴责人性中的恶,但这只能表明他们在这个问题上是多么无知。人并不恶,他们只是由其利益所驱动。道德主义的谴责自然不可能改变人性中的这种动力。需要谴责的不是人性中的恶,而是立法者的无知,因为他们总是把个人利益放在与共同利益对立的位置上。”⒂

在处理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问题上,应该冲破传统上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对抗的这种惯性思维。我们认为行政机关是公共利益的代言人,当某项为公共利益进行的行政任务因个人利益的阻碍而难以完成时,行政机关可以采用其他路径完成,如果采用的路径可以完成这项任务但成本过高或者除非公民个人对公共利益做出“特别牺牲”才能完成任务的话,也应该重新考量公共利益本身,公共利益是一些公共的资源,如果量化平均分配的话,公众中每个人分的的份额是否非常可观?也或者公共的利益是一种远期的利益,大部分公民个人对应该分配的这份利益不是非常急需或者近期的意义不是非常重大,这种因为公共利益做出“特别牺牲”的个人却因此遭受了重大的损失的话,那么这种“特别牺牲”应该就是非正义的。同时,公共利益也不是一元化价值的载体,是多元价值的聚合体,如果为了某一两种价值的实现而牺牲了其他的价值,那么这种“公共利益”也是非正义的。

4公民个人权利与行政权力公民个人权力应该是行政权力行使的界限,对这一点,国内和国外的行政法学都给于了应有的尊重,也是当代行政法学的轴心所在。笔者以前比较赞成以行政权为核心建构行政法学体系,但是应该注重“效率”与“公平”,功利主义代表边沁把功利原理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或最大福乐原理”,这也应该是当代行政理念之一,同时要注意被罗尔斯所批判的功利主义对“效率”和“公平”的埋没:只痴迷于社会的整体利益而漠视弱势者的自由权遭受的恶待⒃。相对于强大的行政权力,公民个人权利当属弱者。特别是我国在经济蓬勃发展,人民的物质利益快速增长的时期,我们应当特别尊重非物质方面的权益。笔者认为,应该扩大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把被行政权力侵犯的其他非人身和财产的权利纳入救济范围。超级秘书网

5与行政法行政法素有活宪法、小宪法、动态宪法之称,行政法是宪法最重要的实施法,观念、制度、价值以及制度的设置对行政的发展的作用自然也应该纳入行政法学的视野,也是行政法学基础理论同样不可回避的问题。

6本土法律资源与国外法律资源不可否认,对国外行政法的比较研究对我国行政法学的发展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我们也不能忽视当前我国建设的实际,要根据我国的历史传统、行政法的发展现状、以及我过当前的建设实际相结合,唯有此,才能更好地利用对国外行政法比较研究的成果,也才能更好地为我过当前的法治建设把脉,找到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行政法与行政法学的发展路线。

参考目录:

⑴周佑勇:<<行政法理论基础的反思与整和定位>>,载<<法律科学>>,1999(2)

公共关系的基本原理篇2

论文关键词政府公共关系伦理困境公共性

一、政府公共关系中的伦理困境

政府公共关系就是通过各种传播手段与社会民众进行平等的互动交流,进而塑造良好的政府形象、获得社会民众的信任和支持。而衡量政府公共关系良好与否的一个重要指标就是政府公共关系实践过程是否有悖伦理。现阶段,我国政府公共关系之所以紧张就是因为公共伦理的缺失。

(一)政府的媒体危机意识淡薄

在目前的政府公共关系实践中,政府部门的媒体危机意识淡薄,尤其在信息方面存在着严重的问题:一是封锁消息、欺上瞒下。如2003年“非典”初期。再或者是面对媒体的炒作、公众的质疑,迟迟不作回应,最后在舆论压力之下才有所回应。如2013年山西苯胺泄漏事件,事发5天才向上级政府上报。二是不能第一时间坦诚表态和信息。尤其是危机条件下,部分基层政府官员信奉“不说好、说不好、不好说”的信条,消极对待采访以规避责任风险。事实上,这里又出现了新的伦理困境:重视民意与忽视民意。但是,从实然的角度来讲,处理危机事件也是基层政府官员的一项职责。部分官员怕担责任而选择不接受媒体访问,这不仅严重违反了公务员的伦理道德,也致使部分基层政府陷入伦理怪圈:忽视民意。从应然的角度来讲,政府在接受媒体访问基本上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说错”的可能性较小。然而,因为官员实事求是的“错话”给上级丢了脸惹了麻烦而丢了“乌纱帽”的情况却屡见不鲜。

(二)政府公共关系主体的可信任度低

唐恩认为信任是公民与政府关系良好的核心要素,为了满足这一点,公民的预期在其依赖于政府官员的理性承诺的意义上也必须是理性的。有着理性基础的对官员的信任要求官员对公众的需要和要求作出回应。然而,在我国政府公共关系实践中,却存在着有损政府公信力的信任危机现象:一是由行为违规所引起的信任危机。部分行政人员在政府公共关系实践过程中基于个人利益直接或间接的进行权力寻租。二是政府管理过程中民主缺失所引起的信任危机。部分政府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未让社会公众参与政治生活或者未能充分重视民众的意见而致使社会公众对政府不信任;三是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缺乏必要的规范性和稳定性,形成一届政府一个政策的局面。尤其是在危机条件下,连续性不足的公共政策使得民众对政府的理性诉求难以得到回应,其结果就是政府失去民众的信任,政府公共关系难上加难,这又形成了另一个新的伦理困境。

(三)政府与民众的沟通渠道不畅

政府公共关系主客体之间缺少协商对话渠道。基于2013年上海X区的关于社会公众政治参与的调研,笔者认为公众的社会参与自主性不强。相当一部分公众没有认识到监督政府的重要性,被动的参与政治生活;少数公务人员在思想上和行动上都未对社会民众的监督权利给予肯定与支持。另一个方面,民意表达渠道不畅,公众参与度有限。参与的内容事项是分层次的,专业性强度大的公共政策基本上没有参与;制度性的直接参与的较少,多以间接参与为主;主动参与的层次较低且途径少;参与主体仅限于本地户籍;社会团体组织化程度偏低,主动性较差,习惯于听从政府。事实上,公众参与度的问题与政府如何处理公共关系密切相关。

二、政府公共关系中伦理缺失的原因

(一)权力本位的传统行政文化

以权力为本位的行政文化传统使得部分官员在处理与公众关系时未能从公共利益出发。这种倾向于个人修养与家庭成员之间的私德关系而忽视个人对社会和国家的公德关系的伦理缺失的社会心理根源在于人们思想深处充满了对于公共利益的淡化与侵占的动机,而这种动机的产生是以公共管理组织及其管理者的伦理道德水平低下为前提条件的。权力本位的文化传统也影响了部分政府公关人员与公众的平等沟通,他们认为公众没有必要了解政府的工作过程,更没有必要向公众解释。这也是近年来危机事件频发和升级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政府理性经济人的假设

政府及其官员具有公私双重属性,一旦私人利益介入公共活动,政府的公共性就会被政府的自利性所侵蚀。换言之,政府的自利性是造成政府公共关系伦理困境的一个原因。一方面,市场经济的前提假设——人是理性的自私者。政府仍属于“经济人”的范畴,经济人的一切行为都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满足自己的利益,工作的动机是为了获得经济报酬。政府掌控着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在做出决策的时候也容易把自身利益放在优先考虑的位置,满足自身的经济需求。另一方面,由于政府是由非理性的人组成,故而其做出非理性的有悖行政伦理行为的可能性较大。

(三)伦理监督机制的缺席或失语

造成政府公共关系实践中伦理缺失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行政伦理精神及其伦理监督机制的缺席或失语。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群众监督的独立性不强。从事社会监督的职能机构大多隶属于党政机关,缺乏相对的独立性,客观上导致这些监督机构只能听从而不可以监督。其次,作为社会监督主体的人民群众拥有知情权,然而现有的政务信息仅停留在形式上的或内容有限的公开,缺乏实质性内容。再次,新闻舆论监督受行政干预。我国媒体监督和西方媒体监督有着本质的区别即党管媒体,新闻舆论部门并不能充当独立的的发言人。

(四)政府公共关系主体的公共责任意识不强

公共责任是公共管理伦理的具体化。在我国政府公共关系的实践中,由于某些政府官员的公共责任意识不强,导致政府公关失败的案例比比皆是。以2013年山西苯胺泄漏事件为例,民众质疑为何事发5天才通报事故,长治市新闻办主任称,“我们都是按照规定程序报的,并不是晚报5天。发生了污染以后,只要污染不出长治的边界好像就不用往省里报,自己处理就行,出边界了这才需要报,再详细的我也不是很清楚。”公共责任意识薄弱最根本的原因在于政府为公众服务意识的缺乏。事实上,服务意识直接影响着政府公共关系主体的执行力和回应力,当公众得不到政府的有效回应时,政府公共关系紧张,伦理困境产生。

三、政府公共关系伦理困境之路径策略

伦理缺失是政府公共关系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而且世界各国都存在这样的问题。笔者基于政府公共关系本质——实现和增进公共利益最大化,提出破解政府公共关系实践中伦理困境的路径策略:以公共性为出发点,以健全行政伦理体制和监督机制为准绳。

(一)转变“官本位”思想,重塑公共行政美德

作为公共权力的行使者,行政人员不仅要“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更要重塑公共行政美德,积极营造以人为本的政治文化。“如果说在儒家的思想体系中存在着一种对权力的制约的话,那么这种制约主要就来自于统治者的美德,因为这些美德使他们具备了自己限制自己权力的性格特征。”库珀还认为“正义界定了最根本的公共善,他是民主社会的基本的统辖性原则,从中可以推衍出诸如政治平等、代表全体公民以及公民身份的发展等等。有鉴于此,公平心、理性、审慎和勇气就是公共行政实践的最根本美德。”其次,行政美德是连接自由裁量权的有效行使与治理是否有效的纽带。公共行政虽然是公共权力的执行领域,但是依然存在着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行政人员的价值观和内在品格某种程度上影响到自由裁量权的使用情况,只有行政人员充分发挥其美德时,自由裁量权才能被恰当使用。

(二)健全民意表达渠道,加强政府与公众之间的沟通

让公众参与进来也是政府社情民意的有效渠道。公民参与度有限其根本原因在于参与渠道太少,难以表达利益诉求,而健全广泛性民意表达和舆论性民意表达则是加强政府与公众沟通的有效渠道。政府与公众沟通的前提是政府信息公开,这是因为要取得公众的理解信任,必须提供让公众理解的基础条件,即政府告知民众与其密切相关的公共事务。网络时代,政府实行信息公开最有效的途径就是借助新媒体信息平台,建立一个反应灵敏、运作有序的沟通运行机制。政府官员或政府新闻发言人可以尝试性地就群众关心的危机事件为主题,通过网络平台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或者通过官方微博或者微信及时通报已掌握的有关情况,加强政府、新媒体与社会民众的有效信息互动。

公共关系的基本原理篇3

关键词:公共行政公共管理流派

流派归类与公共管理理论的历史沿革

(一)公共管理原则导向的流派

White(1926)的《公共行政学导论》和Willoughby(1927)的《公共行政学原则》使公共行政学者都相信公共行政存在着指导行政现象的科学原则;MaxWeber(1978)的《论官僚制度》探讨了现代组织原则与规范,发明了层级制。Gulick、Urwick(1937)等人的《行政科学论文集》,深入探讨了法约尔管理过程与管理原则。

首先为古典管理学派,该学派主要关注行政效率,寻求为行政管理提供一系列方法与技术,为提高行政效率而在操作层面上进行科学研究及组织工作。该学派为公共行政学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Taylor将科学引入管理领域,提高管理理论的科学性。Taylor(1911)在《科学管理原则》中提出共同利益为基础的科学管理原则,并指出:“科学管理原则普遍适用于各种人类活动”。科学管理理论强化了人们对消除浪费和提高效率的关注,从而成为了公共行政的核心价值追求。

其次为行政管理学派,该学派从管理实务出发,建立了一套管理理论和规则,作为管理者的行为准则。HenriFayol的主要贡献是开创了组织研究领域,拓宽了科学管理的研究领域。Gulick对行政功能和组织的规范与实证研究,并提出了一体化组织原则与行政七职能理论。JamesD.Mooney提出了组织四大原则,即协调原则、层级链原则、职能原则和职员原则,结合组织与原则分析。

最后为官僚制度学派,Weber的管理制度理论的产生与其历史时代有着直接的联系。Weber的官僚模型有着高度结构化、标准化、非人格化、理想形态等特征的行政组织体系,是强制控制的合理手段,能够达到最高程度的效率,因而是对人类行使权威的最理性工具。

(二)公共管理“理性”质疑的流派

20世纪30年代,传统的公共行政学派理论受到了挑战。传统的公共行政学把组织视为机械形式,把人当机器,只是片面的追求组织结构和法律、法规的遵守。这是传统公共行政学不可推脱的缺点。理性的挑战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对“政治-行政”二分法的反对;二是认为行政原则本身存在逻辑矛盾。JohnM.Gaus(1950)在《公共行政》精辟地论述了当时的情形:“现时的公共行政学理论也就是政治学理论”。这把原本认为政治与行政分离的传统理论又纠缠在一起。

社会系统学派从系统、整体性等社会学观点来研究管理,摆脱了传统行政管理理论的缺陷,并试图改造传统的权威概念、创造出一种协调合作精神。这个学派的代表人物MaryPFollett(1937)最早系统而深入地研究行政管理过程中人的问题,他通过对群体的心理因素的考察来分析作为民主群体基础的“协商一致”机制的性质。

理性决策理论学派代表人物Simon(1988)把管理行为分为“决策制定过程”和“决策执行过程”,并把管理研究重点集中在“决策制定过程”的分析。既丰富了管理学的思想,也揭示了管理的本质特点。理性决策模式提供了分析决策问题基本思路,同时也强调“理性”是指最小化成本和最大化利益的理性。

(三)公共管理多元化扩散流派

20世纪60年代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以原子能技术、空间技术、电子计算机技术的利用和发展为主要标志的第三次科技革命客观上造就了系统论、信息论、控制论等理论的应用和发展,拓宽了管理思维,也促进了管理现代化,更是给行政科学注入了新血液。公共行政学的管理科学成为了一门融管理学、心理学、社会学、政治学等多学科理论、方法于一体的综合性学科。公共行政学的研究也就从纯理论转型到结合应用的研究。

系统论认为任何组织都同其周围环境相互联系、相互作用,都不可能孤立地存在和发展,拓展了公共管理学的研究范围。公共管理对于公共性的理解也从官僚制度和政府机构发展转变为注重公共利益,即政府与社会其他组织之间的政治关系,以及注重组织工作环境对公共组织的影响力,政府被置身于社会外部大系统中,公共管理从制度定义发展为规范定义和组织定义。

系统管理学派是以系统为研究对象,研究自然、社会和思维领域中各种系统的运动规律并据此来认识和改造世界。其代表人物有L.VBertalanffy、TalcottParsons和JamesE.Rosenzwig等。其核心观点是不同变量之间存在非线性关系。一个变量的细微变化可能引起其他变量的重大变化。这种非线性关系增加了人们对组织认识的复杂性。受系统理论的影响,任何组织都被视为相互关系之中,任何变量都可能对其他变量产生影响。行政组织也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必须持续地与环境产生互动,并在适应环境变化的过程中处于动态均衡状态。

行政生态学派,借用生态学研究生命体与其环境的相互关系和相互作用的理论和方法,来研究行政系统与各种环境变量间的相互关系。最早提出行政生态的学者是哈佛大学教授JohnM.Gaus。其追随者FredW.Riggs10余年后提出了行政生态类型的发展连续体。行政生态学借用“结构-功能”方法来分析行政行为及其与环境的关系,为公共管理学开辟了新的领域,使其摆脱了那种抽象地讨论行政原则的纯理论作风,用生态观点来考察行政是正确的认识路径。

(四)公共管理价值重塑流派

历史与科学的局限性导致了传统的公共管理理论在一定程度上迷信于管理的技术手段,而抹煞了人性存在的意义、价值、自由等内涵,也导致了公共管理学的价值危机。20世纪60年代,以DwightWaldo等为首的新公共行政学派,除了致力于民主行政的推动,还大力提倡社会正义、自由、民主等价值,这也就突破了科学实证主义的限制,走向了人文精神与价值的复兴之路。

Waldo(1971)在《走向新公共行政学:明诺布鲁克观点》的序言中指出,“新公共行政学产生于‘事态严峻、情势紧急’时代”,它的产生本身就是为了解决问题。新公共行政学派的主要观点在于:第一,由单纯的法理或制度性研究方法向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成果和研究方法转变;第二,抛弃“政治-行政”二分法,把政治或政策与行政看成是政府管理中的连续或交融过程,开始重视政府管理中的政策问题研究;第三,公共管理学由以效率研究为核心转向更关注公平、责任和伦理等行政民主性价值取向的研究。

GaryWamsley的《黑堡宣言》发表,奠定了黑堡学派的政府再造的独特观点。其强调,行政价值的重塑与社会变迁的推动都需要由“集体持有的价值、认知、态度以及行为等”改变,行政人员与官僚体系共同努力才能提高行政绩效。

(五)公共管理思路创新流派

任何思想流派的发生,除了寻找之身的历史、传统等渊源之外,时代的风云际会也可能成为其产生发展的土壤。公共选择学派、新公共管理学、新公共服务、治理学派等学派的出现与不断探索,极大丰富了公共行政学的内容和方法论。

公共选择学派将经济学的理论用于非市场的决策之中,它认为国家机关亦会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参与利益的竞逐。公共选择学派以个人自由主义为基础,关注个人利益,将人类社会分割为两个市场:经济市场与政治市场,它们都有着共同的特点,都受自生自发秩序的制约。该学派对于公共行政的启示主要体现在:扩大公众参与;最大化行政职能分权化;简化行政程序与层级节制;彻底将公共行政经济化,并进行可行性评估,而不是以“公共物品”或社会公正为衡量基础;对于公共部门的扩张、行政裁量以及公共组织的目的进行严格的控制;削弱公共部门的领导角色,将其界定为专家或技术人员。

20世纪70年代末期,新公共管理理论在受到公共政策学科范式和企业管理学科范式的影响而在新公共行政学的基础上形成。它更重视从经济学角度来研究公共管理问题,在重视定性分析的同时更强调定理分析。新公共管理以公共部门管理问题的解决为核心,采用经济学理论和私人部门管理方法,创立一个新的公共管理的知识框架。如:更加关注绩效-激励的行政模式,建立绩效导向型的制度、结构与管理等行政原则;建立了关于政府设计和行政改革的国际对话和比较机制;经济学、社会学、社会心理学以及其他先进概念框架的综合与启发性使用。

新公共服务理论主张和现实求解,主要是针对新公共管理的缺失而提出来的一种理论。该理论指出,一味的放任政府治理走向市场化与竞争化将导致公共利益与公民尊严的丧失,并试图提出新的理论解释和实践工具来弥补这种趋势所造成的恶果。它提出通过由公民与政府双方的共同治理来提高治理的质量,并带给社会更高的收益,这些都体现了新公共服务理论的思想进步。

意义及启示

公共管理流派纷争,其主线主要集中在下面三部分:

(一)政治与行政

公共机构的任务,即政策的制定必须由政治家来完成;而行政者则贯彻执行这些政策措施,即所谓的“政治-行政”二分法。尽管有学者对于政治与行政是否能分离表示怀疑,但二分法使得人们可以撇开政治条件与政治因素来把握行政的实质与意义,促成了对政治与行政边界的认知。20世纪80年代以来,公共部门改革发展使得政治与行政的边界日益模糊,主要是因为公共部门采用了众多的组织形式,政治势力日益渗入行政领域。政治与行政界限的模糊导致责任处于游离状态,使得传统的政治价值难以追寻,并产生了许多问题。

公共关系的基本原理篇4

关键词:公共信托环境权认识论反思

环境权视角下公共信托原则的发展与特征

(一)公共信托原则理论发展概述

公共信托原则(ThePubicTrustDoctrine)作为发源于罗习惯法而至今被英美法系延续了几百年的一条基本法律原则,在具有广阔包容性的绿色所有权理论的基础上,已经成为了自然资源法中的一个基本主题,进而该理论从其产生之日起就同阳光、水、野生动植物等具有环境范畴意义的物产生着若即若离的关系。早在罗马法时期,共有物(Rescommunes)和公有物(Respublicase)就已经具备了现代公共信托原则的雏形,而其中物所指向的空气、阳光、海洋(周,1994)在一定意义上已具有了环境的含义。尽管众多罗马法研究者无法对共有物和公共物独立于其他的物而单独存在感到困惑:“对于海洋,在事务性质上无法解释它为何不能为私人所有……但通常海洋未曾为个人所有过”(R.Lee,1956),但这并不能影响其在公共信托原则设立过程中所具有的重要意义。

公共信托理论后来在英国得到了发展,1950年,英国法学家T·迪基斯提出的Primafacie理论成就了公共信托理论的雏形,同时也成为英国普通法的规则之一。然而起源于罗马法、经英国发展而创设的公共信托理论,在美国首先得到了采纳,并在美国成立后成为了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美国立法史上,联邦最高法院通过Martinv.Waddell和Shivelyv.Bowlby案确立了公共信托原则。在这两个判例中,都以公共信托理论为基础确立了所有权人行使权力应当服从公共权力的原则,这在公共信托理论发展史上是具有重要意义的,然而,由此以后的一系列判决却并没有对公共信托提出明确的理论阐述,一直到现代法意义上的公共信托原则的提出才使得这一尴尬局面得到了有效解决。

现代法意义上的公共信托原则是由美国学者萨克斯(Sax)于1970年在其对TllinoisCentralRailroadV.Illinois一案的评论文章中提出的。他认为“阳光、水、野生动植物等环境要素是全体公民的共有财产;公民为了管理他们的共有财产,而将其委托给政府,政府与公民从而建立起信托关系”。公共信托原则理论的核心是社会全体公民对环境的共有关系,全体公民都同等地对各种环境要素享有权利,而政府基于信托关系负责管理全体公民的环境财产。据此,萨克斯在其阐释公共信托原则的同时,也提出了一个重要的权利关系,即环境权。

(二)环境权意义上的公共信托原则特征

从环境权意义上说,公共信托原则蕴含着一般有别于其他权利的内容,应当严格加以识别,并不得使其滥用。

1.公共信托具有公益性。公共信托是基于人类的共有基本权利设立的,其运行的法律意义在于保护整个人类的生存空间和社会价值,而排除他人试图通过使用公共信托而满足个人一己之利的需求。2006年美国弗吉尼亚州上诉法院在Palmerv.Virginia一案中指出,拒绝私人在沿河码头建仓储设施符合公共信托的要求,因为其“为了全体人民的福祉和幸福,不得污染、损害或破坏州的空气、陆地和水流”。

2.公共信托具有公众性。公共信托是通过法律运行保护广大人们的基本权利,纯粹的私人用途是不当的。公共信托的公共性充分体现了公众参与国家环境事务的公权力。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中阐释了社会公民所有的公权力,即公民为“公人”,是参与社会政治共同体的人,他们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政治权力即为公权力。笔者认为,判断公共信托公共性应当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看信托目的有无明显的社会利益,社会利益应当集中地表现为市民社会全体公民所具有的共同利益,该利益的行使关乎全局或者具有全局性联系的社会利益;二是判断受益人是否为特定,公共信托的公共集中表现为受益人的非特定性,即该理论所产生的利益并非为特定人所谋求。通过这两方面综合确定的公共性才能构成支撑公共信托的基本内容,“为公众所需”已成为公共信托原则的重要甄别标准。

3.公共信托具有排他性。公共信托理论主张从古老的信托理论中去追根溯源,并提出了某些资源是公共资源以至于排斥在传统自由意识下的私人所有制。公共信托原则要求在这一领域不能适用传统私法上的物权制度,特别是所有权制度。由此政府必须承担起相应的保护信托物的义务,其出售、开发和利用公共信托物的行为都必须服从这一义务,且这一义务的存在和履行不以国家对公共信托财产享有所有权为条件,也就是即使公共信托财产由于某种原因或通过某种方式为私人所有或占有,政府对该信托财产的信托义务仍不得免除。美国Orion案中,法院判决Orion公司所拥有的Padilla湾潮水地,因公共信托原则而禁止了Orion公司的挖掘和填充计划,再次说明了政府履行公共信托义务的目的在于保障社会公众能在合理的范围内充分享有对公共信托财产的权益。

基于公共信托原则的环境权认识论

环境权从产生之日起就伴随着无休止的争议与分歧。无论是从物权还是人权角度,环境权都被从其理论到实践进行了详尽的剖析,但却在一定范围内始终无法有效解决环境资源所有者与受益者之间权利诉求途径和个人环境权利保护的公益性等问题。然而,公共信托原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些问题,并为环境权的研究开放了一个新的视角和方式。

(一)公共信托原则的运用揭示出环境所有权能的分化

公共信托原则在环境权益诉讼中的运用,揭示出环境所有权能的分化,并为解决所有权能分化后公民个人权益的主张提供了依据。环境被作为公共信托财产由委托人交付信托以后,其所有权能即被分化,其所有权能中的收益权能从所有权中被分离出来。此时,作为受托人的国家或政府虽然依信托手段而取得了相应的占有、使用和处分等所有权能的一些要件,但却无法取得收益权能,不能为自己的利益或即得利益而使用信托财产,更不能将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所生的利益归为自己享有。公民在行使环境权诉求的过程中,可以依据环境所有权能的分化以及收益全能的主张,有效解决环境权诉讼中个人权益的诉求问题,这在法学理论上解决了公民个人权益主张的瓶颈,使其诉求的实现成为可能。

(二)公共信托理论支撑下的环境权诉求被赋予了较强的公益性

公共信托理论支撑下的环境权诉求被赋予了较强的公益性,使环境诉讼作为优位利益突破传统私权限制具有了理论与法律上的依据。普通法对于私权的设定是基于传统所有权绝对理论的,这一理论将财产的私人自治放在了首位,通过所有权来设定物,并提升了作为组成私权的权利束的最重要的所有权以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而这种传统的所有权绝对理论,只考虑到将私人自治高于世界上人和人以外的组成部分,而并没有考虑到它们之间的生态关联性。公共信托理论支撑下的环境权的出现,有力地限制了权利主体与构成所谓“私”物之间的关系。当然,这种优位于“私”权的权利并不是可以随意滥用的,其自身的公益性是其优位价值存在的重要因素。

(三)公共信托理论支撑下的环境权为代际间资源配置提供了解决途径

公共信托理论支撑下的环境权,不仅使环境诉讼中代际间的环境资源配置寻求了一种解决途径,而且使代位权的实现成为了可能。从1893年“太平洋海豹仲裁案”第一次将人类从眼前利益保护扩展到长远利益保障之时,人们逐步开始透过代际权利实现来关注对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思考。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问题与环境息息相关,用与不用或是如何使用现存资源,都将引发各种利益之间的冲突。这种利益冲突既可发生在当代人之间,也可能发生在各种利益集团之间,还可能发生在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之中(郭道晖,2006)。公共信托原则支撑下的环境权廓清了当代人和后代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确立了后代人作为与当代人不同的利益主体享有的与当代人同样的权利。在笔者看来,环境权代际权利的实现应当注意两个方面:一是当代与后代权利人就危害事实的一致性;二是当代与后代权利人就危害事实的延续性。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后代人的不确定性和环境损害的关联性,使得权利主体并不仅局限于具有当前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从环境的共有关系来看,他人的代位权利诉讼也是有效和可能的。

我国环境权制度的反观与回应

环境权从其概念提出已有几十年的时间,虽然期间经受了诸如“私法自治”等利益群的质疑与抵触,但其在环境保护中的重要作用已日益凸显。“事实上,侵权法一度是我们控制污染力不从心的方式,而且在法学领域,环境保护曾经只在侵权发中被探讨。但是不断枯竭的河流和被污染了的天空已经表明侵权法不起作用;因此环境管理看来是势在必行了”(NancyKKubasek,GaryS,2002)。目前,我国虽然已形成了一整套完整的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但纵观整个环境保护制度,仍然存在值得反思的地方。

(一)公民环境保护基本权利设立缺失

我国环境权制度对公民环境保护基本权利设立的缺失,使得环境保护陷入了被动、无力的局面。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国家在保护环境方面的义务,赋予了国家主动行使环境保护的权力。然而,这种基于对行政权力的绝对信任,却并未给环境保护留下司法救济的其他途径,这使得当行政保护缺失或懒惰以后,环境保护陷入被动、无力的局面。笔者认为,赋予公民环境保护基本权力,有效确立公民环境知情权和环境决策参与权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方法,公共信托原则在环境权中的确立,对公民参与环境保护,扩展环境保护司法救济途径有着重要的意义。这主要体现在为公民环境权诉求的获得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公共信托原则承认了环境权能的分化,使得公民即可以通过国家或政府在行使占有、使用和处分权能过程中对环境权所采取的主动性义务而获得自己的诉求,同时也可以通过公民自身在行使收益全能过程中而主动实现自己的环境权诉求。

(二)我国公民环境权保护界线不清且力度不足

我国通过“民事侵权”来确立公民环境保护的基本手段,使得公民环境权保护界线不清,力度不足。我国在民事实体法中以相邻权等物权方式确立了公民环境保护的手段,但这种基于“民事侵权”而设立的公民环境权对公民的环境保护是不利的。按照传统民法理念,任何人无法对与自己无关的财产提出权力要求,因环境是全体公民的“公共财产”,非公民的个人具体财产,故而当公民环境权遭受侵害时,是无法依凭我国现行民法来行使正当诉求的。笔者认为,“环境侵权是一种特殊的侵权,同传统民事侵权与救济相比,从法理、立法、救济功能与方式等方面都有很多不同之处”(王曦,2002)。我们应当基于公共信托原则建立一套有效环境公民保护的司法救济途径,有效的扩大原告范围,赋予单位和个人诉权,而不仅仅是“检举与控告”权利。

参考文献:

1.周.罗马法原论(上).商务印务馆,1994

2.R.Lee.TheElementsOfRomanLaw(4th.ed1956)

3.Martinv.Waddel,41U.S.(16aPat)367(1842):Shivelyv.Bowlby.152U.S.1(1894)

4.SeeJosephLSax.ThePublicTrustPoctrineinNaturalResourcesLaw:EffectiveJudicialIntervention,68Mich.L.Rev.471(1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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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马克思.论犹太人问题.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

7.OrionCorpV.state.109wash.2d621,641,747P.2d1062,1073(1973)

8.郭道晖.公民权与公民社会.法学研究,2006(1)

9.NancyKKubasek,GaryS.Silveman:EnvironmentalLaw.4thedition,NewJersey.PearsonEducation,Inc2002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

公共关系的基本原理篇5

一、基于BSC的公共教育绩效审计指标体系构建原则

在构建基于平衡计分卡的公共教育支出绩效审计指标体系的过程中,有两点必须关注:一是公共教育绩效审计的基本原则;二是公共教育绩效审计的一般过程。公共教育绩效审计基本原则规定了公共教育绩效审计的内容和目标,是指标体系构建的原则和依据;公共教育绩效审计的一般过程从根本上体现了公共教育活动的内在规律和运作机理,为绩效审计指标按一定的原则进行架构和归类提供了依据。

(一)基于绩效审计的基本原则

绩效审计的基本原则――“3E”原则,即效益性、效率性、经济性。公共教育活动的整体绩效可由公共教育的内部过程绩效和外部结果绩效来概括,其综合反映了公共教育活动在效益性、效率性和经济性三方面的绩效内涵,从而可以全面地对公共教育进行绩效审计。

首先,公共教育的效益性是指社会公众通过教育活动得到有益的结果,一般表现为教育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和影响,而这种有益的结果一般体现为教育的外部经济和社会效益。因此,公共教育活动的效益,可以定义为公共教育活动的外部结果绩效。

其次,公共教育的效率性,体现为一种教育活动的生产效率,是为了最优地实现教育的外部结果绩效,而必须在教育内部实现的效率,表现为对教育资金的使用效率、配置效率和管理效率。由于这些效率基本都在教育系统的内部,因此可以定义为公共教育支出的内部过程绩效。

其三,公共教育的经济性,将内部过程绩效和外部结果绩效综合起来考察,即以最经济的过程方式来实现既定的结果就表现为一种节约。这种节约是广义上的投入与产出之间的比较而得出的,在外部结果绩效(效益)一定的情况下,内部过程绩效(效率)越高,则说明越节约。

同时,公共教育部门作为典型的公共组织,行使公共权力,消耗公共资源,代表公共利益,必须倾听公众对公共教育管理所提出的要求。因此,根据公共教育资源的特性,可增加公平性,即公众获得同样的帮助。将“3E”原则发展为“4E”原则,并依据体现为“4E”原则的绩效内涵来进行内外部绩效第一层次的结构划分。

(二)基于绩效审计的一般过程绩效审计过程体系一般包含投入、过程、产出、结果和影响五项内容,这是从一个公共资源使用及发挥作用的过程角度对绩效内容进行的划分。公共教育活动的实践,也基本具有上述过程的内容和环节。从过程论的角度看,公共教育资金的流向也是按照从财政部门投入到教育系统,在教育系统内部被使用、消耗,并生产出经济社会所需要的产品,最终对经济和社会产生各种结果及影响这样一个过程来运作和发挥作用的,这一过程中各环节所包含的经济变量及其之间的关系的总和反映了公共教育活动所实现的绩效的大小。

因此,可以构建出基于两个原则的公共教育支出绩效考评指标体系思路。即一个是基于绩效审计“4E”原则的第一层次内外部绩效的分解,另一个是第二层次的基于过程视角的投入、过程、产出和效果的分解。在此基础之上,可以进一步系统地构建基于平衡计分卡的公共教育绩效审计指标体系。

二、基于BSC的公共教育绩效审计指标体系构建

基于平衡计分卡的公共教育绩效审计指标体系可设置为四个层面,即公众服务、财务、内部流程、学习与成长,并在各个层面内部按照绩效审计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过程多层次从上到下分解绩效指标。

(一)公众服务层面

公共教育部门在履行自身职责的过程中,必须清醒认识服务对象即客户到底是谁,充分考虑其满意程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根据社会的发展要求和社会公众的需要,提供优质的公共教育产品和公共教育服务已成为公共教育部门最重要的职能。由此可见,公共教育部门的客户即为社会公众,基于公共教育绩效审计的平衡计分卡“客户”层面可以表述为“公众服务”层面。

与企业不同,虽然公共教育资源在配给过程中也有效率要求,但公共教育部门以向公众提供公益服务为宗旨,公共教育部门工作的最终目标是公众价值最大化,其中公共教育资源的公平性要求最为突出。因而公共教育绩效审计中公众层面最重要,所占的权重也最大,应把集中体现为大众服务的公众维度而不是财务维度置于平衡计分卡的最上端。

社会公众对于公共教育资源的需要体现为公共教育的产出绩效。公共教育产出是指教育活动的直接产出,产出绩效指标是用来度量公共教育投入所带来的成果大小和社会公众受益大小,以及投入产出之间效率高低的指标体系。产出绩效可以从多个侧面来进行评价和描述。首先,这种绩效是教育活动追求的直接目标,反映在产出的绝对水平上,体现为特定时期教育活动所取得的成果及对社会公众的贡献。其次,反映在产出的效率和效益水平上,体现为特定投入的教育成果的大小。最后,还需考虑教育产出的质量和社会公众的受益问题,没有质量的保证,产出的结果和效率也就没有了任何意义。因此基于社会公众层面的绩效可以进一步分解为结果、效率和质量指标三个角度(见表1)。

(二)财务层面

财务效益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财务目标集中体现了企业的最终目标,收入与支出是企业应用平衡计分卡的核心指标。而公共教育是政府投资,满足社会公众需要的公共项目,不像企业那样以盈利作为最终目的。公共教育绩效审计平衡计分卡模型中财务层面的目标是:“如何在满足预算约束条件下为社会公众创造价值?”公共组织绩效评估引入成本―效益机制将全方位改革政府支出体制,更加关注财政支出范围、效率,更加关心支出项目的可行性、效益性,有助于改变过去公共支出不计成本、不注重社会效益的做法,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综合效率与经济性,财务层面可以分解出以下相关的绩效指标(见表2):

(三)内部流程层面为了符合组织营运的目的和顾客期望,必须有完整的内部管理程序。公共教育的内部流程是指公共教育管理的权力和技术运作路线以及前后相继的程序。基于内部流程层面的绩效指标主要审计公共教育的实行过程。该指标度量公共教育资金在教育系统内部的使用效率、分配结构和管理效率。它反映了公共教育资金在教育系统内部被用在了何处,所发挥的效力,还可以有效地解释公共教育内部绩效的高低。过程性指标的高低直接决定了在投入总量不变的情况下,教育产出和外部绩效的高低。尤其在现实中,仅仅寄希望于教育投入的不断增长来获得教育的内外部绩效,对于我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是不现实的。因此,如何更好地了解和解释教育的内部生产情况,通过改善资源的配置和使用效率提高教育生产的过程效率,最终不断提高教育带来的社会效益是目前较为现实的选择。由于过程性指标反映的是整个教育系统内部的资金使用、管理和配置效率状况,过程性指标必然涵盖了很多指标内容。为了便于分析,可将这些指标分为使用效率指标、配置结构指标和支出管理效率指标三类(见表3)。

公共关系的基本原理篇6

【关键词】警察公共关系课程教学理论创新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089(2013)11-0010-01

在社会经济转型与治安模式转换的大背景下,建构良性警察公共关系成为公安机关有效开展工作、完满完成任务、维护公众利益的必要前提与重要基础。相应地,《警察公共关系》作为一门独立的课程,在公安高等院校亦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我们应结合新形势与新问题,围绕以下几个方面来实现《警察公共关系》课程教学的改革与创新。

一、加强相关理论创新及增强理论指导的作用

基于各种因素,以往的公安相关课程教学更加注重实战能力的培养而忽视相关理论的研究、传授与应用。然而,随着社会形势的不断发展,这种教学模式已经无法满足客观需要。对于警察公共关系的教学模式也是如此。理论的威力在于预见。如果我们还是延续以往的教学模式,仅仅着眼于传统警民关系,在课堂上向公安专业学生讲授一些民警与群众如何相处的事例,则会在很大程度上限制《警察公共关系》作为一门课程能够给公安专业学生带来的益处。事实上,这样做降低了这门课程的应有层次。必须明确,在当今的社会中,警察公共关系早已超出了所谓警民关系的范畴,形成了一个庞大的社会关系系统,内容上繁复庞杂,效应上又变化难测。加强警察公共关系相关理论创新,并使公安专业学生初步具备建构良性警察公共关系的理论思考与逻辑思考能力,才能使学生进入公共机关后可以更加全面、更加系统地思考与对待警察公共关系相关工作。只有使学生深入理解了警察公共关系的基本内涵与基本工作方法,才能使其在未来的工作岗位上超越警民关系的固有观念,在全局与规范的层面来科学考量相关工作、有效处理相关问题。

二、注重培育学生的职业素质及执法为民理念的树立

在常态的警务工作中,警察公共关系的良好建构依赖于民警整体与个体职业素质的充分具备。只有将公安工作作为一项高度职业化的特殊工作来进行对待,警察公共关系相关活动才可能被纳入到规范、高效的轨道中来。因此,在警察公共关系课程教学中,要注重培养学生的职业素质,明确提出职业化目标及职业化操作流程。要向学生充分强调,建构良性的警察公共关系首先要从职业素质的培养入手,应明确自身的职责所在,更要明确自己工作的最终目的何在。公安机关的一切公务活动或称警务活动,都要坚决贯彻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基本理念。良性警察公共关系的建构是执法为民理念贯彻的必然结果。要在课堂教学中向学生传输一种基本的观念,就是处理警察公共关系相关问题要以人民群众、社会公众、公共利益、社会秩序为价值核心,不论采取何种具体的工作方法、采用何种具体的工作手段,只要将群众的利益、公众的利益放在首要位置,就把握住了开展警察公共关系相关工作的核心要素与基本原则。

三、以实践能力培养为核心及改良案例教学模式

在警察公共关系教学中强调理论的重要意义,并非是要排除在此门课程中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相反,警察公共关系教学的最终目的与基本核心正是在于培养公安专业学生的相关实践能力。公安高等院校对学生传授警察公共关系相关知识,目的在于使学生掌握警察公共关系基本知识及相关基本技巧,使其步向工作岗位后能够正确、恰当地处理警察公共关系方面的常见问题,并使学生掌握一种思维方式,采取适当的方法来考量工作中遇到的公共关系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应改良警察公共关系课程中的案例教学模式。以往的案例教学往往局限于教师对典型案例或事例的讲述,缺乏学生的主动参与。故应对固有的教学模式进行改良,实现创新,使学生积极主动地参与到教学活动中来,例如模拟新闻会、带领学生深入基层派出所实习、组织专题讨论会等等。如何建构警察公共关系课程中的新型案例教学模式是实现这门课程教学创新的关键环节。

四、法治意识的确立及灵活原则的掌握

在警务实践中处理警察公共关系相关问题,一方面要守住法律的底线,另一方面要注重方式方法的灵活多样。这就需要我们在警察公共关系课程教学中,同时向学生传授两种基本思路与基本观念。一方面,我们要帮助学生确立正确的、严谨的法治意识。要使学生铭记,在未来的公安工作与警务活动(包括建构良性警察公共关系工作)中,任何环节与言行都不可逾越法律的鸿沟、都不能触及法律的底线。这就需要学生主动、全面地学习法律知识,熟悉法律规定,不仅对于刑法、治安管理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公法进行全面掌握,也需要其对民法、商法等私法具有深刻的理解。此外,警察公共关系相关工作的特殊性要求学生在未来实际工作中灵活、机动地处理特定问题,而不能僵化、固化地进行处置。如何在实践工作中实现法制与灵活的平衡,是建构良性警察公共关系相关工作的关键问题之一,也是我们在警察公共关系课程教学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五、警务礼仪的养成及行为规范的贯彻

良好的警察公共关系必须以日常工作与日常生活中民警力行规范、得体的警务礼仪为基础。警务礼仪包括民警在日常社会交往中应该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也包括民警在执法执勤活动中必须遵守的工作规范和工作程序,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与显著的职业特色。警务礼仪在建构良性警察公共关系的警务实践中极为重要,兼具沟通感情、协调关系、维护和谐、舆论引导、展现形象、满足期待等多重功能。因此,我们在传授警察公共关系课程中要着重培养学生的警务礼仪意识及警务礼仪习惯,使其可以在未来的警务工作中贯彻行为举止的规范性要求,并养成持之以恒的工作习惯。针对这一目标,要求教师围绕日常工作中民警的着装、仪容、文明用语、行为举止等方面向学生进行全面的介绍,并采取模拟执法活动、参与执法见习、日常表现考评等多种方式有效培养学生在此方面的职业意识与执业习惯。

参考文献:

[1]崔北方,祝大安,孙国恩,于晓光.警民关系学[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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