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网络诈骗资金流向特征(6篇)
电信网络诈骗资金流向特征篇1
2013年间,一些新颖的、小型平台占据的用户数量足够让它们成为时尚主流,尽管更为完善的平台已实现了IPO带来的经济成功。今年,流行和盈利似乎是社交媒体世界的中心。
与更为完善的平台相比,很多新的社交媒体通过缩减业务范围获得发展,其追求的显然是更直接、易用的社交媒体应用,例如临时照片、简短视频、微博或即时消息的免费替代产品。这些站点往往是专为移动使用而设计,目标受众通常是年轻人。
常言道“楼盖好了,不愁客不来”。但遗憾的是,社交网络的广泛普及,不仅吸引来了正常用户,也将诈骗者吸引了过来。并且,如果社交网络获得某种程度上的普及,诈骗者就会发现攻击它的方法。在2012年,针对社交媒体的垃圾邮件和网络钓鱼已在进行转变,尽管识别这些威胁比识别电子邮件类的威胁更加困难。在2013年间,赛门铁克已识别出,针对这些如雨后春笋般涌现的社交网络中的新骗局。
诈骗者的中心目标就是盈利。与威胁态势其它领域中发现的更为复杂的安装相比,许多诈骗活动行骗方式是通过引导在线调查的传统点击量活动。尽管攻击者没有像发动威胁(如勒索软件)的黑客那样赚取大量的资金,但社交媒体领域中的诈骗者仍可每月赚取成千上万美元,从而获得稳定的收入。
对于诈骗者而言,要在这些领域起步相对简单,因为注册社交媒体账户常常是免费的。诈骗者可在这些站点注册账户,培养一群追随者,创建一些免费应用程序或浏览器插件,甚至在免费站点中托管外部网页。在此基础上,所有诈骗者要做的就是设计一个用户可点击的主题,然后部署活动。
周围尽皆朋友,用户稍不留意就落入社交媒体站点的欺诈陷阱。
虚假优惠活动,如免费电话分钟数在2013年占了Facebook用户中的最大攻击数目,与2012年的56%相比,2013年为1%。尽管12%的社交媒体用户声称,有人已入侵了他们的社交媒体账户,并已伪装成他们,但是,仍有1/4的用户继续与其他人共享自己的社交媒体密码,有1/3的用户继续与自己不认识的人进行联系。随着社交活动在移动设备上越来越广泛的开展,这些不良行为很可能会导致严重的后果。
网络钓鱼和垃圾邮件也在不断演变,从电子邮件领域进一步发展到社交媒体领域。这些社交媒体活动包括在网络钓鱼和电子邮件中看到的相同的诱惑信息,他们提供的资料类型仍然与前几年相似:礼品卡、电子产品、音乐会门票以及DVD碟片是今年看到的一小部分虚假优惠活动。诈骗者设计的虚假个人资料包括申请好友时发送的吸引人的照片等。在其它情况下,骗局可能是在一系列受攻击账户中张贴一张照片或一个主题。
具有约会等特定活动重点的社交媒体网站也一直是诈骗者试图欺诈用户的目标网站。虚假用户往往会向那些真正想结交情感伴侣的人发送消息。然而,共同表现就是他们一般都呈现出相当主动的特征。例如,某诈骗者会向某个用户发送消息说“嗨,你真可爱”,想要搭上话。诈骗者发送性的图片,最后附上某Web摄像头网站的链接。只是这种网站要求注册,并且要求用户在该摄像头网站上提交信用卡信息。用户或许能获得几天免费访问的好处,但最终将会被收取高昂的费用。
要注意的并非只是某些特定的社交媒体网站。聚合性社交媒体网站的增长使用户能够在多个网站上快速发帖,这也为攻击者提供了在一个社交专页上一次性控制多个点的途径。如果这些站点遭攻击,正如已经发生的那样,他们可能还没有获取直接访问用户的多个社交媒体账户详细信息的权限。但是,如果他们可通过该服务发送消息,对帮助他们完成邪恶目标同样有效。
大多数情况下,用户被引至的应用程序是合法的,但是,诈骗者可从通过附属程序进行的下载中赚钱。值得注意的是,该附属程序或许没有注意到骗局。最终,用户根本就没有获得任何关注者或点赞,但是骗子不在乎,因为他们已达到了目标。
赛门铁克的安全防范建议
1.自我保护措施:使用包括以下功能的现代化互联网安全解决方案,最大限度地防御恶意代码和其他威胁:
防病毒(基于文件和启发式)和恶意软件行为防范功能可防止执行未知的恶意威胁;
双向防火墙将阻止恶意软件利用您计算机上运行的可能带有漏洞的应用程序和服务;
浏览器保护功能可防御基于Web的混淆攻击;
使用可在下载前检查文件或网站声誉和可信度的声誉工具,此工具可检查URL声誉并针对通过搜索引擎找到的网站提供安全评级;
考虑实施跨平台家长监控功能。
2.定期更新:保持您的系统、程序和病毒库始终是最新版本,始终接受供应商请求的更新。如果运行过期版本,可能会被基于Web的攻击所利用。只直接从供应商网站上下载更新。尽量选择自动更新。
3.谨防伪安全软件策略:声称免费、已破解或盗版的软件版本可能会受到恶意软件或社会工程攻击的侵害,它们会骗您相信计算机受到感染,并要您付款以清除病毒。
4.采用有效的密码策略:确保密码为字母和数字的组合形式,且经常更换。密码不应包含字典里的词语。不要在多个应用程序或网站上使用相同的密码。使用较复杂的密码(大写/小写、标点符号)或口令。
电信网络诈骗资金流向特征篇2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刑事风险金融创新
互联网金融是指以依托于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以及搜索引擎等互联网工具,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一种新兴金融,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互联网金融不是一个新名词,但却是一个引领时代的新概念。随着网络经济的迅速发展,第三方支付、网络信贷、众筹融资、云金融等金融创新业务蓬勃发展,互联网金融热潮席卷全国。当前互联网金融主要存在以阿里金融为代表的金融运作平台、以众筹为代表的股权投资平台、以为代表的借贷平台这三种模式。互联网金融这种便捷的金融交易方式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业内普遍认为,互联网金融的诞生顺应了网络营销、网络消费的大趋势,对此不能一味地“堵”而应妥适地“引”。
一、刑法规制的必要性:互联网金融存在较大刑事风险
利益与风险共生且并存是亘古不变的真理,互联网金融也不例外。在欣赏互联网金融这朵娇艳玫瑰的同时,一定不能忽视它根茎上的尖刺;人们在参与互联网金融活动的时候,也一定要注意防范被风险“剌伤”。基于我国经济体制的限制,以及互联网金融本身尚缺乏完备的征信体系和规范的融资模式,电子信息系统的技术性和管理性也均尚存较大缺陷等原因,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较大的刑事风险。应当看到,这一领域所存在的各种刑事风险,正是我们动用询法予以规制的依据所在。
因此,民间融资往往会被扣上“非法集资”的帽子,特别是当其造成一些较为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时,通常会被司法机关以“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集资诈骗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等罪名追究刑事责任。笔者认为,经营正当的互联网金融业务行为主要存在以下刑事风险:
第一,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或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时下,我国互联网金融服务的提供方大多是没有互联网支付牌照的互联网企业或民间金融信贷公司,而这些单位的经营合法性还有待官方认证。实际上,很多互联网金融活动均涉及相关证券、期货、保险、基金以及资金支付结算等金融业务。刑法第条第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规定使得非法经营罪成为了一个名副其实的“口袋罪”。因此,如果非金融机构是在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经营这些金融业务,则很可能会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例如,国内借贷行业中最知名的公司之一宜信公司在设计业务交易模式过程中,引人了放款人的风险保障机制,划拨部分收人到风险金,用于投资人的利益保护,约定将风险金用于对投资人损失的赔付,同时又将赔付的金额范围限定在风险金的范围之内。第二,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或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在互联网金融领域,一些网络集资机构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虚构借款项目吸收资金、未经批准开展自融业务,以及归集资金形成资金池等情况。由于其往往通过互联网向社会进行公开宣传,擅自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并承诺收益,因而当这些行为符合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等司法解释中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特征和认定标准时,就涉嫌构成刑法第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当这些行为符合《解释》第、条中关于集资诈骗罪的特征和认定标准时,则涉嫌构成刑法第条规定的集资诈骗罪;当这些行为符合《解释》第条关于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认定标准时,则涉嫌构成刑法第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二、利用互联网金融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业务及大量风险控制工作均由电脑程序和软件系统完成,故而电子信息系统的技术性和管理性安全会直接影响到互联网金融运行的安全。由于我国目前互联网金融本身尚缺乏完备的征信体系,电子信息系统的技术性和管理性尚存较大缺陷,因而互联网金融就容易被一些不法分子加以利用来实施一些违法犯罪活动,而这实际上也属于互联网金融所衍生的刑事风险。
第一,涉嫌构成洗钱罪。互联网金融活动中的经营机构完全可能利用互联网金融活动中资金快速流动的特点以及互联网金融业务所具有的匿名性和隐蔽性特点,为犯罪分子提供洗钱服务,从而涉嫌构成洗钱罪。
第二,涉嫌构成挪用资金罪或职务侵占罪。目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虽发展迅猛,但尚未形成体系,金融主体的资格和经营范围均不甚明确,整个行业也缺乏必要的内外部监督和约束。
第三,涉嫌构成诈骗罪、盗窃罪等犯罪。诈骗罪和盗窃罪等传统犯罪是任何领域都无法幸免的犯罪,互联网金融领域也概莫能外。在互联网金融领域,一些行为人即假借互联网金融实施诈骗或盗窃活动。典型的如“耿继威等诈骗案”。
电信网络诈骗资金流向特征篇3
随着中国互联网高速发展,网络欺诈也愈演愈烈。据《2016年国内银行卡盗刷大数据报告》不完全统计,网络诈骗“黑色产业”市场规模高达1100亿元,已成为中国第三大“黑色产业”。
“网络欺诈已经形成产业链,其产业链的特征如何?存在哪些监管‘空子’?如何提高欺诈的犯罪成本?如何教育消费者?这些问题均是网络反欺诈上层设计的关键。”4月13日,中央网信办信息化发展局巡视员、副局长秦海在由《财经国家周刊》和t望智库共同举办的“网络反欺诈亟待上层设计”闭门会上,提出了一系列疑问。
同时与会的,还有来自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等相关部委、协会人士,以及易宝支付、同盾科技等从事网络反欺诈业务的前沿企业,就如何完善反欺诈的上层设计和企业联动机制,进行了深入探讨。
网络欺诈五大新趋势
“随着网络和移动通讯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广泛应用,网络欺诈也日益复杂多样。”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司长谢众表示。
趋势之一,是欺诈精准化。欺诈团伙对于人们的个人信息了如指掌,以各种名目实施诈骗。趋势之二,是欺诈团伙追踪分析政策规章等监管动态,及时更新欺诈方式。趋势之三,是为了提高诈骗效率,诈骗对象从个人向单位转移。趋势之四,是欺诈团伙的开户机构目标逐渐从大型银行转向中小银行和第三方支付机构。
“大型银行技术和资金实力强,模型建设和体制机制上有着天然的优势,而其他机构对反欺诈工作的重视程度常不够,人力、物力、技术、数据等储备不足,为犯罪分子有选择地攻击相对薄弱的系统和环节提供了可乘之机。”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副秘书长王素珍说。
趋势之五,是欺诈分子资金转移过程快,层级环节复杂。
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副局长钟忠感同身受:“一是诈骗行为跨行业,跨领域,跨国际,公安部甚至打到了东南亚、非洲、欧洲等境外国家;二是网络诈骗犯罪总体是碎片化而非体系化的,上下环节可能相互割裂,很难靠一次专项的、集中的、短期的行动把网络诈骗完全打掉。”
同盾科技联合创始人祝伟表示:“场景多样化、分工精细化、团伙集中化、全网流窜成为了欺诈行为的新特征。”
官民合力打出“组合拳”
当前,相关部门和民间各方都在探索着网络反欺诈的有效措施。
首要一点是提高技防能力。
“当前所面临的欺诈问题伴随互联网、新技术而来,因此也需要引进新技术来解决。”易宝支付总裁余晨表示。深耕B端市场多年的易宝支付,为此引进了人工智能等高科技手段,建构了机器学习和人工智能相结合的模型来进行风险预警,将欺诈交易的识别率提高了一个数量级。
同样,同盾科技也探索出了一套闭环:事前卧底欺诈团伙暗网、提前发现欺诈风险,事中识别指标异常,并在不同平台实时追踪拉黑,事后用语义分析、知识图谱等方式做可视化调查。
其次,留存证据便于事后维权。国家信息中心信息与网络安全部副主任叶红建议,众多机构和个人应提高意识,在交易的全过程中寻求帮助,留存证据。
第三,要利用协会等组织机构的力量,为反欺诈行动建立共享机制。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秘书长助理吕罗文介绍,协会成立了申诉(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并上线运行了互联网金融举报信息平台,建立举报信息协同处理机制,定期统计和分析举报信息,搭建并持续完善互联网金融行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也建成运行了支付行业风险信息共享系统,对符合风险类型特征的商户和个人实行黑名单管理,提升反欺诈能力。”王素珍说道。
第四,政府部门应予以高度重视,构筑起反欺诈的顶层设计。
钟忠介绍,公安部发起了多次打击信息犯罪的专项行动。中国信通院安全所信息安全研究部副主任杨剑锋则表示,“电信业务存在诸多风险点,工信部正着手进行跨行业信息评估,推进针对新业务、新渠道的风险防范措施。”
反欺诈工作仍多方受阻
但尽管官民联合围追堵截,反欺诈工作仍因机制、体制和技术革新等障碍,进展缓慢。
首先,信息滥用现象普遍,民众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差。
其次,相比于欺诈行为缜密、高效的集团军作战,反欺诈行动停留在碎片化、各自为战的游击阶段,打击力度显得相形见绌。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副研究员刘新海对此表示,金融领域的欺诈几乎涉及到业务流程的每一个环节,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往往只能解决申请过程中的欺诈问题,且数据有限、更新速度慢,所以需要多部委、全方位的联防联控。
再次,市场上的打码数据、炒作信用等行为缺少法律依据,普遍存在违法成本低、执行周期长、执行费用高、事后处置难等问题,个人信息保护的制度环境亟待改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L杨东教授表示,当前我国电子支付执法所依据的规章制度,仅有人民银行早前颁布的部门规章而非法律法规。且《电子商务法》中尚未授予人民银行相关行政许可,常造成执法困难。
“不论是业务监管还是市场巡查、处置,我国均未设立专门的队伍来执法,受害者向企业客服举报后的后端处理并不通畅。而且监管层还大多停留在事后惩处量刑上,缺乏事前预防和事中监测。”杨剑锋说出了当前的主要困境。
跨部门、跨行业联防联控
“互联网新经济打破了传统业态和网络的界限,应该建立打击防范网络犯罪的动态感知平台和机制,便于发现新招数并及时通报,制止和防范网络犯罪,提升打击犯罪的能力。”钟忠表示。
对此,祝伟提出了构建反欺诈网络体系的建议,“各行各业的数据不互通、信息不对称,为信息黑产提供了可趁之机,因而构建跨行业的智能网络体系是当务之急。”
这其中,行业协会等机构是建立共享平台的天然选择,吕罗文提议,整合行业机构、软硬件厂商、学院组织等,推动个人信用信息的数据指标和技术接口标准的建立。
“应从顶层设计上建立行业或领域的反欺诈数据共享平台,设计不同平台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刘新海说。
电信网络诈骗资金流向特征篇4
关键词:诈骗方法更新换代防不胜防
一、广告诈骗的现状
1.诈骗方法层出不穷,防不胜防
在改革开放初期,广告诈骗的方法比较简单化,人们比较容易识别。现在广告诈骗方法的隐蔽性越来越大,从而使欺骗性达到了越来越强。广告诈骗方法经过二十多年的积累和发展,已经由最初简单的手工作坊发展到今天的高科技化。如利用网络的广告诈骗层出不穷,而且广告诈骗追随着高科技的进步,实现了与时俱进。
2.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有的企业经营状况本来很好,由于遭遇广告诈骗,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最后破产。有的人有了一点资金积累,由于广告诈骗,被骗的倾家荡产。这绝不是夸大其辞,而是有事实的依据。广告诈骗向众多的行业和部门拓展,渗透到经济生活的各个部门各个环节。既有传统产业,又有新兴产业,广告诈骗全面开花,防不胜防,骗你没商量。
3.对广告诈骗的警惕性不足
广告诈骗扭曲了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信息交流,使消费者上当受骗,蒙受经济损失。广告诈骗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破坏了消费者对广告的信心。广告诈骗的悲剧一再上演,与人们对广告诈骗的警惕性不足有密切的联系。广告业的发展过程中,人们经历了由不相信广告到崇拜广告的转化。有的企业家在长期的经营活动中,对广告由信不过逐渐转变为信得过,甚至发展到对广告的极度崇拜。他们甚至认为:“只要广告做得好,什么样的假冒伪劣产品都能卖得出去”。所以,充分认识广告诈骗的危害性,提高对广告诈骗方法的识别能力,对预防广告诈骗的发生,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广告诈骗方法
1.夸大宣传
这是一种最常见的广告诈骗方法,通过故意夸大商品的功能、用途或者作用,达到欺骗消费者,骗取钱财的目的。夸大宣传在本质上是一种对消费者的诈骗,把本来没有的功能和用途,通过夸大其辞“夸大”出来。在药品广告中,夸大宣传十分严重,使患者深受其害。有一家工厂生产的鳖精,在市场上销售的十分火爆,当工商局工作人员与记者去工厂进行调查,发现根本就没有几只鳖,所谓鳖精,充其量是鳖的洗澡水。例如,王某捏造了一个种蘑菇的小广告,但要收取技术资料费50元。有许多人按照他的方法操作,根本种不出蘑菇,自认倒霉。有的人在反复操作后,还是种不出蘑菇,就反映到工商部门。工商部门经过调查以后才发现,种蘑菇的技术完全是欺骗,诈骗他人资料费高达200多万元。工商人员问他,为什么收取的资料费比较低?他说如果收得低一些,即使别人种不出蘑菇也不会为50元钱兴师问罪。如果收得太高,就会穷追不舍,发现诈骗的真相。
在这里,我们发现,骗子与被骗人之间的不良互动关系。有时被骗人的麻木和委曲求全,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对骗子的纵容和姑息。而骗子正好利用了人们这种心理,把每次诈骗的资金定在一个能够被人们接受的范围和限度内,使诈骗得以成功。所以,我们呼吁:当你们蒙受诈骗时一定不要因为被骗的钱比较少而委曲求全,一定要行使自己的权利,把骗子揭露出来。这样才能防止下一个人重蹈覆辙,上当受骗。
2.隐瞒真相
在广告诈骗中,骗子通过各种手段隐瞒事实真相,引诱他人上当,骗取他人钱财。隐瞒真相,使消费者知情权受到侵害,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蒙受经济上的损失。在药品和保健品广告中,隐瞒真相是常用的诈骗方法。他们故意把药品和保健品的毒副作用隐瞒起来,不在使用说明中事先提示,提醒医生和患者注意。例如,在某省联合办厂的诈骗案中,某县被骗企业有6家,被骗资金150多万元。另一个县被骗企业11家,被骗资金300多万元。全省被骗企业60多家,被骗资金达到1000多万元。
3.用高科技作幌子的诈骗
经过长期的宣传教育,人们对科学技术的重要性有了深入的认识。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是立国之本,创新之源。骗子们也认识到,只有借用高科技作幌子才能更加吸引人们的注意力,才能使诈骗更具有欺骗性和杀伤力。骗子们根据人性的弱点设计广告诈骗的方法。他们认为人具有喜欢美色的特征,所以设计了一系列的美女广告,用美女作为幌子诈骗他人的钱财。他们认为人具有爱慕虚荣的特征,所以,设计了许多利用人们的虚荣心达到诈骗钱财的虚假广告,如人体增高、美女丰胸和减肥药品。他们认为人具有贪图钱财的特征,所以设计了许多的小便宜让你去占,从免费使用到免费品尝,到提供免费的午餐。通过小便宜将你引诱上钩,最后落入被骗的陷阱。
保健品的广告诈骗十分严重,广告的水分特别大。几万元的燕窝产品,经检验后发现燕窝的含量为零。药品广告的诈骗方法更是花样翻新,与时俱进。一种药品的治疗功效被无限夸大,能治几十种病,几乎成了包治百病的万能膏药。但是,当一种药什么病都能治疗的时候,实际上这种药已经什么病都不能治疗了。所谓物极必反。
4.网络广告诈骗
互联网以惊人的速度,在人们的工作和生活中普及应用。越来越多的人依靠互联网进行工作与生活的交流,互联网已经成为一种大众的交流工具。在高科技的影响下,传统媒体的单向传输方式时代,已经被互联网替代。经过十多年的发展,中国的互联网进入了全方位多层次推进的新阶段。新浪最高峰的时候签约广告公司200多户,现在主要有二十多家。这些广告公司基本承揽他们近70%的广告。网络广告的壮大,发展了互联网,如果离开网络广告,互联网不可能快速发展。网络广告以高科技作为媒体,催生了一批新生的网络广告公司,同时也创造了新的经济增长点。
网络广告诈骗,具有传播速度快,成本低,接受群体面大的特征。这些优点,成为诈骗分子特别喜欢的诈骗工具。网络广告突破了传统媒体广告信息单向传送的局限,使广告信息得以快速复制传送,进入城市乡村,进入千家万户。从经济效益的角度分析,网络广告的传送成本比传统媒体广告更加低廉。网络广告诈骗的调查取证比较困难,使案件侦破受到影响。
5.短信广告诈骗
随着手机用户的快速增长,短信业务在我国呈爆炸性增长趋势。手机短信这个新生事物正在迅速发展壮大,有人认为“母指信息时代”已经来临。人们开始称短信继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之后的“第五媒体”。在这样一个快速增长的市场中,由于规范不够,利用短信从事广告诈骗的犯罪活动日益增多,严重影响我们的日常生活,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给消费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6.美女广告诈骗
在我国经济供求格局转变之后,许多产品供过于求,形成了过剩经济。在过剩经济的影响下,企业之间产品销售的市场竞争变得日益激烈。广告成为实现竞争优势的重要形式,一大批知名品牌在广告的竞争中脱颖而出。从丰胸、瘦身的美女广告,到药品、家用电器的美女广告;从化妆品、内衣的美女广告,到服装、房产销售的美女广告。我们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已经成为一个被美女紧紧包围的空间。中国人的观念越来越包容,但并不意味着广告就可以肆无忌惮地利用美女做炮弹,攻占消费者的心智,达到骗取钱财的目的。
美国东方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在收购了广西灵峰药业之后,决定将金鸡胶囊打造成为世界植物药领导品牌的先锋。当年公司董事会完成了一个里程碑式的决策:通过央视招标段,构建与竞争对手绝对差异的传播平台。这是一个科学论证和大胆决策的结果。公司聘请倪萍作品牌代言人,赋予经济品牌更高的信赖度和更扎实的品牌内涵。半年后,金鸡胶囊销售量增长了100%,美女广告的威力再次证明是成功的。但是,利用美女广告诈骗的案件也层出不穷。例如,台湾破获了一起利用艺人代言推销假药的诈骗案。有36名艺人牵涉其中,该集团6年来诈骗了超过200万台湾地区民众,金额高达10亿台币。
参考资料:
电信网络诈骗资金流向特征篇5
如果我不学习送金融知识进校园”的宣传单的话,那我对金融方面的知识就完全是一片空白。经过学习过后,使我知道了现在流通的是第五套人民币;我们要珍惜和爱护人民币,不要在人民币上乱涂乱画。
还让我懂得了残缺污损人民币的兑换法,还有怎样去识别真假人民币,要学会观察人民币的颜色、图案、花纹、安全线等和特殊的防伪标记;学会用手指触摸钞票感觉来识别人民币;还可以通过抖动钞票发出的声音来判断真假人民币,因为人民币象征着我们伟大的祖国;上面有行名、盲文、国徽;图案有伟大领袖毛主席的头像。
我还知道了活期存款,一元钱也可以存定期储蓄存款,整存整取定期储蓄、教育储蓄存款、农户小额贷款和生源助学贷款怎样去办理银行卡、电子银行业务、网上银行转账或电话银行。客户既能享受自动语音服务的快捷和自助完成余额查询,又能享受人工服务的温馨。然后教了我们保护密码的知识,巧妙设置密码和保护账户安全。如果银行卡掉了,要立即挂失,还要防范犯罪分子利用手机短信、电话、邮寄传递和网络等通信手段实施新型诈骗犯罪活动。常见的诈骗手段有:电话诈骗、短信诈骗、网络诈骗等。不要贪图小便宜,一夜暴富、天上掉馅饼的心理。注意个人资料不要暴露给别人,不可随便注册,填写自己的身份证号、手机号码、银行卡卡号等私人信息。做好自身防范,也要向身边的家人、同学做好宣传,要注意提醒他们,发现有电信诈骗的行为要及时报警,不要让坏人有机可乘!
四川达州达县逸夫小学五年级:程子艺
电信网络诈骗资金流向特征篇6
关键词:移动互联网;经济犯罪;概念;特征
中图分类号:D918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6)29-0191-03
目前,信息化、网络化已经成为整个世界发展的必然趋势。作为20世纪人类最伟大的发明之一,互联网正逐步成为信息时代人类社会发展的战略性基础设施,推动着生产和生活方式的深刻变革,进而不断重塑经济社会的发展模式,成为构建信息社会的重要基石。中国互联网建设虽然相对美欧发达国家起步较晚,1994年4月才全功能接入国际互联网,最初是几K的电话拨号上网,但是发展快速、加速超越、规模宏大。从互联网用户规模、互联网经济发展、互网应用、互联网法治化进程看,中国现已成为全球网络大国。以移动互联网为核心的中国互联网,现已成为中国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传播先进文化的重要平台、促进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创新的重要推力、改变人们交往方式和生活方式的重要媒介。
一、开展互联网经济犯罪研究的必要性
在中国互联网经济蓬勃发展、互联网技术广泛应用的同时,互联网犯罪相伴而生、蔓延扩散、层出不穷、危害巨大、屡打不止、形势严峻。犯罪分子或以互联网为攻击对象,在互联网上袭击网站,在线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倚靠互联网实施金融诈骗、侵犯知识产权、对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走私、洗钱、非法交易、毁损商誉、侵犯商业秘密、刺探国家机密、组织组织等网络违法犯罪行为。随着2009年中国移动互联网的兴起和2012年中国移动互联网用户首次超过PC用户,网络无线化、终端便携化、虚拟现实化、风险泛在化、危险叠加化趋势越发明显和严重,犯罪分子将主要注意力转向了移动互联网,制作、、预装、传播移动互联网恶意程序,利用伪基站发送垃圾短信和诈骗信息,通过移动互联网、机顶盒、电视棒实施侵权盗版、网络隐私侵害、网络诈骗等。互联网犯罪严重危害互联网运行安全、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严重侵害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经济犯罪以其涉案领域广深、对经济和社会危害巨大的本质特征,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处于重中之重的地位。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应用技术和互联网信息传输设施、智能终端设备,实施百姓深恶痛绝的各种互联网经济犯罪,是新形势下经济犯罪的新动向、主流和发展趋势,同时也是打击防范互联网犯罪的重点。
二、移动互联网的概念与主要特征
(一)移动互联网的概念
随着宽带无线接入技术和移动终端技术的飞速进步,移动互联网应运而生并迅猛发展。移动互联网是继大型机、小型机、个人计算机及互联网之后的第五个信息产业发展周期,是当今信息产业竞争最为激烈且发展最为迅速的领域,同时也是犯罪分子实施新型经济犯罪的主要场域和工具。移动互联网是移动网络和互联网的融合网络,是在宽带通信网、数字电视网、局域网、城域网、广域网等固定有线网络互联互通基础上,按照一定的通信协议,采用移动无线通信、移动智能终端和移动操作等技术,将移动无线网络和移动智能终端接入固定有线网络,实现网络设施、终端设备内部或其之间可移动性的互联互通,具有数据交换、多媒体应用、个性化服务等移动应用服务功能的互联网发展新形态。
(二)移动互联网的主要特征
1.高速性
主要指移动互联网在发展规模和信息传输方面具有的规模扩张快速、信息传播迅速的互联网空间、时间特性。2011―2014年,中国移动互联网从边缘走向主流,移动广告额增长了11倍,移动支付额增长了100倍,移动互联网的投融资额增长了22倍。中国企业在手机芯片等关键技术上的新突破,使数据下载速率峰值可达每秒300MB,传输和交换从语音到数据直至图像的各种信息。
2.移动性
主要指移动互联网在无线通信技术和移动终端技术支撑下具有的网络主体、网络终端设备非固定、可移动的互联网空间位置关系特性。移动用户随身携带无线通信终端设备手机,无论身在何处、位置如何变化,都可以利用移动互联网即时通信、购物、支付、休闲娱乐、旅游预订,接受各种生活服务。
3.虚拟性
主要指移动互联网在计算机技术、网络信息传播技术支持和各种传感设备作用下,将作为自己存在形态的知识、消息、信息、声音、文字等无形电子文本数据转换成与现实世界实体和环境高度逼真、并且使人产生身临其境感觉的多媒体等有形产品的互联网存在形态特性。网上微信通话聊天、网上广告产品推介和网上购物等,都是虚拟性在移动互联网应用服务中的外在体现。
4.开放性
主要指由网络、终端和应用三个基本要素构成的移动互联网所具有的覆盖范围全球化“疆界”开放、个性化服务便捷化领域开放、应用平台泛在化技术开放、电子商务国际化市场开放、政务信息公开化信息开放的互联网内外关系特性。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国际电子邮件、搜索引擎、跨境电商、政务微博微信、移动政务客户端、远程开放教育等都是移动互联网的开放标志。
5.扩散性
主要指移动互联网作为产生和传播信息的主要工具,在用户快速访问网站、超速链接网页、高频网发广告情况下,所产生的信息源由少到多、信息量由小到大、影响面由窄到广的互联网空间信息传播效应特性。互联网时代使网民拥有了“自媒体”的话语权,人人都有“麦克风”,人人都是“发言人”。网络空间中任何一个微小信息都可通过移动互联网放大、聚焦、传播、热炒或者热议,迅速演变成社会舆论热点,产生危害或者促进社会稳定的恶性或者良性效应。
6.便捷性
主要指移动互联网作为即时通信、互动社交、电子商务等应用工具,为用户提供工作生活需求个性化服务过程中,用户在线体验到的服务到位快并且便利的互联网应用服务效率特性。在无线通信、大数据、终端设备等网络技术和物联网的支持下,移动互联网可向用户随时随地提供信息分享、生活服务、线上线下购买交易、在线支付、转账还款服务等。
7.安全性
主要指移动互联网在数字签名与认证技术、访问控制技术、网络防火墙技术、入侵检测技术、计算机病毒检测与防范技术、防范网络黑客攻击技术等网络技术的支撑下,具有的网络系统连续运行的可靠性和在网络系统信息存储、传送、使用方面具有的完整性、不可否认性、可用性、可控性等互联网应用服务质量特性。移动互联网运行安全,是移动互联网信息安全和可持续服务的必备条件和重要保证。
8.互动性
主要指移动互联网在其开发建设、经营管理、运营服务过程中,政府、市场(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之间交流、沟通、协商、协同,互相作用、互相影响的互联网多元主体行为特性。政府通过政务信息公开网站、政务微视频,向社会各界政务信息,回答企业、非政府组织和网民对国计民生重大问题的咨询;企业和网民通过微信、微博、网上举报等公共平台,献言献策、表达诉求、投诉举报;用户通过QQ群等网上交友平台,与志趣相投的熟悉或陌生的网友进行在线思想情感交流。
9.智能性
主要指移动互联网通过采用近场通信技术、设备感应技术、蓝牙无线技术和大数据分析等技术,可以具有人的某些智慧和能力的互联网技术支撑特性。应用近场通信技术产品内置芯片,便于用户识别、购买真优商品。应用医疗、交通大数据分析技术,可以及时发现用户可能出现的病症,提醒用户调整生活习惯;可以规划出行效率最高、速度最快、到达目的地最经济的路线;可以确定用户位置,实时监测和跟踪。应用语言处理技术,可以进行语言识别、自然语言处理、语言合成。应用大数据深度神经网络技术,可以完成实时语音翻译。
三、互联网经济犯罪的概念与主要特征
(一)互联网经济犯罪的概念
互联网经济犯罪是依附在互联网经济体上的“毒瘤”。定义互联网经济犯罪,应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将以网络及其计算机为犯罪对象的犯罪罪名纳入到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类而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类的立法实际和我国公安机关已将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案件侦查权分别交于治安管理部门、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的司法实际及“三网”(宽带通信网、数字电视网、下一代互联网)融合发展的现状与趋势,宜采用以互联网为犯罪工具而非犯罪对象的非实质意义上的网络新型经济犯罪内涵。互联网经济犯罪,是指在互联网经济运行过程中,从事互联网业务、应用经济活动或相关活动的互联网设施终端设备生产者、互联网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互联网用户和其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为谋取非法的经济利益,违反国家互联网经济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危害互联网经济秩序的规定和不履行维护互联网经济秩序的义务,严重破坏互联网经济秩序,触犯刑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互联网经济犯罪的外延包括利用互联网从事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等八类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依照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二)互联网经济犯罪的主要特征
1.高发严重性
这是互联网经济犯罪的总体、客体特征;是指互联网经济犯罪案件总量保持高位、大案要案比重较大、涉案金额高、侵害范围广、现实和潜在危害大、严重危害互联网经济秩序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危害群众财产安全。以频发的金融犯罪为例,2016年3月,上海市警方侦破缪某以金融信息服务公司为平台的非法集资案,一年零四个月非法吸收社会公众投资近5亿元,涉及投资人3000余名。
2.团伙谋利性
这是互联网经济犯罪的主体、主观方面特征;是指犯罪分子作案,不是孤立的个人行为,而是作案目标一致、组织严密、分工明确的犯罪团伙或犯罪集团的共同行为和犯罪分子持有的欲快速、大量、低成本、低风险谋得不法经济利益的心理态度。例如,2014年5月,广东省警方侦破“海燕3号”特大黑客信用卡诈骗案。犯罪团伙成员分别负责自编黑客软件窃取银行卡信息、转u窃取信息、网上盗刷或转账牟利。主犯电脑中查获的160万条公民个人信息和银行卡账号,可以直接网上盗刷银行卡信息19万条,涉案金额14.98余亿元。
3.跨界产业化性
这是互联网经济犯罪的主体行为特征;是指犯罪团伙利用互联网的“疆界”开放,在不同省区市、境内外或国内外实施犯罪行为,并且将生产、流通、销售、售后不同环节上的犯罪行为配套组合,按时序和流程加以系统化。例如,制售假冒伪劣犯罪呈现“分散生产制假多点囤积储存人货分离运输真假混杂销售”的特点。2015年7月至9月,广州市警方成功收网3起特大假冒伪劣油集群战役,彻底摧毁以地下生产、销售工场为据点,通过互联网向全国10多个省市销售假冒品牌油的特大犯罪团伙,涉案金额5800余万元。
4.高速智能性
这是互联网经济犯罪客观方面的技术手段特征;是指犯罪团伙利用互联网信息传播快的优势和个人具有较高智力水平的素质条件及假借职业活动“合法”名义的职业条件,快速实施伪劣产品销售、虚假信息、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损害、知识产权侵权、赃款赃物转移、销赃毁灭迹等犯罪行为,最大化地降低犯罪成本、最小化地承担犯罪风险、“巧取”不义之财。例如,有的犯罪分子利用网络VOIP电话等方式骗取他人信用卡账号密码并使用;有的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网络借贷公司(“影子银行”),截留投资者资金形成资金池,实施诈骗洗钱非法集资犯罪。
5.隐蔽欺诈性
这是互联网经济犯罪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特征;是指犯罪团伙为了不被发现和免受惩罚,采取各种手段隐其身份、窝点、行踪、罪行和赃款物,不讲诚信,用虚假言行掩盖事实真相和谋取非法经济利益的罪恶动机,用狡诈手段骗人。例如,有的犯罪分子用盗取的虚假身份证明购手机网卡,利用他人身份注册公司;有的将假冒官方网站服务器设在省区市、境内外或国内外的交界偏僻处;有的利用网络聊天、物流快递、网络支付进行假币交易;有的冒充网络客服和各大银行客服,利用互联网搞虚假广告宣传,将伪劣产品和服务伪装成名优产品和服务。
6.延伸扩散性
这是互联网经济犯罪客观方面的危害程度结果特征;是指犯罪团伙利用互联网的网络互联互通、网络空间开放、信息传送高速、应用服务便捷的优势,连续实施直接危害互联网经济秩序乃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和向其他犯罪分子、潜在犯罪分子传授各种犯罪方法、反侦查技能,导致出现的犯罪团伙非法经济利益更大化、犯罪群体扩大化、犯罪恶果分散化等严重危害社会的负面效应。例如,2015年9月,江苏省警方破获“10・10”特大网络传销案。该传销组织的高管人员使用手机微信等网络通信工具联系,以所谓虚拟货币“U币”买卖,吸引包括我国在内的23个国家共22万注册会员,涉案金额5亿元。
结语
深入开展互联网犯罪,特别是移动互联网经济犯罪的理论与实务研究,对于认清互联网的本质特征和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实施严重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行为的特点和规律,解决打击防范互联网经济犯罪遇到的各种问题,提升打击防范互联网经济犯罪的效能,确保互联网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早日将我国建设成为网络强国,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参考文献:
[1]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互联网信息安全与监管技术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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