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性规划内容范例(3篇)
概念性规划内容范文
关键词:风景园林;植物景观;设计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规模不断扩大,人们对于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工作十分重视,而风景园林也得到了长足的建设。植物作为风景园林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园林中的地形、水体、建筑等要素共同构成丰富多彩的景观,不但能够满足园林的空间构成、艺术构图需要,同时也是风景园林的生命特征。因此,植物景观在风景园林建设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为了确保植物景观在风景园林中的作用,就必须做好其设计工作。下面,就风景园林植物景观设计展开探讨。
1园林植物景观发展概况
园林植物景观在理论研究方面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已经形成了一套用于指导种植设计的基本原则和方法,在此基础上产生了大量的优秀园林作品。但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速度的加剧,现代园林建设的需求在日益增大。同时,项目的规模越来越大、涉及的内容越来越多,项目类型也更趋于多样化。从传统园林中的庭院栽植以及花坛、花境设计到现今的城市开放空间、河湖绿化、城市景观营造、湿地公园、郊野公园等大尺度的规划设计,以及屋顶花园、暴雨花园、生态修复、废弃地修复治理等项目的增加。现代风景园林包含的内容越来越趋于综合、多样化,涉及的专业领域也越来越多。
2现代园林植物景观设计和实践
风景园林是一门实践性非常强的学科。衡量一个园林作品的好坏在于其真正落地实施后的效果。植物景观更是如此。实践中经常出现由于风景园林师缺乏对于植物规格、体量以及苗木来源的认知,而造成设计图纸无法指导施工建设,或造成建设后的效果与初设愿景相差甚远的现象。因此,植物景观施工图纸的绘制和施工过程中对设计的调整显得尤其重要。
一个具有良好社会、生态价值的优秀园林植物景观作品的实现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具备一套用以指导现代园林植物景观建设的从植物景观设计到施工建设的完整体系。该体系可以解决目前园林植物景观规划建设中的诸多问题,可以拓宽植物景观规划层面理论研究的思路,明确植物景观设计的内容,规范植物景观设计程序,为园林植物景观设计师提供一份操作性较强的工作方法。
3园林植物景观设计探讨
在总结已有研究成果、借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构建现代园林植物景观设计的程序,归纳为现状分析、概念及详细规划、方案设计、扩初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的现场调整六个阶段。
3.1现状分析
现状分析是植物景观设计的基础,是指导植物景观立意的关键。现状分析的深度和广度将直接影响到后续工作能否顺利开展。这个阶段的内容包含资料收集、现场调研、周边考察三个部分口
3.1.1资料收集
资料收集包括地方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场地所属地区的地域性植被分布;当地气象、土壤、水文、地质的基本概况;地方志中提到的古树名木以及与植物相关的典故等。
植物景观设计程序
植物景观设计程序
3.1.2现场调研
现场调研是对场地信息搜集的过程,包括场地的生态因子,如现有植物资源、地形、土壤、水文条件等。
3.1.3周边考察
除了要熟知场地内的基本情况之外,还要了解场地所属城市的绿化用地状况,如城市绿化整体面貌、城市各类型绿地的概况以及苗圃用地的苗木情况等。通过对场地周边大环境基本情况的了解,可以更加准确地把握规划用地特征。
现状分析是对场地解读的过程。利用人工判读结合地理信息技术,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分析,总结出营造植物景观的优势和限制性条件。
3.2概念及详细规划
以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绿地系统专项规划为指导思想,明确规划用地的绿地类型,深化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结构布局与分区,初步确立植物景观规划思路,提出植物景观规划特色和亮点。
3.2.1植物景观概念规划
植物景观概念是基于项目总体规划的定位、主题,结合现状分析,提炼出的属于该场所的最具特色的植物景观设计立意。概念规划需要认清植物景观设计的目的,明确植物景观基调,从宏观层面整体把控植物景观结构和内容,是指导植物景观营造的核心。
3.2.2植物景观空间规划
现代大尺度风景园林中,植物景观占有较大比重,一般性公园70%以上的陆地面积是绿化用地。因此,植物景观的空间布局结构对项目的成败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构成植物景观的空间类型多样,尺度变化的范围也较大。在概念及详细规划阶段,以宏观尺度的空间疏密分布及其序列为植物景观空间规划的重点。空间疏密主要是指植物覆盖地表的程度,一般分为密林、疏林、疏林草地三类。植物景观空间规划是植物景观立意表达的方式之一。
3.2.3植物景观特色规划
植物景观特色规划是概念规划的深化内容之一,是丰富植物景观内容的关键,也是体现场地特色的重要手法之一。在了解场地功能定位的基础上,结合现状分析,在适宜地段营造适宜的植物景观,构建植物景观特色分区,确定分区基调树种。植物景观特色分区是植物景观的立意表达,各特色分区之间有主次之分,同时也是一个有序的整体。
在面对大尺度风景园林规划项目时,植物景观的分区规划是指导植物景观深化设计工作的有效手法之一。
3.2.4植物景观时序规划
植物景观的时序变化是不同于其他景观要素的独特之处。时序变化包括日变化和年变化。日变化主要体现在小尺度空间内。在概念及详细规划阶段,植物景观的年周期变化为规划重点,包括季相变化和近、远景规划。将植物不同的季相景观统筹在园林空间中,通过植物不同的季相景观特征强化空间中的时序性。植物景观季相规划要与植物景观特色分区相结合,不同的特色主题对应不同的季相变化。植物景观远景规划,一般选择20年或50年作为调整节点。根据植物预期的生长速度和变化速度,对目前的植物规划提出调整建议,进行远景规划。
3.2.5植物景观色彩规划
色彩是对植物景观欣赏最直接、最敏感的内容。在植物景观营造中,色彩不仅可以使植物景观变得更有趣,而且还可以引起人们的情绪变化。植物景观色彩规划从宏观层面确定植物色彩的基调及布局,明确植物景观主题立意。
3.2.6树种规划
树种选择应从抗逆性、生态功能、美学特性三个方面人手。抗逆性主要包括植物的耐早性、耐寒性、耐膺薄、抗污染、抗病虫害等。植物的生态功能是指植物保护自然环境(自然生态系统)免受破坏(向不良方向发展)的功能,主要包括碳氧平衡、蒸腾吸热、吸污滞尘、减菌减噪、涵养水源、土壤活化、养分循环、维系生物多样性和防灾减灾等。美学特性包括植物外在的观赏价值和内在的文化特征、地域特色等。
3.2.7植物群落结构规划
植物群落是植物景观构成的基本单元。乔灌草复层混交的自然式群落结构形式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受功能需求及植物景观立意的需求,植物群落结构形式趋于多样化,包含乔木单层结构;草本地被单层结构;乔木与草本地被、灌木与草本地被的二层结构以及乔灌草复层结构。在概念及详细规划阶段,应从宏观层面梳理植物群落结构的布局,初步确定主要植物群落结构类型分布。
植物景观概念及详细规划从宏观层面把控植物景观的整体发展方向,有力地指导下一步方案设计阶段的工作。风景园林中植物观规设划计的程序与方法
3.3方案设计
方案设计是对概念规划阶段内容的调整、深化过程,需要从大尺度宏观规划层面深人到中小尺度的设计层面。这个过程需要在充分掌握、正确理解规划内容的基础上有序地展开。以植物特色分区为基础,在一个相对完整的植物群落组合单元内,针对空间构成的主要群落进行深化设计,主要包括群落的空间设计、植物材料的选择、群落的平面设计、立面设计。
3.3.1空间设计
方案阶段的植物空间组织设计,以植物景观特色分区为单元,通过功能、视线的分析,对规划层面的空间关系进行细化,划分出大小不同的密林区、疏林区以及开敞草地的位置和范围。
3.3.2植物材料的选择
为不同的群落单元选择组成该群落的主要植物材料,包括乔木、灌木、地被、藤本、水生植物等。同时要明确构成该群落的基调树种、骨干树种以及各类型植物之间所占比例。
3.3.3平面设计
平面设计指群落构成空间在平面上的布局。平面布局反映了群落与群落之间的空间组织及群落内植物材料在水平方向上的疏密、前后关系。林缘线设计是平面设计的重要内容,是指树林或树丛、花木边缘上树冠垂直投影于地面的连接线。林缘线是植物配置在平面构图上的反映,是植物空间划分的重要手段。空间的大小、景深、透视线的开辟,气氛的形成等大都依靠林缘线设计。
3.3.4立面设计
群落的立面设计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是植物群落结构,其二是林冠线设计。植物群落结构设计指群落的层次及各层次间的尺度、疏密、空间关系。林冠线是指树林或树丛空间立面构图的轮廓线。不同高度树木组成的林冠线,决定着游人的视线,影响游人的空间感受。
3.4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是继方案设计之后的再一次深化设计,是对方案设计内容调整和细化的过程。初步设计可充分借鉴传统园林植物配置的原则和方法。初步设计确定主要植物种类、名称、位置,同时需要控制数量及株行距,并标明现状植物。
在项目实践中,种植初步设计往往与方案设计阶段或施工图设计阶段相结合。
3.5施工图设计
植物施工图设计是植物种植施工、工程预算、工程施工监理和验收的依据,应准确表达出种植设计的内容和意图。
植物施工图设计在对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进行适当调整后,标明植物种类、名称、株行距、栽植位置、栽植密度、植物规格、数量。保留植物需标明树木的名称和数量。植物施工图绘制需结合放线网格,或放线尺寸。关键植物应标明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或地上管线的距离尺寸。对于种植设计较复杂的地段,可分为乔木种植图与灌木种植图。对于需要特别说明的设计可配合植物立面图。
除此之外,还需根据项目有针对性地编写种植工程说明书及植物材料表。种植工程说明书包括植物材料的选用情况、苗木质量要求、苗木栽植方法、栽植土理化性质要求、大树移植方法以及养护管理手段等。植物材料表是对项目所用苗木的统计,材料表应包括序号、中文名称、拉丁学名、苗木规格、数量及对苗木的特殊要求。
3.6设计的现场调整
施工现场配合是设计调整和再优化的过程。在种植施工中难免会遇到一些设计阶段无法预见的问题,这有可能会影响到最初的设计理念和景观效果,此时需要设计师快速地进行设计的现场调整,既能解决问题又不影响预期效果。设计的现场调整是项目实施过程中非常重要的环节,是植物景观能否达到预期效果的关键。
施工过程中及完成后的养护管理对植物的成活及长势尤其重要,此时一旦忽视了养护管理的内容,即使效果再好的植物景观也只能是昙花一现。虽然养护管理不属于规划设计的工作范畴,但对施工单位提出相关指导思想和方法还是必要的,及时的养护管理措施会对营造植物景观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4结语
总之,植物景观设计是风景园林设计过程的有机组成部分,其设计的优劣直接关乎风景园林的绿化效果。同时,它也是风景园林集观赏和实用功能得以最佳展现的重要环节,因此,应坚持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确保风景园林植物景观设计达到最科学,最合理的状态,以此创造出人们需要的、满意的风景园林景观,
参考文献:
概念性规划内容范文篇2
我们看到,在《民法通则》之前的法律、法规,包括《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等,从来没有使用过“债权”、“债务”、“债权人”、“债务人”等概念,而在《民法通则》之后的民事法律、法规,甚至公法性的法律、法规,广泛采用了“债权”、“债务”、“债权人”、“债务人”等概念。
《民法通则》的颁布、实施已经十多年,应当说“债权”概念已经深入人心。但1998年3月民法起草工作小组会议上,有个别学者建议取消“债权”概念,建议民法典不设“债权编”,理由是“债权”概念不通俗。当时就有学者反驳说,《民法通则》规定“债权”概念,十多年来已经为我们的人民、企业、律师和法官所接受,为什么要抛弃?有的学者指出,“债权”是大陆法系民法的基础性概念,一旦取消,必将导致民法概念体系的瓦解。有的学者说,如果取消“债权”概念,不仅破坏了逻辑体系,就连权利名称也将发生问题,总不能叫“不当得利权”、“侵权行为权”吧!
今年4月19日讨论民法典体例结构的民法典草案专家讨论会上,与会学者专家就民法典设总则、物权、债权总则、合同、侵权行为、婚姻家庭、继承、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等八编,达成一致意见。包括过去主张取消“债权总则”和“债权”概念的学者,也明确表示赞同民法典设“债权总则编”。但令人不解的是,法工委在专家学者起草的各编草案基础上修改完成的《中国民法典草案(2002年9月稿)》,却突然取消了“债权总则编”。
在9月16-25日法工委召开的讨论《中国民法典草案(2002年9月稿)的专家讨论会上,就中国民法典是否保留债权概念和设债权总则编,进行了激烈争论。会上主张取消“债权”概念和“债权总则编”的学者所持理由,主要有四个:一是认为“债权”概念不通俗;二是认为我们不应迷信德国法的体系;三是认为债权总则实际是合同总则;四是认为侵权责任不是债或者主要不是债。在我看来,这四个理由都站不住。
先谈所谓“债权”概念不通俗。会上有学者认为民法上的“物权”、“债权”、“法律行为”三个概念最难懂。其实,民法上的概念,不通俗的岂止“法律行为”、“物权”和“债权”三者!“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宣告死亡”、“民事责任”,甚至“人”、“人格”、“人格权”等等,哪一个是通俗的?!我们制定民法典,绝不能够以所谓“通俗化”为目标。民法是一个具有严格逻辑性的行为规则体系和裁判规则体系。每一个概念均有特定的含义,概念相互之间有严格的逻辑关系。正因为如此,才需要开办法学院培养法律专门人才,才需要职业化的法官、律师和检察官,才需要建立专门的司法考试制度。再说,对中国人而言,“债”的概念是古已有之。唐律、明律都有“钱债”。老百姓说“杀人偿命,欠债换钱”。虽其文义有广狭,但其本质同一。是一方请求他方为某种行为的权利,即“请求权”。从这一角度我们可以说“债权”概念并非不通俗。民法通则颁布以来,“债权”概念已为广大人民所掌握并熟练运用,就是证明。
再谈所谓迷信德国法。有学者认为,我们不应迷信德国法的概念体系,不必套用“物权”、“债权”概念,不必设“债权总则编”。其实,“物权”、“债权”的明确区分,虽然是《德国民法典》首倡,但《法国民法典》就已经采用了“债权”概念。特别应注意的是,“债权”、“物权”是大陆法系民法的基础性概念,无论所谓大众化的法典如《魁北克民法典》,或者学者型的法典如新的《荷兰民法典》,都有“债权”概念,都有“债权编”或“债权总则编”。英美法系本无“物权”、“债权”之分,其合同概念,本来定义在“允诺”(promise),现在的英美法辞典和法律著作已经改用“债权”(obligation)来定义合同概念,即将“合同”定义为“产生债权债务的合意”。可以说英美法系也接受了“债权”概念。可见,采用“债权”概念,规定“债权总则编”,是民法典科学性和体系性的要求,与“迷信”不相干。退一步说,即使是“迷信”,我们可以“迷信”“物权”、“法律行为”、“时效”、“法人”、“人格权”等许多德国人创造的概念,为什么就不可以“迷信”“债权”概念和“债权总则”?!
再谈所谓侵权不是债。有的学者认为,侵权的本质是“责任”而不是“债”,或者仅“损害赔偿”是“债”,特别提到“停止侵害”、“赔礼道歉”不是“债”。但是,各校采用的民法教材,都说“债权”是一方请求他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从来没有限定所请求的“行为”必须具有金钱价值。因此,侵权行为的后果,不仅请求加害人支付赔偿金是“债”,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不为一定行为)、赔礼道歉(为一定行为)也当然是“债”!是谁把“债”限于支付金钱的?台湾著名学者王泽鉴在其《侵权行为法》第一册第132页指出:因名誉被侵害请求为恢复名誉之适当处分,“如刊登道歉启示,虽其内容不以金额为赔偿标的,但性质上仍属债权”。
有学者一再提到所谓“债权总则”实际大多是合同总则,现行合同法总则部分的大多数内容实际是“债权总则”的内容,因此认为民法典不必设“债权总则编”。应当看到,现行《合同法》把许多“债权总则”的内容纳入其中,是不得已的,是为了弥补《民法通则》关于“债权总则”的规定的不足。在《民法通则》专设“债权”一节并规定“债权”定义的基础上,《合同法》补充规定了许多本属于“债权总则”的内容,正好说明“债权总则”之必要性。质言之,《合同法》超越自己的范围去规定本属于民法总则的法律行为规则、规则和本属于“债权总则”的规则,是因为《民法通则》的规定太简单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是不得已的权宜之计。现在我们制定民法典,就应当按照逻辑和体系的要求,使现行《合同法》中属于“债权总则”的规定回归于“债权总则编”,属于民法总则的内容回归于“总则编”,将剔除了属于“债权总则”内容和属于民法总则内容后的合同法作为民法典的“合同编”。怎么能够因《合同法》规定了“债权总则”的内容而取消“债权总则编”?难道也因《合同法》规定了属于“总则编”的法律行为规则、规则,而取消民法典“总则编”吗?
我注意到有的学者主张取消“债权总则编”,并不主张取消“债权”概念。这就提出一个问题,不设“债权总则编”,而又保留“债权”概念,是否行得通?特别应指出的是,当时之所以能够将许多本属于“债权总则”的规定纳入《合同法》,是以《民法通则》专设“债权”一节并明文规定“债权”定义为前提的。如果没有《民法通则》关于“债权”和“债权”定义的规定作为前提,《合同法》怎么能够规定“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撤销权”、“债权让与”、“债务承担”等属于“债权总则”的制度?怎么能够将合同当事人称为“债权人”、“债务人”?《民法通则》之前的法律,如《经济合同法》,从未使用过“债权”、“债务”、“债权人”、“债务人”等概念,而《民法通则》之后的法律则广泛采用“债权”、“债务”、“债权人”、“债务人”等概念,原因即在此。
如果民法典不设“债权总则编”,“合同编”不可能规定“债权”定义,因为“合同编”如果规定“债权”定义,也就成了“债权编”而不是“合同编”。可见,取消“债权总则编”也就取消了“债权”概念。《合同法》现在的许多内容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债权人”、“债务人”尚可用“当事人”代替,就像当年的《经济合同法》那样,但“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撤销权”,能改为“当事人撤销权”、“当事人代位权”吗?《合同法》的这许多规定,是以《民法通则》关于“债权”概念的规定为前提的,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没有“债权总则编”、没有“债权”概念,物权法上的“债权人”、“债务人”、“被担保债权”、“债权质押”等也将失去存在的前提。“物权优先于债权”这一基本原则也就失去了依据。能说“物权优先于合同”吗?能说“物权优先于侵权”吗?没有了“债权”概念,许多商事法律都要受到影响。如《公司法》关于“公司债”的规定,《票据法》关于“票据债权人”、“票据债务人”的规定。特别是破产法,“债权人申请破产”、“债务人申请破产”、“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按债权额比例分配”等制度,以及基于“物权优先于债权”原则的“取回权”制度,均将失去前提。甚至公法也要受到影响,如《税收征管法》第45条规定的“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能够改为“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合同”吗?应当指出,“债权”概念,绝不仅是民法财产法的基本概念,而且是整个民商法律的基础性概念,是国家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础性概念,一旦取消“债权总则编”和“债权”概念,必将导致国家整个法律体系、法律秩序的混乱。
还应当注意“债权”概念作为法律思维工具的重大价值。例如“物权优先于债权”、“债权平等”、“债权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的区分、“可分债权”与“不可分债权”、“连带债权”与“连带债务”等等,是我们进行法律思维的工具。法官、律师正是靠这一系列建基于“债权”概念的原则,进行法律思维和办理案件的。如果废弃“债权”概念,我们的法官、律师将如何进行法律思维,如何分析案件和裁判案件?
有的学者对于制定一部具有严格逻辑性和体系性的中国民法典特别反感,他们口口声声说,人家英美法没有债权概念、没有债权总则,不是适用得好好的吗?英美法与大陆法的区别,犹如住帐篷的游牧民族与住房屋的定居民族的区别。凡住房屋的民族,即使盖一座简陋的房屋,也要预先设计房屋的结构,这是住帐篷的民族所不理解的。英美法系之所以不讲究法律的体系,不讲究法律的逻辑结构,因为他们是判例法,是不成文法,是法官造法,他们的法官裁判案件是采用“从判例到判例”的推理方法。我们是成文法国家,法律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官只是适用法律而不能制定法律,我们的法官裁判案件是采用“从规则到事实”的逻辑三段论的推理方法,因此我们的法律必须讲究逻辑性和体系性。因为法律愈有逻辑性和体系性,就愈能够保障裁判的统一性和公正性。客观而论,英美法与大陆法,并无高低优劣之分。但英美法我们学不了,因为我们属于与英美法完全不同的成文法国家,我们没有英美法系的判例法传统,最关键的是我们培养不出英美法系那样的高水平的法官队伍。如果真的制定一部“松散式”、“邦联式”的,逻辑矛盾、体系混乱的民法典,叫我们平均文化水平未超过大专的22万法官如何正确适用法律?!如何保障裁判的统一性和公正性?!
最后还应当看到,“债权”概念不仅在法律体系和法律思维上具有重大意义,而且有其重要的社会意义。这就是,“债权”概念是反映市场经济本质的法律概念,“债权总则”是市场交易的基本规则。不仅“合同之债”是交易规则,“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侵权之债”也都是交易规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之下,“合同之债”是市场交易的常态,“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侵权之债”是市场交易的变态。在计划经济条件之下,整个社会经济生活包括生产、流通、分配、消费均通过行政手段、指令性计划和票证安排,因此没有“债权”概念存在的基础。我国在改革开放前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之间也签订所谓“经济合同”,但这种合同的实质是“计划”而不是“债”。可见,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差异不在合同,而在“债权”,“债权”是民法与市场经济的“连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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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思维概念定义命题推理规律
首先需要认知普通逻辑与其它同样研究思维的学科的差异,普通逻辑是就思维的形式来研究思维。认识论研究思维的形成和发展过程及其规律。辩证法研究思维如何反映现实以达到真理的问题。心理学研究思维的生理基础和心理过程及其规律。其次,需要认知逻辑与普通逻辑的关系,多数教材将逻辑与普通逻辑作为同义词使用。再次,需要认知普通逻辑的作用,它是有已知到未知的认识方法;是正确进行思维的必要条件;是揭露诡辩的重要武器。
要对普通逻辑知识架构有真正的认知,需要逐一理解构成普通逻辑的几个关键的词语及其与词语内的内涵与外延。第一是概念一词和客观事物的关系,概念是反映事物及其特有属性的思维形态。正确的概念是科学抽象的结果,概念的抽象不仅离不开客观事物,而且更深刻更正确地反映客观事物。第二是概念与语词的关系,概念与语词不同,概念是人类认识的结果,语词却和民族的形成不可分。第三是概念有关的引号用法,在交流的过程中,不直接把一些事和物放在语句里,而是把指代这些事和物的名称放到语句里,来代表我们的想法。
要对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有清晰的认知,普通逻辑所研究的概念,是其最一般的特点,并对怎样明确概念提供最一般的手段,任何概念都有所谓含义和意义。它的内涵就是概念对事物的特有属性的反映,它的外延就是具有概念所反映的特有属性的那些事物所组成的类。明确概念就是明确其内涵和外延,同时也就明确了此概念所反映的事物的特有属性,是哪些类别的事物。明确了这个关系,在思维过程中我们可以借助内涵和外延来检查概念的明确性。内涵和外延是互相关联互相制约的,对概念的明确一定不能脱离语境。概念还有真实与虚假之分,区分的标准来自于其内涵和外延。概念外延之间有五种不同的关系,包括全同,真包含,真包含于,交叉,全异关系。普通逻辑把概念的外延所界定出的事物称为类,现代逻辑称之为集合。
接下来是构成普通逻辑的另一个重要的词汇----定义。定义和概念关系是:概念要明确就是要明确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定义就是明确概念内涵的方法。我们需要用定义来明确我们所用的概念。定义由三个部分组成:定义项,被定义项,定义联项。定义分为以下几类:属加种差定义,发生定义,功用定义,关系定义,语词定义,外延定义,语境定义,递归定义,公理定义,操作定义。定义的规则有三个:一是定义项与被定义项的外延必须全同;二是定义项不能直接或间接的包含被定义项。三是定义项不能包含模糊不清的概念。概念和划分的关系是,划分是明确概念外延的方法。划分的特点是:被划分的类叫做划分的母项,若干个小类叫做划分的子项。子项的分子必然是母项的分子。划分的规则有三条:一是划分后各个子项应当互不相容;二是各子项必须穷尽母项;三是每一次划分时应当用同一个划分标准。
命题是普通逻辑知识架构中相当关键的一个语词。命题就是反映事物情况的思维形态。命题由概念组成,概念是命题的因素,命题是概念的发展。命题与语句的关系是:命题的形成和存在,要依附于语句;命题的表达,也要借助于语句。命题属于思维范畴,语句属于语言范畴。同一个命题,可以由不同的语句来表达。同一个语句,可以表达不同的命题。并非任何语句都直接表达命题。命题与判断的关系是:判断是对事物情况有所断定的思维形态,是被断定者所断定了的命题。命题的形式包括常项和变项。常项就是有固定含义的词,这是从语言的角度来讲。从思想的角度来讲,常项就是概念。变项在逻辑学和数学中的重要作用表现为:表示形式或结构,表示相同或相异。命题当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是联结词:或者.要么,要么.并非.如果,那么.只有,才能。
推理是由若干命题直接得出一个命题的思维过程。它是一种思维形态。任何推理都不需要附加命题来作为根据。推理形式是整个逻辑学的主要研究课题。它分为两个大类:演绎推理和归纳推理。推理的形式都具有这样的特点:具有某些形式的若干前提都真时,具有某种形式的结论一定真。具有这种特点的形式的推理,就是演绎推理。不具有这种特性的推理,就是归纳推理。一个具体推理的推理形式是由小的,就叫做该推理有效。演绎推理就是有效的推理联结词的推理,其推理的有效形,可以利用真值表来判断。相容的选言推理,传统逻辑的规则是:否认一个一个支命题,就要承认另一个支命题。不相容的选言推理,传统的逻辑规则是:承认一个支命题,就要否认另一个支命题。演绎推理中关于联结词的推理的性质是:推出关系和蕴含关系;演绎推理的传递性;演绎推理的有效性与其前提的数目无本质联系;演绎推理的有效性与其前提的次序无关。演绎推理中关于量项的推理有直接推理和三段论,演绎推理还有命题逻辑和谓词逻辑之分。命题逻辑有五条基本规则:肯定前提律,传递律,否定词消去律,蕴涵消去律,蕴涵词引入律。
论证是指出下判断的根据和理由的思维过程。一个论证包含若干个判断。有一个判断的真实性是为整个论证所确立的,它就是论题。有一些判断用来确定论题的真实性,它们是论据。论证还要运用一定的推理形式,这叫做论证方式。论证是综合运用概念.命题.判断和推理的思维形态。论证和推理区别是:推理是根据若干命题,得出另外一个命题。推理的前提不一定真实。论证是由断定若干判断的真实性,进而断定另一判断的真实性。它们的关系是:推理为论证服务,论证必须使用推理。没有推理就无法进行论证。论证的作用有两个:一是探索之旅,证明真理;二是宣传真理,驳斥谬误。
参考文献:
[1]《普通逻辑原理》.高等教育出版社.杜国平
[2]《普通逻辑学》.科学出版社.王海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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