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非企业会计制度(收集3篇)
民非企业会计制度范文篇1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近些年,我国各类民间非营利组织得到了飞速发展。据有关资料显示: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县以上社会团体由1990年的450家发展到2003年底的14.2万家;在民政部登记的基金数量在2003年底达到近1200家;民办非企业单位在2003年底达到12.4万家。与此同时,民间非营利组织对我国社会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大。它可以做一些为国家财政分忧的事,帮助国家解决社会救济、扶贫、教育、养老保健、医疗服务等社会问题。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不断壮大和对社会作用的日益加强使得它在我国越来越受到关注。其中,它的会计归属问题也成为会计界关注的热点。本文拟对引出国内对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归属问题的几种主要观点及理由进行阐述,并在此基础上勾画笔者的观点。
一、国内的几种主要观点及理由
(一)主张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纳入企业会计。他们认为:私立以及不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与财政脱钩,如果将其收入与支出的数据并入政府部门编制的行政事业单位收入支出汇总表,汇总的收入与支出数据缺乏意义。另外,私立以及不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会计原则更接近于企业而不是行政单位。还有事业单位有公立、私立的,有纳入和不纳入预算管理的,要想设立一个相对独立的事业单位会计体系几乎不太可能。
(二)主张建立政府会计准则和企业及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两分天下的会计准则结构。他们认为:随着我国经济和财政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完善,对事业单位管理模式采取了一系列改革之后,使得国有非营利组织会计与政府会计的差距增大而与企业会计的差距缩小,甚至在很多方面趋同。另一方面,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不断涌现并发挥重要作用以及非营利组织也可以利用其可支配的资金结余和技术优势兴办盈利性单位或进行投资,使得原来能够划分得非常明确的企业和非营利组织的界限变的模糊起来。
(三)主张建立政府和非营利组织会计。他们认为:非营利组织与企业相比,尽管在许多方面都具有相同或相似之处,但他们与企业之间的区别仍然相当明显;而与政府会计相比,他们有着共同的非营利性特征,因而非营利组织会计和政府会计同属非企业单位会计,但考虑他们之间还有较大差异,所以不能统称为政府会计而是将其称为“政府和非营利组织会计”。
(四)主张建立政府、企业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三位一体的会计标准体系。他们认为:随着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日益发展和壮大,依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编制的会计报表难以满足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要,也不便于监督管理。另外,我国不少民间非营利组织还从海外募集捐赠、资助资金,开展国际业务。按照我国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编制的会计报表显然不利于国际交流,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海外资金吸收和国际业务拓展。所以对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问题进行规范,专门制定一套会计标准,不仅十分必要而且相当迫切。
二、观点评价与思考
(一)观点评价。以上几种观点对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的归属问题从多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都有独到的见解。但是笔者认为其中某些看法尚不免有失偏颇。
1、单从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归属问题来看,第一种观点和第二种观点其实是一致的。即主张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纳入企业会计体系。他们是在考虑了我国国情并借鉴美国做法的基础上提出的。在美国,把非营利组织区分为公立和私立两种。这两种的会计规范是不同的。公立非营利组织会计属于政府会计规范,其规范由美国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GASB)来公布实施;而私立部门会计规范主要是由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制定实施。笔者认为,借鉴先进的做法没有错,问题是该如何借鉴。美国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规范是美国的政治和经济体制,以及文化和传统习惯等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美国的国情是其存在和生长的土壤。因此,在我国确定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的归属问题也应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古今中外,会计的基本分类就是看其会计主体是否进行经营活动,是否以盈利为目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与企业会计虽然从形式上有很多相似之处,但从本质上看,他们又有很大的区别即民间非营利组织不以盈利为目的,即使期末有盈余,那只是结余而非目的。而且即使从形式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与企业会计也有很大的差别。所以笔者认为两者不宜合在一起。
2、第三种观点主张在企业会计以外,建立一个政府和非营利组织会计系统。笔者认为也有失偏颇。虽然持此种观点的学者充分考虑了非营利组织与政府部门本质特征的相近性,却忽略了1998年预算会计改革以来,我国非营利组织管理模式发生的巨大变革。1998年预算会计改革以后的事业单位实行的是核定收支、定额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管理模式。筹资渠道从单纯依靠财政资金转向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很大一部分非营利组织甚至可以做到收支相抵。从发展趋势来看,非营利组织会计与政府会计差别是越来越大。所以笔者认为两者不宜进行合并。
3、持第四种观点的学者从近几年来我国非营利组织快速发展的现状及重要作用出发,提出把非营利组织会计确定为一个单独的会计系统。这对加速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引导民间资金投入社会公益事业,以促进我国社会的稳定与安全,维护市场经济的健康和发展有很重要的作用。但是与公立非营利组织会计相分离,缺乏实践上的根据。因为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公立非营利组织在今后发展中肯定将进一步全面推向市场,大部分单位的经费自给程度将更加提高。与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差别不是越来越大,而是越来越近。两者采用不同的会计规范似乎没有必要。
(二)笔者的思考。一个准则的建立既要有前瞻性,使之适用未来一段时间,还要有开放性,使之尽可能与国际接轨。但更重要的是应该具有现实适用性,从中国的国情出发,解决现存的问题。
民非企业会计制度范文篇2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我国非企业会计的环境发生了三大变化:财政体制改革不断深化、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稳步推进、民办非营利组织日益壮大。在这种形势下,非企业会计改革势在必行。目前,我国非企业会计仅限于预算会计的范畴,结构体系不健全,适用范围狭窄,会计信息难以满足客观需要。
依据会计主体是否具有营利性,会计体系分为企业会计和非企业会计两个分支。近年来,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以及我国成功“入世”,企业会计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先后建立了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并在实践中不断得以完善。但是,非企业财务会计却未能适应其会计环境的变化而得到发展。因此,如何根据环境的变化,科学构建非企业会计组织体系成为推动我国政府会计改革的重要基础性问题。
一、我国非企业会计的现状分析
国际上,非企业会计多体现为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在我国非企业会计是指预算会计,主要包括财政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事业单位会计和国库会计等。这种预算会计体系在一定程度上沿革了我国计划经济时期的预算会计体系,即分为总预算会计和单位预算会计两大分支。1998年的预算会计改革后,预算会计体系出现了一些变化:细化了单位预算会计,对行政单位会计和事业单位会计分别做出了规定,出台了《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除此之外,对基本建设单位、社保基金等特殊会计主体和特殊会计事项颁布了相应的会计核算方法和管理制度。
但近年来,会计环境的巨大变化,现行的预算会计体系的缺陷逐渐显现出来:首先,预算会计体系的结构不严谨。预算会计各组成部分之间协调性差,既存在交叉重叠,又存在空白之处,不同预算会计制度规定之间存在矛盾。这就造成预算会计所反映的财政资金、资源的占用和使用等情况不准确,影响财政预算管理的效果。
其次,预算会计主体的范围不明确。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我国事业单位组成复杂,其中大量事业单位代行部分政府职能,还有相当一部分事业单位从事经营活动,具有企业的性质。因此,所有事业单位都适用事业单位会计显然不妥。二是缺乏对非营利组织的界定,特别是对民办非营利组织适用何种会计没有明确的规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办非营利组织不断的壮大,已成为继政府组织和企业之后的重要社会主体,也是提供公共服务、促进社会事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由于民间事业单位的资金来源主要是社会组织、企业或个人的捐赠,不存在财政资金的投入,所以民间非营利单位适用预算会计(事业单位会计)显然不合适。并且由于民办非营利组织具有非营利性,也不能适用企业会计,这就造成了会计体系上出现空缺。
再次,预算会计的信息不能满足公共财政的管理需要。公共财政顾名思义是为社会、市场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国家财政,它要求国家财政管理从为政府自我服务转变到为市场提供公共服务上来。预算会计(政府会计等)作为财政管理的一个途径,也必须从以政府预算管理为中心转变到以对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进行管理为中心上来。目前的预算会计是核算、反映和监督政府及行政事业单位以预算执行为中心的各项财政资金收支活动的专业会计,会计报告侧重于对预算收支的反映,忽略了对单位财务状况(包括财政资金、资源在公共产品和服务提供过程中的效益、效率等)等信息的反映。因此,预算会计与我国公共财政的要求不相适应。
最后,预算会计无法适应会计国际化的要求。预算会计作为会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可避免的要参与到会计的国际化进程中来。随着我国参加国际组织和参与国际事务的增多,特别是政府海外筹资的增加,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对我国政府财政信息更加关注,预算会计作为提供财政信息的重要手段,它的可比性、可理解性受到越来越多的国际关注。例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先后于1998年和2001年通过和修订了《财政透明度良好做法守则-原则宣言》和《财政透明度手册》,其核心要求是政府应当定期向公众提供全面并且真实的财政信息,并对公开财政信息的内容、程序以及如何确保这些信息的质量进行了具体规范。而我国现行的预算会计在结构体系、制度内容、会计基础、报告体系等众多方面与国际惯例存在很大的差异,这就阻碍了我国政府财政信息的提供和被国际组织、外国政府的认可,难以适应会计国际化的要求。
二、科学构建我国非企业会计体系
(一)会计环境的变化对我国非企业会计体系结构的影响
纵观会计发展史,会计环境的变迁往往成为推动会计改革进程的动力。重新构建我国非企业会计体系,首先需要从分析会计环境入手。在我国影响非企业会计体系结构的几个主要环境因素有:
第一、我国财政体制改革对非企业会计中的政府会计有重大影响。政府会计必须适应财政体制的要求,与政府管理体制、财政管理体制、预算管理方式保持一致。随着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公共财政的建立,对政府会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2000年后,我国陆续实施了部门预算改革、国库集中收付改革、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政府采购改革和绩效评价管理制度等,标志着我国财政体制改革已将重点从财政收入方面转移到财政支出管理方面来。因此,政府会计作为政府支出的重要核算手段,所肩负的任务更加艰巨。政府会计信息的种类需要更加丰富,信息的内容需要更加细化和精确,信息的及时性和有用性等质量特征需要不断提高。在公共财政体制下,政府会计应当满足以下几点要求:1.反映政府职能履行(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提供)情况;2.反映政府部门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3.考察预算收入和支出的执行情况;4.反映政府采购的情况;5.反映政府资产、负债情况;6.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7.提供其他政府宏观管理需要的信息。
第二,我国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对非企业会计中事业单位会计和非营利组织会计有重要影响。中国事业单位改革的方向,是要建立一个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满足公共服务需要、科学合理、精简高效的现代事业组织体系。对承担政府职能且不宜撤销的事业单位,应转变为政府部门;对公益性事务较少、可以改制为企业的,或者从事大量市场经营活动、企业色彩比较浓重的事业单位,应明确转变为企业;改革后公益类事业单位是我国事业单位的主体,这些事业单位性质特点是:非政府也非“二政府”、非企业也非准企业和非盈利也非变相盈利。可以看出,改革后的事业单位主要职能是提供教育、医疗、科研、文娱、体育等公共服务,具有典型的非营利性,这一点与民间的非营利组织有很大的相似性,因此,可以与民办非营利组织共同执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非营利组织会计必须提供(1)事业单位事业发展和公共产品、服务提供的成本效益情况;(2)事业单位的财务状况;(3)向资金捐赠者提供履行受托责任的情况(4)其他有用信息。同时,事业单位资金在很大程度上来源于政府拨款,这与执行预算的政府组织的特点很相似。因此,事业单位所适用的非营利组织会计必须对事业单位财政资金的预算收支等加以反映。即事业单位作为全国预算执行的一个有机部分,必须提供其财政预算的相关信息。
第三,市场经济下民办非营利组织的出现对非企业会计体系构建有很大影响。计划经济条件下,社会公益事业都由国家包揽下来,基本不存在民办非营利组织,因此在我国会计体系中未对民办非营利组织会计做任何规定。然而,民办非营利组织不断壮大,“一方面可以弥补公共财政资金在公共产品投入上的不足,另一方面有助于促进和引导民间资金投入到公共产品的提供上,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因此,民办非营利组织的存在是非常必要的,其作用是积极的。这就要求非企业会计体系必须包含民办非营利组织会计。笔者认为,民办非营利组织与事业单位具有很多的相似性,可以共同使用非营利组织会计。但是,从我国及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民办非营利组织不会成为发展社会事业的主要力量,与政府投资的事业单位相比,无论其在数量还是规模上都相差很多,因此,对于民办非营利组织而言它所适用的非营利组织会计应当更加简单。同时,与事业单位不同,民办非营利组织无财政预算资金来源,它所适用的非营利组织会计也不需要反映预算收支等信息。
(二)我国非企业会计体系的构成
民非企业会计制度范文篇3
自国务院2000年了《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财政部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的颁布后,由于1992年的《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令[2002]第5号、以下简称《企业会计准则》)没有同步修订,依然有效。造成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事实上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之间的不一致、相互抵触。如,对会计目标、会计要素的定义、确认、资产减值等。而这次财政部以财政部令[2006]33号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对《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了修订,则在法规体系上解决了上述矛盾。从立法角度,为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纳入现行会计法规体系扫除了障碍。
完善后的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将由1项基本准则、38项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构成,可理解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为基本准则;第二层次为具体会计准则;第三层次为具体会计准则的应用指南。基本准则在整个准则体系中起统驭作用,主要规范会计目标、会计基本假定、会计基本原则、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等。具体会计准则又分为一般业务准则、特殊行业的特定业务准则和报告准则三类。而具体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则类似于《企业会计制度》,主要对会计科目的设置、会计分录的编制和报表的填报等操作层面的内容予以做出示范性指导。
由于新会计准则体系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执行该38项具体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及《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也仅对企业财务报告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同时本次制定的20余项新准则所规范的新业也亟须在列报环节给出总体要求。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与新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
(一)适用于企业的范围不同。《企业所得税法》适用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规定成立的企业,但不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而新会计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二)《企业所得税法》适用于非企业组织。《企业所得税法》不仅适用于企业,还适用于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包括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成立的事业单位、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成立的社会团体、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成立的基金会、根据《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规定成立的外国商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取得收入的其他组织。而新会计准则不适用于这些组织,其中,事业单位适用《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适用于《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三)《企业所得税法》适用于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第三条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新会计准则不区分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如果套用税法的概念,新会计准则应该不适用于非
居民企业。
二、产生差异的原因
(一)两者所要达到的目标不一样。会计目标是要真实、客观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而税法的目标主要通过公平税负、公平竞争来保证财政收入的实现。
(二)两者的基本前提不同。新准则会计核算的四个前提是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而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同于会计主体,而且对收益、费用、资产和负债确认、计量的时间和范围不同,必然产生暂时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
(三)两者遵循的原则也不相同。所得税法除了遵循一些会计原则外,还要坚持法定原则、公平原则、收入均衡原则、反避税原则和行政效率原则。
三、影响与协调
(一)应坚持统一性与独立性两项原则
1、统一性原则。会计与税法的差异是无法避免的,但如果制定税法时完全不考虑会计处理方法,将会无端产生许多不必要的差异。这些差异是没有必要的。例如,《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发生当期扣除。”税法对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的时间确定在“有关资产交付使用时”,而《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准则确定停止资本化的时间在“有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如果“预定可使用状态”与“交付使用”还有一个时间段,那么会计资本化金额与税法资本化金额是不同的,由此造成固定资产的会计成本与计税成本的差异将直接影响到会计折旧与税法折旧的差异。笔者认为,这类操作口径上的差异应当协调一致,制定税法时应当尽量参照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毕竟计算税款的基础数据是以会计为基础的。
2、独立性原则。只有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保持各自的独立性,才能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应纳税额的准确性。《税收征管法》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因此,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所有企业都必须严格执行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等)的相关要求,进行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在完成纳税义务时,必须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税额,及时申报缴纳。
(二)会计核算应兼顾税收征管
1、会计核算应当为税收监管提供所需要的信息,以减少征税成本。会计准则可以考虑对此类信息规定强制披露的要求,这是对准则进一步完善的构想。此外,注册会计师也可以在审计过程中帮税务人员把关,甚至成为纳税人申报的纳税信息的鉴证人。这样,因差异导致的企业人为转移、调节利润的逃避纳税行为可以得到有效制止。
2、规模较大的企业可以在财务会计外增加税务会计的核算。即按照税法要求对经济业务进行会计处理,为税务部门和企业管理者提供有用的信息,保证应纳税款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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