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关系中的建构主义(收集3篇)
国际关系中的建构主义范文篇1
20世纪80年代尤其是冷战结束以来,在全球化迅论文联盟猛发展的背景下,西方国际关系反思主义理论阵营中的后现代主义、女性主义、建构主义等理论分支,从不同角度展开对主流的理性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批判,并对国际法做出了不同于主流国际关系理论的理解与定位。在这些分支中,建构主义理论是比较具有代表性并展现出很大的影响力的学派。同时,这种立足于不同的认识论与本体论的“建构主义转向,为国际法的研究导入了一条新的、具有巨大价值意义的分析路径。
一、在国际法研究中导入建构主义分析路径的可能及意义
虽然建构主义并不否认物质力量的重要性,但它更强调包括知识、文化、认同、规范、观念、意识形态甚至语言等非物质力量在国际关系形成过程中的作用,认为相互依赖、共同外敌等促使国家之间产生集体利益的认识,从而愿意接受国际规范,限制国家的行为。无疑,这种观念决定了建构主义与国际法研究互动的可能与意义。
一方面,从研究对象看,一旦将国际结构看成是由不同的、帮助建构身份与利益的要素(包括规范、身份、知识以及文化等)所组成的体系,那么推导出具体的“机制的概念就已是顺理成章之事。在建构主义者看来,机制是一组相对稳定的、建构身份与利益的“结构(structure),这种结构包括了将正式的规则和规范法典化(codify)后的国际法。当行为体得以社会化以及有着共同的认识时,这些规则将产生驱动力量。实际上,建构主义是冷战后国际关系理论转向以规范研究为重点的典型学派,这种对规范的研究当然包容了国际法,甚至将其作为重点。而且,一些建构主义者对法律机制的理论与实践已经有着多年的研究,并带动了其他建构主义者对此的兴趣。而从学科的特征看,建构主义认为国际结构是社会联系或者说文化结构,这与国际法学的观点几乎是一致的。
另一方面,建构主义给予了国际法在国际结构中的必要地位。建构主义认为,通过国家之间的互动与实践将产生约束国家行为的各种规范(norm)以及共享期望,而且这些规范与物质资源一样构成国际结构的一部分。这样,作为规范的一种的国际法规则,也构成国际结构的一部分,而不是附属于物质资源。¨j而且,建构主义者不仅仅给予国际法作为国际结构组成部分的地位,而且还认为国际法律规范具有帮助建构国家的身份和利益的作用。无疑,在国际关系理论的发展史上,除早已远去的理想主义学派外,还没有哪个学派像建构主义这样,赋予国际法这么“崇高的地位与作用。因此,国际法学对建构主义产生前所未有的“亲近,就是不言而喻之事。
当然,国际法学与建构主义的互动研究的可能性,根本在于两个学科互动研究的必要性的存在,即这种互动对于两个学科具有强烈的价值意义。站在国际法学的角度,这种价值意义就如斯劳特所分析的:“建构主义的思路将深受作为一个研究规范的群体的国际法学者的欢迎……一些国际法学者一直对以纯粹的理性工具主义的研究路径感到不满,并且深深相信以及凭经验判定国际法律规则将在国家的互动中影响它们的身份与利益。对于这些国际法学者,建构主义提供了有关国际法律规则为什么以及如何扮演着实质性的角色的答案。同时,对于另一些满足于工具理性分析的国际法学者,至少也能发现建构主义是一种与理性主义国际关系理论不一样的研究范式,并从中看到不同的观点与论辩。从效果看,建构主义的分析路径大大加强了人们对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所扮演的角色的理解,即其揭示了国际法在国际政治的重大意义。
更为重要的是,自二战后理想主义国际关系理论衰落以来,国际法受到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长久排斥,甚至遭致怀疑。现实主义指责国际法的中心问题是它缺乏社会理论的微观基础,国际法的建构很容易让人认为:任何人都能虚构合意的原则和美好的未来,而怎么把国家行为与一系列合意的、有可能遵守的规则统一起来,国际法本身很难做出合理解释。…国际法学研究的本身也忽略了这个问题,主流法学研究针对的是法律规定,强调编纂和调和国家行为规则,至于为什么是这些规定而不是其他规则存在或国家遵守与否,是法律研究以外的事。而在不存在强制的情况下,把法律和行为联系起来一直是国际法学回应现实主义的挑战所缺少的重要一环。这时,“利用社会心理学和组织理论,建构主义提出了为什么在最基本的层次上,国家可以由规则驱动的观点。它试图为法律的诉求提供社会理论基础,法律主张它的规范和规则塑造了行为的方式,这些方式不仅仅是利益的附带现象。简言之,建构主义能够为国际法的存在和意义提供社会理论基础,包括从本体论与方法论方面为国际法研究提供另一种分析路径。
二、从本体论的视角看国际法研究中的建构主义分析路径
对于将本体论视为纯粹物质主义的新现实主义者来说,处于无政府状态的国际体系显然是一种“物质结构,国际关系状况主要取决于各国在国际社会中所处的相对位置,以及它们之间物质的实力分配状况;而作为非物质力量的国际法,自然在体系结构中没有什么存在与作用空间。与此相比,新自由主义者虽然认为国际机制具有一定独立作用,但囿于物质主义的本体论,仍然以对物质力量、利益的计算作为机制形成与发展的决定性因素。不过,建构主义认为,与物质相比,观念更为重要,观念以及相关因素建构了国际行为体乃至整个国际关系,即其本体论不是物质而是观念。无疑,建构主义在本体论上的基本立场,将使国际法的分析达到理性主义学派不能达到的高度。
(一)超越国际法是否为“法的论辩
对于国际法是否“法律一直存在着争议,如奥斯汀认为国际法纯粹是一种“积极的国际道德。围绕着奥斯汀的这个命题,许多国际法学者从理性主义角度,展开国际法是否为“法的论辩。不过。国际法确实没有诸如国内法一样的立法机关、执法主体以及司法系统,也很难说有适当的制裁力量去保障它的约束性。无疑,从实证主义以及与国内法相比较的角度看,国际法也许确实不是人们习惯视角下的“法律,至少不像国内法般的法律。也就是说,从理性主义角度论证国际法是一种“法律的理由,总不是让人很信服的。而建构主义对这个问题的论证提供了一种有效思路。
对于这个问题,建构主义者的观点是,即使是没有立法机关以及强制力保证实施,但国际法是法律,并且相信弄清楚这个问题是很关键的。对此,建构主义者显然受到了国际关系理论中的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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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派代表人物赫德利·布尔的启发,后者认为,国际法之所以是法律,是因为国际行为体将国际法看作是法律,“关注国际法的各种实体的活动——包括国家领导人和他们的法律专家、国内与国际法院,以及国际协会等——都受到有关他们所面对的规则是一种法律规则论文联盟这个理念的影响。实际上,无论理论上的证明有多大障碍,确信国际法律规则的法律身份的事实,使得在国际社会的运行中各种国际法律制度扮演着不同的重要角色。同时,针对理性主义国际机制学者习惯运用博弈的方法,依赖工具理性的思维,以及操纵“利益、“互惠、“制裁等术语具体分析国际规则对国家行为的影响,从而证明国际法是“法的工作,建构主义者指出,这些理性主义国际机制学者在这种工作中忽视了一个最重要的因素,即国际规则——尤其是国际法律规则的约束性,来源于整个国际法律制度所构建的国际系统之功效。也就是说,国际法本身的“合法性来源于包括弱国以及强国在内的各国对国际法建构的整个国际系统的认同。这时,具体的国际法律规则即使与国家当前利益有所违背,但是也能够得到遵守,或者是发挥出它的制约性。因此,国际法的约束性来自本身的“合法性。我们再把目光转回国际法学领域,自然主义法学家认为国际法的约束性是天生就有的,不过这种未能经过实践验证的纯粹的想象在今天已经难以让人们想当然地接受。同时,实证主义国际法学者认为,国际法的约束性来自制裁,这几乎成为法学界的共识,但是国际体系中制裁的软弱性难以使人们信服其就是国际法的效力来源。因此,建构主义者有关国际法的约束性来自其本身的“合法性的思路,给予了我们对此问题的另一种有价值意义的思考途径。从总体看,建构主义者拒绝了实证主义学者有关国际法的约束力来自制裁的观点。他们指出,如果制裁是国际法产生约束力的一个必要条件,那就并不存在本身具备约束力的国际法。因此,对于一个有约束力的国际法律规则来说,制裁并不是一个必要条件。实际上,即使是国内法,其约束性也不是单纯来自强制力量,而更多的是依赖其本身的合法性。可以想象,即使是一国人口中的少数比例认为某一个具体法律规则是不合法的,并且拒绝去服从它,也很难有什么强制力量能够迫使人们去服从这个法律规则。可见,是规则的合法性使得其约束性得到保证,而不是制裁。同样,对于国际法的约束性,也不是依靠这种制裁而获取。只要国家将国际法律规则看成是具有约束性的,同时相信如果违反这种规则将会招致制裁就已经足够了。
可以看出,当理性主义国际法学者拘泥于国际法的各种表现形式以及制裁等强制力量来论证国际法是否为“法的问题时,立足于本体论上优势,建构主义者提出了国际法为什么是“法的答案,即因为在观念上国际行为体认同它是“法,以及国际法的强制力量不在于制裁而是其本身的“合法性,这种观点已超越国际法是否为“法及强制力来源问题的论辩,具有极强的理论价值。
(二)有关国际法地位的分析
立足于理念主义本体论的建构主义将国际法这种非物质因素在国际系统中的地位大大提升,这具体表现为建构主义有关国际法构成国际结构的一部分,以及国际机制具有的自身独立性等观点上。一方面,建构主义认为,观念比物质更重要,对国际政治更好的理论研究方法是从体系中的观念分配(distribution0fideas),尤其是文化分配开始,然后再考虑物质力量的因素,而不是反向行事。因此,建构主义者强调观念的作用,认为权力的意义和利益的内容在很大程度上是由观念决定的,观念分配是国际政治的最根本因素,即“建构主义理论把观念看得十分重要,它们甚至相信观念是历史的驱动力量。从理论根源上看,建构主义继承了哲学上的理念主义思想,认为最基本的社会现实是社会意识的本质与结构,物质本身不具有意义。具体地讲,建构主义主张国际社会的基本结构是一种社会结构,譬如构成社会主流的特征、占支配地位的信仰、规范、观念和认识等,决定着国家的行为模式与国际关系状况。当然,这并不意味建构主义完全否认物质力量的作用,而是说它反对把文化、理念等因素看作是从属于物质力量,完全受物质力量控制、决定的变量因素,强调了主观性力量具有相当的独立作用。同时,建构主义认为,国际结构不仅是生成性的(generative),也是构成性的(constitutive)的,国际体系不仅“约束具有既定偏好的国家的行动,而且通过改变偏好来改变国家行为。这样,在建构主义者眼中,属于“社会结构且具有独立作用,并与国家利益紧密相关的国际法以及法律文化或观念等要素的地位得以空前提升,这些要素不仅是构成国际系统结构的重要部分,甚至可影响或决定国际行为主体的行为模式以及国际关系状态。另一方面,与将国际机制(包括国际法)视为物质权力的依附的现实主义者,以及虽然承认国际机制具有一定独立性,但认为其仍然只是一种依附于这种物质结构,至多是与物质相并列的变量因素的新自由主义者的观点相比,建构主义者不仅将国际机制视为国家间的结构性规范,而且坚定地认为,国际机制是一个独立变量,一旦国际机制建立,就会对国家的行为有所制约。
(三)对国际法的生成与遵守的建构主义分析
与现实主义者从权力的角度分析国际规范的构建与运行、新自由主义者拘泥于工具理性的思路论证国际立法的合作与遵守不同的是,建构主义者使用了一种文化动力模式来论证国际规范的生成与遵守,从而为此问题开拓了一条反思主义的研究路径。
1国际法的生成的建构主义分析路径
对于规范的生成问题,建构主义者借用了一个规范的“生命周期的模型,即认为国际规范的形成要经过包括规范兴起阶段、规范普及阶段和规范内化阶段在内的三个阶段的发展过程。无疑,这种思路为国际法律规范的生成提供了一种很好的反思主义分析路径。
首先,大多数国际法律规范的生成都会经历一个长期、缓慢甚至伴随着激烈斗争的过程,该过程的起始阶段即是法律规范的起源阶段。尽管不同法律规范的起源阶段的表现形态千差万别,但“规范倡导者以及规范倡导者展开活动的“组织平台这两个要素却是不可或缺的。一方面,国际法律规范不是凭空产生的东西,它们是行动者所创造的,这就是“规范倡导者。在国际法的发展实践中,规范的倡导者可能是个人,也可能是ngos,或是国际组织。当然,国家扮演着最重要的角色,正是国家之间的互动导致了国际规范的产生,只有在国家之间互动并得到国家承认的“规范才能成为法律意义的国际规范。另一方面,在国际层转贴于论文联盟
面,所有的国际法律规范的倡导者论文联盟都需要诸如ngos、国际会议、国际组织等模式的某种组织平台,用来倡导他们的规范,不同的组织平台为规范倡导者争取国家支持提供了不同类型的工具。然而,在某种国际规范的起源阶段,倡导者之外的大多数国家仅仅了解到此种规范的存在。由于国家原则的保护作用,没有任何国际组织或其他国家能够强迫或要求它们接受国际法律规范。因此,规范倡导者必须通过“说服的方式,而不能采用强行的方式。当某种国际法律规范的倡导者说服了关键国家,并使它们成为规范领导者并接受新的规范时,规范的发展就到了迈向第二阶段即规范的普及阶段的临界点。
其次,“规范起源之后,接下去就是通过各种机制向国际社会扩张,向其他国家内部渗透。这些机制包括规范施动者的说服、教育、压力以及规范建构的对象国自己的学习过程。简言之,这就是规范的普及,即“社会化阶段,是规范从起源到内化的一个重要过渡阶段。当规范尚处于起源阶段时,其自然还不是具有法律意义的国际法律规范,其在法律意义上至多算是某种法律规范的议案或草案,只有经过第二阶段的普及之后(无论是通过国际条约还是习惯法的形式),得到了包括“关键国家在内的足够数量的国家支持与遵守后,才能成为具有法律效力意义的国际法律规范。在国际立法的实践中,国际法律规范的社会化方式可能存在于双边、区域或者多边情形下的国家之间谈判,或者产生相同的认同习惯。当然,在这种谈判或认同习惯的产生过程中,也可能涉及制裁或奖励等要素所发挥的作用。这时,“关键国家尤其是“霸权国发挥出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不过,国家不是唯一的社会化实施者。非国家形式的规范倡导者和国际组织网络也可以作为社会化的实施者,既可能通过施加压力的方式,促使行为体采取新的政策和法律并批准国际条约,也可能监督国际法律规范的执行情况。
最后,国际法律规范的内化阶段。一旦国际法律规范最终被一国政府接受,则该国已将规范完全内化,这时对于该国来说规范已经成为“理所当然的东西,遵守规范成为一种自动行为。实际上,国家利益这时已经根据规范的要求重新建构,而不是外生与给定的,选择遵守规范就已是为实现国家利益所考虑之事了。
2国际法的遵守的建构主义分析路径
在国家为什么要遵守国际法这个传统命题上,理性主义的解释是制裁与利益迫使国家必须遵守国际法,如果违反可能要遭受惩罚,或者得不偿失。但是,这种由工具理性或外在强制力迫使国家遵守国际法的论断遭到很多学者的质疑。因为在无政府状态下,大多数国际法的实施机制并没有多少强制力量作为保障,用外在强制力解释国际法的遵守即使不能说没有合理因素,但至少也是不完整的,何况更多的国际法是处于“软法状态,国家根本就没有必须遵守的强制义务。同时,国家作为一种社会化形态与纯粹的“经济人是相区别的。因此,就如科恩指出,对于国际法的遵守的解释上,与其说用强制服从,不如说是自愿服从更为确切,即国际法律规范对国家的内化使得国家服从国际法成为一种自觉行为。
对于科恩来说,国际法实际上是一个涉及到三个阶段的“跨国法律进程(transnafionallegalprocess),即“一个或多个跨国因素激发了国家之间的一次或系列的互动,这种互动可能导致为了适应环境的需要的某种国际规则应运而生。一般情况下,积极倡导规则的国家并不是简单地渴求国际规则直接对其他成员方强制有效,而是努力使这些国际规则以及这些国际规则的解释内化(internalize)到其他国家的国内法体系中。这种努力的目的是使其他国家能够因为服从自己的内在价值而遵守国际规则。可见,这种跨国法律进程是一种规范化的、动态的以及构成性的过程。国家互动产生了某种国际法律规则,而这种内化到国内的法律规则又将引导国家间进一步的跨国互动并产生新的规则;新的规则又将内化到各国国内;逐渐的,在这个跨国法律进程中的重复参与,将重构参与国家的利益乃至身份;“在这种跨国法律进程中,从外至内,即从某个阶段对外在规则的勉强服从,内化到习惯性的自愿服从的动力的产生,关键在于重复的参与。这种参与有助于国家利益的形成,有助于角色身份的确立,有助于国际规则的进一步的发展并成为国际结构的组成部分。
实际上,科恩以将国际法看作一个“跨国法律进程的方式来论述国际法的遵守问题,其本身也是一个论述国际法的产生与发展的问题。对于科恩来说,国家遵守国际法是因为国际法内化到它的国内体系中,这时国家其实是对它自己的价值观的遵守,是一种自发的而非强制的遵守。国际法学者如亨金等,也曾试图从国家的内在动机的角度回答国际法为什么能够得到遵守的问题,但这种尝试在理论上是试探性的,而且主要依托物质基础,直到科恩依托建构主义思路才系统地论述了这个问题,这无疑是国际法理论的一个发展。
三、从方法论的视角看国际法研究中的建构主义分析路径
在国际关系理论的发展史上,一直有着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的方法论分歧,长久以来个体主义方法论占据优势地位,但自建构主义崛起后,方法论整体主义日渐受到关注。建构主义对于整体主义方法论的运用,为国际法作用的分析提供了有别于主流理性主义国际关系理论那种纯粹个体主义方法论的答案。
(一)建构主义对整体主义方法论的运用与国际法的“整体性作用
理性主义国际关系理论把施动者的认同与利益视为外部给定的,并且,它所关注的是施动者的行为如何产生结果。在这种视角下,国际制度能够影响或改变施动者的行为,却不影响或改变其认同与利益。不过,在建构主义者看来,国际制度可以改变国家认同与利益,认同与利益是因变量。实际上,建构主义者在方法论上与主流理性主义观点反其道而行之,即他们从整体主义出发,认为国际行为体的任何行为,不能从其起点分析,而只能从其本身开始分析;他们强调社会对个体的影响,认为社会整体高于个体,必须从社会性和社会机构决定个体的属性和行为等角度研究社会结构性和社会整体性。这样,包括国际法与法律观念、意识等在内的国际文化结构,不仅外在地制约国家行为,而且内在地影响到国家的身份和利益,建构国家的属性,即国际社会中的、外交、国际法、规范、价值观念等社会结构,使得国家行为体成为国际生活的主体。依照这种逻辑,建构主义者认为,作为整体性的国际法的作用不仅在于其将原则固定下来,并建构或塑造了国家这一国际行为体的身份,也在于其设置了国际系统中处理成员关系的各种标准,为国际行为体的行动或主张设置了行为规范与评判标准,以及提供了一个外交的语言。转贴于论文联盟
(二)建构主义对整体主义方法论的运论文联盟用与国际法的“社会性功能
努力缓和国家之间冲突与促进和平,一直是国际法的基本作用之一。按照个体主义方法论的思路,国际法在缓和国家冲突以及促进和平方面发挥作用的途径,主要是通过国家对彼此是否遵守国际条约以及习惯法的情况的互相监督与牵制,以及国家个体或集体对违反规定的国家实施制裁或诉诸武力来实现。无疑,从个体主义方法论描述国际法的作用只是一个角度,而且局限于物质权力领域。实际上,对于以“软法为主以及缺乏统一的立法、执法或司法机构的国际法体系,单凭这种个体主义的物质权力的解释基点,恐怕难以理解国际法在实践中所发挥的真正作用。这时,建构主义从整体主义方法论出发,对国际法“社会性功能的考察提供了另一条路径。
例如,遵循建构主义的思路,对于国际法在减少国家冲突与促进和平方面的作用,我们可以讨论与物质权力相对的体系价值(systerflicvalues)与制度学习(i11btitutionalleaitling)等因素。一方面,虽然现实主义固执地将权力作为国际政治中唯一的决定因索,但实际上在元政府状态的国际社会,仍然有一股以体系价值所存在的力量引致国际体系处于无政府但有序状态,如“平等、“禁止战争、“人道主义、“国际正义、“民主与和平等体系价值观念所发挥的作用。在这里,国际法的作用是将这些体系价值观念以法律形式固定以及传播乃至产生从内心到外在的某种制约力量。在世界事务中有一种与物质权力相对的但具有重要影响的无形力量,即体系价值的力量。也许一开始体系价值只具有道德上的劝服力,但随着它被各国(包括主要国家)所接受,体系价值就具有了衡量国际社会中各国行为的作用。这种作用的大小取决于各国战略决策者对它的信服程度。另一方面,制度学习是维持国际秩序的另一个有别于权力的重要因素,而制度学习的一个必要条件是国际法的鼓励与规约。一种体系价值从出现到被国际法确定有一个过程,而这种特定的体系价值融入某一条约所体现的规范的活动,实际上是在用合法的方式推广这个体系价值的重要一步,推广的结果也许意味着在更大范围内制定新的条约,从而建立更稳定以及更具有制约性的国际法律机制。而这种机制的建立又在更宽广意义上推广着这种体系价值,并能够预测得到更大的实践意义。
总之,体系价值与制度学习在国际关系的发展中是非常重要的,而国际法“将这些体系价值观念以法律形式固定以及传播乃至产生从内心到外在的某种制约力量,以及“制度学习的一个必要条件是国际法的鼓励与规约,又表明了国际法在其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无疑,这种分析是很重要的,因为它为我们了解与分析国际法在国际关系的发展进程中发挥的另一类作用指明了方向。
四、国际法研究中建构主义分析路径的局限
无疑,建构主义与理性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相比,不仅明显提升了国际法的地位。而且注意到国际法以及法律观念与法律意识对国际行为体(主要是国家)的“建构作用。但我们在看到建构主义对国际法研究的重要启发意义的同时,也必须看到其中存在的不足之处。
首先,从总体上看,建构主义有夸大国际法在客观世界中的作用的趋势。尽管社会文化结构对经济结构有很大的反作用,但后者对于前者仍然起着决定性作用。建构主义的哲学基础已陷入唯心主义的泥潭,它实际上已是认为对社会生活和国际关系最终起作用的不是物质本身,而是物质是怎样得到表现的。虽然这种观点富有启发意义,也能够解释国际法的某些现象,但从实践看,在国际行为主体与包括国际法及法律意识等在内的“社会规则的互动或相互“建构中,国家仍然占据比较优势的地位,建构主义显然过度地抬升了前者的地位与作用,这脱离了实际。
其次,建构主义者强调,“制度常常不是被人们有意创造出来的,而是从一个远非深思熟虑的过程中显现出来。……功能最大化的假设既不能告诉我们机制的起源,也不能让我们深入了解在不同文化与政治体系下机制设计上的差别;“用建构主义的语言讲,博弈论无法告诉我们物质与文化之间的联系,比如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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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钞能够换来具有使用价值的商品和服务。无疑,这种论调只是看到某些制度产生或变化的表层现象,未能探究其深层本质,夸大制度起源与制度变化的偶然性一面,而忽略这种“偶然性内部所蕴含的、并起到决定性作用的“必然性一面。就如唯物辩证法有关偶然蕴含在必然,必然是偶然的坚实基础的原理阐述,我们可以从制度产生的偶然性的深层背景,找到制度的起源与变化之必然性,因为上层建筑的变化与发展总是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
国际关系中的建构主义范文篇2
内容摘要:国际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中的现实主义学派认为,一个新兴大国的崛起,必然会影响甚至打破现有的国际均势格局,从而导致国际局势不稳定甚至冲突。新自由主义学派认为,现实主义理论不适用于中美关系的现实,应该将崛起中的中国纳入以美国为主导的世界体系。建构主义学派认为,一个崛起的大国也需要与其他国家建立积极的认同关系并被国际社会所接受。为此,一套较完整的大国崛起的国际关系理论思想体系已经形成。
关键词:大国崛起国际政治经济学现实主义新自由主义建构主义
国际关系理论思想体系
(一)现实主义学派的大国崛起理论
芝加哥大学教授汉斯•摩根索(HansMorgenthau)是西方国际关系理论“奠基之父”,也是“经典现实主义之父”。他在其著作《国家间政治―为权利与和平而斗争》(1948)中精确地定义了国际关系范畴,宣告了美国二战后外交思想范式转型的开始。在国际社会中,国家的行为是由对权利的追求驱使的,国家利益只有通过权利才能得以实现。国际政治的动因就是对权利的追求。因此,权利之争是“世界政治的核心内容”。
随着世界政治经济的发展和格局的变化,现实主义理论也在不断丰富和完善。20世纪70年代,正值美国霸权地位的衰落和新兴国家的逐步崛起,演绎出新现实主义学派。加利福尼亚大学教授肯尼思•华尔兹(KennethN.Waltz)是新现实主义学派的代表人物,他于1979年出版的《国际政治理论》被认为是新现实主义的巅峰之作。华尔兹认为,国家追求的最终目标是安全。国家不应谋求权力的最大化,而应寻求权力的平衡。均势理论的实质是主要大国间实力平衡的分配。
国际政治经济学的先驱者查尔斯•金德尔伯格在《萧条中的世界,1929-1939》(1971)一书中率先提出了稳定论,后来由罗伯特•吉尔平加以系统完善提出“霸权稳定”论,认为霸权国可以利用自己的影响建立国际制度、提供世界经济的稳定器、提供公共物品等从而实现均势,从而保持国际局势稳定;而新兴大国的崛起会挑战美国的霸权,引起不稳定。
米尔斯海默认为,如果中国成为一个经济增长中心,它必然会把经济实力转化为军事能力并主宰东北亚。当中国不断增加权力时,中国的邻国和美国都不会袖手旁观,而会采取行动遏制中国,很可能通过组建一个均势联盟的方式达到此目的。结果是中国与其对手进行激烈的安全竞争,大国战争的危险常常环绕在它们头上。因此,当中国的权力增长后,美国与中国势必成为对手。
(二)新自由主义学派的大国崛起理论
新自由主义强调,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国家之间的经济往来越来越紧密,全球价值链将国家间的生产要素整合起来,将全球生产系统连接在一起,一个产品的制造往往要在世界范围之内由多个国家若干个工序协调完成。新自由主义学派的重要代表人物罗伯特•基欧汉(RobertO.Keohane)和约瑟夫•奈(JosephS.Nye)在其专著《权力与相互依存》中,提出了“复合相互依存”的概念,为国际合作提供了新的理论基础。他们认为:“我们生活在一个相互依赖(interdependence)的时代”。
冷战结束后的国际局势是,国家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依存不断加深,非国家行为主体在国际事务中的作用不断增强,军事因素在国际关系中的地位相对下降,经济成为国际关系中的主要议题。应该将和平崛起的中国纳入以美国为主导的国际体系,是新自由主义学派必然得出的结论。
关于中国的发展及其对中美关系的影响,他们认为,自2002年以来,现实主义理论不适用于中美关系的现实。事实是,与经济利益相关的一系列议题取代政治关系和军事斗争成为中美两国关系的主轴。
(三)建构主义学派的大国崛起理论
首先,在国际结构方面。建构主义学派认为,国际体系是诸机构的集合体,而且诸机构是由诸规范所组成的实践活动,当其构成的规范的一部分(或全部)发生改变时,国际体系的基本变化随之出现。新兴大国对现有国际结构将产生重大影响,往往打破现有国际结构。
其次,在国际行为规范和价值观方面。建构主义学派认为,通过建构而产生出来的行为规范、原则以及信仰,不仅影响和规定着国际政治中的国家行为,而且使国家行为体理解什么是重要的或有价值的,以及如何运用合法手段去获取它们。大国在崛起中会产生新的行为规范,它的价值观也会产生更大的影响。
最后,在认同方面。建构主义学派认为“利益依赖于认同”。建构主义承认国家以自身需要去确定自己的国家利益,但同时认为,国家利益是处于变化过程中的,“利益是通过社会相互作用而建构成的”。即,自身的利益是在与他人的关系中确定的,因此,必须构建与他人的利益认同。温特指出国家认同有四种类型,即实体认同、类型认同、角色认同与集体认同。但是,建构主义强调“国家是否感到威胁在于自我和他者之间是否建立了集体认同”。因此,一个崛起的大国也需要与其他国家建立积极的认同关系并被国际社会所接受。
(四)霸权周期论者的大国崛起理论
第一,霸权国家和挑战国家的交替出现和相互间的冲突是国际政治体系变动的必然结果,也是国际政治体系变动的内在动力。
第二,霸权周期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当一国霸权建立之后,其实力远远大于其他国家,国际体系在它的控制之下处于稳定时期,政治和平、经济繁荣。但是,随着各国实力的消长,挑战国家开始出现,霸权国家出现衰退,挑战国试图改变国际秩序,爆发战争,国际政治经济体系重新回到无序和混乱的状态,经过长期和反复的拉锯战后,挑战国家代替旧的霸权国家开始主导国际政治体系,世界又一次回到稳定时期,国际政治经济进程完成一次大循环。
在全球化体系下,霸权国运用得最多的是“接触与遏制战略”。其假设前提之一是霸权国家在全球化体系下,不能解决所有国际难题;之二,霸权国依然能从与挑战国的接触中获得极大的利益,甚至还必须依靠挑战国解决自身的政治经济问题和国际体系中的问题。因此,霸权国与挑战国谨慎地“接触”、“合作”,在与挑战国接触中壮大自身实力,在竞争式的合作中战胜、压制挑战国,试图让挑战国永远处于与自己不对称的“合作”状态下,随时准备对挑战国实施遏制或打击。笔者认为,美国的“接触与遏制战略”,其意识是美国式的自由、民主;其心理是在这种战略实施行为中寻找一种与挑战国不对称的竞争合作状态,遏制或打击挑战国。因此,霸权国这一“内外兼顾”的战略特征造成其患得患失的矛盾心态。
(五)世界体系论者的大国崛起理论
美国社会学家、纽约州立大学杰出教授伊曼纽尔•沃勒斯坦(ImmanuelWallerstein)是世界体系的创始人,在西方学术界被称为“新马克思主义”学者。世界体系理论兴起于20世纪70年代,其标志是伊曼纽尔•沃勒斯坦于1974年出版的《现代世界体系》(第一卷)《16世纪资本主义农业和欧洲世界经济的起源》。这一理论将世界看作一个整体,通过世界政治、世界经济和世界文明三个层次来研究世界体系的历史演变、结构特征、发展规律及基本趋向,深刻揭示了“核心―半边缘―边缘”结构的发展变迁和运作机制。
沃勒斯坦认为,“世界体系”代称“资本主义世界经济体系”。它是由核心区、边缘区,以及介于二者之间的半边缘区三个组成部分联接而成的一个世界经济整体结构。各个国家或地区由于经济地位不同而分属于三种不同的经济形态,并承担着三种不同的经济角色,而这种不同的经济角色是由资本积累、技术以及不同的劳动分工决定的。核心国家是那些在世界体系中占据主导地位,依靠先进技术和工业产品控制、支配其他国家的国家;边缘国家是那些不得不以出口自然资源和初级产品而受控于核心国家的国家;而半边缘国家指那些既可以某种程度上控制边缘国家,又在某种程度上受控于核心国家的国家。但这些国家之间的关系并非只是单方面的依附关系,而是一种相互依赖的关系。
(六)文明冲突论者的大国崛起理论
文明冲突论由美国著名政治学大师、哈佛大学教授塞缪尔•亨廷顿(SamuelHuntington)提出。他于1993年在《外交》季刊上发表《文明的冲突?》一文,首次阐述了这一理论。1996年,他在其《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专著中,对文明冲突理论作了更详尽和更系统的论证和阐述,进一步全面阐释和预测冷战以后全球政治的演变和冲突。近年来层出不穷的国际和国内族群与宗教冲突,尤其是2003年不同文明集团对伊拉克战争的态度,似乎再次证实了亨廷顿关于“世界范围内的冲突多发生在国家间和国家内部的文明断层线”的论断。他提出,冷战后“文明”已代替民族国家、意识形态、经济因素等而成为今后观察、讨论、判断一起国际纷争的“范式”。
亨廷顿对中国的崛起,表示了担忧,他认为,中国的历史、文化、传统规模、经济活力、自我形象,都驱使它在东亚寻求一种霸权地位。一个统一的、强大的和自我伸张的中国对美国的安全构成威胁。亨廷顿认为,美国与中国的摩擦并非只是简单的经济摩擦,而本质是“文明的冲突”,即儒家文明对西方文明的冲突。
大国崛起的国际关系理论思想评析
上述国际关系理论学派从不同角度剖析了这个人们赖以生存的由各民族国家组成的现实世界体系。然而,国际政治经济理论各学派都难以单独对国际关系做出完整的阐释。因此,分析国际关系时,现实主义、新自由主义、建构主义和文明冲突论等四种观察国际关系的视角,应该是一种互补的关系,而不是相互排斥的关系。
现实主义是人们观察国际关系最常用的视角。观察大国的互动,人们往往习惯于关注国家力量,特别是这种力量的发展以及如何使用这种力量。现实主义所关注的这种国家间的力量关系,是现实的、客观的,这个视角十分重要。但如果仅仅按照这种逻辑进行思维,那么人们只能得出悲观的结论,即大国的发展所带来的力量变化,必然导致国际冲突;中国的崛起必然导致中美冲突。
长期以来,中美贸易摩擦如此剧烈,以至于吵闹得似乎要打贸易战,可是往往都会在最后“莫名其妙地”风平浪静。原因何在?笔者认为,根本法宝在于美国新自由主义思想。至少,它能够“超现实地”诱导中美双方的思想,中美双方巨大的共同利益都使大家无法抗拒,因此,它约束并归顺着中美双方的行为。国家之间固然存在冲突,但它们之间同时存在更多的合作和被捆绑在一起的利益。历经30年发展的现代中美关系,存在诸多共同利益,构建了很深的复合相互依存关系,且共同建立了制度化与规范化的国际条约、国际组织等。这就是新自由主义以合作为特点的观点。这也是分析国际关系和中美关系的重要因素。
建构主义是观察国际关系的第三个视角。建构主义强调的是人们的观念。如果国家间能够改变观念,无论权力关系如何,都可能建立新的关系。近年来大国之间建立的各种伙伴关系,其实就是一种观念的关系。把对方看作伙伴而不是敌人就是观念的改变。这种改变不涉及力量对比的变化,也不涉及相互依赖的变化,但能够减少力量竞争可能导致的冲突,并增进因相互依赖而导致的合作。而大国的崛起也需要和世界体系建立并反复确认其相互认同的关系,消除观念上的差异,协调世界观和价值观的不同。为此,中国提出了“和谐世界”战略思想,这是与国际体系里的其他成员友好“共生”的理念。构建国家认同和价值认同是建构主义所倡导的。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就是建构主义思想的活案例,其根本使命就是构建中美国家认同和价值认同,构筑中美战略互信。
与建构主义思维方法比较接近的是亨廷顿的“文明冲突论”。笔者认为,如果把一个民族国家的观念看成是一个群体现象的话,那么造成这个群体现象的根源就是其“文明”、“文化”。中美构筑国家认同的核心就是构建文化价值观认同,避免中美文明冲突和国家冲突。
参考文献:
1.[美]伊曼纽尔•沃勒斯坦.现代世界体系(第1卷)[M].高等教育出版社,1998
2.[美]塞缪尔•亨廷顿,周琪等译.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新华出版社,1998,2002
国际关系中的建构主义范文篇3
关键词:哲学;建构主义;国际关系
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国际关系理论开始突破了现实主义一统天下的局面,朝多元化、跨学科、交叉性的方向发展。冷战结束后,这种多元竞争的局面更加活跃。这一时期兴起和逐步完善的以亚历山大·温特(AlexanderWendt)为突出代表的国际政治社会建构主义理论日益受到人们重视,成长为势头强劲的理论学派。它与现实主义、新现实主义和新自由(制度)主义一起,成为了当代最有影响的西方国际关系理论,且渐有后来居上之势。建构主义的理论基础,探讨的主题,考察问题的角度、方法和思路都与哲学有着紧密的关联,或者说有着鲜明的哲学特征。
一、建构主义的哲学基础
建构主义原本并不是国际关系学界的概念。它最初被用于教育心理学领域,曾经出现在瑞士心理学家让·皮亚杰论述心理发生发展及认识形成的著作《发生认识论原理》当中。在这一领域,“建构主义”被用来说明儿童在与周围环境相互作用的过程中,通过“同化”与“顺应”两个基本过程,逐步建立起关于外部世界的知识,从而发展自身的认识结构。这一心理学基础应用于教育学中,即演化为以学生为主体,教师、学生、教材(知识)、媒介四要素相互作用的建构主义教学模式。[1](P58-60)
对建构主义使用最广泛、最深刻的是社会学领域,建构主义被人们公认为社会学领域内的概念或方法。这也是国际关系领域内的建构主义被称为“国际政治社会学”的原因。在这一领域,建构主义主要是指一种系统的社会学方法论,即从社会化、规范化的宏观整体出发,研究社会体系、构成这一体系的个体及其观念、身份和行为实践。
国际关系社会建构主义理论可以从法兰克福学派的批判社会理论、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韦伯的政治社会学、米德的符号互动理论等找到其深厚的社会学渊源。[2](P1)然而,作为一种足以挑战国际关系主流理性主义学派的全新理论,建构主义首先要做的就是夯实它整个理论大厦的根基,建立与之相联系的深厚哲学基础。
哲学是什么?形而上地说,“哲学是指导人们生活的艺术或智慧”。形而下地说,哲学是人们理解世界和人自身的一系列基本观点和方法,是系统化、理论化的世界观、价值观。哲学源于人类好奇的本能和对美好生活的渴望,它的永恒主题是人。[3](P4)
亚历山大·温特的《国际政治社会理论》是全面提出和阐述国际关系建构主义理论的代表作,著作的第一部分基本上是社会理论和哲学理论。[4](P3)温特从本体论、认识论、方法论等各个方面讨论了社会建构问题,同时建构了他“温和建构主义”理论的哲学基础:“一是基础性层面,即第二层面问题,涉及有什么内容以及我们怎样解释和理解建构主义”。[4](P5)建构主义在其理论部分的中心词语是:社会结构,施动者,共有观念,建构。即认为:国际社会的结构是由国际体系的施动者通过其共有观念来建构的社会性结构,而非纯粹的物质性结构;即使是行为体自身的身份和利益也不是天然固有的,而是由共有观念和与之相应的社会性结构来建构的。这是国际关系几大要素的基本关系问题。
从哲学的角度来理解,建构主义承认社会结构和行为者身份是一种存在,观念属于思维范畴,但是这一存在并不是先验的、绝对的存在,而是物质因素和思维共同建构的存在。它们的联系就在于思维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存在,同时建构了存在。而存在既是已有的物质存在,同时也是受思维影响的存在。因为世界毕竟只是人们所认知的世界。(比如,我们现在看到的太阳,其实只是感受到了它在几分钟以前放射出的光芒,而不是此刻真正的太阳的状态。)这也就是说,建构主义并不否认理性主义所讨论的世界具有客观性,并且可以认识,但是这种客观性只有在认识的主体间才能得到体现。因为认识客观世界必须在认知实践中才能实现。[5](P30)
建构主义试图以整体主义和观念主义的方法,诠释国际政治的体系和个体及其相互作用,对观念的建构作用、社会结构和行为体的相互作用的阐发带有明显的黑格尔辩证唯心主义哲学的痕迹。它所宣称的“探求国际政治环境从洛克文化到康德文化的过渡”,追寻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友谊的目标取向,则更鲜明地展现了建构主义类似哲学的价值追求。
二、建构主义与人、社会、观念
在国际关系的动力和构成问题上,建构主义认为,国际社会的主要施动者“国家”实际上是无法看到的,国家行动依赖于个人活动,个人的共有知识再造了国家作为团体人或团体自我的观念,“国家也是人”[4](P272-278)。实际上,相对于理性主义把国家设定为“理性经济人”的那种人格化来说,建构主义更加深刻地分析了个体主义的人和人性,它揭示出,施动者(国家)是由个人组成的,个人意愿的多元化作用建构了国家的共同观念,从而影响国际政治。它甚至把国家比拟为人,但它是一个有观念和主观性的“人”,而不是一个客观的符号。从这一点来说,建构主义可以称得上是人本主义。
而人恰恰是哲学的主题。哲学探讨人的肉体与灵魂、生存与毁灭、精神与价值以及人与他人、人与社会的关系。建构主义从具有主观观念和主体认识功能的“人”的角度来观察世界,考察国际关系,实质上是在阐述关于人、人的观念、人与社会(国家层次和国际层次的)相互关系的建构主义主张。
建构主义认为,人是社会的人,社会关系规定了人的存在,而社会的人及其观念共同建构国家,从而建构整个世界。建构主义从它的角度揭示了人存在的意义以及国际关系的实质:即国际关系从根本上说是人与人的关系,从特征上看是扩大了的人际关系,是人以及人们的共有观念建构起来的一种社会关系。由此,国际社会与国际关系的产生和发展不是凭空的,不是先验的,而是人与人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互动的结果;不是不包含人的观念与价值的“冰冷的机器”,而是能够体现人的主体性、社会实践性和主观能动性的政治现象。它跟国内政治一样,是公民的意愿与选择的多元化作用的结果。建构主义发掘人,人的观念和国际社会与国际关系的联系,把三者有机地统一了起来。它拉近了个人与国际关系的距离,使国际关系变得人性化,使国际关系不再是实质上只作为概念存在的“国家”之间的事,使人性回归国际政治。[4](P31)这不能不说是建构主义对国际关系理论的重要贡献。
三、建构主义的世界观与价值观
所谓世界观,通常是指人们对世界的总的看法和根本观点,而价值观则反映人们的需要、取舍、倾向和意愿。哲学是“关于世界观的学说”,注重价值观,世界观与价值观反映哲学的特性。
建构主义的世界观是明确的。它认为,“世界无政府状态”是一种特定事实,但是它不是先验的、自在的。它是世界体系的施动者及其共有观念建构的,因而也是可变的。这在哲学上就是说,世界是我们所认识的世界,也是我们的世界,人对世界来说不是无为的。这样,建构主义既肯定了现实主义关于世界无政府状态的实在性,肯定了新现实主义关于世界体系的结构性,又修正了这两者的观点,把这两种理论避而不谈的“世界无政府状态到底是怎么来的”这个问题提了出来,并且深入研究,进而提出了自己革命性的理念主义观点:“人类关系的结构主要是由共有观念而不是由物质力量决定的”[4](P1)。与此同时,建构主义用辩证主义哲学的方法,把新现实主义体系理论所忽略的单位层次因素对体系的建构作用,作为建构主义所要解决的另一个中心问题。而它的答案就是:“结构引导角色在相互作用的过程中重新界定它们的利益和认同甚至角色自身。”[6](P380)简言之,这个国际关系的世界,实质上是体系和施动者(包括共有观念)之间的相互建构。这是国际关系的基本状态问题。
与此相应的,在国际关系的发展趋势和方向问题上,建构主义坚决摒弃了科学行为主义的所谓价值中立,在现实的基础上提出了国际关系研究的价值观问题,提出了理性的“理想主义”。它认为,既然国际体系的施动者国家是个体人共有观念的集合,世界体系是由施动者及其共有观念建构的,体系也建构了施动者的身份和利益,而和平、幸福与友谊是正常的个人的需要,那么也就有理由相信,国际社会可以坚决地抛弃“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霍布斯式无政府文化,从竞争对手式的当代洛克文化状态走向相互友爱的康德文化,从而确保世界的和平和人类的福祉。建构主义认为,国际体系结构可以变化,变化的方向是向前的、进步的、乐观的,从而国际关系也将向着和解与和平的方向发展。它断然拒绝了现实主义关于国家的自私本能导致国际关系悲剧循环的理论,在肯定由于国家的选择和实践的消极和失误有导致国际社会“依然陷于洛克文化之中不能自拔”[4](P42)的可能性的同时,展望了国际社会的光明前途,并对有实力的大国以及它们的选择和努力寄予厚望。这一点与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关于社会发展的螺旋式上升理论殊途同归。四、建构主义的方法论
建构主义成型于旧的国际格局解体、新的格局尚未形成的国际关系大变革时代,实践的需要呼唤理论的创新,建构主义国际政治理论由此应运而生。但是,理性主义方法统治国际关系理论界已有多年,建构主义如何引导人们摆脱绝对理性主义的束缚,从一个崭新的视角来分析和研究国际关系呢?
建构主义的方法论特征是整体主义,它从国际体系结构的总体出发,强调体系对国家的建构作用,特别是国际体系文化对国家身份和利益的建构。首先,它引导人们怀疑理性主义关于行为体身份不变的假定前提,通过两个相同国家在不同时期的不同关系和观念,[4](P40)轻而易举地对理性主义理论的这一固有缺陷进行证伪。国家间关系是变化的,国家之间彼此的看法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这一点人人皆知,因而理性主义理论派别对此根本无从反驳。然后,进一步归纳得出:建立在实证主义和因果性解释基础上的理论假定———国际关系是一个外在的客观现实,可以通过自然科学方法加以证实的观念———是错误的。因为社会历史事件是不可逆转、不可还原的,它只能由我们,站在各自不同的位置,带着各自特有的知识、经验、价值和道德观念去认知。进一步说,完全客观的现象即使存在,对于人来说也是没有意义的,理论研究者诠释的所有事件都是人们主观认知的现象,它不能脱离物质因素的作用,但观念的作用更是不容忽视的。而国际关系的实质,就是结构、施动者和共有观念的互相建构。建构主义用普通的哲学逻辑方法,向人展示了一个建构主义的国际关系世界。
但是,如果我们追问,建构主义最初是何以发现和断言国际关系的这种建构主义特征的?因为观念建构体系,体系与施动者互构本身也是不能由科学加以证实的,恐怕这只能归功于建构主义的最初创立者们所谓“智的直觉”了。
五、结语
从哲学视角考察和分析建构主义,无疑会让对这种理论更加充满期待。温特的建构主义理论是辩证的,它重视理念的作用,又不否定物质;它是实践的,它把国际关系中问题的最终解决出路放在国家的实践上;在分析体系结构和国家时,它实际上是真正承认现实的理性主张,却又对国际社会达到互相友爱的康德文化状态充满理想主义的激情;它把国家比拟为人,从人本、人性来考察国际关系的真实属性。温特“温和建构主义”的本意是要在传统理性主义与反思主义之间找到一条中间道路[4](P2),却开辟了一方研究国际关系理论的全新领域。
[参考文献]
[1]何克抗建构主义革新传统教学的理论基础[J]中学语文教学,2002(8)
[2]郭树勇,叶凡美试论建构主义国关理论及其社会学渊源[J]国际观察,2002(1)
[3]胡军哲学是什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4][美]温特国际政治社会理论[M]秦亚青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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