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处分条例范例(3篇)
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处分条例范文
大连市安全生产条例
(2017年4月25日大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17年5月25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负责;其他负责人、相关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的同时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五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巡查、考核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授权,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行政区域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并对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七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参与安全生产活动,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有关协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管理约束机制,制订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行业守则,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八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安全生产相关的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制定。
依法严格实行高危行业安全准入条件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借鉴实施国际先进安全技术标准。
第九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安全知识纳入有关课程或者课外教育内容。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安全技术标准以及国家、省的相关规定;
(二)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预案;
(三)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四)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六)配备符合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七)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技术机构或者技术人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标准,保障产品或者工艺设计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技术措施、整改技术措施,以及应急救援技术措施;
(三)检查本单位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技术问题并及时组织处理;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支持技术机构及技术人员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提高单位安全生产技术保障能力。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班组长或者现场带班人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布置当班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检查确认作业场所、设施、设备、工具以及防护用品等符合要求;
(二)巡回检查作业环境、安全设施及生产系统,及时排查并按照规定处理事故隐患;
(三)实施岗位安全标准化作业,模范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纠正和制止不安全行为。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义务:
(一)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二)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具备安全生产技能以及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三)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及时报告,依法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紧急撤离时服从现场统一指挥;
(五)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从业人员可以签署年度安全生产承诺书,承诺知悉并履行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下列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其上岗作业:
(一)新入职、转岗和离岗六个月以上复岗人员;
(二)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岗位人员;
(三)劳务派遣、临时用工、实习人员。
其他需要进入作业场所的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安全教育。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排查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并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危险等级进行分类管理,制定相应整改方案,逐项治理。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采购的产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安全技术标准。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国家、省规定的危险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严格实施作业前风险分析;
(二)制定作业和应急处置方案,明确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三)审批人员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审批作业票证;
(四)指定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统一指挥、管理和监护,并对作业人员、监护人员进行现场安全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
(五)在作业现场采取照明、通风、检测、通信、监测和设立安全警示标志等措施,按规定配发劳动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六)确保应急疏散通道畅通;
(七)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的其他现场安全管理要求。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发包生产经营设施设备维修、维护项目,应当对承包单位的维修、维护活动进行监督,不得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鼓励采取预测性维护技术以及其他先进技术对生产经营设施、设备等进行安全维护。
第十九条高危行业领域、大中型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建设项目、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每天进行安全风险自查,由主要负责人将自查结果在作业、经营场所进行公告;并应当按照不同行业风险分级方法,排查风险、组织评估防控措施,定期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安全
第二十条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城乡规划时,应当根据需要规划适当区域建设化工园区或者化工集中区,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项目建设。
新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划的化工园区或者化工集中区区域内选址建设。
第二十一条化工园区或者化工集中区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选址与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之间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留有适当的发展空间;
(二)区域内各生产经营单位布局满足安全防护距离的要求,合理布置功能分区;
(三)具备完善的基础、公共配套设施以及安全保障设施,安全保障设施应当与基础、公共配套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第二十二条化工园区或者化工集中区区域外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与周边单位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对已有的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装置、设施,相关部门应当监督相关单位有计划的实施搬迁或者改造;暂时无法实施搬迁或者改造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规划、建设、消防、安监等有关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规划和建设项目审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安全距离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以及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以及相应的安全设施、设备,并在相关装置上配备报警联锁系统,保证其能够正常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停用通信和报警装置、安全设施设备以及报警联锁系统。
第二十四条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将化学性质相抵触、灭火方法不同的化学物料分离储存,并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方案,配备应急救援物资以及必要的专用灭火剂。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单位应当随时完整记录危险化学品储存的种类、数量、位置等数据,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数据备份,保障数据安全。
第二十五条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动火、动土、吊装、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检维修、盲板抽堵等作业,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并不得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人员进行相关作业。
鼓励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对动火作业实施第三方监督。
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权限,确定本部门具体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范围和监督管理对象,制定或者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监督检查计划,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风险等级分类管理,并对评定为风险等级高的生产经营单位加大监督检查频次。
第二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监督管理范围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调查,并对其中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安全生产监管活动中,可以委托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或者安全生产专家提供有偿服务。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和安全生产专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应当加强对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监督核查。
第三十一条举办重要会议或者大型活动期间,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制定专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并组织落实。
第三十二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诚信分类管理,建立激励和惩戒制度,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现部门间信用信息资源的共享。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通过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在经营、投融资、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进出口、出入境、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者禁止。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组建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储备应急救援物资,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依法规范、科学施救的原则,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年度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或者指定应急救援兼职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按照应急预案演练计划组织应急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专职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为兼职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
第三十五条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急救援队伍和具有相关专业知识、技能和装备的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救援组织应当接受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安排,迅速参加事故抢险。
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救援组织按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和安排参加安全事故抢险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第三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故等级和管辖权限,依法组织事故调查,也可以依法委托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市人民政府应当适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配备的报警联锁系统未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或者擅自停用该报警联锁系统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将生产经营设施设备维修、维护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
第四十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和部门职责制定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尽职照单免责。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按照其规定予以处罚。
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处分条例范文篇2
赋权乡镇夯实基石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该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规定、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行使相应职权。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
2004年6月5日,浙江省慈溪市坎墩街道发生一起企业自备发电机爆炸事故,4人当场死亡;2004年8月1日,瑞安市陶山镇长虹工艺品有限公司职工在车间进行焊接作业时,不慎发生爆炸,并引发大火,当场造成4人死亡;2006年6月15日,龙泉市城郊的浙江龙鑫化工有限公司双氧水生产车间发生严重爆炸事故,造成两人失踪,一人受伤……
近年来,全省各地安全生产事故频频发生。据有关部门统计,我省大量的中小企业分布在各乡镇和街道,安全生产事故的数量和伤亡人数80%以上均发生在基层。
据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同志介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最基层的人民政府和政府派出机构,实际承担了我省量大面广的中小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构成了我省整个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基础。但是,由于安全生产法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权力赋予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部门,因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上存在着“有管理职责无管理权力”的问题,既增加了监督管理工作的难度,也影响了监督管理工作的效果。
老罗是温岭市某镇主管安全生产的副镇长,据他介绍,该镇上规模企业就有几百家,小企业则是遍地开花,光把该镇生产经营场所跑一遍,就要花近一个月时间,安全监管任务相当繁重。上级政府和部门往往把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落实到乡镇头上,但乡镇人民政府由于缺乏相应的职权和手段,监管很难到位,如果发生事故,还是要追究乡镇干部的行政责任。老罗对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同志表示:“现在乡镇分管安全的同志整天提心吊胆,下次见到我时,可能我的乌纱帽就没了。”
虽然在国务院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中,都明确了乡镇主要领导对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但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安全生产监督上只有责任,却没有职权和手段。
在立法调研过程中,许多地方和企业建议,加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安全生产管理中的职责,对企业较多的乡镇和街道,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监察机构,配备专职的管理人员,并对安监所(站)的管理体制、执法问题等作出规定;有的单位提出,应当授权或者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一定的处罚权;也有人提出多配人员不利于精简机构。
省人大常委会部分委员在审议时认为,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负有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事务的行政职能,因此,赋予其一定的安全生产行政管理权是可行的;街道办事处作为政府派出机构,赋予其一定的安全生产行政管理权也是可行的。并指出,强化乡镇政府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符合中央、省委、省政府农村综合改革精神。
为此,条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时,可以行使安全生产检查权、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权、责令排除事故隐患权、重大事故隐患采取应急措施权、行政处罚建议权等。但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在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已经法定的情况下,未经国务院决定或者授权,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建立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等,可以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通过法规授权委托的方式,授权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也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事业单位行使一定的行政处罚权。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软硬”兼备加强监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必须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
2002年6月16日凌晨,发生在北京海淀区“蓝极速”网吧的那场火灾,令24人葬生火海。而2006年3月1日发生在宁波海曙区的世贸中心大火竟无一人伤亡,2500人安全疏散,数码广场300余摊位财物未受损。人们不禁要问,为什么会有如此大区别?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据报道,宁波世贸中心十分注重安全工作,制定了紧急预案,加强消防演习,并建有一支训练有素的保安队伍。
“企业重视和加强平时的管理,对减少事故发生及降低事故损失至关重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同志坦言,以前许多企业是在事发后,通过协调和赔偿,就息事宁人了,平时的监管缺乏制度的严格规范和约束。
省人大常委会上半年组织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也表明,生产经营单位“硬件不硬”、“软件不行”是两个主要的原因。前者指安全基础太薄弱,安全隐患整治欠账太多;后者则是指安全生产意识淡薄。
此外,由于多数的企业主体责任没有落实到位,安全管理出现了混乱局面,是事故频发的一大顽症。今年6月5日,庆元县左溪一级电站黄秀坑引水洞内3名职工淹溺死亡事故,主要原因是未落实汛期值班制度,未对闸门启闭实行严格管理,在下达关闭进水闸门指令后未落实相关人员及时关闭闸门,导致水库内的水突然涌入引水洞。
为此,条例明确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条例对症下药,从资金投入、高危行业安全费用的提取和风险抵押金的交纳、人员配备、教育培训等多方面提出具体措施,尤其是在安全生产制度建设方面作了较为详细的规范。
在制度建设方面,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要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应急救援制度等。在行为规范方面,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安全设施、设备的检验、检测。
规范操作保障权利
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及时报告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二条
今年,浙江龙鑫化工有限公司发生的“6・15”爆炸事故直接原因在于:“操作工杨某某在做工作液回收工作时,配制釜内的工作液中含有的双氧水剧烈分解,在配制釜人孔盖没有打开的情况下(按操作规程应打开),无法得到及时泄压,引发爆炸起火,然后引燃引爆车间其他装置中的工作液及有机原料,继而引发大火,并蔓延到其他车间。”
据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同志介绍,违章现象的大量存在,让一些原本看似不经意的操作,带来的却是一场灾难,工人也为自己的“坏习惯”付出了惨重代价。
据统计,工矿企业事故中因违章作业导致人员伤亡的事故就占总量的近60%,44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中有42起是违章行为引发的,占95%。
针对一线从业人员由于操作不当引发事故的问题,条例规定了从业人员应当履行的义务。
毫无疑问,广大从业人员处于生产一线,一旦发生安全事故,他们是最直接的受害者。为此,条例规定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享有六项权利,包括要求依法办理工伤保险等事项;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了解工作环境存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和应急措施,获得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对安全生产提出建议、批评和检举、控告权;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后提出赔偿要求,等等。
配齐人员专管安全
“矿山、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五十人的,应当配备不少于两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五十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五十人的,应当配备不少于一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不少于两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处分条例范文
一、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
1.单位范围。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均纳入岗位设置管理实施范围。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所属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已经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纳入实施范围。
2.人员范围。首次岗位设置时,已参加2006年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在册正式工作人员,以及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至首次设岗时,经市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按照规定程序进入,与事业单位建立了正式人事工资关系的新进在册正式工作人员,纳入岗位设置管理范围。凡属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参加首次岗位设置。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类别设置
3.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4.事业单位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控制标准如下:(1)主要以专业技术和知识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4)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当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5)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5.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批准,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
三、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6.我市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即三至十级职员岗位。事业单位现行的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五至十级职员岗位。
7.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8.事业单位具有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按照编制部门确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设置;其他管理岗位根据核定的岗位总量和工作需要设置。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9.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其中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分为一至四级,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分为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的专业技术职务条例执行。
10.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确定。
11.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和行业特点,以及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0.5∶3.5∶6。不同行业、不同层级事业单位的结构比例须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其工作职能、人才密集程度、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
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为: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12.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工作性质和专业技术工作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专业技术岗位的主系列岗位,其他需要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为辅系列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等级和结构比例设置适用主系列岗位的控制标准。辅系列岗位的等级设置应低于主系列岗位的等级。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3.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14.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事业单位现行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技术工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15.以工勤技能岗位为主体的事业单位,技术工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其中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
(四)特设岗位设置
16.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非常设工作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特设岗位的设置由事业单位提出设置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具体办法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岗位基本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17.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18.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19.各等级岗位还应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
(1)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需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2年以上;
(2)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需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需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20.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规定执行。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还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具体条件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21.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五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22.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在各类各级岗位基本条件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研究制定相应岗位的具体条件要求。
五、岗位设置程序及权限
23.事业单位设置岗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
(2)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
(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4)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5)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
(6)组织实施。
24.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
市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汇总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各部门、各乡镇(街道)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同〖JP2〗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汇总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JP〗会保障局核准。
党群系统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按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专门文件规定执行。
规模小、人员少的事业单位,无法按照规定的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三类岗位结构比例和每一类岗位内部结构比例进行岗位设置,可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其主管部门按照岗位设置的有关规定对其结构比例实行集中调控、集中管理,在总的结构比例内根据情况统筹考虑,调剂使用。
25.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设置、任职条件和人员聘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实行全省统一控制和管理。事业单位设置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应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将符合条件的人选逐级推荐上报,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初核、市政府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定。
2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本实施意见规定的权限申请变更:
(1)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2)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3)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六、岗位聘用
27.事业单位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全面试行人员聘用制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文件及有关规定,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确定具体工作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规范的聘用合同。新补充聘用工作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28.事业单位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基本条件的要求聘用人员。对确有真才实学,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29.已经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聘用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聘用合同相应的内容,按规定程序备案和确定岗位工资待遇。
30.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职务结构比例,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已经达到或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采取适当方式平稳过渡。现有人员职务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岗位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调整到规定的结构比例之内;在调整到规定的结构比例之前,不得新聘人员。尚未达到核准岗位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
3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任职(以下简称“双肩挑”),因行业特点,管理人员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必须达到三个条件:一是岗位确实需要专业技术背景,二是确实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是确实完成岗位聘用合同规定的专业技术岗位职责任务。“双肩挑”人员占用管理岗位职数,须在核定的管理岗位总额之内按岗位管理权限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双肩挑”应从严控制和审批。
32.对已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又不符合“双肩挑”条件的管理岗位工作人员,在首次岗位设置中可占用管理岗位职数,保留专业技术职务相关待遇,但首次岗位设置完成后,应严格管理,逐步过渡。凡需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必须调离管理岗位,改为从事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凡继续留在管理岗位工作的,不得再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管理人员兼任政工专业职务的参照执行。
33.在首次岗位设置中,应按规定结构比例核定三类岗位的总量及其结构比例。现有人员在首次聘用时所在类别岗位不足时,按照其现聘职务或岗位,在单位岗位总量内暂时占用其他类别空余的岗位职数予以过渡,但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调整结构,加强管理,逐步实现三类人员结构与三类岗位结构相一致。首次岗位设置聘用完成后,坚持对岗聘用。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工勤技能等级与岗位所需任职资格不符的,不得聘用相应等级,也不得享受相应工资福利待遇。
34.对现有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超过核定专业技术岗位职数和结构比例的,现有在聘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和岗位等级职数竞争上岗,富余在聘专业技术人员进入现聘职务的最低等级岗位。由单位根据核定的岗位职数、结构比例和实际情况,制定逐步消化的措施,经主管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实施。
35.首次岗位设置时,政工专业职务人员可列入管理岗位类别,以本单位管理岗位总量内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和以主要精力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岗位数为基数,其高、中、初级岗位比例不超过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并按岗位设置规定程序及权限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
36.事业单位岗位人员聘用,由单位填报《市事业单位岗位人员聘用审核表》,按照以下权限和程序进行:
(1)管理岗位人员的聘用
管理岗位人员的聘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及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的有关规定执行。
(2)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聘用
二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聘用,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核定的岗位数审核申报,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后,由单位聘用。
三级及其以下级别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聘用,按人事管理权限及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三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聘用人选,按规定程序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3)工勤技能岗位人员的聘用
工勤技能岗位人员的聘用,按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的有关规定执行。
37.在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之间流动的,应具备所聘岗位的基本条件。其中,由工勤技能岗位流动到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应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并报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聘用备案手续。
38.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完成岗位聘用后,应将各级各类岗位聘用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填写《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人员聘用情况认定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完成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对符合岗位管理和岗位聘用规定要求的,予以备案,并从确认的次月起按所聘岗位确定并审批相应的岗位工资待遇。
七、组织实施
39.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基础性工作。各级各部门和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复杂性,密切配合,妥善处理好实施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切实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共同把岗位设置管理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40.为保证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顺利进行,成立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领导、市委组织部部长任副组长,组织、编办、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从相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专门工作班子负责具体实施。
41.推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后,按政策新增的岗位工资按分级分类的原则负责,其中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增资由市财政解决,差额拨款单位专技人员增资按原渠道实施定额补助,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专技人员的增资由单位自行解决。
42.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要加强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格按照岗位结构比例标准和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共同做好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各事业单位要按照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各类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自主聘用人员。
43.有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家、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办法、本实施意见和行业指导意见,做好本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能够参照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参照相近行业指导意见执行;其他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44.加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人员聘用日常管理工作。事业单位应将核准的岗位职数、人员聘用情况填入《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手册》(另行制定),发生变更异动的,应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及时办理变更异动审核手续并登记入册,作为岗位调整、人员聘用的依据,加强日常动态管理。积极运用现代化信息管理技术,不断加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各级各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加快建立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信息数据库,运用计算机信息化技术,提高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信息化、规范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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