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收集3篇)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范文篇1
第二条适用地域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县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
第三条适用对象。本办法中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的广告。
第四条管理部门及职责。户外广告管理工作必须各部门明确分工,协调配合。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牵头编制户外广告的专项规划;受相关部门委托负责依照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对户外广告设置的受理、审批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户外广告公共资源的出让活动。
县工商局是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户外广告经营者经营资质的审核,户外广告内容的审查、登记、发证及监督管理。
县交通局根据《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规定,负责公路沿线户外广告的选址初审与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协同制定户外广告专项规划。
县财政局是户外广告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的主管机关,并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制定具体征收和资金使用的管理办法。
县规划与建设局参与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的制定,将户外广告设置要求纳入城市设计、详细规划和新建建筑设计方案中。
公、国土、林业等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户外广告设置有关事项的审查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规划与设置原则。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应突出重点(重点管理区域:县城规划区、重要交通沿线、风景旅游区、县域主要交通出入口等),规范实用,体现公共性、商业性、景观性、文化性,富有地域特色;
设置广告应坚持统一规划、公益先行、总量控制、公开公正的原则,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第六条禁设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设置户外广告:
(一)妨碍生产或者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
(二)利用交通全设施、交通标志设置广告的;
(三)影响交通全设施、交通标志功能正常发挥的;
(四)影响市政公共设施功能的;
(五)人行道宽度不足3米需占用道路的;
(六)损害市容市貌及建筑物外观的;
(七)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历史建筑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确定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和范围。
第七条公共场地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根据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公共场地、公共设施户外广告设施的使用权依法实行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出让。
公共场地、公共设施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出让所得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公开招标、拍卖的具体管理与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八条非公共场地户外广告使用权。非公共场地、非公共设施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由该场地、设施的所有权人享有。
鼓励非公共场地、非公共设施所有权人将该场地、设施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委托统一经营。
第九条设置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按照要求填写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三)户外广告设施的场地、设施的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文件;
(四)户外广告设施的正立面图、彩色效果图和全结构图;
(五)户外广告制作说明及全措施证明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审批程序。设置户外广告的申请由县城市管理局统一受理,并转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
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县城市管理局转来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联系单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县城市管理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广告设施设置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户外广告的变更。户外广告设施必须按照批准的地点、规格、形式、时限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前5个工作日内报原审批单位同意,受理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二条户外广告的利用。户外广告设施经批准设置后连续15日未商业广告的,应当按照审批单位的要求以公益广告补充版面,直至商业广告为止。
第十三条户外广告的终止。使用权使用期限已满要继续广告的,须按规定重新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期满前10日内,审批单位应向使用权人发出书面通知,使用权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应当在设置期满后7日内自行组织拆除。
第十四条临时性户外广告。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开业、庆典、文体、公益等活动需要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经审批登记后方可,但设置期限不得超过15日,有效期满后应立即拆除;未拆除的,由审批单位组织代为拆除。
第十五条设施拆除。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及其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覆盖和拆除。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审批单位应当提前10日通知户外广告设施产权人和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拆除;对未满使用期限而拆除的,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部门应将核定的剩余年限的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退还给广告设施使用单位或个人。
第十六条设施全。户外广告的设置、设计、制作、装、验收、维护保养及全检测评估必须符合《省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的要求,并做到牢固、全、定期维护。
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应及时修复和更新陈旧、破损的广告。遇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应及时采取全防范措施,防止发生意外事故。户外广告设施使用合同中须包含使用全责任条款。
第十七条公益广告。大型户外广告牌匾、大屏幕、灯杆灯箱等的公益广告原则上不低于其广告位总数的10%。
政府鼓励社会资金赞助公益广告的设计、制作和,但不允许以公益广告的名义擅自占用公共阵地同时商业广告。
第十八条法律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地方标准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无照经营户外广告业务、利用户外广告作虚假宣传和擅自更改经核准登记同意户外广告内容等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二)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户外广告使用权的,由审批单位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行为人依法予以查处或移交公机关处罚。
(三)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予以代为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对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取得户外广告阵地使用权的经营者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不按时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予以代为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对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户外广告设施不符合设置规划和技术规定,或者擅自变更户外广告设施地点、规格、形式和广告内容,影响市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予以代为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对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户外广告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的,陈旧、腐蚀、破损的,责任人应及时予以修复、更新或拆除,逾期未整改的,审批单位应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代为拆除,并对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单位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七)对合法设置的户外广告擅自予以覆盖、拆除、污损或毁坏的,对其行为人依法予以查处或移交公机关处罚。
第十九条全责任。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设置广告应装牢固,定期维护。户外广告设施由于装、维护不当,致使设施倒塌、坠落等,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产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行政责任。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及管理中,有关行政管理人员、、,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范文篇2
一、强化理论学习、提高科室人员业务能力
为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学习,我们组织全科队员参加了《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等专业性文件培训学习,并请法制科的同事为科室人员讲解了广告管理相关执法文书的书写。很好的组织了每次由局办要求的周末学习活动,及时做好笔记。依据《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组织人员修改了《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中法律责任内容。按照收支分离,将所开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用全额上缴代收银行,并及时向局财务科做好汇报统计,定期与财务科做好季度核对工作,确保了所开票据的无误性。对年至今年的开具的法律文书、所报广告效果图等资料文档进行了全面清理和归档,建立了广告审批备案档案由专人管理。同时我们还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安排专职信息员坚持报送每周、每月工作计划,方便局办编辑《城管信息》。
二、加强户外广告管理工作,成绩更加突出
1、做好原设置广告设施的续审工作
年初,我科列出了详细的年工作计划,制作了年广告设施审批明细表,明确了审批广告设施的“续审时间表”。确定了全年的“总体目标”为:把广告设施的美化与资源的开发有机结合起来,把户外广告管理一抓到底、抓出成效。统一了思想,凝聚了力量。切实加强了户外广告有偿使用费得征收管理,确保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共为原审批的22处广告设施办理了续审手续,征收户外广告有偿使用费478345元。续审率为95%(公交车车体广告因特殊原因未能续审。
2、严把设置关、控制新广告设施的审批
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我科组织全体科室人员认真学习办法细则,在户外广告的审批工作中严格执行办法规定的内容,严格遵守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联审联办制度。户外广告审批工作坚持做到科学、规范、高效,按照“高标准设计、高标准材质、高标准安装”的原则,提升户外广告设置档次。一年来,共受理行户外广告审批项目103件,办结74件,共开具《市广告设施使用协议》167份,新设置大型广告设施13处,征收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182833元,同比增长12%。
3、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取缔违法广告设施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市户外广告业发展迅速,为城市增添了色彩,同时也出现了户外广告设置杂乱、档次低劣、特色不鲜明、破坏城市景观效果等突出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城市形象。我科对规划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对所有广告位登记造册。对未经审批擅自设置的广告设施,组织。一年来共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247份,拆除面积达1700余平方米。特别是今年8月份拆除了杏坛路西首总面积达350平方米的大型落地式广告牌。孔子文化节期间,根据领导安排,联系160吨大型专业吊车,历经5个小时,直至深夜11点,拆除了京福高速20号口处三面大型立柱式广告牌。
今年5月份,联系墙体粉刷式广告运营商组织了全市墙体粉刷式广告整治活动,利用半个月时间,将市区和各乡镇主要街道沿线可视范围内设置的粉刷式广告进行了涂盖。共用粉刷涂料300桶,粉刷面积达4300余平方米。今年7月份组织了城市规划区立柱式大型广告牌整治活动,撤除未审批商业广告画面6处,撤除面积达800余平方米。加强了对立柱式大型广告牌的整治宣传,今年以来关于立柱式大型广告牌审批同比增长180%。
通过一系列的户外广告整治活动,净化了城市的视觉环境。我科在总结整治工作经验的同时,明确了日常巡查工作中的监管力度,强化了户外广告牌的安全检查,确保了全年户外广告无任何安全事故的发生。
4、配合重大活动安排,增加公益广告
按照《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充分发动广告经营企业利用现有闲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公益广告。一年来,共设置高炮式公益性广告画面6块,落地式公益性广告画面5块,LED电子显示屏3块,对城区所有路灯杆挂旗广告规定了50%的公益广告资源,公益广告面积达2700平方米。同比增长17%。充分利用市区有限的户外广告资源,对户外公益广告资源实行了统筹安排,宣传了城市管理的重要性,完成了第十届中国专利高新技术产品博览会会场、文博会济宁会场、孔子文化节等重大节庆活动期间的广告宣传任务。特别是孔子文化节前,按照市宣传部和孔子文化节办公室关于宣传氛围的要求,积极与灯杆广告经营企业联系,克服困难,自掏经费联系施工人员加班加点整改灯杆挂旗公益广告画面。拆除陈旧灯杆挂旗800余块,更新灯杆挂旗396块,圆满地完成了孔子文化节前的灯杆广告设置和画面更新工作,营造了浓厚的活动气氛。
5、科学运筹、市场化运作广告资源
在继续巩固市区户外广告整治成果的基础上,按照“统一规划、规范管理、总量控制、有偿使用”的原则,合理开发设置户外广告资源。进一步完善户外广告市场化运作机制,全面推行户外广告的公开拍卖和公开招标工作,为广告市场营造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今年3月成功组织了市首次墙体粉刷式广告资源经营权拍卖会,规范了墙体粉刷式广告设置管理。开创济宁地区关于墙体广告管理的先河,并一次性为市财政缴纳户外广告使用费3.6万元。今年4月份,按照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百日攻坚行动指挥部安排联合市招投标办公室组织了城区空调外机罩安装工程招标,完成了对神道路、大成路、鼓楼大街静轩路(东起京福高速20号西止神道路等主要道路两侧空调外机的规范设置和外机罩统一安装工程,共安装空调外机罩600余个,移转空调外机400余个,成为一道新的城市风景线。
6、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我科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按照局领导的安排,积极参加了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行动,城市亮化工程指挥部督导通知工作等综合整治活动。与市沂河公园管理所开展联合执法行动,配合法制科制作了《市大沂河公园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城区河道的巡查管理,有效制止了在大沂河公园内钓鱼、捕鱼以及损坏公园设施行为。劝离钓鱼人员260余人次,收缴渔网、地笼等捕鱼工具40余件,捕渔船2艘。在今夏、秋两季秸秆禁烧督导行动中,我科服从指挥,克服人员少等困难,坚持早上班、晚下班,不休息,保质保量的完成了小雪街道办事处区域的禁烧督导工作。确保小雪境内未着一把火,得到了禁烧指挥部领导的表扬。
三、管理工作存在的困难和不足
总结一年来的广告管理工作,有以下存在的困难和不足:
1、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现有主要街道的广告资源过于贫乏,不符合城市发展的需要,致使广告征收对象过少。妨碍了户外广告资源使用费征收额度的提高。
2、市城乡客运有限公司于年1月底对城区50辆公交车车体广告,单家自行组织了招标。并约定广告时间为3年。年7月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广告管理中队提前与市城乡客运有限公司领导联系车体广告事宜,因市级领导签批将其户外广告使用费20万元减免。
3、广告收费依据,不适应当前的户外广告管理需要。当前我们执行的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都与当前的环境不适应,收费标准相比已经偏低,收费范围太小,下一步建议协调财政、物价等部门,修改现行收费办法,制定符合实际的收费标准。
四、为进一步开展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建议
1、申请户外广告联审联办工作小组对《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五章法律责任中依据《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更改。对《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特别是城区主要街道的划分范围进行修改,如有朋路的区域划分。
2、申请市户外广告联审联办工作小组,对城市规划区内的高炮式立柱广告牌做出明确性意见后,报请市政府出台高炮式立柱广告牌专项指导性文件,申请组织高炮式立柱广告牌专项整治。
五、年工作计划和思路
1、路名牌广告设施是由民政局路名办,在年报经市级领导批准后市场化运作设置的,广告公司现还未收回成本,明年结合灯杆拍卖成功经验,联合民政局组织统一组织拍卖,做到公平、公正、透明、高效。
2、针对灯杆挂旗广告管理工作,将进一步规范设置,加强管理力度,转变工作方式,变被动为主动。提前做好孔子文化节公益广告宣传更换工作,于7月份城区主要街道灯杆公益广告效果图报送市主要领导、宣传部同意后,于8月份进行调配、更换,做好国际孔子文化节的社会宣传。
3、因其他原因,今年未能审批应收未收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如春秋路移动公司楼顶广告、鼓楼大街鼓楼门东工商银行设置的附着式广告、高速公路收费站附近的立柱式大型户外广告牌。建议加强以上设施的专项整治,纳入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指挥部整治活动,与市工商局、公路局联合执法,加大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破损、陈旧广告设施的拆除力度,确保应收尽收。
4、高标准规划、建设一批户外广告精品工程,拟进行试点,设置高档次多彩式电子显示屏和仿古灯箱,打造户外广告设置靓点工程,提高城区户外广告设置档次水平。
5、对城区已安装的空调外机罩,加强日常巡查维护。配合市容中队增强市区严管街安装空调标准,尤其在鼓楼大街新安装的空调室外机坚持“不”原则,规范空调外机罩安装。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范文篇3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媒体直接、间接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下列广告:
(一)定着于建(构)筑物外部或者道路,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版装置、灯箱、实物模型、布幅、招牌以及张贴等形式的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媒体设置的广告。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经统一规划,用于户外广告的固定专用设施。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阵地,是指可用于建造户外广告固定专用设施的土地及其附着于土地上的建(构)筑物的空间位置。
第五条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工商局)是户外广告登记的行政管理部门,未经**工商局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户外广告。
市城市管理局是户外广告设施(阵地)设置的行政管理部门。
市规划局是户外广告设施(阵地)的规划管理部门。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对违规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部门。
市公安、建设、园林、交通、物价、气象等部门依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编制户外广告设施(阵地)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市规划局会同市城市管理局根据户外广告设施(阵地)设置规划和省、无锡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城市容貌标准,编制户外广告设施(阵地)设置技术规范,并予以公布。
第七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统一规划、美化亮化、总量控制、布局合理、安全牢固、规范管理的要求,遵循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的原则;
(二)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健康、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三)广告设施(阵地)应符合户外广告设施(阵地)规划及技术规范,设置广告设施须选用能源节约、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材料,并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
(四)使用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标识符号等符合国家规定,使用外国文字的,同时标注中文,并按工商部门核准的内容;
(五)广告画面右下角或者外侧面标明由工商部门发放的户外广告登记证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识使用和城市公共绿地绿化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影响相邻建(构)筑物的通风、采光、消防的;
(四)损害市容市貌及建(构)筑物外观的;
(五)利用行道树、古树名木的;
(六)利用违法建筑、危房及其它可能危及公众安全的建(构)筑物的;
(七)利用路灯杆、电力杆等电力设施或电讯杆等电信设施的;
(八)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的;
(九)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和范围。
第九条户外广告阵地分为公共阵地和非公共阵地。非公共阵地是指企业、个人、不使用财政拨款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所有或者使用的建(构)筑物、场地等;公共阵地是指市政设施、公用设施、道路及其设施、广场和其他建(构)筑物以及已由市城市管理局收购取得使用权的非公共阵地。
公共阵地的具体范围由市城市管理局会同市规划等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利用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阵地使用权应当通过拍卖、招标的方式取得。
公共阵地使用权拍卖、招标的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建设、规划、物价、园林、交通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利用非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经统一规划后,阵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协议、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未列入统一规划、单位或者个人利用自有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其使用权参照本办法出让。
第十一条用于出让使用权的户外广告设施(阵地),根据户外广告设施规划的实际情况,逐步采取组合式或者分组式使用权出让。
第十二条取得户外广告公共阵地(设施)使用权的,应当缴纳户外广告阵地(设施)出让金(费)。广告阵地(设施)出让金(费)用于支付公共设施维护费、公益广告建设费及相关费用。
取得户外广告非公共阵地(设施)使用权的,户外广告阵地(设施)出让金(费)由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
户外广告阵地(设施)出让金(费)的收取范围和标准由市城市管理局会同市物价局、财政局另行制定,并公布实施。
第十三条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户外广告单位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主体资格;
(二)户外广告所推销的商品和服务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
(三)拥有相应的户外广告媒体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四)户外广告的时间、地点、形式符合户外广告设施(阵地)规划要求;
(五)户外广告媒体不得各类非广告信息,有特殊需要的,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向**工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
(二)户外广告单位和广告主的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三)户外广告的场地或者设施的使用权证明,包括场地或者设施的产权证明、使用协议等;
(四)户外广告样件;
(五)**工商局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受委托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交与委托方签订的户外广告的委托合同、委托方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广告形式、场所、设施等用于户外广告,按照规定需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审批的广告,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十五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向市城市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的营业执照;
(三)规划部门选址意见及规划设计条件;
(四)户外广告阵地使用权的证明;
(五)户外广告设置效果图,场地现状照片;
(六)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提供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施工图;
(七)市城市管理局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市城市管理局应当自收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申请材料书面征求市规划部门的意见;涉及公路两侧公路用地及建筑控制区的还应当征求市交通部门的意见;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应当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市规划等部门需要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局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
收到征求意见的通知后,市规划等相关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告知市城市管理局;审查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
市城市管理局在征求意见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市规划等相关部门审查同意的,市城市管理局根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进行审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二)市规划等相关部门审查不同意的,市城市管理局应将审查不同意的部门及其不同意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市城市管理局审批同意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人凭相关手续,向市规划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或零星)》,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规划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发放。
市规划、城市管理、交通及相关部门逾期不提出审查意见或者不作出审批决定的,视为同意。
第十七条户外广告设施的使用期限由市规划局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或零星)》中予以明确。属于临时建(构)筑物的使用期限应当在两年以内,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市规划局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手续只能申请办理一次;属于零星建(构)筑物的使用期限由市规划局按照其实际使用功能和位置确定。
第十八条户外广告涉及市容市貌的,应当先向市城市管理局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再向工商部门办理户外广告登记。
第十九条利用户外广告非专用设施户外广告影响交通安全、公共安全的,应当先向市公安、交通、气象等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再向工商部门办理户外广告登记。
第二十条市城管、工商、规划、公安、交通、气象等部门审批户外广告,必须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各审批部门在接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文件和资料后,应当在10日内作出书面决定,逾期视为同意。
第二十一条户外广告必须按照批准的时限予以,其设置的地点、内容、形式、规格应当按照经批准或者备案的设计图、设置效果图及施工图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户外广告设施产权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市城市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户外广告经批准后三个月内未予以的,由市城市管理局督促其,或者先城市公益广告;超过半年仍空置的,按照有关规定收回其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
第二十三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不再重新设置的,产权人应当在15日内自行拆除。产权人未予拆除的,阵地所有人应当予以拆除。因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举办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设置的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组织者应当在设置期满之日起24小时内予以拆除。
第二十四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及其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覆盖和拆除。因城市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必须拆除使用期限内的户外广告设施的,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提前两个月通知户外广告设施产权人限期拆除。户外广告设施产权人、设施设置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拆除,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鼓励广告经营者公益性广告,并自觉对公益性广告内容进行充实、美化。
第二十六条户外广告设施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养护管理者对户外广告设施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应加强管理,经常进行维护,保证其牢固安全,整洁美观,字体规范完整,夜间照明和显亮设施功能完好。因户外广告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广告内容超过时效、户外广告牌空置等影响市容市貌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或者拆除。遇台风、汛期等恶劣天气,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户外广告及设施产权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户外广告及设施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七条市城市管理局应当按照规划设置公共广告信息栏,供市民信息,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洁。
个体工商户、城乡居民个人张贴各类招贴广告,应当在公共广告信息栏内张贴,禁止乱贴、乱涂广告。
第二十八条户外广告设施由于安装、维护不当,导致设施倒塌、坠落等,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产权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但户外广告设施的产权人与广告经营者、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九条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工商、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有关行政管理人员、、,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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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级管理措施与方法 一、班级概况本班有学生62人,其中男生31人,女生31人,学生结构较小,有利于管理。但学生年龄小,自理能力弱,一时还不能适应校园生活和学习,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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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感动的作文(精选3篇)
让我感动的作文篇1在我的记忆里,有许多让我感动的人,也的许多让我感动的事。有一件小事就像天上的星星一样,照在我的.心头,让我永远也不能忘记。那天,放学后,我像往常一样在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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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疫情防控封闭管理方案范文(精
学校疫情防控封闭管理方案篇1为切实增强做好疫情防控背景下的校园安全稳定工作,全力确保校园安全稳定和学生生命安全,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一、认清形势,切实增强校园安全稳定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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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陌生人的作文(精选2篇)
一个陌生人的作文篇1一个阳光明媚的早晨,学校的公交终于缓缓地进站了。我每次上车的时候都会看一看司机叔叔,与他目光相遇,眼神交流或微笑着打招呼的同时,我的心里总暖暖的。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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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储备方案范文(精选2篇)
物资储备方案篇1为确保全体在校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防范消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力保消防安全事故发生时损失减少,危害降低,能快速、高效、合理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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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工程师辞职报告六(精选3篇)
有关工程师辞职报告六篇在生活中,报告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通常情况下,报告的内容含量大、篇幅较长。写起报告来就毫无头绪?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工程师辞职报告6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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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舅舅作文精华(精选8篇)
我的舅舅作文篇1我有一个爱钓鱼的舅舅,他有点肥,身材不高,声音有点沙哑,对人很亲切,他喜欢抽烟,也非常喜欢钓鱼,钓鱼技术也很高,还经常到一些地方钓鱼。而我也是很喜欢钓鱼,所以,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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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大班下学期班级工作总结(
幼儿园大班下学期班级工作总结篇1在紧张与忙碌之中,又一个学期过去了,回顾整个学期,我们班老师都能认真遵守本园的规章制度,热爱幼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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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工作总结(收集11篇)
拆迁工作总结篇1xx年,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关心支持下,xx乡党委政府坚持以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为经济建设中心,突出工作重点,明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