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企业安全管理制度(收集3篇)
供热企业安全管理制度范文篇1
1.1供热新技术推广普及不够
因为发展水平不一,市场不均衡导致的人才流动,有些供热企业技术不足,人才不足,对新兴的供热技术不了解,不掌握,或者说摆在眼前也不会使用,新技术新理念推广不足,特别是对已在实践中被反复验证了的、可提高供热质量、提高系统安全性和节约能源的先进供热技术没有人员操作,也不采用。有些先进技术就无法达到推广的目的。比如热水管网的直埋无补偿技术、简单可靠的自力式流量控制阀调网技术、多热源联合供热技术以及水泵超常规节电技术等都是成熟的技术。但企业因为种种原因还在使用老办法,导致企业一直处在能源消耗大、供热效果差、投入成本高、简单劳动等的的落后状态。
1.2供热监督与管理力度不够
我国经济发展不均,行业发展速度不同,有些快速发展的行业已经意识到节约能源的作用,相关行业已发起了节能运动。供热企业虽然集中在三北地区,但也在市场经济大潮中得到快速发展。能源的节约关乎各个方面,在供热流程中起到重要作用,对供热的认识角度、从供热技术、供热质量及供热安全管理等方面,都能看到存在的影子。供热企业消耗大量能源,对于能源的合理使用,关乎国家命脉,直接影响着企业的供热质量,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发展和热用户利益。特别是十以来,举国实现中国梦的前提下,供热好坏牵扯到社会安全与稳定。
1.3落后的供热系统存量较大
供热发展已有二十多年,通过发展和更新,一些新建的供热系统使用上了新技术,但在实践工作中,却理念不新,观念落后,仍在走老套路。比如,可称之为原始型的直供不混水系统,虽然在小型的供热系统中采用是恰当的,但在一些中型的供热系统中仍被广泛的采用,而且一些还超过了200万m2供热面积,甚至地形高差较大的供热系统中也在采用;还有的供热系统把直供、直供混水和间供混乱在一起使用,并由热源供出统一供水温度。
1.4供热系统存在许多技术缺陷,供热合格率不高
造成建设投资高、运行费用高、能源浪费的主因是,热源、热网和热力站都普遍存在着许多技术缺陷和设备选型明显不合理的现象。特别是有些供热企业基础力量弱,当时建设用地是政府免费提供的,建设资金是银行借贷来的,供热收益不足,使一些企业无法翻身,没有办法及时偿还货款,有的多年转运都是亏损,供热企业生存和发展成了大问题,就别谈什么技术更新、人才储备了。这样的现象直接导致供热质量差、热用户冷热不均现象,由于资金短缺,不少供热企业解决低温用户的方法简单粗暴,这样的错误做法恶性循环,从而进一步恶化了处境,浪费了能源,提供的是不合格的供热服务。
2供热企业的安全管理问题的分析
2.1供热企业的安全技术管理
(1)水力失调:热力网系统的技术通病是系统水力失调,这主要是最初设计或运营调控设备选择上存在巨大问题,人才不足的问题直接显现出来了。直埋补偿不当措施增加了运行不安全隐患。不同参数使用同一管网,不匹配不协调就会出现,这样就不利于整体运行调节,极容易发生水力失调,导致不安全的发生。可以说供热是一个技术性相当强的系统工程,不但要搞好系统设计和施工,而且要按科学办法运行,要想达到良好的供热效果,必须加强供热运行。(2)锅炉问题:锅炉燃烧系统的主要问题在于锅炉的炉墙、排渣口和除尘器等漏风,引风机是否使用变频调节,加强程序控制和过程调节,有效措施可以节能环保。锅炉热力系统问题主要出在循环水量偏大、锅炉进出口管径偏小、压力表数量少、稳压点位置偏离及设置分集水器等方面,这些问题影响的主要因素是增加循环阻力和不利于运行管理和节电。(3)终端用户:终端用户是重要节点,用户网堵塞、积气都极容易造成安全管理上的难度。只有从设计、施工入手,采取相应对策,提高施工人员技术能力和从业素质,加强责任心理念建设,才能认真做好终端用户安装和改造,合格的施工能够防患未然,让人们安居生活,安全生产,舒适的环境保证人体健康。(4)循环水泵:选型循环水泵如果是不当的,或者安装不适合,也会造成一定的安全问题,而且这是一个相当普遍的问题。各供热企业和热电厂循环水泵是供热行业中电能浪费最严重的地方,盲目使用变频技术、安装止回阀和水泵进出口配管等,是最容易出现的安装问题,这些问题都影响着供热安全,不论是哪个环节出了问题,轻则会造成经济损失,重则会损害人们的健康和生命。
2.2供热企业的安全监督
供热系统是一个敞开式的循环系统,连接着家家户户,这就是安全管理和监督上造成了麻烦,复杂性可想而知。只有从用户到企业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加强安全教育的督导,合理使用供热系统,保护供热器材和设备,用户和企业的安全才能得以完全保障。
3供热企业安全风险管理问题的思考
3.1老思想老习惯适应不了新形势
供热安全技术管理和供热安全监督管理两个大问题,从技术标准到管理制度和安全法规的执行,都有具体环境,应该按事物发展的实际规律,具体问题多做具体分析,灵活应用,而往往许多供热企业新进人员较少,多年形成习惯,墨守陈规,硬套规范,在安全管理上意识不强,实际操作中出现的集水器设置就是不适应现代操作规范的老套路,这样的老规范就不能一成不变的套用,要在实际工作中,加强流程更新,改变旧观念,进行技术改造,以满足现代企业发展的需要,达到服务用户的目的。
3.2信息不畅通造成企业和人员固步自封
网络技术的的发展,给人们生活带来巨大便利,许多企业为了宣传自己、服务用户,都建立了自己的网站和网页。但目前来看,各地供热信息网还多数在起步阶段,就算是有自己的网站,也长期处于弃管状态。企业只顾着闭门抓生产,没有很好的进行自身宣传和建设,用户不了解企业情况,企业不知道自己的用户是谁,相互不了解,造成企业与用户的分离,用户信息得不到有效反馈,企业也很少了解别的企业现状,更不能及时更新技术,无法得到应有提高,形成一种不良状态。
3.3供热法规和知识宣传不够
供热企业往往存在经验主义,供热多年,自己有许多经验,认为实践大于书本,其实这样的想法是错误的。专业出身,得到过系统培养的供热专业人员在企业配备不足,常识、知识、新形势普及程度普遍偏低。通过长期观察和出现的问题总结,发现供热企业基本知识的普及是目前需要全面解决的首要工作,企业和员工必须给予充分重视,资源的浪费、环保节能不利等问题,就出现在企业和人员不懂常识上。随着企业不断发展,新形势的出现和新技术的应用,企业的落后与正规供热专业教育的工程技术人员严重短缺造成了另一个矛盾的出现。许多供热企业从事技术工作的人对供热的基本知识掌握不够,一知半解或根本不懂供热技术的人占相当的比例。只有有计划地组织技术培训,如进行员工的安全技术宣传、考评、竞赛等活动,内容和形式不限,但活动紧扣企业建设的主题,才能迅速提高所有从事供热技术和供热管理人员的技术知识水平,保证供热工作顺利。
3.4安全和技术管理人员的素质建设
供热企业安全管理制度范文篇2
(一)员工薪酬总体不高,人员素质较低薪酬收入是大部分劳动者的主要收入来源。近年来,我国许多企业基层员工的薪酬收入得到了很大的提升。但是,目前供热企业员工的薪酬收入普遍不高,这导致供热企业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不高,引起企业的人才流失,使得许多供热企业招不到人才、缺少人才、招收的人员素质较低,一些特殊和重要的岗位出现了一人兼多职或频繁换人的情况,而一些普通工作岗位的员工素质较低,出现了不该出现的工作问题,减缓了企业的发展,更甚者使得企业经受损失。
(二)员工薪酬缺乏科学性在我国供热企业中,一线员工的薪酬普遍偏低,而管理层薪酬体系的随意性较大,缺乏科学性和公平性。供热企业没有对每个岗位进行岗位评估,使得一些责任大、工作强度高的岗位和普通岗位的薪酬相差不大,薪酬不能准确地反映员工对企业的贡献,加大了这些员工的心理压力,降低了这些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出现了不公平的现象。在我国一些供热企业中,同样的岗位薪酬都是一样的,忽略了按能力绩效的分配方法,使企业的薪酬管理制度缺乏科学性和公平性,工作积极勤奋和工作一般的员工得到的是一样的工资和奖金。绩效高与绩效低的员工薪资待遇相同的情况大量存在,极大地打击了员工的工作积极性,造成企业的人才流失,阻碍企业长期稳定的发展
(三)员工薪酬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和正常的增长机制供热企业的薪酬增长指数跟不上市场物价的增长指数,使得员工对于薪酬增长的要求未能得到满足。现在我国许多的企业都实行了激励机制,部分供热企业还存在着旧观念,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一些供热企业实行的激励机制是以短期为主,并没有考虑到长期激励的方面。这样使得企业员工很少为企业的长期发展考虑,一些促进企业发展的工作缺乏合理分配,能得到短期激励的事情有很多人抢着做,增加了企业员工中的矛盾,阻碍了企业长期稳定的发展。
(四)企业结构设置不合理在我国的一些供热企业中,出现了企业结构不合理的现象,主要表现为供热企业中岗位职责不明确,导致员工都想选择较为轻松的工作,把由双方一起完成的工作推给对方,工作中出现了问题又相互推卸责任,加大了员工之间的矛盾。有些工作岗位设置不合理,导致员工本身技能与所在岗位及岗位的薪酬不匹配,导致企业人才流失严重,岗位人员更换频繁,影响企业的发展,还会导致一些特殊岗位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供热企业的薪酬问题容易导致供热企业的人才流失,这样也会影响整个供热企业的结构设置。一些岗位出现了员工和管理人员一人身兼多职的情况,工作管理面积过大,造成工作压力过大,影响身心健康,工作质量也得不到保障。
二、供热企业薪酬管理的改革措施
一般来说,薪酬制度是企业根据劳动的复杂和繁重程度、劳动的责任大小、能力要求的高低和劳动环境的好坏等因素,将各类的岗位分为若干等级,再按等级来确定薪酬标准的一种制度。供热企业应该根据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结合供热企业的经营特点来建立科学的薪酬制度。
(一)提升员工的薪酬,提高员工的素质,建立竞争机制供热企业的薪酬应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提升。这样可以更好地保留人才,避免岗位上一人兼多职的情况出现,提高供热企业的工作效率,避免不必要的工作失误,以防员工和管理者因为工作压力过大或工作过度疲劳而出现安全隐患。企业必须重视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供热企业应该实行竞争上岗,以岗定人,建立一定的竞争机制,管理者、普通员工都应该竞争上岗,在岗位上划分技能等级和技能工资,使得大家自主地学习技术。定期组织技术比赛,给优胜者一定的奖励,调动大家学习技术的积极性。对于新员工和特殊工种要重点培训。特殊工种的技术性强,所以尽量少用临时工,不要频繁地更换人员。特殊工种的工作人员要由素质高、责任心强、技术全面的人来担任。定期对全体员工和管理者进行培训考试加强思想教育,从而提高员工的素质,促进供热企业快速稳定地发展。
(二)建立符合供热企业的薪酬分配制度建立合理科学的薪酬管理制度,体现薪酬管理制度的公正性、竞争性和激励性。根据供热企业岗位的不同,结合供热企业的经营特点,不断完善建立的薪酬管理制度。在供热企业的薪酬分配制度中,员工的薪酬分配应该倾向于生产一线的管理岗位、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生产重点岗位,这些岗位的薪酬收入应该高于其他岗位,因为这些岗位是供热企业完成生产指标和提高经济效益的中流砥柱。在相同的岗位中建立一定的技能工资,鼓励员工专研技术,增强员工的责任心,这样能够直观地体现出员工对供热企业的价值,提高员工对供热企业的向心力,提高供热企业的竞争地位。
(三)建立稳定的员工薪酬增长机制供热企业每年应该根据我国的市场经济成长和市场物价的变更,对于所有的员工薪资实施递增,使得员工薪酬水平不会和市场工资水平相差太远,确保每个员工的个人利益,保留人才。建立稳定的员工薪酬增长机制,是供热企业吸引人才和稳定人才的重要手段。
(四)建立员工的薪酬成本预算和控制系统为了保证薪酬体系有效的实施,供热企业应该建立员工薪酬成本预算和控制系统。薪酬成本预算可以提前知道供热企业的人工成本,避免供热企业财政混乱,减少不必要的财政输出,并且对于现在供热企业的薪酬情况进行相应的控制,减少不必要的浪费,降低人工成本,提高供热企业的经济效益。
(五)完善薪酬分配体系的约束监督机制供热企业的薪酬管理必须符合《劳动法》中的相关法律规定,这样不仅使薪酬分配体系具有法律的约束,也使每个员工得到了法律的保护。还要加强薪酬分配制度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建立民主监督制度,有效地听取员工对于薪酬的意见,采纳科学合理的意见,不断地改善薪酬体系,促使供热企业和员工两者都得到有利的效果。
(六)改善员工的福利措施在我国的许多企业都采用了改善福利措施、提高工资、休息日多这三种稳定人才的手段。对于供热企业来说,福利是指五险一金、各种培训、企业活动、带薪假期等。因此,保留和改善这些福利的措施仍然是供热企业吸引人才、稳定人才的重要手段。
(七)建立健全的规章制度我国所有的供热企业都应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只有完善的规章制度才能确保供热企业稳定健康地发展。责任制度细化到每个人身上,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加强奖励制度,激发每个员工的学习积极性,确保供热企业的效益。
三、结语
供热企业安全管理制度范文篇3
第一条促进供热事业的发展,根据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省城区供热条例》及有关规定,加强城区供热管理、维护热用户、热经营企业和热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区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燃煤(电、气、油)锅炉、工业余热、地热所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提供给热用户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热生产企业是指为热经营企业提供热能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热经营企业是指向热用户供应热能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热用户是指利用热经营企业提供的热能为其生产或者生活服务的单位和居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城区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城区供热应遵循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优先发展集中供热的原则,推进国家节能减排工作部署,限制并逐步取消分散锅炉供热。
第五条县建设局是本县城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城区供热的管理工作。
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辖区供热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应设专人负责协调处理供用热纠纷和问题。
开发建设单位有责任会同县城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处理供热管理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热经营企业供热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建设局下设的物业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行政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国家、省、市城区供热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按照城区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供热发展的专项规划,制定年度供热计划。
三、参与新建工程的供热系统初步设计审查,施工质量监督和竣工的验收。
四、审查热经营企业的市场准入条件。
五、监督、检查热经营企业运行服务和供热质量,对供用热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协调、处理、裁定。
六、设置投诉电话,并将投诉人反映的问题和处理意见,及时反馈投诉人。
第七条建立供热应急资金保障和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
一、县人民政府按照供热年度安排应急保障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主要用于应对城区供热的突发事件。
二、热经营企业(含实施冬季供热的物业服务企业)按供热面积每平方米0.50元标准,每年的月日前上交供热质量保证金,由县城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代管。主要用于热经营企业原因导致供热质量不达标,且未按要求退费时,由县城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从相应企业上交的供热质量保证金中扣除,付给供热质量不达标用户。每受理一户,给予应退还居民热费的热经营企业相应处罚,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缴存企业签字盖章核销。
每个采暖期结束15日后,如无其他异议,由城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将企业剩余的供热质量保证金退还给热经营企业,热经营企业在下一个采暖期按规定上交供热质量保证金。
热经营企业(含物业服务企业兼管冬季供热的不按规定时间上交供热质量保证金的城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供热经营许可证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
第八条热经营企业供热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热费由县财政部门指定专业银行收取,统一进行管理。
财政部门应设立专门帐户,用于各热经营企业热费的存储,热经营企业计划使用资金时,要向城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写出计划使用资金的申请报告。财政部门根据城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意见,将计划使用资金划拨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专用账户上,然后由城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向申请计划使用资金的热经营企业拨付。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县城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区总体规划和供需情况,编制本县城区供热专项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区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区供热专项规划,经城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后,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城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其配套的供热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的热电企业应当遵循“以热定电”原则,按照设计的供热能力保证供热需要。
第十二条城区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将竣工资料及时报送给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建设城区供热工程应当依据招投标法的规定确定设计、施工企业。
从事城区供热工程设计、施工的企业,应当具备相应资质。
第十四条新建、扩建、改建城区供热工程,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
第十五条新建住宅房屋必须实行分户控制,即有住宅房屋应当实行分户控制供热改造,分户改造所需费用由房屋产权人承担。
新建房屋的供热设施加入集中供热管网的建设单位在施工放线前,就其供热设施设计方案应征求热经营企业意见,竣工验收时,不符合供热条件的热经营企业可以不予供热;如热经营企业给予供热,造成热用户室温不达标的由热经营企业负责。符合供热条件的办理会签手续,签订供用热协议。协议的内容应当包括房屋维护结构,供热设施维修、管理,保修期限,施工图纸等相关资料)并报城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既有建筑加入集中供热管网内的由建设单位或热用户代表与热经营企业按协商约定交纳集中供热管网建设费和内部管网改造等事项。
第十六条城区供热即有建筑应当逐步推行计量供热,城区新建房屋应当安装供热计量设施,所需费用均摊到建筑成本中。
第三章供热与用热
第十七条城区供热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稳定、安全的热源;
(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健全的服务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具备相应的从业资质的供热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凡在本县城区内设立热经营企业的应当向县城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城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营许可证》未经城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年检的工商部门不予对营业执照进行年检,税务部门对向居民供热的热经营企业不予免征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十九条热生产企业与热经营企业,热经营企业与热用户应当签定供用热合同。
供用热合同的格式与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本县供热期限为十月二十五日零时至次年四月十日二十四时,热经营企业不得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
居民热用户室内主要房间(卧室、起居室)供热温度昼夜不得低于摄氏十八度。
第二十一条供热期内,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定居民热用户室内温度检测点,定期检查室内温度。
第二十二条由于热经营企业责任造成热用户室温低于规定标准的应当退还相应热费。
退费办法由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县城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应当保证正常供热。因突发性故障不能保证正常供热时,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报告县城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预计停热三小时以上的报告城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预计停热八小时以上的应当及时通过新闻媒体通知热用户。停止供热连续两天或者累计七天以上的应当依据供用热合同的约定对热用户予以赔偿。
第二十四条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未达到供热服务质量标准的应当在县城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整改期满仍未达到标准的应当根据供用热合同的约定对热用户给予赔偿。
热经营企业不得擅自放弃供热,发生弃管的其供热设施由县城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具备条件的热经营企业托管,并确定托管期限。
第二十五条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可以实施临时接管:
(一)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二)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确定托管和取消特许经营权的热经营企业在托管和临时接管期限内,县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清产核资,公开向社会拍卖。
供热期间,供水、供电等部门,因故停水、停电应当通知到热经营企业。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自管的小锅炉与供热设施发包给有资质经营权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经营管理的建设单位或能代表大多数热用户的代表必须在年的月日之前按规定完成招投标手续,并按有关规定提取锅炉折旧费,主要用于锅炉的大修和更新。
第二十八条热经营企业发生歇业、撤销、分立、合并、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县城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热经营企业转让、移交供热设施的应当到县城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热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建全各项管理制度,保证热用户室温“合格率”热用户报修修理“及时率”供热设备“完好率”热经营企业接到热用户电话报修后,白天30分钟,晚上40分钟赶到现场。热经营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和质量,公开报修,投诉电话,设立接待室,做好投诉和测温登记,及时处理热用户反映的问题,并进行反馈。
第三十一条热经营企业应当根据城区供热专项规划发展热用户,需要发展热用户的应当就其接入的面积、开工、竣工时间、否破坏街路,设备运行的负荷能力等事项,报县城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及时备案。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热经营企业当期接入供热面积应收取集中供热管网建设费的2倍处以罚款,从热经营企业当期采暖期存储的热费中扣除。
第三十二条单位和居民供热的应当向热经营企业提出申请并与其签定供用热合同,同时按照热经营企业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热用户或者用热面积发生变更的应当到热经营企业办理核准手续,并与热经营企业重新签定供用热合同。
第三十三条热用户需要改造供热系统或者停止供热的应当在每年的月日至月日期间向热经营企业申报,经同意后,方可改造供热系统或者停止供热。
地热采暖的热用户申请停止供热的热经营企业不得拒绝。
四、热费管理
第三十四条热用户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及时缴纳热费。热费标准按照县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五条热用户享有下列权利
(一)监督热经营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向热用户供热;
(二)对热经营企业收取的热费及确定的热价申请复核;
(三)请求赔偿由于热经营企业的责任或者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六条购买新建房屋的热用户在月日之前办理了入住手续,应当在第一个采暖期按房屋性质、建筑面积及相应热价缴纳全额热费。未售出空闲房屋的热费,第一个采暖期,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空闲房屋的性质、建筑面积及相应热价缴纳全额热费。热经营企业对新建房屋第一个采暖期全部开栓供热。
供热期内(第一个采暖期)购买新建房屋的热用户,购房合同中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由热用户全额缴纳热费。热经营企业不得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其他时期内购买新建房屋的热用户,购房合同中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由热用户按规定缴纳热费。
第三十七条供热期不用热的热用户(已进行分户控制)应当于年月日前向热经营企业提出申请,经同意后,缴纳20%基本热费;月日前未向热经营企业提出不用热申请,且未缴纳20%基本热费的热用户,供热期间申请用热的需缴纳供热期全额热费。
已向热经营企业提出申请不用热并已缴纳20%基本热费的热用户,供热期间又申请恢复供热的并具备恢复条件的需从恢复之日起缴纳恢复供热后的热费(供热期应缴纳热费总额÷168天×恢复供热后天数)已缴纳的20%基本热费按未供热天数扣除,其余退还。
热用户未办理停供手续,但在规定的报停期限内缴纳了20%基本热费的可视为办理了停供手续。对缴纳20%基本热费的热用户恢复供热时,不允许收取开栓费等各种费用。
第三十八条地热设施采暖收费与散热器设施采暖收费执行同一标准,不允许再加收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热用户在规定的期限内,即未办理停供手续,又未按时缴纳20%基本热费,热经营企业给热用户下发追缴欠款通知单,并按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城区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收取滞纳金。热用户恢复供热时,按规定补交陈欠热费和滞纳金,热经营企业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四十条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县城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热经营企业收取的热费进行监查,对非法所得予以没收,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五、供热设施管理
第四十一条热用户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将自建的供热设施与热经营企业的管网连接;
(二)供热系统上安装放水设施及热水循环装置;
(三)擅自增加供热面积;
(四)擅自调节进户阀门;
(五)擅自改变供热用途和改动供热设施;
(六)阻碍热经营企业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七)其它损坏供热设施和影响供热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住宅供热系统实行分户控制,热用户室外(含分户控制阀、供水、回水阀门)供热设施由热经营企业负责维修、管理,新建房屋供热设施在保修期内,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维修)热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由热用户自行维修或者委托维修。
住宅供热系统未实行分户控制的热用户楼外入户阀门外(含阀门)供热设施由热经营企业负责维修、管理。热用户楼外入户阀门内的供热设施由热用户自行维修或者委托维修。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拒绝热经营企业维修人员对供热设施的抢修,抢修人员确定抢修点及通风口位置,需要破坏地面进行地沟作业的热用户应当积极配合,抢修完之后,由热经营企业予以恢复。
第四十四条热经营企业应当在每年十月一日之前,检修、维护地沟内供热设施时,发现地沟内有其他阻碍物、污水等情况,影响供热质量和损害供热设施的应当及时通知到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及热用户。
由于热经营企业未通知到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及热用户,采暖期内,抢修地沟内供热设施涉及清理其他阻碍物、污水等发生的相关费用,由热经营企业全部承担。
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及热用户,采暖期内,应对供水设施采取相应的防寒保温措施。
第四十五条热经营企业监察人员入户检查时,必须是2个人以上,并佩戴明显标志,出示工作证。对破坏供热设施和窃热的热用户及其他人,热经营企业一经查实,按损失的额度要求给予赔偿,并报告县城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
城区建设工程涉及供热管网及设施的应当到热经营企业办理会签手续。
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或者擅自拆改、移动供热设施的
(二)管网上堆放物品,利用管网、管支架悬挂广告牌匾;
(三)利用管网沟排放雨水、污水;
(四)其它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六、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供热的由县城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危害公共安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热经营企业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的由县城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应当供热而未供热期间热费总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
热经营企业擅自弃管供热的由县城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应当供热而未供热期间热费总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由县城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
从热经营企业存储的热费中扣除,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财政部门根据县城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拨付给实际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由县城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第五十三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城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不得拒绝和妨碍县城区供热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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