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辩论的技巧(9篇)
法庭辩论的技巧篇1
一、如何组织证据
1、方法。围绕诉讼请求展开程序及实体的证据清理,对照法律进行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是否提交。这里有个分析筛选的过程,有的案件很复杂,双方间交易时间长,有时就纠纷写过一系列的会议纪要等,这就要求律师要围绕诉讼请求的主题,从这些材料中分析筛选出对我方有利的证据来。不要将不利于我方的证据提交给法庭。特别是作为原告的律师应当充分重视的问题。作为原告律师你有足够的时间去准备证据,分析证据,补充加强证据,不可犯这种低级错误。
2、形式。证据清单的形式。格式要求:标题写明是〈与间纠纷案件原告(被告)证据清单〉。如是被告的,写上法院的案号。下面是一个表格,内容包括:证据编号、证据名称、证据来源、页数、份数、复印件/原件、证明内容。有的时候是几个证据证明同一个事实,可以编为一组,共同证明一个事实(如合同、交货单、发票等均证明双方间合同关系、发生金额的事实。)这里我要强调的是,证明内容要条理分明,有时一个证据不光证明一个事实,对于证明的多个事实应当写明,采用1、2、3、的形式,以便让审判人员一看就清楚。如约定管辖的货款支付纠纷的案件,合同这个证据,特别要写明:
1.双方间合同关系;
2.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与方式是什么;
3.合同约定由法院管辖。至于顺序问题,我个人觉得应当是:主体证据(包括变更的)—————事实证据(时间先后发生的先后顺序或按诉讼请求来提交)——————其他程序证据(如管辖)。
3、庭审中如何举证。当庭向法庭讲明这时提供的是证据清单中的第几组证据,这组证据有几份证据,具体名称是什么,证明什么内容。如第一份证据是双方于x年xx月xx日签订的什么合同,合同第几条约定付款方式及时间是什么等。关健内容还是要提请法庭注意的,切不可在法庭上急急忙忙、慌慌张张,在庭前均应将所有证据的原件按顺序摆在桌子上了。
二、如何进行质证(对对方的证据发表意见)
1、质证准备。收到对方的证据后,应当与当事人紧密沟通,就对方提交的证据形成质证观点,主要围绕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询问当事人这些证据是否存在、真实?对我方不利的证据有否可以否认的可能?比如说传真。这个过程同样应当慎重,同时有否证据可以反驳对方的这些证据。同时,对于复杂的案件,我个人觉得还是要求逐一对对方的证据提出的质证意见形成文字,类似于我们的证据清单一样,以便开庭过程中有所准备,在庭审后可以根据庭审情况的变化作修正,在提交代理词中一并提交给法庭。同时,应当及时与承办审判人员联系,询问对方的举证期限何时届满,届满前有否补充证据等。
2、质证技巧。总的一个原则是围绕着“三性”进行。首先要听清楚对方在提供这些证据所要证明的内容。紧紧围绕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开展开质、辩、验、判。逐一识别、判断。就证据来源形成是否合法、与诉求的关系、有否完全质证、是否可用推定等发表综合意见:
(1)原件/复印件;
(2)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
(3)证据是否存在瑕疵、伪造的痕迹;
(4)证据本身内容上是否矛盾;
(5)证据与本案是否存在关联性;
(6)证据是否能达到对方所说的证明目的;
(7)证据是否与无需举证的事实相违背。
如:某人生日为67年2月29日,而67年是没有2月29日的。词语表达有:“这份材料真实性无法确认,这份材料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这份证据无法达到对方所说的证明目的,这份证据来源不合法”等等。当然每个证据的质证意见均应从三性着手,质证意见要有层次感,要有条理:1、2、3、首先是合法性的确认,其次真实性,最后是关联性。也可以从形式到内容进行表述。但是,要注意:观点要鲜明,不要含糊其辞。
3、对日常常见的一些证据的质证内容:
A、公证书:公证是有地域管辖的;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超出管辖的公证书效力是有问题的。公证只能证明签字行为是真实的,不能证明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能证明待证行为是合法的。待证事实与行为是否合法有效,应当依据法律判断。公证书中如证明待证事实合法有效或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等内容,应当是违法的。
B、鉴定报告:是谁委托鉴定的?鉴定机构及人员的资格证书有没有?委托的材料是什么?鉴定的依据?鉴定的过程?这里要注意的是:鉴定的检材有否双方封存,所鉴定的东西是不是双方争议的东西。如公章,一个单位如有二个公章如何鉴定,如纺织品的鉴定,单方鉴定怎么能确定所提交的样品是双方争议的产品。
C、传真件:传真件非原件,不可单独作为证据。确定是否发出的证据,哪个电话,这门电话的所有人及通话清单有否?只有有其他证据相佐证的情况下才可作为证据使用,通过一系列传真和其他书面证据能够证明其连续性的,特别是双方互有传真往来彼此是相互衔接的,足以认定传真件的真实性并具有证据效力。所以我方如是接收方,如证据对我方不利,我方可以否认收到传真。
D、录音录像资料:材料中的双方是谁?除非是提供方的资料中显示的是对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的意思表达,否则,一旦资料中人员不出庭,就无法确定资料的真实性。所以资料中的主体问题。另外要审查的是录音录像资料有否剪接或拼凑的痕迹。
E、证人证言:在获得证人名单后,应与当事人沟通,证人是否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了解案件事实、是否与双方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否有人做工作来作证。质证时应就下列问题询问:利害关系;是否主观判断;内容是否不肯定;内容是否与现有双方认可的证据相冲突。当然询问证人是个技巧问题,后面论述。
F、补强证据:补强证据规则,是指法律规定,因某一证据的证明力较弱,不能将其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其他证据以佐证方式对其证明力给予补充、加强的情况下,法院才能将该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规则。《证据规定》第六十九条明确了补强证据规则的适用范围,即只有在下列五种情况下才能适用该规则:
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4、无法与原件、原们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所以如对方提出此外的所谓补强证据,可以予以否认。律师在整个庭审过程中,都应当全神贯注,不仅应听明白审判人员的每一次发问内容,而且更应认真倾听对方的发言,并注意观察这些发言对审判人员的影响。在认真的倾听和观察中敏锐地捕捉到对方发言中的`破绽,有针对性的找准自己的进攻方向。绝不可忽视对方的发言,也绝不可轻易地放弃反驳。这一点不仅在法庭辩论阶段应如此,在法庭调查阶段也应如此。惟此才能牢牢掌握庭审的主动权,才能展示出律师应有的风采。
法庭辩论之技巧
法庭辩论技巧指各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庭审诉讼活动中,为保自方合法权益,达到预期目的或效果,在依据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就自己的诉讼主张所做出的全盘计划和实施的方式、方法及谋略。对律师业来讲,亦称“庭辩艺术”。
法庭辩论技巧一、基本功与操作技巧
人的思维只有通过表达,才能达到影响他人的作用。表达得好坏取决于表达的内容,但表达技巧也是关系到表达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一个称职的律师,不仅要有好的文字组织能力,还应具有准确、简洁、清楚、生动的语言表达能力。
1、文字表达技巧。综合案情,理顺辩论思路,写好代理词、辩护词,是每一位律师在庭前必做的一项基础工作。材料的组织必须做到:第一,字斟句酌,用词准确;第二,调配语句,合理布局;第三,篇章衔接,环环相扣;第四,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第五,重点突出,详略恰当。
2、语言表达技巧。纵观每位成功律师,在出庭辩论、代理时,都具有驾驭、支配辩论形势的能力。庭审制度改革为每个律师在这方面能力的发挥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在庭审辩论中,律师应当做到:
第一、脱稿,并善于把前言说好。在设计这方面的语气和选择言词时必须达到的效果是:
①立即抓住整个法庭的注意力;
②传达案件的严重性或表现出对本案的真诚;
③表明对本案的信心。
第二,控制语速,并吐字清晰。有了好的辩论内容,还需有好的表达方式。律师在庭审辩论时,应做到口齿清楚,发音准确,音调和谐,快慢适度。力争达到声调上的抑扬顿挫,以提高论辩感染效果。
第三,善于入情入理。语言可以伤人,也可以感人。用辩论语言伤人,对于律师职责来说是不道德的。但律师的辩论语言以情感人,则是可取的。使用这一语言情感时,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①具体案件的辩论语言感情色彩,要有与案情相适应的基调。
②绝不能带有当事人的感情色彩。律师操作的情感就是经过理智语言处理过的辩论情感、法律语言情感。
③情感措辞应是发而不露、放而不纵、委婉、曲折、含蓄的中性语言。
3、形象技巧。除了文字表达、语言表达技巧外,律师还应具有良好的体态语言表达技巧。有声与无声、语言与体态的融合统一,才能体现律师精湛的表达能力。
第一,柔中有刚,举止大方。律师在庭审辩论中要有风度,有气魄,不卑不亢,不趾高气扬。在辩论得势时,不忘乎所以,轻视对方;在失利时,不惊慌失措,手忙脚乱。发言必须权衡,切不可轻率发表无准备、无水平的言辞。在任何情形下,都应举止大方,沉稳有序,言而有据。律师应具有这种刚柔并济、以静制动、以稳求成的形象。
第二,善于控制情绪。法庭辩论情况也常常如此。律师在庭审中可能遇到事先没有预料到或已预料到的非正常的阻碍、干扰、发难等情况。这就要求律师控制自己的情绪,怒而不暴跳如雷,惊却能声色不露,即时采取有效措施,平息、安定、排除意外,做到应变自如,稳中求胜。
第三、注意区分第一轮辩论以及随后的二、三轮辩论的区别。第一轮辩论可以事先准备,而在后的多轮辩论则应视法庭辩论情况随机应变,应针对对方上一轮的观点进行有的放矢的驳斥,但不应一味重复己方已经充分阐述过的观点。
法庭辩论技巧二、谋略及具体运用
1、先声夺势法。此法系法庭辩论一方对另一方可能提出的问题避而不谈,而对己方极有利的问题,先在论辩发言中全面论证,以达到先入为主,争取主动的庭辩战术。实践中,应用此法须在庭审前做好充分准备,且在庭审调查阶段对己方有利的事实、证据逐一认定。然后根据事实和证据,针对对方不正确的观点主动出击进行反驳,以期掌握辩论主动权,奇取制高点,促使对方陷入被动。
2、避实就虚法。庭审辩论中,对方的弱点往往是对方力求回避的地方,甚至对方会采用偷换论题、偷换概念、答非所问的方式,企图达到转移己方视线,扰乱视听的目的。因此,运用此法首先应善于抓住对方之“虚”,选择其薄弱环节连连进攻,一攻到底,直到把问题辩论清楚为止。
3、设问否定法。律师在设问时要把辩论的目的深藏不露,绝不能让对方察觉设问的真正意图。尤其是第一问,一定要让对方在尚未了解发问意图的情况下予以回答,只要回答了第一个问题,下个问题就由不得他不回答了。等到对方察觉难以自圆其说时,后悔也来不及了。这种使对方处处被动、自打嘴巴的战术,不失为一种极有效的辩论手段。其结果只能是让对方在不自觉中接受律师(或设问方)的观点,出其不意而辩胜。
4、间接否定法。是指在辩论中不直接把矛头指向对方,而是若无其事地将辩论对手的错误观点搁在一旁“置之不理”,郑重地从正面提出自己的独特见解,并充分论证。运用此法应注意两点:
1.自方所持观点应与对方所持观点势不两立。
2.自方观点应有理有据,绝不能牵强附会,哗众取宠。
5、以退为进法。它是形式逻辑的归谬法在法庭辩论中的使用。自方先将对方提出的论题(或观点)假设为真,然后从这个假设为真的命题推导出一个或一系列荒谬的结论,从而得出原论题为假的辩论方法。此法是一种辩论性、反驳性很强的法庭辩论方法,因而推导得出的必然性结论,容易被接受,从而获得较好的辩论效果。
6、后发制人法。先发制人可以产生优势;后发制人则可以变被动为主动。由于后发,自方可以知道对方的基本观点,发现矛盾和弱点,然后以自己掌握的材料有针对性地集中进行反驳,有时可以导致对方措手不及而险象丛生。运用时应掌握:第一,暂避锐气,不仓促应战;第二,精听细解,等待时机;第三,抓住破绽,全力反攻。
法庭辩论技巧三、最大限度地利用终局辩论
庭审辩论时间是十分宝贵的。当相互辩论接近尾声时,律师作为辩论一方必须具有控制收场的能力。通常做法是:
1、提出要求。当对方在整个辩论中已受到了辩论的影响,此时提出合理的要求,对方容易接受,也易为法庭认可,以促成双方和解结案。
2、提出问题。以提出问题为结尾,进一步深化自己的辩论主题,让审判人员去甄别和思考。
3、概括主题。用简洁明了的语气将自己辩论的全部内容概括成几句话,易加深审判人员对自方辩论观点的印象。
当然,在法庭辩论最后阶段,如发现对方纠缠不休、死不认账等情况,律师作为一方辩者还应掌握善于拒绝无味辩论的技巧。所谓拒绝无味的辩论,一是不重复说;二是当对方抓住一些无碍案件处理的枝节问题不放时,则应采取“对这个问题不予辩论”或“发言到此结束”的办法。这种近似于沉默不辩,不仅在一定时机和法庭上有着巨大的震动力,而且在辩论技巧上嘎然而止,干脆有力,听上去似乎退了一步,实质上却是进了两步。
法庭辩论的技巧篇2
(一)先声夺势法
此法系法庭辩论一方对另一方可能提出的问题避而不谈,而对己方极有利的问题,先在论辩发言中全面论证,以达到先入为主,争取主动的庭辩战术。实践中,应用此法须在庭审前做好充分准备。然后根据事实和证据,针对对方不正确的观点主动出击进行反驳,以期掌握辩论主动权,奇取制高点,促使对方陷入被动。
(二)避实就虚法
庭审辩论中,对方的弱点往往是对方力求回避的地方,甚至对方会采用偷换论题、偷换概念、答非所问的方式,企图达到转移己方视线,扰乱视听的目的。因此,运用此法首先应善于抓住对方之"虚",选择其薄弱环节连连进攻,一攻到底,直到把问题辩论清楚为止。
(三)设问否定法
使用该法,关键是律师在设问时要把辩论的目的深藏不露,绝不能让对方察觉设问的真正意图。尤其是第一问,一定要让对方在尚未了解发问意图的情况下予以回答,只要回答了第一个问题,下个问题就由不得他不回答了。其结果只能是让对方在不自觉中接受律师的'观点,出其不意而辩胜。
(四)示假隐真法
此法是指先举与本案无关的事实证据,运用掩盖真相或本意的语言技巧,形成对方的错觉,然后出其不意,突然出击,拿出自方真实有利的证据或观点,致对方于被动、措手不及的庭审辩术。现今"当庭举证,当庭质证"的庭审方式,无疑为这一辩术提供了广为运用的空间。
(五)以退为进法
它是形式逻辑的归谬法在法庭辩论中的使用。自方先将对方提出的论题(或观点)假设为真,然后从这个假设为真的命题推导出一个或一系列荒谬的结论,从而得出原论题为假的辩论方法。此法是一种辩论性、反驳性很强的法庭辩论方法,因而推导得出的必然性结论,容易被接受,从而获得较好的辩论效果。
(六)后发制人法
先发制人可以产生优势;后发制人则可以变被动为主动。由于后发,自方可以知道对方的基本观点,发现矛盾和弱点,然后以自己掌握的材料有针对性地集中进行反驳,有时可以导致对方措手不及而险象丛生。运用时应掌握:1、暂避锐气,不仓促应战。2、精听细解,等待时机。3、抓住破绽,全力反攻。
法庭辩论的技巧篇3
一、禁止用经验取代证据
霍姆斯有一句名言,法律的生命从来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丰富的司法经验,有助于以更加系统、全面的方式审查判断证据,更有效地识别和解决案件事实证据存在的问题。但是,重视经验不等于轻信经验。轻信经验很容易犯过于自信的过失。每个案件都有内在的独特性,不同类型案件的风险也不相同。如果轻信以往的经验,忽视当前案件中的事实、证据疑点,就可能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1、不能以经验判断取代证据调查
脱离了证据,所谓的事实必将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随着证据制度不断发展完善,没有证据就认定案件事实的情形基本不会发生,但在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先入为主、草率定案的情形仍然可能存在。司法实践反复证明,在有罪推定观念影响下主观臆断,随意降低证明标准,是导致冤假错案的重要隐患。为切实贯彻证据裁判原则,防止以经验判断取代证据调查,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被告人辩解理由经查不实的,不能作为反证其供述成立的依据。一些办案人员认为,对于被告人认罪后翻供的情形,如果被告人翻供时提出的辩解理由成立,就意味此前的认罪供述存在虚假风险;反之,辩解理由经查不实,则意味着此前的认罪供述真实可靠。这种经验判断,特别是后半部分判断,尽管有一定的合理因素,但实际上并不能取代对被告人供述的调查核实。对于被告人的认罪供述,必须结合供述的收集程序、方式以及其他证据进行审查判断,不能仅以辩解理由经查不实为依据,倒推认定认罪供述的真实性。
(2)被告人辩称无罪但未能举证的情形,不能简单否定无罪辩解。一些办案人员认为,被告人作出无罪辩解,应当提供相关的线索或者材料,否则,缺乏证据支持的无罪辩解就意味着不能成立。这种经验判断对于评估无罪辩解的可信性有一定价值,但基于无罪推定原则,被告人并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因此,被告人在作无罪辩解的同时,无须提出无罪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进一步讲,对于定罪证据不够确实、充分,被告人作无罪辩解但无法提出无罪证据的情况,不能搞有罪推定,简单地否定被告人的无罪辩解,而是应当针对辩解理由进行调查核实。
(3)不能简单套用类案思维处理司法个案。尽管同类案件的证据体系存在一定类似性,但每个案件都有自身独特的特点。目前推行的各类办案证据指引,作为司法经验的总结,有助于提示证据审查判断的基本思路和框架。然而,证据指引只是一般性的原则要求,既不能涵盖所有的证据风险,也无法揭示证据的特殊证明价值。鉴于此,对证据指引的功能要有理性的认识,不能将之教条化、刻板化。无论是单个证据分析,还是证据体系的综合审查,都要立足个案特点,注意识别和解决案件中独特的风险和问题。
(4)不能轻信其他办案人员未经确证的经验判断。有的案件,侦查人员在发现破案线索、调查案件事实过程中,经常会基于办案经验作出各类经验判断。例如,有些侦查人员经常断言,凭借多年的办案经验,犯罪行为一定是犯罪嫌疑人所为。有些侦查人员通过讯问,形成犯罪嫌疑人有罪的先入为主之见,即便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案件事实,也坚信犯罪嫌疑人有罪。在后续诉讼环节,侦查人员往往会坚持自己未经证实的经验判断,并试图将之传递给检察官和法官。需要指出的是,有些案件中,侦查人员在侦查初期对犯罪嫌疑人的怀疑可能确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随着证据体系的动态变化,早期看似合理的怀疑因缺乏证据确证,逐渐成为没有根据的怀疑。一旦轻信这种未经确证的经验判断,极易陷入有罪推定,进而增加冤假错案的风险。
2、不能将约定俗成的经验径行作为证据使用
立足司法实践,办案人员积累了一些约定俗成的经验,这些经验对于发现犯罪线索、确定犯罪嫌疑人具有重要价值。但是,认定被告人有罪,仅有犯罪嫌疑是远远不够的,而是需要基于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案件事实。一些约定俗成的经验,实际上隐含着潜在的重大风险,不能直接作为证据使用。例如,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后突然离开犯罪现场,通常被视为犯罪嫌疑人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依据。许多案件,都是基于这一经验锁定犯罪嫌疑人。但是,尽管实施犯罪的人常常从犯罪现场逃走,但离开犯罪现场这一行为本身并不是可靠的犯罪证据。如果未经调查核实,我们实际上难以区分特定人员究竟是因为与犯罪无关的事由离开现场,还是在实施犯罪后畏罪潜逃。
此外,在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前科和特定的作案模式,往往是查获犯罪嫌疑人的重要依据。但是,犯罪前科等品格证据,通常不能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同时,源于犯罪心理学的作案模式分析结论,尽管可以作为并案侦查的根据,但其是否具有特定性,能否作为认定犯罪嫌疑人作案的依据,仍然存在较大的争议。
二、禁止用推测取代证明
反思冤假错案制度成因,有学者提出了错案的公式:"合理怀疑"+刑讯逼供=冤假错案。[⑤]实际上,缺乏证据基础的所谓合理怀疑,无异于主观臆断,本质上是无视证据裁判原则的非理性判断。如果在此基础上,放任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冤假错案就在所难免。鉴于刑事诉讼事关重大,必须坚持有一分证据、说一分话,不能让主观推测与实际证据平起平坐。
1、不能对证据有无作出任意推测
侦查取证的过程,是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为了发现潜在的证据,侦查人员需要立足案情和已有证据提出侦查假说,并随着调查工作推进而不断调整最初的案情假设。[⑥]侦查阶段的案情假设,不可避免地带有推测成分。不过,这种建立在证据和逻辑基础上的案情推测,作为分析判断的工具,有助于识别潜在的证据,并且评估案情的各种可能性。
关于案情所作的假设,直接决定了侦查的方向和范围,进而会影响到事实调查和取证的成效。需要强调的是,尽管可以对案情作出推测,但对证据有无问题,却不能作出随意推测。这既是侦查取证必须遵守的原则,也是起诉、审判阶段需要坚持的原则。一旦对证据有无随意进行推测,就可能遗漏或者忽视关键证据,进而导致侦查工作出现偏差,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
对于杀人案件,被害人被人持刀捅刺身体多处部位,现场存在多处血迹。侦查人员基于现场情况,以及被害人身上没有抵抗伤等证据,推测被害人是在没有防备的情况下遭到攻击,这属于合理推测范畴。但是,侦查人员不能据此推测,现场血迹一定都是被害人所留,其中并不包含被告人的血迹。因为这种证据推测存在重大风险,尽管被害人身上没有抵抗伤,但作案人可能在杀人过程中不慎割伤手部,进而在现场或者被害人身上留有血迹,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如果侦查人员随意对现场是否存在作案人血迹证据进行推测,忽视对现场血迹的全面取样,就很可能会遗漏作案人在现场或者被害人身上遗留的血迹。
2、不能将他人未经证实的推测作为证据
基于意见证据规则,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在侦查初期,证人的猜测、推断往往能够提供调查的线索,帮助侦查人员查找犯罪嫌疑人或者发现犯罪证据。但是,此类猜测性、推断性的证言,自身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即便是根据证人的猜测性、推断性证言找到犯罪嫌疑人或者犯罪证据,也不能仅仅据此认定犯罪嫌疑人或者犯罪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因为此种情况下,证人实际上并不具备辨认能力,基于证人的猜测、推断而非可靠的辨认来认定犯罪嫌疑人或者犯罪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存在重大的错误风险。
此外,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原因,经常会作出相应的推测,例如认为犯罪嫌疑人是无理狡辩或者推卸责任。鉴定人员对不具备鉴定条件的检材,如残缺指纹、足迹等,也往往会结合办案经验作出相应的推测,例如倾向于认为指纹、足迹很可能是犯罪嫌疑人所留。由于侦查人员、鉴定人员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即便他们在提出推测意见时已经有所保留,但此类未经证实的推测往往具有潜在影响,甚至误导其他司法人员的判断。鉴于此,除普通证人外,专业人员作出的未经证实的推测也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3、不能用推测来随意填补证据缺失或者证据漏洞
对于指控的犯罪事实中缺乏证据证明的内容,或者证据链条中存在的证据漏洞,侦查机关应当及时补充收集相应的证据,否则有关事实就将无法予以认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证据缺失或者证据漏洞,侦查机关可能通过补查后未能收集有关证据,或者基于种种因素并未开展必要的补查,而是简单地出具书面说明,对相关证据问题提出推测性意见。例如,对于犯罪主观要件的证明,侦查机关通常并未有针对性收集证据,只是基于现有证据作出推测。实际上,如果结合案情和犯罪嫌疑人供述等证据,对犯罪嫌疑人的通信、上网等情况进行调查,就能够发现有关的证据材料。又如,对于现场提取的多份毒品,侦查机关只是选择性地取样鉴定,推测其他毒品具有相同的成分和含量,一旦庭审中辩护方对此提出异议,控诉方很难作出合理解释。
需要注意的是,面对证据缺失或者证据漏洞,有的办案人员可能简单认为,案件中并不存在相应的证据。这种推测是不科学的,很容易导致遗漏关键证据或者错误认定有关事实。从证据分析的角度看,证据体系中缺乏特定的证据,并不等于该证据不存在。同理,特定的待证事实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并不等于拥有该事实未曾发生的证据。[⑦]例如,证人未曾陈述特定的事实,并不代表证人并不知情,也不代表该事实并不存在。又如,犯罪嫌疑人或者证人都提到,被害人案发当时手里拿着一把匕首,但现场勘查时并未发现相应的匕首,这并不代表该匕首不存在,也不代表被害人在案发当时手里没有拿着一把匕首。
三、禁止用言词证据否定实物证据
在侦查取证和证据分析等环节,需要持续对现有证据体系进行综合评估,发现并解决证据之间的分歧和矛盾。在传统的"口供至上"、言词证据优先的办案模式下,办案人员往往围绕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开展侦查,重视收集与供述相印证的证据,忽视甚至排斥与供述存在分歧或者矛盾的证据。尽管犯罪嫌疑人供述和其他言词证据作为直接证据,能够一步到位地证明案件事实,并涉及更多的事实细节,但由于言词证据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和失真风险,必须要结合实物证据和科学证据予以核实。进一步讲,与言词证据相比,实物证据和科学证据具有更强的客观性,当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存在分歧或者矛盾时,不能用言词证据否定实物证据,而是要坚持实物证据优先原则,审慎评估言词证据的真实可靠性。
1、不能以言词证据简单否定实物证据的证明价值
关于各项证据证明价值的比较分析,关键是看哪个证据更加客观真实,或者哪个证据具有更强的证明力。相对而言,实物证据因其自身的客观性、稳定性等特点,比言词证据更加真实可信。因此,当案件中存在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言词证据,又收集到相关的实物证据时,通常是先基于言词证据构建案件事实,再用实物证据核证言词证据以及相应的案件事实是否成立。此种情况下,如果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存在矛盾,就需要结合案情和证据细节,排除证据矛盾或者对证据矛盾作出合理解释。由于言词证据存在诸多风险,如果简单地用言词证据否定实物证据,就极有可能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特别是对于犯罪嫌疑人认罪后翻供的情形,如果实物证据与认罪供述不相吻合,却与翻供理由相互印证,就表明认罪供述存在较大的虚假可能性。反思此前纠正的冤假错案,大多存在轻信言词证据,忽视案件中与实物证据存在矛盾的实物证据的情形。究其实质,就是简单地以言词证据否定实物证据的证明价值,以不可靠的证据否定可靠的证据,影响了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
尽管强调实物证据优先原则,但并不意味着当实物证据与言词证据存在矛盾时,一律以实物证据否定言词证据。由于实物证据更为可信,并且往往被作为核证言词证据的'依据,因此,要更加重视对实物证据的审查。鉴于实物证据也存在诸多风险,特别是实物证据的解释可能存在错误,因此,不能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尤其要防止以存疑的实物证据否定原本真实可信的言词证据。对于实物证据与言词证据的矛盾,要分别审视各自存在的问题和风险,结合案情和其他证据判断究竟哪个证据更为真实可信。
2、不能以言词证据为基础对实物证据作随意解释
言词证据因其能够直接描述案件事实,具有较强的似真性和说服力,因此,很容易对其他证据产生歪曲效应。具体言之,一旦办案人员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形成了对案件事实的初步判断,就往往会以此为基础评估其他证据的证明价值。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认罪,或者有证人指证犯罪嫌疑人作案,此时又从现场等处收集到实物证据,就可能径行对实物证据作出与已有言词证据趋同的解释;即便实物证据经检验鉴定与犯罪嫌疑人无关,也可能会被解释为案件中的无关证据,进而丧失实物证据应有的核证言词证据的功能。
司法实践表明,基于言词证据对实物证据作出随意解释存在重大的风险,对于现场遗留的血迹、指纹、毛发、体液等痕迹物证,必须通过检验、鉴定才能确定其与案件事实是否存在关联。即便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等声称,现场证据与案件事实没有关联,也不能仅仅据此忽视甚至放弃对现场痕迹物证的检验鉴定。同时,如果经检验、鉴定发现,现场的关键痕迹物证并非犯罪嫌疑人所留,就不能对此随意作出无关解释,而是应当审慎评估言词证据的可靠性,并结合案情和现有证据分析是否存在其他人作案的可能性。
四、禁止回避证据矛盾
由于种种原因,案件的证据体系很难做到完全的一致性,总会存在一些疑问甚至矛盾。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并不意味着其中某个证据一定是虚假的。有些证据矛盾可以合理排除,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但如果是关键证据之间存在无法排除的实质性矛盾,就需要审慎判断各个证据的真实可靠性,避免错误采信虚假证据。如果关键证据之间的实质性矛盾未能予以解决,就表明案件事实存在合理怀疑,一旦对此放任不管、心存侥幸,就很可能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1、不能忽视对证据细节的比对分析
证据之间的矛盾并不会自动呈现,有的可以通过简单整理证据予以识别,有的则需要认真审查证据细节才能发现。对于言词证据,由于办案人员在制作笔录时往往会有意无意地回避证据矛盾,如果仅仅审查书面笔录,有时很难发现证据之间的矛盾。对此,一方面可以结合录音录像对笔录证据进行审查,例如对照讯问、询问录音录像审查讯问、询问笔录,可以有效发现录音录像与笔录之间存在的矛盾;另一方面可以通过传唤证人出庭,基于交叉询问程序揭示证据之间的矛盾。
对于不同类型的证据,也要注意对证据细节进行比对分析。例如,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可能存在矛盾,现场痕迹物证可能与言词证据存在矛盾,等等。有些情况下,表面上看似互相印证的证据,可能在细节上隐藏着内在的矛盾。例如前面提到的《国际刑警档案》中记载的"长招风耳朵的人",由于犯罪嫌疑人有一对特征明显的招风耳朵,这一极具独特性的显性特征,掩盖了犯罪嫌疑人体貌特征与作案人的细节差异,最终导致多名证人均错误指认犯罪嫌疑人就是作案人。对于隐藏在细节之中的证据矛盾,唯有通过全面细致地审查证据,才能及时有效予以识别。
2、不能回避证据之间的矛盾
一旦发现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就需要分析矛盾的属性,并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对于案件细枝末节问题存在的矛盾,因其不影响定罪量刑,无须作出专门处理,可以结合案情作出合适的认定。对于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存在的实质性矛盾,必须进行严格审查,依法排除其中虚假或者可靠性存疑的证据,或者对证据矛盾作出合理解释,否则,有关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反思此前发现和纠正的冤假错案,虽然证据体系之间总体上存在印证关系,但此类印证多属于虚假印证,并且这种虚假印证掩盖了证据之间的实质性矛盾。同时,证据之间的矛盾往往表现为证据瑕疵,如果主要证据都存在证据瑕疵,并且证据瑕疵未能得到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那么,貌似较小的证据瑕疵汇聚起来,最终就可能酿成重大错误。
有一起重大冤假错案,省高院在审查案卷材料时,发现了20余处证据瑕疵,关键定罪证据的瑕疵无法作出合理解释。通过进一步审查,发现关键的DNA证据存在错误,最终通过对生物检材进行补充鉴定,才发现真凶另有其人。
一旦发现案件的关键证据存在实质性矛盾,必须彻底核查,不能对证据矛盾随意作出解释。在定罪证据存疑的情况下心存侥幸,放松对证明标准的把握,必将增加冤假错案的风险。
在李化伟案件中,除李化伟的供述时供时翻、前后矛盾之外,在案证据还存在许多矛盾。法医鉴定意见表明,被害人在下午3时左右被害,李化伟此时正在工厂上班,有大量证人可以证实;作案凶器菜刀上遗留的指纹和现场足迹均与李化伟不符,但办案机关认为,现场足迹系临场人员所留,与李化伟杀人无关,现场提取的带有血迹的菜刀均未发现有检验价值的手印;李化伟衣领处的血迹原本是擦拭血迹,后来被改为喷溅式血迹,诸如此类的问题无法作出合理解释,最终导致错案发生。
只要关键证据之间存在实质性矛盾,就意味着案件事实存在合理怀疑,如果合理怀疑不能排除,就属于疑罪案件,依法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法庭辩论的技巧篇4
一、基本功与操作技巧
(一)文字表达技巧
材料的组织必须做到:
1.字斟句酌,用词准确;
2.调配语句,合理布局;
3.篇章衔接,环环相扣;
4.结构严谨,条理清楚;
5.重点突出,详略恰当。
(二)语言表达技巧
在庭审辩论中,应当做到:
1.脱稿,并善于把前言说好。
2.控制语速,并吐字清晰。
3.善于入情入理。
(三)形象技巧
1.柔中有刚,举止大方。
2.善于控制情绪。
二、谋略及具体运用
(一)先声夺势法
法庭辩论一方对另一方可能提出的问题避而不谈,而对己方极有利的问题,先在论辩发言中全面论证,以达到先入为主,争取主动的庭辩战术。
(二)避实就虚法
应善于抓住对方之“虚”,选择其薄弱环节连连进攻,一攻到底,直到把问题辩论清楚为止。
(三)设问否定法
又称舌战偷渡法,关键是在设问时要把辩论的目的深藏不露,绝不能让对方察觉设问的真正意图。
(四)间接否定法
是指在辩论中不直接把矛头指向对方,而是若无其事地将辩论对手的错误观点搁在一旁“置之不理”,郑重地从正面提出自己的独特见解,并充分论证。
(五)示假隐真法
指先举与本案无关的.事实证据,运用掩盖真相或本意的语言技巧,形成对方的错觉,然后出其不意,突然出击,拿出自方真实有利的证据或观点,致对方于被动、措手不及的庭审辩术。
(六)以退为进法
它是形式逻辑的归谬法在法庭辩论中的使用。
(七)后发制人法
先发制人可以产生优势;后发制人则可以变被动为主动。运用时应掌握:
1.暂避锐气,不仓促应战。
2.精听细解,等待时机。
3.抓住破绽,全力反攻。
三、最大限度地利用终局辩论
庭审辩论时间是十分宝贵的。当相互辩论接近尾声时,作为辩论一方必须具有控制收场的能力。通常做法是:
1.提出要求。当对方在整个辩论中已受到了辩论的影响,此时提出合理的要求,对方容易接受,也易为法庭认可,以促成双方和解结案。
2.提出问题。以提出问题为结尾,进一步深化自己的辩论主题,让审判人员去甄别和思考。
3.概括主题。用简洁明了的语气将自己辩论的全部内容概括成几句话,易加深审判人员对自方辩论观点的印象
法庭辩论的技巧篇5
法庭答辩语言的特点
1、语言的辩驳性:法庭辩论侧重点在于反驳对方观点,是"破中立"。要求出庭人员在破了对方观点的同时,也要立自己的观点。
2、发言的即时性:律师在对方发言后,必须立即应答,发言具有即时性。既要求律师庭前准备要充分,又要有快速应变能力。
3、语言的多向性:法庭辩论活动,其真实目的不是说服控辩对方,而是将道理说给法庭听,让法庭在聆听辩论的过程中辨别孰是孰非。
4、发言的交替性:由于发言的交替性,在对方发言的时候,律师要在倾听对方发言的同时,利用好这一时间进行下一轮答辩的准备。
5、发言的针对性:法庭辩论必须针对对方的观点展开,对错误观点进行批驳,对正确观点予以肯定,针对性是其特征,有得放矢是其要求。
6、语言的简洁明快性:法庭是有时间限制的,不可能任由一方无限制地说下去,所以要求出庭人员组织语言要完整全面,力求简洁明快,掌握发言的密度。
7、用语的通俗性:由于法庭辩论是说给别人听的,而不是简单的控辩双方之间的交流,因而要多使用音感较强的发音词,切记故作高深、晦涩难懂,慎用那些口语表达时容易产生歧义的同音异义字词,忌用方言土语和歇后语。
8、用语的逻辑性:用语的逻辑性,要求律师在答辩中注意遵循逻辑规律,不要犯逻辑错误,从而保证自己的论证经得起推敲,保证观点的可靠性。
9、语言的准确性:要求公诉人、律师在答辩中使用规范性的语言,用语要严谨,逻辑要缜密,不给对方留空子,不因语言上的疏漏失误影响案件定性。
10、表达的艺术性:只有动人的语言,才能让别人听进去,才能让法庭吸收你的观点。
法庭答辩的难点
1、法庭辩论最终是知识储备的较量。在庭上,最重要的不是语言上有多花哨,而是内容上是否专业、准确。没有刑法理论做支撑,再高超的语言也是废话,不具任何价值。
2、法庭辩论是语言的.艺术,需要高超的语言技巧。否则,无法说服审判长。
3、法庭上局面瞬息万变,出庭人员要具备较高应变能力。
4、法庭上的主动权需要争取,学会掌控局面,不能被对方牵着鼻子走。
5、法庭上会出现一些意想不到的问题,需要及时作出应对。如有时会出现被告人及其家属起哄闹事的情况。
法庭答辩的一般要点
法庭答辩的一般要点,可以概括为:立、备、听、思、变、对。
1、立:立足于我,守住阵地。也就是说,一定要守住自己的观点,不被别人牵着鼻子走。
2、备:庭前预测,充分准备。我们不可能要求公诉人、律师对所有刑法问题都精通,我们只要求他们在办理某个个案时,对个案里的专业问题能有很强的钻研力,做到在个案中是专家。
3、听:认真倾听,听出门道。如果不听对方发言,就无法驳斥对方,庭审就成了各说各的,这样的庭审没有意义。
4、思:迅速思考,找出对策。法庭的审理过程是千变万化的,即便庭前做了充分准备,也不可能预料到所有庭上可能出现的问题,这就要求我们能够迅速思考,以最快速度找出对策。
5、变:及时应变,掌握主动。一个出色的出庭律师,是一个能够及时应变,掌握庭审主动权的律师。
6、对:要根据对方的风格,针锋相对地调整答辩风格,做到有力应对,取得尽可能最好的答辩效果。
出庭人员应具备的辩论风格
1、理性平和型。这类对手的优点是能说理,但往往会有语言平淡、气势不足的缺点,所以我们就要采用激情的风格应对。
2、高傲自满型。一些年资较长的对手,优点在于有比较丰富的经验,但与之相应缺点就是高傲自满,容易出现轻敌的情况。此时,我们就要抓住对方的疏漏穷追猛打。
3、激昂煽情型。遇到这类对手,我们可以有三种对策:一是比对方更煽情,用煽情对抗煽情;二是用适度的幽默打败对方的煽情,使得对方的煽情显得过于肉麻,无法再感动审判长;三是用理性突破煽情。
4、虚于应付型。有时候对方准备工作不充分,难免会有明显的疏漏。此时,我们只要点出对方的错误,对方立马就失了气势。
5、咬文嚼字型。有些对手,会抓住我们的一些小错误不放,例如错别字或数字错误等。这类对手虽然对细节很严谨,但往往存在"抓小放大"的缺点。面对这些对手,我们只需诚恳地承认自己的错误,再向对方指出,不应该只纠牢细节,而应当就全案的重点、要点、争议点,在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发表意见。
6、强加于人型。有些观点,我们明明没说,但对方却说我们说了。此时我们首先要声明,我们没有提出这些观点。其次,要明确告诉对方,用这样的手法打击我方,是错误的。
7、强词夺理型。对方说歪理的时候,我们要精准地抓住歪理的错误之处,让审判长注意到对方的错误。这要求我们对错误的观点,有极高的敏感性。
8、攻其一点型。当公诉人全力攻击辩护人一方最薄弱的一环,此时辩护人应该提醒法庭注意。但一般来说,攻其一点的手法律师使用得比较多。因为控方负责织网,而辩方只要指出其中一项是错误的,就能"破网"。
9、卖弄理论型。有些对手理论功底较强,会在庭上长篇发表理论观点。此时,我们首先庭前要充分准备本案可能涉及的所有理论,确保在庭上不会被对方的理论打个措手不及;其次,我们还要从事实角度论证我方观点。
法庭辩论的技巧篇6
一、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及谁是过错方的辩论
庭审辩论应该围绕这三个争议焦点进行,并且在发表自己的意见时,对于每一个争议焦点论点的陈述,都要简明扼要,有理有据,不可进行长篇大论,否则法官也可能听糊涂了。
针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发表辩论意见,一般要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以及有无和好的可能五大方面来阐述自己的观点。也就是说,原、被告一方,要站在自己的角度,结合案件事实,针对以上五个方面围绕自己的主张进行辩论。
1、婚姻基础方面,主要指双方是否自由恋爱以及恋爱接触的时间长短,双方恋爱期间的感情如何等方面进行辩论。
2、婚后感情方面,主要指结婚以后,双方夫妻的感情生活如何,是不是经常吵闹,甚至发生激烈的冲突等情况。
3、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主要指造成现在夫妻之间存在矛盾或裂痕的原因是什么,是由于第三者的介人,还是双方人生观念不同,还是性格的严重不和导致的。
4、夫妻关系的现状,主要指夫妻关系现在情况如何,是否分居,是否依然同居一室,同吃同住等。
5、有无和好的可能,是指导致夫妻之间产生分歧的矛盾是不是可以调和,是不是可以通过一定的努力挽回夫妻感情,使夫妻重归于好。
谁是过错方,一般在离婚案件中也是一个争议焦点。根据及其相关规定,离婚时,财产分割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照顾无过错方。离婚案件中,常见的过错有婚姻不忠实行为、恶习三种。如果能够证明自己是无过错方而对方有过错,在财产分割甚至子女抚养方面,都可能会居于一定的优势。
二、子女抚养方面的辩论
子女抚养方面,在进行辩论时,主要围绕孩子判归谁对孩子成长更为有利这一个中心原则展开。比如,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辩论:
1,从孩子的性别。如果孩子是女孩子,且年龄将近10岁,因为女方对于指导孩子的青春期更为有经验,故同等条件下,法院判归女方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2,孩子的年龄。根据(婚姻法》及其相关规定,2周岁之内的孩子一般归女方抚养;如果孩子在幼儿期,同等条件下,法院判归女方抚养的可能性会相对大一些。
3,从双方的经济条件。如果父母一方收人较高,可能会给孩子提供更好的抚养条件,在同等条件下,法院就有可能将孩子判归收入较高的一方。
4,从孩子一贯的生长环境,比如,孩子一直由爷爷奶奶带着,或者孩子一直住在某套房屋中,上学也在该房屋周边等,这些都是法官考虑孩子归属的因素。
三、财产分割方面的辩论
共同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就是等分。当然,在处理具体案情时,还要考虑到财产的来源、照顾女方及无过错方等因素。这些听起来好像很简单,但在实践中却可能是极为复杂的。一个离婚案件中,如果原、被告双方对于财产分割问题能够达成一致意见,一般要解决两个问题,或者说离婚纠纷中,财产分割焦点中有两个关键点:
1,共同财产的范围有哪些。在离婚案件中,原、被告有哪些共同财产,可能是案件争议的.最大焦点之一。比如说,原告可能会说被告隐匿了共同存款;再比如,对于房产是不是属于共同财产或是不是全部属于共同财产分割的范围可能存在分歧;再比如,对于夫妻之间是否存在共同债务夫妻意见相左,等等,都是共同财产范围不能明确确定的表现。
2,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是什么。也就是说,在明确了共同财产的范围,如何分割这些共同财产也可能会是原被告的一个争议焦点。举个例子来说,离婚分割财产就像分蛋糕,首先要解决要分的蛋糕有多大,是8寸的,还是10寸的。如果经过举证或协商,双方一致认为要分的蛋糕是10寸的,接下来是这个蛋糕如何分切,是一人一半,还是男的小半女的大半,小半小多少,大半大多少,都可能是接下来的争议焦点。
法庭辩论的技巧篇7
①善于争取主动。
争取主动是辩论制胜的关键。其技巧有二:一是辩论前善于设题,就是为对方设想可能要进行辩论的题目,设题一般在事实、证据、定性、量刑、适用法律条款、程序等六个方面考虑,善于设题就首先取得主动。二是善于出击,即在阐明自己观点的同时,敏锐地发现对方的漏洞和错误,抓住症结进攻,使对方陷于被动。
②善于把开头话说好。
常见的方法有三:一是借他人之口开头,如借审判人员之口,被告人之口,用他们的话,用法庭调查的某一情节作为辩论的开头,然后展开辩论。二是提出一个关键性的问题让对方答复,使对方的错漏暴露得一清二楚,接着以此为靶子开展辩论。三是针对辩论的症结开门见山地开头,就是针对对方的基本见解,进行直截了断的反驳。
③善于使用第一手材料。
辩论者要善于把自己在办案过程中亲眼看到的亲耳听到的,并经过反复查证属实的事实和证据,说得清楚、明白、具体,包括重要细节在内。由于材料确凿,潜力就大,使人产生坚信不疑的感觉,对辩论制胜特别有利。
④善于引用法律条款。
要求辩论者不仅对每一条法律序码说得出来,而且对每条中的第几款、第几项也要背得出,并要掌握其内函和实质,以及与相关条款的内在联系,进而阐明这些条款与本案事实准确无误的关系。做到了这几点,就能在辩论中胸有成竹,游刃有余,比较容易化险为夷,转败为胜。
⑤善于发现靶子。
要认真听取对方的发言,善于抓住对方一段话的主旨,抓住这段话的漏洞,抓住这段话与他前面的话、与证人的话、与被害人的话的矛盾。这样就能发现靶子,针锋相对地以子之矛,攻子之盾,使对方失去辩论的锐气和主动权,收到较理想的辩论效果。
⑥善于拒绝多余的辩论。
在辩论中如出现对方在枝节问题上揪住不放或死不认帐的情况,可以采取拒绝辩论的作法:如对对方纠缠的问题是已经阐明的问题,只需点明已在前面讲过不再重复;如果对方揪住枝节问题不放,可以严正指出:所提出问题根本不影响本案的定性与量刑;如果被告人在清楚的事实和确定的.证据面前死不认账,律师可以在适当的时候不再为其辩护,公诉人可以声明公诉发言到此结束,使辩论嘎然而止,干脆有力。
⑦善于顾此顾彼。
当对方一次性提出较多问题而且每个问题都与定性量刑有关时,辩论者只宜回答每个问题的重点,不要详加阐述,以给自己留下思考的余地;对方若再就一两个问题追问,再就这一两个问题作具体答复;如果对方提出问题很多,关键性的只有一两个,可只就这一两个问题作答,声明其他问题暂且不答,不宜把话讲死;如果是性的刑事案件,若干被告人都有各自的辩护人,这一辩护人的辩护发言,不可把罪责往另一辩护人的被告头上推,更不宜当庭出现辩护人之间的争执,要紧紧围绕被告人的事实进行辩护。
⑧善于补救失误。
法庭辩论是严肃的,要求尽可能不说不适当的话,要求不说不该说的错话,但是,说漏了嘴、讲错了话的现象毕竟不可能完全避免。遇到这种情况,可采取以下方法补救:一是对已说出的非根本性的不适当的话,可在下一轮发言中说得周全些,亦可在休庭时向对方作解释;二是说了直接影响定罪量刑的错话,必须立即予以更正,可以说:审判长,请允许我更完整地、更准确地说明我刚才的发言这是法庭认错的委婉方式,另一方不必再去纠缠;三是说了不该说的话,如有辱对方人格的话,应尽快转换口气,尽量弥补,并在庭审后主动向对方赔礼道歉。
⑨善于放松情绪。
有经验的辩论者善于用理智控制感情,始终保持放松的情绪,而紧张对辩论是极不利的。如何放松首先要做到不被对方的言辞所激怒,情绪自始至终要放松;其次要坚持用适中的语速,以语速去抑制激动,第三要说清发言中的序码号,造成适当的语段间隙,既可使说出的话条理清晰,又可以控制情绪。
法庭辩论的技巧篇8
1)不离准绳。律师在法庭上的全部演讲,须严格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语言要准确,既不能模棱两可,也不能不着边际。衡量法庭上演讲口才的高低,往往不是“滔滔不绝”,而是“一针见血”。
2)讲究分寸。律师在法庭上的演讲要按照事物的本来面目进行客观的表述,讲事实不言过其实,讲法律不言过其辞,忠实于法律和事实真象。律师在法庭上所讲的话要合乎自己的身份,既要仗义执言,又要有理、有利、有节。
3)注意辞令。律师既要善于使用词汇、又要防止故意卖弄词藻。质朴的语言是最美的语言,华而不实的演讲往往令人生厌,这里关键是遣词造句必须严格服从表达内容的'需要。律师在法庭上的演讲要出口成章,语言必须精练、紧凑、鲜明、生动,要尽量使每一个词句都成为辩护辞整体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此外还要注意吐词清晰、声音和谐、快慢适度。必要的地方可作重述,但需避免罗嗦。
4)灵活变通。即在演讲时不要机械死板地拿着辩护辞或上诉状“照本宣科”。法庭上的诉讼活动是由多方面当事人参加的活动,而且案件往往是复杂的,律师要在有限的时间内或范围内做好演讲准备,对案情的认识可能有一定的局限性,通过法庭调查和质证,律师对案情产生新的了解和认识,甚至在双方辩论中,也可能形成新的观点和意见。因此,律师必须当机立断,在演讲中改变或修正原来的观点,如果缺乏必要的灵活变通,演讲是不会成功的。
5)烂熟于心。律师在法庭演讲之前必须对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和法律条文了如指掌,如果是辩护演讲,就要对起诉书进行悉心研究。律师在法庭上所作的辩护演讲是针对公诉人提出的起诉书所作的控告演讲,是代表原告向被告人提出告发。不论何种演说,一般都可能遭到对方的反驳,所以法庭演讲常常是唇枪舌剑的争辩,要经过反复争辩才见分晓。在辩论中牢牢掌握主动权、不仅使对方无懈可击,而且能“寻机破敌”。如果律师对案情掌握不准,那么在法庭辩护或控告中就会被对方打出破绽,甚至被驳得理屈词穷,张口结舌。
6)抓住重点。律师在法庭上的演讲不可能面面俱到,必须选择演讲的“主攻方向”。如果是进行刑事辩护演讲,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下述某一方面作为辩护的重点:第一,从认定事实方面进行演讲。如果起诉书对被告提出的根据与事实全部不符,可以作无罪辩护;如果部分不符,可以作减轻罪责的辩护,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补充调查。第二,从适用法律方面辩护。如果起诉书所认定的罪名与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不符(例如:过失杀人起诉为故意杀人)均可提出辩护。第三,从适用刑罚方面进行辩护,根据法律和被告犯罪的事实,考虑在适用刑罚和量刑上是否恰当,如果法庭对被告判处的刑罚过重,可以作减轻刑罚的辩护,或者根据被告人具有犯罪中止、自首、悔改等表现和情节,作出要求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
法庭辩论的技巧篇9
(一)文字表达技巧。综合案情,理顺辩论思路,写好代理词、辩护词,是每一位律师在庭前必做的一项基础工作。材料的组织必须做到:
1.字斟句酌,用词准确;
2.调配语句,合理布局;
3.篇章衔接,环环相扣;
4.结构严谨,条理清楚;重点突出,详略恰当。
(二)语言表达技巧。律师应当做到:
1.脱稿,并善于把前言说好。
2.控制语速,并吐字清晰。
3.善于入情入理。
(三)形象技巧。除了文字表达、语言表达技巧外,律师还应具有良好的体态语言表达技巧。有声与无声、语言与体态的融合统一,才能体现律师精湛的表达能力。
柔中有刚,举止大方。
善于控制情绪。做到应变自如,稳中求胜。
刑事案件请律师辩护的重要性
第一,当事人自己未必了解案件的整个事实。大部分情况下当事人是案件的亲身经历人,但经验告诉我们,当事人都未必了解案件的整个事实及经过。
第二,当事人法律知识的局限,使其对案件事实及事实的性质案件事实的法律意义难有正确及准确的把握。
第三,刑事案件中大部分当事人被剥夺或被限制了人身自由,无法收集证据。我们都知道,证据在打官司中的重要性,可因为这些当事人失去了人身自由,他们难以收集证据。
第四,当事人的'心理状态影响当事人为自己辩护。当事人身在事中,诉讼和其自身有直接关系,经常产生"前怕狼,后怕虎"的矛盾心理,从而难以充分行使自己的辩护权
由于上述原因,当事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无法充分有效的为自己进行自我辩护。而律师的辩护则能克服这些局限,使当事人能真正享受到法律赋予的辩护权,受到公正的对待。
法庭辩论中当事人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是辩论的语言应简单明了并富有逻辑,不得有对对方进行侮辱、谩骂等人身攻击性的语言;
二是辩论应紧紧围绕案件争议焦点,不可对一些旁枝末节纠缠不清而忽略主题;
三是下一轮的发言不得重复上一轮发言的观点与内容;
四是如欲打断对方的辩解而欲与其辩论,应经审判长许可。
依据最高法院有关规定,审判人员不得对案件性质、是非责任发表意见,不得与当事人辩论。如果辩论中提出了与案件有关的新的事实、证据,审判长有权决定停止辩论,恢复法庭调查;如果有在法庭上调查不清而又是影响作出裁判的重要事实证据,则应当作出延期审理的决定。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