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内部审计报告(收集5篇)

666作文网 0 2026-02-07

建筑工程内部审计报告篇1

一、适用范围

我市范围内由市级直接办理和审核转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指导原则和工作目的

坚持“一门受理、限时办结、公开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切实简化办事程序,依法维护投资者权益,规范投资行为,促进我市固定资产投资持续健康发展。

三、办理程序

(一)项目确立阶段

1.项目受理。市发改委通过设在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专门窗口,统一受理项目申报材料。

实行核准制、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含外商投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市发改委窗口工作人员会同相关部门窗口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出具项目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需补充或者修改完善的材料。

政府投资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交项目建议书,市发改委综合平衡并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2.项目初审。市发改委按规定对项目从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以及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等方面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市发改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前期工作联络函,连同受理材料一并送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等相关部门窗口,同时通知项目单位。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等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分别出具规划选址用地、土地预审、环评初审等书面意见,反馈至市发改委窗口。项目同时涉及市安监局、水利局等部门的,参照上述程序办理。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市发改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批复、核准、备案的通知,并书面说明理由。

3.项目批复、核准、备案。市发改委综合各有关部门的初审意见,对符合规定的项目,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批复、核准、备案文件或转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在2个工作日内下达不予批准、核准、备案的通知并书面说明理由。

对按有关规定需进行咨询评估的项目,以及可能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由市发改委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咨询评估或征求公众意见,建设单位根据咨询评估和征求公众意见的情况对申报材料进行修改完善后,市发改委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批复、核准、备案文件或转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

4.环评审批手续。市环保局在进行初审的同时,进入环评审批程序,按照填写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报告表和报告书3种情况,分别在3个、7个和15个工作日内出具环评批复文件,发项目单位并抄送市发改委。

5.提交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研究的项目。城市规划敏感区(具体范围由市有关部门界定)内的项目,可暂不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市发改委窗口受理、有关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并由市发改委提报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研究同意后,项目单位再提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市发改委按规定时限办理有关手续。

对项目初审阶段部门意见不一致,但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促进作用的项目,由市发改委提出意见报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研究后按规定办理。

6.其他事项

(1)以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市发改委直接办理项目核准文件。

(2)在项目单位现有场地内的改建、扩建项目,市规划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市发改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备案或转报手续。

(3)已取得合法项目批复、核准、备案文件的项目,可直接进入开工准备阶段。

(4)*高新区范围内的市级直接办理项目,由*高新区参照本规定办理。

(二)开工准备阶段

1.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项目单位取得项目批复、核准文件或备案证明后,向市规划局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市规划局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建设用地规划通知书),12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

2.办理用地手续。项目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用地手续。对不涉及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建设用地征用的项目,市国土资源局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用地性质变更或土地出让等相关手续。

对涉及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建设用地征用的项目,市国土资源局在受理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不含组织听证时间),完成勘测地界、权属调查、指界签章、规划调整、耕地占补平衡、拟制建设用地说明书、建设用地开发建设方案、征地方案,在建设单位缴纳有关规费后报市政府审核后转报省政府。

3.详细规划、建筑设计审查。项目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后,组织编制详细规划或建筑设计报市规划局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审查核准意见书(详细规划或建筑设计)。详细规划与建筑设计同时编报的,市规划局在12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审查核准意见书(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仅编报其中1项的,市规划局在8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审查核准意见书(详细规划或建筑设计)。

4.施工图审查、缴纳规费。项目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审查核准意见书(详细规划、建筑设计)后,向市行政审批中心施工图联合审查办公室提报施工图设计文件,各联合审查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图联审,出具相关审查通过文件和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联络单,项目单位持联络单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到市建委缴纳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到市人防办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5.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单位凭联合审查通过的施工图及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和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交讫凭证、土地证,向市规划局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规划局在3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单位组织施工、监理招标,凭土地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通过文件、施工、监理合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市建筑工程手续通知单等相关材料,向市建委申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市建委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发。

四、监督和保障措施

(一)实行项目办理情况旬报制度。每旬旬初,市发改委将上一旬项目确立阶段受理情况和各部门办理情况,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将本部门的受理和办理情况报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对有逾期未办结事项的部门出具督办意见书,并于每旬旬初上一旬各单位项目办理情况,作为部门考评的重要依据。

(二)市发展环境投诉中心受理投资项目前期办理工作方面的有关投诉,监督各有关部门对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理等制度的执行情况。对投资项目前期办理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严肃处理。

建筑工程内部审计报告篇2

商品住房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其工程质量的优劣,不仅关系到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而且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抓好住宅工程质量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工作紧迫感和使命感。要根据自身实际和住宅工程质量的现状,确立提高住宅工程质量的阶段目标和任务,通过开展创建精品工程活动,加强住宅工程质量控制,有效克服住宅质量通病,促进我市住宅工程质量总体水平的提高。

二、突出重点环节,强化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设立质量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加强对设计和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和验收管理。在工程建设中,要保证合理工期、造价和住宅设计标准,不得擅自变更已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等。提倡绿色环保、施工效率更高的工厂预制装配式住宅建筑。在房屋销售合同中要明确因住宅工程质量原因所产生的退换房和保修的具体内容以及保修赔偿方式等相关条款。保修期内发生住宅工程质量投诉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查明责任,并组织有关责任方解决质量问题。暂时无法落实责任的,建设单位也应先行解决,待质量问题的原因查明后由责任方承担相关费用。

(二)勘察、设计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标准,注重提高住宅工程的科技含量。设计单位要坚持以人为本,注重生态环境建设和住宅内部功能设计,结合本地居住习惯,在确保结构安全的基础上,保证设计文件能够满足对日照、采光、隔声、节能、抗震、自然通风、无障碍设计、公共卫生和居住方便的需要,并对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部位和环节,细化设计方案。

(三)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强化施工质量过程控制,保证各工序质量达到验收规范的要求。要制定本企业的住宅工程施工工艺标准,结合工程实际,落实设计图纸中保证施工质量的设计内容,对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部位施工,要采取相应的技术保障措施。

(四)监理单位要针对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按国家技术标准进行验收,上道工序质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道工序。要将住宅工程结构质量、使用功能和建筑材料对室内环境的污染作为监理工作的控制重点,并按有关规定做好旁站监理和见证取样工作,特别是要认真落实好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各项制度。

(五)检测机构要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检测业务,按照国家规范和标准进行检测,及时将不合格报告上报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要数据准确,结论明确,并有检测人员、审核人员和技术负责人的签字。

三、严格标准要求,加强住宅工程各环节质量管理

(一)切实加强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勘察、设计单位要认真执行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对于《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的甲类建筑,地震作用应高于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其值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结果确定;对于乙、丙、丁类建筑工程,地震作用应符合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不得采用低于地区抗震设防烈度要求的地震动参数。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勘察报告的基础设计方案建议进行设计,同时加强图纸会审交底工作,避免因设计施工图纸错误造成施工隐患。

(二)严格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施工图审查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要求,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对审查结论负责,确保设计图纸符合标准规范要求,达到规定深度,并对施工图设计是否执行《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进行重点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格、重大结构和使用功能改变未经设计审查的不得交付施工。对审查发现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应当及时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企业要严格依据施工图审查合格文件进行施工。加强施工过程中变更审查管理,建设单位申请变更必须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变更审查。

(三)严格规范建设程序,加大施工过程质量的监管力度。住宅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制度,对不依法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不得开工建设。切实加强施工过程监管,加大工程质量巡查力度,加强对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和控制,重点对工程地基基础、主体工程结构质量、环境质量、节能和重要使用功能部位进行检查。进一步加强对建筑材料构配件检测的监管,严格执行建筑材料构配件见证取样送检制度,严厉打击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和违规检测行为,确保用于工程施工的建筑材料合格。加强工程主体验收前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部位进行实体抽样检测工作。

(四)严格把好竣工验收关,加强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建设单位要全面落实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严格按照《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程》,认真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有效防止工程质量通病。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及时将竣工验收资料移交当地城建档案机构归档。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住宅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验收备案。

(五)严格住宅工程交付条件,禁止违规交房现象。进一步明确住宅工程交付条件,严格禁止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交付的行为。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在小区主要出入口及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网站进行交付使用公示(公示7天),接受业主的咨询、验房和投诉,让业主共同参与小区交付使用。

四、加强质量投诉处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住宅工程质量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是长期以来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专门的投诉举报中心,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切实规范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程序,建立限时办结制度,深入细致地做好投诉处理工作,妥善化解矛盾和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投诉处理难以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要及时引导双方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同时,要建立住宅工程信用档案,将建设过程中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使用后投诉处理等情况进行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本着实事求是、依法办事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类投诉案件。在处理住宅工程投诉过程中,不得将投诉中涉及到的检举、揭发、控告等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对在投诉处理工作中弄虚作假、拖延推诿及其他不按规定办理投诉事项的,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加强执法监察,确保建筑市场稳定运行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工作机制,切实履行职能,认真做好日常巡查、专项整治、综合执法检查、案源重点执法等工作。建立清除机制和黑名单制度,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切实加强对参建各方及从业人员的管理。对工程建设各方违法违规降低住宅工程质量的行为,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重点查处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建设单位

1.违反建设程序擅自开工的;

2.不按科学规律办事,盲目压缩合理工期的;

3.强令承包人从事损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或者违反工程建设程序、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活动的;

4.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5.提供、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无生产许可证、未经强制性认证、不合格或假冒伪劣的建筑材料、构配件或设备的;

6.未将设计文件(含总图设计)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的;

7.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的;

8.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备案擅自交付使用的;

9.对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消极,不积极主动消除质量缺陷的;

10.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勘察、设计单位

1.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国家、省有关工程勘察设计的技术标准和承包合同规定的;

2.设计的深度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未按国家、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标准进行图纸设计的;

3.未按国家规定要求进行节能减排规范设计的;

4.违反强制性标准,以各种方式变更设计或降低设计标准的;

5.未就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详细说明、交底,或委派非勘察报告或图纸的设计签名人员进行技术交底的;

6.施工图设计文件同一修改内容修改三次仍未修改到位的;

7.勘察、设计文件经施工图审查属退审的;

8.勘察、设计单位不参加施工验槽及设计单位不参加基础主体主要分部验收和竣工验收的,或委派非勘察报告或图纸的设计签名人员进行工程质量验收的;

9.市外勘察单位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在本市完成土工试验的;

10.勘察、设计单位未按要求及时回复的,或未把设计变更和回复修改意见统一落实到蓝图上的;

11.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施工单位

1.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擅自超越资质等级承接施工业务的;

2.不按照原设计文件施工,偷工减料、偷工减序的;

3.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构配件或设备的;

4.使用无生产许可证、未经强制性认证、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等假冒伪劣材料的;

5.只收管理费,不对工程进行有效管理,将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付款、文明工地等责任全部放到项目部的;

6.擅自变更设计图纸或使用未经变更审查合格图纸的;

7.使用未经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技术工种或特殊作业工种人员的;

8.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监理单位

1.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擅自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监理业务的;

2.不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现场项目总监及其它监理人员的;

3.不按国家规定对工程实施旁站、巡视或平行检验的;

4.不按国家、省、市等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的;

5.未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监理合同备案的;

6.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1.未取得资质(备案)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承接检测业务的;

2.与建设单位签定“三包”(包合格、包最低价、包接样)合同的;

3.市外检测机构在本市开展检测业务未备案的,或未书面告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

4.未将不合格报告及时上报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

5.出具虚假报告或涂改、抽换检测报告的;

6.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六)施工图审查机构

1.超出认定的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

2.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

3.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4.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

5.未按规定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的;

6.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

7.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六、加强制度建设,完善住宅工程质量管理长效机制

(一)进一步强化不良记录的信用管理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的监督管理,在健全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建立向社会开放的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做好诚信信息的工作。要按照统一的诚信标准和管理办法,对本地区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进行检查、记录,依法进行处罚,并按规定将本辖区内的记录和处罚情况汇总,适时向社会公布。

(二)进一步加强质量保修制度的落实。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如果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必须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维修方案,施工单位实施保修,保修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或者房屋所有人组织验收,并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实行住宅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宅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住宅工程在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将工程造价的5%存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设立的专用帐户,作为质量保证金。保证金用于在工程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维修,实行专款专用。保证金按每年用于保修后余额的20%逐年返还,保证金全部返还后,建设、施工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和

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相应的质量责任和保修义务。

(四)进一步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管理。进一步细化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责任条款,在合同中进一步明确房屋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强制性标准;进一步明确除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责于建设单位的原因外,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房屋质量保修责任,给业主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建设单位应据实赔偿;进一步明确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的违约责任及赔偿违约金的数额,明确质量争议的解决方式及出现质量缺陷时业主的权利。

建筑工程内部审计报告篇3

一、市区规划管理

(一)“一书两证”的规划管理。

“一书两证”是指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规划区内所有工程项目,必须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没有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发改部门不予办理立项手续;没有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部门批准意见的,国土部门不予办理土地使用证;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部门不予办理施工报建;没有取得规划验收合格证的,房产部门不予办理房产登记手续。

(二)实行规划公示制度。

1.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旧城保护规划等重要规划报送审批前应进行公示,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2.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旧城保护规划等重要规划和重要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应进行公示,增加规划的透明度。

3.重大建设工程规划报建前进行公示,充分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4.建设工程规划报建后验线开工前应在施工现场显眼处悬挂公示牌,公示时间从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之日止,公示牌尺寸与式样由市规划局提供,建设单位负责制作与维护。

5.对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情况进行公示,加强公众对规划的监督。

(三)山体与水体的规划管理。

1.在东至新台高速公路、南至沙岗湖芒果山、西至桂水河、北至水步大道范围内确定为公共绿地的山体和保护水体,一律不准开挖和填埋,不准占用河道进行建设。

2.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挖山、填塘、覆盖河道等建设项目,必须取得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方可开工,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进行建设的,相关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3.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界线、面积和设计高程进行挖山、填塘或覆盖河道。挖山后与周边地块存在较大高差的,应同时按建设部《滑坡崩塌地质灾害易区城镇工程建设安全管理指南》和相关法规完成防止山体塌方与水土流失的挡土护坡等防护配套工程。斜坡工程竣工时应提交《斜坡安全使用及维护须知》和与斜坡安全管理机构签订《斜坡安全责任书》。

(四)村民宅基地建设的规划管理。

1.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村民建房,统一由市规划局核发“一书两证”。

2.城市规划区重点控制区内,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由市规划局负责;非重点控制区内,村民住宅工程报建后,规划放验线、规划验收与违法建设巡查工作由台城规划办负责,台城规划办发现违法建设行为时,应立即制止,并应及时上报市规划局处理。

3.台城街道办负责组织编制村庄建设规划并按程序报批,凡未编制村庄建设规划或村庄规划图纸不符合规划要求的(无地形底图、与总体规划冲突或不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一律不予受理村民私人住宅报建申请。

4.考虑城市景观的要求,城市干道旁私人建房原则上不予审批,因特殊原因确需建设的,必须提供效果图送市规划委员会审批;对于成片规划的村民住宅,应统一设计、统一材料、统一颜色。

5.村民住宅报建必须提供有资质的单位设计的施工图。其报建收费按规定执行。

(五)临时建设的规划管理。

1.申办《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使用国有土地的,必须提供土地使用证。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必须先到市规划局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再到国土部门办理临时土地使用证,方可申办临时建设。如属租赁他人土地的,还必须提交原土地证明文件和租赁合同。

2.建设单位必须提供符合规划要求的规划总平面图和单体建设施工图,重要地段或大型临时建筑,必须提交景观效果图。

3.临时建设的批准期限最长为两年,建设单位申请续期的,应在使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市规划局提出申请,逾期没有申请续期而继续使用的,市规划局可以无条件进行拆除或要求其重新申报。

4.临时建设工程经市规划局批准后,必须经消防、建设、环保、安全等部门审批同意方可开工,工程竣工后办理规划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六)户外广告招牌的规划管理。

1.户外广告作为城市公共资源,实行有偿使用,由城市资源管理委员会统筹管理,根据户外广告规划进行分期分批出让,广告使用者必须按市规划局有关管理规定和有关技术要求进行户外广告设计、制作和。

2.商铺招牌未经报建擅自设置的,凡不符合有关设置技术规范要求或影响城市景观的,市规划局将统一进行清拆,不影响城市规划的,可以给予补办手续并处罚款。

3.户外广告招牌报建必须提供平面位置示意图、施工图、四至图、效果图、工商部门审查意见书以及有关产权证明文件,若属城市公共地方,应持有城市管理部门意见书,资料不全的,市规划局将不予受理。

4.规划临街商业建筑(含商住楼),其户外广告招牌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报建(一并缴纳报建费)。主体工程验收时,应完成广告、招牌框架及底板工序,并列入规划验收的内容之一。尚未完成广告招牌框架及底板工序的,不予发放验收合格证。

5.户外广告的施工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七)市政工程、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

1.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的通知》(台府办〔2004〕88号)文件精神,建设单位应于每年4月下旬和12月中旬前将下半年和下一年度管线敷设、改造计划报市规划局和城市管理局,实行集中统一审批,统一安排,同一申请单位在同一路段三年内不得重复建设。

2.市政、管线工程必须办理规划报建手续,在办理完有关施工报建手续后,必须向市规划局申请施工放线、验线(其中管线的验线须在工程敷设完、掩埋前),工程完成后须办理规划验收手续。

3.市政、管线工程报建必须提供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的施工图。施工图必须标明平面位置、走向、有关尺寸、坡度,纵横断面、节点坐标位置和高程等资料。

(八)建筑物使用功能的规划管理。

1.建筑物使用功能应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使用功能一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的使用功能。需要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建筑物产权所有人必须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同时涉及土地使用性质发生改变的,应先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然后到国土部门办理有关土地变更手续。

2.不得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情形:(1)新建建筑物,以改变使用功能的方式规避国家有关土地、房产税费的;(2)改变使用功能后不符合建筑、结构、消防、环保等技术规范的;(3)汽车停车库和首层架空作为公共活动空间或停车位(库)的;(4)属于文物古迹、古建筑、纪念性建筑、标志性建筑、具有地方特色和传统风格的民居,改变使用功能不符合保护要求的;(5)属于规划配套设施,改变使用功能后无法满足配套要求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6)建筑物与他人共有,未经共有人同意的;(7)改变使用功能后,对周边土地、建筑物的相邻关系造成影响,未取得相关单位或个人同意的。

3.未经市规划局批准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属违法建设,不得投入使用,影响城市规划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九)城市设计(建筑色彩、环境设计)的规划管理。

1.建设工程的建筑风格、色彩、材料及立面形式必须符合市区建筑风格与色彩规划的要求。

2.临城市主干道的建设工程报建必须提供效果图,重要地段必须同时提供建筑日间效果图与夜间效果图。

3.室外地面铺装、雕塑与建筑小品、户外广告与橱窗、城市道路、公共空间与城市广场建设等必须提供室外环境设计图和室外地面标高示意图、包括与邻近地面关系示意图。

4.临街建筑物室外装修必须报市规划局审批,除房屋产权证明外,还必须提供安全鉴定意见书、现状照片、建筑平、立面图与效果图。

5.建筑物的外观色彩与立面形式纳入规划验收内容,建设单位擅自改变已经批复的建筑物外观色彩或立面形式的,应自行改正。无法改正的,市规划局将依法处罚。

(十)规划指标和方案的审查。

1.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市规划局核发的地块控制指标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串通擅自修改市规划局核定的指标骗取有关规划许可文件的,市规划局将撤销该行政许可,并按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2.修建详细规划送审时建设单位必须提供单体建筑方案和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主要规划控制指标等详细数据。

(十一)严格控制随意修改规划的现象,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稳定性。

规划方案或建筑方案经审批同意后,市规划局原则上一年内不受理修改申请。因特殊原因确需修改方案的,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专业评估,并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建设单位对相关权益人进行补偿后,方可持听证意见书、咨询意见书、申请书与新旧方案送市规划局办理。

(十二)建立健全规划信用制度。

1.工程项目详细规划和建筑单体方案,一经批准,被许可人必须严格执行,并对擅自改变审批要求或不完全履行审批内容的行为负责。申请人弄虚作假,提供的材料不真实或可能不真实(包括他人投诉、法院受理的案件、金融或拍卖行公告等情形),应当中止审查审批,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经查证核实,申请人存在主观上故意隐瞒、欺骗行为,对申请人给予警告。申请该项目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申请人不得再次申请该规划许可。

2.设计单位应严格按规划条件要求进行建筑设计,若在未有规划部门书面同意情况下,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串通擅自修改规划报建设计文件的,将在规划报建大厅给予通报,同一设计单位一年出现两次上述情况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三)土地规划管理。

1.国土部门应会同规划、发改、建设、房产、土地储备中心等部门共同编制下一年度国有土地出让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后,由规划部门编制地块规划设计条件,由国土部门根据市政府安排负责实施。

2.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土地,一律不得出让。

3.土地出让必须附具规划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已取得土地使用证,但没有附规划设计条件的地块进行转让时,必须按程序补办规划设计条件方可进行土地交易。

4.土地出让转让受让方在取得规划部门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证。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市人民政府将依法撤销有关批准用地文件。

5.城市绿地、道路广场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和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使用性质一律不得改变。

6.房地产、商业、旅游等经营用地出让后确需更改规划设计条件的,必须进行科学论证,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批,并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差价,并凭有关缴费凭据到规划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手续。

7.土地出让附具的规划设计条件除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限高等基本指标外,必须明确停车泊位、公共服务设施与市政工程设施配置要求,避免配套不足;必须明确地块开发期限,避免土地闲置或烂尾楼,工业用地应明确投资强度要求。

二、村镇规划建设管理

(一)村镇规划编制和审批。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制镇(中心镇除外)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2.各镇规划控制区、风景旅游区以及沿路(省、市道、高速公路)两侧各200米和沿河、沿海、沿湖或水库(面积大于10公顷)边缘200米范围内,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3.自然村详细规划由镇规划建设办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4.村镇规划编制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

(二)村镇规划报建。

1.各镇(含川岛镇)规划控制区、风景旅游区以及沿路(省、市道、高速公路)两侧各200米和沿河、沿海、沿湖或水库(面积大于10公顷)边缘200米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市规划局统一核发“一书两证”,办理规划报建手续时,统一由市规划局收取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配套费的90%由市财政返还各镇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结余部分留存财政专户,用于镇规划管理专项经费,市规划局根据需要申请财政局划拨,保证专款专用。

2.村民利用原有宅基地建住宅的,在镇规划建设办办理报建手续。

3.公路两侧设置户外广告牌,在征得公路部门同意后由镇规划办审批。

(三)村镇规划批后管理。

1.镇区及村庄规划区范围内规划放线、验线、验收等批后管理工作由镇规划建设办负责。

建筑工程内部审计报告篇4

关键词:建筑;节能施工;质量控制;有效措施

中图分类号:O21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一、建筑节能工程一般要求

1.建筑施工单位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施工现场应建立、健全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控制和检验制度,并具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

2.图纸须符合建筑节能要求,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效果。当设计变更影响建筑节能效果时,须经原施工图纸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在实施前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并获得监理或建设单位的确认。建筑节能工程应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审查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

3.节能保温工程应选用经过技术鉴定并推广应用的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以及其他性能可靠的建筑材料和产品,严禁采用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和产品。

4.建筑节能材料和设备等进场验收时,要进行外观检查、质量证明文件核查和进场材料抽样复验(见证取样送检),复验项目应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进行。

5.建筑节能工程应单独组卷。建筑节能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验收应单独填写验收记录。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条件是:

(1)分项工程全部合格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2)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结果符合设计要求;

(3)严冬、寒冷和夏热冬冷地区的外窗气密性现场实体检测结果合格;

(4)建筑设备工程系统节能监测结果合格。

(5)单位工程验收应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节能保温施工质量验收不合格的居住建筑工程不得进行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二、建筑节能施工质量控制的有效措施

1.施工前准备控制要点

对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并备案。涉及节能效果的设计变更应重新报审,并经建设、监理单位确认。审批节能工程施工专项方案及节能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节能专业施工人员应进行岗前培训及技术交底。建设、设计、施工(含分包)、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应做节能示范样板并共同确认。

2.规范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

节能工程质量是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共同活动的结果,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质量检测机构的质量行为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必须严格规范各单位的质量行为,尤其是建设单位,有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权力,在整个建设活动中属于主导地位,如果建设单位提出不合理要求,客观上处于从属地位的其他责任主体单位往往选择服从而放弃了原则。因此,建设单位为第一责任者。为确保节能工程整体质量,应规范参建单位的质量行为:

(1)各级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

(2)积极实施工程质量保险制度。

(3)进一步明确建设单位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4)建立勘察设计保险制度,加强设计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质量责任,参加关键部位的检查验收。

(5)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人员到位且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规范施工准备,质量管理、质量检查、质量验收等各环节的控制要点,严格按图纸施工,按规定进行检查评定和验收,确保节能工程质量。

3.控制好材料、器材和设备质量

建筑节能材料、器材和设备的性能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应有合格证、说明书、型式检验报告、定型产品和成套技术应用型式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节能材料、器具和设备均应实行见证取样检测。对建筑节能材料质量产生质疑时,应对建筑节能材料按一定比例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4.节能工程实体质量控制要点

根据建筑节能分项工程划分和规范要求,加强对建筑节能工程实体质量的现场抽查和资料核查,主要内容包括:墙体保温隔热材料的厚度、保温板材与基层及各构造层之间的粘结或连接质量,保温板材与基层的粘结强度现场拉拔试验报告,保温浆料分层施工的粘结质量,锚固件数量、位置、锚固深度、拉拔力试验报告及后置锚固件锚固力现场拉拔试验报告,外墙热桥部位保温措施;幕墙和门窗玻璃品种、规格和金属型材隔断热桥措施、遮阳措施和安装质量以及非透明幕墙保温层种类、厚度、隔汽排水构造等保温措施;屋面保温层厚度和铺设质量;需保温的地面保温层构造形式、厚度和外观质量;给排水及采暖系统的设备配置和安装质量;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中的送、排风系统及空调风系统、空调水系统的制式,各种设备、自控阀门与仪表的安装,空调系统的分室(区)温度调节功能及相应的计量功能,空调系统试运转和调试记录;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见证取样送检记录,低压配电系统选择的电缆(电线)截面、电阻值;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通风与空调监测控制系统的控制功能及故障报警功能等。

5.施工检查中质量问题处理

检查发现违反规范规程的一般问题,应督促责任单位落实整改。检查时发现违反规范规程中“强制性条文”的、没有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不按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施工的、没有进行建筑节能专项备案的、建筑节能设计变更未进行复审和备案的、没有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方案的、没有做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示范样板的,应当下达《责令暂停施工通知书》,经整改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工。

6.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1)建筑节能工程验收应满足以下条件:施工单位出具了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建筑围护结构的外墙节能构造实体检验,严寒、寒冷和夏热冬冷地区的外窗气密性现场实体检测,采暖、通风与空调、照明系统检测资料等合格证明文件,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整改报告等;重点部位隐蔽验收记录和相关图像资料及验收记录齐全且符合要求;设计单位出具了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监理单位出具了节能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节能工程质量验收:对节能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测,对节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对节能分项、分部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并形成记录,出具节能工程验收报告。

总之,能源是发展国民经济的基础,而建筑节能也越来越被国家重视,最近几年,国家相继颁发了一系列建筑节能标准来规范建筑节能市场。影响建筑能耗的因素很多,除了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的节能标准外,施工中严格按照要求控制节能工程质量也是非常重要的。在建筑节能跨越式大发展的条件下,我国的居住建筑墙体节能应以外墙外保温作为主要技术,发展高效、经济的保温材料和先进的构造技术已成为我国居住建筑的墙体节能的当务之急,只有采取强化节能的措施和提高效能的政策,才能形成能源可持续发展的新机制。

参考文献:

[1]高亚飞.建筑节能工程管理现状分析与探讨[J].陕西建筑,2011,(09).

建筑工程内部审计报告篇5

工程施工图审查合同范文一

发包人:

审查人:

发包人:

审查人:

发包单位委托审查机构承担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2重庆市建委关于转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建发[2004]211号);

1.3政府有关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含规划、消防、人防、环保、节能、安全卫生等)。

第二条工程概况

2.1工程名称:

2.2工程建设地点:

2.3工程类别:(房建/市政规模米;

2.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范围:查;

第三条审查的主要内容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等内容进行审查,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3.1是否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是否达到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

3.2抗震、消防、节能、环保、安全卫生、人防、无障碍设计等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3.3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3.4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3.5设计企业和注册人员资质及证章是否符合规定;

3.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

第四条发包单位应及时向审查机构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表一

第五条、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应向发包单位交付下列资料及文件,并对其质量负责:

表二

第六条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6.1本工程审查费按建筑面积单价:2.5元/m2计算,总额为共计元(即圆)整人民币;

6.2双方合同生效后预付审查费40%计

6.3审查机构提交审查合格书时,发包单位向审查机构付清全部审查费。

第七条发包单位、审查机构责任:

7.1发包单位责任:

(1)发包单位应对报送审查机构的审查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发包单位不得要求审查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审查,如因弄虚作假而产生的后果由发包单位承担。

(2)审查机构提交合格书后,发包单位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建设工程结构作重大修改、工程质量监督部分认为应对修改进行重新审查,造成审查机构重新审查时,双方应另行协商,签订补充条款,按审查机构所耗工作量向审查机构增付审查费;

(3)发包单位因工程规模、功能变化需要重新进行审查,应报原批准部门同意,并提交批准部门同意修改、调整的批文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双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条款。

7.2审查机构责任:

(1)审查机构应当根据国家与市(地方)有关的法规和有关规范、规程、标准及强制性标准,认真履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审查职责。建设工程经施工图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工程强制性标准,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审查机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审查机构应当在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资质及类别范围内进行施工图审查,对超越审查资质及类别范围审查造成建设工程审查合格书无效,给建设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审查机构应承担直接经济损失及工程延误所造成的间接损失的责任;

(3)审查机构不得向第三方扩散、转让、发包单位提交的图纸及经济技术资料。

第八条违约责任

8.1发包单位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和金额向审查机构支付审查费.若超期延误支付,按每个工作日承担审查费总额0.5违约金;

8.2审查机构由于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约定的审查资料交付时间,若超期延误按每个工作日承担审查费的0.5的违约金。

第九条其它约定事项

9.1本合同在履行中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9.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

第十条本合同自发包单位、审查机构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履行合同的义务后即终止。

本合同一式份,发包人份,审查人份。

发包单位名称:(盖章)审查机构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人:(签字)委托人:(签字)

工程施工图审查合同范文二

建设方(甲方)审查方(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工程施工图审查,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关于贯彻执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过程中有关细则的通知(穗建技[2005]317号)。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本合同审查项目的基本情况:名称、规模、投资及审查费等见下表:

第三条甲方应向乙方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第四条乙方向甲方交付的审查资料文件:

第五条审查费的支付详见下表。第六条双方责任:6.1甲方责任:

6.1.1甲方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

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甲方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乙方按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审查报告时间顺延。

6.1.2在未签合同前甲方已书面同意,乙方为甲方所做的各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应按收费标准,相应支付审查费。

6.1.3甲方应保护经乙方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资料、图纸。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对乙方交付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资料、图纸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甲方应负法律责任,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索赔。

6.2乙方责任:

6.2.1乙方应按广东省建设厅的《广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暂行办法》和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印发的《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办法》及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以及甲方提供的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资料、图纸进行审查。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审查报告,并对审查的图纸质量负相应的责任。

6.2.2乙方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甲方交付审查报告。

6.2.3乙方应保护甲方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方泄露、转让甲方提交的设计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未开始审查工作时,不退还甲方已付的定金;已开始审查工作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审查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审查费的全部支付。

7.2.甲方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审查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

7.3由于乙方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审查资料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审查费的千分之二。

7.4合同生效后,乙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八条其他

8.1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8.2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

8.3份。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存一份。

8.4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8.5本合同生效后,双方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8.6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资料,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建设方(甲方):审查方(乙方):

年月日:

工程施工图审查合同范文三

委托人:(甲方)

受托人:(乙方)

审查项目合同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年月日

有效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合同双方就(以下称项目)事宜,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2、项目地点:

3、项目面积:

4、项目计划开竣工日期:年月开工,年月竣工。

5、设计单位:

6、勘察单位:

7、建设单位:

二、审查范围和内容

程序性审查的主要范围和内容为:技术性审查的主要内容为:

三、乙方服务措施:

1、乙方委派进行本合同项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人员均为具有相关资质和能力的专业人员。

2、针对项目的建设特点,为确保约定项目能够在计划的竣工日期顺利完成,除在乙方的《报价书》中已作出的服务承诺外,乙方应与设计单位和甲方保持密切沟通联系,提供跟踪咨询服务,具体如下:

(1)与设计单位密切配合

(2)与甲方的配合

四、合同履行期限、提交技术文件及交接方式:

(1)乙方初步设计审查工作周期:不多于个工作日。

(2)乙方施工图审查工作周期:

第一阶段:即0.000以下建筑空间的施工图审查阶段,初审不多于个工作日,第二阶段:即整个建筑空间的施工图审查阶段,初审不多于个工作日

(3)初审完成后,乙方各专业审查人员应按程序和审查要点分别填写各专业审查意见书交甲方或原设计单位,原设计单位根据审图意见修改后返回乙方进行复审,复审意见应在收到设计单位修改文件后5日内提出。复审合格项目应由乙方负责审查的专业人员填写《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一式三份提交甲方。

(4)经乙方审查合格的项目,向甲方提交《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知书》一式两份,并在审查过的施工图文件盖章(三套)。勘察报告及结构计算书返还甲方。

(5)本合同生效后即开始程序及技术性审查(含技术咨询服务),审查工作按规定工作日数完成(见本条第一、第二款)并提交审查报告。

五、委托方(甲方)的协作事项:

甲方办理报审手续时应向乙方提供或陆续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的复印件:

⑴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⑵有关部门对消防、抗震、人防、节能等专项审批意见书;

⑶工程勘察成果报告及勘察审查报告(详勘);

⑷施工图设计全套图纸文件一套(结构专业计算书一份,);

⑸另提供总平面一张;

⑹审查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六、技术情报和资料的真实性、保密、

甲方向乙方提交的所有技术资料及审核后修改的设计文件、计算书等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所有资料负有保密责任,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七、验收、评价方法

审查报告应符合本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北京市规委对委托的审查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北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总站负责日常工作。

评价方法:

八、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本项目审查费固定为人民币元,大写:元整。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

分期支付具体为:初步设计审查(含技术咨询工作)完成并出具正式审查意见书后个工作日内:元。

施工图第一阶段审查并出具正式审查意见书工作完成(含初审和复审)并出具正式审查意见书后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元。

施工图第二阶段审查(含技术咨询工作)工作完成(含初审和复审)并出具正式审查通过文件后个工作日内,支付元。

若阶段发生变化,则双方另行商议支付方式。

九、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违反本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一)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约定,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每延误一天应减收项目审查费2。

(二)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每延误一天,应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违约金。

十、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执,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仲裁委申请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十一、其它

对于审查不合格的项目,乙方将由审查单位负责人和审查人员签字并盖章的《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交甲方,原设计单位修改后,甲方重新送审。复审不合格项目交北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总站处理。复审时间与初审时间详见本合同第四条。

施工图一经审查批准,不得擅自进行修改。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已审查过的主要内容进行修改时,必须重新报请原审查单位批准后实施。

甲方与乙方对审查意见存在重大分歧时,甲方可向市规划委提出复审申请,市规划委可另行委托审查单位或组织专家论证,做出仲裁决定。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终止本合同,若甲方要求单方终止合同,原缴的审查费不退,乙方的审查工作超过一半时,甲方应支付全部审查费。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合同双方应协商并签定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自全部内容履行完毕后截止。本合同正本一式本份及副本份,甲乙各方持正本份,及副份。

委托人:(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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