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分置改革对财务治理的影响会计毕业论文(精选5篇)

daniel 0 2023-10-29

股权分置改革对财务治理的影响会计毕业论文篇1

一、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设计现状

(一)样本公司选取及数据来源

本研究选取2006-2013年在深沪挂牌上市的A股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首次股权激励公告日公布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为研究对象,由WIND数据库股权激励模块提供的信息及各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整理得到。其中,对少量信息披露不完全的公司作剔除,最终得到85家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其中:深交所45家,上交所40家)累计公布的94次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方案设计存在的主要问题股权激励的实施以激励方案为依据,因此不合理的方案设计会影响股权激励的实施效果。基于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现状的统计分析,本研究提出以下几个可能影响目前激励效果发挥的主要问题:

1.激励方式以期权为主且形式过于单一

企业若想设计一套成功的股权激励方案,激励方式的选择尤为重要。对样本数据的分析可知,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激励方式主要以股票期权为主(占比69%)且单一激励方式占比高达98%。尽管在欧美国家90%以上的上市公司会选择股票期权方式,但该方式对资本市场的稳定程度依赖性高,只有在股票市场能充分反应企业经营业绩的情况下才能发挥有效激励,否则就会导致激励失效或使股东遭受剩余损失。同时期权方式下由于外部不可控的股市波动,激励计划终止的可能性更大,说明我国资本市场不稳定的现状是影响其顺利实施的重要因素。另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也在逐渐使用限制性股票激励方式(占比28%),相比股票期权激励方式,它约束性强且规避资本市场波动的效果更好,但由于其授予或解锁条件以严格的业绩指标为基础,因此一旦业绩指标设置不合理就会导致激励的中断,从而造成激励失效,这都是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在单一激励方式下所不能避免的问题。

2.业绩考核对财务指标依赖性较强

从现状分析来看,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业绩考核对财务指标依赖性较强,具体表现为两点:一是67%的公司只使用财务指标衡量是否可以行权或解锁;二是虽然30%的草案引入了与同行业或标杆企业的对比,但其对比依据仍然是财务指标。尽管财务指标是最直观、最易取得的数据,但过分依赖有许多弊端:首先更易诱发管理层盈余管理行为,由于所有者缺位,国企高管对公司的控制度远大于其他企业,内部控制人有更多机会操纵激励方案财务指标的制定及会计信息的报告过程,从而轻易获利;其次,会导致管理层投资动机不足,因为财务指标更多反映的是过去的短期经营成果,难以充分体现高管在公司业绩增长之外的长期努力;同时由于国企高管任职通常较短,不能享受其长期投资成果,因此共同导致管理层长期投资动机不足。与此同时,从较高的激励计划终止情况来看,业绩考核指标与激励方式的配合不当,也是导致股权激励计划终止的重要原因。

3.激励有效期

设置过短且授予间隔过长目前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主要以五年为一个有效期,是国家政策要求的最低限制,相比规定的十年上限而言,有效期设置过短。综合分析其原因,主要和国企高管的行政任命期限有密切联系,国企领导人任期一般为三至四年,有的甚至更短,因此如果有效期设置过长会使这些领导还未享受激励成果便已离任。但这也正是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方案设计的关键问题所在:过分关注个别高管的任命周期,而忽略了对其他人员的长期激励。因此本研究若无特殊提示,重点探讨非行政任命高管及核心人员的激励问题。五年有效期设计对无任期限制的激励对象而言实则过短,并不利于形成长期激励,从而背离股权激励的初衷。同时,目前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间隔至少为五年,授予间隔过长导致激励强度过低。因此,只有同时调整激励有效期和授予间隔才能更好促进激励效果的发挥。

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设计建议

(一)选择合适激励方式

尝试混合激励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应综合考虑自身行业特点、财务状况、外部环境、激励对象需求等多方面因素,同时结合不同激励方式的优缺点,选择合适的激励方式。同时,激励方式不应仅局限于目前较为常用的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单一方式,可尝试混合激励,比如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组合、股票期权和股票增值权组合等混合模式。同时每种激励方式各有优劣,混合激励可以扬长避短,既能达到更好的激励效果,又能规避单一激励方式下存在的风险。对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来说,CEO等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国家委派的代表与国有企业的最大股东——国家的利益联系紧密,因此可以选择股票期权方式;而对于其他激励对象,为强化留人力度,可以选择事先需要现金支付且激励与约束并存的限制性股票;对于那些拥有外籍高管的上市公司,为避免外籍高管不能开立证券账户的困扰,可对其采用股票增值权激励方式。同时从长远发展角度看,伴随国企改革深化,激励方式从单一走向多元是必然趋势。

(二)合理选择业绩指标

完善业绩考核体系如前面所分析,过分依赖财务指标存在多种弊端。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在业绩指标的选择上,不能单纯以衡量业绩成果的财务指标为行权或解锁标准,非财务指标的引用更能增加对激励对象的综合考察,促使激励对象更加注重公司长远绩效的提升和可持续发展。本研究建议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可参考《规范通知》的指导,建立多角度的业绩考核体系。同时,可根据不同职责对激励对象实施不同的考核标准,例如对公司可持续发展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核心高管,财务考核只是其中一个部分,可更多引入外部权威机构的评价指标和政府对企业的综合评价,如EVA,因为国有企业的发展不仅以经济发展为唯一目的,更承担着许多社会责任和发展任务;而对于那些核心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则可以财务指标来进行考核,这样更有助于他们锁定工作目标从而激发其工作热情。

(三)缩短授予间隔

促进股权激励常态化从股权激励执行的关键时间点看,本研究建议竞争性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可缩短授予间隔,从而促进股权激励在国企中的常态化。这样做有三点优势,首先目前国企授予间隔一般为五年,这必然会使激励对象从心理上产生等待时间越长,风险越大的认识,从而降低激励效果。但授予间隔的缩短可以很好改善其心理预期,即实现目前民营企业已多执行的“小步快跑”方式,通过滚动多次推出的方式,每隔一年授予一次,让股权激励成为公司治理的关键部分。同时配合国家有关激励总数量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的规定,并不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其次,缩短授予间隔的同时其实拉长了股权激励的有效期。假设国企设置授予期为三年,按3:3:4的方式每年授予一次,同时每次授予按目前要求的最低限执行(两年限制,三年行权或解锁),这样一项股权激励计划全部有效期就会延长至八年,这样的常态化授予在激励的同时有较强的约束作用,即任何员工中途任何时刻想离开企业,都会觉得有些遗憾,以此增加其离职成本,强化长期留人的作用。第三,授予常规化能同时促进那些暂未纳入激励计划的员工努力工作,强化其想要从非核心人员转变为核心人员的愿望,促进企业核心事业认同感的形成,有利于企业长期发展。

三、结论

股权激励在我国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中起步较晚,很多方面仍处于不断摸索阶段,本研究通过对激励方案设计进行现状分析,得出以下结论:

1.目前来看

股权激励并不适合垄断型国有企业,如能设计合理可以成为竞争性国有企业留住人才、提升企业绩效并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有效手段。

2.研究提出激励方式以期权为主

且形式过于单一、业绩考核对财务指标依赖性较强、激励有效期设置过短且授予间隔过长是目前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在设计中存在的可能影响激励效果实施的关键因素,并认为可以从通过选择合适激励方式并尝试混合激励、合理选择业绩指标并完善业绩考核体系同时缩短授予间隔,促进股权激励常态化三个方面的改善提高目前激励方案的设计质量。

3.合理设计的股权激励方案的实施

仍以完善的法律体系和较为健全的资本市场运行机制为有效前提,企业和国家必须并肩齐发才能使股权激励效用更好的发挥。总之,国有企业股权激励不能操之过急,要稳步推进。相信伴随国企改革步伐的加快、国家政策方面的不断成熟,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数量会逐步提升,最终有效促进企业内部核心事业认同感的建立和企业价值最大化的实现。

股权分置改革对财务治理的影响会计毕业论文篇2

引言

作为一种长期激励机制,股权激励制度能将股东利益、企业利益和经营者的利益联合在一起,进而使企业的利益得到最大的保障。所以,股权激励制度的实行,可以使国内金融企业的综合竞争力得到提升,进而更好的促进国内金融行业的发展。因此,对于金融企业的管理者来说,有必要了解股权激励制度在金融企业实行的必要性及可行性问题,从而更好的进行股权激励制度的实行,进而更好的促进企业的发展。

一、股权激励制度在金融企业实行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一)股权激励制度在金融企业实行的必要性

自中国入世以来,大量的外资金融企业进入到中国,从而给国内的金融行业带来了巨大的冲击。而在这种情况下,国内金融企业想要获得一定的市场竞争力,并取得长久的发展,就必须实行股权激励制度。首先,不同于其他行业,金融行业的人力资本相对集中。所以,金融企业对于人才的依赖性较大,同时人力资本也是金融企业的重要资本。而股权激励制度的实行,可以使企业高管的利益与企业的利益联合起来,从而在一定程度防止人才的流失,进而使企业保有一定的竞争实力。其次,国有金融企业存在着所有权与经营权严重分离的现象,所以使企业承担了一定的道德风险。而股权激励制度可以使企业所有者的利益与经营者的利益紧密的联系起来,进而减少企业管理承担的风险。另外,国内金融企业存在着企业治理结构不健全的问题,从而导致企业的治理缺乏有力的监督。而股权激励制度的实行可以进行企业治理结构的改善,进而使企业进行可持续的发展[1]。

(二)股权激励制度在金融企业实行的可行性

就实际情况来看,股权激励制度在金融企业实行不仅具有一定的必要性,还具有一定的可行性。首先,股权激励制度的实行需要一定的外部市场环境基础。而在国内的金融行业,既有人才自由流动的劳动力市场,同时也有竞争充分的产品市场。此外,我国还有相对成熟的证券市场,所以可以为股权激励制度的实行提供基础环境。其次,股权激励制度实行的前提是企业的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分离。而在国内的金融行业,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分离是较为常见的企业治理结构,所以可以为股权激励制度的实行提供条件。另外,在法律上,股权激励制度的实行需要来自于法律的保护。而在我国,由《企业法》和《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所构成的法律体系得以建立并健全,从而为股权激励制度的实行提供了保障[2]。

二、国内金融企业在实行股权激励制度上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内部治理问题

就目前来看,随着金融体制的改革,国内很多金融企业的治理水平已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但是,由于不同的金融企业所具有的产权结构不同,所以治理水平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就拿国内的银行业来讲,就存在着股权过度集中和代理链条过长的企业内部治理问题,进而导致了企业的约束激励机制被弱化。而股权激励制度的实行需要企业本身的内控机制较好,因此,国内金融企业无法较好的实行股权激励制度[3]。

(二)企业制度的问题

作为传统垄断行业,国内的金融行业一直处在封闭的环境中发展。所以,在国外金融企业进入中国市场的冲击下,虽然国有企业进行了股份制的改革,但是国有股份在企业中仍占有绝对的控制地位。而股权激励制度的实行需要进行激励对象的考察,所以需要在相对公平的竞争环境中进行实行。因此,在国内金融行业的垄断依然存在的情况下,现有的企业制度并不适合股权激励制度的实行,也不能更好的发挥出股权激励制度的作用。

(三)外部环境因素带来的阻碍

国内金融企业无法较好的实行股权激励制度,与外部环境因素带来的阻碍也有着一定的关系。一方面,国内金融企业的高管人才往往是由行政部门所安排的,进而导致了企业高层管理者在进行企业治理时,是根据党政标准来进行企业的治理,而并非是以企业的实际经营业绩为考量。而股权激励制度的实行需要以市场为导向进行人才的选拔,进而保证企业人力资源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另一方面,国内金融企业的业绩考核制度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从而导致了人员业绩考评无法对(下转66页)(上接63页)人员形成激励,进而阻碍了股权激励制度的实行[4]。

(四)法律及政策上的问题

在法律上,适用于国内金融行业的法律法规存在着不统一的问题。具体来说,就是一些法律法规散布于政策性的规定中,从而导致了股权激励制度的实行标准不统一,进而阻碍了股权激励制度的实行。而在政策上,财务会计制度并不完善,从而造成了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频繁出现,进而导致了股权激励制度的实行缺乏有力的依据。另外,国内税收制度对股权激励的规定较为单一,而高税率则直接导致了股权激励制度的激励作用的降低。

三、国内金融企业实行股权激励制度的对策

(一)强化企业内部治理

想要更好的实行股权激励制度,企业就要通过强化企业内部治理来完成对企业内部的约束。一方面,由于国内金融企业的董事长和总经理普遍是由股东所委派的,所以难以真正的进行企业经营情况的监督。所以,企业应该进行独立董事的设立,并使独立董事与经营者没有利益联系,从而加强独立董事对企业内部的监控。比如,华为新技术公司和华为公司分别持有华为5.05%和61.86%的股份。而为了进行公司内部的监管,两家公司的股份分别由工会集中托管,并可以代表股东行使表决权。另一方面,要在董事会下设薪酬委员会,并使薪酬委员会负责监管董事及管理层的薪酬,进而使股权激励制度的激励作用得以强化。

(二)科学制定激励制度

为了更好的实行股权激励制度,国内金融企业应该科学的进行激励制度的制定。一方面,企业可以进行合理的激励模式的选择。具体来说,就是不同的金融企业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的治理情况和经营情况进行激励模式的选择,进而充分发挥不同激励模式的激励效果。就拿华为公司来讲,在遭遇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情况下,为了留住更多的人才。华为为所有工作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员工配股,而不同的工作级别则有不同的持股量。另一方面,在面向不同的激励对象时,企业也可以采取不同的激励模式进行人员的激励。再者,企业要进行科学的运行机制的设计,从而使激励对象的股权有所限制,进而保证制度的激励作用[5]。

(三)建设适合的外部环境

金融企业进行适合的外部环境的建设,就可以使企业外部约束机制得以加强,进而更好实行股权激励制度。一方面,企业要进行适当的人事制度的建立,切断政府干预企业人才选拔的路径,进而使企业管理者以企业业绩为基本管理标准。另一方面,企业要进行科学的绩效考评体系的建设。首先,企业要进行评估对象的划分,并设置相应的加减权重,进而使评价结果更科学。其次,企业要进行非财务性指标的考评,进而促进企业全面发展。比如,华为公司的薪酬体系是由工资、年终奖金、退休金等内容所组成的,所以从多方面的进行员工的激励。另外,企业要保证绩效考评的公开化和透明化,进而更好的进行管理人员的激励。

(四)健全法律及政策制度

为了使股权激励制度得以在金融企业顺利实行,政府应该进行法律及政策制度的完善。一方面,政府要进行与股权激励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统一,从而使股权激励制度的实行有着较为统一的标准,进而增强制度的有效性和权威性。另一方面,政府要进行与股权激励制度有关的配套政策制度的完善。首先,政府需要完善财务会计制度,从而使股权激励制度的实行根据相应的会计准则来进行,进而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其次,政府要进行税收制度的完善,适当的进行税率的改革,进而提高股权激励制度的有效性。

结论

总而言之,金融企业只有更好的进行股权激励制度的实行,才能使企业获得长远的发展。而从本文的研究来看,金融企业想要较好的实行股权激励制度,就需要通过采取强化企业内部治理、科学制定激励制度、建设适合的外部环境和健全法律及政策制度等多个措施,从而为股权激励制度的实行提供良好的基础条件。因此,本文对我国金融企业股权激励制度问题进行的探究,对于促进国内金融行业的发展有着一定的意义。

参考文献:

[1]陈文东.浅谈我国企业股权激励制度[J].赤峰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11,06(27):105-106.

[2]韩河.招商银行股权激励制度分析与设计[D].西南财经大学,2013.

[3]贾俊梅.我国上市企业股权激励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J].赤峰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14,19(30):145-146.

[4]刘伟,喻春芳等.民营为主的混合所有制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权激励的路径选择[J].金融与经济,2014,05(01):48-52.

[5]王洋.股权激励在我国企业中的应用研究——以国企、民企为案例[D].河北大学,2014.

股权分置改革对财务治理的影响会计毕业论文篇3

众所周知,一个企业的成败往往取决于全体员工的努力程度,对所有员工尤其是管理层的激励成为企业管理过程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而对于管理者的股权激励政策又无疑成为人事管理方面的焦点。针对这项政策中国证监会曾经专门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可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一直牵动着各方的神经,管理办法的出台所能带来的好处不言而喻。在此就股权激励政策对企业的价值以及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做一简单分析。

1、用经济学的分析方法论证企业股权激励政策存在的必要性

首先,在“经济人”的假设下,股东和管理者都是追求各自利益的最大化,但二者所追求的目标是不完全相同的。股东追求投资收益的最大化,希望其投资能够获得尽可能多的回报,比较关注企业的长远发展,而作为资产实际管理者的经理来说,虽然企业利润也是其所追求的目标之一,但并非其全部目标。企业利润最大化并不等同于经理效用最大化,经理倾向于追求高额薪水、职务消费,相对而言,更注重企业的短期效益。于是就产生了经理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而忽视股东利益最大化的二者激励不相容问题。股东与总经理利益取向的不一致使理论上存在着经营者利用手中权利侵犯股东利益的可能性。

其次,股东与经理之间还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肯尼迪·阿罗把信息不对称划分为“隐藏信息”和“隐藏行动”,前者指一方不知道另一方诸如能力、身体健康状况等信息,比如公司在雇佣经理时,股东并不能准确知道经理能力的高低;后者指在签订合同时双方拥有的信息是对称的,但签订合同后,一方对另一方的行为无法管理、约束,比如在签订合同后,经理是努力工作还是偷懒,股东不能全面控制。经理由于实际管理企业,拥有更多的关于企业经营过程中收入、费用以及市场等情况的真实信息,而股东由于不直接参与经营,则难于获得这些信息,因此事前的信息不对称或事后的信息不对称都可能引发经理偷懒或侵犯股东利益的“道德风险”问题。

最后,股东与经理对企业经营结果所承担的责任也是不对等的,经理承担的责任相对于股东投入企业的所有资本而言是微不足道的。激励相容、信息不对称、责任不对等的存在,使得对总经理进行股权激励成为必要,从而使管理者更多的关注企业的长期效益,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

2、企业的股权激励政策在现实操作过程中存在一系列问题

实践证明,股权激励机制的缺陷和它存在的必要性一样明显。股权激励机制的有效运作需要一个较为完善的市场环境,即股票价格能真实反映上市公司的基本面信息。股权激励可能会导致另外一种结果,那就是:企业的管理者对股价的关心程度会超过对业绩的关心程度。由于企业经营业绩的提升与股价的提升之间并不是同步的,因为从上市公司利润的提高到其股价的提高之间存在着很多复杂因素,实现的过程比较困难和曲折。

首先,过于关心股价弊端甚多。一只股票能否上涨不仅仅取决于经营业绩的好坏,还取决于多种因素,如:市场整体趋势的发展方向,上市公司的分红送股情况,是否有实力机构资金的介入,概念题材的作用以及是否属于市场行情中的主流热点等。这些因素都会影响股价的涨跌,其中某些因素甚至比经营业绩的影响力更大。

既然管理者是通过期权来获取收益,那么他们对股价的关心就会大幅增加,如果业绩提升对股价的刺激作用不大时,管理者有可能会采取其它方法来刺激股价的上涨。比如企业管理者有可能使用高额分红和大比例送股的方法来吸引投资者买进,从而使得股价上涨;企业管理者有可能会人为制造各种概念或题材,营造上市公司的个股利好,从而在短期内刺激股价的上升;有可能会采取和实力机构资金进行合作的方式:有可能会重视短期行为,而忽视企业的长久发展。

企业管理者可以在远离自己的期权行权时采取压缩利润的方法。等到自己的期权行权时间临近时,再尽一切可能压低成本,提高企业的短期业绩,从而间接刺激股价上升。管理者可能采取的刺激股价的方法还有很多,这些方法虽然有利于股价的短期上升,但对企业经营业绩的提升却没有什么实质作用,这和股权激励的本意是相违背的。

其次,治理不到位易被高管钻空子。中国上市公司现在仍处于市场化转轨的阶段,治理结构尚不到位,投资者和管理者界限有待进一步理清。而一旦得不到公司治理的有力支撑,股权激励很容易就会流于形式而难以为继,甚至可能成为个别利益体谋取私利的寻租工具。

尽管股权分置改革取得阶段性胜利,但中国的证券市场仍然稚嫩,上市公司的股价和真实业绩多少存在偏差。在这种情况下,实施股权激励不仅不能反映持股者付出与回报的相关性,还有可能进一步加剧两者间的信息不对称。这将为操纵股价、利提供了可能空间,而制度上的缺失,一定程度上也会加剧这种寻租行为。

由于股票期权将高管人员的利益与未来股票价格高低相挂钩,未来股票价格水平越高,管理者按照固定价格行使股票期权取得的收益也就越大。这样,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作为内部人的管理者就完全可能根据期权行使的期限情况,通过发布虚假信息等手段,人为地对股票价格进行操纵,以达到股票期权激励下个人利益最大化的目的。这就充分说明,股权激励决不是一剂解决所有问题的“万能药”,如果制度不完善,那么就很容易被一些公司的高管们钻空子。

3、企业实行股权激励应保持冷静头脑

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的核心组成部分,资本市场的和谐发展已成为建设和谐社会不容忽视的重要方面。推进股权激励,实行工者有其股,也是推进资本市场发展的一大动力。要构建和谐股市,就必须营造好的股市生态环境。历史不能推倒重来,却可以正本清源,减少资本的“原罪”,让资本也有历史的丰碑。社会公有制定位,推进股权激励,将来无论谁控股,上市公司必须是社会公众化的现代产权公司,谁经营公司,谁承担主责,权力归股东大会,逐步实现经营控制权向话语控制权的跨越,上市公司不是管理层的金钱漏斗,是投资者的资本吸盘,为全体股东谋利益,为社会作贡献。

综上所述,股权激励政策对于调动管理者积极性,实现股东与管理层利益趋同方面具有很大的存在价值,但是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存在较大的争议,这就要求企业在推行管理层股权激励政策的时候应该保持更为冷静的头脑,尤其是在当前我国市场经济环境还不成熟的情况下,更要审时度势,依据企业自身情况而适用股权激励政策。

股权分置改革对财务治理的影响会计毕业论文篇4

最近去一家中型施工企业,这家企业在十年前通过全员持股完成了从一家政府部门下属的国有企业向股份制企业的改造。十年间企业在起起落落中发展,目前基本走上了快速发展的轨道。但是,围绕管权激励的诸多问题也随之而来。

【问题】

最初企业改制时,由于经营状况很差,在政府甩包袱式的改制思路下,加上当时员工接受能力的限制,采取了全员持股的方式,总体上较为平均,高层和管理团队持股份额很小。企业发展到今天,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是,十年间大量人员退休,到今天退休人员所持股份接近总股份的50%;于此同时,一批骨干也成长起来,但由于当初股份制改造时仅为一般人员或职位较低而所持股份极少;而近年来新进员工则根本没有股份。这样,似乎造成了一个局面,即“在职的在给退休的打工”,员工特别是骨干员工的积极性受到了抑制。

企业通过各种手段说服一些老员工,回购了一小部分股权,准备对一批骨干员工实施股权激励,但又遭遇到一个新的尴尬,有很多骨干员工不愿意自掏腰包认购股权,向企业表示更愿意获得业绩奖金。很显然,员工仅仅看到的股权的分红功能,仅仅是将股权激励看作自己工资的一个补充而已。

【简要分析】

很显然,造成这个问题的根源在于当初股份制改造时根本没有进行系统的股权激励设计。应当承认,在改制时需要通过这种全员持股的方式完成全民所有制员工的身份“赎买”和改制方案的合法化。在这种思维导向下,激励的对象很自然地被锁定在当时的在职员工范围内,也没有考虑到企业未来发展中必然产生的新的激励需求。而这种锁定很显然是与股权激励的导向相偏离的,也为今天的各种问题埋下了伏笔。

事实上,任何激励都是未来导向的,即激励的着眼点和目的在于激发员工的未来业绩,是向前看的;即使是作为向后看的对员工过去贡献的承认的奖励、绩效工资,其着眼点仍然是提升员工的未来绩效。股权激励作为激励的高级形式更是如此,更进一步,股权激励的特殊之处是用未来的钱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可以说员工从股权激励中所获得的任何收益都是努力的结果。在这一点上达成共识,那么就明确了股权激励的对象,即那些在企业发展战略中处于关键地位、发挥核心作用的员工。

正是由于股权激励是以战略实现为根本目标的,因此股权授予应当是有条件、有业绩目标要求的。比如,股票期权只有在企业股价超过行权价时才有意义,这实际上是为期权授予对象设定了一个终极的企业发展目标。对于大量的非上市公司,其股权激励也是需要设定目标的,而且目标可以更加多样化,并将员工实际所得的股权额度与相应的目标考核挂钩。

股份是否有价值、或者更通俗地说是否“值钱”,其核心仍然是企业战略能否实现。因此,合理的目标设定非但不是为股权获得设定难度,而是让员工感觉到企业股权是有高价值的,代表了企业对自己的高度认可。但这就要求企业在股权激励之前,要有明确的战略、发展步骤的规划,并与激励对象达成高度共识,只有这样股权才真的“值钱”,股权才会得到激励对象的珍惜。股权的价值绝对不是其分红,而是伴随企业发展而来的股权溢价。战略就是让员工在今天就看到所持有股份的未来价值。正是看不到这一点,在早期很多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时候,很多员工对股票内部认购权毫无感觉,以至于将股份低价贱卖,又在企业快速发展、上市后唏嘘不已。

【改进建议】

1、通过战略梳理达到上下同欲

上面已经谈到这个问题,但是这一步骤往往被企业所忽略。固然股权是将激励对象与企业联接为一个共同体的方法,但是,即使给了股权却未必能够达到这一目标。因为这还取决于股权的价值,而股权的价值又取决于企业发展。如果没有一个明晰的战略目标和发展路径,股权是没有价值的。所以,企业在股权激励前必须要有明晰的战略。

股权分置改革对财务治理的影响会计毕业论文篇5

摘要:股权转让是股权在公司之间流转的一种具体方式,它无碍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同时又有让置换双方以最小的代价换取最大的经济利益等优点,正日益成为投资者的最佳选择。而在股权交换转让的过程中,股权置换作为一种独特且具有诸多优点的流转方式也受到了各个公司的肯定。本文旨在从学理和实践上阐释股权置换这一转让方式,以期在实践中将其进行效益最大化的利用。

关键词:股权置换股权转让股权登记

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股权已经逐步成为一种重要的无形财产。股权的转让变动不仅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同时又有让置换双方以最小的代价换取最大的经济利益等优点,正日益成为投资者的最佳选择。在股权变动中有一种转让方式叫做股权置换,它更为高效便捷,是公司再上市的秘密武器。笔者仅就股权置换这一转让方式进行学理和实践上的论述。

一、股权置换的基本认识

(一)股权置换的定义

在现实公司的运作中,法律实务工作者把股权置换作如下定义:股权置换就是把两家及以上的公司通过股权的交换来达到降低有关公司的国有股控股比例、改善公司的股份来源、促使投资主体的多元化的行为。而实务中把股权置换主体缩小定义为国有股份类的公司,笔者认为这样的定义有失偏颇。应用主体的狭窄性导致了它不能够很好的发挥转让股权,改变公司股东结构,给股东带来利益的目的。其实在很多民办企业中股权置换也得到了很好的运用。而在学界中对于股权置换的概念界定得也十分模糊,笔者只能根据其上位概念股权转让来对其进行分析。股权置换是股权转让的一种方式。由此推断股权置换的基本概念是指股权所有者双方以自己拥有的股权做交换,以此取得对对方部分股权的所有权。这种交易方式有利于公司在经营上有新的结构和模式,使公司快速、低成本、高效的注入“新鲜血液”,为公司带来新的活力和新的机遇。相信在今后的公司运作中,股权置换这一方式将会得到更加频繁且有效的利用。

(二)股权置换定义的个人见解

股权变动、股权转让、股权置换,定义范围逐渐缩小。但在详细研究了股权变动和股权转让的定义之后。笔者个人为股权置换下了如下定义:股权置换是指在存在各类股权形态的公司中,股东以其对公司股东的所有权为标的,与另一个公司股东所持的股权进行交换,进而使得公司更换股东,并使两个公司共同获利,以促进公司结构的优化和发展的一种行为。股权置换是激发公司新活力的一种有效的手段,同时又省去了将股权市场化流通这一过程。可谓是一箭双雕。

二、股权置换的理论基础

广义的股东权泛指股东以自己的入股份额向公司主张的各种权利,例如依据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对公司享有的债权;狭义的股东权是指股东因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财产性的收益并管理公司大小事务的权利。对于股权的含义,虽然学者们的表述有所不同,如江平教授的“基于股东地位而可对公司主张的权利”、郑玉波教授的“股东作为公司的成员在公司所享有的权利”、“股东基于其与公司间所生的法律关系,既非纯粹的财产权,亦非纯粹的人格权,而是一种特殊的权利”等,但其共同点在于均以股东之地位作为前提。从上述股权的概念看来股权既然是属于股东的一种权利,那么股东当然可以基于自己的意志对股权进行自由转让,股权的特点决定了它可以在公司内部进行流转,也可以在公司之间进行流转。也正是基于这个自由流转的先决条件,股权才在可以在公司之间进行置换。

置换就是相互交换。对换的意思,而转让也是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转移、交接。所以其实置换是属于转让的一种方式,股权转让则是股权置换的上位概念。股权转让既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也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股权是股东享有的权力,是财富的象征。它的转让无碍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同时又有让置换双方以最小的代价换取最大的经济利益等优点,正日益成为投资者的最佳选择。所谓股东权的转让,是指股东将其拥有的公司的股权转移给受让人,由受让人继受取得股权而成为公司新股东的法律行为。此种转让的内容包括股东权、股东地位或资格的股份。同样的,股权置换也符合上面定义中转移股权的方式,不同的是,股权置换是要双方互以股权作为主要对价进行转让,而普通的转让是以股权与货币作为对价进行交易转让的。

股权的置换使公司、股东及债权人得利益得到了很好的保护。这种转让方式不仅可以在公司资金周转不足时以股代币进行交易,而且也是一个公司解决内部危机,重组资产借壳上市的一种有效手段。因此,各国在法律的原则上是允许股东自由转让其股份的。股权转让的方式也具有多样性。股权转让是股权继受取得的方式之一,但此种继受取得并非仅限于转让,因赠与、继承、合并、税收等方式取得股权也属于继受取得。所以股权置换的上位概念是股权转让,股权转让的上位概念是股权的继受取得。基于股权转让和股权的继受取得的特点,股权置换的运作也是有据可循的。

三、股权置换的分类

在现实的股权置换中,一般采用了如下三种方式:第一,纯股权置换;第二,股权置换加资产;第三,股权置换加资金。

(一)股权直接置换式

这是指不需要支付任何现金就能完成置换,直接以股权置换股权,即是说两家股权置换的公司在形式上仅仅是股东名册发生了一定的变化。通常发生在有优势互补需要的企业之间进行。它在已经相对确定的两个主体之间进行置换,不需要让股权进入市场流通。在此种情况下公司所选择的置换股权的对象必然是经济雄厚、稳定可靠的,且不需要资金的介入。这样也就降低了财务上的风险。

(二)股权加资产置换式

是指一个公司的股东用股权加上资产作为置换的标的来置换对方公司的单纯的股权。优点在于不用支付现金即可获得优质资产,都是用实物在交易,有利于扩大企业规模。这种方式通常用于一方的股权更为优质的情况下,而这部分优质资产可以迅速提高一方的生产能力和规模,而且不支付现金也降低了财务风险。这就是股权加资产置换的方式,不仅可以使企业充满活力,同时也是一种“借壳上市”的有效手段。

(三)股权加资金置换式

这是指以现金加股权的方式来完成置换。通常发生在转让价格非常高的情况下,在置换后的强势一方通常占优势。一般都是强势的一方对弱势的一方取得支配性的地位。这样也有利于小企业的存活与发展。

因此,股权置换的方式具有灵活多样性,置换的结果是公司的结构更为优化,更有利于公司的后期发展。至于采取哪种方式对公司更为有利还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

四、股权置换的具体程序及其法律问题

(一)股权置换的程序

股权置换的成功需要经历几个阶段:

1.对双方的股份进行价值评估。股权置换多是以股权作为标的物直接进行置换,所以股份的正确且公平地估价是保证合同公平正义的首要前提。双方在评估的基础上制定一个公平合理等价的股权置换合同。

2.股权置换双方签订股权置换合同。合同具有自主性,双方只要标的物合法,意思表示真实有效即可达成。在现行的公司运作中,股权置换协议都有模板可以借鉴,只需要双方填入标的物即可,十分的方便快捷。

3.合同生效后,在相关部门进行股权变更登记,并进行公示。合同生效之后,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股权变更登记,从法律形式上确定合同的有效性。并将变更后的股东的地位通过法律确定下来。

4.对公司内部的股东名册进行变更。在股权置换之后,及时更改公司内部的股东名册,这样有利于保护新股东的利益。也有利于双方及时掌握公司信息,了解公司动态,对公司进行管理。

5.双方实际掌握置换后的标的物。置换双方掌握新的股权,成为新公司的股东,各种登记薄已进行登记,权利凭证已交换,股权置换成功。

(二)股权置换中的法律问题及解决方案

在签订股权置换合同时,容易出现瑕疵股权的问题,根据当前民商事审判实践来看,有关瑕疵股权引发的纠纷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所涉公司、所涉公司其他股东或者所涉公司债权人基于原始股东出资瑕疵的事实而要求该原始股东承担民事责任所引发的纠纷;第二类是因所涉公司原始股东置换其瑕疵股权而与受让人发生的股权置换合同纠纷;第三类则是所涉公司、所涉公司其他股东或所涉公司债权人要求该瑕疵股权的出让股东和受让股东承担民事责任所引起的纠纷,这类纠纷往往和第二类股权置换合同纠纷存在密切联系。

解决这种问题最核心的部分在于对瑕疵股权置换合同的效力的认定。事实上,只要投资者的名字被登记在公司股东名册、公司章程或相关工商登记材料中,就具有股东资格并享有股东权利,而且,未经法定程序不应加以限制或剥夺,但如果有出资瑕疵的问题,该出资人仍需对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也就是说,置换合同仍然是有效的,只是有过失的一方要将瑕疵出资的问题解决好,使其不能影响到合同的生效。

在审判实践中,有股权受让人为实现合同置换目的、完整掌握控股权而要求确认置换合同无效的;有股权置换合同一方以股权未进行变更登记为由要求确认置换合同无效;有因股权未进行变更登记、转让人恶意“一女多嫁”而导致各方对置换的股权的归属发生争议等等。这种问题会对股权置换的双方、公司乃至第三人都产生重要的影响。

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就要做好公司内部对于股东名册的管理,公司应当时时注意股东名册变动的更新,使得股东名册的信息与最新的动态相吻合,这样就能避免在公司内部对于谁是股东的认识的混乱。公司登记机关对于股权的登记,是商业登记制度的一部分。现代公司法律制度中的股权外部登记,主要是指公司登记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和要求,对公司股权的设立,变更,注销等重要的事实记载于商业登记簿册,并将其公示,才具有法定的效力。这样才能解决对权属问题的争议。

只有更多的做好程序上的问题,才能彻底解决在股权置换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也只有在不断地发现问题中去解决问题,去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

股权置换问题只是股权问题中的冰山一角,在分析讨论中我们要做到以小见大,去真正认识到股权置换对于整个公司法的意义和影响。只有抱着这种态度才能让自己的研究更加贴近实际,解决实际问题才是理论科学所最应该完成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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