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村民代表心得体会及收获,村人大代表心得体会(整理2篇 )
2022农村村民代表心得体会及收获篇1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本人于x年x月x日禀承各级领导和群众信任,担任xx村干部,任职期间,严格执行村委会有关规定,按政策办事,面对工作中的千头万绪,努力克服困难,力所能及地解决群众实际困难。工作上得到了村委会领导的大力支持与帮助,工作也得到了领导和群众的认可,对此,我表示由衷地感谢!
通过实践,我深刻认识到村官官职虽小,责任却很重大,从村官的身上更能体现开展农村基层工作的重要性,也体会到作为一个村官所要面临的种种挑战。农村工作虽然看似简单,但点点滴滴都是群众关心的问题,都会涉及到群众切身利益,因而工作中要能吃苦,对待群众也要有耐心。这些说起来很简单,真正实践起来并不容易,为此,村里的工作赢得群众的信任,说明村委会成员付出了努力,我从心底里对积极为群众办事的村委成员感到敬佩。通过这些年的工作,我学到了很多东西,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本人从心理上来说也更愿意在此基础上更好地为村委会分忧为群众服务,但由于个人原因,无法继续工作,不能很好地完成村委交给的任务,对这一点我个人感到非常遗憾,为不影响村委会的工作,经过认真思考,我决定辞去目前所担任的村官职务,由此给村委会工作带来的不便,我深感歉意,并愿意尽自己所能降低这种影响。
此致
敬礼!
辞职人:xxx
2021年xx月xx日
2022农村村民代表心得体会及收获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我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礼貌和精神礼貌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都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们决定问题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三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级自治组织的工作给予指导、帮忙,但不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第二章: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四条:村民大会是行政村的最高决策形式,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具有本行政村户籍;或者户籍不在但在本行政村有固定住所,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者,可称为本村村民。
第五条:召开村民大会,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经过。必要的时候,能够邀请驻在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村民会议。
第六条:村民大会能够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大会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
第七条:村民大会每年最少应举行一次,所有带有规则性的事项以及其它只要有五十名以上村民认为重要的事项,均应由村民大会决定。
第八条: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大会的常设机构,每届任期三年,由每个村民组选举一人组成。
村民代表会议首席代表主持村民代表会议。首席代表由村民代表会议代表按姓氏笔画从少到多轮流担任,一次任期为三个月。村民代表会议代表每年能够从村财政获得相当于成年村民年平均收入两个月的补贴。
第九条: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最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应由它决定的事项。
第十条:村民代表会议对村民大会负责。职责是:
(一)及时召集村民大会,必要时也可召集全体村民会;
(二)起草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并在村民大会经过后监督执行;
(三)根据村民委员会主任的提名决定对村民委员会委员的任命;
(四)审议村民委员会制定的村发展规划和本届村委会任期目标;
(五)审议、批准村民委员会制定的村预算、决算;
(六)讨论、决定20名以上50名以下村民提出的事项;
(七)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各组长的工作;决定是否向村民委员会成员或组长提出书面表扬或警告;是否向村民大会提出弹劾某村委会成员、组长提案;
(八)执行村民大会授予的其它短期权力。
第三章:村民委员会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是村的行政执行机关,执行村民大会及其常设机关依法决定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村民委员会成员每年能够从村财政获得相当于成年村民年平均收入四个月的补贴。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负责设立本村财政,编制本村年度财政预算、进行决算;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提议。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团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国家法规规定的经营体制,保障团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团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十四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的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礼貌建设活动。在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村民加强民族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忙。
第十五条: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理解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规定的由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情景;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景;
(四)水电费的收缴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资料的真实性,并理解村民的查询。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职责。
第十六条: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能够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能够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工作。
第十七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忙和监督。
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能够与村民代表会议举行联席会议,调整本行政村的村民组,一般每个村民组由靠近居住的约三十户村民组成。然而调整决定只能在下届村民委员会任职时生效。村民组设组长和副组长,组长和副组长由该村民组有选举权的村民民主选举产生。
第四章:选举及罢免事项
第十九条:村民代表会议代表,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村民组长、副组长均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以上人员。
村民代表会议代表,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村民组长、副组长每届均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以上人员均可连选连任。
以上人员能够在同一个选举日选举产生。组长、副组长,各组应当选出的村民代表会议代表也可分别在各组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可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正在服刑的人员没有被选举权。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
第二十一条:需要选举产生的人员的选举,由村选举管理委员会主持。村选举管理委员会应在换届选举前两个月成立。村选举管理委员会的成立,应当是在乡镇政府所派民政助理或其他干部的指导下,由村民代表会议首席代表或将陆续接替首席代表的代表担任副主任,由每个村民小组推举委员一名,然后所有委员和副主任一齐选出主任一名。选举管理委员会主任不得竞选村委会主任、副主任。
主任主持选举管理委员会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乡镇政府根据该村上一届选举经费支出情景对本届村选举补贴一半选举经费,其余由村财政支出。
第二十三条: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二十人联署直接提名村民委员会主任候选人;由相应村民组有选举权的村民十人联署直接提名村民代表会议代表和组长候选人。被提名的人报名参选后,即成为正式候选人;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候选人名单。提名和报名情景应当及时公布。
选举应选人员,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相对多数选票,即可当选。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处。
第二十四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候选人在选举前得指定竞选伙伴,即未来的村委会副主任一名共同参加竞选。当选主任在半个月内向村民代表会议提出村委会其他成员名单,由村民代表会议对每一提名投票批准;对于未被批准者,当选主任应在一周内提出新人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非依法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组长候选人在选举前得指定竞选伙伴,即未来的副组长一名共同参加竞选。
第二十五条:候选人能够理解竞选捐助,但每笔捐助不得超过人民币一千元,并且必须公开每笔捐助的数额和捐助人的姓名、职业。候选人个人竞选资金亦不得超过人民币一千元。
第二十六条:候选人能够以刊登广告、散发材料、讲演等办法进行竞选,可是不得收买选票,不得以威胁、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获得选票。必要时,选举管理委员会应组织候选人与选民的见面会、答问会乃至候选人之间的辩论会。
选举日当天,不得进行竞选。
第二十七条: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人人有权向乡级人民政府及县级公安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经选举管理委员会调查属实并由村民大会确认,能够在村民大会当场宣布其当选无效,并当场或随后组织补选。
第二十八条: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能够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代表会议应当及时召开村民大会,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经过。
第五章:其它事项
第二十九条: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不参加村自治组织,不属于村办的团体所有制单位的人员能够不参加村自治组织。可是,他们都应当遵守有关村规民约。所在地的自治组织讨论和处理同这些单位有关的问题,应当与他们协商解决。
第三十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第三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能够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景,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