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政治安全的重要性(6篇)

daniel 0 2024-05-05

国家政治安全的重要性篇1

论文关键词:安全;国家安全;韩非子;法治

先秦时期我国社会政治思想领域出现了百家争鸣,百花争艳的景象,这一时期也逐渐形成和沉淀出了中国传统政治思想的精华,其中尤以儒墨道法四大流派影响甚大。在诸子百家中的法家学派的韩非子又因为博采众长,成为先秦诸子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子的思想托起了一个强大的封建帝国,并影响了数千年的中国封建政治。在前人研究韩非子的一些文献中,多是从法学的视角和层面来研究韩非子的思想的,比如对韩非子的“法”、“术”、“势”的思想体系,韩非子法学思想的研究等等,少有从政治学角度对其国家安全观进行研究的。鉴于此,笔者通过对韩非子文章的研读,试图从政治学的角度从不同层面对其政治思想特别是国家安全方面的思想进行研究,从中对我国当下的国内国际安全方面也有一定的启发和意义。

一、安全的涵义及对文中“国家安全”的界定

从学术研究的角度来看,探讨安全问题首先应当弄清楚安全概念及在文章中的界定,这样我们才有了研究安全问题的基点和出发点。在古代汉语中,并没有安全一词,但安字却在许多场合下表达着现代汉语中安全的意义,表达了人们通常理解的安全这一概念。安全作为现代汉语的一个基本词语,在各种现代汉语辞书有着基本相同的解释。《现代汉语词典》对安字的第四个释义是:“平安、安全”。《辞海》对安字的第一个释义就是“安全”,并在与国家安全相关的含义上举了《国策·齐策六》的一句话作为例证:“今国已定,而社稷已安矣。”

我们知道国家安全一词属于现代汉语的范畴,先秦并无此说法,但是国家安全的思想却是由来已久。其实,中国古代的王朝安危问题,亦涉及国家间的问题。虽然先秦国家的概念与现代国家的概念有一定的差别,但古今国际政治具有共通性。由夏、商、西周、春秋和战国时期的共主国、诸侯国和少数民族政权构成的国家行为体,它们已经具备了领土、人口、军队等国家构成的基本要素及拥有部分的对内与对外权限,这无疑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国家的本质属性。在春秋战国这一四分五裂的动荡时期,各国所要解决的就是王朝存亡,国家安危的重大政治问题。当然,这里所讲的安全,与现代国家安全是有很大差异的,在此就不比较古今国家安全的异同。总之,先秦文化区域下的国家安全观指的就是先秦国际政治行为体之间为了弥补自身实力的不足,通过结盟获得更多的国家权力,实现该时期国际体系中力量结构的重新分化组合,以有效维护自身国家安全的一种国际政治理念。

二、从政治、法律、文化、军事和社稷安全方面分析韩非子的国家安全思想

(一)韩非子的政治安全思想

在政治主权极不稳定的先秦,韩非子极为敏锐地观察到了一个事实:战国时期的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的矛盾、斗争促使君主更加集权、专制,因此,极力鼓吹君主专制主义理论,促进了战国时期中央集权和君主专制制度的形成、发展。他主张“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国家的大权,要集中在君主一人手里,君主必须有权有势,才能治理天下。韩非子极力推崇的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制度对整个封建王朝有着深远的影响。迎合了当时统治者的心理也有利于统治阶层的统治。这一制度措施对政治稳定起到了巨大作用,适合当时的动荡局势,有利的保障了国家的政治安全。在权术方面,熔法、术、势三者于一炉,权势不可借人,君主恃势不恃信,主有术而御臣,使术走向智谋状态。韩非的这些政治权术思想,反映了新兴封建地主阶级的利益和要求,为结束诸侯割据,建立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提供了理论依据。秦始皇统一中国后采取的许多政治措施,就是韩非理论的应用和发展。

(二)韩非子的法制安全思想

韩非子的法制思想是其思想体系中最突出也是对后世影响最大的。他认为国家安全和强大的出路就在于法制。他说:“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所以他不断强化法的公开性、公正性、统一性、稳定性、权威性,走法治之道。韩非子的法制思想对当时的秦国安内有很大的帮助,从制度层面上使国家机器具备了法律依据,更为重要的是给世人及早的灌输了法制理念,对后世的影响可谓深远。他不但强调国家实力是根本,甚至认为外交无助于国家强大。韩非子的法治思想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1、以法律统一社会,强调法律的规范性。法可以作为规范社会的统一标准。韩非主张:“法不阿贵,绳不挠曲,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2、用法律强制社会,维护法律的权威性。法家以赏刑为推行法治的二柄,主张刑多赏少,轻罪重罚。韩非说:“夫严刑重罚者,民之所恶也,而国之所以治也。”韩非的“法”在名义上是赏罚并举,实际在运用过程中就是刑,即“杀戮禁诛谓之法”,“刑”成了治理国家的主要手段,它只能由君主垄断。

(三)韩非子的文化安全思想

韩非子在文化方面强调“以法为教,以吏为师”。韩非子反对和批判“私学成群”的儒家教育,主张和提倡“听吏从教”的法家教育,“废先生之教”,培养智法之士和耿介之士。“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无先生之语,以吏为师”。韩非子提出了著名的法家教育纲领。所谓“无书简之文”、“无先王之语”,实质就是要废除、清算古代奴隶制的文化典籍和道德说教,特别是儒家所尊崇的礼、乐、诗、书和仁、义、孝、悌这一套东西,并从而实现韩非子的以法为教”的主张,其核心主张为“以法治国”。韩非子认为文化教育对一个国家的稳定发展和君主的统治起着重要的作用,从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上对国民进行教化,最终都是为统治阶级更好的统治服务的,也是为君主统治的国家稳定发展服务的。

(四)韩非子的军事社稷安全思想

韩非子在国家社稷军事安全方面的思想表现为“重农固本,强兵备战”。韩非子说“富国以农,距敌恃卒”,争于气力之世,明君必“务力”,“无事则国富,有事则兵强”,养成“耕战有益之民”,以利驱人:耕者富,战者贵。韩非子非常重视人为在农业中的作用。韩非是一个“务力”的政治思想家,他反复奉劝君主要“明君务力”。韩非认为,致力于土地的人就富有,致力于战场的人就强盛,不堵塞富强之道就可以称王。富靠农耕,强靠战事,只有耕战才能使国家富强,富强既是国家务力的结果又是国家务力的表现。无疑韩非子在社稷和军事安全方面的认识和思想对其国家的发展稳定有极大的力促作用。同时,韩非子是现实的物质决定论者,他认为人是自私的,因此争夺是不可避免的,国家只有强大才能保住自己的利益,所以,相对实力是国家兴衰和国家间关系的决定性因素。韩非子对于社会冲突起因和国家间关系的认识都是物质主义的。对于事关国家安危的战争问题,韩非子则不问战争的目的是否正义,而只关心战争胜负。他说:“战而胜,则国安而身定,兵强而威立,虽有后复,莫大于此,万世之利奚患不至?战而不胜,则国亡兵弱,身死名息,拔拂今日之死不及,安暇待万世之利?”韩非子是那个时期最为独特和坚定的物质决定论者,从近代的国际关系学理层面来定位,韩非子堪称是先秦时期的现实主义大师了。

通过对《韩非子》五十五篇的研读,其中涉及国家安危存亡的句子繁多,并且已形成系统性的认识,从前文中韩非子在政治、法制、文化、社稷和军事安全方面的思想分析我们可以概括出在当时特定的时期和历史环境下,韩非子所服务的秦国的国家安全思想就是在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下,对内安内,发展经济军事达到富国强兵,对外兼并其他诸侯国,以实现统一六国。其实可以简单的理解为就是如何把一个国家治理好。这些都是相辅相成,一脉相通的。可以简单的认为治理好了国家就能实现国家安全了。当然治理国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我们在研读韩非子的思想时,总结出了其关于维护国家安全方面的治国方略。治国方略是治理国家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是治理国家中的具有战略性的指导原则和全盘性的计划、方针、政策和策略。韩非的治国方略主要可以概括为:“循天守道、因情而治、赏罚依法、治吏引纲、务力耕战”。治国方略体现的不仅仅是韩非子的政治思想,其实更映射出了其在国家安全维护方面的认识和措施方法。

国家政治安全的重要性篇2

SARS这场突如其来的流行病严重冲击了刚加入世贸组织不久的中国外交,100多个国家限制中国公民入境,使中国面对着前所未有的新型国家安全与外交冲击。如何从这次危机中汲取一些深刻教训,重新思考全球化下中国外交的根本方向,着手进行必要的调整,是摆在中国面前无法回避的严肃命题。

“高级政治”与“低级政治”

SARS让中国外交陷入被动,暴露了一个重要的问题――中国的外交一直局限在国家官方之间的渠道,集中在所谓“高级政治”领域。

起源于欧洲的国际关系,在学术界向来有“高级政治”与“低级政治”之分别。高级政治一般指的是上层政治,是国家之间的关系,涉及的是所谓国家安全与国家利益之类的宏观问题,正常的国家领导人之间的会晤、互访,政府间关系中问题的处理。

而所谓“低级政治”是那些不属于上述国家之间政治的国际关系问题,是下层政治。如当前的SARS病毒、恐怖主义、艾滋病等问题。

今天的国际关系,高级政治与低级政治的界限、国内与国际的界线早已打破。欧洲已经很少再区分高级政治与低级政治,今日许多高级政治讨论的问题更多的是低级政治,而低级政治越来越具有高级政治的意义。例如,政府努力去促进国家之间的贸易与投资关系,是今天国家之间高级政治的越来越重要的形式与内容。一系列原来不登大雅之堂的低级政治问题,例如国际有组织的犯罪、恐怖主义、移民、污染等成了国家间高级政治越来越面对的问题。

事实上,20世纪后期的全球化深刻地改变了国内政治与世界政治之间相互关系的性质,世界事务的内容与形式已经发生了重大转变。尤其是国际组织的权威性和协调功能的日益凸现,非政府组织(NGO)在国际事务中声音日益高涨,使得国家的行为、国际政治的性质,以及国家外交的形式都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而变化。

全球化对任何国家的传统外交都构成挑战,对中国外交而言,此种挑战更具严峻性。

全球化大背景

中国的SARS外交问题的本质是,全球化对中国外交提出的持续性挑战。

尽管中国在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之初就认识到“经济生活国际化是对外开放的依据”,但是用“全球化”逐步取代“国际化”只是最近10年的事情。

对中国而言,最重要的挑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现在影响中国的国际事件不断大量增加,其中一些事件是热点性的传统国际关系危机,如伊拉克危机与朝鲜核危机;一些是非传统安全问题,如恐怖主义;还有一些是类似金融危机、公共卫生危机那样的经济、社会灾难;另一些则是人道主义、生态危机。

二是全球化导致非国家行为体的作用上升,新的国际关系行为体正在继续增加,使严重集中于处理传统外交关系,即国家外交关系的中国外交面对着更大的挑战。

所谓新外交行为体,是指非国家的但却在国际关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作用的政治行为体。世界范围内,非政府组织、跨国公司已经大量进入传统国家外交领域。这意味着对外政策的形成与贯彻过程已经很难是相对封闭在固定政府决策圈的事情。许多国家的国内对外政策决策越来越吸纳国内非政府组织参与,特别是在对外援助与国际冲突解决领域。

三是冲击传统的国家安全观念。传统上,维护国家安全是外交的主要目标。问题是,今天的国家安全不再单纯是国家军事安全,而经济安全、人类安全(个体与社会)、生态安全等在国家安全中的地位一点也不亚于军事安全。维护国家安全的外交必须从这种综合安全观念出发。

最近几年,中国提出的“新安全观”是外交观念的一个重大变化。不过,我们不得不看到,“新安全观”虽然强调综合安全,提高了非传统安全因素在国家安全中的重要性,但是它的重心仍然集中在以国家为中心的安全事务上,对诸如这次SARS这样的大规模传染性疾病等引起的人类安全问题重视不够。

四是,冲击中国外交的传统体制。面对新的国际政治环境,从上到下等级制的外交决策有时会贻误时机,所以国家外交需要更加灵活、柔性,以适应各种外交创新,不能完全依据传统外交思维及其结构的刻板、僵化。

五是,外交政策结构中的人事结构,特别是专业通才的配置不足以应付全球化的需要。比如,中国的国别问题与地区问题专家严重短缺,但却有过剩的大量的“中美关系专家”,而且国别或者地区问题研究之间往往不相往来。

新型的外交观

中国有必要确立新型的外交观。

首先,中国必须牢固树立自己已经是国际社会一员的观念。国际社会不同于国际体系。国际社会的成员资格意味着与其他国家,其他社会、世界其他地方的人,分享着越来越多的共同性,包括国际规则与价值观。中国已经是国际社会的一员,而不再仅仅是国际体系――联合国体系的一员。

既然如此,中国对国际准则的接受,对国际规则的形成、对国际社会的责任就与中国只作为国际体系的一员不一样。就要从事高度建设性的外交。所谓建设性的外交是一种积极的外交,维护好中国在国际社会的外交利益,同时尽到作为中国这样的国家在国际社会的责任。

其次是树立新利益观。中国需要重新定义自己的国家利益。中国的国家利益不仅仅是军事、经济层面的,也包括其他非军事、社会福利方面的利益。

但是如果片面强调经济利益的外交,对中国来说,会造成一个巨大的外交困境,那就是国际资本亲中国,国外一些民众(社会)反中国。国家利益也不能狭隘地限制在政府利益上,而忽视非政府的国家利益。

在全球化世界,当然要维护国家,但是在许多情况下,对国家要做新的理解。特别是在地区一体化合作中,更要灵活对待国家。国家安全与人类安全也是互补与统一的,以人为中心的新安全观并不一定与以国家为中心的传统安全观产生冲突。

外交体制的挑战

外交体制是一个国家贯彻其对外政策的一整套机制、制度、规则、机构,包括其组织原则、资源配置方式。

中国沿用的外交体制基本上是20世纪50年代形成的。虽然20世纪80年代,为适应国家工作重点的转移到经济建设上,外交战略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运行体制依旧。

比如,中国外交部至今没有组织上的经济功能,这与许多国家的外交部非常不同。中国的对外经济事务主要不由外交部来处理,外交部也缺少懂经济与社会的人才。

再如,说到外交,人们习惯的印象是与外国政府领导人打交道,其实,在经济全球化时代,不要说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和世界贸易组织这三大国际机构的作用日益重要,这次“非典”期间,世界卫生组织重要性也为国人所了解,还有其他一系列国际组织。如果说这些组织还在一定程度上依稀可见有关国家政府身影的话,那么,风起去涌的上万个非政府组织对传统外交运行体制的挑战,就更为巨大而深刻了。

中国民众甚至是农民的利益都已经开始全球化,外交也不仅是高层政府的事情,几乎人人都“涉外”。中国外交面对着一个如何以公众为中心而不再仅仅是政府为中心开展外交的大问题。

国家政治安全的重要性篇3

转型时期,完善国家治理是实现国家战略意图、推动科学发展的重要保障。国家经济社会的新变迁,引致国家治理的新诉求。在完善国家治理新形势下,国家审计应有效防范经济社会运行风险,积极健全经济社会运行机制,推动实现国家良性治理,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一、国家治理内涵

国家治理是通过配置和运行国家权力,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控制、管理和提供服务,确保国家安全,捍卫国家利益,维护人民权益,保持社会稳定,实现科学发展。国家治理的根本意图是通过不断改良或改革现有国家系统,提高人类社会系统运行的有效性,以此保障国家和人民的整体利益,实现长治久安。治理既是一种结果,更是一种过程,是一种改良的过程。由此,治理活动包括过程性治理和结果性治理两个层次的内容:规则修正的过程性治理,强调效率的提升;目标导向的结果性治理,强调效果的改善。以规则的修正为手段,治理达到结果的改良。以绩效为目标,治理不断完善规则、机制等制度,提升过程的效率。过程性治理与结果性治理共同构成治理系统,推动着人类进程的发展。所以,国家治理既是“国家配置和运行国家权力,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控制、管理和提供服务”的过程,又要达到“确保国家安全,捍卫国家利益,维护人民权益,保持社会稳定,实现科学发展”的结果。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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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国家需要不断完善运行机制,提高运行效率;另一方面,要根据不断变化的经济社会现实修正国家目标,提高国家治理的期望值,改善国家机器运行效果,形成不断完善的良性运行机制。

国家治理是人类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按治理内容划分,国家治理包括五个子系统。(1)经济治理。经济治理是实现国家治理的首要前提条件和物质基石。市场机制、市场规则、市场伦理构成当代经济治理的基本要素,经济治理的目的是通过保障和改善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有效性,主要途径是构建公平有效的市场规则,重塑经济伦理,推动实现起点公平和结果公平相统一。(2)政治治理。政治治理是国家治理得以实现的第二个前提条件,是实施其他治理的重要媒介,主要方式是提高政治参与度和透明度,改进政府运行机制,改善政府绩效。(3)社会治理。社会治理是通过重塑社会自组织系统,构建社会和谐,包括推动社会公正、规范社会秩序、引导社会组织等内容。(4)人文治理。人类的异质性是文化多样性的根本来源,也是人类持续发展的基本前提。人文治理包括保护文化多样性,推动文化融合,重塑文明底蕴,塑造公平、友善、公正、平等的社会价值观等内容。(5)环境治理。环境治理是维护人与自然相协调的基本保障,包括节约资源、遏制污染、维护生态多样性等内容。这五项治理内容构成国家治理的整体框架,它们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相互制约,共同推动国家发展和人类社会进步。

二、国家治理与国家审计的关系

人类改善自身治理环境的需要,推动了国家治理的产生和发2——

展,国家治理发展的需要,推动了国家审计的产生和发展。国家治理的目标和方式决定了国家审计的定位。国家审计在特定历史条件下遵循自身的规律不断演进,在国家治理中发挥着监督、问责、评估等建设性作用。在新形势下,国家治理与国家审计的关系主要表现为:

(一)国家审计是重要的监督制衡系统。

按权力职责划分,国家治理系统包括决策系统、执行系统和监督系统,三者形成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制衡的有机体。国家审计是重要的监督问责系统,服务于决策和执行系统,形成国家治理的监督约束机制。通过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财政收支、金融机构和企业等的财务收支的监督,国家审计推动国家政策的贯彻落实,不断提高国家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国家活动的有效性。同时,国家审计接受有关部门委托,对党政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提高国家执行系统的有效性。

(二)国家治理规定了国家审计的主要内容。

国家治理的本质内涵就是通过利用民众和社会让渡的部分权力,以保障国家机器的良性运行为依托,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构建政府、民众、社会组织之间的有机系统。为更好地行使民众转交给政府的部分权力,政府不仅需要监督国家系统的运行,问责与国家系统有关的低效、违法活动,并建立有效的约束机制,也需要及时评估国家总体变化情况,为完善国家运行机制提出可操作性建议。以国家资产、政府活动以及与之相关人员行为等为对象,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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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推动健全国家制度,提高人类社会系统运行的有效性。围绕上述对象,国家审计加强对财政资金、国家资产、政府活动、党政领导干部等内容的监督,不仅履行监督、问责的职责,也承担着建言献策、咨询评估等职能,从而成为国家治理的有机组成部分。所以,国家审计是维护国家利益与人民利益的积极实践者,是政府监督问责系统的主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评审结合的权威机构,可有效提高国家系统效力。

(三)国家审计与国家治理形成良性互动关系。

一方面,完善国家治理需要改善国家审计工作,提高国家审计效力,这是改善人类社会系统运行有效性的内在要求。国家经济社会环境的不断变化,人民生产生活的不断发展,要求提高政府执政能力,完善国家治理,这是国家审计工作不断推进的内在动力。另一方面,国家审计又反作用于国家治理,对国家治理产生新的要求。作为国家治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审计自身会随着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变革,并引致国家治理系统发生渐进性或实质性变革。国家审计应持续监督和评估国家系统运行的现状,并提出国家系统新构架,这是全面评估国家治理状况、全面思考国家治理范围的重要方式,有助于重构国家治理框架。

三、国家治理视角下国家审计职能定位

转型时期,完善国家治理是实现国家战略意图、推动科学发展的重要保障。通过深入揭示体制、机制和制度性问题,推动深化改革,国家审计以独立性为灵魂,深层次分析问题,并提出改革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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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健全法制、完善制度、防范风险的建议,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一)经济治理层面国家审计的职责。

今后一段时期,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将深入发展,但是经济发展仍面临着诸多难题,如结构不合理、区域不协调、市场体制不完善等。改善经济治理要求国家审计在以下方面发挥建设性作用:审查国家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区域协调发展、城镇化、自主创新等政策的有效性,推动科学发展;分析反垄断机制的有效性,保障公平、有效竞争;审查国家财政政策的有效性,推动分税制、转移支付制度、省以下财政体制、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体系等改革,监督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推动完善预算体制,化解财政风险;审查金融政策有效性,监督国家控股的大型金融机构情况,跟踪金融创新,健全金融监管体系,防范金融风险;完善市场竞争规则,改进市场机制,提高市场效率;关注国家资产配置和利用情况,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加大对经济运行中突出矛盾和潜在风险的揭示和反映力度,维护经济安全,提高社会总资源运行效率。

(二)政治治理层面的国家审计职责。

当前政府运行效率不高,舞弊行为大量存在,国家仍处于腐败高发期,这反映了国家机器运行存在一定的弊病,构成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隐患。强化政府责任、提高执政水平,要求转变政府职能,推动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政治治理层面的国家审计职责包括以下内容:加强领导干部廉洁、作为等情况的审查力度,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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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经济责任审计;查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反腐倡廉,保障政治安全;分析国家职能分工体系,推进优化政府结构、行政层级、职能责任,提高政治透明度,建设责任型政府;大力开展绩效审计,推进政府绩效管理,推行行政问责制,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和纠错改正制度,构建有效的国家管理制度,完善政府管理体制,提高政治机制效率。

(三)社会治理层面的国家审计职责。

加强社会治理,是改善民生的重中之重。国家审计应加强对社会领域的监督,以促进惠民政策的落实,维护群众利益,保障民生安全。社会治理层面的国家审计职责主要表现为:审查国家公共服务政策的有效性,推动健全中央与地方合理分工、有机结合的公共服务管理体制;审查国家就业优先政策的有效性,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审查国家收入分配政策的有效性,推动工资制度改革,健全初次分配与再分配相协调的分配制度;审查国家社会保障政策的有效性,健全公平、有效的社会保障体系;审查国家医疗卫生政策的有效性,健全公共卫生服务体系,保障卫生安全;审查国家住房政策的有效性,监督国家公租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政策的落实情况,审查房地产调控政策的有效性;审查国家人口政策的有效性,监督计划生育、妇女、儿童、人口老龄化、残疾人等政策的执行情况;及时评估国家社会管理政策,加强对社会组织监管,分析国家公共安全体系建设情况,跟踪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情况,监督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维护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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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文治理层面的国家审计职责。

人文关怀,是一个国家软实力的集中体现。人文治理构成国家持续发展、人类不断进步的永恒动力。人文治理层面的国家审计职责主要包括:审查国家科技政策的有效性,监督国家科技资源的利用情况,合理配置国家科技资源,推动建设国家创新体系;审查国家教育政策的有效性,监督国家教育资源的配置情况,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推动教育公平和现代化;审查国家人才政策的有效性,健全人才管理体制,推动人力资源在全国范围内合理配置;审查国家文化政策的有效性,推动文化体制改革,评估国家文化环境,重塑人文道德底线。

(五)环境治理层面的国家审计职责。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环境遭到严重破坏,资源浪费严重,经济社会发展面临日趋强化的资源环境约束。环境治理层面的国家审计职责包括:审查国家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应对气候变化等政策的有效性,监督节能降耗、水资源节约、土地集约利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等政策的落实情况,审查资源性产品价格机制和资源环境产权交易机制的有效性,推动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监督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审查国家生态保护与修复政策的有效性,强化生态保护与治理,为生态补偿机制提供监督问责保障;审查国家生态保护区政策的落实情况,保护生物多样性;为改进生态保护、加强资源节约提供可操作性建议。

(六)国际层面的国家审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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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我国对外开放的新形势,有效防范风险,以开放促发展,国家审计还具有国际性特征。国际层面的国家审计职责包括:定期审查对外政策的有效性,积极关注外资在国内投资的相关情况,积极审查不同行业外资的集中程度,保障国家安全、国防安全;关注境外资产和投资的效益和安全情况,监督国有资产境外投资的相关情况,及时评估周边国际环境,关注与中国有切身利害关系的重要国际事件的进展;认真履行联合国审计委员会和亚洲审计组织环境审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积极开展境外审计,推动全球治理和区域合作。

四、完善国家审计职责的政策建议

现阶段,中国改革开放进入新阶段,深刻把握国家审计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围绕完善国家治理、提高国家运行效率,推动加强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中发挥监督和问责的建设性作用,要求进一步完善国家审计职责,强化问责机制,推动国家制度建设。

(一)强化监督职责,建立覆盖全部国家活动的审计监督框架。

国家审计应以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职业操守能力为核心,强化监督能力,建设全范围、全天候、全过程的国家监督框架,为国家廉政制度建设建言献策。首先,加强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和职业胜任能力建设。重新梳理审计职责分工,健全明晰的职权分工体系,完善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实现审计计划、实施方案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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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执行、审理、整改等职责有效分离。其次,创新审计监督的方式方法,制定审计公开的相关规范,依托信息技术构建跟踪审计监督新框架,监督重要资金和政府活动,追踪异常活动。最后,明确审计监督国家系统的范围,全面监控政府大额资金配置情况,及时评估重要政府活动的影响,有效监督的与国家活动相关的党政领导干部及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行为,提升审计在国家监督控制系统中的地位。

(二)提升问责机制地位,增强审计效力。

问责是改善国家审计效力的重要手段,构建国家问责制度成为改善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首先,中央政府应建立有效的问责制度框架,提高问责制度的公开性、透明度、权威性,推动国家层面问责机制建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成立专门的问责委员会,完善人大的问责制度。建立由中纪委、审计署、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组成的中央问责办公室,对责任的界定、问责范围、问责对象、问责方式等内容进行制度安排,推动建设责任政府。其次,加强对大案要案线索的追踪,提高对重要领域、重要事件、重要项目、重要人事任免、大额资金等重大事项的分析辨别能力,监督重要政府活动的异常情况。最后,配合国家审计准则的实施,提升审计整改的权威性和执行力,推动建立“一把手”负责制或上级领导制的审计整改办公室,改善审计问责绩效,提高政府活动的效率。

(三)推动国家制度建设,提高政府运行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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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积极推动政府管理体制改革。有限度开展现代政府职能定位评估,围绕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等现代政府体制的要求,优化政府结构、行政层级、职能责任,有效梳理决策、执行、监督之间的关系。其次,探索政府治理框架,推动各级政府、各部门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框架,构建全范围、全天候监督系统。最后,及时评估国家决策、执行、监督各系统及国家运行流程的整体有效性。积极参与国家重大事项的决策,及时评估政府决策流程,监督政府决策系统的有效性。建立针对政府执行系统的评估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机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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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韩乃志王鸿推进审计公开透明,有效服务国家治理审计研究简报,2011,7,21

[5]审计署审计科研所编审计署2010年度优秀审计论文和研究报告评选获奖文集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11,4

[6]刘家义深入学习贯彻“七一”重要讲话精神努力开创10——

神经科学发展新局面审计署机关2011年度集中培训讲话,2011,8,15

作者:审计署审计科研所李厚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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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审计职能定位分析

报:署领导。

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审计厅(局)及科研所,南京审计学院,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国家政治安全的重要性篇4

刑事政策是一个国家权力机关对已然、未然的犯罪行为的反映。我国正处于转型时期,转型时期的刑事政策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本文从界定刑事政策的概念入手,试图对我国转型时期的刑事政策进行综合研究。一、刑事政策的概念与范围刑事政策的概念与范围中外学者没有取得一致意见,以致于有多少研究者就有多少种定义。总的来看,国内外都有广义说、狭义说、折中说三种观点。但三说的区分标准很模糊,往往因研究者而异。目前我国对这个问题的研究比较有影响的主要是卢建平教授、曲新久教授以及刘仁文博士。(一)刑事政策的概念与范围的争论点刘仁文博士认为,关于刑事政策的概念与范围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分歧:第一,刑事政策的主体。是国家、国家机关,亦或包括政党甚至社会团体?还是应当将主体定义为社会整体?如果是后者,那么除了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外,公民个人是否属于刑事政策的主体?第二,刑事政策的范围。是仅限于立法领域,还是包括司法等领域?是仅仅限于刑事法律领域,还是包括社会政策领域?如果包括社会政策领域,“社会政策”的范围如何界定?第三,刑事政策的手段。是限定在刑罚范围内,还是进行进一步的扩充?如果扩充的话,扩充的范围如何?是扩展到与刑罚制度相联系的有关制度如保安处分等,还是扩展到能够抑制犯罪的所有手段和措施?第四,刑事政策的目的。是单纯为了预防、控制和惩治犯罪呢还是也包括对犯罪嫌疑人和犯罪人的权利保障?亦或有更高层次的目的?等等。(二)目前我国学者关于刑事政策的概念与范围的观点1、卢建平教授的观点卢建平教授从刑事政策学的研究对象或范围方面讨论了刑事政策的概念与范围。他认为,目前西方学术界主要有广义说、狭义说和折衷说。第一,“广义的刑事政策学”。瑞典法学家内尔森教授认为:刑事政策就是一个国家的社会总政策中专门处理犯罪问题的那部分;刑事政策是社会政策的组成部分;刑事政策应该与自由、平等、团结、安全等社会发展目标联系起来,应鼓励社会多方面的宏观范围的参与,而不应仅仅依赖传统的刑法武器或刑罚。联合国社会防卫研究所主任柯恩兹也认为,刑事政策学不能忽略法律制度或惩罚制度以外的一切与犯罪现象有联系的因素。法国巴黎法律、经济和社会科学大学教授勒瓦瑟强调,刑事政策学也应该研究社会问题,也应包括“社会预防”。第二,“狭义的刑事政策”。德国著名法学家耶赛克、意大利罗马大学教授瓦沙利以及米兰大学教授卢伏伦等人主张,考虑到研究人员与研究条件等方面的原因,刑事政策学不可能研究所有与犯罪现象有关联的社会问题(诸如就业条件、失业、社会保障等),刑事政策学的研究对象就是与犯罪作斗争的各种方法,这些方法既可以是立法的和行政的,也可以是司法的;但他们的出发点是共同的,即对犯罪的一般预防、特殊预防和惩罚。瓦沙利教授更强调应将刑事政策学同社会政策或社会预防区别开来,因为刑事政策学的研究对象是处罚制度,当然也包括犯罪原因;但这些犯罪原因主要应从对某几种类型的犯罪或罪犯的研究过程中去找寻。第三,“折衷说”。波兰华沙大学法学教授安德烈耶夫等人既不主张将刑事政策完全划到社会政策中去,也反对那种认为刑事政策学就是“研究刑法或刑事措施的科学”的观点。法国著名法学家马克·安塞尔更进一步强调刑事政策学研究对象的双重性。在他看来,刑事政策学首要的研究对象就是刑事政策本身,这个刑事政策应是实在的,应是可以或已经在特定国家付诸实施的;换言之,刑事政策学首要的任务就是将刑事政策作为一个社会现象来研究。在此意义上说,刑事政策学首先是一门研究科学。其次,从应用的或实践的立场出发,刑事政策学应在观察、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一整套合理有效的打击犯罪、保护社会的战略战术。如此看来,刑事政策学又不仅仅是一门科学,它同时又是组织反犯罪斗争的艺术或战略。马克·安塞尔关于刑事政策学研究对象双重性的理论在当今西方刑事政策学界占据了主导地位;他由此提出的刑事政策学的研究范围也得到了西方学者的普遍赞同。现今西方最流行的刑事政策的定义表述为:“从认识论的角度看,刑事政策是对犯罪现象的综合分析,对犯罪现象以及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方法措施的解析;它同时也是建立在一定理论基础之上的旨在解决广义的犯罪现象的打击与预防所提出的问题的社会和法律的战略。”从折衷说的观点出发,卢建平教授主张将刑事政策学变为“刑事政治学”比较合适。刑事政治学是对犯罪现象这一公共事务的认识与管理,处于战略的位置,地位较高,而刑事政策一词多指策略,地位相对较低。卢建平教授还主张刑事政策学研究的开展必然带来刑事法领域方法论的革命,主要是实行刑事法律科学的一体化,将刑事政策学、刑法、刑事诉讼法、刑法史、犯罪学、监狱学或行刑学、被害人学等在学科上进行综合或整合,同时也将刑事法学与宪法、行政法、民法、国际法、比较法、人权法等结合起来进行考察。2、曲新久教授的观点曲新久教授提出了刑事政策概念界定和学科建构的三定理,他将刑事政策定义为:国家基于预防犯罪、控制犯罪以保障自由、维持秩序、实现正义的目的而制定、实施的准则、策略、方针、计划以及具体措施的总称。他的刑事政策概念界定和学科建构的三定理是:立足于广义论的立场,以政策科学知识为背景,形成刑事一体化的思想。具体说来:第一,刑事政策概念的界定应当立于广义论的立场上进行,并且需要保持刑事政策之“刑事”特性,需要大致明确其与社会政策的界限,而不至于将刑事政策与一般公共政策混淆起来。广义刑事政策可以区分为刑事惩罚政策和社会预防政策两个基本方面。界定刑事政策的范围,区别刑事政策与一般社会政策的标准有两个,一是目的,二是权力,而权力的标准尤其重要。刑事政策围绕着预防、控制犯罪的目的而展开,并终止于权力所能到达的边际,权力所不能强制、控制、影响或者诱导的领域,不属于刑事政策的范围。换言之,国家、社会以至个人基于预防犯罪、保护社会、维持秩序的目的而对其他组织和个人形成的优势地位以及支配性影响的准则、策略、方针、计划以及具体措施等等内容,均属于刑事政策的范围。第二,当代政策学的兴起,为我国刑事政策理论尤其是刑事政策一般理论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和资源。所以,我国刑事政策实践的特点决定了,政策科学不仅应当而且能够成为刑事政策学科建构的知识背景。第三,刑事政策一体化思想,乃刑事政策理论的中心思想,按照这一思想,刑事政策被看成是同犯罪做斗争的准则、战略、策略、原则、计划和措施等的总称,是一个开放性的有机整体。刑事一体化的思想既不是将刑事政策包含于刑事法学之中,也不是将刑事法学包含于刑事政策学之中,刑事政策学与刑事法学有着密切的联系,又有着重大的区别。刑事一体化思想应着重从以下三个方面把握:首先,刑事政策的范围已经远远地超出了刑事法律的范围,并构成对于刑事法的指导。刑事政策超出了刑事法,但不是简单而直接地包括刑事法,而是为刑事法学提供指导性知识。刑事政策对于刑法规范的适用获得了指导地位,尽管这一地位是相对的而非绝对的。其次,刑事政策学不是规范学科,而是提供综合性和跨学科知识的科学。刑事政策不仅构成对刑事法的指导,还具体地表现为有目的地适用法律的具体政策性规则和措施、做法,因而又比刑事法律更具体、更灵活,表现出艺术创造性。换言之,刑事政策实践不仅需要理性知识,更需要超理性的直觉、判断、灵感。最后,刑事政策学最为重要的价值在于其批判性和建议性。就广义刑法而言,无论是对于实体刑法、还是刑事诉讼法,还是刑事执行法,刑事政策均立于批判的立场。刑事政策学就是提供批评和建议的学科,而且,它不仅不应满足于对现行刑法提出批评和建议,而且还不应当满足于既定的政策和政策趋向,它对刑事政策自身也展开批评和建议,因而批评性和建议性是刑事政策的突出特征,也就是说,刑事政策分析与研究旨在解决问题,其特点在于它是问题驱动型的;刑事法学的研究是学科性研究,其特点在于它是知识驱动型的。3、刘仁文博士的观点刘仁文博士认为,刑事政策是指代表国家权力机关的公共机构为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正义,围绕预防、控制和惩治犯罪所采取的策略和措施,以及对因此而牵涉到的犯罪嫌疑人、犯罪人和被害人所采取的态度。该定义包含或隐含了以下几方面的具体涵义:第一,刑事政策的内容从总的方面看,包括三个基本方面:第一方面是如何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惩治犯罪,这是刑事政策的首要内容。这一点大多数学者的看法应当是相似的,预防着眼于未然,惩治着眼于已然,而控制则着眼于将已经出现或已经有一定规模的犯罪现象控制在最低限度。第二个方面是如何对待犯罪嫌疑人和犯罪人。这一点可能不是所有的学者都同意。刑事政策第三个方面的基本内容是对犯罪被害人的关注。第二,刑事政策的根本目的是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正义。第三,刑事政策的决策主体是代表国家权力的公共机构。从最终的决定权来看,刑事政策仍然是被国家权力所垄断的。第四,刑事政策是一个系统。从结构看,它是由总体刑事政策和具体刑事政策、全国性刑事政策和区域性刑事政策、长期性刑事政策和临时性刑事政策等组成的有机整体。从范围看,它不仅包括刑事立法政策、刑事司法政策、刑事执行政策,还包括刑事社会政策。从手段上看,它不仅不限于刑罚手段,也不限于与刑罚相关联的手段如保安处分等,而是包括预防、控制和惩治犯罪的一切手段,以及对待犯罪嫌疑人和犯罪人、改善犯罪被害人处境的相应手段。从中心词看,它落脚于“策略”和“措施”,前者可以说是宏观上着眼,后者可以说是从微观上着眼,它们是国家对犯罪现象及犯罪嫌疑人、犯罪人和犯罪被害人的整体反应。第五,刑事政策存活于过程中。从刑事政策问题的出现与形成,到刑事政策决策的制定及其合法化,再到刑事政策的执行、刑事政策的监控、刑事政策的评估,最后到刑事政策的继续、调整或终止,这是一个动态的、完整的过程,刑事政策就存活于这样一个过程中。在刑事政策范围方面,刘仁文博士持广义说,认为包含了以下三方面的基本含义:首先,刑事政策不仅包括对犯罪的预防、控制和惩治,还包括对犯罪人、犯罪嫌疑人和犯罪被害人的态度。其次,刑事政策不仅包括刑事立法政策,还包括刑事司法政策、刑事执行政策和刑事社会政策。刑事立法政策,是指在进行刑事立法时所奉行的政策。包括刑法立法政策,刑事诉讼法立法政策,还可以包括刑事执行法立法政策以及相关的刑事社会立法政策。或者从另一角度看有实体方面的政策和程序方面的政策,价值层面的政策和规范方面的政策,抑止犯罪的政策,保障犯罪嫌疑人、犯罪人的政策和保护被害人的政策。刑事司法政策,是指在刑事司法活动过程中所奉行的政策,它主要涉及侦查、起诉和审判三个环节。包括党和国家从全局上确立的刑事司法政策,侦查机关的刑事司法政策,检察机关的刑事司法政策,人民法院的刑事司法政策。刑事执行政策,是指在刑罚和某些刑罚制度的执行阶段所奉行的政策。主要包括监禁刑的执行政策,社区刑(包括管制、缓刑、假释和监外执行)的执行政策,死刑和死缓的执行政策。刑事社会政策是一种除去刑事立法政策、刑事司法政策、刑事执行政策之外的,与社会治安和刑事犯罪有关的公共政策。这种公共政策可以涵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主要包括与社会治安和违法犯罪直接相关的刑事社会政策(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收容遣送、“双规”)以及与社会治安和违法犯罪间接相关的刑事社会政策(如户口政策、贫富政策)。再次,刑事政策之“刑事”亦应作广义理解。首先,不仅对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犯罪所作出的国家反应属刑事政策范畴,而且对那些虽然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犯罪、但属于犯罪学上的犯罪行为所作出的国家反应也属刑事政策范畴。而且,象对危害社会的精神病人采取防护措施等也属于刑事政策的范畴。其次,不仅对真正意义上的犯罪嫌疑人、犯罪人和被害人所采取的态度属于刑事政策的范畴,而且对那些虽然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犯罪嫌疑人、犯罪人但受到国家某种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或财产处罚的人(如被劳动教养者、被收容审查者、被收容遣送者、被强制戒毒者和被强制收容教育者等等),以及对那些虽然不属于直接犯罪的被害人但由于某种原因陷入困难境地的人(如受灾受难者、失业下岗者)所采取的态度,也都属于刑事政策的范畴。(三)笔者的初步看法卢建平教授、曲新久教授以及刘仁文博士三位学者在刑事政策的很多基本问题上都比较一致,基本上都持广义说,主张以刑事政策为中心建立刑事学一体化的方法论,其中刘仁文博士的观点更加全面。这反映了我国学者对刑事政策的看法正在逐渐趋于一致。综合三位学者的观点,我们可以归纳出刑事政策的概念与范围以及相关问题。第一,刑事政策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及其授权机构为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正义,围绕预防、控制和惩治犯罪对治安违法分子、犯罪嫌疑人、犯罪人和被害人所采取的战略、策略和措施的总和。第二,刑事政策的范围不仅包括刑事立法政策,还包括刑事司法政策、刑事执行政策和刑事社会政策。刑事社会政策与其他社会政策的区别标准主要是“权力”与“目标”。第三,刑事政策是刑事学一体化思想的核心。刑事学一体化思想是刑法学发展的逻辑结果。人类社会自从有了刑罚后,可以说就遵循了刑事一体化,只不过这是在刑法学没有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以前的不自觉状态。近代刑法学成为了一门独立学科后,犯罪学、刑事诉讼法学纷纷独立,于是学者们各自为阵。刑事政策学作为一门学科出现后,人们开始意识到建立刑事一体化的刑事学体系的重要性。在我国,老一辈学者甘雨沛、储槐植先生首先提倡,卢建平教授、曲新久教授、梁根林博士等也大力主张。刑事一体化思想也是西方三大法学流派逐渐相互吸收在刑事学领域的反映。刑事学对正义的追求、对规范的解释都必须在刑事法的适用中体现出来,指导、影响刑事法适用的重要因素就是刑事政策。法社会学在本世纪的发展、犯罪问题日益突出的现实逐渐将刑事政策推到了显学的地位。犯罪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刑学在学科独立的同时开始关注彼此之间的联系,逐渐走向一体化,力求刑法适用的最佳社会效果。刑事学逐渐成长为体系完善、逻辑严密、内外协调的有机整体,刑事政策学则是这一体系的核心。刑事政策对刑事法的运用有导向功能,它可以促进、扩张、限制刑事法的运用。以刑事政策学为导向,以刑法学为主体的刑事一体化成了刑事学的最基本的方法论。所以建立在广义论、政策科学和决策科学基础上的刑事政策学必须以刑事一体化为基础。第四,刑事政策毕竟是国家权力机关的公共政策,与法治国家的刑事法律如何协调,以取得最佳实施效果,是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一般认为刑事政策具有灵活性的特点,与刑事法律之间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笔者认为,首先,刑事政策必须以宪法为依据,违背宪法的刑事政策应该归于无效。但这里有两个问题:一是刑事政策本身可以对宪法的解释和运用产生重大影响,如上世纪60年代美国刑事司法革命就是在刑事政策引导宪法适用的背景下发生并取得巨大成绩的。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判断在刑事政策影响下对宪法的修改、解释、适用是否违宪从而判断刑事政策的效力?二是如果宪法本身欠缺法治因素,不是或者说不完全是“宪政”意义上的宪法的时候,如何解决刑事政策与宪法的冲突问题?笔者的初步看法是这两种情况下还是应该以宪法为依据,在刑事政策影响下对宪法修改、解释只要严格遵循了程序主义原则则对宪法修改、解释具有合法性。其次,刑事政策必须受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刑罚谦抑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程序法定原则、辩护原则以及证据裁判原则等的约束,并符合公正、人道的法哲学理念。二、转型时期的社会特点与违法犯罪特点(一)社会转型含义及特点社会转型是指社会中的人、社会整体结构(政治、经济、文化、意识形态)的整体性、结构性的变迁与发展。当代中国社会转型是指当代中国社会中的人、中国社会整体结构(政治、经济、文化、意识形态)的整体性、结构性的变迁与发展,即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和信息社会、从封闭性社会向开放性社会的整体性、结构性的社会变迁和发展。从这个定义来看,社会转型的主体是从事现实历史活动的实践的人;社会转型的本质是人与社会整体结构发生质的变化,而成长为另一类型;社会转型的基本内容是经济市场化、政治民主化、文化多元化、意识形态多样化、社会中人的地位主体化、自由化以及人的观念和物质水准的现代化;社会转型的最终基础是生产力的变革,即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信息社会的转变;社会转型的目的和意义,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社会转型的过程是一种特定的传统因素与现代因素此消彼长的进化过程和整体性的社会发展的动态过程。社会转型的方式有自下而上的自然演化型和自上而下的理性建构推动型,我国当代社会转型属于后者。社会转型一般具有整体性、复杂性与过程性或者说长期性的特征。20世纪下半叶中国的社会转型,大致可分为建国后的30年和改革开放以后的20年这样两个阶段。当前中国的社会转型一般以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为开端,社会转型的特征除上述外还有高度的自觉性和计划性、高度的系统性和配套性、全方位的大开放性和赶超跳跃性、复合性、非规范性、不确定性和弱防护性、政治与经济转型的不协调性等。(二)转型社会的特点社会转型要经历一个或长或短的过渡时期,这种过渡时期就是社会转型期,处于转型期的社会可称之为转型社会。关于当代中国转型社会的特征,有学者归纳为:社会阶层的分化和利益结构的重组;传统权威的流失和社会权力的转移;社会制度(体制)的变迁和社会发展方向的变化;社会群体之间、个体之间、不同的社会力量之间的竞争和冲突加剧;信仰的危机和价值观的多元化;社会心理的焦虑和迷惘。笔者同意该观点,但从另一抽象的、宏观的角度看,制度短缺以及由此而造成社会失范的普遍性、为解决制度短缺而实施的制度的超前性、缺乏操作性以及社会违规、违法行为的普遍性才是当代中国转型社会的鲜明的更深层次的总特征。第一,制度短缺。制度短缺反映的是制度供给与制度需求之间的关系,在一个社会给定的宪法秩序和规范性行为准则前提下,权力中心或制度供给主体提供制度安排的数量和质量都可能出现不足的现象。当前我国社会转型存在的制度短缺主要是制度供给不足型短缺。其根本原因主要有:制度供给的数量不足引起制度短缺;制度供给主体由于制度供给或创新的意愿和能力不足而引起的制度短缺;制度供给主体在具体执行和实践制度安排方面的能力和意愿不足而引起的制度短缺。同时制度供给还受如下条件的约束:宪法秩序的约束;制度安排的成本约束;财政收支的约束;分利集团化的约束;文化背景和意识形态的约束。因而制度短缺在当代中国转型社会具有必然性。第二,社会失范的普遍性。由于当代中国转型社会制度的有效供给不足,制度短缺而造成社会失范的普遍性。个人行为如何与集体行为相一致成了大问题。学者认为,转型社会的良性发展需要制度整合(法律整合、权力整合,包括对制度的认同)和道德整合(包括道德认同,即公民对社会道德信仰体系、规范要求的善的肯定,及其自觉践履的现实倾向。)在现代文明社会,制度整合优先于道德整合,制度认同优先于道德认同。然而在当代中国转型社会,对制度与道德的整合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制度有效供给不足,制度短缺是经常发生的情况,社会失范的普遍性由此不可避免。社会以前的规制体系难以承载新的任务,显规则在实际执行中不力,偏离正常秩序状态的潜规则以相对合理的姿态大行其道,过于超前的社会主流话语规则又以转型期的指导理论自居,整个社会往往处于规范不足的失范状态。第三,大量新制度的超前性、缺乏操作性。我国的社会转型是基于外部压力而发生的自上而下的理性建构型方式,往往缺少自然演进型方式所具有的经济基础和思想舆论基础,在这种情况下社会转型的任务更加艰巨。作为后发型发展中国家,我们从国外照搬了大量制度以解决制度短缺问题,但由于缺少研究,基础条件不具备,先进的制度与乡土中国社会固有的传统制度以及民间习惯规则不相协调,结果往往造成了传统秩序的破坏和新制度实际上的无效或者效力低微,给人一种“有法不如无法”的感觉,这进一步加剧了社会的无序。第四,社会违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的普遍性。由于社会发生结构性变化,利益重组与利益分化,同时由于人们按照合法、合理渠道实施其行为的条件欠缺,使得大量社会中人的行为往往失去行为方向,因而不可避免地出现大量违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同时由于社会失范的普遍性,新的规制体系往往采取更超前的规则,由此必然导致大量行为违规化、违法化、甚至犯罪化。不合秩序的行为越多,违反者必然会更加怀疑、淡薄规范,同时由于解决社会冲突固有的资源的有限性,大量的违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没有得到及时处理,在被处理者的心理中也有不公平之感,这就削弱了新制度的权威性,加剧了进一步的违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三)转型社会的违法、犯罪特点我国学者对社会转型期犯罪问题的研究,大都集中在经济发展与犯罪的关系和社会转型与犯罪增长的关系两个方面,主要有正比论、同步论、代价论和双重效应论四种理论观点。[P151]正比论认为,犯罪率与经济发展成正比;同步论认为,犯罪率的上升趋势与经济发展趋势呈同步状态;代价论认为,犯罪问题是社会转型要付出的代价之一;双重效应论(又称正负效应论)则主张,犯罪对社会转型既有正效应,也有负效应。四种观点各有一定道理,但不可否认,转型中的中国社会已经进入第四次犯罪高峰期,与转型前的中国社会相比,社会违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在较长时间内具有一定的普遍性。犯罪现象具有一些新的特征:第一,犯罪率持续“爬高”。自1949年以来,我国已经经历了五次犯罪高峰期①,目前正是第五次犯罪高峰期。这次高峰期在犯罪率急剧增长的同时,重大案件的上升幅度十分突出,犯罪的恶性化程度日益加剧。第二,传统的普通犯罪类型继续恶性发展:以“拳”实施的严重侵犯人身法益的暴力犯罪增长较快,杀人、伤害、绑架、拐卖人口犯罪随“严打”的开展持续攀升;侵犯社会法益,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如爆炸犯罪、枪支犯罪增幅较大;为“钱”而实施的侵犯财产法益的刑事犯罪呈高发状态,抢劫、抢夺“双抢”犯罪、诈骗犯罪更加公开化、频繁化,盗窃几乎成为无所不在的、发案率最高、人们普遍担心的犯罪,综观近十年来我国刑事案件的统计数据,抢劫、盗窃、诈骗、抢夺等侵财型案件一直占刑事案件总数的75%以上;侵犯国家法益的由国家工作人员以“权”实施的贪污贿赂、渎职犯罪已经普遍化,对国家的管理能力,合法性与合理性形成了严重挑战。第三,色情犯罪、毒品犯罪、黑社会犯罪等犯罪现象死灰复燃,恶性发展。特别是近年来,中国的黑恶势力发展很快,并迅速蔓延。南京大学专门研究黑社会现象的学者蔡少卿估计,中国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至少有100万人左右。黑社会犯罪即将成为对中国社会稳定和谐的社会秩序的最大威胁。第四,新型犯罪,如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走私、金融、税收、知识产权、公司管理秩序、市场秩序等经济犯罪,计算机犯罪,恐怖犯罪等频繁出现,尤其是经济犯罪,几乎成了经济领域普遍性的“常态”行为。第五,变态心理犯罪数量的增多。变态心理犯罪是指由于心理异常或变态而发生的犯罪行为。变态心理犯罪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常见的包括这样几种类型:(1)冲动性犯罪。即在某些情境中突然产生犯罪动机并迅速实施的犯罪行为,包括纵火狂性犯罪(纵火取乐),偷窃狂性犯罪(盗窃自己并不需要的财物,许多生活富裕的人进行的大量商店行窃行为可能就属于此类犯罪),其他多种形式的激情犯罪。(2)过剩犯罪。又称为“过度犯罪”。这是指在轻微刺激作用下产生异常强烈的情绪反应或暴怒发作,从而导致超出实现犯罪目的的必要限度,产生与其原因不相称的严重后果的犯罪行为。第六,共同犯罪特别是集团犯罪与单位犯罪日益增加。集团犯罪对整个社会秩序构成极大威胁。目前,许多影响恶劣、危害严重的大案、要案,多是犯罪集团所为。第七,犯罪人构成呈现多元化格局。当代中国的犯罪现象主要集中在社会中下层和社会底层的农民、工人和社会闲散人员,但是,白领犯罪、上层社会的职务犯罪也呈明显上升趋势,其犯罪率甚至高于一般社会阶层的犯罪率;流动人口犯罪尤其是农民犯罪增多,成为社会治安的一大隐患;青少年犯罪比例较大且日益低龄化。第八,犯罪区域扩展,在城市犯罪增加的同时,广大农村的犯罪现象也日益突出。第九,犯罪形式趋向国际化,同步性越来越强。三、转型社会刑事政策的选择(一)建国以来我国刑事政策的演变一般认为,我国现行刑事政策体系一般由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对严重刑事犯罪和严重经济犯罪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打”)、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以及对青少年犯进行教育、感化、挽救等等组成。其中,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是指导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刑事执行的基本刑事政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控制犯罪的总方略,“严打”和“专项斗争”是经常使用的刑事政策手段,其他一般为具体的刑事政策。该体系的形成有一个过程。第一,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我国刑事政策源于革命战争时期的对敌斗争策略,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就是从抗日战争时期的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治斗争策略中总结出来的,具有明显的斗争策略色彩。1956年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治斗争策略正式定型化为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并适用于各种刑事犯罪。1979年刑法第一条规定,我国刑法是“依据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制定,以基本法律的形式明确了这一基本刑事政策,遗憾的是1997年修订的刑法取消了这一规定。关于这一政策如何理解的问题,陈兴良教授认为,主要强调的是宽大,从少杀政策和给出路政策就反映了这一点。苏惠渔先生认为,今天和今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仍将是我们信守的准则,但是与过去相比,政策内涵正在与刑事法律观念相应地发生变更。首先是“惩办少数,改造多数”的原则被赋予了新的意义。在新形势下,“惩办少数,改造多数”则被理解为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过程中,在严格区分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的界限的同时,将根据刑法的世轻世重的要求,将一些行为非犯罪化、非刑罚化,通过相关的行政处罚或其他制裁手段进行处理。其次,“区别对待”与刑罚的个别化是相一致的。惩办是对犯罪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法律层面上的报应和谴责,宽大则是注意到行为人主观危险性以及实际的可能性而作出的对犯罪分子从宽的处罚,是刑罚个别化的体现。其三,宽严相济概念得到新的定位。较长一段时期之内,惩办与宽大作为对立的范畴,惩办被理解为从严、严惩甚至重刑。“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成为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核心内容。但是现在一般认为惩办、宽大与罪刑法定是统一的。在对任何犯罪行为进行实体惩罚时必须以刑法为准绳,不能超越刑法的规定任意定罪处刑,这是惩办的基本内容。惩办是与已然之罪的刑法规定相适应的。宽大体现了刑事政策的谦抑主义,通过从宽达到刑法改过迁善的目的。宽大是建立在罪刑法定主义基础上的,从宽的反义词不再完全是从严。[12]第二,对严重经济犯罪和严重刑事犯罪“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的刑事政策在1979年刑法、1979年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后,我国随之进入经济体制改革的新时期,经济领域中出现的一系列犯罪对社会经济秩序、国家经济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其他各种侵犯人身法益、社会法益和国家法益的犯罪发展迅猛,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坚决打击严重经济犯罪和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因此成为刑事政策的重要内容。我国从此进入了一个“严打”时期。“严打”始自1982年、1983年②,以1982年1月11日中共中央《紧急通知》、1982年3月8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1982年4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以及1983年8月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召开、1983年8月25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和同年9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两个《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为标志,“严打”正式启动。陈兴良教授认为,“严打”可以从三个层面来理解:在刑事政策的层面上看,“严打”已经成为1980年以来我国奉行的一项重要的刑事政策,对于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都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严打”的刑事政策已经实际取代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在刑事立法的层面,是对刑法的大规模修改,基本方向是改轻为重。在刑事司法层面上,“严打”是一项重要的刑事措施,它几乎成为一个持续的运动。从1983年到现在,我国始终处于“严打”之中,先后开展过三次大规模的“严打”运动:1983年8月——1987年1月;1996年4月——1997年2月;2001年4月开始,为期2年。每次“严打”又分为若干战役和专项斗争,使“严打”带有明显的军事色彩。第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战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酝酿于20世纪70年代末,提出于80年代初,形成于90年代初。从1981年中共中央第一次提出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直到199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分别作出《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政策、指导思想发展物化为制度和法律,全面系统地遏制犯罪成为刑事政策的重要内容。我国将综合治理的方针确定为“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科学的刑事政策思想。1982年8月12日,中共中央批转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纪要》中,提出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是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是综合治理的重点,加强基层组织和基层工作是综合治理的基础,加强公安、司法队伍和工作,并建立治安保卫责任制,是综合治理的关键。1991年2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提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是解决中国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本出路。这是中央第一次以综合治理为主题向全国发出的正式文件。该文件提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任务是: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协调一致,齐抓共管,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整治社会治安,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保障社会稳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要求是:(一)各级党委和政府都要把综合治理摆上重要议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定期研究部署工作。(二)各部门、各单位齐抓共管,形成“谁主管谁负责”的局面。(三)各项措施落实到城乡基层单位,群防群治形成网络,广大群众法制观念普遍增强,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目标是:社会稳定,重大恶性案件和多发性案件得到控制并逐步有所下降,社会丑恶现象大大减少,治安混乱的地区和单位的面貌彻底改观,治安秩序良好,群众有安全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范围,主要包括“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六个方面。实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核心是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必须逐步制度化、法律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需要把“抓系统、系统抓”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有机地结合起来,实行属地管理原则。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是关键。2001年9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指出: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大力加强防范工作(打击犯罪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预防犯罪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积极措施,要进一步把严打、严管、严防、严治有机结合起来;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认真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深入持久地开展基层安全创建活动;切实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进一步加强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加强法制和道德教育,进一步落实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工作措施);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落实到基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全社会齐抓共管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制;严格执行责任制,确保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的落实。有学者认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的内涵应当包括三个基本问题:一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违法犯罪问题和其他社会治安问题,即主要是围绕着打击和预防违法犯罪这一影响社会治安的基本问题而开展工作的;二是正确处理打击违法犯罪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其他措施之间、民主与专政之间、惩罚违法犯罪与预防违法犯罪之间的关系;三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一项教育人、挽救人、改造人的社会工程,必须在执政党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靠全社会作长期不懈的努力。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经验主要有:第一,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第二,预防违法犯罪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措施;第三,加强治安基层工作建设,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础;第四,加强教育,提高公民素质,是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战略措施;第五,加强领导体制建设,是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保证。[13][P11-15]从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经验可以看出,“严打”是首要环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刑事政策的总战略,带有综合性、系统性、全民性的特点,而“严打”在这一大战略之下是相对比较具体的战略措施。应当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科学的刑事政策思想。但是“严打”是否是首要环节,还值得研究。由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一个开放的系统,我们对它的科学认识和实践需要一个过程,我国目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存在着较大缺陷。学者指出,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基本上是在社会转型初期,传统性仍然较为浓厚时期所提出和发展起来的,基本上可以认为是在传统社会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而从总体上说,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加速期。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个人自由逐步获得优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不能忽视这一点。然而,遗憾的是我国当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似乎并没有跟上社会转型加速期的步伐,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并没有充分意识到从前所依赖的传统社会模式已经发生变化或者正在发生变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的这种滞后性(传统性)明显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计划经济色彩仍然较重、仍然以权威政治为组织保证、以身份制(如户籍制度、单位制度等)为运转前提。[14]笔者认为,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最大的问题是,“严打”是否应该作为首要环节的问题。如果将“严打”这种军事色彩较浓厚的政策作为首要环节,容易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沦为政治运动,超出法律的界限。(二)现行刑事政策的特点陈兴良教授认为,我国目前的刑事政策具有三个特征:第一,刑事政策的意识形态化。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是从战争时期对敌斗争策略演变而来,在建国初期的镇压反革命的政治运动中确立的,因此,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具有明显的政治话语特征。与其说它是刑事政策,不如说它是政治政策。在这种情况下,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的意识形态化是在所难免的。即使后来的“严打”政策也是充满了政治意味。我国刑事政策的制定与运作的这种政治性,是和我国的政治体制与政治生活紧密联系的。也正是这种刑事政策的意识形态化给予刑事政策以一种强大的生命力。它不仅仅局限于法律领域,而是对整个社会生活发生巨大的影响。因此,我国刑事政策的推行不是完全以司法权为驱动的,而是直接以国家政治权力为其后盾的。这对于实现刑事政策的目的具有保证作用,但刑事政策的意识形态化也使它的实施游离于法律之外成为一种赤裸裸的政治而不是通过法律推行的政治。在法治社会,刑事政策法治化已经是一种必然的选择。第二,刑事政策的实用化。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到“严打”的刑事政策,都与我国将刑事法视为统治阶级专政的工具有关系,这导致了刑事政策的泛政治化倾向,使得刑事政策很容易沦为达到某种政治目的的工具。第三,刑事政策的策略化。我国对刑事政策的理解很多都局限于对犯罪做斗争的策略上。刑事政策的策略化观念直接来源于革命战争时期对敌斗争策略的总结。在刑事政策的策略化方面,有两点是值得我们注意的:一是将犯罪人与敌人相类比,因而刑法就成为对敌斗争的工具,从军事斗争与阶级斗争的立场出发确定刑事政策的任务,这就是刑法的军事化。二是将刑事政策的重点放在分化瓦解敌人(犯罪分子)的策略上。但政策与策略并不相同,政策总是一定的政治主体(通常是国家、政党、政府或者社会组织)为达致一定的政治目的而制定的行动准则。在政策的概念中,主体——目的——行动准则是不可或缺的内容。政策不是行动本身,但它是指导、支配或者制约着将来的行动的准则。显然,策略这一概念远远没有政策这样丰富的内容,策略是一种对策,是一种带有谋略性的对策。在某种意义上说,策略是可以包含在政策之中的,但政策又决不能简单地等同于或者混淆于策略。在刑事政策上也同样应当区别于策略。刑事政策是国家为达到控制犯罪的目的而制定的犯罪治理措施的总和。在这些治理措施当中,包括防范性措施、惩罚性措施和矫正性措施,都是刑事政策不可或缺的内容。但是,在刑事政策策略化倾向的掩盖下,刑事政策的内容局限于分化瓦解和打击犯罪分子的对策,使刑事政策的视野大为遮蔽。除上述特点外,笔者认为,我国刑事政策还有一特点就是缺少刑事法哲学的有利支撑以及缺少科学刑事政策正确实施的基础。有学者归纳了我国刑事政策具体存在的三大问题:第一,我国现行的刑事政策制定的科学化程度不高,大多受到政治运动的影响,刑事政策的政治色彩浓于犯罪与刑罚的自身规律。第二,个别刑事政策追求短期轰动效应,忽视长期治理。如“严打”刑事政策始终占主流地位,而“严打”的实际表现却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在具体方式上采取“运动战”、“歼灭战”;在政策目标的制定上也过于理想化,如1983年的“严打”,由于对改革开放后刑事犯罪的复杂性和长期性缺乏科学的认识,因而将其定位在“一网打尽”上,这样的刑事政策注定会以短平快的打击策略为基点,而不可能着眼于预防和长期斗争。后来的事实证明,“一网打尽”的目标并没有实现,事实上也不可能实现。第三,刑事政策与刑事法律不分,刑事政策取代刑事法律。[15]这三个问题都与刑事政策的这个特点有关。首先,刑事法哲学是关于刑事法的正义、合目的性、安定性、谦抑与人道的哲学,正义、合目的性、安定性,谦抑与人道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法最基本的价值追求。作为指导刑事法的立法、司法、执行的刑事政策也必须建立在这个刑事法哲学基础之上。我国对刑事法哲学的基本价值的认识还没有完全统一,虽然对刑事法实践有一定影响,但基本上还处于探索阶段,还没有比较普遍地用于指导刑事法实践。实践中,也没有什么法哲学基础支撑,如果说有的话就是从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种普适性的哲学方法论。而这种普适性的哲学方法论与法哲学还是不同的,实践中往往为了短时间的稳定和谐而牺牲了正义。其次,科学刑事政策的正确实施需要一定基础即法治社会,成熟的市场经济和理性主义的文化,而这些基础直到今天我们都还不完全具备,由此,我们对刑事政策的认识很难具有科学性,即使认识到了科学的刑事政策,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战略,我们也不可能科学地去理解它、实施它,以“严打”做为它的首要环节就说明了这一点。由于这一特点,使得我国的刑事政策偏重于短期功利,把政策凌驾于法律之上,不适当地当成了政治手段,当成了控制社会的政治工具。(三)刑事政策的合理选择我国已经进入社会转型的加速期,在社会法治化程度比较低,市场经济体系不成熟,理性主义文化还没有全面取得主流文化话语的情况下,如何制定和实施科学的刑事政策?目前刑事政策的主流话语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但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是“严打”,说到底,刑事政策的主流话语还是动用刑罚手段与违法犯罪做斗争的“严打”政策。“严打”政策实际上对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取代是我国过度重视刑罚手段,同时也欠缺非刑罚的社会控制手段的结果。“严打”政策在我国特定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下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短期的有效性,但随着我国社会转型的加速,礼治社会逐渐向法治社会,计划经济社会逐渐向市场经济社会迈进,我们有必要制定科学的刑事政策,以指导我国的刑事法实践。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应该说是科学的刑事政策,但我们应该赋予其新的含义。我们应该继续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全面放弃作为政治运动的“严打”政策,实行轻轻重重的刑事政策,同时在经济犯罪领域、贪污贿赂、渎职犯罪领域针对社会转型期在这些领域违规、违法、犯罪行为的普遍性我们应该实行“抓大放小”的宽容政策。1、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刑事政策总方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和长期的过程,作为刑事政策总方针,具有科学化的潜质,现行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策需要进行改革,以适应社会转型加速期的社会形势。“综合”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核心与灵魂,综合指部门综合(公安、保卫、纪检、监察、劳改、审计、法院、检察院、司法)、手段综合(政治、经济、行政、文化、法律、教育)、方法综合(政保工作与治安工作相结合、专门工作与群众工作相结合、专项治理与基础建设相结合)、目标综合(打击、改造、预防、减少犯罪)。治理包括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和改造。[16]学者认为,要实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转型应当确立三种理念:第一,犯罪控制理念。现代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模式应当是一种建立在以控制犯罪为基本理念基础上。这种犯罪控制模式舍弃了试图消灭犯罪的不切实际的理想化做法,同时认为犯罪是可以控制的,即便是在社会转型加速期也能够有效控制犯罪,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现代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的设计,均服务于有效控制犯罪的总体目标。其对犯罪现象的反应既可能是积极的,也并不排斥消极性的反应,例如培育公众对犯罪现象的容忍度。第二,政府责任理念。在治安问题上,政府与民众之间的关系应当是一种服务者与被服务者的关系,为民众提供治安服务首先是政府的责任。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政府不能强求一般民众及社会组织承担相应的治安责任,而只能通过号召手段、市场手段等鼓动、吸引他们投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政府可以通过市场化的运作手段,购买治安服务项目,委托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管理一项“治安项目”来凝聚治安的“合力”。从另外一个方面看,政府责任就是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过程中,对许多犯罪原因、条件或者是“约束”的东西加以改善和消除。第三,开放、和谐理念。[14]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传统模式转型的路径问题,上海市委政法委、综治委提出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市场化、社会化、法制化、信息化”的四点要求。笔者认为,主要是市场化、法治化、信息化三方面,这是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改革的正确选择,因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要是政府的责任,并且主要是警、检、法、司、监察、监狱等部门的责任,其他个人、单位、社会组织一般主要是积极协助,这是现代民主法治政治各司其职的基本要求。首先,市场化主要包括:政府基于政府责任向社会公众提供基本的安全服务;政府鼓励建立市场化的、民间的公司制治安机构;需要额外的、特别的治安服务的个人或者组织,包括国家都可以自由地从市场自费购买这种服务。其次,法治化主要包括:制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法可依,并且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应该体现上述谈到的市场化要求,不违背宪法、刑事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的实施应该以警、检、法、司、纪检、监察、行政执法部门等为主体。最后,信息化体现为建立全国治安信息网,实现治安信息共享,以提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快速反应能力。2、全面放弃“严打政策”“严打政策”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与中国数千年以来的重刑主义传统一脉相承。中国进入转型期后,由于社会的无序与混乱,“乱世用重典”的指导思想频繁出现,一直持续到现在,司法实务部门积极强调“严打政策”的必要性。但“严打政策”与中国目前的转型加速期形势已经不太相适应了,

国家政治安全的重要性篇5

摘要安全治理的理论范式为区域安全研究提供了新的分析方法。东盟的区域安全治理问题是一个有价值的研究课题。东盟区域安全治理模式是一个多层次、多主体的结构,包含内外两个部分的机制框架,具有安全保障和冲突管理两大功能。东盟区域安全治理经历了三个阶段的发展。国家利益的冲突、战略互信的缺失和区域制度的不足成为其当前面临的主要挑战。建构“东盟安全共同体”,是东盟区域安全治理的未来走向。对东盟区域安全治理的运行,中国须制定合理的因应之策。

关键词东盟区域安全治理安全机制安全共同体

随着后冷战时代安全概念的延伸和安全议程的扩展,从“治理”的角度研究安全问题这一新的研究思路日益受到重视,安全治理的全球与区域实践也在不断发展。“安全治理”是一种在缺少中央权威的情况下通过相互关联的政策决策及其实施所形成的结构和进程,在这一结构和进程中一系列公共与私人行为体能够协调其相互依赖的需求与利益。在无政府状态的国际社会,包括东盟这种区域性国际社会,安全作为各行为体的共同事务,无法通过中央权威的统治和管理来维护,却可以通过各行为体的共同治理来实现。本文试对东盟区域安全治理进行系统考察,分析其治理模式,审视其发展的历程与前景。

东盟区域安全治理模式探析

区域安全治理作为国际关系行为体协调处理区域性安全事务的结构与过程,在国际体系各地区性子系统中具有普遍性。但各地区的安全治理实践由于具体社会历史条件的差异而各具特殊性,形成了不同的模式。当前的区域安全治理研究,以欧盟安全治理研究居多,另外还有对北美、拉美、非洲包括东盟等区域安全治理问题的初步探索。东盟的区域安全治理,已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治理模式,并在维护地区和平、安全与稳定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目前学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远非充分。当前东盟的区域安全治理模式,可从结构和功能两个层面加以解析。

1.东盟区域安全治理模式的结构分析

(1)治理结构的主体要素

区域安全治理是一种多层次、多主体的架构,它囊括区域层次、次区域层次、国家层次、次国家层次等多个安全层次,以及主权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乃至个体行为者等多种主体要素。安全主体的多元性是区域安全治理的一个重要特征。

东盟的区域安全治理虽然也包含多种非国家行为体的共同参与,但与欧盟那种超越国家中心主义的治理模式不同,它本质上仍是一种国家中心治理模式。与主权观念出现淡化现象的欧洲相比,东南亚多系二战后通过民族解放运动由殖民地独立而建立的新兴民族国家,威斯特伐利亚式的主权秩序方兴未艾。发达国家的“权力流散”现象在东南亚尚未有明显趋势,非国家行为体在其国际事务包括安全治理中的地位与作用远逊于欧美。主权国家是东盟区域安全治理的核心主体,具有基础性作用,诸种非国家行为体则居于次要地位,起辅助性作用。

(2)治理结构的机制框架

区域安全治理结构的机制框架,由一系列具有解决区域安全议题功能的制度性安排构成。通过这些制度性安排,各安全主体可以实现对话、协商与合作,从而维护区域安全秩序,消除区域安全威胁。治理结构的机制框架按照主体要素的空间差异可分为内、外两个部分。

东盟区域安全治理结构的内部机制框架由三个层次构成:第一层是东盟相关组织机构。与区域安全治理相关的东盟组织机构主要包括东盟首脑会议、东盟外长会议、东盟常务委员会、东盟秘书处等。特别是作为东盟最高决策机构的首脑会议,负责协调和决定“实现东盟宗旨的关键性问题”和“有关成员国利益的重要事宜”,在区域安全问题上有着最高决策权。此外,东盟经济、财政、能源、环境等部长会议以及一些相关领域由高级官员组成的专门委员会,在非传统安全领域的区域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第二层是区域内国家多边/双边安全制度。除了区域性组织机构,东盟区域安全治理结构中还包含为了实现特定安全目标而创设的各种正式或非正式的、多边或双边的安全制度。既包括一些全区域性制度安排,如东盟十国共同缔结的《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也包括次区域性的多边合作机制,如新、马、印尼三国马六甲海峡联合海上巡逻机制,新、马、印尼、泰四国马六甲海峡联合空中巡逻机制,马、菲、柬、泰、印尼等国的反恐怖主义协定等。此外,东盟各国间的一些双边安全合作机制,如印尼与马来西亚、印尼与新加坡、马来西亚与新加坡、越南与菲律宾等多对双边关系中存在的军事安全合作机制,也在东盟区域安全治理中起着值得重视的作用。

第三层是区域内非国家行为体安全参与。安全治理是多元行为主体共同参与的过程。除主权国家间的安全治理制度安排之外,各种非国家行为体在地区安全事务上的政治参与也是东盟区域安全治理结构的组成部分。这些参与者包括一些非政府组织甚至个人等等。典型的如作为非官方机构的东盟战略与国际问题研究所(ASEANISIS),它为东盟提供有关安全事务的政策建议,并主导了一系列第二轨道对话机制,在东盟区域安全治理中发挥着较为突出的作用。又如“生态恢复和地区治理运动(ERRA)”等非政府环保组织,积极参与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行动,在东盟生态安全治理中做出了不可忽视的贡献。

东盟区域安全治理结构的外部机制框架由两个层次构成:第一层是官方机制。区域外国家的参与是东盟区域安全治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东盟“充分利用区域外大国在东南亚地区的力量与存在,实现本地区的和平、稳定与发展”。它与区域外大国建立了广泛的对话伙伴关系,并构建了一系列制度性安排,包括中国、美国、日本、印度、俄罗斯等大国共同加入的《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东盟同中日韩“10+1”、“10+3”领导人会议,以及东盟主导的东亚峰会和东盟地区论坛等。在这些机制中,中国有着积极的参与并发挥着重要作用。此外,还存在一些东盟部分成员国与区域外国家构建的双边或多边安全机制,包括美菲、美泰双边同盟机制,马来西亚、新加坡与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五国联防”机制等。

第二层是第二轨道机制。区域外非国家行为体的参与也对东盟区域安全治理具有重要意义。这种参与主要是通过一些第二轨道机制实现的,包括一系列东南亚非国家行为体主导或参与的对地区安全事务有较大影响的非官方会议和论坛,如亚太圆桌会议(APR)、亚太安全合作理事会(CSCAP)、博鳌亚洲论坛(BFA)等。这些第二轨道对话与协商机制由各国专家、学者或以私人身份参与的政府官员构成,是处理东盟安全问题的有效信息沟通渠道。

国家政治安全的重要性篇6

(一)思想导向。

思想政治教育通过理想信念导向、思想道德导向等功能,在各个阶段帮助教育客体在了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社会发展趋势的基础上形成正确的理想信念、道德品质,坚定正确的价值观准则,努力保证其思想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二)行为导向。

思想政治教育的行为导向主要是在道德规范导向和法纪规范导向两方面进行的。道德和法纪是维护文化安全最为直接的途径,是表现在外在方面的有效方式之一,这两种导向同时也是实现其他导向的重要保证。有些国人理想信念淡薄,极易受到西方文化的诱惑,这就需要发挥思想政治教育行为导向来对其进行预防,提高维护文化安全的自觉性。

(三)舆论导向。

新闻媒体、网络等作为思想政治教育载体的一部分,在维护文化安全中起着很重要的舆论导向作用。西方国家极力鼓吹言论自由,依靠这种自由来侵蚀我们国人的思想,在隐蔽性中渗透进行,网络、新媒体成为他们的主要利用工具。因此在这一点上,要保证文化安全,必须使思想政治教育舆论导向坚持党性原则,用正确的舆论引导人,有效主导舆论,使文化传播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四)政策导向。

文化安全问题关系着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要保障我国文化安全,需要全党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思想政治教育要切实担负起政策导向的重任,作出强有力的政策导向,在党委统一领导下,统筹发挥好宣传文化战线的重要工作,调动社会各方面组织的积极力量,进行主流文化方面宣传的政策引导,为弘扬和传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作出努力。

(五)利益导向。

国家文化利益是国家利益的延伸,是国家利益的文化存在形式,是最高形式的国家利益,国家文化安全的本质就在于维护国家文化利益,利用思想政治教育的利益导向,使人们正确区分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并最终使利益认同上升到价值认同,引导人们形成正确的利益观,进而树立文化安全观,使文化利益得以实现,巩固主流文化价值,维护文化。

二、发展对策

(一)完善文化安全视角下的思想政治教育导向体系。

1.丰富思想政治教育导向的内容。

维护国家文化安全迫切需要提高国家文化的软实力,丰富思想政治教育的导向内容,这就需要我们改造落后文化,整合外来文化,发展先进文化。在文化安全视角下思想政治教育教育导向内容,应始终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我们的主流文化,站在时代前沿,使人们深刻领会维护文化安全的战略意义。

2.坚持思想政治教育导向原则。

坚持思想政治教育导向原则,是维护文化安全的基本立足点。第一,以人为本的原则。思想政治教育是一项有关于人的实践活动,其导向也直接指向于人,国家的文化安全依靠的是大多数国人对国家文化价值的认同与支持,进而维护文化安全。第二,预防为主的原则。我国国家文化受西方文化的隐蔽侵蚀,思想政治教育导向功能的发挥主要有预防作用,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自觉抵制各种不良文化。第三,核心价值原则。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思想政治教育和社会主义文化发展的根本,是支撑整个民族文化和思想政治教育发展的精神导向。在当今维护文化安全中,思想政治教育必须宣传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主要内容,使我国文化具有一定的吸引力和感召力。

3.构建思想政治教育导向的机制。

在维护国家文化安全过程中,思想政治教育需要建立一定的导向机制,主要有思想导向机制、心理导向机制和舆论导向机制等,利用这些机制对人们的思想观念、政治观点和行为方式进行分析、判断和引导,充分发挥导向功能。

(二)文化安全视角下思想政治教育导向功能的后期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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