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筹划的概念(6篇)
国际税收筹划的概念篇1
关键词:税务会计;税务会计理论;税务会计体系;理论假说
中图分类号:F27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3890(2010)03-0081-06
一、税务会计理论的两个“典型化”事实
经济学理论认为制度安排是一种重要的资源,因而制度安排是一个经济变量。虽然美国会计学会(AAA)1966年提出“会计是一个经济信息系统”的观点,但美国学术界与政府对会计安排的倚重很早就开始了。美国的会计理论研究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便出现了相对繁荣的局面,最为典型的是1929-1933年的经济危机,松散、混乱的会计实务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甚至被认定为罪魁祸首,而美国政府对会计的干预与管制也不亚于其他经济层面,1907年信贷危机后成立了联邦贸易委员会(FTC),1929-1933年经济危机后成立了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虽然把会计作为20世纪30年代经济危机的“替罪羊”有些言过其实,但不能否认会计与30年代经济危机的相关关系(葛家澍,2003)[1](P51)。最新的事件则是针对近期美国次贷引起的金融危机,SEC于2008年底了“ReportandRecommendationsPursuanttoSection133oftheEmergencyEconomicStabilizationActof2008:StudyonMark-To-MarketAccounting”,对公允价值会计的反思也暗示了会计与经济波动的关联性,种种证据表明,无论“二战”前抑或是当前,会计安排一直被美国视为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动力变量。会计不仅对经济交易进行反映和解释,同时也作用于经济交易过程,成为交易过程、交易结果的参数。可以说,美国把会计视为一个市场资源,这个市场包括产品市场与资本市场,会计资源在这两个市场进行充分交换,实现会计的市场价值,不仅市场交易主体(如企业)能从会计交易中获得收益,整个市场交易的利益相关者都会得到收益,个体收益与社会收益是均衡的,经济发展也验证了美国始终不渝地笃信会计市场资源的有效性。
因为对会计资源的市场有效性的笃信,美国也是最早实行财务会计、税务会计、管理会计“三分”会计安排的国家,然而应该注意到税务会计领域存在的两个“典型化”的客观事实,一是作为最坚定的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的倡导者与实践者,美国的税务会计缺少一个类似财务会计的概念框架,会计三大分支的管理会计也具有相似的命运,管理会计不但没有建立起概念框架,还经历了约翰逊与卡普兰所宣称的“没落”时代;二是尽管美国税务会计观念与实务的发端以及理论研究均早于中国,税务会计理论却并不系统,虽然以经济学家斯科尔斯为代表创建了系统的税务筹划理论,但企业税务会计理论是零碎的,而中国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萌生的税务会计研究,至今已构建了相对完整的税务会计理论体系,包括相对系统的企业税务会计理论及税务筹划理论。本文试图比较中美税务会计理论的客观差异,从历史与逻辑角度搜寻这种差异的原因,建立理论解释视角的假说。
二、美国税务会计理论的功与过
(一)实务研究对概念的超越
美国的会计理论研究至今没有一个严格理论意义上的税务会计概念。依据对美国会计史的研究观点,美国南北战争期间为满足战争对资金的需求,林肯的财政大臣萨蒙・P.蔡斯的财政政策是直接对收入征税,此举创下了一个先例,那就是要获取个人收入记录,同时也标志着税务会计的产生(普雷维茨,莫里诺,1998)[2](P100)。如果将纳税人向国家缴税与其会计记录相融合视为税务会计产生的标志,则在公元前18世纪的巴比伦王国就已经有税务会计了(盖地,2005)[3](P23),这同美国会计的史证研究观点在税务会计产生标志问题上取得了相互一致的印证,这表明税务会计缘起于税收对会计的依赖――税收与会计强相关而引起的一系列复杂实务及理论问题。
美国会计学者的研究体现了对税务会计的实务性解释,简・R.威廉姆斯、苏姗・F.哈卡、马克・S.贝特纳(2005)认为,财务会计、管理会计、税务会计是被用于描述经济广泛使用的三类会计信息,纳税申报表的填制是会计中的一个特殊领域,引入税务会计信息观念的目的是与财务会计及管理会计信息相对比,税务会计信息对一个公司的成功经营是重要的,并关系到财务和管理会计信息,税务会计来自于不同系统,简・R.威廉姆斯等的贡献在于不但澄清了财务、管理和税务信息的关系,还明确指出税务筹划是税务会计的一个组成部分,认为税务会计最具有挑战性的领域不是编制纳税报表,而是进行税务筹划[4](P2-3)。可以说,简・R.威廉姆斯等在美国会计研究中阐述了至今最完美、合理的税务会计框架性问题,现代税务会计理论正如其所框定的,由两大领域构成:企业税务会计理论、税务筹划理论。需要指出的是,简・R.威廉姆斯等认为“税务会计来自于不同系统”的观点十分精确地暗示了一个潜在的逻辑――税收对财务会计的异向性。税务会计强调了税收对财务会计的依赖性即正向性,而异向性表现为一种冲突及随之而来的会计扭曲,这也正是税务会计独立的价值之一,但美国税务会计理论并没有沿着这个线索走下去。
美国的联邦收入法典体现了对税务会计实务的要求,并构成了税务会计准则的一部分,根据一项以美国著名会计学府伊利诺伊大学博士论文选题的调查研究,税务会计是美国会计一个重要的研究领域,在会计学理论(不包括财务管理、审计学)的12个领域中,税务会计选题比例达到12%,仅次于会计基本理论,但选题与研究注重的是实务性强的较为具体的问题。
(二)准则论证对学科的替代
美国的税务会计实际上仅是所得税会计(盖地,2005)[3](P23),作为所得税会计学科理论的替代,FASB于1992年2月在全部6位委员一致投赞成票的情况下SFAS109《所得税的会计处理》,虽然SFAS109是一个财务会计准则,却以一个经济学意义上的“正式规则”宣告了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分离,尽管此前税务研究作为研究的一个领域一直占有一席之地。SFAS109的《附录A:结论依据》实质上是部分地论证了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的必要性及其价值,FASB(1992)认为SFAS109采用资产负债表法生成了最有用和最可理解的信息,然而针对一项认为复杂的所得税处理方法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的批评,FASB(1992)认为SFAS109成本与效益比是合理的[5](P1384-1385)。FASB对于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两个至关重要的问题――会计信息质量与成本效益的论证是笼统的,而这两个问题的充分论证对于财税分离的有效性无疑是关键的,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如何细致而又结构性地影响并优化了会计信息?在经济学意义上,的确存在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产生的交易费用问题,该如何界定、描述、计量分析,这是税务会计目前尚未论证的一大难题。
SFAS109对于税务会计的另外一个价值是在财务会计准则中提出“纳税筹划战略(Tax-PlanningStrategy)”,尽管现代税务筹划远远超越其所限定的范围,但是SFAS109无疑是第一个正式提出税务筹划概念并指出税务筹划与会计的紧密关系,当今的事实也验证了SFAS109的开创性意义和示范效应,税务筹划离不开税务会计,税务筹划是现代会计发展的一个重大贡献,其对于市场交易主体带来的价值是具体可见、客观的,会计市场能力与价值的验证、阐释也因之得到增强,因此,税务筹划在学科上又成为财务管理学、管理会计学新的组成部分,这表明税务会计的诞生引致了大面积的会计价值效应,成为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有效性的证据之一。
(三)经济学理性的路径依赖
美国的经济学学术思想对自由市场主义的坚决维护是闻名于世的,伴随着现代会计理论的演进,出现了“经济学是会计学的基础”(葛家澍,2003)[1](P11),“会计学科需要建立在其他领域如经济学的思想史文献基础上”(普雷维茨,莫里诺,1998)[2](474)等理论。经济学思想与经济学家对美国会计理论的推动由来已久,从20世纪20年代起,一批经济学学者便加入到会计研究中来(如坎宁、贝尔、爱德华兹等),通过借鉴或引入经济学的一些核心概念(如收益概念)来建立会计理论框架,而爱德华兹、贝尔的经济收益思想成为FASB提出“全面收益”概念并制定“报告全面收益”准则的滥觞。60年代受财务经济学及其学者(如鲍尔、布朗等)的影响,会计盈余与资本市场关系的“经验会计”研究开始盛行,70年代以经济学契约理论、理论及管制经济学为理论基础的“实证会计”及理论开始出现,50年代末期到60年代,经济学者莫迪利亚尼与米勒的资本结构理论对现代会计学引申的相关学科――财务学的重大意义也是不言而喻的,被视为“财务理论家入侵会计领域”。
1997年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财务经济学家斯科尔斯、200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斯蒂格利茨同样再次“入侵”税务筹划领域,斯科尔斯以“期权理论”闻名,专门研究资本市场的金融工具和资本品经济学,斯科尔斯以经济学的计量方法、套利理论、有效契约理论为基础,创建了美国税务会计理论中最为系统的税务筹划理论。斯科尔斯的税务筹划理论主要以资本市场为中心,涵盖资本品与金融品投资、公司组织形式、融资方式、企业并购、分离等资本运作,围绕隐性税收、显性税收、税收成本、非税成本线索与理念,构建“有效税务筹划理论”(斯科尔斯,1992)[6](P3-4)。斯蒂格利茨(2000)在公共经济学理论中论述了“避税”与“税收庇护”这两个税务筹划技术与概念问题,认为“避税(taxavoidance)”是由于税法漏洞(loophole)引致的,避税是遵守税法而不是违法的市场行为[7](P576-580),这和中国学者(盖地,2006)[8](P17-18)对避税的理论界定有着一致性。
三、中国税务会计理论的是与非
(一)先入为主与后发优势
美国税务会计独立于财务会计对中国会计理论研究有示范效应。1994年中国的工商税制改革为会计理论提供了一个诱致性的制度安排,税务会计理论发端于这个时期,但就理论本身而言,初始阶段的研究无疑受美国示范效应影响,存在先入为主的思路,是一种强制性的理论变迁――理论引进,但其后的本土化与理论深化却体现了后发优势。迄今为止,中国税务会计理论包括相对完整、系统的两大领域:企业税务会计理论与税务筹划理论,注重理论研究的逻辑性、层次性、系统性、完整性,研究者的理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以历史演化轨迹和现实事实为依据,论证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的历史必然性,以税收与会计的关系为基础阐述税务会计独立的必要性,提出在中国建立“适度分离”税务会计模式的观点;二是从学科角度讨论税务会计的概念并以高度的理论水准进行严格界定;三是建立相对完善、真正意义上的税务会计理论结构(概念结构);四是构建了与国际模式不同的、以“费用观”为基础的增值税会计理论框架;五是构建以产品市场为主体、以会计为核心、分税种的税务筹划理论,并提出基于财务价值最大化理念的税务筹划原则;六是提出税务会计经营属性观点,并从学科角度概括性论述了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的关系。
(二)问题:一个扩展性思考
在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问题上,中国一直伴随着两种会计观点的博弈:基于会计权益的“分权观”与基于财税权益的“集权观”。前述税务会计研究观点为基于会计权益的“分权观”,可以概括为主张独立税务会计制度安排,尊重市场交易机制下市场交易主体(企业)对会计安排在一定程度上的自主有效选择权利,基于财税权益的“集权观”或者强调税收法律对会计的控制与统领,或者倡导以税收法律为主导的税收法律与会计的协调,不主张独立税务会计安排。
税务会计制度安排的争议,就其深层次原因来看,核心问题在于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的有效性。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从属于经济学的制度范畴,从而具有经济学的效率意义,“如果说技术创新的报酬直接表现为熊彼特的利润的话,对于制度创新的报酬的表现形式则远为复杂”(汪丁丁,1992)[9](P77),制度效率的成本、损失、收益等变量往往不可数量化,通常表现为不可验证,尽管如此,仍然存在一个从理论角度对两者分离的逻辑检验。
因此,中国现存税务会计理论的构建的确存在这种逻辑检验的理论空位,概括来说有以下几个值得讨论的问题,一是从宏观视角来看,缺乏经济学的制度研究,中国现存税务会计理论事实性与实体性构建研究多于制度根源性研究,现时的税务会计安排是暂时性事实还是最终有效选择,涉及如何从经济学视角来解释、预测税务会计安排的制度变迁趋势及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的交易费用问题;二是从微观视角即从会计视角来看,缺少对税务会计的会计价值的进一步研究。
四、功过是非:一个理论假说
(一)美国税务会计理论的成因推断
中美税务会计理论差异的原因应该从历史与逻辑的角度进行推断,与管理会计“曾经没落”不同的是,可以说美国税务会计一直处于上升趋势,始终兴旺不减是由于税务会计的实用性,这在某种程度上契合了美国文化固有的实用主义价值观,反过来实用主义又促使了美国税务会计的实务化。
1.会计理论的需求与剩余。实证会计学者瓦茨、齐默尔曼(1979)认为,会计理论的研究可以用“需求与供给”进行“市场化”解释[10](P302-303)。虽然2000年2月FASB最后一个“概念公告”,但作为会计理论研究成果核心――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前6个概念公告在20世纪80年代就已经完成。此后FASB的核心依然是利用“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作为指导、评价标准来制定、完善一系列财务会计准则。因此,从会计理论需求角度来看,代表权威性的FASB的理论研究需求接近饱和,会计理论剩余空间很小,会计概念结构研究的“边际利益”递减。但同时也隐含这样一个逻辑――既然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基本完善,FASB对税务会计的理论构建需求应该增加,而事实恰恰与此相反,如何解释?应该有这样几个原因可以推断,一是从财务概念框架构建过程来看,在美国经历了漫长的时间,期间的争议和成本更是数不胜数,也让FASB认识到构建一个“概念框架”成本太高,况且美国已经构建会计中的“核心与老大”――财务会计概念结构,这在某种程度上产生了经济学意义上的外部性――对税务会计与管理会计理论的空间挤占效应;二是税务会计的管制与参与不如财务会计那么单纯,这不仅仅涉及会计行业,还涉及联邦财政、税务、国会、立法机构等众多具有行政权威的“非会计利益集团”与“非会计因素”,不但影响会计职业的权威性、垄断性,而且制定税务会计概念结构带来的租金或“剩余价值”也会被其他集团占有。三是税务会计的复杂性极高,制定一个税务会计概念框架难度太大,这个推断也得到了美国会计研究领域的印证,简・R.威廉姆斯等研究者(2005)认为比起财务会计、管理会计,“税务会计又相当复杂”[4](P3)。从以上分析来看,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成熟后,以“经济人”理论推理,FASB在实用主义观念作用下,由于成本、技术等原因对其他会计分支的理论建构以“消极”态度对待也是合乎逻辑的。
2.税务会计研究选题约束――单一税制与发达的资本市场。美国是单一所得税制,因此美国税务会计面临的是理论选题的单一与狭窄。如前所述,如果从所得税会计角度来看,FASB几经周折于1992年的SFAS109已经有所论证,单一的税制再加上实用主义观念限制了美国税务会计的视野与规模;单一所得税制同样限制了美国税务筹划理论对产品市场的研究,然而,美国发达的资本市场为税务筹划提供了一个主要的研究选题,斯科尔斯等创建的是以资本市场为对象、高度系统的税务筹划理论,其与中国以相对成熟的产品市场和处于新兴、转轨阶段的资本市场为选题约束的税务筹划理论形成对照。更应该引起注意的一个细节是:美国所得税结构中个人所得税的主体性质对税务会计研究“注意力”产生的“分解效应”,同中国所得税结构中企业所得税主体的税法制度又形成对比。
3.税务会计的实务化倾向与实用主义理念。二战后,所得税成为联邦政府首要的收入来源,联邦税制的日益庞大与复杂化引起对税务会计空前的重视。依据美国会计史研究结论(普雷维茨,莫里诺,1998),“税收成为美国会计新的增长点”,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数迅猛增长,第一次促使社会对税务会计师的需求量大幅度增加,美国对外战争还产生了一种超额利润税,以投资资本的回报率为基础,对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师造成极大挑战,“公司管理层不得不关心如何进行税务筹划”,这又一次刺激了社会对于税务会计服务的需要[2](P369-370)。从史证角度来看这两次增长,显而易见,对税务会计实务与税务筹划这类实用性的会计供给是一种“需求―回应”的演化路径,而美国“对所得税会计只求操作上的可行、不求理论上的完整”同样是出自实用主义的理念。
实用主义还体现在美国会计职业界对“税务增长”的参与以及对“增长利益”的独占欲望上。税法成为各利益集团间博弈的写照(普雷维茨,莫里诺,1998)[2](P369),20世纪60年代末期,美国取消简易纳税申报表,促使税务这一全新的职业悄然兴起,“但对注册会计师们却如同梦魇一般”,从事税务工作的会计师面临两大难题,一是担心无限膨胀的税务行业给会计师职业带来冲击,所以,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还专门制定出税务从业人员道德标准,并努力促使美国国内税务局颁布了规则,规定非注册会计师只能以“登记”名义执业,二是同律师行业在税务问题上进行博弈,因为1956年律师行业指责注册会计师税务服务是对法律业务的侵占。由此可见,税务会计牵涉众多利益集团,实际应用与理论创建上都表明会计职业及代表会计职业利益的FASB在税务会计“租金”与“剩余价值”的分享问题上一直存在实用主义的“隐忧”。
会计上的实用主义在会计概念结构制定上也体现得比较充分,FASB制定并概念结构,“其主要目标是为外界批评会计准则及其制定提供一种‘看上去很科学’的辩解借口,同时帮助会计职业界继续享有会计准则制定权”(葛家澍、刘峰,2003)[1]P59,从财务会计来看,是先有财务会计概念结构,然后在其指导、评价下制定财务会计准则,因此,财务会计受单一准则约束,而税务会计受双重准则约束――税收法律与财务会计准则,而且税务会计概念结构与税务会计准则存在部分倒置程序――先有税收法律后有税务会计概念结构,税务会计概念结构最优先反映税收法律的约束,在其约束下又反映财务会计目标诉求,并指导相关财务会计准则的制定与评价,尽管会计准则机构可以理所当然地行使制定税务会计概念结构权利,但如前所述,税务会计概念结构的制定涉及多元化的相关利益集团,这意味美国之所以没有产生税务会计概念结构,也与FASB对权威性与“租金”的“忧虑”有关。
(二)中国税务会计理论的成因推断
1.会计理论的需求与剩余。20世纪90年代是中国会计理论反思与引进期,会计理论面对史无前例的研究需求,会计理论研究的“边际利益”处于迅猛递增阶段,这是滋生中国税务会计理论体系化的条件之一。在中国会计准则研究论证初期讨论的诸多问题中,“对会计准则影响较大的是财务税收制度,会计、财务、税务之间的关系问题,是所有问题中需要优先解决的”(葛家澍、刘峰,2003)[1](P269)。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为税务会计研究提供一个引致的制度安排基础,可以说中国税务会计理论研究与以概念结构为核心的财务会计理论研究几乎同时进入一个此前近乎“零供给”的会计理论研究市场,这无疑大大降低了财务会计理论对税务会计理论的外部性――挤占效应。在经济学意义上,市场规模决定分工程度,市场越大分工越精细,分工提高了研究效率并由此产生规模效应,显然,当时的中国会计理论需求是一个巨大的市场,会计理论研究的分工产生了一定的规模效应,短短10余年的巨大变迁与成就也验证了这种市场分工带来的好处。
瓦茨、齐默尔曼(1979)认为只要能够以较低的成本提供会计研究,那么会计研究的供给就会对需求作出反应[10](P307),葛家澍、刘峰(2003)也认为如果将理论视为一种“商品”,那它的提供者会因提供这种特殊的商品而获益[1](P10)。萌生于20世纪90年代的税务会计理论研究正处在“经济利润不为零”的非均衡时期,在这样一个巨大的市场里将会获得新兴市场“超额利润”的好处。理论提供者的收益可以视为会计理论的作用之一,尽管是比较间接的作用(葛家澍,刘峰,2003)[1](P10),当利润与创新之间的联系成为社会共享的信息时,利润将不再是创新的可能结果,它变成了创新的激励(汪丁丁,1992)[9](P77),巨大的“剩余价值”是中国税务会计理论研究持续增长并完成体系化建构的不可忽视的驱动力。
2.税务会计研究选题约束――双重税制。税务会计研究选题的宽度带动了税务会计理论的深度与厚度,这是中国税务会计理论体系化的滋生条件之二,也是一个基础条件。1994年税制改革后,中国实行增值税与所得税双主体税制结构,增值税使税收法律与会计发生更大面积的冲突,并使得这种冲突凸现实质性与细节性,如果说所得税是通过收益间接作用于生产过程,那么增值税则是直接介入生产当中,其对财务会计确认、计量以及目标的实现产生了强烈“噪音”。而实施增值税的国家和地区,其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基本上都是税法导向的财税合一模式,存在诸多弊端(盖地,2008)[11](P49),FASB也因美国不实施增值税而没有制定增值税会计准则,因此中国学者在没有国际参照与示范前提下的增值税会计理论的构建,便具有理论探索与准则指导的双重价值,研究者(盖地,2008)主张以会计目标为起点构建增值税理论框架,以增值税费用观构建财税适度分离的增值税会计模式、设计财税适度分离的增值税处理方法,并指出在增值税会计准则建设上我们不可能寄希望于FASB与IASB,中国有必要、有条件制定区别于英国的增值税会计准则,从而对会计准则作出创新性贡献[11](P52-53)。
税务会计理论研究初期不可避免地要借鉴美国已有的会计安排及其理论,但其后创造性的增值税会计理论与税务会计概念结构的拓展,不能不说是一个“本土化”的诱致性理论变迁、一个选题约束下的理论创建。古典经济学家萨伊认为,理论规律只能由人们发现而非由人们创造,人们不能改变它或违反它,这是理论的内生性。如果说引进是外生性理论,那么本土化的理论便具有内生性,“税务会计是一种国内会计”(盖地,2005)[8](P27),会计理论有“辩解”功能(瓦茨、齐默尔曼,1979)[10](P307-308),针对本土需要的理论辩解不能算是杜撰的虚无,尽管“辩解”的供给也许不完美。理论创新与制度创新具有同样的价值与意义,一个重要的研究导向是,本土之外不能提供的理论我们能不能有?如果因为本土之外没有相应的理论就认为不该开发这种理论,就会出现逻辑悖论:引进替代研究不可行,自主开发也不可行,结果是没有理论。葛家澍、刘峰(2003)在阐述FASB及会计职业的实用主义时,首先提出这样一个疑问:“理论通常是由理论研究者提供的,而现论研究者主要是大学教员,但是财务会计概念的最终提供是由准则制定机构自身完成的,大学教员在其中发挥的作用较为间接。”[1](P54-55)中国的税务会计理论目前主要由大学学术研究成果构成,看来税务会计概念结构的提供改变了这个实用主义导致的逻辑,税务会计概念结构以民间学术形式提供也会产生一个经济学意义上的市场效应――一定程度的自由竞争所实现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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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parisonbetweenAmericanandChineseTaxAccountingTheoryandInterpretationonit'sDifference:aTheoryHypothesis
DongYinghou
(SchoolofBusinessAdministration,LiaoningUniversity,Shenyang110136,China)
国际税收筹划的概念篇2
[关键词]纳税筹划误区研究综述
“纳税筹划”,也称为“税收筹划”、“税务筹划”。纳税筹划误区是指人们对于纳税筹划理念、方法、技巧等的错误认识和运用,导致纳税筹划的错误运作。它不同于纳税筹划风险。纳税筹划风险是指在纳税筹划活动中由于各种不确定性因素或原因的存在,使企业发生税收损失而付出的代价。也就是说,纳税筹划误区是指纳税筹划在理念、方法、技巧方面本身是错误的。而纳税筹划风险是指理念、方法、技巧方面没有错误,而是由于不确定因素或原因,导致筹划失败的可能性。风险可以防范,误区必须纠正。
我国纳税筹划误区的研究,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我国纳税筹划的蕴酿期(1994年以前)
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国有经济占主导地位,国有企业利润上缴是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税收职能作用的发挥受到了极大限制。改革开放以后,为了积极应对对外开放给税收制度提出的新要求,我国财税部门在思想上、理论上全面贯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实事求是地总结了建国以来税制建设的经验和教训,从当时的实际情况出发,提出了包括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内容的税制改革基本设想,并确定配合对外开放政策、税制改革优先解决对外征税问题。这一时期纳税人谋求减轻税负的主要手段是偷税、漏税、欠税。1993年1月1日,我国第一部统一的《税收征管法》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税收征管工作从此进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随着对偷税、漏税、欠税行为打击的加强,避税,尤其是逆向避税逐渐成为减轻税负的一种新型手段。这一时期税收界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建立和完善税制以及防止税收流失等问题上,避税问题的研究开始成为热点。这一时期关于避税方面的著作主要有《国际避税与反避税》(王铁军,1987),《避税论:合理避税的方法途径及其理论依据》(谷志杰、许木,1990),《避税与逃税方式・实例・对策》(陈松林,1993)等。虽然这些著作的大部分内容是国外研究成果的移植,但这些研究无疑为纳税筹划理念的引进打下了基础。这一时期对纳税筹划的研究很少,如通过CNKI文献检索,以“税收筹划”、“税务筹划”、“纳税筹划”为主题词的只有3条,以“节税”为主题词的有4条,而以“避税”为主题词的有113条。因此,这一时期理论界和实务界研究的重点是避税和反避税问题,尤其是在对避税问题性质的界定上,争议较大,多数观点认为避税是合法的,也有人认为避税是非法的,还有人认为避税既有合法的也有非法的;在内涵和外延上未能对避税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其明显表现就是没有将避税与偷税、逃税、节税等相关概念明确区分清楚,也没有体现避税的本质特征。“近年来,在研究加强税收征管的过程中,常有人把逃税、避税、节税相混同,认为避税就是逃税,节税也是避税。应当肯定,逃税、避税、节税之间的界限确有不清之处,但也绝非等同。”我国政府一直以来都不提倡“避税”,并致力于通过完善税法、堵塞漏洞等反避税措施来加以防范。鉴于此,一些学者把避税分为合理(合法)避税与不合理(不合法)避税,认为符合国家立法意图、符合税收政策法规并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目的的行为视为合理(合法)避税,不符合国家税收立法精神、钻税收法律漏洞的行为视为不合理(不合法)避税,并试图用“节税”和“税收筹划”的概念取代合理(合法)的避税。因此,这一时期通过对避税行为的研究,我国试图开拓一个新的研究领域――纳税筹划,由于纳税筹划的研究处于蕴酿期,纳税筹划的误区尚未形成。
二、第二阶段:我国纳税筹划的形成期(1994-2001年)
这一时期,一方面在分税制改革后,我国的税收程序法和实体法逐步完善,企业的市场经济活动的独立地位得到明确,其对于纳税筹划的市场需求也明显增加;另一方面,税务作为一个行业逐步形成,税务中介在全国各地得以建立,我国出现了第一批注册税务师,但这一阶段由于中介行业和税务机关的业务及行政隶属关系尚未完全理顺,因此中介主要是业务,以具体涉税事项为主。唐腾翔、唐向(1994)所著的《税务筹划》是国内第一本提出税收筹划的概念并进行系统研究的专著,书中指出税收筹划是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取得“节税”的税收收益。“该定义在我国税收筹划研究领域中起到了奠基的作用,但限于当时的经济体制,从事理论研究与实践运用的企业和个人少之又少。”与此同时,有关法律、法规的出台为纳税筹划的研究和运用做了法律层面的铺垫。如1993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1994年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试行办法》,这些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政府对税务及其行为在法律地位上的认可,为纳税筹划的研究做了铺垫。
1999年11月,由浙江财经学院承办的国家教育部“面向21世纪财政专业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项目”第二次研讨会在舟山顺利召开。与会代表认为,《税收筹划》作为财政专业的教材是一个新的尝试,但要写得多、写得好,难度很大,其作为主干课尚不够成熟,宜先作为选修课,待条件成熟后再考虑定为必修课。与会代表认为,从纳税人角度研究税收筹划问题很有必要也很重要,也是培养21世纪财经人才的需要。这无疑成为纳税筹划研究的号角,税收筹划开始成为热点。
2000年《中国税务报》率先开办了“筹划周刊”,公开讨论纳税筹划问题,这是一次社会观念与思维的质的飞跃。
2001年1月,由全国各地近百家税务师事务所联办的全国首家纳税筹划方面的专业网站一“中国税收筹划网()”在大连正式开通。
关于纳税筹划的文章、专著如雨后春笋般涌现。这一时期虽然书籍出版了不少,但原理性的介绍居多,理论和技巧大多是引用国外的成果,没有根据我国的国情和税法体系形成一套成型的理论,可行性较差。
通过CNKI文献检索,这一时期以“税收筹划”、“税务筹划”、“纳税筹划”为主题词的有729条,以“节税”为主题词的有195条,以“避税”为主题词的有900条。但绝大部分文章都以概念辨析、性质界定、成因分析为主。
由于这一阶段纳税筹划在我国公开研究刚刚起步,很多人对纳税筹划尚未形成系统认识,一些书籍报刊及相关文章各抒己见。这一时期关于纳税筹划误区的专门研究较少,有关纳税筹划误区的论述主要在于帮助人们走出五个误区:一是纳税筹划会不会减少国家税收,损害国家利益;二是纳税筹划与偷税、避税是否相同;三是纳税人能不能进行纳税筹划;四是纳税筹划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有无关系;五是税务人在纳税筹划中
的作用。
三、第三阶段:我国税收筹划的发展期(2001―2007年)
这个阶段的起始标志是2001年5月1日新的征管法的颁布和实施。这一阶段,随着全国税务机关法制化、规范化建设的逐步深入及税务中介改制的全面完成,纳税筹划在我国开始迅速发展,全面展开,这一阶段的研究有以下几个特点。
1、构建了有中国特色的纳税筹划基础理论框架。学者们在纳税筹划的界定、法律分析、原则和基本原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研究,并在总体方面达成共识。
2、研究视野开阔,纳税筹划个案丰富。纳税筹划既围绕税种类别展开了研究,比如个人所得税筹划、公司所得税筹划、消费税筹划、增值税筹划、财产税筹划等等,也围绕企业的经营活动的不同方式展开了研究,比如跨国经营的税收筹划、公司融资管理的纳税筹划、企业功能管理的纳税筹划、证券投资的纳税筹划、财产信托的纳税筹划等等,形成了两种不同类别的研究方式。同时还从契约理论、博弈理论、比较利益学说和系统论等角度剖析纳税筹划的理论渊源,对纳税筹划的必要性、可行性、约束性和过程从理论上进行揭示。此外,这一阶段还对纳税筹划的风险及防范进行了广泛的探讨。
3、纳税交流平台多样化。首先,报刊平台。《中国税务报》、《税务研究》和《涉外税务》等主要税收理论报纸、刊物都分别开辟了“税收筹划”专栏。其次,网络平台。这一时期出现了专门进行纳税筹划理论研讨和案例交流的网站,如中国税收筹划网等。再次,电视、广播平台。电视、广播开办了专门的纳税筹划论坛。最后,直接交流平台。各种纳税筹划讲座和研修班如火如荼在全国各地展开。
4、各高等院校相继开出了纳税筹划课程。近年来,许多高校财务管理专业和相邻专业纷纷开设了税务筹划课程,税收筹划逐步进入普及阶段。
5、研究成果丰硕。从北京大学图书馆检索的涉及纳税筹划方面的专著及编著达170余种,从CNKI文献检索的论文达13000余篇。与此同时我国也开始了对纳税筹划误区的研究。
(1)杨智敏等编著的《纳税大思维――走出纳税筹划的误区》(2002),是第一本有关纳税筹划误区研究的著作,该书最大的贡献是提出了纳税筹划的误区问题。“尽管纳税筹划已渐渐地深入到人们的生活中,但很多人仍然对于纳税筹划没有很明确的认识,往往将纳税筹划与税务筹划、避税,甚至偷税等同起来,而且,现在许多纳税人所做的筹划方案很不规范,其中一部分实际是偷漏税。这些都说明我们纳税筹划已经走入误区”。正如书名一样,该书只是从思维的角度对当时纳税筹划在概念、可能性及意义、目的等方面的误区进行了有限的探讨,其精选的案例涉及企业设立、合并、分立、筹资、投资、购货、销货、经营管理、进出口、跨国经营、转让定价、房地产、电子商务、逆向避税、反避税等方面,但还是落入了大多数人研究的窠臼,并没有分析其AA_的现实约束条件,因此对于使用者来说仍然有误区。
(2)阮双峰在《论税收筹划的误区及其正确运用》(2002)一文中从纳税筹划的理念方面分析了其当时存在的两个误区。第一个误区是把税收筹划同偷税、避税混为一谈,指出偷税与税收筹划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是否合法,避税与税收筹划的区别在于是否有悖于国家税法的立法意图和政策意图。第二个误区是税收筹划会减少国家税收,损害国家利益,指出虽然从短期来看,企业通过税收筹划会减少纳税,但是从长远的眼光来看,企业通过税收筹划可以更好地适应国家宏观经济结构的调整,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推动企业经营秩序与经营机制的完善,从而增强企业长期赢利能力,因而增加实际纳税水平,有利于国家财政收入的长期稳定增长。
(3)张文贤、文桂江在《关于税收筹划误区的实证分析》(2002)一文中用实证的方法揭示了这一阶段纳税筹划的三个误区。第一个误区是用银行贷款投资比用自有资金合算。其分析结论是:使用银行贷款虽然少交了企业所得税,但由此并未增加企业的收益――净利润,相反它却减少了企业的净收益,因此这种税收筹划思想对国家无利,对企业同样无利。第二个误区是用后进先出法可以减轻企业税负。其分析的结论是:采用后进先出法与其他方法发出材料时,在全部材料从购进到全部消耗的一个考查期之内,其所得税负是完全相同的,即后进先出法并没有减轻企业税负,也没有减少企业的所得税总额,除货币的时间价值外,它仅仅是将纳税的时间向后推迟而已。第三个误区是加速折旧法好于直线折旧法。其分析结论是:直线折旧法与加速折旧法之间,本身并无谁优谁劣之分,用不同的指标考核,就会有不同的结果,如果是考核经营者的业绩,则直线折旧法要好于加速折旧法;如果是考核股东财富的大小,则加速折旧法比直线折旧法要好。这种实证研究在当时凤毛麟角。
(4)姒建英在《当前纳税筹划中存在的误区及辨析》(2003)一文中分析了纳税筹划在认识、方法、目标上的误区,强调对纳税筹划积极作用的曲解,不利于纳税筹划的发展和完善。
(5)顾跃南在《税收筹划误区辨析》(2004)一文中从纳税筹划个案设计的技法、筹划目标、判别标准三个方面分析了纳税筹划的误区。他认为某些个案的筹划技法涉嫌“教唆”,多数个案的筹划目标不全面,大量个案的判别标准欠准确;某些税收筹划人士的税收筹划认知和职业道德水准亟需提高,并吁请有关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们,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关注、研究和解决税收筹划中已经出现和将会出现的各类问题,以促进我国税收筹划活动沿着正确的轨道健康发展。
(6)刘慧翮在《对纳税筹划认识误区的探析》(2005)一文中对此前纳税筹划误区研究的成果进行了加工和总结,文章从纳税筹划与税务筹划、纳税筹划的根本目的与少纳税、纳税筹划与避税、纳税筹划与偷逃税、纳税筹划与税收方案、纳税筹划与税负的高低等八个方面探析了对纳税筹划在认识上存在的误区。
(7)李龙梅在《企业税务筹划误区分析》(2006)一文中利用实证的方法,指出了在实务中,企业常常陷入纳税筹划的误区:一是对法律一知半解,税务筹划不完全合法;二是注重暂时小利,忽视企业整体效益;三是考虑不周全,损人且不利己;四是看重理论数字,脱离具体情况。
(8)苏强在《论企业税务筹划误区及风险防范》(2006)一文中指出目前企业税务筹划存在许多误区,诸如混淆税务筹划与偷税、避税和节税,只从税种人手强调减轻税负,忽视企业整体利益,片面夸大税务筹划作用等。同时在税务筹划实践中也面临来自企业内部和外部的各种风险,苏强认为只有明晰税务筹划的概念,遵循操作原则,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税务筹划风险,才能实现税务筹划目标。
(9)宋效中、高淑芳在《企业纳税筹划误区探析》(2007)一文中认为纳税筹划在我国仍属于新生事物,虽然近年来,纳税人、税务筹划专家以及税收理论界等专家学者们对纳税筹划进行了一系列的理论和实务研究,但仍有许多人在纳税筹划认识上存在误区。一是将纳税筹划等同于税务筹划,二是将纳税筹划
与避税混为一谈,三是将纳税筹划等同于偷逃税,四是税负最轻的方案是纳税筹划的最佳方案,五是认为纳税筹划不需要成本,六是认为纳税筹划的方法具有通用性,七是片面夸大纳税筹划的作用,八是认为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处于对立地位,九是仅从税种上进行纳税筹划。
这一时期对纳税筹划误区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理论方面,试图厘清纳税筹划在认识、方法和目标等方面的误区,也有少量的实证分析和个案分析,但不系统、不深入。
四、第四阶段:我国纳税筹划的反思期(2008年至今)
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颁布以后,税收筹划进入了一个更新的发展阶段。一方面,《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的颁布使我国在所得税的实体法上与国际更加接轨,传统的纳税筹划手段迫切需要调整,另一方面,2009年我国颁布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以理论界学者、企业税务顾问和中介为代表的纳税筹划从业人员开始了理性的回归。
侯丽平在《纳税筹划误区及其指正》(2008)一文中总结了前一阶段纳税筹划误区研究的成果,并从理论上进一步分析了纳税筹划产生的误区,即纳税筹划主体误区、目标误区、概念误区、内容误区、作用误区、方法误区、认定误区和风险误区,并对以上误区进行了――指正。
马建、李伟毅在《企业纳税筹划的三个认识误区》(2008)一文中将“随意夸大纳税筹划的作用”列入纳税筹划的误区。
农海沫在《企业纳税筹划的误区》(2008)一文中将“随意采用税负转嫁的筹划方案,片面认为转让定价是行之有效的筹划方法和企业的自主行为”列入纳税筹划的误区。
刘雄飞在《纳税筹划的误区分析》(2009)一文中将“顾此失彼或只注重重点税种”列入纳税筹划的误区。
庄粉荣出版了《税收筹划大败局》(2010)专著,该书可以说是其已出版的《纳税筹划实战精选百例》一书的姊妹篇,以税务稽查案例作为切入点,分析了有关企业纳税筹划失败的原因,对相关案例的实务操作提出了筹划建议,从实证的层面证明了由于纳税筹划存在的种种误区所导致的后果。
五、分析结论
近年来理论界开始系统地分析纳税筹划的误区,但研究成果偏少,与数量众多的税收筹划理论和技巧的研究成果形成了较为鲜明的对比,尚处于起步阶段。研究方法以定性研究为主,定量研究少,研究成果缺乏说服力。“就理论研究领域看,由于税收筹划在我国出现的历史不长,尽管目前有关税收筹划的研究已不少见,但整体上系统地对税收筹划的理论和务实的探讨还不多,现有的理论体系不够完整,实践操作性不高,企业未能真正将税收筹划与实际经营战略结合。同时在实际操作中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税收筹划,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避税的嫌疑,容易造成纳税检查风险”。
国际税收筹划的概念篇3
美国最先开展纳税筹划概念相关性研究,美国罗斯教授(1951)对纳税筹划进行重新定义:纳税人仅为降低税负水平而开展的相关筹划工作。由此可见,国外在研究纳税筹划时仅注重结果,忽略了纳税筹划合法性问题,不利于实现纳税企业整体经济效益价值最大化。不久之后,诸多学者立足于罗斯教授研究的基础之上,着力于“企业净利润收益最大化”目标之上对纳税筹划重新定义。美国学者W·B·梅格斯教授在《会计学》一书中对纳税筹划进行相关性定义:纳税人以节税为目的,采取科学合理的经营方式实施财务活动。印度学者N·J·亚萨斯威在《个人投资和税务筹划》一书中对纳税筹划进行相关性定义:纳税人以降低税负水平为目的,充分利用税法法规优惠政策积极开展财务活动。综合多位学者的研究成果可发现,纳税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该部分为实现企业预期的财务目标起着至关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纳税筹划与会计政策选择的关系
社会经济在快速的发展,伴随其发展的是纳税筹划与会计政策选择的关系,对于经营管理或者纳税人理财来说,纳税筹划也逐渐成为一个重要的不能缺少的组成。所谓的纳税筹划还被称作税收筹划,在这里指的是纳税人以对法律义务作出履行为条件,充分行使所拥有的税法权利,利用对企业实施理财、投资、经营等方法作出提前的安排与筹划,以达到最大限度的节税的手段与方法。一个企业会计政策的选择指的是实际进行会计核算的时候具体采纳的处理方法以及应遵循的原则。关于税收筹划有很多种方法,其中纳税筹划与会计政策选择之间存在的是最密切的关系,两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关系。首先,对于纳税筹划来说,会计政策的选择时其进行筹划的前提条件。其次,一个企业准备实施纳税筹划,会计政策的选择这种手段与方法效果最为显著。最后,二者均受到税法对其产生的制约。
(三)纳税筹划与会计政策选择的影响因素分析
国际税收筹划的概念篇4
【关键词】税收筹划;教学目标;教学方式
【中图分类号】G6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089(2015)15-00-02
税收作为一国公共财政最主要也是最直接的收入来源和形式,在我国市场经济愈加完善的背景下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税收筹划(tax-planning)的相关概念自上世纪90年代从西方引入中国后发展迅速并不断完善,涌现出大量诸如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在内的专业咨询机构。随着各类企事业单位对合理避税需求的不断高涨,目前《税收筹划》在我国已逐渐成为普通本科院校财税类专业的必修课程。
一、本科阶段《税收筹划》课程教学目标
在高校教学中,《税收筹划》课程通常出现于经管类专业的培养方案之内。一般说来各高校虽然会依据院校不同以及各专业类别的差异,课程教学目标设置会出现细微差别,但就宏观层面来说却大同小异。在我国,现行税制内可分为十七个税种,一方面,因为税种多而繁杂,要求学生对每个税种的相关知识都烂熟于胸并熟练运用,要求显得过高;另一方面,由于税法对于每个税种的规定都较为详备,实际的税收筹划空间较为有限,并非所有情形下都适用,所以对于该课程教学目标的确定显得尤为重要。
鉴于《税收筹划》课程兼具培养综合能力与实践运用的特殊性,在制定教学目标时便更需分清重点、划清主次,要充分考虑到教学目标的实际可行性,进而才能合理安排课程内容,有序推进教学活动。首先,需要正确树立税收筹划的概念,明确税收筹划与避税、偷税等概念的区别。有些学生对于上述概念存在理解不清、把握不准的现象,实际上税收筹划作为合理避税,是在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法法规的前提下,在企业生产经营与投资理财之前为使得税收利益最大化而进行的合理安排,这与避税、偷税等概念截然不同。然后,需要正确认识税收筹划的目标。现实中,对于税收筹划的目标部分学生只是停留在税负最低的层面,其实税收筹划的“税收利益最大化”不仅包括“实际税负最低”,还有“税后利润最大化”、“企业价值最大化”等内容,只有明晰这点,才能在日后的教学活动中加深理解,灵活运用。其次,需要引导学生正确认识税收筹划的作用与风险。现实中不少学生由于初次接触该课程,凭借之前学到的《国家税收》、《国际税收》等税法知识,片面而又主观的认为任何情况下都可以进行税收筹划。其实不然,税收筹划的市场在于它所依据的主要是税法中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一些税收的选择性条款,在实际生产经营中某些条款由于条件苛刻能实际运用的并不很多,加上一般税收筹划还受到企业自身的经营状况和财务核算能力等因素的制约,因此税收筹划的空间其实非常有限,片面的追求税收筹划有可能陷于税务风险的泥潭之中。最后才是税收筹划教学的实际运用,可以通过列举典型案例的形式以加深学生理解掌握,同时开展课外实践活动以提高实际生活中的感性认识。
二、当前《税收筹划》课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一)教材建设落后
教材的选择是否合理得当,对课程教学质量能否提升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一本框架清晰、内容完备的教材不仅可以帮助学生加深理解,巩固知识,还是教师的得力助手。而令人遗憾的是,一方面由于《税收筹划》课程不同于传统的《会计学》、《西方经济学》等科目,它虽作为财政学、税收学专业的必修课程但只是其他经管类专业的选修课程,实际开设此类课程的并不多,对于该课程教材建设的重视程度还有待提高,再加上受到资金支持较少、编纂组织力度不够、部分版次库存较多等现实困难的制约,《税收筹划》教材的更新速度一直就为缓慢。另一方面,该课程所依据的是我国现行税法,众所周知税法本身就处于不断修订与完善的过程之中,每年的政策条款都会有不同程度的调整,这就导致在现实教学中很难及时将改动部分添补进原有教材之中,教材的建设远远落后于税法的变动速度,该课程教材完全做不到按时更新的要求。这就要求教师在日常教学活动之中需要及时关注税法动态,第一时间将有关调整体现于课件之中。而事实是部分教师在教学中对此不够重视,加上自己缺乏对税法更新的关注,依旧沿用过去的教学课件,这样《税收筹划》课程的教学质量便可想而知。
(二)师资队伍相对薄弱
是否具备强大的师资队伍是评价高校实力的关键性因素。《税收筹划》教学不仅仅只是将税法知识进行简单的综合,还应该要教导学生进行灵活运用。此外,由于税收筹划本身就具备一定的税收风险,种种特征决定了教师自身除了具备过硬的专业知识外,还应具有一定的实战经验,如在税务部门、企业或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有相关从业经历并能时时关注到最新的税法变动,掌握第一手的税法资料。而目前的实际情况是部分教师偏向税收理论部分,对于实务部分经验欠缺;此外随着老教师的不断退休,部分新教师刚刚离开校园走上讲台,对于部分教学内容自身尚有不清的同时还缺乏实际经验,只是停留在纸上谈兵的阶段,学生在这种情况下自然也就顶多达到“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的境地,实际运用便更无从谈起。
(三)教学手段和方法有待完善
《税收筹划》课程是一门综合性与实践性都较强的课程,其中涉及到国家税收、国际税收、会计学、财务管理等多门课程的知识。而现行的教学模式多半还是沿用“课上老师讲,下面学生听”的传统教学方式,往往不能体现《税收筹划》课程本身的综合性与实践性的要求,这就导致了教学中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以下问题:
第一,只注重知识灌输,而缺乏实践性教学。基于《税收筹划》有别其他课程的独特性,因此在现实教学中也不能向其他学科一样一味的传授知识点而缺乏实践性操作。作为刚刚从高中毕业步入大学课堂的学生们来说,他们早已习惯了传统的纯粹知识灌输的学习方式,如果教师不能在该课程上根据实际情形灵活调整教学内容,依旧停留在自己讲,学生听的境地,往往导致课程教学效果大打折扣;此外部分高校虽有实践性教学环节,但限于资金紧张、对其重要性认识不足以及配套教学设施落后不完善等因素,使得该部分只是流于形式,实际效果欠佳。这样的教学方式下培养的学生对于何为凭证、账簿、以及纳税申报表等基础物件缺乏感性的认识,不能达到课程预期的效果。
第二,缺乏科学的案例教学,实际运用能力欠佳。该门课程的特点和专业性质决定了其教学方式一定要采用案例教学法,在枯燥繁多的税法条款中,加入部分案例,在缓解课堂气氛的同时加强学生的操作和运用能力。部分高校在实际教学中不能灵活采用合适、科学的案例,只是停留在书本知识的传授上,实际教学效果欠佳,不能实现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有效融合,培养出的学生也只是知其大概,不能对课程内容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
(四)成绩考核方式不科学
现实教学之中,绝大多数高校采用的成绩考核方式均为考试成绩加上平时成绩(例如选取期末成绩的70%,期中成绩的20%,平时成绩的10%加权平均以得到最终成绩)。而《税收筹划》课程亦是如此,平时课上教师正常上课,期末结束时采用闭卷考试的方式。这在某种程度上会误导学生过多地关注理论知识,而忽视相关实践技能的训练,导致学生实际操作能力不强。在这种成绩考核模式下,平时成绩大多考察的为课堂出勤率,而期末则完全是卷面成绩,这样便助长了部分学生“平时不用功,考前抱佛脚”的不良学习习惯。
三、进一步提高《税收筹划》课程教学质量的思考
(一)加快《税收筹划》课程教材建设
针对《税收筹划》课程在教材建设上的不足,为提高所选教材的质量,帮助学生充分理解《税收筹划》的基本知识,配合教师教学活动的有序开展,高校应该集中力量做好以下几点工作:
第一,选定合适教材。一方面综合各类教材选取修订时间较近的版本,尽量避免因时间跨度而导致教材内容与税法出现较大偏差的可能,另一方面,所选取的教材的内容与案例应与课堂内容相契合,在形象具体的同时,加强学生对其的理解。
第二,提供专项资金,提高编纂组织力度。各高校由于课程目标、教学手段等方面的不同,因此在教学之中所面临的实际情况也不尽相同。高校应足够重视教材建设,鉴于本校教师对于课程状况以及自己学生实际掌握情况都比较了解,故因加大组织力度,尽可能地做到本校教师自己编写教材,自己选取案例进行教学。
(二)加快师资队伍建设
教师素质决定课程教学质量的重要条件。《税收筹划》课程的综合性与实践性较高,这就要求教师的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针对上述部分高校师资队伍存在的问题,为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提升《税收筹划》的整体教学质量,可以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加强学校与税务局或大型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作,建成税务研究科研基地,一方面加快对年轻教师的实务培训,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进行课题、调研的方式加强师生互动,提高学生对税收筹划的理解。第二,加快人才的引进工作。高校可以针对课程设置适时合理地引进或外聘部分人才,开展实践性教学。第三,邀请外校知名教授或税务方面专家学者来本校为师生开展讲座,拓展学生眼界的同时,提高自身教学质量。
(三)改进教学方法,灵活运用案例教学
运用案例教学法是提高《税收筹划》课程教学质量的关键,也是培养应用型人才的关键举措。针对目前多数学校的授课方式存在理论与实际脱节的问题,我们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其建设:
第一,明确教学目标在于培养学生能力,而非简单传输知识。传统的教学方式培养下的学生多数都只会读死书,死读书。考试前再死记硬背,其实能力并未有多大提高。这就要求教师在课堂学习中创新教学方式,改变教师占主导地位的局面为师生互动,共同讨论的境地,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和创新素质。
第二,灵活运用案例教学。案例教学法是教师在学生已掌握部分《税收筹划》知识的前提下,引入典型案例,将所学的知识运用到实际中去,其中可采用学生独立思考的方式也可通过小组讨论的形式,将所学知识进行串联已达到学习的目的。这就要求教师对课程有一个大体的把握:首先,根据教学进程合理安排《税收筹划》知识点的介入,教授学生学好基础知识;其次,灵活选取经典案例。可以让学生在课堂中大胆发言或分组讨论后再以课件形式上台自己讲解,将所学知识运用到案例中去。最后,对案例部分进行总结,对其中所蕴含的税收筹划规律及时揭示,在案例教学的基础上加深学生的进一步理解。
第三,加强实践性教学,引入实验室教学。首先,高校应提供足够的资金支持,在教授理论的同时加强实验室建设;其次,要与税务部门以及税务师事务所展开合作,积极拓展校外实习基地。最后,高校还应特邀一些知名人士不定期进入学校开展教学指导。通过以上实践性教学方式的推进,可以显著改善目前教学活动中存在的理论与实际脱节的困境,一方面可以使得学生灵活运用所学的知识参与到企业税收筹划活动中去,另一方面也可以在实践中创立自己的感性认识,脱离枯燥无趣的纯理论教学的同时锻炼自身能力。
(四)改进传统的教学评价方式
教学评价方式对于学生的学习质量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税收筹划》的考核形式也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而非仅仅局限于传统的“一纸定胜负”。由于该课程在课程设置上具有很强的实践性,不妨在通过卷面成绩评定的方式外在加上学生在平时案例教学中的表现来综合评定。具体的评定标准可以依据案例内容进行调整,大致可分为案例筹划的结果、各小组成员的参与度以及最终结果的表现形式等方面。此外,由于该课程的综合性也较强,教师也可以在课程期间让学生依据所学自选一到两个税收筹划案例以论文写作的方式来评定成绩,并最终加入该课程的整体成绩之中。这样的评定方式不仅可以克服传统应试教育下考试成绩不能真实反映学习情况的弊端,还能在活跃平时课堂氛围的同时,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改善该课程的教学质量。
参考文献
[1]王伟.税务筹划课程教学方案设计探讨[J].梧州学院学报,2012(6),第22卷第三期.
[2]韩雪.税收筹划的教学探讨――以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为例[J].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8).
[3]邹蓉.税收筹划案例课堂教学设计[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9.
国际税收筹划的概念篇5
(一)未树立正确的纳税筹划管理意识
改革发展以来,国家变化日新月异,一座座高楼林立的同时,企业也如雨后春笋般涌入改革的大潮,但是真正树立正确纳税筹划管理意识的企业还只有少数。形成这种现象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一是对纳税筹划概念理解不正确。纳税筹划概念引进中国的时间才短短十年左右,其发展还处于一个初期,很多人包括一些企业管理者在内未能理解其真实含义,容易与偷税漏税或避税概念发生混淆,导致其不愿接受纳税筹划理念,以避免日后麻烦。二是对纳税筹划管理认识不全面。纳税筹划贯穿于企业经营的全过程,从企业的设立到一步步发展,涵盖企业经营管理的各项活动,包括项目投资的可研分析、项目运营的效益形成与发展、企业内控体系的建设与运行、职工的劳动投入与收益回报等。在我国,目前很多企业没能正确认识到这一点,理解纳税筹划比较片面。三是企业体制因素约束了管理者的纳税筹划意识。近十年来,我国工业企业经历了一个迅猛发展的进程,涌现出大批民营企业。许多企业发展课题主要是研讨如何扩大规模和争取市场份额,还没有去探讨纳税筹划对企业的影响。现存的不少国有企业,由于管理模式的限制等因素,纳税筹划意识方面也比较薄弱。
(二)纳税筹划专业人才不足
由纳税筹划定义可见,纳税筹划工作人员需具备较强的综合素质,除精通税收知识外,还要在会计、经济、技术、法律等方面有较强的理论基础与实际分析预测能力。由于纳税筹划概念引入我国时间还不长,我国优秀的纳税筹划人才很稀缺。首先,从企业内部来看,目前大多企业的税务工作由财务人员兼任,工作内容基本上是完成日常报税工作。综合能力的限制使这些办税人员无法胜任纳税筹划工作。其次,从社会中介机构来看,近年来税务工作兴起,但其主要工作内容是报税业务,很少接触纳税筹划业务,经验积累有限,因此能胜任纳税筹划工作的人才也很少。
(三)征管部门与企业理解有分歧
目前一些企业已经意识到纳税筹划管理的重要性,但是也没加强管理,其原因与当前征管部门的态度有很大关系。由于出发点不同,企业是为尽可能降低自身的税务成本,征管部门则要尽力扩大税源,双方在税收政策上的理解和实施会出现分歧,而征管部门行政权的威慑力让大部门企业认为开展纳税筹划工作只能一厢情愿,并不会取得预期效果。
二、加强企业纳税筹划管理的措施和建议
(一)树立正确的纳税筹划管理意识
态度决定一切,树立正确的纳税筹划管理意识,是企业加强纳税筹划管理的前提条件。树立正确的纳税筹划管理意识,可以从以下几点出发:首先,正确全面地理解纳税筹划的含义。只有正确理解纳税筹划的含义,才能弄清纳税筹划管理的目标、工作内容,才能制定纳税筹划管理工作的计划和要求。其次,学习发达国家的纳税筹划管理实践经验,总结出企业自身管理模式的存在问题,改善管理理念,激励相关人员积极树立正确的纳税筹划管理意识。
(二)加强纳税筹划管理人才的培养
人才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基本要素,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一项重要资本,要想提高纳税筹划管理水平,就必须加强培养纳税筹划管理人才。企业应在遵循成本效益原则的前提下,积极为员工提供相关业务培训,给员工搭建提升业务水平与综合素质的平台,不失时机地为企业储备纳税筹划管理方面的人才,以及时掌握外部信息并就企业内部环境做出合理正确反应。
(三)注重团队协作
纳税筹划要求高能复合人才,需具备与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相关的所有知识,现实中,真正具备这种能力的人才是非常少见的。因此,纳税筹划管理工作绝大多数情况应该是团队作业,是集体智慧的结晶,不能依靠某一个人孤军作战。“头脑风暴”的管理理念已为大多人认同,其积极效益也是有史可鉴的。所以,要提高纳税筹划管理水平,必须注重团队协作。
(四)积极与征管部门沟通
企业纳税的最终裁定权在征管部门手中,企业要想达到纳税筹划的预期效果,应该多与征管部门沟通,弄清双方在税收政策与法规的理解上的不同点,尽可能准确地做出纳税筹划,尽可能地为企业创造税负增值收益。
(五)遵循成本效益原则
成本效益原则是企业经营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因此也是企业纳税筹划管理必须遵循的重要法则。在纳税筹划管理中必须考虑成本效益因素,切莫本末倒置、盲目夸大纳税筹划管理的效应,否则只会和纳税筹划管理的目标南辕北辙。
三、结束语
国际税收筹划的概念篇6
关键词:税收筹划;偷税、漏税
中图分类号:DF43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32-0174-02
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市场化进程不断加快,催生中国的企业快速、过于快速、甚至畸形的发展。企业原始积累在一片谩骂讨伐声中不断进行、成长,逐渐成为一股不容忽视的经济社会力量。2008年由美国房地产泡沫戳破引发的次贷危机迅速席卷全球,许多民众眼中“万恶”的房地产企业和房地产商人破产了,但民众并未从中得到些许好处,甚至连心理上的安慰也没有得到。因为,伴随房地产萧条而来的是整个建筑业的萧条,失业从华尔街蔓延到工厂、农场,激起人们对消费的恐慌,最终重创各国国民经济。而各种企业和股市的再度活跃成为大家翘首以盼的经济复苏信号、股市的强心针。
于是,引导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再也不是目光短浅者眼中的一项“杀贫济富”的活动。笔者认为研究和处理好企业税收筹划中的法律问题有助于推动税收筹划的普及,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质量,最终有助于推动经济社会有序发展。
一、税收筹划的发展历史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根据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通过经营活动的事先筹划或安排进行纳税方案的优化选择,以尽可能地减轻税收负担,获得“节税”的税收利益的合法行为。由于税收筹划在客观上可以降低税收负担,因此,税收筹划又称为“节税”。[1]法律上第一次认可税收筹划是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在20世纪30年代“税务局长诉温斯大公”一案中作出的判例。由于纳税人有少缴税款内在需求,各种税收优惠的存在为税收筹划提供了,而每个人对税收筹划空间的认识和对筹划技术的掌握是有差异的,因此,人们对专业的税收筹划人才有需求,加上法律对税收筹划的认可,税收筹划在国内外都得到迅速发展。
二、税收筹划的内容与偷税、避税、节税的区别
税收筹划的主要内容包括税收筹划的对象、税收筹划的方式方法。
税收筹划的对象主要是:纳税主体(法人或自然人)的战略模式、经营活动、投资行为等理财涉税事项,具体到各个行业、企业、个人会有具体对象,不尽相同。
税收筹划的方式方法主要有:1.利用税收优惠节税;2.递延纳税期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3.转嫁税负。
税收筹划最基本的特征是合法性,这也是它区别于其他几个相关概念的特点。
偷税是指纳税义务人违反税法相关规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自己的纳税义务,不缴纳税款或少缴纳税款的行为。我国这样界定偷税:“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①偷税具有欺诈性和违法性。
避税则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上的漏洞或规定不明确之处,或税法上没有禁止的办法,作出适当的税务安排和税务策划,减少或者不承担其应承担的纳税义务、规避税收的行为”[2]。
节税在我国概念等同于税收筹划,在许多场合混用。
三、税收筹划的意义
税收筹划的意义可以理解为税收筹划的积极作用,主要从其对纳税义务人、征税机关、社会的意义三个方面来说。
对纳税义务人而言,首先,税收筹划提高了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提高了纳税人的税收遵从意识,使得纳税人主动了解税法规定,提高了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水平。其次,对企业纳税义务人而言,税收筹划是寓于企业管理各个环节之中的,不仅涉及法律部门、还涉及财务部门、管理部门、甚至生产部门,需要统筹协调;从而提高了企业管理水平,直接节约企业生产管理成本,间接为企业做大做强奠定基础,满足企业追逐利润最大化的冲动又将其限制在合法范围之内。
对征税机关而言,减少税务机关与纳税义务人博弈成本,节约了征税机关的人力、物力资源,减少了稽核成本。但同时也加大税务机关研究法律漏洞,反避税的难度。
对整个社会而言,虽然税收筹划的直接目的是少缴税,但在客观上提高了纳税义务人管理水平,提高了征税机关的效率。
四、我国税收筹划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性质
1.税收筹划行为引起税法风险或者其他风险。税收筹划在现实中面临很多风险,主要是对违反税法强制规定可能引来税法上的惩罚,同时由于税收筹划也是一项管理活动,涉及企业决策,可能引起企业经营上的风险。
2.税收筹划在我国缺乏法律上的认可。税收筹划在国外发展迅速,但在我国法律上并没有认可税收筹划的合法性,国内外学界也对其充满争议。
3.我国税收筹划多停留在钻法律、法规空子的不正当避税阶段。我国税收筹划起步较慢,从业人员多是懂税不懂法的会计人员或懂法不懂税的律师,缺少专业从业人员。税收筹划的技术手段也有限。
4.税收筹划、税务中介机构在我国发展比较缓慢。在我国从事税收筹划的机构比较少,而且其形式也大多是召开企业税收筹划培训班,几天的时间对企业财务人员进行培训,根本达不到税收筹划需要的要求。
5.企业税收筹划与承担社会责任之间的矛盾。在我国缺乏广泛、专业的慈善事业,传统认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直接表现形式就是交了多少税,现在企业搞节税,大家的主观评价就是这个企业没有社会责任心。
五、我国税收筹划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税收征管执法不严、税务稽核水平低造成违法成本低。税务部门以补带罚、以罚带刑非常普遍,很多时候只求完成任务,加上资源、人力物力有限,稽核常常不到位,导致税收筹划违法成本很低,助长纳税义务人在税收筹划时的违法冲动。而事后惩罚力度不大且不到位也是重要原因之一。
2.我国法律更迭频繁,也是税收筹划风险重要来源。我国的几部基本税法,都处于几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的状态。税收筹划是一项系统且长期的工程,法律的频繁更迭不但影响筹划的实际效果,而且为纳税义务人带来违法风险,阻碍税收筹划在我国的发展。
3.我国税收筹划多停留在钻法律、法规空子的不正当避税阶段。我国现在的税收筹划从业人员多是会计人员、法律人员和从税务机关出来的工作人员,它们的筹划技术或者手段还大多停留在钻法律、法规空子的不正当避税阶段。而税务机关和立法人员不断对我国不成熟的法律法规进行防漏独缺(反避税――这也是我国税法频繁修订的原因),双方的博弈导致税收筹划不具有持久性和连续性,达不到纳税义务人进行税收筹划的效果,甚至带来负面效应。
4.税收筹划的法律社会环境不好。很多人认为企业节税是在“挖社会主义墙角”,一些觉得自己有“觉悟”、纳税光荣的纳税义务人不屑于税收筹划,一些想偷税的人觉得税收筹划达不到它们想要的效果。归根结底还是我国税法缺乏良好的社会环境,大家对税收缺乏正确的认识。
5.纳税义务人权利意识淡薄。税收筹划从一定意义上来说是一项纳税义务人的权利,如同它诞生时,法律对没有人可以逼迫纳税人多缴税的认可。但很多纳税义务人并没有意识到自己有这个权利,也没有行使权利。
六、建议与对策
1.制定税收基本法,完善税法体系,界定税收筹划概念。我国的税法体系相当不完善,既缺乏重要税种的单项立法,如增值税法,也缺乏一部税收基本法。建议制定一部《税收基本法》,对税法体系进行完善,同时在《税收基本法》中界定税收筹划的概念,以推进税收筹划在我国的普及发展。笔者认为新的《税收基本法》要跳脱现行《税收征管法》的既定框架,规范许多税法实务、前沿、理论问题,税收筹划是其不能回避的。同时,税收法律还应在税种、计税依据、税率等方面的法律规范中为纳税人提供税收筹划的空间。
2.税务机关严格执法、税务稽查,依法行政。税务机关的执法、稽查力度直接决定纳税义务人在税收筹划中的违法成本。只有税务机关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才能加大税收筹划活动中相关各方的税法遵从意识,税收筹划才能在中国健康发展并得到认同。同时,进一步完善对税收执法的监督,完善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惩罚制度。
3.加大税收筹划知识普及,提高纳税人权利意识。税收筹划是纳税人权利应有内容,税务机关、高校、科研机构都应加大其宣传力度,支持相关研究和相关出版物出版,普及税收筹划知识,让大家知道如何合法筹划缴纳税款。同时,应当在我国税收法律中明确赋予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的权利。
4.制定税务中介机构的业务规范和相关责任认定。税务中介机构在税收筹划中发生违法行为,其不利结果如何在税务中介机构和纳税义务人之间分配问题应当既定清楚;相对于税法知识丰富的从业人员,委托人(纳税人)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弱势,所以还应当规定税务中介机构造成纳税人损失的赔偿责任,以进一步规范税务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从业行为。
国家应当加快建立规范的税收中介机构职业标准和监督机制,加快培养高素质的税收筹划人才,如近年来北大等高校税法教授就提出了培养税法硕士等高等专业人才的想法,但其实施还有待成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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