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碳排放的方法(6篇)
解决碳排放的方法篇1
欧盟航空碳税并非是以碳排放为直接征收对象设计的碳税体系,其实质在于欧盟通过将所有在其境内机场起飞或降落的航班所排放的二氧化碳纳入碳排放交易体系,对于二氧化碳排放超过规定配额的航空公司,需在欧盟碳排放交易市场购买不足的配额,购买超出部分配额的费用即航空碳税。
一、欧盟航空碳税的法律性质解读
欧盟征收的所谓航空碳税是与其碳排放交易机制共同发挥作用的致力于航空减排的经济手段,但欧盟所采用的总量控制下的碳交易机制与碳税共举的混合手段显示出了当今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运用经济手段的一种趋势,即“在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方面,应当更加重视价格法而不是仅依靠量化法,如总量控制与交易制度”。总量控制与税收的混合方法能够将价格法(例如碳税)和量化法(总量控制与交易制度)的优点结合在一起,因此,就当前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手段而言,“也许最可信的方法是补充一种带有碳税支持的量化系统一个‘总量控制与税收’(cap-and-tax)系统”。气候问题的全球性和公共性的特点要求,一个有效益的政策应当使区域之间以及国家之间减排的边际成本相等,欧盟航空碳税的征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使各航空公司的减排成本相对趋于一致,从这一点上来说其对于国际航空业的减排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因此可以说欧盟对于航空领域的征税存在一定合理性。但其合理性依然不能掩盖其不完全税收性质。欧盟碳税是建立在其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基础上的,目前欧盟所征收的航空碳税只是向免费配额以外的碳排放进行征税,而并不是对航空业的所有碳排放进行征税,这是否符合环境税收“双重红利”的思想还值得商榷。欧盟征收航空碳税的直接后果是航空公司运营成本的增加,而航空公司是否会将这个成本体现在机票价格中,还不得而知,“如果生产者用涨价的办法将这个额外的成本转嫁给消费者,‘双重红利’将大部分流失”,这就使得欧盟征收航空碳税虽然有其合理性,但同时也存在弊端。
二、欧盟征收航空碳税的合法性质疑
(一)欧盟征收航空碳税违反《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根据《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规定,发达国家缔约方应当率先对付气候变化及其不利影响。航空运输业的减排亦应根据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制定相应的框架,即航空领域的减排亦应当从发达国家开始实施,而欧盟航空碳税并未根据这一原则区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航空运输情况,而是将所有在欧盟区域内起飞和降落的飞机一视同仁都纳入其碳排放交易机制,这一做法显然是“共同”而未“区别”的。
为了履行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四条第3款和第5款明确提出了发达国家缔约方应向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提供资金和技术,根据上述规定,欧盟致力于国际航空领域的减排,对于发展中国家其应当首先通过合作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有关航空领域的减排资金和减排技术,而不是将发展中国家直接纳入其减排体系之中。欧盟航空碳税既是对履行《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承诺的否定,也忽略了发展中国家在履行《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所应承担的主要义务。
(二)欧盟征收航空碳税违反《京都议定书》
首先,欧盟航空碳税不符合《京都议定书》解决国际民用航空温室气体排放的原则。《京都议定书》第二条第2款规定,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应分别通过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和国际海事组织作出努力,谋求限制或减少航空和航海舱载燃料产生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排放。《京都议定书》的这一规定实际上为解决国际民用航空的温室气体排放问题提出了解决的基本路径,即通过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制定民用航空减排的框架措施。欧盟未通过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单边性颁布航空碳税来解决民用航空减排问题,与《京都议定书》的这一规定是相悖的。
其次,欧盟航空碳税不符合《京都议定书》中发展中国家不承担强制减排义务的规定。根据《京都议定书》的规定,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在第一承诺期不承担国际上强制减排义务,而《德班决议》所启动的京都第二承诺期,发展中国家缔约方依旧不承担国际上强制减排义务。但欧盟航空碳税实施的两个阶段是与京都承诺期相吻合的,这一时间内发展中国家是没有强制减排义务的,欧盟航空碳税实质上是将发展中国家也纳入了参与国际强制减排的行列,这一做法严重违背了《京都议定书》第十条中不对未列入附件一的缔约方引入任何新的承诺的规定。
再次,欧盟航空碳税违反了《京都议定书》所确立的履约三机制。为了附件一国家更好地履行减排的承诺,《京都议定书》确立了排放贸易、联合履约、清洁生产三种灵活的履约机制。其中前两种是发达国家之间的合作,只有清洁发展机制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合作的履约机制。欧盟航空碳税并未从清洁发展机制的角度与发展中国家合作,因此将发展中国家纳入欧盟碳排放交易机制也违背《京都议定书》确立的三种履约机制。
(三)欧盟征收航空碳税违反《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第一,欧盟航空碳税不符合《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关于的规定。《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一条明确规定,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欧盟航空碳税将对在欧盟区域内起飞和降落的航班碳排放进行全程管辖,然而可以肯定的是除了航线在欧盟区域内的航班外,其他航线的航班飞行都将超出欧盟区域,也就是要经过非欧盟成员国的国家领空进行飞行,而欧盟对在飞越其他国家领空的碳排放进行管辖是对航班飞行途径国家的侵犯。
第二,欧盟航空碳税与《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飞经公海的规定相冲突。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12条的规定,在公海上空,有效的规则应为根据本公约制定的规则。但是依据欧盟航空碳税对航班飞行全程碳排放的管辖,对越公海上空的碳排放欧盟也有管辖权,“这不就意味着欧盟享有了应当由《芝加哥公约》享有的公海上空的立法权了吗”?
第三,欧盟航空碳税违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关于税费的规定。《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24条第一款规定,航空器飞抵、飞离或飞越另一缔约国领土时,在遵守该国海关规章的条件下,应准予暂时免纳关税。一缔约国的航空器在到达另一缔约国领土时所载的燃料、油、零备件、正常设备及机上供应品,在航空器离开该国领土时,如仍留置航空器上,应免纳关税、检验费或类似的国家或地方税款和费用。欧盟航空碳税,在缺乏多边条约或双边条约的前提下,均为《芝加哥公约》所禁止,换言之,欧盟所征收的航空碳排放税缺少国际民航组织宪法的立法依据。
三、中国应对欧盟航空碳税的法律路径
(一)制定应对气候变化的专门性立法
气候变化问题是一个综合性的问题,无论是应对气候变化的减缓措施还是适应性措施,其涉及的领域都相当广泛,这种综合性的特征使得当前我国的任何一部环境立法都无法全方位规制因气候变化所产生的法律问题,这使得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规制显得较为零散,在气候变化已经成为全球最为关注的环境问题背景下,我国急需制定一部专门性的《气候变化应对法》来统合当前气候变化对现行环境立法提出的客观要求。专门性的《气候变化应对法》应当是一部框架性的法律,应主要规定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立法目标与基本原则、管理体制与基本法律制度,以及减缓和适应领域的主要措施等内容。
当前欧盟在征收航空碳税方面之所以占据绝对主动权,从法律的层面讲主要是依据其2008/101/EC号指令,并且该指令在其成员国内都转化成了相应的国内立法。而反观我国的国内立法,正是由于我国在应对气候变化立法方面相对滞后,使得欧盟在决定征收航空碳税后,我国的法律应对显得束手无策。从当前的国际背景和国内需求的双重考虑出发,我国制定《气候变化应对法》既是规制国内应对气候变化的需要,也是与国际应对气候变化接轨的需要。
(二)加快碳交易制度从政策到法律的进程
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是我国顺应国际应对气候变化发展趋势的重要制度保证,也是我国“十二五”期间在节能减排方面的重要突破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这是中国政府首次在部级正式文件中对国内碳市场进行表态。此外国务院《“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和《“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也都明确将探索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作为我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重点任务。然而这些都是从政策层面对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肯定,当前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建立需要的是从政策层面到法律层面的转化。欧盟航空碳排放交易机制对我国碳排放交易立法提出了新的客观要求,一方面欧盟的碳交易体系相当成熟,一方面我国缺少对于碳排放交易问题的法律规制,二者体系上成熟度的悬殊使得欧盟就此问题有机可乘,我国只有建立起国内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并将航空运输业纳入本国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之中,才能以法律对抗欧盟的做法。在欧盟航空碳排放交易机制的冲击下,我国碳排放交易立法的步伐似乎应该加速向前。
解决碳排放的方法篇2
关键词:低碳经济;二氧化碳;碳排放权
从“京都议定书”、“巴厘岛路线图”到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大会,气候问题备受关注,发展低碳经济已经成为当前的全球性共识。低碳经济是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特征的经济发展模式,是人类社会继农业文明、工业文明之后的又一次重大进步。碳交易是利用市场机制引领低碳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低碳经济最终要通过实体经济的技术革新和优化转型来减少对化石燃料的依赖,降低温室气体排放水平。但历史经验已经表明,如果没有市场机制的引入,仅仅通过企业和个人的自愿或强制行为是无法达到减排目标的。我国现有碳交易主要是清洁发展机制(cmd)项目以及个别地域、行业的交易个案,对于占比超过80%的国际配额交易市场,我国依然没有涉足。由于尚未建立全国统一碳交易市场体系,国际碳交易规则基本上由西方发达国家制定,我国被迫处在整个碳交易产业链的最底端,我国创造的核证减排量被发达国家以低廉的价格购买后,通过金融机构的包装、开发成为价格更高的金融产品、衍生产品及担保产品进行交易。这导致我国难以发挥资源量大的优势,难以在国际碳排放权交易定价机制中发挥应有的影响。因此,建立全国统一碳交易市场体系迫在眉睫。
一、碳交易的内涵
碳排放权交易(简称碳交易)的概念源于20世纪60年代经济学家们提出的排污权交易概念。科斯定理一直被认为是排污权交易的理论基础。企业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目的进行生产经营,为社会提品和服务的,问题在于企业获得利润的同时并未承担排放二氧化碳的环境污染成本,使得经济活动不能体现环境资源的经济价值,稀缺的环境资源得不到有效配置。科斯认为解决环境资源市场失灵的关键是产权,明确环境资源的所有权或财产权,使其成为稀缺资源,可以解决污染外部性问题。据此,经济学家们提议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让市场机制评价环境资源的价值,使其外部性内部化。《京都议定书》的签订意味着包括二氧化碳在内的温室气体的排放行为要受到限制,由此导致碳的排放权和减排量额度(信用)开始稀缺,并成为一种有价产品,称为碳资产或碳产权。目前,在欧洲、美国等金融发达的地区和国家已经形成了一些大型的碳排放交易中心,如欧盟co2排放量交易体系、欧洲气候交易所、芝加哥气候交易所。交易主要有两种类型:其一是基于配额的交易。买家在“限量与贸易”体制下购买由管理者制定、分配(或拍卖)的减排配额,譬如《京都议定书》下的分配数量单位(aau),或者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下的欧盟配额(euas)。其二是基于项目的交易。买主向可证实减低温室气体排放的项目购买减排额。
碳交易从资本的层面人手,通过划分环境容易,对温室气体排放权进行定义,延伸出碳资产这一新型的资本类型。将气候变化因素纳入了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改变了企业的收支结构。而碳交易市场则为碳资产的定价和流通创造了条件。来自不同项目和企业产生的减排量进入碳市场进行交易,被开发成标准的金融工具,使得金融资本通过碳交易市场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创造碳资产的绿色技术的实体经济。碳交易将金融资本和实体经济联通起来,通过金融资本的力量引导实体经济的发展。碳交易的一般做法是:首先由政府部门确定一定区域的环境质量目标,并据此评估该区域的环境容量;然后,推算出二氧化碳的最大的允许排放量,并将最大允许排放量分割成若干规定的排放量,即若干排放权;接着,政府选择不同的方式分配碳排放权,如公开竞价拍卖、定价出售或无偿公配等,并通过建立排放权交易市场使这种权力能合法交易。在市场上,排放者从其自身利益出发,自主决定其污染治理程度,从而买入或卖出排放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本质就是承认碳资产商品化,提供二氧化碳排放空间数量化、资产化、市场化的途径,使之成为非公共物品,成为一种生产过程中必须付出代价才能得到的资源,通过市场机制对碳排放权的有效配置达到二氧化碳减排的目的。
二、碳交易对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现实意义
(一)有利于宏观经济帕累托改进
发展碳交易市场首先要确定我国范围内二氧化碳的排放总量,凸显环境资源稀缺性。碳交易市场机制的价格发现功能可实现碳排放权的合理定价,使环境资源成本外部性向企业生产活动内部化转化。碳排放权获得类似垄断资源的身份,微观经济主体受成本一收益的驱动会珍惜有限的碳排放权和减少二氧化碳排放,并可诱发一系列的低碳经济活动。二氧化碳排放总量限制、微观主体排放成本控制及低碳经济活动将会使我国宏观经济碳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使污染治理总体费用得到大幅降低,逐步建立起高效的经济一能源系统。在不影响经济增长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能源需求与二氧化碳排放,最终达到环境资源优化配置及整体经济的帕累托改进。
(二)能使减排成本收益转化
碳交易市场机制下的碳排放权具有商品属性,其价格信号功能引导经济主体把碳排放成本作为投资决策的一个重要因素。随着碳市场交易规模的扩大和碳货币化程度的提高,碳排放权进一步衍生为具有流动性的金融资产。企业通过实施积极有效的碳资产管理将促进经济发展的碳成本向碳收益转化。碳交易市场兴起并可带动形成以碳排放权为中心的碳交易货币以及包括直接投资融资、银行贷款、碳指标交易、碳期权期货等一系列金融衍生品为支撑的碳金融体系,形成能源链转型的资金融通——减排成本收益转化——低碳资金投入的良性低碳循环。
(三)促进低碳技术转移
通过建立碳排放权的交易机制使得碳排放边际成本较低的排污企业可以通过自身的技术优势或成本优势转让或储存剩余的排放权,碳排放边际成本较高的企业则通过购买的方式来获得环境容量资源的使用权。购买行为的本身既包含实际减排额度的转让也包含低碳技术的交易。通过碳排放权的交易,污染治理的最终任务必将落在减排成本最低的企业或专业化减排处理的企业身上,客观上促进了包括节能和清洁能源、煤的清洁高效利用、油气资源和煤层气的勘探开发、可再生能源、核能、碳捕集和封存、清洁汽车技术、农业和土地利用方式等涉及温室气体排放的低碳技术应用和创新。
(四)引发低碳能源革命
低碳能源是低碳经济的基本保证。新能源属于低碳能源,新能源的各种形式都是直接或者间接地来自于太阳或地球内部深处所产生的热能,包括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核聚变能、水能和海洋能以及由可再生能源衍生出来的生物燃料和氢所产生的能量。也可以说,新能源包括各种可再生能源和核能。相对于传统能源,新能源普遍具有污染少、储量大的特点,对于解决当今世界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和资源(特别是化石能源)枯竭问题具有重要意义。碳交易市场机制解决了二氧化碳的供求、价格、竞争、风险等要素问题,实现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定价,使其成为经济主体生产活动的要素。基于成本收益的考虑,势必会引发能源革命,促进我国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的开发,降低化石能源比重,改变能源结构,促进经济主体提高能源效率,降低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和其它污染物的排放量,能源消费由传统高碳能源逐渐向低碳新能源过渡。
(五)促进低碳经济转型
碳排放权交易的减排成本收益转化、资金融通功能以及促进低碳技术转移功能有利于企业加强低碳产品的投资,有利于打破产业投资锁定效应,促进产业升级换代及新型低碳产业的兴起。宏观上有利于政府以低碳经济低能耗、低排放、低污染的要求,调整投资、出口和消费这“三驾马车”的重点和方向,进一步优化经济结构,降低“高碳”产业的比例,优化产业结构,扩大低碳产品的出口。调整我国目前技术含量、环保标准和附加值都比较低的出口产业结构,鼓励能效较高的产品出口,以应对各类环境贸易壁垒,最终构建以低碳农业、低碳工业、低碳服务业为核心的新型低碳经济体系。
三、我国建立碳交易市场的路径选择
(一)碳交易市场体系构建的要素
1污染总量控制。只有控制了碳排放空间的使用上限,才能使碳排放权成为稀缺的经济物品,碳排放权才可以作为商品在市场上进行交易。因此,构建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必须以实现排放总量控制为前提。碳排放总量由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区域的环境质量标准、环境质量现状、污染源情况、经济技术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来确定。碳排放总量限定直接关系到交易能否顺利开展,排放权数量过大,会使区域内碳排放超过环境容量,减排效果难以实现;排放权数量过小,则会导致碳排放成本超越社会经济技术承受能力,较高的碳排放权价格使得企业不愿购买排放权而引发非法排放行为。
2环境产权明晰。环境资源等属于公共物品的范畴,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消费的特征,即产权通常是不明晰的,私人对其的损耗和破坏带来的后果皆由社会分担,导致外部不经济性的产生。科斯定理将外部不经济性与产权联系起来,强调通过或依靠私人行为来解决外部不经济性问题,关键在于建立一套界定完善的资源产权制度。据此,在环境产权界定明晰的前提下,建立有效率的市场,可以执行市场转让的产权制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以解决二氧化碳排放不经济问题,达到环境资源优化配置。
3市场自由交易。碳交易市场必须保证经济主体之间能够自由交易。对排放权卖方而言,由于超量减排而剩余排放权,出售排放权获得的经济回报实质上是市场对有利于环境的外部经济性的补偿;对买方而言,由于无法按政府要求减排而购买排放权,支出的费用实质上是外部不经济性的代价。市场决定着碳排放权的价格,市场机制的配置促使经济主体约束自身排放行为。允许碳排放权自由交易的市场既能控制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又能有效地配置环境资源。企业为了节约环保开支,必然要采用先进的治理技术,并不断地开发更加有效的技术,由技术进步而带来的排放权节余又会给企业带来收益。
4政府适度干预。市场机制固有的缺陷会导致环境问题上的“市场失灵”,政府调控行为则可以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政府主要作用在于保证市场机制的正常运作,尽可能发挥市场机制特别是价格机制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政府行为包括:制定排放总量、排放权的初始分配、监督排放权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对交易进行管理等。在排放权交易市场中政府也作为普通的市场主体进行购买或出售排放权的交易,但政府主要行使监管职能,参与市场交易是次要的,并且政府交易在整个交易市场中不占主要份额。
(二)我国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路径选择
1以总量控制为前提的碳排放权初始分配。碳排放权一级市场是指排放者与政府之间进行交易,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和有偿取得。首先,必须坚持碳排放总量控制为前提,对我国环境容量科学测算,规定一定时间和区域内可供使用的容量资源的总量和上限。然后,按照“污染者付费”(poiluterpayprinciple,ppp)原则,排放权应以一定方式有偿分配给排放者。从美国等国家的情况看,一般情况下政府每年定期与排放者进行交易,交易形式主要有招标、拍卖、以固定价值出售,甚至无偿划拨等。对社会公用事业、排放量小且不超过一定排放标准的排放者,可以采取无偿给予或低价出售的办法;而对于经营性单位、排放量大的排放者,多采取拍卖或其他市场方式出售。一级市场无需固定交易地点,交易时间由政府主管部门决定。
由于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还处于探索阶段,初始分配方式的设定必须考虑国情的适应性。当前我国企业面临着国内改革和外部竞争的双重挑战,对于政策风险的冲击比较敏感,企业排放权拍卖会增加企业交易成本,而免费分配模式则可以在不改变现有排放权分配总体格局的前提下,顺利实现排放权交易制度和现存排放收费制度的对接。因此,我国碳排放权初始分配方式宜采用混合分配方式,在排放权交易计划的最初,可以确定一个免费分配或固定价格出售的比例,再将该比例进一步划分成若干个阶段,逐渐降低免费分配或固定价格出售的比例数额,直到实行完全拍卖。
2以市场自我调节为主导的二级市场。在排放权交易市场中,主要由法律决定排放权一级市场(初始分配)的公平性,由市场决定排放权二级市场(再分配)的效率,两者在实施手段、参与主体、风险大小、作用效果等方面具有较大的差别。二级市场是排放者之间的交易场所,是实现碳排放权优化配置的关键环节。(1)价格机制。定位为政府指导下的市场自我调节机制,主要由市场主导。二级市场一般需要有固定场所、固定时间和固定交易方式。排放者在一级市场上购买排放权后,如果排放需求大,就可以在满足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变的情况下在二级市场上买人;相反,如果企业减少排放有富余的排放指标,则可以在二级市场售出获利。新建、扩建和改建企业可以从一级市场获得排放指标,也可通过二级市场获得排放指标。(2)交易方式。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尚不完善,碳排放权现货交易具有分散性、低透明度、信息不易收集、不易调控的特点,导致市场供求关系形成的价格信号具有一定的盲目性、不准确性。碳排放权期货交易的透明度高,竞争公开化、公平化,交易者众多,有助于形成公正的价格,合约标准化、交易成本低,并可进行套期保值交易,以控制风险。因此,我国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可采用现货交易为基础,期货交易为辅的交易方式,期货市场为现货市场上碳排放权的供给和需求的企业提供经营决策的主要依据。(3)交易平台。第一,区域性与全国易平台相结合。碳交易平台以经济发展为基础,由于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均衡,全国性的碳交易市场必须考虑区域差异性,首先应按照区域发展条件和经济基础内在一致性与区外有较大的差异性、区域中心城市带动性和区域联系紧密性的原则成立若干区域性碳交易市场。在此基础上,整合各种资源和信息,逐步形成全国碳交易统一市场框架体系。第二,实体交易与网络交易相结合。在建立实体性的交易市场同时,构建基于网络的市场交易平台,以便注册用户通过网上进行交易。利用此交易平台,会员可以卖出超标减排量来获得额外利润,或者买人不足的减排量以履行义务;系统地做好可持续发展和温室气体减排计划;向股东、评议机构、市民、消费者和客户展示有关气候变化的战略远景;通过及早采取具有信用度的减排和认购补偿行动,使企业在同行业中的领导地位得到认同;通过交易所聘请的具有温室气体减排量审核资质的独立第三方定期测量温室气体排放量,并有选择地采用各种减排技术和措施进行碳减排。
3严格的交易管理与监测制度。在我国要实施排放权交易制度,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在排放权交易中必须发挥监督和审核作用。具体来说,各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现阶段可委托各级环境监察机构来具体实施。(1)交易过程管理。第一,确认交易权,鉴定审核交易标的。在交易活动之前,须经过调查监测;第二,确认交易出让方富裕排放指标的真实性,指导交易参与者确定交易指标价格或价格幅度;第三,确认交易双方交易协议的有效性,确认双方交易转让的排放量、排放去向以及有关技术要求;第四,督促双方在交易完成后及时办理排放许可证变更手续,明确各方责任;第五,对排放交易工作进行整体评估、统计,总结、完善交易管理体制。(2)交易监测体系。构建污染源基础数据库信息平台、排放指标有偿分配管理平台、污染源排放量监测核定平台、污染源排放交易账户管理平台等的力度,建立企业排放合帐制度,全面管理参加有偿分配和排放交易体系的污染源,保障碳排放在有效的监控之下。严格查禁企业超标排放行为,加大处罚力度,促使企业减少排放,积极走向排放权交易市场,实现总量控制和环境保护的总体目标。要及时制止滥用转让权,以及非法转让排放权的买卖行为,规范转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些无序现象,确保排放权在二级市场上能够正常交易。
解决碳排放的方法篇3
欧盟的碳算盘
2008年11月份,欧盟将国际航空领域纳入碳排放交易体系的动议在欧洲议会立为法律,它要求飞经欧洲的国际航班执行欧盟排放配额,并为超出配额的排放支付税费。从今年1月1日起,欧盟正式将国际航空纳入碳排放交易体系(ETS),要求有航线飞经欧盟领域的所有航空公司提交碳排放数据,并适用欧盟规定的排放配额,超额部分需要航空公司购买。全球2000多家航空公司都被纳入欧盟航空碳排放交易体系。如果欧盟这一规定得到执行,到2022年全球航空公司的运营成本将增加至少200亿美元。这将对全球航空业造成很大影响。为此,包括中国、美国在内的29个国家共同签署了反对欧盟强征碳税的联合宣言。11月12日,欧盟建议在2013年秋季之前,暂停实施欧盟单方面采取的征收碳排放税的措施。国际航协理事长兼首席执行官汤彦麟称,欧盟宣布暂停实施对非欧盟国家起降航班征收碳排放税,表明其认可国际民航组织在全球统一碳排放解决方案上所取得的进展。
英国讨收买路钱
在欧盟坚决向航空公司征收碳排放税后,各国航企以及行业协会正采用多种方式“抗税”。但是,欧盟成员国开始纷纷表态力挺航空碳税。其中,英国议员就明确警告,对于“不交买路钱”的航企,英国将采取制裁措施。据了解,1月26日英国议会公布了一份报告称,英国议员已对抗税态度颇为强硬的美航空公司发出警告,如果美国不遵守欧盟的碳排放税新规,美国航企将在欧盟境内面临禁飞。该特别委员会主席还称,美国需要意识到,如果想要与欧盟这个全球最大的单一市场进行业务往来,就必须严肃对待气候变化问题。目前的暂停征收,并不意味着英国、德国等欧盟国家未来不会继续推进这项税收的征收。
中国反制裁
对于欧盟征航空碳税,中国态度强硬并进行了有力的回击。今年3月,空客宣布,来自中国内地航空公司的35架A330客机订单已被推迟,中国香港航空的10架A380客机订单也被阻止,这些订单的总标价为120亿美元。“欧盟暂停碳排放收费的决定是理智的选择。”中国航空运输协会副秘书长柴海波表示,这意味着欧盟开始接受从单边主义行为向支持多边谈判、全球框架转变。由于近年来中国航空企业处于国际航线密集拓展期,飞往欧洲的航班大幅增加,如果航空碳税征收将对前者形成较大的成本压力。碳排放交易体系对航空公司的影响非常大,据估计从2012年到2022年增加的总成本预计达到179亿元。对此,一位民航业的专家称,未来争论的关键点可能是谁将掌握碳排放交易方案主动权,包括碳交易的地点、免费额度标准等,这些都是中方应该提前准备和研究的。对中国航空业而言,一方面,要积极进行国际合作,促进多边解决方案的形成;另一方面,也要为未来的低碳减排做好准备。11月12日,欧盟委员会宣布暂缓征收航空碳排放税。尽管如此分析人士仍警告,今后的国际贸易保护很可能就打着低碳发展的旗号。而欧盟征收碳税暂缓,无疑给了其他国家再次发难的机会。
欧盟的碳算盘
2008年11月份,欧盟将国际航空领域纳入碳排放交易体系的动议在欧洲议会立为法律,它要求飞经欧洲的国际航班执行欧盟排放配额,并为超出配额的排放支付税费。从今年1月1日起,欧盟正式将国际航空纳入碳排放交易体系(ETS),要求有航线飞经欧盟领域的所有航空公司提交碳排放数据,并适用欧盟规定的排放配额,超额部分需要航空公司购买。全球2000多家航空公司都被纳入欧盟航空碳排放交易体系。如果欧盟这一规定得到执行,到2022年全球航空公司的运营成本将增加至少200亿美元。这将对全球航空业造成很大影响。为此,包括中国、美国在内的29个国家共同签署了反对欧盟强征碳税的联合宣言。11月12日,欧盟建议在2013年秋季之前,暂停实施欧盟单方面采取的征收碳排放税的措施。国际航协理事长兼首席执行官汤彦麟称,欧盟宣布暂停实施对非欧盟国家起降航班征收碳排放税,表明其认可国际民航组织在全球统一碳排放解决方案上所取得的进展。
英国讨收买路钱
在欧盟坚决向航空公司征收碳排放税后,各国航企以及行业协会正采用多种方式“抗税”。但是,欧盟成员国开始纷纷表态力挺航空碳税。其中,英国议员就明确警告,对于“不交买路钱”的航企,英国将采取制裁措施。据了解,1月26日英国议会公布了一份报告称,英国议员已对抗税态度颇为强硬的美航空公司发出警告,如果美国不遵守欧盟的碳排放税新规,美国航企将在欧盟境内面临禁飞。该特别委员会主席还称,美国需要意识到,如果想要与欧盟这个全球最大的单一市场进行业务往来,就必须严肃对待气候变化问题。目前的暂停征收,并不意味着英国、德国等欧盟国家未来不会继续推进这项税收的征收。
中国反制裁
对于欧盟征航空碳税,中国态度强硬并进行了有力的回击。今年3月,空客宣布,来自中国内地航空公司的35架A330客机订单已被推迟,中国香港航空的10架A380客机订单也被阻止,这些订单的总标价为120亿美元。“欧盟暂停碳排放收费的决定是理智的选择。”中国航空运输协会副秘书长柴海波表示,这意味着欧盟开始接受从单边主义行为向支持多边谈判、全球框架转变。由于近年来中国航空企业处于国际航线密集拓展期,飞往欧洲的航班大幅增加,如果航空碳税征收将对前者形成较大的成本压力。碳排放交易体系对航空公司的影响非常大,据估计从2012年到2022年增加的总成本预计达到179亿元。对此,一位民航业的专家称,未来争论的关键点可能是谁将掌握碳排放交易方案主动权,包括碳交易的地点、免费额度标准等,这些都是中方应该提前准备和研究的。对中国航空业而言,一方面,要积极进行国际合作,促进多边解决方案的形成;另一方面,也要为未来的低碳减排做好准备。
俄罗斯曾牵头报复
对于欧盟暂缓征收航空碳税,意味着以俄罗斯为首的反碳税力量取得阶段性胜利。今年2月,在莫斯科举行的欧盟航空碳税特别会议称,以俄罗斯为首的30多个国家考虑,对欧盟针对外国航空公司征收碳税采取报复措施。俄罗斯方面打算禁止其国内航空公司参与欧盟的碳交易。据俄交通部副部长奥库洛夫透露,在参会的32个国家中,有29国家已签字,旨在抗议欧盟的航空碳税。“我们计划让欧盟的航空碳税要么被彻底取消,要么被推迟执行。”奥库洛夫说。
美国强势回击
据悉,不久前针对欧盟征收航空碳税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一项法案,该法案要求美国政府保护美国航空公司免向欧盟缴纳碳排放税。该项法案赋予美国运输部长以决定权,如果欧盟方面强制向美国航空公司征收碳排放税,美国政府将支持后者抵制。对于美国政府以立法形式抵制欧盟征收碳税,路透社评论认为,该法案保护了美国航空公司的利益。据统计,美国航空如果向欧盟缴纳碳税,未来8年增加的开支将超31亿美元。美国参议院投票通过一项法案,允许美国航空公司不必遵守欧盟碳排放规定。有美国国会议员表示,美国航空公司和乘客不必通过“非法税收”帮助欧洲降低债务负担,相反这些资金能够用于刺激美国就业和经济增长。
印度含蓄威胁
据当地媒体此前报道,印度反对欧盟单方面向其航空公司征收碳税的方案,可能会演变成一场全面的贸易战。印度内阁正在讨论反制欧盟碳税的提议,该提议包括减少双方航班数目等。印度甚至含蓄地威胁,若欧盟对印度航空公司实施制裁,他们可能禁止欧盟航空公司飞越印度领空。
俄罗斯曾牵头报复
对于欧盟暂缓征收航空碳税,意味着以俄罗斯为首的反碳税力量取得阶段性胜利。今年2月,在莫斯科举行的欧盟航空碳税特别会议称,以俄罗斯为首的30多个国家考虑,对欧盟针对外国航空公司征收碳税采取报复措施。俄罗斯方面打算禁止其国内航空公司参与欧盟的碳交易。据俄交通部副部长奥库洛夫透露,在参会的32个国家中,有29国家已签字,旨在抗议欧盟的航空碳税。“我们计划让欧盟的航空碳税要么被彻底取消,要么被推迟执行。”奥库洛夫说。
美国强势回击
据悉,不久前针对欧盟征收航空碳税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一项法案,该法案要求美国政府保护美国航空公司免向欧盟缴纳碳排放税。该项法案赋予美国运输部长以决定权,如果欧盟方面强制向美国航空公司征收碳排放税,美国政府将支持后者抵制。对于美国政府以立法形式抵制欧盟征收碳税,路透社评论认为,该法案保护了美国航空公司的利益。据统计,美国航空如果向欧盟缴纳碳税,未来8年增加的开支将超31亿美元。美国参议院投票通过一项法案,允许美国航空公司不必遵守欧盟碳排放规定。有美国国会议员表示,美国航空公司和乘客不必通过“非法税收”帮助欧洲降低债务负担,相反这些资金能够用于刺激美国就业和经济增长。
解决碳排放的方法篇4
关键词:石油公司碳资产管理管理模式
在应对气候变化成为全球共识的情况下,我国受到越碓酱蟮墓际压力。按照巴黎气候大会达成的协议和我国政府的承诺,将建立以5年为周期的全球盘点机制,我国的应对气候变化行动将进入新阶段,碳排放权交易已经成为我国推进节能减排、调整产业结构的重要抓手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基础工具。国家在七省市碳交易试点的基础上计划于2017年试运行全国统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石油天然气生产储运和炼油化工是仅次于煤炭发电的第二和第三大温室气体排放源,将在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中扮演重要角色。国内碳市场建设速度很快,2016年1月,国家发改委《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要求石化企业于2016年6月30日前将碳排放数据上报;同时《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已在国务院履行立法程序,开展碳资产管理工作已刻不容缓。
一、跨国石油公司碳资产管理现状及启示
在环境合理容量的前提下,温室气体的排放行为受到限制,由此导致碳的排放权和减排量额度开始稀缺,并成为一种有价产品,称为碳资产。碳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碳盘查、减碳解决方案(低碳路线图)、信息公开(碳披露、碳标签)、碳中和、碳交易和碳金融等。
主要跨国石油公司都十分重视碳资产管理和新机制的探索,将绿色、低碳、可持续纳入发展战略。国际石油公司以英国石油公司(BP)、壳牌石油公司(Shell)等走在碳资产管理前列,为其他国家和地区碳资产管理和碳交易提供宝贵的经验。
(一)提前部署碳资产管理研究和模拟交易,把握先机
英国石油公司于1998年9月建立内部碳交易体系,目标为2010年前将碳排放在1990年的排放基础上减少10%,在这个基础上BP加入了欧洲碳排放交易体系,随着各个国家和地区政府的管制,BP又陆续加入了澳大利亚、新西兰、美国加州、中国的碳排放交易体系。壳牌石油公司于1998年开展气候变化及其对壳牌公司全球业务潜在影响的研究,结论是气候变化方面的领导地位将是一个构建品牌和声誉的商业机遇,在与制定规则的政府进行谈判握有发言权对公司十分关键。壳牌创建二氧化碳交易平台,参与先于欧盟排放交易体系运行的丹麦和英国的排放交易体系,在2002年壳牌在丹麦和英国的体系之间做成了第一笔互换交易。从交易角度来看,内部试点体系重要经验:控排企业的参与战略是减排责任在最低成本的基础上得到履行。
(二)制定集团层面统一战略,主动履约
大型跨欧盟成员国经营的企业普遍采取了集团层面统一制定战略,专业化交易公司集中运作的碳资产管理、决策和执行模式。埃克森美孚的碳管理有非常明确的量化目标,其2009年碳排放比2008年减少了300万吨,幅度约为2%。其全球炼化厂2012年比2002年至少提高能效10%。壳牌公司成立了一个由高级主管领导的新的二氧化碳部门,该部门的重要任务包括参与制定壳牌公司的二氧化碳战略并开发支撑该战略的相关技术。在实践中除满足各自集团内履约需求外,还将碳交易作为新的市场机遇,通过专业化碳资产运作获得额外的收益。欧盟碳交易体系在法律层级、试点设计、配额总量设定、市场调节机制、配额延续性、交易规则透明度与交易平台发展等方面,既有值得国内借鉴的经验,也存在需要避免的教训。
(三)多部门联合组成碳资产管理工作组,专业管理
BP每家实体企业都有一个碳排放工作组和管理委员会,由政策法规、合规、策略、交易、财税、采购、销售、法律、宣传和系统建设方面的成员组成,企业具体负责温室气体的监测、报告、核查(MRV)和企业所在区域碳排放控制履约。BP总部在碳减排解决方案、新技术及新合作模式、全球碳减排交易、安全及操作风险四大方面为BP下属企业提供支持服务,其中综合供应和交易(IST)部门对BP全球的碳资产价格变动风险进行管理。同时,IST下还设立全球排放的交易部门,目标以最小限度地降低BP集团合规的成本并且通过这种优化来最大限度地提高IST的收入,全球排放的交易部门分布于伦敦、新加坡和休斯敦,可以覆盖BP集团内履约企业的全球范围的交易需求,并对碳资产风险进行集中管理和屏蔽。
二、我国石油企业碳资产管理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石油石化行业碳资产管理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国家法律约束和企业内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国家发改委已起草《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草案)》并提交国务院审议,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管理办法。随着2017年全国碳市场建成运行,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等大部分公司将被纳入碳市场,但与跨国石油集团公司管理理念和方法相比,我国石油公司碳资产管理起步较晚,由于中央企业跨地域、跨行业经营,大多对碳交易政策采取观望立场,相关企业面临着较大的管理压力,缺乏在碳资产管理方面的理论指导和实践参考。目前国内碳市场建设速度很快,没有太多时间留给企业适应规则,主要存在问题如下:
(一)能力建设不足
控排企业是碳市场最重要的参与主体。碳交易政策在国内属于新生事物,之前纳入试点地区的企业积累了部分经验,但其他大部分石油企业下属公司并不了解碳交易对未来发展的影响,这将会影响碳市场的发展和活跃度。国际经验表明,BP、Shell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2005)开展之前均已在内部开展了碳资产管理研究、工作和模拟交易,为正式碳交易做好准备。2016年3月19日全国首个碳市场能力建设中心落户深圳排放权交易所,该中心将全面服务全国碳市场建设,协助国家发改委加快推进非试点省市碳市场能力建设。
(二)缺乏高质量监测、核查体系
准确的核算数据是上市公司碳排放数据披露和进行碳交易的基础。为建立统一的标准和相关制度,发改委出台《中国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和《中国石油化工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其中为所有的排放源都给出了缺省排放因子,该因子是为没有能力自测的企业参考使用,但多数企业往往仅满足于使用缺省排放因子,并不注重排放因子的实测。但这些缺省排放因子很多是针对十年前的技术情况,不能反映现今的技术水平;另外对于具体企业而言,企业不同情况不同,比如逸散排放在不同区域的差异较大,因此导致数据误差。而国外企业如BP每年需要在工厂层面做碳排放监测计划,实时监测后提交第三方机构审核。
三、石油企业碳资产管理发展方向
距离全国统一碳市场的时间越来越近,对于重点碳排放行业石油行业,全国碳市场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根据跨国石油公司的对比及差距,我国石油企业的碳资产管理应立足于国际化管理,从发展战略、管理标准、管理模式和低碳会计等层面出发,从体制方面进行创新,构建适合于我国国情的运行模式。
(一)发展战略层面
在发展战略层面上,在管理层面把碳减排目标纳入企业的发展战略的综合决策和投资成本中,从战略高度上重视碳资产管理,强调低碳在价值创造、企业社会责任方面的突出地位;目前除了部分石油企业开始尝试进行碳资产管理,但碳资产管理意识的缺失以及管理能力的限制,不但影响企业对碳资产价值以及减排成本的评估,最终也会在投资决策和预算制定方面影响整个公司。通过组织结构调整保障战略目标的执行,建立专业机构或部门策划和推进温室气体的减排工作组织、协调企业及各子公司的碳交易工作,建立统筹协调的温室气体排放管控机制。
(二)管理标准层面
在管理标准层面上,执行国家发改委制定的《中国石油和天然气生a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中国石油化工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企业碳排放核算将更加规范、透明和具可比性,包括碳排放核算的方法论、排放源粒度、监测计划、数据来源、排放报告的内容和格式都会有统一的模板和填报要求。目前国内几大石油公司之前都有各自的企业标准,有一定的数据计量基础,但还需将企业现行温室气体核算标准与之对接,按照发改委指南与报告要求,调整核算方法、参数,高效出具符合格式与内容要求的报告报表,分批、有序推进地区公司碳盘查能力建设工作;同时针对企业自身情况出台碳资产管理办法。
(三)管理模式层面
在管理模式层面,建立实施碳资产管理强有力保障和支撑体系,包括组织机构、信息平台、监测系统、科技创新、人才培养等方面,增强控排企业的能力建设。石油行业主要为央企,地理分布广泛,建立集中管控模式可充分发挥系统内碳资源优势,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和绿色发展目标。小型石油企业也可借助碳资产管理专业机构提供的进行节能减碳咨询服务,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碳资源整合;整合碳资产管理工作,满足国内国际政策要求;实现企业碳资产保值、增值。
(四)低碳会计层面
在低碳会计层面,完善企业碳排放权的会计计量和审计制度。企业获得的碳排放配额,会因节能减碳而成为企业潜在的碳资产,为企业创造财富,也会因为超排而成为潜在的碳负债,给企业带来损失。企业除了关注销售、采购、生产、盈利、现金流量等单项预算组成的责任指标体系外,还应该清晰地了解自身的“碳足迹”,即从产品设计、能源结构选择、低碳技术研发、投融资安排等各个环节发掘碳价值,提前预测企业未来的碳排放量。通过碳会计,一方面有助于制定低碳发展战略,优化配置碳资源,不断提升碳资产管理水平;另一方面可以发挥会计计量的绩效考评功能,激励和约束企业全员、全部门的节能减碳,共同提高碳资产管理效益,实现企业的低碳可持续发展。Z
参考文献:
[1]方施.企业碳排放权会计核算体系研究[D].大连:东北林业大学,2012.
解决碳排放的方法篇5
【关键词】全球气候变化碳排放交易制度地方立法
【中图分类号】F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6623(2013)03-0105-3
【作者简介】王璞(1957-),吉林长春人,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
碳排放交易是一项新生事物,即便在国外也尚未成熟。开展碳交易,建立碳交易市场首先需要有法律制度作为依据和支撑,只有建立起配套的法律制度,以法律手段调整碳交易法律关系,规范制约碳交易市场行为,才能保障和促进碳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国内碳排放交易立法现状
在碳排放权交易方面,欧美发达国家已进行了多年的探索,初步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和市场交易规则。我国碳排放交易立法起步较晚,近年来有关国家部委和地方政府已经做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并取得了一些制度创新成果。2005年10月,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外交部和财政部4部委制定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2011年8月修订)。2012年6月,国家发改委又出台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为国内已开展的一些自愿减排活动提供法律依据。
此外,地方政府近年来也做了一些积极的探索。于2011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四川省农村能源条例》,首次将碳排放权交易写入地方性法规。2012年12月30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碳排放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这是国内首部专门规范碳排放管理的地方法规。《若干规定》提出,要建立碳排放管控制度、碳排放配额管理制度、碳排放抵消制度、第三方核查制度、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和处罚机制六项基本制度。
我国在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方面有了良好的开端,但无论是完备性还是成熟程度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一是缺乏统一的碳排放交易立法。目前国家层面尚无一部涵盖碳排放配额制度、市场管理、交易规则和政府监管等在内的法律法规,建立统一的运作规范的碳排放权市场交易机制暂时缺少法律制度的支撑。二是现有的相关法律规范存在缺陷。如《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该办法只是规范CDM碳交易活动,而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特殊性使得该办法并不能普遍适用于国内的碳排放交易。又如《中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没有明确温室气体之间的换算规则和计量标准,没有明确具体的交易程序,缺乏对交易市场的监管规定等。这可能导致各交易主体参与碳排放交易之后在相关问题上无法可依,容易遭受不必要的利益损失,进而打击相关主体自愿参与碳排放交易的积极性。
二、构建碳排放权交易基础法律制度的关键
从发达国家碳交易市场的发展历程来看,构建碳交易市场的法律制度需要解决三个核心问题。
(一)设置区域碳排放总量控制
构建总量控制机制是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的基石。只有在排放总量控制的硬约束下,碳排放配额才会成为稀缺资源,才具有交换价值,从而产生交易活动。碳排放总量控制有绝对指标和相对指标两种模式,绝对指标是设置一个区域碳排放的绝对数量,而相对指标则是设定一个碳排放基准,也称之为强度指标。我国的碳排放量控制目标属于相对指标,由于没有设置明确的绝对总量,尚难以形成以区域为单位的排放配额,缺乏可操作性和强制执行力。为了形成有效的碳交易市场需求,深圳市在区域碳排放总量控制方面进行了大胆创新,具体做法是根据深圳市在“十二五”期间碳排放的强度指标,测算各行业的控排指标,再结合行业内每个被核查对象的减排潜力与成本确定具体配额,最后汇总估算全市的碳排放控制总量,解决了相对指标难以测算减排总量的问题,为开展碳交易奠定了基础。
(二)设定碳排放主体的法定减排义务
如果企业不必强制减排,而只有自愿减排,那么碳排放权毫无价值可言。因此,区域碳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确定之后,只有通过配额落实到具体的碳排放主体,并且确保配额的法律约束力,碳交易市场才有可能形成。以深圳为例,市政府根据全市大中型企业在各行业的分布和能源消耗的占比情况,初步确定600多家企业纳入碳核查对象,并结合产业政策、行业特点、碳排放管控单位的历史排放量等因素,确定碳排放管控单位的碳排放额度。同时,为了确保分配额度的法律约束力,《若干规定》明确碳排放管控单位应当在其碳排放额度范围内进行碳排放,碳排放管控单位超出额度进行碳排放的,相关部门可以予以行政处罚,从而以特区法规的形式明确了配额的法律效力以及排放主体应承担的法定减排义务。
(三)赋予碳排放配额交易的合法性
在气候变化问题被诉诸国际法之前,大气环境容量并未被作为一种有限的自然资源来对待,温室气体的排放处于一种自然权利的状态,既没有任何限制,也谈不上作为法定权利进行规制和保护。国际法创设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之后,碳排放主体取得碳排放配额实际上意味着取得了对大气环境容量资源的使用权,而配额在市场中的可流转性说明碳排放权是一种财产性权利。这种流转只有经过法律的确权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才有可能形成稳定的、有序的交易生态。再以深圳为例,《若干规定》明确建立碳排放交易制度,碳排放管控单位在市政府规定的碳排放权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从而确立了碳排放权交易的合法性,为深圳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三、建立碳排放权交易配套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在设计交易的具体配套制度时,应该大胆借鉴吸收国外碳交易体系建设和运行的经验,结合国情和本地区特点,针对碳排放权交易涉及的额度分配、碳排放量评价、市场中介和买卖等行为,制定行之有效的制度和交易规则,加以规范和保障。
(一)碳排放配额管理制度
配额管理是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核心之一。这是碳交易与大宗商品和金融产品交易系统的最大区别。与玉米、大豆等大宗商品相比,配额没有物理载体,只是一种虚拟的信息数据;与股票、期货等金融产品相比,碳排放配额是由政府创设而产生,其财产性权利来源于行政许可。碳排放配额的这种特殊属性决定了对其监管应当更加严格和规范。一方面,额度的分配应遵循公平、公开、科学、合理的原则,必须明确分配的标准、方式与程序,初始分配的结果应当公开,征求碳排放管控单位的意见,接受社会监督。另一方面,应当对配额实施全流程监管,配额的生成、分配、储备、登记、转移、履约提交和注销,都应该有具体的程序性规定,防范制度漏洞,减少、杜绝额度分配过程中权力寻租的可能性。
(二)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制度
真实、准确、全面的碳排放数据是建立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最重要的基础。对于一个交易无形产品的市场来说,市场参与者的信任无疑是非常重要的,任何在碳排放数据上的弄虚作假,将打击市场参与者的信心。因此,必须建立起完善的碳排放数据报告制度,确保报告流程的规范、报告数据的质量和数据核查的独立客观。首先,要加强对核查机构的管理,如建立核查机构评级制度、保密制度等;其次,要保证核查机构的独立性,防止碳排放管控单位和核查机构或核查人员产生利益关联、妨碍核查的独立性;再次,要建立较为完善的政府监管抽查机制,赋予政府主管部门对企业的碳排放报告和核查机构的核查报告进行随机抽查的权限,严厉查处“造假者”。
(三)碳排放权登记制度
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簿系统,或者称之为碳排放配额账户管理系统,是碳交易体系的“心脏”,与股权簿记系统相似,主要是记载并确认碳排放配额持有人对配额的所有权及其相关权益的产生、变更、消灭的法律凭证。合理设计登记管理制度是交易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也是政府掌握排放权及其变化情况的基本途径。应当区分碳排放权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不同情形和程序,按照碳排放管控单位与普通投资者等不同市场主体分别进行登记管理,并严格限制注册登记簿系统的使用管理权限,确保配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此外,还应该研究通过法律授权等方式,使碳交易主管部门能够在紧急情况下采取冻结账户等措施,确保市场交易安全。
(四)碳排放交易制度
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最重要的功能是“以最低社会成本实现减排目标”,而不仅仅是“实现减排目标”。而要保证以最低社会成本实现减排目标.交易是最有效的实现方式。一个完整的交易制度通常由交易主体、交易场所、交易品种、交易规则、行为准则、交易方式、结算交收、交易费用、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等部分组成。碳排放权交易也不例外。立法需要赋予交易机构的法律地位,确定交易规则、交易品种、交易费用和结算交收的方式,同时还要明确交易主体的行为准则以及交易机构在风险管理与预警、交易异常情况处置等方面的义务。
解决碳排放的方法篇6
碳排放权交易的产生和兴起,对企业管理和会计信息披露产生了新的要求,因此,对碳排放权在企业内的价值运动进行完整的记录就具有了重要的现实意义。笔者认为,企业应对以下涉及碳排放权的业务进行全面反映,包括碳排放权的取得,碳排放权的减值和摊销,碳排放权持有目的变更处理,碳排放权的公允价值变动及出售。
(一)账户设置
在“无形资产”科目下设二级科目“碳排放权”,处理与自用型碳排放权相关的业务。该科目借方记录自用型碳排放权的取得成本,贷方记录结转的自用型碳排放权的成本。当自用型碳排放权用途改变时,应转入相关科目进行处理,故自用型碳排放权贷方只需记录结转成本。对于持有目的为近期出售获利的碳排放权在“交易性金融资产”下设二级科目“碳排放权”来处理,该科目下设三级级科目“成本”和“公允价值变动”,分别核算投资性碳排放权的成本增减和市场价值变动。企业免费获得的政府分配的碳排放权通过“递延收益———政府碳排放权补贴”科目处理,该科目贷方余额将在碳排放权持有期间内摊销计入“碳排放权补助收入”。若企业的实际排放量超过了所分配的或所购买的碳排放权配额还应确认负债,记入“预计负债———碳排放权”科目。
(二)会计处理
1.碳排放权确认为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1)碳排放权的取得。若企业持有碳排放权的目的是自用,那么无论是从政府部门无偿分配的还是自行购买的,都应按取得时点碳排放权的公允价值,记入“无形资产———碳排放权”科目。由政府无偿分配获得的同时记入“递延收益———政府碳排放权补贴”科目,而自行购买的部分记入“银行存款”科目。(2)碳排放权的摊销及减值。企业在碳排放权的有效使用期内应选择合适的方式对其进行摊销。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累计摊销———碳排放权”科目。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将政府无偿分配的碳排放权划归为自用型时,其原始摊销金额以收到日碳排放权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当企业持有的自用型碳排放权价值大幅下跌时,应对其提取减值准备,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碳排放权”科目。此外。企业持有的政府补助在碳排放权存续期间应当平均进行摊销,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碳排放权补贴收入”科目。(3)碳排放权的处置。碳排放权已摊销完毕的部分则借记“银行存款”“累计摊销———碳排放权”“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碳排放权”等科目,贷记“无形资产———碳排放权”科目。需要注意的是,当企业以低于公允价值的价格从政府购买碳排放权时,相当于政府对企业进行补贴,企业应将公允价值与实际支付金额之间的差额贷记“递延收入———政府碳排放权补贴”科目,同时以碳排放权公允价值的金额,借记相关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4)碳排放权负债的确认。企业只有在实际碳排放量超过所分配或所购买的碳排放权时,才确认“预计负债———碳排放权”。该项负债按照超出排放量部分的市价计量,若需缴纳罚款支出,还应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碳排放权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1)碳排放权的取得。若企业持有碳排放权的目的是近期出售获利,那么无论是从政府部门无偿分配的还是自行购买的,都应按取得时点碳排放权的公允价值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碳排放权”。由政府无偿分配获得的同时计入“递延收益———政府碳排放权补贴”,而自行购买的部分计入“银行存款”。(2)碳排放权公允价值的变动。碳排放权在公允价值发生变动时,通过“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来反映。当碳排放权的公允价值上升时,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公允价值下降时做相反分录。(3)碳排放权的处置。出售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等,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碳排放权”科目,两者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同时将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部分转入“投资收益”。(4)碳排放权相关负债的确认与确认为无形资产的处理相同,不再赘述。
3.碳排放权持有目的变更的转换处理。若持有目的由自用变更为出售,应按照转换日碳排放权的公允价值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碳排放权”的入账价值,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记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若持有目的由出售变更为自用,应按照转换日碳排放权的公允价值作为“无形资产———碳排放权”的入账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记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
二、碳排放权会计信息披露
(一)碳排放权交易会计信息披露原则
碳排放权会计最主要的目标是向信息使用者提供与碳排放交易相关的会计信息,以满足其决策需要。为了实现决策有用的目标,碳排放权的信息披露必须要符合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原则,主要包括重要性、可比性、可靠性、谨慎性等原则。(1)重要性原则,要求企业披露的碳排放权交易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等相关的所有重要事项。(2)可比性原则,釆用统一的会计方法学对碳排放权交易进行会计处理,将有助于实现企业横向和纵向的可比性。比较企业在不同时期的碳排放权信息,有利于管理层全面、客观地评价过去、预测未来,从而做出正确的经营和投资决策;比较不同企业间的减排及交易情况,将有助于企业了解自身减排措施的成效和投资决策的效益,及时变更经营投资战略。(3)可靠性原则,要求企业以实际发生的碳排放权交易或事项为依据进行报告披露,如实反映各项信息以保证其真实可靠、内容完整。(4)相关性则,要求企业提供碳排放权会计信息应当有利于信息使用者做出正确的决策。(5)谨慎性原则,要求企业对碳排放权交易或事项进行报告和披露时应当保持会计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收益,不应低估费用。
(二)碳排放权交易信息的披露方式
1.表内披露。企业的财务报表是一种将经过会计确认、计量和记录的数据转化为可理解的会计信息传递给报表使用者的媒介。一般而言,涉及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信息要在财务报表表内报告。碳排放权信息的表内披露即是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中分别披露碳排放权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增减情况。在资产负债表中,期末企业自用碳排放权金额按照其期初金额扣除本期摊销额和相关资产减值损失后的余额在无形资产项中单独列示;企业以交易为目的持有的碳排放权在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下单独列示“交易性金融资产———碳排放权”二级科目,反映企业以交易为目的的碳排放权价值。若企业是通过政府无偿授予取得的碳排放权,未摊销完的碳排放权所确认的递延收益,在其他流动负债项目下单独列示。在预计负债科目下单独列示“预计负债———碳排放权”,除非企业存在超额碳排放还未及时购买碳排放权予以抵销的情况外,该科目应该没有年初和年末余额。在利润表中,自用碳排放权期间累计摊销额在管理费用下增设“管理费用———碳排放权”二级科目单独列示;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碳排放权公允价值变动带来的累计金额在“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中单独列示;在投资收益科目下列示交易用碳排放权交易的收益情况;企业取得的政府无偿分配的碳排放权在本期摊销或出售的部分在营业利润项目下政府补助收入中单独列示。在现金流量表中,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下增列“购买碳排放权配额支付的现金”和“超额碳排放支付的罚金”项目。在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下增列“交易碳排放权收到的现金”和“购买交易性碳排放权付出的现金”项目;其他与碳排放权有关的现金流在投资活动现金流中的“构建”“处置”等项目中列示反映。
2.表外披露。为了使财务报表中数字的可理解性进一步提高,信息使用者可以更全面、准确地理解和使用各企业所提供的财务报表,对企业而言,不仅需要准确地在表内对碳排放权进行披露,还应当在表外做适当的解释和补充说明,主要应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第一,表外信息披露要对表内信息做补充说明。在表外需要披露的碳排放权的相关会计信息包括:碳排放权的取得方式、数量和时间;碳排放权在期初和期末的余额、每期碳排放的摊销额;政府无偿分配的和外购的碳排放权在初始确认时公允价值取得的途径、配额数量、用途及使用情况;作为政府补助核算的在确认时所采用的会计核算政策以及本期在摊销时具体的方法与金额;企业在购买和出售碳排放权时的价格确认方法。各项非财务信息也是利益相关者了解企业的重要手段,而对相关企业的非财务信息进行披露的重要载体就是表外披露。第二,表外信息披露还应补充说明企业减排执行情况。随着环境问题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重点,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应当成为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应反映在企业的社会责任报告中,主要内容如下:低碳减排的相关法律、法规设立情况;面临环境问题时企业表现出的机遇与挑战;温室气体排放量的确定、企业应对气候变暖的策略及治理方式;企业如何利用创新手段达到节能减排的效果;企业在各核算期间碳排放量超标的处罚方式等。详尽的表外披露可以传递详细完整的信息,还可以充分体现出企业对保护环境、节能减排所做的社会贡献,保证碳排放权会计信息披露的客观性和可靠性,而且也为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发展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完善做出重要贡献。
三、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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