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道德与法治的总结(6篇)
思想道德与法治的总结篇1
【关键词】法治德治刑罚
一、法治与刑罚
法治这一概念,可以说是舶来品,因为中国历史上从来没有过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概念,而只有刑罚、刑律概念。“法治”一词,在英文中与之对应的是这样一些词:ruleoflaw,rulebylaw,governmentthroughlaw等,这些词可分别译为“法的统治”、“依法统治”、“通过法律治理”。由此,结合我们的理解,法治应是一种社会控制模式,是指人们通过或主要通过法律对国家的治理而求理想社会的实现。
我们知道,现代意义上的法治,主要来源于西方法律文化(当然,其精神和传统可上溯至古希腊、罗马)根据西方法学家和一些权威工具书对法治一词的定义,我们可以发现法治具有如下一些基本特点:(1)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是民主政治的产物;(2)法治与紧密相连,没有即没有法治;(3)法治的核心不只是国家通过法律控制社会,并且它本身也要为法律所支配;(4)法治的最基本原则是“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5)法治既是一种治国方式和社会控制模式,又是一套价值系统,目标是建立理想的社会生活方式。由此可见,西方的法治思想是西方文明的特定产物,尤其是法治与民主政治的缘生关系;法治与,法治与国家的互相联系,又相互制约关系,以及“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等,无不体现了西方文化的精神特质。
对比中国来看,我们可以发现,中国自古以来(一直到清朝灭亡,两千余年的历史),从未有过严格意义上的法治。在中国古代社会,法即是刑罚的代称,这可以说是中国法律传统的核心,无论在制度抑或观念,法家抑或儒家,都是如此。就这个意义上而言,要说中国古代有法治的话,那也只是“刑治”。然而,由于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受儒家德治思想的影响,总是强调道德教化(即礼乐教化)相对于法的优位性,这便造成一个后果,即法在中国古代社会完全没有形式的独立性、合理性可言,其总是从属于道德的,可以说道德是刑罚的目的和根据,刑罚全然成为推行道德的工具。这样,道德便完全凌驾于法之上,法被彻底的异化了,其只不过是道德的附庸,毫无任何形式的合理性、独立性可言。事实上,中国这一文化传统的影响是根深蒂固的,直到今天,我们仍能时而不时的在人们的有意识或无意识的观点主张中,发现这一影响的存在,如人们对于“法治”和“法制”这两者的界限模糊不清,总以为法制就是法治,而完全忽略了法治这一概念背后所包含的深层文化底蕴,即西方的民主政治传统和“法律至上原则”等背景,这显然是受中国古代人们对法的认识的影响而形成的一种思维定势。
二、德治的异化
德治与法治相应,也是一种社会控制模式,简单的说即是以德治国,或说道德的统治即人们借助或主要借助道德的作用对社会进行调节和控制而求理想的实现,德治的核心是德即道德,道德的根本特性是内在性即本己性、自律性,其首要条件是意志自由,他以应该的方式向人们发出道德指令以协调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
中国自孔子始(甚至可追溯到“三代”,这在《尚书》中可得到证明,当时的人们已经认识到统治者德行的重要性),儒家思想在理想层面上始终以德治为目标,西方哲人自柏拉图始,也有对德治向往的思想,如其在《理想国》中所揭示的那样。但德治思想很快在现实中陷入了困境。在西方,我们可以发现,人们对此问题自觉和反省得比较早。由于有与中国迥异的人性论传统(即原罪说,性恶论),西方的哲人们更容易正视德治陷入困境的现实,进而能够给出更现实、更有效的解决方案。柏拉图最终放弃《理想国》的德治理想而转求于法律和秩序(见其《法律篇》的相关思想)便是很好的证明。事实上,柏拉图以后,从亚里士多德开始,“法治国”是人类最理想的国家这一思想便成为西方的传统。然而在中国,我们将发现完全不同的情况。为了搞清问题,我们有必要简要考察一下儒家的德治思想在中国古代社会的现实化过程。下面,就让我们从儒家的鼻祖,孔老夫子开始,看儒家德治理想的现实化情况究竟如何。
孔子可谓生不逢时,其成长活动的时间,主要在春秋末期。此时正是多事之秋:王室衰微,礼崩乐坏,诸侯争霸,民不聊生。孔子怀着崇高的文化、历史的使命感,毅然挺身而出,创立了儒学,而此学说之中核即是“仁学”(即仁政、德治)。何谓“仁学”?简单的说(当然不是很恰当)即是将外在的道德律令、规范拉回到人的内心,使之成为人的内在心理欲求:“为仁由己”,“我欲仁,斯仁至矣”。这实质上即是要挺立人的道德主体性、自律性、自觉性,而这一思想运用到政治上,即是要求统治者行仁政、德治。关于仁政思想,其明确提出且有系统阐述者当为孟子。众所周知,孟子是继孔子之后,儒家的又一座高峰。孟子除了仁政、王道思想外,另一更重要的贡献其实在其性善论思想(即关于“四端之心”的学说,参见《孟子》一书)的提出,这实际上为儒家德治思想奠定了深层的哲理基础。然而,无论是孔子,抑或是孟子,尽管其关于仁政、德治的思想在后世产生了巨大影响,但在当时(即春秋战国之际)却是边缘化的学说,其最终未能竞争过法家。这一点,可从秦帝国的建立得到证明。事实上,尽管自汉武帝以来,儒家被定于一尊,似乎其德治理想的现实化已经看到了黎明的曙光。然而,中国两千多年的铁的历史事实却告诉我们,所谓的“德治”,终究也只能是一个美好的理想罢了。因为所谓的内圣外王,亦即“圣王”理想,总是被“王圣”的残酷现实所打破:德治蜕变为人治,甚而是刑治;以德治国异化为以理杀人……“儒表法里”的面具已经戴了两千余年。归根到底,儒家的德治理想之所以无法落实,除了现实层面的原因,即中国古代的宗法社会结构,自然经济基础,以及君主专制制度等等,这些无疑是非常重要的,但是还有另外一个层面的原因,即“德治”理论自身的悖论问题。我们知道,道德在本质上是自律的、内在的、本己的,因此也具有自由、多元以及非强制性等特点;然而问题是,一旦我们讲德治,即以道德来进行政治统治,那就意味着以某种方式形成或确立一统化的道德模式,并以某种力量强制推行,这样一种道德的模式化、强制性便完全背离了道德的本性。由此可见,在道德与德治之间,本来即存在一悖论,而我们不讲德治则已,只要讲了,我们就必然会陷入这一悖论中。
通过上面的考察,我们不难做出这样的结论,即在关于法治与德治的关系问题上,无论中国还是西方,作为主要的社会控制模式,德治只是一种理想,现实中为法治所代替是必然的。这样,我们便进到了下一论题,即法治与德治的关系之重新定位的问题。
三、法治与德治关系的重新定位
如前所述,我们所理解的法治,是现代意义上的,源于西方民主政治传统的法治,其区别于“法制”,亦不同于中国古代的“刑罚”或“刑律”。法治的构成有两个最基本的要件,即法的普遍性和法的优良性。所谓法的普遍性,在现代社会主要指人们平等一致地遵守且严格遵守已有的法律,实质上体现的是法律至上原则;而所谓法的优良性是指被遵守的法律含有民主、公平、自由、人权等最基本的人类价值观,体现的即是法的正义性。这两者可以说既是法治的优越之处,同时又使法治(法律)与道德的融通成为了可能。首先,法治的优长在于其有普遍性,即法律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同和遵守,而这种普遍性之基础又在于法律本身具有形式的正当性、合理性。所谓法治的形式的正当性、合理性,实际上意指法律程序在形式上是公开、参与、客观、一致和平等的,而公平本身即是一种正当性。可以说,正是这种形式的正当性、合理性,使得法律具有可操作性,可被理解、把握性,可预期性,因此最终能保证其普遍性。其次,法的优良性(即正义性),也就是说法律不是与道德截然对立的,就如中国古代的刑罚只具惩治意义那样,而是本身即是对一定的道德价值,诸如民主、自由、人权、公平等的体现和保障。就此意义而言,法和道德拥有共同的价值,即尊重人,尊重人的自由和选择,把人作为最高目的。由此,我们不难看到法治、法律兼容道德的可能性(当然,这里也应有一个限度的问题,否则便消弭了道德与法治、法律的根本界限:法治通过借助法律程序和形式而体现和保障的道德价值,只能是某些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这主要表现为法律化的社会公德,以此保障人们最基本的权利、自由;而道德本身的价值追求是无上限的)。
然而,尽管我们说法治可以兼容道德,但并不意味着道德可以上升为治国之方略,并且由此而把德治与法治在治国的层面相提并论。我们通过上文对中西历史实践的考察,已经得出了如下结论:德治本身不可能现实化,其只可能,并且永远只能是理想;此外,德治概念本身就蕴含着悖论。因此,在现代社会中,尤其是在法治社会逐渐成为主流的大背景下,再讲什么“德治”、“以德治国”,显然是值得商榷的。在我们坚持把“依法治国”作为治国方略的同时,再提其他的“治式”很容易引起误会。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绝对是不能同时有两种主导的治国方略的。我们可以强调道德对法律的补益作用,但道德教化本身是等同,甚至上升为德治的。
总而言之,我们的主张只有一个:法治在现代社会中应是主流的社会控制模式,治国在制度层面上只能依法,道德通过转化参与了治国,但不能谓之德治,它的主要功能在育人,因此依法治国,以德育人,共创理想社会,才是法律与道德在现代社会中的合理分工。
参考文献:
[1]恩格斯.反杜林论.人民出版社,1970,12.
[2]孔子.论语.
[3]孟子.孟子.
[4]孙莉.德治与法治正当性分析――兼及中国与东亚法文化传统的检省.中国社会科学,2002,(6).
思想道德与法治的总结篇2
一、加强党员干部的思想道德建设是时代的要求
道德,是调整人与人之间以及人与社会之间的行为规范的总和。道德属于社会意识形态和精神文明的范畴。在阶级社会中,不同的阶级具有不同的道德观念。剥削阶级的道德观是推崇拜金主义、极端利己主义、享乐主义;社会主义的道德观是以集体主义为核心,弘扬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相统一的观念,为人民服务的观念,艰苦奋斗、廉洁奉公的观念,作为党员干部,要有对国家、对人民、对历史负责的态度。在新形势下,两种道德观必将发生激烈碰撞,党员干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面临着思想道德的严峻考验。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确实看到少数党员和领导干部忘记了中规定的“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的要求,背离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共产党员要讲“共产主义道德”观念,这些问题都同思想道德建设的弱化有着密切关系。一些严重违法乱纪的党员干部,其蜕变都有一个过程。先是思想道德上滑坡,然后越陷越深,最终触犯刑律。因此,思想道德防线是反腐败的第一道防线。加强思想道德建设不仅是治国的需要,也是治党的需要,是搞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保证。
党员干部的思想道德关系到社会道德的建设和方向。广大群众关注的不仅是说教和文件,而且更关注我们党员干部的品德、人格和表率作用。加强党员干部的思想道德建设是时代的要求。面对新时期、新任务、新环境,党员干部只有不断地加强党性锻炼和道德修养,才不会被时代所淘汰,我们党才会更加朝气蓬勃、兴旺发达。
二、加强党员干部思想道德建设,必须正确处理好三个关系
(一)正确处理好做人与做官司的关系。如何正确处理做人与做官的关系,反映一个人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的大问题。是将个人的理想、追求和事业融进党和人民事业之中,想人民所想,急人民所急,为人民谋利益,还是只为自己用权,只为自己奋斗,只关心自己享乐,这里有一个思想道德的明显差异,其结果也是大相径庭。做官一时,做人一世。我们要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做官,踏踏实实做事。
(二)正确处理好德与才的关系。古人语“德是才之本,才是德之帅,德大于才是君子,才大于德是小人,君子挟才以为善,小人挟才以为恶习。”在现实生活中,一些权势者之所以搞腐败走向自己的反面,并不是少才所致,而正是缺德的结果。人们普遍反映,那些贪官污吏什么也不缺,就是缺德。对领导干部而言才华固然重要,但品德更为关键。有位哲人说得好“道德常常能填补智慧的缺陷,而智慧却永远填补不了道德的缺陷”。他们蜕变的轨迹,是从道德沦丧开始的,道德防线一旦塌陷,最终导致走向犯罪的深渊。
(三)正确处理好权力与责任的关系。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是从哪里来的,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是人民赋予的,必须用来为人民服务。权力与责任应当是对等的关系。权力越大,他们的责任就越重。在什么层次、什么范围的权力,他就承担相应的责任。我们要自觉实践党的宗旨,明确“为谁掌权,为谁服务”的道理。无论我们处在什么职位上,掌握多大的权力,都要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时刻牢记“执政为民”,坚持把实现人民的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
三、加强党员干部思想道德建设,必须提高党员干部队伍素质
(一)着力提高党员干部思想政治素质。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党员干部理论学习制度,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的培训教育,使党员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达到如下要求:一是具有坚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功底,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分析和解决实践中不断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二是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和高度的政治敏锐性,能够在错综(下转39页)(上接37页)复杂的局面中敏锐地观察和分析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方面的各种变化,使自己的认识始终与时展同步,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三是具有总揽全局的战略思维能力,识大体、顾大局、善于从实际出发,不断研究和解决带有全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的重大问题。
(二)着力提高党员干部道德素质。要通过强化道德教育、加强道德培养、完善道德法规、健全道德监督,不断提高党员干部的道德水平,使全体党员干部的道德素质符合以下要求:一是具备高尚的政治品德。每一位党员干部,都要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坚定的政治立场,始终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和坚定。二是具备高尚的人格品行。要自觉锤炼高尚的人品,做到言行一致,对党忠诚;品行端正,坚持原则;淡泊明志,胸襟开阔;情操高尚,易于共事,以自己的人格魅力影响和带动人民群众干事创业。三是具备廉洁从政的清风正气。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切实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自觉经受住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长期执政的考验。
(三)着力提高党员干部法律素质。要坚持和落实党员干部学法制度,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党员干部学法管理机制,努力提高党员干部的法律素质:一是树立法治意识。做到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事。二是学法知法。通过学习,力求比较全面地了解和掌握法律基本知识。三是守法用法。自觉维护法律权威,奉公守法,依法管理社会和公共事务,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要进一步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强化执法工作规范,要切实维护法律尊严,坚决查处各种违法行为。
四、加强党员干部思想道德建设,党员领导干部要做以德自律的表率
思想道德与法治的总结篇3
罗国杰先生的著述中有相当篇幅是在书写关于“以德治国”的伦理思考。他多次强调德治对于国家治理的重要性,“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过程中,我们不仅需要法治,而且也需要德治,使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忽视其中的任何一个方面,都不可能达到使我们国家长治久安的目的”[1]。把“以德治国”作为国家治理方略正式提出来,强调要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是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这一提法得到了理论界的普遍认同,但也存在一些不同甚至反对的意见。如有人认为我国是一个传统上缺乏“法治”的国家,迫切问题是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疑虑强调以德治国会影响到依法治国的实施。罗国杰先生认为产生这种疑虑主要是对德治法治的关系认识模糊造成的。对此,罗先生写了大量文章予以阐释,引导人们正确理解德治和法治的关系。在《德治新论》一书中,罗国杰先生强调:“第一,德治不但不是对法治的否定和削弱,而且是对法治的进一步肯定和强有力的支持。……第二,德治不是超越法治,而是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框架内施行德治。……第三,德治不是针对法治提出的另一个新的治国方略,而是对依法治国方略在道德上的重要补充,以使人们更加注重道德的作用,更加重视法律和道德的相辅相成、不可或缺的关系。”[2]他强调,“德治”是在肯定“法治”重要基础上的“德治”,新型的社会主义“德治”观强调“以德治国”,绝不是也绝不能夸大道德功能,把道德说成是“万能”的,而只是使它与“法治”并行不悖,共同秩序社会,促进社会发展。罗国杰先生还在其他著述中,从中外历史上的治国经验方面,纵横论述了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对一些把法治和德治对立起来的观点,把“德治”与“人治”相提并论的理解,都做了透彻分析,指出谈依法治国就必排斥以德治国的观点实际是对治国方略浅层次甚至是片面的认识。“法治和德治相结合,不仅在中外历史上是一个国家治国方略成熟的标志,就是在现代法制社会中,同样也是一个国家治国方略成熟的标志。在一个健全的社会中,法治和德治,确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一个靠国家强力机器的强制和威严,一个靠人们的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各自起着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以德治国与“正人心”
“德治”理论是罗国杰先生思想体系中一以贯之的理论主张。在罗先生六十余载的教学研究和思想理论建树中,他非常重视人们的道德意识和道德主体能动性,把它视为“正心”之学。先生当年在为我的《德化的视野———儒家德性思想研究》一书所做的序中写到:“我们研究儒家思想,必须要从儒家思想家们的‘立言宗旨’出发,从总体上来理解他们的本来意义,才能真正掌握儒家思想的本质”,“对于陆象山、王阳明心学中所说的‘心’,也要注意到他们的‘立言宗旨’,在相当多情况下,他们往往是从人们的道德良心出发的”,要了解中国传统思想文化,必须要了解儒家的心性之学①。《中国教育报》记述说:“他的第一个硕士林建初刚考上研究生时曾问:‘伦理学专业对国家到底有什么用?’罗国杰回答了三个字:‘正人心’。‘人心正了,什么事都有秩序,人心坏了,就总想着钻空子,法律管不胜管’。”“正人心”的德治思想在今天国家进入“依法治国”的思路语境中,尤其显得重要。在罗国杰先生对中国传统德治思想研究中,有许多研究是与道德主体性以及社会道德教育相联系的。他认为,德治要求以道德价值和道德力量来引导与影响社会,优化社会秩序,稳定民心,提高社会公众的道德素质和自律主体性,发挥道德在社会治理中的力量。他常引孔子最有名的一段话:“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罗先生认为“孔子在这里并没有否认法律、刑法的必要,他强调的是,为了预防和减少犯罪,更重要的是要使老百姓有羞耻之心”。罗国杰先生还引孟子的思想来说明这一点:“孟轲从治理国家的角度,进一步发挥了孔子的思想,提出‘善政不如善教之得民也。善政者畏之,善教民爱之’。”[1](297)在解说儒家德治思想时罗先生还强调了“德教为先”的意义。“儒家认为,在治理国家时,一方面要利民、惠民,另一方面更要教民、化民和导民。”“一个社会的道德规范和道德原则确立之后,最重要的就是要使这些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能够很快地转化为人们的思想品德和行为实践,养成良好道德习惯,形成完整的思想人格。如果一个社会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不能够在人们的思想和行为中发生作用,那么一切道德教育和道德要求,都只能是一句空话。正因为这样一个原因,儒家把修养的功夫看作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保证。”[1](427-429)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3]罗国杰先生关于道德能够“正人心”的观点,也传达出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的关系逻辑,人心若缺少诚服法律要求的道德自觉性,公民内心若是没有来自道德的对法律规则的尊崇和信守,法律权威的树立和法制力量的发挥是难以达到应有效果的。
三、从传统文化中汲取德治思想资源
1996年,时任国家主席的同志邀请了八位学者走进中南海,就中国历史和世界历史的重要专题进行讲述和共同探讨,罗先生讲述的专题是《中国古代儒家思想与政治统治》。罗国杰先生总结说,儒家思想在国家治理理念中有几个原则,首要一个就是“利民、富民和教民、导民”;孔子主张从政要“因民之所利而利之”,“就是说,要根据老百姓的要求和实际可能,使他们得到能够得到的利益。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够达到孔子所说的‘惠而不费’的目的。……对老百姓要‘恭、宽、信、敏、惠’。所谓惠,就是要给老百姓以恩惠,因为‘惠则足以使人’”。罗先生强调,“人和人之间不应该贫富差距过大,否则就会引起患乱,而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对一个国家的稳定是最重要的”。除此之外,罗先生还从“德教为先”、“统治者要以身作则”、“以民为本”、“任人唯贤”等不同层面展开了仁政德治的理念特征。[1](430)罗国杰先生深谙儒家思想旨要,许多研究著述都和儒家仁政德治思想相关,在这次为国家领导人的讲解中,更是深入浅出、古为今用地为总书记做了阐释。该讲解内容后被收进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出版的《中外历史问题八人谈》书中。罗国杰先生还论及了一些国家治理理念,如身居高位者要“以身作则”,要任人唯贤,要把那些有能力有德性的人推举到领导岗位上。在德才问题上,罗国杰先生借用了《资治通鉴》的论述,“才德全尽谓之圣人,才德兼亡谓之愚人,德胜才谓之君子,才胜德谓之小人。凡取人之术,苟不得圣人、君子而与之,与其得小人,不若得愚人。何则?君子挟才以为善,小人挟才以为恶。挟才以为善者,善无不至矣;挟才以为恶者,恶亦无不至矣。愚者虽欲为不善,智不能周,力不能胜”[1](444)。在许多学者和学生记忆中,国家社会的官德和腐败现象,也一直是罗先生忧心关注和思考的问题。罗老师常说,“不管是谁领导这个国家,一定要抓腐败问题”,“我现在最大的心愿,就是我们国家能从根本上治理腐败”。在多年研究中,罗国杰先生对传统文化中“为政以德”、“德教为先”、“举贤才”等中国古代德治思想的古为今用,推陈出新,做了许多当代创新性研究和现代转换。应当说,倡导理论研究要与时俱进也是罗国杰先生学术思想的一个特质。关于“怎样处理传统文化与现代社会的关系”,罗先生认为要“坚持两点”:“批判继承”和“综合创新”。传统文化有因循守旧的保守倾向,又包含革故鼎新的进步趋向,要批判它的过时的、不适应时展的糟粕内容,继承弘扬它的能推动社会前进的优秀内容。罗先生重申张岱年先生的主张,要综合中西文化成果进行创新,对传统文化各学派思想,如儒、墨、道、法等也要进行综合研究,还要结合时代新问题,创出适应今天要求的新思想。[4]罗先生的新德性主义伦理学,事实上就是在汲取中国传统德性思想、新时代社会主义道德思想以及西方优秀道德思想基础上,结合新问题新思考而形成的。
四、“新德性主义”伦理学
罗国杰先生把自己的伦理学思想体系定位为“新德性主义”伦理学。他在学术自述中说:“我个人的伦理思想的形成,大约是从1962年编写《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讲义》、《马克思主义伦理学教学大纲》和给学生讲课、撰写讲稿开始的。之后,经过《马克思主义伦理学》、《伦理学》、《中国伦理思想史》、《中国传统道德》、《中国革命道德》、《中国伦理学百科全书》的编写,形成了我‘新德性主义’的伦理思想,也就是‘马克思主义的新德性主义’的伦理思想。”[5]对自己思想体系的“德性”定位,也表明罗国杰先生理论中一以贯之的对德性价值及其在社会治理中的“德治”功能的重视。在罗先生理论视野中,“伦理学绝不是一门纯理论的学科,而是一门强调实践的科学”,“道德行为之所以能称为‘道德行为’,必须是不以享受某种道德权利为前提的。如果说一个人在从事道德行为的时候,就考虑着自己在实行这一道德行为后所能够得到的‘道德权利’,这就不能说是一种真正的、纯粹的道德行为。……古人云:‘善欲人见,并非真善’,我们可以说,‘善欲人报,并非真善’”[6]。罗先生在他许多著述中,一贯强调道德本身的内在价值,这也是他把自己的伦理学思想体系定位于“新德性主义”伦理学的理论根据之一。一般认为,人类伦理思想史是围绕如下问题而展开思考的:什么是应有的好生活,怎样做才能实现好的生活,人应当成为怎样的人,德性主义伦理学和功利主义伦理学在前两个问题上往往少有原则分歧,但在第三个问题上,显然德性论者更多会关注或强调人的德性品质培养问题。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之所以被称为德性伦理学,主要就在于他的伦理学是立足于人的美德必要性和品德产生基础,侧重回答“人应当怎样成就德性”问题的。麦金泰尔构建他的“美德伦理学”,也是强调伦理学要关注人性向何处去的问题。从道德价值或道德评价角度言,义务论一般认为合于责任义务或符合道德规范的行为就是道德行为,而德性论往往更强调道德的行为来自于人的德性品质。德性论关注我们应当成为什么样的人,包含有对人的道德主体性的张扬,义务论、功利论往往着眼于“我必须做什么”的道德行为模式。德性论从“我应该如何生活”出发选择道德行为,更多强调了人的主体性和人的精神品格意义。罗国杰先生的德性伦理学就具有这样的理论性质。
思想道德与法治的总结篇4
1978年教育部拟定了《全国十年制中学政治课教学大纲》,规定:高一年级设《辩证唯物主义常识》,高二年级设《政治经济学常识》,高三年级复习高一、高二年级课程,迎接政治高考。[2]教育部还组织编写了全国通用的教材,高中政治课初步恢复了正常的教学秩序。1979年4月教育部召开了全国中小学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会议着重讨论了思想政治课工作,决定由人民教育出版社组织编写新的教材。1980年教育部发出《改进和加强中学政治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从五个方面加强和改进中学思想政治课:①明确中学政治课的地位和任务;②改进课程设置,编写教材,保证教学时数;③改进教学、提高教学质量;④加强教师队伍建设;⑤加强政治课教学的指导。《意见》根据30年来中等教育实践经验,中学的培养目标及政治课的任务,考虑到中学生的年龄特点、知识水平、政治课与其它各科的关系,提出了如下的课程设置方案:高一年级开设《政治经济学常识》,高二年级开设《辩证唯物主义常识》,高三年级复习高一、二年级课程,迎接高考。教学时数均为每周2学时。时事政策教育为每周1学时。教育部还组织编写了全国通用的教材及相应的教学参考资料。新教材于1981年秋开始使用,一直沿用到1988年。从此高中思想政治课结束了“”长达十年“课程不稳定、教材不稳定、课时无保证”的状况。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原有的教材已不能适应新的要求,政治课程的改革被提到议程上来。1985年8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改革学校思想品德和政治理论课程教学的通知》(简称《85通知》)。这是中共中央迄今为止惟一一次专门针对学校“两课”改革而发的通知,是指导高中思想政治课程建设的一个重要的纲领性文件。[3]《85通知》指出,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适应现代科学技术和现代经济政治的巨大变化,适应新时期青少年心理发展的具体情况,以及各方面改革的需要,我国现行的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思想品德和政治理论课的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也必须认真地改革。中学生在高中阶段,要学习掌握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社会科学理论的常识,要正确对待人生的意义,要学会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观察社会现象,树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勤奋学习并勇于献身的远大理想。为贯彻落实《85通知》精神,国家教委于1986年制定了《中学思想政治课改革实验教学大纲》(简称《86实验大纲》),规定高中思想政治课程的设置方案为:高一年级《共产主义人生观》(1987年改为《科学人生观》),高二年级《经济常识》,高三年级《政治常识》。对毕业生还安排了毕业前的思想教育。法律常识教育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安排。根据《86实验大纲》的要求,编写新教材的工作由北京师范大学、天津师范大学、上海师范大学、吉林师范大学、贵州师范大学、广东师范大学和北京师范大学(与人民教育出版社合作)七家编写单位承担,组建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的政治课教材编写队伍,教材编写首次实行“一纲多本”的原则。1987年国家教委发出《关于进一步扩大中学思想政治课改革实验的通知》,确立了1988年秋季高中阶段开始使用新的教材。本次改革还有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在课程实施方面特别强调实行启发式教学方法,“讲课应当用丰富而生动的事实来引出和认证有关的观点,而不能简单地灌输抽象的概念。”“灌输、注入式的教育同近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是格格不入的。即使是传授知识,也不能是灌输式的或注入式,而应该是启发式的,使学生知其然,也知其所以然。”[4]国家教委在总结《86实验大纲》实施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形势发展的要求,于1992年又制定了新的《中学思想政治教学大纲》(以下简称《大纲》),指出高中思想政治课的性质是:对学生进行马列主义、思想基本常识和社会主义公民政治、思想、品德教育的课程。根据这个《大纲》的要求,为了便于综合考虑教学内容,增强整体教育的效果,新的课程设置方案为:初中一年级至高三年级课程名称统一为“思想政治课”,各年级不再分列课名。高一年级主要进行马克思主义经济常识教育,高二年级主要进行马克思主义哲学常识教育,高三年级主要进行马克思主义政治常识教育。《大纲》还特别强调要加强国情教育,从高一到高三年级每周安排1课时进行形势政策教育。新编写的教材于1992年秋季出版投入使用。
1992年邓小平南方谈话和党的十四大召开后,我国改革开放事业进一步深入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在新的历史时期,为了改善政治课教学质量和提高学校德育的实效性,中共中央1994年8月31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简称《94若干意见》),明确新的历史时期思想政治课重点是进行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提出了整体规划中小学德育和思想政治课课程体系的要求。这是指导高中思想政治课程建设的又一个重要的纲领性文件,也是指导高中思想政治课程建设的最全面、最具指导意义的文件。[5]1995年4月,国家教委基础教育司成立课程标准编订小组,把制定思想政治课课程标准作为落实《94若干意见》的一项重要措施。1996年4月,国家教委颁发了《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思想政治课课程标准(试行)》(简称《96课程标准》)。该课程标准改变了原来将初中和高中政治课教学划分为一个阶段的做法。而是把九年义务教育小学和初中的政治(品德)作为一个教学阶段,将高中政治课作为另一个独立的教学阶段,统筹安排教学。课程标准规定的高中阶段思想政治课的教学内容是:高一年级进行经济常识教育,高二年级进行哲学常识教育,高三年级进行政治常识教育,课程统称为《思想政治》。课程标准还规定,在《课程标准》统一要求下,教材要多样化。
这一次高中思想政治课程改革的一个显著特点是用《课程标准》取代《教学大纲》。课程标准与教学大纲都是国家制定的指导思想政治课教学的纲领性文件,均有规范教学行为的法规性质,是编写、使用和评价教材的依据,也是检查、评估教学质量和考核教学效果、测量学习水平的依据。但是与教学大纲相比,课程标准有明显的优点:①课程标准着眼于学生素质的全面提高,而教学大纲关注的是学生在知识和技能方面的要求;②课程标准除了对教师的教学行为和过程提出要求外,对学生的学习行为和过程也提出了一定的要求,而教学大纲较多地关注教师的教学,缺乏对学生学习过程的关注;③课程标准对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实施、教学评价以及教材编写等方面做出的只是指导和建议,它给教学和评价留下较大的空间,而教学大纲对教学工作作了十分具体细致的规定,没有给教材特色化和个性化发展留下足够的空间,“刚性”过强。[6]
新的思想政治课程在反思以往课程设计缺陷的基础上,采取模块式的组织形态,分为必修和选修两部分,把基础性和选择性有机地统一起来。必修课程主要体现思想政治课程的基础性,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文化生活的主题设置了三个模块,即思想政治1(经济生活)、思想政治2(政治生活)、思想政治3(文化生活)。同时以马克思主义哲学常识为主要内容设置生活与哲学模块,即思想政治4(生活与哲学)。必修模块的学习主要在高一、高二年级完成,每周2学时。选修课程是基于必修课程教学的延伸和扩展,本质在于尊重学生对课程的选择权,共设了6个模块:①科学社会主义常识;②经济学常识;③国家和国际组织常识;④科学思维常识;⑤生活中的法律常识;⑥公民道德与伦理常识。课程模块的设置把先进性要求与广泛性要求结合起来,既着眼于学生升学的需要,又考虑学生结业后就业的需求;既体现本课程作为德育课程的特有性质,又反映本课程在人文与社会学习领域有的价值。[7]一门课程的基本理念是构建这门课程的哲学基础和理论追求,课程标准的内容和实施必须符合这个理念。新的思想政治课程标准确立了五个基本理念:①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观点教育与把握时代特征相统一。②加强思想政治方向的引导与注重学生成长的特点相结合。③构建以生活为基础,以学科知识为支撑的课程模块。④强调课程实施的实践性和开放性。⑤建立促进学生发展的课程评价机制。[8]
以史为镜,以鉴来者。反观改革开放三十多年高中思想政治课程建设的历程,我们认为在今后的思想政治课程建设中以下几个问题需要认真思考。
1.高中思想政治的学科地位问题
高中思想政治课作为高中的课程计划中的一门必修课,是学校有目的、有计划、系统地对学生进行道德教育的主要载体,“是真正的培育德性的课程,即是真正的育德的课程,因而是真正的道德教育的课程”。[9]
然而,对是否开设专门的德育课程,理论界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把道德教育作为一门学科进行直接的道德教育,就是进行道德灌输。这种教育使“学生学到的不是沉甸甸的生活与道德智慧,而是枯萎的道德语言符号和知识气泡”。[10]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任何社会或文化都先于个人形成了一整套道德、价值规则体系,作为文化传递工具的教育,其主要职责在于向年轻一代传授这些道德的财富。人们完全有可能通过反复的说理、说服、宣传等来培养学生良好的品格。
我们原则上同意第二种观点。首先,高中思想政治课程体系的形成,不仅有我国自古以来政治道德教育合一的传统文化渊源,而且作为一种革命文化的积淀,是我党多年思想政治工作成功经验和众多理论教育工作者智慧的结晶。其次,在我国高中思想政治课发展的历程中,曾有过片面强调思想政治教育通过各科教学进行,致使高一、高二年级的政治课均被取消,仅保留高三的宪法课而导致一些不良后果的教训。再次,美国道德教育的钟摆现象也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教训。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杜威为代表的进步主义教育对直接的道德教育课进行批评,认为直接的道德教学只能帮助学生形成“关于道德的观念”,而不能形成“道德观念”,这种教育“不仅不能反而限制了儿童的智慧和道德的发展”。而哈桑和梅等人的研究则从实证的角度为杜威提供了佐证。此后,美国的道德教育经历了一个长时间否定直接的学科教学的阶段。20世纪80年代,人们在反思过去的学校德育时发现,如果只采用间接法不仅会使德育的规范性和科学性产生消极影响,在教学时间、教材、教师等方面也得不到保证。此后,设置德育课程问题的研究备受关注,美国品德教育学院于1986年编制出了一套从幼儿园到高中阶段的品德教育课程。
2.课程设置及教材内容的稳定性问题
如前所述,高中思想政治课在其发展的过程中,一直注意联系政治生活现实,新政策、新方针的出台往往很快就能反映到课程及教材内容中去,这是一个优点。但是伴随这一优点的是课程设置及教材内容多是属于一时一地的政策性问题。这种做法使得中学政治课变动频繁。如北京,在1949~1990年间,变动次数总计达32次,其中1976年以后大小变动10余次。[11]
随着时代的发展,高中思想政治课程作些相应的调整,这是情理之中的,但不能过于频繁。因为变动过频,往往会使广大教师把注意力放在适应教材的变化上,而无暇专心钻研教学方法,总结教学经验。再者,如果教材变动过多也会使教师无法消化教材内容。如果教师连教材内容都没有理解,又怎能指望他们有效地教育学生呢?
3.思想政治课联系学生的生活问题
审视高中思想政治课程建设的历程,总存在着这样一个悖论:我们总是在强调它的重要性、首要性,但实际地位和应有作用却总是难以保证、难惬人意。我们常常抱怨领导不重视,但有哪门课程不止一次由中央专门以文件形式做出决定、提出意见,并得到几乎所有最高层领导的直接指导?我们也曾把问题归咎于社会环境的恶化,但综观各国的可比因素,我们的社会环境果然那么差吗?依笔者之见,问题的症结是我们以前的高中思想政治课脱离学生的生活世界。
高中思想政治课是德育的主渠道之一,课程的根本目的不在于传授某一方面的知识或知识体系,而在于帮助学生形成正确的道德信念和行为方式。对这一点几乎所有的政治课教师都再清楚不过。然而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中我们却往往把它当作一般的智育课来看待,高中思想政治课异化成一门为了应付考试、争取高分的课程。只重视学生对这门课的知识的掌握,而忽视了学生的行为养成及道德能力的培养,与学生当下正在进行的生活无法发生意义联系。对此,韩震教授指出:为什么我们过去政治课的教学内容虽然非常好,但却得不到学生的共鸣?那是因为我们没有学生的生活世界。我们必须了解并且进入学生的生活世界,才能增加政治课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12]正是在反思原来高中思想政治课脱离学生的生活世界的基础上,新的思想政治课程标准提出了“回归生活世界”的理念,构建以学生生活为基础,以学科知识为支撑的课程模块。
【本文系广西贺州市“十一五”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高中思想政治课程建设的历史研究”(编号2010B033)成果之一。】
(作者单位:富川瑶族自治县民族中学,广西富川,54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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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道德与法治的总结篇5
关键词: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以德治党
党的十以来,以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了“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其集中体现了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治国理政的总体框架和战略思想。“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全面从严治党的提出将整顿党风、从严治吏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体现了中央治党治吏的决心信心。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更是将全面从严治党作为重大问研究。从党的十到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思想的提出,再到党的即将召开,党建工作不断取得新实效、新进展。在新形势下,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有必要在全面从严治党的视角下,对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加以梳理、总结及展望,推动党的建设向更高水平迈进。
一、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内在逻辑
面对世情、国情和党情发生的深刻变化,党建工作随之也面临新形势、新考验。强调,“如果管党不力、治党不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党内突出问题得不到解决,那我们党迟早会失去执政资格,不可避免被历史淘汰。”[1]从党中央管党治党的实践发展来看,党的建设迈入了新常态。在这一时代课题和背景下,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思想应运而生。全面从严治党中“全面”二字蕴含着深邃的思想哲理。从主体角度来看,“全面”涵盖了从中央到地方再到基层的各级党组织。从对象角度来看,“全面”涵盖了从党员领导干部到普通党员。从内容角度来看,“全面”涵盖了从思想建设到制度建设,其中思想建设是灵魂、是根本,突出了道德、思想在党建中的作用,即以德治国;制度建设是载体、是保障,突出了规章、制度在党建中的作用,即依规治党。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如同鸟之两翼、车之双轮,共同构成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机组成,为历代国家领导人所高度重视。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以为代表的中央领导就提出要从严治党,并将党的建设作为中国革命的三大法宝之一。[2]邓小平多次强调党要管党的思想,始终坚持“两手抓”,一手抓思想建设,一手抓制度建设。[3]强调,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二者一柔一刚,同向发力、同时发力。[4]全面从严治党在以往从严治党的基础上,强调了“全面”二字,这就决定了在从严治党的内容上,以德治党要从严,依规治党也要从严。以德治党、依规治党分别为管党治党划出了党员干部行事标准的高线和底线,进一步丰富了从严治党的内涵与外延,体现了“全面”的真正含义。从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二者的辩证关系来看,依规治党强调了以为主体的党内法规体系对党员干部的约束作用,以德治党强调了以教育为手段的传统道德对党员干部的教化作用。二者互为补充、互融互动,同质同向、同频共振,前者力求将权力关进“制度之笼”,后者力求将思想引入“道德之笼”,二者共同织密织牢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大笼”,为管党治党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和思想基础。
二、依规治党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刚性约束和教育评价
依规治党,就是坚持用、党纪、党规来约束规范党员、党组织的行为,促进各级党员和党组织依法依规办事,坚决杜绝权力的任性。一方面,刚性约束是依规治党的显性特征。从我党的历史发展进程来看,严明的党规党纪俨然成为我党历史发展进程中的重要法宝和治国理政的重器。邓小平讲:“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5]强调,“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靠什么管、凭什么治?就是要严明纪律。”[6]中国共产党在长期的不断探索实践中,逐步形成了一套全方位、立体式,严谨严密、层次清晰、内容丰富的党内法规体系。该制度体系以为主体,辅之以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等,共同构成党内法规体系。这其中,处于最高层次,起到统领其他法规的作用,有着权威性与约束力;准则、条例处于第二等级;其余属于第三等级。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思想提出以来,中央先后制定出台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可以说是在新形势下出台的管党治党的重要党内法规,为新形势下管党治党提供了可遵循、可依照的制度保障,同时,也构成了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反过来讲,管党治党要做到全面、从严,就必须牢牢抓住制度建设这一根本,突出党规党纪的刚性约束,突出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突出纪律底线和行为边界,就是要明确党纪要严于国法,就是要明确党员领导干部不能混同于公民群众,就是要坚决维护党内政治生活的严肃性和原则性。可见,党规党纪以“成文的道德”的形式构成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表达,成为全面从严治党的刚性约束。另一方面,教育评价是依规治党的隐性表达。任何一种法律、规章、制度都包含有教育评价的作用。因为其都不同程度地提供了一套行为规范,规定了什么事情不可为、什么事情必须为、什么事情可以为,以此来划定人们的行为标准。党内法规体系同样具有这样的功能,规定了党员的权利、义务、职责,特别是义务方面,规定了必须的行为(积极义务)和禁止的行为(消极义务),对于违反了规定,突破了底线的行为,坚决予以惩处。这实质上体现出了党内法规体系的教育评价作用。这样的教育评价通过党内规章制度对党员行为的裁定得以体现:依规惩处、警示教育等等。党的十以来,特别是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思想提出以来,中央坚持反腐无,从打老虎到拍苍蝇,一大批官员落马,包括严重违纪违法、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等一系列行为。同时,中央不断健全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反腐倡廉工作的抓手更实、措施更硬、力度更大。从对一系列腐败案件的查处过程中,党内法规制度不仅发挥了惩处、制约等作用,同时也发挥了教育评价的作用。通过对腐败案件的查处,党内规章制度依据其内容对党员违反纪律规定的行为形成了客观的、具体的价值评判;对于其他党员来说,通过对规章制度作出评价的事物进行感知,强化对规章制度的认同,使得党内规章制度真正成为党员干部内心的准则,切实做到内化于心和外化于行,知敬畏、守底线。[7]
三、以德治党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柔性引导和文化传承
以德治党是指应用道德的办法对党员干部进行教育、激励,树立正确的道德观、价值观、权力观,使其始终坚守共产党员的精神追求,从源头上做好党员干部的思想教育工作,是管党治党的最高境界。以德治党承载着共产党人的血脉、灵魂、宗旨和作风,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内在修养和外在形象。[8]一方面,柔性引导是以德治党的现实体现。如果说依规治党是用规章制度等客观外在约束、规范党员干部行为,使其形成“不敢”的高压红线思想,那么以德治党则是用道德操守等主观自觉来引导、教化党员干部行为,使其形成“不能”的思想自觉。国无德不兴、人无德不立。党的发展史上,重视思想教育、以德育人的例子也是比比皆是。1941年5月开展的运动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为宗旨,匡正党员干部思想,党内达到空前团结。1996年开展的“三讲”教育活动,旨在让全党同志加强党性修养,端正思想态度,加强主观世界的改造。2005年开展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从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等方面推进的党建设工作。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思想提出以来,党内先后开展了“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等,可以说党的思想教育工作做到了全覆盖、常态化。“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从修身、律己、用权方面提出了共产党员做人的本色特征,从谋事、创业、做人方面提出了共产党员干事的规范要求,“严”和“实”的标准成为了全党同志做人做事的基本遵循,同时也成为了以德治党的重要组成,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价值理念。“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范围延伸到了全党同志,实现了从关键少数到广大党员的拓展,从集中性教育到经常性教育的延伸。通过“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全党同志学、学讲话,武装头脑、指导实践。其中合格共产党员的标准与以德治党的管党治党理念高度一致,进一步充实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内涵。从全面从严治党的角度来看,以德治党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组成,忽视了德治,从严治党就难以做到真正的“全面”。这一点来看,道德教育以“内心的党法”的形式构成了全面从严治党价值遵循,成为全面从严治党的柔性引导。另一方面,文化传承是以德治党的智慧源泉。文化是民族的血脉和灵魂,是国家发展兴旺的不竭动力,同时也是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组成。纵观中华民族几千年的发展历史,几乎始终伴随着德法并存的优秀传统文化。古代思想家孔子提出为政以德的治国思想,主张德政治国,德主刑辅,重视道德的作用。以德治党在强调德治对党员的引导、教育、激励的同时,事实上同时也在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共产主义的道德追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德规范、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道德要求共同构成了以德治党的三个基本面。其中共产主义道德追求是共产党人的最高精神追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德规范是前者与中国现实国情相结合的产物;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前两者的发展提供了环境与条件。以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传统文化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提出以来,党对传承和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特别是在党的成立95周年大会上,提出了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并强调文化自信是更基础、更广泛、更深厚的自信。深刻揭示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地位作用,梳理概括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历史源流、思想精华和鲜明特质,阐明了我们党对待传统文化的立场态度。集中体现了当代中国共产党人的鲜明文化观,充分反映了我们党高度的文化自觉、坚定的文化自信和强烈的文化担当。党对传统文化的重视,为以德治党的提供了丰富的历史素材和历史积淀,全面充实、丰富了以德治党的内容体系。
四、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相互结合、协调发展
依规治党是应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治党管党的具体体现,属于制度层面,以德治党是传承传统文化、强调信仰道德的感化教育、鼓励引导。新形势下,做好治党管党工作必须突出“全面”二字,牢牢把握全面从严治党的核心是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相结合。按照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结合”属于唯物辩证法中联系观点的范畴。一般来讲,“结合”有三种实现路径:一是以某种中介实现结合;二是创造某种结合体实现结合;三是既融合又保持独立实现结合。这样的哲学思维对于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相结合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首先,要在体系上相结合。体系上的相结合就是二者应该相互借鉴、互为一体,不能相互割裂,相背而行。我们的党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逐步形成了一些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即所谓的党内规矩。要适时将这些成熟的所谓党内规矩等治党思想转化为党内法规,使道德具体化,以制度形式体现管党治党最新理论成果和思想精华。其次,要在内容上相结合。内容上相结合就是二者应该相互补台、互为支撑,不能相互分离,各行其道。要把党的道德建设、制度建设共同融入到党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等过程中,合理区分二者管党治党的区间,构建全面从严治党的协同路径。中央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就是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二者相互融入的最好例证。《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重在强调共产党员的德行与操守,立德是其鲜明的特征。《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重在强调对行为的约束,立规是其鲜明的特征。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相结合要避免就“规”说“规”、就“德”说“德”,要在“规”中彰显“德”,在“德”中体现“规”。再次,要在执行上相结合。执行上相结合就是二者应该相互配合、互为表里,不能各自搭台、各家唱戏。要在党规党法执行过程中完善道德的惩处和倡导机制,使制度建设成为思想教育的有效载体。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进程中,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作为管党治党的核心,是治标与治本、他律与自律、底线与高线的关系。新的历史起点上,要更加注重二者协同互动、结合发展,共同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工程稳步向前,构建良好的政治生态。
作者:乔亨单位:延安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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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道德与法治的总结篇6
论文关键词:德治;法治
中国古代在经历了两千多年的朝代更迭中,其治国方略一步步完善。使得社会由乱到治,多次实现尧天舜日”之治,最终经历了为政识德”到任法而治”再到德主刑辅”的治国理念过渡到德礼刑并用,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治国理念。这既体现了中国政治思想发展的轨迹,也是中华民族几千年精神文明的自然传承。
一、我国历史上的德治和法治思想
(一)上古时期的为政识德
德治思想在我国传统文化中占有重要地位,在远古的氏族社会,没有阶级,也没有政治故也没有法治概念,大家以公认的习俗来维持良好的人际和氏族关系,随着氏族的扩大与合并,形成了民族,在当时部落内部主要靠风俗习惯及部落首领的才智和德政来服务人民。
在《韩非子·五蠹》中写到,上古之时人民少而禽兽众,人民不胜禽兽虫蛇,有圣人作,构木为巢以避群害,而民悦之,使王天下,号有巢氏。民食果蔬蚌蛤,腥臊恶臭,而伤腹胃,民多疾病,有圣人作,钻燧取火,以化腥臊,而民悦之,使王天下,号称燧人氏。”在共同抵御灾害、获取生活必需品的过程中,以群的方式结成最有效的生存方式,而群的首领不仅与普通人一样劳作,还要以德治国。于是有黄帝、尧、舜垂衣裳而天下治……刳木为舟,剡木为楫,舟楫之利,以济不通……服牛乘马,引重致远,以利天下。于是有尧舜让国,大禹三过家门而不入。尧秉公办事,体恤人民,严于律己,勤俭朴素。而舜不仅能以德垂范,任人唯贤唯德,而且舜又制定刑法,划分疆界,敬敷五教,推广诗乐。舜德唯善政,政在养民。从以上看,在舜禹时就已经出现了德治和法治的结合。但秦以前主要畅言德治”,为政以德是德治的根本纲领。为政以德主要强调以道德教化作为政治的手段,仁政、德治、仁民爱物,以仁爱之心对待民众,以德治仁政去获取民众的认可和拥护。所以从《黄帝》这本书来看,上古之时,其祖述尧舜,宪章文武”,在大同之世,主要是以古代圣王德治”为主的政治。古代圣王在道德上起表率作用,君主以个人的伟大人格去感召天下,而不是以刑罚、武力的方式威服天下。用孔子的话来说就是:为政以德,譬如星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论语·为政》)
(二)孔孟为政以德”与荀子的隆礼”重法”
德主刑辅”的主张起始与西周统治者明德慎罚”(《尚书·康诰》)的主张。西周时期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规范,礼”和刑”共同构成了社会法律体系的基础,礼”发挥了积极主动的教化功能,刑”则发挥了消极被动的制裁功能。在实际中礼治”在指导国家运行中起着指导作用,周朝主要在礼治的基础上强调以伦理教化来实行仁政,通过道德感化实现王权与族权统一。周公提出以德配天”、敬德保民”的德治主张。主张君主要做到师以教化人民,君主行使权力要怀保小民”、师以教化”。在立法上,西周统治者吸取了夏桀、商纣等无德暴君不敬厥德”致使其国家早坠厥命”的教训,主张在政治上实行以德配天”明德慎罚”,强调德主刑辅”的治国主张。从而为孔孟的德治治国方略起了重要的影响作用。
儒家创始人孔子在周朝德政的基础上,提出德教观。曾提出施仁政”,复周礼”。并明确提出为政以德”的政治见解。他认为道德能起到政治、刑罚所不能起的作用。在他看来道之以政,齐之以刑”仅仅是治标的办法,而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才能治本。他认为德治乃是治国的最佳方式。当然孔子也并非不要刑罚。他曾说: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论语·子路》)孔子主张德法并用,宽猛相济。他指出: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猛则民残,残则施之以宽,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就是说:君主一方面应以道德感化民众积极向善,让百姓自觉遵守社会规范。另外必须辅以法律制裁,纠正那些越轨行为,维护正常秩序。执政者必须将德治和法治结合起来,才能使国家政通人和,天下太平。
孟子与孔子相同,主张对民要重视道德感化,力主施行仁政。《孟子·尽心上》说:善政不如善教之民也。善政,民畏之。善教,民爱之。善政得民财,善教得民心。”当然,孔孟都有重德治,轻法治的一面。与孔孟略有不同的荀子则提出隆礼”重法”的思想,认为法与礼都是治之经”(《荀子·成相》)。但隆礼”重法”的作用又是有区别的,即所谓隆礼尊贤而王,重法爱民而霸。”(《荀子·强国》)由次可见,先秦儒家都主张德治,以仁德为维系人际关系,巩固社会的粘和剂。他们大多实行德主刑辅的治国思想。
(三)法家的任法而治
与儒家德教为先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法家的严刑峻法思想。其代表人物是商鞅和韩非。他们主张变法革新,加强君权,用地主阶级一断于法”的法治原则治理国家和处理人际关系,反对贵族的世卿世禄制和血缘宗法制。管子首先提出以法治国”。韩非则及法家之大成,他建立了一个以维护中央集权国家为目的,以加强君主专制为核心的法治思想体系。韩非反对儒家的仁爱学说,认为圣人之治国也,国有使人不得不爱我之道,而不恃人之以爱为我也。恃人之以爱为我者危矣,恃吾不可不为者安矣。”(《韩非·奸劫弑臣》)。他认为圣人治国不在乎老百姓是否有德,只要守法就行。靠善、靠德不能拢住人心,只有法方能使齐”、用众”,明主之国必须以法为教”、以吏为师”。在韩非法治思想中,包含着赏罚并用的二柄思想。他说: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佞者也。”(《韩非子·定法》)他主张君主必须将法术势”紧密结合才能实行法治。他旗帜鲜明提出不务德而务法”的理念,认为法治才是唯一可行的治国之道。
总之,以商鞅和韩非为代表的法治思想在适应新地主阶级的需要,为其夺取和巩固政器权,实现全国统一,建立秦等后世中央集权帝国的需要起了重要促进作用。
(四)德主刑辅”与礼法并用”
随着秦严刑峻法的政权灭亡,西汉统治者在认真总结了先秦各家的治国经验,汲取秦灭亡的教训后提出文武并用”德主刑辅”的治国理念。实现了从崇奉道家无为而治到独尊儒术的转变。其代表人物有董仲舒、贾谊、陆贾等。董仲舒提出厚其德而简其刑”即德主刑辅”的主张。对后汉王朝的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汉武帝摈弃了秦王朝的专任刑罚”的统治手段,将道德教化与刑罚惩治结合起来。首先定五经,明六艺”令人民晓于礼义而耻于犯上”。如果道德教化达不到效果,再采取刑罚惩治手段。董仲舒将儒家思想与阴阳家思想整合,以德阳刑阴”来论述的与刑关系。刑者德之辅,阴者,刑之助也”。董仲舒还提出圣人多其变而少其严,后其德而简其刑”。从而成为汉以后立法的指导思想。礼法并用”德主刑辅”的治国方略基本适应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对促进汉代封建经济文化发展,保护君主专制为核心的中央集权国家制度起了重要作用,出现了文景之治”光武中兴”的圣世。
(五)唐朝德主刑辅”以礼入法”与约法省刑”
隋唐时期,中国古代德治与法治思想进一步发展完善,礼法融合,以礼率律的形式在立法中固定下来。以礼入法”约法省刑”礼刑选相为用”等成为政治家、思想家所倡导和坚持的原则。唐代一方面搞贞观修礼”,制定了一套封建道德体系,以正家”定天下”。一方面又制定法律,形成我国历史上最严密的法典—《唐律疏议》。不仅把统治阶级意志以法律形式表现出来,而且以法律的强制力推行其道德观念。从而标志着礼治的法律化已告成功。在处理德礼与刑罚的关系上,则明显表现出德主刑辅”的倾向。经过一批政治思想家探索,唐朝认同古之圣人为人之父母,莫不制礼而崇敬,立刑以明威”(《旧唐书·刑法制》)的思想,系统将封建礼教法典化,并经儒家经典解释补充,从而完成自汉以来引礼入法”到礼法合流”的嬗变过程。同时唐在立法上采取约法省刑”的政策。唐高宗李渊提出务在宽简,取便于时的立法思想,而唐太宗李世民则提出死者不可再生,用法务在宽简”的思想。当然宽”与简”都是相对的,对于直接威胁专制君主的统治及封建国家的行为,一律杀无赦”。
总之,自汉确立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的治国思想以来,到唐时期全面、系统将礼与刑有机结合起来,从而开创了贞观之制及开元盛世”的局面,封建集权制进一步强化。
宋代以后,德主刑辅”的思想日益稳固,一些著名的思想家、政治家,如王安石提出的任德、任察、任刑”与饶之以财、约之以礼、裁之以刑”;丘睿提出的礼教刑辟交相为用”及康熙提出的以德化民,以刑弼教”等思想都反映完善了德主刑辅”的法治思想。
二、古代德治法治思想给我们的历史启示
从以上可以看出,中国古代各历史时期都认为道德教化与法律惩罚作为治理国家的两种手段,其中任何一个都不能偏废。只有德法互补、礼法兼用,方能长治久安,因此都贯穿着德主刑辅”的精神。这是封建社会长达几千年的治国理念与实践给我们的启示,也是我读《黄帝》这本书的感悟。
当然,必须指出的是,古代的德治”、法治”其实质都是人治。与我们今天提倡的德治与法治有着根本区别。古代的礼”也与今天的道德有着本质区别。不管法治”也好德治”也罢,都是皇帝意下的法治、德治。都在维护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但古代的德治”法治”思想对我国实施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治国方略有着重要启示。即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我们要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共同作为现阶段基本治国方略。当然,我们今天所实施的法,是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其核心在于维护工人阶级及以之为主体的人民大众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我们今天所提倡的德,则是社会主义的道德风尚、社会主义的集体精神。只是在不同时期,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在我国治国方略中侧重点是不同的。
(一)坚持以德治国,防止走向人治
我国古代道德往往注重于忠孝仁义,传统道德对新时期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及家庭美德建设都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由于这些传统道德往往带有封建制度色彩,过分强调统治者个人道德在社会稳定中的作用。这样的德治必然导致人治,导致权力终身制与世袭制。所以我们在以德治国的前提下必须坚持依法治国。
(二)坚持依法治国,防止法律工具主义
过去的法治是为维护君主专制服务的,是帝王君临天下工具。而我国当代提出的依法治国首先承认广大人民是治国的主体。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事务是治国的客体。社会各项工作要依法而行、依法办事,宪法与法律是依法治国的依据,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制化是依法治国的实质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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