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的解决措施(6篇)
碳排放的解决措施篇1
“碳关税”也称“边境碳调节”,最早是由欧洲国家提出的,指欧盟国家应针对《京都议定书》框架外的国家课征商品进口税,以应对欧盟实行排放交易计划(EmissionTradingScheme)后本地生产商面临没有实施减排计划国家进口品的竞争力问题,其中也包括来自美国的商品。
欧洲实施减排政策时间较长,最先提出边境碳调节议题并不奇怪。但欧盟内部对此议题的意见并不统一。尽管如此,现在这一想法在欧盟各国领导人之间正在逐渐被接受,“因为它越来越得到理解,不是作为一种保护主义措施”,而是作为一种“重新平衡自由贸易条件与竞争关系”的方式。欧盟在为推动碳关税大造舆论的同时,也在加紧为推动碳关税做技术方面的准备。
相比之下,美国对碳关税的引入较为欢迎。众议院已通过《美国清洁能源和安全法案》,其主要目的是建立美国的排放交易系统,但同时要求对来自排放要求宽松的国家的进口商品征收碳关税。按照这个议案的要求,如果美国总统没有就减少全球碳排放达成国际协定,碳关税将于2018年开始实施。当前参议院正考虑的另一部类似法规是《清洁能源工作和美国电力法案》,其中再次提到碳关税。无论最终众议院和参议院通过哪部议案,其中都将包含保持美国和外国生产商之间的“公平竞争”的条款,这可以看作是实施边境调节措施的一个毫无掩饰的说法。
二、碳关税至今尚未实施的原因
目前提出的关于碳关税的征收措施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对来自没有承担量化减排义务国家的进口产品加征碳税,使税收标准达到与本国产品同样的水平。同时,允许实施减排措施的出口国对国内生产的出口产品进行相应的税收返回,以保证该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另一种是要求产品的进口商或国外出口商基于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从国际碳市场购买相应的碳排放额度或信用,使其等量于本国的生产商。
(一)碳关税是否违背WTO规则还没有定论
不同国家设计的碳关税的征收方式和标准不同,其性质也存在多样化,因此作为判断依据的世界贸易组织(WTO)具体条款也有相应区别。但认为碳关税违背WTO规则的,普遍援引的是规则中的第一条的最惠国条款和第三条的国民待遇条款,前者要求一个国家对来自WTO成员国的进口产品提供相同的待遇,后者要求对进口产品与本国产品拥有一样的待遇。但无论碳关税最终被WTO争端解决机构判定违背哪个条款,都无损于碳关税实施方援引第20条,“任何WTO成员都可以采取‘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b)和采取‘与国内限制生产与消费的措施相配合,为保护可用竭的自然资源有关措施’(g)”两款进行豁免辩护。因此,WTO很难就一项涉及如此众多不同政策、可能会违背现有WTO协议的边境措施得出结论,能否列入环境例外条款也要取决于争端解决专家组对规则解释的严与松了。从目前看,碳关税是否符合WTO规则尚不明确。
(二)执行过程中面临的问题
政策制定者必须巧妙设计各项政策,以确保成本最小化、收益最大化。但经在大量讨论和研究发现,无论哪一种“碳关税”机制执行起来都困难重重。首先,碳关税的有效性问题尚未达成共识;其次,执行碳关税需要进行复杂的管理安排,对产品内碳含量的计算也存在极大争议;第三,执行过程中会面临大量的政治经济的不确定性问题;第四,执行中会受到既得利益者的干扰,影响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还有可能将边境调节税转化为贸易保护工具。
1.执行碳关税首先需要设立规则。
至少需要为四个方面的工作设立规章制度:第一,确定敏感行业,确定分析单位(如一个国家、一个行业或企业)及分析时间。第二,为确保碳关税的实施,必须设立相应的实施程序和标准。第三,必须规定调查过程。当对进出口的某一产品碳含量存在异议时,要根据相应规定,启动调查程序,决定是否对该产品加征碳关税。第四,设立一个运行碳关税的组织,其工作人员既要了解企业,又能秉公办事,对结果做出中立判断。这四方面的工作都需要进行大量的数据采集和分析,而且由于数据经常缺少统一形式,还需要对数据进行验证。另外,由于数据的收集不得不从相关利益方企业得到,所以也需要对数据信息进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校验。同时,所作的任何一项政策选择都必须考虑到行业特点,包括成本结构、国际竞争、技术现状等复杂因素。这些工作都需要时间。
2.涉及进口产品中内含碳量的计算问题也非常难。
分析表明,不同生产过程存在大量影响碳排放的因素,生产商可以通过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生产过程中碳排放少,从而影响因素的变化,而影响因素变化的原因可以是多种多样的。计算方面的不确定性可能导致利益相关者影响信息提供过程及特定计算方法的采用。是否能准确测量碳含量是个难题。
有人以“进口品碳含量为征税基础的贸易规则不能对称地适用于出口产品”为由,提出均衡的运用于进出口、以国内生产碳含量(BTADE设想)为依据的边境调节税。认为根据国内碳含量进行的征税要优于根据进口品碳含量而进行的征税。相比进口品,这种办法具有统一来源的性质,因而需要较少的信息资料(国内经济的碳含量,而不是所有进口国家的碳含量),因此政策执行起来更容易,也不太容易受到反对和批评。但即使是以国内生产碳含量为基础的征税,执行起来也不是容易,涉及很多问题需要确定,包括因计算碳含量而进行的行业分类。
3.执行过程中还存在大量政治经济方面的不确定性。
在执行碳关税过程中,由于存在大量的主观判断,因而会形成一些不确定性。不仅在方法论上有正确和错误的选择,而且在不同数据的使用上也有正确和错误之分。由于政策结果存在较高的商业利益,因此在数据提供和方法论选择过程中易出现寻租行为。
譬如,在确定敏感产业过程中,不确定性因素就成为一个关键问题。即使最初的贸易措施是仅限于能源密集型产品的,仍会引起进一步扩展适用范围的需求:非能源密集型行业会问为什么他们被排除在进口税收免除之外,尤其是当各国间非能源密集型行业的总碳含量密度存在巨大差异的情况下,更会有这样的疑问。因此,将贸易规则局限于选定的行业的做法存在风险(例如,未来将进一步扩展),这已经在欧盟委员会最近的一份关于边境调节税的决议中提到。
(三)迫于国际舆论的压力
先不说欧美内部本身就有对是否实施碳关税的不同意见,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坚决反对更是一股不容小觑的力量。金融危机发生及经济复苏期间,发展中
国家所表现出来的抗跌性和强劲复苏态势,使其在世界舞台的话语权明显增强。在当今国际经济、贸易和其他领域,欧美发达国家绝对主导一切的时代已经渐行渐远。
三、以守为主、适时出击
尽管WTO秘书处至今没有对碳关税的合法性问题有明确表态,尽管自碳关税提出以来,我国一直旗帜鲜明地表示反对,认为碳关税违反WTO规则,是以环境保护为名,行贸易保护之实,而且实施方还要面临碳关税设置与执行过程中所要应付的上述种种困难,但我们必须看到,在WTO规则下,仍留有个别国家采取碳关税的空间和可能,今后仍不排除个别国家强制实施的可能。因为单边措施本身与WTO规则之间不存在固有的冲突,具体将取决于这些政策是如何设计的,以及详细的实施条件。
对此,我国该做两手准备。如果没有实施,我们必须意识到,“低碳”是未来世界发展的趋势,是世界技术变革的潮流,低碳技术将成为未来国家核心竞争力的标志。作为一个对世界、对后代负责任的大国,我国必须认识到气候变化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而做好自身准备。因为,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国情如此复杂的国家,不能把自己的“科学发展”过多地寄托在国际合作上,不能希望通过签订一两个国际气候协定,就可以解决所有的气候问题和国际上对中国气候问题的指责。关键是要练好内功。
首先,在宏观产业发展上,调整国内产业结构,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更加注重新能源、新材料等新兴产业的发展。如国内光伏发电、生物燃料、电动汽车、第四代核电站等新能源技术与国外同时起步,与国外的差距比传统产业和传统技术小,有望发展自由知识产权产品,在相关产业链中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核心企业,从而带动整个能源体系进而整个产业体系的升级和竞争力的提高。
其次,在低碳技术领域内,掌握核心技术、优化能源结构。只有通过核心低碳技术,打造先进的低碳能源工业体系,逐步将新增能源需求过渡到主要依靠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来满足,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资源和环境的限制,协调我国经济发展和气候保护的关系。
第三,在贸易领域,要高度重视内涵能源出口问题,减少“两高一资”产品的出口。由于我国出口产品主要集中在低技术、高耗能、高污染的劳动密集型和资源密集型产业上,这些高耗能出口产品消耗了大量国内能源资源。我国快速增长的能源和排放不仅仅满足了国内需求,那些享用“中国制造”的发达国家对此也要负很大责任。但发达国家常常忽视这一点,而一味加紧对我国高排放的指责。所以我国也应减少这种极易遭受国外指责、“吃力不讨好”的工作。
第四,推进国内主要出口部门相关技术和政策标准的研究,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技术法规和标准。碳关税是一种边境调节税,主要是针对进出口产品,因此必然有一套相关的技术和政策标准。我国应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角度出发,既要对发达国家目前的技术标准进行深入研究,也要加强自身技术标准的研究、制定和实施,改变目前我国标准体系混乱、数目繁多但水平低下,难与国际接轨的状况。
碳排放的解决措施篇2
关键词:美国碳关税法案;WTO原则;对策
中图分类号:DF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3-00-02
一、导论
为了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多次举行的多边谈判尚未达成对各国都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一些发达国家开始,在各国国内法中以碳关税的形式,限制温室气体的排放。2009年美国公布的《美国清洁能源和安全法案》,2010年又公布的《美国气候与能源法案》(草案)这两项国内立法中分别规定了美国碳关税条款。按照法案规定,美国有权对从不实施碳减排限额国家进口的能源密集型产品征收边境调节关税,即“碳关税”。由于碳关税的征收涉及到中国的切身利益,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姚坚曾表示,“碳关税”不仅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规则,也违背了《京都议定书》确定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气候变化领域“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严重损害发展中国家利益,是“以环境保护为名,行贸易保护之实”。[1]本文依据国际法对“碳关税”的合法性进行分析,同时对中国应对之路提出自己的思考。
二、美国碳关税制度违反了WTO“非歧视待遇”原则
WTO的“非歧视待遇”原则主要通过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两项原则加以体现,是指GATT第1条和第3条。
(一)违反最惠国待遇原则
按照WTO最惠国待遇条款的规定,成员方对来源于或运往其他国家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来源于或运往其他成员方的相同产品。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平等地对待其他成员。从《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的条文规定来看,“如果进口产品来自未执行碳减排政策的国家所生产或制造,则美国可以对来自该国家的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2]美国的贸易数据显示,美国进口的高碳商品,其主要供应国是加拿大和欧盟国家,而这些国家的碳排放不论是在总量上还是在人均上都比美国低得多。显然,美国明确将中国、印度作为征税对象国和接受减排监督国,这就已经构成对最惠国待遇原则的直接违反,是对中国、印度的一种歧视性规定。[3]按照WTO的普遍最惠国待遇原则,美国碳关税的征税对象国应该是所有WTO成员方。此外,由于发展国家的生产工艺和技术与发达国家间存在较大的差距,而且发达国家大部分使用清洁能源生产产品,这些产品出口到美国时,或许会因满足美国的要求而获得优惠;而发展中国家的同类产品可能因碳含量高被征重税,这种不区分各国的国内环境,各国的发展状况而采取的措施,是不符合最惠国待遇原则的。
(二)违反国民待遇原则
GATT第3条第2款明确要求,任何缔约方不得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对进口产品征收高于国内同类产品的任何国内税费。符合这一要求的国内税,在进口产品和国内产品存在直接竞争或替代关系的情况下,不得以为国内生产提供保护的目的而征收。可以看出,WTO的某一成员国可以对出口到该国的产品征收国内税。但是,该成员国的国内税必须在法律上、程序上或等于或高于对进口的同类产品所征收的税,不得以保护国内生产为目的。然而,在2009年,美国能源部长朱棣文表示美国将征收“碳关税”时,明确指出美国为了提高进口到美国高碳排放产品的成本进而达到降低此类产品与美国国内同类或者相似产品的竞争力以保护美国制造业。[4]
由于中国、印度等发展中国家是输出钢铁、水泥、化工等产品的主要国家,与美国的国内同类产品或相似产品产生激烈的竞争。此种情况下,美国出台碳关税条款保护本国工业。该法案对其国内产业实施排放限额制度,实施中免费的分配给本国企业。这样对国内、国外实行两套标准,保护国内产业,必然违背了国民待遇原则。
三、违反WTO的例外条款
WTO的例外条款是指GATT第20条,共有十项,其中(b)、(g)款及其序言是环保条款。该条明确规定:“在遵守关于此类措施的实施不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的要求的前提下,本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阻止任何缔约方采取或实施以下措施:(b)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g)与保护可用竭的自然资源有关的措施,如此类措施与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一同实施。”以上(b)、(g)款最有可能被援引为其措施合法的依据。
美国碳关税条款不符合WTO例外条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美国碳关税措施并不是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美国认为该碳关税措施是为了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减缓全球气候变暖,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健康,是一项环保措施,符合(b)款的要求。但是(b)款所要求的措施必须是必需的,而促进碳减排并不是只有碳关税措施这一个手段,其他手段如各缔约方切实履行《气候变化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减排义务;工业发达国家缔约方向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持续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转让新能源技术,帮助发展中国家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建设等才是最有效的环保措施。因此,美国碳关税措施有可能被解释为与应对气候变化有关,但绝非必需的环保措施。[5]
(二)美国碳关税措施不是与保护可用竭的自然资源有关的。从条款上看,美国碳关税条款是与保护大气,防止气候变暖有关,同时该项措施与其他措施一起实施才能满足(g)款的要求。其实,争端解决机构在审理“美国汽油标准案”中已对(g)款的要求作了解释,该案专家组认为:某项措施不一定要为保护自然资源所“必需”,但其主要目的应当是保护自然资源,这样才能被认定为(g)款意义上的与保护自然资源“有关”,而“有关”是指“直接关系”或“主要目的是”。[6]而美国在颁布该条款时就声明该条款是为保护本国的制造业,例如《美国气候与能源法案》第768节规定,碳关税的目的是最低限度地降低碳泄漏。可是该条并未要求相关部门提交碳泄漏报告。其中所关注的是各国气候措施的成本差异而引发不公平的贸易竞争。同时,其他碳关税条款的规定,也都体现以保护国内生产为目的。因此,美国碳关税措施不是与保护可用竭资源有关的。
(三)美国碳关税措施不符合GATT第20条序言部分。根据GATT第20条序言的规定,一项环境措施要获得该条的豁免,要同时符合(b)款或(g)款的规定和该条序言的要求,即不得构成“任意或不合理歧视”或“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围绕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出台的背景和全球气候变化国际协调活动的进程看,当各国还处于对减排目标、技术转移、资金支持、监督机制等关键问题的磋商和谈判的阶段,美国抛出单边碳关税措施有违“善意努力”;同时,该法案的基本内容表明其根本的政策目标是为了保护国内易受影响的能源和碳密集产业的利益,即竞争力是其首要考虑的因素,因此很难被认为是纯粹善意的环保之举,它的歧视性很明显。[7]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美国碳关税条款在设计上不仅违反了多边环境公约所确立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同时也违反了WTO多边贸易规则所确立的“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WTO例外条款的要求。
四、中国应对碳关税的策略
从上的分析可以看出,美国的碳关税法案并不符合WTO的原则及例外情况,这情况下继续实施会影响世界贸易的自由发展,对此中国面对这种情况下应该采取多种措施,以减少对中国的影响,主要从中国政府和中国企业两个方面:
(一)从中国政府的角度来看
1、发展低碳经济,建立适合我国与低碳相关的法律体系。低碳经济是各国为应对气候变化而提出的新概念,是指在可持续发展理念指导下,通过技术和制度创新、产业转型、新能源开发等多种方式,尽可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实现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以达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双赢的经济发展模式。[8]在国际上,被看作是解决气候问题的根本出路,我国政府应该高度重视和推动,加强国际合作,吸取和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和教训,坚持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现低能耗、低低污染、低排放,勇于承担节能减排的责任,展现中国的大国形象,为对应对气候变化,防止气候变暖而提出的应对措施。
2、发展绿色贸易,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绿色贸易壁垒法律体系。完善我国环境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于绿色贸易有关的法律制度以保障环境保护和贸易同步发展,同时建立绿色贸易壁垒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以达到停止使用高能耗,高污染的落后设备,鼓励清洁生产,推行国际标准,明确产品的质量要求、绿色包装、绿色标志,环境补贴,环境税收制度和检验检疫制度的目的,更好适应国际市场的需求,扩大市场份额的效果,促进国家经济的持续发展。[9]
3、熟悉掌握和运用WTO组织法的内容。是指要积极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限制单边主义,打击贸易保护主义,维护本国的合法利益。[10]目的是防止中国在某些争端中陷入被动。
4、积极参加国际谈判,加强世界合作,学习发达国家的经验,争取较大的话语权,坚持并遵守共同当有区别的原则。
(二)从中国企业的角度来看
1、鼓励企业顺应世界潮流,发展绿色贸易,实施绿色战略。以减少欧盟,美国等发达国家以碳关税形式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
2、企业应该加强对低碳技术,高新技术的研发。主要是指企业应该增加对技术开发的投入,尽可能的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以减少化石能源的使用,以避免发达国家以碳关税形式或其他形式对我国企业出口业务的影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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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朱榄叶.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贸易纠纷案件评析[M].法律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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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刘宇.发展低碳经济维度下碳关税问题探析[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0).
碳排放的解决措施篇3
关键词:碳关税多边贸易规则贸易保护主义
历史经验表明,每次金融危机过后,贸易保护主义都会掀起新风潮。本次全球性金融海啸也不例外。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为了摆脱危机,恢复经济,努力寻求新的经济增长点,寄希望于绿色产业,以期能够在危机后抢占产业发展制高点,维护经济霸权。将贸易保护和气候变化问题结合在一起可谓一箭双雕,既可以掌握未来低碳经济发展的主动权,又可以从中获得经济利益,弥补财政赤字,减少贸易逆差。
碳关税在全球减排中的特性
近年来,气候变化问题日益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已成为国际共识。第一个全面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的国际公约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在该公约基础上又产生了《京都议定书》、《巴厘岛路线图》、《哥本哈根议定书》等具体的减排规定。但上述国际协定不具有强制效力,因此有些国家积极地承担了减排义务,也有些国家拒绝接受这项义务。承担义务多的国家,会在国内将减排权予以分配,由于减排权的限制,企业需要采用节能环保技术、工艺或设备,而这势必增加其成本。因此,一些国家认为,积极制定并履行减排承诺的国家,由于减排义务较重而使国内商品的竞争力减弱,应当进行适当修正,否则会减弱国家减排的积极性。基于这一观点,一些国家提倡采取边境税收调节,包括对进口高耗能产品征收二氧化碳排放关税、而对出口的低碳产品进行补贴以保持国际竞争力。碳关税(CarbonTariffs)是指对高耗能产品进口征收特别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目前世界上并没有征收碳关税的先例。2009年6月,美国众议院通过了《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依据该法案,美国将从2022年起对包括中国在内的未实施碳减排限额国家的产品征收惩罚性关税——碳关税。
碳关税只具有政治经济意义,对减排的实质性影响并不大,想要利用碳关税来真正解决全球气候变暖的环境问题较为困难。此外,这种碳壁垒对发展中国家而言极不公平,发达国家在经济积累的阶段也有过高排放、高耗能的阶段,根据“污染者付费”原则,发达国家对气候变化负有不可推卸的主要责任,因此应在进一步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方面承担主要义务。若在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发展阶段施加此种技术贸易保护措施,将严重阻碍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发展。碳关税只是一项以环境保护为外衣的贸易保护措施,其无法真正实现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公平贸易”,也难以减缓全球的气候变化问题。
多边贸易体制下的碳关税实施分析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为目标,通过减缓全球气候变暖以逐步解决气候变化问题。而多边贸易体制WTO以贸易自由化为目的,以世界贸易自由化来提高经济福利。两者之间目标的不一致导致其在实践中冲突很大。
WTO规则要求对成员国实施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和普惠制原则,这意味着对成员国一律平等,对发展中成员要给予适当的优惠待遇。然而,在碳税实践中由于各国的减排要求和环境标准不同,不同国家会遇到不同的碳税征收问题,导致发展中国家享受不到降低环境标准的优惠,这违反了WTO基本规则,也违反了《京都议定书》所规定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在现行多边贸易体制下,实施碳关税的问题还在于对进口产品征税与国内相同产品或其投入品征收的间接税相匹配,而且对制造产品所消耗的能源所征税(碳足迹)是否为可边境调节的这一问题尚且处于WTO的争端解决考虑之中。另外,不同的生产流程导致不同的CO2排放量,对于同一产品,不同企业间甚至同一企业内部的排放量都会有所差别,如果再考虑附属产品,现行贸易安排则无法进行额外追踪。
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时,各国借助贸易措施以增加国内受影响商品的竞争力,本身无可厚非,但此举措的合法性受到质疑。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条第五款规定:“为应对气候变化而采取的措施,包括单方面措施,不应当成为国际贸易上的任意或无理的歧视手段或者隐蔽的限制”。事实上,WTO一直努力为实施减排温室气体政策提供规则空间,从1947年GATT成立初第二十条允许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必要措施,到1993年WTO成立时将“世界资源的最适当地利用、保护和维护环境”列入其六大宗旨,直至WTO设立专门的环境和贸易委员会(CTE)以及贸易争端解决机构来对贸易与环境案件进行裁决。WTO规则逐渐放宽对于GATT第20条一般例外下的环境规则的解释,加之《SPS协定》与《TBT协定》等环境规则的具体化和标准化要求,使得WTO表现出寻求环境保护和贸易便利相平衡的态势。
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拉米说过,“一项涵盖了所有主要温室气体排放者的多边环境协定,也是指导类似WTO的其它机构的最佳工具”。这意味着若想真正解决全球减排问题,还需要各国通力合作,任何单边的措施,如边境调节税等都只会被贸易保护主义所利用而无法实现真正的目的。
征收碳关税对我国贸易的影响
碳关税作为新型的绿色贸易壁垒,一旦付诸实施将对全球贸易自由化的危害远超出其在减排上所做的贡献。我国现今已成为全球第一大碳排放国,每百万美元GDP所消耗的能源数量是美国的3倍、德国的5倍、日本的近6倍。2007年美国进口的高碳商品中,有11%来自中国,包括15%的进口钢铁、6%的进口铝制品、12%的进口纸品、19%的进口混凝土(吴玲琍,2009)。鉴于这样的比例,碳关税对我国出口和经济发展将带来很大的打击,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我国出口额将大幅缩减。美欧等发达国家是我国主要的出口对象,碳关税一旦开征将使我国的企业受到整体上的打击。能达到国外环境技术标准的企业需要采用减排技术,投入更多的研发成本和设备,竞争力有所减弱;对无法达到国外环境技术标准的企业来说,碳关税将封闭其国外出口市场。
我国制造业整体将受到冲击。碳关税虽直指高耗能产业,如造纸、钢铁、水泥、化肥等,但这些产业的变化将影响其上下游产业的利益,因此我国若不能找到新产业来替代原先的高耗能、高排放产业,则制造业产业链条将出现断裂,以及制造业整体将受到冲击。
我国就业率将呈下降趋势发展。我国产业多是劳动密集型产业,依靠低廉的劳动力获取竞争优势。而碳关税的实施势必会改变未来国际贸易格局,我国企业将不得不被迫进行产业升级,这势必会减少企业对劳动力的需求,影响我国就业率。
导致贸易保护主义的“多米诺”效应。碳关税很可能引起发达国家的迅速效仿。同时,碳关税很有可能引起发展中国家的报复性贸易壁垒,从而进一步助长贸易保护主义的滋生,导致国际贸易规则的失灵以及贸易格局的混乱,影响我国对外贸易的健康有序发展。
我国应对碳关税的策略调整思路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也是主要贸易大国和制成品出口国,还是主要的温室气体排放国之一。基于以上分析,碳关税对于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以及考虑到未来低碳经济将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这些因素共同决定了我国必须在碳关税征收前做好准备,从国内和国际层面进行策略调整。
从国内层面上来说,政府应该积极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贸易结构。企业应当在政府引导下,自主实现升级改造,逐渐加大新能源技术的研究开发,积极开发绿色新能源,从根本上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在顺应国际趋势的前提下提高自身的产品竞争力。同时,政府还应该鼓励新能源和新材料产业发展,降低产品碳排放密集度,实现国家产业整体向低能耗、低排放、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的转化,以绕开国际贸易壁垒。此外,我们还应当注意,我国的外贸依存度偏高,而经济增长应依靠国内经济的发展,只有把握住国内需求,才能提高我国对外贸易抵御外部风险能力,充分发挥消费增长这架马车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
从国际层面来说,在未来谈判中我国必须掌握一定的话语权,必须坚持以下基本立场:第一,坚持和进一步落实“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黄志雄,2010)。由于发达国家在经济积累的阶段也有过高排放、高耗能的阶段,根据“污染者付费”原则,发达国家理应承担比发展中国家更多的减排要求,因此我国不能接受与发达国家相当的强制减排义务。第二,反对少数发达国家企图在“后京都”国际协定谈判中为采取单边贸易措施提供便利,坚定维护自由贸易的立场。由于尚不存在温室气体减排的统一标准,与环境相关的贸易措施的实施会增加贸易壁垒,对全球经济造成不利影响。因此,我国在进行贸易时必须谨慎对待碳关税。
参考文献:
1.YanDongandJohnWhalley,Carbon,tradepolicy,andcarbonfreetradeareas
碳排放的解决措施篇4
[关键词]碳排放;碳关税;经济效应
[中图分类号]F27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5024(2013)04—0020—04
一、引言
在全球气候变暖的背景下,气候变化问题上升为全球性的政治、经济和社会问题。虽然中国是发展中国家,但由于中国工业化进程的加快,CO2排放量已经超过美国,成为全球第一大CO2排放国。从经济学角度看,碳排放产生的负外部性不仅破坏大气环境,还会造成经济损失。为减少全球碳排放,避免碳泄漏现象,发达国家提出对进口的高耗能产品征收惩罚性的碳关税。碳排放驱动的碳关税对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和出口贸易数量及改善全球福利有较大影响。
国内外相继开展了碳排放及碳减排政策对环境和贸易影响的相关研究。一些研究发现,发达国家的减排政策在保护环境的同时,也将对发展中国家出口贸易产生深远影响。针对发达国家提出的减排政策,我国部分学者进行了碳排放、碳关税与对外贸易关系的实证研究。研究表明:近年来,我国出口商品的隐性碳含量显著上升,高碳产品出口导致中国碳排放增加。中国的出口贸易有利于发达国家减少能源消耗,但却增加了全球的CO2的排放。国际贸易中的高碳排放产业转移实证研究的结论是:发展中国家正成为发达国家高碳排放产业转移的“避难所”。针对碳关税对对外贸易影响的实证研究认为,碳关税的征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全球二氧化碳的排放,但会对发展中国家出口贸易造成负面影响。
过度碳排放不仅对环境造成危害,而且影响他人的生产和生活质量,碳排放是一个典型的外部性问题,但较少有研究利用外部性理论分析碳排放的外部性问题。因此,本文在跟踪国内外最新相关研究的基础上,运用经济学外部性理论分析碳排放外部性成因,并探讨碳排放内部化措施——碳关税的经济效应。
二、碳排放外部性
(一)外部性成因
外部性理论是福利经济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环境经济学的理论支柱,外部性理论揭示了市场经济中低效率资源配置的根源,为解决外部不经济问题提供了可选择的思路。外部性是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私人收益与社会收益不一致的现象。正外部性经济活动给其外部造成积极影响,引起他人效用增加或成本减少;负外部对外界具有一定的侵害或损伤,引起他人效用—隆低或成本增加。于产生这些问题的国家。一国碳排放污染不仅影响本国大气环境,还影响到他国大气环境;不仅产生碳排放负外部性,而且发生了跨国负外部性。这种跨国负外部性既破坏了环境,又造成经济损失。过度碳排放问题的根源在于碳排放成本外造成了产品价格扭曲和市场各排放企业之间通过货币方式互相调剂排放量,从而达到减排目的。超量减排的企业可以在市场上转让、储存、出售剩余排放权,以获得保护环境的经济补偿。增加排放的企业则必须通过购买的方式获得排放权,付出成本代价。碳排放交易作为一种市场化的减排手段,使碳排放成本外部性向企业生产活动内部化转化,减少二氧化碳排放,有效控制碳排放总量,最终达到环境资源优化配置及整体经济的帕累托改进。
2.碳交易运作模式。目前碳排放交易机制主要有两种模式,即欧盟采取的排放交易机制(EuropeanUninnEmissionTradingScheme,EUETS)与美国的总量控制与排放交易计划(Cap-and-Trade)。
(1)欧盟排放交易体制。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是世界上第一个多国参与的排放交易体系,从2005年1月起开始交易,是欧盟内部的交易体系。欧盟ETS运行的关键是对温室气体高排放部门在排放量上实施强制约束,使碳排放权成为具有市场价格的稀缺资源。EUETS是以配额为基础的交易机制,将《京都议定书》下的减排目标分配给各成员国,再由各成员国根据计划分配给各企业,企业或部门可以在配额规定的限度内排放二氧化碳。各企业可以在市场上进行配额交易,配额有剩余的可以将用不完的配额卖给其他未完成减排目标的企业,超量排放的需要另行购买配额或者是接受罚款。EUETS覆盖范围包括12000多座电站、工厂及其他工业设施,几乎占欧盟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的一半,是全球最大的碳排放总量控制与交易体系。
(2)美国总量控制与排放交易计划。2009年6月美国通过了《清洁能源和安全法案》,该法案确定了美国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即2022年前,美国的排放总量要在2005年的基础上降低17%,到2050年则要降低83%。根据总量控制与排放交易机制,对所有污染额度进行拍卖,超额排放需要购买排放权,拍卖所得资金部分用于支持清洁能源开发。
国际碳排放交易机制激励了清洁发展机制(CDM)市场的发展,促进了在全球范围内施行的CDM项目,使发展中国家有望减少27亿公吨二氧化碳的排放量,经济收益近40亿美元。该机制的缺陷在于:第一,市场无法预计实际碳排放量。第二,总量控制和交易制度产生的配额价格极不稳定。实践证明,不稳定的化石燃料价格影响配额价格,决策者每隔一段时间就要再次设定总量限额,由此而来的政策上的不确定性使价格的不稳定性变得更为强烈。
(二)碳关税
碳关税是对进口的高耗能产品征收特别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其理论依据是庇古税。以美国为主导的发达国家拟通过征收碳关税,对没有实施温室气体减排的国家高耗能出口产品征收边境调节税,解决全球气候变暖及碳排放问题。2009年美国众议院通过《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和碳关税相关条款,拟于2022年开始对从发展中国家进口的商品征收碳关税。法国从2010年1月1日开始对环保立法不及欧盟严格的发展中国家的进口品征收碳关税。欧盟宣布2012年1月对出入欧盟的国际航班征收15%的航空碳排税。按欧盟碳排放征收方法,2012年中国航空公司需要支付7.43亿元的碳排放税,到2022年需向欧盟支付超过30亿元,9年累计支出176亿元。中国飞往欧洲的航班每增加一班,一年将增加1500万元人民币的额外成本。
从保护环境角度看,碳关税征收内部化了碳排放污染负外部性,避免发达国家厂商为了降低高耗能产品的减排成本,将高耗能产品的生产转移到发展中国家,使发展中国家成为碳排放的避难所,从而达到抑制碳排放、减少碳泄漏的目的。
四、碳关税的经济效应
尽管碳排放内部化措施在碳减排方面具有积极作用,但从产品竞争力角度看,碳关税增加了没有承担温室气体减排责任国家的产品成本,短期内会抑制发展中国家部分产品的贸易数量,恶化贸易条件,成为绿色贸易壁垒,阻碍发展中国家的出口贸易,从而提高发达国家国内相似产品的竞争力。
(一)积极作用
图1表示征收碳关税后的局部均衡。当进口国除了应用碳排放权交易制度ETS外还征收碳关税时,碳关税减少了进口国国内需求和全球需求。由于征收碳关税,全球需求曲线D1向左下移动为D2,均衡点由A点移动到E点,新的均衡价格低于原均衡价格。
国际价格的下降意味着出口国厂商将减少产量,因为国内产量被ETS限制,全球产量将会下降,国内和外国消费量也将下降。由于征收碳关税造成消费量的转变,使国内和国外消费者面对不同的价格。
图中ADE表示征收碳关税产生的福利损失包括消费者和生产者福利损失。生产的全球外部性也会增加福利,平行四边形ABCE表示生产者剩余,净福利为ABCD,这说明碳关税能改善全球福利。由此得出,在征收碳关税的情况下,产品x的国际市场价格上升,均衡的贸易量减少,抑制了高耗能产品出口贸易数量,达到减排目的。
从理论上看,全球福利因为碳关税而增加。如果碳关税政策能够被正确实施,就可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提高全球的福利水平。
(二)消极作用
征收碳关税前后的高耗能产品贸易数量,可以通过世界市场高耗能产品进口需求曲线和出口供给曲线进行分析,如图2所示。
图2中产品x为高耗能产品,D为世界市场产品X的进口需求曲线,S为世界市场产品x的出口供给曲线。征收碳关税之前,世界市场产品x的均衡点为E,此时世界市场均衡价格为P1,贸易量为Q1。如果征收碳关税,世界市场的均衡将发生变化。由于征收的碳关税由企业承担,损失的成本从产品本身扣除,产品x的出口供给曲线s向左上方移动至s′。短期内产品x进口需求变化不大,需求曲线D不发生变化。因此,征收碳关税后,世界市场产品X的均衡点将由E点运动到E′点,均衡价格为P2,出口贸易量由Q1减少至Q2。因此,征收碳关税会减少出口国的出口贸易数量,影响出口国出口贸易的发展。
由此可以看出,环境因素不仅成为决定消费质量的因素之一,还成为了生产投入要素之一。如果实施碳关税政策,则将增加碳要素投入成本,导致高碳产品价格上升,需求萎缩,加强对高耗能产品生产的抑制作用,有利于保护环境;同时,碳要素成本上升,会激励生产者选择成本更低的替代要素投入,并加大投入节能减排技术,促进环保技术发展。因此,从世界经济发展面临气候变暖和能源压力的客观角度看,美国、欧盟对其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的政策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碳关税作为对高耗能产品所征收的一种惩罚性关税,短期内会增加产品的出口成本,降低其竞争力,导致贸易数量减少、贸易条件恶化。这在一定程度上会抑制发展中国家经济及出口贸易的发展,也说明碳关税是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实施的一种新型贸易壁垒。
五、结语
二氧化碳问题是全球性的环境问题,抑制气候变化和发展低碳经济是全世界各国的共同任务和目标。虽然从世界经济发展面临气候变暖和能源有限的角度看,对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短期内,碳关税对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我国的出口贸易具有抑制作用。因此,我国应积极寻求建立应对碳关税的短期与长期有效机制。
当前,我国应积极开展碳关税外交活动,反对发达国家征收碳关税;鼓励企业进行低碳技术引进与创新,促使企业主动参与国际碳交易;实行出口贸易多元化战略,调整贸易结构,开辟新的出口市场;采取贸易反制等措施保护我国出口贸易。从长远来看,碳关税的征收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它有利于我国经济结构向低碳经济转型。发展低碳经济是解决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问题的根本措施,低碳经济不仅可以有效应对发达国家征收碳关税问题,还可以挖掘新的经济增长点,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我国应该着眼于未来长期发展目标,研究制定低碳发展战略规划,协调出口贸易与碳排放的关系,促进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实现我国出口贸易可持续发展。参考文献:
[1]杨继.碳排放交易的经济学分析及应对思路[J].当代财经,2010,(10).
[2]刘伟,魏杰.环境经济学[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3.
[3]唐志.环境成本内部化实现途径探讨[J].改革与战略,2010,(2).
碳排放的解决措施篇5
关键词:低碳政策;低碳经济;启示
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人类在对资源和环境进行开发和利用的过程中,造成了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大量排放,并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环境灾难,使人类的生存环境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威胁。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同时又是温室气体排放的大国,承担着节能减排和发展经济的双重责任,尤其在发展低碳经济方面,没有成功的先例。通过借鉴英美德三国发展低碳经济的经验,既发展经济,又保护环境,不失为一条捷径。
一、英、美、德三国的低碳经济概况
(一)英国低碳经济政策
低碳经济是由英国率先提出的,最早见于2003年英国能源白皮书《我们能源的未来:创建低碳经济》。2006年10月英国政府又《气候变化的经济学:斯特恩报告》,呼吁全球向低碳经济转型,主要措施有:提高能源效率;对电力等能源部门“去碳”;建立强有力的价格机制;全球联合对去碳高新技术进行研发和部署等。
2007年英国颁布了《气候变化法案》,成为世界上第一个为温室气体减排目标立法的国家。英国政府进一步表示,力求在2010年减排主要温室气体――二氧化碳20%,2050年减排60%。
为了保证低碳政策的顺利推广,英国政府推出了气候变化税。这实质上是一种“能源使用税”,计税依据是使用的煤炭、天然气和电能的数量,使用热电联产、可再生能源等则可减免税收。据测算,截至2010年英国每年可减少250多万吨的碳排放(相当于360万吨煤炭燃烧的排放量)。
通过这一系列的措施,英国初步形成了以政府政策为主导,市场运作为基础,以企业、公共部门和家庭为主体的“低碳经济”互动体系,成功突破了发展“低碳经济”的最初瓶颈,为英国实施低碳计划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二)美国的低碳经济发展政策
美国虽未签署《京都议定书》,但在政策措施上,积极倡导推动新能源产业。
奥巴马政府在其新能源政策中承诺,在未来10年内耗资1500亿美元刺激私人投资清洁能源;实施“总量控制和碳排放交易”计划,到2050年将温室气体排放在1990年水平的基础上降低80%。
为积极应对碳排放,奥巴马政府计划自2012年起,连续10年拨款150亿美元给环境署用于推广新能源市场化,未来10年建立起一支6450亿美元的能源基金,用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清洁环境和推广可再生能源。美国各州政府还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分别制定了地方节能产品税收减免政策。能源部支持美国绿色建筑协会推行以节能为主旨的《绿色建筑评估体系》。
(三)德国的低碳经济发展政策
德国政府采取了限制性和激励性经济措施并举的做法,鼓励企业积极参与环境保护。
自1994年起,德国政府把科技政策的支持重点集中在发展环境保护技术和能源技术上,并且出台了很多新的能源和环境政策,实行此项政策的结果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德国的能源消耗在经济增长的同时不断下降,德国逐步解决了工业化过程中的污染问题,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实现了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
从2001年11月开始,德国对每千克含硫量超过50mg的汽油和柴油每升再加收1.53欧分生态税,从2003年1月起,将含硫量标准调整为每千克10mg,使超过该标准的汽油和柴油每升加收的生态税累计达到16.88欧分,此举使得德国一次能源消耗量不断下降。对于废水排放、固体废弃物倾倒引起的水污染,德国按照一定方式以废水的“污染单位”为基准,实行全国统一税率,并且每年的税率不断提高,每年的水污染税收入全部用于改善区域水质。德国政府从2003年1月1日开始,对无硫燃料征收的燃料税比含硫燃料的税率低1.5个百分点,在税收激励下,德国企业已经放弃使用含硫燃料。
2007年,德国联邦教育与研究部又在“高技术战略”框架下制定了气候保护高技术战略。根据这项战略,联邦教研部将在未来10年内额外投入10亿欧元用于气候保护技术的研发,德国工业界也相应投入一倍的资金用于开发气候保护技术。构成了对德国节能减排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综合分析,英美德三国所采取的措施包括以下几方面:制定有关气候保护和环境保护的法律,通过立法倡导环境保护行为;政府通过科技政策的倾斜、财政政策的支持、税收政策的调节等措施来支持低碳产业的发展;制定有关燃煤、燃油、汽车油耗、水污染控制等方面的国家标准;制定鼓励新能源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给予资金和技术支持。这些措施的推行,有力地促进了这三国低碳产业的发展和低碳技术的研发;同时也为我国发展低碳经济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
二、我国发展低碳经济存在的问题
(一)社会公众低碳理念的缺失
在物质生活极度发达的今天,人们在享受生活的同时,往往忽略对环境的保护,这既是生活陋习,更是低碳生活理念缺失所至,而个人低碳生活理念的形成是从一点一滴开始的一个漫长过程。倡导低碳理念、建设低碳社会,每一个人的参与是至关重要的。
(二)我国能源结构的单一性
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是我国向低碳发展模式转变的长期制约因素。煤是我国主要的能源资源,2007年生产煤25.26亿吨,占我国总能源的76.7%左右,当年世界产煤56亿吨,我国占32%,居世界首位(我国能源结构问题及解决对策研究)。据了解,目前全国85%的二氧化碳、90%的二氧化硫和73%的烟尘都是由燃煤排放的,我国已经形成了以煤炭为主、多种能源互补的能源结构,这种状况在目前以及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仍很难改变。而研发低碳燃煤技术,发展利用新型能源就成为发展低碳经济的当务之急。
(三)我国低碳技术开发相对落后、并缺少相应技术标准
在低碳技术的研发上,我们起步晚,而且缺少成熟的技术标准。在低碳经济管理上,我们缺少一个成功的运营模式。如我国的重化工业发展比较迅速,水泥、钢材、电镀等高耗能行业含碳量非常高。如何实现这些行业的低碳生产,目前尚缺少一套成熟的标准。
(四)经济高速增长与节能减排的矛盾
长期来看,我国经济仍将继续增长,能源消费仍会稳步上升;短期来看,节能减排任务艰巨,需要大量地推广节能技术,强制性地限制减排总量,制定节能准入和落后产能退出机制。
三、解决我国低碳经济发展问题的应对措施
(一)政府通过制定法规和政策,制定低碳经济发展的整体规划,推动低碳经济
政府出台鼓励低碳经济发展的财政政策和税收政策。在财政政策方面,增加经济投入和资金支持力度,加大对低碳技术研发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的自主创新。在税收政策方面,对于一些高碳排放的企业加大征税力度,限制其碳排放;对于新兴的低碳企业,降低征税,出台相关的补贴政策。
(二)改变我国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鼓励发展清洁能源
政府出台鼓励新能源发展的政策措施,促进整体能源结构的改善。低碳经济不同于我国的传统经济,尤其是诸如太阳能、风能等新能源产业的应用,在保护环境的同时也推动了资金、技术和人才的集中,形成了新的经济热点。借鉴国外的经验,如英国公布的发展“清洁煤炭”的计划草案,要求英国境内新设煤电厂必须首先提供具有碳捕捉和储存能力的证明,每个项目要有在10-15年内储存2000万吨二氧化碳的能力,政府同时对这些项目提供相关财政支持。
(三)低碳技术是低碳经济发展的动力和核心
低碳技术的创新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我国低碳经济发展。我们应组织科技攻关,加紧技术研发,力争掌握一定规模的自主技术;同时,整合市场现有的低碳技术,加以推广和应用;加强国际间交流与合作,促进发达国家对中国的技术转让。
(四)培养社会公众的低碳意识
我们认为这是一个简单又长期的任务,需要通过政府的引导,媒体的宣传,民间志愿服务等形式让人们接受低碳理念;要鼓励和引导人们采用低碳生活方式,如城市交通建设方面鼓励居民乘坐公共交通,少开私家车等。
四、结论
实现我们承诺的减排目标,发展低碳经济是唯一选择。通过对比分析三个国家发展低碳产业的情况,可以发现我们在发展低碳经济方面的诸多不足;借鉴其发展经验,提出我们的发展措施,落实好这些措施,将让我们少走弯路,会让我们的经济发展得更加健康。
参考文献:
1、潘家华.英国低碳发展的激励措施及其借鉴[J].中国经贸导刊,2006(18).
2、胡淙洋.低碳经济与中国发展[J].科学对社会的影响,2008(1).
碳排放的解决措施篇6
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为了摆脱危机,恢复经济,努力寻求新的经济增长点,寄希望于绿色产业,以期能够在危机后抢占产业发展制高点,维护经济霸权。将贸易保护和气候变化问题结合在一起可谓一箭双雕,既可以掌握未来低碳经济发展的主动权,又可以从中获得经济利益,弥补财政赤字,减少贸易逆差。
碳关税在全球减排中的特性
近年来,气候变化问题日益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已成为国际共识。第一个全面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的国际公约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在该公约基础上又产生了《京都议定书》、《巴厘岛路线图》、《哥本哈根议定书》等具体的减排规定。但上述国际协定不具有强制效力,因此有些国家积极地承担了减排义务,也有些国家拒绝接受这项义务。承担义务多的国家,会在国内将减排权予以分配,由于减排权的限制,企业需要采用节能环保技术、工艺或设备,而这势必增加其成本。因此,一些国家认为,积极制定并履行减排承诺的国家,由于减排义务较重而使国内商品的竞争力减弱,应当进行适当修正,否则会减弱国家减排的积极性。基于这一观点,一些国家提倡采取边境税收调节,包括对进口高耗能产品征收二氧化碳排放关税、而对出口的低碳产品进行补贴以保持国际竞争力。碳关税(CarbonTariffs)是指对高耗能产品进口征收特别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目前世界上并没有征收碳关税的先例。2009年6月,美国众议院通过了《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依据该法案,美国将从2022年起对包括中国在内的未实施碳减排限额国家的产品征收惩罚性关税——碳关税。
碳关税只具有政治经济意义,对减排的实质性影响并不大,想要利用碳关税来真正解决全球气候变暖的环境问题较为困难。此外,这种碳壁垒对发展中国家而言极不公平,发达国家在经济积累的阶段也有过高排放、高耗能的阶段,根据“污染者付费”原则,发达国家对气候变化负有不可推卸的主要责任,因此应在进一步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方面承担主要义务。若在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发展阶段施加此种技术贸易保护措施,将严重阻碍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发展。碳关税只是一项以环境保护为外衣的贸易保护措施,其无法真正实现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公平贸易”,也难以减缓全球的气候变化问题。
多边贸易体制下的碳关税实施分析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为目标,通过减缓全球气候变暖以逐步解决气候变化问题。而多边贸易体制WTO以贸易自由化为目的,以世界贸易自由化来提高经济福利。两者之间目标的不一致导致其在实践中冲突很大。
WTO规则要求对成员国实施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和普惠制原则,这意味着对成员国一律平等,对发展中成员要给予适当的优惠待遇。然而,在碳税实践中由于各国的减排要求和环境标准不同,不同国家会遇到不同的碳税征收问题,导致发展中国家享受不到降低环境标准的优惠,这违反了WTO基本规则,也违反了《京都议定书》所规定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在现行多边贸易体制下,实施碳关税的问题还在于对进口产品征税与国内相同产品或其投入品征收的间接税相匹配,而且对制造产品所消耗的能源所征税(碳足迹)是否为可边境调节的这一问题尚且处于WTO的争端解决考虑之中。另外,不同的生产流程导致不同的CO2排放量,对于同一产品,不同企业间甚至同一企业内部的排放量都会有所差别,如果再考虑附属产品,现行贸易安排则无法进行额外追踪。
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时,各国借助贸易措施以增加国内受影响商品的竞争力,本身无可厚非,但此举措的合法性受到质疑。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条第五款规定:“为应对气候变化而采取的措施,包括单方面措施,不应当成为国际贸易上的任意或无理的歧视手段或者隐蔽的限制”。事实上,WTO一直努力为实施减排温室气体政策提供规则空间,从1947年GATT成立初第二十条允许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必要措施,到1993年WTO成立时将“世界资源的最适当地利用、保护和维护环境”列入其六大宗旨,直至WTO设立专门的环境和贸易委员会(CTE)以及贸易争端解决机构来对贸易与环境案件进行裁决。WTO规则逐渐放宽对于GATT第20条一般例外下的环境规则的解释,加之《SPS协定》与《TBT协定》等环境规则的具体化和标准化要求,使得WTO表现出寻求环境保护和贸易便利相平衡的态势。
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拉米说过,“一项涵盖了所有主要温室气体排放者的多边环境协定,也是指导类似WTO的其它机构的最佳工具”。这意味着若想真正解决全球减排问题,还需要各国通力合作,任何单边的措施,如边境调节税等都只会被贸易保护主义所利用而无法实现真正的目的。
征收碳关税对我国贸易的影响
碳关税作为新型的绿色贸易壁垒,一旦付诸实施将对全球贸易自由化的危害远超出其在减排上所做的贡献。我国现今已成为全球第一大碳排放国,每百万美元GDP所消耗的能源数量是美国的3倍、德国的5倍、日本的近6倍。2007年美国进口的高碳商品中,有11%来自中国,包括15%的进口钢铁、6%的进口铝制品、12%的进口纸品、19%的进口混凝土(吴玲?P,2009)。鉴于这样的比例,碳关税对我国出口和经济发展将带来很大的打击,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我国出口额将大幅缩减。美欧等发达国家是我国主要的出口对象,碳关税一旦开征将使我国的企业受到整体上的打击。能达到国外环境技术标准的企业需要采用减排技术,投入更多的研发成本和设备,竞争力有所减弱;对无法达到国外环境技术标准的企业来说,碳关税将封闭其国外出口市场。
我国制造业整体将受到冲击。碳关税虽直指高耗能产业,如造纸、钢铁、水泥、化肥等,但这些产业的变化将影响其上下游产业的利益,因此我国若不能找到新产业来替代原先的高耗能、高排放产业,则制造业产业链条将出现断裂,以及制造业整体将受到冲击。
我国就业率将呈下降趋势发展。我国产业多是劳动密集型产业,依靠低廉的劳动力获取竞争优势。而碳关税的实施势必会改变未来国际贸易格局,我国企业将不得不被迫进行产业升级,这势必会减少企业对劳动力的需求,影响我国就业率。
导致贸易保护主义的“多米诺”效应。碳关税很可能引起发达国家的迅速效仿。同时,碳关税很有可能引起发展中国家的报复性贸易壁垒,从而进一步助长贸易保护主义的滋生,导致国际贸易规则的失灵以及贸易格局的混乱,影响我国对外贸易的健康有序发展。
我国应对碳关税的策略调整思路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也是主要贸易大国和制成品出口国,还是主要的温室气体排放国之一。基于以上分析,碳关税对于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以及考虑到未来低碳经济将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这些因素共同决定了我国必须在碳关税征收前做好准备,从国内和国际层面进行策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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