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碳排放的问题(6篇)

daniel 0 2024-05-17

关于碳排放的问题篇1

关键词:碳排放权;会计理论;框架构建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2-7661(2013)30-012-01

低碳经济绝对是一把双刃剑,在给企业可持续发展及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带来机遇的同时,给会计界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挑战。目前我国缺乏完善的环境会计规范,对于突发的或者隐蔽的环境问题究竟应该如何反映在会计报表上是会计界一直在讨论的难点。随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兴起,碳排放权会计作为环境会计的新的研究方向受到越来越多专家学者的重视。

一、碳排放权会计的理论发展

随着各界对环境会计的重视,对其研究越来越细化,碳排放权会计就是其中的一个新兴学科。上世纪末,环境和生态界的专家就利用物质流的手段对全球范围内的碳存量和流量进行过核算,但并没有与财务会计的核算和信息披露结合。

直到本世纪初期,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日益发展,二氧化碳等气体的排放才引起了会计界的热烈探讨。二氧化碳的排放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排污权进行交易,最开始是通过排污权的交易机制来处理它的排放配额,因此其会计处理就是依照排污权的不同属性加以区分并进行资产或负债的确认。

二、碳排放权会计构建的必要性

我国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了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日趋完善,为碳排放权交易提供了良好的平台。通过碳排放权交易所可以了解到碳排放权的货币价值,为碳排放权的确认与计量提供了便利。因此,我国急需构建符合我国具体国情的统一的碳排放权会计理论框架。

三、碳排放权会计理论框架的设计

1、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与计量

(1)碳排放权的确认

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资产的定义“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无疑,碳排放权作为一种特殊的经济资源属于企业的一项资产。

笔者认为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还处于探索阶段,现阶段将企业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而持有的碳排放权确认为无形资产是较好的选择;而未来随着排污权市场和交易机制的完善,企业以投资受益为目的持有的碳排放权可以视为金融资产。

(2)碳排放权的计量

碳排放权的计量已成为碳排放权会计研究中的一大难点,学术界的争议主要集中在应采用何种计量模式对碳排放权进行计量。虽然目前碳排放权的计量以历史成本计量模式为主,但笔者认为应该引入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对碳排放权进行计量,并且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将是大势所趋。在取得碳排放权时,按照活跃的公平交易价格对碳排放权进行计量;后续计量也应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同时对持有的碳排放权依照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规则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2、碳排放权的会计记录

对碳排放权的取得、摊销、价值变动和出售等进行会计记录是碳排放权会计核算的重点,应设置“无形资产――碳排放权”科目对企业所持有的碳排放权进行核算,该科目的借方记录企业取得碳排放权时产生的成本,贷方记录出售或结转碳排放权时的成本。

(1)取得碳排放权时的会计处理

若企业取得碳排放权的途径为政府无偿分配,则应按照当期活跃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中相似资产的市场交易价格借记“无形资产――碳排放权”,贷记“递延收益――政府补助”。若企业以有偿方式获得碳排放权时,按公允价值借记“无形资产――碳排放权”,贷记“现金”、“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等账户。

(2)持有期间的会计处理

企业在持有碳排放权的期间,若碳排放权的公允价值发生变动,则应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中进行反映。对于递延收益摊销额的处理,可以通过“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科目进行分期摊销。当企业使用碳排放权时,应借记“管理费用――碳排放费用”,贷记“预计负债――碳排放”。在期末处理碳排放权负债时,借记“预计负债――碳排放”,贷记“无形资产――碳排放权”。

(3)出售碳排放权的会计处理

当企业出售碳排放权时,按照交易时的实际价格借记“现金”、“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碳排放权”。同时结转碳排放权的成本,借记“营业外支出――碳排放权”,贷记“无形资产――碳排放权”。

3、碳排放权的信息披露

环境会计的信息披露一直是各界讨论的热点,与碳排放权相关的信息的披露更是其中的难点之一。应在各个财务报表中增列碳排放权会计科目;在报表附注中应说明碳排放权核算、管理和审计等内容。对企业实施减排的情况、碳排放量数据与统计方法、碳排放报告等具体情况进行详细说明。这种信息披露框架与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处于初级阶段的国情是相适应的,能够为利益相关者提供更多有用相关的碳排放权交易信息。

四、结论与展望

随着社会各界对低碳经济的重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兴起,导致了碳排放权会计的诞生。本文运用传统的财务会计理论对碳排放权会计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研究,提出了我国应尽快构建碳排放权会计理论框架,着重从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计量、记录与信息披露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本文对碳排放权会计理论框架的研究仅限于财务会计的层面,而没有涉及碳排放权管理会计以及碳减排融资等问题,这些问题还有待今后进行更广泛和深入的研究。

参考文献:

[1]周志方,肖序.低碳经济下企业碳会计体系构建研究[C].“环境会计与西部经济发展”学术年会论文集,2010.

[2]郑玲,周志方.全球气候变化下碳排放与交易的会计问题:最新发展与评述[J].财经科学,2010.

关于碳排放的问题篇2

关键词:碳信息披露CDP中国100现状困境

随着世界经济的快速发展,尤其是重工业的发展,碳排放已经超出了全球最大生态承受力,引发了一系列的环境问题。有关研究结论表明,过去一百年来,全球地表平均温度升高了0.74℃,预计到21世纪末仍将上升1.1-6.4℃。碳排放导致的气候变暖等问题,阻碍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甚至危及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政府间气候变化工作委员会(IPCC)指出,这种由于人类活动直接或间接改变全球大气成分所引起的气候变化是不可逆转的,只能通过减少排放的方法加以控制。

在此背景下,由一批投资者建立的国际性非营利组织――碳信息披露项目(CDP)于2000年在英国正式注册成立,该项目旨在通过投资者鼓励大型企业使用标准化的问卷格式来公开披露其应对气候变化的战略、温室气体排放和能源的使用情况等信息,从而促进企业对其碳排放进行核算和管理,同时抓住全球变暖的投资机遇来降低碳排放风险。CDP拥有世界最大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注册数据库,在全球商业社会已具有重要影响力。自2008年以来,CDP在我国开展问卷调查,委托商道纵横向我国市值最大的前100家上市公司(以下简称CDP中国100)了解其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和气候变化战略等碳信息,并年度《碳信息披露项目CDP中国100报告》。本文对2008-2013年CDP中国100的问卷调查结果进行分析,考察我国企业碳信息披露的现状及困境,并提出相应解决对策。

一、CDP中国100对于调查的回应情况

CDP中国100是由我国市值最大的100家上市公司构成,调查样本的行业分布每年均有变化。2008年的调查样本涉及到14个行业,2009-2011年,调查企业的行业分布逐年增加,分别涉及18个、25个和28个行业。2012-2013年调查企业的行业分布有所集中,仅涉及10个行业。2008-2013年,CDP连续在我国开展了六年的问卷调查,被调查企业及其所在行业的回应情况如表1所示。

2008年,在100家被邀请参与CDP调查的中国公司中,23家做出了积极回应,其中5家企业填写了CDP问卷,分别来自于银行金融、煤炭、建筑及建筑材料、信息技术和汽车及汽车配件行业。2009年,积极回应的企业增长到29家,其中填写问卷的有11家,较2008年提高了一倍多。2010年CDP项目的回应率继续增长,达到39%,有13家企业填写了问卷。2011年CDP中国100的调查回应率再创新高,为46%,但填写问卷的企业数量下降至11家。2012年CDP中国100的回应率有所下降,为24%,但填写问卷的企业比例上升至23%。2013年,中国100家受到邀请的企业中,有32家通过在线问卷系统回复了问卷,较2012年的23家又高出近10个百分点。2013年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69%的企业表示已设立个人或团体承担气候变化的管理工作,50%的企业表示已经将应对气候变化融入公司整体的商业战略中。

CDP调查的行业回应率大致稳定在60%-70%,填写问卷的行业比例在2012年和2013年都有大幅提高。大多数行业均有企业做出回应,但各行业的企业回应情况存在较大差异。2008年回复率较高的行业有电信服务(100%)、石油天然气(67%)、银行金融(43%)等。2009年,18个行业中有6个行业填写了调查问卷,分别是电信及信息技术、银行及金融、建筑及建筑材料、运输及交通基础设施、金属与采矿、石油天然气行业。2010年,25个行业中有8个行业填写了问卷,其中信息技术行业的回答率最高,为100%,银行业回答率排名第二(30.8%)。2011年被调查企业进一步扩展到28个不同的行业,但只有7个行业的企业填写问卷,分别是银行、建筑与工程、运输、煤与消费用燃料、石油和天然气、信息技术、汽车与汽车零部件。银行业的回复率居首,为30.8%。自2012年开始,被调查企业集中在10个行业。2012年有7个行业进行了问卷的回复,主要集中在金融、能源、电信服务业。2013年则主要集中在金融、能源、工业以及电信服务领域。

综合2008-2013年这六年的表现,回答CDP问卷的企业主要分布在金融、电信、石油和天然气、信息技术和能源等行业。银行类企业的参与数量最高。在国际绿色金融投资和赢取低碳经济战略制高点的压力下,随着产业的迅速发展和国际影响力的加强,我国的银行及金融机构的投资行为更为国际社会所关注;同时,银行业的高参与度与我国政府持续推动的绿色信贷和低碳政策有着密切的关系。相比较而言,高碳排放行业的企业对于CDP调查的参与度并不高。这表明,我国高碳排放公司对碳信息披露比较谨慎。随着节能减排压力日趋增加和低碳经济利润空间的显现,高碳排放企业进行碳信息披露的企业数量逐年增加,行业内出现了少数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公司,通过更积极的应对方式和信息披露过程,谋求公司的竞争优势。

二、基于CDP中国100问卷结果的碳信息披露缺口分析

2011年,CDP调整了其问卷结构,问卷内容主要体现为以下三个部分:气候变化战略管理、风险机遇和排放。以下基于调整后的CDP碳信息披露框架,根据2011-2013年《碳信息披露项目CDP中国100报告》所显示的结果,分析企业在碳信息披露方面的缺口和不足。表2显示了2011-2013年CDP中国100企业对于各项碳信息的披露比例。

以2013年为例,“气候变化战略管理”部分问卷主要从气候变化治理、战略、减排目标和行动、沟通四个角度来考核和评估企业应对气候变化,强调了战略管理工作;“风险与机遇”部分从政策变化、物理变化(气候参数改变)和其他与气候相关的发展引起的变化三个方面展开问询;“排放”部分则主要涉及排放核算方法、排放数据、排放绩效和排放交易等内容。

由表2可以看出,2011-2013年,碳披露问卷所设置的气候变化战略管理、风险机遇这两个部分的回应率基本上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而排放部分的回应率则持续较低(最高7%)。由此可以看出:(1)企业对于碳排放的管理意识越来越强,减排行动逐步落实,对于风险与机遇认识不断加深。由于环境变化的日益恶劣,社会各界对保护环境、节能减排的宣传,政府相关政策的出台,刺激更多企业积极参与气候变化的治理,高瞻远瞩进行相关方面的战略管理,有目标地进行节能减排行动,以各种方式积极与社会各界沟通互动。(2)企业对于碳排放的计量还存在欠缺,企业在碳排放核算方法、排放数据、能源管理和排放绩效方面的披露比例过低。虽然碳交易市场已经在全国7个省市批准进行试点,但实际参与排放交易的企业数量极少。我国在碳排放核算方面还没有建立相对完善的标准和方法体系,特别对于排放数据、排放绩效、排放交易和能源核算既没有专业的统计口径,也没有相关具体明确的政策指导,加强企业碳排放计量工作任重道远。

三、我国企业开展碳信息披露所面临的困境

如上所述,CDP中国100参与问卷调查的比例逐年上升,但总体来看,我国企业对CDP项目的参与度还不够理想,其重要原因是动力不足。我国企业碳信息披露所面临的困境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对碳信息披露项目缺乏认知和认同。随着我国一系列环保法规的出台,企业的污染行为受到了一定约束,这对环境保护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针对碳信息披露的法规和制度尚未建立。碳披露项目是一种自愿性质的披露行动,大多数企业管理者对碳披露项目缺乏具体的了解和认识或者心存疑虑,对CDP项目的重视程度不够。许多管理者认为碳披露项目会让企业承担某种风险,比如竞争对手会看到自己的关键数据等,因此产生某种顾虑。风险和机遇是共存的,企业没有认识到碳披露是一个企业通过做碳检测、摸清家底从而找到减排潜力的较好途径,不仅可以有效的管理和降低成本,企业还可以从中发现更多机遇,寻找新的发展源动力。有效管理碳排放并充分利用碳披露信息,有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增强企业长远竞争力。因此,加深对碳披露的理解、消除疑虑,是弥补我国企业进行碳信息披露动力不足问题的主要措施。

(二)CDP问卷填写存在技术难题。2010年之前,CDP中国100数据显示,提供信息的企业数量超过了填写问卷的企业数量,这说明企业更倾向于提供信息,这是CDP项目中的一种反常现象。首先,从题目数量上统计,问卷中的小问题达100多个,另外还有开放性的问答题部分。问题涉及很多过于专业的术语,再加上表述冗余,致使问卷难以被人理解和接受,这也是导致调查问卷回复率低的重要原因之一。其次,碳披露数据参差不齐,没有统一的度量口径,使得碳披露的质量得不到保证,有效性也有待提高。例如,在调查企业基准年及其排放的问题上,问卷询问了包括范围一和范围二的基准年与基准年排放量,但只有2家企业提供了基准年信息及其相应排放数据。目前,我国企业碳排放相关管理还处于萌芽状态,企业大多没有设立专门部门对此进行相关核算管理,由于问卷设置过于专业复杂、缺乏合理性,使得CDP碳披露项目在我国反响不大。

(三)碳排放会计核算制度不健全,碳排放计量存在难题。碳信息披露内容单薄、缺乏量化管理和数据搜集是目前我国企业进行碳信息披露的主要短板之一,要实现碳信息的量化管理,就必须建立起一个权威的碳排放量化和碳信息披露标准。但是目前我国企业碳信息披露的随意性较强,环境会计技术支撑体系还未完全建立,缺乏可比性;对企业进行碳信息的披露方式和核算方法也没有明确的规定,缺乏统一的碳会计计量标准。除此之外,作为碳核算基础的碳盘查和碳实物计量的难题也尚未解决,而温室气体数据收集与管理属于技术层面的问题,它是企业实施碳战略的基础,没有完备的温室气体数据收集体系,就不可能执行碳战略,这也是我国企业回应CDP的比例比较低的原因。

四、改进企业碳信息披露困境的建议

(一)进一步扩大碳排放权交易试点范围,促进企业对碳披露的认识和重视程度。碳排放权交易是指,当国家或企业不能按期完成减排任务时,向他国或者国内其他企业购买其碳减排配额余额或其他碳排放许可权证,以此完成自身减排目标。2011年11月,国家发改委下发了《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湖北、广东和深圳开展碳交易试点,为全国统一的碳交易市场奠定基础。碳交易市场的发展,必将有力地促进企业的碳减排行动,同时,也将促进企业对碳披露的认识和重视程度。面对全球环境问题,每个企业都应该认清自身的社会责任,积极应对碳交易风险,把握碳交易机遇,及时全面地披露碳排放和碳管理信息,获取行业领先优势。

(二)建立健全企业碳排放的核算制度、统一计量方法。我国应该加快建立健全企业碳排放的核算制度,进一步完善国家层面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体系。2014年2月,国家发改委下发《关于组织开展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的通知》,预期会促进我国企业温室气体报送体系的建立,促进企业碳信息的公开化进程。统一企业碳排放计量方法,有利于企业摸清家底,开展有效碳排放绩效管理,也有利于投资者评价企业的碳管理绩效。

(三)解决CDP项目问卷设置的冗余问题。目前,我国在碳管理方面还处在探索阶段,这种专业性很强的调查问卷,对于没有专门机构设置的企业很难独立完成,承办单位作为碳披露项目的领导者,应当科学考察调研,不断总结经验,精简问卷内容、变换设问方式,在统一碳核算口径和健全碳排放制度的基础上,设置科学有实际意义的问卷问题,从而提高企业参与问卷调查的积极性,提高问卷的回收率。

综上,CDP中国100的问卷回应率整体偏低,企业碳信息披露的动力不足,所披露的碳信息不能满足使用者的信息需求。在我国大力发展碳交易市场的背景下,完善企业碳信息披露行为势在必行。我国政府应该在意识层面提供支持、在技术层面提供指导、在制度层面给予规范,逐步建立和完善集核算、监督为一体的碳信息披露制度。对于企业而言,应该着重更新高层领导的管理理念,强化企业自身的社会责任意识,提高应对环境变化的能力,创新核算体系的方法,积极参与碳披露项目,获取低碳经济的竞争优势,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X

参考文献:

1.任力.低碳经济与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J].社会科学家,2009,(02):47-50.

2.京都议定书[EB/OL]..

关于碳排放的问题篇3

通过对碳资产的定位,文章归纳总结了碳资产评估的研究现状和应用现状,分析了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在碳资产评估中的适用性,阐述了实物期权法在碳资产评估中的应用思路。根据碳资产评估面临的各种困难和挑战,文章提出了碳资产评估的发展建议。

关键词:

碳资产;评估方法;实物期权法;建议

近年来,随着温室气体排放量的逐渐增加,全球变暖问题得到全世界的普遍关注,人们逐渐意识到传统能源经济模式并不是人类可持续发展的最佳经济模式,而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基础的低碳经济模式才是当前人类可持续发展的最佳模式。在倡导低碳经济的发展模式下,包括二氧化碳在内的温室气体的排放行为要受到限制。由于受到环境承载力及国家减排任务的限制,碳排放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排污权成为了一种稀缺资源,其具有的价值也得到了市场的承认。碳资产是随着碳排放权交易的兴起而产生,碳资产的价值评估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

一、碳资产评估研究现状

碳资产可以理解为由过去交易行为或项目产生的、特定主体拥有或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能持续发挥作用并能够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可用于排放温室气体的排放权或减排量额度,是碳交易市场的客体,比如碳排放权、相关衍生产品等。碳资产评估是根据碳资产的相关标准,通过一定的评估技术与方法,对包括碳排放权、碳金融衍生产品等碳资产进行的估值。在我国,碳资产交易市场正处于发展的初期,关于碳资产评估理论研究还不多见,缺乏比较成熟的理论和实践,碳资产评估基本属于全新的领域。由于国内碳交易市场发展起步较晚,市场并不活跃,所以有关碳资产的研究工作主要集中在碳排放权的会计计量等问题的处理和运用期权定价模型确定碳排放权的定价问题上。碳排放权主要是通过政府无偿分配和碳交易取得,对于碳排放权的会计处理形成了两种不同的观点①,一种是认为碳排放权是某类特定的资产,如郑玲、周志方(2010)②,邹武平(2010)③,朱玫琳、耿泽涵(2011)④认为碳排放权基本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曾锴、王小波、陈程(2010)⑤认为碳排放权是对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所产生的核证减排量的一个代称,核证减排量符合持有的目的是为了出售这一基本特征,应当确认为存货;王艳、李亚培(2008)⑥认为企业取得碳排放权的目的是为了近期出售或回购,具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特点,应确认为金融资产。另一种观点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将碳排放权分别确认为不同的资产,如王艳龙、孙启明(2010)⑦根据企业持有碳排放权的不同目的将其确认为无形资产和金融资产。

我国关于碳排放权定价问题的研究主要是运用期权定价模型来进行,如张宗友(2007)⑧构建了实物期权定价模型,并对碳排放权进行定价;陈晓红、王陟昀(2012)通过构建价格模型,研究欧洲排放交易体系中碳交易价格的形成机制,并以此进行价格的估计⑨,由于我国尚未全面开展碳排放权交易,缺少相关的交易信息及数据,所以我国对于碳排放权交易运用期权定价进行研究更多的是停留在理论评估模型以及运用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等数据进行的实证分析。将碳排放权与无形资产进行对比分析之后,碳排放权符合无形资产的特征,应确认为无形资产。一是碳排放权具有一定的价值,但其不具有实物形态。若企业取得碳排放权可以使其获得排放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权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其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需要,从而使企业获得相关的收益。如果企业拥有多余的碳排放权,还可以将此部分碳排放权进行转让,可以在碳交易市场获得相应的经济收益。二是企业持有碳排放权的首要目的是进行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在低碳经济的发展模式下,在一定的生产技术条件并且在不转变生产经营方式的前提下,如果没有拥有足够的排放权,企业则不能够生产足够数量的产品或提供相应的服务,从而影响企业进行正常的生产和经营。三是碳排放权是一项非货币性的长期资产。限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提出碳排放权的目的是减少化石燃料的燃烧使用,调整产业结构,逐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就这个方面来说,如果人类的生产经营方式发生了转变,碳排放权存在的意义就会消失,但这一过程尚需较长的时间,故碳排放权还将长期存在,属于一项长期资产。四是碳排放权可以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但这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碳排放权是获得排放相应数量温室气体的权利,满足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如果转变生产经营方式及能源结构,碳排放权的需求量减少,则其对于企业的价值就会很大程度上下降,故碳排放权就不再为企业带来更多的收益。其次,碳排放权在碳交易市场上的价格波动较大,进行碳交易所获得的收益也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综上所述,可以借鉴及利用无形资产的计量及评估方法,对碳排放权的会计处理及评估问题进行探究分析。

二、碳资产评估的应用现状

(一)碳交易1992年,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经过谈判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在1997年,日本京都通过了该公约的第一个附加协议,即为《京都议定书》,在该议定书中引入了市场机制,这为减少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问题指引了新的方向,把二氧化碳排放权视作一种稀缺的有价商品进行交易。碳交易是为了促进全球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减排所采取的一种市场手段,在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总量控制和减排目标的约束之下,以市场交易为基础,是对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进行管理与控制的一种经济手段。碳交易的主要特点是对各个排放单位下发排放配额,各个排放单位要在约束的排放目标下进行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若排放单位的排放量低于配额,排放单位则可以通过市场交易将碳排放权有偿转让给排放量超过配额的排放主体。由于气候变暖是全球性的环境问题,而不同的国家、不同的企业在碳排放量及减排成本等方面又存在着巨大的差异,所以应根据情况灵活设置碳交易机制。目前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分为两种类型⑩,一种是以项目为基础的减排量交易,其中清洁发展机制(CDM)和联合履约(JI)是最主要的交易形式,是由发达国家的企业购买额外减排的项目所产生的减排量,用购买的这部分减排量抵消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量。两者都是基于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减排项目合作的机制,两者的不同之处是清洁发展机制(CDM)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合作机制,而联合履约(JI)发达国家之间的合作机制。另一种是以配额为基础的碳交易,碳排放配额由相关的政府部门下发,用来限定碳排放权持有者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所允许的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量。若在该时期内,企业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低于下发的配额数量,则剩余的碳排放权可以在碳交易市场上进行出售,而那些实际碳排放数量高于下发的配额数量的企业则需要购买相应的碳排放权。2011年10月,国家发改委印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批准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深圳、湖北及广东开展碳交易的试点,从目前各试点省市的碳交易市场的运行情况来看,碳交易市场的交易以政府主导的配额交易为主,企业间参与项目交易的程度较低,并且市场不够活跃,成交价格普遍偏低輯訛輥。从国际范围来看,我国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交易发展较为迅速,但存在碳交易成交价格低于国际碳交易市场价格的情况。我国正在根据国内的实际情况,并结合企业的自身特点,发展适合我国国情的碳交易项目,大力推进碳交易市场的建设与发展,并计划于2015年建立全国性的碳交易市场。

(二)碳会计StewartJones教授最早在2008年就提出碳会计这一概念,将碳交易及鉴证等会计问题称为碳会计輰訛輥。随着碳交易活动的不断发展,碳会计所涵盖的范围越来越广。根据现代会计的定义,并结合碳会计的特征,可以将碳会计定义为:以能源环境法律、法规为依据,货币、实物单位计量或用文字表达的形式对企业履行低碳责任,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进行确认、计量、报告和考核企业自然资源利用率,披露企业自然资本效率和社会效益的一门新兴会计科学輱訛輥。可以将评估的技术和手段引入碳排放权的会计计量处理中,将资产评估的技术手段与方法引入碳资产的会计计量等问题的处理过程中,可以为碳资产的会计处理提供有效的市场信息,提高碳资产的会计信息质量,有助于碳会计的市场化。因此,应将碳排放权确认为无形资产,结合另一种无形资产———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特征,通过对比分析两者具有同质性。第一,二者所有权的拥有者具有一致性。国有土地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同样的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的环境容量资源也归国家所有。第二,二者的取得方式具有相似性。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行政划拨、出让等方式下发给土地使用者,而碳排放权也可以通过国家免费分配、出售等方式取得。第三,二者在享有的权利方面也具有相似性,土地使用者依法享有使用、处置和取得收益的权利,同样的碳排放权使用者也享有类似的权利,如可以将碳排放权出售从而获得收益。第四,二者都具有稀缺性,土地资源是有限的,国家限定的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量也是有限的;另外二者都是有期限的及它们的价值实现方式也是相似。经过分析认为,可以借鉴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计量处理方法来探究碳排放权的计量问题,应该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来进行计量处理,公允价值就是资产评估与会计的连接点,公允价值的取得需要借助评估的技术方法,这就需要引进评估的技术和手段。对于通过免费分配取得的碳排放权的初始计量参照行政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应以评估后的碳排放权价值计量,以公允价值来确定其入账价值。利用无形资产的评估方法,建立相应的评估模型来确定碳排放权的公允价值。对于碳排放权的后续计量,为保证碳会计信息的真实公允,需要引入评估的技术手段,定期对碳排放权进行评估,采用公允价值计量。针对碳排放权这一种新型的无形资产,提出以公允价值原则为指导輲訛輥,引入评估的技术手段及方法,将资产评估服务于碳资产的会计处理,来探究碳排放权的会计计量问题。

三、碳资产评估方法

(一)传统资产评估方法对碳资产评估的适用性分析1.市场法。该方法是利用市场上同类或类似资产的近期交易价格,经过直接比较或类比分析以估测资产价值。应用该方法过程中的评估资料来源于市场,且评估结果也可以接受市场的检验,符合市场经济的一般原理,容易被交易双方所接受。市场法是资产评估中最直接、最简单和最有效的方法。应用市场法要满足两个基本前提条件,一是需要有一个活跃的公开市场;二是参照物资产与被评估资产之间要具有可比性,且公开市场上要有足够多的可比资产及交易实例。故应用该方法的关键是找到可比的交易实例,但目前我国碳交易市场并不活跃,成交价格普遍偏低,可选择的交易案例较少,且案例之间具有较大的差异,缺乏可比性。比如,一些经济发展较为落后地区的碳资产交易价格与经济发达地区相比,就会存在交易价格偏低的情况,对于经济发展较为落后地区的企业来说碳资产对企业价值贡献的程度较小,经济落后地区发展较晚,对环境尚未造成较为严重的破坏,温室气体环境容量资源较大輳訛輥,这些因素会使得经济发展较为落后地区的碳资产交易价格偏低。在某些发达国家,市场法会在成熟的碳交易市场上得到较为广泛的应用。而我国碳交易市场发展起步较晚,市场尚不活跃,碳资产的交易数量和交易价格偏低,缺少足够的可比交易实例,由于各方面因素的限制,市场法在实务操作中应用较少。2.收益法。收益法是指通过估算被评估资产未来预期收益的现值进而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的一种资产评估方法。以预期收益原则为基础,将被评估资产带来的预期收益以折现或资本化的方式来确定其价值。运用该方法需要满足三个基本条件,一是被评估资产的未来预期收益能够预测并以货币形式进行量化;二是资产所有者为获取未来预期收益所承担的风险可以测算,并能够以货币形态进行量化;三是被评估资产获取未来收益的时间能够预测。采用收益法需要合理地预测碳资产所带来的预期收益,不仅包括碳资产进行交易所带来的收益,还应包括碳资产所产生的协同效应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科学合理地衡量碳资产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带来的的价值贡献是一个关键问题,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之间碳资产对价值的贡献程度是不同的,确定其对价值的贡献程度较为困难。我国碳交易市场尚不活跃,市场交易体系不完善,碳资产交易风险较大,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这些因素都使得合理确定碳资产的未来预期收益及收益期限比较复杂。运用收益法对碳资产的价值进行科学合理地评估较为复杂困难。3.成本法。成本法是指在评估资产时根据被评估资产的重置成本扣除各种损耗以确定其评估价值的一种方法。成本法的运用需要满足三个基本前提:第一,该方法以持续使用假设为基本前提,要求被评估资产处在继续使用过程中或假定处于继续使用过程当中;第二,成本法要求必须具备可以利用的历史资料;第三,应用成本法还要求被评估资产的预期收益能够支持其重置及其投入价值。应用成本法的关键是合理确定被评估资产的重置成本及各种损耗,若要应用成本法来评估碳资产的价值,一个关键的问题是要判断碳资产的形成是否需要特定的投入,并且还要判断该投入能否以货币的形式进行可靠的计量,以此来确定碳资产的重置成本,如果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应用成本法来确定碳资产的价值。但在实务操作中,由于碳资产的自身特点以及其重置成本及各项损耗的确定过程较为复杂,风险较大,故应用也较为困难。

(二)碳排放权的实物期权定价方法实物期权的概念最初是由StewartMyers(1977)在MIT时所提出的,实物期权是关于价值评估和战略决策的重要思想方法。碳排放权给企业带来了一个实物期权,因为它给企业带来了在未来一段时间内选择某项具有潜在收益活动的权利。1.B—S期权定价模型。该模型是由布莱克与斯克尔斯在20世纪70年代提出的。碳排放权可以看作是无红利支付的实物期权,影响其价值的因素有标的资产价格、期权的执行价格、资产收益波动率,到期期限和无风险利率。碳排放权的标的资产是基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造成的环境破坏,可以用处理单位碳排放量的平均成本来衡量;在理论上,碳排放权的执行价格应为单位碳排放的成本,由于碳排放权是以权利形式给企业的排污补偿,实际上,执行价格为零;碳排放权的到期期限是由相关政府部门来确定的;无风险利率一般则为相应期限的国债利率。2.二叉树定价模型。用二叉树定价模型可以计算碳排放权的价值,具体方法是利用无套利的思想,从第n期节点处的期权价值计算出倒数第二列节点的期权价值,依次类推直到计算出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价值輵訛輥。假定,对企业来说每份碳排放权配额都是无差异的,并且碳排放权作为期权来说,其执行价格为零。假定每一节点的上升概率为q。

(三)碳排放权定价的影子价格模型影子价格理论来源于线性规划问题的研究,是荷兰经济学家詹恩•丁伯根在20世纪30年代末首次提出来的。在当前倡导低碳可持续发展的形势下,碳排放权是一种稀缺资源,可以将碳排放权的影子价格定义为:某一国家或地区或企业在碳排放交易中对其最优利用前提下的价格估计輶訛輥。可以利用影子价格理论建立估价模型来确定碳排放权的价值。为了构建碳排放权的影子价格模型首先明确两条假设条件,即假设条件一:由于减排目标等因素的约束,确定当年地区碳排放总量为X,地区内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企业一共有N家,各企业二氧化碳排放权的初始配额为Xi(i=1,2,3…N);假设条件二:这N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企业单位生产规模的平均利润为,每年产值分别为Yi(i=1,2,3…N)。一般来说,在一定时期内、一定的生产技术条件下单位生产规模与化石燃料使用数量成正比,故可以假设其生产规模与二氧化碳排放量也成正比,设平均比例系数为r,排放企业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为Qi=Yi×r。进行碳排放权交易是为了通过增加碳排放成本提高减排意识,减少碳排放。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是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在碳交易的初始配置中,政府与企业的立场并不是相互矛盾的,政府是希望企业在自身发展的同时注意减少碳排放。因此在构建模型时可以将二氧化碳排放总量控制和有偿配置下的企业利润最大化作为目标函数,将碳排放权视为一种生产资料,将碳排放量作为约束条件来构建模型。该乘数即为单位碳排放权的影子价格,表示在二氧化碳排放总量控制下实现其最优利用的单位碳排放权估价。从上述模型中可以看出,碳排放权的初始价值与企业单位生产规模的平均利润(w軍)成正比,与企业单位产值的平均二氧化碳排放比例系数(r)成反比。运用影子价格模型确定碳排放权的价值时,由于各个地区的统计指标数据会有不同,故在实务操作中可以用相近指标数据进行替代。上述定价模型有利于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建立与发展,适用于我国目前企业整体生产水平不高且碳排放量较大的现状。

四、碳资产评估发展建议

随着我国对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减排工作的重视程度不断加强,以及碳市场的不断完善与发展,对碳资产评估业务的需求程度日益增加,在低碳可持续发展的形势下,碳资产将成为企业非常重视的一种新型资产,碳资产评估工作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碳资产评估既有一般资产评估、无形资产评估及企业价值评估的某些共性,但在评估对象范围的确定、评估方法的选择、评估参数的确定等方面具有特殊性輷訛輥。目前我国处于碳市场及碳资产评估发展的初期,还缺乏比较成熟的理论与实践,碳资产评估工作中还面临着一些困难。

(一)碳资产评估面临的挑战1.碳资产评估工作基础薄弱,缺乏专业人才。我国资产评估工作发展较晚,是随着经济体制深入改革和市场经济不断完善而发展起来的。资产评估体系建设时间不长,碳资产评估才刚起步发展,在理论与实践研究上都还不成熟,基础薄弱,缺乏经验,2013年正式的《碳资产评估理论与实践初探》是国内关于碳资产评估的第一部著作。并且国内碳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较为匮乏,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的行业专家较少,高质量的专业人才也难以适应中国碳市场快速发展的诸多新要求,缺乏系统的人才教育培训,人才建设的滞后性使中国碳资产评估等工作产生阻碍。2.我国缺乏成熟活跃的碳交易市场,碳交易制度有待完善。虽然我国已在北京、上海、广东等地先后开展了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但多数集中于CDM项目,对于其他类型碳资产的交易涉及较少。对交易试点地区的碳资产交易情况进行分析可以看出,所进行的交易规模较小,交易数量不大,交易范围具有较大的局限性,交易价格波动较大。而且相较于欧盟等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建立还处于较为初级的阶段,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交易制度等方面还存在一些缺陷,交易制度还不完善,交易细则缺乏较为明确的规定,企业参与碳交易的意识不强,参与度低,市场不活跃,这会影响市场信息数据的选取、风险的判断等工作的进行,制约了碳资产评估工作的发展。3.有关碳资产评估的法律法规需要完善。我国在2002年批准《京都议定书》后便开始积极着手进行议定书要求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与完善。2004年,我国颁布《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在2005年通过该办法对CDM项目加以规制。但大都是关于CDM项目的相关规定,所涉及的范围较为狭窄,且都属于规章层面。碳资产交易活动越来越广泛,碳交易市场也在不断发展,而我国对于交易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交易准则等问题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缺乏较为完整的法律法规的引领,这势必会影响碳资产评估的正常发展。4.碳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欠缺。目前我国对碳资产会计信息的披露倾向于在三大财务报表中列示,即表内披露,然而碳资产自身具有的风险、不确定性及复杂性使得仅在表内披露是不充分的,不能将碳资产的取得方式、使用期限及计量属性等大量信息充分反映出来,这会使得在搜集碳资产评估工作所需要的相关信息难度较大,影响评估工作的正常进行。就保证碳资产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的角度来说,碳会计信息披露需要建立多维度、多层次的表外披露制度,是对碳资产信息披露的有效补充,不仅要包括传统会计报表所要求披露的碳资产的相关信息,还应该要包括其取得方式、使用期限等方面的信息,这样可以使得评估人员得到较为充分的信息,保证碳资产评估工作的进行。此外,应该充分发挥碳审计的监督作用,以保证碳资产会计信息的质量。另外,中国建立完善的碳资产评估体系还要面临经济发展现状、产业结构、生产技术水平较为落后等问题的限制。要建立起较为有效的碳资产评估体系将是一个不断探索前进的漫长过程,既要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及特点总结发展,还要善于学习吸收国外经验。

关于碳排放的问题篇4

摘要:随着中国参与国际碳交易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业内人士认为,中国缺失碳交易价格话语权是中国处在国际碳交易被动地位的主要原因。文章基于防范低碳经济“陷阱”的角度,对此观点的准确性提出了质疑,并分析了原因,进而从需求、供给、市场和政府限价因素等四个方面提出了建立我国碳交易价格机制的模型,指出从制度基础、碳价格实现场所、设立碳排放的登记机关、开展碳期货交易和建立碳经纪人制度等方面的运行条件。

关键词:碳交易价格;话语权;质疑

关键词:碳交易价格;话语权;质疑

中图分类号:F746.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736X(2012)03-0035-03

中图分类号:F746.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736X(2012)03-0035-03

2003年的英国能源白皮书首先提出发展低碳经济的理念,指出低碳经济是以低能耗、无污染为基础的绿色生态经济。随着联合国气候变化峰会的结束以及哥本哈根气候峰会的召开,“低碳经济”和“碳排放”问题在国际范围具有了“普世性”,中国近年来也顺应潮流大力发展低碳经济并将其作为未来经济发展的一种重要路径选择。

2003年的英国能源白皮书首先提出发展低碳经济的理念,指出低碳经济是以低能耗、无污染为基础的绿色生态经济。随着联合国气候变化峰会的结束以及哥本哈根气候峰会的召开,“低碳经济”和“碳排放”问题在国际范围具有了“普世性”,中国近年来也顺应潮流大力发展低碳经济并将其作为未来经济发展的一种重要路径选择。

一、问题的提出

一、问题的提出

国际碳交易市场分为两类:基于配额的市场和基于项目的市场,后者进行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联合履行(JI)项目两类交易。2005年以来,全球碳交易市场持续快速扩张。据世界银行预测,全球碳交易在2008-2012年间,市场规模每年可达到600亿美元,2012年全球碳交易容量为1500亿美元,有望超过石油市场,成为世界第一大市场。中国碳排放权交易的主要类型是基于项目的交易。目前,中国拥有巨大的碳排放资源和市场开发潜力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而中国的碳排放实际价格与理论价格水平相差甚远。据此很多业内人士表示,作为碳排放大国和非减排义务国的中国,已成为全球碳减排资源供给大国,却始终处于碳交易价值链的最低端,在为发达国家提供了巨量减排资源的同时向它们输送了巨额经济利益,其原因在于中国缺乏碳交易定价权。

国际碳交易市场分为两类:基于配额的市场和基于项目的市场,后者进行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联合履行(JI)项目两类交易。2005年以来,全球碳交易市场持续快速扩张。据世界银行预测,全球碳交易在2008-2012年间,市场规模每年可达到600亿美元,2012年全球碳交易容量为1500亿美元,有望超过石油市场,成为世界第一大市场。中国碳排放权交易的主要类型是基于项目的交易。目前,中国拥有巨大的碳排放资源和市场开发潜力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而中国的碳排放实际价格与理论价格水平相差甚远。据此很多业内人士表示,作为碳排放大国和非减排义务国的中国,已成为全球碳减排资源供给大国,却始终处于碳交易价值链的最低端,在为发达国家提供了巨量减排资源的同时向它们输送了巨额经济利益,其原因在于中国缺乏碳交易定价权。

笔者认为,与铁矿石交易不同,碳交易不存在定价权的问题,中国碳交易定价权缺失是一种不准确的说法。碳交易商品具有自身的独特性,其交易市场和定价机制均具有特定的自身条件,区别于传统国际实体贸易,如果缺乏前提条件的研究把两者等同看待,就容易落入欧美极力倡导“低碳经济”提法背后所蕴含的陷阱,重蹈发展中国家贫困化经济增长的覆辙,这是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需要思考和警惕的重要问题。

笔者认为,与铁矿石交易不同,碳交易不存在定价权的问题,中国碳交易定价权缺失是一种不准确的说法。碳交易商品具有自身的独特性,其交易市场和定价机制均具有特定的自身条件,区别于传统国际实体贸易,如果缺乏前提条件的研究把两者等同看待,就容易落入欧美极力倡导“低碳经济”提法背后所蕴含的陷阱,重蹈发展中国家贫困化经济增长的覆辙,这是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需要思考和警惕的重要问题。

二、基于“低碳”陷阱分析

二、基于“低碳”陷阱分析

所谓“低碳”陷阱是针对当今发达国家凭借技术和资金上的优势,通过环境问题来设定棋局,制定碳排放交易市场、碳金融市场和碳交易核查等相关规则中的霸权,进行对中国等发展中国家的新一轮经济洗劫。认识低碳陷阱最关键点在于认清碳交易中相关规则制定的主导性问题,把中国在进行国际碳交易过程中出现的多种困难归咎于话语权缺失,有悖于以下三点的共识。

所谓“低碳”陷阱是针对当今发达国家凭借技术和资金上的优势,通过环境问题来设定棋局,制定碳排放交易市场、碳金融市场和碳交易核查等相关规则中的霸权,进行对中国等发展中国家的新一轮经济洗劫。认识低碳陷阱最关键点在于认清碳交易中相关规则制定的主导性问题,把中国在进行国际碳交易过程中出现的多种困难归咎于话语权缺失,有悖于以下三点的共识。

(一)碳成为商品是欧洲法律框架的产物

(一)碳成为商品是欧洲法律框架的产物

目前,碳在中国还不成为商品,中国碳交易市场和制度的建立还处在商榷阶段,距离其全面启动还有很长的一段发展道路。中国同印度一样,是全球最大的碳卖家,但中印均缺乏碳交易市场,全球主要的碳买家不得不舍近求远,到欧洲Bluenext市场或美国证券交易所去购碳。即使将来中国有碳交易制度了,也不见得要与欧洲进行价格上的比较。碳价是反映国家、企业对这套制度的承受能力,好比欧洲能承受100~200多元碳价,中国只能承受30~60多元的碳价,碳价不存在要绝对统一的情况,不同国家、地区,碳的界定由于标准的不同也存在不一致的情况。事实上,在现实的碳排放交易市场中,世界各国大多参考欧洲碳交易所规定的价格,对于核定减排额(CER),国家发改委关注的也是欧洲的价格。

目前,碳在中国还不成为商品,中国碳交易市场和制度的建立还处在商榷阶段,距离其全面启动还有很长的一段发展道路。中国同印度一样,是全球最大的碳卖家,但中印均缺乏碳交易市场,全球主要的碳买家不得不舍近求远,到欧洲Bluenext市场或美国证券交易所去购碳。即使将来中国有碳交易制度了,也不见得要与欧洲进行价格上的比较。碳价是反映国家、企业对这套制度的承受能力,好比欧洲能承受100~200多元碳价,中国只能承受30~60多元的碳价,碳价不存在要绝对统一的情况,不同国家、地区,碳的界定由于标准的不同也存在不一致的情况。事实上,在现实的碳排放交易市场中,世界各国大多参考欧洲碳交易所规定的价格,对于核定减排额(CER),国家发改委关注的也是欧洲的价格。

(二)按欧美规则争夺碳交易话语权,容易以牺牲经济发展为代价

(二)按欧美规则争夺碳交易话语权,容易以牺牲经济发展为代价

参与国际碳交易,要求的条件不低。中国目前还处于城市化建设的发展初期,基础设施的大量建设、人民消费结构的不断优化升级都将使得能源需求和温室气体排放量会稳步增长,与此同时,国内技术水平相对落后,经济总量的增长对高碳能源的依存度较高,能源利用效率低下都是中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必须面对的现实。有数据显示,目前,我国的单位GDP能耗和主要能源能耗均高于主要能源消费国家的平均水平,而大气污染和温室效应(包括碳排放)的变化曲线,呈现出一个“倒u”型的变化趋势。如果现在以同等“低碳配额”作为定价标的,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处于“倒u”型顶点的左侧)付出的成本和代价要大于发达国家(处于“倒u”型顶点的右侧),它们之间是不等价的,其中暗含了发展中国家为发达国家的历史碳排放买单的陷阱。而纵观历史看,英国和美国的二氧化碳人均历史排放量约达1100吨,而中国和印度的人均水平分别为66吨和23吨。根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2007-2008年人类发展报告》,到2015年,中国的人均碳排放量预计会达到5.2吨,只相当于届时美国人均19.3吨的1/4,或相当于整个发达国家平均水平的1/3,但十年内中国仍为世界最大的二氧化碳排放国是不争的事实。发展中国家(处于“倒u”型顶点的左侧)付出的成本和代价要大于发达国家(处于“倒u”型顶点的右侧),它们之间是不等价的,其中暗含了发展中国家为发达国家的历史碳排放买单的陷阱。而纵观历史看,英国和美国的二氧化碳人均历史排放量约达1100吨,而中国和印度的人均水平分别为66吨和23吨。根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2007-2008年人类发展报告》,到2015年,中国的人均碳排放量预计会达到5.2吨,只相当于届时美国人均19.3吨的1/4,或相当于整个发达国家平均水平的1/3,但十年内中国仍为世界最大的二氧化碳排放国是不争的事实。

(三)具有独特性质碳商品定价机制遵循独特的运行轨迹

(三)具有独特性质碳商品定价机制遵循独特的运行轨迹

当前中国主要涉及的CDM项目交易,碳排放权商品属于无形商品,其商品品质需要特定的机构进行核证,另外其非实物性的特性使其成本核定不是按一般商品的生产成本而主要是交易成本和风险成本。一吨二氧化碳值多少钱?谁来定价?怎么定价?这正是碳排放得以交易的基础,也是低碳经济、绿色金融的根本。芝加哥气候交易所副总裁黄杰夫在上海给出了一组数据:目前,在欧盟国家形成的是强制性碳交易体系,一吨二氧化碳售价可以超过10欧元;而在美国的自愿交易体系下,这一价格最高达到7~8美元,最低则只有2~3美元,这些价格都只是在欧美国家的部分地区有相对独立的价格体系。由于各个国家对于碳排放的义务并不相同,导致在全球不同地区形成的碳排放价格并不具有连续性,故二氧化碳或者碳排放在全球范围内的买卖活动缺乏形成一个类似于但又区别于石油或者大宗商品的价格体系。因此,在断裂的碳市场环境下,象价格、供求等市场符号就不能很有效地反应碳商品的真正价值。

当前中国主要涉及的CDM项目交易,碳排放权商品属于无形商品,其商品品质需要特定的机构进行核证,另外其非实物性的特性使其成本核定不是按一般商品的生产成本而主要是交易成本和风险成本。一吨二氧化碳值多少钱?谁来定价?怎么定价?这正是碳排放得以交易的基础,也是低碳经济、绿色金融的根本。芝加哥气候交易所副总裁黄杰夫在上海给出了一组数据:目前,在欧盟国家形成的是强制性碳交易体系,一吨二氧化碳售价可以超过10欧元;而在美国的自愿交易体系下,这一价格最高达到7~8美元,最低则只有2~3美元,这些价格都只是在欧美国家的部分地区有相对独立的价格体系。由于各个国家对于碳排放的义务并不相同,导致在全球不同地区形成的碳排放价格并不具有连续性,故二氧化碳或者碳排放在全球范围内的买卖活动缺乏形成一个类似于但又区别于石油或者大宗商品的价格体系。因此,在断裂的碳市场环境下,象价格、供求等市场符号就不能很有效地反应碳商品的真正价值。

三、目前国际碳交易定价机制模型及弊端分析

三、目前国际碳交易定价机制模型及弊端分析

由于受地域、环境、国情和技术水平的影响,当前国际碳交易定价还没有形成一个广泛受世界各国所公认的碳价格定价机制。目前碳价格交易体系主要有两大体系:欧盟碳交易所规定的价格体系(EUETS)和美国芝加哥气候交易市场价格体系(CCX)。当今世界最大的跨国、跨产业的温室气体排放市场便是EUETS,它涵盖了25个国家和1.1万多项设施。这一体系非常活跃,参与交易者包括银行、碳密集型行业公司和碳基金等。根据我国的发展情况,中国更

由于受地域、环境、国情和技术水平的影响,当前国际碳交易定价还没有形成一个广泛受世界各国所公认的碳价格定价机制。目前碳价格交易体系主要有两大体系:欧盟碳交易所规定的价格体系(EUETS)和美国芝加哥气候交易市场价格体系(CCX)。当今世界最大的跨国、跨产业的温室气体排放市场便是EUETS,它涵盖了25个国家和1.1万多项设施。这一体系非常活跃,参与交易者包括银行、碳密集型行业公司和碳基金等。根据我国的发展情况,中国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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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的是欧盟的价格体系。关注的是欧盟的价格体系。

(一)欧盟碳排放定价模型

(一)欧盟碳排放定价模型

EUETS的关键是碳排放定价模式。碳排放定价机制是指在竞争过程中,与产品供求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碳市场价格的形成和运行机制。它建立在碳排放定价基础上,包括价格形成机制和价格调节机制。

EUETS的关键是碳排放定价模式。碳排放定价机制是指在竞争过程中,与产品供求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碳市场价格的形成和运行机制。它建立在碳排放定价基础上,包括价格形成机制和价格调节机制。

主要数量模式是:剩余碳排放碳定价=剩余碳排放量×碳强度系数×价格指数

主要数量模式是:剩余碳排放碳定价=剩余碳排放量×碳强度系数×价格指数

1.剩余碳排放量主要是指企业在生产、运输、使用及回收该产品时所产生的平均温室气体排放量与碳排放配额的差值。

1.剩余碳排放量主要是指企业在生产、运输、使用及回收该产品时所产生的平均温室气体排放量与碳排放配额的差值。

2.这里碳排放量应理解为动态的,是指每单位产品累积排放的温室气体量,同一产品的各个批次之间会有不同的动态碳排放量。

2.这里碳排放量应理解为动态的,是指每单位产品累积排放的温室气体量,同一产品的各个批次之间会有不同的动态碳排放量。

3.碳强度系数是指单位物品在单位时间内燃料或其它条件下释放出来的以CO2为主的碳量。

3.碳强度系数是指单位物品在单位时间内燃料或其它条件下释放出来的以CO2为主的碳量。

4.价格指数是指一组固定产品在一段时间内价格的变动情况。

4.价格指数是指一组固定产品在一段时间内价格的变动情况。

碳排放定价价格调节机制涉及一些主要的构成因素,如碳交易市场、碳排放评价指标、碳税、碳补贴和碳排放配额等。

碳排放定价价格调节机制涉及一些主要的构成因素,如碳交易市场、碳排放评价指标、碳税、碳补贴和碳排放配额等。

(二)弊端分析

(二)弊端分析

在看到EUETS碳交易繁荣发展的同时,我们也看到其存在的碳定价机制的一般性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是形成中国等发展中国家面临不等价碳交易的关键原因。

在看到EUETS碳交易繁荣发展的同时,我们也看到其存在的碳定价机制的一般性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是形成中国等发展中国家面临不等价碳交易的关键原因。

1.缺失合理价格的获取途径。碳排放价格极其不稳定。当在碳排放交易制度下信息不充分时,就无法确定最佳排放总量;即使按照某个标准固定排放总量,但由于排放量价格是由市场决定的,所以政策当局无法预测价格的变化。也就是说,当存在这种不确定性因素时,由于获取合理价格渠道的缺失,会引发市场参与者的战略或投机,许可证价格会遭遇暴涨暴跌的状况。实际上,EUETS由于排放权价格不稳定,因此没有发出正确的价格信号。EUETS中的EUA(EUAllowace:欧盟排放配额)的价格,在刚开市后立刻在大约18欧元/吨CO2至30欧元/吨CO2之间进行交易,价格的波动非常剧烈,而且其后的价格变化也不十分稳定。另外,从这个价格与各国的边际减排费用推算结果的相互关系来看,排放权的价格被严重低估。

1.缺失合理价格的获取途径。碳排放价格极其不稳定。当在碳排放交易制度下信息不充分时,就无法确定最佳排放总量;即使按照某个标准固定排放总量,但由于排放量价格是由市场决定的,所以政策当局无法预测价格的变化。也就是说,当存在这种不确定性因素时,由于获取合理价格渠道的缺失,会引发市场参与者的战略或投机,许可证价格会遭遇暴涨暴跌的状况。实际上,EUETS由于排放权价格不稳定,因此没有发出正确的价格信号。EUETS中的EUA(EUAllowace:欧盟排放配额)的价格,在刚开市后立刻在大约18欧元/吨CO2至30欧元/吨CO2之间进行交易,价格的波动非常剧烈,而且其后的价格变化也不十分稳定。另外,从这个价格与各国的边际减排费用推算结果的相互关系来看,排放权的价格被严重低估。

2.国际碳商品价格现状隐含着高度的不稳定性和不确定性。EUETS价格的不稳定性和不确定性的原因有很多,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由于排放权价格受到来自市场外的外部因素的影响;另一类是由于制度和交易机制本身的内部因素。外部因素包括政治动向、突发性事故或事件以及投机的影响。内部因素包括制度设计不完善、与排放权折旧期的相互关系和交易机制(选择什么样的交易方法)的影响。一般来说,外部因素往往容易受到关注,但是在制度设计上,尤其是后者的设定具有重要意义。当然,如何缓和外部原因的冲击这一问题,也像在金融市场一样得到充分的分析。但是,制度设计上的不完善问题更为重要,它不仅会导致该制度的崩溃,而且其低效的结构很可能给其他市场也带来影响。

2.国际碳商品价格现状隐含着高度的不稳定性和不确定性。EUETS价格的不稳定性和不确定性的原因有很多,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由于排放权价格受到来自市场外的外部因素的影响;另一类是由于制度和交易机制本身的内部因素。外部因素包括政治动向、突发性事故或事件以及投机的影响。内部因素包括制度设计不完善、与排放权折旧期的相互关系和交易机制(选择什么样的交易方法)的影响。一般来说,外部因素往往容易受到关注,但是在制度设计上,尤其是后者的设定具有重要意义。当然,如何缓和外部原因的冲击这一问题,也像在金融市场一样得到充分的分析。但是,制度设计上的不完善问题更为重要,它不仅会导致该制度的崩溃,而且其低效的结构很可能给其他市场也带来影响。

3.基于碳交易机制的局限性,其价格机制形成存在偏差。如同当前的金融风险源于市场机制的缺陷性那样,国际碳交易市场也具有严重局限性。自《京都议定书》签署以来,西方经济学家、环保主义者和政客不断鼓吹“碳市场教条”,即出售各种碳信用额度是把资金和技术引向世界上最有价值的减排项目的有效途径。然而,国际碳交易市场不是自然形成的,完全是人为制造的,供求机制调节作用较弱,当然在这种特殊不完全市场条件下碳商品受供求关系的调节而反应其价值就不是一成不变的真理了。在当前以美元作为主导的货币体系中,不管是基于配额还是基于项目的碳交易,碳资源货币收入变化是无法替代国内各方面的福利要求的。因此,在参与国际碳排放权交易时切忌单纯追求货币收入的“经济增长”,应该以满足国民人文需求的“发展”为目标。

3.基于碳交易机制的局限性,其价格机制形成存在偏差。如同当前的金融风险源于市场机制的缺陷性那样,国际碳交易市场也具有严重局限性。自《京都议定书》签署以来,西方经济学家、环保主义者和政客不断鼓吹“碳市场教条”,即出售各种碳信用额度是把资金和技术引向世界上最有价值的减排项目的有效途径。然而,国际碳交易市场不是自然形成的,完全是人为制造的,供求机制调节作用较弱,当然在这种特殊不完全市场条件下碳商品受供求关系的调节而反应其价值就不是一成不变的真理了。在当前以美元作为主导的货币体系中,不管是基于配额还是基于项目的碳交易,碳资源货币收入变化是无法替代国内各方面的福利要求的。因此,在参与国际碳排放权交易时切忌单纯追求货币收入的“经济增长”,应该以满足国民人文需求的“发展”为目标。

我们需要理性对待参与国际碳交易,但并不意味着我们不去参与,相反,积极利用类似当年联合国和关贸总协定的制定过程那样的重新制定世界基本规则的机会,参与国际碳排放权交易“游戏规则”的制定,而促进自身碳交易市场价格机制的形成是规避“低碳”陷阱的捷径。

我们需要理性对待参与国际碳交易,但并不意味着我们不去参与,相反,积极利用类似当年联合国和关贸总协定的制定过程那样的重新制定世界基本规则的机会,参与国际碳排放权交易“游戏规则”的制定,而促进自身碳交易市场价格机制的形成是规避“低碳”陷阱的捷径。

四、中国碳交易定价机制设想

四、中国碳交易定价机制设想

在一个确定的总量下,按简单的经济学原理,有了稀缺性,就可以定价。其实无论是欧盟排放交易体系还是美国交易体系,基础都是总量控制和交易机制,碳在欧美市场成为了稀缺资源,就可以形成价格。在中国目前没有形成完整的碳交易市场体系的前提下,碳暂时还不具备商品的实质性,但中国政府已经出台了45%的碳强度指标,这在客观上已经形成了二氧化碳排放的稀缺性。因此,抓紧建立中国碳交易定价机制,对于中国未来享有国际碳交易主导权具有深远意义。

在一个确定的总量下,按简单的经济学原理,有了稀缺性,就可以定价。其实无论是欧盟排放交易体系还是美国交易体系,基础都是总量控制和交易机制,碳在欧美市场成为了稀缺资源,就可以形成价格。在中国目前没有形成完整的碳交易市场体系的前提下,碳暂时还不具备商品的实质性,但中国政府已经出台了45%的碳强度指标,这在客观上已经形成了二氧化碳排放的稀缺性。因此,抓紧建立中国碳交易定价机制,对于中国未来享有国际碳交易主导权具有深远意义。

(一)交易价格模型设想

(一)交易价格模型设想

根据马歇尔的均衡价格理论,中国碳交易价格以中国市场上的碳商品供给和需求以及由供求所决定的碳商品的均衡价格和均衡数量为主要考察对象,基于中国碳交易主要受到下列四个因素的影响。

根据马歇尔的均衡价格理论,中国碳交易价格以中国市场上的碳商品供给和需求以及由供求所决定的碳商品的均衡价格和均衡数量为主要考察对象,基于中国碳交易主要受到下列四个因素的影响。

1.需求因素(D)。由于目前我国已经是世界最大的碳排放权供应国,因此对碳交易商品的需求量是主要的碳价格影响因素。按照国际碳交易市场的计算范例,碳交易市场的需求量=配额数量Q1-实际排放量Q2。

1.需求因素(D)。由于目前我国已经是世界最大的碳排放权供应国,因此对碳交易商品的需求量是主要的碳价格影响因素。按照国际碳交易市场的计算范例,碳交易市场的需求量=配额数量Q1-实际排放量Q2。

2.供给因素(s)。中国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碳排放配额供给方,此因素对中国碳交易市场的影响当然也不容忽视。在CDM条件下,对碳供给因素的影响构成主要是项目成本(c1)、项目文件开发成本(c2)、谈判成本(C3)和合格性审定成本(C3)等等。

2.供给因素(s)。中国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碳排放配额供给方,此因素对中国碳交易市场的影响当然也不容忽视。在CDM条件下,对碳供给因素的影响构成主要是项目成本(c1)、项目文件开发成本(c2)、谈判成本(C3)和合格性审定成本(C3)等等。

3.市场因素(M)。基于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碳排放期货市场,未开发出相应的碳排衍生品,碳价格信号滞后,这是目前我国碳交易市场建设中最难把握也是最敏感的因素。

3.市场因素(M)。基于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碳排放期货市场,未开发出相应的碳排衍生品,碳价格信号滞后,这是目前我国碳交易市场建设中最难把握也是最敏感的因素。

4.政府限价因素(G)。我国政府限价因素的影响也是不容忽视的,根据《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的规定,CER价格在项目设计之初必须由国家发改委审批。

4.政府限价因素(G)。我国政府限价因素的影响也是不容忽视的,根据《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的规定,CER价格在项目设计之初必须由国家发改委审批。

基于上述分析,构建碳价格函数模型如下:

基于上述分析,构建碳价格函数模型如下:

Pc=F{f(D(Q1,Q2))f(S(C1,C2,C3,C4……))f(M)f(G)}

Pc=F{f(D(Q1,Q2))f(S(C1,C2,C3,C4……))f(M)f(G)}

(二)运行条件

(二)运行条件

1.制度基础。由于碳价格计算基础之一是碳排放的总量控制,在现有的国际社会碳强度承诺的基础之上,通过某种技术或某种手段把碳强度指标转换为总量指标,从而形成碳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以分人均、人均GDP和行业先进标准等来作为参考指标逐步建立碳交易分配机制;建立涉及碳商品成本核定的碳源和碳汇的交易机制;各级政府有效监管、交易主体的自我监管以及第i方监管三个层次同时推进碳交易监管机制。

1.制度基础。由于碳价格计算基础之一是碳排放的总量控制,在现有的国际社会碳强度承诺的基础之上,通过某种技术或某种手段把碳强度指标转换为总量指标,从而形成碳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以分人均、人均GDP和行业先进标准等来作为参考指标逐步建立碳交易分配机制;建立涉及碳商品成本核定的碳源和碳汇的交易机制;各级政府有效监管、交易主体的自我监管以及第i方监管三个层次同时推进碳交易监管机制。

2.碳价格实现场所。只有在统一的市场中,碳价格交易机制才能不断完善和实现创新,整合资源,发挥最大功效。当今各省市纷纷建立起环境能源交易所、节能减排交易所和排污权交易所等交易平台,笔者认为,可以采用“6+1”模式设立交易平台,即以中国当前碳交易基础较好的6个区域性和1个国家性的交易平台。政府可积极培育统一的交易市场,一方面可以保证市场效率,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政府对交易所进行管理。

2.碳价格实现场所。只有在统一的市场中,碳价格交易机制才能不断完善和实现创新,整合资源,发挥最大功效。当今各省市纷纷建立起环境能源交易所、节能减排交易所和排污权交易所等交易平台,笔者认为,可以采用“6+1”模式设立交易平台,即以中国当前碳交易基础较好的6个区域性和1个国家性的交易平台。政府可积极培育统一的交易市场,一方面可以保证市场效率,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政府对交易所进行管理。

3.具有公权力的碳排放国家登记机关。登记制度可以使排放权的准入获得权利公示,使社会公众从登记资料中获得相关信息,还可以衍生出监督管理的功能以及权属变动和交割结算等功能。在经济发达国家出现一种倾向,即利用排放权交易洗钱,为了避免这一倾向,应要求这一系统必须披露与排放权交易有关的真正受益人以及相关信息。

3.具有公权力的碳排放国家登记机关。登记制度可以使排放权的准入获得权利公示,使社会公众从登记资料中获得相关信息,还可以衍生出监督管理的功能以及权属变动和交割结算等功能。在经济发达国家出现一种倾向,即利用排放权交易洗钱,为了避免这一倾向,应要求这一系统必须披露与排放权交易有关的真正受益人以及相关信息。

4.碳期货交易。实现期货价差的套利,既可以保持价格体系的稳定也可以规避风险。交易主体可以通过金融衍生工具,利用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的反向操作进行盈亏相抵来规避价格波动的风险。碳期货、期权交易必须建立排放权的标准化合约,其包含产品上市价、合同类别、价格变化标准、交割价格、上市方式和清算机构等项目。

4.碳期货交易。实现期货价差的套利,既可以保持价格体系的稳定也可以规避风险。交易主体可以通过金融衍生工具,利用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的反向操作进行盈亏相抵来规避价格波动的风险。碳期货、期权交易必须建立排放权的标准化合约,其包含产品上市价、合同类别、价格变化标准、交割价格、上市方式和清算机构等项目。

5.建立碳经纪人制度。一般投资者在从事碳交易时,对项目的来源、标准、认证、认购资金去向和VERS的存续等是没有能力与精力去调查和了解的,碳交易是需要经纪人制度的。碳经纪人需要具备极高的业务素养和专业知识,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才能持有从业资格。如同证券经纪人、房产经纪人一样,投资者与项目开发者或企业间,需要碳经纪人的中介服务。监管机构可鼓励培育成立排放权交易协会,从事碳经纪人的培训与认证工作。

5.建立碳经纪人制度。一般投资者在从事碳交易时,对项目的来源、标准、认证、认购资金去向和VERS的存续等是没有能力与精力去调查和了解的,碳交易是需要经纪人制度的。碳经纪人需要具备极高的业务素养和专业知识,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才能持有从业资格。如同证券经纪人、房产经纪人一样,投资者与项目开发者或企业间,需要碳经纪人的中介服务。监管机构可鼓励培育成立排放权交易协会,从事碳经纪人的培训与认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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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的是欧盟的价格体系。关注的是欧盟的价格体系。

(一)欧盟碳排放定价模型

(一)欧盟碳排放定价模型

EUETS的关键是碳排放定价模式。碳排放定价机制是指在竞争过程中,与产品供求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碳市场价格的形成和运行机制。它建立在碳排放定价基础上,包括价格形成机制和价格调节机制。

EUETS的关键是碳排放定价模式。碳排放定价机制是指在竞争过程中,与产品供求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碳市场价格的形成和运行机制。它建立在碳排放定价基础上,包括价格形成机制和价格调节机制。

主要数量模式是:剩余碳排放碳定价=剩余碳排放量×碳强度系数×价格指数

主要数量模式是:剩余碳排放碳定价=剩余碳排放量×碳强度系数×价格指数

1.剩余碳排放量主要是指企业在生产、运输、使用及回收该产品时所产生的平均温室气体排放量与碳排放配额的差值。

1.剩余碳排放量主要是指企业在生产、运输、使用及回收该产品时所产生的平均温室气体排放量与碳排放配额的差值。

2.这里碳排放量应理解为动态的,是指每单位产品累积排放的温室气体量,同一产品的各个批次之间会有不同的动态碳排放量。

2.这里碳排放量应理解为动态的,是指每单位产品累积排放的温室气体量,同一产品的各个批次之间会有不同的动态碳排放量。

3.碳强度系数是指单位物品在单位时间内燃料或其它条件下释放出来的以CO2为主的碳量。b>2为主的碳量。

4.价格指数是指一组固定产品在一段时间内价格的变动情况。

4.价格指数是指一组固定产品在一段时间内价格的变动情况。

碳排放定价价格调节机制涉及一些主要的构成因素,如碳交易市场、碳排放评价指标、碳税、碳补贴和碳排放配额等。

碳排放定价价格调节机制涉及一些主要的构成因素,如碳交易市场、碳排放评价指标、碳税、碳补贴和碳排放配额等。

(二)弊端分析

(二)弊端分析

在看到EUETS碳交易繁荣发展的同时,我们也看到其存在的碳定价机制的一般性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是形成中国等发展中国家面临不等价碳交易的关键原因。

在看到EUETS碳交易繁荣发展的同时,我们也看到其存在的碳定价机制的一般性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是形成中国等发展中国家面临不等价碳交易的关键原因。

1.缺失合理价格的获取途径。碳排放价格极其不稳定。当在碳排放交易制度下信息不充分时,就无法确定最佳排放总量;即使按照某个标准固定排放总量,但由于排放量价格是由市场决定的,所以政策当局无法预测价格的变化。也就是说,当存在这种不确定性因素时,由于获取合理价格渠道的缺失,会引发市场参与者的战略或投机,许可证价格会遭遇暴涨暴跌的状况。实际上,EUETS由于排放权价格不稳定,因此没有发出正确的价格信号。EUETS中的EUA(EUAllowace:欧盟排放配额)的价格,在刚开市后立刻在大约18欧元/吨CO2至30欧元/吨CO2之间进行交易,价格的波动非常剧烈,而且其后的价格变化也不十分稳定。另外,从这个价格与各国的边际减排费用推算结果的相互关系来看,排放权的价格被严重低估。

1.缺失合理价格的获取途径。碳排放价格极其不稳定。当在碳排放交易制度下信息不充分时,就无法确定最佳排放总量;即使按照某个标准固定排放总量,但由于排放量价格是由市场决定的,所以政策当局无法预测价格的变化。也就是说,当存在这种不确定性因素时,由于获取合理价格渠道的缺失,会引发市场参与者的战略或投机,许可证价格会遭遇暴涨暴跌的状况。实际上,EUETS由于排放权价格不稳定,因此没有发出正确的价格信号。EUETS中的EUA(EUAllowace:欧盟排放配额)的价格,在刚开市后立刻在大约18欧元/吨CO2至30欧元/吨CO2之间进行交易,价格的波动非常剧烈,而且其后的价格变化也不十分稳定。另外,从这个价格与各国的边际减排费用推算结果的相互关系来看,排放权的价格被严重低估。

2.国际碳商品价格现状隐含着高度的不稳定性和不确定性。EUETS价格的不稳定性和不确定性的原因有很多,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由于排放权价格受到来自市场外的外部因素的影响;另一类是由于制度和交易机制本身的内部因素。外部因素包括政治动向、突发性事故或事件以及投机的影响。内部因素包括制度设计不完善、与排放权折旧期的相互关系和交易机制(选择什么样的交易方法)的影响。一般来说,外部因素往往容易受到关注,但是在制度设计上,尤其是后者的设定具有重要意义。当然,如何缓和外部原因的冲击这一问题,也像在金融市场一样得到充分的分析。但是,制度设计上的不完善问题更为重要,它不仅会导致该制度的崩溃,而且其低效的结构很可能给其他市场也带来影响。

2.国际碳商品价格现状隐含着高度的不稳定性和不确定性。EUETS价格的不稳定性和不确定性的原因有很多,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由于排放权价格受到来自市场外的外部因素的影响;另一类是由于制度和交易机制本身的内部因素。外部因素包括政治动向、突发性事故或事件以及投机的影响。内部因素包括制度设计不完善、与排放权折旧期的相互关系和交易机制(选择什么样的交易方法)的影响。一般来说,外部因素往往容易受到关注,但是在制度设计上,尤其是后者的设定具有重要意义。当然,如何缓和外部原因的冲击这一问题,也像在金融市场一样得到充分的分析。但是,制度设计上的不完善问题更为重要,它不仅会导致该制度的崩溃,而且其低效的结构很可能给其他市场也带来影响。

3.基于碳交易机制的局限性,其价格机制形成存在偏差。如同当前的金融风险源于市场机制的缺陷性那样,国际碳交易市场也具有严重局限性。自《京都议定书》签署以来,西方经济学家、环保主义者和政客不断鼓吹“碳市场教条”,即出售各种碳信用额度是把资金和技术引向世界上最有价值的减排项目的有效途径。然而,国际碳交易市场不是自然形成的,完全是人为制造的,供求机制调节作用较弱,当然在这种特殊不完全市场条件下碳商品受供求关系的调节而反应其价值就不是一成不变的真理了。在当前以美元作为主导的货币体系中,不管是基于配额还是基于项目的碳交易,碳资源货币收入变化是无法替代国内各方面的福利要求的。因此,在参与国际碳排放权交易时切忌单纯追求货币收入的“经济增长”,应该以满足国民人文需求的“发展”为目标。

3.基于碳交易机制的局限性,其价格机制形成存在偏差。如同当前的金融风险源于市场机制的缺陷性那样,国际碳交易市场也具有严重局限性。自《京都议定书》签署以来,西方经济学家、环保主义者和政客不断鼓吹“碳市场教条”,即出售各种碳信用额度是把资金和技术引向世界上最有价值的减排项目的有效途径。然而,国际碳交易市场不是自然形成的,完全是人为制造的,供求机制调节作用较弱,当然在这种特殊不完全市场条件下碳商品受供求关系的调节而反应其价值就不是一成不变的真理了。在当前以美元作为主导的货币体系中,不管是基于配额还是基于项目的碳交易,碳资源货币收入变化是无法替代国内各方面的福利要求的。因此,在参与国际碳排放权交易时切忌单纯追求货币收入的“经济增长”,应该以满足国民人文需求的“发展”为目标。

我们需要理性对待参与国际碳交易,但并不意味着我们不去参与,相反,积极利用类似当年联合国和关贸总协定的制定过程那样的重新制定世界基本规则的机会,参与国际碳排放权交易“游戏规则”的制定,而促进自身碳交易市场价格机制的形成是规避“低碳”陷阱的捷径。

我们需要理性对待参与国际碳交易,但并不意味着我们不去参与,相反,积极利用类似当年联合国和关贸总协定的制定过程那样的重新制定世界基本规则的机会,参与国际碳排放权交易“游戏规则”的制定,而促进自身碳交易市场价格机制的形成是规避“低碳”陷阱的捷径。

四、中国碳交易定价机制设想

四、中国碳交易定价机制设想

在一个确定的总量下,按简单的经济学原理,有了稀缺性,就可以定价。其实无论是欧盟排放交易体系还是美国交易体系,基础都是总量控制和交易机制,碳在欧美市场成为了稀缺资源,就可以形成价格。在中国目前没有形成完整的碳交易市场体系的前提下,碳暂时还不具备商品的实质性,但中国政府已经出台了45%的碳强度指标,这在客观上已经形成了二氧化碳排放的稀缺性。因此,抓紧建立中国碳交易定价机制,对于中国未来享有国际碳交易主导权具有深远意义。台了45%的碳强度指标,这在客观上已经形成了二氧化碳排放的稀缺性。因此,抓紧建立中国碳交易定价机制,对于中国未来享有国际碳交易主导权具有深远意义。

(一)交易价格模型设想

(一)交易价格模型设想

根据马歇尔的均衡价格理论,中国碳交易价格以中国市场上的碳商品供给和需求以及由供求所决定的碳商品的均衡价格和均衡数量为主要考察对象,基于中国碳交易主要受到下列四个因素的影响。

根据马歇尔的均衡价格理论,中国碳交易价格以中国市场上的碳商品供给和需求以及由供求所决定的碳商品的均衡价格和均衡数量为主要考察对象,基于中国碳交易主要受到下列四个因素的影响。

1.需求因素(D)。由于目前我国已经是世界最大的碳排放权供应国,因此对碳交易商品的需求量是主要的碳价格影响因素。按照国际碳交易市场的计算范例,碳交易市场的需求量=配额数量Q1-实际排放量Q2。

1.需求因素(D)。由于目前我国已经是世界最大的碳排放权供应国,因此对碳交易商品的需求量是主要的碳价格影响因素。按照国际碳交易市场的计算范例,碳交易市场的需求量=配额数量Q1-实际排放量Q2。

2.供给因素(s)。中国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碳排放配额供给方,此因素对中国碳交易市场的影响当然也不容忽视。在CDM条件下,对碳供给因素的影响构成主要是项目成本(c1)、项目文件开发成本(c2)、谈判成本(C3)和合格性审定成本(C3)等等。

2.供给因素(s)。中国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碳排放配额供给方,此因素对中国碳交易市场的影响当然也不容忽视。在CDM条件下,对碳供给因素的影响构成主要是项目成本(c1)、项目文件开发成本(c2)、谈判成本(C3)和合格性审定成本(C3)等等。

3.市场因素(M)。基于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碳排放期货市场,未开发出相应的碳排衍生品,碳价格信号滞后,这是目前我国碳交易市场建设中最难把握也是最敏感的因素。

3.市场因素(M)。基于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碳排放期货市场,未开发出相应的碳排衍生品,碳价格信号滞后,这是目前我国碳交易市场建设中最难把握也是最敏感的因素。

4.政府限价因素(G)。我国政府限价因素的影响也是不容忽视的,根据《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的规定,CER价格在项目设计之初必须由国家发改委审批。

4.政府限价因素(G)。我国政府限价因素的影响也是不容忽视的,根据《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的规定,CER价格在项目设计之初必须由国家发改委审批。

基于上述分析,构建碳价格函数模型如下:

基于上述分析,构建碳价格函数模型如下:

Pc=F{f(D(Q1,Q2))f(S(C1,C2,C3,C4……))f(M)f(G)}

Pc=F{f(D(Q1,Q2))f(S(C1,C2,C3,C4……))f(M)f(G)}

(二)运行条件

(二)运行条件

1.制度基础。由于碳价格计算基础之一是碳排放的总量控制,在现有的国际社会碳强度承诺的基础之上,通过某种技术或某种手段把碳强度指标转换为总量指标,从而形成碳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以分人均、人均GDP和行业先进标准等来作为参考指标逐步建立碳交易分配机制;建立涉及碳商品成本核定的碳源和碳汇的交易机制;各级政府有效监管、交易主体的自我监管以及第i方监管三个层次同时推进碳交易监管机制。

1.制度基础。由于碳价格计算基础之一是碳排放的总量控制,在现有的国际社会碳强度承诺的基础之上,通过某种技术或某种手段把碳强度指标转换为总量指标,从而形成碳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以分人均、人均GDP和行业先进标准等来作为参考指标逐步建立碳交易分配机制;建立涉及碳商品成本核定的碳源和碳汇的交易机制;各级政府有效监管、交易主体的自我监管以及第i方监管三个层次同时推进碳交易监管机制。

2.碳价格实现场所。只有在统一的市场中,碳价格交易机制才能不断完善和实现创新,整合资源,发挥最大功效。当今各省市纷纷建立起环境能源交易所、节能减排交易所和排污权交易所等交易平台,笔者认为,可以采用“6+1”模式设立交易平台,即以中国当前碳交易基础较好的6个区域性和1个国家性的交易平台。政府可积极培育统一的交易市场,一方面可以保证市场效率,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政府对交易所进行管理。

2.碳价格实现场所。只有在统一的市场中,碳价格交易机制才能不断完善和实现创新,整合资源,发挥最大功效。当今各省市纷纷建立起环境能源交易所、节能减排交易所和排污权交易所等交易平台,笔者认为,可以采用“6+1”模式设立交易平台,即以中国当前碳交易基础较好的6个区域性和1个国家性的交易平台。政府可积极培育统一的交易市场,一方面可以保证市场效率,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政府对交易所进行管理。

3.具有公权力的碳排放国家登记机关。登记制度可以使排放权的准入获得权利公示,使社会公众从登记资料中获得相关信息,还可以衍生出监督管理的功能以及权属变动和交割结算等功能。在经济发达国家出现一种倾向,即利用排放权交易洗钱,为了避免这一倾向,应要求这一系统必须披露与排放权交易有关的真正受益人以及相关信息。

3.具有公权力的碳排放国家登记机关。登记制度可以使排放权的准入获得权利公示,使社会公众从登记资料中获得相关信息,还可以衍生出监督管理的功能以及权属变动和交割结算等功能。在经济发达国家出现一种倾向,即利用排放权交易洗钱,为了避免这一倾向,应要求这一系统必须披露与排放权交易有关的真正受益人以及相关信息。

4.碳期货交易。实现期货价差的套利,既可以保持价格体系的稳定也可以规避风险。交易主体可以通过金融衍生工具,利用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的反向操作进行盈亏相抵来规避价格波动的风险。碳期货、期权交易必须建立排放权的标准化合约,其包含产品上市价、合同类别、价格变化标准、交割价格、上市方式和清算机构等项目。

4.碳期货交易。实现期货价差的套利,既可以保持价格体系的稳定也可以规避风险。交易主体可以通过金融衍生工具,利用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的反向操作进行盈亏相抵来规避价格波动的风险。碳期货、期权交易必须建立排放权的标准化合约,其包含产品上市价、合同类别、价格变化标准、交割价格、上市方式和清算机构等项目。

5.建立碳经纪人制度。一般投资者在从事碳交易时,对项目的来源、标准、认证、认购资金去向和VERS的存续等是没有能力与精力去调查和了解的,碳交易是需要经纪人制度的。碳经纪人需要具备极高的业务素养和专业知识,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才能持有从业资格。如同证券经纪人、房产经纪人一样,投资者与项目开发者或企业间,需要碳经纪人的中介服务。监管机构可鼓励培育成立排放权交易协会,从事碳经纪人的培训与认证工作。

关于碳排放的问题篇5

关键词:隐含碳;气候贸易措施;多边贸易体制;挑战;未来策略

中图分类号:D9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6604(2015)01―0026―08

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尤其是全球气候变暖,已成为威胁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问题,引起各国政府的关注。为了应对气候变化这一全球性问题,国际社会做出了巨大努力。其中《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及《京都议定书》为主体的国际气候制度是目前气候变化问题全球治理的主要平台。基于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国际气候制度为一些发达国家制订了强制减排义务。为了达到减排目标,除了技术减排以外,具有强制减排义务国家同时在国内纷纷采取了或计划采取一些经济手段已达减排之效,而主要的经济手段就是国际贸易措施。

贸易措施与国际贸易紧密相连以致受限于多边贸易体制之中。国际贸易的深入开展,一方面促进了经济的突飞猛进,另一方面也引发了越来越严重的环境问题。国际贸易其实充当着全球气候变暖的“加速剂”的角色。因为,在国际贸易中,尤其是产品贸易中,产品的生产、运输和消费等都排放了大量的温室气体,当然主要是二氧化碳,也即国际贸易隐含碳(EmbodiedCarbon)。

问题在于:第一,国际贸易中的隐含碳与应对气候贸易措施有何关系;第二,存在哪些气候贸易措施;第三,气候贸易措施对现有多边贸易体制有什么挑战及其未来的应对策略。上述问题将在本文中一一得到解答。中国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隐含碳排放量居世界第一,所以问题的厘清将对中国未来应对起到启示作用。

一、隐含碳问题到气候贸易措施

“隐含碳”,是指产品在整个生产过程中所排放的二氧化碳。其实,隐含碳概念充分体现了一种全程控制思想――“从摇篮到坟墓”。大量的二氧化碳的排放都隐形地藏匿于国际贸易之中。据统计,1995年到2009年,国际贸易隐含碳占全球碳排放总量的比重从16%上涨至20%。在贸易和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之下,产品的隐含碳随着产品国际贸易而出现了跨国移动①。正是这种跨国移动使得隐含碳成为了一个国际贸易领域中的关注焦点。

(一)国际贸易中的隐含碳问题

1.国际贸易中碳成本分担问题。在经济学理论上,已经把“碳”作为继劳动力、资本、技术和自然资源之外的新的生产要素。所以,在国际贸易中碳也成为其中一个重要的成本。对于碳成本而言,有广义和狭义之分②。本文认为碳成本就是碳排放而产生的代价或牺牲。因为碳成本的概念就是建立在碳排放的基础之上,所以笔者认为国际贸易中碳成本问题实质就是国际碳排放责任问题。当前以生产者为核心的国际碳排放责任体制直接映射于国际贸易碳成本的分担模式。在国际气候制度下,碳排放的责任承担主体是生产者的范式在国际贸易中是有失公平的。因为,高碳产品的生产是为了消费为目的。所以,一种没有消费即没有碳排放的假设显得具有合理性。其实,事实也是如此。中国等国家生产的高碳产品大都出口至美国等发达国家。根据碳的弥散性特征,碳排放责任是否随着国际贸易转移就成为一个不得不进行思考的重大问题。如何界定碳排放责任,不但会对各个国家在国际分工以及国际合作中的经济利益造成重大影响,也会影响到每个国家在全球资源使用方面上的可持续发展。

2.国际贸易中碳结构构成问题。因为在国际贸易中的不同分工,国际贸易中的碳结构也存有差异。各国或地区在全球经济中的分工角色对隐含碳的转移有着重要影响,国际贸易隐含碳问题具有典型的地缘政治经济结构。发达国家通常进口高耗能工业品,出口低碳高技术产品,从而贸易隐含碳大量流入。而发展中国家的情况恰恰相反。因为高耗能工业品在其国内有着较长的生产链,导致其大量出口该类工业品,从而造成该集团隐含碳净流出现象明显,成为生产者负责原则下划分减排责任后受损伤最严重的国家或区域集团。国际贸易中,碳结构的差异会导致碳泄漏问题。所谓碳泄漏(CarbonLeakage),是指在只有部分成员参与的国际联盟下,承担减排义务的国家采取的减排行动导致不采取减排义务的国家增加排放的现象。一方面,发生又会增速国际贸易分工的变化,导致贸易竞争力发生改变,破坏国家贸易格局。另一方面,碳泄漏会使没有实施强制减排措施或环保规制宽松的国家或地区成为“污染者天堂”(指污染密集产业的企业倾向于建立在环境标准相对较低的国家或地区)。

3.国际贸易中的竞争力损失问题。国际贸易竞争力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可贸易的本国产品、产业,以及从事贸易的企业在向本国开放的外国市场上所具有的开拓、占据其市场并以此获得利润的能力。在低碳经济发展中,国际贸易竞争力主要表现为碳结构的低下和优化。而隐含碳在国际贸易中的存在,如上文所述,影响了国际贸易参与主体碳结构的构成。通过实证研究,发现碳排放与国际贸易竞争力两者有稳定的相关度。一般而言,国际贸易竞争力的提高,将以环境为牺牲代价,即碳排放量就会增加。与之相关的,在对环境控制与管理放松之后碳排放量增加的基础上,国际贸易竞争力也得到提升。基于此,国际贸易中的隐含碳也会涉及竞争力损失问题,从而可以能使“产业重置”现象发生。

(二)隐含碳问题引发的气候贸易措施

1.隐含碳问题引发气候贸易措施的机理。

隐含碳只是一个客观的概念,仅仅指代产品的生产全过程中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基于碳的中立性特征,隐含碳本身也没有任何价值立场,也就无所谓问题。前文论及的隐含碳问题是在国际贸易的背景下进行的,其实就是隐含碳引起的国际贸易问题。既然,隐含碳与国际贸易有了牵连,那么就必定与规制国际贸易活动的多边贸易体制有了联系。而隐含碳作为一种碳排放的专有名称,当然受到国际气候制度的统辖。在两个体制下,隐含碳如何从隐含碳问题引申到应对气候贸易措施上,其实是有其机理的。

首先,隐含碳是气候贸易措施的逻辑起点。对于贸易措施的概念而言,现在还没有一个统一确定的解释。但在应对气候变化领域,贸易措施是一种履约保障手段,以确保国际气候体系下温室气体的减排效果。简而言之,气候贸易措施的目的是减排。谈到减排,减少的是温室气体的排放,主要又是二氧化碳的排放,即碳排放。在国际贸易领域里,产品的隐含碳排放就是气候贸易措施的直接对象。也就是说,在国际贸易中讨论气候贸易措施的逻辑起点就是隐含碳排放。

其次,隐含碳创造气候贸易措施的理论支点。隐含碳排放是气候变化使气候贸易措施成为可能,同时也是隐含碳为气候贸易措施奠定了理论基础的根源。要探究气候贸易措施的理论基础,是需要追溯至环境保护的贸易措施。环境贸易措施是为了解决贸易过程中环境成本负外部性的问题而产生一种经济手段。传统的国际贸易理论认为生产要素不包括自然资源,所以忽视了贸易中的环境成本”。但随着贸易理论以及实务的发展,贸易与环境的关系越发明显。环境成本内在化理论是希望通过经济的手段使作为生产成本重要组成部分的环境成本在价格中显现出来,最终目的是要避免“公地悲剧”在国际贸易中发生。全球变暖作为当今最大的全球性环境问题,气候贸易措施也就是环境贸易措施的一种。而全球变暖的主要“贡献者”就是以二氧化碳为首的温室气体,所以气候贸易措施的理论基础就是为了解决国际贸易中隐含碳排放所产生的碳成本负外部性问题。

再次,隐含碳是气候贸易措施产生的引发点。上文的探讨得出隐含碳在国际贸易中的问题表现为碳成本分担、碳结构构成和竞争力三个方面。正因为贸易中碳成本分担问题的存在,使得国际碳排放责任分担问题的解决显得如此的紧迫。也正因为各国碳结构构成的差异,导致各国在国际贸易中的分工发生了变化,基于分工的变化出现了新的比较优势和核心竞争力,这些最终反应在国际气候制度的谈判之中。所以,隐含碳是多边贸易体制和气候变化体系的联结点,不管是多边贸易规则,还是气候变化法律体制,或者是内国法,都有这方面的法理依据。因此,在这个层面上而言,隐含碳促进了应对气候贸易措施的产生和应用。

2.应对气候变化的贸易措施。

隐含碳在多边贸易体制中可能会引起或涉及的问题是关税(边境调节措施)、配额、非歧视原则、补贴、技术性规则与标准、服务贸易与知识产权”。这些也是应对气候贸易措施将要涉及的问题。对于气候贸易措施而言,其数量庞大,并且根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措施分类。下文只讨论三种主要的贸易措施,并将之与隐含碳结合说明。

(1)碳关税。碳关税是指对高耗能的产品进口征收特别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实际上,当有的国家在国内实施碳税时,从征税对象来看,碳税主要可分为针对化石燃料本身开征的碳税以及针对能源密集型产品(如水泥、钢铁等)开征的碳税这两种类型。产品生产过程中二氧化碳的排放量成为其理论上的计税依据。对于此种生产过程排放二氧化碳的产品,人们称之为隐含碳产品。所以,产品中的隐含碳排放量是征收碳关税的基础。更具体而言,若没有隐含碳这个概念的存在,那么碳关税也无从谈起。在不同国家的气候贸易措施中,最具有争议并且最有可能实施的也是碳关税。虽然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任何WTO成员正式实施碳关税,但是在WTO体制中碳关税已经引起了一系列的相关法律问题。

(2)碳标识。为了促进环境友好型的、可持续性的生产和消费模式的形成,已达保护环境的最终日的,环境标识得到迅速的推广。作为第三代环境标识的碳标识是在产品上为消费者显示产品的“碳足迹”,在保证消费者知情权的同时,也能够在技术上对企业形成一种倒逼机制,使生产过程的碳排放减少,也就是使产品的隐含碳排放减少。所以,如没有隐含碳的存在,碳标识不管是从目的还是可操行性上而言都没有存在的必要。虽然碳标识在试行初期的成效显著,但是其在WTO规则中的合法性仍然受到质疑。

(3)碳补贴。补贴作为一种市场手段,以纠正市场失灵,被广泛应用于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当前,碳补贴在全球范围内主要是适用于以下五种目的:促进碳减排、促进应对气候变化研发、促进个人减少能源使用和碳排放、促进开发和利用碳汇以及促进开发和利用可再生能源或清洁能源!”。根据不同的目的,产生了不同种类的碳补贴。但无论补贴的实际目的为何,首先碳补贴是以贸易产品中隐含的碳排放为基准,其次是主要对内国产品的生产成本达到了降低之效,因此减损了其他未实施补贴国家的同类产品的市场准入机会.从而造成了对国际贸易的负面影响。

二、气候贸易措施对多边贸易体制的挑战

为实现减排目标而施行的气候贸易措施,在国际贸易的环境下,给多边贸易体制带来了诸多挑战,总结起来丰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冲击多边贸易体制的自由贸易理念

白f{I贸易是多边贸易体制的核心理念。但是,为了实现低碳经济发展,有些国家采取了低碳贸易措施,而这些措施很有可能形成了低碳贸易壁垒,冲击了多边贸易体制的自由贸易理念。低碳贸易壁垒是指进口国为了应对气候恶化现象,保护人类与生态环境、生物多样性,通过国内的相关环境立法,针对产品的牛产、运输和消费等环节公布严格的低碳技术标准,实施繁琐的检测、认证和审批程序,阻止国外高能耗产品进口,保护国内同类产品的一种不公平的贸易保护措施。作为绿色贸易壁垒中新的表现形式,低碳贸易壁垒是低碳理念在国际贸易上的体现,是发达国家为了保护全球自然资源和全球牛态环境以及全人类的健康而制定的。低碳贸易壁垒是在低碳经济发展的背景下产生的,并且似乎与低碳经济发展成正相关。发达国家为了达到促进本国经济发展、维护国内相关产业利益的目的,想方设法,借保护环境、保护生态资源和人类健康的名义来设置各种有关进口的限制措施。总体上,气候贸易措施易形成低碳贸易壁垒。一些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采用的以隐含碳为基础计算的碳关税、碳标识和碳补贴贸易措施对自由贸易形成了限制.

(二)挑战多边贸易体制的基本原则

非歧视待遇原则是多边贸易体制的的基本原则。禁止缔约方对“相同产品”采取差别待遇,是非歧视待遇原则中的基本精神,其中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内容--国民待遇原则与最惠国待遇原则。所以,任何国家因应对气候变化而采取的单边贸易措施都必须在遵守非歧视性待遇原则的范围内,不能对其进行违背。同样,判定应对气候贸易措施是否合法的一个关键点就是看其否符合非歧视待遇原则。

应对气候贸易措施挑战了多边贸易体制的基本原则。其中最明显的就是碳关税措施。首先,就国民待遇原则而言,根据多边贸易体制现有的相关规定,不得利用与产品无关的生产方法以及生产过程对贸易采取限制措施。这就势必影响到人们在判断是否违背了国民待遇原则时,对“相同产品”的界定。因而.从目前看来碳关税措施是违背了国民待遇原则。除国民待遇原则,按照最惠国待遇条款的规定.WTO成员方不得对不同贸易伙伴的“相同产品”差别对待,而应当给予其平等的“最惠国”地位。同样依据多边贸易规则,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适用是无条件的,唯一例外的情况即部分成员给予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或是建立关税同盟及自由贸易区。在征收碳关税问题上,抛开前文提到的如何界定产品“相同”问题,也暂且不讨论其是否与多边贸易体制相关边境税的调整规则相符。不同的国家只考虑环境措施和环境政策,必然会导致国家的巨大差异的配额,这是最惠国待遇原则的直接侵犯,破坏了国际贸易秩序。另外,碳标识措施同样对非歧视待遇原则产生了挑战。TBT第2条第1款规定了对来自于任何其他国家同类产品的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但是同样在“同类产品”等问题上存在着障碍,所以碳标识很容易变成技术贸易壁垒,从而挑战非歧视待遇原则。

(三)暴露多边贸易体制规则内容的低碳化不足

低碳经济受多边贸易体制影响甚多。低碳经济.特别是其涉及国际贸易问题时,一方面会受到多边贸易规则的约束、限制,另一方面也可以在多边贸易规则中找到激励。同时,低碳经济对多边贸易规则会是一种挑战,也会是一种发展和促进.各种低碳经济措施,如碳关税、碳补贴、碳标记.能够唤起对多边贸易体制中一些问题的深入探讨,如相同产品的界定、环境补贴的去留等,同样有可能使多边贸易体制的某些规则发生改变。而隐含碳问题正好是反思多边贸易体制在低碳经济发展过程不足之处的绝佳契机。分析当前的多边贸易体制.其对低碳经济的约束是大于激励的,同时挑战也胜过发展。究其原因,多边贸易体制缺乏低碳性是最主要的问题。对于以隐含碳为基础或高度相关的碳关税、碳补贴等措施的规定的限制,都不利于保障低碳经济的发展。但是,要知道多边贸易规则对低碳经济的影响涉及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也影响到微观层面的企业行为,还会影响到人们的生计和生活。低碳化不足的多边贸易规则是不能适应经济发展大潮的。

(四)诱发多边贸易体制与国际气候变化体制的冲突

当前的气候变化现象具有全球性、滞后性、累积性和不可逆性,并且已经对自然生态系统、人类的健康和生存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造成了明显的影响。因此,各国应在共同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加强合作。而隐含碳问题则让WTO下的多边贸易体制与为应对气候变化而采取的贸易措施之间产生了冲突。在国际层面,国际气候体系是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连同《京都议定书》为法律基础,在历史上第一次对发达国家减少排放的强制性义务,一个国际碳排放交易市场得以建立,这对国际环境法的发展而言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意义。在区域层面,欧盟起到了非常好的表率作用,采取了一系列具有实质性效果的减排行动。在国内层面,大多数国家高度关注气候变化问题,并制定了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的基本框架,加快了相应的立法进度。就总体情况而言,各个国家到目前为止应对气候变化的措施都主要集中在经济领域和技术领域。尤其是经济措施对相关产品的生产成本以及竞争力会产生影响,因此也可能会扭曲国际贸易的作用,进而可能导致与多边贸易体制相关规则间的冲突,而贸易与环境的关系才是冲突的实质。

三、气候变化背景下多边贸易体制的未来策略

(一)多边贸易体制中自由贸易与低碳发展双重理念的衡平

低碳发展与自由贸易

当今世界的两大潮流,发生碰撞的情况时常有之。当然,碰撞的原因归根结底是人类自己制定的制度之间发生了冲突,从而导致低碳发展和自由贸易之间发生冲突。从国际范围来看,低碳发展与自由贸易之间的冲突更多地表现在发达国家的应对气候贸易措施与发展中国家的贸易需求间的冲突。由隐含碳引起的气候贸易措施问题对多边贸易体制产生冲击的实质也是发展中国家在低碳贸易中对利益最大化的追求与发达国家所采取的应对气候贸易措施的冲突,该冲突的本质仍需归咎于低碳发展理念与自由贸易理念的冲突。

贸易自由化的理念可以成为低碳发展的正面因素。其一,贸易自由化带来的技术效应是可以为低碳发展做出贡献的主要作用机制。因为贸易自由化理念下的国际贸易是一种技术和技术诀窍传播的手段,有助于低碳技术的国际扩散。其二,国际贸易还可以是一种适应环境恶化尤其是在气候变化领域的经济手段。因为,自由的贸易可以弥补各国需求与供给方面的差异。

低碳发展绝不能成为贸易保护的幌子。在多边贸易体制下,贸易自由不仅仅是一种理念,更是在多边规则下确立的一项原则。因隐含碳而引起的碳关税、碳标识等措施实质上是发达国家为发展中国家设置的低碳贸易壁垒,这是与自由贸易理念完全相背离的。所以,至少保证低碳发展不是贸易壁垒的借口是两种理念协调的底线。

(二)国际气候变化体制下解决隐含碳的基本法律问题

隐含碳归根结底还是碳排放。对于碳排放,发展中国家一定要坚守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因为这是应对气候变化的多边体制得以存在的基石。在上文中,从贸易的角度分析得出因隐含碳而引起的气候贸易措施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原则形成的挑战。但是,隐含碳问题的解决仅靠多边贸易体制是不够的,需要以国际气候制度作为前提解决隐含碳基本法律问题。隐含碳基本法律问题应该是在国际贸易中碳成本的核算以及由此而来的责任承担问题。

共同但有区别原则是解决隐含碳问题的基本核心原则。如上论述,隐含碳其实就是碳排放,应该在国际气候制度内得到正视和回应。在碳排放责任分担问题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立场并不相同。在隐含碳排放责任问题上,利益集团并不是简单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分立,而是基于隐含碳排放的特殊性有更加多元的利益集合。

国家碳排放责任划分可能会以共同责任原则为主导。共同责任为主导,这是符合共同但有区别原则的。这样就可以规避碳泄漏、比较优势等问题的出现。而这种排放责任划分的方法会让碳关税等碳边境调节措施更加站不住脚,随之而来的就是对多边贸易体制的遵守和维护.

(三)多边贸易体制规则内容的低碳化重塑

根本上而言,多边贸易规则所面临的新挑战主要是国际社会对于政治和经济利益博弈的结果。西方发达国家掌握着先进能源技术,势必会通过各种多边合作以及双边合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其在温室气体减排以及低碳能源技术的开发和利用方面的合作,同时在能源效率与其行业标准上达成某种共识,因此在所谓的“低碳共同体”的体系内就形成了相对完整的一套低碳经济运行系统,以保障低碳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之后再通过多种手段和机制---如征收碳排放边境调节税,进一步将主要经济体和主要国家联系起来,最终将有利于该体系的制度框架以及贸易政策法规延伸到其他地区或国家,进而严重影响到今后的多边贸易规则。这种影响是由于全球低碳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作为调整经济贸易的法律规则也必然走上低碳化道路,

重点在于,发展中国家应该转变应对思维诚然,基于权力构架,国际社会在同际法律制订和修改上仍然是以发达国家为主导,但是,诸如碳关税的合法性等问题的解决会是在整个国际法体系内进行,那么就需要譬如多边贸易体制与国际环境体制的协调。如今,低碳发展已经是一种不可挽回的趋势和潮流,那么发展中国家的应对思维应该转变。在面对国际贸易规则重塑的问题上应该是开放而积极的,而不是一味保守抵制。

(四)构建多边贸易规则与国际气候制度的互动机制

多边贸易规则与国际气候制度并不是只有冲突,还应该有协调统一。随着全球化的迅猛发展,国际问题出现了更多的综合性、复杂性的特征,而议题交叉成为一种不可避免的现象。作为国际社会的主要治理工具,国际法律部门由以前的泾渭分明走向逐步交叉。所以,动态发展观念应该贯穿于现代国际法的认识理解中,而多元主体体系的协调是解决现代国际问题的必选措施。

隐藏在多边贸易规则与国际气候制度的冲突背后的实际上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不同利益诉求。发达国家想借助应对气候贸易措施令发展中国家不得不提高环境保护标准,甚至希望以此达到为其贸易保护主义服务的目的。然而,发展中国家则是指责发达国家的一些做法已经构成了绿色贸易壁垒,严重影响发展中国家作为出口国的利益。在两种不同利益诉求下,应该通过谈判达到平衡。多边贸易体制和国际气候制度都有谈判平台和机制,应该在这两个平台上同时对两个议题进行讨论和协调。而隐含碳问题的破解之道也在于多边贸易体系与国际气候制度的协调。一方面,隐含碳需要在国际气候体系中先得到解决。碳成本的分担问题.即碳排放的归责原则问题是需要在譬如《定都议定书》中得到改变和明确。另一方面,对多边贸易体制规则内容的修订,使之低碳化,从而促使国际贸易模式逐渐向低碳贸易模式转变,最终与国际气候体系达成协调。

四、结语与启示

关于碳排放的问题篇6

【关键词】低碳经济;建筑节能;PCDM;碳排放权;会计;资产类别;逐级递阶

一、中国建筑节能PCDM项目的实施背景与趋势

(一)中国建筑节能PCDM项目的实施背景

近几年来,中国注册成功的CDM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迅速增加,已成为CERs全球碳市场最大供应国。2011年4月2日,中国合作伙伴——德国商会北京代表处在北京召开了中国建筑业节能研讨会,明确提出将在新建建筑中建立碳排放权机制,该机制越早建立,社会和企业越早获益。碳排放权交易可以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排放量小的企业可以出售排放权,排放量大的企业需要购买排放权,这样就避免政府直接补贴碳排放企业。住建部指出,清洁发展机制CDM是世界建筑节能发展的经验,在中国建立建筑节能CDM涉及法律和其他方面的因素,需要进一步的研究。事实上,建筑节能CDM通常还有投资回收期长、初始投资额大、交易成本难测定、风险大等特点,这也给建筑企业带来了会计核算难题。

(二)中国建筑节能PCDM项目的发展趋势

目前,建筑节能可以通过PCDM中国规划方案下的CDM(ProgrammaticCDM)项目参与到低碳经济中。规划方案下的CDM(ProgrammaticCDM/PCDM)是指为执行相关政策或者为达到某一目标,而采取的一系列减排措施作为一项规划方案,并整体注册成为一个CDM项目,在这一规划方案下项目活动产生的减排量经过核证后可签发相应的核证减排量(CertificationEmissionReduction,CER)。PCDM项目具有自身显著特点。首先,具有物理边界不受限的特点,项目可以跨越一个地区甚至国家的疆域。这就克服了CDM项目对建筑节能的实施约束,使得分散的、个体减碳能力小而集体减碳能力可观的建筑节能领域有导入PCDM的可能,同时有望解决建筑节能综合改造的技术与资金问题。建筑节能PCDM碳排放权既然即将可以交易,那么具体应确认为何种资产?应在何时确认?建筑企业获得或出售碳排放权时,如何记录?取得的收入应何时入账?这些都是保证低碳建筑碳排放权机制顺利实施的条件,但首要问题是资产类别的确认。本文结合我国建筑企业国际碳交易活动基本进程,分析了我国建筑节能PCDM的资产性质与我国建筑企业碳排放权的会计计量方法。

二、建筑企业碳排放权交易(PCDM)的会计——资产类别确认

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潜力巨大的建筑节能碳排放市场中,PCDM模式促进了我国建筑节能碳市场、碳金融与国际的进一步接轨。根据碳排放权的描述,建筑企业碳排放是指在建筑产品形成与商品化过程中,政府通过无偿分配、定价出售或公开拍卖的方式将碳排放权分配给各建筑企业后,各类建筑企业便取得对排放权的控制权;建筑企业通过碳排放保证其建设生产或房地产经营从而获利,同时,出售剩余的碳排放权直接为建筑企业带来现金流入。因此,建筑企业碳排放权完全符合我国资产的定义和特征,碳排放权属于资产。

目前,应将建筑企业碳排放权确认为何种资产类别尚无定论,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建筑企业碳排放权属于一种特殊的经济资源,将其纳入建筑企业的金融资产;第二种观点认为建筑企业碳排放权符合存货的定义,应将其作为存货进行确认;第三种观点认为建筑企业碳排放权具备无形资产的特征,应当确认为企业无形资产。根据有关统计数据显示,企业将碳排放配额资产列为存货、其他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5%、20%和65%;对于外购的排放配额,这一比例分别为11%、31%和58%(苏伟、潘家华,2008)。本文认为,就现阶段而言,将建筑企业碳排放权纳入无形资产更有利于建筑节能PCDM的顺利发展。但这种形式的碳排放权会计核算形式应随着中国碳市场成熟度以及中国在全球范围内进行碳交易的角色转变而转变。

三、建筑节能PCDM发展的逐阶递级模式

(一)中国发展建筑节能PCDM项目的特殊性

按照一般观点,中国等发展中国家企业作为CDM项目的卖方,应将碳排放权确认为无形资产;欧美等发达国家企业作为CDM项目的买方,若购买碳排放权出于生产经营需要,则应确认为无形资产。虽然目前中国CDM项目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总量增长迅速,约占全球的近一半,但尚未形成一个高效规范的碳交易市场。国际市场上碳排放交易价格一般在每吨17欧元左右,而国内的交易价格在8—10欧元,不及欧洲一级市场价格的一半。碳交易权的计价与货币的绑定机制使发达国家拥有强大的定价能力。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只有成功申请CDM项目并核证减排方法以及减排量后,才可在国际市场上进行碳交易,同时相应的碳排放权才由该企业拥有或控制。综合以上情况,针对建筑行业的特性,本文认为建筑企业发展PCDM项目的碳排放权会计确认应分三步走:首先,将碳排放权确认为无形资产进行计量;其次,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进行计量;最后,应作为存货进行计量。下面结合我国建筑企业国际碳交易活动基本流程,分析我国建筑节能CDM的资产性质与我国建筑企业碳排放权的交易模式。

(二)中国发展建筑节能PCDM项目的阶段性

1.第一阶段,将碳排放权确认为无形资产。2004年12月IFRIC的“IFRIC3”中明确规定:碳排放权符合资产的定义,因为它是“没有实物形态的长期资产”,因此属于无形资产。虽然在2005年6月由于不能“真实而公允”地反映企业的经济实质、计量基础与报告不符等问题,暂时撤消了IFRIC3,但仍支持无形资产的说法,继续修订《无形资产》准则来贴切反映碳排放权的本质。这是建筑节能PCDM的初期资产形式。

2.第二阶段,随着建筑节能在中国甚至世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建筑企业开始迅速发展PCDM项目。中国政府实施的减排量的强制性指标分配制度,以及中国碳金融、碳市场的发展与完善,都促使碳排放权在特定的交易所进行交易,并逐渐形成符合市场规律的碳排放权交易定价系统,始终以公允价值计量。这个阶段的建筑节能碳排放权应作为金融资产确认。

3.第三阶段,应将建筑企业PCDM项目碳排放权作为存货。这是因为,首先,欧盟推出的机制是一个过渡性的机制。按计划,到了2012年后,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必须用欧元来进行碳排放交易。目前中国确实从PCDM中获得很大的资金支持,但从长远考虑,要防止把排放潜力消耗过度,将来中国必然要承担排放义务,会因自身排放指标不足而高价去买。因此,在碳排放量的统筹规划下,将会把建筑企业节能碳减排量作为一种存货计入会计——资产类别。其次,随着碳交易市场的逐渐成熟与完善,碳排放权作为财富将成共识,有关的经济利益随之在建筑企业间流动;到那时,全球碳排放权价格趋于稳定,作为存货,它的成本已能够可靠地计量。

(三)中国发展建筑节能PCDM项目应注意的其他问题

目前,美国和欧盟等发达国家借环保问题,让发展中国家为温室气体排放和金融危机买单。哥本哈根联合国气候大会,针对碳排放问题,以中国为首的发展中国家,与以欧美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展开了初期碳排放量交易。我国碳排放量要想不陷入被动局面,应主动完善碳排放权会计准则,这样可以保证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秩序的稳定,此外,还要从理论上对碳排放权交易的市场行为进行系统分析和研究,完善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法规,确保相应法律强制性并加大管理力度,同时避免碳排放政策与其他交叉环境政策的冲突,使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能够在完善的市场环境下进行有序交易,进而为我国在国际碳排放权的交易谈判,提供制度基础。

四、建筑节能PCDM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案例分析

笔者认为,虽然建筑企业碳减排分为以上三个不同发展阶段,但就目前中国的碳交易状况而言,交易性金融资产是最值得关注的。目前,我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每年可节约75万吨标煤,减排200万吨CO2,今后25—30年每年新建建筑面积约20亿m2,巨大的潜力影响着我国国际碳交易的长远战略。建筑节能碳排放权作为一种生产要素既稀缺又有价值,也有增值收益的可能,属于金融衍生产品,且符合企业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目的。在目前这一特殊阶段,宜将其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在现行“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下增加“排放权”明细项目,反映企业取得的碳排放权的价值,并跟踪其价值变化,具体实施如下例所示:

例:E建筑公司以PCDM项目形式在1月1日以每吨30元购入建筑节能碳排放量3000吨,交易费用500元。当年12月1日,该建筑节能碳排放权价格上涨为31.95元。该公司计划将其卖出。当年12月10日,E建筑公司成功出售碳排放权,每吨价格为32.05元,支付交易费用500元。

E建筑公司会计财务处理如下:

1.1月1日购入时: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碳排放权(成本)90500

贷:银行存款90500

2.12月1日分录:3000*31.95-90500=5350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碳排放权(公允价值变动)

535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5350

如果价格下降,其差额作与此相反的记录。

3.12月10日出售时注销:

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9535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5350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碳排放权(成本)

90500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碳排放权(公允价值变动)

5350

投资收益4850

五、结语

低碳经济的发展对我国建筑企业实施PCDM的会计核算体系提出了新的挑战,建筑企业会计核算体系的研究、引进、消化和再创新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目前建筑节能碳排放核算准则的缺失会导致不同的建筑企业对碳排放的会计核算方法的不同,最终影响到该批信息的可比性,而且我国建筑企业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计量核算存在特殊性,仅依靠借鉴国外已有模式和实务上的探索是远远不够的。因此,当前的重要任务是发展建筑企业碳排放权会计、完善碳排放权会计准则、提高碳排放权信息披露质量、提升建筑企业会计人员素质、测度建筑节能PCDM碳排放的风险与不确定性以及解决碳会计事项难以量化等信息披露及管理的难题。同时,建筑企业应当加强认识、加大对建筑领域会计人员教育培训力度,并提供学习国际碳计量方法学新知识、碳金融发展新趋势的机会,以改善建筑业会计教育模式,推动我国碳排放交易制度的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苏伟,潘家华.规划方案下的清洁发展机制[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8.

[2]申金荣,赵亦江.我国CDM项目企业的碳排放权会计核算[J].财会月刊,2011(8):90-91.

[3]王谋,潘家华,陈洪波,等.规划方案下CDM(PCDM)实施问题及前景[J].经济地理,2010,30(2):204-207.

[4]肖序,郑玲.低碳经济下企业碳会计体系构建研究[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1,21(8):55-60.

[5]安烨,钟廷勇.PCDM与我国居住建筑节能关系研究[J].财经问题研究,2009(6):101-105.

[6]李晨晨.不同于市场成热度下碳排放的会计确认与计量[J].财会月刊,2010(36):6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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