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种植方案(6篇)
农业种植方案篇1
一、基本原则
开展种植业保险,要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
(一)政府引导。各级政府应充分发挥政策促进作用,运用保费补贴等调控手段,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户、龙头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参加种植业保险,为种植业保险提供良好环境,调动多方力量共同投入,增强农业的抗风险能力。
(二)市场运作。保险业务以经办机构的市场化经营为依托,经办机构要按照市场原则,运用市场化手段和保险技术防范、化解农业风险,要重视业务经营风险,建立风险预警管控机制。鼓励经办机构在农村创新保险品种,发展保险业务。
(三)自主自愿。农户、龙头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自愿参加种植业保险。既要反对政府大包大揽,由引导变主导,又要避免市场无序竞争;既要反对强迫参保对象投保,又要广泛宣传发动农民群众自愿投保。
(四)协同推进。县财政、农业、林业、金融、水利、气象、宣传等部门应对种植业保险经办机构的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各项工作给予积极支持。各级各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农业信贷、救助政策、其它支农惠农政策与种植业保险相结合的机制,以发挥财政政策的综合效益。
二、主要内容
按照财政部今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结合我县种植业生产的实际情况,今年全县开办种植业保险各险种主要内容如下:
(一)水稻保险
保险责任:因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病虫鼠害直接造成的叶片毁坏、茎杆折断、倒伏、根系枯萎或死亡。
保险金额:每季每亩苗期为180元,分蘖拔节期为240元,成熟期为280元。
保险费率:6%,即每季每亩收取保费16.8元。
保费补贴:中央财政补贴40%,省财政补贴25%,县财政补贴10%,其余25%(4.2元/亩)由农户承担。
(二)油菜保险
保险责任:因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病虫鼠害直接造成的叶片毁坏、茎杆折断、死苗、死杆、倒伏或死亡。
保险金额:每亩苗期为90元,蕾薹期为110元,成熟期为150元。
保险费率:6%,即每亩收取保费9元。
保费补贴:中央财政补贴40%,省财政补贴25%,县财政补贴10%,其余25%(2.25元/亩)由农户承担。
三、工作要求
(一)承办机构: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年农业保险规模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12号)文件精神,我县的种植业保险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远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下同)承办。
(二)投保模式:根据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按照惠农便农、便于操作的原则,年全县水稻、油菜保险以乡镇(场)为单位统一组织投保,签单到村,发卡到户。
(三)农户自交保费的收缴方式:种植业保险政策性强,既要规范运作,又要提高效率,各乡镇(场)和财政、农业、保险等部门要积极组织引导和鼓励农民群众参加保险,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将农户自交保费资金筹集上来,确保及时促成保险生效和向上申报补帖资金。全县的水稻、油菜农户自交保费由保险公司委托乡镇(场)和村代收。
(四)保费补贴资金的管理。
1、种植业保险出单和保费补贴资金申请程序。保险公司应在农户缴齐保险费后再出具保单和保险卡,并据此申请各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农户承担的保费没有缴齐的,不能申请保费补贴。
2、县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的投入和管理:县政府负责将应承担的县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由县财政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划帐到保险公司农险专户,设立专门科目,实行专项管理,分帐核算。
3、保费补贴资金的监管:县财政局要定期对各级财政的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向上级财政报送相关资料和报表,确保保费补贴资金的安全和专款专用。如发现承保机构和有关部门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除严格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外,将扣回补贴资金,取消承保资格。
(五)提取巨灾风险准备金。
坚持按标准计提,按程序动用风险准备金。保险公司要按当年水稻、油菜保费收入的25%的标准计提巨灾风险准备金,并负责缴至省财政专户。当全县农业保险赔付率超过60%或出现严重灾情需要采取紧急措施时,由保险公司向省财政厅申请动用巨灾风险准备金。
四、具体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种植业保险工作覆盖面广、政策性强、操作难度大。为切实加强种植业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推动全县种植业保险有效开展,县政府成立种植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县种植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张明贵任组长,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李亚峰任副组长。县财政局、政府办、农办、农业局、林业局、保险公司和各乡镇(场)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县财政局局长黄安成兼任办公室主任,县财政局副局长高艳娟、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总经理左润喜任办公室副主任。各成员单位要将此项工作列为“一把手”工程,确定一名副职专抓。各乡镇(场)要设立种植业保险办公室,负责组织、推动、协调、宣传农业保险,承担造册、收费、发卡、协助查勘理赔等工作,确定一名副职兼任办公室主任,配备一名农险专(兼)干(由财政所长或农技站长兼任),每个行政村明确一名协保员(由村支书、村主任、村会计中选定一名责任心较强的人担任),办公地点和办公设施由乡镇(场)免费提供。业务培训由保险公司负责。保险公司每年补贴乡镇(场)农险专(兼)干一定的费用。
(二)加大宣传力度
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通过召开种植业保险专题会议、发放宣传资料、悬挂横幅、粉刷墙体标语、粘贴墙报等多种宣传方式,广泛宣传种植业保险的重要意义和政策内容,扩大种植业保险的正面社会影响,树立正确的社会舆论导向,引导农户积极主动参加种植业保险。
(三)明确部门职责,加强协作配合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分工,履行职责,相互配合,共同把种植业保险工作落到实处。财政部门要牵头协调有关种植业保险事宜,负责做好种植业保险的监管和保费补贴资金的预算、申报、拨付、结算等工作。农业部门负责做好参保水稻、油菜的摸底调查、灾害鉴定和查勘定损协调等工作。各乡镇(场)要做好种植业保险的宣传发动、组织缴费参保和协助保险公司张贴宣传挂图、发放宣传资料、造具投保清单、发放保险卡、查勘定损以及设立和管理农业种植业办公室等工作。
(四)强化服务职能
保险公司要加强对乡镇(场)种植业保险办公室建设的组织和指导,延伸服务机构,扩大服务队伍,提升服务能力,充分发挥自身的网络、人才、管理、服务等专业优势,为农户提供优质的保险服务;要按照合理公正、公开透明、惠民利民的原则,迅速、及时、足额做好理赔工作,不惜赔、拖赔、滥赔;要按规定及时足额缴付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确保全县大灾之需;要按要求实行见费出单,即农户自交保费缴齐后才能出单;水稻保险要按季签单,早稻要求在5月25日前完成。
(五)加强工作费用支出管理
为充分调动各部门开展种植业保险工作积极性,扩大投保面,让我县的大多数农户能享受到党和政府这一惠民政策,今年各部门协助保险公司开展种植业保险工作所需经费,由保险公司会同财政局按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证办、省农业厅和省保监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农业保险工作费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30号)要求提取和支付。具体办法为:
1、保险公司委托乡镇(场)和村代收水稻、油菜保险农户自交保费,按保费总收入的0.5%支付给乡镇(场),按保费总收入的2.5%支付给村级协保员作为展业费用。
农业种植方案篇2
一、补贴对象
全镇种粮(小麦)农民。
二、补贴依据
以2016年各村核定的小麦种植面积为依据发放。
三、补贴标准
按照125元/亩的标准发放。
四、补贴发放
通过齐鲁惠民“一本通”直接补贴到户。
五、小麦种植面积的核定原则和范围
(一)核定原则。2016年度小麦种植面积核定工作遵循准确、及时、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核定范围。2016年度小麦种植面积核定范围是,2015年11月30日前出苗的农户折实小麦种植面积。
1.占用基本农田植树、林间种植小麦和林粮间作的,违规占用基本农田植树的,原则上不再纳入核定范围。
2.占用军用土地和建设用地等种植小麦的,不纳入核定范围。
3.滩涂、(蓄)行洪区、河道等已经围垦、种植小麦的,是否纳入核定范围,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
4.违规占用村集体公益用地种植小麦,不纳入核定范围。
六、小麦种植面积的核定办法与统计上报程序
小麦种植面积的核定工作程序包括:种粮农民自报告折实面积,村委会核实、汇总上报、公示确定,镇政府汇总上报。
(一)自报。农民自报告折实面积截止日期为2015年12月5日。为确保农民自报告折实面积这一基础工作准确、有效,包村干部和村委会应结合当地实际,按照不同种植模式分别规定折实比例,指导农民认真折实。
(二)核实。村委会核实采取直接丈量核实和参照核实的办法。直接丈量核实是指通过统一组织对每户实际种植小麦的面积逐一丈量予以核实。参照核实是指以2015年核定小麦面积为依据,加减2016年度小麦种植增减部分。上年度群众等对小麦核实面积有异议的及种植面积10亩以上的农户,必须采用丈量核实的办法。村委会核实和上报工作于2015年12月10日前完成。
农业种植方案篇3
关键词:乡土案例;职高;地理教学;反思
中图分类号:G7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0568(2013)32-0093-02
一、教学要求
在职高地理教学大纲的要求下,案例教学已成为职高地理新教材的一大特色。案例教学法已越来越被广大教师所重视和关注,它与一般的教学形式互补互进,将使地理课堂教学变得异彩纷呈,生机勃勃,还能促进素质教育的深入发展,最终全面提高职高生素质。
二、经典案例描述
乡土地理案例作为地理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源自职高生身边的地理现象,对此比较熟悉,更容易被职高生理解并接受,因而取得较好的课堂教学效果,以《农业的区位选择》为例。江汉平原属亚热带季风气候,盛夏常为副热带高压脊控制,年均日照时数约2000小时,旱地约占耕地总面积的52%,水田约占48%。旱地集中分布于堤内平原,堤内平原的棉田占耕地面积的40~60%,棉花是清代江汉平原主要的经济作物,而棉布则是重要的商品之一,解放后成为我国五大商品棉基地之一。
法兰西学院院士埃利克·奥森纳探访五大洲的七个主要棉花种植国后写出《棉花国之旅》,以棉花的发现为第一次全球化,殖民地棉花种植为第二次全球化过程,那么,目前正在进行的各大产区相互的渗透和影响则可以被看作第三次全球化。近几年来,全国棉花大战此起彼伏,棉花行业存在的问题主要还是棉花生产不稳定,种植面积不稳定,起伏太大,而生产本质是由棉农的种植收入所决定的,棉花的市场收购价格直接影响棉农的积极性。
近年来,公安县棉农弃棉改种玉米、黄豆等农作物的现象已经较为普遍。正如奥森纳所言,棉花产业的历史被看作是全球化发展进程的缩影,“棉花长得好,世界就会变得太平而高尚。”埠河镇曾是公安县的产棉大镇,现在全镇很多村组改种葡萄等其他农作物。埠河镇葡萄种植面积4.5万亩,其中葡萄专业合作社29家,覆盖成员9000多户,葡萄销售经纪人达300多人,总产值近4亿元,产品畅销北京、武汉、长沙、上海、广州、郑州、重庆、成都、南京等20多个省市,且供不应求,现有藤稔、香妃、维多利亚等50多个品种,形成“荆秋缘”、“荆楚天心眼”两大知名品牌。每到葡萄丰收的季节,埠河镇金秋葡萄观光园都会有很多农民工采摘。这些农民工都是葡萄园招聘的当地人,月收入2000元以上。到2013年,埠河镇葡萄种植规模将扩大到5万亩,产值达到6亿元,年人均创收6000元以上,成为名副其实的江南葡萄第一镇。
埠河葡萄的优势在于,成熟时间较北方产区提早一个月左右,而较广西晚一个月左右,7月上市恰好与南北两产区葡萄上市时间错开。葡萄园负责人毛佰均向我们算了一笔账:农民将田出租种葡萄每年每亩收入750元,比租给种蔺草多收入约10000元;同时,葡萄园优先招聘当地农民,每月工资2000元到3000元。今后,随着葡萄园里成熟的葡萄增多、葡萄架下养鸡及其他休闲项目的启动,就会需要招聘更多的农民工。因此,这一项目得到了湖北省农业部门和荆州市及公安县的大力扶持。现在最大的困惑是交通因素的制约,由于外地客商到埠河采购葡萄交通成本过高,不愿前来收购,导致大量葡萄销路不畅。随着荆州交通的不断发展,埠河葡萄也会随之迎来春天,特别是江南高速公路一旦通车,埠河葡萄东西方向的销售走廊将被彻底打开,埠河葡萄也将通过岳阳和宜昌这两个交通支点,走得更远。
阅读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①棉花生长需要什么样的气候?能不能在长江以北的荆州区、监利县、洪湖市、潜江市种植?这说明了农作物与气候之间有什么关系?②埠河以什么地形为主?③埠河葡萄为什么得到广泛推广?埠河有什么交通优势?④为什么有些棉花地改种葡萄?这说明什么道理?
针对上述4个问题,可以展开师生互动,互相探讨,最后教师总结。第一题第一问答案在材料中可以找到,比较容易。第二问其实是在第一问的基础上来回答的,职高生回答可能有两种:“能或不能”,从职高生中推举两个代表分别来回答为什么能或不能,教师总结:这两种答案都对,不能种植是因为江北的气候跟我们这里气候不一样。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在江北也能种植,可以为后面自然因素的利用和改造埋下伏笔,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对于第三问,答案自然而然地就出来了。教师总结:一个地区农业的选择,应充分考虑当地的气候因素。
上述问题讲完之后,教师可以再追加一个题目:除了上述影响农业布局的因素外,还有哪些因素?学生的回答是多方面的,但材料中最后一句话指出:政策也是影响农业布局的一个因素。当然,学生还提到劳动力素质、人的口味等,教师可以适当补充,但在最后要总结影响农业区位的因素。
三、教学反思
1.就地取材,课题源于生活
乡土资源是指学生所在地域的自然生态和文化生态,包括名人思想、生产生活经验、乡土地理、风俗习惯等。上述案例中,讲到地形,第二题让熟悉埠河的学生来回答,马上回答出是平原地形,此时教师总结:“因为平原地区地势平坦,土层深厚,适宜发展耕作业,所以埠河发展种植业。”接着,马上提问:“公安虎西地区以岗地丘陵为主,那么在章庄铺镇主要发展什么样的农业?种植什么?”可以叫当地的学生回答,其他学生讨论,最后得出答案:章庄主要种植茶果树和茶树,因为山地耕作不便,且不易于水土保持,一般适宜发展林业或畜牧业。此时,教师可以讲解茶树的生长条件,这样就引出土壤对农业的影响。职高地理课中的很多知识较抽象,学生不易理解,但乡土资源取材于本地,学生通过学习可以对教材理论有更加深刻的认识。
2.考虑参与因素,在趣味性上做文章
多取材于本省、本县,甚至是周边的人物、事物、情景,更能激发学生的参与兴趣。上述案例中,学生对埠河人民增收的问题非常感兴趣,教师可以提醒学生看材料中农民收入的变化,不难得出市场对农业的影响非常之大。例如,棉花地改种葡萄,因为种葡萄的收入比种棉花的收入要高得多,从而指出市场的需求量最终决定了农业生产的类型和规模。此时,还可以向学生提问:“沙市的近郊现在主要种植什么,以前是不是一直种植呢?”为后面的社会经济因素的发展变化埋下伏笔。事实证明,以身边常见的地理现象作为教学内容,学生在课堂上的气氛非常活跃,也容易理解、掌握,教学效果相当不错。
3.弥补教材内容的局限性
当教学需要能更清楚地说明问题的乡土资源材料时,平时搜集的乡土资源正好能弥补这个缺陷。下册也有很多章节可以通过乡土地理案例来讲解,如《工业的区位选择》可以联系荆州长江二桥附近准备依托蒙华铁路筹建三座大型火力发电厂、《城市的区位因素(一)》可以用荆州城市作为案例、《商业中心和商业网点》可以用公安县城的中心商务区为案例、《中国的可持续发展道路》可以用青吉工业园为案例,等等。
农业种植方案篇4
近年来,随着农业植物新品种申请和获得授权的件数逐年增加,品种权侵权案件数量及相关法律需求也在快速增长。但由于植物行业特殊性,外界对于植物新品种保护的了解似乎不如专利、商标以及著作权这三大传统知识产权多。笔者近期接触并参与了一些农作物植物新品种的案件,借此机会对农作物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法律规定和实践操作从行政、司法两个方面进行梳理,以期抛砖引玉,让大家对这个非传统类型的知识产权有一定了解。
一、植物新品种的行政保护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基础是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目前实施的是2013年修订版。《条例》规定了植物新品种权的内容,即为“育种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的排他的独占权:他人在未取得品种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销售该授权产品,也不得将该授权产品重复使用以生产另一品种”。对于侵犯植物新品种的侵权行为,省级以上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及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作为《条例》的细化,农业部和林业部分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2003年施行的《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则专门针对植物新品种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理做了更加细化的规定。
此外,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商业生产经营需要特殊的许可。而生产具有品种权的种子产品更是需要获得权利人的书面许可。也就是说,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侵权人无法取得授权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制种会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对于生产销售纯假冒(假种子加上假包装)的品种权产品,权利人还可以通过《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权利保护。笔者将结合相关规定和实践操作做如下分析。
(一)行政执法主体
1、种子管理站及农业执法大队
考虑到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的复杂性和较高的技术要求,《条例》将处理植物新品种权侵权纠纷的行政管理机构限定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结合《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由侵权行为发生地的省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进行管辖处理。
若通过《种子法》及相关规定,用超范围经营或者伪劣种子的名义来查处侵权案件,则相应的行政执法部门有两个:农业执法大队以及种子管理站。农业执法大队是“一个综合执法机构”;各级种子管理机构有权履行种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管理等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种子市场和种子质量的监管。关于种子管理站和农业执法大队的分工和关系,实践中各省份的操作不一致。有些采用农业执法部门与种子管理站并行的方式(例如,甘肃);而有些省份则将种子管理站作为农业执法部门下属部门进行管理。一般情况下,权利人既可以找农业执法大队,也可找种子管理站进行投诉。
2、工商执法部门
依据《种子法》的相关规定,工商执法部门有权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行为进行查处。因此法律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具有针对伪劣种子的执法权。从实践上讲,由于种子行业的特殊性,在种子执法过程中需要涉及取样、检测等复杂的流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处理伪劣种子案件上经验不多,需要权利人有足够的证据和法律知识支持配合。但如果假劣种子因使用他人商标而同时构成商标侵权时,则工商部门可以依据商标法根据权利人的鉴定做出处理。
(二)行政处理依据
对于植物新品种侵权行为的处理,省级农业行政执法机关主要依据权利人请求进行行政裁决和处理;采用书面审理为主,口审为辅的方式;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侵权所造成的损害赔偿可以进行调解。除当事人达成调解、和解协议,请求人撤回请求之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对侵权案件应作出处理决定,并制作处理决定书:责令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处以相应罚款。农业行政部门还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繁殖材料;对于封存和扣押繁殖材料的案件,需要在1个月内作出处理。
然而尽管有上述详尽的品种权侵权处理规定,权利人通过向省级农业行政执法部门投诉处理的品种权侵权案件并不多。原因大概在于耗时长,流程复杂,执行效力不够。实践中权利人更多采用的是依据《种子法》等法规针对种子生产经营资质的规定,以及对种子质量包装要求的规定,通过县级以上农业执法机构,对以生产经营假、劣种子,超出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范围进行种子生产销售的名义对侵权种子进行查扣,给侵权人以打击。
(三)行政保护实务中值得注意的问题
查扣时机的选择:这一问题在针对侵权生产的查扣中尤为重要。原因在于种子生产的特殊性。不同于其他产品的生产,种子生产需要依赖以农业种植为生的农民。一般情况下,农民都是接受他人委托代为繁殖,并不一定知道代繁物是否构成侵权。对于在地里生长的侵权产品,虽说查扣和取证工作最为直接和简单,却在实际上无法进行。一是这种查扣往往会惊动真正的组织生产者,使农民拿不到最终的货款;另一方面则可能引发,产生不必要的冲突。建议权利人可以在制种时期主要进行调查、确认和取证的前期工作,为后期的运输环节或者市场查扣做准备。
对罚没种子的处理:对于权利人而言,实现侵权种子被查扣仅仅是完成了成功的一半;实现将侵权种子销毁或者灭活才能最终阻止侵权种子流向市场。实践中,对于罚没种子的处理方式尚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对实现罚没物资价值最大化的要求,行政执法机构对于罚没种子的处理方式千差万别:有将罚没的种子进行集中销毁的;有将种子作为商品粮进行公开拍卖的;有些被罚没的侵权种子仍然作为种子被进行拍卖处理。因此,权利人应当注意在种子查扣行动完成之后还需要跟进种子最终处理过程:通过销毁或者通过掺杂一定数量的商品粮等方式进行灭活处理。
二、植物新品种的司法保护
目前针对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审判的主要依据为《条例》和最高院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以下简称《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7)(以下简称《规定》)。另外还会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施行的《关于对的理解与适用》(2007)(以下简称《理解与适用》),以及我国加入的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InternationalUnionfortheProtectionofNewVarietiesofPlants)1978年文本。
(一)有管辖权的法院
《解释》规定了以侵权行为地确定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的管辖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有权初次审理植物新品种权侵权纠纷的案件。除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之外,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有权初次审理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的法院有: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武威市、张掖市及酒泉市三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山东省潍坊市、青岛市、烟台市和东营市四市的中级人民法院。
(二)品种权侵权行为的种类和判定
根据《条例》和《规定》,构成植物新品种侵权的前提为以商业为目的;侵权行为具体表现形式是(a)生产或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b)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根据《规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是品种本身,而非其特异性。因此,若被控侵权物的特征、特性与授权品种的特征、特性相同或者特征、特性的不同是因非遗传变异所致的(笔者称之为实质相同),一般会被认定被控侵权物构成对授权品种的侵权。
1、相同
法院对于相同的判定很大程度上依赖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根据《规定》,对于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可以采取田间观察检测、基因指纹图谱检测等方法鉴定。考虑到田间观察检测的耗时长,且受土壤、气候及其他外界环境的影响较大,基因指纹图谱检测方式成为目前司法实践中较常采信的方法。目前有资质对植物新品种出具司法鉴定报告的单位为北京农业科学院下设的玉米种子检测中心(以下简称“北京检测中心”)。该中心采用的是SSR基因指纹图谱检测,将涉嫌侵权的品种与近似品种进行40个基因位点的比对,差异0个位点的认定构成“相同或极近似”,差异1个位点的认定为“近似”;差异2个或以上的位点,则认定为“不同”。因此,0个位点的差异由于“相同或极近似”而被认定为构成品种权侵权并不存在太大争议。
2、实质相同
实质相同指的是被控侵权物的特征、特性与授权品种的特征、特性不同是因非遗传变异所致的,在实质上等同于授权品种。根据《理解与适用》的解释,“非遗传变异因素”是指因土壤、气候、肥料、管理水平或者其他环境因素的影响,导致植物的特征或者特性发生差异,这种差异是不能遗传的。但实践中,差异的形成是否属于“非遗传变异”所致却很难判定。基于此,大部分的法院对超出0个位点差异的品种很少被认定为侵权。
然而实践中侵权人可以很轻易地通过育种方式和对亲本纯度的控制这种非遗传方式使其品种与被侵权品种达到1个甚至多个位点的差异,同时还能获得被侵权品种相同的生长效果。近几年随着认定“非遗传变异所致”难度大以及法院通常不对1个及以上位点差异的品种进行侵权判定,越来越多的侵权人试图采用上述方式来逃避法律责任,侵害品种权人的权益。因此,具体适用和解释“非遗传变异所致的不同”成了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最近济南市中院针对上述问题做出了突破,在一个玉米品种权侵权诉讼中判定1个位点的差异构成侵权((2012)济民三初字第101号)。该案件中,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的产品差异1个位点,北京检测中心得出的结论为“近似”。为了对“近似”这一结论做进一步的了解,济南市中院要求本案的鉴定机构—北京检测中心的工作人员出庭作证出具进一步解释。笔者总结该工作人员做出的解释有以下几个要点:(a)授权植物新品种要求具备“一致性”和“稳定性”特征。《条例》对于“一致性”的规定中明确列明允许存在“可以预见的变异”。也就是说,微小的可以预见的变异并不对品种本身的特征、特性造成改变。这与《规定》中的“实质相同”的规定一致。(b)所有玉米品种在生产销售之前需要取得销售地区的品种审定。根据行业标准,在送审品种和已知品种DNA指纹图谱对比差异位点数≤1时,说明送审品种与已知品种在生物遗传上的差异微小,视为同一品种,应退出审定。据此,差异位点数≤1即构成了“可以预见的变异”,属于“非遗传变异所致的不同”。(c)从技术角度来看,在制种时候存在的串粉和去雄不彻底的人为因素,或者制种时间和地点的自然因素等非遗传因素的干扰,生产出来的品种皆有可能与被侵权品种产生1个甚至多个位点的差异。据此,济南市中院认定差异1个位点属于“非遗传变异的不同”,构成对授权品种的侵权。
(三)赔偿额的确定标准及实践操作
1、侵权损害赔偿
《规定》第六条规定了四种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a)被侵权人因侵权所受损失;(b)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c)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费确定赔偿数额(依请求);(d)50万元以下的法定赔偿。
实践中,大部分法院在审理植物新品种侵权时适用的是法定赔偿。笔者查看了万律数据库上公布的判定侵权赔偿的42个植物新品种侵权一审案件(兰州5个、合肥1个、张掖6个、济南1个、西安2个、郑州23个、长春1个)。其中40个判决都是基于法定赔偿进行判定,仅有2个判决是基于侵权人获利来进行赔偿额的计算。42个判决中最高的赔偿额仅为30万元,可见赔偿的力度很小。原因可能有二:一是权利人由于种种原因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侵权人的获利或者权利人由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失;二是通常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案情都较为复杂,种子是否销售、是否被查扣和处罚、是否销毁等问题都会影响最终赔偿额度,因此通过法定赔偿的处理能够使整个复杂的问题得到简化。但事实上侵权人的获利往往是巨大的,50万元以下的赔偿额度对于其侵权获利而言就如九牛一毛,无法有效遏制侵权行为。
2、追偿权的追偿数额计算
考虑到植物新品种审定授权时间较长,《条例》因此规定了申请人在该期间内追偿的权利,即“在自初步审查合格公告之日起至被授予品种权之日止的期间,对未经申请人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品种权人享有追偿的权利”。目前关于追偿的数额还没有相关规定,但根据实践操作来看,法院认为追偿权不具有侵权赔偿的性质,因此一般不采用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进行;权利人若在该阶段授权他人生产授权品种并有相应的许可费凭证,则法院会采纳该阶段的许可费作为追偿数额的参考。
(四)司法保护实务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品种权诉讼过程应注意做好取证工作,这在制种地区显得尤为重要。因为在制种地区,侵权人为了躲避法律责任,往往不与农户签订制种合同,或者进行制种备案。这使得权利人无法通过正常渠道了解侵权信息。而且需要通过在侵权地块进行田间取样公证并制作与农户之间的问询笔录,从侧面证明侵权行为和侵权事实。实践中,田间的取证工作既可以通过公证处、种子管理站进行,也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来进行。但应注意,根据《理解与适用》的建议,取证时样品的数量至少为检测所需样品数量的两倍。
权利人在通过品种权诉讼来维护利益时,应当注意尽量采取其他的手段阻止侵权产品流向市场。这可以通过行政查扣的方式进行,也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临时禁令来进行。《规定》认为对于权利人在时提出临时禁令的申请,法院可以先行作出裁定。实践中还有权利人在侵权人准备通过铁路运输侵权产品时,通过向铁路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方式进行查扣((2009)兰法民三初字第006号)。权利人可以在参考该思路,在通过诉讼维权的同时确保侵权产品不被流向市场。
农业种植方案篇5
【关键词】植物检疫;市场监管;现状分析;对策
随着农业产业化结构的不断调整、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日益繁荣、交通运输业和物流业的快速发展,农产品运输越来越频繁,流通速度越来越快。特别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受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气候异常变化等因素的影响,植物检疫面临的形势越来越严峻,检疫市场监管难度加大。搞好植物检疫是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传播蔓延、保护农业生产安全的主要措施,也是保护农产品贸易顺利进行的前提,而加强市场监管是搞好当前植物检疫工作的重要措施之一。笔者作为一名检疫人员参加了近几年的植物检疫市场联查,发现市场监管工作现状不容乐观,存在许多问题和漏洞。本文通过对现状的了解,分析其原因,探讨解决问题的对策,以期更好地搞好植物检疫市场监管工作,确保农业生产安全。
1当前农业植物检疫市场监管工作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1.1产地检疫办证率偏低
目前,办理产地检疫仅限于小麦、玉米、棉花和蔬菜等大宗农作物品种,而对于芝麻、高粱、谷子、花生等小宗农作物及苗木等繁殖材料,则很少有人申报产地检疫,特别是农民单家单户繁育蔬菜种苗的,虽然用于育苗的蔬菜种子大部分进行了检疫,但整个育苗过程根本就没经过产地检疫,这样生产出来的种苗,就直接拿到市场上销售,这给土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的传播提供了条件,为农业生产埋下了安全隐患。近几年来,由蔬菜秧苗携带造成病虫害大面积流行的现象屡见不鲜,这也充分说明了这个问题。以上现象的存在一方面说明《植物检疫条例》的宣传贯彻还不到位,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植物检疫市场监管还存在很大漏洞。
1.2套用产地检疫证号
繁种单位或个人为逃避缴费常常多地繁种,在报检时以多报少,只申报一地的繁种面积进行产地检疫,其他地方的繁种采取套证上市,甚至多个品种套用一个产地检疫证号。
1.3伪造产地检疫证号
有些繁种单位或个人不办理产地检疫,伪造产地检疫证号上市经营。具体表现为:冒用自己其他作物或品种的产地检疫证号;沿用自己往年办理的产地检疫证号;伪造虚假的产地检疫证号。在市场检查中,由于没有便携式专业查询工具,检疫人员对部分产地检疫证号难辨真伪,给执法工作带来难度。
1.4调运带证率较低
调运检疫工作没有真正形成大气候,从事植物和植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对办理调运检疫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极少数经营者很不配合,在执法过程中,常有拒检、避检的现象。加之铁路、邮电、港口特别是公路等运输部门与检疫部门之间缺乏沟通和配合,把关不严,致使不办理调运检疫证书就调运种子的现象普遍存在,严重影响了检疫工作的顺利开展。从市场检查情况看,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小麦、玉米、棉花等大宗农作物种子调运带证率较高,花生、高粱、谷子等作物种子调运带证率较低,特别是蔬菜种子品种多、数量少,大多数经销者是从种子批发市场进货,而且一个种子门市一次进货会涉及几十个甚至上百个品种,每个品种仅仅几克或几十克,增加了开具检疫证书的难度;二是产地调出带证率较高,二次调运带证率低;三是省间调运带证率相对较高,省内调运特别是同一个地区县域之间调运带证率低;四是不同的运输方式带证率差别很大,邮政邮寄和铁路运输带证率相对较高,而汽车运输带证率低。
1.5不开具调运检疫要求书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根据检疫法规的要求,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一是要有调运检疫要求书;二是签发调运检疫证书一式四份,一份要寄往调入地植物检疫机构,而这两点都很少得到落实。就拿沧州市来说,常年小麦种植面积400000公顷左右、玉米种植面积466667公顷左右、棉花种植面积133334公顷、蔬菜66667公顷,每年都有大量的农作物种子调入,而植保机构开具的调运检疫要求书和收到的调运检疫证书却寥寥无几。由于检疫机构之间缺乏信息交流,种子、苗木调出地与调入地之间缺乏互动,种子调入地植物检疫机构对调入本地区的种子的品种、数量、来源了解的很少,极易发生漏检现象,给市场监管工作造成很大难度。
2建议及对策
2.1加大《植物检疫条例》的宣传力度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开展专题讲座,采取张贴宣传标语、印发明白纸、出动宣传车赶集串乡、召开种子苗木生产经营单位座谈会等形式宣传植检法规和检疫知识,提高全社会对植物检疫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提升全社会共同做好植物检疫工作的共识;普及检疫性有害生物识别及预防控制知识,让群众掌握疫情传播的基本知识和防控方法。通过对造成严重后果、影响较大的违法案件进行曝光,树立检疫执法的权威性,真正做到让农民群众不购买未经检疫的种子、苗木,让种子、苗木生产经营者遵守植物检疫法律法规,不生产销售未经检疫的种子、苗木,逐步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支持植物检疫工作的良好局面。
2.2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强化源头管理。
2.2.1严格检疫执法
开展检疫市场检查,集中整治种子苗木生产和销售市场,严肃查处一批生产销售无产地检疫证号、假冒、伪造产地检疫证号种子、苗木,严厉惩处无证调运种子、苗木的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有力震慑违法分子,规范种子、苗木生产经营市场。
2.2.2把好产地检疫关
按照《植物检疫条例》的要求,对应施产地检疫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全面开展产地检疫工作,按照农业集约化、规模化、专业化的发展要求,建立种子、苗木繁育基地,逐步推进种子、苗木的规模化集中繁育;县级植物检疫机构建立种子、苗木等繁育基地登记制度,做到对种苗繁育情况底数清楚,有利于更好地做好监管工作;植物检疫机构可在繁育基地建立分支机构,专门负责繁育基地的种子苗木的产地检疫和调运检疫工作。逐步改变在繁种单位分散种植、单独繁育地实施产地检疫和调运检疫监管难度大的局面。
2.2.3严把调运检疫关
严禁未经检疫的种、苗调入或调出,是从源头控制植物疫情传播蔓延的有效手段。强化应检植物监管,严格检疫执法程序,植物检疫机构加强对种子、苗木批发市场的监管力度。本着便民高效的原则,植物检疫机构可在市场设立办事处,严把种子、苗木的调运检疫关。县级植物检疫机构对调入本县的种子、苗木要统计建档,逐一备案,做到心中有数,有目的地进行跟踪监测调查,全面提升植物疫情监控能力,有效遏制疫情的传播、扩散和蔓延。
2.3完善执法机制,促进植物检疫市场监管向纵深发展。
2.3.1建立植物检疫执法信息共享机制
强化农业植物检疫系统内部执法信息的沟通渠道,实现执法信息共享,确保植物检疫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有效的行政处罚;完善全国植物检疫网络审批平台网络查询功能,开发便携式查询工具,能够随时随地查询各检疫机构审批的产地检疫许可和调运检疫许可情况,为市场监管提供依据,有利于及时发现违法线索,打击违法行为;建立植物检疫执法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各地植物检疫市场检查情况、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和查处情况、典型案例、主要经验和做法,达到互相交流、互相借鉴、互相促进的目的。
2.3.2建立植物检疫执法内部协作机制
农作物种子的调运频繁,决定了植物检疫工作的特殊性。一个违法行为可能涉及多个地区,给案件查处带来难度。为此,笔者以为,有必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在植物检疫系统内部建立不同层级、不同区域之间的执法协作机制。
完善植物检疫执法联查制度,上级植物检疫机构定期组织由不同区域植检部门参加的植物检疫联合执法联查。通过联查发现问题和挖掘线索,及时进行信息交流和沟通,强化横向协作。
不同层级、不同区域的植物检疫机构之间特别是种子、苗木繁育地与销售地、调出地与调入地之间逐步建立案件线索通报制度、案件协查制度,互相通报案件线索,互相协助查办案件。对于重大案件,可由上级植物检疫部门牵头实行联合办案,便于从速追根溯源,达到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上下联动,协作办案的工作目标,提高执法效率,加大对重大案件、跨区域案件查处力度。
2.3.3建立植物检疫执法外部协作机制
植物检疫部门要加强与铁路、交通、邮政、民航、财政、工商、公安、林业、出入境检验检疫等相关部门的合作,强化各部门的责任意识,便于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能,严厉打击植检违法行为。
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不定期组织召开植物检疫市场监管联席会议,部署相关工作,通报有关情况和工作进展。相关部门之间完善执法信息通报制度、重大复杂案件会商制度。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强化与公安机构的联系沟通,对于涉嫌犯罪案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及时移送。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实现无缝监管对接。逐步形成情况互通、相互支持、相互推进的良好局面,共同推动植物检疫市场监管工作的良性运转。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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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春艳.植物检疫工作中主要问题的思考[J].承德职业学院学报,2006(01)
[3]李桂珍,任自忠,马秀英,马丽红.试述植物检疫的环境挑战和法制建设[J].植保技术与推广,2001(06)
农业种植方案篇6
一、总体要求
开展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政府引导。各级政府通过财政补贴保费等调控手段,积极宣传、推动和落实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业务的开展,保护水稻种植户的积极性,促进水稻生产。
二是市场运作。我市开展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业务,按省的统一部署,确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市分公司”)为唯一经办机构。在市场化经营的前提下,重视经营风险并制定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办法和措施。
三是农户自愿。必须坚持农户缴费自愿原则,不得强制农户和组织等缴费参加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
四是协同推进。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保险公司应切实履行各自职能,妥善协调和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积极推进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工作。
二、参保对象
被保险人为水稻种植者(包括农户、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组织等),原则上以自然村、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组织整体参保或连片参保,参保登记列表时细化到农户或独立承包经营单位。
三、进度安排
我市全面铺开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必须大力发动种植户积极参保,只要水稻种植者(含农户、企业、生产经营组织)愿意交费参保,承办保险机构均应受理。为促进全面铺开,加大推进力度,明确各县(市、区)完成农户交费参保的任务基数:
各县(市、区)要选择水稻种植面积较大的镇(街)、村、农业企业和专业合作组织作为率先推进的切入点。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经济联合社和经济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现代农业园区等发挥带头作用,组织和带动种植户集中投保。县、镇、村各级要加大推动和服务力度,尤其是镇、村级要发挥贴近农民的主力军作用,积极推进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工作,想方设法提高种植者交费参保的覆盖率。
四、工作流程
1、普通种植户的参保流程。普通种植户指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始承包者,即普通农户。原则上以自然村为单位,整村100%造册组织投保,参保面积要与种植户承包面积相符。原则上,要求同一村委会的所有自然村均应同时参保。自然村负责据实填写好参保水稻面积清单并收取种植户自负部分保费后,上交村委会;村委会经核实、汇总已收保费并填写好本村的承保明细表后,上交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核实、汇总并填写好本镇(街)的承保明细表后,统一向当地人保财险公司(县级支公司)办理参保手续并缴交农户自负部分保费。经办保险公司审核投保单和统计汇总资料,收取保费后以镇为单位出具正式的保险单及发票,并以村委会为单位附参保水稻面积清单,参保面积清单具体明确到自然村和农户。各县(市、区)必须于每年4月10日前完成当年早造和8月10日前完成当年晚造的投保工作。
2、规模种植户参保流程。规模种植户指从农户中承包水田进行规模化水稻种植的自然人或组织(含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组织、种植大户等),一般以水稻种植面积达50亩以上视为规模种植户。规模种植户可单独作为投保人向当地人保财险公司(县级支公司)投保。经办保险公司要明确专人提供服务,审核投保人的投保单和提供的水田承包合同、原农户水田承包经营权证等资料,做好统计汇总,收取投保人自负部分保费后出具正式的保险单及发票交投保人。经办保险公司在受理规模种植户的投保后,及时向涉及的镇通报情况,避免统计重复。
五、保险责任和范围
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其保险责任为暴雨、洪水、内涝、风灾、雹灾、冻灾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
保险责任生效时间以保险公司正式出具的保险单起保时间为准。
六、保险费及财政补贴标准
按《省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办发〔〕18号)和《关于调整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保费负担比例的通知》(财农〔2010〕393号)的规定,保险金额为每造每亩300元,保险费率5%,即每造每亩15元,其中,中央和省财政补助65%,即9.75元;按市县两级财政共负担15%且市级财政负担不低于50%和精确到分的要求,市级财政负担1.12元和县级财政负担1.13元;种植户承担20%,即3元。保险费由人保财险分公司专账管理,定向使用。
七、财政保费补贴资金拨付
1、填写承保明细表。人保财险各县(市、区)支公司签单当月结束后,于次月的5个工作日内填写好本地区承保明细表并送当地农业局核实确认后,报人保财险市分公司,再由人保财险市分公司审定汇总后,送市农业局核实确认。经市农业局核实确认后,交回人保财险市公司办理市、县级财政保费补贴拨付手续。
2、县级财政保费补贴拨付。人保财险各县(市、区)支公司填写好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县级保费补贴拨付的申请,附经市农业局核实确认的本地区承保明细表,报送所在地县级财政部门。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在收到保费拨付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把属于本级财政应负担的保费补贴资金拨付到当地人保财险公司账户。
3、市级财政保费补贴拨付。人保财险市分公司填写好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市级保费补贴拨付的申请,附经市农业局核实确认的全市承保明细表,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收到保费拨付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把市级保费补贴资金划拨到人保财险市分公司专用账户。
4、中央和省财政保费补贴拨付。由人保财险市分公司会市农业局等按省定程序和要求办理。
八、风险管理
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执行“有限责任,风险共担,最高赔付,总额封顶”的原则,实行最高赔付限额制。承办保险公司的最高赔付总额为全市当造全部水稻种植保险保费收入的2倍。
九、赔付处理
水稻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由人保财险分公司统筹赔付。
1、理赔标准。保险水稻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受损面积×(1-免赔率)×保险费缴交率
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损失数量(或平均损失产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或平均正常产量)
水稻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
生长期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移栽成活—分孽期每亩保险金额×40%
拔节期—抽穗期每亩保险金额×70%
扬花灌浆期—成熟期每亩保险金额×100%
2、报案程序。若参保的水稻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灾害损失时,先由被保险人向当地村委会报告,村委会向当地镇政府(街道办)报告,由镇政府(街道办)负责将各村水稻受灾情况进行汇总向当地县级人保财险公司报告,保险公司会同农业部门根据受灾情况采取现场查勘核实及重点地区抽查的方式,确定保险水稻损失率,并将结果报送相关部门。
3、理赔服务。一般案件由保险公司与受灾地镇政府(街道办)会同村委会组成理赔查勘服务小组,进行现场查勘、定损,确定损失面积和损失程度,做好记录,并及时取得被保险户主(或其授权的代表)确认。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进行理赔计算。发生大面积灾害或重大疑难案件时,由县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当地经办保险公司会同当地农业部门、受灾地镇政府(街道办)、村委会等相关部门共同查勘定损,会商合理解决。遇到争议未能解决的,提请市农业局、人保财险分公司会商解决。市级会商解决不了的,或不服市级会商解决意见的,可由被保险人或承保公司提出诉讼解决。
4、免赔率。一是水稻种植保险执行起赔点为20%,其中规模种植户以所承包的每个农户的水田面积为单位执行起赔点;二是水稻保险绝对免赔率统一确定为10%。
5、赔偿处理。如发生保险责任的损失,经核定损失程度后记录在案,在当造水稻成熟后确定最终损失程度,统一兑现赔款。
如果总赔款在全市当造保费收入2倍以内的,计算公式为:
个案赔款=核定赔款
如果总赔款超过全市当造保费收入2倍的,按封顶系数比例赔付。计算公式为:
个案赔款=核定赔款×封顶系数
封顶系数=总保费收入×2÷核定总损失金额。
十、理赔公示制度
查勘定损后,经办保险公司在出险地镇(街)和村委会将理赔明细公示一周,如无异议,由经办保险公司委托金融机构把理赔款兑现到投保人指定账户,确保理赔公开、赔款到户。公示期间如有异议,查明原因,妥善处理再予以赔付。
十一、工作经费
承办保险公司的运作经费由保险公司负责。市县两级政府要拨出专项工作经费以推动工作开展。根据函〔〕86号文件精神,人保财险各县(市、区)支公司从专项保费收入中提取3-5%作为经营费用,在有合法手续及票据的前提下,转帐支付给直接参与协保协赔的工作人员。
十二、工作要求
开展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是中央、省、市、县强农惠农政策、保障粮食生产供给的又一重大举措。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地区的具体实施工作。市、县两级政府授权本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人保财险市分公司和各县(市、区)支公司要切实做好承保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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