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养殖方法(6篇)

daniel 0 2024-05-18

渔业养殖方法篇1

一、认真学习领会《办法》的总体思路与主要原则

在传统渔业经济中,主要以自然资源的捕捞为主。随着捕捞强度的不断加大,渔业自然资源日趋减少,渔业养殖与增殖在现代渔业经济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已经成为我省渔业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但是,随着渔业养殖与增殖工作的迅速发展,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逐渐显现出来。如,渔业苗种管理无序、水产品质量检测与投入品管理制度不健全、增殖行为不规范、渔业防疫机制不完善、监督管理措施不到位等等。这些问题已严重威胁到水产品质量安全,影响到渔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根据渔业发展的新形势,省海洋与渔业厅早在2*年开始即着手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立法调研工作,并于*年初完成了《办法》草案的初稿。*年,波及全国的“多宝鱼事件”发生后,社会各界对水产品质量“抓源头、保质量”的呼声日趋高涨。为此,省海洋与渔业厅加快了《办法》的起草步伐。*年初,为确保立法质量,省政府法制办和省海洋与渔业厅抽调精干力量,组成了《办法》草案起草小组。起草小组在深入到渔业养殖与增殖单位以及捕捞企业进行调查研究的同时,组织召开了多次专家和基层工作者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根据专家学者和有关单位的意见和建议,起草小组及时调整了起草思路,经反复酝酿、讨论,我们最终确立了《办法》的总体思路为:以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为目标,以规范渔业养殖和渔业增殖行为为主线,加强疫病控制和监督检查为辅助,对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渔业养殖规划、养殖调查评估、药物残留检测、水产品生产记录、渔业增殖项目管理、增殖保护区、疫情应急制度、违法行为记录以及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等制度进行重点规范;对现有法律、法规中不便于实际操作或者已经不适应实际需要的部分,根据上位法规定的原则和精神进行补充和完善。

起草这个《办法》,主要遵循了三项原则:一是一致性原则。《办法》作为渔业法、动物防疫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配套规章,必须维护上位法的严肃性、权威性,与上位法规定的制度保持一致。二是协调性原则。《办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处理好与相关部门法的关系,准确体现了上位法的立法宗旨,维护了渔业养殖与增殖单位的合法权益,努力实现渔业养殖与增殖、水产品生产经营、水产品质量安全的协调。三是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原则。《办法》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查找、梳理我省渔业养殖与增殖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矛盾,着力解决工作中最突出、群众最关心的焦点问题。内容设置注重实效,突出*特色,对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内容,一律不再重复;同时又确保各项规定明确、具体、有力,切实可行,便于操作。

二、正确理解和把握《办法》所确立的各项制度和措施

在起草和审查《办法》的过程中,我们突出了制度创新的特点,设定了一系列新的制度,这也是《办法》的亮点所在。对这些制度,我们要吃透其精神,领悟其实质。

(一)渔业养殖调查评估制度。水域、滩涂的初级生产力是有限的,合理确定养殖容量并作为发放养殖证的依据之一,是科学、合理利用渔业资源,实现渔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为此,《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渔业养殖调查评估制度,科学划分渔业养殖区域,合理确定养殖容量,适时调整渔业养殖区域布局,并向社会公布。养殖容量评估制度的建立,可以为养殖者是否提出养殖申请提供科学依据,避免养殖密度过大,给养殖者造成损失,从而使渔业资源开发利用与资源量实现平衡。

(二)渔用投入品安全制度。渔用投入品主要包括,渔用兽药和渔用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目前,由于水产品养殖规模越来越大,而水产品质量检测制度还不健全,渔用投入品管理无序,致使水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日益增大,养殖产品药残超标时有发生。为此,《办法》规定,从事渔用兽药和渔用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渔业养殖中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药品、生物制剂、防腐剂、保鲜剂,渔业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执行。禁止使用假、劣渔用兽药。禁止将原料药直接用于渔业养殖或者向养殖水域直接泼洒抗生素类药物。禁止销售含有违禁药物或者药物残留量超过标准的水产品。

(三)水产品生产记录制度。为了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办法》确立了水产品生产记录制度,明确规定,渔业养殖单位和渔业专业合作组织,应当建立水产品生产记录,对渔业养殖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使用和停用日期,疫病发生和防治情况以及收获、捕捞日期等进行如实记载。水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两年。鼓励从事渔业养殖的个人建立水产品生产记录。

(四)增殖项目管理制度。多年来,一方面,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们消费水平的提高,渔业资源的捕捞强度日渐加大;另一方面,由于海洋生态环境的破坏,使得我省渔业资源日趋减少和严重衰退。要保持自然状态下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增殖渔业资源是很好的途径。从2*年开始,我省在全国率先开展了渔业资源修复行动计划,有效地增加了渔业资源。为了将增殖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方法、措施上升为法律规范,《办法》专设一章,从增殖规划、增殖专项资金、增殖苗种、增殖技术规范、增殖保护区以及生态安全评估等方面,对渔业增殖项目管理制度进行了全面规范。

(五)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制度。水生动物的防疫是动物防疫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的水生动物疫病也能引起人类感染。因此,加强水生动物的防疫管理,对提高水产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虽然动物防疫法对水生动物防疫作出了规定,但过于原则,不便操作。目前,我省还没有法规、规章对水生动物防疫管理作出规范。为此,《办法》从渔业防疫监督机构、生产经营单位的防疫责任、疫情应急预案、疫情应急物资储备、疫情报告、疫情预防与控制措施等方面,对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制度作出了详细规定。

三、坚持依法行政,切实将《办法》确立的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建设法治国家,前提是有法可依,然后是法律能得到良好的遵守。《办法》的出台,已经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下一步就是法的遵守问题了。法的遵守是一个不断认知的过程,需要人们逐渐地认识它、了解它,进而去遵守它。为此,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和有关执法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使人人都能了解它,人人都能遵守它,人人都能将它作为保护自己利益的有力武器。当前,要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强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使社会各方面全面准确理解《办法》的主要精神和内容。抓学习、宣传和培训,是掌握《办法》的内容、把握其精神实质的重要途径,要在全社会大力开展渔业法律法规学习、宣传教育活动的基础上,不断创新学习、宣传和培训方式,做到“三个结合”,即:把学习、宣传和贯彻《办法》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起来,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渔业法、动物防疫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渔业法实施办法、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起来,与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结合起来。要扩大学习、宣传和培训的对象,既要加强对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宣传培训,又要加强对从事渔业养殖与增殖活动的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和广大渔民的宣传培训。要注重学习、宣传效果,通过学习、宣传,使全社会真正理解和认识《办法》的精神实质,不断增强水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切实推进现代渔业发展。

二是完善与《办法》相配套的政策措施。《办法》规定的许多制度还比较原则,如渔业养殖规划、养殖调查评估、药物残留检测、水产品生产记录、占用滩涂水域补偿、增殖项目管理、增殖保护区设立、疫情应急制度、投入品监管、违法行为记录以及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等制度,在《办法》的贯彻实施中,需要将这些制度进一步加以细化。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积极配合同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相配套的政策措施,把《办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三是坚持依法行政,确保《办法》的贯彻实施。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正确贯彻实施《办法》规定的各项制度和措施的保障。在《办法》贯彻实施过程中,有关执法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要按照权责统一的要求,既要严格依法行使法律授予的管理权,又要依法承担不作为、乱作为的法律责任;要按照程序正当的要求,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渔业养殖与增殖单位和个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要按照高效便民的要求,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要严格执法,切实加大对《办法》的执法力度,依法惩处各种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

渔业养殖方法篇2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强现代渔业建设为总目标,紧紧围绕湖渔业增效、渔民增收和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全面提高渔业资源利用和转化,推进湖生态环境改善;加强湖资源保护和修复,实施湖清洁养殖生产;强化综合管理力度,加大违规作业打击力度,建立湖良好生产秩序,实现渔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为建设经济文化强县,打造富裕、生态、和谐新作出贡献。

二、规划实施原则

1、遵循法律原则。规划严格遵循《渔业法》、《环保法》、《省实施〈渔业法〉办法》、《安全生产法》、《省渔业养殖与增殖管理办法》、《湖(梁山泊)景区资源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做到依法规划,依法生产。

2、突出社会公共利益原则。综合统筹与协调湖主要功能间的关系,突出生态功能的建设,打造湖的生态化、景观化和标准化,实现可持续发展。

3、方便群众生产原则。依据渔民生产习惯和传统,就近规划养殖生产区域,并根据水体涵养量,实施科学合理布局,指导渔民发展大湖清洁养殖生产。

4、实行无地渔民优先安排原则。在划定养殖区内原则上优先安排沿湖无地村渔民实施养殖生产,保障无地村渔民正常的生产生活;限制有地群众入湖养殖;禁止以外人员入湖从事养殖生产。

5、强化资源保护原则。实施湖限制捕捞生产,清理清除灭绝性生产渔具和渔法,实行常年禁渔区和禁渔期制度,提高资源修复力度,实现湖水产生产的良性循环。

6、有偿生产原则。对从事捕捞生产的渔民,依据《渔业法》和《省实施〈渔业法〉办法》规定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对从事养殖生产的渔民,按照《湖水面管理使用办法》征收水面使用费。

7、安全生产原则。加强灾害性天气的预警预报和渔民安全生产知识的培训,加强对渔民和渔船管理,推行标准化养殖,强化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建立完善湖上渔业生产安全救援机制,加大避风港、码头等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确保渔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8、逐步完善原则。对渔业生产作业区根据湖开发与保护的实际需要,适时进行调整,确保湖生产经营秩序良好。

三、规划内容和布局

按照规划原则,将湖内划分为常年禁渔区、禁养区、养殖区、捕捞区。以湖内旅游航道作为参照坐标,具体规划布局为:

1、禁渔区:此区域常年禁止捕捞、养殖等一切渔业生产活动,依据有关规定,全湖共确定四个禁渔区。

⑴东部禁渔区:自王台大桥以西、老湖镇六合楼以南、后埠子老村台以东、潘庄老村台以北湿地保护区域。

⑵北部禁渔区:侯河村苇地以北、陈山口闸以南、客运码头至浮粮店航线以西湿地保护区域。

⑶行洪河道禁渔区:大清河至入湖口行洪道全部区域。

⑷旅游航道禁渔区:湖内规划150米宽所有旅游航道内。

2、禁养区:禁止渔业养殖生产。全湖共规划两个区域。

⑴大安山至旅游码头大堤以北500米内禁止养殖。防止因菹草死亡腐败污染造成鱼类死亡。

⑵旅游码头至南堂子旅游码头航线以西禁止养殖。此区域为金山坝防洪和生活用水排放区。

3、养殖区:允许养殖、禁止捕捞。距旅游航道100米外方可养殖。全湖划出八个区域,共40000亩。

⑴第一养殖区为辛店铺至老湖镇航线以东区域和老湖镇至腊山航线西南、湖心岛至老湖航线以北近岸水域,约2000亩。

⑵第二养殖区为东部湿地保护区西线以西1500米内,约6000亩。

⑶第三养殖区为大清河入湖口南堤西1000米内向南至湖南岸、潘孟于村以东安山湾区域,约3000亩。

⑷第四养殖区为大安山至航线以南、南大堤500米以外和大安山至航线以北600米内区域,同时避开八里湾大闸至湖心岛航线两侧各200米,约15000亩。

⑸第五养殖区为东金山至南堂子航线以东1500米内,约1500亩。

⑹第六养殖区为湖心岛至腊山航线以西,约7000亩。

⑺第七养殖区为侯河村苇地以南、过湖电路北、斑鸠店至腊山航线东1500米内及斑鸠店至腊山航线西路村湾,约3000亩。

⑻第八养殖区为辛店铺至浮粮店航线以东,约2500亩。

4、捕捞区:禁渔区、养殖区以外的大湖中心水面为捕捞区。

四、保障措施

1、切实加强对湖渔业生产的管理和领导。沿湖各乡镇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辖区湖内渔业生产负总责,各渔业行政村对本村渔业生产负责,要加强对本村从事渔业生产渔民的管理和教育。各乡镇、村要严格把握优先安排无地渔民入湖养殖、限制有地渔民入湖养殖、禁止以外人员入湖养殖的准入原则,积极引导本辖区内渔民实施湖规范生产,维护湖良好作业生产秩序。

2、严格湖内生产各项审批程序,加强水面使用管理。凡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渔业法》及《湖水面管理使用办法》的有关规定,先向本行政村申请,再由行政村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批。由乡镇人民政府会同渔业主管部门、景区管委、交通海事指定养殖地点,并按照《湖水面管理使用办法》的有关规定到渔业执法监管部门办理有偿使用手续,然后从事渔业生产。湖内所规划养殖区乡镇间界定依据相临所辖行政村原使用水面区域由双方协商划定。

3、实施限量养殖,控制养殖负载。全湖共规划养殖区面积40000亩,主要从事网围和网箱养殖生产。网箱设置按100:1比例设置,网围设置要求内外圈间距最大8米,防护圈与圈间距最大10米,网围超出水面部分不得超过1米。按照有利生产和水体交换的原则,网围间要留有不少于50米间距。单位和个人申请网围养殖面积最大不得超过300亩;申请网箱个数不得超过10架。养殖区内按申请先后顺序进行区域划定,直至按总体区域规划安排满为止,不再扩大区域。各乡镇和渔业部门等相关部门进行网围和网箱养殖区域划定时必须把握所设置的网围和网箱要成排成行,整齐划一,以便于船只行进。被批准申请的单位或个人无正当理由未放养苗种的,或网围苗种投放量每亩低于300尾、河蟹每亩低于200只,视为荒芜,次年不再安排。在生产期内要接受渔业执法部门的管理。

渔业养殖方法篇3

第一条为了切实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水域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开发利用,鼓励全民、集体单位和个人发展水产养殖业。

第三条本市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规定》和本细则,遵循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的方针,加强监督管理,保护和促进本市渔业生产的发展。

本市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环境保护、土地、农业、水利、港航监督等部门,应当协同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实施本细则。

第二章渔业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市对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一)本市范围内的长江、黄浦江水域的渔业监督管理,由市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二)县(区)范围内的江河、湖泊、滩涂及精养鱼塘等水域的渔业监督管理,由县(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三)乡(镇)范围内的园沟宅河、池塘等小型水域的渔业监督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所属乡(镇)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四)国营农场范围内水域的渔业监督管理,由农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五)本市范围内跨县(区)水域的渔业监督管理,由有关县(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协商制定管理办法;跨省市水域的渔业监督管理,由市(县)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与有关省(县)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协商制定管理办法。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规定》,确定渔业水域养殖使用权,发给养殖使用证:

(一)凡在县(区)范围内的江河、湖泊、滩涂和精养鱼塘等渔业水域进行养殖生产的,由养殖单位或者个人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同意后交县(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审核,由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发给养殖使用证。《渔业法》对全民所有水域的养殖许可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凡在乡(镇)范围内的园沟宅河、池塘等小型渔业水域进行养殖生产的,由养殖单位或者个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发给养殖使用证。

(三)凡利用跨县(区)渔业水域进行养殖生产的,由养殖单位或者个人向有关县(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分别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有关县(区)人民政府联合签发养殖使用证。

(四)(五)农场局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市农场局发给养殖使用证。

(五)凡在市属国有水产养殖场的渔业水域进行养殖生产的,由使用单位向所在县(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发给养殖使用证。

养殖使用证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六条凡从事养殖业的,自领得养殖使用证之日起,每年每亩放养鱼种不得少于300尾。

放养鱼种的规格为:青鱼、草鱼、鲢鱼、鳙鱼115厘米以上(每1000克50尾以下);鲤鱼10厘米以上(每1000克60尾以下);鳊鱼、鲫鱼8厘米以上(每1000克100尾以下)。小于上列规格的,不计入实际放养数。

不按上述规定数量放养鱼种的,根据鱼种缺额数,按下列公式计收渔业水域闲置费:

渔业水域闲置费=每尾规格鱼种市场价格×(规定放养数—实际放养数)

渔业水域闲置费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征收,作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基金,用于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七条填没属市管商品鱼生产基地的精养鱼塘,由填没单位向所在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填没其他精养鱼塘等渔业水域,

由填没单位向所在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填没精养鱼塘的文书,由批准单位同时抄送县(区)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填没精养鱼塘应当一次性支付各项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鱼塘开发费用。

征用属市管商品鱼生产基地的精养鱼塘,须经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征用其他精养鱼塘等渔业水域,须经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

征用精养鱼塘的,应当依照国家《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七、二十八条规定和本市征用土地的有关规定支付税、费,并一次性支付各项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鱼塘开发费用。

回收的鱼塘开发费用,应当纳入国家预算管理,作为专项资金,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用于今后的商品鱼生产基地建设。

第八条凡在自己的养殖水域外从事捕捞作业的,均应当向当地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县(区)以上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领得捕捞许可证后,方准进行捕捞作业:

(一)在本市范围内的长江、黄浦江渔业水域从事捕捞作业的,由市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核发捕捞许可证。

(二)在县(区)范围内的江河、湖泊、滩涂等渔业水域从事捕捞作业的,由县(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核发捕捞许可证。

(三)在国营农场范围内的渔业水域从事捕捞作业的,由市农场局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核发捕捞许可证。

(四)外省市渔民在本市管辖的渔业水域内从事捕捞作业的,由本市县(区)以上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渔业水域管理权限,核发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县(区)核发的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应当按季度报市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九条非渔业生产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捕捞作业。科研、教学等部门因工作需要从事捕捞作业的,需报市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条凡在本市渔业水域内从事捕捞作业和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依照《**市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实施办法》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各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市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实施办法》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并按规定管理、使用、上缴。

第十一条各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在核发捕捞许可证时,应当注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

第十二条养殖使用证和捕捞许可证不得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十三条未经许可,不得在增殖渔业水域和他人的养殖渔业水域内垂钓。

第十四条在河道或者航道等渔业水域内进行养殖生产和捕捞作业的,还必须遵守水利和航道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渔业资源保护

第十五条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鱼、虾、蟹、贝类等重要的产卵场、越冬场、幼体成育场及其主要洄游通道,可以视不同情况,制定禁渔区、禁渔期、各类网具的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

为保护渔业资源,保障水利工程安全,县(区)以上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会同同级水利部门在河口、江海交汇处、滩涂和重要水利工程所在水域划定禁渔区。

第十六条不得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作业。

不得在通潮河道(包括闸口)敷设张网。经特许在水闸口敷设张网捕捞的,囊网网目尺寸不得小于4厘米,作业期为每年**月**日至**日和**月**日至次年**月底。

第十七条对鳗苗、蟹苗资源应当实行限时限额捕捞,合理利用。捕捞期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年季节、气候等情况制定。鳗苗、蟹苗的生产应当首先满足本市养殖的需要。鳗苗、蟹苗的生产、收购、运输实行许可证制度,许可证由市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核发。

第十八条取缔鱼鹰。禁止使用毒药(包括含毒农药)、爆炸物、石灰水等进行捕捞。对龙口网等作业方式应当严格限制。

第十九条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起捕标准,捕大留小,保护渔业资源。起捕标准为:青鱼、草鱼700克以上;鲢鱼、鳙鱼300克以上;鲤鱼250克以上;鳊鱼150克以上;鲫鱼50克以上;河蟹50克以上。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收购、代销在禁渔期、禁渔区捕捞的和不符合起捕标准的违禁渔获物。发现违禁渔获物时,应当及时报告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第四章渔业水域的污染防治

第二十一条对排放污水(包括农田施用农药后的排水)、污染物,污染渔业水域而造成渔业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各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协同环保部门对渔业水域污染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渔业环境监测站应当对渔业水域的水质进行监测,并将结果及时向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为处理污染渔业水域事故提供监测数据。

渔业环境监测站应当纳入本市环境监测网络。

第五章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和渔业乡(镇)可以设置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派驻渔政检查员。

国营农场的行政主管部门需要设立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必须经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各县(区)群众性护渔组织,应当在当地渔政监督管理机构领导下,依法进行护渔管理工作。群众性护渔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行使行政处罚权。

上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下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在渔政监督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或者作出决定。

第二十四条市渔政检查员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考核审批;县(区)、国营农场渔政检查员由市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考核审批;乡(镇)渔政检查员由县(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考核,报市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渔政检查员由负责审批的机关发给渔政检查员证。

渔政检查员的考核内容,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五条渔政检查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当着装整齐,佩戴国家规定的统一标志,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群众性护渔人员在执勤时,应当佩戴县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的标志。

第六章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对保护水产资源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检举、制止破坏水产资源行为的有功人员,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违反《规定》及本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处理:

(一)违反《规定》第九条第二款,偷、抢水产品的,应当赔偿损失,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偷、抢科研苗种或者珍稀品种及鱼类繁殖亲体的,赔偿的损失费中应当包括被偷、抢品种的培育费;对偷、抢水产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违反《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及本细则第八条,无证捕捞的,除没收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外,以机动渔船进行无证捕捞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以非机动渔船及其他方式进行无证捕捞的,处以5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具。

(三)违反《规定》第十三条及本细则第七条,擅自填没、征用精养鱼塘等渔业水域的,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四)违反《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捕杀鱼、虾、蟹、贝类等的苗种、幼体的,应当赔偿损失,没收其渔获物及捕捞工具,已出售的,追缴非法所得,并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及本细则第十八条,使用禁用渔具和方法进行捕捞的,应当赔偿损失,没收其渔获物及捕捞工具,并处以5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对使用鱼鹰捕鱼的,处以50元至200元罚款。

(六)违反《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及本细则第十九条,不按规定进行电捕作业的,没收其渔获物、违法所得及电捕工具,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规定》第十八条,排放污水、污染物,污染渔业水域造成渔业损失的,应当按养殖水域内当年预计产量的全部予以赔偿,处以每亩1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治理,治理期间还应当负责补偿养殖者的生活费用。

(八)违反《规定》第二十三条及本细则第十三条,未经许可,进入养殖经营者的水域垂钓的,应当赔偿损失,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追回渔获物;不听劝阻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

(九)不按捕捞许可证所规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进行作业的,除没收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外,以机动渔船作业违反规定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以非机动渔船及其他方式作业违反规定的,处以2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十)违反本细则第十二条,买卖、出租、转让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并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十一)违反本细则第十六条第一款,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作业的,没收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5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没收渔具。违反本细则第十六条第二款,使用小于规定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细则第十条第一款,未按规定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补缴,并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第二十九条闲置渔业水域的,自接到缴纳渔业水域闲置费通知之日起30天内缴清,逾期缴纳的,以应缴费额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第三十条凡违反法律、法规而受到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履行处罚决定。对一时无法履行的,可以暂扣其渔具。

第三十一条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对没收的渔获物和渔具、违法所得以及罚款、暂扣的物件等,均应当开具经市财政局批准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凭证,并进行登记,归入渔政档案。

对没收的渔获物,个人不得擅自处理,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部门收购。被暂扣物件者超过1个月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不的,暂扣物件可以作无主物处理。

罚没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三十二条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对正在进行的违反渔业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可以采取拆除设施,暂扣渔具、船只等必要措施。

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后,应当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直接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期满不申请复议、不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渔业养殖方法篇4

曲靖市中部渔业起步于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2011年该区域的养殖面积已发展到3769hm2,养殖产量18424t,产值2.14亿元,占该区域水产品总产量的96.2%。池坝塘高产养殖是该区域水产品产量的主要来源,养殖面积主要来源于低产田、荒滩改扩建成的标准渔业精养池坝塘共1066.7hm2,另有66.7hm2连片标准精养商品鱼基地3个,养殖产量占该区域总养殖产量的78%。养殖品种主要是外来种,草鱼、鲤鱼、鲫鱼、鲢鱼、鳙鱼、武昌鱼、斑点叉尾鱼回、青鱼、杂交鲟占该区域养殖总产量的98%;传统池坝塘精养占养殖产量的78%,稻田养鱼、休闲渔业、流水养鱼、大水面增殖养鱼占22%。

发展思路

根据曲靖中部区域地理自然气候资源特征和养殖水域功能及分布情况,结合该区域养殖结构、模式生产发展现状,应立足区域资源优势,坚持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相结合,坚持高产优质高效渔业的发展道路。以渔业提质增效为中心,以科技为支撑,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池坝塘精养为重点,加强基础设施改造建设,挖掘内部潜力,强化水产科技推广、培训、服务与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优化养殖品种结构,加快水产养殖由数量增长型向质量效益生态型转变,努力提高水产品综合生产能力和效益。

发展重点与措施

渔业养殖方法篇5

一、渔业生产情况

(一)加强湖区管理,绷紧依法生产之弦

1、领导重视,制度落实。一是及时调整并充实了镇政府湖区管理开发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明确了各部门的责任。二是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分管领导主持的渔业生产工作会议或座谈会,研究全镇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落实整改措施。今年以来,镇政府针对不同时期存在的问题,先后召开多次会议对湖内挖沙作业船和打击湖内违规捕鱼行为等问题进行研究部署;三是每逢大风来临,镇里主要领导都要按照分工,负责驻守到各渔业村、渔业养殖场等重点防范部位现场指导对养殖设施进行加固、落实渔船就近返岸避风。

2、加强渔业法规的宣传教育,切实提高群众依法兴渔意识。我们每年都组织渔业部门举行渔业街道专题培训,并结合伏季休渔,在全镇开展渔业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咨询活动。同时,我们还对渔业生产知识进行培训授技,大大提高了渔民的养殖积极性。

3、加大打击力度,规范渔业生产秩序。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水产养殖用药、养殖设施加固等巡查,严厉打击水产养殖违法行为,维护湖区渔业生态环境。针对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部分养殖户使用违禁农药造成渔业生态环境破坏的渔业违法行为和破坏渔业资源的“电、炸”鱼违法行为,重点加大查处力度。同时,加强与县渔政部门的沟通联系,共同打击非法湖内取沙行为,蹲点监管,采取疏导与处罚相结合的措施,使今年全镇非法采沙作业船舶比往年有大幅度减少。目前,全镇渔业生产秩序井然,渔业发展前景广阔。

(二)突出特色,推动渔业生产的全面进步。

我镇渔业生产的工作思路是:保持四大家鱼的养殖,膨胀乌鳢、泥鳅的养殖,引进新品种的养殖,实现名、优、特产品的养殖。

在渔业生产方面,我们通过实施利益驱动、政策启动、产业带动、市场调动、服务推动等策略,使全镇的名、优、特水产品养殖实现了大突破。目前,全镇已形成了南北长20华里、东西宽10华里的乌鳢养殖带,养殖面积近2万亩;湖蟹养殖面积达到3000余亩;600亩的泥鳅养殖基地,今年又注入了新活力,鱼苗的繁育开发将是泥鳅发展的重点。渔业的发展,已成为支撑全镇农村经济的“半边天”,成为农民增收的主要渠道。

二、渔业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1是执法环境不理想,渔民的安全意识差、法制意识亟待加强。渔民对安全宣传、教育置若罔闻,采取各种形式绕过安全检查、私自捕捞,置安全隐患于不顾,甚至酿成事故。二是法制意识不强。个别渔民只注重眼前利益,忽视长远利益,违规使用网具,在捕捞作业过程中实行“一网打尽”,严重的破坏了湖区渔业资源,遏制了渔业资源的再生能力。

2是宣传不到位。近年来,虽然我们加大了重点渔区渔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但还有相当一部分群众还不了解《渔业法》,不了解渔政部门的职能,不了解保护渔业资源的意义。对渔业资源的违法行为,采取了“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没有形成群管专治的良好氛围。

三、维护渔业生产的建议

1是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公众参与、舆论监督在渔业执法中的作用。只有加大宣传渔业法律法规的力度让广大渔民充分了解《渔业法》,充分了解渔政部门的工作职责和任务,了解保护渔业资源的重要意义。对一些严重危害渔业资源的违法行为,形成“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高压态势,让违法分子无机可趁,无利可图。

2是切实加大渔业行政执法力度。要把渔业部门的职责准确定位在对渔业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上,在经济社会管理中发挥应有的作用。要针对突出的渔业问题和薄弱环节,开展渔业执法重点专项检查。这些重点包括:严厉打击违法捕捞(特别是电力捕鱼)、严格执行湖区禁捕期制度。专项检查要注重实效,不搞形式主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抓住不放,要责令和督促其整改,直到解决问题。

3是优化渔业执法的外部条件。在渔政执法过程中要主动地与监察、公安、水利、土地、港务等相关部门搞好协作,主动配合人大的执法监督和政府组织的渔业执法检查,虚心听取和接受人大、政府对渔业执法工作的批评监督,对执法工作中存在的困难要如实汇报,争取人大、政府、政协对渔业执法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以上汇报不足之处,望批评指正。

渔业养殖方法篇6

关键词:水库;渔业;健康养殖;技术

中图分类号:S964.7文献标识码:A

随着我国水利行业的蓬勃发展,其水库的规模和数量也在不断增加,各种大、中、小型的水库星罗棋布,并且适宜渔业生产的水面范围也十分的丰富,因此,近几年来,水库渔业养殖逐渐成为一项非常重要的水库经济辅助产业。然而由于养殖技术的不规范、不科学,导致水库的水质、环境遭到破坏,进而造成水库渔业产量降低、效益减少。因此,必须要加强水库渔业养殖的健康技术。本文就我国水库渔业中常见的健康养殖技术方法进行总结和分析,并就如何加强水库渔业尤其是北方水库渔业健康养殖技术进行研究和探讨,从而在确保水库水质环境良好的前提下,更好的提高水库渔业的经济效益,使之形成一个良性、健康的水库渔业发展机制。

1水库渔业健康养殖的方法

1.1自然养殖技术

这种养殖技术主要指的是利用天然无污染的水域(包括其中的天然生物链),在基本不进行施肥、投饲、用药的条件下,进行有机食品和绿色食品生产的水库养殖技术。

1.2生态养殖技术

由于集约化的养殖池塘中底泥过多以及水质富营养化,导致渔业生产常常发生病害,降低健康养殖的质量,因此就需要进行生态养殖,即在一定范围的养殖水面中,利用堤埂进行种草养鱼、农作物种植等,从而将底泥、水质等进行综合性的、无公害的生态利用,从而建立起一个良性、健康的水库生态渔业养殖系统,尽可能的利用系统当中产生的剩余能量进行有机污染源的综合、全面、科学的处理和利用,从而达到对水库系统的直接(间接)的再循环利用。

1.3生物学养殖技术

这种养殖技术主要指的是在各种水质理化指标和环境条件均达标的水库养殖水域内,通过科学、合理的选择优良、适宜的品种(可以适当的引进地方或部级的优良品种),采用绿色、无污染的饲料,在整个渔业养殖过程中进行合理、科学的培育生产。并将那些无毒副作用、无残留、无污染的生物学制剂当作防病药物和添加剂应用到养殖过程中去,同时,还要尽可能的应用中草药进行病虫害的防治,并严格的实行休药期,从而尽可能的将药物残留量保持在允许的安全范围中。

1.4休药期养殖技术

这种养殖技术主要指的是将水库渔业养殖的周期科学的划分成两个阶段,即:第1个阶段,按照常规的精养池塘方法进行水产的饲养管理,养殖期间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饲料和药物添加剂;第2个阶段,根据所使各类添加剂和药物的有害物质残留量实行休药期,并确保水质、环境各方面的指标达到绿色水产品的要求标准。

2加强水库渔业健康养殖的措施

目前,我国水库渔业尤其是北方水库渔业的健康养殖水平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的技术措施进行加强,具体措施包括:

2.1水库渔业健康养殖中的水处理技术

在水库渔业健康养殖过程中,首要的基础性要素就是良好的水质环境,这主要包括两大方面的内容,即:良好的生态状态和良好的理化状态。目前,常见的水库水处理技术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2.1.1化学处理法

即运用化学反应方法对水源当中的悬浮胶粒或污典物等进行处理,具体包括有:中和、凝絮、络合、消毒、氧化还原等。

2.1.2物理处理法

即依照不同用途水的物理特性,经过物理、机械的方法将水源当中的有害气体或悬浮物质进行去除,具体包括有:过滤、沉淀、吸附、逆渗透、泡沫分离等。

2.1.3生物处理法

即利用自养性植物(如高等水生植物、绿色藻类等)和微生物(光合细菌等)对水库水质进行改良,从而有效的降低和避免因代谢产物或残饵积累对水质造成的破坏。

2.2水库渔业健康养殖中的品种选育技术

在对水库渔业养殖进行品种选育时,要尽可能的选择那些高效、高产、高病害抗御力的无公害品种,并且尽可能的选用适应当地自然生态环境的健康、优良的品种。同时,要尽量的选择那些大江、大湖中的天然苗种进行育苗养殖,以便于防止因近亲繁殖造成的品种退化等问题。

2.3水库渔业健康养殖中的营养施配技术

在水库渔业养殖中,水产品的营养需求常常包括以下几种,即:

2.3.1碳水化合物

它是鱼类饲料当中需求量最大也是来源最广泛的营养物质,其每克碳水化合物的热量利用为5~16kJ。

2.3.2氨基酸和蛋白质

鱼体的主要构成成分就是蛋白质,它的含量高低直接决定了鱼苗生长的速度和质量。而氨基酸又是构成蛋白质的主要成分,因此,在健康养殖过程中,要科学、合理的应用氨基酸和蛋白质。

2.3.3维生素

它是促进鱼类生长发育、确保鱼类健康、调节鱼类生理功能的一种不可或缺的必要性有机化合物。在鱼类生产过程中主要起着辅酶、氧化还原、调节物质代谢等作用。

2.3.4矿物质

即无机盐类,也是组成鱼体的一类十分重要的物质,充分的矿物质能够有效的保证正常的物质代谢,维持正常的鱼体内在环境。

2.3.5脂肪

适量的脂肪能够有效的为鱼体提供必要的脂肪酸、能源等。

2.4水库渔业健康养殖中的施肥技术

在水库渔业健康养殖过程中,必须要遵循“有机肥为主、化肥为辅”的施肥基本原则,坚决杜绝应用被污染或毒副作用大的肥料。并且,在施肥过程中,要尽可能的采用量少次多的施肥方法进行施肥。

3结语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水利事业的蓬勃发展,水库的数量也越来越多,这些水库的位置范围分散、养殖面积广阔,从而形成了水库水产养殖的新经济模式。在实际的养殖过程中,由于养殖技术不规范、管理知识不充分等原因,导致有些水库出现水质变坏、环境污染等问题,因此,在今后的水库养殖过程中,必须要加强对健康养殖技术的重视和应用,提高养殖的质量和水平,从而在保证水库水质的基础上,不断提高水产产量,增加水库渔业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胡传林,董方勇.中国水库渔业的现状与趋势[J].湖泊科学,2013(04).

[2]王雅琴.关于水库渔业健康养殖技术的研究[J].科技资讯,2011(34).

[3]张忠.实施吉林渔业健康养殖的思考[J].水利渔业,2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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