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道路照明设计规范(6篇)

daniel 0 2024-05-20

市政道路照明设计规范篇1

一、加强农村公路规划和建设管理

(一)农村公路规划是农村公路建设的基本依据,是落实科

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农村公路的规划管理。市、县两级发展改革委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全市“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统筹城乡发展总体部署,围绕城镇化建设、产业集聚区建设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按照省交通运输厅“县县畅、乡乡联、社社通、农村骨干路网等级化”的目标,进一步提升完善农村公路发展规划。

(二)县道规划由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政府审定后,报市政府批准,并报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乡道、村道规划由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政府批准,并逐级报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村公路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编制年度农村公路建设计划,并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凡纳入市级以上补助计划的建设项目,必须于计划批复的实施期内开工建设。

合理确定农村公路建设标准。按照“因地制宜、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则,县道和乡道及农村公路骨架网道路一般按照不低于三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二级公路路基宽度不低于8.5米,路面宽度平原区不低于7.5米、山区不低于7米;三级公路路基宽度不低于7.5米,路面宽度不低于6.5米;四级公路路基宽度不低于6.5米,路面宽度不低于5米。村道的建设一般按照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路基宽度不低于5.5米,路面宽度不低于4.5米。具有干线功能或通客车的村级公路,有条件的可适当加宽。

农村公路要按照国家标准设计设置排水、交通标志、标线等安全防护设施。

(四)县道、乡道及桥梁、隧道建设项目要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并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村道建设项目可以由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具有相应工程技术资格的技术人员进行设计。

(五)县道和桥梁、隧道建设项目法人为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乡道建设项目法人由县、乡政府根据资金来源和管理能力确定法人。村道建设项目法人由乡(镇)人民政府承当。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要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招标工作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进行,规模较小的项目,可多项目合并招标。为保证工程质量,要根据定额、物价合理确定标价,严禁招标人为减少投资盲目压价或投标人盲目压价恶性竞标。招标结果要在当地进行公示。

(六)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施工许可制度。县道、单独的桥梁和隧道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乡道和村道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七)市、县两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要注重工程建设的全程监督管理,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

坚持和完善农村公路“政府监督,专群结合”的质量监督模式,县道、乡道以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的政府监督为主;村道建设继续坚持“专群结合”,在政府监督的基础上发挥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作用,形成重点突出、控制有效、全面覆盖的质量监督机制。工程质量控制目标为合格率100%、优良率85%以上。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工程验收,完善工程资料,建立工程档案。县道、单独的桥梁和隧道,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组织验收;其它项目由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二、加强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

(一)坚持“建设是发展,养护也是发展,而且是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以创建省级“文明示范路”和“文明示范乡(镇)”为载体,以制度保障和规范管理为重点,以日常养护和路政巡查工作为抓手,做到“五个到位”。即:管养责任落实到位、机构人员配备到位、制度制订执行到位、资金筹措管理到位、监督检查考核到位。实现“四个提高”。即:提高管养能力、提高路况水平、提高服务质量、提高群众满意度。

(二)农村公路要按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养护,做到路基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排水畅通,沿线设施齐全,技术状态良好。

县、乡道路肩培护宽度一般不小于1.5米(或硬化1米)、村道路肩培护宽度一般不小于1米(或硬化0.5米)。山区道路的临崖、临水、急弯、路侧险要路段,要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确保行驶安全。

因严重自然灾害等致使农村公路交通中断或者严重损坏时,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

(三)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类别和实际技术状况编制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其中大、中修养护工程(建议)计划,要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市)、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大、中修养护工程项目的具体实施,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养护工程项目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四)要进一步完善养护管理机制,逐步建立以养护站为管养单元的运作机制。重要县道和乡(镇)要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站。县道的日常养护和保洁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和保洁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由乡(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站组织实施;村民委员会要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本村村道的小修保养和日常保洁工作,一般由各村成立的管理养护室完成。

市、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的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和保洁考核机制,激励各养护单位(个人)认真积极的开展工作。

(五)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绿化规划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结合农村公路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做好农村公路绿化工作。

县道的绿化由各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道的绿化由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村道的绿化由各行政村自行负责。农村公路两侧的绿化,实行谁种植、谁管理、谁受益。

三、加强农村公路的设施保护和路政管理

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建立“政府负责、部门执法、群众参与、综合治理”的管理体系。

(一)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农村公路保护工作,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和保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站及村民委员会成立的管理养护室应当协助做好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工作。

(二)加大公路巡查力度,严格、公正、文明执法,重点治理在农村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挖沟排水、打场晒粮、堆放物料、倾倒垃圾、摆摊设点、集市贸易等突出问题。

县道、乡道两侧边沟外缘起一点五米的土地为县道、乡道用地范围。村道用地范围由村民委员会通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土地按照公路用地管理。

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为:边沟外缘和建筑物边缘间距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村道不少于三米。

(三)加大治超工作力度,在农村公路重要路口和连接干线公路入口处设置限行标志,同时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农村公路技术等级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禁止超限车辆行驶。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用流动检测方式在农村公路上对车辆进行超限治理,遏制超限超载车辆行驶农村公路。切实维护好路产路权,保障农村公路安全、完好、畅通。

四、建立稳定有效的农村公路资金保障机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建立政府投资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筹措机制。

在积极争取和切实用好国家补助的专项资金、成品油价格及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同时,各级财政应逐年加大对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的投入。市财政安排不低于市本级年度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百分之一点五的专项资金,县(市)、区财政安排不低于本级年度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百分之一点五的专项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及完善附属设施。县(市)、区政府要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要确保项目建设配套资金足额到位,并随着地方财力的增长,逐年加大资金投入。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年度财政列支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情况在媒体上进行公示。乡(镇)人民政府也要安排一定的财政资金,用于村道的日常养护。鼓励单位、个人和农村公路沿线受益单位采取捐资等方式投资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公路沿线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可以利用绿化权、路域资源开发等运作方式,吸引社会力量投资村道的建设和养护。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安排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财政资金应当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程序加强管理,并按照国库支付制度及时拨付。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应当由市、县(市、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实行专账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挪用。市、县(市、区)交通运输、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其合理使用和安全。

五、切实加强农村公路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政道路照明设计规范篇2

关键词:市政工程质量监督全面质量观

一、市政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的前期准备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在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应携带以下资料(1)规划许可证;2)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3)施工、监理合同及其单位资质证书;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5)经批准的道路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到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

质量监督单位应根据工程的规模和特点、投资形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质量信誉及质量保证能力、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地质勘察报告、合同,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文件、以往相同工程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情况而编制监督计划书。

二、市政工程施工准备阶段的质量监督管理

1.对施工前的监督管理,主要是根据建设单位办理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时,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的相关资料,于工程开工前对建设单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核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主要检查以下几项:1)检查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证书类别和等级及所规定的适用业务范围与拟建工程的类型、规模、地点、行业特性及要求的勘察、设计任务是否相符,资质证书所规定的有效期是否已过期,其资质年检结论是否合格;2)检查勘察、设计单位的营业执照,重点是有效期和年检情况;3)对参与该工程的主要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其注册证书有效性,签字权的级别是否与该工程相符。

3.对施工单位的资质核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加强管理,保障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和保证工程质量,制订了建筑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承包单位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且不得超范围经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承包单位的资质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相应的考核,资质升降及审查规定。

4.对监理单位的资质核查。①检查监理单位的资质证书类别和等级及所规定的适用业务范围与拟建工程的类型、规模、地点、行业特性及要求的是否相符。资质证书是否有效,其资质年检结论是否合格。②对参与该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资格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其注册证书有效性,专业是否与该工程相配套。(4)对工程检测单位的资质核查。①核查检测单位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格认可证书》和《计量认可合格证书》。资质证书是否有效,其年检结论是否合格;②核查检测单位的营业执照,重点是有效期和年检情况3)对检测单位的主要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其注册证书有效性。三、市政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监督管理

1.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主要核查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期间是否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市政基础设施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是否存在以下行为: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格竞标;指定分包单位;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质量;要求承包单位以垫支或带资为条件进行发包;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2)根据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特点,建设单位应配备相应质量管理人员。同时依据国家规定实行工程监理制的要求,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监理。并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3)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工程施工相关的设计图纸、文件及与工程有关的技术保证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准确、齐全。

(4)按照工程承包合同规定供应的材料、构件和产品、设备等的采购应进行招标。采购的材料、构件和产品、设备的质量,必须符合设计文件、合同及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或购买不合格的材料、构件和产品、设备。

(5)在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监督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以及在验收过程中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形成的质量评定文件是否符合规定。

2.对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设计单位是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的主要实施者,其质量行为的优劣直接关系着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设计质量。

设计单位应对本单位编制的设计文件和图纸的质量负责。在工程施工期间,主要核查设计单位是否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工程设计标准和合同的规定进行施工图设计;设计图纸是否通过图纸审查机构的审查等;施工期间发生的设计变更是否符合有关规范及标准的要求、手续是否齐全。转

3.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在工程施工阶段,主要对监理单位的以下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1)监理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技术标准和经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定的设计图纸及文件,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实施工程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不得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市政工程材料、构件或者产品、设备的生产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2)监理单位应审查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审查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准备情况。

(3)监理单位不得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推荐或指定市政工程材料、构件或者产品、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擅自接受被监理单位的任何的津贴、礼金和可能导致判断不公的报酬。

4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核查施工单位是否按照施工合同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施工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及主要施工方案是否按照审批程序进行审批。核查相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

(2)监督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按照国家有关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技术标准和经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定的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设计图纸文件、及施工合同进行施工。

(3)对用于工程的主要原材料、构配件的质量进行抽查。

(4)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进行监督。

四、结束语: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进行监督工作中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和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后,应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进行复查,问题严重的,可采取局部暂停施工等强制性措施,直至问题得到改正。

市政道路照明设计规范篇3

【关键词】市政工程,电气设计,问题评析

中图分类号:TU99文献标识码:A

一、前言

市政工程电气设计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运用科学的设计方法建立良好的电气体系、完善技术管理制度,卓有成效地提高市政工程电气工程的进行。

二、市政工程电气设计的必要性

市政电气设计的合理度直接影响到市政及建筑物用电的安全性及城市对通信网络日益增长的需求,其中的照明设计又关系着城市景观。市政电气的强弱电设计包括配电、照明、接地、防雷、通信及其管道等设计,而电气消防设计目的在于实现市政电气设计的安全防护,必须符合电气设计的合理性和科学性要求,以防因设计不当而造成安全事故。市政工程电气设计涉及城市中建筑的高压供电系统及其保护、低压配电系统、照明及其配电系统、防雷及接地系统等,应将系统设置与市政景观、环境形象等相结合,以实现电气的本身功能,并使城市更加美化。因此,在设计时应遵循市政电气设计功能性和整体美观性的原则,针对本地域的市政实际进行电信电缆通道、弱电、电缆沟、照明等各方面的设计。

三、市政工程电气设计中存在的问题

1、设计在安全性、可信性方面没有严格执行设计规范的现象比较普遍

由于民用建筑用电负荷绝大多数为单相负荷,三相负荷不平衡必然导致中线通过不平衡电流;随着电脑及各种家用电器设备的发展与普及,低压电网高次谐波污染日益加剧,3次及其奇倍数谐波均构成中性电流。中线过电流并由此引发电气火灾的现象也日渐增多。为此民用建筑配电系统的干线,支干线及支线的导线截面原则上均应选择N或PEN线截面与相线截面相同。然而监理审图发现有的民用建筑配电设计中仍套用过去的作法,选用的N或PEN线截面仍为相线的1/2甚至1/4~1/3。再如,关于变配电所位置的选择,相关设计规范都明确提出应考虑“设备吊装及运输方便”,这是保证可用性及维修性的基本要求。近年来我负责监理的不少高层建筑工程项目,其设置在地下层的变配电所及柴油发电机房的配置多违背了这个要求。

2、设计深度不够

目前施工图设计深度达不到建设部《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要求的现象相当普遍,主要是设计文件可实施性方面的缺陷,将直接导致施工安装困难或错误。也可能导致可用性的欠缺。由于不按规定的深度进行必要的计算与标注、也往往造成设计文件本身出现原则错误而难于及时发现,将影响项目建成的使用功能。然而近年来电气设计文件中普遍习惯于只在系统图的设备符号旁标注该设备的型号或厂家产品编号,使设备订货无所适从,并往往造成错误。又如许多电气施工图中对电缆沟只标注尺寸及走向,对电缆支架及盖板不作任何规定,实际上国标图集中对任一种尺寸的电缆沟,其电缆支架及盖板的作法都提供了多个方案供设计时选择,设计不选定则施工方难于抉择,常按最低价方案施工。往往并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甚至可能引起结算纠纷。再如电气照明图中按规定主要房间及场所应标注照度标准值,当然也就要求设计者进行照度计算并按计算进行灯具配置。然而当前民用建筑电气照明设计中能标注照度标准值并进行照度计算的极为罕见,绝大多数是按房屋开间及功能凭经验灯。大多偏离了国家规定的照度标准,影响使用功能。

3、相关专业设计文件衔接不清,不按规定协调配合的问题

各专业管道、线路相互碰撞、相互矛盾的问题已成了施工图多发病。我们负责监理的好几栋大楼的地下层施工图,审图时都发现,给排水管道及通、排风管道与照明灯具及电气管道多处相碰;多个火灾探测器被通风、排烟管道遮挡;只得修改设计后再行施工安装。

四、市政工程电气设计措施

1、电力电缆通道

在实际使用中,电缆沟作为电力电缆的通道,也作为电力电缆最外层、最基本的保护,其在市政工程设计中的位置是比较重要的。但是因为施工场地、道路设计等方面的原因,电缆沟有时候往往没有放置的平面空间,或者是人行道的宽度放不下电缆沟,但是电力部门又恰好有一回110kV的电缆通过,这就是如何保证在狭窄的空间也能让电缆顺利通过的问题。为了保证电缆沟的两面墙能承受外侧土压力,我们在电缆敷设施工完成后在电缆沟的薄弱段填沙,以强化局部电缆沟的12墙的抗侧压力的能力。这样就解决了这个施工难题。

2、电信电缆通道

电信管道作为通信线路的通道一般采用全线埋管的方式进行设计,在施工图设计中一个比较现实的问题就是电信管道纵断面的绘制。在建立模型方面,电信管的埋深按照规范有一个量值,另外电信管束的厚度也就是电信管的排数变化并不频繁,而路面高程又可以在道路主业提供的图纸上找到特点,绘制纵断面图的程序框架基本就有了。在程序实现方面,因为CAD有很多的对外程序接口方式,我选择了DXF文件作为接口。用FORTRAN语言编一个可执行文件,对一个含有路面高程、电信井编号、电信管埋深、电信管束厚度、管长、井间距等绘制纵断面图的信息的文本文件进行操作,最后生成一个DXF文件。再在CAD中导入该DXF文件即可生成电信管线的纵断面图。使用含有绘制纵断面图的信息的文本文件的好处就是如果道路专业的图纸有修改,只要在一个文本文件上改动局部的几个值,再重新运行可执行文件对该文本进行操作,自动生成DXF文件即可,效率非常高。

3、市政照明工程

照明工程在市政工程中是一个专业性比较强的一门设计。不仅包括供配电设计,还包括照度计算、亮度、均匀度等指标的均衡以及景观方面的考虑。结合目前供电紧张现状突出,感到市政照明工作有一点值得重点关注,就是路灯的节能问题。道路照明的节能,采用高效光源。白炽灯过去用得最广泛,因为它便宜,安装维护简单,它致命的弱点是发光率太低,因此目前常被各种发光率高、光色好、显色性能优异的新光源取代。市政照明以及一些建筑的泛光照明用电的最大负荷的出现时间与电力系统的夜间负荷曲线峰值的出现时间基本上是相同的。如果想解决供电紧张的问题应该是优先选用单位光功率高的、易于维护的光源,并在供电十分紧张的情况下关闭景观照明的电源。

五、结束语

工程电气设计是工程项目全过程质量控制的关键环节。工程电气设计的好坏,关系到整个工程项目的最终质量能否达到要求,关系到整个工程项目的顺利完成,因此,工程电气设计在质量控制中举足轻重。我们只有加强设计管理,才能实现工程电气的质量。

参考文献

[1]丘汉鸿.电气设备安装工程常见问题探析[J].技术与市场,2012

[2]唐观莲.现代住宅建筑电气设计的探讨[J].科技致富向导,2011

市政道路照明设计规范篇4

关键词:市政,道路工程,管理

1市政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的前期准备工作

1.1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

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在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应携带有关资料到所在地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填写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并按规定交纳工程质量监督费用。

1.2制定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依据受监工程的规模和特点、投资形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质量信誉及质量保证能力、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勘察成果报告、合同,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文件而制定,并根据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情况及时做出调整。监督计划的编制,以事前控制为主,以监督各质量责任主体的行为为重点,来保证工程实体质量。以样板引路的工作方法,推动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

2市政工程施工准备阶段的质量监督管理

2.1有关文件的核查

对于施工前监督管理,主要由相关文件审查的监督。根据建设单位办理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时,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以下有关资料:1)规划许可证;2)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3)施工、临理合同及其单位资质证书;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5)经批准的道路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于工程开工前对建设单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2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的资质核查

1)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均有明确规定:a.检查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证书类别和等级及所规定的适用业务范围与拟建工程的类型、规模、地点、行业特性及要求的勘察、设计任务是否相符,资质证书所规定的有效期是否已过期,其资质年检结论是否合格;b.检查勘察、设计单位的营业执照,重点是有效期和年检情况.c.对参与该工程的主要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其注册证书有效性,签字权的级别是否与该工程相

符。2)施工单位的资质核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加强管理,保障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和保证工程质量,制订了建筑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承包单位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且不得超范围经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承包单位的资质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相应的考核,资质升降及审查规定。3)监理单位的资质核查。a.检查监理单位的资质证书类别和等级及所规定的适用业务范围与拟建工程的类型、规模、地点、行业特性及要求是否相符。b.对参与该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资格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其注册证书有效性,专业是否与该工程相配套。4)检测单位的资质核查。a.核查检测单位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格认可证书》和《计量认可合格证书、资质证书》是否有效,其年检结论是否合格.b.核查检测单位的营业执照,重点是有效期和年检情况;c.对检测单位的主要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其注册证书有效性。

3市政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监督管理

3.1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将工程发包给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和具备相应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2)根据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特点,配备相应质量管理人员,依据国家规定实行工程监理制,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并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3)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施工相关的设计图纸、文件、水源、电源等原始资料,并保证所提供材料真实、准确、齐全。4)按照工程承包合同规定供应的材料、构件和产品、设备等的采购应进行招标。5)工程竣工验收。收到竣工报告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国家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技术标准和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定的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设计图纸、相应技术资料、合同等相关文件组织竣工验收。6)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3.2对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设计单位应严格遵守执行国家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设计标准和其他相关工程建设标准的规定,按照设计合同的要求进行设计。2)设计单位必须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相应的设计业务。3)设计单位应对本单位编制的设计文件和图纸的质量负责。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工程设计标准和合同的规定,建立设计技术负责人审查制度,并由设计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复核后签字,加盖单位印章。4)认真接受政府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审核意见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

3.3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监理单位必需按照国家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技术标准和经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定的设计图纸及文件,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实施工程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2)监理单位应审查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审查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准备情况。3)监理单位不得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推荐或指定市政工程材料、构件或者产品、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擅自接受被监理单位的任何津贴、礼金和可能导致判断不公的报酬。

3.4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承建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2)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据国家有关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技术标准和经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定的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设计图纸文件及施工合同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发现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设计有差错时,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3)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施工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抓好职工培训,确保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提高企业技术素质,广泛积极的采用新技术,以利于保证工程质量.并对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施工质量负责。4)依照合同由施工单位负责采购的市政工程材料、构件和产品、设备,其性能应当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其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5)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6)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对施工质量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施工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印章。7)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竣工报告、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各功能性试验记录、隐蔽工程记录、设施操作维护管理手册和施工质量保修书等竣工资料。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未经政府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验收备案或者经验收不许备案的,不得交工。8)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施工质量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保修期限为设计使用年限,保修期从验收备案之日起计算,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负责及时修复。

市政道路照明设计规范篇5

关键词:农机化道路建设模式

中图分类号:F32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791(2015)03(a)-0094-02

2014年达州市农机化生产道路建设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发动农民群众,有效整合项目资金,严格规范工程建设,呈现出“资金投入大幅增加,重点项目加快建设,技术服务更加到位,建管机制不断创新”为显著特点的创新模式。

1农机化生产道路建设的创新模式

该市2014年农机化生产道路建设的创新模式如下。

1.1资金投入大幅增加

2014年度,全市农机化生产道路建设总投入33668万元,比上年度增加13.6%,其中农业综合开发资金1717万元、土地整理资金2641万元、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2574万元、现代农业产业基地建设资金2180万元、新增粮食生产能力建设资金365万元、新农村建设资金395万元、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5924万元、扶贫开发资金3555万元、以工代赈资金851万元、其他项目资金156万元、省财政投入983万元(含其他渠道投入)、市财政投入620万元、县(市、区)财政投入1446万元、群众自筹13422万元、社会捐资457万元,群众投工16.52万个,新建农机化生产道路2832.6公里,其中村组道路886.1公里、田间机耕道1133.2公里、入户便民道813.3公里,农机化生产道路新建里程为省农业厅下达目标任务的113.3%。市财政局以达市财农240号、231号、216号、189号、138号、130号等文共安排农机化生产道路建设资金620万元,比上年度增加22.3%,新建农机化生产道路15条29公里,改建9条19公里。渠县财政投入农机化生产道路建设的资金达750万元,比上年度增加151.6%,主要用于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和产业基地生产道路建设,新建农机化生产道路23条31公里,改建14条16公里。

1.2重点项目加快建设

2014年该市主要加快了以下4个方面的重点项目建设。

(1)加快农建综合示范区生产道路建设。

年初,该市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综合示范区建设的通知》(市委办〔2014〕4号)文件,要求每个县(市、区)在当年要建设一个农建综合示范区,面积达到3万亩,全市合计达到21万亩,示范区内规划建设生产道路932.9公里。宣汉县明月农建综合示范区按照“三网配套、三力提升”的要求进行建设,实现了“田成方、土成形、渠相通、路相连、机能进、物能运、旱能灌、涝能排”目标。该县农机管理站充分发挥挂靠有乡村机耕道规划设计所暨质量监督站的优势,围绕农建综合示范区建设,采取项目上主动切入、重职能发挥,建设上主体融入、重全程参与,管理上主导介入、重质量监管的建设机制,大力建设农机化生产道路。截至目前,明月农建综合示范区已建成11条宽3m的生产道2.8公里、30条宽1.2m的生产道1.58公里,初步形成了农机作业道路网络,极大地提升了示范区农机化水平。

(2)加快农机化示范区生产道路建设。

该市达川、宣汉、大竹、开江被列入全省农机化示范县培育县,近年来,四县重点建设了四个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核心示范区。建设前,示范区内农业基础设施薄弱,道路建设严重滞后,农业机械无法下田作业,致使农业机械的优势不能充分发挥,成为制约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发展现代农业的瓶颈。为切实改善道路条件和解决机具下田难问题,各培育县大力整合项目,科学规划,精心实施,加快建设,2014年度在农机化示范区共建设生产道路80.5公里。大竹县农业局按照《大竹县“十二五”农机化示范区建设规划》,立足三早,突出三细,创新三制,集中连片建设“月华―石河―二郎―双拱”农机化核心示范区。从2012年开始,连续三年整合现代农业、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小农水、高标准农田建设、财政奖补“一事一议”等项目资金4242.3万元、县财政投入450万元、农民自筹资金1320万元,在月华乡余家村、石河镇玉子铺村、二郎乡二郎村、双拱镇双拱村等4个乡镇22个村,建设村组道路136条146.5公里,其中水泥路65.2公里、泥结碎石路81.3公里;硬化田间作业道525.9公里;硬化入户便民道136公里,实现了“社社通、院院连、田间成路网”,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购置农业机械从事粮油生产的积极性。截至目前,大竹县农机化核心示范区内拥有大中型大型拖拉机15台684千瓦,耕整地机械2150台9575千瓦,联合收割机12台452千瓦,机电提灌机械392台2216千瓦,脱粒机械535台1755千瓦。

(3)加快特色农业产业基地生产道路建设。

近年来,该局按照规模化、设施化、标准化、良种化、机械化、品牌化“六化”要求,重点打造了通川区蒲家―魏兴花卉,达川区管村―九岭蔬菜、黄都―景市脆李,宣汉县南坝―天台水果、天生―七里大球盖菇,开江县宝泉莲藕,万源市固军富硒茶叶,大竹县团坝―城西茶叶、观音―周家蔬菜,渠县三板―岩峰柑桔、有庆―望江黄花等11个特色农业产业基地。为强化特色农业产业基地“三网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各县(市、区)着力建设了农机化生产道路。渠县围绕三板―岩峰柑桔、有庆―望江黄花特色农业产业带,科学规划,精心实施,整合土地整理、高标准农田建设、现代农业产业基地建设、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等项目资金1100万元,县财政配套投入400万元,合力推进农机化生产道路建设,新建生产道111.2公里,促进了耕地、施肥、植保、除草、采摘、运输、加工等机械作业,由此助推全县发展特色黄花10万亩、柑橘20万亩。开江县整合农业、财政、国土、交通、水利等部门项目资金580万元,在普安镇万亩莲藕基地建设农机化生产道路25.2公里,其中新建9.3公里,改建15.9公里。

(4)精心实施农机化推进示范工程项目。

2013年,省农业厅下达该市达川区农机化推进示范工程项目资金100万元,用于建设农机作业便道7.9公里。达川区按照“五坚持、一强化”(坚持效益优先、坚持科学设计、坚持评审审计、坚持公开竞争、坚持民主管理、强化组织领导)组织实施农机化推进示范工程项目,确保了工程建设质量,确保了项目资金安全。在建设期间,市、区农业部门对农机化推进示范工程项目进行了技术指导和全程监管,要求工程设计、施工必须符合技术规范;路面宽度、基层面层厚度等指标必须达到《农村机耕便民道通用技术条件(试行)》等技术标准;建设程序和资金使用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工程竣工后,市农业局对该项目进行了竣工验收和绩效评价,察看和测量了所有路段,审查了设计、预算、评审、审计等资料,认为无论从项目建设或是资金使用管理,都符合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工程质量较好。

1.3技术服务更加到位

目前,在全市7个县(市、区)中已有6个成立了农村机耕道路规划设计所和质量监督站,并购置了勘测设计仪器设备,充实、培训了专业技术人员。这些机构都能独立承担机耕道勘测、设计、制图、概预算、组织施工和质量监督等技术性较强的工作,技术水平逐年提高,服务态度热情周到。达川、渠县、大竹、宣汉等县(区)运用公路设计软件,设计出的道路资料齐全完整,包揽了设计、预算说明、平面图、横纵断面图和施工图等详实资料。大竹县按照“规划一步到位,建设分步实施”的原则,设计人员深入项目区的田间地头,连片规划,不留死角,做到“一乡(镇)一大图、一村一小图”,既确保了规划设计的科学性,又保证了建设的连续性。宣汉县把解决群众出行难、运输难、农机下田难等作为规划的出发点,严格执行《农村机耕便民道通用技术条件(试行)》,严把统一规划关、统一设计关、统一质量监督关、统一竣工验收关”。实地勘测、优选线路,解决联网、突出实用、注重前瞻,确保了线路合理,线形优美。为加强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该县农机管理站派出专业技术人员蹲点驻守,现场指导,同时与群众组建的质量监管小组一道,严把施工质量,杜绝豆腐渣工程。

1.4建管机制不断创新

全市按照“村民自治、一事一议”和“尊重群众意愿,村组自行组织,政府协调服务”的原则,广泛发动农民群众再掀农机化生产道路建设热潮。大竹县金鸡乡红光村把硬化生产道路作为村民“一事一议”的重要内容,采取“五自主、一公开”的办法建设生产道路。自主筹资即根据硬化里程、质量等要求预算出所需资金,然后由受益群众按预算资金进行自筹;自主理财即由受益群众通过民主推选,组建道路建设理财小组,村、组干部不经手财务,只负责组织协调;自主采购即由民主推选的群众自主购买砂、石、水泥等原材料;自主监管即通过村民民主推选,自主成立监管小组,由有威望的村民代表任组长,由坚持原则的群众代表任质量监督员;自主施工即通过观看其他村组硬化道路的经验,并集思广益,逐渐掌握了砂、石、水泥的最佳比例和施工技能;一公开即施工结束后,把所用的原材料、施工费用以及群众自筹资金公布上墙,让筹资村民人人知晓,个个明白,群众满意,干部少操心。实行“五自主一公开”后,不仅工程建设质量好,而且每公里节约资金5万余元。全村现已硬化生产道路8.1公里,实现了组组通硬化路,田田通生产道。

农机化生产道路建设,修建是基础,畅通是目的,养护是保障。近年来,农机化生产道路的养护管理逐步从“重建设,轻养护”的模式转变到“建养并重”和“村建村养村管”的新模式,养护管理责任得到强化,确保了道路建设一条、养护一条、畅通一条,确保了道路的完好使用。宣汉县按照“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制定了日常管护制度,项目建成验收合格后,即移交当地乡镇及村社管护。重点养护好路沟、路面、边坡,清除杂草,清除淤泥,切实保障农机化生产道路通行能力,真正做到路有所修、路有所养、路有所管。大竹县通过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程的不断推进,进一步落实了农机化生产道路管护经费,进一步明确了管护责任,道路管护工作迈入常态化,制度化。

2结语

该市在2014年度农机化生产道路建设中的采用了创新模式“资金投入大幅增加,重点项目加快建设,技术服务更加到位,建管机制不断创新”,圆满完成了2014年度达州市农机化生产道路建设目标任务,为提高我市粮食生产能力、发展达州市现代农业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作出了新的贡献。

参考文献

[1]杨敏丽,白人朴.我国新型农业机械化道路的内涵与基本特征[J].农业机械化研究,2006(1).

[2]徐红.机耕道路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农业机械化与电气化,2007(4).

市政道路照明设计规范篇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满足停车需求,改善交通状况,保障停车场(库)经营者和停车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停车场(库)包括公共停车场(库)、道路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库)。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称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停车场(库)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库)的管理工作。

市陆上运输管理处和区(县)陆上运输管理所(署)(以下统称陆上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本市规划、建设、市政工程、公安交通、房地资源、财政、价格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行业协会)

本市停车服务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并可以接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协助做好本市公共停车场(库)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和推广)

本市鼓励多元化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鼓励专用停车场(库)向社会开放,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公共停车场(库)和道路停车场。

第二章停车场(库)规划与建设管理

第六条(规划编制)

公共停车场(库)专业系统规划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布局结构和交通需求状况,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编制,经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并报市政府审批后,纳入全市总体规划。

区(县)政府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与公共停车场(库)专业系统规划相衔接。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征求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用地控制)

公共停车场(库)专业系统规划确定的停车场(库)用地属道路广场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

第八条(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

公共停车场(库)和专用停车场(库)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

本市停车场(库)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配套建设)

新建公共建筑和居住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库)。

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条(补建)

下列公共建筑未按国家和本市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库)的,应当在改建、扩建时补建:

(一)火车站、客运码头、机场、省际道路客运站以及公共交通与自用车辆换乘的枢纽站;

(二)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会展场所、旅游景点、商务办公楼以及对外承办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

(三)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

前款规定的公共建筑因客观环境条件限制,无法补建停车场(库)的,公共建筑所有人应当向市、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有关专家技术论证报告。

第十一条(建设审查)

本市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公共停车场(库)的建设进行审查。

市、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公共停车场(库)建设工程的规划方案和初步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市、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竣工验收)

市、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对公共停车场(库)建设工程进行规划验收时,应当通知市、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三章公共停车场(库)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经营登记备案)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并在工商登记后15日内,持有关材料向陆上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变更登记事项或者歇业的,应当按规定向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自变更、歇业之日起15日内向陆上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同时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改变使用性质的审核)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已建成的公共停车场(库)挪作他用。

改变公共停车场(库)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市、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停放车辆服务规范)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服务规范:

(一)设置醒目、统一的停车场(库)标志牌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停放车辆规则,公布监督电话;

(二)制定停放车辆、安全保卫、消防等管理制度;

(三)配置完备的照明设备、通讯设备、计时收费设备;

(四)指挥车辆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确保停车设施的正常运行;

(五)执行停车收费规定,在醒目位置明码标价;

(六)工作人员佩戴服务牌证。

第十六条(驾驶员行为规范)

机动车驾驶员及其随车人员在公共停车场(库)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有序停放车辆;

(二)不得损坏停车设施、设备;

(三)不得停放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的车辆。

第四章道路停车场管理

第十七条(设置原则和方案)

道路停车场的设置应当严格实行总量控制。

道路停车场的设置方案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原则编制:

(一)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要求;

(二)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

(三)区别不同时段、不同用途的停车需求。

在本市外环线以内的公共停车场(库)300米服务半径内设立道路停车场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举行听证。

第十八条(管理者的确定)

道路停车场管理者确定的办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计费方式)

道路停车可以采取按时或者按次方式计收停车费。

道路停车采取按时计费的,可以根据周边地区的道路交通状况,采取累进计费或者限时停车的办法计费。

第二十条(收费方法)

道路停车场管理者可以采用电子仪表方法或者人工方法,收取停车费。

第二十一条(收费管理)

道路停车场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财政,支出由财政按批准的预算核拨。

第二十二条(撤除)

道路停车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经征求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后,应当及时予以撤除,并通知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门:

(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道路停车已影响车辆正常通行;

(二)道路周边的公共停车场(库)已能满足停车需求。

道路停车场撤除后,道路停车场管理者应当及时恢复道路设施原状。

第二十三条(道路停车服务规范)

道路停车场管理者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五)、(六)项规定以及下列服务规范:

(一)在道路停车场划设明显的车位标志,配备必要的照明设施;

(二)不得擅自扩大占路面积;

(三)采用电子仪表收费方法的,在醒目位置明示电子仪表收费设施的使用说明,并加强对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设施整洁、完好。

第二十四条(道路停车行为规范)

机动车驾驶员在道路停车场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二)按照规定支付停车费;

(三)在限时停车的道路停车场不得超时停车。

机动车驾驶员在采用电子仪表收费方法的道路停车场停放车辆的,应当将交费凭据放置在车辆前挡风玻璃内的明显位置,以备查验。

第五章其他相关管理

第二十五条(收费价格管理)

本市停车场(库)服务收费根据不同性质、不同类型,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停车场(库),应当区别不同区域、不同停车时间,并按照同一区域道路停车高于路外停车的原则,确定停车收费标准。

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停车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票据管理)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收取停车费,应当使用由市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

道路停车场管理者收取停车费,应当使用由市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收费票据。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或者道路停车场管理者不按规定开具统一发票、收费票据的,停车者可以拒付停车费。

第二十七条(信息化管理)

本市实行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管理。

市陆上运输管理处应当组织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建设,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公共停车场(库)和道路停车场,并负责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运行的监督管理。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和道路停车场管理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将其停车信息纳入全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

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联网管理规定和有关标准,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统计)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和道路停车场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定,向陆上运输管理机构如实报送统计资料。

专用停车场(库)的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申报停车场(库)的泊位数。

申报专用停车场(库)泊位数的办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资源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专用停车场的调用和开放)

本市举行重大活动期间,公共停车场(库)不能满足社会停车需求时,专用停车场(库)的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应当按照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条件下,向公众开放。

在公共停车位不足的区域,应当采取措施鼓励专用停车场(库)向公众开放。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行政处罚)

市、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道路停车场管理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二)、(三)、(四)、(六)项和第二十三条规定,可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责令改正,补缴停车费;对拒不缴纳停车费或者超时停车的,可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可处以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三)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道路停车场管理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处以警告或者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道路停车场管理者、专用停车场(库)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可处以警告或者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划、建设、价格、票据、道路、交通安全等管理规定的,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委托行政处罚)

市、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陆上运输管理机构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妨碍公务的处理)

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要求)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秉公执法。对、、、索贿受贿、枉法执行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临时停车场管理)

利用闲置空地开设经营性临时停车场,以及为为期30日以上重大活动临时开设经营性机动车辆停放点的,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专用停车场的经营管理)

专用停车场(库)向公众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的,按照本办法有关公共停车场(库)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有关用语的含义)

本办法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公共停车场(库):指根据规划建造的以及公共建筑配套建造的经营性机动车停放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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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niel 0 2024-05-20 19: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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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niel 0 2024-05-20 19:1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