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6篇)
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篇1
【关键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问题;对策
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已经成为社会的焦点问题,、三聚氰胺、瘦肉精、染色馒头等等都在威胁着人们的安全。加强农产品质量监管力度,加强农产品质量监管工作是发展农村经济的重要途径,把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农业发展结合起来,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问题
(一)农产品检测体系不完善
农产品种类多,只有先进的技术设备才能达到检测的要求,检测的任务很重,我国很多地区都有检测中心,但是检测的设备很少,而且检测的技术人员几乎没有,乡镇几乎很好能够开展二级动态快速定性检测工作,专业的生产基地也没有三级动态快速定性检测工作,这给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带来了很大的隐患。
(二)监管组织体系建设待加强
虽然我国监管组织机构的框架已经形成,但是监管机制不健全,力度不足,人员配置少,有待加强。很多地区绿色食品办没有工作人员,乡镇没有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生产基地也没有安全监督员,这个导致不能层层把控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毒食品很容易到市场流通,给人民群众的健康和财产带来巨大损失。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落后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是近些年来才成立的,而且很多都是有名无实,经费也特别少,检测能力不高。生产基地方面,应该建立检测网点,能够进行自检工作,还需要政府的资金支持。农业生产的技术越来越高,这就要求质量安全方面也要提高水平,虽然我国农业现代化水平有所提高,但是分散经营给检测工作带来不便之处,很难进行监控。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中心的工作人员虽然都具有大专以上文凭,但是没有仪器设备和系统的培训,检测技术十分匮乏。制约了检测工作的开展。
(四)行业自律性差
农业行业自律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基础,我国农业行业自律能力比较低,生产主题的法律意识单薄,质量意识薄弱,主观上造成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隐患。另外农业行业自律缺乏引导,行业协会的重心仅仅是技术和利益,没有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行业自律,利益的驱动导致行业潜规则的盲从,无法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对策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是关系民生安全的重要工作,需要提高认识,加强宣传,狠抓落实,把各项政策都落实到位,打造出和谐社会。
(一)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
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部门,要具备精准定量分析的能力,县级和乡镇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要推广现场快速检修的政策,承担生产基地以及大型超市的日常检测工作,把好质量关。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管理的职能,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部门配以专业人员,负责协调和管理的工作。在农贸市场建立管理机构负责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建立村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队伍,把质量安全的理念贯彻到最基层。
(二)加速人才技术培训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具有很强的专业性,而且工作任务比较繁重,《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技术人员应当不少于5人,其中中级职称以上人员比例不低于40%。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工作5年以上。当前检测工作存在管理与员工混用的现象,所以有必要把两个职位分离,都由专人负责自己的工作。农业部门要多与人事部门进行沟通,反映工作人员的问题,招聘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并且对现有的工作人员进行系统的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和专业技能,适应检测工作的需要。
(三)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
产地检测能够在很大程度上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所以需要完善三级检测网。一级检测是县级农产品检测中心,添置先进的检测设备,提升检测人员的检测能力,并且提供技术支持。二级检测是乡镇农产品检测中心,主要负责上市前的检测工作。三级检测主要是生产基地和合作社检测中心,配备仪器和检测人员,开展农产品快速定性检测。还要强化例行检测工作,实行例行抽查,全面覆盖生产基地例行检测工作。
(四)加强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性
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的宣传,引起各级人士的注意,提高消费者的安全意识,让社会广大人士都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准确把握舆论的导向。强化对外宣传,对不实的报道要及时给与澄清。
(五)强化农业行政执法
加大执法力度,尤其是农产品生产源头方面,要对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进行整治,杜绝农产品质量的重大事件发生。提高农业执法的水平,强化专业化执法,规范农业执法的行为。加大农业标签的检查力度,严厉查处农业违法行为,对检测中发现的安全事件加大立案查处的力度,切断不安全农产品的销售渠道,保证质量安全。
(六)加大财政资金投入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包括设备、人员和认证认可等多项支出,液相色谱分析仪的价格有几百万元,经费的花销很大,所以政府需要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资金投入,市、县两级政府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规划》等法律规定和文件精神,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工作经费列入年度同级财政预算为农产品的设备投入和人员培训等提供经济保障。
参考文献:
[1]刘自新.经济转型期我国食品安全政府规制的几点思考――以某市豆芽菜生产安全问题为例[J].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06(03)
[2]李昌文,邱发进,杨翠兰.江华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农业科技通讯.2009(01)
[3]陈惠桥,刘东海,李俐昭,邹国龙.食品安全风险分析评估体系建设的探讨[J].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2011(01)
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篇2
关键词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对策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越来越受到各级政府和人民群众的重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既是增强宝鸡市农产品市场竞争力,推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保障宝鸡市城乡居民食品消费安全、落实以人为本、构建“和谐宝鸡”的迫切要求。宝鸡市是典型的城郊农业区,小麦、玉米等大宗粮食作物种植面积大,同时,苹果、梨、猕猴桃、樱桃、蔬菜等经济作物也占有相当大的面积,生产的这些农产品除供给当地人民群众日常消费外,多余的部分要调往外地销售,尚不能自足的农产品又要从外地调入,在这个相互流通的过程中,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
1宝鸡市农产品质量检测工作现状
宝鸡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心于2008年5月开始筹建,2008年7月市编委批准正式成立,10月人员基本到位,化验室正在建设之中,初建面积30m2左右,配备ny-ⅳ农药残留速测仪器,另有检测车1辆,配备nc-800农药残留速测仪器。市区的宝商家美佳、恒丰园果品批发市场等超市、批发市场利用农药快速检测仪开展蔬菜、水果等样品的农药残留检测工作。12个县区当中,金台区已于2003年成立了农产品检验检测中心,与金台区农技站合署办公,开展农药残留检测;陈仓、凤翔2个县区争取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站建设》项目,投资仪器已基本到位,但由于种种原因,至今还未开展相关检测工作;岐山、扶风、太白等3个县已争取到《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站建设项目》,项目正在建设之中;其他县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由于经费等原因基本处于停滞状态。
2宝鸡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存在的问题
2.1检测体系不健全
目前,全市12个县区中,陈仓区虽已批编制,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和其他县区一样仍挂靠在农业局,没有成立对应的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1],多数县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职能放在农业局,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挂靠在农技中心,如陇县、千阳、凤翔、岐山、眉县、太白、麟游等7个县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挂靠在农技中心,扶风县挂靠在执法大队,金台区挂靠在农技站,渭滨区挂靠在蔬菜站。市区的宝商家美佳、华润万家、恒丰园果品批发市场等几个超市和农产品批发市场配备有简单的农药残留速测仪,开展日常性的农残检测工作,但县区农产品生产基地、批发市场、超市、乡镇集市的农产品质检工作仍处于空白状态,这种不健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设极不利于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的全面开展。
2.2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宣传不到位
个别县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对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必要性认识不足,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设的支持和投入力度不够,体系建设进展缓慢。由于宣传不到位,部分生产经营企业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认识也比较模糊,没有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良好氛围,致使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心到有关县区的超市进行农产品抽检工作而不能得到很好的配合。
2.3检验检测仪器设备配备不齐全
从全市范围看,目前还没有一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化验室的设施是完备齐全的,农药残留检测要用到的液相色谱仪、气相色谱仪等很多设备均因资金问题而没有配备。凤翔、陈仓2个县区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站建设》项目上虽已配备了液相色谱仪,但由于没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至今没有启用。其他县区的设备配置也很不齐全,部分机构的仪器设备已经老化,由于经费没有保障,因此检测工作难以持续开展。能够开展速测工作的金台区农技站所管理的几个蔬菜批发市场或超市,因受设备和人员限制,检测能力只限于定性分析,不能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执法依据。
2.4专职检测人员缺乏,技术操作水平亟待提高
从宝鸡市整个情况来看,普遍存在专业检测人员缺乏的问题[2]。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心现有工作人员虽然都具有大专以上文凭,但半数以上所学专业不对口,专业对口的技术人员由于没有仪器设备及系统性的学习培训等,致使检测技术和力量仍显得十分缺乏。临时挂靠于农技中心或其他单位的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也没有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仪器设备已落实到位的凤翔、陈仓2个《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站建设》项目实施县,检测技术力量的缺乏已成为制约当前检测工作开展的主要问题之一。
3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对策
3.1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力度
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技术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各级政府的重视程度和支持力度,提高农产品生产者的质量意识和农产品消费者的安全意识,使各级政府、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都能关注、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为维护公众身体健康、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发挥更大的作用。
3.2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
按照《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规划》和《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意见》要求,《宝鸡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体系》已于2009年4月通过省级论证并报市政府待批,按照当初体系建设的要求,宝鸡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心要以具备精准定量分析能力为建设目标,通过不断完善化验室设施,配备专职检测人员,加强检测人员技能培训,化验室计量认证和资质认可等工作,争取建成陕西省一流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心;县、乡镇级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主要以开展现场快速检测、指导地方农业生产为目的,直接面向广大农业生产者和农产品消费者,重点承担辖区内农产品生产基地、批发市场、大型超市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性检测工作;生产基地、批发市场、大型超市也要建立检测机构,利用快速检测设备,做好农产品自检,把好质量入口关。
3.3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包括设备投入、检测成本、人员培训、认证认可等多项开支,尤其是可作定量分析的液相色谱分析仪价格高达几百万元,试剂及其他耗材价格不菲,如要开展经常性的检测,经费花销很大。省、市2级财政从2008年筹建至今,虽然拨给宝鸡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心100多万元的筹建经费,但这远远不能满足正常的运作开支需要。因此,市、县2级政府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规划》等法律规定和文件精神,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工作经费列入年度同级财政预算,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化验室建设、市场监管和人员培训等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足额的经费保障[3]。
3.4加速人才引进与技术培训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工作任务繁重。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中“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技术人员应当不少于5人,其中中级职称以上人员比例不低于40%。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工作5年以上”的规定,宝鸡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心应至少配备8~10名以上专职检测人员,县级农产品质检中心至少配备5名专职检测人员[4]。改变管理与检测人员混用的现象,把检测人员从管理监督中分离出来,保证检测工作正常有序开展。县区农业部门要加强与编制、人事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反映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设方面专业检测人员缺乏的问题,从大学毕业生中择优录用高素质的专业检验检测人员,充实壮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队伍,并对现有人员加强培训教育,更新知识,提高技能,以适应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工作新的需要。
4参考文献
[1]李艳妮,王晓妮,李乃会.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存在问题及发展建议[j].中国农村小康科技,2010(11):6-7.
[2]张薇,张文君.强化林限用农药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j].农药,2010(2):152-154.
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篇3
1.以科学规划为统领,合理布局农产品基地
松原市在组织开展农业资源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松原市农业发展实际,立足农业基础条件和区域特点,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制定了《松原市2011~2015年农业发展规划》、《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发展规划》、《松原市2011~2015年棚膜蔬菜产业发展规划》,大力推进五大优质特色农产品基地建设。即以扶余、长岭、前郭及乾安部分乡镇玉米产区为重点,建设50万公顷的优质专用玉米生产基地;以前郭灌区、哈达山灌区、拉林灌区为重点,建设20万公顷的优质水稻生产基地;以扶余风沙土区和前郭、长岭西北部苏达盐碱土区为重点,建设10万公顷的花生、葵花、绿豆、芝麻、红小豆等优质油料和杂粮杂豆生产基地;以长岭县三青山、巨宝山和前郭县长龙、洪泉和宁江善友镇为重点,建设2万公顷的脱毒马铃薯生产基地;以宁江区新城乡、经开区兴原乡、农业高新区为重点,建设2万公顷的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为使基地建设科学规范,发挥最大效益,以典型带动、参观学习等方式,加强对基地建设主体的管理和指导,制定实施基地产前、产中、产后各个环节的技术要求和操作规范,提升基地的规范化管理水平。产业基地的科学规划及建设,有力地推动了农业规模经济的形成和发展,为实施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提供了根本的保障。
2.以科技服务为支撑,提高农产品基地技术水平
松原市把提高科技服务水平作为关键性措施,不断提升科技对农产品基地的支撑。一是紧紧围绕农产品基地,推广和转化农业科技成果。几年来,一大批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为核心的节本、提质、增效、节能的农业技术得到推广应用。先后与中国农科院蔬菜花卉研究所、中国农业大学、中国航天育种中心等多家院所建立合作关系,聘请国内知名专家学者为科技顾问,引进、推广和转化农业高新技术成果70多项。其中农产品生物保鲜技术,使农产品的保鲜时间在自然状态下提高了3倍以上,在恒温状态下可提高30倍以上。二是加大技术支持力度,提高科技到田率。建立健全了市、县(区)、乡镇、村屯、示范基地五级技术服务网络,坚持技术服务长期化、经常化、效益化,及时解决农业生产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成立了种植业服务中心,设立了120科技服务专车,建立了专家答疑信息系统。并在基地指派一名专家作为技术负责人,全程跟踪服务,因地制宜开展测土配方施肥、新品种引进选育、高产纪录竞赛等。多次聘请省内“12316”有关专家来到基地,办班讲课、现场答疑,解决生产中的实际问题。强有力的技术支持,提高了基地员工掌握新技术的能力和业务素质,为建设高标准的试验示范基地奠定了技术基础。三是推广和引进新品种,促进产业的提升优化。积极引进美国大红3号、合作903番茄、津优12黄瓜等新品种40多个,推广三茬果菜复种技术、绿叶蔬菜多茬次栽培等技术10多项,严格按照绿色食品、无公害蔬菜生产技术标准进行生产,从而大幅提高了产品的产量和质量。初步形成了名优新特蔬菜体系、露地和春提早秋延后蔬菜体系、反季节蔬菜体系等多重体系、多样种植的发展格局。
3.以龙头企业为依托,引领农产品基地标准化进程
几年来,松原市积极实施农业产业化战略,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不断提高,优质农产品基地标准化进程得以推进。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全市土地流转面积达到180万亩,推动了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家庭农场、种植大户不断涌现。“公司+基地+农户”和“龙头企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户”等产业化经营模式,各类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股份合作农业等新型农村经济组织得到创新和发展。一是以基地为平台,龙头企业、市场、专业合作社得以发展壮大。如:以优质粮食及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为平台,做大做强的吉安生化乾安酒精有限公司、红光米业、三青山粉业、民乐农工商总公司等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以优质油料和杂粮杂豆生产基地为平台的杂粮杂豆产地批发市场得以繁荣,以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为平台的三岔河、八郎瓜菜市场及协会进一步发展。二是以品牌效应为带动,农产品质量大幅提升。全市共有省级名牌产品21个,省级农博会名牌产品65个,“中国名牌农产品”1个,有机食品78个,绿色品牌58个,无公害品牌99个。全市农产品注册商标已达270个,其中吉林省著名商标37个,前郭尔罗斯大米、扶余老醋、长岭粉条、扶余四粒红花生、乾安黄小米5种产品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国家地理标志商标。实施品牌战略,带动了全市农产品整体质量的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将分散的千家万户小生产者联结成以农产品加工企业为龙头,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纽带,以标准化农产品生产基地为依托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产业链,初步实现了农产品生产过程可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目标。
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篇4
[关键词]农产品;农产品出口;技术性贸易壁垒;主要发达国家
[中图分类号]F752.0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880(2011)05-0014-03
基金项目:河南师范大学青年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欧盟技术性贸易壁垒对中国出口的影响研究”(2008qk31)的阶段性成果。加入WTO以来我国的农产品出口贸易增长很快,但由于种种原因,在国际市场上屡受阻挠。特别是欧盟、美国、日本等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凭借其自身的优势,制定了苛刻的技术标准、技术法规、技术认证制度等,对我国农产品的出口贸易产生了巨大影响(见表1)。据商务部调查,我国90%的出口农产品受国外设置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影响每年损失约90亿美元。可以说,技术性贸易壁垒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农产品出口的最大障碍。
一、主要发达国家农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比较分析
(一)管理机构比较
1.欧盟。欧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主要由欧盟委员会来负责。整个管理体系由纵向和横向两个管理监控体系构成,其中:纵向的是指由欧盟委员会成立的农产品安全的最高管理机构及其下属的分布在各个成员国内部的各个专业管理委员会;横向的管理体系是指由若干专业委员会构成的覆盖全面的网络体系,如植物健康常务委员会、兽医常务委员会等。这两个体系各部门互相监督、互相影响,构成一个保护欧盟居民免受污染农产品侵害的网络体系。此外,欧盟又于2002年成立了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主要承担监测整个食物链、提供与食品安全有关的科学意见及科学信息等多项重要职能,居于重要的地位。
2.美国。美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主要由美国农业部(USDA)、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和国家环境保护总署(EPA)来负责。(1)美国农业部主要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检测与认证体系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其下设的两个机构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和动植物健康检验局(APHIS),分别负责畜禽类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进出口检验检疫工作。(2)食品药品管理局主要负责管理肉类和禽类以外的所有国产和进口食品,执行食品安全法律。主要工作包括监管食品加工和储存环境安全卫生、维护食品良好加工操作规程、检测食品添加剂和农药安全性、产品正确标识以及确保进口食品安全卫生等。(3)国家环境保护总署负责管理有毒有害物质,预防其进入环境和食物链。主要工作包括测定杀虫剂的安全性、确定杀虫剂残留量水平等,确保公众不受农药等有毒有害物质的侵害。此外,还有农业市场局和粮食检验包装储存管理局、联邦谷物检测局等机构,负责相应的质量安全管理。
3.日本。日本的农产品安全管理主要由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来负责。其中:农林水产省主要负责国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农业投入品(农药、化肥、饲料、兽药等)产、销、用的监督管理,进口农产品动植物检疫,国产粮食的安全性检查,国内农产品品质和标识认证,农产品加工中“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方法的推广等。厚生劳动省主要负责加工和流通环节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包括组织制定农产品中农药、兽药最高残留量限定标准,对进口农产品进行安全检查,食物中毒事件的调查处理等。此外,为了消除消费者对农产品安全的不信任感,同时加强农产品安全管理,日本于2003年又在内阁设置了食品安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农产品安全性用最先进的科学技术进行检测鉴定,并向内阁的立法提案提供科学依据。
李靖波:主要发达国家农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二)法律法规体系比较
1.欧盟。欧盟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法律有20多个。“疯牛病”暴发后,欧盟又制定或修订了几十项食品安全和卫生法规,形成了强大且完备的法律体系。欧盟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法律主要有《欧盟食品安全白皮书》、《通用食品法》、《欧盟食品安全法规》等。其中《欧盟食品安全白皮书》确立了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控制为原则的食品安全监控理念;《通用食品法》主要内容包括确定食品和饲料安全的预防措施的原则,保证食品和饲料的可追溯性,食品企业的责任等;《欧盟食品安全法规》规定了食品安全法规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以及其他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事项。
2.美国。美国农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法律法规覆盖范围广且法规体系复杂。针对每一种农产品,包括其生产与进口行为,基本上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并以标准、检测、标识及认证等手段,为进口农产品设置高门槛。美国有关农产品安全的法规主要有:《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食品质量保护法》、《营养标签及教育法》、《包装和标签法》、《公共卫生服务法》以及《联邦法规》第9篇(联邦进口牛奶法、联邦肉类检验法、禽类产品检验法、蛋类产品检验法)等。美国利用安全、卫生及各种包装、标签规定对进口的农产品进行严格检查,要求进口农产品满足ISO9000系列标准之外,又附加了许多部门指定的技术法规,形成了严密的农产品安全法规网。
3.日本。日本有关农产品质量的法律法规体系十分健全,主要从4个方面来确保输日农产品的质量安全:(1)规范农产品进口方面的法规有《农药取缔法》。通过限制出售和使用,正确制订农药的质量和安全性以及使用量标准,并以此保障农业生产的稳定和国民健康;(2)控制食品质量安全方面的法规有《食品卫生法》和《食品安全基本法》。《食品卫生法》通过制订关系到消费者健康的农药残留的安全标准以防止饮食危害发生并促进农产品卫生水平提高,是日本控制食品质量安全最重要的综合法典;《食品安全基本法》对农产品安全性做了严格规定,并将《食品卫生法》的目的从确保农产品卫生改为确保农产品安全,同时,明确了国家和地方政府在农产品安全方面应负的责任;(3)有关动植物进口检验检疫方面的法规有《植物防疫法》和《家畜传染病预防法》。法规下都有详细的实施细则,分别列明禁止进口的动物及其产地名录及禁止进口的植物及其产地名录;(4)与农产品追溯系统相关的法律有《农林物资规格化与质量表示正规化法》(JAS法)。JAS法的内容不仅确保了农产品的安全性,还为消费者能够简单明了地掌握到农产品的有关质量等信息提供了方便。
(三)标准体系方面的比较
1.欧盟。欧盟的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分为两层:上层为包含有300多个具有法律效力的欧盟指令,下层为包含具体技术内容的可自愿选择的技术标准。凡涉及产品安全、人体健康、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标准,通常以指令的形式。属于指令范围内的产品(如食用农产品、加工食品、饲料),必须满足指令的要求才能在市场上销售,达不到要求的不允许流通。目前,欧盟拥有技术标准十多万个,其中1/4涉及农产品。在农药残留限量控制方面,欧盟共制定标准17000多项。欧盟及各成员国大多数农产品质量标准从制定之初就注重与国际接轨,以适应国际市场的需要。
2.美国。美国建立了完善的农产品技术性标准壁垒体系。美国的农产品标准体系主要分为常规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和有机食品标准体系两大部分。(1)常规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包括三个层次:一是国家标准,由联邦农业部、卫生部和环境保护署等政府机构,以及经联邦政府授权的特定机构制订;二是行业标准,由民间团体如美国谷物化学师协会、美国苗圃主协会、美国奶制品学会、美国饲料工业协会等制订。行业协会是美国标准制订的主体;三是由农场主或公司制订的企业操作规范,相当于中国的企业标准。美国涉及农产品的各种标准数量非常多,仅农药残留限量方面到2006年8月为止已经有18100多项。(2)美国的有机食品标准主要包括有机生产加工处理系统计划,土地法规、土壤肥力和作物营养管理标准,种子和栽种苗木的操作标准,作物轮作实施标准,作物害虫、杂草和疫病的管理措施标准,野生作物收获操作标准,家畜来源标准,家畜饲料标准,家畜保健标准,有机产品标签规定等。
3.日本。日本的农产品质量技术标准体系十分健全,主要分为三个层次:(1)国家标准,即农林标准(JAS标准),以农产品、林产品、畜产品、水产品及其加工制品和油脂为主要对象;(2)行业标准,多由行业团体、专业协会和社团组织制定,主要是作为国家标准的补充和技术储备;(3)企业标准,是由各株式会社制定的操作规程或技术标准。其中与农产品贸易关系极为密切的是农林标准,日本的农林标准规格制度是由具有消费、流通、生产经验的各界代表组成的调查会来制订的,其法律依据是《农林物资规格化和质量表示标准法规》。农林标准规格由农产品的规格和品质两个方面的内容组成,其中规格是指对农产品的使用性能和档次的要求,一般由政府权威部门或权威组织对农产品的性能或档次作标准化规定,并通过食品标签制度,保证消费者对各种规格的产品有一个判断和评判的依据。
二、对我国的启示
(一)管理体制方面
1.政府应切实承担起该尽的职责。农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目的是保障人类的健康和消费安全、保护动植物的健康和生态环境、防止欺诈、保证农产品质量、维护国家利益,在农业管理中我国政府部门理应承担重要职责,应切实承担起农业企业和农民(农场主)所不能或者不愿意承担的诸如宏观管理、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社会职责,突出政府在农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管理中的主导作用。
2.政府应明确管理主体和分工。无论是采用欧盟这种由一个部门负责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制,还是采用美国、日本这种由几个部门共同负责的农产品管理体制,我国政府都应该通过法律法规详细规定每个管理部门的职责,明确农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管理的主体和分工,既不能出现管理上的真空,又不能出现职能交叉现象。
3.政府应重视“从田间到餐桌”的全程管理。农产品从生产到消费是一个有机、连续的过程,对其管理也不能人为地割裂。我国政府应强调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实行全程管理,这种全程管理不仅强调从农业投入品开始,对农产品从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进行管理,还应体现在尽可能地减少管理部门的数量。同时,要考虑农产品的生产、加工一体化趋势明显,农业生产管理的外延不断扩大,居民食品消费的质量安全控制从制成品延伸到原料生产,农产品源头管理越来越重要的现实,应重新调整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行政职能和机构。
(二)法律法规体系方面
在农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管理方面,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地区均建立了涵盖了所有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并且出台了行之有效、切实可行的法规措施,以加强法律管理,而且其法律框架还会随着实际情况的变化逐步做出调整。作为借鉴,我国政府也应以完善的法律法规为基础来加强农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管理和应对。我国目前的农业法律法规的基点仍是保障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维护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而在农业新阶段面临的新的质量安全问题,相关的法律法规比较欠缺。针对国内日益严重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和发达国家日益加强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我国政府应尽快完善农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依法管理农产品的生产、加工、流通、进出口等各个环节,监督农产品质量安全,并尽快将农业行政执法工作从农业投入品转向以农产品质量安全为重点的农产品生产全过程的执法监督。
(三)标准体系方面
为了提高本国农产品在国际上的竞争力,阻碍国外农产品进口,并增强应对国外农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能力,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地区制定了一系列的农产品质量标准,而且随着市场的变化还在不断进行修订。在标准制定过程中,强调目的明确,配套性、系统性好;要与法律法规衔接好;要先进实用;制定过程要公开透明,充分发挥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要充分考虑技术性贸易壁垒问题。我国政府应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实际需要,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及时清理和修订过时的农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抓紧制定急需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在标准制定过程中,还应建立一套严谨的指标程序,信息公开、决策民主,注重发挥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政府不应该大包大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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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篇5
[关键词]农产品质量安全,美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启示
农产品质量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身体健康。美国早在20世纪初就已经认识到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重要性,形成了许多行之有效的制度和管理经验。美国于1996年制定了《食品质量保护法》,对初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门进行了全面的规定。我国近年频发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引发了人们对农产品质量的信任危机。鸭蛋里的“苏丹红”、水果中的“膨大剂”和工业蜡,乳品中的“抗生素”,乃至蔬菜中残留的农药、杀虫剂,无一不冲击着消费者脆弱的神经。农产品质量安全事关国计民生、社会的和谐稳定,越来越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我国先后出台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对相关问题作出了规制。尽管中美两国国情不同,但美国许多成功的经验和做法都值得我国借鉴。
一、加强对农药使用的科技推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2010年初,海南省被查出生产有国家禁用剧毒农药残留的豇豆,剧毒农药为水胺硫磷、甲胺磷。据调查,这些剧毒农药来自上海和湖北,由于这些农药价格是其他农药价格的1/5,杀虫效果又好,所以当地农户选择购买并使用于豇豆上。很多技术工人上岗前要经过系统的技术培训,掌握相应的技能。可是农民却只能靠经验进行种植,并且村里从来就没有技术人员对他们进行过技术培训。至于什么作物应该施加什么样的农药和肥料,往往是听从零售商的推荐。虽然农民在种植过程中使用了剧毒农药并导致消费者产生严重的损害后果,但事实上农民也是其中的受害者,海南的豇豆销售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打击,并且这种负面效果会持续发酵,将直接影响到农民的收入。在这个事件中,要追究生产并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剧毒农药的企业的相关责任,以及当地监管部门的责任。无论这种损害后果是由于农民缺乏相关农药知识,还是贪图便宜,抑或盲从销售人员的推荐,都说明了加强对农民培训的重要性。一方面,要对农民遵守国家法律以及加强道德修养等方面进行教育,另一方面,加强对农民使用农药知识的培训刻不容缓。
美国1914年通过的《史密斯-利弗尔法》规定,农业科技推广工作由联邦、州和地方政府共同合作办理,州立大学负责执行、评价各项工作计划,指导农业生产和经营活动。目前,我国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虽然逐步开展,各农业院校、农技站也派出相关人员对农民进行技术指导,但是很多仍然偏重于形式,无法从根本上改变农民种植知识和技术的不足。而且,农业技术推广追求的目标比较单一,往往更偏重于种植物产量的提高,而忽略了农作物内在品质和农产品质量的提高。
事实上,农业技术推广所承担的职能应该有更广泛的内涵,在提高产量的基础上,更应该关注如何确保农产品质量的安全。我们应当积极拓宽农业技术推广的工作范围,由政府牵头,进行专门的财政补贴,通过各种方式、定期地对农民开展培训。既鼓励农业工作者下到田间地头对农民进行培训,还可以鼓励他们利用微信公众号、网络直播等渠道向农民讲解。采取“走下去”和“走上来再回去”两种方式进行农技推广。例如东北农业大学参与的“村村大学生”项目,就为黑龙江培养了大批农业专门人才,他们根据协议再回到所在农村,将他们在学校所学到的先进技术,向广大农民进行宣传推广,就发挥了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在推广农业技术时,尤其要侧重对农民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如何科学、安全、有效的使用农药、化肥进行培训,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把好第一道关。可以采取层层推进的方式,由农技人员负责农业示范户,再由农业示范户向村民推广。《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对其成员应当及时提供生产技术服务,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加强自律管理。在已经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地方,由国家通过举行短期培训班、提供农业技术咨询的方式,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技术入户进行农药使用、管理的培训。再由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对所入社的社员进行使用农药的技术培训,何时使用,使用后在多长时间后才可以采摘,要有详细的讲解。
另外,对农药要有严格的管理。一定要严查企业生产国家明令禁止生产农药的行为,对企业生产的所有农药都要进行登记备案制度。鉴于个别企业可能将生产地点转移到城乡结合部以及农村等较隐蔽的地方的现状,可以采取不定时的抽检制度:为了鼓励群众对这些违法行为的监督,对群众采取有奖举报制度。另外,对农药的销售行为采取追踪登记,确保能查到农药的准确流向,从而防患于未然,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二、农产品民事侵权相关法律问题
据2016年4月19日的人民日报报道,无锡某“杨铭宇”黄焖鸡使用的是巴西进口冻肉,在肮脏的偏僻的废弃TF加工的。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具有与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和贮存场所,保持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距离。可以想象,食用这种食物会对消费者产生怎样的影响,一方面有必要加大对这种行为的惩罚力度,另一方面同需要对造成损害事实的责任承担问题进行研究。
(一)农产品是否属于《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
首先,需要对农产品如何适用法律进行研究,即农产品是否属于《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我国《产品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由此可见,“初级农产品”由于没有经过加工,应该不属于产品。根据美国《产品责任法》的规定,产品指的是任何经过工业处理的有形物,但是明确规定产品包括农产品。1999年的《产品责任指令》99/34号)规定,初级农产品以及猎获物也在产品责任的范畴,初级农产品是指土地、畜牧场及渔场所生产的产品,但已经初级加工者除外。我国业已加入WT0,随着国家之间经济交往的进一步深入,我国应该借鉴美国和欧共体的相关规定,如果将农产品纳入到产品的范畴,那么农产品就可以适用《产品质量法》,这样有利于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损害的归责原则
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生产、销售本法第三十三条所列农产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消费者可以向农产品批发市场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销售者责任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有权追偿。消费者也可以直接向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要求赔偿”。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造成损害承担责任的过程中,要适当平衡农产品生产者、农产品经营者以及消费者的利益关系。在这三者之间,消费者的利益保护应该处于最重要的地位。首先,对于农业生产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如果在生产过程中农业生产者存在故意或者过失,在种植、采摘、运输等过程中使农作物受到了物理、化学、生物等污染,并且造成了食用者身体健康损害的,要承担责任。其次,农产品销售者以及农产品批发市场等责任主体宜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最后,鉴于目前很多农产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违禁适用化学物品,如往生姜上喷硫磺,在苹果上涂抹工业蜡,这些做法极大危害了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必须采取较为严厉的归责原则,从而避免这种危害行为的发生。
(三)引入惩罚性赔偿
微生物污染是美国在农产品加工过程中的主要问题。在美国产品责任法中通常适用惩罚性赔偿。根据美国州法律,当被告的行为是故意或者过失时,为了对被告的行为进行惩罚,防止相同或类似的行为发生,法院可以对被告判决向原告给付惩罚性赔偿金。例如1992年“Liebeckv.McDonakl'sReslaurants”,里贝克诉麦当劳餐厅被热咖啡烫伤案,获陪审团表决赔偿290万美元。再如“Andersonv6eneralMolDrCorp,1999”一案,1993年,六位受害者乘坐的“雪佛兰”汽车被醉酒司机追尾碰撞,导致了油箱爆炸,6人均身负重伤,一审法院判决通用汽车公司向受害者家庭的惩罚性赔偿金为48亿美元。1998年,美国烟民诉菲利普斯等烟草公司,惩罚性赔偿为80多亿美元。惩罚性赔偿的运用会在行业内部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会有效化解业已存在或潜在的危险,对树立诚信经营,将消费者利益置于重要地位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加快经济发展是我国的重要任务。但与此同时,必须要做好保障民生的大事。雾霾会伤肺,不安全食品会伤胃,但是如果有关部门不能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还会伤老百姓的心。《侵权责任法》第47条是关于惩罚性赔偿金的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惩罚性赔偿。目前,之所以屡次出现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主要是违法成本太低,所以个别生产者利益熏心,完全无视国家法律而恣意妄为,漠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每个人都需要通过食物获取能量,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关乎到消费者的安全与健康,有必要在我国逐步建立农产品质量惩罚性赔偿制度。如果农产品生产企业不遵守诚信的违法成本远高于失信收益,那么生产企业一定会视质量如生命,从而有助于培育企业的诚信观念。在这个问题上,宜适用严刑峻法,杀一儆百,以儆效尤。
三、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美国已经形成了国际上比较完善的可供借鉴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农业部负责对农产品的全程监管,食品和药品管理局负责对动物和产品的监管,环境保护署负责对农药使用进行监管。美国总统奥巴马于2011年1月4日签署了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的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FSMA),这是美国食品安全法70多年以来最为彻底的改革,这部法律旨在确保美国食品供应是安全的,从源头防止污染成为变革的重点。美国的农业生产格局不断发生调整,为了应对这种变化,美国农业部参与的涉及食品加工和食品流通的许多管理领域也要相应发生变化。美国农业部加强对国内农产品生产、进口、出口的检查,并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风险评估。农业部下设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主要负责确保美国的肉类、家禽和蛋类加工供应健康、安全。农业部面临21世纪的食源性安全的挑战,主要采取通过预防为主的政策和做法,并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确保监管水平的不断提高。再以荷兰为例,为了加大农产品监管工作惩治力度,2015年4月,荷兰议会修订法律,对生产不合格产品企业的罚款金额上限从4500欧元大幅度提高至81万元欧元。
我国各级农业部门要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对生产或流通中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有计划、有重点的持续监测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我国目前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自我检测方面并不乐观。以美国洛杉矶县的一个蔬菜公司为例,其下属有15个种植蔬菜的农场,不仅严格投入品管理,而且从田头到整理包装上市,设置了3道质检环节:田头收获农场自检并出具检验单,送到本公司的加工厂进厂时要验单并抽检,整理包装出厂前还要检验,合格才放心投入市场。这种送货质检单是农产品进入市场的依据。我国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并没有采取这种层层质检做法,有的大型超市自行采购设备对进入超市的农产品进行检查,并向消费者做出许诺。美国家庭农场的信用普遍较好,坚决杜绝不合格农产品进入市场,并且由于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如果企业规模越大,采取的惩罚力度就越大。企业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绝不敢掉以轻心,如果铤而走险将得不偿失。美国主管机构会进行不定期抽检,而农产品市场管理主体一般并不进行检查,完全信赖企业提供的送货质检单。
农产品如果在生产过程残留农药超标,那么国家各级检验检测部门的监测则在其到达消费者餐桌前筑起了一道堤坝。我国农产品质量监督机构和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检验检测相关人员数量较少,技术手段有限。如美国FDA多残留检测法可以检测360多种农药,加拿大多残留检测法可以检测251种农药,而我国目前可检测的农药总品种只有95种。一方面,我国应加大财政投资力度,为各级检验部门配备先进的仪器设备,对工作人员进行严格的培训,努力提高其执法水平。另一方面,要充分重视农产品生产企业的自我检验检测。如果生产企业能够爱惜自己的羽毛,洁身自好,在农产品生产时把握好安全质量关,在社会中形成良好的信誉,和国家检验部门相比较,将会大大提高检验检测的效率。对于分散生产的农民应鼓励其组织起来,形成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将有助于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
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篇6
[关键词]农产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对策
[中图分类号]F3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19-0106-03
1引言
近年来,我国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虽然有了较大的提高,但生态环境恶化、化学投入品滥用、食用农产品药物残留超标及病害性防控等突出问题仍然没有得到彻底解决,食用农产品质量引发的重大危害事件时有发生。如近几年频繁发生的毒大米、毒面粉、瘦肉精、注水猪肉、毒豇豆等农产品质量问题。这些农产品质量问题严重威胁着人们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在全国引起了广泛关注,同时也为市场监管部门拉响了警报。虽然政府作了许多努力,但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形势仍不容乐观。
2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
2.1法律法规体系有待细化
2009年2月28日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食品安全法》为食用农产品安全法制化管理奠定了基础。之前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涉及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中“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明确了各方主体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但我国食用农产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仍存在一些有待改进的地方。
(1)法律实施主体衔接不力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而《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监管由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每一个部门都是相应环节的监管主体。同时相关部门还存在重审批轻监管、乱审批不监管的问题。实践证明,按食品链来分工监管,容易出现环节监管空隙,交叉监管容易形成“两不管”地带,形成实际监管盲区。毒奶粉事件发生的关键是奶源站环节监管成为空隙,农业部门与质检部门都认为是对方的事,结果就造成了都不管的局面。
(2)法律实施的保障条件不足
法律的价值在于实施。法律实施必须保证机构完整、人员数量配备充分及素质合格、满足技术需要等条件。
目前在法律法规实施方面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主要表现为食用农产品监管体系建设的滞后,造成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乏力。以承担食用农产品质量监管主要机构为例,存在检测体系不健全和检测技术水平较低的问题。目前,通过农业部授权认可和国家计量部门认证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有238家,全国省、市、县农业部门已经建立检测机构1100多家。从数量上全国平均每三个县只有一个检测机构。检测技术水平较低影响安全监管,不仅表现在“海南毒豇豆”两省检测方法和结果的争议上,也表现在全国大部分农贸批发市场检测难以全面实施上。
(3)法律实施的对象分散
目前,我国农产品生产的主力军仍然是分散的农户,这种管理对象的特点有别于大部分发达国家,也有别于食品业。《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主要针对农业企业和经济合作组织进行规定,对于广大的分散生产者的有效监管机制仍需进一步研究和探索。
2.2安全技术支撑体系有待完善
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需要依赖相应的技术支撑,但技术的形成需要长期的积累,也需要国家持续的重点支持。
(1)技术应用的规范引导不够,技术转化率低
我国食用农产品安全技术的转化率比较低,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农技推广机构经费不足,导致许多安全技术的示范、推广工作无法开展,新知识、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的扩散渠道不畅;另一方面,生产者的文化素质较低,接受新知识、新技术的意识差及经济能力的制约,也影响了安全控制技术的应用。
(2)快速检测技术亟待研发
许多食用农产品是鲜活产品,而且品种多、流通快,这就要求有毒有害物质检测技术既快速又能符合精确度要求。这看似是一个小的技术环节,然而面对我国的实际却是涉及食用农产品是否能实现高效监管的大问题。
(3)安全技术标准急需与国际对接
目前缺乏国际标准的研究和制定经验。例如,以风险分析为基础的食用农产品安全标准已经成为当今世界的趋势,而我国在这方面一直比较落后,许多标准中的指标没有充分利用风险评估技术,标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都不够。
目前尚存在食品安全标准内外有别的现象:据权威机构报道,中国对200余个国家和地区出口食品的合格率多年来始终保持在99.8%以上,充分说明我们在食品出口安全问题上是一个高度负责任的大国。然而,国内的食品安全却始终是个大问题。这与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通常都是把质量好的产品留在国内给自己人使用存在较大的观念差异。
2.3监管制度缺乏或实施不力
监管制度、监管措施缺位,即使有相关制度,在实施力度上弹性较大或实施不力,尤其是相关的处罚措施、整改措施难以到位,导致发生屡错屡犯、难以禁绝的现象。
3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的思路与对策
3.1完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
(1)明确政府是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政府监管制度的主体
政府具有组织优势、垄断性的强制力和公信力,应利用政府权威公布市场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同时,政府又是超越市场交易主体之上的公共组织,其主要任务是法律监督和提供服务。应尽快改变现在的“多头管理”为“一家为主、相关方参与”的管理方式,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界定各部门的职责分工,逐步建立责权一致、权威性强、运转高效的长效管理体制,从而不断提高政府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效率。
(2)加强立法
在现行法律的框架下,加紧制定能根据不同类别具体调整的,关于农产品安全、卫生及正确标志的专门法律,全面夯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制基础;尽快出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细则及配套法规。
(3)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制度建设
加紧配套和完善农业标准化体系建设,尽快细化并出台《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加大对CAC、OIE和IPPC标志的采标力度。
3.2强化安全技术支撑体系建设
(1)积极构建安全技术标准体系
加强技术标准研究。通过技术创新推动技术标准建设,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技术研究,加快对高水平技术标准的研制,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适应性;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加大对CAC、OIE和IPPC标志的采标力度;同时加快国外先进标准向国内标准的转化,推动国家标准体系建设。重点扶持一批国家骨干科研机构,为标准体系建设提供技术支持。
积极参加国际标准制定。支持自主制定和参与制定国际技术标准,鼓励与推动国内技术标准成为国际标准。对
影响我国产业技术进步的国外技术法规,组织专家、学者、科研院所进行研究论证,提出相应政策,消除国外技术壁垒。
提高标准制定审查工作,合理缩短标龄。加快我国农业质量安全标准的调整、修订、补充等梳理工作,注重标准的配套性;尽快细化完善并出台农业标准化体系;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普及、宣传工作的力度,引导农产品生产和流通各环节,严格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积极引用推荐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鼓励采用国际标准。
同时坚持内外并重、一视同仁的原则。食品安全对外出口要重视,要负责任,对内更要严格管理,因为这关系到我们整个国家民族的前途和利益。
(2)提升生产技术与技术转化率
组织力量进行攻关,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带动产业技术整体水平的提高。大力推动科研院所将拥有的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不断提升四新技术成果的转化率。
自上而下要重视技术推广工作,尤其在经费上、人员上要给予保障,确保推广渠道的畅通。同时要加强新知识传授、更新制度,尽快强化规范化的教育培训,使得新技术能尽快给予传播、应用,避免生产过程中农药、化肥的不合理或盲目施用,造成地下水、土壤、大气和食用农产品污染。
(3)提升技术检测水平
加强人员培训与国际交流;强化检测人员培训工作;开展检验检测技术的研究,加强对国外先进检测技术和方法的引进和验证工作。
以浙江省为例,“十五”期间浙江省制定并实施了《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设规划》,农业系统已建立各类检测机构(检测点)172个,其中农产品及投入品质检中心(站、所)65个、市场和基地检测点107个;建立省、市、县三级动物疫病监测实验室79个,初步形成了省、市、县三级配套、定量与定性检测相结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网络。“十一五”期间,新建100个农产品质量动态监测点。进一步加强监测人员队伍建设,全面提升检验检测能力和水平。要求省级综合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着重于提高装备水平,提升检测能力;市级区域性检测中心和县级检验检测机构着重于结合主导产业特色,提升日常监督检测和咨询服务能力。
3.3切实加强监管制度的建设与实施力度
(1)加强执法监督能力建设
建立完善并组织实施农产品产地、农业投入品、农产品生产、农产品包装与标志、农产品质量监测与市场准入、信息、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等一系列监管制度,落实对农产品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的监管。充分发挥农业综合执法优势,目前浙江省11个市、80个县(市)组建了农业行政执法支(大)队,专职从事农业执法工作人员近1500名,形成了“省有总队、市有支队、县有大队,上下贯通,运行有效”的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将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作为农业行政执法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加强执法力量,完善执法手段,规范执法行为,切实履行法律赋予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执法职权,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水平。
(2)健全食用农产品全程、无缝隙监管制度
建设覆盖城乡的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网络是一项基础性的、保证性的长效工作。安全监管网络的基层化延伸,可提高小规模生产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的门槛,加大对小规模生产者的教育和监管力度,并从源头上规范和监管食用农产品生产中投入品的使用。
从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批发零售和消费等环节抓好食用农产品安全的全程管理,进行全方位监管,实行无缝隙覆盖。对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实行全程监控,确保食用农产品不受污染,进而保证食用农产品安全。
(3)建立食用农产品的风险管理及预警机制
2010年11月卫生部会同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了《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规范了食品安全信息公布行为,强化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等信息及相关工作机制。建立食用农产品流通、消费领域的预警机制,以抽查、巡查和专项检查等形式对流通、消费领域的食品质量进行监测,公布监测结果,让消费者充分享有知情权,引导消费者安全消费,以此作为强化对食用农产品质量监管的重要手段。
在食用农产品的风险管理和预警方面,浙江省的做法值得提倡。早在2008年浙江省出台了《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入市管理工作若干意见》,强调生产企业、基地及超市、商场、市场等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承担第一责任人职责。商场、超市和市场举办者应加大食用农产品质量检测设备投入,加快检测机构和信息系统建设,强化质量责任和自检自律意识,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加强内部管理,明确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实行不合格产品退市制度。发现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或其他违法行为的,及时停止销售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4)实现食用农产品标志管理,建立可追溯制度
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有两个途径:一种是按食品链从前往后进行跟踪即从生产基地、批发商、运输商(加工商)到销售商,这种方法主要用于查找质量安全问题的原因和出现环节;另一种是按食品链从后往前进行追溯,也就是消费者在销售点购买的农产品发现了质量安全问题,可以向前层层进行追溯,最终确定问题所在,这种方法主要用于问题农产品的召回和责任的追溯。现阶段,我国应要求生产经营者须对生产、经营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承担责任,对其提供的农产品出具追溯凭证,附相应产地、产品合格、经营者信息,有助于确定产品的身份、历史和来源,为标志提供信息。对食用农产品原料进行进货索证索票、购销台账、档案管理等制度,实行食用农产品质量溯源,严把市场准入关。
2008年浙江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入市管理工作若干意见》,决定推行食用农产品入市管理制度。《意见》中规定今后凡在浙江省生产加工和进入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由生产加工者提供相关供货凭证,经营者也须索取相关进货销售凭证,从源头上加强食用农产品的安全监管。《意见》要求,对入市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实行索证索票制度。
杭州市在2009年提出:将通过5年努力,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四大体系,基本实现对蔬菜、猪肉、水果、茶叶和水产品等主导鲜活食用农产品的全程可追溯管理。一是建立健全市、区(县、市)、乡镇(街道)三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实现监管重心下移。二是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综合体系,实现监测关口前移。形成以市级监督抽检为辅助,县级例行监测为骨干、各乡镇快速定性动态监测为基础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综合体系。三是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实现监管职责明晰,监察有责可问。四是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实现主导鲜活食用农产品的全程可追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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