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房公积金的政策(6篇)

daniel 0 2024-08-08

关于住房公积金的政策篇1

关键词:公积金;住房保障;制度

中图分类号:F27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5)10-0227-02

一、引言

住房公积金的建立,改善了城镇职工住房条件。实行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制度也有利于转变住房分配体制,有利于住房资金的积累、周转和政策性住房贷款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提高职工构建住房支付能力,促进住房建设。1991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其中,明确要建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上海进行试点,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黑龙江农垦总局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的10多年间,推动了垦区城乡一体化的发展进程。

二、住房保障制度概述

住房保障制度是一个包含范围很广的概念,广义地说,“宅基地”、“福利分房”都是住房保障制度的一种具体形式。它们是低生产力水平下保障“人人有房住”的制度。依靠市场配置住房资源,并不等于说人人都只能依靠自己的收入买房子住,也不等于说人人都只能靠市场化竞争,自主分散决策来获取住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保障每个人都有房子住,政府要实施一些特殊的政策措施,帮助单纯依靠市场解决住房有困难的群体。这个政策体系的总称,就叫做住房保障制度。

黑龙江垦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的实施对于改善农垦总局及下设管理局,各农牧场职工住房条件,构建和谐社会起到了举足轻重的重要作用。2014年10月14日,住建部联合财政部、人民银行下发《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通知》。《通知》核心精神对于异地贷款和缩短至6个月缴存额即可贷款都做了要求。这是住房公积金的发展趋势,由于涉及面广,大部分地区现在还没有针对这个通知作出具体规定。垦区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的时间较短,在农垦总局范围内,通过对制度的研究探讨,能够找出使住房公积金能够达到全面的推广的方法。自2003年以来,农垦总局利用住房公积金解决了首先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的住房问题,不少城镇居民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了住房,居住条件得到改善。而还有一大部分人没有住房公积金账户,还没有享受到住房公积金带来的实惠。而本文的研究目标是全面推广住房公积金建设,整体提高职工住房支付能力,促进住房建设。因此,住房公积金的全面推广,将对于改善农垦总局及下设管理局,各农牧场职工住房条件,构建和谐社会起到举足轻重的重要作用。

国内综述:近年来,我国学者在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一)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功能

文林峰(2009)认为,住房公积金在社会保障中具有重大作用。要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发展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的初衷和最终目的是实现居者有其屋。倪鹏飞,倪诗妆(2011)认为,解决资金问题是解决中低收入居民住房问题的基础,是解决社会保障的根本问题。我国公积金具有住房保障和住房金融的双重功能。住房公积金本身是具有民生保障性、互、长期性的个人所有的住房储金,是一项福利保障性政策,最初的目的是满足低收入者的家庭购房需求。文章从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执行中存在的偏差,制度本身的反功能、潜功能等的因素,很大程度上阻止了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实施。文章就制度设计环节、执行环节、管理监督环节进行分析,在制度层面、执行体制、监管环节发现问题,在制定者的盘活方面、制度的完善方面、执行与监管方面提出解决对策。

国外综述:学术界对于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的研究兴起于上世纪初,早在1955年新加坡政府就建立了公积金制度。目前,国内国外学者针对国外公积金制度的研究也从未间断过。国外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

(二)住房公积金保障功能

DavidClapham,PeterKemp,andSusanJ.Smith(1990)认为,住房保障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是紧密相连的。BurgerJack(2002)指出,住房保障与移民的选择利益关系。S.Vasoo,JamesLee(2003)认为,住房公积金具有社会保障功能,新加坡的住房公积金的成功经验,已经成为了协调经济与社会目标的一个很好的例子。HenryTKMok(2000)认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与老年退休金相结合。住房公积金制度主要是为退休提供保障,应防止偏差。香港已经在这方面做了研究。

住房公积金具有保障功能。新加坡于1964年推出“居者有其屋”的政府组屋计划进行研究。由政府主导组屋的开发与建设,由建屋发展局具体实施;政府对土地资源严格控制,为组屋顺利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土地和资金保障,推行良性循环的公积金制度和住房公积金保障制度,依据家庭收入水平,实行公有住宅的合理配售政策。在配售政策实行中,严格按照家庭收入情况来享受住房保障补贴级别,首付款和还款额都存在一定差别,设计出了高收入者,住房福利少一些。低收入者,住房福利多一些。此外,新加坡出台相关法律,严格限制炒卖组屋,以确保组屋政策顺利实施。在国外保障性住房融资的各种做法和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对策及建议。

三、住房公积金的研究意义

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改革制度的重要内容和中心环节,其实质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同时也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改善城镇居民住房条件的有效途径。农垦总局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农垦分中心自2003年建立以来,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使最先建立住房公积金账号的职工享受到住房公积金政策带来的好处。诸多学者关于住房公积金的问题的研究从没有停止过,以这些研究成果为依据,提出促进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住房公积金发展的对策及建议。由此我们可知,住房公积金的推广,能够有效改善农垦总局职工的住房条件,使职工能够享受到住房公积金政策带来的实惠。对提升农垦总局小城镇建设规模和职工居住条件、培育和促进住房金融服务业的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有重要意义。

四、问题

从住房公积金建立至今已有20年的历史,取得了巨大的成绩,它让一部分人享受到住房公积金的人员得到了实惠,但同时也在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着一定不足,包括住房公积金制度风险防范机制和内控制度不健全,住房公积金使用率较低,资金沉淀率较高,住房公积金管理水平较低。

五、对策

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归集制度是一项难度大、涉及面广的工作,必须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执法手段,狠抓工作落实。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修改和完善现有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应将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管理范围,在深入调研基础上,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二是统筹规划,加强领导。当前,劳资关系已成为最重要的经济社会关系,劳资关系的和谐度,直接影响经济运行的良性度和社会稳定的和谐度。三是广泛宣传,营造氛围。非公有制企业住房公积金的建立,是一项崭新的工作,公积金管理机构要积极做好宣传发动和舆论引导工作。四是突出重点,稳步推进。五是调整政策,灵活运用。还要组织面向非公有制法人代表的法律知识培训,使他们认识到为职工缴存公积金不仅是承担社会责任的应尽职责,也是实施科学管理本企业的战略举措,从而进一步统一思想,形成推进这一项工作的良好氛围。

六、建议

建立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只有不断完善城镇住房公积金制度,积极探索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研究建立农村住房公积金制度,逐步完善中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体系。保障低收入居民的住房需求,扩大住房公积金的保障范围。

坚持因地制宜,做到有计划、有步骤、分阶段地去实施,不可急于求成。加大沉积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力度。要加大对沉积住房公积金的利用,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利用率。因为住房公积金的利用率较低、利用范围有限,造成大量资金沉积。

参考文献:

[1]倪鹏飞.中国住房发展报告[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12).

[2]吴刚.城市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研究-基于2000-2008我国10城市的经验数据[J].城市发展研究,2009(9).

[3]任海丹.公平视角下我国住房公积金问题研究[D].延安:延安大学,2013.

[4]苏琼熙.住房公积金制度主要偏差问题研究[D].合肥:安徽大学,2014.

[5]姚程.住房公积金公平问题研究[D].武汉:华中师范大学,2014.

[6]陈伯庚,卫国昌.健全和完善上海市住房保障体系的政策取向[J].住房保障,2009(1):24-27.

[7]文林峰.创新住房公积金制度,重点向中低收入家庭倾斜[J].城乡建设,2009(8):70-72.

[8]倪鹏飞,倪诗妆。保障性住房投资与融资的机制研究[J].农村金融研究,2011(10).

[9]S.Vasoo,JamesLee.Singapore:socialdevelopment,housingandtheCentralProvidentFund[J]InternationalJournalofSocialWelfare,2003,104.

[10]BarlowJames,andSimonDuncan,SuccessandFailureinHousingProvision:EuropeanSystemsCompared,Oxford,UK:ElservierScience,1994.

[11]DavidClapham,PeterKemp,andSusanJ.Smith,HousingandSocialPolicy,London:Macmillam,1990.

关于住房公积金的政策篇2

在政治委托-关系中,道德风险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信息不对称情况下个人追求利益最大化与制度约束弱化的矛盾。在缺乏法律规则制约和公众监督困难的情况下,政府常常凭借着其专业知识、专业技术、特殊地位,拒绝公开某些公众本可了解的信息,使公众陷入“无知”状态。由于政府职员所从事的职业,既代表着公共利益,同时又代表着私人利益,所以存在着为获取私人利益而侵害公共利益的可能性。现实中普遍存在的等腐败行为证明了这种可能转化为现实是难以抗拒的,这将有悖于政治委托人的利益,导致政治委托人的风险成本增加或造成政治委托人的权益损失[1]。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政府拥有规模经济和比较优势,为了节约交易成本,使自身利益最大化,强制广大的公积金缴交者参加公积金制度,达到规模经济和互助的作用,以提高职工的住房支付能力,使广大参加者的效用最大化。但是,由于人的自利性、有限理性、未来的不确定性、信息的不对称以及契约的不完备等多种因素的存在,政府、寻租设租、政治机会主义等问题的广泛存在,使得政治人的目标追求常常偏离委托人的预期。这就是近年来住房公积金大案频发、被挤占挪用的根源所在。当前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中存在如下政治委托问题:

(1)住房公积金初始委托人监督主体缺位。

由于住房公积金是通过国家强制缴交的,缴交者作为初始委托人虽在法律上拥有所有权,但其所有权是有限的,使用权受到控制,也不能转让,只能用于本人及其家庭的住房消费。缴交者不能通过“用脚投票”的方式解除与人的合约,惩罚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同时由于住房公积金所有者人数众多且相当分散,个体又存在“搭便车”的心态和行为,因此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中的委托问题更加严重。

(2)住房公积金缴交者即资金初始委托人与政治人政府的目标函数不一致。

公积金缴交者的目标函数是积累住房消费基金,提高住房支付能力,以及资金最大化。但是政府作为住房公积金的强制发起者,其目标函数更为宽泛,是提高中低收入阶层的住房水平。政府规定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除提取风险准备金和拨付管理中心经费外,其余作为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但是政府却强制规定了其增值收益分配,职工并不能直接拥有资金支配权,这是对职工权利的一种强制剥夺,用来达到政府的目标。这就无形之中形成了公积金缴交者与政府人的目标不一致。

(3)监管中出现混乱和不到位、不科学现象。

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实行多头监管,由建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监管,同时委托地方同级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进行监督,从行政级别上和各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平级或高半级,从实际意义上讲只是每年向各地要一些报表、数据之类,所谓监督只是摆设,这常常导致实际监管缺位。管理中心作为政府管理住房公积金的人,能否履行住房金融职能,需要公众的监督,这关键在于管理中心的透明度,而由于我国体制本身的局限性和公众监督意识不强,公众对住房公积金系统运作的真实信息并不完全了解,这就使得公众对政府部门及管理中心的具体行为缺乏完全、有效的监督,致使政府官员很可能受自身利益本性的驱使,出现“利益寻租”,使公众利益受损。

(4)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决策机制不科学。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要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由政府职能代表与专家1/3,工会与职工代表1/3,单位代表1/3的结构组成的。在实际工作中,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一个松散的无专职人员的协商议事机构,参加会议的人员,从管委会主任到普通职工代表,身份地位相差悬殊,参会人员多数并不了解住房公积金日常管理业务,决策结果由谁负责不清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群体决策的形式,由于组成结构、组织形式和文化限制等原因,对管理决策的效果是十分有限的,甚至形同虚设。从全国看,一个常常被虚无化的群体机构,却作为全国高达9600多亿元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这是不科学的。

(5)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定位不科学,激励约束机制效率低下。

在现行制度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被定义为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既不是政府机构,也不是政策性金融机构或会员制的法人实体,而是隶属于地方政府部门的事业单位,在没有法人资产和独立的经济利益约束下,“中心”很难建立起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的会计审计、信息披露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现实中在地方或部门利益的驱使下,部分政府官员对公积金管理“行政化”,导致“内部人控制”和“寻租”行为泛滥,挤占、截留、挪用公积金的现象屡屡发生:用住房公积金弥补财政预算亏空,用于发工资的有之;用于兴办经济实体、投资入股、炒地皮、买股票的也有之,甚至发生了挪用百姓住房储蓄去澳门的恶性事件,从而严重侵害了广大公积金所有者的利益。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行政化的管理方式使得政府和“中心”的委托链被行政隶属关系所锁定,委托双方的垄断性,使得难以制定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2住房公积金委托链中的经济委托关系中存在的问题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银行进行资金归集和发放贷款等业务,银行委托公积金缴交者按时缴纳公积金,借款者按时归还贷款本息,整个过程中存在着信息不对称情况,委托人无法完全观察到人的努力情况,委托问题就产生了。

首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银行的目标函数不同。住房公积金是一种具有很强政策性、互和保障性的基金,管理中心的目标是发展基金,使之发挥最大作用,帮助职工解决住房问题。而银行争取这笔资金的经办业务是因为其存款利率低、资金来源稳定、期限长,在资金未从事经营运作的情况下,可以利用其获得一笔可观的收入。受利益驱动,银行尽力争取到住房公积金后,可能将大量资金沉淀,这不仅不能缓解住房资金的短缺,大力改善居民的住房条件,反为少数银行挪用资金、违章拆借提供了可乘之机。

其次,从目前来看,住房抵押贷款是种优质信贷资产,违约率很低,这成为银行争夺个人住房贷款市场的一个重要原因。银行往往在给开发商提供贷款时,与其达成开发商为其营销商业个人住房贷款的协议。而且银行在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能会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较商业贷款手续繁杂、条件苛刻的劣势,说服借款人放弃公积金贷款转向商业个人住房贷款。

另外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这样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就可能会不认真审查借款人的资格信用情况,形成公积金贷款的潜在风险。银行由管委会在条例规定的五家国有商业银行中指定,一经确定基本长期不变,由于缺乏竞争,导致委托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更加严重,加上对银行绩效很难考察,银行就缺乏改进公积金业务的积极性,甚至可以隐藏自认为有必要隐瞒的信息,来追求其利益的最大化。

最后,公积金借款人应按照贷款合同按时归还本息,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银行及管理中心无法很好的观察到借款人的资信情况,可能会存在逆向选择,这就会造成贷款的风险。

3基于委托理论对住房公积金制度中的委托问题提出的对策性建议

3.1对住房公积金制度中政治委托问题的建议

①在政治委托关系中降低和消除由于政治委托人的缺位造成的人道德风险,需要建立规范性的良性制度规则。对作为政治委托人的住房公积金缴交人,是分散性的公众,其对政府的激励约束只能通过设计一套兼有激励与约束的制度规则来进行,以规范委托双方之间的相互关系,减少信息成本和不确定性,把交易成本降低到最低程度[2]。

②加强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能力,使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和政府的目标趋于一致。建议成立全国统一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对资金在全国范围进行统一调配和管理运营,打破地区运营的区域性限制,形成规模经济,保证资金的保值增值,提高整体使用效率。在此基础上提高所有者公积金存款的利率。这样既满足了公积金缴交者资金价值最大化的目标,同时也可以为政府提供更多增值收益用于廉租房建设等,以更好地实现扶持中低收入阶层住房消费的目标。

③在决策和监管方面,为了防止公积金监督者虚位的问题,政府可以将联合监管改成由唯一部门监管,成立全国性的公积金管理机构。由其负责公积金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对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实行垂直管理,建立经营考核制度和运营失误追究制度,将住房公积金管理和监督的结果作为考核的硬性指标,确保对管理中心管理运营行为的监督约束到位。为了解决失灵问题和由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利益寻租问题,政府可通过加强具有独立性的财政审计部门对管理中心的经济责任和管理经营情况进行监控来解决。最后,要增加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透明度,形成有效的公众监督和舆论监督。

④科学定义管理中心的性质,明确公积金所有者和经营者的权利和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改变中心管理者不必为他的行为后果承担全部责任的情况,从而抑制道德风险的产生。我国现阶段在政策性住房金融的管理上采取委托国有商业银行的办法虽符合国际上政策性金融的委托运用机制,但缺乏属于政府机构序列、执行政府住房金融政策、制定政策性住房金融计划、由政府财政投资形成资本金、有稳定资金来源、为广大中低收入阶层购房融资提供服务的独立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3]。因此住房公积金的发展方向是政策性住房金融,应把管理中心定义为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其次,建立有效的相容性激励约束机制,来调适人们“对狭隘的短期个人利益的追求”与“对参与相互作用或交易的其他人的权利的尊重和对明智的长期个人利益的追求”之间的关系[4]。在激励性制度规则中,只要政治人正确履行契约,就能够得到相应的回报,这种回报应该能够对人的正面行为产生激励效果。因此,在实际中应将管理中心人员的经济收入与公积金管理经营业绩直接挂钩,并进行灵活考核;同时,要不断创新激励的内涵,将社会声誉、职务升迁等“无形利益”与公积金各级委托人的经营业绩联系起来,从而充分调动委托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在约束性制度规则中,通过制度规则提高政治人的违约成本,使之不敢采取违约行为。还应建立规范各级住房公积金人决策行为、管理行为的法律法规,针对人的违约行为、“不作为”行为,采取相应严格的惩处办法。最后,必须建立和完善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用人制度,改变目前尚处于僵化状态的干部人事制度,打破管理者的行政任命机制,引进市场机制,形成竞争上岗机制,优胜劣汰地选拔公积金的管理者,这有助于突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的垄断性,减少人的道德风险,大大降低成本,使管理中心具有行政色彩的管理者真正转变为高级管理人才。

3.2对住房公积金制度中经济委托问题的建议

①增进委托者和者双方权益是提高委托制度效率的基本原则。在增进制度效率为目标的管理进程中,必须以维护和增进双方利益为基本方向,才能充分调动两者的积极性,从而有效地利用委托者的资本资源和者的人力资源,达到总资源利用效率最大化[5]。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银行的委托问题中,由于银行的自营业务与公积金贷款业务存在竞争,可以考虑停止发放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改为利息补贴和提供政策性担保。可以借鉴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做法,根据借款人可以申请的贴息额度,对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和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利息差进行贴息。这样做的好处是能够充分利用商业银行的资金使更多的贷款人享受到公积金贷款政策的优惠,而且提高了银行放贷的积极性。提供政策性担保可以使银行降低贷款门槛,从而使更多中低收入者也可以享受到住房贷款,提高了制度效率。

②在银行的选择机制方面,停止由管委会在规定的五家国有商业银行范围内选择的做法,引进竞争机制。通过公开招投标来选择银行,所有的银行、信托机构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都可以平等的参加竞标,这有助于促进机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竞争法则会使机构尽力为管理中心利益服务,从而使其目标与管理中心一致起来,同时也更容易获得优秀的机构来运营资金。

③加大住房公积金宣传力度,使更多的职工了解住房公积金的优势和好处,自觉加入公积金缴交者的行列,维护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这样可以增大银行说服借款者改贷商业贷款的成本,也可以使借款者自觉按时还款,降低了住房公积金的风险。

4结束语

总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项涉及政治、经济和社会等的系统工程,要提高其制度效率,就要从根本上理顺系统内部的各层委托关系,提高委托链的效率,才能更好的实现其为广大职工住房消费服务的目的,最终实现我国公民“居者有其屋”。

摘要:尝试从新制度经济学的委托关系角度,分析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方面的失范与不足。从政治委托关系和经济委托关系两方面,揭示出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过程中一切矛盾的焦点是由于其定位不准确,委托链效率低下。从新的视角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改革提出对策。

Abstract:Thisarticletriestoanalysetheanomieanddeficiencyofthehousingaccumulationfundsystemonthepointoftheprincipal-agentrelationshipsintheNewInstitutionalEconomics,throughthepoliticalprincipal-agentrelationshipandtheeconomicprincipal-agentrelationshiptorevealthatthefocusofallconflictsunderdevelopmentofourcountry''''shousingaccumulationfundsystemistheinaccurateofitslocationandtheinefficienciesoftheprincipal-agentchain,inordertogivecounseltothehousingfundsystemreformfromanewperspective.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制度;委托关系;激励约束机制;对策

Keywords:housingaccumulationfundsystem;principal-agentrelation;incentiveandrestraintmechanisms;countermeasures

参考文献:

[1]张旭霞:《现代政府信用及其建构的对策性选择》[J];《南京社会科学》2002(11):62。

[2]张旭霞:《现代政府信用及其建构的对策性选择》[J];《南京社会科学,2002,(11):63

[3]郁达夫:《住房金融:国际比较与中国的选择》[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210。

关于住房公积金的政策篇3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政策性住房金融制度

中图分类号:F29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9)08-0081-04

一、引言

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一种住房保障制度。一直发挥着重要的政策性住房融资作用,对于市场机制是一个有益的补充。它通过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每月缴存一定数量的住房公积金,建立起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住房建设基金。因此,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长期住房储金,与其他专项资金相比具有普遍性、强制性、专用性、福利性和互等多重属性。

本文在对住房公积金制度进行概述的基础上,对比北京市2006-2008年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状况,总结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形成原因。通过对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上调对制度目标达成的效应分析,得出了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上调改革对于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难以发挥根本性作用的结论,进而提出了进一步健全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对策建议。

二、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的发展状况

改革开放以来,住房体制改革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体现了由中央集权的计划经济转变为以市场调节为基础的运行模式。从正式允许住房商品化政策开始,揭开了中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序幕。虽然住房体制改革提高了房地产市场的运行效率,但是提高的住房价格也使得部分低收入阶层难以负担。因此,为改变房屋价格和居民收入之间以及城镇不同收入阶层住房负担能力之间的不平衡状况,1991-1994年,我国借鉴新加坡经验首先在上海、北京、天津、南京、武汉等地进行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于1994-1998年间对住房公积金制度进行全面推广,并从1999年开始对住房公积金制度进行了规范化和法制化建设。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经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八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北京2009年度(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12%,缴存额上限由每月2392元上调为2682元。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的数据表明,截至2008年年底,北京市建立住房公积金单位数61705个,职工人数429.24万人;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1813.77亿元,提取904.24亿元,余额909.53亿元;累计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369507笔,金额851.85亿元,回收金额433.27亿元,余额418.58亿元。住房公积金归集余额扣除贷款余额和风险准备金后,有近450亿元闲置在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账户上。

可以看到,近三年来,尽管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累计发放额逐年增加,由2006年底的662.98亿元增加到2008年底的851.85亿元。同时,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2007年7月1日由40万元提高到60万元,又于2008年11月10日提高到80万元。但是,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的闲置额依然呈现出较为明显的上升趋势。

对2005-2008年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的贷出比例进行比较后,可以看出,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出比例较低,且呈现出一定的下降趋势。由2005年底的74%,降到2008年底的46%。

因此,较高的住房公积金闲置额和较低的贷出比例说明北京市住房公积金存在资金使用效率较低的问题。

三、北京市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效率低的主要原因

(一)目标群体定位存在偏离

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初衷是通过集中职工住房储金实现职工之间的购房互助,尤其是解决中低收入者购房难问题。但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发放过程中,为保证贷款资金的安全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是根据贷款者的公积金缴存额、缴存年限、还款能力等确定放款额度。从住房公积金的落实范围看,住房公积金覆盖面大部分集中在行政事业单位和经济效益较好的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外资企业。而这些单位的职工大多数属于高收入群体,有较好的还款能力。这部分高收入群体由于住房问题基本已得到解决,购房需求降低,缴纳住房公积金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一种保障性、福利性的行为。同时。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低收入群体由于缺乏购买住房的首付能力,加上担保能力不足、还款能力有限等原因,难以获得或者难以得到足够的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这样,由于住房公积金制度实际执行过程中贷款群体与制度本身设计时的目标群体定位存在偏离。使得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功能难以充分发挥,造成大量住房公积金处于闲置状态,降低了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

(二)商业银行和开发商的不配合

根据2008年北京市住房公积金使用状况的调查显示,住房公积金中有大量沉淀资金与商业银行和开放商不愿意购房人用住房公积金购房有关。因为,开发商与商业银行之间往往有协议,商业银行给开发商提供资金的前提是购房者在购房时在该银行贷款。但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低利率使职工都愿意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而不是在商业银行贷款,影响了银行贷款业务利润,使得商业银行和开发商不愿意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这更加导致资金的使用不足。对于有一定能力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中低收入家庭来说也是不公平的。同时,大量沉淀的住房公积金资金也会引发商业银行的道德风险,由于这些资金存放在商业银行,往往会被作为超级存款融入商业银行信贷资金的统一调度,流入住房体系以外进行循环,有时甚至出现商业银行将因自身经营风险导致的亏损转嫁给政策性住房公积金来承担的违法行为。最终导致住房公积金不能真正发挥其本质作用。

(三)手续繁琐提高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交易成本

同商业性贷款相比,住房公积金贷款具有一定的低利率优势,5年期以上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年利率要比商业银行贷款低2.07个百分点,5年期以下则要低2.43个百分点。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手续相对繁琐,首先要单位出示证明,然后要经过贷款审批手续、担保审核手续、个人资信调查等,由于有了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这个中间环节,使得放贷时间相对较长。因此,跟商业性贷款相比,住房公积金贷款具有较高的交易成本,影响了购房者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求,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大量住房公积金的沉淀,降低了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

(四)政府支持力度不够

针对住房公积金使用时存在的各种问题,政府也通过制定各种相关政策来规范住房公积金的使用,以加大

资金的使用效率。但这些政策相当一部分具有托市作用,而没有真正考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的住房问题。比如人民银行的补充通知中提到职工在还清第一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后,购买第二套住房仍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同时,具体公积金贷款的额度计算方法、办理手续等,和购买第一套住房办理公积金贷款是一样的。公积金贷款是为职工解决住房问题所提供的一种保障,对于还清了第一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住房已经有了保障的职工,不应该购买第二套住房时享有与第一套住房一样的贷款条件。在目前经济不景气的背景下,虽然第二套住房对于防范房地产市场金融风险会起到一定的作用,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点是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因此,政府在制定有关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相关实施细则时,还没有做到有利于中低收入职工。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上调的效应分析

(一)财富分配效应

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上调具有财富再分配效应。按照12%的缴存比例,要达到2682元的上限,缴存人的月收入须超过2.2万元。据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数字,2008年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4715元,折合每月3726元,能达到2.2万元月收入的只是少数,使得绝大多数人不能上调,只有少数人可以上调。考虑到公积金是按1:1的比例补助,高收入水平单位的职工从单位获得的住房补助金多,而单位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在税前列支,因此,无论是职工个人。还是想通过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变相为职工发放福利的单位,都有动力多缴纳公积金。因此,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上调具有明显的财富分配效应,使部分社会财富直接(高收入单位为职工的补助更多)或间接(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在税前列支)地流向了高收入单位的职工或单位中的高收入职工。

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的提高使得高收入者购房能力增强,加大了财富分配偏向富人的效应。住房公积金制度实行的是“低存低贷”的利率政策,中低收入者由于不能申请到足额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法充分获得住房公积金较低贷款利率的利益,却要承担低存款利率的损失和住房公积金积累的贬值风险。同时,由于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倾向于中高收入者,贷款利息优惠被转移分配到贷款的少数高收入者,变成了低收入职工帮助高收入职工改善居住条件。这无疑是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背道而驰的。

(二)购房能力的“马太效应”

首先,由于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上调使得财富分配向高收入群体倾斜,更加增强了高收入群体的购房能力。在高收入群体的住房需求已经得到基本满足的情况下,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上调在很大程度上带来的是高收入群体的一种财富积累。其次,由于中低收入者收入水平较低,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上调对他们的住房储金积累和购房能力不产生任何影响。相对于购房能力得到进一步增强的高收入者而言,中低收入者的购房能力相对下降。这样,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上调带来了购房能力“强者恒强、弱者恒弱”的“马太效应”,导致该项制度改革不能发挥提高中低收入者购房能力的目的,住房公积金的互特征也难以得到充分体现。

五、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对策建议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是以“住有所居”为政策目标的,就是要从根本上解决全体人民的住房问题。因而,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设计应当以此为基础,真正保障住房困难的中低收入群体。

(一)适度调整利率政策

在具体执行“低存低贷”利率政策的过程中,中低收入家庭得不到贷款,而存款低利率反而减少了中低收入职工的实际收入。虽然“低存低贷”政策本身是好的,但是应该变通地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利率政策,针对不同职工的贷款情况实行不同的利率水平。对于月薪较高的职工在保持存款水平不变的情况下,已经取得低息购房贷款时,如果申请第二笔贷款,应当给予一定的限制。比如提高贷款利率水平,实行介于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利率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之间的利率水平。而对于申请公积金贷款较多者只能申请商业银行贷款。同时,为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社会保障性质,对于还没有住房的中低收入者借款人应该放宽贷款条件,实行比正常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更低的利率水平。做到用高收入者的贷款高利率弥补中低收入者的贷款低利率,这样才能保证制度运行的相对公平,真正体现住房保障制度的互。

(二)采用市场化手段提高服务水平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独立事业单位,从而在资金管理使用效率和服务水平方面,要差于自负盈亏的商业银行。因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转变观念。通过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改进工作作风。以全新的市场营销理念加强住房公积金宣传,丰富贷款品种,真正满足不同人群的需要。同时,要树立为人民群众谋利益的理念,从缴存、提取、贷款、还款等业务的各个环节,以人为本,简化手续,公开业务操作规程,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服务水平和质量,真正做到便民利民。

(三)建立政策性住房公积金银行

目前,住房公积金是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由商业银行经营政策性的公积金业务容易导致责任权利界定不清,使得资金的管理混乱。增加了银行使用风险,最终会损害到广大职工的利益。因此,为了明晰产权,真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可以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我管理住房公积金,建立政策性住房公积金银行。由政府投入股本金,将住房公积金用于特定用途,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积极推进住房公积金真正从行政化管理向政策性金融的转变。

(四)政府应加大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支持力度

关于住房公积金的政策篇4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北京100872)

摘要:住房公积金制度,兼有住房保障和社会福利的双重意味,在人民的生活中日益发挥其关键性的作用。哈尔滨市作为全国较早试点开展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城市,在二十余年住房公积金发展完善的过程中,的确取得了一些成绩。然而,仔细观察,仍然可以透过现象,发现其中存在的隐患,大致来看,主要涉及缴费标准、贷款规则和信息披露等制度。本文重点即在针对这些隐患进行分析论述,提出可能的改进思路。希望能够进一步保证哈尔滨、乃至全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健康稳定发展。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哈尔滨市;问题讨论

中图分类号:F293.3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4)10-0252-02

住房公积金,指在职职工及职工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比例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和保障性的特点。住房公积金制度于1991年在上海首创,1994年国务院颁布《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将公积金制度全面推广,1999年国务院通过《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将住房公积金制度规范化、法制化。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福利分房制度的继承者,经过20多年的运行,取得了相当不错的效果。截止2011年年底,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达到1.33亿人,覆盖率高达80%,累计缴存3.9万亿元,缴存余额2.1万亿元。i

哈尔滨市是较早推行公积金制度的城市之一,早在1992年11月20日,就有《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颁布出台,提前进入住房公积金时代。截止2011年中旬,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率已达77.14%,累计归集公积金216.07亿元。全市(不含铁路分中心、中省直、电力和农垦系统)公积金已开户9611个单位,职工81.54万人。累计发放个人贷款7.06万户,计118.14亿元,贷款余额65.07亿元。个人贷款率为61.98%,高于全国平均水平3个百分点。个人公积金贷款逾期率0.045%,低于全国0.356%的平均逾期率水平。ii在这样一些可喜的成绩面前,居安思危,也应该发现,在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政策中,仍然存在着一些值得商榷的问题。

一、缴存标准

哈尔滨市规定:单位和职工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可以达到12%。2001年1月1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5%比例缴存,职工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5%比例缴存。iii初看,政策的出发点无可厚非。2001年之前参加工作的职工,由于福利分房制度的影响,提取公积金的可能性将明显降低,缴纳意愿不足,这一部分公积金有较大可能性留存在个人账户中用以互助流动;2001年之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由于没有能够享受福利分房制度,按照住房分配货币化的要求,以货币的形式对他们进行补偿,同时,这部分人购置住房的可能性偏大,对住房公积金的需要程度明显提高。于是,就形成了这样一种分级的住房公积金缴纳政策。

然而,在这里,有以下几点必须要重新加以考虑。第一,应该明确,2001年之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仍有一定比例没有参与福利分房。根据以上政策,按照最低标准,他们的个人账户中每月只能获得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6%的住房公积金,按照最高标准,这一比例也不过提高至24%,相比2001年之后40%的比例有着天壤之别。对于这一部分人,这种近乎于歧视的待遇,无疑是不公平的。第二,即使是2001年之前参加工作,在福利分房中收益的职工,在政策出台时的2010年,住宅也要有十年以上的房龄,况且,用作福利分房的住宅,房屋情况一般较差,与目前市场中销售的房屋不能同日而语。对于这一部分人,将存在住宅的改善性需求,按照目前的缴费方案,单纯提取公积金进行改善性住房投资将存在较大困难。第三,对于2001年之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尤其是新参加工作的职工,15%的缴费比例负担过重。粗略计算,如果按照新参加工作职工平均2000元/月的工资标准,住房公积金将达到300元,扣除后仅余1700元,不可避免地,单纯住房公积金一项,就将给他们的生活带来较大压力。这样一来,他们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积极性将大打折扣。

针对上述不合理之处,可以考虑以下解决方案。首先,将该政策中单纯通过参加工作的时间进行分级调整为通过是否参与福利分房进行分级。其次,提高第一部分人群(即参与福利分房的职工)的单位缴存比例,可以考虑在原比例上上调100%,即16%~24%,同时维持个人缴存比例8%~12%不变。再次,提高第二部分人群(即未参与福利分房的职工)个人缴存的灵活性,可以考虑采用浮动机制,将缴存比例调整至8%~20%。以上调整,充分按照个人需求,考虑个人实际情况,使得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不再有失公允,不再成为职工的负担。

二、贷款规则

哈尔滨市规定:一、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最长年限为30年。二、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最高额度为40万元,组合贷款最高额度为75万元(其中:住房公积金贷款为40万元,商业性银行住房贷款为35万元)。三、购买首套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普通自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全部购房款的20%;购买首套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普通自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全部购房款的30%。四、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房,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全部购房款的50%,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的1.1倍。五、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iv初看,这一贷款规则考虑了公积金的贷款福利,明确了限购制度,兼顾了房地产市场的需求(居住性需求与改善性需求),预防了需求过热的风险,的确可见其用心良苦。

然而,仔细分析,这一贷款规则仍有值得推敲之处。首先,在个人贷款的上限额度方面,40万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上限似乎估计不足。据粗略统计,2010年8月,哈尔滨市房屋销售均价即突破7500元/平方米,这一政策则在2010年12月1日正式施行。如果考虑首付款20%,按照7500元/平方米的价格,单纯通过公积金贷款,可购得建筑面积为67平方米的住宅;考虑首付款30%,按照7500元/平方米的价格,通过组合贷款,可购得建筑面积为143平方米的住宅。这一设计似乎恰到好处。不过,要知道,2008年末,哈尔滨的住宅价格仅为4300元/平方米,短短一年半时间内涨幅高达75%。幸而,哈尔滨的住宅市场自2010年开始突然保持稳定,在长达三年的时间内没有太大变化,始终在7500~8000元/平方米之间徘徊。如果这三年内哈尔滨的住宅市场同全国其他大城市相似,哪怕维持2008~2010年的增长速率,必然将造成公积金贷款的失灵。所以,防微杜渐,势在必行,对于这种风险的不确定性,不妨采用浮动的贷款上限制度,即将公积金的贷款上限与住宅价格挂钩,每年年初对公积金贷款上限予以调整,调整幅度与上一年住宅市场的价格波动相一致,以保持原设定中投资者的可购面积相对稳定。

其次,在二套住房的限购力度方面,这一政策明显缺乏约束力。假设40万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30年的贷款期限、以等额还款方式还款,按照现行4.5%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计算,月还款额为2027元;按照1.1倍之后的贷款利率(4.95%)计算,月还款额为2135元。这一变动后,每月还款额仅仅增加了108元,全部30年下来也仅仅不过3.9万元,不足以对二套住房进行有效限制。至于50%的首付款,购房者可以考虑通过其他形式贷款的方式进行筹集,间接演化成组合贷款。针对这一问题,不妨可以考虑限制贷款年限来进行抑制,上例中,仍然按照4.5%的利率水平,如果将贷款期限缩短为20年,则月还款额将骤增到2531元,效果无疑非常明显。

三、信息披露

哈尔滨市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信息披露混乱问题,详细来讲,似乎有以下方面需要加以改进。

首先,历史信息公开不足。不难看出,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于2012年3月14日建成,所以,在建成之前的一切有关住房公积金的内容全部没有包括在内,造成大量珍贵信息的缺失,甚至缺乏对于历史变迁沿革的必要说明。对于一个政府机关来说,这些历史信息的缺失,无疑是不严谨、不规范、不合理的。

其次,政策法规公布混乱。在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网站上,仅仅区分了政策法规的机构(国家、省、市、部门),却没有按照时间的先后顺序、使用或废止情况对各项政策法规进行排列,相反,则是全部堆积在一起,统一注明2012年3月14日,不知哪个政策在先,哪个政策在后,哪个政策已被废止,哪个政策仍在使用。这一混乱的做法,导致非专业人员了解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制度难上加难。对于政策法规的公布,应该本着公开化、明确化、透彻化的原则,而不应给读者制造困难,使得读者一头雾水,无所适从。这样的政策法规的公布,无疑是失败的、不负责任的。

再次,政务工作披露迟缓。在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网站上,几乎没有关于住房公积金执行情况的有效统计信息,如缴存覆盖率、个人贷款率、公积金贷款逾期率等硬性指标,在政务公开方面,财政信息的记录数甚至为0。应该认识到,除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没有渠道能够获知有关住房公积金的详细统计数据,最新的一条消息还是上述远在2011年8月19日在哈尔滨日报上刊登的统计资料,迄今已有两年有余。这一不透明的信息披露体系,使得群众不能有效知悉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工作的进展情况,知情权和监督权受到严重破坏,对于政府公信力的建设、群众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积极性将形成冲击。

还有,基层意见缺乏反馈。在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网站上,政民互动一栏的记录数同样为0。这说明两个问题,第一,群众对于公积金制度的关注程度不高。第二,政府机关对群众的反馈披露不及时。缺乏与群众的交流,缺乏对基层的了解,对于政策的制定和改良来说,将是非常不利的。

对于消息披露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该引起重视。这里,不妨借鉴一下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经验,参考北京住房公积金网的思路,切实完善信息披露机制。

四、小结

哈尔滨作为一个北方边陲上的城市,尽管面积位居全国第二位,人口已突破1000万大关,城市化率也已突破50%。但是,就中国而言,学界对于这个城市的重视程度远远不够。许多应有的建设、规划、调查、统计都没有施行。古语云:见微知著。作为较早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城市之一,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所面临的问题,可能不止在这个城市中发生。其中所表现出来的共性缺陷,应该可以为全国所参考和借鉴。相信,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哈尔滨,以至全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够进一步有序规范地发展。

参考文献:

[1]段艳青.住房公积金政策运行现状、存在问题及完善措施[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3(6).

[2]刘延瑕.住房公积金运用现状及问题研究[J].经营管理者,2013(17).

[3]刘述波.哈市公积金覆盖率超七成高于全国平均水平[N].哈尔滨日报,2011-8-19.

[4]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规定(哈房公委发[2010]2号)[R].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0.

关于住房公积金的政策篇5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保障性住房;建设;建议

中图分类号:F293.3文献识别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01-000-01

在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的过程中,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第一,要控制贷款风险,保证住房公积金安全性。

众所周知,保障性住房盈利性差,租赁类型的保障性住房还面临投资回收期长、利率与市场风险都较大的问题。而且保障性住房建设受政策影响大,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如开发单位自有资金不足、贷款资金被挪用、建设项目房屋滞销、滞租等不确定因素引发的风险。如果没有有效的风险控制欲风险转移机制,缴存人对公积金贷款的担心是难以排除的。控制贷款风险首先要加强公积金贷款的风险防范,与个人贷款相比,项目贷款无论是从业务复杂程度来说,还是风险控制等方面都对管理中心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多年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都是以发放个人贷款为主要业务,项目贷款管理方面人才缺乏。要想做好这项工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该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要求成立专门的部门来负责项目贷款管理和操作,组织项目贷款管理人员的培训,制定项目评审标准,严格规范操作程序。在公积金管理中心内部应成立审贷领导小组,负责贷款项目的调查评审;还可以借用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用评级系统,对借款人的资信情况、财务状况、履约能力进行量化分析;可以考虑邀请第三方的R低哦樱对项目投资和收益、抵押物价值进行分析和评估,提供是否列为贷款项目以及贷款额度等建议;建立审贷分离制度和贷款逐级审批制度,通过多部门、多层次把关,确保贷款项目选择的科学性;落实贷款抵押,针对保障性住房的不同特点采取区别政策,以销售为主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房可完全以在建工程作为贷款抵押物,而以出租为主的公共租赁住房看,其抵押物除在建工程抵押外,还可要求借款人追加公建或商品房等未来便于处置财产作为抵押物,以减轻未来拍卖执行抵押物的难度,加强对债权的保护力度。其次要健全担保机制。从国际经验看,盈利性差、风险性高的公共住房建设贷款十分需要有专门的独立的担保机制给以配合和支持,控制风险和转移风险,否则将很难可持续发展。目前一些地区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保障房项目贷款寄希望于地方政府财政担保,既无法可依,事实上也无法操作。要建立符合实际的住房保障制度,没有政策性金融体系的支持是难以实现的,而有效的政策性金融体系不仅包括直接保障房建设或消费提供信贷支持的金融机构,还应包括提供担保、保险等信用增级支持的辅机构。鉴于住房公积金项目贷款的政策性,建议由政府财政出资或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里划拨一定数量的资金,设立保障性住房担保基金,为公积金贷款提供风险转移和补偿机制。

第二,加强政策扶持,保证住房公积金的收益性。

住房公积金作为政府政策引导下的互助型住房资金,来源于强制的个人储蓄,而非政府投资,这一特点决定了其管理必须以维护广大储户利益为目标。目前,保障性住房贷款的主要支持对象为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虽然收益率低,但还可以保证让开发企业保本微利运行,实现收支平衡,还贷风险相对较小;但是公共租赁住房单纯靠出租收入是难以实现收支平衡的,因此,决策部门还需要在公共租赁住房贷款融资安全方面出台应对措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借鉴,一是由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贷款进行贴息,这样一方面可以降低保障性住房建设成本,另一方面可以使公共租赁住房的受益人花更少的钱享受到理想的居住条件;二是由政府出资对公共租赁住房在贷款期限的亏损直接予以补贴,以提高其偿债能力;三是有政府对承租人进行租房补贴,以降低承租人的租金负担,同时,还有助于提高公共租赁住房的出租率和租金收缴率,增加公共租赁住房收入;四是延长贷款期限,使其与公共租赁住房长期租赁才能实现资产运营平衡的特点相匹配;五是根据共租赁住房的运营情况,出台政策允许部分公共租赁住房转为经济适用房对外销售,弥补经营亏损,因为现行政策要求公共租赁住房只租不售的规定实在有待商榷,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具有长期性,不能在短期彻底解决,从国外经验看,继希望于在短期内集中大批量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以一劳永逸的解决所有问题是不现实的,尤其是现阶段政府财政支付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存在严重困难的情况下,公共租赁住房要想发展好,就必须建立可持续发展模式,而分批次出售公共租赁住房,不仅可以弥补亏损、减轻政府压力,还能积攒出后续建设资金,实现公共租赁住房的滚动发展。

第三,从长远的角度出发,建立全国性的资金管理中心。

对住房公积金的运用应具科学性、可操作性,运用政策也应具备延续性和统一性,因此,从长远角度出发,应该设立全国性的资金管理中心,统筹安排运用住房公积金。建立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沉淀资金有计划的汇总到这个中心,由该中心进行统筹管理和资金异地调度。这既实现了资金的跨区域流动,也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住房公积金整体的流动性。

住房公积金在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过程中,应当总结经验教训,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在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填补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缺口的同时,维持住房公积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保护缴存者的权益,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模式。

参考文献:

[1]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

[2]胡玉洁.我国城镇住房保障制度问题研究[D].北京交通大学,2010:56-63.

[3]蓝枫,汪利娜,文林峰,等.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发挥住房保障作用[J].城乡建设,2009(08):67-73.

[4]刘洪玉.推进与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研究[M]第一版.北京:科学出版社,2011:174-176.

关于住房公积金的政策篇6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制度问题解决方案

一、引言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它作为中国房地产金融政策的主体,开辟了除原有的国家、企业投资之外的一条长期、稳定地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的资金来源渠道。然而,随着归集规模的扩大,住房公积金业务本身潜藏的风险日益彰显。

二、中国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

1.归集层面上存在的问题

我国大部分城镇地区和企事业单位已经基本上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特别是在东部沿海地区,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已达到职工人数的90%以上,单位和职工公积金缴交率占职工工资基数的7%左右。但是,在占全国2/3面积的中西部地区,城镇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仍只有50%~70%,公积金缴交率也较低,有的还不足5%这一规定比例,造成这一状况的主要原因是归集手段软弱。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大多没有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中西部地区甚至连部分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都没有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这些单位的领导在执行住房公积金方面采取消极的态度,如有些单位既不代扣职工应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更不缴纳单位应负担的住房公积金,而且提出各种理由,推卸其社会责任;有些单位打着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名义,从职工工资中住房公积金后却不上缴,而是留在单位周转使用,这些行为实际上严重侵犯了职工的财产权;还有一些单位迟延缴纳住房公积金,直接影响了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利息收入。

2.运作层面上存在的问题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本来是为了加快形成城市住房基金,加快解决城市居民尤其是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问题。但运作结果却是不公平的。中低收入居民借不到、还不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实际上得到贷款资助的以中高收入职工为主。许多中低收入居民,不仅没有从公积金制度中获得相应的支持,还由于公积金制度的强制性的低收益性,而无法获得达到市场平均水平的资金回报率。

3.风险层面上存在的问题

按照我国现行《信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公积金的归集、保值和增值,具体金融业务(贷款、结算、开立账户、缴存和归还)委托银行办理”。但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银行作为“受托人只收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由此可知,已归集的住房公积金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具体运作,既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公积金资金的经营运作主体,那么资金运作的风险理应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来承担。但按现行政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能难担其任。

信用风险是金融活动中最基本的风险,具有综合性、传递性、扩散性和突发性。住房公积金贷款面向个人,涉及面广,在尚无个人信用档案可查的情况下,要逐个准确调查确定借款人信用等级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通常的做法是以借款人单位收入证明作为其是否有能力履约的主要依据,考察是只是某一时期的静态收入水平。市场是多变的,个人收入常有起伏,某一时期的收入状况也并不能完全反映一个人的信用状况,以此作为信用依据,隐含的风险极大。

三、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对策

1.强化住房公积金归集手段

发展住房公积金事业,不仅关系到职工合法权益,更关系到国家加快住房建设和扩大内需战略决策的实施,因此要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加强依法征管。一是加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优越性,在舆论上广东省造声势,使国家这一房改政策深入千家万户,家喻户晓,充分调动单位和广大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二是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配合,加大监管检查力度,重点解雇住房公积金覆盖面小的问题,强化归集手段,使各企业单位的领导充分认识缴交住房公积金和缴纳职工养老保险金的同等重要性。三是依照《条例》规定,对拒不执行国家房改政策,擅自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拖欠、挪用公积金的单位,特别是只重个人政绩不为职工履行义务的单位负责人,要追究其行政责任,并实施相应的经济处罚,以维护职工应享有的合法权益。

2.促进中低收入居民住房保障

(1)建立立体式的住房金融体系。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使用上,必须要求限量使用,每笔贷款上限不应定得太高,以保持住房公积金贷款在使用上的公平性。合同储蓄模式体现多存多贷的原则,适于在中、低收入居民中开展。(2)完善专门针对低收入阶层居民的住房供给制度。经济适用房的推出,确实在客观上起到了平抑房价,促进中低收入阶层居民住房条件改善的作用。但由于相关制度在具体执行当中缺乏监督和管理,经济适用房已经成为不少高收入居民购买第二、第三套住房的重要对象。为此,政府应完善居民收入的核查制度严格各类住房的购买条件,提高政府有限财力的作用成效。(3)实行经济适用房的政府回购制度。

3.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改制成真正的政策性金融机构

借鉴新加坡经验,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改制为真正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该制度的特点是:由政府的信誉担保,为政府的住宅政策目标服务;是一种以资金有条件让渡(本息加流)为特征的融资活动,从而与财政资金运作相区别;享有政府的政策优惠,如给予利息补贴或税收减免等,从而不同于一般的商业性金融。这种定位清晰能承担风险的独立的金融实体主要负责公积金的保值、增值、公积金的账户管理、政策性的货币补贴和政策性的保险等工作,而且也是规范我国住房公积金的会计、审计、信息披露、内部风险管理和外部监督机制的基础。

4.建立个人信用档案

目前,各商业银行和个人资信评级机构的评估标准自成体系,相互间可比性不强,不同的评估机构做出的评估结果有时大相径庭,难以客观地反映出个人信用的真实情况。建立个人信用档案涉及两方面工作:第一,完善相关法规;第二,建立科学、严谨、统一的评估指标体系。个人的信用资料散布在政府、公用事业、银行、商家、保险等多家机构,如何真实、完整、连续、公开地取得相关数据,合法使用信用资料,同时又保护个人的隐私权,需要相关法律法规的保证,而评估指标体系是信用体系的核心,统一评估体系是信用社会化的需要。

5.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两级监督机制

现行机制下,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督如前所述流于形式,要进一步有效解决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督问题,在成立真正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后,撤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时成立独立的住房政策性金融机构,彻底改变当前的住房公积金监管体制下的缺位现象。该监管机构可以直接隶属于国务院的监管机构,对住房政策性金融机构进行垂直监督管理,不受地方政府的约束。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必须定期公布住房公积金及住房信贷等业务的运作情况,如每季度公布一次公积金经营运作的情况。同时,住房银行监管机构每半年公面对住房银行运作的监督报告。在此基础上审计部门对住房政策性金融机构和监督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审计部门每年也要公开对这两个机构的审计报告。

四、结语

应该看到,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在过去十几年的运作中,尽管存在许多问题,但其对解决城市居民的住房问题所起的作用,还是功不可没。因此,要解决城市住房问题,建立有效的住房金融体系,就必须从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入手,真正实现住房公积金建立的目标。

参考文献:

[1]宋佐军:关于完善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体系的思考[J].中国房地产金融,2002(6)

[2]陈伯庚: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理论与实践[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

[3]陈东:构建住房公积金专业银行完善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J].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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