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医疗管理制度(6篇)

daniel 0 2024-08-27

医疗机构医疗管理制度篇1

关键词:合作医疗;政府;医院机构;农民

一、濮阳县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推行的现状

2006年2月1日,濮阳县正式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由政府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其中包括:定点村卫生所、各乡(镇)卫生院、县直各医疗机构和市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所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就是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广大农民只要每人次缴纳10元钱参加合作医疗,就可以得到一个和存款折一样的“濮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并给与注册登记,缴纳的合作医疗金在医疗证上“存”着,持证可以在乡、村两级以上卫生机构看病,得病住院时,就会得到政府的补偿。制度实施过程中,政府、医疗机构和农民三方面的关系为:农民向政府集资,然后政府补贴部分资金,投入到医疗机构,再在政府的监管下,医疗机构以医疗服务的方式返还给农民。医疗机构对政府负责受其监管,政府对农民负责受其监督,各尽其职。

(一)资金来源

资金的筹办方法是农民每人交10元,省市县20元(省10元、市4元、县6元),国家财政补助20元。其中的政府投入占全部资金的80%,农民自身投入占20%。县政府每年年末向农民反馈资金投入的信息,接受监督。

(二)监管方面

县、镇两级政府根据新型合作医疗制度要求,均成立了管理和监督领导机构(管理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对相对应的医疗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内部实行人员负责制,乡镇一级新型合作医疗办公室对各村划片管理。管理内容包括:政策的下达、医院资金的投入、农民医药费的报销和在农民看病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三)补偿措施

补偿措施分为非住院医疗费和住院医疗费两类。非住院医疗费:乡、村两级以上门诊看病医疗费用由个人缴纳的每人10元及政府补助中再拿出2元所支付,采取家庭账户方式运作。住院医疗补偿又分为三种情况。其中每人每年累计补助不得超过10,000元。

情况一:凡在本乡(镇)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住院超过三天,住院费用超过家庭个人账户金额时既可享受补助。具体补偿比例如表1:

情况二:凡在县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住院、费用超过县级起付标准的可享受县级大额补助。持“医疗证”、本人或户主身份证、病历或双联处方、出入院证明、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单等有效证件到乡(镇)合管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具体补偿比例如表2:

情况三:凡在县外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不予报销。因急症在县外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按有关规定持相关手续到乡(镇)合管办报销。

(四)县政府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宣传工作

县政府对新型制度的宣传通过政策下达和电视媒体两种方式进行。

二、新型医疗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一)监管方面不到位

县、镇两级政府根据合作医疗制度要求,均成立了管理和监督领导机构(管理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管理和监督的频率、范围、效果受到职能、权限、经费、人员等条件的限制,管理和监督达到实时有效的要求难度太大。监督检查的成果难以巩固,管理监督成本太大。一些乡(镇)和管办的负责人无视农民递交的合理的报销单、私通非定点医疗机构、无视定点医疗机构的违规行为等违反规定的现象。

(二)补偿方面

1、门诊看病补偿方面。濮阳县合作医疗门诊补偿采用门诊基金镇级包干管理的模式,参合人员每门诊人次按门诊费用总额20%予以补偿,在村级定点医疗机构最高补偿额不得超过2元。尽管实行了“专用处方、发票、门诊补偿台帐、《医疗证》补偿记录”四项核对的管理和结算办法,同时按月使用计算机审核结报的手段,健全补偿公示制度,但仍然存在非参合人员冒名顶替、乡村医生套取合作医疗补偿资金、克扣参合人员门诊补偿资金、县镇两级合管办对村级定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力量薄弱等问题。

2、住院医疗补偿方面。濮阳县规定合作医疗住院补偿不设起付线,最高补偿额为10,000元。凡参合人员因病(伤)住院的,其合理住院费用按分段累进方式可获得10%至60%的补偿。在住院费用补偿方面采取了“持证办理住院手续、住院登记、专管员验证补偿、计算审核结算”等管理办法,但在具体补偿工作中存在着非参合人员冒名顶替、隐瞒因公负伤、交通事故等第三者责任、隐瞒病(伤)情、变更药品和诊疗项目等问题,存在不按规定办理转院、备案手续影响住院费用补偿的问题,非定点医疗机构不规定向参合病人提供住院费用发票、清单、出院记录、住院病案,定点医疗机构不合理检查、不合理用药、不合理收费,不履行合同义务,少支付或拒绝支付应由定点医院支付的补偿费用的问题。

三、制度推行过程中出现问题的原因分析

合作医疗补偿的真实性是合作医疗制度优越性的根本所在。合作医疗补偿真实性不能得到保证,农民群众对合作医疗制度就不可能予以支持和参与,就会严重影响政府在农村群众中的形象,也背离了政府推行合作医疗制度的初衷。

(一)政府方面

1、投入不公平。县一级的医院大多设备齐全,而且县政府每年还拨一定的经费予以维修。2006年2月份县政府还投资1200万在县第一人民医院修建优质病房楼。而乡镇一级的医院设备紧缺,有的乡医院连普通的骨折都无法进行有效的诊治。如此造成了县级医院压力过大,而乡镇级医院却“门可罗雀”。人才方面,县级医院的护士都要求有本科文凭,而乡镇级医院大多是县级医院下放下来的,技术好的医务人员都要上调,留下来的微乎其微。

2、制度不健全和管理人员素质低导致监管不到位。

(二)定点医疗机构方面

目前,各级医疗机构为了生存和发展,在医疗市场竞争过程中,一面改善硬软条件提供优质医疗服务,一面追求医疗服务利益的最大化,这已成了不争的事实。合作医疗基金封闭运行,与医疗机构利益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却能够直接刺激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药品收入的增长。合作医疗制度为了最大限度地方便参保群众,实行合作医疗补偿即时兑付的办法。因此,一些定点医疗机构为了个人和单位的利益,用非正当方式吸引病人就医,借合作医疗补偿之便,行非正当医疗之事,弄虚作假,甚至拉拢贿赂政府管理人员,骗取资金。

(三)农民方面

一部分农村群众对合作医疗制度仍有怀疑、观望的态度,同时又期望个人拥有一份政府提供并监管的医疗保障,因为宣传发动不细致、不深入,合作医疗工作还处于试点阶段,其优越性尚未充分显现出来,农村群众不相信,怕吃亏,在筹资办证阶段不愿交费,有的是交费时在外务工,错过了交费期限。一旦有病需要门诊、住院治疗,就想采用非正常手段获得合作医疗补偿,乡村医生碍于情面,送人情,合作医疗基金变成了“唐僧肉”。极个别农户确实交不起个人负担资金,在遇有大病生病时,周围干部群众也乐于帮助他们用不正当手段获得合作医疗补偿。

四、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政府合理改善资金管理

1、合理分配,消除县级和乡镇级医疗机构的不公平。资金方面,首先,消除政府对县级医疗机构不必要的投入,如上面提到的濮阳县第一人民医院优质病房楼的投资,为条件较差的乡镇级医院配置必要的医疗设备,适当提高乡镇级医院医务人员的工资待遇,以提高乡镇级医院的医疗能力;人事方面,对全县医务人员进行合理人事调整,另外派部分业务骨干到各乡镇医院“下乡蹲点”,提高乡镇级医院医务人员的业务素质。

2、提高筹资和补偿标准,增强合作医疗保障能力。一是建立起更完善的一套效率高、低成本的筹资机制;二是提高筹资标准,做大基金规模,增强抗风险能力;三是科学合理制订补偿方案,让群众得到实实在在的实惠。

(二)政府和医疗机构结合,建立完善的管理监督制度

1、合作医疗补偿稽查工作期待法律支持。目前,对定点医疗机构违规补偿目前比较可行的办法主要有两条:一是按合同或协议约定条款,追究违约经济责任;二是按医疗卫生管理办法,进行内部管理罚款。目前,这个问题已经现实地摆在政府面前,但各地的做法不尽相同,实际操作中执行标准和效果差距很大,迫切需要予以规范,迫切需要法律法规的支持。

2、考核招聘合作医疗办公人员,实行人员系统内部人事制度。在合作医疗管理和监督机构人员编制紧张,办公经费短缺的情况下,全县和管办人员统一管理,统一调配,定期不定期轮换,实行业绩考核与日常工作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制度,业绩考核成绩与奖金挂勾。和管办人员工资福利待遇与奖金来源渠道从定点医疗机构中按参合人员医疗费用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采取这一办法的好处在于剥离和管办人员与定点医疗机构的隶属关系,排除单位因素对和管办人员监督工作的影响。

3、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深化医疗体制改革是农村医疗事业发展的必由之路。加大农村医疗投入,加强农村医药市场整顿力度,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切实降低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是农村群众的迫切要求,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离不开农村医疗卫生发展的现实。深化医疗体制改革是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濮阳县合作医疗办公室重点加强对县、镇、村三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通过合同方式要求定点医疗机构不断改善就医条件,提高服务质量,改进管理手段,堵塞管理和监督环节中的漏洞,推广并普及计算机信息管理模式,让参合群众从合作医疗制度中实实在在地获得实惠。

(三)由县级医疗机构领导,在全县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医务人员大练兵活动,提高基层医务人员业务素质

一是做到完善医务人员的奖惩制度,“进则奖,退则下”。二是鼓励基层医务人员接受业务再培训,提高自身素质。

濮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推广告诉我们,合作医疗确实符合了大多数农民的心意,完成了广大农民多年来的心愿,但是要想以后更好的实施推进该项制度,政府要真正做到投入的公平、实施的公正和信息的公开,充分体现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真实性和公平性的优点,才能真正解决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卫兴华.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2、宫晓霞.建立和完善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思考[J].农村经济,2006(8).

医疗机构医疗管理制度篇2

关键词:新会计制度;基层医疗机构;预算管理

中图分类号:C9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2)31-0210-02

基层医疗机构作为中国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正在不断推进改革。2011年1月,国家财政部会同卫生部等有关部门合力推出五项医疗机构新制度,其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已于2011年7月1日起开始全面实施。

根据新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基层医疗机构采取“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超支不补、结余按规定使用”的方式开展预算管理。因此,基层医疗机构的预算工作是国家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预算管理已经成为基层医疗机构加强管理的重要手段。在当前阶段,基层医疗机构的预算管理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已经很难适应新会计制度与财务制度的发展要求。基层医疗机构必须要通过建立完善的预算机制,加强管理制度建设等措施,充分发挥预算管理在提升经营管理能力及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一、医疗机构预算管理的基本内容

医疗机构预算指的是医院根据国家及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按照医疗机构事业发展计划及目标制定的一定时期内财务收支计划。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的要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具有公益性质的事业单位。因此,基层医疗机构就不能盲目追求经济效益,而应该根据相关制度的要求,对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加强财务监管,切实体现对于社会效益的特征。预算要通过一定的数字反映医疗机构的事业发展规划,是对医疗机构经营活动的指导和安排。随着当前医疗体制改革的力度不断深化,预算管理已经成为医疗机构加强管理的重要手段和重要工具。加强预算管理,不仅有助于推动医疗机构实现财务管理科学化、规范化,而且对于加强医疗机构内部管理和控制,提升基层医疗机构的管理水平提高社会效益等方面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随着新的基层医疗机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的实施,预算管理已经成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的重要职能。因此,必须全面加强预算管理,努力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进一步强化预算约束和成本控制,促使医疗机构运行机制不断完善,提高基层医疗机构财务管理的准确性和透明度。

二、当前基层医疗机构预算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对预算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预算管理没有落到实处。根据新财务制度的管理规定,由于国家有关部门对基层医疗机构采取“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超支不补、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应当坚持编制不是赤字的收支预算,要对医疗机构的收入支出情况进行合理、准确的预算。而实际上,当前基层医疗机构的领导对预算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基层医疗机构的财务部门也只是根据上级财政下发的财务预算编制要求,结合医疗机构内部的基本财务数据来编制的,这就往往会使医疗机构的收支核定没有真正落到实处,编制出来的财务预算不够科学,很少考虑政策的变化以及医疗市场的变动情况,会对基层医疗机构的预算管理会产生不利影响。

2.预算组织机构不健全,管理机制比较缺乏。在当前阶段,很多基层医疗机构由于对预算的认识不足,因此也还没有建立起健全的预算组织机构,也没有制定和落实科学的预算管理体系,由此造成很多时候财务预算不能全面实施。尽管很多基层医疗机构已经在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编制财务预算,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很多不完善的问题,包括没有根据财务预算进行安排,预算执行情况没有及时科学地反馈,也没有制定出科学的奖惩措施等,这就造成很多部门并不重视预算执行与预算考核,很多财务支出甚至不受预算控制,致使预算管理缺乏严肃性,流于形式。

3.预算管理意识淡薄,预算编制方法不科学。在很多时候,基层医疗机构编制预算实际上是为了完成上级部门安排的任务,向主管部门争取预算拨款,而不是为了加强内部财务管理。所以,基层医疗机构的财务预算在单位内部没有真正起到控制管理的作用,因此,很多基层医疗机构的管理者的管理意识淡薄,很少把预算计划与实际执行情况进行严格对比和科学分析,造成很多时候财务管理缺乏计划性,资金和资源不能得到合理使用,影响了职工的积极性。同时,由于在进行预算编制的过程中缺乏科学的方法,致使预算编制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遇到较大问题。当前很多基层医疗机构在编制计划时采用增量编制法,没有充分考虑到相关因素对医疗机构收支的影响,造成预算不够准确,不能在执行过程中发挥控制和引导的作用。

4.预算执行力度不够,预算考核机制不完善。虽然各基层医疗机构都有财务预算,但是在预算执行的时候,却没有专门人员机构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有效监控,导致很多医疗机构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缺乏刚性,不能严格要求,随意性大。这样就造成了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缺乏强有力的控制与监督,导致执行结果与预算之间产生较大差距。同时,在预算考核时,医疗机构往往重视业务收支方面的考核,而很少会对预算执行情况的考核,或者考核机制不健全,也会对国有资产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三、新制度下基层医疗机构加强预算管理的对策

1.高度认识基层医疗机构加强预算管理的重要意义。应该看到,当前基层医疗机构的财务部门很多时候主要是为了获取财政拨款而根据上级财政部门的要求制定的,随意性大,不够科学,使得预算失去了科学价值。因此,基层医疗机构管理层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预算管理的重要性,树立全面的科学的预算管理的理念,对基层医疗机构的年度任务进行科学规划和合理安排,并根据实际需要将目标加以细化,明确责任,逐步实现基层医疗机构的发展目标。

2.建立完善的预算管理机制。基层医疗机构要加强预算管理,需要制度和机制保障。预算管理机构是加强预算管理实现发展目标的重要基础和必要前提。基层医疗机构的管理部门在深刻认识到预算管理重要性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建立完善的预算管理机制,根据发展目标的需要设立预算管理机构,明确责任,加强领导,对基层医疗机构年度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过程及预算执行结果做好考评工作,使基层医疗机构的经营管理做到有章可循,充分发挥预算管理在基层医疗机构经营活动中的主导作用。

3.科学编制基层医疗机构的财务预算。根据新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基层医疗机构在编制财务预算的过程中,必须坚持原则,以实现控制支出、合理安排支出的目标。根据财务制度的要求,基层医疗机构要采用零基预算方法,在全面测算一定时期内相关因素对基层医疗机构收支情况影响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并妥善安排支出数目。同时,基层医疗机构对于收入预算的编制要根据国家卫生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于基层医疗收费项目,在结合医院自身特点的基础上,根据有关业务量进行计算,努力使预算做到科学、合理、真实。

4.认真做好预算执行情况的分析工作。在新会计制度下,要加强对于预算执行的监督和控制,确保预算目标的实现。在对预算情况进行分析的过程中,要坚持程序,明确工作职责。基层医疗机构的财务部门要针对预算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偏差及问题,要进行认真分析,及时查找原因,提出科学全面的解决方案。预算管理机构在准确掌握预算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及时落实政策和措施,妥善解决预算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5.加强财务预算管理的制度建设。要强化预算的约束力,及时发现和防范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偏差,必须需要有一套刚性的制度来落实,用制度的力量来管理人和事,在责任、指标、费用、目标等方面对基层医疗机构的目标进行细化。以科学的管理制度为基础,建立硬性的制度体系,进一步规范相关人员的行为,进一步强化医疗机构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和国家药品采购的相关制度安排,对于那些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要确保专款专用。

6.严格做好预算控制,确保资金合理使用。在执行预算的过程中,要严格做好预算控制,根据财务预算计划的规定,确保资金得到合理使用。对于预算外经费支出,必须要经过职能部门进行科学论证。对于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要加强考核,明确责任,奖惩分明,积极调动基层医疗机构的管理者与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医疗机构的年度预算目标顺利实现。对于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对预算进行调整时,必须根据预算调整权限,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基层医疗机构要严格把关,对于有关资产必须遵守使用年限,规范保养。同时,要努力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充分发挥资产的效用。对于需要购置的资产,必须要经过科学论证,并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

7.加强培训,提高财务人员的专业素质。财务预算编制和财务管理是一项细致而复杂的工作,对财务人员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因此,在加强预算管理过程中,就需要预算编制人员要有较高的专业素养,提高预算编制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同时,在执行预算的过程中,财务人员要加强预算监督,确保预算管理的严肃性。只有在财务人员中经常性地开展专业技能以及职业道德方面的培训工作,财务工作人员才能通过预算编制和严格管理,积极改善基层医疗机构的经营状况,积极化解财务风险,确保基层医疗工作科学、稳定和可持续性发展。

四、结语

预算管理工作是基层医疗机构的重要的工作职能之一。随着新财务和新会计制度的实施,基层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到加强预算管理的重要意义,及时发现当前预算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建立完善的预算管理机制,科学编制基层医疗机构的财务预算,加强财务预算管理的制度建设等措施,使预算管理更加科学、更加规范,充分发挥预算管理在提升基层医疗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荆敏侠.全面加强预算管理推进公立医院持续发展[J].中国总会计师,2011,(11):142-143.

[2]郑琳莎.医院全面预算管理研究路径设计[J].经济研究导刊,2012,(4):105-106.

[3]杨灵.医院预算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卫生经济研究,2006,(12):256-258.

医疗机构医疗管理制度篇3

[关键词]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院管理方式;问题;对策

对于我国参保患者而言,他们健康权利的实现取决于医疗服务需求与定点医疗医院机构,而定点医疗医院机构在建设管理过程中也有自身考虑,他们的立场可能与参保人利益之间产生矛盾,如何权衡这一利益矛盾,做好内部管理,提供高质量医疗服务和公平医疗价格,这也是目前定点医疗医院在建设过程中所必须思考的问题。应该说,在《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事实方案的通知》颁布后,其中就明确提出了医保服务应该扩大范围并实现质量提升转变,对各类定点医疗机构提出新的医疗服务要求,实现全民医保覆盖目标,提高医院筹资水平。所以在新医改形势下,医保定点医疗医院必须在管理方式上加以改善,使其更加人性化、合理化,在确保满足参保人员医疗需求的同时,也将医疗费用控制在合理范畴之内,改革付费机制,构建完善的总额预算管理复合式付费方式,全面改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内部管理及服务方式。

1国内医保定点医疗医院机构管理中所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医疗保险制度主要涉及三方,它们分别为定点医疗医院机构、医疗保险管理机构以及参保人员。在医疗保险制度正常运行过程中,参保人员接受定点医疗医院所提供的医疗服务,而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负责支付医疗基金。可以见得,三方的利益融合点就在定点医疗医院机构,所以对该机构的内部管理工作相当关键。但实际上,我国各地的定点医疗医院机构在管理方面还是存在问题的,甚至某些地区机构不能确保参保患者的基本医疗服务权利。为了改善定点医疗医院管理方式,就必须首先对这些所存在的问题加以指出和分析。

1.1机构所选机制存在问题

医保定点医疗医院建设的目的就是为了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在此基础上适当引入竞争机制,以确保医疗服务市场实现多元化和市场化改变。但实际上,我国目前大部分地区的定点医疗医院在建设选择标准上设定过于粗略,存在太多不合理性,也缺乏竞争性。再由于城市大中型直属医疗机构垄断地区医疗服务市场,这就更进一步凸显了定点医疗机构的竞争弱势,使定点医疗医院在市场中无法相互激励,长此以往在地区民众心中就渐渐失去其代表性和权威性,导致目前他们在准入机制方面名存实亡,这从根本上就不利于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服务权利实施。

1.2缺乏退出机制现有医保机构

一直对基本医保定点医疗医院实施服务协议签订管理,其目的就是为了强化医疗服务管理机制,满足参保人员对医疗服务的现实需求。就目前我国的基本医疗统筹区域建设来看,他们对医疗机构的设置普遍缺乏宏观区域统一规划,这也导致了地方医疗卫生资源分布配置的严重不合理,许多地方还存在医疗机构供大于求的现象。为此,定点医疗医院为了进一步满足自身经营经济需求,就间接产生了诱导需求,它进一步促使地方医疗机构在资源方面出现极度浪费问题,导致医疗服务水平的降低。而对于某些定点医疗医院由于其在医疗服务市场中占据绝对优势主导地位,他们拥有着丰富的患者资源,所以这就促使他们在实际操作中就相对消极地执行定点服务协议,这导致了医疗服务的严重不足,甚至出现推诿病人,拒绝提供医疗服务的现象。考虑到目前我国地方严重缺乏独立的第三方行业组织质量管理体系,而像定点医疗医院又欠缺权威性指标评价医疗服务,包括退出管理手段的过分形式化,这就导致了定点医疗保险机构在竞争市场中的绝对劣势,根本无法与大中型医疗机构相抗衡,因此他们在医疗服务市场中的低效运作也就不足为奇。

2医保定点医疗医院机构管理的相关对策思考

2.1改善权责划分机制

医保定点医疗医院机构在内部管理方面特别要加强立法,实现对权责划分机制的改善,以法律形式明确医保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的相关权利义务,提高相关法律的可操作性,做到真正的有法可依。具体来说,就是要首先明确医保机构的相关管理主体地位,对机构内部所履行的管理职能及业务流程进行相关优化和细化。构建以医保管理职能为主的内部科室、人员配合运行机制,并使其高效透明化,通过各项管理立法来实现对定点医疗机构医院的医疗服务优质输出,实现与医保办方面的互动交流,强化配合意识。换言之,就是要定点医疗医院机构与医保机构有效融合并构建长期合作共赢关系,如实现对参保人员优质医疗服务的有效提供,和谐整个医疗服务市场建设体系。

2.2严格执行竞争、退出与惩罚机制

按照我国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所颁发的《关于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的意见》相关精神,各个地区应该为定点医疗医院机构设置分级管理办法,并对其分级管理医疗费用进行有效控制,同时合理设置考核标准,以利于完善医院在市场中的竞争意识。按照考评结果,也要对医院进行相关的准入与退出管理机制制定,提高医疗机构竞争意识,对地区内的每一个定点医疗医院机构都采取联动机制,实现相互交流,以增加机构内部管理透明度,检举某些通过非法手段骗取医保基金的顶点医疗机构,并给予不同程度的相应处罚,甚至追究当事机构及个人的相关刑事责任。

2.3提供互联网创新管理模式

医保定点医疗医院内部管理也应该做到与时俱进,创新管理模式,结合现代社会信息产业要求提供互联网相关技术保障,实现医疗保险及医疗服务领域的全面信息化。定点医疗医院机构的信息化一方面能够缓解患者账单监管、审核、病史查阅所带来的大工作量问题,一方面也能监督医疗行为,通过实时监测医疗机构来实现对异常就诊次数以及高额医疗费用的监督查处机制,构建预警系统,彻底杜绝医保定点医疗医院机构中所存在的违规行为。再一方面,也要强化医疗行为主体,对医院机构内部所提供的医疗行为诊疗项目与用药状况进行记录监督,完全实现对医生信用的全面责任制,将医疗保险责任切实落实到每一个机构人员身上,实现对定点医疗医院机构内部的自我监管。这也是从源头控制和保证医疗质量及医疗费用的最好对策。

2.4构建专家监管师与专家数据库

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院构建专家监管师与专家数据库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强化其服务专业型,提升自身业务能力。具体来说,该数据库能够实现对医院内部实际医疗服务情况的分析,降低管理中工作繁琐所带来的诸多压力。特别是在考核评分实施方面,该数据库能够对医保、医药、临床、药品及服务价格等等作出专家数据分析,并及时提供相关专家咨询意见,实现对该数据库构建的科学合理化,也实现对定点医疗医院机构内部管理的信息化优化。

2.5开启智能审核系统

智能审核系统也是目前医保定点医疗医院的全新管理方式,它的审核规则秉承“先松后紧”原则,在临床医学、合理用药、合理诊疗方面都有相关应对措施,拥有对医保报销单据的全面自动审核“电子眼”。具体来说,其审核规则就包括A类扣款规则、B类准扣款规则、C类监控规则这3大类。每天智能审核系统都会展开审核扣款规则炒作,对系统中内容进行有效筛查,然后真实反映所受理信息中可能存在的违规现象,并将其纳入到C类监控规则当中,作为现场审查病历取证的抽查依据。自采用这一智能审核系统后,医保定点医疗医院在管理违规行为方面有明显效果。以实际调查数据为例,某医院在实施该系统后其总问题单据金额占当月总医保报销金额的百分比明显下降,违规总费用也从系统使用前的34.00%下降到15.00%,这仅仅用了医院6个月时间。另外,A类扣款问题的单据金额占当月总医保报销金额百分比也呈现逐渐下降趋势,违规费用从系统使用前的0.84%下降到6个月后的0.09%,下降幅度高达90.00%。通过智能审核数据的使用也说明该医院深层次加强了医院本身的医保报销单据规范化管理工作,解决了诸如扣款单据违规问题这样的定点医疗保险医院管理难题,提高了医院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也减轻了病人负担及医保基金的额度。

2.6强化医院内部部门联动

定点医疗机构要与医疗保险部门在服务质量与费用上达成统一,共同为参保人员提供可靠服务。首先,医保机构必须做到沟通和协调多部门联动合作,为医疗服务市场中有关医保、卫生、财政、物价等相关因素提供可靠机制,尤其是对奖惩机制与检查机制的充分发挥,真正实现多部门联合优势。如此操作还能确保医保机构管理合作的全面顺利推进,对相关部门医疗服务价格也能够给出可靠保障。更重要的是,它有效遏制了定点医疗医院机构在过往打球、钻政策漏洞的违规医疗行为,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3结语

综上所述,该文通过浅析我国医保定点医疗医院机构所现存的内部管理问题,给出了相应对策。在未来的机构建设进程中,医院方面应该注重自身与同行、与医疗服务市场的良性互动过程,更应该按照政策依法整顿内部医疗团队及服务过程,争取建立一套激励性与规范性并存的医疗服务体系,改进服务质量,规范医疗行为,控制医疗成本,真正做到为城镇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福祉。

[参考文献]

[1]张贝贝.基于医保供应链的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研究[D].镇江:江苏大学,2010:23-25.

[2]刘武,杨晓飞,张进关,等.居民医疗机构选择行为的影响因素分析———以沈阳市为例[J].人口与发展,2011,17(4):75-81.

医疗机构医疗管理制度篇4

一、对于医疗机构的来说,提高医疗质量管理有效保障途径如下:

(一)卫生行政部门的基本职能强化

卫生行政部门是医疗机构的上级主管单位,领导机构的决策和指导决定了医疗机构的发展方向。同时,卫生改革对加强医疗质量的管理起了重要作用,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必须转变职能,适应现代社会的需求变化,从办医疗机构到管医疗机构,从管医疗机构到管资源,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的监管。通过改革,强化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划、指导、监督、管理等职能,促进医疗机构的多元化,优化医疗资源的配置,形成一个有序竞争的医疗市场。

与此同时,卫生改革的目标之一是"让群众享有质量优良的医疗服务",卫生行政部门还要同时用生命科学和社会科学的角度和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眼光来指导、解放健康和疾病问题,体现"以人为本"的新的卫生服务理念,健全完善治疗和预防保健体系,提供全方位的医学服务,提供良好的医疗环境。惟有如此,医疗质量才能从根本上得到保证。

(二)高等医学教育的目标转变

高等医学院校是医疗机构的后备人才基地,我们的医学教育不同程度、不同形式地存在着重教轻育、重才轻德、重医轻文、重理轻能、重事轻法的现象。使我们的学生缺乏卫生法律法规、人文、道德伦理、医患心理等综合素质的培养。为此,高等医学院校必须把培养德才兼备的高素质医药人才作为人才培养目标,竭尽全力培养具有鲜明职业道德观念、强烈责任意识、良好服务精神和清晰法制观念,并具有扎实理论基础和精湛技术技能,求真务实、廉洁自律的高级医药人才。

同时,还必须根据医疗市场变化,适时增设乡村医师、全科医师、社区医师、心理医师、保健医师等急需人才的教育或培训,继续加强对基础知识、基础理论、基本技能的培养,不断强化学生解放实际问题的能力,优化学生的逻辑思维及创新能力,加强医学生书写病历及其他医疗文书的规范性训练,以进一步巩固提高学生的专业素质。从源头上保证即将输入医疗机构的是合格的人才。

(三)社会组织的职能完善

社会中介组织要充分发挥政府与卫生工作者、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桥梁作用,做好调查研究和建议论证工作,完善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大型医疗设备等医疗服务要素的准入制度和对医疗从业人员的提高考核等制度,健全行业标准,服务于医疗从业人员、服务于患者、服务于政府。社会保障机构需要针对医疗职业的高技术、高负荷、高风险和服务性等特点,完善医疗保险体系建设等。

二、对于医疗机构内部来说,提高医疗质量管理有效途径如下:

(一)合理的管理人才结构是关键

管理作为一门科学,在医疗机构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显得举足轻重,管理职业化是发展的趋势。按照国外的经验,医疗机构主要应有专业化的医疗技术管理者和专业化的行政管理者,医疗技术管理者要把握所在医疗机构的医疗技术的发展方向和发展水平;行政管理者要负责做好医疗机构内部行政、后勤等事务的管理,做好保障工作。面对市场经济、知识经济、全球经济等新经济理念与格局,面对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引入的强大竞争,面对我国医疗卫生改革、医疗机构文化内涵建设,面对人民健康需求对管理人员政策、技术、协作、商业、控制等综合能力提出的特殊要求,医疗机构的CEO必将出现,而我国现行的医疗机构管理人员非职业化的现状难以胜任。面临医疗机构破产制的实行,医疗机构管理人员的素质已不单纯只是决定医疗机构管理的质量水平,而是将决定医疗机构的存亡,决定我国卫生事业的改革成败和现代化进程。所以,尽快实现中国医疗机构管理人员职业化势在必行。

(二)优化的医疗服务流程是基础

服务流程是医疗机构的运行结构和方式,什么样的服务流程更合理问题的关键在于医疗机构执行官没有把一些细微的、日常的注意力集中在医疗机构的服务流程配置上。在不增加病房、雇员的基础上,优化的医疗服务流程决定了医疗机构的效率和竞争力,这在很大程度上增强了医疗机构的长期生存能力。要实现此目标,医疗机构的CEO必须对医疗机构的可用资源进行高效的配置,及时发现潜在的瓶颈,并通过平衡流程中各组成部分来减少重复和浪费,使医疗机构现有硬件和软件达到较高的利用率和较好的利用水平,尽可能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尽可能满足病员的需求,取得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同时,要实行医疗服务流程的动态分析和管理,使医疗服务处于动态的适应医疗市场需求的不断变化中,可以在低谷时不浪费医疗服务供给,在高峰时增加服务的提供量,构建高效、精干并充满活力的新型医疗机构模型。

(三)健全的制度和机制是保障

医疗机构医疗管理制度篇5

一、河南支付制度改革的实践

2010年以来,河南省选择宜阳、息县、武陟等县级医院,开展支付制度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在医疗质量基本不受影响的情况下,控制了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优化了医疗费用结构,药占比明显降低,医疗费用补偿比明显高于全省县级医疗机构平均水平[4]。

(一)建立新的医疗服务责任体系

因专业分工和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委托关系问题在医疗卫生服务领域中广泛存在[5]。为此,河南省在支付制度改革进程中,借用委托理论的核心思想,依据各相关责任主体应承担的职责和掌握、获取信息的优势,重新厘清了政府部门、医保经办机构、医疗服务机构和患者四方责任主体之间的委托和职责关系(见图1)。1.政府部门。“坚持公益性改革主线,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改革目标,决定了政府部门在维护居民健康中的主导地位和责任,其根本宗旨是通过协调各相关责任主体的关系,满足全体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促进全体居民健康水平不断提高[6]。结合这一特点,河南省在支付制度改革过程中,将政府部门的具体职责界定为医疗服务供需双方利益协调人,医疗卫生政策、标准的制定者和居民健康的保障人。2.医保经办机构。随着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的逐步完善,医保经办机构作为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购买人的地位逐步确立,主要代表政府部门和患者为居民购买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既是政府和居民的人,又是医疗服务机构的委托人,具有双重委托责任,除了管理医保基金、确保基金安全运行外,还要承担与医疗服务机构协商确定医疗服务质量标准、资金支付与管理办法、医疗服务考核与监管等职责。3.医疗服务机构。主要职责是通过加强质量管理、成本控制和内部监管等,为居民提供规定数量且符合质量要求的医疗卫生服务。4.患者。患者处于整个医疗服务责任体系的核心地位,既是健康的委托人,又是医疗卫生服务的最终享有人。由于信息不对称,患者在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始终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在新的责任体系中强调患者知情权、选择权和获得有质量保障的医疗卫生服务。

(二)建立核心购买机制

新的医疗服务责任体系要发挥作用,有赖于内在运行机制的科学设计。在厘清各方职责关系的基础上,河南省探索建立了医保经办机构和医疗服务机构之间的购买机制,包括质量保障机制、价格谈判机制、绩效支付机制、综合监管机制和信息化管理机制(见图2)。1.质量保障机制(1)质量标准的制订。按循证医学的实施理念,河南省组织省级专家开发了《农村常见百病诊疗规范》,并指导项目县成立医疗技术专家,共同讨论、制订适合县域实际的本土化临床路径,提交县级医院临床路径管理委员会修订完善,经县合管办和省级医疗技术专家审定后开展实施。定点医院充分参与临床路径制定过程,保证了临床路径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与传统意义的临床路径不同,河南省创造性提出了一个病种三套路径的改革思路,即根据患者实际患病情况,按病情严重程度及有无合并症、并发症等情况,分别制定出每个病种的A、B、C三级临床路径,A组为基本诊疗组,B组为复合诊疗组、C组为特殊诊疗组,确保了单病种患者的全覆盖[7]。为便于医护人员规范操作,同时让患者获得充分的参与权和知情权,除了制订医师版临床路径质量标准外,还分别制订了护理版和患者版临床路径质量标准。(2)质量标准的执行与控制。为确保医护人员严格遵循质量标准执行,按医疗服务质量全程管理的理念,在临床路径的纳入、退出或跳转以及出院审核等方面制订了严格的控制标准。经诊断符合A组的病人由当班医生直接纳入;符合B组的病人经科内会诊后,由科主任审核确定;符合C组的病人,经院内或院外会诊后,由业务院长决定,并报县合管办审核备案。对路径之间的跳转,须由上一级医师赋权后方可执行,完成所有标准化操作后才能出院,确保为患者提供符合质量标准、适宜的诊疗服务。此外,依据疾病发病规律和大数法则,从总体上设定纳入A组、B组和C组的控制比例,纳入A组的病例比例平均控制在70%以上,纳入B组的病例比例平均控制在20%以下,纳入C组的病例比例平均控制在10%以下。2.价格谈判机制(1)价格形成。组织同级试点医疗机构按过去3年单病种的发病情况,在综合考虑临床路径质量标准、现行收费水平和物价变动的基础上,分别测算各病种A组、B组和C组的定额付费标准,并征求各方意见以及与经济发展水平相似的同级医疗机构比较,确定最终的价格水平。(2)价格谈判。县农合办组织医疗专家根据确定的服务质量标准和成本测算结果,与试点医疗机构就临床路径下具体服务项目和A、B、C各组付费标准、控制比例等内容进行多轮谈判,最后确定各病种的具体临床服务规范和服务价格,共同签署服务合同。3.绩效支付机制(1)资金支付管理。按病种分组管理的理念,结合医疗机构往年疾病病例诊治情况,以及A组、B组和C组控制比例,总体测算年度资金需求量,由医保经办机构和医疗服务机构签定管理合同,按“预付+按季度考核后继付”的资金管理模式支付医保基金。一般按合同约定,年初先预付30%~50%,以减轻医疗机构垫付资金的压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2)结余分配。遵循“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原则,鼓励医疗机构在保证医疗服务质量的前提下,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支出。同时,调动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参与改革的积极性。4.综合监管机制(1)制订监管标准。结合本地实际,综合考虑医疗服务质量、费用控制、医护人员行为规范和患者体验等重点监管内容后,利用关键绩效指标法,筛选确定监测指标,形成医疗服务质量监管标准体系。(2)开展多主体监管。河南省在支付制度改革实践过程中,创新性提出了以同业监管为主体,第三方监督、需方评价、行政问责四位一体的医疗服务综合监管体系。同业监管包括内部同业监管和外部同业监管,内部同业监管主要指在医疗机构内部建立“首席质控员”制度,形成医院对科室、科室对医生、上级医生对主管医生的三级医疗质量审核系统,将质量审核控制权交给医疗机构;外部同业监管主要指保险经办机构按合同约定,通过聘请或购买咨询服务,以合同形式成立相对稳定的独立专家组,对定点机构开展定期质量审核与绩效考核,将考核结果与医保基金支付相挂钩。第三方监督是直接对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的改革实施监督组织,遵循“公平、公正、独立”的原则,对购买服务、绩效管理、支付审核等实行全程监督,其主要特点在于监督者独立于利益之外,在制度上保证了监督的公正性。需方评价主要是以定期抽查的形式,了解患者对医疗服务收费、质量的满意度,用以评价医疗机构改革成效。行政问责主要指建立问责制度,明确问责条件、程序、处罚措施,强化问责约束力,包括单位法人对分管领导问责、分管领导对责任科室负责人问责、科室负责人对主要责任人问责等。5.信息化管理机制河南省首次尝试利用计算机规范医务人员行为,将诊疗过程、支付系统与计算机程序相结合,通过信息系统实时了解各个科室、医生的诊疗行为,包括增减的诊疗项目、用药和诊断结果等,做到全程公开、透明,同时设置了抽查、审核、通报、公示等功能,对医生行为的监管由传统的事后转为事前和事中,保证了医疗质量安全,提高了医疗服务效率。

二、对医疗服务管理方行为的影响

(一)对医保行为的影响

通过支付制度改革,医保经办机构由原来的被动买单人转变为医疗服务的战略购买者,代表政府和患者实现对医疗服务的主动、有效购买,其目标由原来单纯以控费为主向控费和提高质量转变。通过调研访谈发现,医保经办机构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管行为发生了明显变化。1.监管方式的变化(1)由外部非专业监管向专业化监管转变。医保经办机构由于受专业条件限制,靠自身力量很难对医疗机构实施专业性监管。因此,在监管方式上,河南省探索将监管的责任下放到医疗机构,充分发挥医疗机构的自律性作用,实现监管端口前移,提高监管效率。(2)由全面普查式监管向重点抽样式监管转变。以往医保经办机构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往往采取全面普查的方式,工作量大且繁琐。改革后,医保经办机构只需抽点病例即可,将监管重点更多地放在纳入B组、C组患者病例,降低监管工作量。(3)由传统纸质监管向信息化监管转变。当前,河南宜阳、息县等医疗机构开发试行了电子病例管理信息系统,将开发的病种临床路径全部纳入计算机管理,从信息系统上能清晰地看到每名患者、每名医生的路径执行情况,实现了医疗质量的信息化监管。尤其是息县,在县域内所有医疗机构搭建了医疗信息系统管理平台,各层级管理人员可根据监管的需要,通过在线信息系统看到每个医疗机构公共卫生、医疗服务执行情况,还可在线对每名医生诊疗规范性、用药合理性等进行适时监控,极大地提高了监管效率,规范了医疗机构和医生的诊疗行为。(4)由传统监管向购买监管转变。为提高监管质量和效果,宜阳等试点县试行了购买监管的理念,由医保经办机构以合同的形式,明确监管的目的、任务、内容、形式及结果委托专业机构和人员提供专业化监管服务。(5)由后付制资金管理模式向预付制转变。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年初签定的服务合同,通过预付+继付的形式支付医疗服务机构资金,有效提高了资金管理水平。2.监管内容的变化(1)监管标准更加规范。以往的监管更多依靠监管人员的执业经验,虽有服务质量标准,但大多难以落实,且难以量化和考核,导致监管的主观性较大。而目前,针对每个患者都有明确规范的诊疗路径,监管人员只需按既定的服务标准逐项核实即可,提高了监管的科学性和客观性。(2)监管方向发生改变。在按项目付费方式下,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受利益驱使,往往会催生过度医疗。而在定额付费方式下,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为自身利益考虑,会千方百计减少服务项目,以获取更多的医疗服务结余,从而容易导致服务不足即服务缩水现象。支付方式的转变,使监管的重点由过度医疗向服务缩水转变。(3)监管重点更加突出。由于每种疾病都有A、B、C三套临床路径,且A组和B组临床路径都是定额付费,只有C组临床路径是按实际费用结算,因此,对医保经办机构而言,对纳入A组、B组临床路径的监管应更多地关注诊疗项目增减、路径跳转等是否符合诊疗规范;而对纳入C组临床路径的监管,应更多地考虑纳入标准和服务项目是否符合诊疗规范。3.监管结果的变化(1)转变了医保经办机构的角色定位。通过对成本测算、价格谈判、服务购买等关键环节的参与,增强了医保经办机构作为购买方的话语权。以往医保经办机构只有事后监管权和资金审核支付权,对医疗服务过程的主动参与较少,通过支付方式改革,医保经办机构战略购买者的角色逐步确立,成为真正的居民健康人,通过与医疗机构进行谈判协商和服务监管,确保为居民提供有质量保证的医疗服务。(2)增强了基金管理的主动性和预见性。以往医保基金之所以结余较多,是因为对未来基金运行的不可预知。实施支付方式改革后,基本可以测算未来一段时间的基金需要量,从而对基金进行很好的调配,增强了基金管理的主动性和预见性。(3)提高了监管效率。与以往相比,监管工作量大大降低,特别是实施临床路径信息化管理以来,监管人员可以在线调取医疗机构每个科室、每名医生对任何一个患者的诊疗情况,极大地提高了监管效率。

(二)对医疗行为的影响

增加了责任主体之间的沟通(1)更加重视与医保经办机构的沟通协商。随着医保经办机构战略购买者地位的逐步形成以及以结果为导向的监管方式的确立,直接影响着医疗服务机构的管理行为。医疗服务机构越来越重视与医保经办机构的沟通和协商,协商重点主要涉及病种质量标准、价格谈判、监管指标、支付方式等方面。(2)更加重视患者沟通和患者满意。支付方式改革后,试点医疗机构开发了患者版临床路径,向患者详细说明诊疗服务项目、程序及费用情况等,让患者明明白白消费,同时对医生行为也起到监管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逆向选择风险,患者知情权得到体现,满意度有了较大提高。2.规范了医院内部运营管理(1)建立了分层分级管理体系。通过医疗责任的逐级下放,实现医院对科室、科室对医生的分层分级管理。主要体现在对内部医疗质量的监管和结余分配两个方面,有利于规范医生诊疗行为和调动医护人员积极性。(2)制订了本土化临床路径。当前,传统临床路径管理普遍存在着路径依从性差和符合度低的问题,绝大部分医疗机构即使制订临床路径,医护人员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很少遵从,还是凭借经验操作。河南省在支付制度改革过程中,充分尊重医护人员的操作习惯,在遵循循证理念的基础上,由医疗机构各科室人员自己制订临床路径,经上级专家审核后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路径实施的依从性。调研发现,河南宜阳县医院临床路径执行的总体符合度在85%以上。(3)实现了诊疗行为的信息化监管。试点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反映,将临床路径纳入计算机管理以来,对临床路径的依从性大幅提高,诊疗的随意性也得到了控制,过度医疗和服务缩水现象得到了有效遏止。(4)实现了服务结余的自主化分配。参照医保经办机构对医院“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原则,医疗机构内部也建立了相应的分配政策,鼓励科室医护人员在保证医疗服务质量不降低的前提下,尽可能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支出,并将结余部分在医院与科室之间、科室内部医护人员之间按比例分成。访谈发现,患者纳入临床路径较多的科室,医护人员收入明显提高,有效调动了医护人员参与改革的积极性。

三、讨论

河南省支付制度改革取得成效的原因可以归结为两点:一是建立了新的医疗服务责任体系,二是设计了关系医保、医疗两大责任主体核心利益的购买机制,从而有效调动了各方参与改革的积极性。

(一)对改善医保经办机构管理的启示

关于功能定位。在新的医疗服务责任体系中,医保经办机构要转变原有的功能定位,树立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作为参保者的人,核心职责是为患者购买有价值的医疗服务,特别是要化被动支付为主动购买,全程参与医疗服务质量标准制订、价格谈判、医疗质量监管和费用控制等关键医疗服务环节,从事后监管向事前和事中监管转变,真正实现医疗服务的主动、有效购买。2.关于监管方式。医保经办机构要充分发挥资金管理优势,扬长避短,把专业性强、工作量大的医疗服务通过自律性监管(同业监管)、购买监管及第三方监管等形式委托给专业机构和人员管理,清除信息不对称带来的管理风险;集中力量做好政策协调、方案制订和资金支付管理工作,从而提升宏观管理水平。3.关于基金支付。医保基金是一个“蓄水池”,会随着筹资水平的不断攀升而逐年增加。如果采用后付制形式,在造成医保基金大量沉淀的同时,会增加医疗机构和患者的经济负担。因此,必须转变付费机制,采用预付制和提款报账相结合的形式,才能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减轻医疗机构和患者经济压力。4.关于激励措施。当前,经济激励仍是有效的激励手段之一。作为医保基金的管理者,必须加强资金的支付与管理,充分发挥资金支付的杠杆作用,通过资金支付来规范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的服务行为,确保为患者提供安全、适宜、价廉和有质量保证的医疗服务。

(二)对加强医院内部运营管理的启示

医疗机构医疗管理制度篇6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制剂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制剂的申报与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医疗机构制剂的配制、调剂使用,以及进行相关的审批、检验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医疗机构制剂,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而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制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医疗机构制剂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医疗机构制剂的申请人,应当是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相应制剂剂型的“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但是必须同时提出委托配制制剂的申请。接受委托配制的单位应当是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者取得《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委托配制的制剂剂型应当与受托方持有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所载明的范围一致。

第六条医疗机构制剂只能在本医疗机构内凭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的处方使用,并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所载明的诊疗范围一致。

第二章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申请医疗机构制剂,应当进行相应的临床前研究,包括处方筛选、配制工艺、质量指标、药理、毒理学研究等。

第八条申请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所报送的资料应当真实、完整、规范。

第九条申请制剂所用的化学原料药及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必须具有药品批准文号,并符合法定的药品标准。

第十条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注册的制剂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用途等,提供申请人或者他人在中国的专利及其权属状态说明;他人在中国存在专利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声明。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制剂的名称,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药品命名原则命名,不得使用商品名称。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配制制剂使用的辅料和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容器等,应当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制剂的说明书和包装标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申请人申报的资料,在批准制剂申请时一并予以核准。

医疗机构制剂的说明书和包装标签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药品说明书和包装标签的管理规定印制,其文字、图案不得超出核准的内容,并需标注“本制剂仅限本医疗机构使用”字样。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医疗机构制剂申报:

(一)市场上已有供应的品种;

(二)含有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活性成份的品种;

(三)除变态反应原外的生物制品;

(四)中药注射剂;

(五)中药、化学药组成的复方制剂;

(六)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

(七)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制剂。

第十五条申请配制医疗机构制剂,申请人应当填写《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请表》,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报送有关资料和制剂实样。

第十六条收到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逾期未通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申请受理后10日内组织现场考察,抽取连续3批检验用样品,通知指定的药品检验所进行样品检验和质量标准技术复核。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完成上述工作后将审查意见、考察报告及申报资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接到检验通知的药品检验所应当在40日内完成样品检验和质量标准技术复核,出具检验报告书及标准复核意见,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抄送通知其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和申请人。

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全部资料后40日内组织完成技术审评,符合规定的,发给《医疗机构制剂临床研究批件》。

申请配制的化学制剂已有同品种获得制剂批准文号的,可以免于进行临床研究。

第二十条临床研究用的制剂,应当按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或者《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配制,配制的制剂应当符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定的质量标准。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制剂的临床研究,应当在获得《医疗机构制剂临床研究批件》后,取得受试者知情同意书以及伦理委员会的同意,按照《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实施。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制剂的临床研究,应当在本医疗机构按照临床研究方案进行,受试例数不得少于60例。

第二十三条完成临床研究后,申请人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临床研究总结资料。

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全部申报资料后40日内组织完成技术审评,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规定的,应当自做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核发《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及制剂批准文号,同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的格式为:

X药制字H(Z)+4位年号+4位流水号。

X-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H-化学制剂,Z-中药制剂。

第三章调剂使用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制剂一般不得调剂使用。发生灾情、疫情、突发事件或者临床急需而市场没有供应时,需要调剂使用的,属省级辖区内医疗机构制剂调剂的,必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特殊制剂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医疗机构制剂调剂的,必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第二十七条省级辖区内申请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的,应当由使用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说明使用理由、期限、数量和范围,并报送有关资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医疗机构制剂的调剂使用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特殊制剂的调剂使用,应当由取得制剂批准文号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说明使用理由、期限、数量和范围,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由使用单位将审查意见和相关资料一并报送使用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

第二十八条取得制剂批准文号的医疗机构应当对调剂使用的医疗机构制剂的质量负责。接受调剂的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制剂的说明书使用制剂,并对超范围使用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不良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制剂的调剂使用,不得超出规定的期限、数量和范围。

第四章补充申请与再注册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质量标准,并不得擅自变更工艺、处方、配制地点和委托配制单位。需要变更的,申请人应当提出补充申请,报送相关资料,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配制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按照原申请配制程序提出再注册申请,报送有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再注册申请后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再注册的决定。准予再注册的,应当自决定做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申请人,予以换发《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决定不予再注册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予批准再注册,并注销制剂批准文号:

(一)市场上已有供应的品种;

(二)按照本办法应予撤销批准文号的:

(三)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再注册申请的;

(四)其他不符合规定的。

第三十四条已被注销批准文号的医疗机构制剂,不得配制和使用;已经配制的,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或者处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配制和使用制剂的医疗机构应当注意观察制剂不良反应,并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报告和处理。

第三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质量不稳定、疗效不确切、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机构制剂,应当责令医疗机构停止配制,并撤销其批准文号。

已被撤销批准文号的医疗机构制剂,不得配制和使用;已经配制的,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或者处理。

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制剂的抽查检验,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抽查检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不再具有配制制剂的资格或者条件时,其取得的相应制剂批准文号自行废止,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注销,但允许委托配制的中药制剂批准文号除外。允许委托配制的中药制剂如需继续配制,可参照本办法第三十条变更委托配制单位的规定提出委托配制的补充申请。

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医疗机构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条医疗机构配制制剂,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分别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未按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标准配制制剂的,属于《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情形,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一条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申报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申请批准证明文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该申请不予受理,对申请人给予警告,一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已取得批准证明文件的,撤销其批准证明文件,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或者变相销售,不得医疗机构制剂广告。

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上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行政行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中“固定处方制剂”,是指制剂处方固定不变,配制工艺成熟,并且可在临床上长期使用于某一病症的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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