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环境概论(6篇)

daniel 0 2024-09-01

资源环境概论篇1

关键词:地理概念实地观察抓关键词归纳法类比法

地理概念是地理基础知识的组成部分,也是理解和掌握地理基本原理、基本规律的关键。高中地理综合性强、涉及面大,课本中出现的概念多,特别是地理术语和地理名词多,学生学习难度大。笔者认为,对地理概念要重在理解,理解它的内涵和外延,不应死记硬背。本人采用了下列做法。

1、实地观察

一些概念照本宣科很抽象,可带领学生到室外实地考察,先观察地理事物的外部特征,再综合、分析,抓住事物的本质特征,形成概念的内涵。如学习亚热带常绿阔叶林这一概念时,带学生观察校园里的樟树、山茶树、广玉兰树等,并与梧桐树、柳树、水杉树比较,了解到前面这三种树木的叶子革质、有光泽、呈椭园形,并且终年常绿。"常绿阔叶"为它们共同特有属性。它们都是典型的亚热带常绿阔叶树,由这些树木构成的森林即是亚热带常绿阔叶林。再让学生自己分析梧桐树、枫树、马尾松是不是常绿阔叶树?学生马上会回答:梧桐树、枫树是落叶阔叶树;马尾松常绿而不是阔叶。这样,学生对常绿阔叶林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就有了比较全面的认识。

2、抓关键词

表达概念内涵即地理事物本质特征的往往只有几个词语。我们教师要帮助学生抓住关键词,分析疑难点。如天体"宇宙间物质的存在形式"这一概念,学生对"物质"并不难理解,"宇宙间"却难以确定。我指出,地球也存在于宇宙空间,是天体。但是,在地球大气圈以内的物质只能说是地球上物质,不能说是天体。地球大气顶部是宇宙空间与地球的界线。教师只要讲清这一界线,学生就容易明白恒星、星云、行星、卫星、彗星、星际物质、运行中的人造卫星和宇宙飞船等都是天体。而停在发射架上的人造卫星,或是降落到地面的流星体残骸即殒星就不是天体。

3、归纳法

对内容较多、表述较长的地理概念进行归纳、提炼,分层次、多角度去理解。如自然资源的概念,完整的表达是"人类直接从自然界获得并用于生产和生活的物质与能量"。如果对这一句话进行归纳、转换,就是下列的两个属性:

自然属性:客观性,天然存在,没有经过人类加工

经济属性:有用性,在当今技术条件下能用于生产和生活。两个属性缺一不可。这样一转换,自然资源的内涵就一目了然。

4、类比法

明确了单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后,为了能达到准确运用的目的,还必须搞清概念间的几种关系。

①近似概念

如天气和气候,国土和国土资源,热带雨林和热带季雨林,水资源、水力资源和水利资源等都属近似概念,很易混淆。只有从本质特征即内涵上区分,找出相同点和不同点,才能确定适用范围。例如降水和降雨,都表示大气中水汽凝结降落到地面这一现象。不同点是降水指从云雾中降落到地面的液态和固态水,而降雨即从云中降落到地面的滴状液态水。可见,降雨只是降水的一部分,仅指液态水即雨水。所以,在描述气候特征时,如亚热带季风气候年降水量1000mm左右,用的是"降水量";河流的五种补给形式之一是"雨水"即降雨,两者不可调换。

②矛盾概念

外延相反的概念叫矛盾概念。如内力作用与外力作用,寒流与暖流,重工业与轻工业等。这类概念也必须从内涵入手,找出差异再分析外延上的相反性,确定"矛盾"所在,才能正确区分。如可再生资源和非可再生资源是一对矛盾概念。可再生资源是在人类历史时期内不断更新生长、繁殖的资源;在人类历史时期内不能重新出现的即是非可再生资源。两者的差异便是"人类历史时期内能否重新出现"这一时间尺度,也是导致外延相反的主要原因。根据这一标准分析,矿产资源是非可再生资源,生物资源、土地资源、水资源、气候资源等都是可再生资源。

③包含关系的概念

地理环境、社会环境、城市环境三个概念,都表示人类生存的环境。但地理环境是以人类为中心的环境;社会环境是人类在自然环境基础上通过长期有意识的社会劳动创造的人工环境;城市环境是人类对自然环境干预最强烈的地区,人口多、房屋密集、交通拥挤是最大的特点。可见三个概念中,内涵最丰富的是城市环境,外延最大的是地理环境。

④概念的广义和狭义

资源环境概论篇2

1能源开发与就地转化概念的定义国外的能源立法既有在名称中使用能源开发术语的,比如韩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使用和传播促进法》,也有在法典条文中使用能源开发一词的,但并无对能源开发一词的解释。在对日本、美国、拉丁美洲、罗马尼亚、泰国等国能源进行研究的专着和论文中,也未见到对能源开发一词进行诠释。可见,在国外的能源立法和研究中,人们只注重能源开发的实效,而对其定义的解释并不重视,这使得我们很难对能源开发概念有明确的认识。在国内的能源立法中,能源开发经常与能源利用合并使用,但也没有一部能源立法对能源开发一词进行解说。在国内的能源立法研究中,目前所见的正式出版物中只有张勇先生的《能源基本法研究》对能源开发进行了释义。吕振勇先生的《能源法简论》所讲的能源开发建设与张勇先生的《能源基本法研究》中的能源开发一语同义,但他并没有使用能源开发一词。另外,百度百科和搜搜百科也对能源开发进行了界定。下面先详细地分析这3个已经查明的能源开发的概念。百度百科认为,能源开发是从能量资源调查、勘探、计划、设计,到施工建设,开采加工的全过程。搜搜百科认为,能源开发是指勘探能源资源,开采煤炭、石油、天然气、核燃料等自然矿藏,建设水力、火力、原子能发电站以及探索和利用新能源,如风能、太阳能等一系列生产技术经济活动。

在《能源基本法研究》中,能源开发是指以扩大能源能力或新增能源生产设备为主要目的,以勘探能源资源、开采煤炭、石油、天然气、核燃料等自然矿藏,建设水力、火力、原子能发电站以及探索和利用新能源等为主要内容的生产技术经济活动。具体包括:能源开发建设规划、能源开发建设前期工作、选址、勘探以及能源开采等一系列活动[2]。百度百科的定义外延过宽。能源加工是能源开发以后的另外一个生产环节,故《能源法》(征求意见稿)将之放在能源开发之后的加工转换环节中。此外,该定义只说明了能源开发的流程,并没有说明能源开发的目的和能源开发究竟是什么。搜搜百科的定义虽全面地表述了能源开发的对象,但能源开发并不包括能源利用,后者是前者的目的,前者是后者的手段。在能源法学领域,能源开发与利用也是作为两个不同的阶段立法和研究的。此外,能源开发并非仅仅是一系列生产技术经济活动。如我国南海油气资源的开发带有明显的政治活动色彩,它涉及到国家问题。张勇先生的能源开发定义借鉴了搜搜百科和百度百科的相关定义。他对能源开发的定义虽开能源法学界之先河,实现了从无到有的飞跃,但仔细研究其定义,不足之处有3点。1)能源开发的目的是能源利用和能源安全,并不是张先生所说的扩大能源能力或新增能源生产设备。从逻辑上讲,扩大能源能力的终极目的无非是能源利用与能源安全,因此无需这种曲折的表达。新增能源生产设备虽有利于能源的开发,但它只是能源开发的基础设施投入,并不是能源开发的目的。2)能源开发建设的前期工作应该包括能源开发建设规划、选址和勘探,它们之间并非先后关系。3)能源开发定义沿袭了搜搜百科能源开发定义的缺陷,在此不赘。简言之,上述3个能源开发的定义都是从广义上讨论的,均包括了为能源开发所做的准备工作。而狭义的能源开发实际上仅指从能源开采到加工转换或者就地转化之间的一系列活动。本文采用广义的能源开发定义,即能源开发是指以资源为对象进行劳动,以达到资源利用和资源安全为目的的一系列活动。该定义既阐明了能源开发的对象和目的,又没有把能源开发局限于生产技术经济活动。在国外能源立法和研究中,虽然也使用能量转换或能源转化,但它们只是举例说明那些是能量转换或能源转化,并未对之进行释义。如《日本合理利用能源法的执行规则》第三条就专门讲到了不同能源的转化方法,《南非共和国一体化能源计划》中也讨论了能源转化[3],美国罗格斯大学的Andrews等的学术论文《能量转换趋于本地化对于能源规划者的意义》也使用了能量转换[4]。但它们所讲的能源转化或能量转换不是我国的能源就地转化,它们实际是我国的能源加工转换。因此我们也无法从其中汲取能源就地转化的概念。在我国能源实践中,能源就地转化风起云涌。在能源法学界,能源就地转化是一个无人涉足的冷僻概念。值得欣慰的是,我国政界已有人对与能源就地转化概念相关的资源就地转化概念进行了界定。

2011年6月,贵阳市常务副市长马长青在《21世纪经济报道》对其采访时对就地转化的概念予以定义。就地转化,即改变原来相对粗放和低效的资源利用方式,促进资源型产业的产业链向精深加工延伸,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产业的附加值[5]。他所讲的就地转化概念虽是针对贵阳的铝、磷等矿产资源就地转化所下的概念定义,但这一概念为能源就地转化概念的界定绘制了值得肯定的蓝图。竟资源是能源的上位概念,资源的概念包含能源的概念。同理,资源就地转化与能源就地转化这两个概念之间也是属种关系,资源就地转化概念中蕴含着能源就地转化概念的应有要素。显而易见,马长青资源就地转化的概念说明了其目的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产业的附加值,以及资源就地转化对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作用。总结这一概念的缺陷,主要有以下几点:1)它没有阐明资源就地转化究竟是什么;2)它没有说清楚资源就地转化在资源产业链中所处的位置;3)它没有表明资源就地转化的实施者;4)它没有言明资源就地转化的终极目的。因此,它算不上是一个严格的资源就地转化概念的定义。不过,它为我们解释能源就地转化的概念提供了一个可资借鉴的参照。依笔者浅见,能源就地转化,就是能源产地在能源开发之后,通过延长能源产业链,将能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经济优势、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提高能源产业附加值,实现能源最大化利用的一种相对较为高效的资源利用方式。此能源就地转化的概念较全面地阐释了能源就地转化在能源产业链中所处的位置、能源就地转化的实质、能源就地转化的目的和能源就地转化的实施主体。从其在能源产业链中所处的位置而言,它是介乎能源开发与能源利用之间的一个能源产业环节;从能源就地转化的实质论,它是一种较为高效的资源利用方式;从其实施目的讲,其实施的初级目的在于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能源产业的附加值,其实施的终极目的在于实现能源产地能源的最大化利用(即能源产地所谓的“吃干榨尽”)与将能源产地的能源优势转化为其产业优势、经济优势、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从其实施主体视之,它是由能源产地实施的。

2我国能源开发与就地转化环境保护法制的现状能源既是经济快速发展必不可少的物质保障,又是重要的环境污染源,能源的生产和消费对环境的影响非常大[6]。具体而言,能源开发主要造成“输出式”环境问题,即生态破坏;能源的转换和利用主要造成“输入式”环境问题,即环境污染[7]。事实上,能源开发造成的环境污染也在持续地吞噬着我国环境的承载能力。不仅如此,能源开发与就地转化还会挤占其实施地的环境容量,影响其实施地的工农业生产。总之,我国的经济发展对能源的需求已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能源消费总量的持续攀升已给环境带来难以疏解的压力。如2008年能源消费总量为29.14亿t标煤,同比增长3.9%;2009年能源消费总量为30.66亿t标煤,同比增长5.2%;2010年能源消费总量为32.50亿t标煤,同比增长6.0%;2011年能源消费总量为34.80亿t标煤,同比增长7.0%。特别是2011年,增速和增量分别为7.0%和2.3亿t,均创下近年来的最高纪录[8]。在这种喜忧参半的能源消费总量推动下,我国当之无愧地成为了世界最大的污染物排放国。在此情形下,运用法律对我国能源开发与就地转化环境危害进行规制刻不容缓。为此,我们需要事先考量对我国能源开发与就地转化环境危害进行规制的法律的供给状况。

2.1地方立法中能源开发与就地转化环境保护法制的状况我国的能源开发与就地转化基本在地级市以下的市县实施,相反,我国的法律法规制定权却由省级以上立法机构掌控。这种能源开发与就地转化实施地无立法权,有立法权者不实施能源开发与就地转化的错位使得我国的地方立法中只有个别省份制定了能源开发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在我国的绝大部分能源开发与就地转化实施地,能源环境违法因无直接的法律规定可依而处于放任状态。即使在那几个制定了能源开发环境保护的省份,其规定也参差不齐,容易导致同样行为异样处罚。加上很多能源开发与就地转化实施地未建立环保法庭,其环境违法主要依赖行政执法。在单一的救济手段失灵时,能源环境问题必然雪上加霜。

2.2能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法制状况我国已经建立起由环境法牵头,各能源单行法为主体,《能源法》(征求意见稿)为补充的能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法制体系。从形式看,我国能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法制体系堪称完美;从实质上论,我国能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法制存在着很大的缺陷。

2.2.1环境法基本制度的弊端虽然环境法基本制度使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走上科学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极大地促进了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促进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3者的协调发展。减少了新污染的产生,防止环境质量急剧恶化。促进了污染治理,改善了环境质量。确保了环境保护责任的落实。提高了环境管理水平。健全和完善了环境法制建设”。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我国环境法基本制度对于环境保护的作用捉襟见肘[9]。关于我国现行环境法基本制度的缺陷,学者们的基本意见是:计划经济色彩较浓,各项制度之间仍缺乏协调,缺乏可操作性[10]。

2.2.2能源单行法中的能源环境保护法制的瑕疵我国已经有《煤炭法》、《电力法》、《可再生能源法》以及《节约能源法》4部能源单行法,但《石油天然气法》和《原子能法》至今尚未出台。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利用中的环境保护并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有关立法散见于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我国针对水电开发环境保护的立法还处于严重缺位的状态。可再生能源环境保护立法空白较多,生物能、海洋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开发都缺乏必要的专门规定,这极有可能导致能源开发的混乱和无序,环境的污染和破坏。目前中国核能法律制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缺乏核能开发利用的基本法———《核能法》;2)立法体系以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为主,规范效力低;3)具体制度不健全[11-12]。

2.2.3《能源法》(征求意见稿)中的能源环境保护法制的缺陷在《能源法》(征求意见稿)中,环境保护被放在其立法目的的最后,体现其所受的重视不足;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近乎虚化,很难贯彻实施;能源法纳入了公众参与制度、生态环境补偿制度和资源税费制度,相较于以往的法律,生态环境补偿制度和资源税费制度的吸纳是一大飞跃,但其规定较为原则,无法满足能源利益分配的需求;在能源法中开发利用企业违反环境保护义务责任模糊,加上其还没有颁布实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只能是一纸空文。这一切都使得能源开发与就地转化无法依赖能源法基本制度实现其环境保护之目的。

3我国能源开发与就地转化环境保护法制的构建能源就地转化是一种重在实现能源产地能源利益最大化分享的能源利用现实化选择。从目前的现状来看,我国的主要能源产地都不会放过这一促使其能源优势转化为其产业优势、经济优势、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的良机。我国煤炭运力疲于奔命、电力输送体制不畅更是加剧了能源就地转化的实施。如前所述,能源就地转化的大力实施势必造成环境危害,需要法律对之造成的环境危害进行防治。由上文可知,我国能源开发与就地转化环境保护法制供给不足,需要对之通过建构予以满足。

3.1适合我国能源开发与就地转化环境保护的立法模式我国现行能源开发与就地转化环境保护的地方立法极少,这些法律之间多有差异。我国能源开发与就地转化却又在国内的主要能源产地遍地开花,任由各省自由制定本省的能源开发与就地转化地方性法规,既有害国家的能源安全,也对国内能源产地之间的合作与交流无益。环境保护立法与能源单行法针对性差、存在诸多的法律漏洞和一些领域所需法律的缺位,也没有办法实现从一般到具体的能源开发与就地转化环境保护规制。鉴于目前《能源法》还处于征求意见稿阶段,笔者建议,将《能源法》征求意见稿第4章拆分整合,能源开发单列为1章,将第32条至第38条纳入能源开发之中;增加1章专门规定能源就地转化与能源加工转换,总结2者的共性和特点使之形成一般规定和其他规定,在第40条增加能源就地转化项目准入,将第43条纳入本章,增加其能源环境危害防治措施;将第30条第1款并入第5条,将第41条和第42条置于第5条之后单独成条;将第30条第2款单列一条,放入第16条第2款;将第31条并入总则第4条;将第39条并入第23条,列为其第5款。之所以如此构想,理由如下。1)这种立法设想实现了能源就地转化与能源加工转换的同等对待,使得能源就地转化环境保护有法可依。2)把能源开发单列成章凸显了其作为能源产业链首要环节的重要地位,使之与后面的各种能源利用立法相对应。尽管李艳芳对在《能源法》(征求意见稿)中规定能源开发利用持有异议,认为“开发利用”是具体的、比较微观的问题,适宜于并已经由具体的单行能源法加以规定,如《煤炭法》、《可再生能源法》、《电力法》等就是调整各种能源的开发利用行为的[13]。事实上,任何能源立法都是围绕能源开发利用展开的,《能源法》(征求意见稿)本身也是按照能源开发、能源利用这样的产业环节依次安排法典内容的,只不过是把能源开发与加工转换放在一章而已。把能源开发与能源加工转换分开单独成章的理由在于二者本是不同的能源产业环节,能源加工转换应该跟其他能源产业环节一样适用不同于能源开发的制度。3)法条之间的整合使得立法更加科学合理。能源投资利益平等保护本身属于能源投资产权制度;能源资源所有权本身属于能源安全的一个重要方面;第32条至第38条是各种能源的开发,是能源开发的应有之义;能源基地建设既然纳入国家能源规划,那么将其列为第23条第5款合情合理。企业安全环保义务和生态环境补偿要贯穿整个能源开发利用过程,不能仅局限于能源开发与加工转换,因此将其放在总则第5条之后作为该法的基本原则是妥当的。如此修法既将能源就地转化纳入我国能源立法范畴,又便于人们清晰地认识其与能源加工转换的关系,同时解决了能源就地转化的环境保护问题,可谓一箭三雕。

3.2我国能源开发与就地转化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上文我们确立了在《能源法》征求意见稿内部解决能源开发与就地转化环境保护法制的立法模式问题。众所周知,能源环境危害覆盖面广、影响深远且很难恢复原状和阻却,故除了《能源法》征求意见稿已有的制度外,还应当在其中增添一些有利于能源开发与能源就地转化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具体设计如下。1)在能源开发章增加能源开发总量控制制度、绩效保证金制度和环境托管金制度。在某种意义上,能源的巨量消费是与环境危害的累积成正比的。实行能源开发总量控制制度一方面可以控制能源消费的适度增长,从而把环境危害限制在一个可接受的限度内,另一方面可以抑制我国能源开发“吃菜心”的做法,克服我国能源开采过程中的大量资源浪费。绩效保证金是指能源公司在获取能源开发利用的许可证之前,要求存放一定数量的资金专门用于环保的目的。如果在能源开发过程中,没有出现石油污染或其他的环境污染事故,那么该保证金将返还给能源公司。这种方式将给能源公司以经济上的刺激,促使其尽最大努力执行环保要求,以免保证金被扣除[12]175-176。环境托管金要求能源公司在进行能源勘探开发前,要把一定的资金作为环境托管资金。在能源开发过程中,没有出现石油污染或其他的环境损害,该基金将作为捐赠的基金,其利息则用来作为环境保护和环境污染预防的费用。而一旦发生环境损害事故,该基金就用来减轻或清除环境污染。每次动用该基金后,能源公司都要及时补充资金,并要达到基金设立时的数量[12]175-176。绩效保证金制度和环境托管金制度作为环境危害的事先预防举措,虽对能源开发与就地转化企业有强制性,但正是这种强制性能够敦促企业防止环境危害。2)在能源就地转化与能源加工转换章加入环境留置权制度和能源存留制度。环境留置权是指如果能源公司没有履行环境保护的义务,那么政府机关就有权对该能源公司的资产实施环境留置权,以便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的影响[12]175-176。环境留置权制度作为企业造成环境危害的事后治理措施,有助于弥补事先预防措施的不足。能源的开发既要满足能源产地工业自身发展的需要,又要满足惠及能源产地项目对于能源的要求。因此,应在在能源就地转化与能源加工转换章加入能源存留制度以保障其能源就地转化需求。

资源环境概论篇3

[关键词]生态旅游内涵;生态旅游定义

[中图分类号]F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006(2007)01-0067-05

[收稿日期]2006-10-30

[作者简介]吴楚材(1936-),男,湖南宁远人,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生态旅游理论与旅游开发研究,E-mail:znstly@126.com;吴章文(1940-),女,湖南慈利人,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生态旅游理论与资源深度开发研究;郑群明(1972-),男,江西泰和人,讲师,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生态旅游规划与开发;胡卫华(1978-),男,湖南湘阴人,讲师,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生态旅游与资源开发。

1生态旅游的起源

国际旅游界普遍认为生态旅游的思想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其雏形是“生态性旅游(ecologicaltourism)”,是1965年赫特泽(Hetzer)在反思当时文化、教育和旅游的基础上提出的旅游发展思路而正式把生态旅游(ecotourism)作为一个独立的术语是由世界自然保护同盟(IUCN)生态旅游特别顾问谢贝洛斯・拉斯喀瑞(Ceballos―Lascuráin)于1983年提出的。他认为:“生态旅游就是前往相对没有扰或污染的自然区域,专门为了学习、赞美、欣赏这些地方的景色和野生动植物与存在的文化表现(现在和过去)的旅游。”他强调生态旅游的区域是自然区域。但是,直到1992年“联合国世界环境和发展大会”,在世界范围内提出并推广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和原则之后,生态旅游才作为旅游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形式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地研究和实践。但由于各国发展的情景各不相同,对生态旅游的理解也大相径庭。特别是近年来国内外对生态旅游内涵的辩论已使生态旅游由理想的云端跌落到“泛化”的边缘,生态旅游应该是一种哲学、一种理念、一种态度、一个标识还是一种产品?也许都是,也许都不完全是。从旅游的本质上来看,旅游是一种经济活动、一种文化活动、一种社会活动,但归根到底,旅游是一种经济活动,由于其巨大的经济效益,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均大力发展旅游产业。因此,认识生态旅游的本质和内涵也不能脱离经济的本质,不能脱离市场的需求,不能离开旅游者的动机,不能忽视旅游的目的。

2国内外生态旅游研究概述

生态旅游的思路从提出至今仅有40年,在全球环境危机、人们“生态觉醒”的大背景下,生态旅游的思路对旅游业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参与其中的国家、组织和机构也非常多,主要有科研保护和非政府组织、多边援助机构、发展中国家和旅游业内部等等。而一些国际性的组织和机构参与其中,并广为推崇是生态旅游大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其中,国际生态旅游协会从1991年起与华盛顿大学合作,面向社会提供生态旅游的教育和培训服务,还通过创办论坛和专题讨论会,提供最新的生态旅游发展趋势和各种规划管理方法。世界旅行旅游理事会从1994年起创立“绿色环球21”(GreenGlobe21)生态旅游认证标准体系,从1999年起开始独立运作,全球有超过1500家企业或机构得到认证,并形成了一定的共识。澳大利亚生态旅游协会制定的NEAP(TheNationalEcotourismAccreditationProgram)生态旅游认证体系已在世界局部地域采纳。2002年,澳大利亚生态旅游协会与“绿色环球21”共同制定了《国际生态旅游标准》,2004年经过重大修改提出了11条原则。世界自然基金会则更多地致力于环境脆弱区域的生态旅游实践,在全球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在发展中国家产生了良好的影响。经过40多年的研究,国际上初步形成了生态旅游的3大核心理念:保护、负责任和维护社区利益。

生态旅游的思想是在20世纪80年代随着全球生态旅游热潮的兴起而进入中国的,但真正受到国内重视是在1995年。1995年1月,中国旅游协会生态旅游专业委员会在中国科学院西双版纳热带植物园召开了第一届“中国生态旅游研讨会”,首次倡导在中国开展生态旅游活动。之后,1996年在武汉、1997年在北京召开的生态旅游或可持续旅游研讨会,大大推动了生态旅游的发展,尤其是国家旅游局将1999年确定为“’99生态环境游”,更是将生态旅游推向高潮。短短的10年中,“生态旅游”成为中国最时尚的名词,变成旅游市场营销的“法宝”,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也呈现出其内涵先天不足的问题。自生态旅游的概念进入中国后,国内一批科研机构相继对此进行了研究和实践。一些组织和机构主张编制生态旅游的规范和标准,以达成共识,促进生态旅游的开展,目前已推出《中国生态旅游推进行动计划》(中国生态学会旅游生态专业委员会)、《生态旅游区标准》(中国科学院和国家环保总局)等。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森林旅游研究中心则致力于环境资源的研究,并主张在生态旅游的开发中广泛应用,以体现生态旅游真实的魅力。目前其空气负离子、植物精气、森林小气候等研究成果开始广泛应用,并得到了一定的认同。但由于国内从事生态旅游的研究机构较多,且各研究机构的学术背景差异较大,因而在阐述生态旅游概念和内涵时也就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了。也由于其内涵的模糊和多样,生态旅游在进入市场以后更是成了“万能的标签”,在实践应用中非常混乱,无所适从。

3生态旅游的概念及辨析

生态旅游的定义提出至今已有23年,但其内涵界定依然模糊。据不完全统计,国际上与生态旅游相关的概念有140多种,包括世界自然保护联盟、世界银行以及澳大利亚、美国、日本等国家的旅游机构提出的生态旅游概念。国内学者提出的概念也有近100种。但至今还没有令大多数人信服的统一的定义,这些概念的表述或层次不同,或出发点不同,或范围不同,或陈述的角度不同,或要达到的目标不同。目前生态旅游定义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各定义所着眼的角度和层次不同,生态旅游的概念与其他概念含糊交叉。其原因是由于在过去的23年中,众多不同的组织和机构为了不同的目的,在不同的区域实践着各自认为“最佳的”生态旅游模式,由于其重视生态旅游的原因和目的各不相同,于是对生态旅游的理解也大相径庭。另外,大部分概念存在着将目的和手段混而论之的情况。例如,在强调可持续发展的同时,指出要实现环境与文化负面影响的最小化与正面经济影响的最大化,实际上后者正是可持续发展的具体表现;再如环境教育,不管是为了满足旅游者的需求还是为了降低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实际上也都是实现可持续目的手段。此外,与生态旅游几乎同一时期出现的相关概念和词汇也很多,如自然旅游(naturetourism)、荒野旅游(wildernesstourism)、探险旅游(adventuretourism)、可持续旅游(sustainabletourism)、绿色旅游(greentourism)、替代性旅游(alternativetourism)、与环境资源相适应的旅游(appropriatetourism)、科考旅游(scientifictourism)、文化旅游(culturaltourism)、无负面影响的旅游(10w.impacttourism)、农业旅游(agrotourism)、乡村旅游(ruraltourism)、软旅游(softtourism)等等,由于这些概念本身也不完善,因而极易造成概念的混淆。正如奥朗姆斯(Orams)所说“生态旅游的概念就像是画在沙滩上的一条线,其边界是模糊的,而且被不断地冲刷、修改”。目前关于生态旅游的概念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3.1保护中心说

这类概念认为“生态旅游=观光旅游+保护”,其核心内容是强调对旅游资源的保护。认为生态旅游应强调保护,要求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应保护自然、保护资源、保护文化。

其代表定义有美国生态旅游协会做的界定:保护环境和维护当地居民良好生活的负责任的旅游。也有国内学者认为:生态旅游是在利用自然资源供人们观赏的同时,又对自然环境进行保护的一种活动。

生态是生物与环境之间关系的总和,旅游是“人一地”之间的关系总和。这类概念是完全保护主义者的观点。旅游是有动机、有目的、有行为的,这类概念没有考虑旅游者的旅游动机,而认为生态旅游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这与旅游者为了愉悦、享受、求知、体验等的出游动机背道而驰。这类概念提醒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要保护旅游环境、保护旅游资源,但旅游资源涉及天空、山川、海洋、水域、生物、城市、文物等非常广泛的范围和部门,旅游部门、旅游者提出保护根本起不了作用,更何况目前对各类资源和环境的保护有众多的法律法规,保护的实现必须通过执法和严格的管理,而不是通过旅游者。如果旅游时强调保护,生态旅游就仅仅是一种理念,是无法以一个独立的体系在实践中操作的。

3.2居民利益中心说

这类概念认为“生态旅游=观光旅游+保护+居民收益”,其核心内容是增加当地居民收入。认为生态旅游应在保护的基础上开展,而且旅游组织者和旅游者有义务为增加当地居民的收入而做出应有的贡献。

代表定义有国际生态旅游学会做的界定:生态旅游是为了解当地环境的文化与自然历史知识,有目的地到自然区域所做的旅游,这种旅游活动的开展在尽量不改变生态系统完整的同时,创造经济发展机会,让自然资源的保护在财政上使当地居民受益。郭岱宜也认为:生态旅游除了是一种提供自然游憩体验的环境责任型旅游之外,也负有繁荣地方经济、提升当地居民生活品质,同时尊重与维护当地部落传统文化之完整性的重要功能。

旅游是一个劳动密集型和资金密集型的产业,能提供大量的工作岗位,增加当地的就业机会。从旅游业的经济本质来分析,所有旅游活动均能产生经济效益,旅游者从客源地来到目的地,均能带来巨大的物流、能流和资金流,均能为当地经济繁荣产生一定的影响,直接或间接为当地居民带来收益。如果因此而界定当地居民有收益的旅游就是生态旅游,那么生态旅游与大众旅游没有本质区别,也就没有任何意义了。从生态旅游词面理解,与居民利益也毫无关联。

3.3回归自然说

这类概念认为“生态旅游=大自然旅游”,其核心内容是回归大自然。认为生态旅游就是回归大自然,只要旅游者走进大自然的怀抱就属于生态旅游的范畴。

代表定义有库台(Kutay)做的界定:生态旅游就是直接或间接促进保护并支持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自然旅游。世界旅游组织做的界定:生态旅游是以生态为基础的旅游,是专项自然旅游的一种形式。强调组织小规模旅游团(者)参观自然保护区,或者具有传统文化吸引力的地方。澳大利亚国家生态旅游战略中做的界定:生态旅游就是涉及对自然环境的解释和教育的自然旅游,该旅游按照生态可持续的方式经营。也有国内学者认为:生态旅游是人们开始追求一种回归自然、自我参与式的旅游活动,渴望与大自然融为一体,体验“天人合一”的高雅享受。

这类定义将生态旅游的范围扩大到所有的户外旅游,包括探险旅游、登山旅游、科考旅游、度假旅游、休闲旅游等多种类型,扰乱了人们习惯了的旅游类型体系,给旅游者造成认知和识别上的混乱,让机会主义者将生态旅游的标签随处粘贴,这也正是前些年生态旅游泛用、泛化、泛滥的主要根源。例如,登山应属于专项旅游范围,但在这类定义中,将登山也归为生态旅游,这就造成了认识和市场的混乱。从内涵来看,这类概念的内涵是空洞的,其不但没有促进旅游的发展,反而是旅游研究的一种倒退!给旅游组织者造成混乱。

3.4负责任说

这类概念认为“生态旅游=负责任旅游”,其核心内容是旅游者应对环境承担维护责任。

代表定义有布诺斯(Brouse)做的界定:生态旅游是一种“负责任的旅游,旅游者认识并考虑自身行为对当地文化和环境的影响”。国际生态旅游学会在其后对生态旅游定义简化时也强调了负责任,认为“生态旅游就是在自然区域里进行的、保护环境同时维持当地人福利的负责任的旅游”。也有国内学者认为:“生态旅游是在自然环境中,对生态和文化有着特别的感受并负有责任感的一种旅游活动”;“生态旅游是一种对自然环境负责的旅游形式,它有助于旅游区域自然环境的保护”。

作为社会的一员,全体有能力的公民均应承担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道德、民俗的限制、约束的责任和义务,均应对自己的行为及其产生的后果负责任。从这个意义来看,负责任不应作为旅游当殊的部分进行强调或放大,因而“负责任旅游”对生态旅游的开展并不具备可操作性,该类定义与生态旅游毫无关联性。

3.5原始荒野说

这类概念认为“生态旅游=原始荒野旅游”,其核心内容是生态旅游开展的区域是在人迹罕至的原始荒野区域。

代表定义有世界自然基金会(WWF)的研究人员伊丽莎白布(ElizabethBoo)做的界定:生态旅游必须以“自然为基础”,它必须涉及“为学习、研究、欣赏、享受风景和那里的野生动植物等特定目的而到受干扰比较少或没有受到污染的自然区域所进行的旅游活动”。有国内学者也认为:生态旅游是人们带着某一特定的目的,到受干扰较轻微的地区或未受污染之自然地区旅游。

人迹罕至的区域包括大森林、大沙漠、大戈壁、大雪原和孤岛等,这些区域有些气候环境十分恶劣,有些不适合人类生存(沙漠、戈壁、雪原);有的地段辐射强(戈壁、沙漠),有害于人体健康;甚至在森林中也有些植物群落对人体健康有害。该类定义涉及的范围太宽泛,目标不明确,无法真正在实践中落到实处。提出这一观点的大多为欧洲学者,由于欧洲整体环境较好,其研究的环境没有普遍性。例如,在沙漠、戈壁环境中,放射性强、小气候恶劣,基本不适合人类的生存,更不用说理想的生态环境了,旅游者根本无法获得舒适的休闲、度假享受目的。一般情况下,人迹罕至的地方生态环境好,对城市居民有吸引力,但不能旅游的地域也很多。因此,这类定义不科学、不全面,缺乏普遍性。

4生态旅游概念的泛化与滥用的后果

由于缺乏权威的生态旅游概念,以至于社会上“伪生态旅游”招摇过市,大行其道。“生态旅游”的概念被严重泛化,几乎任何一种与自然资源有关的旅游活动均被贴上了“生态旅游”的标签,不少地区的生态旅游并不“生态”,从规划、开发、管理到经营,很大一部分沿用大众旅游的模式,且鲜有顾及开发对资源的负面效应。

生态旅游的泛化主要表现在景区开发和旅游经营过程中,把生态旅游泛化成自然旅游。自然旅游以满足旅游者需求,获得最大经济利益为主要目标,而生态旅游以生态、社会和经济综合效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因此,相对于自然旅游,生态旅游需要强调生态环境的重要性和环境资源的特殊性。是否在旅游开发过程中充分地利用环境资源为生态旅游服务,同时又通过生态旅游活动的开展改善了环境,提高了环境的抗压力,应作为衡量生态旅游成功与否的标尺。然而在中国,一些人对环境资源知之甚少,却打着“生态旅游”的旗帜,干着破坏生态的行为。生态旅游被演化为一种市场营销的手段,很多旅游企业通过“刷一层绿漆(greenwashing)”来迎合市场的需求,获得竞争优势。部分开发商狡猾地利用“生态旅游”这个时髦词,其目的是为了中饱私囊,他们以利润最大化和自利为主导思想,投其所好地讨得客户的欢心,吸引旅游者,并没有将环境资源深入地开发出来为游客服务,更没有在旅游开发中体现维护环境的功能。甚至一些景区管理部门唯利是图,往往打着“生态旅游”的招牌,大肆在景区内开发游乐项目。这是完全背离生态旅游的初衷的。曾经有权威调查显示,国内有22%的自然保护区的环境因开展“生态旅游”而受到破坏,11%的生态旅游资源出现退化,44%的存在垃圾公害,12%的出现水污染,11%的有噪声污染,3%的有空气污染。这些问题的出现很大程度上与缺乏统一规划、盲目开发、游客严重超载、人造景观和设施泛滥等因素有关。这样的生态旅游名不副实,使人们对生态旅游本身产生质疑。

其实,在欧美等发达地区,人们并没有像国内这么热衷于对生态旅游的追逐,生态旅游也并不是高于一切的旅游形式,而是普通旅游的一种类型。但由于全世界至今还没有生态旅游统一的定义,加上“生态旅游”一词在全国范围内滥用,使大家感到生态旅游是一个很虚的东西,难于落到实处,大多数人对生态旅游无所适从。总体而言,目前生态旅游还只是一种理念,一种空中楼阁,难于在实践中操作,有必要对生态旅游的内涵进行明确的界定。

5生态旅游的内涵

要界定生态旅游的内涵,首先就要理解什么是环境?什么是生态?什么是旅游?就应了解生态旅游产生的大背景,从旅游市场、旅游动机、旅游产品、旅游目的出发,着眼于实践操作来界定其含义,使生态旅游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均具有可操作性。

5.1环境、生态、旅游的内涵

从理论研究与实践分析,生态旅游的内涵与环境、生态、旅游等概念是紧密联系、息息相关的。有必要分析环境、生态、旅游的实质,从而帮助理解生态旅游的内涵。

环境是一个广泛的概念,环境是客体,其类型是由主体决定的。通常我们所说的环境是以人类为中心,描述人类与周围一切事物和因素之间的关系,人周围的事物统称为环境。

所谓生态是指生物与环境之间相互关系的总和。生态是以生物为中心而言的。

旅游是一项经济性强的文化活动,也是一项文化性强的经济活动,旅游的定义也很多,世界上公认的旅游的定义是“艾斯特定义”,即“旅游是非定居者的旅行和暂时居留而引起的各种关系的总和。这些人不会导致,并且不牵涉任何赚钱的活动。”总体而言,旅游的概念是描述“人一地”之间的关系。

生态旅游,从字面上来理解就是“生态”+“旅游”,而“生态”和“旅游”均有特定的含义,都有规范的概念。从其含义来理解,生态旅游定义的核心应该是描述“旅游者与旅游目的地环境之间”的关系。

5.2生态旅游产生的大背景

生态旅游的提出是在20世纪60年代初,生态学家认识到人类对自然的破坏会遭到报应,是一个时代“生态觉醒”的产物。环境学者、生态学者、林学家、生物学家、医学家等纷纷投入其中进行深入研究,认识到城市的热、光、电、放射性、化学污染、灰尘、细菌等环境因子已严重影响了人们的健康和生存,人们意识到“城市不是人类最佳的生存环境”,并提出了相关的理论,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有:城市水泥沙漠理论(如热辐射、光辐射、放射性辐射等)、人寿命的长短、健康的好坏与居住地物种数量的多少成正相关理论、“人体血液中缺乏氧气是万病之源”理论、城市环境污染危害人体健康理论等。这些理论的提出为生态旅游的产生和发展奠定了基础,人们渴望“回归自然,返璞归真”,生态旅游应运而生。

5.3生态旅游的动机

人们为了解除城市恶劣环境的困扰,寻求人类最佳生存环境,在那里去度假休憩、保健疗养娱乐。

5.4生态旅游的主要客源

城市和集中居民区的居民。

5.5生态旅游开发的最佳地域

以城市为中心,30―50公里为半径,为第一生态旅游圈。这一圈基本离开城市,摆脱了城市困扰。第二生态旅游圈是以城市为中心,50―100公里为半径。这一圈污染少,生态环境受破坏少,一般距城市1小时左右车程,是较理想的生态旅游地域。第三生态旅游圈是以城市为中心,100―160公里为半径,这一圈生态环境好,在交通方便的地区驱车2小时即可以到达,宜开发为2日游的休闲度假地。

5.6生态旅游资源

优越的生态环境是人们追求的目标,良好环境的生态旅游区是人类生存的理想空间。生态旅游的卖点是各种优越的环境资源,主要包括清新的空气、清洁的水体、高浓度的空气负离子、植物精气含量高的树种配置、舒适的小气候、空气细菌含量少、没有噪声污染、放射性辐射剂量水平合适等。

5.7生态旅游的定义

经过以上分析,我们认为:生态旅游是城市和集中居民区的居民为了解除城市恶劣环境的困扰,为了健康长寿,追求人类理想的生存环境,在郊外良好的生态环境中去保健疗养、度假休憩、娱乐,达到认识自然、了解自然、享受自然、保护自然的目的。这种旅游叫做生态旅游。

资源环境概论篇4

[论文摘要]在构建我国环境权概念时,其内涵不应当囊括自然资源开发和利用的权利,程序性的环境权利应排除在环境权之外,要注意环境权只是环境权利的一部分,而且不应该把环境权主体扩展到自然体。环境权是指环境法规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其生存环境所享有适宜的生态环境的权利,包括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清洁产品权、环境审美权、环境文化权、合适的日照权、环境安宁权和户外休闲权等。

环境权既是一种新兴的、正在发展中的重要法律权利,是环境法的一个核心问题,是环境立法和执法、环境管理和诉讼的基础,也是环境法理论的核心和基石。从20世纪80年代初,蔡守秋教授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环境权初探》一文以来,环境权问题成为我国环境法学界讨论的热点和焦点。笔者在《中国学术期刊网》上输人“环境权”作为关键词进行搜索,查询到的关于环境权的研究论文在百篇以上。此外,在近几年的环境法学术著作和教材中,许多学者也开辟专章或专节论述环境权。在为环境权研究成果颇丰感到高兴的同时,笔者也深深体会到环境权研究的困境。其中,环境权概念(包括内涵和外延)研究的泛化、模糊化、庞杂化是环境权研究的重要困境之一,也是环境权研究的瓶颈。环境权概念是环境权大厦的基石,也是环境权研究的逻辑起点。但是,理论界对于环境权的概念众说纷纭,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笔者认为,厘清和界定环境权的概念,还环境权一个明晰的概念,实在是环境权研究的首要任务。

一、我自母者视好中的妹吮杠概杏阅释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学者对环境权理论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工作,但是对环境权的概念问题并未达成共识,提出了形形色色的环境权概念。

(一)月卜月卜秋劝欠强的环翻忆权问释

武汉大学蔡守秋教授是中国法学界最早研究环境权理论的学者。蔡守秋教授主张,环境权是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就其赖以生存、发展的环境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承担的基本义务,即“环境法律关系主体有合理享用适宜环境的权利,也有合理保护适宜环境的义务”,简单地说就是“环境法律关系主体有享用环境的权利,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二)吕息布怪劝欠强的环翻忆权问释

在吕忠梅教授看来,环境权是指公民享有的在不被污染和破坏的环境中生存及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这种权利包括四个方面含义:第一,环境权的主体包括当代人和后代人。因为地球并不是祖先留给我们的,它属于我们的后代,环境权应由当代人和后代人共同享有。第二,环境权的对象包括人类环境整体。它既包括天然的环境要素和人为环境,还包括各环境要素所构成的环境系统的功能和效应,如生态效益、环境的优美舒适等。第三,环境权是一项概括性权利,它可以通过列举而具体化。如在美国的一些州宪法中将环境权作了具体地规定,包括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免受过度噪声干扰权、风景权、环境美化权等;在日本的一些判例中列举的环境权包括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风景权、宁静权、眺望权、通风权、日照权等。第四,环境权是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保护环境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也同时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在享有环境权利的同时承担保护环境的义务是现代权利观的基本要求。f21基于以上四个方面的理解,吕忠梅教授认为,公民环境权的内容应当包括环境的使用权、知情权、参与权和受到环境侵害时向有关部门请求保护的权利。

(三匕),长月民生劝欠主贬的苏不书电冷几期不争

在陈泉生教授看来,环境权的概念应为: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适宜健康和良好生活环境,以及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基本权利。其中健康和良好的生活环境的标准可以通过环境质量标准或污染物排放标准来衡量,而合理利用环境资源的尺度则可以通过对申报许可证和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来把握,并由此界定环境权的法律保护范围为:所有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均享有在不受一定程度污染和破坏的环境里生存和在一定程度上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

(四)月已明,‘劝欠主贬的苏不书电冷几期不争

清华大学王明远教授认为,应当同时从实体意义和程序意义两个方面来理解和把握环境权及其在环境保护、环境侵权救济中的重要性。虽然构建实体意义的环境权,特别是私法上的环境权的直接目的和构建程序意义上的环境权的最终目的都是保护环境权益、“防患于未然”,进而保护人格权和财产权,但总体上看,实体性的环境权无法与原有的法律体系特别是私法充分相容,因此难以广泛发挥效用,而程序性环境权则可以通过融入环境法的主体―环境预防法律制度、环境管理法律制度等而在环境保护和环境侵权救济方面大显身手。

(自又)李劝介尾劝欠主贬的苏不书电冷几期不争昆明理丁大学李希昆教授根据各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和环境权理论,结合法学基础理论原理,将环境权界定为: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对其赖以生存、发展的环境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承担的基本义务,即环境法律关系主体有享用适宜环境的权利,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这一概念包括以下几层含义:第一,环境权是一项环境法律权利;第二,环境权是基本环境权利和义务的统一;第三,环境权是最基本的环境法律权利;第四、环境法律义务是实现环境权的前提条件。

从上文对环境权的各种研究中可以看出,学者们从各自的学术立场和学科优势对环境权的概念进行了阐释。然而,上述各种观点都有某种意义上的不足,需要进行完善。笔者认为,环境权的概念设计应当遵循我国环境法治的现状,在环境法的范围内界定环境权。

二、环境权概含界定之自素考贵

从我国学者对环境权概念的阐释中,我们可以看出环境权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范围均有扩大的趋势。然而环境权绝对不是一种范围无所不包的权利大杂烩。环境权的内容越是庞杂,其权利内涵越是模糊,也就难以得到学界、立法者和执法者的认可。这也是传统环境权理论往往受人质疑、否定而走人困境的重要原因。相反,环境权应该是一个具有严谨的内在逻辑和环境法律特征的独立的权利体系,即环境法上的权利。环境权所应覆盖的范围,不能大于环境法所调整的范围。研究者固然应该跳出传统法律思维的束缚,去尝试建立新的理论和寻求新的方法;但是更应该结合环境法的特点,研究和设计出一个与其他权利体系存在显著差别的环境权体系,使其不再依附于其他传统的权利谱系。而且这样的设计应该能够为现实社会提供可以解决具体社会问题的可行性方案。法学是一门应用性科学,对社会的批判和推动法制进步固然是法学家的使命;但是批判社会和构建社会理想相对容易,而改进先行的社会制度却要艰难的多。在环境权的设计上,同样如此。f}l周训芳教授的批评和建议是中肯的。我国目前环境权的研究确实存在着研究泛化的问题,即许多学者给予了环境权过高的期望,把环境权作为环境问题的重要出路。在有些学者看来,环境权是一个环境权利的大袋子,把传统权利谱系中权利加上环境二字就装了进去。笔者认为这不仅不利于环境权的健全与发展,而且不利于环境法的独立和发展,具有环境法特色而独立的环境权是法治文明的重要指标,也是环境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重要标志。因此,在构建我国环境权概念时,必须注意以下因素。

(一)环月电冷几又}-.CAFE当}.#}自}f,资认眼于卜月L和利.用自匀冷几才习

在陈泉生教授看来,环境权不仅包括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适宜健康和良好生活环境,而且包括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基本权利;吕忠梅教授也认为,公民环境权的内容应当包括环境的使用权。然而,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首先,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财产权和物权,属于传统民法调整的范畴。尽管随着时代和社会的发展,基于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的考虑会对其进行各种限制,但是其本质并没有因此而改变,仍然属于财产权和物权。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资源尤其是法律资源具有严重的稀缺性,对同一对象进行重复调整违反经济性原则。其次,自然资源开发和利用的权利与环境权设立的初衷是矛盾的。($7我们知道,环境污染和破坏是造成人类环境问题的主要原因,而环境污染和破坏与人们对资源的过度开发利用相互关联。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权利属于经济性的权利,尽管受到了各种限制,但其价值取向仍然以经济性利益为主导;环境权是生态性权利,强调权利主体对环境的生态权益,其价值取向以生态利益为主导。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我国环境权内涵不应当囊括自然资源开发和利用的权利。

(二)苏衣书电冷几JL$-.CAFE当谁‘出香用廷月屯电七的苏不书电冷义利

王明远教授认为,环境权不仅包含实体性的权利,而且包括程序性的环境权利,如环境知情权、环境诉讼权、环境参与权和环境补偿权等。笔者认为该观点也是值得探讨的。环境程序性权利是实体性权利得以实现的保障,现在许多国家也从这些程序性的权利设计上实现公民的环境权。但是,笔者认为这些环境程序性权利是环境权派生出的二级环境权,是传统权利谱系的环境化。并且这一系列权利可以从很多实体权利派生出来,如公民的选举权就可以派生出选举知情权、选举参与权、选举诉讼权和诉讼补偿权等。因此,这一系列权利并非环境法所特有,并非环境权实质内容的体现。故笔者认为应当把程序性的环境权利排除在环境权之外。(三二)坏镜权是否傀卜于坏镜法占的权利

有学者认为,环境权是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在环境法上权利和义务的总和。笔者认为该观点是不妥的。环境权与环境权利是两个外延不同的概念,从逻辑学上讲,二者之间是一种真包含关系,即环境权包含于环境权利,而环境权利包含环境权。环境权只是环境权利的一部分,环境权利中还有其他权利成分,如有的属于环境监督管理权,有的属于环境诉讼权,有的属于环境立法权、有的属于环境司法权等。此外,我国环境法是囊括自然资源法的,那么自然资源法中的资源权属制度和用益制度尽管属于环境法上的权利,但是它属于物权法调整的范围,自然也不属于环境权。所以,环境权是不同于环境法上的权利的,其外延要小的多。

(四)坏镜权主体是否应该包括自然体

随着人与自然关系的日益紧张以及矛盾的突出,人们开始对自己的行为进行深刻的反思和批判。从环境权理论的起源和各国司法实践的现实情况来看,权利主体的范围呈现日益扩大的趋势,在此背景下国内外许多学者认为环境权的主体应扩展到自然体。所谓自然体的权利,又称环境的权利,包括自然个体和自然整体的权利,如动物的权利、植物的权利、非人生命体的权利、自然体的权利和大自然的权利等。[9]笔者不赞同把环境权主体扩展到自然体,在笔者看来,在环境法中,动物、植物、自然体等不可能成为环境权的主体,而只能成为环境权的客体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对象。例如我国云南西双版纳地区经常出现的大象侵害当地农民的现象,如果按照自然体主体理论,大象就是侵权行为的主体,就应该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然而大象侵害农民的事情屡屡发生,但是没有一例是大象承担责任的。这是因为只有具备法律主体资格的对象才能够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而大象作为动物只能是法律关系的客体,所以不具备承担责任的能力。因此,笔者认为目前在法律上赋予自然体以环境权,不仅在理论上行不通,而且在实践中也无法摆脱其自身的困境,并且客体的泛主体化会引起不必要的混乱。

三、妹晚杠棍杏之科母重构

民族性是法律制度的鲜明个性之一。弗里德曼曾说,“人们可以在很多层面上谈论法律文化,每个国家和民族都有一种法律文化,且每一个国家或社会都有它自己的法律文化,而没有任何两个是完全相似的。川别德国历史法学派的萨维尼则认为,“法律同语言一样是‘民族精神’的重要表达形式之一。这种深奥的思想至少包含着这样的观点,即法律远不仅规章准则或司法判例的积累,它反映并展示了这个文化的概貌。民族或人民的精神囊括了全部民族史,同时也是社会群体通过追溯它本身生存的过程而获得的集体经验。任何时代记录下来的民族或民众的法律只不过是一种始终在变化着的文化演化过程的静态表象。rr[97可以说萨氏在这里对法律制度的民族性进行了经典的沦述。离开了民族和文化,我们将无法理解任何一个具体的法律制度。同样,离开了民族历史,离开了本土法治资源,我们也必然不能科学界定环境权。环境权具有民族化特征。环境权不是凭空构想出来的,而是在各个民族、各个国家的现有环境法律的基础上总结、发展而来的。因此,尽管环境权立法的发展有全球化的趋势,但是,各国的环境权仍然不可避免地带有本民族的特点。环境权受到一国经济发展的整体水平、文化传统、政治制度等因素的制约。环境与发展的矛盾、文化多样性与文化多样性的矛盾,成为环境权的基本制约条件。

在合理借鉴国外环境权立法及理论经验和结合我国环境立法的基础上,在充分考虑环境权考量因素的条件下,我们认为,环境权可以界定为:环境权是指环境法规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其生存环境所享有适宜的生态环境的权利,包括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清洁产品权、环境审美权、环境文化权、合适的日照权、环境安宁权和户外休闲权等。

第一,环境权是环境法律规定的权利。我们通常所提及的权利具有三层含义,即应然的权利、法定的权利和实然的权利。应然的权利是指由事物的内在价值和本身的目的性决定的权利,它反映的是自然性、天性或客观规律,体现人们对自然正义和自然正当性的理解;法定权利是法律确认和规定的权利,它直接反映当时立法者的意志;实然的权利是指法定权利在生活中的落实和现实化。笔者认为,环境权更多意义上不是从道德、伦理或者宗教的应然层面而言,而是基于环境法律的规定。从法律的意义来看,法律是法权利产生的依据。因此,环境法律规定是环境权产生的基础,没有环境法律规定就没有环境法权的产生。

第二,环境权的主体。从环境权理论的起源和各国法制实践的现实情况来看,环境权的主体应仅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叶俊荣先生对美国环境权理论的崛起背景作过深人的分析:“六十年代底与七十年代初民权呼声震天,社会普遍怀有对政府与大企业不信任的态度。许多揭发性与警告性的论著不断出现,且受到大众的关切。彼时亦是科技悲观主义(technologicalpessimism)的高峰,民间普遍对周遭的一切怀有不安全感,对政府解决社会问题的能力与真诚,亦极度地不信任。在此种‘信心危机’高涨的情况下,乃自然地希望握有高层次且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藉以获得保障。在环境保护的领域便不难想像有心之士主张具有宪法位阶的环境权,以‘锁定’政府与企业联手的盲目开发活动了。川’“〕从叶俊荣先生的分析来看,环境权的产生是基于对政府权力的怀疑,环境权设立之目的就是以环境权限制国家权力,确保公民权利的实现。国家对环境资源进行管理和干预的权力,应当纳人国家主权和统治权的视野,它不属于环境权的范畴。正如上文所述,自然体也应当排除在环境权的主体之外。

资源环境概论篇5

一、环境会计与林业经济的概念界定

(一)环境会计的概念。环境会计与环境的日益恶化有着密切的联系,环境会计学的研究对象就是从经济学成本和收益的角度核算各类环境因子对经济持续发展的影响。孟凡利教授对环境会计学概念定义为:环境会计学的核心就是将自然资源等因子进行会计核算,从而将这种消耗纳入到企业的经济活动成本范畴。

(二)林业经济的概念。林业经济是林业经济学的主要研究对象,在进行环境会计与林业经济之间的关系研究前一定要将林业经济的范围进行界定。林业经济就是将一切与林业发展相关的因素都要纳入到林业经济发展的考量范畴,具体包括:一是林业的经济生产部分。林业经济生产部分主要是针对林业经济的价值效益而言的,比如林木通过市场销售而获得市场价值;二是林业的环境生产部分。林业的环境生产部分主要包括林业在环境保护中发挥着重要的效益与林业在实现市场价格过程中所进行的生产、加工以及销售等。

二、环境会计在林业经济中应用的优劣分析

鉴于我国环境污染问题的日益严重,我们有必要从多个角度分析环境会计在林业经济中的应用,结合SWOT分析模型,环境会计在林业经济中的应用具有优劣势之分:

(一)优势分析

1、林业优势。首先,我国是林业资源大国,我国森林面积达到了19,545.22万公顷,全国林地面积为30,378.19万公顷,尤其是我国的人工林面积更是得到快速的发展。截止到目前,我国人工林保存面积为6,168.84万公顷。这就为环境会计的研究提供了广泛的对象分析;其次,我国林业绿化面积在不断扩大,截至2011年我国人工义务植树达到了133亿人次,并且植树造林的活动越来越受到政府部门的重视;最后,我国防沙治理与生物保护越来越完善,政府加大了对防沙治理工作的重视程度,并且每年都会投入巨大的资金与技术应用于发展林业经济,因此巨大的林业资源优势为林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重要的保障,同时也给环境会计提供了应用空间。

2、政策法律优势。我国关于环境会计与林业经济的法律法规可以说非常的完善,比如198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等,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为环境会计在林业经济中的应用提供了重要的发展依据,有效地指导了环境会计在我国林业经济发展中应用范畴。

3、社会公众对林业资源保护意识的提高。社会对环境保护的意识不断增强,为此社会公众积极地进行植树造林等活动,大大提高了我国林业资源,同时社会上的生态文明理念也不断完善与丰富。比如,2011年我国新建生态文化基地380处,并且针对环境会计文化的影视宣传题材也越来越丰富,《青春的油茶树》、《遥远的村庄》以及《我们是中国林业人》等影视反映了生态文明的日益成熟。另外,社会各界对林业资源保护的宣传渠道也越来越丰富。对林业资源保护的宣传已经突破了传统的以林业部门的行政宣传手段,社会媒体人主动进行林业资源宣传的积极性在不断提高。截至2011年,我国各大综合网站都加大了对生态文化的宣传,比如中国政府网、新华网根据自身的特点,结合生态文明,广泛的开展了主题鲜明的宣传活动。

(二)劣势分析

1、林业经济环境效益可预见性差。虽然大力发展林业能够促进环境的改善,但是着重改善具有滞后性,如同我们常说的“植树造林,造福后代”就充分的阐述了植树造林只能让当代人获得短期的经济效益,而其环境效益则需要较长的时间,也就是投入与回报的不对等体现为林业发展中的环境效益的时滞性,这就是为什么社会投资人不愿意将环境会计应用到林业经济中的直接原因。对此问题,我国政府通过一系列的干预手段降低环境会计进入林业经济的门槛,但是这种问题并没有解决,表现为林业经济对环境效益的可预见性比较差:林业环境效益的周期比较长,这种较长的周期必然会导致在应用的时候出现许多无法预测的因素,根据期望值风险理论,林业环境效益的发生概率是比较低的,导致林业投资者对环境收益的期望值比较低,因此影响到林业经济的发展。

2、林业企业不利的行业竞争地位。我们知道,发展林业经济除了要发挥其经济价值之外,更重要的是发展环境效益,但根据市场法则,如果将林业企业处于市场竞争中,那么是不利于社会资金流向林业行业的,因为林业企业在发展经济效益的同时,还要兼顾社会环境效益,这样很多的社会投资者会考虑到利润最大化的因素,而将资金流入到其他行业中,这样就不利于林业企业的融资,如果我们再将环境成本纳入到林业企业的生产成本中,那么无疑就会扩大林业企业的成本费用,进而影响到林业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在考虑到经济效益的角度,很多企业不愿意将环境会计应用到企业财务管理中。

三、环境会计在林业经济中的具体应用

环境会计在林业经济中的应用需要全社会行业、部门之间的密切配合,立足于社会责任积极营造与实施与环境会计发展相适应的措施。

(一)政府部门要加强对环境会计在林业经济中应用的指导与规定。首先,立法部门要加强与完善环境会计的立法工作。虽然我国关于林业资源保护与会计工作的法律法规都比较多,就如同我们前面所述,但是具体到林业环境保护与会计手段相结合的法律法规目前仍为空白,因此我国立法部门要加大对该领域法律法规的制定,针对当前我国实施环境会计与林业资源保护立法条件不成熟的现状,我们可以采取上粗下细的方法,即地方在遵循国家相关环境会计政策的基础上制定地方法规,实现林业经济与环境会计相结合的目的;其次,改变传统的经济发展指标评价体系,引入绿色GDP。我国传统考核经济指标的方式就是采取GDP,即对经济领域内生产出的产品与劳务价值的总情况进行考核。但是此种考核导致地方政府将发展经济作为第一要务,甚至经济的发展建立在污染环境、破坏环境的基础上,这也就是说传统的GDP考核模式不利于环境会计在林业经济中的应用,因此我们要积极构建绿色GDP考核指标体系,将环境资源消耗因素、环境改善成本以及环境退化成本等因素纳入到GDP指标考核中。

(二)加强环境会计的理论研究。完善的理论体系是支撑与促进环境会计在林业经济中应用的基础保证,针对我国环境会计在林业经济中应用效果的不理想因素,有必要从加强理论研究层面入手。一是注重会计学科的交叉问题。由于会计学科理论的范畴比较大,同样环境会计理论研究所涉及到的学科种类也比较多,既包括环境经济理论、资源经济理论以及生态经济理论等等,因此需要在理论研究时要注重对这些学科的综合运用;二是注重对实证理论的研究。任何理论的研究都必须建立在实现实践操作这一目的上,脱离实证研究的理论是没有使用价值的,因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只有经得住实践检验的理论才是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具体价值的理论;三是我国环境会计理论研究要在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积极借鉴与参照国外先进国家的理论研究成果。比如,我国会计理论专家学者要打破传统的地域限制思维模式,向先进国家、学者进行讨论与学习,共同促进环境会计理论的发展。

(三)构建与环境会计相适应的核算科目体系。首先,在资产负债表中增加相应的科目。环境会计在林业经济中的应用,对传统的会计核算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此资产负债表中的一些科目也要做出相应的调整,具体就是要增加以下科目:环境资产、环境资产折耗以及环境资产净值;其次,在损益表中增加的科目主要有环境收入、环境成本;最后,对环境会计核算要素进行确认。会计要素是会计对象的具体化,因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环境会计要素主要包括:一是环境资产。针对林业经济而言,林业资源的开采权也代表着环境资产,因为我国公益林的开采必须要经过国家的授权;二是环境负债。环境负债主要是实施主体对环境造成的破坏所需要承担的资产赔付;三是环境权益。环境权益主要是针对环境资源的拥有角度而言的,也就是企业对环境资源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四是环境收入。环境收入是林业企业对林业资源的破坏结果进行治理而发生经济事项导致企业经济收益的增加与减少。另外,设立相匹配的会计报表项目。比如把资产负债表中的林木资产项目转变为森林资产,并设置林地资产、森林生态资产、森林生物资产项目。

(四)丰富与扩大林业会计核算的内容。丰富与扩大林业会计核算的内容首先要明确环境会计的核算原则,根据环境会计理论,环境会计应该遵循继承与创新的原则,在遵循原有会计核算原则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具有创新性的核算原则,比如针对当前林业经济在处理生态、经济以及社会效益时很难做到三者兼顾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在生态林业方面入手,进行创新,根据生态林的价值将其进行分类,一般来说生态林具有商品林和公益林之分,但是无论其属于什么性质的树木,其都应该纳入到环境会计核算体系中,但是由于其属性不同,导致其经济效益也就不同,因此需要构建具有区别化的会计核算体系;其次要构建具有循环成本观念的核算概念。传统的林业会计成本采取的是按照马克思成本概念,也就是产品的成本按照劳动与付出之前的关系,侧重对人的劳动付出而言的。这与生态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是不相符的,因此我们要从整个社会发展的循环角度考虑;最后对林业的考核也要突破以往的以货币形式的方式,将林业经济中对生态环境、社会贡献以及环境资源成本等因素纳入到新的核算体系中,实现林业企业的利润与社会成本、社会收益之间的协调发展。

(五)完善林业会计信息披露质量。首先,完善林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林业不仅为社会提供了木质资源,而且还承担着重要的社会责任,但林业生产又消耗着一定的林业资源,而投资者为了提高与改善环境质量问题又必须进行必要的投资,因此需要林业企业进行会计信息的披露,这样才能让外部投资者了解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而对林业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其次,扩大林业会计信息披露的范围。林业会计信息披露要从过去的以人造林方面的会计信息转变为提供自然资源、生态资源等方面的会计信息,这种信息的披露也要打破传统的以货币作为计量方式的模式,提供非财务的会计信息;最后,拓展林业会计信息披露方式。林业会计信息的形式是多样化的,因此我们对林业信息的披露方式也要进行拓展,在遵循原有会计信息框架的基础上,采取现有财务报表框架内披露与在现有财务报告框架内披露的方式,并且要根据社会投资者的需求采取多种形式的操作方式,以此满足不同社会需求者的要求。

作者:史晓倩单位:渤海大学管理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林永福.绿色会计在林业会计中的应用研究[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4.5.

资源环境概论篇6

摘要近年来乡村旅游的兴起以及旅游业的空前繁荣,使人们的环境意识日益增强,人们开始探讨旅游环境承载力,但是少有人研究特定乡村旅游环境承载力,通过对现有旅游环境承载力研究的分析,提出乡村旅游环境承载力概念。

关键词乡村旅游;环境承载力;概念

abstractinrecentyears,becauseoftheriseofruraltourismandthetourismindustryunprecedentedprosperity,andpeople′senvironmentalawarenessincreasing,peoplebegantoexplorethetourismcarryingcapacity,butveryfewpeoplestudiedspecificenvironmentalcarryingcapacityofruraltourism.basedontheexistinganalysisofthecarryingcapacityoftourismenvironment,theconceptofenvironmentalcarryingcapacityofruraltourismwasproposed.

keywordsruraltourism;environmentalcarryingcapacity;concept

资源与环境是人类进行一切社会活动的基础,资源丰富,环境优良,则区域发展较快,反之亦然。近年来,乡村旅游的兴起以及旅游业的空前繁荣,使人们的环境意识日益增强,可持续发展战略广泛实施,乡村旅游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但同时各种负效应也随之出现,并逐渐显示出其巨大的潜在威胁。例如:对旅游资源的掠夺性开发;旅游景区的粗放式经营;旅游设施建设的过度膨胀;环境质量的急剧恶化等。所有这些都在不同程度上威胁着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作为实现旅游可持续发展重要基础和载体的旅游环境承载力成为近年来国内外环境领域研究的热点之一。现就特定乡村旅游形式的乡村旅游环境承载力概念作一探讨。

1承载力理论

承载力这一概念首先是由帕克和伯吉斯在1921年提出来的。指某一特定环境条件下(主要指生存空间、营养物质、阳光等生态因子的组合)某种生物个体存在数量的最高极限,也可以理解为在一定环境条件下某种生物个体可存活的最大数量。lrmi和clema.tisdell对承载力概念的起源进行了探索,认为在人类生态学和生物学领域承载力概念最早可追溯到马尔萨斯的“人口理论”。

在北美、南美及亚洲草原地区,由于草地开垦、过度放牧等原因,导致土地开始退化,因此为了有效管理草原和取得最大经济效益,一些学者将承载力引入到草原管理中,于是提出草原承载力、最大承载畜牧量等相关概念。由于全球人口不断增加,耕地面积日趋减少,于是一些学者又提出了土地承载力概念。美国的allan在1949年将土地承载力定义为:“在维持一段水平并不引起土地退化的前提下,一个区域内能永久地供养人口数量及人类活动水平。”

20世纪50~70年代,国外许多学者探讨了土地承载力的计算依据,并认为:土地承载力是确保不会对土地资源造成不可逆转的负面影响前提下,土地生产潜力能容纳的最大人口数量。mmillington等应用多目标决策分析法,以各种资源对人口数量的限制,计算了澳大利亚土地资源承载力。后来,很多学者从经济、社会、环境、发展等不同方面,对全球承载力问题进行了综合研究。因此,了解承载力理论以及其计算方法,对乡村旅游环境承载力概念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2环境容量与环境承载力

环境容量是一个环境学和生态学的概念,主要是指环境单元可容纳某种事物的量,后来人们在研究旅游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之间关系时引入了这个概念。在早期的旅游环境问题研究中,人们普遍使用了旅游环境容量这个概念,用以表示旅游地在满足一定条件下的游客容纳量。此后,各国学者和研究人员分别从各自不同的研究角度丰富和完善了旅游环境容量的概念和内涵[1]。但是,随着研究的深入,人们发现环境发展对旅游活动有着很强的反作用,环境容量的概念已经不能准确地表达旅游活动和环境发展之间的关系,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崔凤军在旅游环境容量的基础上提出了旅游环境承载力的概念体系,并将其定义为:在某一旅游地环境的现存状态和结构组合不发生对当代人及未来人有害变化的前提下,在一定时期内旅游地所能承受的旅游强度,丰富和发展了旅游环境容量的概念和内涵[2-3]。

目前,大部分研究人员将旅游环境容量概念等同于旅游环境承载力,或将环境容量定位于环境承载力的一个分量指标。总的来说,相对于旅游环境容量,在旅游环境问题研究中使用旅游环境承载力这个概念更加科学、合理。首先,旅游环境承载力更能体现出旅游活动和环境发展之间的相互作用,而环境容量作为一个环境学和生态学概念不能很好地体现出环境发展的主动性;其次,旅游环境承载力更加强调了旅游发展的可持续性要求。因此,本文在研究中采用了旅游环境承载力这一概念。

3国内外旅游环境承载力研究

3.1研究概况

承载力用于旅游研究已经有几十年的历史。旅游环境承载力是某一旅游区域范围内,在不破坏生态环境、满足游客最低游览要求(心理感应气氛)的情况下,该旅游区域所能容纳的游客量。包括物质承载力(自然环境和设施能够容纳的最大游客数)、心理承载力(在没有选择新的游览地之前,游客心理上所能容纳的最低的游览体验)、社会承载力(居民能够接受的游客的行为和人数的最大值)和经济承载力(在当地经济发展的前提下,能够容纳的最大旅游行为)。

旅游环境承载力(或旅游环境容量,国外旅游承载力)是由拉佩芝(lapage)在1963年提出,但没有深入研究。直到1971年,利姆(lime)和斯坦奇(stankey)对旅游环境承载力问题提出进一步的讨论,关注旅游环境承载力的人才越来越多,旅游环境承载力研究的领域也越来越广。大致经历了2个阶段:第1阶段旅游环境承载力作为一种科学理论,注重从理论的角度研究;第2阶段旅游环境承载力作为一种管理工具,应用在旅游地实际管理中[4-6]。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生活水平提高,闲暇时间增多和休闲意识增强,使旅游成为日常消费活动。大量游客涌入,旅游地由于本身旅游资源特性,基础设施不完善和管理不当导致环境问题的出现。这些环境问题得到管理者和学者的重视。赵红红、刘振礼和金键对旅游环境承载力的概念和计算进行了最早的探讨。保继刚和楚义芳等对旅游环境承载力进行了深一步的研究。中国学者对旅游环境承载力的研究大致可以分为2类:第1类计算旅游地最大游客数;第2类景区承载力分级、评价。

总而言之,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国内外对于旅游承载力的涵义、指标体系的建立、定量估算模型以及实证研究等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展。研究的方法从最初的定性研究发展为通过定性和定量结合的手段分析旅游环境承载力,并建立了相应的指标体系和估算模型。研究的范围也从单纯考虑旅游目的地、自然环境承载力发展为权衡经济、社会和自然环境综合承载力[7-9]。

3.2存在的问题

近些年,旅游环境承载力更成为衡量乡村旅游可持续发展和乡村旅游规划的重要指标。与此同时,旅游环境承载力的动态变化性也引起一些学者的关注,并通过建立可持续发展模型来动态监测旅游环境承载力的变化。但是旅游环境承载力的研究中也还存在一些不足和缺陷。一是旅游环境承载力的概念体系仍没有完全统一,其指标体系的构建缺乏普遍应用意义。虽然不同的学者因为研究的角度不同而对2个概念还有所争议,但是从目前国内大多数的实证研究来看,实际上研究的都是旅游环境容量问题。即研究的侧重点大多放在旅游点区的游客数量方面。二是目前旅游环境承载力的一些测算模型大多为静态模型,对游客的特点和景区的类型、分布状况等因素考虑较少,缺乏普遍适用性。不同性质的旅游资源地在旅游环境承载力限制瓶颈因素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性,在环境承载力的量测中应该体现这些差异性,这在目前还没有很好地解决。三是目前的旅游环境承载力研究多是针对旅游景点或旅游城市,缺乏针对乡村旅游目的地的旅游环境承载力研究,尤其是缺乏乡村旅游环境承载力的测算和指标体系的建立。乡村旅游地可以说是一个大型的旅游系统,其中集成了观光、休闲、体验、娱乐等各种功能的旅游点区。各个旅游点区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具有很强的关联效应。

4乡村旅游环境承载力

4.1乡村旅游环境承载力特征

4.1.1时空分异特征。从时间分布上看,旅游活动具有季节性。特别对于乡村旅游季节性更明显。由于乡村旅游区的自然生态环境因子、社会经济因子、当地居民的心理因子和管理者的水平等都随着时间的变化而有规律的变化。因此,由这些影响因子决定的资源空间承载力、经济设施承载力、社会心里承载力及生态环境承载力也都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变化。由上述承载力分量所决定的乡村旅游环境承载力就具有时间分布特征。

从空间分布上看,首先由于乡村旅游资源是由各种类型的旅游景点组成的旅游系统,各种旅游景点在规模、质量、区位等方面不尽相同。这样,在整个系统内部,就会出现乡村旅游环境承载力的非均匀性和差异性。其次,由于作为乡村旅游环境承载力基础的自然环境其生态恢复力、敏感性等特征存在空间差异,社会经济环境和社会心理也存在区域性差异,这样就会出现乡村旅游环境承载力的区域性差异。综上2个方面,乡村旅游环境承载力具有空间分布差异性。

4.1.2影响因素的多样性。乡村旅游环境承载力除了受旅游地空间规模、自然环境、地域差异等内在因素的影响以外,还要受到乡村居民素质、当地政府政策、乡村环境恶化等外在因素的影响。这些外在因素的影响具有不可控性。

乡村经过多年的发展后现在已不像以前是个简单系统,而是一个复杂的大系统,旅游只是乡村多种功能中的一种。乡村各种功能之间具有互动性,任何一种功能活动的变化都要影响到其他的功能活动。例如,乡村的农耕活动是为乡村的各种活动提供基础性资料,如果乡村中的农耕活动增多,就会增加对于土地、人员的需求,在土地、人员数量规模不变的情况下,就会减少转为旅游的农耕规模和人员数量的水平。

4.1.3限制性因素的差异性。乡村的性质差异性决定了乡村旅游环境承载力限制性因素的差异性。一般来说,乡村旅游环境承载力主要包括资源空间承载力、乡村旅游设施承载力、乡村生态环境承载力、当地居民心理承载力等要素。这些要素共同作用,决定着乡村旅游环境承载力对于不同性质乡村的旅游环境承载力,起主要决定作用的要素也会不同。例如,对于观光乡村旅游,主要影响因素是资源环境承载力和乡村生态承载力。对于体验式乡村旅游,主要影响因素是资源环境承载力和当地居民心理承载力。

4.2乡村旅游环境承载力构成

旅游环境承载力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按照国家旅游局2003年的《旅游规划通则》,结合已有的研究成果和城市旅游环境的特点,笔者认为乡村旅游环境承载力由以下4个承载分量构成。

4.2.1资源空间承载力(resourcespacebearingcapacity,rsbc)。相对于单个风景旅游区而言,乡村拥有丰富多样的旅游资源。一般而言,乡村旅游资源的空间大小和质量水平直接决定着其旅游环境承载力。不论是何种类型的乡村旅游,资源空间承载力都是旅游环境承载力的主要决定因素。

4.2.2经济设施承载力(economgestablishmentbearingca-pacity,eebc)。经济设施承载力是指乡村旅游接待设施规模的大小。乡村旅游接待设施主要包括供水、供电、住宿和交通运输等设施。供水、供电和交通等设施属于乡村基础设施范围,依赖于乡村的发展水平和经济实力。住宿设施主要为旅游活动服务,其建设规模直接影响到旅游业的发展,是经济设施承载力的主要衡量指标。

4.2.3生态环境承载力(zoologyenvironomentbearingca-pacity,zebc)。生态环境承载力是指旅游目的地的生态环境不会发生不可接受的破坏条件下所接纳的游客数量。生态环境承载力对于乡村旅游的影响非常大。因为乡村旅游本身就是一种以自然环境作为重要旅游吸引物的旅游方式。例如,土地承载力、水环境承载力、固体废弃物承载力等。

4.2.4社会心理承载力(societymentalitybearingcapacity,smbc)。旅游活动本身也是一种促进人类各种不同的文化交流的过程。乡村旅游一方面会将旅游目的地的景色和文化展现在来自不同地域的游客面前,另一方面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对旅游目的地居民的生活方式和民俗文化产生冲击。旅游活动超过一定的强度不仅会造成游客旅游质量的下降,还会引起当地居民的排斥和反感。社会心理承载力主要表现在这种不断交流过程中的游客满意程度和当地居民对旅游活动的认知水平2个方面。

4.3乡村旅游环境承载力概念

通过总结现有旅游环境承载力的研究成果以及根据乡村旅游环境承载力的特征及构成得出乡村旅游环境承载力的概念为:反映乡村旅游地当地居民、当地环境、旅游者三者和谐可持续发展能力的特性总和。这一定义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是乡村旅游环境承载力所研究的对象是乡村旅游。二是游客对乡村旅游的需要,可分为明确需要和潜在需要。明确需要是指那些为人们所公认的、不必明确表达的、大家都知道的需要。潜在需要指那些必须要加以分析、研究、识别才能够确定的需要。三是当地居民的认可度。即当地居民对发展乡村旅游所持有的观点或承受能力。四是特性是指乡村旅游所特有的性质。五是乡村旅游环境承载力的动态性。游客需要、当地居民认可度、当地环境会随时间而变化,这就意味着对乡村旅游环境承载力需进行定期评审。六是优良、和谐的乡村旅游环境承载力的受益对象不仅是旅游者,还包括乡村旅游地的农民、员工、社会投资者、当地政府等。

5参考文献

[1]保继刚.颐和园旅游环境容量研究[j].中国环境科学,1987,7(2):32-38.

[2]崔凤军.论旅游环境承载力——持续旅游发展的判据之一[j].经济地理,1995,15(1):105-109.

[3]崔凤军.旅游环境承载力理论及其实践意义[j].地理科学进展,1998,17(1):86-91.

[4]刘玲.旅游环境承载力研究[m].北京:环境科学出版社,2000:20-130.

[5]翁钢民,杨秀平.国内外旅游环境容量研究评述[j].燕山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6(3):39-44.

[6]卢松,陆林,徐茗.旅游环境容量进展[j].地域研究与开发,2005,24(6):77-83.

[7]曲小溪.生态旅游环境承载力评价研究[d].大连:大连理工大学,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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