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审计报告(6篇)
专项审计报告篇1
一、审计调查的特点和作用
审计调查是调查研究的一种,但又不同于一般的调查研究,它是和利用审计手段密切结合的。也就是说,在调查中要结合核查会计凭证和财务账表以及有关资料。因此,审计调查审计人员并不陌生,但在审计实践中,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和充分的运用。其实,审计调查所具有的长处和优点是审计无法替代的。审计调查的作用概括起来有以下四点:1.审计调查覆盖面广,有利于解决审计面“窄”的问题。由于受审计力量和审计手段的限制,每年审计计划安排的审计项目,与管辖的审计对象相比,只是很小的一部分。这就形成了审计监督的空白点,另外,对审计计划安排的审计项目,一般情况下也只抽查了部分分支机构,由于审计面太窄,一些重大的问题得不到监督和及时反映。如何解决这一难题?最好的方法就是运用审计调查。审计的单位少,而调查的单位多;审计的面窄,而调查的覆盖面广;审计获取的情况问题单一,是微观的,而调查获取有代表性的问题多,是宏观的。2.审计调查能围绕中心工作,解决审计“鞭长莫及”的问题。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检查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和反映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是审计的一项重要内容,但在实际工作中,审计往往会遇到“鞭长莫及”的情况。如个体民营企业的税收征管情况,改制后的房地产企业代征政府基金情况问题。三、审计调查方式灵活,针对性强。审计调查“活”在哪里?一是审计程序相对简单;可以在项目审计之中进行,也可以单独立项进行;二是方式活,既可以统一制定审计调查表,将要调查的内容让被调查单位一一填写,掌握面上的情况;又可以召开座谈会,听取和了解许多"活"情况;还可以通过查账和调阅文件资料,掌握证据和核实数据;三是审计调查的内容针对性强主要是指审计调查可以根据事先确定的某一专题,或根据审计发现的线索,有的放矢,广泛地开展调查,以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既可以围绕领导关注的焦点、社会关注的热点和改革中的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确定专项审计调查的题目,如减轻农民负担、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行政事业单位滥收费、银行信贷资产质量状况等;又可以根据审计中发现带有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组织人员在更大的范围内进行专门调查;还可以对现行法规滞后或不完善的现象进行调查,提出完善和改进的建议。四、审计调查与审计互为关联、互为补充。审计调查对审计工作本身来说,既可以是项目审计的结尾,如对大量微观审计结果进行分析研究,也可以是审计工作的开始,即通过审计调查,全面地了解各自监督范围内的情况,做到心中有数,从而制订更加科学合理的审计工作计划和审计方案,均衡地安排审计工作。因此,审计需要审计调查,审计调查离不开审计。一是审计调查能够取得在被审计单位无法取得的证据。任何经济业务都有交易双方,而我们审计的通常只是其中的一方,对一些可疑或异常的交易只有到对方去调查,才能弄清这笔业务的真实情况,取得直接的证据,离开了审计调查,许多问题都无法定性;二是审计调查有助于发现大要案线索。审计中发现很多疑点和异常的经济业务往来及资金走向,如不对有价值的线索进行调查最后则不了了之;三是审计调查可以规避审计风险。由于审计调查项目本身不直接实施处理处罚,揭露与反映问题便是审计调查的第一责任,审计调查结果能够引起更高层次关注,这就有效地解决了审计手段的弱化、软化问题。总之,审计调查作为一种实用有效的工作方法,是审计的重要补充,能及时发现和反映经济生活中出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更好地为宏观决策服务;能扩展审计监督的范围,扩大审计的影响,深化审计成果;此外审计调查目的性强、涉及面广、重点突出、方式灵活有效,能解决审计中所面临的许多实际问题。审计调查成果与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结合得更紧密,更容易引起有关部门和上级领导的重视,是实现高层次为领导机关科学决策服务的有效途径。
二、审计调查与一般项目审计的区别
审计调查是审计工作特有的手段之一。它既不同于其他行业调查,也不同于一般项目审计,具有范围广、覆盖面大、针对性强、工作方式方法灵活等特点。那么审计调查与项目审计具体区别是什么?下面就审计调查与一般项目审计在目的、程序、对象、要求、作用等方面做一比较,以便更全面地了解其各自的特点。从目的看,二者是相同的,都是为国民经济的宏观正常运转服务。即从微观入手为宏观服务,但就一般项目审计的目的而言,主要是对某个单位或行业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性的确认和评价。而审计调查的目的是针对经济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或对一些方针政策的实施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调查,目的性更强。从程序看,审计调查是以审计为基本手段的调查,这是与其他行业调查的区别所在。审计的规范、准则同样适用于审计调查。但毕竟调查不是审计,在程序上是有区别的。在通知书送达方面,在实施审计调查前送达被调查单位即可,没有提前3日送达的要求;在报告征求意见方面,调查组在向审计机关提交调查报告前,可以征求被调查单位意见,也可以不征求被调查单位意见,具体由调查组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相对于项目审计的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的规定,程序上简化一些,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在工作成果表现方面,审计调查结束后,审计机关对审计调查报告审定后,直接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调查结果,而不直接向被调查单位出具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从对象范围看,一个审计项目的对象一般是一个单位或部门,即一个法人单位。审计调查客观上要求有一定的量和面,可同时针对全行业或不同法人单位就拟订的内容开展调查,对象范围要广。从对审计人员的要求看,经过多年的积累和规范,项目审计有较固定的模式,对审计人员的要求主要集中在以财政财务知识为基础,对各项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的正确把握。而审计调查不仅要求审计人员有查账的知识,更侧重与调查内容相适应的管理知识、专业知识、政策水平,要了解国家的大政方针等等。写作水平相对要求高,调查报告不仅要揭示存在的问题,更要有问题的成因分析,要有调查结论和改进建议。由于存在上述的不同,导致两种方式发挥作用的效果不同。项目审计对问题的处理或评价是具体的,针对某事或某项具体行为,对被审计对象具体行为的纠正有较强的作用。对上级管理者而言,它能较具体地了解某单位某事项的情况,及时发现苗头性问题。而审计调查涉及的面广,层次高,政策性强。对被调查的个体而言,不出具具体行为的处罚纠正决定,但对领导和决策层而言,可以更好地发挥参谋作用,提供宏观决策和政策调整的依据。此外,两种方式必要时可以互相转换,项目审计发现的突出的、苗头性、普遍性的问题,可以通过审计调查扩大信息量,分析深层次原因,为决策提供依据;审计调查中发现被调查单位有重大的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行为,审计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审计处理、处罚的,可以立项审计,作出审计处理、处罚决定或移送有关部门。总之,由于目的性强,程序简单,建议和结论层次高,所以对审计机关而言,适时合理地开展审计调查往往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审计调查一般程序与方法
(一)审计调查一般程序
审计调查工作程序包括调查项目计划、调查准备、组织实施和总结报告四个阶段。
第一、计划阶段。专项审计调查事项应纳入计划管理。专项审计调查项目计划,是指审计机关按年度对专项审计调查项目预先做出统一安排。专项审计调查能否取得成效,调查结果能否引起有关领导和决策者的重视,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调查项目编制是否合理。因此,编制审计调查项目计划是审计调查过程中一个重要的、不可或缺的环节。审计调查项目的确定要考虑国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要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要有明确的目标和重点,要根据审计资源状况,统筹协调,量力而行,避免交叉。在实际工作中,既可以根据日常审计中发现的社会经济生活中具有普遍性、典型性的问题确定计划任务,也可以根据群众举报、来信来访提供的线索来确定调查项目。
第二、准备阶段。主要是成立审计调查组,制定审计调查方案,制发审计调查通知书。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调查项目计划确定具体调查项目,并根据项目大小和预计工作量的多少,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调查组,一般情况下审计调查组由一名审计组长和若干名审计人员组成,较大项目,也可以确业一至两名副组长。由于审计调查具有较强的宏观性,不同于一般的项目审计,审计调查组的组成人员应具备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较强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审计调查组成立以后,应制定切实查行的审计调查方案,对全部调查工作作出总体的规划的安排,以确保审计调查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
第三、实施阶段。审计调查通知书送达被调查单位后,审计调查组即可进点实施调查,这是审计调查的实质阶段,对于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有着重要的影响。这一阶段工作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向被调查单位讲明来意,接受被调查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等;二是审计人员具体实施调查和取证过程,包括审查被调查单位的会计凭证、账目、报表,查阅与调查有关文件、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等。
第四、报告阶段。这一阶段包括两个层面的工作。第一层是审计调查组提出审计调查报告。现场调查工作结束后,各调查小组应抓紧时间分头汇总调查取证材料,业务处长要适时召开审计调查组情况汇报会议,交流各调查小组按方案组织实施的基本情况,讨论调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明确或统一有关资料的计算、归类反映口径,分析调查中有关问题的原因,结合有关法律法规研究解决问题的建议与对策,指定专人(主审)起草审计调查报告,报告形成以后还应组织讨论、修改数次,定稿后递交审计机关。第二层是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审计机关收到审计调查组提交的审计调查报告后,应对报告进行审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调查结果。涉及重要案件线索的,要求审计调查组整理证据资料并拟制移交文书,经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审定后,移交有关部门。
实践中审计专项审计调查一般分为两种类型:
(1)结合型。有的称之为“吸附型”,是在经常性审计中对宏观经济管理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审计的调查,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和归纳,向有关领导部门反映和提出建议。结合一般项目审计开展的专项审计调查的,审计机关可以不另行送达审计调查通知书,而只送达审计通知书,并在审计通书中明确相关专项审计调查事宜。如对教育局的财务收支审计,可在审计通知书中明确,此次审计将对市属XX所中小学教育收费情况进行专项审计调查的内容,这样在实施教育收费审计调查时则不必另发审计调查通知书。审计结束后,教育部门财务收支审计按审计程序办理,教育收费审计调查则可以整理出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经审计机关审定后直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又如本级预算执行审计可以结合若干个专项审计调查项目,象XX户个私民营企业税收征管情况调查,XX户三资企业税收征管情况调查,XX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审计调查,XX户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开户情况调查;XX户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征管情况调查等,都可以作为本级预算执行审计的内容之一进行专项审计调查,且不需另发审计调查通知书,但本级预算执行审计的工作方案必须包括这些内容,在向财政、税务部门送达的本级预算执行审计通知书中必须明确这些内容,这样可以起到一次进点,完成二项或多项任务,调查结果有的可以作“两个报告”的内容,有的则可以形成专题报告上报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
(2)专题型。有的称之为“专项调查”。这种调查是根据特定的目的、范围和时间,对某一经济事项,某一系统、某一行业或某一问题中众多审计调查对象所进行的审计调查。它的主要特点是根据审计调查的目的和已掌握线索、疑点,确定审计调查的对象和范围,并根据不同的对象和范围,采取不同的程序和方法进行审计调查;它既有特定的内容范围,只涉及某一方面的问题,又有特定的时间范围,只要求在这个时间范围内完成与审计调查事项有关的内容与任务。采用这种调查方式,能使审计人员方向明确、目标集中、重点突出,便于针对问题实施追踪,发现深层次问题;能适应各级领导了解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经济的、行政的以及政策法规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能节约审计时间,在相同的时间里,可以调查更多的审计对象。同时,可以围绕经济体制与财政体制形势,从个性中理出共性,发现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新问题,实事求是地进行分析和归纳,向有关领导部门反映和提出建议。如房地产企业代收代缴政府基金的审计调查、农村税费改革与农民负担情况审计调查、企业税外负担情况调查、土地出金让征收管理情况调查、政府负债情况调查、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资产使用管理情况调查、政府农村五件实事专项使情况调查、社区物业管理基金收支管理情况、城镇居民拆迁补偿资金调查、社会保障资金征管情况等都可以以专项或专题的方式开展审计调查,这些项目相对“结合型”审计调查而言,面更宽、独立性更强,一般不宜结合项目审计之中进行。“专题型”审计调查,审计机关要单独立项,纳入年度工作计划之内,实施审计之前要向被调查单位送达审计调查通知书。需要注意的是,同一项审计调查任务涉及较多被调查单位时,不需要一个单位专门一份审计调查通知书,可以用同一文号审计调查通知书的副本或复印件,也可以使用主送单位为填制式审计调查通知书。
上述这两种类型的审计调查通常采用的方法有观察、问券、查询、函证、审核、抽样、座谈等调查方法。要根据不同的任务、不同对象、不同情况灵活处置,灵活采用。
四、审计调查方案拟定与审计调查报告的撰写
1、审计调查方案应包括的内容
审计调查方案是对全部调查工作做出的总体规划和安排,是落实审计调查任务、检查考核项目质量的重要依据,是实施审计调查的纲领。审计调查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第一、调查目标。即审计调查的出发点和要达到什么目的。主要说明为什么进行审计调查,说明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以及要达到什么目的。
第二、调查范围。主要说明审计调查的对象以及调查对象的区域分布和类型分布等。
第三、调查内容。主要说明审计调查的具体事项,调查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并与调查目标相适应。
第四、调查程序。主要说明审计调查所遵守的工作步骤和操作规程。审计人员要严格按照专项审计调查准则规定的程序实施调查。如拟制审计调查方案、送达审计调查通知书,出示工作证件、取证要求、提交审计调查报告。
第五、调查时间和人员分工。主要说明审计调查起讫时间,调查过程中各阶段的进度以及审计调查组人员具体的责任。在安排调查时间和人员分工时,要充分考虑审计调查的时效性和调查组成员的专业特长,以保证优质、高效地完成调查任务。
2、审计调查报告应包括的内容
审计调查报告是审计调查工作成果的综合反映,审计调查报告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调查的范围、内容和起止时间。这与审计调查方案中规定的调查范围、内容和起讫时间基本一致,但是实施调查时对方案的相关内容有调整的,应以调整实际范围、内容和起讫时间为准。
第二、被调查事项的基本情况,即调查事项的客观情况。这部分应采取直述、白描的方法,不应夹杂审计调查组和审计人员的意见和看法,力求客观、实事求是。
第三、发现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这是审计调查报告的重头戏,在问题的集中、分类基础上即审计调查过程对被调查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在分类、集中的基础上,审计调查报告应对问题进行深入剖析,如问题产生的历史原因和现实原因,问题发展的规模、程度和趋势,问题的性质及其已造成的后果和影响等。指出问题要以事实为基础,证据要充分,分析要一针见血,切中要害,切忌罗列事实、纠缠枝节问题。对原因分析的方法主要有,对比法、分类法、归纳法。
第四、调查结论和改进意见。审计调查在调查研究、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就调查事项得出的结论,以及提出的加强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第五、其他需要反映的情况和问题。
3、审计调查报告编写要求
第一,审计调查报告应当事实清楚,数据准确。调查报告中一定要把事情的来龙去脉、因果关系表述清楚,所列举的事实要清楚,所使用的数据要准确、真实、可靠。只有这样,审计机关才能根据报告对相关调查事项做出正确评价,得出正确结论。
第二,审计调查报告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要求审计人员在审计调查中如实反映调查事项的真实情况,不偏不倚地进行评价,做出符合实际的评价。
第三,审计调查报告应当内容完整,重点突出。一方面审计调查报告的基本要素齐全,内容要能够反映调查事项的真实情况;另一方面,调查报告还要重点突出,主次分明,紧紧抓住主要问题,切忌面面俱到,泛泛而论。
第四,审计调查报告应当层次清晰,结构合理。层次清晰就是将报告内容进行归类和条理化,段落和段落之间既要有联系,又要有明确分工;结构合理就是报告的内容框架应合理、规范,主次问题排列合理。一般模式是主要问题在前,次要问题在后。在讲问题时要先说事实、摆情况、后评价,再提意见和建议。此外,审计调查报告的文字表达要力求准确简洁、通俗易懂。
五、审计调查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必须遵循依法调查的原则。依法审计是审计工作的灵魂,同样也是审计调查的灵魂。因此,审计调查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审计管辖限制原则。审计调查受法定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不能越权。审计机关不能因为审计调查不涉及处理处罚而任意扩大审计调查范围。但是,上级审计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计调查,为节省审计资源,减轻被调查单位的负担,应防止不必要的重复调查。
二是客观公正与求是原则。审计人员在办理审计调查事项时,以独立、超脱的眼光看问题,不偏不倚地对待调查事项,不带任何主观偏见。对调查情况进行真实反映,切实反映,不主观意断。审计人员与被调查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是严格保守秘密原则。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调查中知悉国家秘密和被调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必须守口如瓶。如有泄露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必须严格把握立项关键环节。审计调查能否达到预期目的立项是关键,因此,审计调查立项应充分论证,切忌草率。通常情况下,除政府交办调查项目外在立项要考虑要素有以下几点:
一是宏观性。这是审计调查项目在立项时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审计调查项目不能局限于个别的、局部的微观现象,至少也要定位行业或系统这个层面上,否则审计调查结果的影响面就没有宏观性和代表性,最终成果也难以转化。没有宏观意义的审计调查,其效率效果远不如具体项目审计。如开展中小学教育收费情况的审计调查。在立项时必须考虑被调查学校的量要点所有中小学的30%以上,如果只调查3—5所中小学,即便存在乱收费现象,其调查结果也没有代表性。
二是服务性。审计调查的目的是及时向政府提供经济运行信息,促进宏观调控,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这就决定了审计调查出发点与落脚点,如同揭露问题目的在于纠正问题一样,因此审计调查项目在立项时要有明确的服务目标。审计调查报告不仅揭露问题,更重要是提出建议与对策应成为政府、有关部门纠正问题、或推广某种经验做法的载体和抓手。如改制企业税收及职工养老基金缴纳情况,既要如实反映改制企业税收和职工养老基金征管中的问题,还要分析原因,提出对策,这样的报告有血有肉,很容易党委的政府重视。
三是前詹性。审计调查项目在立项时,许多苗头性或潜在性问题,一般不为领导知晓,但却对经济政治工作的发展构成破坏性影响。对这类调查项目立项时要有前詹性,不因问题暴露的不充分或暂时而搁浅,比如前几年挂牌的校办福利企业骗取优惠政策退税问题;挂牌的开发区,大批农民失地问题;机关办三产等在当时都只是苗头性问题,甚至被当作经验推广,但这些总是的背后隐藏着及其复杂政治经济问题,对这些问题进行审计调查,及时向党政部门报送此类问题审计调查报告,对完善宏观经济管理有着重要作用。又比如当前比较突出的是政府大量负债进行城市化建设,现代人建设子孙后代还账问题,今后财政不勘重负,如果对政府负债建设资金进行调查其意义也是很深刻的。
四是时效性。这是审计调查必须考虑的问题,有些问题的表面现象领导已知晓,但缺少有力的、翔实的第一资料,决策和决心难下。显然这类审计调查的目的是为领导解决问题提供定量、定性的决策依据,以解燃眉之急,一定要突出一个“快”字,在项目计划安排上要急事先办,在审计力量配备上要集中精兵强将,“炒冷饭”的项目即使质量优良,也只是“雨后送伞”,意义不大。
3、必须准确真实获取调查证据。审计调查的实施过程主要是获取、鉴定和使用证据过程。审计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四点:
一是灵活运用取证方法。通常情况下主要通过检查、监盘、观察、查询、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取得被调查单位的有关材料。也可以运用召开座谈会等方法获取相关证明材料。上述方法要灵活掌握,要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而定。
二是出示合法有效证件。审计人员在向被调查单位之外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本人的工作证件(审计执法证)和审计调查通知书副本(复印件),以表明自己的身份,取得接受调查者的信任。
三是客观公正事实清楚。取证材料应当具备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具有足够的证明力,能够证明相应的调查事项。客观性:是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不是任何主观意断的东西;相关性:是指证据与调查事项之间存在某种实质性的联系;充分性:是指证据足以证明相应的调查事项并形成合乎逻辑的结论。合法性:是指证据符合法定种类并依照法定程序取得。
四是签名盖章以示负责。审计人员取得的有关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其他重要事项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签名或盖章,以示负责。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的,审计人员应注明原因。提供者拒绝签名或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证明材料仍然有效。
4、必须慎重处理调查中的有关问题。由于审计调查是审计机关就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对被调查单位进行专门调查活动,不属于审计机关对被调查单位的正式审计,因此在审计调查过程中,调查组即使发现被调查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的,也不能对被调查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而应当及时将报告派出审计机关,由派出审计机关决定是否需要对其进行处理、处罚。审计机关认为有必要对被调查单位进行处理、处罚,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的审计职权和程序进行。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维护审计监督的严肃性,防止随意执法、任意执法,保障被调查单位的合法权益。
附注:专项审计调查的概念:
(1)是指审计部门对对一个行业、一个系统或者一个经济侧面所存在的流弊,或为弄清某一经济问题,进行比较全面详细考察了解活动。(中国审计大辞典)
(2)专项审计调查是指审计机关主要通过审计方法,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或者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的专门调查活动。(专项审计调查准则)
专项审计报告篇2
2001年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中,共有159家上市公司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包括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这些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的事项主要包括:(1)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2)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金额难以估计;(3)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重大会计差错更正;(4)控股股东和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5)强调某一重大事项。从审计报告的质量看,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定性准确,用词规范,便于理解和使用。但也有一些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定性不准,逻辑不清,表述不当,用词晦涩,难以理解和使用。某些会计师事务所在独立性方面存在问题,不按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比较突出的现象是,以拒绝表示意见或保留意见代替否定意见,以保留意见代替拒绝表示意见,以带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代替保留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
从我们的分析看,由于中国证监会在2001年底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对于上市公司拒绝就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事项做出调整,或者调整后注册会计师认为其仍然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进而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证券交易所应当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后,立即对其股票实行停牌处理,并要求上市公司限期纠正。在这种压力下,上市公司规避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动机明显增强,会计师事务所面临的压力也大大增加。某些会计师事务所在能够确定被审计单位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情况下,不再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以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为由出具保留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甚至出具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这样一来,就回避了对上市公司是否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发表意见。当然,根据有关部门的核查,某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同样存在着一定问题,这种报告的隐蔽性更大,给会计报表使用者带来的危害也更大。为此,我们进一步研究了2001年上市公司的159份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并对2001年之前的审计报告进行统计分析。现对其中的几个共性问题提出我们的看法与大家讨论,并就如何出具审计报告谈一些意见。需要说明的是,这些问题并不针对哪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而是希望通过讨论,引起大家对这些问题的注意,使审计报告质量在以后年度得到进一步的改善和提高。
关于持续经营能力问题
1997年到2001年约有150份审计报告明确提及了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问题,其中55份为拒绝表示意见,4份为否定意见,61份为保留意见,30份为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
许多会计师事务所在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或在保留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提及持续经营能力问题,也有相当一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在拒绝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提及持续经营能力问题,极少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在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提及持续经营能力问题。
许多会计报表使用者反映,一些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问题及其披露并不存在显著差异,而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报告说明段中的表述也不存在显著差异,但审计意见类型却差异很大。把持续经营能力问题简单地放在意见段之后,或等同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出具保留意见或拒绝意见的审计报告,致使审计报告的有用性受到影响,甚至产生误导作用。持续经营能力问题实际上是一个重大不确定事项。对不确定事项,我们可以进行如下分析。
1.不确定事项不等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不确定事项包括或有事项,但范围比或有事项大,主要是过去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其结果须通过未来事情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任何不确定事项都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已经发生的事项,二是尚未发生的事项。注册会计师对已经发生的事项有可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而对尚未发生的事项则无能为力,审计证据有可能在将来才能获取。因此,不确定事项并不等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不能遇到不确定事项,就简单地出具保留意见或拒绝发表意见的审计报告。
2.不确定事项不等于被审计单位没有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不确定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没有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是两码事。如果被审计单位按照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对不确定事项进行了适当会计处理和披露,就不算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
持续经营能力问题是比较复杂的不确定事项。如果被审计单位在会计报表中进行了适当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并在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描述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主要事项或情况以及管理当局拟采取的改善措施。如果被审计单位未在会计报表中进行适当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并在意见段之前的说明段中描述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主要事项或情况,以及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事实,并指明被审计单位未在会计报表中进行适当披露。
3.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编制会计报表所依据的持续经营假设不再合理,而被审计单位仍按持续经营假设编制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编制会计报表所依据的持续经营假设不再合理,且被审计单位已按其他基础重新编制了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6号——特殊目的业务审计报告》的规定办理。
4.如果被审计单位存在可能导致注册会计师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但管理当局拒绝就持续经营能力作出书面评价,而会计报表仍按持续经营假设基础编制,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关于对重大事项强调问题
2001年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中,共有124份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意见段之后增加了说明段,其中97份为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7份为意见段之后带说明段的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涉及的事项主要包括八项减值准备计提、未决诉讼、大额逾期借款、持续经营能力、重大交易事项的法律手续不完备、关联方占款以及为关联方担保等关联交易、资产重组、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前任注册会计师或专家的工作、补贴收入、非经常性损益、一次性交易取得的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较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发生变更等。上述事项固然属于重大事项,然而有些事项放在意见段之后的说明段是不合适的,需要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把问题搞清楚。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出具带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和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我们在近期修订的《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中明确规定,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在无保留意见或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1)强调有关持续经营的重大事项;(2)存在可能影响会计报表的重大或有负债;(3)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发生变更且对会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4)与已审计会计报表一同披露的其他信息与已审计会计报表存在重大不一致;(5)更新前期审计意见;(6)强调某一重大事项(持续经营除外)。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说明段中指明,“此外,我们提醒会计报表使用者关注……。本段内容并不构成对会计报表的任何保留,也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类型”。通过采取这样的措施,一方面可以明确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某些会计师事务所以描述事项代替发表意见的行为,防止把本应发表保留甚至否定意见的事项放在意见段后表述,另一方面也可以提醒会计报表使用人更加明确地理解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此外,我们还在起草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中作出了一些禁止性的规定,限制把某些事项放在意见段之后的说明段中作出表述。
关于资产减值准备计提问题
2001年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中,约有50份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涉及了上市公司的资产减值准备问题,其中28份为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10份为保留意见,12份为拒绝表示意见。在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中,涉及坏账准备的比重较大,有41份,短期投资跌价准备2份,存货跌价准备7份,长期投资减值准备9份,固定资产减值准备4份,无形资产减值准备2份,在建工程减值准备4份,委托贷款减值准备2份(有的审计报告涉及若干项减值准备)。此外,还有若干份审计报告仅仅提及了应收款项本身,未明确提及减值准备问题。
从目前来看,上市公司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出现了两种倾向,一种倾向是出于增发、配股或保持业绩的需要,少提或不提资产减值准备,另一种倾向是为以后的资产重组、扭亏为盈、保住上市资格或避免ST处理打基础,而多提资产减值准备。从50份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来看,有相当一部分会计师事务所仅在意见段之后的说明段中描述了被审计单位计提减值准备的事实,而未对减值准备计提的充分性与合理性作出实质性判断;还有一部分会计师事务所以审计范围受限从而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为由,同样未对减值准备计提的充分性与合理性作出实质性的判断。应当指出的是,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属于会计估计而非不确定事项。这种现象的出现固然与上市公司编制虚假财务报告的动机以及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复杂性有关,但也反映了某些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存在问题、未能勤勉尽责的情况,从而为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的信息有用性大大降低,浪费了社会资源。
为了进一步规范出具恰当的审计报告,我们在近期起草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中明确规定:(1)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作出的重大会计估计是合理的,并进行了适当披露,注册会计师决定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不应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对重大会计估计事项作出强调;如果管理当局作出了重大会计估计变更,且变更是合理的,并进行了适当的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以强调说明有关会计估计的变更事项及其对会计报表的影响。(2)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作出的重大会计估计不合理,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3)如果审计范围受到被审计单位或客观条件的限制,以致无法评价重大会计估计的合理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拒绝发表意见的审计报告。
关于提及其他主体的工作
注册会计师在出具审计报告时,提及其他主体工作的情况时有发生,被提及的主体通常涉及其他注册会计师、前任注册会计师以及专家。根据统计,在1993-2001年之间,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约有50份,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约有20份,提及专家的审计报告约有10份。
1.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近年来,某些会计师事务所以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方式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现象比较突出,通常采用“(完全)依赖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以及“根据我们的审计及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等措辞。此外,某些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时也使用了“我们未复核”或“(完全)依赖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等责任不清的表述方式,或未在审计报告中充分解释无法信赖其他注册会计师工作的理由等。众所周知,某些上市公司年度利润主要来源于其子公司,而这些子公司往往是设在境内的高科技公司或设在境外的销售公司,潜藏着很大的财务欺诈风险。主审注册会计师不对境外子公司进行审计,或无法对境外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只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回避可能承担审计责任的做法并不妥。
为了进一步规范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行为,我们在近期起草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中进一步明确规定:(1)如果对其他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和独立性均表示满意,对其一贯执业情况等方面已经熟知并认为良好,且对其他注册会计师本次的审计范围和审计工作质量感到满意,主审注册会计师一般不应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2)主审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不应在审计报告中的引言段、范围段和意见段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也不应在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以免被误认为是发表保留意见或者把责任分摊给其他注册会计师;(3)如果无法对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进行复核或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不能满足要求,且无法直接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主审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并考虑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但不应被视为将其责任分摊给其他注册会计师;(4)主审注册会计师如果决定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应当在意见段之前的说明段指明双方的审计范围,及由其他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其他重要项目占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整体各该项目的比例,清楚地说明导致所发表意见的主要原因,并在可能情况下,指出其对会计报表反映的影响程度;(5)主审注册会计师在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不应使用“我们未复核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贵公司所属子公司的会计报表”、“我们完全(或部分地)依赖于(或基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根据我们的审计及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或类似表述。
2.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当上市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时,通常会出现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问题。根据统计,有相当一部分后任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时,不符合《独立审计准则第14号——期初余额》的要求。比如,在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仅仅简单描述“上年度会计报表经XXX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事实,而没有明确期初余额对所审计会计报表的影响;甚至有个别会计师事务所在说明段中使用“贵公司上年度会计报表非由我所审计,我们对本年度会计报表期初余额不予置评”的措辞。
我们认为,如果期初余额对本期会计报表不存在重大影响,后任注册会计师不应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如果期初余额对会计报表存在或可能存在重大影响,后任注册会计师可以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并应当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第14号——期初余额》的要求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
为了进一步规范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行为,我们在近期起草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中进一步明确规定:如果期初余额不存在影响本期会计报表的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决定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不应在意见段之后的说明段中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以免被误认为是发表保留意见或者把责任分摊给前任注册会计师。
3.提及专家的工作。根据统计,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报告中提及专家工作的情况在近两年来开始增多。某些会计师事务所明明知道上市公司通过资产重组在玩数字游戏,明明知道专家的工作不甚合理,将导致收益确认存在问题,但为了满足上市公司的要求,或回避可能承担的责任,只是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提及专家的工作,或虽指出会计报表部分地依赖于专家工作的结果,但又不说明专家工作的方法、程序及其结果对会计报表的影响。这种做法不符合《独立审计准则第12号——利用专家的工作》的要求。
为了进一步规范在审计报告中提及专家工作的行为,我们在近期起草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中进一步明确规定:(1)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不应在审计报告中提及专家的工作,以免被误认为是发表保留意见或把责任分摊给专家。(2)如果专家工作结果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意见段之前的说明段中提及专家的工作,包括专家的身份和专家的参与程度等,并清楚描述所发表审计意见的理由。
关于对前期会计报表发表的意见不同于原来的意见
当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接受审计业务委托时,则至少前后两期(前期及本期)会计报表是由其审计的。当前期的会计报表在本期的比较会计报表出现时,是第二次出现。此时,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意见不但涵盖本期会计报表,也涵盖再次出现的前期会计报表。会计师事务所再次对同一会计报表发表意见的做法,称为更新前已发出的审计意见。
当会计师事务所更新前已发出的审计意见时,两个审计意见的日期一定不同,第二次审计意见的日期接近目前。至于审计意见的种类,可与以前发出的相同或与以前发出的不同。在审计本期会计报表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影响用于比较的前期会计报表的情形或事项。如果注册会计师因被审计单位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已经对前期会计报表发表了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而该前期会计报表已经在当期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重新编制,那么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应当指明该会计报表已经重新编制,并对该重新编制的会计报表发表无保留意见。目前,有些会计师事务所虽然认可被审计单位对前期会计报表进行重新编制,但对当期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时,尤其对比较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时,只字不提被审计单位重编会计报表的事实,使会计报表使用者产生误解。明明记得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年度会计报表发表了非标准无保留意见,怎么在比较会计报表中却变成了无保留意见?
专项审计报告篇3
为贯彻落实总理“财政资金运用到哪里,审计就跟进到哪里”的指示精神,加强审计监督和规范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财政一般预算资金、基金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政府投资项目和上级、本级专项资金。
第二条市审计机关按照上级审计部门和市政府工作部署,每年年初编制当年审计项目计划,报市政府审核后下达。
第三条市审计机关对收支额度较大部门的资金和涉及民生的重点资金加强审计跟进监督。在跟进监督中,重点审计一级预算执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二级预算执行单位延伸审计。
第四条审计监督财政和地税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
(一)市财政预算资金收缴、分配、拨付、使用情况。
(二)上级财政资金分配、拨付、管理、使用情况。
(三)地方税务部门税收征管情况。
第五条审计监督预算执行单位的主要内容:
(一)财政收支的真实性、效益性。主要检查制度建立、政府采购、资产管理等情况,监督预算内外资金(包括非税收入、国有资产收益等)的核算和使用情况,对专项资金、专项经费、办公费等支出情况进行对比和效益分析。
(二)新增债务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二级预算执行单位收支的合法性、效益性。重点审查占用下级单位资金和物资、强行向下级单位摊派(报销)费用、与下级单位串通挤占挪用财政资金,违规向上级单位缴费,以及乱收费、乱罚款、私设小金库等问题。
第六条实行项目必审制。对于所有财政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市审计机关一律出具审计报告和竣工决算审计决定,作为市财政部门批复项目竣工决算和拨付余额的依据。
第七条实行项目分类跟进审计制。对重点跟踪项目,全程跟踪审计;对计划审计项目,开展竣工决算审计;对市政府交办专项审计项目,按照具体要求进行审计。
第八条对于上级批量下达、数量较多、地点分散的专项资金建设项目,市审计机关采取专项审计、批量报告的办法开展审计;对于投资较小的项目,坚持随到随审。新晨
第九条对于时效性强、群众关注、市政府交办的项目,市审计机关组织专业审计组开展专项审计。对于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专业性强的政府投资项目,市审计机关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专业人员参与审计,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第十条每年11月,市审计机关会同市发改、财政等相关部门落实年度审计计划,按计划实施竣工决算审计。
第十一条市审计机关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项目审计结果,必要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每年年初,市审计机关与市发改、财政等部门会商后,安排专项资金审计计划。同时,根据市政府安排,及时对上级和本级政府下拨的应急专项资金、临时追加的专项资金进行跟踪审计,掌握资金到位情况和使用进度,并向市政府报告情况。
第十三条市审计机关每年向市政府报告一次专项资金审计情况,并对资金使用效益进行评估。
专项审计报告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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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一、整改基本情况
根据区审计局对老旧小区综合改造提升工程的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及调查问题清单,街道领导高度重视,多次对相关问题进行专题研究。要求旧改专班连同跟审单位针对审计调查反映问题举一反三全面展开拱宸桥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的自查整改工作。对于涉及拱宸桥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的6个问题进行整改。具体工作情况如下:
二、具体整改情况
(一)存在概算执行不到位情况
审计问题1:存在概算执行不到位情况
整改情况:该问题暂未整改。旧改项目需根据现场社区、居民的意见及现场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考虑部分现场情况不满足施工条件,存在安全隐患的项目取消施工,对概算中未实施的项目,后期结算审计单位将会扣除。
针对此问题,我街道将进一步加强对项目的统筹管理,在今后项目中将深入社区,了解群众需求,同时要求参建单位做好前期现场的踏勘及审核工作。
责任科室:旧改专班责任人:周芬。
(二)投资控制情况
审计问题2:限额设计施工图及施工图预算未落实到位。
整改情况:该问题已整改。旧改项目需要根据社区、居民的意见及现场实际情况不断进行动态调整,施工图纸一直在深化调整中,导致预算无法按合同约定节点上报,现拱宸桥街道一标段工程施工图预算已于2022年9月提交至跟踪审计单位进行审核。(附件1)
针对此问题,我街道在后续工作中,将严格按合同约定推动旧改项目的进度,督促EPC总承包单位施工图预算的落实,同时要求跟踪审计单位加快完成施工图预算审核工作,合理控制项目总投资。
责任科室:旧改专班责任人:周芬。
(三)合同管理情况
审计问题3:进度款未按合同约定节点支付。
该问题暂无法整改。根据关于印发《拱墅区老旧小区综合改造提升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拱住建局〔2022〕25号)第七条“各街道根据本区域老旧小区综合改造提升项目实施进度,可在每年3月、6月、9月中旬前向区住建局提出市、区两级补助资金申请,经区住建局与区财政局审核后,向市相关部门申请市级补助资金,待市级补助资金到位后,按进度分阶段将补助资金拨付至各街道。(1)项目开工。拨付市、区两级补助资金10%。(2)工程量达到50%。拨付市、区两级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50%。(3)竣工项目最高不超过80%。”资金拨付流程无法满足按合同约定每月支付。(附件2)
针对此问题,我街道在后续招投标及合同签订过程中注意合同支付条款把控,使资金拨付流程与支付条款相匹配。
责任科室:旧改专班责任人:周芬。
(四)建设管理情况
审计问题4:部分项目未按图施工。
该问题已整改。经核实拱宸桥街道一标段EPC总承包单位在资料报审时遗漏内墙防水腻子施工及检测资料,现由监理单位检查确认拱宸桥街道一标段项目已根据施工图要求,楼道休息平台外墙内侧墙面腻子实际采用防水腻子施工,且合格证和检测报告齐全。(附件3)
针对此问题,我街道在后续工作中,加强旧改专班管理水平,落实现场管理工作,同时要求EPC总承包单位加强项目管理,监理单位加强现场监督。
责任科室:旧改专班责任人:周芬。
审计问题5:竣工验收不及时。
该问题已整改。街道于2022年8月26日对拱宸桥街道第一批老旧小区改造9个项目组织区级综合验收,目前除第二、三标段智慧安防因最初方案设计与竣工验收标准不一致公安部门未出具验收评审会部门意见表外,其他相关部门已出具验收评审会意见并通过验收。(附件4)
针对此问题,我街道将进一步加强旧改专班对于项目的统筹管理,做好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工作,推动旧改建设的进度。
责任科室:旧改专班责任人:周芬。
审计问题6:竣工验收资料不完整或不规范。
该问题已整改。拱宸桥一标段总承包单位已提交包括智慧安防在内的整套验收资料及竣工图纸。并于2022年8月26日组织召开区级综合验收会通过验收并出具验收评审会部门意见表。(相关资料备查)
针对此问题,我街道在今后工作中,提高建设单位管理能力,加强各参建单位责任的落实,发挥好各单位的专业能力,严格按照要求对资料的进行审查。后期拟邀请第三方机构对资料进行内审把控。
责任科室:旧改专班责任人:周芬。
三、自查自纠的相关情况
(一)关于“个别项目概算编制有误”的自查自纠情况。
经自查,我街道未发现相关问题。街道将督促EPC总承包单位按合同要求落实限额设计,合理控制项目总投资。同时要求跟踪审计单位应加快完成施工图预算审定工作,及时确定项目投资,加强投资控制。街道也将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健全审批流程及监督机制,落实主体责任,杜绝超付现象发生,对出现的重大偏差及时进行纠正追回。
(二)关于“限额设计施工图预算超合同价”问题的自查自纠情况。
经自查,我街道未发现相关问题。在今后的EPC项目中,街道重点把控总承包单位按合同要求落实限额设计,合理控制项目总投资,要求跟踪审计单位应加快完成施工图预算审定工作,及时确定项目投资。
(三)关于“部分街道项目进度款存在超付”问题的自查自纠情况。
经自查,我街道未发现相关问题。在下一步的工作中,我们将在重视项目建设的同时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健全审批流程及监督机制,落实主体责任,杜绝超付现象的发生。
(四)关于“预付款未按合同约定扣回”的自查自纠情况。
经自查,我街道未发现相关问题。街道在下一步工作中将严把资金支付关,在总承包合同中明确“费用包干”,并落实预付款各环节节点,按合同约定扣回预付款,避免工程款超付。
(五)关于“总承包合同主要条款存在争议或无法执行”和“补充协议主要条款与主合同相违背”问题的自查自纠情况。
经自查,我街道未发现相关问题。今后的工作中旧改办及跟踪审计单位将重视合同管理,加强合同合法性、合规性审查,不随意变更合同实质性条款,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六)关于“部分项目改造内容调整未出具联系单”问题的自查自纠情况。
经自查,我街道未发现相关问题。街道将由旧改办牵头,加强工程联系单的管理,同时监理单位、总包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按照规定及时做好联系单出具签证工作。
专项审计报告篇5
【关键词】项目程序化管理内涵;投资决策;设计审批;实施阶段管理;竣工验收和后评估管理;实施效果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实行公司制后,要求企业的管理模式与之适应,管理水平不断创新。如何在公司制下搞好项目管理,减少投资风险,规范项目实施,保障项目顺利完成,是项目管理者应该认真思考、解决的问题。
一、项目程序化管理的内涵
项目程序化管理的内涵是:对于项目建设从决策到投产运行的各个阶段,制定详细的管理程序,明确各阶段的目标和职责,使目标控制贯穿于项目建设的全过程,从而保证项目按计划完成。总之,实行项目程序化管理就是要在管理理念上科学性,管理流程上制度性,管理理论上先进性。
二、项目程序化管理和实践
项目管理是指项目从投资意向开始到建设完成投产经营的全过程管理。包括项目投资决策、设计审批等前期管理、实施阶段管理、竣工验收和后评估管理。项目程序化管理就是指项目管理全过程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每个阶段都有明确的管理程序和责任部门,整个管理过程职责明确、程序清晰,以提高工作效率,搞好项目管理。
(一)项目投资决策、设计审批等前期程序
项目投资决策阶段的管理是项目管理程序最重要的阶段,包括从投资意向到决策立项的全过程,依次为投资意向确定、市场分析、项目建议书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决策立项。项目设计审批阶段的管理是通过技术、经济措施保证项目目标的过程,依次为初步设计审查、批复,施工图设计审查、批复。程序分以下十步:
1、项目提出
项目单位以正式文件提出项目申请报集团公司,发展规划部负责调研,拿出具体意见,向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汇报,根据领导批示意见,将项目列入前期管理程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2、项目前期考察
项目列入前期管理程序后,以项目单位为主,发展规划部及相关部门配合,进行项目前期考察,了解项目的资源、市场、技术、盈利、风险等情况,考察组提出考察报告报集团公司,研究确定项目是否可以进入下一阶段的工作。
3、前期文件委托编制
项目主办单位负责委托相应资质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列入集团公司发展战略的项目可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4、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审
项目主办单位将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以正式文件报发展规划部,由发展规划部对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进行初审。内容和深度达到规定要求的,发展规划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内容和深度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发展规划部将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退回项目主办单位进行补充、修改、完善。
5、项目评审
发展规划部组织召开项目专家评审会。项目评审程序:
(1)项目汇报。项目设计单位或主办单位汇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相关人员做补充说明。
(2)提出问题。汇报完毕,与会专家对该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有疑义的问题,由设计单位或主办单位进行解答。
(3)组织讨论。解答完毕,与会专家根据专业分组讨论,充分发表专家意见,小组组长负责将本组意见总结,填写在小组专家意见表上,专家在专家签名栏签字。分组讨论结束,汇总各小组意见。
(4)评审表决。项目评审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专家可以投同意票、反对票。同意票达到专家组人数2/3的为该项目评审通过。并出具专家评审意见书。
6、项目决策
发展规划部负责将项目汇报材料、专家评审意见、融资方案预审意见等提交集团公司决策,履行决策程序。项目决策程序:
(1)项目汇报。项目主办单位或部门进行汇报,相关人员做补充说明。
(2)提出问题。项目汇报完毕,集团公司领导对该项目提出问题,由汇报单位或部门进行解答。
(3)讨论决策。集团公司领导进行讨论,充分发表意见,并在投资项目决策意见表上签署意见和签字,需要申明的意见可在审议意见栏内具体表述。
(4)根据决策意见,发展规划部起草项目批复文件进行批复或上报。
7、项目上报核准或备案
集团公司决策通过的项目,根据集团公司决策意见,发展规划部进行立项批复。需上报核准或备案的项目,由发展规划部负责,项目主办单位配合,上报上级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
8、初步设计审批
根据集团公司决策批复和上级部门批复意见,项目主办单位委托编制初步设计,以正式文件报集团公司,由科技发展部组织初步设计审批。
9、融资方案审批
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项目主办单位提出拟实施的融资方案报集团公司,由财务管理部组织审核,并形成初步意见,报集团公司批准。
10、施工图设计审批
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项目主办单位报集团公司,由科技发展部组织审批。
(二)项目实施阶段管理程序
项目实施阶段是项目具体落实阶段,程序分以下三步:
1、投资项目计划管理
项目主办单位提出建议计划报企业管理部,企业管理部分类汇总后,由集团公司专业副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提出初审意见。企业管理部汇总初审意见后,提出集团公司投资建议计划,报集团公司研究决策,根据决策意见,下达投资计划。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项目主办单位办理项目开工手续。
2、投资项目施工过程管理
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对分管的建设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定期组织对分管项目施工进度、质量情况监督、检查和管理。
3、项目进度验收及资金拨付管理
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工程进度,根据通过验收的工程进度,按照工程合同或批准概算,项目主办单位向企业管理部编报进度统计报表,财务部门根据审定的进度报表,在合同或批准概算额度内逐月拨款。
(三)项目竣工验收及后评估管理程序
项目竣工验收及后评估阶段是检验项目是否按计划目标完成的过程,包括竣工验收、资料收集整理、呈报项目后评估申请、竣工验收报告、项目总结及自评报告,进行项目评估。
集团公司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部门进行验收,项目主办单位编写竣工验收报告书,参加验收单位人员签署验收意见。
项目主办单位在竣工验收后十日内,向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呈报后评估申请,企业管理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项目后评估。
专项审计报告篇6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财政专项资金安全,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上级人民政府拨付本行政区域和本级人民政府安排的用于社会管理、公共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经济建设以及政策补贴等方面具有指定用途的资金,包括上级拨付专项用于个人家庭的补贴补助、上级拨付明确到单位和具体项目的专项资金、上级拨付没有明确到单位或具体项目的专项资金、本级安排的各类专项资金以及政府性各类专项融资。
第二章项目的设立和申报
第四条本级专项资金项目的设立实行预算管理,由县政府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条各部门应积极向上级申报专项资金,根据我县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编制专项资金申报计划。需要和财政部门联合申报的项目,应同财政部门一起联合申报。
项目申报计划必须由项目主管单位班子成员集体研究,经公示后,报县政府领导审批上报,其中100万元以内报分管副县长审批,100-200万元报分管财政的副县长审批,200-400万元以上报县长审批,4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需经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章项目管理及审批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应当纳入预算进行分类管理。实行科学预算、使用公开、绩效考评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七条用于个人家庭补贴、补助的专项资金,由项目实施单位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编制具体的发放名册,报财政部门审核后发放。
第八条已具体到单位且明确到项目的上级专项资金由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向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交申请文件及有关资料,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根据上级指标文件规定的项目实施单位和项目内容进行审核后,按照经县政府领导审定的项目申报计划予以拨款。
第九条没有具体到单位或明确到项目的上级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制定具体使用安排方案,经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报政府分管财政的副县长审批,超过20万元以上的要报县长审批,重大项目要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条本级安排已具体到单位且明确到项目的专项资金,由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预算编制具体资金使用计划,由财政部门审核拨付。本级安排没有具体到单位或明确到项目的专项资金的拨付实行预算管理,年初由项目主管单位按资金总量的70%提出具体方案,报政府分管副县长召集财政部门、项目主管单位集体审定。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审批的项目资金额度应控制在2万元以内。资金总额中预留的30%作为预备金,年底按规定程序进行安排。
各项涉农资金和其他项目资金应尽可能实行捆绑、整合使用。
第十一条成立县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评审中心(以下简称项目评审中心)和县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结算中心(以下简称资金结算中心)。项目评审中心负责对基本建设项目的预算、变更及竣工验收等环节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由政府分管财政的副县长组织纪检、监察、财政、审计、建设、规划等相关部门集体审定;资金结算中心负责办理资金结算。
第十二条基建项目施工设计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相应资格的审查机构审查,审查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对施工设计审查合格后出具《审查合格书》,不合格的应将施工设计资料退还项目实施单位,并书面说明理由。施工设计审查机构不得与设计单位和项目实施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施工设计审查合格后,项目实施单位应与项目评审中心共同做好现场技术交底工作,确保项目实施的客观可行性,便于科学组织施工和确保工程质量。
上级下达的由上级统一组织设计、招标和评审的专项建设项目,按照上级文件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基建项目实施单位要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立项批复文件、施工图审查合格书、项目预算和项目用款计划报项目评审中心和资金结算中心审查,由项目评审中心、审计和相关技术部门一起进行预算审计。未进行预算审计的项目不得进行招投标,不得开工建设。
预算审计必须经县政府领导审批,其中总预算在10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财政的副县长审批,100-200万元的项目由县长审批,2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县长召集分管财政的副县长、县财政局长等集体研究。审批后的项目预算和项目用款计划作为预算控制、工程招标、款项拨付、办理决算的依据。通过审核审批的基本建设项目由资金结算中心按项目实施进度和用款计划拨付资金。项目未经批准擅自招投标和开工的,资金结算中心可拒付基建资金。
第十四条经过审批的施工图文件和预算不得随意变更,因实施过程中不可抗拒等特殊原因确需对项目内容和预算进行调整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评审中心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相关技术部门现场确认工程量,形成分析报告,按以下权限分别报批后方可实施:
(一)单笔项目增加金额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由项目评审中心审核后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批;
(二)单笔项目增加金额在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由项目评审中心审核后报分管财政的副县长审批。
(三)单笔项目增加金额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含20万元),由评审中心组织监察、审计及有关技术部门联合会审后报分管财政的副县长审批;
(四)单笔项目增加金额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含50万元),由项目评审中心组织监察、审计及有关技术部门联合会审后报县长审批;
(五)单笔项目增加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由县长召集分管财政的副县长、分管项目实施的副县长以及监察、财政、审计和相关技术部门集体研究;
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县财政不予增拨资金。
第四章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以及国家制定的各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根据经过批准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确定专项资金的拨付方式,能直接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的实行财政直拨,不再拨付到项目主管部门,尽量减少资金拨付环节。上级规定实行报账制管理的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文件要求执行。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得采用现金支付方式,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单位安排使用专项资金应采取直接支付方式,未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单位应采取转帐支付方式,拨付给个人的个人家庭补助类和补贴类专项资金,应通过相关补贴网络直接发放。
第十七条项目主管部门或者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根据专项资金预算、项目实施进度和支付方式,编制专项资金用款计划,报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及时对专项资金用款计划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财政部门按用款计划和项目实施进度进行资金拨付,项目完工前财政部门预留30%的专项资金,待项目验收合格并通过投资评审后按评审金额拨付。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建立基建项目资金专户管理制度。在县财政局设立基建项目资金专户,对基建项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资金结算中心负责管理基建项目资金专户,按照经过审批的项目预算、项目用款计划和项目资金使用申请办理收付业务。
第十九条基建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会计法》的规定成立财务管理机构,配备好财务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档案管理,保管好设计图纸、工程预算、合同、现场签证、设计变更、招标中标通知书等基建资料,按会计制度规定的年限保存会计资料,按季向项目评审中心和资金结算中心、分管财政副县长、县长报送财务报表和资金运行情况报告。凡财务管理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未按要求报送基建会计报表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停止核拨基建项目资金。
第二十条专项资金中的应纳税项目,财政和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项目完成进度协助税务部门将税款征收到位。
第二十一条因突发公共事件等原因急需支出的专项资金,按规定及时下达、拨付。
第二十二条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列支单位经费、奖金、津补贴等费用。项目资金如有滞留、截留、挪用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停止核拨基建项目资金,并追究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费用应当按规定提取和使用。没有规定提取管理费用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提取。
第五章项目验收及投资评审
第二十四条需要验收的专项资金项目完成后,由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监察、审计、质监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验收成员应当在验收报告上签字,拒绝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意见和理由。专项资金未经验收不得进行资金结算。
第二十五条基建项目实施单位应按规定聘用工程计量专业人员,按工程进度分段制作工程计量报告单,相关人员签字后报项目评审和资金结算中心审定,作为付款依据。
第二十六条基建项目县财政应预留5%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到期按规定拨付。县财政和项目实施单位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时须按支付资金的10%预留税款。对、造成税款流失的,要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项目完工前县财政预留20%的项目资金,待项目验收合格并通过投资评审后,按评审金额拨付。
第二十七条项目评审中心根据项目实施单位报来的工程竣工资料,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验收合格的基建项目进行项目决算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资金结算中心根据审计报告办理决算。
第二十八条项目验收合格后由具有相关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验收合格的项目进行投资评审,出具投资评审报告,并根据投资评审报告进行结算。
第二十九条项目实施单位应积极配合投资评审单位的评审工作履行以下义务:
(一)向评审机构提供投资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项目实施单位对评审机构出具的投资评审结论如有异议,应在自收到评审结论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视同同意评审结论。
项目实施单位不履行以上义务的,财政部门暂停拨付其相关项目资金。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专项资金的使用财政部门应做到事前介入,事中监督,事后检查,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外,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等有关情况进行公开公示。
第三十二条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县长要定期召集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会议,研究解决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并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协调配合,互通信息,避免重复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属于其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依法移送。受移送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移送机关。
第三十三条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出具虚假验收报告的;
(三)不按用款时间要求拨付专项资金的。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专项资金的;
(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
(三)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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