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缴存基数规定(6篇)
公积金缴存基数规定篇1
为贯彻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切实做好我县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促进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化、法制化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全面推进城镇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构建城镇职工住房基本保障体系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全面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核心环节,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现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主要途径,也是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支持个人住房消费、实现居住小康的重要保障措施。我县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在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推行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方面离《条例》要求差距还较大。主要表现在:部分单位不同程度地存在不缴存住房公积金、随意停缴缓缴、缴存基数低、缴存比例低、缴存不规范等问题。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解决民生问题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依法行政、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同时要认真按照《条例》和《通知》要求,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切实增强抓好全面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二、认真做好住房公积金应缴尽缴工作,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一)已将职工住房公积金单位负担部分纳入预算的县?D2?D
级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从*年1月起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各事业单位要从*年1月起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自行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应统一缴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部住房公积金专户,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不得逾期拖欠。对挪用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一经发现,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年县委、县政府把此项工作列入年终工作目标考评项目,年底将进行考评督查。
(二)凡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乡(镇)医疗、卫生、教育等单位,要从*年1月起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其单位匹配部分住房公积金,应由财政负担的,由县人民政府纳入政府支出预算;应由单位自行负担的,各单位要积极筹措资金,确保资金来源。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责任,督促指导医疗、卫生、教育等单位严格按《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制度。
(三)从*年1月1日起,凡未按《条例》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必须到“中心”及其下属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并从*年1月1日起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中有补缴条件的,对以前年度应予上溯补缴?D3?D
。
(四)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以下规定列支:机关在预算中列支;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企业在成本中列支。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分别按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5%执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每月在发放工资之日起五日内,将代扣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及单位自筹配套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再由管理部划入职工个人帐户。其中有补缴条件的,对以前年度应予上溯补缴。
(五)严格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一年一核”制度。从*年起,每年7月份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审核月,所有单位都必须按照规定到县管理部核定下一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县财政部门应将财政预算单位住房公积金调整基数、调整比例增额部分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三、规范住房公积金信贷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监控制度
管理部要按照《条例》的规定,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要在不断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率的同时,努力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改善服务,提高效率,加大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投放力度,让更多的职工群众通过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改善住房条件,提高生活质量,推动我县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稳定地发展
。
(一)严格贷款对象审查。管理部和受托银行应按照委托贷款协议的规定,认真审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和条件,严格审核借款人身份、还款能力和个人信用,以及购建住房合法性和真实性。要按规定测算贷款人还款能力,确定贷款金额的时限。必须完善贷款审批资料,加强档案管理,做到符合贷款条件,符合贷款用途,资料齐全,手续完善。
(二)严格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办理和发放,必须按照《*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操作,并且符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个人贷款最高限额和贷款最长期限,不得随意突破。做到逐笔贷款审批,逐笔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三)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必须建立完善规范的信贷台帐制度,建立健全贷款明细帐,建立住房公积金信贷档案。管理部每月末必须与受托银行的贷款明细帐进行对帐,以保证贷款和还款金额的准确无误。
(四)建立完善的住房公积金风险防范机制。按规定足额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风险准备金的提取比例,按照不低于当年末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1%提取。
(五)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监控制度。加强与受托银行信息交流,及时掌握贷款和还款动态,对发生逾期贷款,要分析原因,落实责任,配合受托银行按规定清偿还款。
四、加强宣传工作,扩大群众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知晓
公积金缴存基数规定篇2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对低收入家庭帮助有限
房改以后,中国房地产市场全面推进了市场化改革,在市场化运作下,房价出现了持续快速上涨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大多数低收入群体由于收入低,难以付齐首付款,对于公积金因此也难以使用。相反的情况,高收入者则能充分利用住房公积金进行购房。实际上,公积金演变成低收入者缴纳,高收入者使用的尴尬局面。同时,在公积金贷款政策上,存在着倾斜高收入者的问题,现行的贷款制度,贷款数额与公积金缴纳数额成正比,高低收入者在公积金贷款额之间形成了巨大的差距,较少地享受到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性低息贷款的好处。
(二)住房公积金覆盖面没有惠及大众
从目前的住房公积金覆盖来看,存在着覆盖率低的问题。其主要覆盖面集中效益较好的垄断行业、大型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和行政事业等单位,这些单位的职工大多为高收入者。在国有企业转制过程中产生的大量下岗员工,私营企业合同工、个体经营户、农民工、自由职业者等却没有涵盖进来。据资料显示,截止到2007年末,我国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数为7187.91万人,与全国几亿的在岗员工基数相比较,覆盖率仍然很低,最需要得到住房保障的人群没有受益。
(三)缴存基数和提取政策不够科学合理
在缴存基数上,目前的政策上,对缴存基数没有合理明确的界定,主要以缴纳者的工资基数为参照,同时制度只规定缴存公积金的基数上限,并没有限定下限,这种制度导致了低收入职工的公积金缴存额明显偏低的问题,进而导致公积金分配的不合理。在一些效益一般的单位,职工公积金缴纳数额不足百元,而效益较好的单位,缴纳数额则高达千元以上。在公积金提取上,目前的政策上,缴纳物业管理费、支付房租、家庭装修等住房消费不能够提取使用公积金。例如,低收入者往往租房生活,房租就是一笔较大的开支,但由于公积金不能使用,只得望房兴叹。
二、住房公积金如何帮助低收入家庭解决住房困难思考
(一)强化贷款政策对低收入家庭的倾斜力度
结合低收入者的实际困难,应对现有贷款政策从低收入者贷款政策制定和首付比例调整等方面进行调整,在政策上扶助低收入家庭。低收入者贷款政策制定,就是在低收入家庭购房时,提供贴息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购房者发放一定的利息补贴,减轻低收入者的还款压力。首付比例调整,针对首付往往是低收入者购房的主要制约因素的情况,在政策上应进行相应的调整,按照低收入者的具体收入情况,划分相应的等级,针对不同的等级设定不同的贷款利率和贷款额度,扶持低收入群体购房。
(二)扩大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
在政策上,要强制推行住房公积金缴纳制度,将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全面纳入住房公积金缴纳范畴,使个体小企业职工、困难企业职工、个体经营者以及农民工享受这一政策,同时应加强监管,对各单位住房公积金建立情况进行考核,提高人们享有住房公积金权益的意识,扩大覆盖面,对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企业单位,加大处罚力度,确保实施。在机制创新上,可以探索住宅储蓄机制建立,对于没有条件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低收入者,在政策上参照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和首付等政策,通过个人自愿建立住宅储蓄账户的方式,弥补公积金的不足,进一步扩大覆盖面,扶持低收入群体。
(三)完善公积金缴纳基数和提取办法
在公积金缴纳基数上,公积金管理部门应进行合理测算,对低收入者的公积金的缴纳最低金额进行明确规定,规范公积金缴存,同时限制并降低高收入者的缴存上限,障其权益。在公积金提取上,在办法上应允许低收入群体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物业管理费、房租、住房维修等住房消费,提高低收入群体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对于生活确实困难的低收入者,可以进行人性化管理,在取得相关证明的情况下,允许其提取公积金用于其日常生活支出。
公积金缴存基数规定篇3
(一)1、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监管归口不统一。我国目前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的是住房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行使着住房管理委员会的职责,且管理中心有三种模式;一是单独设立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由政府直接领导和管理;二是利用房管局的职能优势与其合并在一起办公的模式;三是便于统一管理住房资金的模式,作为财政部门一个内设机构。这种多头监管的制度,使得住房公积金处于监管缺失、责任不明的状态。一方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领导权力过大,另一方面由于九龙治水”的监管模式而使得监管难以真正到位。
2、部分单位对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认识不足。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既是职工的合法权益,也是单位的义务,目前部分单位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意识淡薄,对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工作不够重视,认为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增加了单位支出,加重了单位负担。从对我县审计的情况看,公积金归集覆盖面不大,企业特别是非公企业的归集面不大,占应归集单位的不到5%.全县已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占应缴的单位只有43%,覆盖面达不到一半。
3、归集公积金基数和比例高低不等、差距较大。目前住房公积金制度规定的缴存基数和比例是5%-12%和不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但实际执行有的缴存比例高达15%,主要是部分垄断性行业和高收入行业(通讯、银行、电力、烟草、盐业等);低的只有3%,基数有的年工资高达10万元,低的还不到5000元。经济状况好的单位把公积金作为解决职工的一项福利待遇。失去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意义。
4、公积金缴存、贷款过程中挪用、套取的现象比较普遍。一是目前个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除向住房管理中心提供相当完整的能够证明个人户籍、婚姻、收入、抵押担保资料外,还要提供住房产权证、在住房资金中心缴存公积金的证明等资料,且贷款利率比银行低,大部分都以购房的名义申请贷款。但贷款是否真正用于购房,管理中心只是以收回贷款和利息确保增值为目的,据审计调查真正用于购房的只是少数,大部分挪作他用。二是对扣缴职工个人公积金的单位将资金不缴存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而是用来偿还债务,挪作他用。任意拖欠公积金。
5、住房公积金支取政策不规范。按有关规定职工购房、维修、翻新等一般情况都可以申请支取公积金,但发生此种情况,住房资金中心对大修、翻新费用的标准、资金中心管理部门没有技术力量核实,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作出硬性的限制性条件,在现行住房制度下,许多购房人由于拿不到相关管理部门的房屋鉴定资料而被拒绝。公积金中途支取的政策不能落实,只有职工退休或调离本地才能支取公积金。
6、住房公积金的放贷存在潜在的风险。目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贷款回收采取的是委托银行在借款人的工资收入中按时扣款。随着机构改革的不断深化,部分公积金借款人工作变动的可能性也越来越大,中途退休、调往异地、自动离职、下岗以及非正常身亡等,由于资金管理中心对这部分贷款人的变动,不能随时掌握情况,贷款回收的风险也就越大。从审计公布的情况看,住房公积金的损失、投资和回收风险的问题比较严重,应予以高度重视。
(二)首先,应该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的信息公开制度。住房公积金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每年住房公积金存款的财务报表;二是单位或个人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三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情况,特别是利用住房公积金进行资金运作的情况更是必须公开。
第二,住房公积金机构应加强与工商、税务、劳动保障、机构编制、财政、银行和社团管理等部门的联系与协调,及时了解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的设立、登记、分立和解散等情况,保证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够及时建立和有效延续。
第三,规范使用投向,合理营运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遵照管理、运用分离和住房公积金专款专用的使用原则,合理科学的营运资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在保证政策性支付前提下编制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慎重确定资金使用方向,以确保住房公积金进入良性循环轨道。
第四,加强对有能力的非公企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工作。有针对性地加大对个体、私营、民营、改制等非公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的宣传力度,将非公企业作为目前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的突破口和住房公积归集新的增长点,同时加大执法力度,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对任意不缴和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进行核查,对只为少数职工缴存而未覆盖全体职工、降低缴存基数和比例的行为进行揭露。
公积金缴存基数规定篇4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制度;公平;缺失;调控
中图分类号:C91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1991年上海借鉴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的成功经验,在国内率先推行了住房公积金制度。199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历程,其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各种缺陷也逐渐显现出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问题开始受到社会大众的关注。住房公积金制度把保证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需要作为其住房保障的目标,即让普通职工、尤其是中低收入职工能够买得起房或住得上房。这就需要住房公积金制度通过一定的管理措施和运行程序来实现这一目标,最终达到一个公正理想的结果。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分化现象越来越明显,社会各阶层、各环节之间的关系也更加复杂化。中低收入者的住房保障问题是住房公积金制度最薄弱的层面和环节,其制约着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的速度、规模和效益。当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社会公平问题严重制约这一制度持续稳定的发展时,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的侧重点也就应该转向解决其社会公平问题。
二、住房公积金制度公平缺失现象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的不公平性。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就是为了公平地解决好职工的住房问题,提高职工的购房能力,改变计划经济所带来的不公平性。虽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对公积金的缴存有明确的规定,但仍有相当一部分企业无视这一规定,使住房公积金“应建尽建,应缴尽缴”的制度难以实现。2008年末,全国应缴职工人数11,184.05万人,实际缴存职工人数为7,745.09万人,同比虽有增长,但覆盖率仍然不高,很多职工并未享受到住房公积金这一政策,而且这部分职工基本上都是真正急需解决和改善住房条件的中低收入阶层,他们才是社会住房保障制度应该重点关注的对象。如果国家不通过相关政策使这部分职工真正拥有住房公积金,而是让他们继续游离在这一保障体系之外,实现不了“居者有其屋”的权利保障,那么就势必会损害这部分职工的利益,违背了公平原则。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上的不公平性。我国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初衷就是为了改变旧体制遗留的不公平现象,保障广大职工的住房需求。但目前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不同职工在缴存额度上存在着很大的差距,而且还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这种差异和不公主要表现在地区与地区、单位与单位、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差异性。经济发达地区公积金缴存额度就高,落后或欠发达地区公积金缴存额度就低或根本就没有;行政事业单位或效益好的企业缴存额就高,相反很多效益不好的企业就很低或者根本没有。试想,同一地区效益好的企业,有的职工每个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高达3,000多元,比很多企业职工的工资还高,而效益差的企业,大多数职工每月缴存的公积金甚至不到100元或根本没有,十几年之后,这种差距会有多大,而且各地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在不断地提高,随着时间的推移,住房公积金制度从体制上会带来两极分化的事实,职工之间的贫富差距也就逐渐被拉大。这不仅伤害了职工参加住房保障的积极性,影响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而且还造成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影响社会和谐发展。
(三)住房公积金使用上的不公平性。住房公积金是一种凭借政府指令建立起来的强制性储蓄,其排斥了储户在收入水平、投资欲望、消费偏好和自主决策上的差异性,排斥了利率在资本融通过程中的作用,排斥了市场经济的等价交换原则。由于我国职工之间的收入水平和住房需求状况差距比较大,从而导致住房公积金的存款人和贷款人不能很好的匹配,存贷机制存在很大的问题。这样就会出现很多中低收入家庭,也是真正急需解决和改善住房条件的家庭,可能一直都不会提出公积金贷款的申请;相反,那些高收入阶层,或者是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用于投资收益的人群,则是将住房公积金贷款用足的人,在目前这种情况下,住房公积金的互非但不能实现,反而形成了利用大多数中低收入职工的低息住房储蓄来补贴少数高收入职工获得低息购房或购房投资这种劫贫济富的扭曲局面。所以,住房公积金在使用上进一步拉大了不同阶层的收入差距,不符合社会公平原则。
三、调控住房公积金制度公平缺失的建议
(一)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首先,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大政策宣传投入,抓住有利时机,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纸和网络等媒体,多角度、全方位地宣传公积金优惠政策,提高职工利用《条例》维护权益的意识,把更多的单位和职工纳入到住房公积金政策保障体系中来;其次,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充分利用行政、法律手段,采取发告知书、上门催建、媒体曝光、行政处罚等措施,狠抓催建催缴工作。
(二)合理界定住房公积金基数标准。从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以来,我国企业无论是按照所有制形式还是按照企业生产规模来划分,都出现了多元化的局面,根据这一特点,应有针对性地制定出住房公积金制度缴存基数量化的指标。按照这一思想,对于行政事业单位应该每年从其在当地财政预算编制上来进行界定,而企业则应该根据其在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税款对企业的经营、产值和利润进行界定,来确定本年度应该缴纳的公积金基数标准。
(三)制定更人性化的住房公积金使用规定。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的目标是解决和改善城镇职工的住房条件,在保证公积金专门用途的前提下,可以在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取消对公积金缴存职工利用自己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进行规定用途以外投资的限制。但有个前提条件就是要求住房公积金专户余额和沉淀资金较多。由于住房公积金使用率不高,截至2008年末,我国住房公积金银行专户存款余额为5,616.27亿元,在扣除必要的备付资金后沉淀资金多达3,193.02亿元。可见,我国住房公积金存量大、沉淀多,已经有条件允许职工利用自己的公积金进行规定用途以外的投资。同时,为了更好地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运行目标,应该规定这种专门用途以外投资的收益必须回流到职工原来的个人公积金账户。
(四)制定住房公积金合理的配贷机制。首先,必须建立一个公积金缴存职工可以平等获得个贷权利的机制。即所有按照规定能够定期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如有获得低息住房贷款的需要,其只要达到规定的缴存期限和缴存额,就都有资格获得一定额度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权利;其次,应该定期评估所有缴存职工的公积金个人账户资金积累状况,以及他们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贡献值;然后,可根据不同职工这种评估值的高低来决定公积金贷款人的资格及公积金贷款的优先顺序。
(作者单位: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管理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公积金缴存基数规定篇5
为了规范我市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稳妥推进部门预算改革,提高预算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市区和各县(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温政办[***]167号)文件等规定以及
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现就规范我市行政、事业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各12%执行。
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
1、行政单位:是指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按应发工资数减去煤气误餐补贴、电话补贴和目标考核奖后的余额,即基本工资、职务(岗位)津贴、地方岗位补贴及工作人员补贴,保留津补贴、地区补助、物价补贴、考勤考绩奖,省定及以上的特岗津贴的合计数。
2、事业单位:是指执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按应发工资数减去煤气误餐补贴后的余额,即基本工资、职务(岗位)津贴、地方岗位补贴及工作人员补贴、保留津补贴、地区补助、物价补贴、考勤考绩奖、省定及以上的特岗津贴的合计数。
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的月缴存基数根据2007年12月份工资册中按以上所列的工资合计数计算调整。
三、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除建立统一的住房公积金外,另由单位按月给予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的12%的新人住房公积金补贴。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提高后所需的资金由原渠道解决,并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五、各行政、事业单位经办人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乐清分中心领取《公积金基数调整清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申报表》,按要求填好相关内容,再予以上报(职工人数较多的单位请提供电子表格格式)。纳入乐清市机关会计核算中心核算的单位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乐清分中心报送表格前必须先由乐清市机关会计核算中心审核并签署意见,对月缴存基数进行确认。
公积金缴存基数规定篇6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县级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等有关法规、规章,现就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从年7月起,乡级财政供养人员、卫生系统及有条件的企业全部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其余应建未建的单位,根据自身发展实际,逐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二、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
此次新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缴存比例单位和个人均按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最低标准5%执行,实现市、乡两级缴存比例的标准统一。从年1月起,全市财政供养人员及自收自支单位按照单位每年提高两个百分点,个人每年提高1个百分点的要求,用五年时间达到市的缴存标准,即:单位15%、个人10%。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
三、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方式。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足额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并及时提供职工单位和个人缴存额度明细。职工个人缴存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单位管理的,须在年11月底前足额缴存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否则按截留专项资金查处。
四、单位为职工缴存部分的资金列支渠道。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机关单位在预算中列支;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企业在成本中列支。市、乡两级要将由财政负担的住房公积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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