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品存储管理条例(6篇)

daniel 0 2024-09-12

化学品存储管理条例篇1

【关键词】仓储经营管理精细化对策

中图分类号:F27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914X(2013)35-149-01

前言

物资是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物质资料,一个企业想要提高效率、节约成本,必须做好物资管理这方面的工作。物资管理工作包括物资采购管理和物资仓库管理。仓库管理是物资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物资管理整个过程中的后续工作。仓库管理是针对入库的物资保管和出库等活动进行的管理,从而确保整个物资管理工作有条不紊地连续进行,直至送达生产使用单位。科学合理的仓库管理工作有着一整套严格、细致的业务流程。

仓储经营管理是指在仓库管理活动中,运用先进的管理方法和科学的判断,对仓储经营活动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和有效地监督,提高仓储经营效益的活动过程。通过对流通过程的衔接形成了建构市场信息的传感器,是经营和开展物流管理的一项重要的环节。仓储的管理就是对仓库及仓库内的所有物品资本来进行的管理,是仓储机构为了充分利用所具有的仓储资源提供高效的仓储服务所进行的计划、组织、控制和协调过程。具体来说,仓储管理包括仓储资源的获得、仓储商务管理、仓储流程管理、仓储作业管理、保管管理、安全管理多种管理工作及相关的操作。

1仓库管理内容

(1)物资验收。对入库物资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验收时要做到准确无误。

(2)物资保管。物资保管,是指物资验收合格后从入库到出库前为止,在仓库滞留的这一段时间,对物资的保养、保护和管理。这是仓库管理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物资存放时,首先要将物资归类。

(3)库存检查。就是为了及时掌握库存物资的变化情况,及时掌握库存动态,发现和解决保管中的问题。

(4)物资出库。物资出库是物资库存的最后阶段,是将库存物资从保管仓库移送到生产建设单位,也是投入生产领域的开始。物资离开仓库后,保管员按照单据对保管卡上的物资进行注销,并将出库凭证转给料账员及时核销保管账。

2仓库管理作用

(1)仓储经营是社会再生产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是满足国家需要的一种保障。

(2)在流通领域中的作用。平衡与市场的供求的条件,对于物资的供销管理提供重要依据,维持使用价值的一种手段。

(3)仓储在物流操作中的作用。有利于运输整合和配载,进行分拣和产品的组合。

(4)仓储在物流成本管理中的作用。合理和准确的仓储会减少商品的换装、流动,减少作业次数,采取机械化和自动化的仓储作业,有利于降低作业成本。

(5)仓储在物流增值服务功能实现中的作用。通过加工提高产品的质量、改变功能、实现产品个性化。

3仓库精细化管理模式

(1)资讯追溯能力。仓储管理应该有较强的资讯追溯能力,包括物流运输与供应商之间的联系与沟通。订货、生产出货以及实际出货状况的联系与交接。

(2)收货的能力。仓库在收货的时候,要经过仔细地确认进货的状况,在清点物料时如有物料没有达到最小包装量的散数箱时,应开箱仔细清点,确认无误,才能收货。

(3)查验能力。仓库应该具有的查验能力,例如货物收到以后要查看有无包材,要求供应商对于线边不良包材耗材无条件及时补货退换;对于物料储存时限进行分析并设定不良物料处理时限。

(4)储位管制。货物进到仓库不要将货物放落在地上,最好放在储存板上可以随时进行移动,有序进行储位管制。

(5)拣料。拣料是依据工令消耗顺序来做,依灯号指示拣料是属于比较好的,拣料时最好做到自动扫描到扣帐动作,及时变更库存信息告知中央调度补货。

(6)发料准确。仓库在进行发料的时候,要依据工令备拣单发料、工令、备料单与拣料单应该三者合一,看到现场工令耗用,就会知道具体的情况。使用自动扫描的系统来配合信息传递进行运作。

(7)盘点物料。盘点物料是最重要的方式,首先要对于物料要进行系统的划分,以此来判断无聊的盘点时间,也可以根据财务部门进行定期盘点,日盘,周盘或者进行月盘;在进行盘点的时候要有库存的盘点单据,要在结账时候盘点完。

(8)退换处理。以整包装退换为处理的原则,处理时限与处理数量应做到达到整包装即退,要求供应商做免费包装箱供应。

4仓库日常管理

在仓库进行管理的时候,必须合理设置各类物品的明细和账本。例如存放原材料的仓库,就是必须根据实际的情况以及各类原材料的性质、用途、类型分别建立相应的明细和甚微详细的账单,半成品与成品应按照类型及规格型号划分出详细的账单;要与财务部门紧密的联系在一起,与仓库所建账簿及顺序编号必须互相统一,相互一致。做好各类物料和产品的日常和对于检查的工作,仓库的管理必须要对各类库存中的各项物资定期进行检查盘点,与财务部门进行核对,万一中途遇到什么变化,就应该及时通知财务部门进行核对,以便及时调整。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仓库库存情况来确定采购的数量,并严格控制各类物资的库存量,必须定期对各类存货进行有效的分类整理,例如对于存放期限较长,或者已经过期无效的存货要相应的按照月报来编制报表,报送分管领导及财务部门,而财务部门也必须要对这些存货提出处理意见,再根据各方面的意见有效及时地进行处理。

5精细化管理措施

(1)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提高整体素质。规章制度不够完善,许多规章制度是上级主管机构制定的,存在着许多的风险和漏洞,仓储企业只照搬应用,没有根据企业的客观实际情况加以完善;应该要严肃、认真、长远对规章制度进行新的制定,制定时注意可操作性、科学性和全局性。在做管理的同时,不但要在宏观上重视规范化管理工作,还要在具体工作中认真执行规范化管理的规定,每个人都有义务去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认真完成和履行规章制度。

(2)制定严密的组织结构和完善的管理系统。企业内部要加强组织结构以及管理体系的完善,最基本的要保证企业能正常运转和完成企业各项目标,这样才能体现管理水平。

(3)注重精细管理实效。在仓储管理工作中,要进行工作的表格化。例如为了更好地了解工作的集体情况,将其制作成表格,让员工按要求进行填写,使仓储工作更具体、更易于落到实处。更好地进行了解和跟踪。然后将仓储资料档案化。成立了专门的档案室,把每一个进行过何事的资料,进行了分仓库存档,避免了记录遗失、管理混乱的现象。实行管理的标准化。例如进行开会的时候,提醒每天进行审核和抽查,在工作过程中严格去执行规范的制度和章程,有章必循,做到有计划、有检查、有处理。实行了仓库内情况介绍的制度,无论是哪个领导来进行检查,一律介绍自己所保管仓库物资的基本情况,另外要将工作汇报制度进行细化,在每月中心组织的工作分析例会上,要从思想状况、本月工作情况向中心进行汇报,并提出下阶段工作计划,保证工作的连续性。

参考文献:

化学品存储管理条例篇2

[关键词]仓储经营管理措施

一、仓储经营管理的含义与作用

1、仓储经营的含义。仓储经营管理是指在仓库管理活动中,运用先进的管理方法和科学的判断,对仓储经营活动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和有效地监督,以降低仓储成本,提高仓储经营效益的活动过程。仓储经营管理是社会生产顺利进行的必要过程,也是调整生产和消费的时间差别,维持市场稳定的一种手段和方式。通过对流通过程的衔接形成了建构市场信息的传感器,是经营和开展物流管理的一项重要的环节。仓储的管理就是对仓库及仓库内的所有物品资本来进行的管理,是仓储机构为了充分利用所具有的仓储资源提供高效的仓储服务所进行的计划、组织、控制和协调过程。具体来说,仓储管理包括仓储资源的获得、仓储商务管理、仓储流程管理、仓储作业管理、保管管理、安全管理多种管理工作及相关的操作。

2、仓储经营的作用。(1)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的作用。仓储经营是社会再生产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是满足国家需要的一种保障。(2)在流通领域中的作用。第一,是平衡与市场的供求的条件。流通储存时是在于供过于求,增加商品的储存,在商品供不应求时,投放商品。这样才能有效地调节供求的关系,平衡需求。保证了生产的稳定性,也防止物价因为缺货而引起的价格上下波动,避免生产供应的恶性循环。第二,对于物资的供销管理提供重要依据。仓储活动直接影响到物资管理工作的质量,也直接关系到物资从实物形态上一直到确定分配供销的经济关系的实现。第三,维持使用价值的一种手段。商品的使用价值远远大于商品的价值,仓储活动却是维持使用价值的一种手段。(3)仓储在物流操作中的作用。有利于运输整合和配载,进行分拣和产品的组合,有利于产品的流通与加工,而且还能平衡生产和保证供货,最后能进行存货的控制,来降低成本和风险。(4)仓储在物流成本管理中的作用。合理和准确的仓储会减少商品的换装、流动,减少作业次数,采取机械化和自动化的仓储作业,有利于降低作业成本。优良地进行仓储管理,对商品实施有效的保管和养护,准确的数量控制,可以大大减少风险成本。(5)仓储在物流增值服务功能实现中的作用。通过加工提高产品的质量、改变功能、实现产品个性化;通过仓储的时间控制,使生产节奏与消费节奏同步,实现物流管理的时间效用的功能;通过仓储的商品整合,开展消费个性化服务。

二、在进行仓储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存货需求量与交货延误期的长短的变化要及时掌控。如果企业预估的存货需求量变化较大时,那么企业存放于库存的库存量也就要相应地进行加大。如果存在订货间隔与订货提前,或者说预估的订货时间间隔期较长,那么就要进行必要的存货,这样就没有被中断的风险,能及时保证供应的需求。

2、存货的成本和储存的成本。一般情况下,存货的成本的发生情况会相对来说较为高些,那么企业需要保持的安全库存量就会相应的有所变化。增加安全库存量,尽管能减少存货的成本,但会给企业带来储存成本的额外增加。一般情况下,最优的订货和储存模式可以同时并存,但在实际运用和操作的过程中,订货成本与储存成本形成反比,自然会带来一定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要消除公司内部的一些根本原因,可能是因为公司内部的消息有了变化。但是采购人员和生产计划的人没有将货物搁置的时间与安全库存的计划算好。而影响到存货的成本与储存的成本增加过量导致的成本上升。过剩的生产能力将供应链的次序打乱了,形成另外的一种需求,这就使得厂商不得不以低价的产品来挽回相应损失。之前公司引起过量的存货所导致的然后公司为了求出路又导致另一种结果,为了不改变流程,应该将这两种情况持续存在并互相推动。在市场刚刚进入成长期的阶段时,市场增长的需求就无法合理地进行预测,就会导致企业在一段时间内,全力处理存货;而另一段时间内却又不顾成本加速生产。当市场进入平稳发展或下降期后,厂商就有了衰退的趋势。这种情况就是因为企业信息上出现了问题、反应缓慢、成批处理和不确定性,应该加强信息疏导并能做到迅速反应。

三、对于安全存货问题的应对措施

1、柔性化地进行组织进行调整。现代企业提高其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之一就是柔性化地进行组织进行调整。企业可以通过快速调整生产效率,从而帮助企业进行很好的扩大销售,将企业加速产品上市的情况缓解到最小。灵活地获得内部和外部的效率。内部效率也是供应链运作效率的关键驱动力之一,厂商的外部,供应商的效率则是供应链的绩效的关键。

2、与其他厂商建立合作关系。厂商应该关注整个供应链并减少供应商数量,通过实施供应商评估计划限制其数量,找出高质量运作的供应商,更密切和高效合作,保证无论何时何地需要哪一种高质量的产品,都能及时运到。供应商则须能联接到消费者系统以获得详细的运输数据、生产计划以及任何其他所需要的信息。

四、仓储管理关键的八种管理模式

1、资讯追溯能力。仓储管理应该有较强的资讯追溯能力,包括物流运输与供应商之间的联系与沟通。订货、生产出货以及实际出货状况的联系与交接。

2、收货的能力。仓库在收货的时候,要经过仔细地确认进货的状况,供应的厂商送货时,送货资料没有采购VPO号,仓库应及时找相关部门查明原因,确认此货物是否该收进;在清点物料时如有物料没有达到最小包装量的散数箱时,应开箱仔细清点,确认无误,才能收货。

3、查验能力。仓库应该具有的查验能力,例如货物收到以后要查看有无包材,要求供应商对于线边不良包材耗材无条件及时补货退换;对于物料储存时限进行分析并设定不良物料处理时限。

4、储位管制。货物进到仓库不要将货物放落在地上,最好放在储存板上可以随时进行移动,有序进行储位管制。

5、拣料。拣料是依据工令消耗顺序来做,依灯号指示拣料是属于比较好的,拣料时最好做到自动扫描到扣帐动作,及时变更库存信息告知中央调度补货。

6、发料准确。仓库在进行发料的时候,要依据工令备拣单发料、工令、备料单与拣料单应该三者合一,看到现场工令耗用,就会知道具体的情况。使用自动扫描的系统来配合信息传递进行运作。

7、盘点物料。盘点物料是最重要的方式,首先要对于物料要进行系统的划分,以此来判断无聊的盘点时间,也可以根据财务部门进行定期盘点,日盘,周盘或者进行月盘;在进行盘点的时候要有库存的盘点单据,要在结账时候盘点完。

8、退换处理。以整包装退换为处理的原则,处理时限与处理

数量应做到达到整包装即退,要求供应商做免费包装箱供应。

五、如何降低仓储费用

首先要对货物进行分类管理,在形成一定社会总规模的前提下,追求经济规模,适当地集中库存,以此来加速周转,提高公司的产出量,采用有效的先进先出方式,保证每一个被存储物的储存期不至于过长,然后提高存储密度,提高仓容利用率,最后采用有效的储存定位系统与有效的监测清点方式。

六、如何进行仓库的日常管理

在仓库进行管理的时候,必须合理设置各类物品的明细和账本。例如存放原材料的仓库,就是必须根据实际的情况以及各类原材料的性质、用途、类型分别建立相应的明细和甚微详细的账单,半成品与成品应按照类型及规格型号划分出详细的账单;要与财务部门紧密的联系在一起,与仓库所建账簿及顺序编号必须互相统一,相互一致。

做好各类物料和产品的日常和对于检查的工作,仓库的管理必须要对各类库存中的各项物资定期进行检查盘点,与财务部门进行核对,万一中途遇到什么变化,就应该及时通知财务部门进行核对,以便及时调整。

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仓库库存情况来确定采购的数量,并严格控制各类物资的库存量,必须定期对各类存货进行有效的分类整理,例如对于存放期限较长,或者已经过期无效的存货要相应的按照月报来编制报表,报送分管领导及财务部门,而财务部门也必须要对这些存货提出处理意见,再根据各方面的意见有效及时地进行处理。

七、仓储精细化管理的措施

1、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规范员工行为,提高整体素质。规章制度不够完善,许多规章制度是上级主管机构制定的,存在着许多的风险和漏洞,仓储企业只照搬应用,没有根据企业的客观实际情况加以完善;员工对规章制度不够熟悉、了解和重视,新员工上岗前没有进行有关规章制度的培训和学习。应该要严肃、认真、长远对规章制度进行新的制定,制定时注意可操作性、科学性和全局性。在做管理的同时,不但要在宏观上重视规范化管理工作,还要在具体工作中认真执行规范化管理的规定,严格按照规范化管理的要求谋划、开展工作。发挥各层面工作人员的管理能力,让员工在进行工作的同时,能将管理能力任意地发挥,高速有效地提升团队的整体实力。在仓储企业规章制度制定和完善后,作为企业的员工,每个人都有义务去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认真完成和履行规章制度。

2、制定严密的组织结构和完善的管理系统。企业内部要加强组织结构以及管理体系的完善,最基本的要保证企业能正常运转和完成企业各项目标,这样才能体现一个企业的管理水平。例如采购部将订单下好以后,物资在入库时,必须认真进行清点盘查,一旦发现问题,向采购部进行核实以后,及时向领导层进行反馈,确保入库物资质量、数量符合要求。

3、注重精细管理实效。在仓储管理工作中,要进行工作的表格化。例如为了更好地了解工作的集体情况,将其制作成表格,让员工按要求进行填写,使仓储工作更具体、更易于落到实处。更好地进行了解和跟踪。然后将仓储资料档案化。成立了专门的档案室,把每一个进行过何事的资料,进行了分仓库存档,避免了记录遗失、管理混乱的现象。实行管理的标准化。例如进行开会的时候,提醒每天进行审核和抽查,在工作过程中严格去执行规范的制度和章程,有章必循,做到有计划、有检查、有处理。实行了仓库内情况介绍的制度,无论是哪个领导来进行检查,一律介绍自己所保管仓库物资的基本l情况,另外要将工作汇报制度进行细化,在每月中心组织的工作分析例会上,要从思想状况、本月工作情况向中心进行汇报,并提出下阶段工作计划,保证工作的连续性。

[参考文献]

[1]宋耀华、侯汉平:论传统物流与现代物流[J]北京交通大学学报(社科版),2004(1)

[2]沈吉仁、肖孝德:物流企业成本控制初探[J]北方交通大学学报,2001(5)

[3]王江:上海物流发展战略定位[A]上海海事大学“上海石化杯”优秀论文集[C]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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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董绍华、张伟:企业的物流管理U]起重运输机械,1993(10).

[6]冉文学、宋志兰:我国工业企业物流系统的变革与发展[J].MM现代制造,2001(5)

[7]王转、程国全:配送中心系统规划[M]中国物资出版社,2003

化学品存储管理条例篇3

【关键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现状措施

一、前言

化学品已经存在于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已为人所知的化学品已达500-700万种,年产量已超过4亿吨。我国石油、石化和化工等产品的年销售额已达1.3万亿元。在众多的化学品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作为特殊的商品,极大地改善了人们的生活,但其固有的危险性也给人类的生存带来威胁。如果人们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不善,一旦发生事故,不仅会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而且会给社会和环境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人类共同的生存环境,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迫在眉睫、势在必行。

二、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必要性

这是由危险化学品的固有特性决定的。由于危险化学品都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或有腐蚀等危险特性,从它的生产到使用、储存、运输和经营等过程中,如果控制不当,极易发生事故,如:火灾或爆炸,人员中毒或伤亡,污染生态环境等。随着化学工业的发展,涉及到的化学品的种类和数量也显著增加,很多危险化学品的易燃易爆性、反应性和毒性本身就决定了事故的多发性和严重性。现代化学工业的生产呈现出设备多样化、复杂化以及过程连接管道化的特点。如果管线破裂或设备毁坏,容易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可直接导致人员急性或慢性中毒甚至死亡,生态环境也会受到严重污染。综上可见,由于危险化学品的固有危险性使我们在利用其益处的同时,也有可能受到伤害。因此,必须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避免其可能带来的对生命、财产、健康及环境的伤害和损失。

满足我国法律、法规要求的需要。目前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有明确法律要求的国家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344号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颁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当前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条例》共有7章74条,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废弃等多个环节,对危险化学品的监管实行从“摇篮”到“坟墓”的全生命周期的安全管理。这一条例的颁布与实施,必将推动我国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满足与国际接轨的需要。随着我国加入WTO,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废弃等环节的危险化学品管理应符合第170号国际公约《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已于1994年12月通过决议,承诺执行第170号国际公约,并且由原劳工部、化工部联合颁布了《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以适应我国加入WTO后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需要。1992年联合国环境和发展会议已提出在2006年底前建立危险化学品“全球协调系统”(GHS)。GHS将有利于控制和利用危险化学品,保护人类和生态环境。我国已经加入了WTO,企业要参与国际竞争,必须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方面采取国际上通行的标准和做法,使我国危险化学的管理更进一步地与国际接轨。

三、我国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现状

目前,我国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形势十分严峻,与飞速发展的工业水平相比,相应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则比较落后,由此引发了一系列重大恶性事故,以及化学品的环境污染事故,给人类的生存带来严重威胁。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不断发生,已经引起我国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2002年出台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废弃都做了具体规定。此外,鉴于危险化学品运输潜在风险大、事故多、事故后处理难度大等特点,铁道部颁布了《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交通部颁布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和《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国民航总局制定了《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除了法规标准的建设外,我国在各行业还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如建立了危险化学品的登记注册制度、生产许可证制度、储存运输管理制度和进出口管理制度等。

四、建议主要采取的措施

1、安全技术措施

通过采取适当的技术措施,消除或降低作业场所的危害,防止工人在正常作业时受到危险化学品的侵害。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替代、变更工艺、隔离、通风、个体防护和卫生。

替代:控制、预防危险化学品危害的最理想的方法就是在原料的选择上,采取替代的做法,即:用无毒、低毒化学品替代有毒、高毒的化学品,用可燃物替代易燃物等,从而可有效地减少危险化学品对人体的伤害或引发火灾爆炸的危险。

变更工艺:由于采用替代措施并不是总能达到生产工艺的要求,因此必须开发技术革新,选用可将危害减少到最低程度的工艺,即变更工艺,以消除或降低危险化学品的危害。

隔离:在生产过程中采取隔离措施,将操作人员与危险化学品分开,这是控制其危害的最有效的措施之一。最常用的做法,是将生产或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设备完全封闭起来,或者设置屏障,拉开作业人员与危险源之间的距离。

通风:通风措施可以降低作业场所中有害气体、蒸气、粉尘的浓度,使其浓度低于安全浓度,是保证作业人员身体健康的有效措施。可以采取机械和自然通风进行空气置换,保持室内空气流通。

个体防护:个体防护是阻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人体的最后一道屏障。为确保人身安全和健康,危险化学品作业人员要正确选择和使用个体防护用品。

卫生:保持作业场所的清洁。危险化学品作业人员要注意个人卫生

2、组织管理措施

建立危险化学品的组织管理措施是预防作业场所中化学品危害的一个重要方面。除了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一般的安全管理措施外,危险化学品的组织管理措施还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危害识别:防止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的第一步,就是要对危险化学品进行危害识别。危险化学品危害识别是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础。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要向当地主管部门如实登记和上报。

(2)实行“一书一签”制度:一书即安全技术说明书,它是一份详细介绍危险化学品的燃爆、毒性和环境危害等信息的综合文件。安全技术说明书是企业进行危险化学品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是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操作规程的重要依据。

(3)安全储存与运输:危险化学品储存是化学品流通过程中的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处理不当,就会造成事故。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等必须按照国家标准严格执行。

(4)废弃物处理:必须严格控制向环境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处理废弃的危险化学品,应该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安全教育:安全教育是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许多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都是由于作业人员缺乏安全知识,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章制度等造成的。

化学品存储管理条例篇4

本标准对本公司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和使用进行了具体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GB13690-92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

GB6944-86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写

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国家经贸委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管理规定

3术语

3.1危险化学品

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和腐蚀品。

3.2重大危险源

指生产、运输、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4一般规定

4.1生产、储存、运输、经营、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的其它款项。

4.2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4.3分公司所属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4.4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4.5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检查,不得拒绝、阻挠;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器材和运输工具应停止使用。

4.6危险化学品的采购统一由分公司供应处负责,销售由销售公司负责。

5生产、储存和使用

5.1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5.1.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5.1.2工厂、仓库的周边的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5.1.3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5.1.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1.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5.2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或改扩建应报所在地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5.2.1可行性研究报告。

5.2.2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

5.2.3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5.2.4安全评价报告。

5.2.5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5.2.6符合5.1条件的证明文件。

5.3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必须向国务院质检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开工生产。

5.4生产和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实行安全注册登记制。注册登记时,生产和使用单位须填写《化学品安全登记申请表》、《化学品危险性分类工作单》、《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报分公司安环处,由安环处统一到湖南省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中心办理。

5.5危险化学品在出厂时,生产单位应向用户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产品包装上应加贴或者栓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并提供应急服务电话。使用单位应向供应商索取“安全技术说明书”,检查包装上是否张贴安全标签,作业场所有表示化学品危害和安全使用注意事项的标识。

5.6没有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证书》和没有提供“一书一签”的产品,生产单位不得销售,证书每5年复核一次。

5.7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5.8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其生产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证,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对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危及社会安全的不合格产品严禁销售,否则造成后果由生产单位负责,同时追究销售单位的责任。

5.9危险品化学生产单位的新工人,必须做就业前体检,发现职业禁忌症者不得安排在禁忌岗位作业。对作业工人要定期体检,发现职业病、职业健康损害、职业禁忌症者,要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5.10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5.11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5.12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5.13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要求。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两年。

5.14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双发、双人保管制度。

5.15危险化学品单位应为从事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操作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和用具。

5.16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应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17遇水、热、潮易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存放在露天、潮湿、漏雨或低洼易积水的地方。

5.18受日光照射或受热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应存放在阴凉通风的地方,禁止靠近热源,存放处的温度不得高于物品的自燃点和熔点。闪点在450C以下的桶装易燃液体不得露天存放。

5.19化学性质与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内存放;放射性物品不得与其它危险化学品同存一库;氧化剂不得与易燃易爆物品同存一库;能自燃或遇水燃烧的物品不得与易燃易爆品同存一库。

5.20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应当根据消防条例和有关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和防护器材。

6经营

6.1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6.1.1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6.1.2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

6.1.3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6.1.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6.2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不得销售。

6.3单位临时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凭本单位出具的证明(注明品名、数量、用途)向所在地市级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准购证,凭准购证购买。

6.4领用危险化学品必须持使用单位证明到供应处领取,实行两人制。

7运输

7.1危险化学品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从事运输危险化学品。

7.2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应当对其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市级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方可上岗作业。驾驶员、装卸人员、押运员必须掌握的知识包括: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7.3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7.4危险化学品的托运,只能委托有运输资质的单位;托运时,托运人应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应告知承运人。

7.5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漏。

7.6装卸运输危险物品应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工具。库内搬运一律采用防爆型电瓶车、叉车,进入仓库内的机动车辆其排气管必须装防火罩。装运时,应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

7.7互相接触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险的危险化学品,以及化学性质、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违反配装限制,不得混合装运。

7.8遇热、遇潮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危险化学品装运时应采取隔热、降温、防潮措施。

7.9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应按规定路线行驶或停放。卸完物品后应彻底清扫。

7.10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标志,必须符合国家GB13392—92的规定。

7.11运输压缩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的槽车、罐车的颜色,必须符合国家色标要求,并安装静电接地装置和阻火设备。

8剧管理

8.1剧管理必须遵守4~7项各款之规定。

8.2剧包括:氰化钾、氰化钠、氰化银、氰化亚铜、砷、三氧化二砷(砒霜、亚砷酸酥)、五氧化砷、亚砷酸钠、钾、砷酸三钠、砷酸二氢钠、氯化汞、硫酸二甲酯、叠氮化钠及其它属国家规定的剧物质。

8.3需要剧的单位必须提前半年向供应处报计划,由供应处负责采购。

8.4使用单位领取剧时,须经公安处审批并备案。经审批后持公安处介绍信(介绍信上注明两个领料人姓名和所需物品的名称、级别和数量)到供应处办理开票手续。并将领料单与介绍信一同交供应处安全保卫科签字盖章后,两名领料员(必须是介绍信上所注明的两人)同时到仓库领取物品,并在发放登记簿上签名。发料时,须有两名保管员在场。双方当场确认数量,出库后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

8.5剧应放置在保险柜内,并建立双人双锁保管制度。发放完后,保管员须将原包装进行密封,存放原处。单位保管人员、班长、安全保卫人员、单位领导每季度应对本单位剧进行一次检查,做好记录,并对领发过的进行复称盘点,建立转帐台账。

8.6发现剧被盗、丢失,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8.7分公司各单位应制定本单位剧安全管理制度。

9事故应急救援

9.1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各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应报分公司安环处备案。

9.2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报告分公司有关处室。

9.3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有义务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10检查与考核

化学品存储管理条例篇5

一、四项备案制度(企业责任)

备案制度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报送有关机关备案,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有关机关应当予以登记的法律性要求。为了保障《条例》在实施过程中能合法有效的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针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实际情况,结合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过程中的所存在的危险特性和风险程度,《条例》共确立了四项备案制度。

1.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备案(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或港口行政部门)(《条例》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二十二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2.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备案(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或港口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条例》第二十五条)

《条例》第二十五条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3.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情况备案(县级公安机关)(《条例》第四十一条)

《条例》第四十一条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

4.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市级安全监管部门)(《条例》第七十条)

《条例》第七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六项名单公告制度(政府责任)

为了贯彻国家相关政策,进一步突出重点、强化监管,需要对监管对象确定范围,以便落实责任,更好的实施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工作。在《条例》中共提出了6项名单公告制度,其中有1项属于引用。

1.危险化学品目录(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确定)(《条例》第三条)

《条例》第三条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2.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条例》第六条)

《条例》第六条(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3.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条例》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二十三条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4.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确定)(《条例》第二十九条)

《条例》第二十九条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前款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5.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条例》第五十四条)

《条例》第五十四条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范围,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危险化学品对人体和水环境的危害程度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规定并公布。

6.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条例》第十四条)

《条例》第十四条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五)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

第三条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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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七项其他法律规章(企业责任、政府责任)

为了更好的与相关法律法规的适应,同时也避免法规条文的臃肿,在《条例》中共涉及7个已经的法律法规,相对于国务院令第344号来说全部为新增内容。更体现了法规制定的关联性,完整性。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第三十三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条例》第九十二条未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驳作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2号),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第八十七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危险化学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条例》第十四条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条例》第十八条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经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

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自2004年1月13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条例》第九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一)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水路运输企业未制定运输船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为运输船舶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二)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三)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未将有关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并经其同意的;(四)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装卸或者停泊,未悬挂专用的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规定显示专用信号,或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

6.《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1号),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第七十八条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处罚。

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条例》第九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其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救援或者不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四、十五项审查、审批制度(企业责任、政府责任)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条例》第十四条)

《条例》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目前已经的相关法规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0号),根据《条例》规定需要修订。

2.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制度(《条例》第二十九条)

《条例》第二十九条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目前没有与此相关的法规,根据《条例》规定需要制定。

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制度(《条例》第三十三条)

《条例》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目前已经的相关法规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6号),根据《条例》规定需要修订。

4.危险化学品禁止与限制制度(《条例》第五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

《条例》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条例》第四十条禁止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条例》第四十九条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条例》第五十四条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内河水域,禁止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

《条例》第五十八条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的材质、型式、强度以及包装方法应当符合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包装规范的要求。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有限制性规定的,承运人应当按照规定安排运输数量。

目前没有与此相关的法规,根据《条例》规定需要制定。

5.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与论证制度(《条例》第十二条)

《条例》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目前已经的相关法规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根据《条例》规定需要修订。

6.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安全警示制度(《条例》第二十条)

《条例》第二十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目前已经的相关法规有:《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23令),即将的有《化学品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编制规范》。

7.人员培训考核与持证上岗制度(《条例》第四条)

《条例》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目前已经的相关法规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等。根据《条例》规定需要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进行修订。

8.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准购、准运制度(《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五十条)

《条例》第三十八条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

《条例》第三十九条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条例》第五十条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目前已经的相关法规有:《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77号令)。

9.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的资质认定制度(《条例》第四十三条)

《条例》第四十三条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目前已经的相关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5号)。

10.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条例》第六十六条)

《条例》第六十六条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目前已经的相关法规有:《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5号),根据《条例》关于危险化学品登记方面部分内容的改变,需要重新修订。

11.危险化学品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条例》第九十八条)

《条例》第九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目前已经的相关法规有:《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2010年第7号令)及《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指南》、《新化学物质监督管理检查规范》、《新化学物质常规申报表及填表说明》、《新化学物质简易申报表及填表说明》、《新化学物质科学研究备案表及填表说明》和《新化学物质首次活动情况报告表及填表说明》等六项实施配套文件(环办〔2010〕124号)。没有与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相关的法律规章,需要新制定。

12.危险化学品环境释放信息报告制度(《条例》第十六条)

《条例》第十六条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将该危险化学品向环境中释放等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环境风险控制措施。

目前没有与此相关的法规,根据《条例》规定需要制定。

13.化学品危险性鉴定制度(《条例》第一百条)

《条例》第一百条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对该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环境危害性、毒理特性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需要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依照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目前没有与此相关的法规,根据《条例》规定需要制定。

14.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制度(《条例》第七十三条)

《条例》第七十三条有关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目前已经的相关法规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AQT9007-201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指南》、AQ/T9002-2006《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即将的有《危险化学品单位事故应急预案编制通则》。

15.法律责任追究制度(《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

《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中的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

《条例》第七章有12条提到了相关法律责任追究问题,针对此需要制定相关法律责任追究方面的规章文件,以保障《条例》的充分合理的实施与运用。

相关解读:

问:为什么要修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答:现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是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的。近年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是2003年、2008年国务院进行了两次机构改革,有关部门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发生了变化。二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暴露出一些薄弱环节,如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发生事故较多,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问题较为突出等。三是执法实践中反映出现行条例的一些制度不够完善,如对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机关规定不够明确,对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与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不完全适应等。这次对条例进行修改,就是为了适应这些新情况新问题,更加有效地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问:修改后的条例是怎么体现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变化的?

答: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变化:一是把现行条例中提到的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经济贸易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统一改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二是把现行条例关于经济贸易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的规定,修改为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三是明确规定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

考虑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涉及的环节多、部门多,为了促使有关部门既各司其职又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条例还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有关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问:确立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制度主要出于什么考虑,是不是所有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都要取得许可证?

答:现行条例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得比较充分,有关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得原则。实际情况表明,使用危险化学品特别是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其危险程度不亚于生产危险化学品,这方面的事故约占全部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四分之一。为从源头上进一步强化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这次修改中确立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制度。

要说明的是,不是所有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都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很多,使用数量、使用方式以及危险程度等差别也很大,所有使用单位都取得许可证,既不可行也不必要。因此,条例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发放范围确定为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符合实际情况,抓住了重点。至于使用数量达到多少需要办理许可证,由于各类化工企业情况差别很大,很难在条例中作出规定,条例授权安全监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的使用量标准。

考虑到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有的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这些企业按照规定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为避免重复发证增加企业负担,条例明确规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化工企业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问:在加强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管理方面,条例作了哪些修改完善,经营许可证制度还继续实行吗?

答:实践证明,现行条例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的制度和措施比较可行。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管理,这次修改时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将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纳入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范畴,填补了制度上的空白,同时进一步严格了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制度还要继续实行。所不同的是,这次修改下放了许可证的审批权限,这是考虑到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数量很多,都集中到省级或者市级政府部门办证,有关部门负担重,企业办事也不方便,而且目前市、县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机构设置上也已经健全,能够承担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颁发管理的责任。

问: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能不能在运输始发地公安机关办理,办证时限有没有明确限定?

答:按照现行条例规定,托运人只能到运输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但实践中不少托运人的住所在运输始发地,为了办证不得不来回跑。为解决这个问题,这次修改条例时明确规定,托运人也可以向运输始发地公安机关办理通行证。针对一些运输企业提出的办证没有时限要求,有时办理时间较长,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问题,条例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审批的时限,最长不能超过7天。

问:哪些危险化学品允许通过内河运输,哪些不允许通过内河运输?怎么保障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

化学品存储管理条例篇6

1)类型。

在岩矿检测中,具有很多种化学药品,由于操作不当,往往容易导致实验操作事故发生。常见有毒液体包括溴水、氢氟酸、三氯甲烷等,有毒固体包括汞、苯、砷、锰及化合物,常见腐蚀物包括硫酸、硝酸、高氯酸、氢氟酸等,常见易燃易爆物包括乙酸、乙醇、乙醚、过氧化物等。

2)危害。

化学药品如果存储和处理不当会带来相应的危害,侵害人体健康,污染周边环境,影响公共安全。因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严格遵循实验操作要求,确保实验安全顺利进行。

3)侵害人体主要途径。

例如,体表吸收、误食、吸入等,进而侵害人体,影响人体安全与健康。

二、岩矿检测实验室化学药品安全预防的不足

1)人员操作不规范。

实验中没有严格遵循操作规范,导致安全事故发生。例如,有毒或有异味物质没有在通风橱进行实验操作;怕光、遇热能分解物质在太阳照射地方实验;称取挥发性药品后没有及时盖上瓶盖,导致化学药品挥发。

2)药品性质不稳定。

岩矿检测实验化学药品具有可燃、有毒、易挥发等特点,性质不稳定,在搬运、存储、使用中没有严格遵循规范操作,容易引发腐蚀、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影响实验顺利进行和操作人员安全。

3)药品存储不恰当。

没有严格按照要求进行药品存储,禁忌药品混放,存储室电气设施、静电接地等不符合要求。存储管理不到位,药品出现泄漏、抛洒等问题,部分药品存储时间过长,因潮湿、挥发等而导致药品失效。

4)仪器设备被损坏。

仪器设备没有严格按照规定安装,实验中对仪器操作不当,导致药品反应不完全,不能达到应有的实验效果,甚至引发火灾、爆炸等现象。

三、岩矿检测实验室化学药品安全预防的对策

1)完善规章制度,加强药品管理。

首先,应该完善管理规章制度。了解化学药品特性,严格遵守《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对化学药品进行分类,并做好管理工作。其次,落实药品管理责任制。将管理工作的具体职责落实到管理人员,有毒有害药品应该由专人进行管理。剧毒药品严格执行双人保管、收发、领用制度,实行双本账,双锁管理。对一些特别剧毒的药品要实现三人以上特殊管理,以确保药品使用安全。最后,对药品应该实行统一采购、统一保管、按需取用,确保化学药品采购和使用严格遵循规范要求。要确保岩矿检测试验所需药品的数量能满足使用要求,允许具有一定量的库存,以备急需使用。

2)遵循使用方法,确保操作安全。

实验中严格控制药品用量,根据实验需要称取化学药品,实验前才配置溶液,溶液配置满足实验需要即可,避免出现浪费现象。严格遵循实验方法进行操作,正确掌握仪器使用技巧,了解化学药品性质、反应条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等内容,促进实验顺利完成。运用具有毒性药品时,要严格执行操作规范要求,带上手套,口罩或者防毒面具,实验后要对容器进行清洗与消毒。另外,在实验操作中要掌握正确的防护方法,当化学药品对皮肤造成损害时,能够立即采取措施处理,确保实验安全。

3)规范药品存储,确保药品性能。

库存房间应该具有良好的通风、避光性能,药品柜远离火源,在满足药品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尽量减少易燃易爆药品。药品仓库需配备消防器材,并按规定摆放和使用;根据药品性质、危险程度、禁忌关系、不同灭火方式等,选择合理的密封和存储方式,分类、分柜、分库存放,做好管理工作,定期进行清查和盘点。禁止性质抵触的药物混存,确保药品存储合理到位。为了确保药品性能良好,避免出现危险情况,存储应该满足以下条件:室内干燥,通风良好,确保药品存储具有适宜温度,液体存储温度不超过28℃,爆炸品存储室温不超过30℃。不同药品要分类存储,腐蚀药品存储要选用耐腐蚀材料作架子,爆炸性药品应将瓶子置于铺有干燥黄砂的柜子。性质抵触,或者相互接触易燃易爆药品要分开存储,避免混存。存储室内严禁烟火,采用隔离、封闭、防爆型照明设备,重视对危险药品检查工作,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存储室要安置消防设备,加强管理,提高管理人员综合素质,做好药品管理每一项工作。

4)控制物质排放,妥善处理废物。

一方面,采取措施减少有害物质排放。要保证药品存储器皿与实验仪器的密封性,防止有毒有害气体、溶剂、液体挥发;液体药瓶剩余的少量液体也应该做好保管工作,留给下次使用,避免出现浪费现象;对于过期药品应该妥善处理,可以使用的尽量使用,减少药品堆积和浪费。另一方面,对实验室生产的废物要进行妥善处理。将实验中出现的有毒有害气体集中起来进行处理;实验使用过的仪器要及时清洗;废弃的固液和滤纸分别放在不同的废物缸内;化学及其废渣、废液需要进行消毒处理,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后才能排放;药品容器和包装需要报废时,也应该进行消毒处理,确保符合规范要求,不能随意乱放,防止对周围环境带来破坏。

四、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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