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设计办法(6篇)

daniel 0 2024-09-16

城市设计办法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心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都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规划区是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市区、近郊区面积(185平方公里),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面积21.2平方公里)。具体界定的行政区域范围附后。

第四条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市人大批准的《**市城市总体规划局部调整》和有权机关批准的区域规划、各项专业规划、详细规划,是**城市规划管理的依据。

第五条**市城乡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城市规划工作。

第六条城市规划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简称“一书两证”)制度。

第七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一书两证”及配套的文件、图纸具有法律效力,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

第八条城市规划与城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互为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含技改项目)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大、中型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在报计划部门批准之前,必须持有关文件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的选址定点,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选址意见。属上级有权机关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项目,须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上报。选址意见书或选址意见是报批项目建设书或可研报告的必备文件。

第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申请建设用地或在已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上扩建改建的,必须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如下:

(一)建设单位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填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城市规划的要求进行现场勘探,初步拟定建设项目的用地位置和范围;

(三)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作为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的依据。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征询和综合协调有关部门意见后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应包括初步确定的规划用地红线图和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红线图应标明:范围界线、城市道路边线、建筑退让线、高层建筑线及规定设计通知书的文字注明。

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内容包括:使用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地坪标高、建筑限高、进出口位置、体量和管线的走向和配套设施要求。

(四)建设单位持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用地红线图和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委托资质等级与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建设项目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图规划设计;

(五)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图会审。城市重要地段应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共它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六)建设单位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地形图,并按规定交纳城市规划管理有关费用后,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制规划用地红线图和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图或总平面图。加盖城市规划专用章的红线图和规划图,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必备附件。

第十条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用地红线图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土地管理部门如对规划用地红线有异议,须书面反馈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复核或调整。

第十一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变更(招标、拍卖、协议出让或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总门参与编制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计划,组织编制变更地块的详细规划,提出变更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包括:变更地位位置范围、地坪标高、用地面积、使用属于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停车场泊位、主要出入口、绿地率、须经过的城市管线、须配套的公共设施、建筑界线以及其它要求,作为土地变更合同的必备条款。拟定变更地块,按第九、第十条规定,以土地管理部门的名义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转移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注明地块编号,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其它有关费用,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变更的依据。已经确定规划设计条件的变更地块,需分块招标、拍卖、出让的,应重新办理分块的规划设计条件。

第十二条用地单位征用城市规划道路两侧的土地,须同时征用道路宽度一半范围的土地和拆迁安置地,作为开拓城市道路及敷设市政基础设施的用地,不得它用。其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技术经济指标按规划道路红线外征地面积计算。在已有道路两旁征地的,应负担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的决定。

第十四条在城市规划区内不准办理村(居)民零星批地建房,新村建设和拆迁安置用地要纳入城市规划,统一安排,并按上述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不得侵占道路广场、公共绿地、测量标志、水文观测点、电力、电讯走廊或压占地下管线涵沟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第十六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确需临时建设用地的,必须取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临时用地。

第三章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第十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它工程设施,建设单位必须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如下:

(一)建设单位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建设用地许可证和建设项目的可研批复;

(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填写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和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在规划用地红线内,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包括建筑使用功能、室内标高、建筑密度、高度、容积率、配套设施、停车场地比例、绿地率、管线敷设和衔接要求、房屋间距、四周退让距离、防灾、防空、防洪和空间环境要求。

(三)建设单位持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委托资质等级与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的临街建筑、重点地段的各类建筑,均应提供两个以上设计方案,并附有建筑方案电脑透视效果图;

(四)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规划设计方案会审会议,形成方案会审会议纪要或修改设计方案通知书,设计方案经修改并经审定后,发给审定方案通知书,方可进行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

(五)初步设计按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审批,建设单位在报请有权机关审批前,应征求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六)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报送的施工图进行复核无误后,通知建设单位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七)由市测绘管理部门组织人员进行建设工程规划放样(其中包括各个转折点坐标、标高、配套设施位置等),填发建筑放样核样单。建筑工程竣工时,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验收,换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和规划验收报告。

第十八条在城市规划区内修建道路、桥梁、公交车站、驳岸、码头、河闸、单位门口通道、围墙和给水、排水、电力、电讯、广播有限电视、燃气等工程管线,必须参照本规定第十七条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道路管线部分)。城市道路的标高、坐标及控制红线宽度,必须依据城市规划规定,不得随意变更。在城市道路上架(敷)设工程管线,应服从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管理。各种管线原则上应埋设地地下,城区现有电力、电讯、路灯等架空线应逐步改为地下埋设。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必须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必须办理建设项目开工申请。建设单位确实不能按上述规定办理的,应当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并经批准,逾期未提出延期申请或未经批准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吊销。

第二十条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物从规划道路红线退让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低层和多层建筑物:支路不少于3米、次干道不少于5米,主干道不少于8米;

(二)高层建筑物:建筑高度小于50米的,退支路不少于8米,退主次干道不少于10米;建筑高度50米以上,退支路不少于10米,退主次干道不少于15米;

(三)公共建筑、位于道路交叉口的建筑、与规划道路标高有高差的建筑,应增大退让距离,具体要求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一条河流两岸防洪蓝线以外的绿化带用地宽度,旧区不少于15米,新区不少于30米。集中绿化地段应按详细规划要求严格控制,不得侵占。

第二十二条建设用地的总平面布局与建筑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总平面平局对停车场(库)、绿化、公厕、垃圾收集中转、污水处理、泵房、变配电、邮政信报、空调和消防等设施要统筹兼顾,配套布置;

(二)停车场(库)面积不少于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10%,宾馆、饭店、写字楼、影剧院、商场、展览馆等公共建筑应按规划要求增加停车场(库)面积;

(三)旧城改造必须降低建筑密度,绿地率不少于25%。新建区绿地率不少于30%,学校、医院等用地,应相应增大绿地率;

(四)总平面布局经批准后应进行竖向设计和各种工程管线设计。各种建筑特别是住宅建筑设计,对户外给水排水、消防、电力、电讯、邮政信报箱、绿地、公用电视管线等设施应同步设计;

(五)城市道路两旁的建筑物,其锅炉、烟囱、泵房、配电房、厨房、污水处理设施等不得临街布置。临街面安装空调机的要进行立面设计处理。建筑物屋顶需要放置水箱、水塔时,应做隐蔽美观处理并与建筑立面相协调,不得直接外露;

(六)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其安全防护要求的间距,应按有关规定在本单位用地内解决;

(七)临街建筑和高层建筑应进行夜景工程设计和广告造型布置。

第二十三条建筑间距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低层或多层民用建筑(含住宅)的建筑南北向间距按建筑高度计算,在旧城区应不低于1:0.8,新区不应低于1:1.0。其东西向端墙间距,不少于4.0米;

(二)高层(建筑高度50米以内)民用建筑物(含住宅),其南北向间距应不少于25米;建筑高度超过50米,其南北间距应不少于30米;侧向间距综合各有关部门的意见确定;

(三)非民用建筑之间的间距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消防、环保、卫生等规定要求确定,民用建筑与非民用建筑相邻或混合布置,建筑间距在两种要求中按间距大的确定;

(四)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的间距(含东西向、南北向)在6米以下(含6米)的,此间距内不得外挑阳台、楼梯。建筑物外挑的走廊、阳台、楼梯等,当连续长度超过4米时,应以外挑部门的边缘计算建筑间距。

第二十四条建筑从本单位用地边界退让距离,南侧和北侧应不少于规定间距的0.5倍以上,旧城区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东西侧不少于2.0米。有特殊要求的,应加大退让距离。

第二十五条城市重要地段的建筑,原则上采取方案设计招标(设计标书由建设单位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拟定)。建设单位应报送二个以上符合规划要求的设计方案(方案应包括总平面图、各层平面图、各个方向的立面图、电脑透视图或鸟瞰图,有条件的应制作建筑模型,设计说明书捌份以上)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评选,择优录用。

第二十六条城市规划区内,应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按片区、街坊、组团成片开发形式进行审批。除小区配套建设外,不予审批零星规划建设用地。

城市规划区内,近期旧城改造范围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旧城改造区域和已经有权机关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确定的用地不予审批单位和个人房屋的改建、拆建、翻建。

城市核心区内,不予审批农民新村建设,经鉴定属危房,且不符合审批条件需要安置和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的,可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优先在农民新村内安置。

第二十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原则上不得进行临时建设。确需临时的,必须取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含临时搭盖、破墙开店等)不得影响城市规划实施,不搞永久性或半永久性建设,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程序分别参照本规定第九条、第十七条执行。

第二十八条城市道路两侧、广场、公共绿地、建筑物和其它公共场所的雕塑,户外广告构架载体和其它构筑物、宣传牌等应统一布点,统一设计,符合城市规划。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严格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和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为便于规划跟踪管理和社会监督,每项建设工程应在施工现场的显目位置悬挂标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拆除施工临时搭盖,清理场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有关部门应凭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文件方可给予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证》。

第四章罚则

第三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九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提请市人民政府责令违法建设单位退回占用的土地,对该土地上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第三十一条未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城市规划区内挖取砂石、土方,堆放弃土、垃圾和废物,围填水面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其整理现场,赔偿损失,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1000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影响城市规划,尚未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数额为该违法建设项目整体工程造价的5%至15%。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使用性质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改正,并处以该项目整体工程造价的10%至20%罚款。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核样,擅自施工的建设项目,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博士学位的规定处以该项目整体工程造价的3%至5%罚款。

限期拆除的违法建设不得继续施工。限期采取改正措施的,必须均作出处罚决定机关检查认可并重新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继续进行建设。

第三十三条违法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接到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建设通知书或者处罚决定后,继续进行违法建设的,由城建监察队伍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予以查封,直至拆除继续违法建设部门。

临时建设使用期满或因城市建设需要,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六十条规定,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城建监察队伍强制拆除。

拆除违法建设的费用由违法建设者直接支付或在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预交的抵押金中扣除。

第三十四条未办理征地手续的违法建设,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为主负责处理,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配合;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上进行违法建设,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为主负责处理,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配合。主要负责处理的部门应视具体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或处罚决定。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规划行政执法人员应依法持证进行规划监督、检查。阻碍规划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规划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告,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市人民政府每两年对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并报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九条市属各县(市)的城市规划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城市设计办法篇2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是指城市生存和发展所需要的工程性基础设施。包括:交通工程、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电力工程、邮政通信工程、燃油、燃气工程、河道水系工程、环境卫生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人防工程等市政设施工程。

第三条市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市政工程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规划局是本市市政工程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发展改革、财政、审计、住房城乡建设、交警、城管执法、园林、市政公用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市规划局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市规划局组织编制市政工程专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或由市规划局委托相关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相应的市政工程专业规划,按程序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条市规划局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编制单位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市政工程专业规划的要求,对各类市政工程设施作出综合安排。控制性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当包括管线综合规划内容。

第七条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设计成果的内容和深度应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第八条城市管线工程在规划设计前,建设单位应当调查建设区域内的城市管线现状资料,在无准确现状资料的区域,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探测。建设单位查明地上及地下管线分布情况并经市政部门认可,在办理项目报建时一并将有关资料报送市规划局。

第九条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方案设计完成后,由市规划局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进行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或规划方案)技术审查,审定后依法予以公布。

第十条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法定程序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等相关规划手续。未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发展改革等部门不予立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相关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工程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一条市规划局应在市政工程开工前组织定位、放线。测绘单位应依据市规划局核发的《放线通知单》、依法审定的施工图实施定位测量,并及时出具放线报告,经市规划局核实后,方可开工建设。管线(包括庭院管网)等隐蔽工程覆土前,市规划局应当组织验线,核实通过后,建设单位组织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管线测量。

第十二条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要求和核准的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进行设计变更的,建设单位应持相关资料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按照变更的图纸施工。

第十三条市城区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在道路控制线以内的各类市政工程设施应与道路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并与道路工程一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与城市道路同步实施的市政工程,须按程序报批并办理临时工程手续,采取临时过渡工程措施。未经市规划局批准,在道路控制线范围内不得修建任何建(构)筑物。

第十四条管线建设单位在市城区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管线,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市规划局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市政工程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竣工测量,编制竣工资料,向市规划局提出验收申请。市规划局应按程序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

综合验收制度由市规划局制定并牵头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经综合验收合格后,由市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建设单位持相关批准文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向有关部门申请财政评审、竣工决算。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工程决算。

第十七条需要进行临时市政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应按法定程序持有关资料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批准的临时市政工程使用期限为两年,确需延期的应在使用期满之前30日内提出延期申请。临时市政工程如影响城市建设,应无条件拆除。

第十八条市政工程设施用地,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确需改变的,应报市规划局办理变更许可手续。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市规划局不予批准。

第十九条有关部门应严格控制新增架空管线的设置,现有架空管线按有关规划逐步改造入地。

第二十条市规划局对市政工程建设进行跟踪管理,建设单位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二十一条市规划局负责市城区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系统建设,相关部门及管线权属单位予以配合。

第二十二条涉及市政工程数据信息的单位,应当建立保密制度,有关信息未经其所有权部门批准,不得复制或者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提供;经批准复制的,复制件按照原件的密级管理。

第二十三条编制专业规划,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编制。否则,对有关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或者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相关批准文件要求建设市政工程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未在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市规划局报送有关竣工资料的,由市规划局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六条开工前未经定位、放线或隐蔽工程覆土前未经验线的市政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七条临时市政工程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拆除:

(一)未经批准进行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的内容进行建设的;

城市设计办法篇3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范围内住宅小区供水的建设、改造、运行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住宅小区供水工程是指为城市住宅小区供水设置的管材、管件、阀门、水箱、储水池、机泵、泵房、气压罐、电控装置、水处理设备、消毒设备等设施及安装工程。

第四条县规划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及建设单位或个人做好新建住宅小区供水工程的规划设计工作,并提交县规委会讨论审批。

城市供水企业负责提供住宅小区供水工程设计、施工有关技术要求和验收标准。

县住建局、水利局负责住宅小区供水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同时负责新建住宅小区二次供水工程的施工全过程监督和技术指导,确保工程质量达到施工技术要求。

县卫生局负责住宅小区供水工程及涉管人员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质监局、环保局负责住宅小区供水工程的管材管件质量达标和供水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住宅小区供水设施的产权人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日常运行管理。

城市住宅小区供水工程竣工后,由县住建局牵头,组织规划、水利、卫生、质监、环保等部门共同验收。

第五条需要城市住宅小区供水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用水计划,并按照供水企业确定的供水方案进行设计、施工。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住宅供水工程用水水压要求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时,应当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第六条建设城市住宅小区供水设施应当遵守供水卫生规范,并符合国家标准。

城市住宅小区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住宅小区供水工程管理办法

第七条施工过程中应当实行供水材料设备入场审核、隐蔽前审核、隐蔽后审核、验收审核四步骤监管程序。县住建局、水利局作为城市住宅小区供水工程的监管单位,可提前介入,参与施工过程监管。

第八条城市住宅小区供水工程竣工后,依据《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规定,对验收不合格的,供水部门不予通水。

第九条管理维护城市住宅小区供水设施的单位或个人应接受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如建有二次供水设施的要按规定报送水质、水压、清洗消毒、设施运行状况等相关资料,管理维护二次供水设施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供水职工健康从业标准办理体检合格证。

第十条凡未纳入住宅小区供水工程监督程序、竣工验收的小区,不得投入使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相关部门不得为其小区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由供水主管部门按照《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及《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的城市住宅小区供水设施未达到标准的,根据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造。

城市设计办法篇4

昆明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改善城市水环境,增强城市防涝能力,利用雨水资源,提高城市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新型城镇化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昆明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xx〕7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xx〕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昆明市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的规划、项目立项、土地利用、项目建设、竣工验收、移交、运营维护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海绵城市建设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生态优先、因地制宜、统筹建设的原则,注重规划建设的整体性和系统性,通过综合采用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推进新老城区海绵城市建设。

城市新建区、成片开发区、各类园区应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城市建成区应强化区域整体治理,并结合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老旧小区的有机更新,最大限度地控制城市雨水径流和面源污染,治理和保护城市水环境,综合利用雨水资源,缓解城市内涝。

第四条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指导、监督全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滇池管理、水务、节约用水、防汛抗旱、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气象、水文水资源、城管综合执法、交通运输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应按照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负责本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积极推广运用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特许经营等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多渠道、多形式参与海绵城市投资、建设和运营维护管理。

第六条各级政府鼓励和支持海绵城市建设的科学研究和先进适用技术、设备及材料的推广应用;积极开展海绵城市建设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对海绵城市建设的意识。

第二章规划、立项与土地利用管理

第七条市规划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昆明中心城区和晋宁区(东城和南城)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其他县(市)区政府,国家及省级开发园区管委会应结合实际,组织编制本区域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按规划报批程序批准后公布实施,同时报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或修编时,应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年径流污染削减率等控制指标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将海绵城市专项规划中提出的自然生态空间格局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空间开发管制要素;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或修编时,应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指标落实到基本地块;城市水系、排水防涝、水污染防治、绿地、道路交通等相关专项规划,应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充分衔接,落实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有关控制指标。

第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中应当对海绵城市建设设施适宜性进行阐述明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提出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及措施,对技术和经济可行性进行全面分析,并提出投资估算。

社会资本投资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中应当提出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措施、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以及各项社会效益满足情况。

第十条海绵城市建设改造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根据汇水分区,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的整体性和系统性、绩效考核的科学性、项目实施的可操作性原则,组织编制分区的海绵城市建设总体方案,落实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的相关指标要求,并报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项目所属辖区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和专家进行技术审查。

第十一条新建项目土地出让时,市规划局和县(市)区规划管理部门应按照法定控规确定的海绵城市管控要求核定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市规划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应当监督土地使用权人在开发和利用土地的过程中落实相应指标要求。

第十二条城市道路与广场、公园与绿地、水系等基础设施用地选址时,应当兼顾其他用地、综合协调设施布局,优先考虑利用或保留原有绿地、河湖水系、自然坑塘、闲置土地等用地,项目选址应当符合土地利用规划。

海绵型城市道路与广场、公园与绿地等基础设施用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市规划局和县(市)区规划管理部门应将海绵城市建设指标和要求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管控内容,纳入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相关技术规定中,并依据法定控规的相应要求核定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审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审查时,市规划局和县(市)区规划管理部门应要求设计单位依据建设项目条件提出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的措施说明,并予以审查。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同期配套建设海绵设施:

(一)建筑与小区工程项目应当按照节水三同时、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和建设技术要求,同期配套建设海绵设施。

(二)城市道路与广场市政工程项目应按照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和建设技术要求,因地制宜配套建设海绵设施。

(三)城市公园与绿地市政工程项目应结合周边水系、道路、市政设施等,按照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和建设技术要求,配套建设海绵设施,增强公园绿地系统的城市海绵体功能,为滞蓄和净化周边区域雨水提供空间。

第十六条既有建筑与小区、城市道路与广场、公园与绿地等项目,具备条件的,应当纳入海绵城市建设等相关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按照昆明市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技术要求统筹有序进行提升改造。

第十七条城市排水防涝设施的建设,应当重点加强城区易涝点整治和雨水管渠、泵站、雨水调蓄等相关基础设施的建设与改造;实施城市雨污分流管网建设改造,排入自然水体的雨水须经过净化,控制初期雨水污染。加强城市防洪排涝体系与海绵城市建设各项措施的衔接,增强雨洪径流调控能力。

第十八条城市河道水系整治应注重保护和恢复河湖水系的自然连通,实施河道生态修复,重塑健康自然的弯曲河岸线,保护现有湿地,构建良性水循环系统,改善水环境质量,提高城市河道水系输排水能力。

第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配套建设的海绵设施建设资金,应当纳入项目主体工程总投资,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既有建筑与小区、城市道路与广场、公园与绿地纳入海绵型改造的项目,以及城市排水管网建设、防洪排涝、河道水系整治等项目的投资应由相应的实施主体列入海绵城市建设或水污染防治等投融资计划。

第二十条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指导、督促涉及海绵城市建设的各相关职能部门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时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滇池管理、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海绵设施同期配套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规划条件及相关技术标准,编制海绵设施建设专项设计方案或者在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中编制海绵设施设计专篇,并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报相应的主管部门审查或备案。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审查或备案情况。

城市道路与广场工程项目在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中应当编制海绵设施设计专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时应当对海绵设施设计方案进行专项审查,初步设计审批意见应当有海绵设施设计专项审查的内容。

城市公园与绿地工程项目在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中应当编制海绵设施设计专篇,或者编制海绵设施建设专项设计方案;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设计专篇或方案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建筑与小区工程项目应当编制海绵设施建设专项设计方案,通过专家评审后,报节约用水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第二十二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海绵城市建设相关部门和专家,对既有项目海绵设施提升改造初步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既有项目海绵设施提升改造初步设计方案应满足汇水分区海绵城市建设总体方案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三条各相关主管部门按职能职责指导、督促列入海绵城市建设年度计划的城市排水设施、防洪排涝、河道水系整治等项目建设,全面掌握项目建设进度情况,并定期向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项目建设进度。

第二十四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施工图审查阶段,将海绵设施专项设计纳入审查范围,与主体工程同步审查。对不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施工图审查不予通过,不予核发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第二十五条市滇池管理局和县(市)区排水管理部门在进行排水技术审查时,应当审查项目是否符合海绵城市建设及区域雨水排放管理要求。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海绵设施的设计、监理或施工。

第二十七条建立海绵城市动态监测考核及一体化管控平台,对入滇河道断面、地下水和区域管网排放口的水量、水质以及降水等进行监测,为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提供技术支撑。

第四章竣工验收和移交

第二十八条新建城市道路与广场、公园与绿地等市政工程项目配套建设的海绵设施竣工后应当纳入主体工程项目统一验收;新建建筑与小区工程项目配套建设的海绵设施竣工后应当纳入新建项目节水设施竣工验收。

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节约用水等主管部门在验收过程中,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项目是否按照审查通过的设计方案、海绵城市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对配套建成的海绵设施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要求建设单位限期整改。

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完善统计台账,并定期向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新建海绵设施信息。

第二十九条既有项目海绵设施提升改造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及与海绵设施提升改造项目相关的主管部门参加验收。未按审查通过的设计方案、海绵城市相关技术规范、标准提升改造的,不予通过验收,并限期整改。

第三十条在申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规划核实时,建设单位应当将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滇池管理、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出具的海绵设施建设相关验收材料作为必要的申请材料,市规划局和县(市)区规划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规划条件和要求的,不予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

第三十一条海绵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随主体工程同步移交相关单位。

城市道路与广场市政工程项目的海绵设施应当移交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广场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

城市公园与绿地市政工程项目的海绵设施应当移交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公园绿地的实际权属部门。

建筑与小区工程项目的海绵设施应当移交产权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

以上项目中采取PPP模式建设的海绵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PPP合同约定进行移交管理。

第五章运行维护管理

第三十二条城市道路与广场项目的海绵设施由负责城市道路与广场管养的管理部门进行日常维护管理。

公园与绿地项目的海绵设施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公园绿地的实际权属部门负责日常维护管理。

建筑与小区项目的海绵设施由产权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日常维护管理。

以上项目中采取PPP模式建设的海绵设施,在合同约定的运营期内由海绵城市PPP项目公司负责设施运营和维护。运营期期满后,海绵设施移交相关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第三十三条负责海绵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做好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海绵设施正常运行:

(一)建立健全设施的维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专人管理,并定期对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二)对设施进行定期巡查、维护和维修,避免擅自占用、堵塞、拆改、废除海绵设施和向海绵设施倾倒垃圾等废弃物;

(三)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设施运行管理台帐,并做好记录和统计。

第三十四条在海绵设施上或者周边进行施工作业可能损坏设施或者影响设施正常运行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制订保护方案,并在建设前通知设施运行管理单位;施工作业损坏设施的应当按照设施原有功能及时修复。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所称的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城市设计办法篇5

一、工作目标

严格按照《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加快国家园林城市创建步伐,实现建成区绿化覆盖率、绿地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或超过国家标准。通过加大投入、加快配套、加强管理,努力形成景观保护得力、绿化建设达标、园林建设独特、生态环境优美、市政设施配套的城市建设格局,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确保实现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奋斗目标。

二、工作任务

(一)申报准备工作

1、组织召开全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2009年工作动员大会。责任单位:市“四城”创建办、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时间:2009年2月20日前。

2、组织召开全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指导报告会,邀请省建设厅园林专家及标杆城市专家来我市指导创建工作。责任单位: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时间:2009年2月28日前。

3、完成创建宣传及申报画册制作,送市领导和有关专家审定,并根据相关意见及时修改;完成城区绿化三大指标第一次卫星遥感;绘制建成区绿化现状图;完成城市概况、基础设施情况以及环境状况等说明材料;完成园林绿化机构设置与行业管理情况说明材料。责任单位: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时间:2009年3月5日前。

4、完成《*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工作,报有关部门审定、实施;完成绿地系统规划实施情况、建立城市绿线制度和实施情况等报告。责任单位: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规划局,完成时间:2009年3月10日前。

5、完成《*市城市生物(植物)多样性保护规划》编制工作。责任单位: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时间:2009年3月15日前。

6、完成创建专题汇报片制作,送市领导和有关专家审定,并根据相关意见及时修改。责任单位: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广电局,完成时间:2009年3月30日前。

7、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亲自带队赴湖北省建设厅和国家建设部汇报我市创建工作情况,争取省建设厅支持,推荐我市为湖北省2009年度国家园林城市考评验收城市。责任单位: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时间:2009年3月30日前。

8、将创建专题汇报片送湖北省建设厅、国家建设部领导和有关专家审定,并根据相关意见及时修改。责任单位:市创

建国家园林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时间:2009年4月15日前。

9、完成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技术报告;完成创建资料档案的收集、整理及汇编成册工作;完成创建申报综合材料编撰工作;完成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报告。责任单位: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时间:2009年4月20日前。

10、由市政府主要领导带队赴国家建设部递交我市国家园林城市创建申请报告及创建申报资料;配合省建设厅做好创建资格评定工作。责任单位: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时间:2009年5月20日前。

(二)迎检及接待工作

1、制订国家园林城市迎检接待工作方案;做好迎检线路、受检点和备检点的安排、组织、协调工作。责任单位: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时间:2009年8月前。

2、组织召开全市迎检动员大会。责任单位: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时间:2009年8月前。

3、做好国家建设部考评组的考评验收和接待工作。责任单位: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时间:考评验收期间。

(三)资料报送工作

1、全市古树名木统计资料及文字图片档案、各类防护林地、风景林地统计资料、生产绿地建设情况报告、花卉苗木植物引种育种工作情况报告及统计资料、《梁子湖湿地保护规划》。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完成时间:2009年3月10日前。

2、沿江、沿港防护林地统计资料。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完成时间:2009年3月10日前。

3、公路绿化隔离带统计资料。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完成时间:2009年3月10日前。

4、20*年地表水、空气质量监测结果表及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总结。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完成时间:2009年3月10日前。

5、全市燃气行业建设管理工作情况报告、城区污水处理工作情况报告、20*年城市供水水质检测月报(1-12月份)及水质达标工作报告。责任单位:市建委,完成时间:2009年3月10日前。

6、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绿地指标规划审批工作情况报告、《*市主城区夜景照明总体规划》。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完成时间:2009年3月10日前。

7、20*年城区综合整治报告、公厕统计资料(补充)。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完成时间:2009年3月10日前。

8、城区山体保护工作情况报告。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完成时间:2009年3月10日前。

9、城市照明装置、亮灯率统计资料及城市照明工程建设情况报告。责任单位:*供电公司,完成时间:2009年3月10日前。

10、鄂钢厂区防护绿地建设情况报告及统计资料。责任单

位:武钢集团鄂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完成时间:2009年3月10日前。

(四)制定地方规范性文件

1、起草《*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审核办法》、《*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规定》、《*市城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办法》、《西山风景区管理办法》、《洋澜湖保护办法》。责任单位:市园林局

2、起草《*市燃气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建委

3、起草《*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城管局

4、起草《*市湖泊保护办法》及《实施细则》、《*市水土保持实施细则》。责任单位:市水利局

5、起草《*市山体保护办法》。责任单位:市国土局

6、起草《*市湿地保护办法》。责任单位:市林业局

7、起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责任单位:市环卫局

以上各项规范性文件草案各责任单位必须于2月28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五)成立城市园林绿化科研工作机构

责任单位:市编办、市科技局、市园林局完成时间:2009年3月30日前

(六)城区绿化重点项目建设

完成三国吴都旅游风光带(二期)、观音阁公园、洋澜湖生态公园(一期)、西山综合性公园改造、火车站广场绿化、体育场绿地改造等公园绿地建设工程;完成吴都大道人行道绿地绿化、迎宾大道(凤凰路南段延伸)、文苑路、武昌大道东段延伸及转盘、沿江大道北门段绿化改造、洋澜路南段延伸段、寿昌大道等道路绿化建设改造工程以及雷山植物园规划和项目启动工作。责任单位:市建委、市园林局,完成时间:2009年9月30日前。

(七)市级园林单位(小区)创建

完成市“创园”办下达的市级园林单位(小区)创建任务,全市园林单位(小区)达60%以上。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各街办、市房产局、各单位庭园(居住区)所属单位,完成时间:2009年5月底前。

(八)环境绿化、生态防护林及绿化隔离带建设

1、完成葛山森林公园规划及核心区域建设工作。责任单位:市林业局、西山街办、市旅游局、鄂城区,完成时间:2009年9月30日前。

2、完成洲尾江滩防护林、长港绿化带建设。责任单位:*开发区管委会、市水利局,完成时间:2009年5月10日前。3、完成*大道绿化隔离带建设。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市交通局、鄂城区、西山街办,完成时间:2009年5月10日前。

4、完善鄂钢厂区防护绿地。责任单位:武钢集团鄂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完成时间:2009年5月10日前。

5、完善*球团厂厂区防护绿地。责任单位:*球团厂,完成时间:2009年5月10日前。

6、完成建成区荒山林地改造工程。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完成时间:2009年5月30日前。

(九)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1、实施洋澜湖清淤工程。责任单位:市建委,完成时间:2009年5月30日前。

2、实施洋澜湖综合治理工程、城区32条背街小巷改造工程。责任单位:市建委,完成时间:2009年8月30日前。

3、加强环境监测整治,确保城市大气污染指数、地表水环境质量达到国家园林城市标准。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完成时间:2009年7月30日前。

4、实施长港新港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工程。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完成时间:2009年7月30日前。

5、编制《户外广告布点规划》、《户外广告牌设置技术规范》。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城管局,完成时间:2009年3月10日前。

6、完成户外广告清理规范工程,组织开展拆违控违及城市主干道、沿街违停、占道经营等专项整治。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文明办,完成时间:2009年5月30日前。

7、完成城区洗车点清理规范工程。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完成时间:2009年5月30日前。

8、加强医疗废弃物处置管理工作,取缔市区主干道、沿街无卫生许可证的饮食摊群。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完成时间:长期。

9、加强城市主干道、沿街道路清扫和渣土管理力度,确保市容市貌整洁美观。责任单位:市环卫局,完成时间:长期。

(十)环卫基础设施建设

1、完成百洪垃圾处理场达标建设、城区新建65座公共厕所及6座地埋式垃圾压缩站。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环卫局,完成时间:2009年8月30日前。

2、完成樊口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责任单位:*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间:2009年8月30日前。

(十一)城市亮化工程

1、完成续建、新建市政道路照明工程。责任单位:*供电公司,完成时间:2009年8月30日前。

2、完成城区沿街主体建筑亮化工程。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房产局、*供电公司,完成时间:2009年8月30日前。

(十二)宣传发动

责任单位:市“四城”创建办、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新闻媒体完成时间:持续开展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为进一步加强对创建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调整创建国家园林城市领导小组,由副市长胡运星同志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杨丛林、市建委主任余学谦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人事局、国土资源局、建委、交通局、水利局、文体局、环保局、林业局、工商局、广电局、规划局、房产局、城管局、园林局、环卫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及鄂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办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创建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考核等工作,市建委副主任、市园林局局长杜昌奕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园林绿化的重要性,将思想认识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上来,一把手要亲自挂帅负总责,分管领导要集中精力具体抓,班子成员要分工合作,按要求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迅速落实协调督办的事项,确保通过国家园林城市考评验收。

(二)密切协作,狠抓落实。各级各部门要顾全大局、密切配合,强化责任意识、协作意识,各负其责,互通信息,相互支持,通力协作。要将创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对照《国家园林城市创建指标达标情况及迎检必达攻坚项目一览表》和本方案的要求,细化工作任务,强化工作措施,精心组织实施,将目标任务和职责分解落实到人,确保各项创建工作落到实处。

(三)加大投入,保障经费。财政部门要按照创建工作计划安排好创建专项资金,财政、城司等部门要及时拨付各类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创建专项资金和项目建设资金的审计监管工作,确保创建专项资金和建设资金不被挪用、滥用。

(四)健全机制,强化督办。建立定期通报机制,各责任单位每月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大检查督办力度,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成立督查组,负责每半个月对各责任单位创建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在全市通报;强化目标管理责任制,将创建工作任务纳入各责任单位2009年度工作责任目标,由市“四城”创建办、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目标办联合进行考核;全面落实责任追究制,对行动迟缓、落实不力的单位,除在新闻媒体曝光外,将按照行政问责制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城市设计办法篇6

一、指导思想及目标

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以创建国家园林城市为载体,结合县城的自然景观和资源优势,按照“环境做美、特色做浓、品味做高”的目标,不断强化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全面提高城市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不断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美化人居环境,突出诗酒文化特色,把县城建设成为以现代化生态工业为支撑的配套设施完善、交通便捷、安全高效的生态型山水园林中等城市,实现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目标。

奋斗目标:根据国家园林城市总体要求和我县实际情况,力争在**年成功创建部级园林城市。城市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5%以上,绿化覆盖率达到40%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9平方米以上,基本形成组织管理到位、规划设计科学、景观保护得力、绿化系统完整、市政设施配套的建设格局。

二、工作步骤

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是一项长期系统工程,需要全县人民共同努力,持之以恒,整个创建工作分三个步骤进行:

(一)编制工作计划和上报审批阶段(**年5月—**年2月)。主要任务是:搞好县城区新增各类绿地统计工作,开展创建申报工作;邀请建设部及省建设厅领导和专家指导创建工作;向建设部提交《关于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请示》。

(二)全面创建国家园林城市阶段(**年3月—**年8月)。按创国家园林城市的标准,逐一抓好城区园林绿化建设;机关单位60%以上达到园林式单位标准,住宅小区60%以上达到园林式小区标准;适时邀请建设部相关领导和专家指导创建工作;全面完成各项创建资料和各项硬件建设任务,搞好绿化航拍和绿化现状图绘制工作。

(三)迎接国家检查验收阶段(**年9月)。对照国家园林城市标准,查漏补缺,整改完善;作好国家园林城市检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工作重点

(一)城市道路绿化建设。在**年创建省级园林县城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城市道路绿化建设,提高绿化档次,增加有色植物及鲜花,美化绿化带造型,全面清理并完善各区域的公共绿化,使城区街道绿化率达100%。对城市主次干道绿化带进行改造,突出特色,力求做到“一街一景”。抓好新建城市道路绿化建设,对旧城区和城北片区、城西片区、河东新区等新建城市道路进行高起点绿化建设。抓好城区北大门和南大门等城市进出口道路绿化建设。

(二)建成区绿化景观带建设。抓好滨江路景观带、前锋渠景观带、子昂城景观带、武安河景观带等景观绿化建设,丰富绿化层次,点缀绿化小品,形成绿化中的亮点和精品点。开发和完善涪江两岸的绿化建设,突出我县山水园林城市的特点,使城市的“蓝带”和“绿带”相辉映。

(三)城市公园、街头绿地和风景林地的绿化改造。按照布局合理,分布均匀,服务半径达到500米(建设1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绿地)的要求,对子昂广场、未来广场、新世纪广场要进行公园化改造。增加便民设施,增大绿化面积,使绿地率和绿化覆盖率达标。按照植物景观突出、植被多样化的要求,加大风景林地的保护改造,对平安森林公园、金蟾寺风景区,凉帽山风景区和老鸦山风景区实施低强度开发建设,建成城区森林文化旅游风景区。

(四)城市庭院绿化建设。进一步抓好新增居住小区绿化建设。继续开展“园林式居住小区”创建活动,新增一批绿化好、环境优美的居住小区。继续抓好社区绿化建设,开展社区环境整治和群众绿化活动。继续抓好机关单位绿化建设,开展“园林式单位”创建活动。进一步开展“拆墙透绿”活动,实现院内院外绿化共享。加大力度,推广建筑物、屋顶、墙面等立体绿化。此外,扩大生产苗圃绿化面积,生产绿地总面积达到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以上。

四、工作职责

县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办公室:负责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组织协调工作;制订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并分解落实到各责任单位;实施创建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考核评比;负责建成区绿化统计工作;组织相关部门搞好园林式单位和小区的评选工作;负责安排、部署、汇总国家园林城市申报评审材料及相关准备工作。

县规划和建设局:负责按年度绿化指标要求规划编制年度城市绿化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建成区绿化现状的航拍,绘制现状图;负责实施辖区绿地建设,组织实施居住区绿化、加强生产绿地建设;负责建设项目绿地方案审查工作;加快老城区城市道路、路灯等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积极推广使用天然气和自来水;负责督促指导县城区各单位完善绿化建设。

县城乡规划局: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绿化改造、建设规划审查;负责建(构)筑物、屋顶、墙面等立体绿化的方案审查工作;负责规划区内新建项目绿化规划方案审查、强制性绿化指标控制工作。

县城市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市市容市貌的综合治理;负责绿化维护管理的执法工作及开发建设项目绿化建设监督执法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城市绿化建设和管养资金,负责创建资金的筹集,加大城市绿化建设管理资金投入。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城市绿化用地征用,生产苗圃用地的供给。

县城司:负责抓好滨江路景观带、前锋渠景观带及城北片区,城西片区绿化建设。负责抓好居住区、单位附属绿化建设;负责辖区内现有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县交通局:负责实施规划区范围内的过境公路、铁路、桥梁等防护绿地建设,负责城区主出入口绿化景观的打造。

县林业局:负责平安森林公园、金蟾寺风景区,凉帽山风景区和老鸦山风景区绿化建设;组织全民义务植树;负责古树名木的保护建档、立牌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城市绿地认建、认养、认管等群众性活动;参与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小区创建评比活动。

太和镇:负责督促辖区内单位、小区实施环境整治、绿化建设工作;组织辖区内单位、小区参与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小区创建评比活动。

县环保局: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城市大气污染、水污染治理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江河流域绿化规划及建设工作。

县人事局:负责充实县园林绿化管理单位人员编制工作。

县目标办、县政府督查室:负责督促责任单位创建工作和绿化建设的落实,并逗硬考核。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报社、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对创建工作进行宣传报道。

县文明办:负责组织城区各单位、学校开展文明市民学习教育活动。

县经委:负责燃气企业和供水企业的燃气指标和用水指标,确保燃气普及率达到80%以上,用水普及率达到90%以上,水质综合合格率达100%。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对创建部级园林城市的领导,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县政府副县长

成员单位:县政府办县发改委县规范和建设局县财政局

县城乡规划局县城市行政执法局县林业局

县国土资源局县委宣传部县文明办县环保局县城司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人事局

县纪委太和镇党委政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规划和建设局,主任由副县长**担任,副主任由**担任。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从建设、规划、园林等单位抽调专门人员集中办公。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将创建部级园林城市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抓。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正确处理创建工作与其它具体工作的关系,切实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各有关单位要成立相应的创建机构、制定创建方案,落实创建工作。县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办公室要将全县每年绿化指标任务分解到各单位,签定目标责任书,向社会公布创建任务,主动接受群众鉴督。创建指标要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对未完成绿化任务或有破坏绿化成果行为的单位及责任人要依法处理。相关单位要按照县委、县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实行部门一把手负总责,落实分管领导和专门的工作人员,把创建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加强配合,密切协作,整合力量,形成齐抓共管的创建格局。

(二)建立政策保障,规范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城市绿化法规规章制度,尽快完善政策体系,按照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标准,尽快制定完善绿化政策和制度,加大园林绿化执法力度,使城市绿化走上制度化、法制化轨道。

要加大对城市绿化法规的宣传报道,增强广大市民的爱绿、护绿意识,加大绿化执法力度。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城市绿化条例》、《绿地系统规划》进行审批和实施,城市执法部门,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对绿线、绿化建设、绿化成果要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监控,依法制止和打击各种侵占绿线、挤占绿地、损坏绿化设施和花草树木的行为,对重大破坏行为要及时曝光。

严格执行“四同时”、“两同步”制度。新建、改建项目必须划定绿线,并严格按绿线划定范围实施建设。“四同时”即:绿化必须与建设工程同时纳入计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没有绿化设计方案或未经审批的不得开工建设,绿化没有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办理竣工手续。“两同步”即:坚持庭园绿化与周边公共绿化同步建设,建设用地相邻的公共绿化由用地单位负责建设与管理,其具体范围为建筑项目红线内人行道上的行道树及绿化带。建设用地使用权确定后,应先实施周边的公共绿化。

严格事前监督制度。为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整体水平,防止园林绿化建设与管理脱节,管理部门提前介入绿化规划、设计和施工,根据绿化管理的实际提出建设改进意见,城市绿化规划、设计应征求园林管理部门的意见,绿化工程竣工验收须由绿化管理部门签署意见。严格绿化验收标准。根据绿化规划设计、绿线范围等的要求,县园林绿化建设与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审查各种绿化指标和绿线制度的执行情况及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情况。达不到城市绿化要求的不得办理验收手续,规划部门不予规划验收,房地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地产手续。

(三)加大投入力度,落实资金保障

建立公共绿化“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业主负责”的投入机制,坚持“谁所有、谁建设,谁受益、谁建设”的原则,多渠道增加城市绿化资金投入。县财政负责安排落实必要的创建经费,落实好绿化管护费用;国土部门按照绿地系统规划安排好绿化建设用地;根据《四川省绿化条例》规定,每人每年义务植树3—5棵,不能履行义务的,收取义务植树绿化费。城区的义务植树绿化费专门用于城市绿化;从城市建设配套费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城市绿化建设。此外,广泛发动社会各界为城市绿化捐款,积极开展认建、认管城市绿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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