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尔摩斯逻辑推理方法(6篇)
福尔摩斯逻辑推理方法篇1
【关键词】进化认识论/跨学科/实证科学
【正文】
一、进化认识论的崛起
“进化认识论”是西方新近出现的一股哲学认识论思潮,通常,我们将福尔迈(g.vollmer)的《进化认识论》视作进化认识论诞生的标志。[1]福尔迈的书一经问世,便立即在德国许多专业报刊上激起热烈反响并获得高度评价:
“福尔迈的书给进化论、天文学、生物学、心理学等自然科学认识提供了一个可靠的描述。它尤其阐述了遗传与环境影响的问题,语言问题也在其视野之内。仅仅凭借其对现代认识的清楚细致的描述,该书就很值得一读。”(《物理学报》)
“福尔迈的书为自然科学与哲学之间的重新对话作了准备。”(《哲学文献指南》)
“事实上,福尔迈的‘进化认识论’不只是对各门实证科学的研究成果作描述性的总结,而毋宁是系统地重建生物学的认识论。它不仅运用广泛的经验材料作佐证,而且试图发掘这种理论的科学理论基础。由此,正像太阳中心说之对于物理学、进化论之对于物生学、比较行为研究之对于心理学一样,进化认识论也为哲学提供了极有价值的东西,它因此也标志着一场真正的哥白尼式的变革……在认识论领域,福尔迈的书对于真正理解人及其在世界中的地位,乃是一次决定性的突破。”(criticon)
在未曾了解进化认识论之前,我们无法知道上述评价是否准确。然而,福尔迈的书在哲学认识论领域所发生的巨大影响,从一开始就不允许低估其价值。
仅仅以德国为例。七十年代初,当福尔迈的书刚刚出现时,进化认识论思想还普遍不为人所知。但是很快,情况便发生了明显变化。下面列举的论著证实了这一点:
1975年,舒里希:《心灵的自然史》(二卷)[2];
1976年,迪特符特:《精神并非从天降我们意识的进化》[3];
1977年,班内施:《精神的起源》;
布律施:《生命途中进化无目标?》;
伦施:《普遍的世界图景进化与自然哲学》[4];
1979年,里德尔:《认识的生物学理性之种系进化史基础》;[5]
尽管上述著作的倾向性与侧重点各有不同,然而在下面一点上却是共同的:它们都论述到了人、人的大脑与认知机能的进化的起源。它们皆把人的认识能力置于种系进化的框架加以理解。人们可以根据上述事实断言:自七十年代以来,进化认识论已成为一股不容忽视的思潮。
二、传统认识论的局限与进化认识论的新尝试
进化认识论的崛起,当不是将生物进化论简单地运用于认识论研究的结果,但是从一开始,它就自觉地将进化的观念同传统认识论的根深蒂固的成见——忽视人的认识能力的进化——相对峙。
由于传统认识论通常将成年的文化人的认识当作自己的研究对象,因而势必忽视以下若干方面:同一民族共同体中个体之间的智力差异(天才、智力衰弱者、精神病患者等);人种之间的差异;成长着的儿童的认识能力的发育,亦即认识能力的个体发育方面(今天,它是发展心理学,首先是皮亚杰的发生认识论的研究对象);认识能力在人与动物身上的进化,亦即认识能力的种系发育方面(它恰好是进化认识论的研究课题)。
一般说来,古典认识论研究者虽然偶尔注意到了上述各种差异的个别方面(洛克就曾指出与正常人的理智区别),然而,他们更多地是企图避开经验素材的各种细节,研究所谓“作为认识的认识”、“实质性认识”、“自在认识”(胡塞尔甚至提出了“自在真理理论”)、研究所谓“哲学意义上的认识”,研究个别知识的一般条件等等。这样一种“纯粹”的认识论曾经并始终认为:认识论的分析与反思从原则上应当预先综合专门科学的知识,反之,专门科学的知识就其意义与价值而言,必定在认识方面未能得到事先确证。因此,专门科学知识就不可能修正认识论或对认识论作出建设性的贡献。认识论与专门科学知识相互决定的观点,在传统认识论研究者看来,乃是一个必须抛弃的“循环论证”。
但是,进化认识论却宣称:这样一种循环论证是根本不存在的,因而就完全没有必要固执下述成见,即认为认识论本身能够独立于各专门科学知识而一劳永逸地证实它的陈述。进化认识论认为:认识论的各种陈述与命题只能作为假设而进行演绎,因而一种要求它也至少能够将认识论的陈述作为“虚假”的而加以显现。因此,进化认识论的一个主要关切点,就是展示具体的历史性认识与认识论是怎样互为条件的。正如福尔迈所指出的:“无论如何,对于符合时代潮流的认识论所提出的要求,便是它与经验事实的相关性。进化认识论是满足这种要求的一种尝试。”[6]
这样一来,进化认识论就不能不具有如下主要特征:a.历史性:强调人的认识能力的进化的起源,认定历史与认识是互为条件的;b.实证性:强调哲学认识论与所有实证科学的相关性,并企图把不同的实证科学与元科学的观念组合成一个有牢固基础的认识论“玛赛克”(mosaik),在这个玛赛克中,认识能力的进化构成了中心;c.跨学科性:这是它同实证科学的相关性所直接决定的。福尔迈的《进化认识论》的副标题就是:“在生物学、心理学、语言学、哲学与科学理论框架中探究人的天赋认识结构。”
可以认为,进化认识论是对现代科学认识的一次新综合,它不仅力图克服哲学与自然科学的分裂,而且还想把各门自然科学中有价值的成分系统地综合起来。简言之,进化认识论是现代科学的高度分化与重新综合所导致的一种新的收获。正是在综合各门具体科学知识,对人类认识能力的进化作系统研究的过程中,进化认识论尝试对经典认识论所要解决的一系列“经典问题”——关于人类认识的起源、效力,范围和界限等问题——重新作出解答。“例如,进化的观点,导致了一种认识立场,我们称之为‘投影认识论’。它特别说明了关于世界的客观认识在何种意义上是可能的,它虽然不能为许多有争议的哲学问题提供一劳永逸的解答,……但是却采纳了一种立场,或者作出了一种明智的判断。这一点,对于先天综合性问题,对经验主义和理性主义之间的争论,对是否存在认识的界限问题,都是有效的。当然,它也对语言哲学、人类学和科学理论问题也有效。”[7]
三、进化认识论思想的起源及发展
哲学家尼采曾说过一段意味深长的话:“历史意义的欠缺是所有哲学家的遗传病……然而,万物皆变,不存在任何永恒的事实,也不存在什么绝对真理。——依此,从现在开始,历史性的哲学思考就迫切需要了,而且与此相关,需要培植谦逊的美德。”
虽然在赫拉克利特那里,我们就可以发现“一切皆变”的思想,在恩培多克勒那里甚至可以发现有关人的认识能力的进化的思考,然而,有关“人类认识能力不断进化”的假设,只有在十九世纪发展的观念孕育了生物进化论之后,才可能真正确立起来。譬如,我们知道,天赋观念的问题在认识论的历史发展中始终起着关键作用,[8]但是,“我们的认识结构是否具有一种生物学的意义?”这一问题,只有在建立了一种不仅是描述性的(如在亚里士多德与林奈那里),而且是说明性的生物科学之后,才能得到富有意义的讨论(因而这一问题只是在1990年以后才得到讨论)。
主体的认识结构的生物学条件是由下述人物所肯定的:
哲学家:尼采、齐美尔、斯宾塞、皮尔士、巴德文(baldwin)、f.c.s.席勒、罗素、波普;
物理学家:赫尔姆霍茨、彭加勒、马赫;
心理学家:齐亨(ziehen)、皮亚杰、坎贝尔、符尔特(furth)、赖尼贝格(lenuberg);
生物学家:海克尔、v.贝塔朗菲、伦施、洛伦茨、摩尔、莫诺;
语言学家:乔姆斯基、康茨(katz)。
人类学家:列维-斯特劳斯、斯威德茨基(schwidetzky)
然而,上述人物并非从一开始就致力于研究人的认识能力的进化并实际上采纳进化认识论的基础思想。六十年代之前,只有少数(主要是生物学家)研究了认识能力的进化问题。再者,尽管有些生物学家、遗传学家与行为研究者抓住了这一重要课题,但他们却不想把自己的研究领域敞开并力图进入一种元科学的,即认识论的领域之中。相反,哲学家与认识论研究者只是很少或至多只是暗示性地考虑到认识能力的进化问题。西蒙正确地看到了这一点:“从进化的立场出发对知觉所作的研究在绝大多数认识论研究者身上没有产生影响,此乃哲学与自然科学持续分裂的许多症状之一。”[9]
诚然,人们可以从上述人物的论著中找到进化认识论思想的闪光,但是,在六十年代之前,人们毕竟未能结合各门具体科学的成就,在跨学科的框架中研究认识能力的进化问题。一般说来,在追溯进化认识论思想的历史起源时,人们都会提到下述人物及其著作:
1955年,v.贝塔朗菲:“论范畴的实在性”[10];
1959年,坎贝尔:“认识过程的比较心理学之方法论启示”[11];
1967年,皮亚杰:“生物学与认识”;
摩尔:“科学与人的实存”[12];
1968年,伦施:“生物哲学”;
乔姆斯基:“语言与心灵”[13];
1969年,符尔特:“皮亚杰与认识”[14];
1970年,莫诺:“偶然与必然”;
西蒙:“从进化的观点来看知觉”[15];
1972年,波普:“客观的知识”[16];
1973年,洛伦茨:“镜子背后”[17];
1974年,坎贝尔“进化认识论”[18]。
可见,进化认识论在哲学中直到最近才得到认真讨论,特别是在福尔迈的《进化认识论》问世之后(参阅第一部分),才明确规定了进化认识论的研究重心,才能把诸多问题放在跨学科的框架中加以解答。对进化认识论的粗略回顾表明:进化认识论虽然与各门实证科学相关,但它却决不限于任何一门专门科学的单一研究。因而我们可以宣称:进化认识论是综合生物学、生理学、心理学、行为研究、语言学、人类学、逻辑学、哲学认识论与科学理论等学科的一门新兴综合性学科。
四、进化认识论与其他学科之关联
为了更好地说明上述断定,我们有必要指明进化认识论所研究的问题与其他学科所蕴含的根本难题之间的相关性。
逻辑学:逻辑学当中最为困难、最为关键的问题不外是:逻辑公理是必然的,抑或仅仅只具备一种心理学上的必然性?亦即:以约定论为基础的逻辑公理站得住脚吗?在回答这类问题时,人们诚然可以认定逻辑规律具有一种假设的性质,但是由此又会导致下面的问题:我们为什么恰恰按这些公设而不是按照别的公理进行推论呢?进化认识论对这些问题的解答立足于下述观点之上:我们的认识能力是在不断进化中发展起来的,因此,逻辑公理之所以可以充当一切推论的前提,正是由于它们在漫长的进化过程中经受住了自然选择的检验。
先验哲学:如果人们接受康德及康德主义者的根本观点,即认为认识主体的天赋认识结构在构造经验与现象世界时起着主导作用,主体的直观形式(时、空间)与思维形式(范畴、原理)使经验成为可能并限制知识的地盘,那么悬而未决的问题是:这些天赋结构究竟从何而来?它们为什么在所有主体身上皆同样有效?进化认识论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是:在康德的先验哲学的立场上不可能弄清主体的认识结构的起源。这主要是因为,遗传进化的观念,就像当时的生物学一样为康德所不熟悉,康德仅仅满足于宣布主体的认识结构是“天赋”的,而这些结构的起源和进化问题却在他的视野之外了。
认识论:人类认识的最大的谜之一乃是:在我们的知识的可靠性与经验印象的偶然破碎性之间存在着明显的矛盾。怎样才能填补其间的鸿沟呢?换言之,人与世界所发生的关系是短暂的、有限的与个别的,但是人们为什么却对世界有如此广博可靠的知识呢?要解答这一问题,就必须设定:我们的大脑早就具备着某种“前知识”了,它们不断地组织我们的经验印象并加以说明。按照进化认识论的观点,这些“前知识”是在千百万年的人的持续进化中得到的,并经受住了不断的检验。
行为研究:今天,行为研究给予“本能”、“天赋”这些概念一种在理论上站得住脚的、在经验上有意义的解释。人们了解到:不仅感官亦即解剖生理学的结构具有遗传上的条件,而且各种行为模式,包括动物的较高级的能力也可以遗传,它们被当作脑功能而得到理解。但是,行为模式的生理学与生物学的条件也引起了对这类能力作自然的解释的问题。行为科学家k.洛伦茨卓有成效地从进化认识论立场出发给这些问题以自己的回答。
进化论:发展的思想早已普遍化了。从涡旋星系到太阳系,从宏观到微观,从无机界到有机生命界,从动植物界到社会文化领域,皆处在进化之中。因而很自然地会引申出下述问题:为什么我们不能将进化的原理用来解释人类认识能力呢?对该问题的回答势必推动进化认识论的形成。
神经生理学:感官与神经生理学指出了中枢神经系统的构造及其功能与认识的基本结构的关联。人们或许会问:神经刺激的传导过程中的"alles-oder-nichts"(全收或全斥)的规律是否就是我们思维过程中的二元性(排中律)的根源呢?知觉的恒定功能对于客体概念似乎是构造性的;我们的空间直观至少可以部分地通过视知觉的深层结构并通过“内耳”才有可能;我们的时间直观离不开所谓“内在的钟表”……这许多现象都使生理学家感到奇怪,并促使他们去理解这类认识构造机制的合理性,最终从进化认识论的角度给予解释。
语言科学与语言哲学:现代语言学所讨论的问题是:是否存在着一种“普遍语法”,亦即存在着基本的、所有语言共通的结构?这些结构是否可以遗传?乔姆斯基对这两个问题作出了肯定的回答,并强调指出:普遍的语法结构与普遍的认识结构是密切相关的,甚至是同一的。但是由此也就要求研究这些结构的历史的起源。
心理学:皮亚杰及其学派详尽地研究了儿童在其发育过程中所经历的那些阶段。虽然个体的发育秩序并不一定与人类进化的秩序完全相应,因为海克尔的生物遗传学定律——个体发育是种系进化的浓缩的反映——只具有一种启发性意义,然而,对个体的发育秩序的研究却极容易导向遗传学进化论乃至进化认识论。
人类学:与早期人类学、民俗学不同,现代人类学研究的重心已不再是各个民族或民族的特殊性,而是各种文化类型的一般特征,正如在语言学领域一样,人们也可以谈论文化的普遍结构。列维-斯特劳斯就深信:这种共性依赖着隐蔽的一般规律。这些规律渗透在语言、亲属体系、神话与宗教、巫术与艺术等等的结构之中。所有这类结构皆是“天赋”的,并在人类精神的进化中得以塑造。“人类学的结构主义是否为认识的普遍结构寻找到了运用的领域?”这一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也推动着进化认识论的产生。
科学理论:古典哲学所肯定的见解——存在着确定的知识——已遭到现代科学理论的彻底否决。一切科学皆具有假设性!倘若事实上没有什么关于世界的确定无疑的认识,那么,科学理论如此富有成效的原因就必定在于:自然界当中存在着一些恒定(不变)的条件——科学描述接近这些条件,另外,不仅在规范科学中只有经受住不断检验的理论才得以保存,而且人们的经验认识也同样需要经受不断的检验。这种自然选择与淘汰机制与进化认识论的关联是饶有趣味的(进化认识论与波普的“试错论”的关系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
进化认识论的问题当然不限于以上所述。但是,仅仅通过对以上各种问题的解答就使得进化认识论具有高度的说明价值与启迪意义。上述各个方面既可以视作由各门具体科学进入进化认识论的通道,也可以当作进化认识论在各个具体领域中的运用。
五、简单评论
最后,我们还想就进化认识论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我们认为,进化认识论的确抓住了传统认识论的一些重大缺陷,诸如缺乏对人类认识能力作发生学的研究,忽视了人与动物在不同进化阶序上的认识能力的差异,忽视了各种文化与人种的区别以及同一文化共同体中个体智力上的差异,因此,当进化认识论尝试克服这些局限性时,它就是对一切自诩为“纯粹认识论”的倾向的反叛,就此而言,它的意义是不容低估的。
进化认识论的另一重大贡献在于:它与古典哲学(以黑格尔为代表)之抽象地强调认识的历史性不同,因而它坚决反对对认识的历史进化作抽象的思辨演绎,这就使得它站在坚实的自然科学的基础之上。
进化认识论的产生对当今中国哲学认识论的变革具有极大的启发与借鉴意义:第一,进化认识论有助于克服当今中国认识论研究中认识论同自然科学相互分裂的不幸局面;第二,进化认识论的尝试促使我们重估皮亚杰的发生认识论的理论价值。由于对西方各种思潮缺乏全面了解,我们在一定程度上过分偏重于个体发生认识论的研究,虽然这种研究具有极大的启发意义并且与进化认识论密切相关,但是进化认识论却提醒人们:海克尔的遗传学基本定理只具有启发性的意义,对个体认识能力的发生研究不可能取代对认识的种系进化史的研究,进化认识论甚至试图把发生认识论综合进自己的理论框架之中。
诚然,由于进化认识论研究还刚刚开始,因此人们还不可期望它具备了完备的科学的形态,也不能认为它已经一劳永逸地解决了它所要解决的问题。人们可以指责进化认识论过分偏重了认识的生物学方面而忽视了认识的社会属性,还可以指责它过分强调了认识能力的遗传性而忽视了遗性的可变性,诸如此类,但是总的来说,进化认识论的大方向是正确的,值得我们给予充分重视。
【参考文献】
[1]gehardvollmer:evolutionaereerkenntnistheorie,4baende,stuttgarthirzelverlag1987.
[2]schurig,v.:naturgeschichtedespsychischen,2baende,compus,frankfurt1975.
[3]dithfurth,h.v.:dergeistfielnichtvomhimmel,dieevolutionunseresbewuβtseins,hoffmannundcampehamburg1976.
[4]benesch,h.:derursprungdesgeistes,dva.stuttgart1977(dtv1980).bresch,c:zwischenstufeleben,evolutionohneziel?piper,muenchen/zuerich(fischer-tb6802)1977.rensch,b.:dasuniversaleweltbild,evolutionundnaturphiosophie(fischer-tb6340)1977.
[5]riedl,r.:biologiedererkenntnis,diestammes-geschichtlichengrundlagendervernunft.parey.berlin/hamburg1979.
[6]gehardvollmer:evolutionaereerkenntnistheorie,4baende,stuttgarthirzelverlag1987,212.
[7]参见福尔迈《进化认识论》,舒远招译,武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64-165页。
[8]进化认识论所理解的“天赋观念”,指人的认识的先天结构。这样,“天赋观念”就有不同的意义:柏拉图(所有抽象理念);亚里士多德(逻辑公理);f.培根(各种假象);休谟(本能、推论规则);笛卡尔(第一原理);康德(直观形式与认识范畴);赫尔姆霍茨(空间直观);洛伦茨(行为模式、直观形式与范畴);皮亚杰(反应规则、认识结构);荣格(原型);列维-斯特劳斯(文化结构);乔姆斯基(普遍语法)等等。
[9]shimony,a:perceptionfromanevolutionarypointofview,j.philosophy68(1971),571.
[10]bertalanffy,l.v.:anessayontherelativityofcategories,philosophyofscience22(1955)243-265.
[11]campbell,d.t.:methodologicalsuggestionsfromacomparativepsychologyofknowlodgeprocesses,inquiry2(1959)152-182.
[12]piaget,j:biologieunderkenntns.fischer,franfurt1974(biologieetconnaissance,1967).
[13]rensch,b.:biophilosophie,g.fischer,stuttgart1968.chomsky,n.:spracheundgeist,suhrkamp,frankfurt1970(languageandmind,1968).
[14]furth,h.g.:intelligenzunderkennen,suhrkamp,frankfurt1972(piagetandknowledge,1969).
[15]monod,j.:zufallundnotwendigkeit,piper,muenchen1971(lehasardetla,necēssitē,1970).
[16]popper,k.r.:objektiveerkenntnis,hoffmannundhamburg1973(objectiveknowledge1972).
福尔摩斯逻辑推理方法篇2
“妈妈,你希望我将来干什么?”睡前,儿子与我闲谈,突然这样问我。我知道他一定又有新的理想了,便肯定地对他说:“无论将来干什么,只要你能生活得快乐充实就行。”儿子似乎并不满意我的回答,又试探地问:“你不会不希望我当老师吧?”
“为什么我会不希望你当老师?那是个可以使你快乐、充实的职业。你想当老师吗?”我反问。
儿子自信地回答:“想。不知为什么,最近我总有一种要当老师的想法。我觉得,我一定会是个好老师的。”他认为,现在的老师,每个人都只懂自己所教的那门课,对其他的知识就知道得很少。可是儿子喜欢很多科目,爱读各方面的书,又有特长,和同学们有许多话题可谈,如果当上老师,一定受学生欢迎。
“不错,妈妈相信你将来一定是个最好的老师。”我充满信心地肯定了儿子的想法,其实,这已经是我第N次说这样的话了――
很小的时候,儿子的理想是当兵,他最爱的是刀枪剑戟之类的兵器玩具,听故事也喜欢打仗的。接触郑渊洁的童话《舒克和贝塔》后,他一心要做飞行员和坦克手。玩具由简单的刀枪到复杂的组装飞机、巡洋舰以及潜艇,一应俱全。
可是,过了两年,儿子突然迷上了侦探小说,从此撇开那些“军事装备”,冷落了那些占半个书柜的军事书籍,进入了逻辑缜密的刑侦世界。从福尔摩斯到包公、施公、狄仁杰,只要是他能找得到的侦探小说、间谍小说、断案故事和各种相关的书籍,他都要看。还不时地验证一下他的学习成果,推断一下我们做某事的动机,一副明察秋毫的样子。他说:“我将来要做一个像福尔摩斯那样的大侦探。”这念头令他兴奋不已,极大地刺激了他的求知欲望。为了他的远大理想,儿子广泛涉猎各种他认为对当侦探有用的书籍,包括他似懂非懂的《奥秘》,还特意订购了一本《生存手册》。看着他狂热的样子。我说:“好呀,你一定会是个最好的侦探!”
福尔摩斯逻辑推理方法篇3
侦探小说源自西方,在中国近代时期随西风东渐翻译文学风潮的出现,而为中国读者和后来的创作者所了解和熟悉。译作的涌现推动了本土作家的创作,仿作外国侦探小说和创写中国自己模式的侦探小说的大量出现恰恰显示出侦探小说的独特魅力。稍早一些的周桂笙《上海侦探案》、吴趼人《中国侦探案》都是中国作家自己在创作道路上的摸索,虽然语言直白、浅近,逻辑推理简单,但毕竟是一种积极的创作。而学习过《犯罪心理学》、《侦探学》的程小青,其《霍桑探案集》则达到了当时同类作品的高峰,直接导致了民国之后一批侦探小说的出现,如孙了红的《侠盗鲁平奇案》、陆澹安的《李飞探案》、俞天愤的《中国侦探谈》、张碧梧的《宋悟奇探案》等。
要谈清侦探小说的特点,我们应该首先将其与中国传统的“公案小说”加以比较研究,借此明晰“侦探小说”的近代特征。
一、西方泊来的“侦探小说”不同于中国传统的“公案小说”
1、案件办理者不同:
“侦探小说”与“公案小说”虽然同样都描写侦破案件和惩治罪犯的内容,但其中案件的判决者是不尽相同的。中国传统的“公案小说”,多属于官吏断案,也就是由有一定社会名声的“清官”来帮助下层老百姓伸冤解怨,有时候甚至不惜冒犯天子之威,也要伸张正义。而源自西方的“侦探小说”,其主角通常是具有多方面知识的私家侦探,他们具有高超的推理、判断能力,从案件发生到最后的侦破,都是一种个人行为。他们不依托于任何一个法律机构,代表正统的警察在他们面前往往成为无知、无能的一群人,常常被犯罪者设置的圈套引入歧途,必须借助侦探的帮助才能获取正确的结果。侦探们的私人行为有时是为了得到应有的报酬,而多数时候是出于对新鲜犯罪手法侦破的兴趣、对罪大恶极犯罪分子捉捕归案的种种目的。最能代表这一群人的就是由英国柯南·道尔塑造的福尔摩斯,以及阿加莎·克里斯蒂创造的波罗,尤其是前者,成为世界侦探小说的高峰,被以后的作家们争相模仿。
2、破案手法不同:
“公案小说”由于是“官断”的形式,因此破案的手法很是单一,还带有很强的主观性,在包公探案中,有时还会写到鬼神告状、冤魂托梦,反映了其封建唯心的一面。“侦探小说”则不同,侦探们往往具有丰富的科学侦破知识和惊人的洞察力,通过对现场细致入微的侦察、对疑点不厌其烦的分析,最后从层层迷雾中找到犯罪的真凶。在这一过程中,侦探注重的是对证据的寻找,如福尔摩斯的每一次侦破,在揭露真凶时,都会举出强有力的证据,证明其犯罪事实的确凿性,完全不同于中国传统“公案小说”主观断案、利用刑讯逼供的种种手段。
3、情节结构不同:
侦探小说作品由于产生于科学技术和实证主义相对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因此所写的案情比公案小说更复杂、离奇;侦探侦破的手段也相当严谨,力图以严格的科学精神和缜密的逻辑推理令人信服。作者在小说的情节结构上相对比较固定,通常是先介绍侦探,接着描写犯罪事实,由侦探发现出破案线索,层层推进地叙写案件的调查和分析,最后宣布侦破结果,并由侦探解释疑点。侦探波罗最大的特点就是将所有犯罪嫌疑人集中在一起,逐个分析、逐个排除,最后找出真凶。它的悬念设在破案上,凶犯被放在暗处,而侦探在明处活动。作者总要将情节编得离奇、诡秘,以达到出人意料之外、又在情理之中的效果。由于情节神秘,对于读者极具引力。
而公案小说则不同,它是为描写办案者服务,而不是为案件本身服务的。小说的悬念系在人物的命运上,作者经常把罪犯放在明处,读者从一开始就对案情的来龙去脉了解得一清二楚。公案小说的成功之处,往往不是突出破案者的智慧,而是因为对人情世态的描绘深切动人,主人翁的命运紧紧抓住了读者的心。
二、中国近代侦探小说的文学特征:
中国侦探小说创作的成熟可以说是在辛亥革命以后,这首先是因为我国政治体制发生了变化。民主共和体制的建立,使原先的公案小说失去了社会基础,所以断案小说都变为侦探小说的形式。其次,中国小说家们通过对西方翻译侦探小说的阅读,也积累了很多经验,所以侦探小说的创作日益成熟。可以说,在艺术风格上,中国近代侦探小说是当时小说中最富有近代性的一种,这与它深受翻译文学的影响大有关系,再加上内容表现的需要,其近代化的特征格外明显。
1、清末民初的侦探小说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
首先,这些小说反映的都是近代都市生活中发生的案件,涉及到、诈骗、绑架、仇杀等多方面。如程小青的《黄浦江中》写黑社会绑架儿童案;《白衣怪》写复仇案等。
其次,作品中的主角,完全由平民侦探担任:这些小说有的采用双人搭档形式,有的是独自破案。这些侦探都是平常的普通人,他在侦破案件方面大多出于兴趣和社会责任感。就像霍桑所说:“我们探案,一半在满足求知的兴趣,一半凭着服务的使命,也是维持正义。”他们并不是万能的,有时候也会犯错误,但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还是会找出真相。
最后,小说虽然是模仿西方的形式,但反映出来的思想观念、世俗人情却是中国本土的。比如我国的传统小说都比较注重因果报应,民初的侦探小说大都没能突破善恶报应的局限。霍桑说:“‘天道还好’,这句话在现代人看来,也许已认为迂阔迷信,其实也是合得上自然的因果律的。”如《轮下血》中,被害者王大宝,图谋霸占孔维新的妻子,在用木棍袭击孔维新时,棍子反弹回去,自己打死自己。这样一种硬性与因果报应联系的巧合是经不起推敲的,由此也可见出此时期作家思想上的局限性还未能突破。
2、语言风格的变化:
由于侦探小说是近代兴起的新兴文体,所反映的内容基本上是都市生活,传统的语言词汇再也无法完全表达它的内容,同时,由于办案机构、侦探与警察的侦破方法、犯罪分子采用的方法手段和作案工具都与中国传统公案小说的内容不同,因此一些外来词汇的融入是情理之事。如:警察署、警长、警务、警律、商会、侦探、手枪、巡士等,这些词汇在小说中被大量使用,使小说带有鲜明的时代色彩。此时期的侦探小说在语言风格上也不同于传统的公案小说,传统小说的回目多采用对偶句式,属于章回体小说;而侦探小说基本上摆脱了这种形式,题目都简短且醒目,力图引起读者的好奇心。在叙述语言的运用上,作家们也多模仿翻译小说的语言形式:行文严谨、通俗易懂却不流于口语化,与传统说书人的表达方式截然不同。
3、环境描写的加强:
环境描写在侦探小说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有时候扣人心弦的案件就是在阴森恐怖的环境描写中展开的。侦探小说鼻祖爱伦·坡的作品就经常渲染环境的气氛,通过周围环境的不可捉摸来衬托人物心理的恐慌,同时加强不幸事件发生的不可避免性。以后如福尔摩斯探案、波罗探案都有这方面的特点。由于中国作家们的侦探小说创作多受翻译小说影响,因此在环境描写方面也比其他小说进步,不再简单作为人物形象的附加烘托。如《霍桑探案—一只鞋》当中在凶案发生后,霍桑与包朗前去勘察现场,文中这样写到:“我们到了楼上,看见靠街的前一进是个宽大的卧房,房中一切家具都是西式的红木质。地板上还铺着软绵绵的地毯,看上去十分富丽。前面有两扇长窗,左右另有短窗,因为窗上都是蓝色玻璃,光线不很明亮。长窗外就是靠街的阳台,也安放着藤椅茶几之类。”这一段文字详尽地描绘了案发现场的家具陈设,一方面表明了死者家庭的富有,另一方面又暗含了破案的线索,为侦探下一步的推理侦破埋下伏笔。从这一点上,我们就能看出,环境描写不再只是简单的自然事物描绘,同时也有了人为需要的内容隐含其中。
4、叙事时序的变化:
我国的古代小说,在叙事方面多采用顺序法,即按照事件的发生、发展、结束;人物出场的先后顺序进行叙述,一条线索贯穿前后。而在侦探小说中,则多采用倒叙法,因为作者要将事件发生的结果首先摆放在读者跟前,引起读者对案件发生的原因产生好奇心,然后由侦探步步推进,寻找悲剧发生的源头,最终揭示给读者。这种叙述方法与侦探小说内容的特殊性紧密相连,如果作者用顺序法一一写来,读者就不会产生悬念,小说也就失去了自身的魅力。可以说,正是由于侦探小说的大量译介与仿作,才使中国的作家们发现了新的叙事模式,这种创新作用是功不可没的。
5、叙事角度由第三人称全知叙述改变为第一人称限制叙事:
中国古代的短篇小说多脱胎于话本小说,因此沿袭了说话人全知全能的叙事方法,“他”洞悉每个人物的内心世界,了解事件的前因后果,有时候作者还借“他”之口,发表自己的观点和意见。而侦探小说完全摒弃了这种方法,叙事人只能写自己看到的、自己想到的、以及自己对别人心理的揣摩,但是他无法写出自己没有看到的东西。这样的一种叙事方法,给读者留下了极大的想像空间,能让自己与侦探一起寻找蛛丝马迹,推断谁是真凶。只要案情没有被真正揭晓,一切都只是“可能”,激发了读者寻求真相的热情。在“福尔摩斯探案系列”中,作者用助手华生的角度去叙事、写景、议论、抒情,而将揭密者——福尔摩斯放在被观察者的角度,开创了侦探小说的限制叙事体制,以后的作品多用此种方式。作为受译作影响最深的中国近代侦探小说自然承袭这种叙事角度,尤其是程小青的《霍桑探案》,如出一辙,且颇为后人称道。
另外,侦探小说还积极调动阅读者的智慧,使读者自觉地参与到作家的思维活动中来,改变了传统小说以人物、情节取胜的特点,代之以严密的逻辑推理。它对人们好奇心的满足以及恐惧感的刺激,都决定了它历久弥新的独特魅力。
总之,我国近代的侦探小说挟裹着西学东渐的气息,开创了一种前所未有的新兴文体。虽然它是受翻译文学影响最大的文学形式,但决不是对西方文学的简单模仿、完全抄袭;在中国本土作家的手中,它带上了自己的色彩。既有对传统文学的继承,又有对西方文学的学习,因而形成自己独特的风格,带有浓郁的近代气息,对以后现代小说的创作有一定的开拓之功,值得研究和关注。
福尔摩斯逻辑推理方法篇4
英国伯明翰不出庭律师威廉-威尔斯于1838年出版了一本名为《情况证据的原则散论》的书。这是其实践经验的成果,也是其在业余时间广泛阅读的产物。称之为《散论》是相适宜的,因为它不同于任何种类的标准的法律书。其设计既不是为了充当实务者的参考书,也不是为了做学生的课本,同时也不是为了学术争鸣。该书的理论性也不强。作者所想做的,是对情况证据的主导性原则作出协调的阐述。他也涉足于哲学领域,对洛克等人的逻辑学和盖然性理论也广泛涉及,但内容的主要部分是对源自著名审判、自己经历以及法律报告的有关内容的说明。诚然,与后来的学者雷姆和莫尔一样,他看起来是相信对争议事实判例记录的研究可以为具有一致性和稳定性的理性原则和自然正义的原则提供基础。他认为调整情况证据的原则是“归纳法规则”,但是他是否认为它们具有法律规则的地位则尚未可知。他几乎没有提到过证据的排除规则,并且明确反对那种强制性的用以构成法定证明的证据类型和数量规则。对威尔斯该著作的恰当解释,是不将它视为一本证据法著作,而是将它作为处理情况证据的实用性著作,用威格摩尔的话来说,它是对证明科学的一种贡献。因此,如果说它还不是过于深刻或具有原创性的话,那么,它的确是一本可读性著作,这也就是它之所以在美国、印度和英国广为流传的缘故。后来的版本中增加了大量关于科学证据方面的内容,虽然它几乎没有涉及法律原理,但也因此而成为律师手中的流行手册。
(八)、贝斯特
贝斯特(WilliamMawdesleyBest,1809-1869)是英国格雷律师学院的出庭律师,于1844年发表了著作《论法律推定和事实推定》;该书主要涉及的是刑事案件中的情况证明问题。五年以后,贝斯特又一本更加广泛的专著《证据法原则》(后来改名为《贝斯特论证据》)问世,不久便成为经典著作。贝斯特既是学者又是律师,他的研究领域超越了英国的权威判例的范围,而涉足了哲学著作、大陆法系著作以及罗马法著作以及其他著作。这是一本涉及面广而又文辞优美的学术著作,后来理所当然地确立了其标准的高级教科书的地位,最终又成为权威性著作。贝斯特预期的目的是探求奠基于证据规则背后的原理,而不是为实务界提供另一本应用性著作,但是该书为实务界获得了充分的认同,因而到十二版以及1922年最后一版之时,该书已扩展收集了超过三千个案例作为参考。
贝斯特力求将理论研究、历史分析和原理性探讨整合起来研究,这种方法的有效使用除威格摩尔外,在本世纪的英国还没有一个能够超过他的。他信手拈来地引用巴特勒、休谟、洛克等理论家的著作,最后一章模仿奎特林(Quintilian)对进行询问和交叉询问的基础性规则给予了确定。贝斯特对边沁的《司法证明原理》进行了透彻的研究,其理论构建和术语的选择都紧随边沁。但是贝斯特对边沁也有所批评,他认为边沁对判例法和法律职业的不信任,而仅仅信任法典化以及公开化以使法院避免错判的观点是错误的。边沁的主要错误在于他没有意识到司法证据的特殊性质,而正是这些特殊的特征才产生了特别规则的需要。例如排除规则和授权规则,比如授予自然证据以人为份量的规则。与“家父审判”不同的是,法官仅仅关心“补充”的正义,也就是说,将严格的法律权利义务付诸实施,为实现此目的,审判庭在决定事实方面的裁量权,就要受到限制。裁判的及时性和终局性目标要求建立用以调整证明责任和推定的规则。对无罪的人可能定罪所产生的不良结果也需要特别的保障。存在于历史调查和司法调查之间的差异产生了防止误判的特别法律保障的必要。除公开性外,诸如宣誓、对证据形式的预先规定以及对可疑证词的拒绝等等,所有这一些都遭到了边沁的低估。贝斯特还为律师和客户之间的特权提出了辩护,并且在既定法和边沁有关调整证人能力的规则之间采取了折衷路线。虽然贝斯特对边沁的核心理论都提出了批评,但正如其他人所做的一样,贝斯特在考虑证据问题之时也保留了同样的边沁的影响。他成为阐释边沁主义的一个主要导管。就象贝斯特对边沁的排除规则的批评和对某些原则的陈述一样,《贝斯特论证据》一书所采用的术语和结构,也都是受到了边沁的激励。边沁的结论受到了拒绝,而这通常是用边沁自己的术语和功利主义原理所表述的结论。但边沁的一些主张,贝斯特通过一种温和的说法予以了接受。于是,可以这样说,边沁的某些思想通过一种中庸的形式被存活了下来,该著作一直繁荣了达七十年之久,而且几乎与任何著作都有所不同的是,它能够同时满足学生、实务者和学者的需求。
《贝斯特论证据》的后期历史表明,它的市场销售非常之好,这是一个专著或课本获得成功的极好例子。作者本来声称它并不是准备当作实践用书的,但其成功已经否定了他的这种说法。第一版有540页,引用了600个案例。到1876年,斯蒂芬指出该书已膨胀到908页了,并引用了1400个案例。他的两位编辑,菲普森(SydneyPhipson)和坎布利尼后来都写出了自己的专著。
(九)、格林列夫
到十九世纪的时候,证据法学研究的中心已经由英国转移到美国。格林列夫的著作《证据法专论》是最早出现的美国本土证据法学著作。这本书占领美国市场许多年,影响颇大。甚至英国也通过泰勒(Taylor)的著作《泰勒论证据》一书而受其影响。泰勒的这本书在英国作为实务用书获得了极大的成功。但由于泰勒的这本书在写作上非常接近于格林列夫,以至引来了剽窃的谴责。格林列夫的这本书是与哈佛大学相联系的系列专著之一。该书在1842年出了第一版。原来出这本书的目的是为学生提供一本教科书,但是从一开始,作者就很自然地努力使这本书同时适合于学生和执业人员使用。在该书出版以前,美国市场上一直由两本英国著作,即菲利普斯和斯达克的著作占领。只是在这两本书上补充一些美国判例而已。但是这两本书后来变得越来越不便于使用了,人们对它们也予以不满意了。因为英国的证据规则和美国不同管辖区的证据规则不仅在立法上,而且在司法活动上越来越不相同了。
格林列夫的目标是“叙述在全美国普遍使用的证据规则和证据原理,而不求对各地区之间的差异作出注释”。在后来的诸版本中,格林列夫将英国、爱尔兰以及美国和加拿大的新近出现的证据法判例也收罗进去了。该书的第一卷论述了证据法学的理论问题和一般原则问题。第二卷以及后面各卷讨论了普通法上某些特定诉讼的证据细节、有关争议问题以及对实际工作者是至为重要的事项,这些事项更属于实体法和程序法问题,而不属于证据法问题。于是,格林列夫的这本证据法学专著是一个混合型的产物,它不仅处理了任何一个司法辖区的法律问题,尤其论述了英美证据法的基本原则;它不仅适合学生阅读,而且还适合实际工作者阅读,而这在案例教学法产生后,却是两个完全不同的读者群。因此之故,在不到六十年的时间内,它再版了十六次,由此可见该书获得了多么大的成功,由此也可见,在这段时间内证据法这个领域有了多么大的变化。
(十)、泰勒
泰勒(JohnPittTaylor)于1848年出版了《在英国和爱尔兰适用的证据法专论》。在出版史上,这是一本非常有趣的案例书。作者的原始意图仅仅是对格林列夫的美国专著进行编辑,使之能够在英国和爱尔兰使用。但是他发现英国的案例和制定法是与美国有所不同的,因而仅仅靠注释是难以令人满意的。因此,他便以自己名义出了一本书,当然,就其实质内容而言,其核心部分依然是格林列夫的。这在数年后导致了撒耶这样的评价:“如果泰勒先生在其著作中显示出该书的真正性质,而不是仅仅在序言中和其他地方任何这一点,而是在书的标题中表明这一点,比如说称之为‘泰勒与格林列夫’,那么,在海洋的这一边便不会有人对他的课感到那么的不满意了”。这种对其原创性所持的怀疑态度也许造成了对该书真正价值的低估。
泰勒是出庭律师,后来正常地成为了县法院的法官,他是一个事业性非常强的学者,对证据法的学科怀有深厚的兴趣。他的著作很快就因为能够将英国广泛存在的权威判例和格林列夫的“简洁而又闪烁着智慧之光”的文字结合起来而闻名于世。如果说有什么不同的话,那么可以说,泰勒比格林列夫还要知识渊博,同时泰勒比起美国的先行者而言更加愿意涉足于哲学和其他方面的讨论。
(十一)、撒耶
甚至比格林列夫更为重要的著作是撒耶(JamesB.Thayer,1831-1902)的作品。在某些人的眼中,撒耶的证据法学著作是所有证据法学著作中最为伟大的。从事一段律师工作以后,撒耶于1874年来到了哈佛大学法学院作为洛尔法学教授。在他到后不久,他就决定写一部关于证据法学方面的大部头专著。在他生命的最后二十年,他在他的教学上获得了巨大的成功,并通过他的证据法学案例书、宪法案例书,还有他那卷极壮观的历史性和分析性的论文集《普通法证据导论》(1898),而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撒耶在现在这个历史背景下是一个重要的人物,原因有几个:他是最为重要的证据法学家之一,他那经过深思熟虑的观点体现了对边沁道路的部分接受和部分拒绝。威格摩尔是他的门徒。在某种意义上,威格摩尔根据司法证明的协调理论所撰写的体系性专著完成了撒耶的工作。就此而论,是撒耶开辟了道路,而威格摩尔完成了任务。
撒耶是一个历史学者,他并不象边沁那样厌倦法官造法。但是,他同边沁一样,对判例法中所发现的证据法以及基于判例所撰写的证据法学著作,持严厉的批评态度。撒耶说道:这个法律体系中的主要缺陷,就象它现在所呈现的那样,在内容上是极其混乱和不加区别的,在术语上是含糊不清的;在证据规则及其例外的设定上是叠加重合、僵硬严苛的;对这些内容的把握理解也是困难的,同时也很难找到这些规则在整个体系中的位置及相互关系;并且在对新问题的决定中,也难于确定处在现代证据理论的最深层处的理性原则的适用范围及其延伸,同时也难以确定通过陪审团的运用机制而产生的这些原则所受制约和限定的范围及其扩展。
撒耶对斯蒂芬勇敢致力于披荆斩棘、消除混乱,从而基于原则而奠定证据法学科的系统基础表示钦佩。但是斯蒂芬所选择的原则,他的关联性原则,并没有能够成就此任。正如波洛克所言,这是一个“辉煌的错误”。撒耶告诫他的学生,依然需要开辟一条“优美之路”。为了对写一本实务性的专著作出准备,他从事了详尽的历史方面的研究,这使他愈益偏离了原定的工程。结果是产生了一本经典型的法史学著作,而不是系统化的证据法学专著。
撒耶提出来的一些主要论点是相似的:他将证据排除规则的源起与持续同陪审团的存活联系起来。威格摩尔接受了这个观点,但是摩根(EdmundMorgan)对此持有异议。较之他的前人而言,撒耶更加坚定、更加明确地强调普通法证据范围的狭窄性。他认为,把推定和证明责任看作是证据规则是不当的;证据排除的最为普通的理由是实质性和关联性,前者是实体法上的事情,后者是逻辑上的事情,而非关法律之事。斯蒂芬的基础性错误乃在于将理性证据制度的逻辑前提看成为形式的证据规则。边沁的《司法证明的理论基础》就其本质而言并不是一本法律著作。
撒耶所使用的主要方法论并不是自相矛盾的,但是他的确主张司法裁量权的扩展,并主张证据法的大幅度简化。不仅如此,他还非常注意从历史上和分析论上将证据规则和实体法规则以及逻辑法则区别开来。这几点是撒耶的理论出发点。依此观点,他认为,证据法的核心,在实质上乃是一系列基于政策而形成的否定性的“调整型和排除型的法则”。这些法则对何种证人、何类具有证明力的事实可以提交于陪审团,以及特定的事实可以或者必须如何得到证明,设定一些人为的限制。对撒耶来说,现代证明制度实质上是理性的,但是法律不得对逻辑机能发号施令。实体法、诉讼态势、外在政策,以及最为重要的,陪审团机制,对自然推理的运作施加了某种合法的限制。但是,证据法的范围和功能是极其有限的,它可以归结为基于两项原则而产生的单一制度:第一项原则是,任何对需要证明的某种事项不具有逻辑证明力的东西,皆不可接受;第二项原则是,除非有明显的法律政策上的理由予以排除,任何具有证明力的事物均应予进入。
今天我们记住撒耶主要是因为他的专著《导论》,但是,他在教学上的影响如果不说大于他的专著,至少也等于他的专著。他的学术生涯同哈佛大学法学院的繁荣是呈同步状态的。那时候的哈佛法学院是不仅是蓝代尔法律教育制度的发萌地,而且还产生了诸如霍姆斯、蓝代尔、爱姆斯、格雷、威尔斯顿以及撒耶本人这些大学者。后一代的主要证据法学者,其中有三个是撒耶的学生,他们是坎布利尼(CharlesChamberlanyne)、马科尔维(JohnMcKelvey)和威格摩尔(HenryWigmore)。其他的几位证据法学者,如摩根、马嘎尔(JohnMaguire)以及查哈菲(ZechariahChafee)等,虽然失之交臂而未能直接受教于撒耶,但却也生活在其影响的阴影下。虽然格雷(JohnChipmanGray)使用更加务实的方法对撒耶的理论稍作了修正,但是,他在撒耶去世后却始终不愿意接受证据法学的教席。撒耶获得持续性影响的主要媒介,或许是他于1892年首次出版的《普通法证据的案例选》一书。该书在他去世前的1900年加以修正。自此,该书便成为美国法学院近四分之一个世纪的主要案例书。1925年,马嘎尔同撒耶的家属合作出版了该书的修正版。然后到1934年,在摩根的指导下,并经撒耶亲属的许可,该书在许多方面均转而变为了一本新书。摩根和马嘎尔的《证据法案例》一书持续出版到1965年。在1965年,该书为基金出版社的案例书《证据法的案例与资料》所承继。该书于1973年的最新版是以马嘎尔、威斯泰因(Weinstein)、凯德保尔(Chadbourn)和曼斯菲尔德的名义出现的。该书明确宣称它的足迹可以直接回溯到撒耶的案例书。目前美国法学院所使用的案例书中,这仍是其重要的一本。
撒耶从来没有真正花时间和精力阐释过他所提出的单一证据原则的体系。究竟是因为他过于讲究完美,还是因为他在气质上本身就不适合从事此任,抑或因为他的去世使他没来得及完成这个任务,这都是很难说的。这个任务就留给他的三个学生威格摩尔、坎布利尼和马科尔维去继续搜寻一条“更加优美之路”了。撒耶鼓动他们以极不相同的方法去从事该项任务。
马科尔维出了一本成功的并富有挑战性的黑体字证据法学课本。该课本被广泛使用为撒耶案例书的伴读物。但是这本书无论对证据法的发展还是对法学的发展,都没有产生可视性的影响。
坎布利尼是一个有趣的、被人们评价不高的人物,他致力于根据“管理原则”建构一个新体系。但是这个体系经审视的结果,却是边沁那个自相矛盾的论点。他认为,在与证据相联系的问题上,章鱼的胡须必须要被割掉;这就是必须要用刚性规则来调整司法管理的理论。坎布利尼在1911年到1916年期间出版了他的五卷本著作《现代证据法专论》。这本书在规模和观念上均可与威格摩尔的《专论》相媲美。但是它明显地被其他的学者忽略了。毫无疑问,这部分是因为它被威格摩尔那伟大的著作所掩盖住了,部分是因为该书的最后两卷编辑得极糟,而且是在坎布利尼去世后出版的。或许还有一个原因,这就是坎布利尼在这本百科全书式的实务性专论的封皮上,发表了有点极端的容易招惹争论的观点。它的失败在知识发展史上是一个小小的悲剧。
(十二)、威格摩尔
撒耶未能完成他那极有希望的专著,以及严肃竞争者的缺乏,为威格摩尔(1863-1943)提供了机会。他利用这个机会获得了巨大的成功,他赢得了比他的老师更多的称赞,并且笼罩了其他证据法学者达五十年左右。当然把威格摩尔仅仅描述为撒耶的门徒,是非常容易引起误导的。威格摩尔明确采取撒耶关于证据法的一般理论,并且侧重于他的历史研究。他们两个人都属于证据法学发展的核心传统部分,并有着绝大多数的基本观点,但是他们的共同点也就到这儿结束了。撒耶是一个精细入微的思想家;他的长处在深入分析一些精尖端的焦点问题;他曾经有过相当短暂从事律师工作的经验。威格摩尔的才能是多方面的,而且也成体系;他有着广泛的兴趣;他对其它学科和其它国家的知识也贪婪地吸取;他是一个有着极大的综合和简化能力的学者,他工作起来富有效率并且善于安排。他们师徒二人对证据法学理论的贡献也相应地是不同的。撒耶为证据“法律”提供了一个占据优势的理论基础;威格摩尔则将撒耶的理论采纳来,作为其宽泛得多的跨学科的证据和证明“科学”的一个组成部分。威格摩尔的成就在质量上和性质上是一言难尽的,但是这里可以注意一下他的成功所带来的负作用。美国下一代的证据法学家,甚至包括一些极有才能的人,如摩根、查哈菲、麦考密克(McCORMICK)以及其他一些学者,都不得不在他们老师的影子下工作。他们中只有一个人试图写一本系统性的专著,这就是麦考密克。但是他的目标不高,路径也相当狭窄。无论威格摩尔的支配力是不是基本甚至唯一的原因,二十世纪的前五十年乃是证据法学发展相对贫乏的一个时期,尽管在特定的题目上有一些精彩的和成熟的作品,但是没有一个人试图形成一个一般的理论或者写一本系统化的专著来取代威格摩尔。
威格摩尔的代表作是《普通法审判中的英美证据法专论》,对这本书,其论敌摩根教授是这样评价的:“这本书不仅是最好的,到目前为止是最好的证据法专论,而且也是英美法其他任何相仿学科中创造出来的最佳著作”。其他评论者也是赞誉有加。威格摩尔在该书第一版的序言中这样陈述其写作目的:“首先,将英美证据法阐述为一个由原则和规则组成的体系;其次,梳理互相冲突着的司法判例,使之形成由原则和规则组成的一致性成果;第三,提供所有的资料,确定美国五十个独立司法辖区证据法的现状”。
从该书的一开始,威格摩尔并没有过多地关注证据原理的阐释,而是非常详尽而有深度地探讨了主要证据规则的历史和理论基础;他也收罗了大量的关于法律心理学和法庭辩论术方面的资料。同时,他仿效撒耶,将那些属于实体法或程序法方面的内容也排除在外。
威格摩尔的《专论》不仅在学术上,而且在指导实务上都获得了成功。可是,这本书的专论形式使它难以形成一个体系化的证据法理论。为弥补这种缺憾,他撰写了另一本书:《建立在逻辑学、心理学和一般生活经验基础上的司法证明原则(后来改为“科学”)》。在这本书中,威格摩尔开门见山作出了如下陈述:“对一个法律人而言,证据原则的研究分为两个明显的部分。一部分是一般意义上的证明,这部分是同对立说服的推理过程相关的,这种说服乃是思想对思想、律师对法官或陪审员、各方都寻求触动审判者的思想。另一个部分是可采性,这一部分是由法律设计的程序规则,是基于诉讼经验和传统而形成的,是为了防止审判者(尤其是陪审团)形成错误的确信。后者在我们正规的研究中占有最大篇幅,事实上,几乎全部被这种内容给垄断了,而前者则最终被忽略了,而只是在实践过程中通过随意或经验的方式获得对它的认识”。
威格摩尔认为,“证明的科学”是先于证据的审判规则的,也是比证据规则更重要的。在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中,“证明的科学”被忽略了。由于证据规则注定是要减少其重要性的,那么,发展证明的科学变是至关重要的。“所有的人为的证据可采性规则或许都要被摒弃;可是,只要审判依然是为解决法律纠纷而寻求真实的理性活动,证明的原则将会永远存在”。
无论是从商业还是从知识的影响力上看,威格摩尔的《建立在逻辑学、心理学和一般生活经验基础上的司法证明原则》均要较《专论》而逊色。体系化的证据法理论依然将注目点放在证据规则上。二十世纪的学者相对十九世纪的学者来说,对证据的历史方面和哲学方面要缺乏兴趣。撒耶是主要的证据法史学家,而边沁和威格摩尔则是最为重要的证据法理论家。威格摩尔曾经这样说过:“他在英国是打边沁以后第一个全面而系统地阐释证明原则的人”。确实如此,到现在为止,边沁和威格摩尔是英美法所公认的两位最杰出的证据法学家。
(十三)、坎布利尼
坎布利尼(CharlesFrederrickChamberlanyne,1855-1913)代表作是五卷本的《现代证据法专论》。坎布利尼于1881年毕业于哈佛大学法学院,他是撒耶的弟子,证据法成为其一生的主要兴趣所在。从1884年到1890年,他是地区法院的法官。但其一生中的大多数时间,是在纽约和波斯顿做律师,同时撰写证据法著作。他毕业后不久,撒耶就推荐他做了贝斯特《证据法原则》一书的美国编辑。在1883年到1908年期间,他负责对该三卷本著作做美国版本的注释。撒耶认为贝斯特的该著作“是用英语撰写的有关证据学科的最为权威和可靠的著作”。1897年,他对《泰勒论证据》一书三卷本作了美国版本的注释,该书在那时被认为是英国主要的实务性著作。坎布利尼的注释是清晰的、精确的,他因此而在实务界和学术界名声鹊起。他的余生都致力于撰写其五卷本的《现代证据法专论》,其中三卷是在其去世后出版的。
坎布利尼对美国证据法发展历史作出了自己的解释,正是在此背景下,他撰写了他的著作,我们这样来评论其著作是富有意义的。坎布利尼基本接受撒耶对美国证据法的发展历史及其存在的缺陷的解释,对此他仅作了很少的修改。在坎布利尼看来,诸如争斗式审判、神明裁判以及决斗审判等封建审判制度,并非仅仅是等待发展出一种更优越的、更合理的发现真实的技术的原始性方法。它们自身代表着原始性的个人主义的社会思潮。“自然中的人类懂得去战斗,他们热衷于自我主张,他们有他们的激情,他们的胜利。诉讼中的个人主义观念之后一直支配着社会,认为诉讼应当提出权利要求,应当保持应战状态,应当强制性地实现规则,应当将胜利的果实赋予给胜利者”。对抗制诉讼程序和技术性的证据规则代表了非暴力式的诉讼竞技观,其原理是一致的。“美国将陪审团提升到法院的高度,乃是承继英国的做法,在英国,陪审团制度是民主主义思潮反对王室法官所代表的君权的直接产物”。
证据法和司法管理并没有与社会变化呈同步状态。“令人高兴的是,民主战争已经完全地和永远地取得胜利了”。个人主义观念如果不是被社会主义,也至少是被这样的观念所取代了,即:“个人行动应当有助于促成社会福利目标”。一般认为,现代民主社会的司法管理应当将发现真实作为实施法律的实质性方法。但是,现在还在起作用的对抗制程序结构、陪审团制度以及证据规则已经导致产生了有害无益的司法形式主义,司法形式主义使社会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它们使个案中产生了非正义,使法律失去了大众的尊敬,使正义的性能遭到了损害,使诉讼产生了不必要的耗费和迟延,同时还使人类的智慧发展受到了阻碍。“文明的复杂化发展几乎难以避免实体法体系的复杂化;但程序法体系并没有同时获得发展”。
撒耶对证据法的失败曾作出明确的概括。在坎布利尼看来,这种状况在此以前的25年里变得更加恶化了:“对单一词汇的注释日益变得多样化;实体法的混合物日益增多;吹毛求疵的裁判逐年增加;发回重审的案件稳步增长;为了对付有钱的对手而获得最终裁决所需要的时间越来越长;诉讼的平均耗费增多了。事实上,司法管理,尤其是刑事司法的管理,在这个国家的许多地方,都显然处在坠落之中。法院必然大幅度地丧失公众的尊敬。确实,法院成了公开的、严峻的和持续的政治攻击的靶子。目标依然没有能够实现”。
鉴于此种情况,坎布利尼急呼要建立更加合理和更加灵活的司法管理制度。
坎布利尼建议采纳一种建立在“管理原则”基础上的迥然有别的方法。对此他清晰地阐述其主要思想如下:“证据规则乃是司法管理的准则,它并不处在先例必须遵守的真正范围之中;诉讼的社会性目标要比个人目标重要;发现真实对社会而言具有绝对优先的利益,应当将法院通向真实路途中的所有的障碍都全部清除掉;司法的利益应当托付给法院而不是陪审团。这些都是我想引起法律界重视的基本观点”。
坎布利尼虽然是谨慎地但却是明确地将“司法管理的原则”归结于边沁。与边沁一样,坎布利尼也在实体法和形式法之间划了一道明确的界限。前者必须由复杂而详尽的规则予以调整,后者则应当仅受极少的形式规则的制约。形式法的目标是依据实体法实现权利和义务。其主要的标准是它是否有助于实现真实,据此标准,应当不存在严格的可采性规则。一般而言,不可靠的证据较之没有证据要好。坎布利尼的“管理”概念,是要将广泛的裁量权和最终的责任赋予给法官,由法官通过推理而不是规则来控制审判,这使我们想起了边沁的“惟一法官原则”。坎布利尼对技术性规范的滥用以及审判竞技观念的抨击,几乎就是对边沁就“狐狸和猎人的辩论观”的抨击的复述。坎布利尼的主要关心所在也是减少耗费和迟延,并确保有罪的人定罪、无罪的人不定罪。总而言之,坎布利尼的主要理论观点乃是反信仰论的。他说:“就证据法的相关者而论,章鱼的过敏神经必须要被毫不犹豫地割掉,因为这是一种司法管理必须要由钢性规则调整的理论”。
坎布利尼将其建设性的论点概括如下:
1、诉讼的社会性目标要比个人目标重要得多;
2、国家通过诉讼所追求的压倒一切的目标,并不是使用理性非暴力地解决个人之间的纷争,而在于尽可能准确和迅速地发现真实和实现正义;
3、古老的语汇应当最大限度地予以保留,但对其涵义的解释应当具有可行性,因而应当限定于单一的涵义;
4、所以的实体法规范,包括用来决定事实推论的证明力的规范,都应当从证据法中剔除出去;
5、口头补证规则和法律的推定规则不应当被视为证据法的一个部分;
6、任何排除对主张者案情有证明力或构成作用的事实和证据的规则,都是极端错误的规则;
7、任何赋予证人特权从而妨碍真实发现的规则都是极端错误的规则;
8、主审法官应当强化其权威从而发挥其管理诉讼的机能,而不应当屈从于陪审团的名声。
坎布利尼的专著《现代证据法专论》是在1911年到1916年期间出版的,共五卷,这是坎布利尼用来表达其思想的主要著作。这本书涉及范围极其广泛,它无论在篇幅还是在修词造句上,都可以与威格摩尔的《专论》一比高低。但不幸的是,有几个因素的存在使这本书的影响大减。首先,威格摩尔的《专论》早在几年以前便问世了,并已经在该领域占据主导位置。要对这样的一部著作进行挑战写就一部与之匹敌的著作,实在是需要勇气和付出的。坎布利尼确实是能干的、执著的,也是知识渊博的,但是,如果说他还不能与威格摩尔并驾齐驱,则也不是对他的一种贬损。
其次,作者在完成其最后三卷之前就已去世了。由于编辑在脑子里仅仅是获取实务者的短期使用效应,因而这本书编辑得非常之快。尤其是,出版商居然没有提及作者的去世。可能正是因为该书在作者去世后的拙劣编辑,因而只出现很少的评论,其中有一些是用来批评出版社和编辑者的行为的。
坎布利尼之所以未能获得较长时期的影响力,除因为其政治上的有争议的见解外,就是因为他的基本关心所在,就是在于提出一种改变证据法及其研究方法的主张。但是他为此目的所选择的方法则是百科全书式的。在序言中,他极力地强调,他脑子里想达到两个目标:其一,为实践工作者提供一本非常切合需要的参考书,而“免去他们对历史发展追本溯源或者达致正确认识的过程”。其次,“为了补充或促进证据法的功利主义优势,该书在设计上以及内容的安排上都尽可能做到精确”。如同斯蒂芬一样,他的目标在于简化证据法,使之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上,但是他没有采纳斯蒂芬的易致混乱的关联性原则。与其他证据法学者不同的是,坎布利尼对证据法学研究所采取的方法是一种管理的视角而不是程序的视角。它将证据条规则仅仅看作是“司法管理的几则简单而有基础的准则”的一种说明。这些有些隐晦的说法隐含着这样一些设想,这就是他想使这本书立即成为实务中的参考书,同时提出从实质上改变证据法的主张,并改变美国证据法的精神。坎布利尼强调他的著作和威格摩尔的著作之间存在区别,这是有道理的。但是他并没有解决这样一种矛盾:一方面,要就既定的证据法原则对实务界提供详尽的阐释信息,另一方面,他又希冀能够形成一种论战性的和谐协调的理论体系。他的这种力主改革的观点致使他超越了解释者的界限,而往往将这种解释当作为改革或者应然之法的直接建议。这一点尤其表现在他对证据法的判例的态度上。撒耶曾经主张为庞杂的证据判例提供一个有序的系统的构架乃是理论工作者和法院的任务,而不是立法机关的任务。他说,造成烦难的一个原因便是将那些基层法院的某些具体的证据裁决,看成是具有拘束力的裁决,但殊不知它们“缺乏成为判例的一般性要素或原则”;其他一些仅仅应当将它们视为是对基本原则加以说明的判例,也被当作是对狭窄的技术性问题具有拘束力的权威判例。坎布利尼比撒耶走得更远,他极力主张将证据规则看作是必须遵守的先例乃是“不科学”的。撒耶曾经认为判例法应当被重新解释并且要有所扩张,从而使之形成一个有内在联系的原则体系。斯蒂芬的模式对撒耶很有吸引力,但撒耶拒绝接受其理论构架中的主要内容。坎布利尼在理论体系上更倾向于与边沁相似,主张建立一个不受形式证据规则调整的完全由法官裁量的体系。不幸的是,他的这个观点既不符合美国的司法实践,也不符合法律职业者的观念,并因此而严重损伤了这套五卷书欲作为实务参考书的价值。坎布利尼的理论模式与边沁的《司法证明原理》更加接近,而与威格摩尔的《专论》则距离较远,因此它更像一本理论性著作。
坎布利尼的《专论》因为受到忽视而失去了应有的价值。其老师撒耶的儿子小撒耶(EzraRipleyThayer)曾对此作出过这样的评价:他说,对证据的形式主义进行抨击是好的,但是这本书“被其中错误的术语而弄糟了,同时其中也存在着令人堪忧的混乱”。更为不幸的是,在威格摩尔著作的后来版本所列的参考书中居然没有提到坎布利尼的著作;它完全被其他的作者所淡忘了。这是非常遗憾的,因为即便今天看来,坎布利尼的这套鸿篇巨制也是各种论点、各种思想和各种信息与参考资料的丰富源泉。也许它不能成为耶鲁大学的一个早期现实主义教授哈里(HarryShulman)所称的“杰作”,但它所遭到的命运应当更好一些。坎布利尼的错误不在于他没有遵循这样的一个忠告:“当你推行剧烈改革的思想时,请穿上一件外套”,而在于他忘记了这个忠告所附随着的又一个忠告“不要摇旗呐喊、大张旗鼓”。
(十四)、莫尔
莫尔(CharlesC.Moore)是纽约的开业律师,他在1908年发表了一套两卷本的著作:《对事实或证据的份量与价值的专论》。这本著作是美国二十世纪初叶的最为著名的著作之一。在这本书中,他与威格摩尔一道,对缪斯特伯格(Muensterberg)所主张的法庭辩论心理学的观点予以了批评。这本专著是其劳动的产物,也是经年累月努力的一个成果,它将各种有关的法律报告和其他资料性著述汇结在一起,这本著作的主要目的是将法官以及其他人所发表的关于证据的份量和价值以及证人可信性的各种意见汇集起来。第一卷包含了这样一些标题:“声音和耳闻”:“光线和目睹”:“速度”:“天气”:“车辆的路径和方位”;以及更为传统性的题目,如:“证明度”:“推定、推论和情况证据”。第二卷可以被看作是一本关于律师心理学的概要,涉及到观察、记忆、偏见、承认以及证人心理学的其他题目。该书的主要内容是法律报告的资料。但是也有从圣经、文学、哲学、诗歌以及其他渊源摘录来的各种语录。乍看之下,该书非常像威尔斯的《情况证据》或雷姆(Ram)的《事实论》。但相对威尔斯的著作来说,该书不具有那么的分析性;相对雷姆的著作而言,它则具有更浓的学术性和辨析性。事实上,莫尔的这本书比刚提到的两本书中的任何一本都要好。
莫尔的《专论》代表着建立在错误范畴基础上的终身努力的成果。就在坎布利尼对适用于证据法任何领域中的先例原则进行攻击的同时,莫尔却主张法律报告可以对特定种类证据的份量和价值以及可采性问题提供权威性的指导。他对证据法的这种观念是相当混乱的,同时也造成了各种不同的解释。在其序言中,他开宗明义地主张,就像法律问题一样,事实问题的主张可以凭借司法权威的判例予以解决;他这本书的目的就是要展示出美国的、加拿大的和英国的法官就“证据的真实与否以及决定证明力份量的各种规则”所说过的所有的话。在几页以后,他修正了他的这一说法,认为只有某些这样的论断才可以像法律问题那样得到确认。虽然如此,但从其序言以及整个书来看,他所造成的印象依然是:他这本书可以在特定类型的证据应当具有何种证明力方面为律师的辩论和法官的裁决提供权威性的资料。初看上去,该书或许是一个不加区别收集事实的例子,而一些科学的现实主义者,如库克(Cook)、昂德谢尔(UnderhillMoore),在后来都因此而受到了谴责。这对莫尔来说,是有点讽刺意味的,因为他的错误不在于收集了事实的样本,而在于收集了并不存在的证据规则。
对莫尔《专论》的评论文章也是饶有趣味的。英国有一个评论者认为它对“贝斯特的概念进行了确当的、深刻的和成功的批评”,而贝斯特的概念实际上就是边沁的概念,也就是对证据的份量和可信性不得由规则加以调整的概念。有几位美国评论者对这样一点持怀疑态度:即,莫尔从法律报告中所引录的内容,其大部分内容是否属于“真正的法律宣布以及是否受先例原则的制约”。多数学者都温和地指出了这一点,但他们都把这本书推荐给了实务工作者,认为这本书对实务工作者来说是一个丰富的信息库。威格摩尔虽然对莫尔本人比较喜欢,但他认为必须对莫尔的著作给与尖锐批评。因为它含有危险因素:“这本著作在创作上是彻底的,在范围上是有新意的,在功用上是显著的,在所要达到的目的上部分是好的,部分是不好的”。威格摩尔认为,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它建立在一个谬误之上,这就是证据分量规则的思想,这种思想现在重新获得了一些理由了:“如果由法官和陪审团所实施的普通法有一个特殊点的话,那就是证据规则,该证据规则是由法官来决定和适用的,是单纯关于可采性方面的规则;份量或可信性是由陪审员不受任何法律规则而自由地衡量的。使用该书的律师会引导法官就可信性问题作出法律上的裁决,而这对我们的制度而言乃是犯了道德上的大罪”。
威格摩尔的观点总的来说是占了优势。莫尔似乎没有产生什么影响,很快就被人们所遗忘了。这是令人遗憾的,因为威格摩尔承认,这本书是一个具有丰富内容而又引人入胜的概要,就其实质性内容而言,它是一本有用的司法词典,里面充满了各种闪光之处和深刻洞见,的确是令人愉悦的,也是有相当的用处的,其危险仅产生于误用之时。正如一位评论者所言,这是一本为律师所写的书,而不是一本法学著作。于是,坎布利尼和莫尔由于不同的缘故而均未告成功:坎布利尼尝试将证据的管理从全部规则中解脱出来,但走得过分遥远了;莫尔在相反的方向犯了错误,他试图将证据的所有方面都纳入到规则的调整之中。英美的实务界和理论界所采用的乃是一条中间路线,他们接受了边沁关于证人能力、份量和可信性等方面的观点,但拒绝了(至少部分地)他关于证据可采性方面的观点。
福尔摩斯逻辑推理方法篇5
福尔摩斯是一名私人侦探,平常他都在贝克街221号的b室里抽着雪茄烟,等待委托人来。一旦接到案子,他就会立刻变成一条追逐猎物的猎犬,锁定目标,把整个案子抽丝剥茧,层层过滤,直到真相大白。下面为大家精心整理了一些关于《福尔摩斯》的读后感,请您阅读。
《福尔摩斯》的读后感1今天,我合上了还夹着香味的书本,看完了永远使我受益终生的《福尔摩斯探案集》。
《福尔摩斯探案集》的作者柯南道尔编造了两个主人公:大侦探福尔摩斯和医生华生,并以华生的口吻和回忆录的方式,描写了26件惊心动魄的案例。其中,使我印象最深的案例不是鬼怪悬疑的,不是让人胆战心惊的,也不是最辉煌成功的,而是我打开书本看到的第一个案子、也是福尔摩斯这本书节选中唯一失手的案子波希米亚丑闻。案子主要讲了波希米亚国王和他的情人艾琳艾德勒的一张照片纠葛,在进退两难的情况下他只好请教福尔摩斯,要福尔摩斯讨回照片,并把艾琳抓住。于是福尔摩斯跟华生去艾琳家导演了一场闹剧,结果发现了藏照片的地方。于是第二天他们三人前往艾琳家,不想艾琳早已识破诡计,弃家而去。并留下了照片。从此,福尔摩斯不再瞧不起女人,提到艾琳时总称她为那位女性。
合上书后,我的心还在剧烈地跳动着,脑子里仍回想着一件件案子。他那机智勇敢、能文能武的品质让我敬佩不已,而更让我赞赏的是作者阿瑟柯南道尔,如果没有这样一位聪明的作家,哪还有这样一位全球排名第八的虚拟人物呢?人们常说,想要当一个出色的侦探,就要具备四种能力:观察力,想象力,推理力和知识力。再看看我自己,什么能力也没有,就比如观察力,这方面我最差,要我找一样东西,往往这东西就在眼前可还是没找到。再比如推理力,我看一道题都不能推导出另一道题。想想这些缺陷,我就羞愧不已,就目前这样的情况,别说当个侦探了,当个正常的人也没资格当。看来,我要多读读一些侦探小说,因为这样不仅可以增长见识,还可以学习一下那些侦探的精神和品质。我相信,只要我继续练习,就一定能战胜困难的!
于是,我又开启了推理的大门,又开始看起《福尔摩斯探案集》来
《福尔摩斯》的读后感2今天放暑假啦,我终于把《福尔摩斯探案》读完啦,那里的一个个生动的探案故事仿佛还历历在目,我佩服福尔摩斯的英勇机智、博学多才。我现在就带大家进入到这一趟刺激的旅程吧!
《血字的研究》在血字的研究里福尔摩斯与华生初识,接下来的故事就由华生站在他的角度上来告诉我们。刚开始见到的福尔摩斯特别萎靡不振,因为他是一个喜欢刺激的人而且喜欢具有挑战性的案子,这时有一个案件发生了,这是令警方非常棘手的案子,特白厄斯葛莱斯警官给福尔摩斯写了一封信,信的内容是这样的:
亲爱的福尔摩斯先生:昨天夜里,在位于布瑞克斯顿路尽头的劳瑞斯顿花园街号发生了一件凶杀案,今晨两点钟左右,巡逻警察看到该处有灯光,因这里平常无人居住,故而怀疑出了什么事情。后来该巡警发现房门大开,前室空无一物,中有男尸一具,尸体衣衫整齐口袋里装有名片,上面写着有伊瑙克J。锥伯,美国俄玄俄州克利夫兰城人等字祥。案发现场既无打斗抢劫的迹象,亦未发现任何能证明死亡原因之证据。屋中虽有几处血迹,但死者身上并无伤痕。死者如何进入空屋我们百思不得其解,深感棘手。希望您在十二点之前惠临该处,我将在此恭迎,在接到回示之前,现场一切均将保持原状。如果不能在临,亦务必尽告详情,若不吝赐教,我将不胜感激。
当他接到这封信时特别兴奋,就如一批几天没吃饭的狼见到猎物时的心情,我们立刻赶到案发现场,不一会儿,他就找到证据,抓住了犯人。我不明白是怎么回事,问他,于是他给我们讲了一个凄美的故事,讲了一个关于犯人和一个女人的故事。他讲的起初我不信,但是后来把这个故事告诉犯人,奇的是犯人居然一脸不相信的问:你是怎么知道的?我告诉他:是福尔摩斯告诉我的。他真是一个了不起的大侦探!这时换我惊讶了。我一定要把这件事记录下来,这将是我目前经历过最离奇的案件了。
这个故事读完,还有更多的故事,福尔摩斯一定给大家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如果想更深一层的了解福尔摩斯就去看书吧。说不定还有更多的发现!
《福尔摩斯》的读后感3天文学知识空白、文学知识空白、哲学知识空白、政治学不及格--这就是夏洛克·福尔摩斯。可是,这又有什么关系?对这位世界上最伟大的私家侦探来说,能否完成最缜密绝伦的推理、能否理清最扑朔迷离的案情、能否解最匪夷所思的案件、能否挑战最惊险刺激的冒险……这些,才是真正值得他关注并能给他带来无限快感的东西。讹诈、勒索、谋杀、离奇命案……声名显赫的福尔摩斯仍然叼着他的老烟斗,一脸精明悍练的表情,带领我们步入又一个惊心动魄、神秘诡异的历险之旅……
他精通侦探业务所需的多种专长,如化学、心理学、数学、外语等等。使人惊叹的是,作为侦探的他是一个极为成功的小提琴演奏者。尤其他那观察入微的心和善于逻辑推理的缜密头脑,一旦发现疑云,就全心投入,废寝忘食地推敲,直到案情水落石出。他高超的破案技巧,常令人心服口服,更让读者拍案叫绝。福尔摩斯具有超人的侦探才能,那是他不断学习、不断研究、不断实践的结果。他专门在紧靠大英博物馆的贝克街租了间房子。在那里,他利用一切资源和机会研究有关侦探的经验和科学,养成了善于思考的习惯,掌握了正确的思维方法。因此,他所进行的各种侦探合乎逻辑,入情入理;他对各种案件的解释和判断,头头是道,使人容易接受并相信。
或许,我不可能成为像福尔摩斯一样出色的神探,但是,我却一定可以通过我的不断学习增长我的知识,开拓我的思维,丰富我的大脑,用知识武装自己,做一个比福尔摩斯还出色的学生。福尔摩斯甚至连哥白尼是谁都不知道,可是他却成为了家喻户晓、众人皆知、许多侦探迷的偶像,这是为什么呢?因为它拥有神探所需要具备的一切,广泛的知识面,高超的破案技巧,超人的侦探头脑,善于思考的习惯,正确的思维方法,最重要的还有,他那观察入微的心。这一切又是怎么来的呢?肯定不是出生时带来的,这是他通过不断地学习和实践得来的。我们每个人也不是一生下来就是最聪明的小天才,天才都是学来的。现在努力还不晚,为了我们的未来,开始努力吧!
《福尔摩斯》的读后感4我从小就听说过福尔摩斯,动画片里也有提起,但只知道他是一个很牛的侦探,他的作者是柯南道尔,其它的却一无所知。于是我就“勒索”老姐,帮我买一套《福尔摩斯》。老姐说,青年版的《福尔摩斯》太无聊了,所以给我买了成人版的。
在去年的一天,姐姐又捧着一个包裹走过来,这个剧情太熟悉了,当初《藏地密码》《盗墓笔记》就是这么被运来的,只不过那是一个成年人扛着都很吃力的大箱子,这次却明显小得多,但看着老姐的样子,心想,真是苦了老姐了,以她的体力,这个看似不大的方方正正的包裹,已经是她的极限了,我得好好犒劳她才行。(后来发现,其实我低估她了,现在,她把比书重的多的“蛋蛋”从嘉宝一期抱到嘉宝三期也就这样)。
“一座无人居住得空宅,孤零零的矗立在潮湿的花园中一条黄土小径的尽头,一名死者躺在火光摇曳的红色蜡烛下,墙上漆草的留下两个暗红色的血字——复仇……”一个《血字的研究》勾起了我的兴趣,但接下来的《四签名》有点复杂四年级的我无法理解其中的奥义,所以把书放回了书架,直到今年才拿出来。
首先,福尔摩斯是侦探小说史上第一个血肉饱满,性格鲜明的人物。和普通人相比,他有着更敏锐的嗅觉和惊人的记忆力,善于从一般人忽视的细节中发现线索,但同时他也具有和普通人一样的性格弱点,喜欢卖弄,语言尖刻,案情顺利时沾沾自喜,遇到挫折时焦躁沮丧,甚至还有依赖麻醉品的不良嗜好。他时常出没于英格兰的城镇乡村,与各色人等往来交谈,寻找犯罪的蛛丝马迹,而没有案子的时候,又喜欢深居简出,把自己关在贝克街的寓所里,拉小提琴打发光阴。他和华生医生之间的友谊看似平淡如水,却往往在患难中流露真情。就是自柯南道尔开始,侦探小说写作者在构思案情的同时,也把塑造侦探的个性提高到同样重要的地位,为我们留下一个又一个鲜明、生动的“神探”形象。
福尔摩斯惯用的手法,是通过对脚印、手迹、灰尘、泥巴等等细微末节的仔细观察,运用化学、药物学、解剖学、地质学等专业知识,经过缜密的推理和大胆的假设再现犯罪过程,最终揭露凶手。当他一眼看出某人的身份,或道出某人最近经历过哪些事情时,他阐述的理由总会令人心悦诚服。要知道,在19世纪下半期柯南道尔开始创作的年代,科学化的犯罪学并不存在,甚至没有一部系统的犯罪学专著可以借鉴,福尔摩斯采用的探案手法,几乎全凭柯南道尔的想象和经验归纳出来,其中有些甚至比当时官方的刑侦手段还要先进。比如,在他的第二部小说《四签名》中,曾提到使用熟石膏可以有效地保留足迹,竟与一年后出版的有史以来第一部犯罪学教科书《汉斯·克劳斯罪案调查》的结论不谋而合。对于侦探小说这种类型化的文学形式来说,柯南道尔无异为后人打开了一道取之不竭的宝库之门。
这就是我的福尔摩斯记。
《福尔摩斯》的读后感5今天我读完了英国柯南·道尔写的《福尔摩斯探案集》,读完这本书,我被福尔摩斯严谨的思维惊呆了。
匪夷所思的事物,扑朔迷离的案情,心思缜密的推理,惊奇刺激的冒险。伟大的侦探,永远的福尔摩斯。这个身材瘦削、头戴猎帽、肩披风衣、口衔烟斗的神探形象已经深入人心。福尔摩斯,这个伟大的名字深深地刻在了我的心里。
一开始我买这本书的时候,我并没有这样敬佩福尔摩斯,我只是看看福尔摩斯破的案我能不能破开。我那时是对福尔摩斯怀着一种不服气的心理去看的这本书。
但是看完了这本书,我发现我完全错了,福尔摩斯那严谨的思维不得不让我佩服得五体投地。现在让我们来说一说这本书中的七个探案的经历吧!
第一个故事《修道院公学》写的是霍尔德芮斯公爵的独生子被劫走的事情。起先,我认为是德语老师黑底格把孩子劫走的,可是,后来种种证据证明德语老师黑底格只是这其中的一个受害者。我怎么也没有想到居然是公爵大人的秘书王尔得先生精心的一手策划的。
第二个故事《黑彼得》写的是彼得·卡里船长之死的疑案。本来“凶手”已经被霍普金斯先生(福尔摩斯寄予厚望的一位年轻警探)找到了,但是福尔摩斯凭着他的推理,又找到了另一个凶手。这两个凶手相比较,显然,福尔摩斯捉住的那个人是真正的杀手。
第三个故事《查尔斯·米尔沃顿》写的是查尔斯·米尔沃顿要将一些挑拨夫妻关系的信件在贵族麦尔兹女士和中尉多尔金结婚的前两天寄给多尔金,让他们取消婚礼。福尔摩斯巧妙地把这些信件烧掉了,避免了这次“灾难”的发生。
第四个故事《六座拿破仑半身像》写的是在一段时间内,有五座一样的拿破仑半身像都被同一个人打碎的事情。福尔摩斯在大家都十分迷惑的时候打破了第六座塑像。在那里他发现了一颗珍珠,原来,这个犯人就是要找这颗珍珠。
第五个故事《三个大学生》写的是在福兹求奖学金考试的前一天,试卷被抄袭的事情。福尔摩斯从各个角度调查了现场,又拜访了在周围住的三个大学生,了解了他们的身高和兴趣,捉住了这个“贼”。
第六个故事《金边夹鼻眼镜》写的是约克斯雷旧居事件。这一事件中,不仅有青年威洛比·史密斯的惨死,而且悲剧后的事情还揭示出了奇特的犯罪动机。
福尔摩斯逻辑推理方法篇6
福尔摩斯
专长:化学
职业:私家侦探
出处:《福尔摩斯探案集》
在进入大学之前,福尔摩斯没有上过学,只是接受家庭教育。2002年,他被英国皇家化学学会授予荣誉会员称号,成为第一个受此殊荣的虚拟人物。美国联邦调查局的犯罪现场取证调查部门就是依照福尔摩斯的理论而建立,他对现代刑侦技术的发展影响深远。
福尔摩斯语录:
对于一个真正的推理家而言,如果有人指给他一个事实其中的一个方面,他不仅能够推断出这个事实的各个方面,而且能够推断出由此将会产生的一切后果。
兰彻
专长:应用物理
职业:教师
出处:《三傻大闹宝莱坞》
和其他理科男相比,兰彻不那么死板。他顶替别人上了大学,受尽白眼,没有拿到学历,当工程师的梦想遥遥无期。多年以后他成为了一名老师,用自己的方法和信念教导他的学生,一个会用右脑思考的理科男是多么难能可贵啊。
兰彻语录:
去寻找发现你喜欢做的事,让你感到兴奋的事。如果你做一件工作仅是因为你擅长于此或者因为它给你的报酬优厚,那么你不过是个奴隶。
谢耳朵
专长:理论物理
职业:研究学者
出处:《生活大爆炸》
高学历、高智商、无厘头、无常识、无社交,这样看起来,谢耳朵的人生其实有悲催的一面,除了高深的宇宙理论和文字游戏,谢耳朵最为人津津乐道的可能是他每周的固定食谱,食物对他来说至关重要,拿食物开玩笑的后果很严重。
谢耳朵语录:
剪刀剪纸,纸包石头,石头砸蜥蜴,蜥蜴毒死斯巴克,斯巴克击碎剪刀,剪刀砍断蜥蜴,蜥蜴吃了纸,纸反驳斯巴克,斯巴克蒸发石头,最后,石头硌坏剪刀。
小矶健二
专长:数学
职业:学生
出处:《夏日大作战》
小矶健二性格内向,心地善良,缺乏人际交往手段,因为落选了数学奥林匹克竞赛而世界观崩溃,但天才总有用武之地,他通过一场牌局拯救了世界,你不得不服。
只有在《夏日大作战》中,你才能看到一家大小男女老幼拿着手机和NDS拯救世界的画面,这是理科男梦寐以求的场景。技术宅男也有春天,只是它到来的时间不明朗。
小矶健二语录:
-
2023村级脱贫攻坚自评总结汇报范文
2023村级脱贫攻坚自评总结汇报范文篇1驻村后,为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摸清付庄村的基本情况、吃透村情民意,本岗实地走访调查了对口帮扶28户贫困户,深入了解贫困户的实际情况与脱..
-
预备党员个人工作总结范文大(收集2
预备党员个人工作总结范文大篇1一年前,我如愿光荣加入中国__,成为一名预备党员。在这一年的不断的学习以及组织活动,我越来越感受到一份责任——学生党员的责任。“党员”这个..
-
二年级小学生字作文范文大全(整理6
二年级小学生200字优秀作文范文大全大家好!今天我想向大家介绍的是我的好朋友——韩丹。她有一张洁白无瑕的小脸蛋,上面长着一对又圆又大的眼睛。多么像一面镜子上镶嵌了两颗..
-
水上乐园四年级作文范文(整理7篇)
水上乐园四年级作文范文放暑假了,天气也渐渐热了,今天姨丈和阿姨带我和妹妹去奉化的水上乐园,我们可开心了,真想快点去。一路上,时而下着小雨,我们的心情也越来越复杂,一下雨,我们..
-
小学秋季工作计划范文(整理6篇)
小学2024秋季工作计划范文一、指导思想以加快体育教学改革为主线,以贯彻落实《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推进新课程改革为重点,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大力提高体育教学质量..
-
《小布头奇遇记》读后感范文(整理6
《小布头奇遇记》读后感范文暑假里我读了一本很有意义的书,名字叫《小布头奇遇记》,故事内容可吸引人了。主要讲小老师用两个布头做的小布娃娃,名字就叫小布头,因为他是用布头..
-
读一本好书读后感范文字(整理6篇)
读一本好书读后感范文400字这个寒假,我读了一本书叫《谁偷走了我的时间呢》。这本书让我懂得了如何安排好自己的时间。这本书主要讲述了主人公允植一到放假就偷懒。作业没写..
-
客户服务心得体会范文(整理6篇)
客户服务心得体会范文从事客户服务工作以来,我深刻感受到了“细节决定成败”的力量。一个微笑、一句问候,虽微不足道,却能瞬间拉近与客户的距离。我学会了在每互动中注入真诚..
-
幼儿园大班幼儿毕业评语(整理10
12.2023幼儿园大班幼儿毕业评语二 你是个聪明大方又可爱的小女孩。这学期你的表现很能干,能主动和老师说一些自己发生的事。你上课
-
部队班级年终工作总结(收集6篇)
部队班级年终工作总结篇1今年来,在支队党委的正确领导和业务部门的有力指导下,我们班始终以“”重要思想为指针,以政治合格、军事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