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网络诈骗的后果(6篇)
被网络诈骗的后果篇1
摘要:作为网络犯罪的一种,网络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采用虚拟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文针对网络诈骗立足于刑法学的立场,分析了网络诈骗的概念、与传统诈骗的区别、诈骗的特点以及近几年诈骗主要形式,最后提出网络诈骗的防范措施。关键词:网络诈骗;形式;防范
r>在计算机网络技术日趋成熟的今天,国际互联网的日益推进和迅猛发展,为全人类建构起一个快捷、便利的虚拟世界,依托于网络的发展,社会经济、文化、政治生活正经历一场史无前例的变革,但由于网络经济的安全保护和法律保障体系存在严重缺漏,网络成为一种新型的犯罪工具、犯罪场所和犯罪对象。网络诈骗犯罪是计算机网络技术不断发展与运用中的负产品”,运用网络技术和知识实施的犯罪成为世界性的灾难,网络诈骗便是网络犯罪主要表现形式之一。
一、网络诈骗
(一)网络诈骗的定义
由于网络诈骗是一种比较新型的犯罪方式,,因而对其的研究也处于初步阶段,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诈骗的类型也在不断增加,对网络诈骗的理解也存在不同的见解。
目前基本上形成了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是把网络诈骗看作是传统的诈骗犯罪的一种新形式,另一种是把网络诈骗看作是一种新型的犯罪形式。从犯罪学意义结合刑法中的规定有一个比较统一的概念认为网络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作为重要的犯罪工具,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网络诈骗犯罪与传统诈骗犯罪的相同及不同之处
不同之处
不同之处主要在于实施犯罪的方式不同,即取得财物的方式不同。传统的诈骗活动,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至少有一面之交。犯罪行为人是通过人—人对话”方式达到诈骗目的的;而网络空间的诈骗则不然,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没有正面的交流,犯罪行为人是通过人—机对话”的方式,达到犯罪目的。
(三)网络诈骗采取的方法
由于从事网络诈骗需要丰富的电脑网络知识和娴熟的网络技巧并进行复杂的网络诈骗程序的研究和设计,因此它是一种典型的高科技犯罪活动。从网络诈骗的对象来看,它包括实物产品、数字化产品、出版发行的产品和服务以及信用卡等。网络诈骗所采取的手法可以分为这样几种类型:
文件伪造
这是指在计算机以及网络上非法地建立有关部门的正式文件或修改其有关记录。以此作为正式的、有效的文件或记录的犯罪行为。
3、虚假网络信息
这是说通过在互联网络虚假的商业信息诱导他人或公司与之签订合同,从而进行诈骗或敲诈的行为。
4、程序的擅自编制和篡改
这主要是指网络犯罪者通过网络对计算机程序进行擅自编制和篡改,从而通过向计算机输入非法的指令来达到从网络骗取钱财的目的。
(四)网络诈骗的特点
由于网络空间的虚拟性,人与人之间的交流是通过网络中介实现的,而非面对面直接交流使其具有特殊性。所以网络诈骗特点明显:方法简单、成本低、行骗面广,高隐蔽性,时空性、形式多样性,难以取证性、侵害后果的严重性等。
二、网络诈骗犯罪的形式
(一)网络诈骗主要种类
网络抽奖、中奖诈骗犯罪的主要形式是:具有一定网络知识及游戏经验的犯罪嫌疑人,提前注册大量QQ号码、网络游戏账号,使用上述账号以系统信息”、客服”等官方管理系统类的网名登陆网络游戏,通过参与游戏等方式对其他玩家进行观察,选择作案目标后,以系统信息”、客服”等官方名义向玩家发送虚假抽奖、中奖信息,所涉及奖品主要为网络游戏装备、网络游戏虚拟货币、高档数码、通讯产品等,吸引游戏玩家点击登录其创建的虚假信息网站,进一步实施诈骗。
(二)网络诈骗的主要形式
、虚构中奖网络诈骗这类诈骗是网络中最为常见的诈骗手段之一。不法分子通过向互联网QQ用户、MSN用户、邮箱用户、网络游戏用户、淘宝用户发送中奖信息,诱骗网民访问其开设的虚假中奖网站,再以支付个人所得税、保证金等名义骗取网民钱财。为体现中奖的权威性和可信度,一般会采用类似官方的域名、制作精美的网页,起到迷惑群
众的目的。
2、冒充身份网络诈骗
这类诈骗通常是不法分子先通过技术手段盗取他人QQ号码、MSN帐号、邮箱等个人帐号,盗取成功后以帐号主人的身份登录互联网,并以有急事等用钱用为借口,向帐号里的好友借钱。警惕性不高的受害人会立即按要求给指定帐号汇钱。有的不法分子采用欺骗或黑客手段获取受害人亲友QQ号等网上联络方式,然后冒充受害人亲友借钱,更有甚者,播放受害人亲友的视频聊天录像,以达到取信受害人目的。有的不法分子通过欺骗或黑客手段获取了受害人商业伙伴的电子邮箱后,利用该电子邮箱或注册用户名极为相似的邮箱名,冒充其商业伙伴对受害人实施诈骗。
3、低廉网购网络诈骗
网络购物在给予人们快捷方便的同时,也为违法犯罪提供了平台。这是目前一种比较常见的诈骗方式。作案人在互联网交易平台开办网店,或在淘宝、易趣等交易网站上开设网络店铺,以出售商品的名义、以明显低廉的价格在网上兜售商品,诱使网民与其联系购买,进行网络诈骗。一旦有人与其联系,作案人就会要求购物者首付部分的订金然后才发货,货到后购物者再付足剩余的钱。网民往往被低廉的价格所诱惑,从而步入作案者所布下的圈套。在此类诈骗中,还有个比较特殊的情形,就是以销售游戏装备等虚拟物品或游戏辅助软件为名实施的诈骗。现在国家未出台有关游戏中虚拟物品的法律,网民遇到此类诈骗情况一般默不作声、自认倒霉。
类似以上的诈骗形式还有财色诱惑网络诈骗、非法传销集资网络诈骗、无抵押贷款为诱饵网络诈骗等。随着网络的继
续发展,网络诈骗的形式依然严峻,新型的网络诈骗层出不穷,作为广大的网民们应该提高自己的防范意识。
三、网络诈骗的防范
(一)网络诈骗的防范措施
完善网络技术,堵塞漏洞
技术发展的弊端应由技术来克服,法律规范仅仅是技术不能状态下的暂时补充。先进的科技预防是预防网络诈骗犯罪的最有力的武器。就目前而言,特别要注重研究制定发展与计算机网络相关的各类行业产品,如网络扫描监控技术、数据指纹技术、数据信息的恢复、网络安全技术等,这些将利于网络诈骗犯罪的侦查与证据的取得,在很大程度上将网络诈骗阻挡于萌芽状态。
四、结束语
网络的的广泛应用成为可以创造财富的生产力,因而也就出现了所谓的网络经济。但是网络诈骗正作为它的的负产品滋生和蔓延,已经严重地影响了我国网络经济的建设步伐。由于相关法规制度的不完善使其快速发展的势头和日益增长的危害性难以得到有效控制。因而,期盼法律修改和完善,不断丰富打击网络诈骗犯罪的内涵,惩治各种网络犯罪分子,严厉打击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净化和完善互联网环境,提高公民对网络诈骗犯罪的认识和防范意识,对于切实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确保推进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及社会的和谐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
1.郭玉锦.王欢.网络社会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03
2.赵春霞.法制与社会.中攻如东县委党校,2011.05
3.杨燮蛟,魏彬,赵雪.行政与法.浙江大学,2011(3)
4.陆旭.论网络诈骗罪及其预防措施.中国政法大学,2011(4)
被网络诈骗的后果篇2
尽管公安机关开展了持续不断地打击,但是受各种因素的影响,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活动仍然快速发展蔓延,形势严峻,诈骗分子手段层出不穷。紧跟社会热点,精心设计骗局,针对不同人群量身定做步步为营。且每种骗术都在流行不久后就花样翻新,令人防不胜防。从目前公安机关所有了解及掌握的情况,已知诈骗手段高达270余种之多,根据2019年我区电信诈骗案件的发案规律,民警总结出7类当前多发的电信诈骗手法,婚恋、网络交友类诈骗(杀猪盘)、兼职刷单诈骗类(杀鸟盘)、网上投资、类诈骗、冒充公检法诈骗、QQ、微信冒充熟人诈骗、网络购物及网络退款诈骗、游戏账号类诈骗等。
1、婚恋、网络交友类诈骗
婚恋、网络交友类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嫌疑人通过伪造身份,虚构个人信息,将社交账号的头像换成美女或者帅哥,在婚恋网站把自己伪装成公司老板、银行领导、飞行员、律师等优秀人士,包装自己为“高富帅”、“白富美”、“女网红”等身份,或在社交平台上把自己伪装成“身世曲折、生活艰难、颜值较高”的女性,利用被害人追求优秀配偶或同情网友曲折经历等方式实施诈骗。在实施诈骗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并不见面,只通过电话、社交聊天软件、网络等方式联系。当被害人要求视频聊天时,所看到的大都是模糊的图像或被各种理由拒绝,当被害人要求见面时,犯罪嫌疑人会以各种理由推脱。
防范提示:
交友时,可以查询其公司名称等信息,居住同城的还可以到其实际居住地居委去了解一下情况,认识境外的网恋对象最好能在国内见面以确认其身份。在与对方确认为“婚恋好友”后,如果对方提出借钱等要求,一定要慎重对待:“犯罪嫌疑人通常会以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本人或其家人突发疾病住院急需金钱、本人获得职务提升急需“活动费'等为借口,向被害人索要钱财。”但凡遇到要求使用网络APP贷款、抵押房产进行投资的“好友”,切勿轻信;更不要相信“网恋好友”提出的高回报理财投资、利用赂网站漏洞获利等违法犯罪行为,其实质仍为诈骗陷阱。
2、兼职刷单类诈骗
骗子随机向手机用户发送短信“你好,鉴于您的淘宝信誉好,聘请您来帮我店铺刷单(300元/每天现结)适合宝妈,学生,上班族,用手机就可以工作详情加QQ:XXXXXX或者在一些群内,微信群内类似消息。加对方为好友以后按照对方要求刷单,第一单会立即返现,套牢刷单者想赚钱的心理,继而要求对方刷连单,三到五单不等,金额相对较大,等到最后一单可以返佣金时骗子会以系统有问题,没办法立即返现,必须再刷三单才能返现,反复要求被害人刷单购物,最后将被害人拉黑。
防范提示:
收到陌生短信不要轻信,QQ和微信上的兼职信息均没有保障,特别是购买虚拟物品(点卡、电话卡)等的刷单均为骗子,务必不要贪图便宜,仔细甄别。所有的网络兼职、网络刷单一律不做,否则后悔莫及。即使真正的刷单也不要做,刷信誉本身就是违背诚信的事情。
3、网上投资、类诈骗
如今大家生活好了,手里都或多或少有点儿闲钱了,就开始想着怎么能让钱生更多的钱。这也使得各种投资市场都火爆异常,也正因为如此最爱蹭热点的骗子们又暗暗盯上了投资市场。骗子利用自己制作的虚假的网络投资平台传播、购买“外汇、贵金属、期货、指数”等,用所谓的“理财专家”“炒股专家”“金牌讲师”、“高额回报”等字眼诱惑受害人。先让投资人在第三方平台进行投资后,开始会让投资人获得些许利润,取得受害人信任。然后利用所谓的“内部信息”、“大行情”等虚假消息诱导其继续加大投资额度。最后谎称“账户异常”、“爆仓”等情况致使投资人血本无归,不仅如此,有的微信群一旦得手后就立即解散,销声匿迹。
防范提示:
网络投资平台类诈骗往往具有严密的角色分工,你以为自己是微信群中的普通一员,殊不知这个群除了你可能都是骗子。群里面一般有以下分工:1、“导师”:写一些所谓的行业分析,使人产生崇拜感。2、“小白”:假装懂股市,为老师做“捧哏”。3、“老股民”:伪装跟着老师赚了很多,烘托群内气氛。这些分工明确的诈骗团伙,往往还有自己的一套话术培训。整体模式基本为:拉客户——建群——谈股票——转群炒金——开课——分战队比收益——幕后操控——造成客户巨大亏损后解散群骗子集体隐匿。民警提醒:网络投资需谨慎,不要轻信所谓的“理财专家”,特别是说是能带你赚“大钱的”!再就是骗子们宣称所谓的“国外接轨大盘”均是后台可以操作的假平台,真正的国外大盘未经我国证监会等部门的批准,也是不能在我国大陆地区经营的。
4、冒充公检法诈骗
冒充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声称受害人有法院传票或购买了违禁药品、涉嫌各种案件,核实受害人身份,让受害人信以为真。并称,接下来会有公检法部门工作人员联系受害人或者为你转接电话。骗子通过网络改号软件,伪装成公检法单位的电话号码联系受害人,冒充XX外地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工作人员,接着以涉嫌诈骗洗钱、法院伎票、邮包藏毒等方式恐吓受害人,并提供假的检察院网址或者传真假冒的逮捕令冻结令给受害人看,博取受害人信任。骗子要求受害人避开旁人,单独操作,对受害人银行账户进行核查,并要求受害人在电脑、手机、ATM机上进行转账操作,或者以保护受害人资产为由,要求受害人以最快的速度将资金全部打入公安内部的“安全账户”,等待进一步调查,也有部分骗子会直接套取受害人账号密码进行转账。
防范提示:
公检法机关、金融等部门的电话是不同的系统平合,不能直接相互直接转接。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调查办案,工作人员均会上门或请当事人到执法办案场所进行会见,绝不会通过电话或者网络进行执法办案。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绝不会要求受害人通过网络对其账户进行自己审查,更不会设立所谓的“安全账户”。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法院绝不会要求当事人汇款、转账。如遇以上情况,请及时拨打110进行核实。
5、QQ、微信冒充熟人诈骗
骗子通过网络技术手段先窃取QQ或者微信号,或者在企查查等APP内查询单位、法人、邮箱等信息后,在号码中物色对象,利用亲属、朋友、同事容易相信其身份这一点,取得受害人信任,再以各种理由(受伤,住院,买机票,报名辅导班等)向受害人提出借钱、汇款等要求,通过微信或支付宝转账完成诈骗。目前冒充子女,向家长索要钱财报名学校辅导班的案件数量剧增。
防范提示:
在使用QQ、微信等通讯软件时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不要填写过于详细的个人信息。如果遇到有人借钱,一定要打电话或见面核实是本人后再汇款。不要轻易相信对方提供的“即时视频”,这可能是骗子利用黑客技术预先录制下来的。对通讯软件中的可疑网络链接,不要轻易打开。凡是在QQ、微信、陌陌、支付宝等即时聊天工具上向你借钱的,而且先给你发“转账截图”的,全是骗子。
6、网络购物及网络退款诈骗
骗子利用网络技术搭建虚假的购物页面和钓鱼网站,当受害人与其交易时,骗子以“交易不成功需要退款、申诉”为由,诱使受害人按指示进入钓鱼网站,利用虛假网络将钱打入骗子账户。还有骗子冒充快递公司,以货物丢失为受害人赔付为借口,让受害人开通各种借贷软件确保购物信用度才能完成退款,并索要受害人的银行账户,反复以信誉或是系统问题为由让受害人提供尽量多的银行卡信息。
防范提示:
在网上购物时需要特别警惕某些特别低价优惠的信息,同时将常用的网银支付手段(支付宝官网、各大银行首页)记录下来,一旦对方提供的页面显示为支付宝,地址却与记录明显不符需要提高警惕。关于退货,你不主动申请,商家是不会给你退款的。
7、游戏账号类诈骗
被网络诈骗的后果篇3
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共或私人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行为结构为:实施欺骗行为的是行为人;产生错误认识和处分财产的必须是同一人;取得财产的是行为人或者第三者;遭受财产损失的是被害人。如果被骗人和被害人属于一人时,就是二者之间的诈骗;如果被骗人和被害人不属于同一人的时候,就是三角诈骗。诈骗罪的成立要满足以上几个条件:
(一)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
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与隐瞒真相,实施了让对方陷入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的行为。行为实施欺骗行为的方法多种多样,既可以是语言欺骗,也可以是文字欺骗,还可以是动作欺骗,既有明示的,也有默示的虚假举动表示等。欺骗方式可以是作为的,也可以是不作为的方式。需要指出的是,必须是行为人通过实施欺骗行为,使受害人产生处分财产的错误认识才可能构成诈骗,调虎离山、掉包类型的欺骗不成立诈骗罪,而是成立盗窃罪。
(二)欺骗行为使对方(被骗者)产生错误认识
欺骗行为要使对方产生了错误认识,即使被骗者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骗行为的成立。欺骗行为没有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出于怜悯、不堪烦扰等原因交付财物的,或者为抓住诈骗者的把柄在警方安排下交付财物的,欺骗行为和财物转移之间的因果关系欠缺,构成诈骗罪未遂。被骗者对行为人所诈称的事项有所怀疑仍然处分财产的,成立诈骗罪(既遂)。
(三)被骗者在错误认识的引导下对财产进行了处分
被骗人处分财产不限于民法意义上的处分财产(即不限于所有权权能之一的处分),而意味着将被害人的财产转移为行为人占有,或者说使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被害人的财产。表现方式有:直接交付财产、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承诺免除行为人的债务等。行为模式表现为作为、不作为或者容忍方式。
(四)行为人或第三者获得财产
行为人或者第三者在被骗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后获得了其财产,包括积极财产的增加与消极财产的减少,从而使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二、高校常见诈骗手段
(一)就业诈骗类
高校学生往往没有正式走入社会,缺乏社会经验和防骗意识,同时又因为经济原因或者想体验生活,或者是面临毕业,他们急切地想找到一份兼职和工作,犯罪分子正是利用此种心理,通过张贴广告、在招聘网站虚假招聘信息等方式引诱学生来应聘,进而会使用各种理由和借口收取各种各样的手续费、报名费和押金等。更有甚者,对学生进行非法拘禁、强制其从事传销、卖淫等违法犯罪行为,造成极其恶劣的后果。
(二)诈骗学生家人
一些诈骗分子在获取学生家庭信息后,编造学生在校受到意外伤害,对学生家长实施诈骗,2007年云南红河洲一名在南京上学的女生因手机被盗,被犯罪分子在手机上获取家里的电话号码,打电话告知家里,孩子被车撞,现正在医院抢救,“他是孩子的老师”请家长按指定账号汇款8万元,否则孩子有生命危险,家长接到电话后,心急火燎到到银行及时把钱汇出,在放心不下的情况下,由风尘仆仆地赶到南京,到学校后女儿安然无恙,方才知道被诈骗。
(三)网上交友诈骗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上交友已不再是稀奇的事情。如今高校中,几乎没有人不会网上交流,网络成为生活中不可获取的一部分。但也因此有很多学生放松警惕,忽视了网络安全问题。诈骗分子利用这一特点,通过各种聊天软件:QQ、微信、微博等与大学生进行沟通交流,在获取其信任后,对其进行诈骗。
(四)网购诈骗
和网上交友一样,网购也不是什么新鲜事物,网购让人们足不出户享受生活的便捷。但此种购物方式也因为支付方式、运送方式等问题使犯罪分子有了可乘之机,犯罪分子通过退款、转账等方式来骗取钱财。
三、高校诈骗的特点
由以上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和主要诈骗手段可以看出,高校诈骗实质上就是诈骗罪的一种表现方式,同时也对大学生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的侵害。高校诈骗具有以下特点:
(一)诈骗手段的多样性
在网络技术、通信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诈骗手段的多样性是高校诈骗的突出特点。诈骗分子根据高校学生的特点和生活方式开发了一系列的诈骗手段,如短信诈骗、电话诈骗、冒充学生进入宿舍推销诈骗、在开学时时冒充教职工进行诈骗、网上交友诈骗、网上购物诈骗、恋爱诈骗等多种多样的诈骗方式,亟需引起人们的高度注意。
(二)诈骗手段的智能性
诈骗分子在高校作案行骗时,往往都是运用各行各业丰富的信息、知识和相关经验,通过精心细致的安排和策划,设置圈套,等待目标上钩中计,在诈骗过程中一般都是使用科技性高、具有较强迷惑性的手法来提高诈骗的成功率。
(三)高校诈骗案发频繁,受骗率高
高校诈骗不仅覆盖面广,而且诈骗成功率比较高,即高校范围内的诈骗有着更高比例的受骗者。不少学生认为校园是比较安全的地方,因此放松了警惕,同时因为本身就缺乏一定的社会经验和防骗意识,认识不到诈骗的严重性和诈骗发生的频繁性,因此当真正遇到诈骗时,不能够正确地识别,因而容易被骗。
(四)衍生案件的严重性
高校诈骗的发生,往往不仅仅是单纯的诈骗。有的丧心病狂的犯罪分子在骗取钱财之余,还对受骗学生进行人身侵害。如网友见面遭到强奸、只身前往外地应聘找到传销集团甚至邪教团伙非法拘禁、诈骗不成动手抢劫等。这些案件经常与高校诈骗伴随发生,而且性质非常恶劣。
四、高校诈骗的预防对策
在了解高校诈骗的特点之后,我们可以得出诈骗分子正是瞄准了高校学生缺乏社会经验、安全防范意识不足以及容易轻信人等特点,进而在高校进行诈骗。针对目前高校诈骗发生频繁、上当率高等问题,学校、公安以及相关部分应该结合大学生和高校诈骗的特点,开展具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宣传,制定一系列的防范举措和方法,联合打击高校诈骗。
(一)加强对高校学生的安全教育,加强学生的防骗意识
高校学校在告别高中生活,离开家人独自进入一个陌生的环境生活学习,少了父母的保护后,对一切都充满好奇,这种好奇心极易使他们成为诈骗分子的犯罪目标。学校必须加强对大学生,尤其是大一新生的安全教育。据调查显示,在校大学生缺乏社会经验和防范意识是高校诈骗频发的重要原因,大多数学生表示自己在上大学前很少或者较少接触社会上的人和事,家长在平时的教育中也只是关注孩子的学习,而对于社会经验则较少教导孩子。还有很大一部分学生表示自己很容易相信别人。可见,在高校诈骗中,受害的大学生大多是因为其自身的意识较为单纯,缺乏对陌生人应有的戒备心理,从而导致诈骗得逞。此外,通过对诈骗原因的分析不难发现,在大学生进入大学校园之前的安全教育以及学生所接触的社会环境是影响其行为的重要因素,因此,在防范高校诈骗的过程当中,要充分发挥学校以及相关安保部门的重要作用,对刚进入大学校园的大一新生以及缺乏社会经验的学生要重点进行安全教育,大力开展防范诈骗的安全宣传活动和力度。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来开展学前教育、安全课程培训等活动来提高校园学生的诈骗防范意识以及遇到诈骗后的应对措施等。
(二)加强高校学生的思想教育,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东西方文化交流日益频繁和深入,使我国的经济、社会文化、风俗习惯发生巨大的变化。经济的快速发展同时也为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腐蚀思想提供了温床,在这一变化中,传统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受到了严峻的挑战。不少高校学生不能抵制诱惑,贪图享乐,爱慕虚荣,常常因为贪小便宜而上当受骗。因此学校要在日常学习中,通过开展思想教育、组织讲座等形式加强高校的思想建设,帮助高校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使高校学生在面对诱惑时,能够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被假象所迷惑,时刻保持警惕的意识。
(三)注意个人隐私和身份信息的保护,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网络时代的高速发展使个人隐私和身份信息暴露于公众视野之外,现如今不少人为了寻求他人对自我的认可在网络博客、论坛上公开自己的隐私,更有将生活中的事无巨细都放到网上;除此之外,将包含个人身份信息、地址的网购包裹随意丢弃也可能会使重要的信息落入不法分子之手,成为其利用的工具。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对个人隐私的保护是相当重要的,除了高校学生自身的保护之外,政府相关部门也应当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我国法律虽然规定严禁任何泄露、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但此种原则性的规定往往在实践中很难执行,事实上在社会上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比比皆是,甚至在不少电子购物网站上光明正大地出售公民个人信息。针对这一问题,法律应当明确具体地规定禁止泄露和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并做出惩罚性规定,以充分保障公民的个人信息和隐私。
(四)加强高校学子的法律意识,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据调查显示,很大一部分受骗的高校学子都不会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有的学生在受骗后选择提醒周围同学,提高身边同学的警惕,这是一种相对理性的方式。还有的受骗学生选择“打水牙齿和血吞”,自认倒霉,这种应对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会助长诈骗分子的嚣张气焰,使其更加大胆地继续实施诈骗。如果高校学生在受骗后能够及时地向学校保卫处或者公安机关报案,能够使公安机关更快地掌握案件的相关信息和受骗的情况,这样能够帮助公安机关打击诈骗团伙,及时迅速的报案也更有利于追回损失。
被网络诈骗的后果篇4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我不是卡卡”为你整理了这篇市民电信网络诈骗防范意识情况调查报告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电信网络诈骗不仅给人民群众带来了精神上和财产上的损失,也影响到了整个社会的繁荣稳定。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广泛普及和信息通讯技术的迅猛发展,电信网络诈骗愈加呈现出手段高科技化、形式多样化、作案隐蔽化的特点,防范打击工作形势依然严峻。为了有效打击电信网络诈骗,有针对性地开展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宣传,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自我防范意识,远离电信网络诈骗,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于2022年11月30日至2022年12月30日在全市范围内就“南京市民电信网络诈骗防范意识情况”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如下。
一、调查结果
1、您的性别:
A、男(43.5%)
B、女(56.5%)
2、您的年龄:
A、18-22岁(8.9%)
B、23-35岁(53.2%)
C、36-59岁(30.6%)
D、60岁及以上(7.3%)
3、您的文化程度:
A、小学及以下(6.5%)
B、中专、初中(14.5%)
C、大专、高中(29.8%)
D、本科及以上(49.2%)
4、您的职业情况:
A、在校大学生(4.0%)
B、企业(33.1%)
C、学校、研究机构(7.3%)
D、政府及事业单位(24.2%)
E、自主创业(14.5%)
F、自由职业(16.9%)
5、您是否了解电信网络诈骗及其手段方式?
A、非常了解(12.9%)
B、比较了解(38.7%)
C、基本了解(33.1%)
D、不太了解(9.7%)
E、不了解(5.6%)
6、您周围是否有电信网络诈骗发生?
A、是(75.8%)
B、否(24.2%)
7、您有没有接到过诈骗电话或短信?
A、有(79.8%)
B、没有(20.2%)
8、您遇到的是何种诈骗类型(多选):
A、征婚交友诈骗(6.5%)
B、刷单诈骗(34.7%)
C、冒充“公、检、法”诈骗(31.5%)
D、冒充客服诈骗(32.3%)
E、网络贷款诈骗(29.0%)
F、招聘诈骗(30.6%)
G、中奖诈骗(25.0%)
H、其他诈骗类型(16.1%)
I、没有遇到过网络诈骗(20.2%)
9、如果您遇到疑似诈骗的电话会怎么办?
A、故意和对方斡旋(8.9%)
B、不理会,直接挂断(61.3%)
C、将电话加入黑名单或者标记诈骗电话(29.8%)
10、就个人而言,您认为您自身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意识如何?
A、非常强(16.1%)
B、比较强(53.2%)
C、一般(19.4%)
D、比较弱(8.9%)
E、非常弱(2.4%)
11、您在何种情况下会将自己的个人信息告知(多选):
A、购买火车票飞机票、预定酒店(58.9%)
B、网上购物、订餐(39.5%)
C、办理会员卡(29.8%)
D、注册网站(34.7%)
E、填写街边发放的调查问卷(21.0%)
F、填写报名信息登记表(42.7%)
G、连接公共场所的WIFI(10.5%)
12、填写了个人信息后,您是否有注意个人信息保密工作?
A、有(64.5%)
B、没有(35.5%)
13、您是否学习了解过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有关知识?
A、是(60.5%)
B、否(39.5%)
14、您认为电信网络诈骗频发的主要原因是(多选):
A、诈骗手段翻新速度快,形式多样,迷惑性强(49.2%)
B、个人信息泄露严重(59.7%)
C、个人防范电信网络诈骗意识较低(39.5%)
D、犯罪成本低,惩戒力度不够(52.4%)
E、电信、银行等部门存在监管漏洞(39.5%)
F、诈骗的手法简单,容易传播及被仿效(33.1%)
G、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知识宣传力度不够(29.8%)
H、接触互联网的机会越来越多,相应的风险也越来越大(21.0%)
15、在您看来,下列哪些举措有助于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多选):
A、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违法成本(58.9%)
B、加强反电信网络诈骗力量,并加大对其经费的投入(55.6%)
C、建立完善公安机关与电信、金融部门的联防体系(59.7%)
D、加强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严惩侵犯公民信息犯罪(55.6%)
E、严格落实电话卡实名制,增加诈骗活动的风险和难度(52.4%)
F、加强行业监管,减少行骗空间(39.5%)
G、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民的防范意识(35.5%)
二、调查分析
本次调查参与人数124人,其中男性54人(43.5%),女性70人(56.5%)。接受教育情况:61人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占调查总数的49.2%,其余63人为大专、高中及以下文化程度,占调查总数的50.8%。年龄情况:18-22岁11人(8.9%),23-35岁66人(53.2%),36-59岁38人(30.6%),60岁及以上9人(7.3%)。职业情况:在校大学生5人(4.0%),企业41人(33.1%),学校及研究机构9人(7.3%),政府及事业单位30人(24.2%),自主创业18人(14.5%),自由职业21人(16.9%)。
参与调查的124人中,超过半数(84.7%)的人对电信网络诈骗及其手段方式有一定的了解,75.8%的人周围有电信网络诈骗发生,79.8%的人接到过诈骗电话或短信,这些电信网络诈骗类型主要是刷单诈骗(34.7%)、冒充客服诈骗(32.3%)、冒充“公、检、法”诈骗(31.5%)、招聘诈骗(30.6%)、网络贷款诈骗(29.0%)等方面。如果遇到疑似诈骗的电话,61.3%的人会不理会,直接挂断,29.8%的人会将电话加入黑名单或者标记诈骗电话。
就自身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意识而言,16.1%的人认为自身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意识非常强,53.2%的人认为自身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意识比较强,19.4%的人认为自身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意识一般。调查显示,参与调查者主要在以下五种情况下会将自己的个人信息告知,包括:购买火车票飞机票、预定酒店(58.9%);填写报名信息登记表(42.7%);网上购物、订餐(39.5%);注册网站(34.7%);办理会员卡(29.8%)等。在填写了个人信息后,64.5%的人会注意个人信息保密工作。
从调查结果来看,60.5%的人学习了解过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有关知识。在参与调查者看来,电信网络诈骗频发的主要原因是:个人信息泄露严重(59.7%);犯罪成本低,惩戒力度不够(52.4%);诈骗手段翻新速度快,形式多样,迷惑性强(49.2%);个人防范电信网络诈骗意识较低(39.5%);电信、银行等部门存在监管漏洞(39.5%)等。对于如何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大多数人认为应该:建立完善公安机关与电信、金融部门的联防体系(59.7%);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违法成本(58.9%);加强反电信网络诈骗力量,并加大对其经费的投入(55.6%);加强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严惩侵犯公民信息犯罪(55.6%);严格落实电话卡实名制,增加诈骗活动的风险和难度(52.4%)等。
三、建议与意见:
关于如何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参与调查者主要提出了以下建议与意见:
第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违法成本。进一步规范完善电信网络诈骗的执法程序、执法流程、执法行为,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同时加大法律法规对电信网络诈骗、侵犯公民信息等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提高电信网络诈骗的违法成本,从而减少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发生。
被网络诈骗的后果篇5
关键词:网络诈骗;刑法规制;立法沿革;立法特点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与快速发展,人们从中获得了巨大的便利的同时,也遭受了前所未有的损害。在日常生活中,网络诈骗行为随时可能发生。根据《2014年中国网站可信验证行业发展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6月底,31.8%有网络购物经历的网民曾在网购过程中直接碰到钓鱼网站或诈骗网站,网购遇骗网民的规模达6169万,超过39.7%的网民损失额度超过500万,保守估算每年因钓鱼网站或诈骗网站给网民造成的损失不低于308亿。[1]面对这样的事实,如何既能有效打击网络诈骗犯罪,又能最小限度的阻碍网络技术的发展,成为刑法学界研究的重点课题。
一、网络诈骗的刑事立法沿革
(一)1949年-1996年:无网络诈骗立法时期
1949年成立的新中国是一个现代科技比较落后的国家,各方面的资源几乎都是空白的,在计算机网络方面更是没有一点基础,平常百姓对现代化的网络几乎是没有概念的。直到20世纪90年代,我国的互联网才开始发展。中国最早的网络是在1994年由中国邮电部投资建设的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chinaNET,其目的是为中国公众用户提供INTERNET的各种服务,推进信息化产业的发展,而且个人电脑于上世纪90年代后期进入中国,2000年后才开始普及。在1949-1996年期间,普通家庭几乎没有接触过电脑,也没有关于利用网络实施诈骗的案例发生,所以,1979年刑法典并没有任何关于规制网络诈骗行为的条文,国家也没有制定其他的法律法规对网络诈骗进行规制。
(二)1997年-至今:网络诈骗的规制和立法完善时期
中国的网络研究从20世纪80年代起步,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中国网络的大发展和网民的大增长,中国网络研究进入大发展时期。[2]我国为了促进网络的健康发展,于1996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暂行规定》,并在1997年3月通过的《刑法》中专门增加第285条、第286条、第287条等惩处计算机犯罪的相关条款。其中第287条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这是首次明确将以网络为工具实施的诈骗行为规定为犯罪的依据。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诈骗成为了犯罪领域的新态势,其社会危害性日渐严重,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无法有效打击网络诈骗犯罪。及至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设计了许多有针对性的条款:一是规定从严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数额达到相应标准的,应当分别认定为诈骗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在上一个量刑幅度量刑;二是规定对诈骗数额难以查证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可以根据群发短信、群拨电话的数量、诈骗手段及危害等,以诈骗罪未遂论处;三是对电信网络诈骗的共同犯罪问题做出了原则规定。[3]2015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又对网络诈骗犯罪的规定做了进一步的完善,表现在刑法第287条后增加两条作为第287条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第287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完善的主要内容是:(1)将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行为和利用信息网络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信息的行为直接按照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而不是按照诈骗罪的预备形态处理。(2)将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网络存储等技术支持的行为按照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处罚,而不是按照诈骗罪的共同犯罪处理。
二、网络诈骗刑事立法的特点
(一)预备行为实行行为化
根据1997年《刑法》第287条的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诈骗犯罪的,按照相关规定定罪处罚。因此,为诈骗犯罪做准备的发送诈骗信息,设立群组等行为都只能按照诈骗罪的预备形态处罚。而《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该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诈骗等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利用信息网络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信息的行为,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即只要是为实施诈骗活动而利用信息网络做准备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不再作为诈骗罪的预备犯处理,而是直接按照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加大了惩处力度。《刑法修正案(九)》将诈骗罪的预备行为作为一种实行行为进行定罪处罚,从法律的保护角度来讲,将会更加有利于打击网络犯罪,为网络交易提供一个更安全的平台。然而,将预备行为作为一种实行行为进行定罪处罚必定需要投入更多的司法资源,并且利用信息网络信息的行为难以辨别是用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还是用于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完全依赖《刑法》是否能彻底解决网络诈骗问题?《刑法》对网络诈骗犯罪扩大了打击面能否有效打击网络诈骗犯罪行为,从而达到预防与惩治犯罪的效果还值得我们深思。
(二)犯罪主体扩充化
根据1997年《刑法》第30条规定,单位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只有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才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单位不能构成诈骗罪的主体,若单位实施诈骗犯罪,只能按照自然人犯罪进行处罚。但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单位可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这表明,虽然单位为实施诈骗犯罪而进行的信息或设立群组、网站等行为不直接按照诈骗罪的预备形态进行处理,而是按照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但是至少表明单位也能成为利用网络实施诈骗犯罪的犯罪主体。在实践中存在单位实施网络诈骗的情况已是不争的事实,《刑法修正案(九)》及时规定单位实施网络诈骗犯罪的刑事责任是根据网络犯罪的实际情况和国际立法的趋势的必然选择。另外,实施网络诈骗犯罪需要相当的网络技术,而当今科技社会中不乏一些“网络神童”,他们可能是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少年,其实施网络诈骗犯罪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可能比《刑法》第17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行为有过之而无不及,单纯的非刑罚处罚措施已不足以规制这部分主体实施网络诈骗行为。能否将这部分实施网络诈骗的青少年规定为犯罪主体引起了我们的再思考。
(三)非纯正数额犯趋势化
根据1997年的《刑法》第287条的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的金融诈骗犯罪或一般诈骗犯罪的,按照相关规定定罪处罚。可见当时网络诈骗行为欲构成犯罪仍要求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即要求达到一定的犯罪数额。在近几年的利用网络实施诈骗的案件中,行为人一般都是以拨打电话、群发短信或者在网上诈骗信息等方式进行诈骗,被害人具有分布广、数量庞大等特点,按传统的犯罪证成方式需要寻访大量的被害人并查证全案诈骗数额才能证明该行为构成诈骗罪,这不仅让部分被害人因损失数额未达到相应的立案标准而难以主张其权利,而且也会给司法资源造成巨大的浪费。[4]2011年《解释》第5条第2款、第3款规定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的,如果发送诈骗短信五千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就可以按照诈骗罪(未遂)处理。此条司法解释在原本第266条诈骗罪、第287条利用计算机实施的犯罪的基础上突破了诈骗罪必须满足一定犯罪数额的要求,突破了诈骗罪是纯正数额犯的单一性质,给诈骗罪增添了一抹行为犯的色彩,因此,诈骗罪兼具了数额犯与行为犯的双重性质。
三、预防和惩治网络诈骗犯罪的几点思考
(一)注重技术防护与刑法规制相互协调
鉴于当前网络犯罪的高发态势和现有立法的滞后性,要想解决网络诈骗问题,我们应该坚持技术与刑法相互协调的治理模式。一方面,通过完善当前的刑法体系,为网络犯罪的治理模式提供法律保障与后盾;另一方面,要秉持“全程控制”的核心思想,在技术设计上注重从源头上进行控制并减少技术负效应。理论上有学者只强调技术对抗技术的有效性,而忽略法律的预防和惩罚作用,认为法律制度很难禁止网络犯罪行为,相比之下,过滤不正当信息的屏蔽软件则明显有效得多。也有学者只强调刑法规则在调控技术发展方面所具有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主张网络犯罪将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而越发频繁,技术防控已经不能对其进行规制。任何只强调一方面而忽略另一方面的方法都是难以彻底解决问题的,或许在短期内会有显著效果,但长久以往将不利于网络发展。惩治网络犯罪,技术防护是必要的,它是解决网络犯罪的技术保障,刑法规范是重之又重的,它是扼制网络犯罪的规范保障。技术规则从技术层面上规范网络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减少由于技术缺陷而导致的犯罪问题,刑法规范则是在网络技术应用过程中对恶意的技术操作或网络使用进行调整和干预。
(二)注重多种社会调控手段相结合
一般情况下,技术对社会的危害影响要达到一定的程度或者出现了比较严重的危害后果之后才会引起社会的重视,并在一系列的规则制定完毕后,立法者才会采取刑法规则对该行为进行规制。[5]近年来,随着网络诈骗团伙作案手段的不断升级,分工的不断精细,给司法机关侦破网络诈骗案件带来了极大的困扰,也给很多网民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在千呼万唤中,2011年《解释》的出台和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的颁布,才表现了立法者对网络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增强的态度。这些新规定无疑有利于打击网络诈骗犯罪,但同时也应注意到刑法对犯罪行为的规制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和局限性,单单依靠刑法并不能有效预防和解决网络诈骗行为。不能因网络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而将所有的预备或相关行为都规定为犯罪,因为刑法的过渡干涉必然会阻碍网络技术的发展。在能通过群众举报、行业自律或行政处罚解决相关问题的前提下,不应将该行为纳入犯罪范围。通过群众举报、行业自律、行政处罚、刑罚处罚相结合的方式才能更好地净化网络空间。
(三)注重完善网络诈骗犯罪构成的规定
近十年来,互联网作为一种新型技术,对广大青少年群体而言更是熟悉万分。全国各省也出现了很多“网络神童”、“少年黑客”,他们的求知欲望和好奇心让他们在网络空间里开辟了一片自己的天地,其中很多行为已经构成了网络诈骗犯罪。但是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人除八种罪行外,不受刑事处罚。因此,对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危害的少年网络诈骗犯罪也只能作一般行政处罚或不处罚,无法对其进行刑事制裁。然而,网络诈骗犯罪主体的低龄化趋势使我们不得不考虑网络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问题。[6]一味地放纵网络“神童”不利于有效打击网络诈骗犯罪,我国应考虑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的网络诈骗犯罪纳入《刑法》第17条第2款,将其作为犯罪处理。此外,我国《刑法》第287条规定,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根据相关规定定罪处罚。例如,利用网络实施的诈骗犯罪就依照第266条诈骗罪定罪处罚。而第266条诈骗罪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但是网络诈骗犯罪侵犯的客体不仅仅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破坏了网络公共秩序等,根据《解释》的规定,对网络诈骗犯罪依照第266条酌情从严惩处并不能充分体现网络诈骗犯罪的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所以,我国应将网络犯罪单设一节,制定妥当的刑罚,以更有效打击网络犯罪。[7]
四、结语
根据第34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4年6月,我国有6.32亿网民,互联网的普及率达46.9%。大部分网民每天平均有五六个小时生活在网络中,衣食住行、学习工作几乎都通过网络进行。随着人们对网络技术的不断依赖,更多网民的利益也随时可能受到各方面的侵害。不仅仅是网络诈骗犯罪,所有的网络犯罪作为一种典型的法定犯,在今后的日子里,它还会处于不断的修改和发展之中。我们应该加强对网络犯罪的重视程度,从技术规则、行政处罚、刑罚处罚各方面完善对恶意使用网络行为的规制,净化网络空间,构建健康网络。
作者:胥献文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参考文献:
[1]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可信电子商务推进中心、中国可信网站应用推进联盟和可信网站验证管理机构中心网:《2012年中国网站可信验证行业发展报告》.
[2]彭跃辉.网络发展与精神文明[D].北京:中共中央党校,2005.
[3]胡云腾.《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J].人民司法,2001,(9):22-24.
[4]秦新承.电子支付方式下诈骗罪的非纯正数额犯趋势[J].政治与法律,2012,(2):45-47.
[5]赵秉志.于志刚.计算机犯罪及其立法和理论之回应[J].中国法学,2005,(1):148-149.
被网络诈骗的后果篇6
依托于网络的发展,社会经济,文化,政治生活正经历一场史无前例的变革,而形形色色的
网络犯罪给这场变革提出了全方位,不容忽视的挑战。本文仅仅针对利用网络进行诈骗犯罪的新特
征,种类,犯罪构成,未完成形态及危害结果等方面立足于刑法学的立场。提出自己的观点。以期
有用于刑法理论的研究,有用于司法实……
计算机网络无疑是当今世界最为激动人心的高新技术之一。它的出现和快速的发展,尤其是国际互
联网的日益推进和迅猛发展,为全人类建构起一个快捷、便利的虚拟世界。在这个空间里也有它的
黑暗的一面,网络诈骗犯罪正是其中一个典型的例子。
一.形形色色的网络诈骗犯罪
网络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采用虚拟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
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正是由于网络诈骗犯罪可以不亲临现场的间接性特点,表现出形式多样的
网络诈骗犯罪。
1.利用网上拍卖实施的诈骗犯罪
在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今日公布的《扫荡网络诈骗》报告中,调查数千宗网络投诉案件中,其中网
上[拍卖名列榜首,占总数的78%之多。受害人大多中付款后或收不到商品或收到的商品不如卖主
所承诺的那样值钱,或者干脆一文不值。
2.利用Modem拨叫国际长途的诈骗犯罪
犯罪行为人诱使上网者下载一个“浏览工具”或者“拨号器”,以便免费登陆成人网站。而所谓
“拨号器”就会悄悄切断Modem的当前连接,转而通过拨通一个国际长途号码连接上互联网。这
样,用户会在不知不觉中损失一大笔电话费。
3.利用互联网骗取信用卡的诈骗犯罪
有的网站允许你免费在线浏览成人图片,不过你必须提供信用卡号码以证明你已经满18岁。然而,
当你打开它却有一大堆你意想不到的东西是套收费的。《环球时报》2001年3月20日报道了美国新
月出版社集团利用旗下的网站,以免费浏览做幌子,骗去网民1.88亿美元。而主要用的行为就是
骗取网民的信用卡号进行诈骗。
4.利用互联网提供特许权的诈骗犯罪
犯罪行为人在向投资者提供经营特许权时,有意隐瞒相关情况进行诈骗。通常以其中商业机会和特
许产品展览做诱饵。譬如说,有的提出低价出售数以百万计的电子邮件地址名单,而有的则提供收
信人的服务器号码,但实际中:提供服务器的号码是违反网络规定的,而所谓的电子邮件
地址不是失效的就是错误的。
5.利用互联网进行多层次销售和传销的诈骗犯罪
种类诈骗花样更是五花八门,有的利用网络电话兜售一些非法或欺骗性的投资产品;有的则把定价
过高的为房地产提供保证底风险债券作为风险普通的一般债券来推销;也有的在网络上刊登启事要
求应征者花大笔的钱买回某种生产资料,生产出商品后,公司负责回收,却又以“质量不达标”等
这样那样的理由拒绝回收,从而使许多投资者损失惨重。
而所谓的多层次销售一般宣称“你可以通过自己以及你所发展的下线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来赚
钱”。其实商品或服务不过买给了和你一样的销售者。那么,你通过什么来赚钱呢?
6.利用互联网提供的旅游休假以及医疗保健商品及服务的诈骗犯罪
犯罪行为人宣称“你可以参加一次豪华旅游,并提供许多打折的附加服务”。实际上这全是谎言,
就算成行的话,你也得因为那些“附加服务”损失不少钱。
而所谓“一般药店没有的东西,可以包治百病”的医疗保健商品。你相信吗?不过对于那些身患绝
症,生命垂危的人就不一样,他们可能会相信的,哪怕一点点希望。但这不过是一个骗钱的老把戏
而已。
除以上几种网络诈骗犯罪外,还有里用互联网进行的中大奖诈骗犯罪,以及利用互联网提供商业机
会,投资的诈骗活动。针对网络诈骗的种种方法,类型,网络诈骗就有了自己的一些新的特点。
二.网络诈骗犯罪的特点
网络诈骗罪和其他类型的诈骗罪取的财物的方式不同,一般的诈骗活动,行为人与一定自然人
之间有一定的意思沟通,即“人——人对话”,而网络诈骗罪则不然,行为人更多通过“人——机
对话”的方式,达到初步目的。正是由于人机对话的技术特点,决定了网络诈骗罪具有一些独特的
特点:
1.犯罪方法简单,容易进行
网络用于诈骗犯罪使犯罪行为人虚构的事实更加逼近事实,或者能够更加隐瞒地掩盖事实真相,从
而使被害人易于上当受骗,给出钱物。
2.犯罪成本低,传播迅速,传播范围广
犯罪行为人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和多媒体技术制作形式极为精美的电子信息,诈骗他人的财物,并
不需要投入很大的资金,人力和物力。着手犯罪的物质条件容易达到。
3.渗透性强,网络化形式复杂,不定性强
网络发展形成一个虚拟的电脑空间,即消除了国境线也打破了社会和空间的界限,使得行为人在进
行诈骗他人财物时有极高的渗透性。网络诈骗的网络化形式发展,使得受害人从理论上而言是所有
上网的人。
4.社会危害性极强,极其广泛,增长迅速
目前,世界各国的网络用户数以千万计,仅中国网络用户2250万人,通过互联网进要比以传统方
法进行诈骗大的多。而且,由于这些犯罪的受害者分布广泛,造成了极为严重的社会危害。并且,
网络诈骗犯罪发展特别迅速,日本2001年计算机与网络犯罪的检举状况中,利用互联网诈骗的
1999年为33件,而2000年为198件,到了20001年巨增到671件。是所有网络犯罪中增长最快的一
个。
三.网络诈骗犯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
现实社会的种种复杂关系都能在网络得到体现,就网络诈骗犯罪所侵犯的一般客体而言,自然是为
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网络诈骗犯罪行为人所侵犯的一切社会关系。但是应当看到互联网是靠电脑的连
接关系而形成的一个虚拟空间,它实际并不存在。就互联网来说,这种联接关系是靠两个支柱来维
系的,一个是技术上的TCP/IP,另一个是用户方面资源共享原则。正是这两个支柱,才使得国
界,洲界全都烟消云散,才使得虚拟空间得以形成。笔者认为,这里的网络诈骗犯罪侵犯的是复杂
的客体,网络诈骗犯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应是网络上信息交流于共享得以正常进行的公共秩序。而
其所侵犯的直接客体应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应当指出,利用互联网进行的骗情骗色不属于本罪。
2.客观方面
表现为违反有关计算机网络管理法律、法规,利用互联网实施了诈骗行为。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是
本罪行为的两种并列选择形式,只要实施其中一种行为。便可构成本罪。至于采取什么方法虚构事
实或隐瞒真相,法律未作限定。因此,利用互联网技术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同样可
以构成本罪。
2001年2月15日,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中国网上诈骗第一案”。犯罪行为人
叫刘剑,该犯从2000年4月以来,在“雅宝”拍卖网站上有假名字虚假信息,自称有便宜的
“摩托罗拉”、“诺基亚”二手手机出售,其价不到新手机的一半。而在收到货款后,刘剑却不给
求购者发货。他利用这种方法从山东、江苏、福建、山西、内蒙古共骗得13350元,用于个人消
费。
本案事实虽然清楚,案情简单,但是由于涉及对互联网这一“虚拟空间”中特殊的商业运营方式的
认识和判断,法院在首次开庭时,并没有当庭宣判。
本案中,客观方面有两个特征:一是工具特征,犯罪行为人利用了互联网这一“虚拟空间”。二是
行为特征,犯罪行为人刻意用里假名字隐瞒真相,虚假信息来虚构事实。这样的目的就是为了
骗取被害人的信任,使其“自愿地”交出财物。表面上看,被害人交出财物是“自愿的”。其实这
是由于行为人的欺骗行为所引起的。如果被害人了解事实的真相,决不会将财物交给对方的,所
以“自愿地”交出财物并非被害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从网络诈骗的具体表现来看,犯罪主体大
多为14岁至40岁左右的年轻人,并且具有一定的网络知识。但是不能认为具有网络知识的人就是
特殊的主体。按照我国刑法学界通行的主张,所谓主体的特殊身份,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
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的资格,地位或者状态。通常将具有特定职务,特定业务,具有特定法
律地位以及具有特定人身关系的人视为特殊主体。我国虽然给一定拥有网络专业水平的人发放网络
工程师证或给其相应的职称,但从网络诈骗犯罪的案例来看,一部分只有简单的网络知识。同时,
在网络普及的今天,越来越多的人拥有网络知识。网络诈骗犯罪越来越多,用具有专业知识的标准
是不确切的。
《法制日报》评出2001年的世界是十大案件中第三个是,纽约破获网络诈骗大案。报道说。这名
叫亚柏拉撼•阿布拉达的32岁男子,他精通计算机,年轻时多次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被判过
几年刑。他诈骗的目标是金融,企业界巨头,阿布拉达利用当地图书馆的几部电脑,成功“克隆”
了那些富人的身份,然后成功破译了他们的信用卡号和他们在几家投资或经纪业公司以及银行的账
号。在长大6个月的时间里,阿布拉达几乎如出一辙地进行诈骗活动。警方估计,阿布拉达至少诈
骗了千万美元!由于涉及数额巨大,影响范围广泛,此案成为高科技领域里一起突出罪案。
在本案中,犯罪主体阿布拉达现实意思上只是个自然人,虽然他拥有精通的计算机网络知识。但是
这不非所有网络诈骗犯罪的共性。而且犯罪主体的年轻化是显而易见的。
4.犯罪的主观方面
网络诈骗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
不构成本罪。在本罪中,犯罪行为人具有明显的“非要侵占不可”的念头。这表明犯罪主体具有明
显的犯罪故意。而且,这种故意常常是直接的。并显示了极强的主观故意。
四.网络诈骗犯罪未完成的形态
1.关于实行行为的着手
犯罪的着手是区别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界限,它是指“犯罪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
罪的实行行为”。那么在网络照片罪领域,实行行为何时或何环节开始呢?笔者认为,首先应该将
现实性环节行为排除在外。原因在于:第一,现实性环节行为不具有实行行为的特点。实行行为的
着手,也就是开始实施刑法分则的具体构成要件行为。判断它时,既要考虑法律规定的具体罪状,
还要考虑实行行为的内容及形式。这个阶段的行为,通常是为虚拟性环节的行为创造条件,更符合
犯罪预备行为的特点。第二,将现实性环节作为实行行为有违立法精神。网络诈骗罪中,行为人一
般是骗得受害人的信用卡号和受害人的具体地址,但是这不宜作为犯罪论,至少不论作为犯罪的完
成形态论处。在这时,权利人的财产并没有遭到实质性的损害,顶多受带一定的威胁。
其次,进入网络系统的初始行为也不是实行行为,尽管进入网络系统距离行为人完成网上诈骗犯罪
时间极短,有时有几秒种。但还是套正试这种行为的性质。之所以说它不是实行行为,原因在于,
该行为也不具备实行行为的性质。为了完成网络诈骗的行为,行为人一般进入特定的信息系统,在
此之前,他也许还要登陆其他具有辅助功能的信息系统。
笔者认为,只有进入特定的信息系统后实施了虚拟性环节的行为才是实行行为。原因在于:1.该行
为具有侵犯犯罪客体的现实性,如果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它就会实施完毕;2.该行为具有刑法中
实行行为的特征,是引起构成要件结果的直接行为。
2.关于完成形态时的问题
虚拟空间的结果向现实转换在时空上还存在隔离,虚拟阶段的结果仅仅表现为信息的改动,它是否
必然损害权利人的利益,还必须依赖于行为人进一步深化行为,致使权利人的财物侵犯,可由行为
人完成,也可由别人完成,还可由工具实现。在网络诈骗犯罪中,虚拟阶段的结果是在网络上
虚假信息,而要诈骗得以进行,还在于行为人提供账号、地址以供受害人划钱,邮寄钱财。当划
钱成功或邮寄到达时,此时就由虚拟空间转移到现实中来。如果行为人在虚假消息后,马上撤
消。而且并未有人上当受骗,这就造成虚拟性结果的消失,还原为原来的状态。权利人也未受过威
胁,而这就说明完成形态只能在现实中。
五.网络诈骗的危害结果及一些建议
1.网络诈骗的危害结果
英国政府义愤报告中显示,到2015年政府将无力监控一日千里的互联网发展,全国陷入无政府状
态,届时,将由一些配备高科技的犯罪集团幕后操纵国家经济。
2015年网络诈骗犯罪是否主宰全球,不管乐观还是悲观的看法。现在网络诈骗犯罪却是越来越
多,越来越严重,这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了。伴随着网络普及化程度的提高。网络诈骗犯罪在犯
罪的形成,特点上将出现更加复杂多边的局面。
在美国连大名鼎鼎的比尔•盖茨都有过被诈骗过的事发生,而一般的消费者能不对网络诈骗倍加关
注。这也是电子商务不能迅速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
分析家认为,消费者和经销商可能因诈骗损失巨大,官方数字很难统计,美国一个,咨询机构今日
的统计数字显示,2000年全球范围内网上被骗金额为16亿美圆。该机构还推测,随着网上支
付数额的增加,2005年一年网上损失的金额将达到57亿到156亿美圆之间。这取决于各国对反网络
诈骗技术的投入力度。网络诈骗的社会危害性相当大,它一方面对网络信息系统正常的管理和信息
造成严重的破坏,会叫人感到网上什么消息都可疑。另一方面也往往会直接严重危害其他社会的利
益,叫投资者不知所丛!网络诈骗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要从造成的经济损失来看,还必须考虑社会
影响。网络诈骗即使造成的经济损失不大,其所造成的社会不良影响也非长大。
2.针对网络诈骗犯罪的一些建议
第一.我国现行刑法第287条和第266条规定犯本罪基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
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犯正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极重罪的,处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笔者认为,对这类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①应当提高法定最低刑而处以重刑,甚至生命刑。
②建议广泛适用财产刑和资格刑。比如没收作案用的计算机设备及与之有关的一切物品,设备;禁
止犯罪行为人从事计算机网络有直接关系的职业等。笔者从互联网上一个BBS上获悉,美国联邦贸
易委员会达成一致意见,裁定一个名为赫林海伟的男子终生不得在互联网上做生意,因为他利用电
脑在线拍卖时,对25个人进行了诈骗。③建议加强国际间的司法管辖权协调,与尽可能多的国家签
定双边引渡条约,加强国际合作。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2002年4月24日表示,美国与其他12个国家
将联手多网络诈骗活动进行重拳出击,并建立一个同意的数据库,专门整编网络消费者的投诉,并
采取相关措施防止消费者再成为类似诈骗活动的受害者。我们的网络化程度虽然没有美国那样发
达,但是我过上网人数是世界第一,怎样保护消费者的网上利益,的确应该加强国际合作。④由于
在网络诈骗犯罪中,青少年比例比较大,建议对青少年在此类犯罪的主体责任年龄上可做适当降
低。
第二.建议公安机关联合文化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对网络公司,网站,网吧进行严格监控,使得
建立完整的安全系统和管理系统,从源头上杜绝此类犯罪的发生。
第三.阵对青少年此类犯罪的增加。建议,在电视,广播。网络以及学校开设网络诈骗专题,从思
想上,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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