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诈骗如何立案(6篇)

daniel 0 2024-11-21

网络诈骗如何立案篇1

关键词:网络金融;风险;银行卡产业;欺诈

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识别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01-000-02

一、网络金融业务现状

2016年,我国银行卡产业实现了平稳较快发展。在发卡方面,截至2016年末,全国银行卡发卡总量预计超过62亿张,同比增长14.5%。在移动支付方面,根据人民银行《2016年第三季度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数据显示,仅2016年第三季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处理网上支付业务116.07亿笔,金额达433.93万亿元,同比增长了41.34%和0.26%;移动支付业务66.29亿笔,金额35.33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了45.97%和94.45%。非银行支付机构共处理网络支付业务440.28亿笔,金额26.34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了106.83%和105.82%,移动支付在支付市场的地位日益重要。近年来,支付机构凭借快捷支付、移动支付等新业务迅速提升渗透率和市场规模,并将触角延伸到理财和供应链融资的多个领域。

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的普及,金融业务的场景正在经历不断的拓展与创新,应用方式已经渗透到生活的方方面面。网络金融的发展也进入实质性阶段,各类互联网企业纷纷参与这场变革,进而引发了互联网客户需求和服务模式的深刻变化,客籼逖椤⒖放共生和大数据应用逐步成为网络金融的典型特征,支付安全则亦成为金融行业难以回避的挑战。同时,越来越多的不法分子借助新型通讯技术,利用互联网虚拟空间,实施电信网络新型诈骗犯罪,由其是最近发生多起电信网络新型诈骗恶性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二、网络金融主要欺诈类型

目前,国内网络金融欺诈损失最严重的主要欺诈为电信诈骗,手段最多样的主要欺诈为非面对面诈骗,伪卡欺诈和盗用身份欺诈位列第三、第四。下面重点论述一下前三种主要欺诈类型。

(一)网络金融电信欺诈转账

电信欺诈是指犯罪分子通过电话、网络和短信方式,编造虚拟信息,设置骗局,对受害人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诱使受害人给犯罪分子打款或转账。

由于互联网数据泄露形势日益严峻,电信欺诈开始由撒网式盲骗转向精准式诈骗,并呈现跨渠道、长期潜伏、专业剧本化的趋势:一是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上泄露的数据进行关联分析,掌握了受害人的详细情况,从而精准诈骗;二是不法分子利用商业银行各电子渠道登录、签约、交易等防控手段不同的特点,进行多渠道联合作案。例如对钓鱼网站和互联网泄露数据关联获得的客户信息,通过电话银行进行密码验证和余额查询,再通过网银支付或第三方快捷支付方式盗取资金;三是在微信群、QQ群、论坛、社交网站中长期潜伏,观察分析每个人的行为特点、说话习惯和岗位角色,时机成熟再伺机作案;四是重金引诱心里学方面的专业人士编写诈骗剧本,提高诈骗的成功率。

(二)网络金融非面对面欺诈

非面对面欺诈指不法分子窃取卡片主账号、PIN码、有效期等账户信息后,通过互联网支付、手机支付等非面对面渠道发起的欺诈交易;或以短信、电话等方式诱骗持卡人向指定账户发起的欺诈转账交易。

第一,非面对面欺诈的重要特征是商户无法现场审核持卡人身份和卡片真实性,因此从受理端防范此类欺诈的难度相对较大;其次,互联网交易渠道无法验证卡片磁道信息,欺诈分子只需窃取卡号和其他相关信息,就可以进行欺诈交易,作案难度大大降低。第三,互联网支付、手机支付等创新支付业务具有地域界限淡化和匿名性等特点,不仅为欺诈分子跨区域远程作案提供了便利,也大大增加了事后案件追踪和调查的难度。

(三)网络金融境内\境外伪卡欺诈

网络金融境内\境外ATM机取现案件也频频发生,主要集中于马来西亚、泰国等东南亚国家。由于目前境内借记卡发卡行尚未建立24小时的交易监控和应急处置机制,无法及时制止欺诈事件,因此对网络金融境外欺诈风险的防范能力还相对较弱。

三、网络金融欺诈类型的主要表现特点

(一)电信欺诈转账的主要表现特点

第一步是非法获取客户信息,主要包括客户的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交易密码、手机号、身份职业、家庭住址等信息,获取手段主要包括购买互联网上泄露的各类数据进行关联分析,利用身份证号、手机号等方式登录网上银行或手机银行进行密码暴力猜解,以及通过伪基站和钓鱼网站直接诱骗客户自行输入。

第二步是确定作案对象,主要包括根据身份职业、健康状态、房产等筛选作案对象和通过多渠道查询客户账户,选取余额多的作为作案对象等。

第三步是骗取受害人信任,其诈骗剧本和手法多样,如冒充公检法诈骗、猜猜我是谁冒充熟人诈骗、网络购物退款诈骗、机票改签诈骗、重金求子诈骗、冒充政府发放补助补贴诈骗等。

第四步是骗取客户资金,主要手法可分为三种:一是直接诱导受害人通过ATM机或电子银行将资金转移到不法分子的销赃银行卡;二是诱导受害人在其电脑中安装木马后远程操控其电脑,通过网上银行将资金转移到不法分子的销赃银行;三是不法分子利用手机木马截获短信验证码或直接骗取短信验证码等方式,通过银行账号支付或第三方支付的方式购买点卡、游戏卡、电话卡等虚拟商品,再迅速将其出售并将所得资金转移到销赃银行卡。

第五步是诈骗资金的洗白变现,对于销赃银行卡中的诈骗资金,不法分子通常会快速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或ATM机转账等方式以接近ATM机取现上限的金额快速转移到其它销赃银行卡中,最后通过ATM机直接取现,完成整个诈骗过程。

(二)非面对面欺诈的主要表现特点

通过互联网支付、手机支付等创新支付渠道实施窃取账户信息、非法冒用、网络钓鱼等欺诈犯罪,主要包括三大类:

一是通过钓鱼网站、聊天工具等手法,骗取客户个人身份信息和银行卡账户信息,包括制作假网站冒充银行网银、窃取QQ等聊天工具信息后冒充客户朋友或亲戚骗取客户个人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之后实施冒用。二是窃取客户身份信息和银行卡账户信息后通过互联网渠道、电购/邮购(MO/TO)渠道测试卡片或窃取资金。此类欺诈交易大多集中于航空机票、酒店等商户类型。三是虚假购物网站欺诈,即制作虚假商户网站,并在后台将虚假购物网站与欺诈分子自己的支付订单相联,当持卡人在虚假网站购物后进行支付时,表面上为自己支付,实则是为欺诈分子的订单付款。

(三)境内\境外伪卡欺诈的主要表现特点

网络金融境外欺诈风险集中于“假验资”大额欺诈案和伪卡ATM机取现案,从交易特征看,主要有以下特点:

“假验资”案件交易商户多为澳门地区的珠宝类商户。“假验资”案单笔欺诈金额巨大、交易间隔时间紧密、交易时间多为夜间及凌晨左右。“伪卡取现”案件主要特征是卡片ATM机交易频率异常,且欺诈交易持续时间较长。

四、网络金融欺诈的主要防范措施

(一)电信欺诈转账防范

加强个人银行开户及开通业务功能环节的风险防控;加大对银行柜面转账交易的风险核查力度;做好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管工作;加强可疑交易监控;加强持卡人宣传教育。

(二)非面对面欺诈防范

非面对面欺诈在各类创新支付业务中较为突出,因此防范非面对面欺诈在源头上必须加强创新业务全生命周期各环节风险防控。收单机构在创新业务中将承担更多业务职能,因此防范非面对面欺诈要求发卡机构、收单机构、第三方机构、持卡人等多方协作、多管齐下,共同防范业务风险。从发卡机构角度,基于创新业务全流程管理,从业务开通、业务定制、交易验证等各环节均须防范非面对面欺诈。例如加强创新业务开通环节身份审核;加强部分创新支付业务定制风险防控;加强交易环节的身份验证措施、提高交易验证强度;加强交易限额实施动态管理、细化限额管理措施、对高风险第三方平台设置更为严格的限额管理规则;加强IP地址交易监控;加强持卡人个人身份信息管理;加强持卡人宣传教育。

(三)境外欺诈风险防范

加强借记卡境外交易授权管理;建立大额交易监控机制;建立借记卡交易限额管理机制;建立7×24小时应急处理机制。

综上,支付产业的发展进程不断加速,越来越多的参与者加入支付市场的竞争,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公司等产业各方共同推动了支付市场的多元化发展,支付介质也正加速从PC端向移动端迁移,形成了以NFC近场支付、二维码扫码支付为代表,手环、手表等智能移动终端支付为补充的移动支付新格局。当前,支付行业正处于规范发展和优化调整的新阶段,如何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和大众民生,确保支付安全,是每个行业参与者的历史使命。要牢记“支付安全永远在路上”,正确处理发展与安全的关系,全面加强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提升支付交易安全强度,切实营造健康、可持续的支付发展环境。

参考文献:

[1]郭汉利.防范电信网络诈骗保护客户资金安全――建设银行网络金融反欺诈实践[J].金融电子化,2016(12).

网络诈骗如何立案篇2

论文关键词网络通信诈骗打击

国际互联网、通信网络的快速发展,为全人类建构起一个快捷、便利的虚拟世界。然而,网络在为广大群众带来了实惠和便利的同时,也给不法分子利用现代通讯技术和网络结算方式实施诈骗等犯罪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犯罪分子作案手段不断翻新,作案方法变化多端,给打击此类犯罪带来很大困难,危害了广大网民的财产安全,还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

一、主要类型

(一)利用通信实施诈骗犯罪

一是电话类:主要是冒充熟人打电话。嫌疑人主动拨打事主电话,以“猜猜我是谁”的方式骗取被害人信以为是朋友或家属,并以其在途中遭遇意外或因、嫖娼被公安机关抓获急需用钱为由,让当事人汇钱到指定账号上。如邵某隆等人诈骗一案,嫌疑人正是通过“猜猜我是谁”的方式实施诈骗,涉及被害人多达百人以上,且被害人遍及全国各地,包括北京、河北、四川、厦门、上海、广西、福建、江西、湖北、浙江以及广东等部分城市。

二是短信类:主要包括中奖短信和消费短信两种。犯罪嫌疑人以不特定群体为侵害目标,利用短信群发器对某个号段进行短信群发,等待被害人给其拨打电话。

三是微信类:主要利用微信GPS定位查找附近千米之内使用微信的用户,并发出见面邀请实施犯罪。如胡某幸诈骗一案,嫌疑人胡某幸从网络上下载假身份证复印件,以假姓名通过微信与被害人认识并进行交往,期间嫌疑人以借钱做生意等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将近10万元。

(二)利用网络实施诈骗犯罪

一是网络招工诈骗。借用某些知名工厂、企业或酒店的名义通过网络招工信息,等受害人联系后以缴纳押金、保险、服装费等借口要求受害人向指定账户汇款,然后逃之夭夭或者以各种理由拒绝退还款项。

二是征婚交友诈骗。犯罪分子通过网络婚姻媒介,编造虚假身份,与受害人进行网络交流,在骗取对方信任、确立交往关系后,选择时机提出借钱周转、急需医疗、家庭遭遇变故等各种理由,骗取钱财后便销声匿迹。此类案件诈骗数额较大,通常为几万到几十万元。

三是“网络钓鱼”诈骗。即利用欺骗性的电子邮件以虚假中奖信息引诱用户中圈套进行诈骗活动,或是通过伪造的互联网站、用“木马”和“黑客”技术窃取用户信息,获得受骗者财务信息进而窃取资金。

二、主要特点

网络诈骗罪和其他类型的诈骗罪取的财物的方式不同,一般的诈骗活动,即通过“人——人对话”进行。而网络诈骗罪则不然,诈骗行为更多通过“人——机对话”的方式,达到初步目的。正是由于人机对话的技术特点,决定了网络诈骗罪具有一些独特的特点:

(一)犯罪方法简单,成本低

利用网络实施诈骗犯罪,使犯罪行为人虚构的事实更逼近事实,或者能够更加隐瞒地掩盖事实真相,从而使被害人易于上当受骗。而且犯罪行为人通过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和多媒体技术制作形式极为精美的电子信息,诈骗他人的财物,并不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人力和物力,着手犯罪的物质条件容易达到。

(二)手段智能化,作案隐蔽

相比于现实中的种种诈骗伎俩,由于网络诈骗的整个过程完全依靠虚拟空间完成,只要巧妙利用计算机、网络、金融等高科技手段,犯罪嫌疑人即可实现“隐身”,并不与被害人发生直接接触,隐蔽性非常强,手段相当智能化。

(三)社会危害性极强,破案难度大

目前,世界各国的网络用户数以成千万计,通过互联网比以传统方法进行诈骗的范围更大。由于该类犯罪的受害者分布广泛,造成了极为严重的社会危害。同时,由于诈骗方式和手段灵活多样、犯罪结果地与行为地并不固定、受害者分布广泛等因素的制约,网络诈骗案件的侦破犯罪事实认定一直存在不小的困难,办案效率较低但成本较高。

三、对策建议

利用高科技犯罪的手段层出不穷,应对这些犯罪的同时也出现了法律上的空缺、技术手段不足以对、社会管理方面不到位、网络监管体制不健全等问题,如何防范和打击此类犯罪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和广大网络用户的共同努力。

(一)切实维护个人信息,从源头上防范相关诈骗活动

广大网络用户不要轻易地将自己的网络账号,信用卡账号和密码泄露给陌生人,也尽量不使用公用的电脑进行购物、支付等操作。做好交易记录,对网上银行、网上证劵等平台办理的转账和支付等业务做好记录,如发现异常交易或差错,应立即与有关单位联系。对交友、找工作中对方提及钱财问题时,要高度警惕,在核实真实身份之前不要轻易进行现金支付或转账。如发现网站不良、违法信息,嫌疑诈骗或已经掉进网络诈骗陷阱的,应及时到公安机关举报或报案。

(二)加大宣传力度,增强防范意识

提高市民的防范意识和能力,是预防诈骗犯罪的有效途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大对网络诈骗案件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积极作用,利用报纸、电视等广泛宣传,通过网络、电信、邮政等渠道发送相关预警提示信息,同时深入社区向群众宣传有关知识,普及网络法制观念,增强群众的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

(三)加强办案协作,形成打击合力

公安机关要加大此类案件侦破力度,对涉案网络IP、电话要进一步进行查证,力求找到源头,对各类违法犯罪也要从严从重处理,通过有力地打击破案,遏制网络诈骗犯罪的发生。

一是与电信部门合作。针对此类案件,公安机关应强化与电信单位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对犯罪分子通过电信手段发送的诈骗电话和信息及时筛选,并能及时通知公安机关调查。同时,通过电信部门查找犯罪分子使用的电信工具的源头、地点,对破案打击帮助很大。

二是与银行部门合作。公安机关要与金融等单位建立紧密协作的工作机制,分析此类犯罪中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和新问题,研究打防策略,提高对此类犯罪的发现、打击能力。银行部门对一些汇款、转账业务要加以提醒,并在银行ATM机前张贴警示标语,友情提示群众不要轻易受骗,筑起最后一道防线,压缩犯罪空间。一旦发现可疑情况,及时通报公安机关,从而遏制此类犯罪的发生。

三是与此类诈骗高危地公安机关合作。由于网络诈骗通常是跨地区作案,调查取证难度大、成本高。因此,要加强与外地公安机关的办案协作,建立多警联动机制,形成打击此类犯罪的整体合力。公安刑侦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建立侦查信息共享机制,互相通报案情,开辟侦破此类案件的绿色通道,实现侦查资源共享,减少因跨地区办案给侦查工作带来的不便,以有效遏制网络诈骗犯罪。

(四)健全网络诈骗立法,加强网络警察队伍建设

网络诈骗如何立案篇3

【关键词】高校学生;互联网骗局;短视频诈骗;安全教育

互联网社交软件特别是基于手机的短视频软件,因具有信息量大、表现力强、直观性好的特点,使其具备了病毒式传播能力,Trustdata移动互联网大数据检测平台数据显示,至2018年8月,国内短视频用户高达3.53亿,其中高校学生用户数量为3700万,众多的客户群体,自然成为诈骗分子的首选目标。

一、高校学生群体特点

高校学生是一个独特群体,他们具有强烈的自我意识,希望可以实现自我,得到社会承认,但又思想单纯,辨别社会事物能力较差,对陌生人的安全防范意识不强,易接受新鲜事物,发生在高校学生中的事件,往往是群体事件,社会影响较大。

二、利用短视频软件实施诈骗过程

(一)诈骗分子布局实施。利用微信添加高校学生为好友,在朋友圈大量推送赚钱信息,比如每天只花10分钟,轻松稳赚10-60元的收款截图。高校学生在观察朋友圈几天后,往往会主动与诈骗分子联系,询问兼职工作事项。(二)学生初涉骗局。初期,诈骗分子要求交入职金168元,关注并点赞三个短视频用户作品,手机截图九张,然后发给客服,每天只需要大约五分钟时间即可获取10元报酬,学生心想最多就是受骗168元,钱不算多,就此学生踏进骗局。(三)学生深陷骗局。骗局初期,学生在完成当天任务后会收到10元报酬,此时诈骗分子要求共交698元升级为钻石会员,每天截图30张,即可获报酬60元,因为已经收到当天报酬,学生对于诈骗团伙已有了较高的信任度,大部分会补交530元给诈骗团伙。(四)学生主动发展会员,成为诈骗链条中的一部分。庞氏骗局的特点就是“拆东墙补西墙”,为了快速获得资金,工作几天后,诈骗分子发通知:每发展一名钻石会员入职,即可返还给介绍人128元。学生获知后,心想只要发展一位同学或者朋友,就可以轻松获利128元,再加上自己每天获取的60元报酬,核算下来,每月收入过万元很轻松,基于此,学生会疯狂的在校内和社会上发展会员。(五)诈骗团伙聚拢资金撤离失踪。收取大量资金后,诈骗团伙撤离,撤离的时间,其共同特点是在某节假日进行,节假日前,诈骗分子发出通知,比如要办理对公账号或者是财务人员假期需要休息等,节假日期间,只留守部分人员收取入职金(骗取最后一笔),但暂时停止发放任务及报酬,假期后正常开展工作,诈骗团伙利用假期三到七天时间,给自己留下了充足的撤离时间。(六)受骗人数规模。笔者跟踪了将近一年时间,调查了诸多类似诈骗团伙,联系了部分受骗高校学生与社会人员,其中某诈骗团伙在短短不到三十天内,创建的会员微信群多达五百多个。

三、高校学生成为上当受骗主要群体原因分析思考

(一)客观原因。1.互联网对高校学生思想和认知的冲击。当代大学生是伴随互联网成长起来的一代人,他们的思维方式、行为模式、价值观念和政治趋向等,深受互联网的影响,智能手机的应用,更是让学生以浏览代替阅读,以查找代替思考,弱化了大学生思考与判断是非的能力。2.法律制度建设相对滞后。近年来,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但在实际处理案件时,对于案件管辖地确认、财物损失认定、案件定性等问题,由于解释内容不够详尽,导致立案困难,不能满足打击网络诈骗的要求。3.案件受理难,侦破流程复杂。类似网络诈骗案件,由于存在过程溯源难、主体难以确认、个人涉案金额少、人员分散等特点,办案机关通常会以涉案金额未达到立案标准或者是案件管辖地不明确等理由不予受理。(二)主观原因。1.思想单纯,防范意识较差。学生从小到大一直在学校里读书,周边环境单纯,个人社会经验少,分辨是非能力较差,对于事物的分析往往停留在表象上,自我安全防范意识不强。2.贪小便宜,急功近利。一些同学被诈骗分子承诺的利益所吸引,自认为发现了一条发财致富的道路,急功近利。或者明知骗局,但认为自己先入局能赚钱的想法进入骗局当中,殊不知如今的金融骗局已经越来越复杂,往往是你刚进入骗局之时,就是这些骗子跑路之日。3.学校教育缺失。学校对学生的网络安全教育缺失,对如何正确面对网络、使用网络、预防网络犯罪的教育宣传活动极少,缺乏正确引导。四、应对的具体措施(一)加强“警”“校”合作。定期邀请政法人员来校举行讲座,展开互动交流,发放警民联系卡,让学生了解各类诈骗行为,意识到网络诈骗的的危害性与风险性,提升自我安全意识。(二)加大教育宣传力度。高校应采用多种手段加强宣传,比如利用班会、短信、微信、QQ群、安全警示栏等,将互联网诈骗行为展示出来,把预警防线建立在末端,时时提醒学生不要贪图小利,不要陷入诈骗骗局。(三)建设强有力的网络监督监控保障体系。目前,国内院校的校园网关、校园通讯基站等均已接入到公安机关监控与报警平台,监控平台应加大对敏感词、重复词、活跃群的监控力度,将犯罪诈骗等非法活动扼杀在萌芽阶段。

网络诈骗如何立案篇4

  目前犯罪分子多以电话为平台实施诈骗,其形式多种多样并日益翻新,犯罪分子主要通过以下手段进行诈骗:一是虚假中奖消息;二是利用网络购物陷阱诈骗;三是利用网络找工作或借贷骗取保证金、手续费;四是冒充家人、朋友qq或微信骗钱;五是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借由事端骗取汇款。

  作案技术科技化

  犯罪分子首先通过有关手段套取被害人家庭的家人电话以及用户资料,再利用高科技手段使被害人来电显示拨打过来的号码显示确实是110或10086等常见的业务电话,使被害人信以为真,从而放松警惕。作案手段现已涉及计算机黑客、网络电话等技术,并十分擅长运用心理学的相关知识控制被害人的心理后,远程掌控,一步步诱导对方上当受骗。

  作案手段隐蔽化

  犯罪分子往往只通过电话或短信的方式与被害人进行联系,从不直接和被害人见面,电话查品的组织者就从不抛头露脸,即使到银行提取或转移诈骗所得的款项也从不出面,而是指示手下或以酬金雇请不明真相的群众去进行转移赃款的活动,使得侦查机关即使扎到线索也很难准确的进行深人抓捕。

  社会危害巨大化

  电信诈骗涉及的诈骗范围广、诈骗数大,是受害人蒙受巨大损失,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且表现为面对整个电话用户或特定群体的诈骗,起诈骗行为的实施并不是特意针对特定对象,而是广泛撒网,重点捕捞的形式,等待着受害者的上钩。

  防范措施

  高校大学生诈骗不是简单的高校和公安部门问题,它已然成为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因此从根本上杜绝此类问题,社会、高校以及大学生本身需要共同努力。

  1)社会层面:充分发挥社会的宣传教育功能,通过公益广告和媒体曝光,加强社会公民对个人信息泄露的重视程度,引导社会公民对电信诈骗的认识。同时大力开展防范宣传,提高手机用户的防范意识,号召全民提高警惕性,当遇到手机短信诈骗犯罪时,能主动、及时地向警方报案,并提供有关犯罪证据资料,为揭露、证实犯罪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2)高校层面:首先,重视对大学生的安全教育,加大对电信诈骗案例的宣传力度,在特殊时期做出重要安全提示,全面提高大学生的安全意识;其次,重视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提高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最后,重视学生信息的泄露问题,安排专门部门进行有效监管,同时明确学校学生工作的流程和渠道,对于部分工作

  作出官方明确通知,并设置学生反馈咨询渠道,方便学生对相关事宜的咨询和核实。

  心得体会&防范措施

  我们学生自身在专业学习之余,自觉尝试接触社会,增加自身的社会经验,加强自己的社会适应能力,同时重视安全教育,提高自身的安全防范意识,对不清楚的事宜及时与学校老师沟通咨询;再者增强自身的心理素质,树立好正确的价值观和金钱观,一旦出现意外,沉着冷静,注意调整好自己的心态,及时与父母和老师沟通。

  不要有贪图便宜”、一夜暴富”天上掉馅饼的心理;注意保护个人资料信息,不可随意注册、填写自己的身份、手机号码、银行卡号等私人信息;在做好自身防范的同时,积极向周围的亲人、朋友做好宣传;发现电信诈骗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时报警。如果掉人不法份子所设络的陷阱,要及时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发现上当受骗不要有侥幸心理,应当迅速保存涉案证据,并及时报案。

  高校大学生诈骗案件频频发生已经成为严峻的社会问题,其背后所衍生的诸多问题都值得我们反思和思考。

  总结和建议

  电信诈骗危害巨大,防范电信诈骗要从自身做起,民众要做到不贪婪、不轻信、多防范。有关部门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多种电信诈骗进行严厉打击、加大科技预警和打击力度、宣传要加大力度,要将防范意识深人人心、要规范银行的账户管理制度、完善立法重点打击。将电信诈骗消灭在萌芽里。

  学习预防网络诈骗心得体会

  网络教育学习的心得体会当今的社会是信息的社会,世界开始全面信息化、全球化。为了紧跟时代的脉搏,参加工作多年来,一直没有停止过学习,钻研业务知识,提升业务能力,通过学习让我能有机会为自己增添燃料,储备能量,使自己不断完善,充实自我。

  网络教育的各种资源跨越了空间距离的限制,使学校的教育成为开放式教育。承载的信息量大,学习资源丰富,共享互动性强。任何人、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从任何章节开始、学习任何课程,五个任何体现了主动学习的特点,它为我们节省了时间,使我们能够自由的回家通过学xxx台进行学习、交流。利用空余时间也可以学习所学课程,充实了自己,拓宽了自己的知识面。这种教学模式并不影响工作,比较适合于我们这些结了婚、生了孩子的上班族。因为我们工作都很忙,能专门用于学习的时间少之又少,合理利用空闲时间,达到学习的目的。网络教育的学习方式主要网上学习为主、结合自学为辅。开放式学习是我们通过网络平台自主的学习,所以除了学习中心组织的学习外,我们要结合我们的家庭、工作等因素,制定一个合理的适合自己的学习计划。这样能让我们更好地、更有效地利用业余时间按照课件来安排自己的学习。制订了学习计划,我的日常生活就围绕着我的网络学习的主题展开。每天上班我都抓紧间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把节省下来的时间充分的利用起来,网听课查阅资料,认真看书,并带着问题再听老师讲课,课后整理每门功课的笔记,并把学习到的知识运用到我的工作中,学以致用。

  充分利用网上的学习资源学习。网络学xxx台为我们开设了课程介绍、教学要求、课程讲解、文字材料、常见问题、课程答疑、课程串讲、课程作业、模拟试题等资源类型。我经常在孩子和丈夫睡后和早晨查阅这些东西,并且持之以恒的坚持,在精力最好的时候学习需要记忆的课程,养成了很好的学习习惯。和同学们一起探求好的、先进的学习方法,坚持不懈的消化吸收学习内容。选择了网络教育,就等于挑战自己。始终激励着我锲而不舍的挑战自己、工作、生活和学习。学习给我带来了精神的快乐与充实,也给我带来了同学们的友谊和帮助。学习中心学习时,同学们一起讨论学习方法,交流学习经验,相互关心,相互鼓励,工作这么多年,没有想到又结交到难得的同学友谊。积极参加学习中心组织的拓展训练,感受到了集体大家庭的温暖。

  学习预防网络诈骗心得体会

  面对以上形形色色的网络诈骗手段,作为大学生群体应该如何有效地识别、应对和防范?别着急,海淀警方给您支招:

  当您在网上遇到骗子后,您该怎么做?

  1、不要主动与对方联系,拨打所谓的咨询电话,这样只能使您一步步上钩。

  2、不要过分依赖网络,遇到有人借款,要牢记不决断晚交钱,睡一觉过一天,再找亲人谈一谈”的口诀,比如对方要求你现在把钱给我寄过来,你就记住不决断晚交钱,说等一等,明天再说;第二句话睡一觉过一天”是说一般睡一觉到第二天早上起来都明白了,当时觉得比较晕,叫忽悠,睡一觉就好了;最后是找同学、室友、亲人谈一谈,大家聊一聊。有这三句话就保了三个险。

  3、一旦发觉对方可能是骗子,马上停止汇款,不再继续交钱,防止扩大损失。

  4、马上进行举报,可拨打官网客服电话、学校保卫处电话、当地派出所电话或110报警电话向有关部门进行求证或举报。

  警方提示:提高警惕,严防上当。

  1、不贪便宜。虽然网上东西一般比市面上的东西要便宜,但对价格明显偏低的商品还是要多个心眼,这类商品不是骗局就是以次充好,所以一定要提高警惕,以免受骗上当。

  2、使用比较安全的安付通、支付宝、U盾等支付工具。调查显示,网络上80%以上的诈骗是因为没有通过官方支付平台的正常交易流程进行交易。所以在网上购买商品时要仔细查看、不嫌麻烦,首先看看卖家的信用值,再看商品的品质,同时还要货比三家,最后一定要用比较安全的支付方式,而不要怕麻烦采取银行直接汇款的方式。

  3、仔细甄别,严加防范。那些克隆网站虽然做得微妙微肖,但若仔细分辨,还是会发现差别的。您一定要注意域名,克隆网页再逼真,与官网的域名也是有差别的,一旦发现域名多了后缀”或篡改了字母”,就一定要提高警惕了。特别是那些要求您提供银行卡号与密码的网站更不能大意,一定要仔细分辨,严加防范,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4、千万不要在网上购买非正当产品,如手机监听器、毕业证书、考题答案等等,要知道在网上叫卖这些所谓的商品”,几乎百分百是骗局,千万不要抱着侥幸的心理,更不能参与违法交易。

  5、凡是以各种名义要求你先付款的信息,请不要轻信,也不要轻易把自己的银行卡借给他人。你的财物一定要在自己的控制之下,不要交给他人,特别是陌生人。遇事要多问几个为什么!

  6、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注意妥善保管自己的私人信息,如本人证件号码、账号、密码等,不向他人透露,并尽量避免在网吧等公共场所使用网上电子商务服务。网络诈骗,正以诡谲多变、防不胜防的态势侵入我们的生活,树立牢固的安全观念,常备警惕之心对没有固定收入的大学生而言尤其重要。

  其他应采取的网络安全防范措施还包括:

  一是安装防火墙和防病毒软件,并经常升级;

  二是注意经常给系统打补丁,堵塞软件漏洞;

  三是禁止浏览器运行JavaScript和ActiveX代码;

网络诈骗如何立案篇5

计算机、网络技术日趋成熟,且成功地应用到经济领域,使得网络经济迅速发展起来。但由于网络经济的安全保护和法律保障体系存在严重缺漏,使得网络经济领域成为犯罪滋生的温床,其中网络诈骗犯罪尤为严重。与传统诈骗犯罪一样,网络诈骗犯罪也与一定形式的网络经济活动密切相关,并表现出相应的形式,例如与网上拍卖活动相关的是网络拍卖诈骗,与跨国资金转账相关的是跨国金融网络洗钱,与电子商务和信用卡业务相关的是网络信用卡诈骗等,以上网络诈骗犯罪中发生最多的是网络拍卖诈骗,(注:据2000年5月23日《联合早报》刊登的“eBay首季出现2100起网上交易诈骗案”一文提供的数据,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1999年接到10700宗有关网上拍卖的投诉,是1997年的100倍,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副主席保罗称,超过一半有关互联网的投诉是网上拍卖诈骗。)而危害最严重、带来的新法律问题最多的是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本文对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及其刑事立法进行研究。

一、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基本情况

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与可网上支付的信用卡业务活动紧密相关,在分析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前,有必要了解这类信用卡业务的主要特点。

网络经济活动要求资金支付实时、迅速,传统的现金、票据支付等方式难以适应,而可网上支付的信用卡很好地满足了以上要求,成为网络经济活动中资金支付的主要形式。这种信用卡除了具备传统信用卡的基本功能外,还有自身独特之处:(1)信息化。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第一,使用方式的信息化。可网上支付的信用卡已经超越“卡”的限制,用户在进行网上交易时无需出示信用卡,只要正确填写信用卡账号(或替代账号的识别号码)和密码,就能顺利完成交易支付。第二,用户的资金和信息化。用户的钱款被转换为金融转账系统中的电子记录,交易支付表现为买方资金账户电子记录的减少和卖方资金记录的增加。第三,用户信用的信息化。用户相关的资料被记录在信用数据库中,并形成某一层次的信用等级,这种信用等级信息直接影响用户的网上交易。(2)以密码代替用户签名。在网上交易中,交易方(如买卖方)和中间服务机构(如支付网站和信用卡公司)往往分处一方,他们之间的交易行为都必须通过互联网和计算机系统来处理,传统的支付方签名盖章无法适应这种交易模式,而被代之以密码,以密码代替用户签名盖章已成为网上支付信用卡业务的通行做法。(3)交易进行的自动化。与传统信用卡业务不同的是,可网上支付信用卡业务的内部处理完全脱离人的直接干预,交易方和中间服务方只需确认处理结果的正确性,所有复杂的联系、记录、处理工作全部由联网的计算机系统完成。(4)用途多样化。可网上支付的信用卡几乎可以用于一切网络经济活动,如网上购物、网上信息服务、网上证券交易、网上转账等等,这类信用卡事实上起到网上“电子钱包”的作用。此外,某些大信用卡公司如VISA、MASTER公司发行的可网上支付信用卡能进行跨国交易,这种信用卡用户可以在任何地方通过互联网进行实时国际交易。

由于网络经济在安全控制和法律保障上的缺漏,可网上支付信用卡的上述特性和功能多被犯罪利用,网络天空飘来一片乌云——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指,通过计算机系统,利用可网上支付信用卡的功能、特性,出于诈骗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获取经济利益,故意实施诈骗活动而导致他人财产损失的行为。这类犯罪与一般诈骗的主要差别在于,它利用了计算机、网络和可网上支付信用卡的特性、功能,犯罪方法与传统犯罪迥然不同。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获取信用卡相关信息是实施犯罪的重要环节。由于可网上支付信用卡的上述特点,获取信用卡相关信息等于得到了开启用户资金的大门,犯罪人可以象合法用户一样使用被害人的资金而不会被怀疑。这些信用卡相关信息包括账号、密码、信用卡上记录的验证信息等。犯罪人获取这些信息的手段有多种,如侵入管理信用卡资料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窃取信息、使用读卡机盗录他人信用卡信息、窥探他人信用卡密码、破解信用卡密码等。

2.利用计算机系统进行诈骗,方式多种多样。网上交易处理全部由计算机系统或机电一体化设备等客户服务终端完成,只要提供正确的信用卡信息,这些设备就不再查验使用者的其他情况,因此,即使有非常明显的作假痕迹,如制作拙劣的伪造信用卡,仍被视作合法信用卡。这一特点成为犯罪人首选以上设备实施诈骗的重要原因。通过了客户服务终端的验证,犯罪人就可以利用信用卡提供的各种功能进行诈骗,如网上消费、网上证券交易、网上等。

3.犯罪的跨国性。可网上支付信用卡可用于全球网上交易的资金支付,这一功能被犯罪人利用来实施跨国信用卡诈骗。犯罪人获取有关信用卡信息后,就能通过互联网针对多个国家的被害人进行网上信用卡诈骗。

4.犯罪的隐蔽性。客户服务终端有限的识别能力和计算机、网络的技术特性,为犯罪人隐蔽作案、隐匿销毁犯罪痕迹提供了机会,一些网上信用卡诈骗犯罪即使多次实施、造成严重损失,也难以被发现。可网上支付信用卡的多用途特点不仅被用于实施犯罪,也是犯罪洗钱的重要方式,如通过多次网上证券交易,可以隐匿者款的去向。

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形式有多种,如破解信用卡密码后,伪造并使用信用卡、伪造并冒用他人信用卡、与信用卡特约商户勾结冒用他人信用卡等。(注:皮勇著:《电子商务领域犯罪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09~112页。)目前,比较典型的犯罪形式主要有三种:

1.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网上消费。与传统信用卡诈骗不同的是,这类犯罪中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无需持被害人的信用卡进行,只要得到被害人的信用卡账号密码,犯罪人就能进行信用卡诈骗,如重庆秦某偷窥他人信用卡账号密码并用于网上购物案。(注:张劲:“重庆抓获电子商务扒手”,载《人民公安报》2000年3月21日。)在这类犯罪中,危害比较大的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信用卡数据库,大量窃取信用卡资料并用于消费或予以公布的行为,它不仅会给相关用户造成经济损失,被侵入的信用卡公司也将遭遇重大损失,甚至是灭顶之灾。

2.伪造信用卡并使用。这类行为多由高技术能力的“黑客”或者信用卡内部人员所为,犯罪人在管理信用卡信息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虚设信用卡账户信息,并在客户服务终端上使用这些非法信用卡信息进行诈骗活动,如青岛曾某伪造信用卡和信用卡诈骗案。(注:钱欣:“全国首例自制信用卡盗款70余万元巨案告破,电脑奇才曾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载《楚天都市报》1999年1月10日。)

3.使用信用卡后拒付。这是新近产生的一类犯罪。美国联邦法规定,当信用卡发生盗用投诉时,除非特约商户能够证明商品的确送到持卡人的账单地址并取得签名证明货物送到,否则商户将承担损失。而在网上交易特别是网上信息服务中,商户除了通过网络传过来的持卡人数字资料之外,根本得不到签名、身份证或照片,因此,多数情况下商户成为因“盗划”所造成损失的承担者。在这样技术、法律环境下,有的信用卡用户在完成信用卡交易后(多是要求将商品发往某公共场所的邮箱或者电子邮箱),向信用卡公司提出拒付投诉,将交易费用转嫁给商户,从而非法占有交易的商品。美国的研究机构GartnerInc.在访问了156个主要传统零售商(营业额平均为2.5亿美元)之后,发现他们的网店交易额有2.64%被拒付,(注:“消费者发生信用卡诈欺,网上商家倒霉”,载e21times.com/2000年10月13日。)其中不乏信用卡合法持有者的“有心之作”。

由于人们担心可网上支付信用卡的安全性,目前这类信用卡业务只在较小范围的人群中应用,但即使在这一有限的应用范围里,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危害已经充分表现出来。这类犯罪的危害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造成信用卡用户、商户或者金融机构的财产损失,或者迫使相关信用卡公司、特约商户增加安全设施的投入,这是这类犯罪的直接危害后果;二是导致人们在网上交易中不愿使用网上信用卡支付,客观上阻碍了网络经济、电子商务的发展。可以预见,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和网上支付信用卡业务的扩展,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对个人、单位和社会的危害将进一步加深。

二、相关国际刑事立法及其存在的法律问题

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出现的时间不长,许多国家把它纳入盗窃罪、诈骗罪或者利用计算机诈骗罪的范围内。如德国法典第263条a规定:“意图使自己或第三人获得不法财产利益,以对他人的计算机程序作不正确的调整,通过使用不正确的或不完全的数据,非法使用数据,或其他手段对他人的计算机程序作非法影响,致他人的财产因此遭受损失的”,是计算机诈骗罪。(注:徐久生、庄敬华译:《德国刑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日本刑法典第246条之二规定:“向他人处理事务使用的电子计算机输入虚伪信息或者不正当的指令,从而制作与财产权得失或者变更有关的不真实的电磁记录,或者提供与财产权的得失、变更的虚伪电磁记录给他人处理事务使用,取得财产上的不法利益或者使他人取得的”,是使用电子计算机诈骗罪。(注:张明楷译:《日本刑法典》,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美国联邦法典规定:“明知并有意在一部或更多的虚假访问设备上诈取处理、使用、传输”,或者“未经信用卡成员或其人的授权,明知并有意导致或者安排另一人代表该成员其人,以诈取他人支付的”,是与访问设备相关的诈骗罪。(注:SeeTitle18,section1029ofUnitedStateCode.)加拿大刑事法典第322条规定:“为自己或他人使用,无正当权益而以欺诈手段取得或改装任何有生物或无生物,”意图使其所有人或者权利人失去物权、财产权或利益的,构成盗窃罪。“取得或改装任何物品均可构成欺诈,并不以秘密进行或企图掩饰为必要”。(注:卞建林等译:《加拿大刑事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从以上四国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各国相关刑事立法存在比较明显的差异。这种差异为包括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在内的网络犯罪创造了生存空间,犯罪人能利用国际反网络犯罪立法的疏漏,通过互联网对各国实施侵犯,受害国则受重重法律障碍的束缚而不能有效追究犯罪。为有效遏制跨国网络犯罪,国际社会正在积极寻求合作途径,有关国际组织和区域组织在这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其中,最有成效的是欧洲理事会通过的《网络犯罪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注:2001年11月8日通过的《网络犯罪公约》是针对网络犯罪的第一个开放性国际公约,其主要目标是寻求打击网络犯罪的共同的刑事政策,特别是建立适应网络犯罪的法律体系和国际协助。《公约》第二章“国家层面上的措施”的第一部分“刑事实体法”包括12个条款(从第2条至第13条),规定了网络犯罪及其相关的刑事条款。该部分首先把网络犯罪分为4类9种犯罪,然后规定了附属犯罪如未遂犯、帮助犯、教唆犯、法人犯罪和以上犯罪的处罚,该部分的目标是通过缔约国一致认同的网络犯罪的最低标准,来消除缔约国之间法律上的冲突,促进缔约国打击网络犯罪经验的交流和国际合作发展,增强预防和制止网络犯罪的力量。但《公约》并没有完整、明确地规定网络犯罪的罪状,只是建立了犯罪的基本模型、缔约国可以在此基础上作进一步规定。同样,《公约》规定的未遂犯、帮助犯、教唆犯、法人犯罪和刑事责任也只规定了指导性模型。)《公约》第8条规定了与计算机相关的诈骗罪,是指具有诈骗或者其他不诚实的意图,为自己或者第三人牟取经济利益,未经授权故意输入、修改、删除、隐藏计算机数据或者干扰计算机功能,导致他人财产损失的行为。构成本罪,至少应具备以下条件:(注:SeeExplanatoryReportofConventiononCybercrime,Paragraph87~90.)第一,危害行为。本罪的危害行为表现为两类:第一类是故意输入、修改、删除、隐藏计算机数据的行为。第二类是干扰计算机系统功能的行为。《公约解释》对第二类行为的解释是:为了尽可能能涵盖与计算机相关的诈骗行为,第二类行为是对第一类行为未尽部分的补充,因此,这里的“干扰计算机系统功能”包括操纵计算机硬件设备,阻碍计算机数据的输出,影响数据记录、流动或者程序运行的结果等。(注:SeeExplanatoryReportofConventiononCybercrime,Paragraph87.)第二,造成他人财产损失。这里的财产损失,应作广义理解,包括钱款、有形或无形的经济价值的损失。(注:SeeExplanatoryReportofConventiononCybercrime,Paragraph88.)第三,必须是未经授权而实施。合法的普通商业活动,如根据双方签署的合约实施的关闭他人网站的行为,属于授权行为,而不是《公约》第8条规定的犯罪。第四,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实施以上危害行为,可能导致他人财产损失,希望或放任以上的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此外,构成本罪还需要有诈骗或者不诚实的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获取经济利益的目的。

毋庸置疑,如果各国刑事立法满足《网络犯罪公约》的要求,在本国刑法中规定与计算机相关的诈骗罪,有望解决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的跨国性问题。

网络信用卡诈骗带来的另一个问题是这类犯罪的性质问题,即属于诈骗犯罪还是盗窃犯罪。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以盗窃罪定罪,认为由于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是通过客户服务终端来实施的,犯罪行为具有相当的隐蔽性,它与偷配或者拾到他人钥匙后入户盗窃没有区别,因此应定盗窃罪,日本司法界较多持这种观点。第二种观点认为,客户服务终端相当于权利人的雇员,通过电子设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与在银行柜员面前行骗没有本质差别,因此以诈骗罪定性更妥当。第三种观点认为不需要区别诈骗和盗窃,把这两类行为都纳入盗窃罪的范围,如前述加拿大刑法典中的规定。笔者认为,加拿大刑法的作法不具普遍性,将盗窃或诈骗相区分并各自定罪更为合理,为多数国家刑事立法采纳。网络信用卡诈骗虽然具有秘密获取等特点,但其本质仍然是诈骗犯罪。认清这一本质,关键在于明确客户服务终端和用户密码的法律地位。

(一)电子人问题

在传统的信用卡诈骗犯罪中,行为人面对金融机构的雇员实施诈骗行为,其行为不难认定。而在网络信用卡诈骗活动中,行为人的行为没有针对任何人实施,似乎是由于机器的“先天不足”导致错误支付,这时,信用卡诈骗行为能否成立呢?这里就提出了电子人问题。电子人是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中的概念,它是指在没有人检查的情况下,独立采取某种措施对某个电子信息或履行作出反映的某个计算机程序或者其他手段。(注:郑成思薛红:“国际上电子商务立法状况”,载《科技与法律》2000年第3期。)在可网上支付信用卡业务中,电子人是指直接面对用户,处理信用卡业务的计算机程序或者电子商务交易终端等。电子人的性质、行为特点、法律地位对犯罪的成立都有重要影响。

电子人是计算机程序或者机电一体化的设备设施,由其权利人事先设置好需要进行的处理及逻辑条件,交易对方按照要求进行预定的活动,如电子商务网站要求用户正确输入用户名和密码后,经计算机信息系统验证后,才能完成资金支付。电子人具有以下特点:(1)电子人不是民法和刑法意义上的“人”。民事主体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电子人是计算机程序或者是机电一体化设备设施,不具有责任能力,不能成为民事关系主体或者刑事关系主体。(2)电子人的“行为”由其权利人负责。电子人是按权利人的要求设计制造的,一举一动都是其权利人的意志的反映,或者得到权利人认可(如认可电子人的可能故障、差错等),电子人的“意志”完全来自于其权利人的意志,其可能的各种“行为”为其权利人希望或者默认,电子人的行为后果应该由其权利人承担。(3)电子人有别于门锁等安全措施。门锁本质上是一种安全保护措施,其作用是对来访者进行准入鉴别,为内部财物提供隔离保护。电子人虽然也要识别来访者的身份,但它的作用主要是业务处理,并且这种业务处理具有法律价值,因此,电子人的本质是“代为行为”而不是安全保护。

由于电子人的以上特征,行为人在电子人前非法使用信用卡账号密码,利用电子人辨伪能力的不足获取财物的,其行为针对的不是电子人而是其所代表的金融机构或商户,同时,也只有金融机构或商户才可能交付财物或者提供服务。也就是说,行为人对电子人实施的以上行为,等同于对其权利人实施,其行为属于诈骗行为。

(二)用户密码的法律地位问题

行为人在实施传统信用卡诈骗犯罪时,一般要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和身份证件,欺瞒金融机构职员,才能完成犯罪。在通过电子人的情况下,只要信用卡账号、密码通过了计算机验证,犯罪就能顺利实施。通常情况下,信用卡的账号是不保密的,直接压刻在信用卡上,密码则由用户保存,成为用户资金安全的唯一屏障,用户密码在法律上如果能等同于用户签名等身份证明,那么,行为人非法使用他人账号密码就等同于冒用他人信用卡。

关于用户密码能否具有用户签名的法律性质。一种观点认为,用户签名应当具有用户个人的独特性,而用户密码只是字母或数字的排列,任何人都可以轻易提供完全相同、有效的密码,即用户密码不具有独特性,不能成为用户签名。另一种观点认为,私人密码具有以下特性:(1)私有性。私人密码属个人数据,公民对其私人密码拥有无可争议的专有权,享有拒绝、排斥任何未经法律批准的监视、窥控及披露的权利。(2)唯一性。在自动交易系统中,私人密码结合账号能够唯一地识别出交易者身份。(3)秘密性。由于私人密码的技术特性,私人密码一旦设定和输入,非经复杂的破译程序不可再现,除非本人泄密,他人不得知晓。因此,私人密码的使用表明对交易者身份的鉴别及对交易内容的确认,从而起到数字签名(电子签名)的功能。(注:孟勤国刘生国:“私人密码在电子商务中的法律地位和作用”,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2期,第104-110页。)笔者赞同把私人密码的法律功能等同于数字签名的观点,虽然任何人都可以提供完全相同的密码,但由于技术上的措施,要知道密码的内容却几乎不可能,因此,用正当手段实际上不可能获得用户密码,当然更不可能使用用户密码,用户密码具有独占性,是一种更可靠的签名,应在法律上认定其具有用户签名的地位。

三、我国相关刑事立法及其完善

我国有关网络信用卡诈骗的刑事立法是《刑法》第196条、第285条、第286条和第287条,但随着我国网络经济的发展,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变化很大,给我国刑法带来的新法律问题越来越多,主要表现为:

(一)使用信用卡后拒付的犯罪化问题

在传统信用卡业务过程中,由于交易在柜台上进行,或者能够及时取得消费者的签名,因此,使用信用卡后拒付的一般难以得逞。而在网络经济模式和特殊的信用卡法律体系下,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在网上消费后拒付的,则往往能完成犯罪。目前在我国这类行为表现得还不是特别明显,但在其他国家已经相当突出且有继续发展的趋势,随着我国经济的国际化发展,这类行为必将在我国大量发生。我国《刑法》中的信用卡诈骗罪只规定了四种行为方式,没有涵盖这类行为。但是,这类行为与恶意透支一样,都是与使用信用卡相关,且由后续的不法行为确定其犯罪性质,都属于信用卡诈骗行为。如果刑法将后者纳入信用卡诈骗罪,而把前者中造成严重后果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则既没有充分体现刑事立法精神的一致性,也没有反映这类的行为的特殊性,不利于保护我国信用卡管理制度。

因此,笔者建议,将使用信用卡后拒付的行为,纳为信用卡诈骗犯罪的一种行为方式,在我国《刑法》第196条的增加一项:“……(五)使用信用卡后拒付的。”

(二)信用卡诈骗行为不应限于“持卡”方式

前文提到曾某虚设信用卡信息伪造信用卡并使用的案件。如果行为人非法设置可用于网上消费的信用卡账户,并进行网上消费或者转账的,该如何处理?根据我国《刑法》第196条的规定,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对象必须是信用卡,司法解释也没有规定使用非法设置的信用卡账户的行为视同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上行为不具备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同时,刑法其他罪名也不能适用于这种行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这种行为不构成犯罪。明显,现有立法放纵了这类犯罪。

笔者认为,信用卡的核心是存储在信用卡磁条或者IC卡芯片中的信用卡帐户等信息,信用卡卡片本身价值微不足道,其本质是用户的商业信用。用户使用信用卡,无论是通过使用信用卡卡片,或者是使用信用卡帐户密码,都是用户商业信用的使用,在应用环节上都要由相关人员或者设备验证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后,才能享有金融机构提供的信用服务。因此,使用非法设置的信用卡帐户和使用伪造信用卡本质是相同的,都是利用一定的技术手段,骗取金融机构的信用服务,而只是在具体使用的技术手段上有所差别。两种行为的目的、本质完全相同,而只是犯罪手段有所差异,何以就存在罪与非罪的差别呢?这种立法上不应有的区别,是由法律的滞后所造成的。同样,冒用他人信用卡帐户密码,与冒用他人信用卡也只在使用方法上有区别,其实质是相同的,而在刑法处遇上有与上面类似的情况。在实际生活中,使用“无卡”方式的信用卡诈骗犯罪发案率日益升高,造成的危害日益严重,如果不及时修订刑法,对其予以恰当的处理,将严重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另外,有的网络金融结算系统如电子钱包,为了保护用户信用卡信息的安全,给每一位用户的信用卡设置了一个特殊的号码如PIN号码,用户使用PIN号码和密码进行电子商务,以而避免信用卡信息被他人恶意窃取和使用。这种措施虽然增强了用户信用卡信息的保密性,但这种PIN号码密码本身也可能被冒用或者被虚设使用,因此,冒用用户PIN号码密码及使用虚设PIN号码的,也应视作信用卡诈骗行为。

基于以上观点,笔者建议,应当通过立法解释或者司法解释的方式确认,“使用信用卡帐户密码,或者使用由信用卡帐户密码合法产生的信用信息的,等同使用信用卡。”

(三)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不应构成盗窃罪,而应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刑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26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以盗窃罪定罪量刑。关于该款的规定,我国刑法理论界存在肯定与否定两种不同观点。在肯定的观点中,有的认为这种情况属于牵连犯,按从一重罪即盗窃罪处罚(注:王作富主编:《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19页。);有的认为盗窃行为是主行为,诈骗行为是盗窃行为的继续,属于从行为,主行为吸收从行为,故按盗窃罪论处(注:陈明华主编:《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08页。);还有的学者把盗用信用卡等同于盗窃使用印签齐全的支票(注:陈兴良主编:《刑法新罪评释全书》,中国民主与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531页。)。在否定的观点中,有的认为信用卡诈骗行为是主行为,盗窃是辅行为,按照牵连犯的理论,应当定信用卡诈骗罪(注:单长宗等编:《新刑法研究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427页。);有的认为,在盗用信用卡的行为中,根本不能成立盗窃罪,因此不存在盗窃罪和信用卡诈骗罪的牵连犯问题。(注:刘明祥著:《财产罪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59页。)

笔者认为,虽然刑法对这种行为有明文规定,而且司法解释规定:“盗窃数额应当根据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后使用的数额认定”,但是这种规定与立法精神和刑法基本理论相去甚远。

1.行为人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实际是盗窃信用卡和冒用他人信用卡两个行为,由于信用卡卡片本身的价值不大,单有盗窃信用卡的行为,根本不能构成犯罪,它只是冒用信用卡的预备行为,当后者构成犯罪时,后者将前者吸收,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量刑。

2.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侵犯了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秩序,将这类行为规定为盗窃罪,明显没有正确反映被害法益的实际情况。其次,行为人非法获取他人财物,最终是使用他人信用卡后才能实现,把盗窃和使用两个行为概括为一个盗窃行为,不符合行为方面的实际情况。再次,信用卡诈骗罪除了没有盗窃罪的最重罪外,其他对应的法定刑都比盗窃罪重,以盗窃罪定罪量刑轻纵了犯罪。

3.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与偷窥他人信用卡帐户密码并直接使用的,两者行为性质相同,在刑法上应当同样对待。但是,后者只有侵犯个人数据的违法行为和使用该个人数据的行为,根本没有盗窃信用卡的行为,整个行为与盗窃行为迥然不同,把这种行为定为盗窃罪显然不妥。

基于以上理由,笔者认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其性质仍然是利用信用卡诈骗,不宜定盗窃罪,建议删除《刑法》第196条第3款的规定。

(四)关于电子资金是否属于财产犯罪的犯罪对象问题

网络诈骗如何立案篇6

这一案件,揭开了网上木马骗钱的秘密,也暴露出网上购物的安全隐陇,警示千千万万的网上购物客户,要学会自我保护,免入诈骗陷阱。

淘宝网购物受骗警报连连

2010年10月初,家住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的刘女士匆匆来到襄阳区公安分局报警,称她在淘宝网上购化妆品时,点击店主发来的化妆品图片和介绍文字,通过网上银行支付300多元现金后,网站不仅没有如约给她发货,反而声称他们没有收到现金,当她再与网上店铺的店主联系时,店主的电话根本就无法打通。

襄阳区公安分局民警根据好报案情况查询,很快查明,受骗好在淘宝网上购物的钱系网络黑客从中截留骗走。

此后,襄阳区接二连三地发生淘宝网客户受骗案,其金额在300元至1000元不等。民警经过查询得知,这类购物网站,黑客诈骗现象十分严重,北京、天津等大城市更是频繁发生购物网站诈骗案,而辽宁大连一天竟然接到30多起网络诈骗报案。

频繁发生的网络诈骗案引起了襄阳区公安分局领导的高度重视,局领导指令网监科与刑警大队组织精通网络和刑侦技术的专班民警立案侦查。

民警疏理了案件的情况,在侦查中发现,利用购物网站诈骗方式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黑客模拟制作淘宝网的网页页面,利用淘宝网的漏洞链接到淘宝网,吸引客户在假淘宝网上购物,客户在购物时,不知不觉进入黑客设下的陷阱,购物支付现金被黑客从中截走。

第二种诈骗方式是前一种方式的升级版,黑客不再用模拟淘宝网的页面诈骗,而是在网上购买一个商铺后,注册进入淘宝网,并以极低的商品价格引诱客户购买,客户在购买过程中,不知不觉地点击黑客发来的文字或图片链接,踩中木马陷阱,黑客从中截走客户现金。

侦破虚拟社会的网络诈骗案与侦破现实社会中的刑事案有很大的不同,网络社会的名字和号码都是虚拟的,只有QQ号或网名,受害者和黑客犯罪团伙在网上都是虚拟人,任何一方都不知道对方姓甚名谁,更不知道对方的住址和方方面面的关系。民警除了知道报案者的真实身份外,很难查清其他的受害人和网络黑客的真实身份。

转战千里揪出“租马”黑客

专班民警日夜战斗在现实社会和虚拟社会之间,经过多方走访受害人,10月中旬,民警终于锁定一个网上黑客“淘宝BHO”,此人是;工苏淮安人。民警在侦查中发现,“淘宝BHO”在网上向人兜售“赚钱木马”,民警立即与“淘宝BHO”联系购买赚钱木马,同时与江苏淮安警方联系抓捕“淘宝BHO”。

11月3日上午,在江苏淮安市警方的协助下,襄阳公安分局民警顺利抓获“淘宝BHO”。“淘宝BHO”名叫鹏鹏,只有19岁。

鹏鹏向警方交代,他初中毕业后无业,有过短暂打工史,2009年后失业在家。

今年8月,他从网上看到一则广告:有人称在网上租木马可以赚钱。

出租木马的人在网上介绍说,租用他的木马,可以潜伏入淘宝网站,借机把木马植进客户的电脑,淘宝网客户购物的钱就能自动转入到租木马人的账户上。其具体操作流程是:租木马人首先通过正常注册方式,购买一个正规店铺,并把这个店铺挂上淘宝网,店铺里的商品一定要新奇,而且价格极便宜,这样就可能吸引更多的客户来购物。

客户从淘宝网上购买租木马人的商品时,租木马人利用与客户联系交流的机会,发送商品图片或其他文件引诱客户点击链接,只要客户点击了图片或文字链接,木马就会在两秒钟之内闪电植入客户电脑。其后客户付款时,木马就会把客户打往淘宝网支付平台的钱拦截下来,自动流入租木马人指定的账户。

鹏鹏虽然没有多少文化,但对网络却十分熟悉。他抱着试试看的心态,以每月2000元租了一个木马,按木马出租人所说的方式试用几天,果然一天就能赚到几千元钱。

尝到甜头的鹏鹏觉得租一个木马赚钱太慢,为了更快更轻松地赚到钱,他先后租用了3个木马,并把这3个木马很快转租给他的下线,下线赚来的钱再与他五五分成。仅在一个月的时间里,鹏鹏靠这3个木马,就进账20多万元。

那么,向鹏鹏出租木马的人是谁,如何找到鹏鹏的上线并把他捉拿归案?

抓获鹏鹏后,民警在追踪他的上线的同时,发现安徽蚌埠有两个犯罪嫌疑人也在利用木马在淘宝网上诈骗客户钱财。11月23日,襄阳民警在安徽蚌埠民警的配合下,抓获犯罪嫌疑人施雅兰和陈光明。

施雅兰向警方交代,他从2009年开始利用淘宝网站实施诈骗,一年的时间里,他先后骗得淘宝网客户10多万元。

抓获鹏鹏等人后,民警逐渐理出淘宝网诈骗团伙的脉络:木马制作者是老大,他就像传销组织的顶级上线,只做木马出租赚钱,用不着亲自用木马在淘宝网诈骗客户的钱,收入来自每个木马每月2000元的租金。鹏鹏是木马制作者的二级下线,这样的下线通常是先租木马在淘宝网上诈骗,然后再从木马制作人那里租用更多的木马,再发展第三级下线,让第三级下线为他赚钱。

一个多月时间里,民警先后抓获5名犯罪嫌疑人,这些二级和三级下线都有一个共同的上线,他的网名叫“codegete”。

这个冲秘的木马制作人“codegeter”在哪里,他究竟发展了多少二级和三级下线,诈骗了多少网上购物者?

黑客老大网上叫卖木马

11月10日,襄阳民警千里追踪至贵阳市,在一个居民小区里抓获了木马制作人“codegeter”。

“codegeter”交代,他叫郑亮,21岁,初中毕业。自2010年9月开始制作木马,到11月被抓获的一个多月时间里,他已经发展了51个租户。仅此一项的租金,他就获利30多万元。

据郑亮交代,他学会制作木马源于一个偶然的因素。

2010年9月,郑亮的女友在淘宝网购买商品时,几百元购物款被一个黑客截走了,郑亮女友为此很不开心。

女友的钱被潜伏在淘宝网的黑客骗走后,郑亮调出女友网上购物的资料,很快查出淘宝网的骗钱木马,并把木马分离出来,仔细研究了这个木马的各种功能。郑亮研究了这个木马后,觉得这样用木马骗钱的方式并不困难,他也可以编出一个这样的木马程序到淘宝网去骗别人的钱。

郑亮说做就做,他用几天时间编了这个淘宝网的木马程序,但在关键程序上他还是

做不到位,于是他花钱在网上请编程高手,让高手按照他的思路写完程序。

做完这一切后,他在网上试用了一下,感觉效果很好。郑亮觉得发财的机会到了。他在网上搜索,发现有很多像他这样的木马程序制作者,在网上做广告叫卖木马程序,他也如法炮制,在网上广告,以每个木马月租金2000元的价格,向外招租。

很快,租用他木马程序的人蜂拥而来。由于他的木马程序水平高,曾有人以20万元的价格购买他的木马程序源代码,但郑亮不为所动,因为按照他的计划,他的淘宝木马程序一个月能为他赚数十万,他怎么舍得卖掉这棵摇钱树呢?

此后,郑亮的主要工作就是在网上招租,为了避免升级的杀毒软件破坏木马,他每隔一两天就要为他的木马程序进行技术更新,让不断更新的杀毒软件永远也跟不上木马的更新速度。

破解网络诈骗必记“三不原则”

郑亮自以为他制作的木马隐蔽性强,人们只知道他的虚拟身份而不容易识别他的真实面目。其实,这只是他的一厢情愿而已。襄阳民警用了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就发现了郑亮的踪迹,而且快速精准地将他抓获归案。

办案民警在打击木马诈骗犯罪的侦查报告上提出:防范和打击网络犯罪具有同等的重要性,网站购物客户加强防范意识,避免落入网络犯罪分子设下的陷阱,才是上上之策。网络诈骗虽有许多虚拟的成分,但它和现实社会一样,也是可以防范和避免的。针对木马诈骗,办案民警警示网站购物客户,网上购物只要坚持“三不原则”就可以避开黑客的木马陷阱:

第一,客户在网上购物与店主聊天时,一定不要点击店主发过来的任何链接。一定要看看网址的名称是不是正规域名。如果想要看商品的颜色和款式,客户可以打开淘宝网站,从网站进入店铺查看商品。

第二,在与网站店主交谈中,一定不要点击打开店主发来的图片或其他文件,一旦点击文件,就可能将黑客的木马种植进客户的电脑,客户以后在网上购物时,黑客就可以坐收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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