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制度(6篇)

daniel 0 2024-11-28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制度篇1

一是谋划建立纠纷责任单元。我们根据每个村、社区面积的大小、所属人口的多少、社会治安状况的好坏以及居民的整体素质为主要依据,对网格责任单元进行细划,按照“网格-组格-片格”模式,建立覆盖全街道的网格化管理责任区域。以村民小组、居民小区、楼栋单元为基本单位,将街道内划分为98个网格单元,每网格单元设立1-3名矛盾纠纷排查信息员,负责对本区域内的矛盾纠纷排查和隐患信息收集,倾听单元格内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信息报送工作。以3-5个网格单元组成1个网格组,将街道98个网格单元分为30个网格组,每网格组由1名调解员任矛盾纠纷排查组组长,负责本区域内矛盾排查指导和隐患信息汇总工作,进行信息确认,加强重点信息跟踪和信息上报工作。以5个村、社区为片,组成片格,每片格由村、社区调委会主任为片长,负责本区域内矛盾纠纷的排查指导、情况分析和排查信息汇总工作,参加本区域各网格单位排查,掌握面上情况。

二是完善构建纠纷传送基站。每一个信息员就是一部社情民意的实时摄影头,我们将一些热情关心支持纠纷网格化管理工作的社会力量,如小区楼栋长、治安积极分子、老党员、企事业离退休人员吸纳为网格单元的信息员,不断提高覆盖网格的“摄像头”,达到从而实现纠纷发现无盲点。为提高信息员发现纠纷,处理纠纷的能力,今年以来,街道采取集中培训、以会代训等形式,先后开展了4次信息员业务能力培训。

三是建立规范长效排查机制。街道坚持每半月排查分析一次,村、社区坚持每周排查分析一次社会矛盾纠纷。实行重点人员“逐个排查”、重点时期“拉网排查”、重点地段“反复排查”、重点事件“专项排查”,切实做到不留盲点、不留死角,对可能发生的社会矛盾纠纷,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把问题消灭在萌芽、解决在基层。

四是完善网格管理机制建设。在网格化管理上,街道着力完善规范、高效的运行机制,建立了会议制度、培训制度、重大纠纷信息快报制度、纠纷信息分析研判制度、联席会议制度、督办、跟踪检查制度、登记统计制度、考核评比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坚持用制度管人、管事确保网格化平台运行正常。

五是打造坚强有力保障体系。首先,街道大调解中心成员挂钩相应片区,负责联络和指导责任片区矛盾纠纷网格化管理工作。通过实行网格、组格、片格层级负责制,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和隐患预警工作,及时掌握跟踪各种纠纷隐患。再者,强化完善奖惩制度,将处理或参与处理矛盾纠纷工作情况记录在案,直接与本人年度绩效考核挂钩;对履行职责不力,导致矛盾激化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制度篇2

近年来,农村经济在不断飞速发展的同时,受到经济转轨、利益格局调整和文化思潮变革等因素影响,一些社会关系与矛盾纠纷趋于紧张和复杂,存在某些不安定的隐患、不和谐的因素,影响了基层的社会和谐和健康发展。本文通过对旺苍地区乡镇的矛盾纠纷研究厘清农村矛盾纠纷呈现的主要现状与特征,并寻找妥善化解之道。

一、当前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的主要种类

(一)干群之间的矛盾纠纷

1、干部作风问题导致群众对基层组织缺乏信任。由于农村教育水平普遍不高,加之近年来青壮年都外出打工,基层人才的外流造成村领导班子成员素质整体不高成为不争的实事。素质的参差不齐又使农村干部出于理解不同或者个人的私心,在政策执行上时常出现偏差。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对待群众缺乏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对村民反映的问题敷衍塞责,推诿拖拉,对正当要求置若罔闻,对发现的矛盾纠纷不及时调处,或者采用高压政策或“一言堂”,以人治代替法治、从而使小纠纷激化成大矛盾。简单粗暴的工作方式引起了双方的对立,基层群众把对个别干部的埋怨转化成对政策的不理解和对村委会的不信任。而群众的上访也让村委会把其划为“刁民”,干群关系十分紧张。

2、管理职能与体制问题导致行政效率低下,难以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基层组织网络建设不健全,各项工作条块分割、机构庞大、冗员过多、加之工作人员人浮于事、职责不清、推诿扯皮等现象时有发生,部门联动协调工作机制作用、群防群治作用发挥不好。一些村社综治网络、人民调解网络不健全,培训机制、激励机制、考核机制的不健全导致基层工作网络作用发挥不好,对因宅基地、土地、婚姻、邻里关系等引发的民事纠纷不能及时妥善化解处理。矛盾长期得不到化解,基层群众对村委会的不满与日俱增。

3、基层管理存在“一言堂”导致群众民利受到损害。当前,农民的民主法制意识逐步增强,然而少数村干部在村级集体事务管理中,没有真正贯彻“一事一议”,最多是形式上做到了村务、财务公开,但对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就开小会个别干部拍板决定,侵犯了村民的利益从而引发村民不满。村务管理缺乏有效的监督,群众对干部多心、不放心,有意见,反映村干部吃喝贪占和财务混乱的越级上访问题仍居高不下。

(二)基层群众之间的矛盾纠纷。

由于历史原因,基层法治观念薄弱,村民还没有养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意识,从而导致邻里之间及家庭内部矛盾不断加深。这些纠纷既影响着村内的和谐、民风的纯朴,也使干群关系更一步恶化,群众间的纠纷主要表现为:

1、因宅基地、林地等引起的物权纠纷。近年来国家始终对“三农”问题高度重视,随着“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反哺农村”力度的加大,各项惠农政策和保障民生举措的相继出台,土地作为一种稀缺资源,作为农民赖以生产和生活的物质基础,自古以来被农民视为安身立命的根本。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对土地的依赖性越来越强,土地和土地所承载的利益比历史上任何一个时期都更让人眼红。补偿款兑付、林权纠纷、宅基地纠纷正呈逐年增多之势。只要涉及土地权属纠纷往往调处难度都特别大,处理稍有不慎极易引发,激发人民内部矛盾的升级。

2、因婚姻家庭、邻里关系引起的纠纷。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婚姻家庭观念发生了转变,近年来农村离婚率逐年上升,婚姻矛盾逐年升级。伴随“打工潮”青壮后村民纷纷外务工,身处“花花世界”长期两地分居,造成婚姻基础动摇。因离婚、解除同居或赡养、继承、财产分割引起的婚姻家庭纠纷,因鸡毛蒜皮的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相邻关系纠纷大量涌现。

二、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的主要特征

1、矛盾纠纷的多元化。矛盾主体增多,矛盾关系广泛、复杂,往往是国家、集体、个体和多种经济组织的矛盾交织在一起,矛盾纠纷呈现多元化。

2、矛盾纠纷复杂化。因农村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差异性和有关机关的行政行为和办事程序的随意性,导致了社会矛盾纠纷复杂化。农村矛盾纠纷由从前“一因一果”向“一因多果”、“多因一果”和“多因多果”转化。现在农村矛盾纠纷不确定性与以前相比大为加强,一个简单的纠纷往往牵扯几人或一个群体的利益,矛盾纠纷的复杂性大大的增加了调处的难度。

3、矛盾纠纷呈现群体化。随着农村法治进程的推进,基层群众民主法制意识越来越强,加之农村矛盾纠纷与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涉及面广加上血缘宗亲等因素,极易发展成群体行为,若处理方式不当,或者调处不及时,极易引发。

4、矛盾纠纷的季节性。农村矛盾纠纷常常伴随着春耕大忙,外出务工人员返乡等时节集中暴发,呈现明显的季节性。

5、解决方式激烈化、网络化呈现对抗性。矛盾之初,村民大多通过向村社或者乡镇干部反映问题,希望能解决纠纷维护自身权益,这时大多简单纠纷都能及时化解。但一些重大、复杂、疑难纠纷的解决耗时过久,加之一些基层干部工作方法简单,对待群众缺乏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对村民反映的问题敷衍塞责,推诿拖拉,对正当要求置若罔闻。致使当事人失去耐心,认为自己的问题靠正常程序反映根本解决不了,“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只有把事情闹大了才能得到根本解决,故动辄就大闹。另外,个别基层群众片面追求个人利益,为谋取利益最大化,不顾法律、道德约束,通过网络把歪曲的事实发表在网上,希望通过网络不断给政府施加压力。这些都造成了干群关系的紧张,当事双方的对立。一些政府部门对待非正常上访事件,顶不住压力片面强调“和谐稳定”,在处理过程中不严格按照法律政策规定,做出过多的妥协让步又不可避免的造成了人民群众不信法的恶劣影响,助长了不按正常渠道合法表达合理诉求的歪风邪气。

三、处理农村矛盾纠纷的对策

矛盾纠纷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积极预防和及时化解基层矛盾对经济社会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依法、及时、有效地化解各类社会矛盾,需要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调处机制,从实际需要来看,当前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1、充分发挥法制

宣传、教育疏导功能,促使群众学法、守法、用法。一是加强对农村重点普法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加大对村社普法宣传工作的指导力度,将普法宣传工作贯穿于各项工作的各个环节。二是积极探索法制宣传教育方式方法。把普法工作与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新农村建设等结合起来,创新“法律七进”活动形式,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系统性和社,!会参与性。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开展送法下乡、法律咨询、法制讲座等活动。完善普法平台建设,深入开展“法律七进”、“法律明白人工程”等活动,充分利用“网络普法”、以案说法等形式,增强普法宣传的互动性和趣味性。通过培训学法骨干,达到以点带片,以片带面的学法、懂法、用法的良好社会氛围,提高广大农民群众遵守法律的自觉性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主动性。从而形成了“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全民参与,共促法治”的“大普法”格局。三是要把农村法治教育与德育教育相结合。将依法调解贯穿于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全过程,在调解过程中加强法律宣传工作,全面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形成依法表达诉求和维权的氛围,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还要将“宽以待人”的传统文化贯穿于调处矛盾纠纷具体案件的全过程。主动营造仁和礼让的调解氛围,以传统伦理道德文化和民间谚语、典型案例等说服、教育当事人,引导双方当事人在调处过程中冷静分析,宽容,促使纠纷当事人互谅互让,积极引导当事人思想观念转变,实现了调处结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最终达到握手言和。2、健全制度,强化指导,确保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实效。基层政府应当充分发挥指导作用,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帮助村级自治组织健全村务管理制度,着力提升基层各项事务的法治化管理水平,做到决策民主、内容合法,程序规范,形成了村级工作运作有序、村干部行为规范,村级制度较为完善的工作局面。同时乡镇政府要把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建立科学、合理考核考核体系,把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与新农村建设、“依法治理”等相关考核结合起来,制定相关奖励政策,建立起一整套的奖惩体系,为矛盾纠纷调处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3、扎实开展依法治理工作、减少基层矛盾纠纷的发生。要以“会前学法”制度为抓手,继续坚持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学法考试等制度不放松,全面提升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和法律素养,推动“法律七进”、“依法治理示范乡镇”创建等各项工作高效开展,确保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廉洁自律、依法行政、不损群众利益。要加强对村主要干部培训工作,规范党务、村务行为,加快基层民主化进程,从根本上减少或杜绝了因村务管理混乱而引发矛盾纠纷。

4、深化社会管理创新,构建化解矛盾纠纷的长效机制

(1)提高认识,深化社会管理创新,努力把大调解工作向纵深推进。要深刻认识到大调解工作是为“第一要务”服务这一本质,站在发展的高度认识大调解工作,紧紧围绕发展这一中心任务做好矛盾纠纷调处工作;要深刻认识到大调解工作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牢固确立“以人为本”、“为民服务”的工作理念,千方百计提高调处成功率,努力为基层群众解决实际问题,维护基层群众的合法权益;要深刻认识到大调解工作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大调解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我们必须积极适应国家法治化进程的需要,有力地提升大调解工作社会效果,增强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实效性。

(2)着力构建“大调解”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在健全组织网络的基础上,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种资源,形成上下联动,立体防控的工作格局。进一步健全完善矛盾纠纷的预防、排查、调处机制,定期对各类矛盾纠纷、安全隐患和突出问题进行全面细致排查,及时掌握人民群众诉求和矛盾纠纷产生的成因,分析研判各类不稳定因素,建立化解工作预案,健全快速反应机制。通过加大部门间配合力度,创新大调解工作格局。探索调解工作向专业化、行业化发展。创新调解新模式,推动调解队伍专业化、社会化建设。构建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格局,逐渐形成以人民调解为基础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倡导和支持一般民间纠纷向非诉讼解决渠道分流。切实建立起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新机制,努力将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牢牢把握调解工作的主动权。

(3)建立协调机制,实现三大调解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乡(镇)村两级调解组织在矛盾纠纷预警、控制、调处方面的独特作用,通过信息员建立全方位的预防机制。着重“抓早、抓小、抓苗头”,做到早预防、早介入、早教育、早调解,达到早消化、早控制、早转化、早结案,把可能发生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把可能转化成巨大影响事件的矛盾纠纷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有效控制矛盾纠纷。对排查出的重大、疑难、复杂纠纷实行“领导包案制”落实责任人,避免矛盾纠纷激化扩大,对化解纠纷工作不力致使矛盾激化,纠纷扩大的责任人追究责任。还要定期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深入开展矛盾纠纷“大调解”五进活动,通过现场调解以案释法等形式,加大普法宣传力度,不断增强广大群众的守法意识和明辨是非能力,从源头上预防矛盾纠纷发生。逐步规范,加强三大调解的联动机制建设,规范调处程序,加强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司法确认,打好“组合拳”,确保三大调解密切配合,有机衔接,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把调解工作的效果最大限度地发挥好、实现好。

5、健全法律援助渠道。健全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网络畅通诉求渠道,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制度,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机制,拓展援助渠道,扩大农村法律援助案件的受援范围,确保法律援助“应援尽援”,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总之,随着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矛盾纠纷成总体上升趋势,对此我们要有充分的认识,对排查出来的各类矛盾纠纷,要进行认真地分析研判并妥善处置,发挥大调解“为政府分忧、为分流、为法院减负、为公安减压、为群众解难”的积极作用。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和积累调处矛盾纠纷的经验,积极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维持农村基层社会的和谐稳定,为不断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保障。

参考文献:

1、李杰《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的现状及对策》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制度篇3

建设和谐社会,全面实现小康目标,重点难点在农村。不容讳言当前和今后很长时期里,“三农”问题仍然是困扰党和国家发展的重大问题,“三农”问题很多又以涉农纠纷和案件的形式表现出来,因此,如何依法化解农村矛盾,特别是涉农纠纷和案件,平抑农民之间的权利冲突,这对增强司法能力,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对构建和谐平安农村,巩固加强党的执政地位;对服务新农村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都有着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当前农村矛盾凸现

在国际上,人们普遍认为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1000美元的时候最容易产生种种不和谐。原因在于经济发展的过程实际上是一种利益调整的过程,往往由一部分人利益的改善引起另一部分人的利益受损,这就容易产生各种矛盾和利益冲突。

原最高法院院长肖扬在美国耶鲁大学作了《中国司法:挑战与改革》的演讲,他坦陈:中国的传统社会是非讼、厌讼的,但那是封建专制年代的情形,公民缺乏权利意识,政府也压制诉讼。而今天的中国人则似乎与美国人一样的“好讼”了。20多年来,中国刚刚改革开放的时候,每年的民商事案件平均只有50多万件,而20多年后的今天则上升到了500多万件,是上个世纪70年代未的10倍。可见中国的经济改革带来了经济生活的活跃,民商事纠纷也相应增加。同时,我们也要看到这些民商事纠纷,很大部分就是涉农纠纷案件。

以我们南康市为例,2007年南康市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106件,与往年大致持平,说明我市的社会治安形势比较稳定。但受理的各类民商事案件1673件,比2002年1291件,增加382件,上升29.59%,而这些民商事纠纷案件中,涉农纠纷达953件,占当年民商事案纠纷56.96%。

除传统的劳务纠纷、相邻纠纷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略有下降外,其他涉农纠纷都有较大幅度的增长。

一是债权债务纠纷案件居首位。特别是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大量增加,2007年受理此类纠纷案件112件,占当年涉农案件的11.75%。

二是土地纠纷增多。农业向规模化、契约化发展,过去无人问津的荒山、荒岭、山坡、滩涂成了“寸土必争”的黄金之地。中央减免农业税后,农民开发性农业勃兴,土地、山林、果园、鱼塘、滩涂的占有、使用、收益、相邻纠纷增幅很大,2007年,受理此类案件107件,占当年涉农案件的11.23%。

三是传统婚姻家庭纠纷有所下降,但近年来,“打工青年”离婚案件居高不下。众多的打工青年为社会、为家庭作出了贡献,他们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但由于打工青年流动性大等原因,给婚姻家庭带来了很多不利因素。2007年,受理此类案件83件,占涉农案件8.70%。

四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增幅很大。而且呈现出案件多,标的大的特点。

此外,还有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以及毒害耕畜等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案件。此类案件往往由于农民缺乏维权意识、证据意识、时效意识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保护。有的农民则采取极端报复手段来实现权利。如高安农民胡某在福建老板林某的砖厂打工,被搅泥机扎伤,法院判决林某赔偿胡某10多万元。到期后,胡某不申请执行,而是邀集亲友数人,绑架林的2个女儿,结果构成犯罪被判刑,成为《站在被告席上的受害人》,教训极为深刻。

二、权利冲突是农村矛盾纠纷核心内容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社会矛盾当前集中表现为各种权利冲突,当前的农村矛盾尽管纷繁复杂,但其规律和特点:

第一、现阶段农村矛盾纠纷反映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这些矛盾属于历史遗留问题的是极少数,绝大多数是改革、发展过程中的矛盾,是人民内部矛盾。在农村,讲三者利益,说到底是国家、集体给农民什么,农民为国家、集体负担什么。时期,负担的载体是生产队,农民吃的是“大锅饭”,农民负担的矛盾潜伏着。现在,农民个人是独立的负担载体,负担的轻与重,直接关系到农村的稳定与不稳定。近年来,国家免除了农业税,广大农民衷心拥护党的农村政策。但现在的问题主要是对“集体”,因为“集体”曾使农民大受“一平二调”之苦,现在加重农民负担,又往往出在花样百出的集资办“集体”的事上。因此,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压力仍然很大。

第二,领导干部是一系列矛盾的主要方面,而且处于主导地位。农村社会的一系列矛盾,都在农民群众与农村干部这一对矛盾上交汇。有些乡村干部,本质上是农民,带领群众致富,自己也要致富,如何摆正“小家”与“大家”的关系,就不能不成为农村干群关系的“焦点”。如果乡村干部工作方法简单粗暴

,,越权执法,作风上,就有可能影响干群关系,甚至造成。

第三、涉及面广,利益主体分散,各种矛盾互相交织,呈现多元化状态。农村的矛盾很多,引发的各种纠纷异常繁杂。少到几元、几十元的小额诉讼,多到上百万的“官司”;小到家庭邻里间宅基地争执,大到区域间土地、山林、水面权属的纷争;分到个人打官司告

状,合到聚众越级上访等等。另外,农民收入提高了,但与其它行业相比仍处于最低水平;农民素质提高了,但仍有很多文盲、法盲。加之,封建迷信、宗族势力与“黑黄毒赌”等丑恶现象的搅合,使得农村矛盾纵横在农村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各个方面,而且容易激化,形成连锁反应。因此,我们对此要有足够的认识,花更大气力妥善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正确处理农村矛盾,大力促进农村社会和谐。

三、构建多元农村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设想

有社会就有纷争,有纷争就要有相应的纠纷解决方式。在当前农村社会中,建立一个功能互补、程序衔接、能够满足农民多种需求的多元化解机制是当前依法化解农村矛盾纠纷的发展方向。其合理性主要有:其一,多元化的农村矛盾纠纷决定了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化。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伴随利益的调整、重分,规则的修正、重建,表现在农村的矛盾纠纷在内容、性质和形式上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纠纷成因、纠纷类型和纠纷层次呈现多元化,这就要求解决矛盾和纠纷的手段、方式的多样化。其二,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的功能差异决定了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化。就纠纷解决方式而言,无非有诉讼和非诉讼两种方式。诉讼代表国家司法权的行使,属于一种公共性的纠纷解决机制,是纠纷“法律”解决的典型形式。与诉外纠纷解决方式相比,它更具正统性和权威性。但存在成本高、周期长、过于刚性化等制度上的功能障碍,诉讼并非纠纷解决的最佳方案。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尽管程序不如诉讼严谨、处理不如诉讼精确,但灵活、便捷的功能优势,更适合于特定社会关系、特定主体和特定纠纷的解决。其三,价值观念的多元化决定了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化。在纠纷解决过程中,不同的主体有着不同的价值取向,对纠纷解决方式也会作出不同的选择:侧重权利实现的,往往从法定权利义务角度出发,力求选择诉讼实现权利最大化;而侧重效益考量的,往往从纠纷解决和实现正义的成本、效益出发,力求通过便捷、经济、协商的诉讼外方式解决纷争。只有推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才能从不同角度满足不同主体解决纠纷的需求,使当事人有可能充分行使选择权,获得便利、经济和符合情理的纠纷解决途径。在我国,社会矛盾争讼有五大解决途径:协商,民间调解,申诉(行政调解),仲裁与诉讼。总体来看,在司法实践中,近年来我国诉讼调解工作得到了加强,这符合社会主体对司法需求越来越高的趋势,这是好的一面。但人民调解和民间调解、仲裁则有弱化的趋势,因而产生农村矛盾纠纷解决渠道不畅通的问题,大量纠纷涌入法院,增加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和诉讼成本的增加。因此,要大力加强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初步构想建立以人民法庭为骨干,以乡镇调解委员会、司法所为调解工作站、以村组调解员为工作联系点的“庭、站、点”调解工作网络,按照“小纠纷由村组调解员调处,即不出村;一般纠纷由乡镇调解工作站调处,即不出乡;大纠纷由人民法庭(人民法院)裁决调处”的原则,从而实现功能互补互动,提高司法资源的利用效率,最大限度地保障和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几点建议和对策。

当前农村矛盾凸现,除了要构建多元矛盾化解机制外,笔者认为还要在以下方面下功夫:

首先,坚持积极疏导的方针。民意如水,宜疏不宜堵。加强疏导,就是对农民群众的意见、愿望和呼声要主动听取,对于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主动解决,对于农民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要主动办理。尊重和保护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热情。要在农民群众中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做到荣之事多做,耻之事不为,不以荣小而不为,不以耻小而为之;同时倡导和谐家庭关系和科学文明的健康生活方式,让文明新风吹遍千家万户。

(二)落实司法为民举措。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对依法化解农村矛盾负有义不容辞的职责。我们要牢固树立“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执法指导思想,认真践行科学发展观,建立健全便民诉讼网络,充分发挥便民诉讼网络的作用,便利群众诉讼;加大司法救助的力度,加强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对他们的诉讼提供快捷高效服务,最大限度保障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能打得起官司。在审理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案件中,要关注民生,维护民权,对一些社会影响较大、对立情结较强、涉及面较广的民商事案件,要多做调解工作,防止“官了民不了,案了事不了”,促进农村地区的和谐稳定。

(三)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应当肯定,几年来,我市的普法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也存在普法形式过于单一,效果不够明显的问题。人民法院、人民法庭要充分利用审判工作优势,采取以案讲法、以案释法、巡回审理、就地开庭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开展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农民群众法治观念,引导农民群众以合法的形式实现自己的权益。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制度篇4

一、加大矛盾纠纷网格化建设力度,进一步细化网格单元

全区共建一级网格1个,二级网格8个,三级网格73个,四级网格521个。配有网格专职调解员56名,兼职调解员656名,信息员782名,达到了调解网格百分之百全覆盖,实现了全区调解工作网格化。并依托网格优势,提升矛盾纠纷化解能力,建立了公示制度。在全区网格内对网格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进行了公示,确保网格内群众明白知悉,方便群众反映情况和寻求服务。制作公示版1185块,制作经费3.5万元。明确了网格负责人、调解员和信息员的工作职责、工作任务、工作指标,制定了网格调解员和信息员的考核奖励办法。每一个网格负责人能做到熟悉了解责任区内每一户家庭情况,第一时间掌握责任区内矛盾纠纷信息,并及时会同社区调解委员会进行调处和化解。使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对于矛盾纠纷隐患较多的社区,配合有关部门,宣讲法治,切实做好群众工作。能主动参与突发事件和的预防和应对,制定事前预防预警、事中应急处理和事后调处工作措施,形成有效的突发事件源头治理和应急处置长效机制。

二、抓好重大矛盾纠纷风险评估制度

对征地补偿、房屋拆迁等方面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进行综合研判,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制定风险化解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和措施,对存在的矛盾隐患进行有效化解。对排查出来的重大复杂疑难的矛盾纠纷,实行领导包案、挂牌督办,落实矛盾纠纷调处责任制度,强化调处责任落实。

三、专项排查和常规性排查相结合,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做到能够及时化解的就地解决,对涉及范围较广、调解难度较大的矛盾纠纷,采取先稳控并报告上级部门,后联合相关部门及时化解的措施,有效化解纠纷,防止和避免了工作中走过场、搞形式、敷衍了事等现象发生,实现了村(社区)每周、街道每半月、区每月一次的集中排查、针对特定地区或特定领域带有倾向性矛盾纠纷的专项排查和针对重点类型、重点区域的重点排查。

四、积极整合调解资源,进一步加强“大调解”机制

按照“整合资源、整体联动”的要求,各级调解组织积极加强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实现矛盾纠纷排查、登记、化解、结案各个环节的有效衔接,形成上下贯通、工作互动、资源共享的工作格局。积极开展区法律服务“四万”工程,整合我区优秀法律服务人员、调解员深入企业,帮助企业建立健全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强化对可能引起、突发事件的重大矛盾纠纷的预警预告能力,提高预防和化解的主动性。

五、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

按照分层分批培训原则,通过集中培训,以会代训,庭审旁听,以案说法等方式开展常用法律法规、调解工作技巧、调解文书制作等方面的业务培训,注重加强网格化管理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不断提高调解员素质,增强网格化管理能力。6月28日,司法局和区法院联合组织举办了全区人民调解员培训暨召开调解网格化工作推进会。培训会上,孙局长要求人民调解员一要统一思想,切实增强做好当前社会矛盾纠纷调解网格化建设的责任感,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独特功能和优势,更好地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市司法局矛盾纠纷协调处副处长钱苏青同志和区法院民一庭副庭长董新同志以人民调解业务知识、调解文书制作、调解技巧和方法为主,结合实际案例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讲解,受到了全体参训人员的欢迎。全区司法行政人员、村(社区)调解主任、专职调解员、司法协理员、人民陪审员100余人参加了会议。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制度篇5

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探索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长效管理,整合社会各方面资源,构筑“大调解”格局,经区委研究决定,成立区、街两级社会矛盾调处服务中心,区、街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服务中心运作二个月以来,共受理纠纷92起,直接调解24起,成效非常明显,化解了大量的矛盾和不稳定因素,在维护稳定工作中起到积极作用。一、“大调解”机制运转良好(一)、领导重视,短时间内高效规范组建调处中心四月下旬区委贺南南副书记组织政法委、综治办、司法局、局、六个街道的综治主任、司法所长等同志到南通参观学习,书记办公会专题研究“大调解”运作方案,并提出尽快筹建区、街两级调处中心要求后,区、街主要领导就把筹建社会矛盾调处中心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街道工委、综治办都非常重视,多次召开工委会,研究如何抓落实,克服人员少、办公用房紧张等困难、落实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的组成人员、办公用房。五月份在宝塔桥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先行试点基础上,六月上、中旬区及各街道调处服务中心先后正式挂牌成立,标志我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建立。(二)、以打造街道平台为重点,构建区街两级工作机制区领导多次召集政法委、司法局、局领导研究建立全区“大调解”机制,起草下发了建立区街两级大调解机制的文件。区、街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按高标准、高起点进行筹建。一是有两级领导机构。成立下关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区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任组长,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及分管区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区法院、检察院、公安分局、综治办、司法局、局及各街道等单位的主要领导。6个街道都成立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由街道工委书记任组长,综治办主任、所在地派出所所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街道各科室负责人。二是有两级工作机构。区、街道都成立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各街道综治办主任担任调处中心主任,司法所长担任副主任并负责日常工作。街道、综治、司法、公安各派一人参与中心日常工作,。三是有固定办公场所和经费保障。区、街中心先期投入资金计14万元,其中区调处中心投入资金3万元,宝塔桥街道调处中心投入资金5万元,其他街道调处中心投入资金1万元以上,区街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都达到三室,有的达到五室,宝塔桥街道调处服务中心落实150平方米办公用房,各调处中心有5-9名人员参加调解工作(三)、建章立制,明确各调处中心及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区、街调处中心实行三项职权三个结合六项机制十六项制度的工作模式:明确两级中心具有“三项职权”即:1、矛盾纠纷调处分配权,2、矛盾纠纷调处督办权,3、“一票否决”建议权。强化矛盾纠纷高效率调处的“三个结合”即:1、直接调处与分流调处相结合,2、归口调处与联动调处相结合,3、属地调处与联合调处相结合。完善依法调处社会矛盾的“六项机制”即:1、分级调处机制,2、联动调解机制,3、配套调解机制,4、定期排查机制,5、岗位培训机制,6、专家咨询机制。建立保障调处工作运转的十六项制度,区、街调处服务中心制定各项工作制度即:1、值班接待、社会矛盾纠纷受理登记制度,2、社会矛盾纠纷移送和归口管理制度,3、重大、疑难纠纷报告制度,4、矛盾纠纷调处规则,5、社会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制度等。(四)、统一管理,规范运作程序区、街调处中心按区司法局规定的内容和形式,对接待室、调解室、办公室、谈心室、听证室统一布置,主要的内容包括:调处中心工作职责、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的义务、调解程序、矛盾纠纷流程图、来访者须知等制作展板、公示上墙;司法局统一印制《案件受理登记簿》、《调处通知书》、《矛盾纠纷调处登记簿》、《矛盾纠纷分流通知书》等七本台帐,供区、街调处中心统一使用。区调处中心坚持区领导接待日制度,区主要领导张书记、贺书记都亲自参加接待群众来访,赵区长因到市里开会还安排其他领导来中心值班,使一些矛盾纠纷能及时解决。幕府山街道聘用一个有法律大专文凭具有一定调解工作经验同志参与中心接待工作。(五)、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成效明显区、街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服务中心运作二个月以来,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接待纠纷当事人46批次340人,统一受理纠纷41起,分流纠纷36起,中心调解5起,督办纠纷4起;6个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接待纠纷当事人66批次245人,统一受理纠纷51起,分流纠纷32起,中心调解19起。宝塔桥街道一低保户沈宜华,1999年3月住房由下关区房产公司拆迁,并协议一年后安置在象山小区,20__年协议到期时,安置到燕江园小区,沈认为房产部门违反协议,且重新安置的又是旧小区房子,坚决不接受;拆迁五年来沈一直与区房产部门交涉无果,近期准备赴京上访请愿。街道调处中心及时介入,一方面会同社区干部三番五次地耐心地做沈的工作,给予情绪稳定;另一方面积极地与区房产部门及区局沟通联系,并且拿出解决矛盾的建议,六月上旬沈家安置在燕江园小区,并由区房产部门给沈一定的经济补偿,该矛盾终于得到了圆满解决,沈夫妇二人专门订做了一面“排忧解难热心为民”的锦旗和500元现金送给街道调处中心同志(现金被退回)。二、两级中心运转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各方面认识有待提高。一些职能部门人员认为调解、维护稳定就是调处中心、司法所的事,有纠纷就向调处中心推,没有认识到调处中心与职能部门在大调解中的联动关系,部门责任应加强,行政调解不应弱化。二是街道专职调解人员不足。街道调解中心主要靠综治办、司法所人员,而综治办、司法所只有3—4人,压力大,他们还要承担司法、政法、610、综治、等工作,人员少、兼职多。民警没有参加街道调处中心值班,需要民警参加调解就电话通知,原因是派出所治安民警来值班就要把治安纠纷、110接警纠纷带到中心来调解,这样工作量更大,而这些纠纷在中心调解也没有力度。三是调解技能有待提高。“大调解”是新事物,目前熟悉法律掌握调解技巧的人还比较缺乏。有些基层调解人员对调解的技巧、程序掌握还不够熟练,造成有些简易的纠纷当事人对其没有信心,中心受理后不同意分流到其他单位部门或调委会,只认准中心。三、完善“大调解”机制应采取的对策(一)、提高认识,加大“大调解”机制完善的力度要加强对新时期“大调解”工作的性质、地位、作用认识,许多社会矛盾纠纷如果得不到及时化解,就可能发展,影响社会稳定,要强化分级管辖,强化联动协作,强化系统配套,强化协调督办,完善“排查疏理及时、调处责任明确、预警处理灵敏、应急处置快速、协调督办有力”等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机制;要充分各职能部门发挥作用,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积极主动做好大调解各项工作。(二)、扩大宣传,把方便群众的好事办好调处中心的宗旨就是要让群众享受就便统一受理化解矛盾的好处。调处中心成立时间短,许多居民对调处中心还不了解,有纠纷还是到相关的部门、单位吵闹,不知道如何解决,要做好宣传工作、扩大调处中心影响,一是向宝塔桥街道调处中心一样发放矛盾纠纷调解服务指南,二是通过新闻媒介宣传调处中心作用、任务,三是宣传调解成功的典型纠纷,使当事人信任调处中心,四是积极参与调处所在区域内的重大纠纷扩大影响。让群众了解如何就近、便捷,让群众参与“大调解”,提高“大调解”运作的效能,把为民的好事办好。(三)准确定位,重点打造街道调处平台不动摇区、街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运行二个月来,6个街道调处中心接待受理总数不多,区调处中心接待量很大,因此要按照区关于建设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工作要求,发挥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作用,要发挥街道调处中心人员素质高,协调能力强,便于处理疑难复杂矛盾纠纷问题,贴近社区、贴近居民,便于当事人来访,便于中心调查取证的优势,使街道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上水平、上台阶。要像幕府山街道要求调处中心做到:小纠纷不出社区(企业),大纠纷不出街道,重大纠纷请区中心来人帮助解决。这样才能方便群众,减少群众麻烦,让人民满意。(四)、严格责任,发挥分级管理作用建立纵向到底的区、街、社区、调解小组,横向到边的政法单位、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调解信息网络,在协调处理各类矛盾过程中,各部门、单位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确保各类矛盾纠纷早发现、早协调、早解决。努力形成“社区民间纠纷在社区,企业内部民间纠纷在企业,跨社区(企业)民间纠纷在街道,治安纠纷在公安派出所,行政管理纠纷在主管部门,较大纠纷在街道社会矛盾调处中心,重大疑难纠纷区统一协调”的分级管辖、综合协调的“大调解”格局。(五)、加强培训,提高调处社会矛盾的能力调解水平要上台阶,调解员的素质是关键,通过集中培训、以会代培等形式提高调解员水平,区司法局购买司法部基层工作指导司制作的《人民调解程序》教学光盘,下发到各街道调处中心,区司法局统一制定培训计划,区、街中心成员由区集中培训,社区、企业调解员由于人员多,由街道组织、区派人授课。每个月初定期召开区、街中心工作人员会议,通报上月的情况、分析调解成功纠纷经验,找出调解未能达协议纠纷的不足,会诊疑难纠纷,讨论近期共性的热点矛盾纠纷。(六)落实专人,提高“大调解”机制的运作效能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要增加专职人员,都是兼职人员不利于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力争落实编制和人员。在大学生招聘、军队转业干部分配人员时要优先考虑到调处中心,要继续加大基础设施的投入,如电脑联网、配备打印机、传真机等提高工作效率的办公用品,经费要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中心正常工作需要。XX区司法局基层科:XX二0__年八月六日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制度篇6

[关键词]纠纷解决;司法救济;代替性纠纷解决机制

[中图分类号]DF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09)10-0013-02

实现社会和谐与平安是人类社会自古以来不断追求的理想。为了构建和谐社会,完善我国现有纠纷解决机制,本文试通过研究域外多元争端解决机制的建立、特点和运行的经验,寻找对健全我国代替性纠纷解决机制有益的启示。

一、美、德、日ADR机制的建立

代替性纠纷解决方式,是英文AltertaveDisputeResolution的意译,缩写为ADR(以下简称“ADR”)。ADR起源于美国,原指20世纪六七十年展起来的各种诉讼外解决方式的总称,现已引申为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着的、民事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或机制的总称。西方国家是最先走上探索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道路的,随着这些国家经济稳定增长、国内弱势群体权利意识不断增强以及经济实体之间竞争激烈,使其原有的社会矛盾和新产生的社会矛盾交织在一起,人们按照原来形成的司法争端解决方式的惯性思维处理纠纷,这些国家法院便处于居高不下的诉讼浪潮包围之中。为了及时处理纠纷并节约司法资源,各国开始寻找非诉讼解决方式可行之路,西方国家ADR机制便应运而生,其中。美国、德国、日本较为典型。

美国是ADR的发源地。美国是西方有名的“三多”国家(诉讼多、律师多、凶杀多)。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美国民事诉讼爆炸现象的到来,美国产生了一项致力于发展其他纠纷解决办法并将其与正式的诉讼一起运用的运动。在美国,“代替性纠纷解决”已被定义为“并非由法官主持裁判而是由一个中立的第三人参与协助解决发生争执的纠纷的任何步骤或程序”。美国的ADR分为两种:一是司法ADR,即在法院内附设仲裁、调停等制度,这种ADR也被称之为“诉讼之内的ADP”。但是,由于这种ADR是属于未经判决而解决纠纷的程序,因此,将ADR视为诉讼外解决机制。二是民间ADR,即仲裁和调停。仲裁是当事人双方依据仲裁协议委托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解决的方式。调停是当事人双方在第三人参与调停下解决纠纷的方式。美国ADR与传统司法解决方式互相配合组成了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成功地缓解了司法部门诉讼压力,提高了纠纷解决效率,使社会矛盾纠纷得以及时化解,因而得到其他国家的学习仿效。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德国统一和经济的发展,德国各种社会矛盾和诉讼数量急剧增加。德国也开始建立多元的纠纷解决机制。在代替性纠纷解决方式方面,德国出现了形式多样且独具特色的ADR。一类是根据法律设立的ADR,分为两种情况:强制性ADR,这是前的必经阶段,所适用的案件有:发明专利的纠纷、著作权使用费的纠纷、不正当竞争的纠纷、自动车事故补偿的纠纷、职业培训的纠纷、雇主与经营协会的纠纷等;非强制性ADR,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包括仲裁、中介人、汉堡公共情报和解所、工商协会、手工业协会、律师协会调解所。另一类是没有法律规定的ADR。具体有:个体手工业者工会主持的ADR、旧车行业仲裁所、建筑业协会ADR、房产租赁调解所、医师协会内设ADR、仲裁鉴定等。德国的ADR具有程序简单、低廉迅速等特点。

日本是将传统调停制度与现代ADR成功嫁接一体的国家,具有较完整的多元纠纷解决系统。日本的ADR有三个系统:司法ADR,即在法院附设调停制度,日本的调停制度分为民事调停和家事调停;行政性ADR,是各种常设性的纠纷解决机构,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吸收各界代表参加,解决涉及公害、劳动、建筑质量和消费等领域的纠纷;民间ADR,是一种自治性的纠纷解决机构,包括商事仲裁、海事仲裁以及各类产品责任中心等。日本ADR与诉讼构成了一个完整的解决纷争网络,该体系被日本学者小岛武司称之为“正义的综合体系”,为当事人解决纠纷提供了多种选择方案,这对化解日本社会矛盾、保持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美、德、日ADR机制的特点

通过西方三个典型国家ADR的介绍,从中可以看到它们创制ADR具有四个共同特点。

首先,ADR具有替代性。ADR是在传统诉讼之外用来诉讼解决纠纷的一种新的方式,是解决各国在进步发展中所共同遇到的“诉讼爆炸”问题一种最佳替代方式,也是人类理性在自我解决矛盾纠纷中的一种有益创造。西方ADR的出现和发展表明,建立在法治原则基础上的各种诉讼制度,虽具有能够为各种社会纠纷冲突提供现成的法律救济渠道,但是,司法救济所奉行严格程序主义的精神,使诉讼成为一种“既费钱又花时间”的法律救济“奢侈品”。ADR则可以为当事人提供代替诉讼救济。快捷解决纠纷的服务。

其次,ADR具有选择性。各国在探索多元争端解决机制的过程中,产生了各种类型的ADR,经过实践检验,成熟的ADR已经被民众解决争端普遍接受和采用。ADR作为民众自发创制的解决纷争各种办法,对解决各种复杂的社会矛盾纠纷提供了广泛的选择余地。同时,每一种ADR的采纳也是当事人双方自愿选择的结果,自主选择解决纠纷的方式对于解决彼此矛盾纠纷更具有道德和行为的约束力。

再次,ADR具有便捷性,ADR与诉讼制度相比最大的优点之一是方便快捷,它没有严格诉讼程式和周期,当事人可以通过自愿选择ADR方式解决各种争端。在当代西方司法改革的趋势中,“司法便民”已成为各国完善司法制度的一个检测标准。与司法救济便民性改革相比,ADR自产生就有天然亲民性,形式多样的ADR,本身就是各国民众自发探索的成果,因此,通过当事人自愿选择ADR,可以快捷地解决纠纷。ADR所具有的便捷性也符合现代社会一切方便公民的价值取向,能够为民众所接受。

最后,ADR具有高效性。ADR产生的原因之一就是西方发达诉讼制度与口益增长的民众法律诉求不相适应。司法救济制度有着完整严格程序规则,当事人若选择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就必须有足够的耐心等待漫长诉讼运行周期,事实上一个案件从法院受理到终审裁决再到执行往往需要很长的时间。ADR是西方各国在解决司法资源有限和民商纠纷与日俱增的矛盾中,创造出来的能迅速,有效、公正解决各种轻微或简易纠纷的制度。ADR所具有的高

效性符合现代社会追求“公正与效率”的需要,它为人们及时解决纠纷、避开诉讼提供了方便。

三、西方ADR机制的经验与启示

西方ADR经验对我国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具有四点启示:

1,积极应对社会矛盾,寻找多元化解决争端的办法。人类社会的进步就是在不断克服或解决矛盾和困顿中实现的西方国家是最先走上资本主义道路的,其市场经济的激烈竞争、民主政治的残酷拼杀、社会成员民族、利益、诉求多元化的格局、人们对法律制度的信赖、为权利而斗争理念的指引,使得西方社会既充满活力也充满矛盾。以美国为例,20世纪60年代以来,美国黑人不满长期存在种族歧视制度,开始旷日持久的“民权运动”,并由最初的“非暴力不合作运动”演化为激烈暴力冲突。与此同时,美国民众对经济持续发展带来的各种社会问题也日益不满,罢工、抗议、集会、诉讼此起彼伏。面对社会不断动荡,美国政府开始寻找解决各种社会矛盾的办法。它们除了继续发挥各种公力救济手段作用外,还积极挖掘私力救济的潜力,ADR就是美国在探索多元化解决纠纷中的重要成果。ADR不仅为解决社会各种纷争提供了现成方式,更主要的是它为美国社会自我克服危机、修复社会裂痕、实现社会安定找到了可行之路:这样的经验对世界各国解决本国矛盾都具有示范的作用。

2,正视法治社会弊端,打破诉讼迷信观念。西方国家自建国立宪之始就将“法治”作为治国方略,西方拥有极发达的法治理论和实践。人类国家治理的历史经验表明,法治确实优于人治。但是,法治也有其不足之处,西方国家探索ADR的初衷就是看到了法治社会弊端――过于迷信司法解决争端手段,结果在追求“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漫跃马拉松式诉讼等待中,人们得到的或者是“迟到的正义”或者是“看不到尽头的正义”。在人们反思法治的代价和不足中,各国找到了低廉、高效、便捷的ADR。ADR的出现不仅明显地缓解了西方司法部门难以应付“诉讼爆炸”“诉讼洪峰”的困扰和包围,而且为社会各主体提供了解决纠纷切实可行的方式和渠道。

3,充分利用本土资源,构建符合本国国情的ADR。各国在探索ADR机制时,既注意学习外国的先进经验,又不完全照搬,而是根据本国的国情进行构建。例如,美国的法治资源比较丰富,美国在构建ADR,时创造了司法ADR的形式。美国从联邦法院到州法院都程度不同地建立了“法院附设型的ADR”,以至ADR被称之为“美国民事诉讼中不可缺少的部分”。日本保留的儒家和谐文化比较多,其在构建ADR时,注意了ADR与传统法律文化和原有制度之间的衔接。日本的调停制度是先于美国而产生“法院附型设的ADR”,它在日本社会解决纠纷争端中一直发挥着积极有效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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