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调研报告(精选6篇)
第3篇1
2011年至2013年度公证工作报告
在过去的三年里,巴彦淖尔市国正公证处紧紧围绕当地政府以及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大局,在各级司法部门的正确指导和关怀下,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开展科学实践发展观活动,以提高公证公信力,塑造公证良好的社会形象为目标,以加强公证质量为主线,以提高公证队伍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为重点,以深化公证改革为动力,强化内部管理,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办证质量,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扎实开展公证教育规范树形象活动,较好地完成了各个阶段工作任务,取得了明显成效,使公证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达到了上级要求的各项任务指标。
首先,队伍素质明显提高。通过开展学习教育,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全体公证人员政治上更加坚定,执业思想更加端正,诚信为民意识更加强化,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更加显现;公证人员的执业技能和业务水平进一步提高,学习、工作积极性进一步增强,改变了过去任务靠派、指标靠下、学习靠压的被动局面,工作中团结协作、默契配合、抢任务、争上游、创一流已蔚然成风;全体公证人员职业道德水平进一步提高,公证质量意识和执业风险意识进一步增强。
第二、服务意识进一步增强。通过开门纳谏,广泛征求意见,结合区局正在开展的公证服务质量年活动,使广大公证人员牢固树立诚信服务意识和忧患意识,改坐等办证、态度冷硬、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热情服务、上门服务,推行规范服务用语,大力开展法律援助,努力为当事人提供方便。
第三、公证管理日趋规范。针对自查自纠发现的问题,进一步健全和规范了公证内部管理制度,从公证申请、受理、审查、出证、送达、收费等办证全过程以及内部稽查、错案追究等方面都做到有章可循,岗位职责更加明确,管理方法更科学,改变过去单纯以情感人管理模式,建立以制度服人为主导和以情感人相结合的管理模式,进一步激发了公证人员工作积极性、自觉性。
第四、办证质量显著提升。通过规范办证程序,完善质量监督制度,加大对公证机构和人员的违法违纪处罚力度,有效地防止了假证、错证、违规办证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公证质量大幅度提高。三年来未发生因公证质量引发的信访、复议和诉讼案件,公证工作公信力不断提高,群众满意度大幅度攀升。
第五、业务领域不断拓展。探索创新,不断拓展公证证源,围绕政府工作重心,我处与巴彦淖尔市平安公证处共同设立办证大厅,主要办理巴彦淖尔市临河地区的金融、房地产委托书公证业务。2011年1月至2013年12月共累计办理各类公证案件9805件,其中国内案件8890件,涉外案件861件,涉港涉台案件54件,业务收费百余万元。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同时也收到了良好经济效益的,公证工作日益受到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的重视和支持,使公证业务的开展进入了一个良性循环。为临河区的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民主法制建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主要做法: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作用
1、积极为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经济建设服务。2013年,我处与巴彦淖尔市平安公证处共同设立办证大厅,主要办理巴彦淖尔市临河地区的金融、房地产委托书公证业务。金融业务包括属于公证业务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各商业银行;城市、农村信用社;中小型企业信贷有限公司;典当有限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涉及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及民间抵押担保借款协议书。房地产业务包括属于公证业务管辖范围内所有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抵押合同,二手房买卖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房地产的继承、赠与、及涉及房地产的交换、分割、拆迁补偿、委托等。在我处承办的主要公证业务有继承、赠与、遗嘱、协议、其他合同类、声明书、招、投标、保证保全、现场监督类等公证业务;涉外主要承办出生、亲属关系、学历、证明、未婚、结婚、未受刑事处分等公证业务。我处紧紧围绕政府中心工作,在重点工程建设、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国有资产出让转让、企业改制等事项中继续担当重要角色,积极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发挥了不可替代的监督保障职能作用;为自然人办理了大量财产继承、房屋买卖、赠与、析产、承包合同等公证,服务了群众,促进了临河经济建设的有序健康发展。
2、积极拓展公证业务领域。我处坚持在大局中谋划,在大局中行动,主动配合政府工作,为政府的相关重点工程建设提供全程的公证法律服务,使公证业务在政府领域得到认可和有效拓展。同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把公证的触角延伸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在传统的民事、经济公证业务外,不断开拓公证新领域,促进了我区公证事业的不断发展。
(二)以诚信建设为主线,提高公证的公信力和影响力
1、强化检查,严格把好公证质量关。公证质量和信誉是公证事业的生命线,拓展公证业务,必须以确保公证质量为前提,只有公证质量过硬,公证信誉才有所保障,公证事业才能健康良性循环发展。在过去的三年中,我处按照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行业协会的要求部署,定期或不定期的开展了公证质量检查活动,通过回访当事人、自查、互查等途径全面检查公证卷宗质量、公证瑕疵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纠正有瑕疵公证文书和解决存在的公证质量问题,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强有效的公证法律保障打下了基础。
2、强化管理,建立健全公证诚信体系。为加强公证的诚信建设,积极完善公证员诚信档案,对每名公证员、公证辅助人员的基本情况、办理公证情况进行统一登记备案。同时推行公证员“三要三反对”、公证“四结合四必访”等制度,完善“公证公开”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公证执业行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3、优化服务,开展便民利民活动。注重公证工作下移,以开展“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主题实践活动为契机,将公证工作进一步深入基层,积极开展各类便民利民活动。一是开展公证法律义务咨询活动,广泛宣讲公证法律制度的意义和作用。二是开设便民服务窗口,为困难群众开辟绿色通道,开通公证服务热线电话,方便群众公证法律咨询。积极开展为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办理上门公证服务活动。三是在开展公证服务中,加强与法律援助中心的合作,针对经济困难的群众,予以减免公证费用,使群众切实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
(三)以队伍建设为动力,推进公证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加强队伍的思想政治理论素质建设。我处结合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主题实践活动和新的一轮解放思想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在公证队伍中开展教育整顿活动。坚持定期或不定期学习制度,组织全处人员认真学习国家现行的相关政策和新出台的法律法规、特别是认真学习了党的十八大精神,把全体公证员的智慧和力量都凝集到学习、贯彻、落实十八大提出的新思想、新要求、新举措上,坚持在学习中做到精、通、活、实,真正把全体公证员的思想统一到十八大精神上来,切实提高公证员政治素质。
(四)公证处在公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
1、公证业务量开始下降,传统重头业务直线下降,业务发展面临空前危机,应为主导地位的合同(协议)类、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类公证事项由于与巴彦淖尔市平安公证处共同设立办证大厅分去大部分,我处剩余的已少之又少,提存、登记、招投标、拍卖类三年办里不超过十件,公证法律服务顾问单位未有一家。
2、公证宣传、研究滞后,现在临河区的广大民众对公证的认识仍停留在开奖后的几句公证词中,认为公证员只是一个木偶监督人,公证处只是卖纸、盖印章的部门,而对公证能够帮助、指导大众依法设立、变更法律行为,衡平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剔除纠纷和不真实、不合法因素的作用不了解,未能认识到其在民众生活中的重要作用。我们的公证研究人员也非常稀少,使得公证在行业文化、理论、实务上均未有厚重的基石,这也是导致公证事业停滞不前的原因之。
巴彦淖尔市国正公证处拥有一支年轻的、纪律严明、有敬业精神、业务能力强、法律知识功底过硬、工作经验丰富的高素质公证队伍。在不断强化自身建设的基础上,巴彦淖尔市国正公证处向社会郑重承诺,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将以优质、高效、热情主动、认真负责的精神,依法履行职责,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多层次高质量服务,让公证真正成为信誉的平台和安全交往的通道。
巴彦淖尔市国正公证处
2014年7月15日
第4篇2
XXXX年关于公证处公证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可编辑)
公证处公证工作调查报告
一、如何正确理解和把握公证制度的基本地位作为一项预防性法律制度,公证制度的独特功能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以及今后如何加强公证的功能。
公证制度是我国重要的预防性法律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公证制度的宗旨和任务是:保证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法人和其他组织;防止争端;减少诉讼;为对外开放保驾护航;推动国际民政、经济交流的顺利进行;保护公民、组织、华侨和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对人民进行法制教育;提高人民的法律观念;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确保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我国的公证制度有以下两个特点:一是我国的公证机构代表国家行使公证权力;第二,我们坚持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条的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证明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件的活动。
公证处是国家专门设立的以国家名义认证的国家机构。
公证机构的证书具有特定的法律效力,这是其他机构的证书所没有的。
公证机构的公证活动是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非诉讼活动。他们的目的是防止争端,并为解决争端提供可靠的证据。
我国公证制度主要有以下功能:(1)维护正常的民事、经济流通秩序,引导公民、法人依法开展经济、民事活动。
公证机构是第一个参与社会民事+经济活动并为公民+法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保护的司法部门。
公证机构帮助、引导公民通过公证活动、法人依法成立、改变法律行为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消除纠纷隐患和不真实、违法因素制止违法行为,促进法律行为的履行。
(2)预防功能。
公证是社会主义法制的第一道防线。预防性司法证明制度具有预防轻微腐败、完善法律行为、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促进经济稳定和社会安定团结的功能。
(3)保障功能。
公证机构是国家司法认证机构。公证活动有利于保证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制止违法行为,帮助公民、法人解决经济、民事活动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教育公民遵守国家法律,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4)公证是经济和国际交流的重要媒介。
公证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不受人员、语言、地区、行政隶属等特点。它们是国际公认和可靠的法律文件,是促进民事主体之间相互理解、消除障碍和障碍以及建立相互信任的重要工具。
如何强化我国公证制度的功能:(1)加强宣传。
通过宣传,公证的社会影响力可以进一步扩大,使广大人民群众能够更深刻地理解公证的职能和作用,使公证工作能够更贴近群众、服务群众,树立公证队伍的良好社会形象。
()提出建议。
公证机构可以以法律咨询、行政部门、企业和公民的形式向立法机关反馈大量执法中发现的信息和问题,将社会管理和经营活动纳入法制轨道,促进社会主义法制的发展和完善。
()加强合法化活动。
通过公证立法活动强化公证的法律地位,确保国家法律和党的政策政策的正确实施,制止违法行为,帮助公民+法人解决经济和民事活动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教育公民遵守国家法律,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发展。
()通过交流。
在经济交往中,公证人处于第三方的地位,与当事人没有直接的利益关系。公证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不受人员影响、语言区域、行政隶属的特点。它们是在国际和国内流通的可靠法律文件,是促进公民、经济主体、消除障碍、建立互信关系的重要工具和媒体。
国际公证组织之间通过区域、进行合作与交流,对于引进外资、和发展横向经济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对外经济交流的日益增多,公证将在促进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实施,保护我国人民和世界各国人民的利益方面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2、不同系统公证机构数量、分布及运行状况突出问题;如何进一步推进公证机构改革;需要争取的支持、支持政策。
我县有3家公证处运作良好,但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目前我国的公证机构仍然是行政系统。所有的公证费都支付给县财政,县财政不仅没有补贴,而且受到监管。
()公证处的组成包括公务员和雇员。
根据公证处的情况来规定所雇用的公证员的福利相对容易。公务员身份的公证员福利难以落实,这与高风险的公证实践不一致。
()证据来源不足,收入低。
因为县公证处证据不足,收入低,很难发展。
进一步推进县级公证机构体制改革,一是通过聘用人员,实现公证机构对人员的管理权;第二,可以将既有受雇公证人又有公务员公证人的公证组织转变为一个公共服务系统,并颁布政策,明确规定公务员公证人可以享受某些福利,而公务员薪金保持不变。
第三,可以出台政策,明确规定暂时保留行政体制的公证机构的公共财政不受监管,对低收入的公证机构给予税收政策支持。
三、当前公证队伍建设中的突出问题、主要原因及解决办法。
公证员队伍建设的突出问题是公证员数量少而且不稳定。
主要原因。
一是县级公证机构认证来源严重不足,低收入公证员的福利得不到保障。
第二,公证人在执业中有很大的风险。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公证员出具的有重大虚假陈述的公证文书如何适用法律的批复》,并作出了司法解释。公证员出具的公证文件有重大错误的,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公证人的责任进一步加重了权利和责任,他对不平等工作的热情也进一步降低。
解决方案。
一是探索证据的来源。
二是引入法定公证,保证公证机构的基本收入和公证员的基本待遇。
例如,房地产继承、赠与公证、房屋转让公证。
四、公证管理中的突出问题是什么?如何有效地监督和管理不同系统的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如何建立和完善公证机构的内部运行机制?
如何有效监督和管理不同系统的公证机构和公证员?
在规范公证管理行为方面,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转变管理理念和职能,确保公证处享有人民、财富、物质自主权的合法权利得以落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证质量监管,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
如何建立和完善公证机构的内部运行机制?
完善激励机制、监督、约束机制和保障机制。
公证机构应当建立业务、财务、资产等管理制度。
公证机构的业务管理制度应包括管理目的、管理事项、管理程序、管理层次、管理职责、管理绩效评价等。其宗旨是加强内部业务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办证质量,增强责任意识,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
金融工作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金融制度,维护金融纪律,实行金融监管。
公证机构应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内部会计制度,加强资金管理和成本控制,建立内部员工薪酬管理制度,建立发展基金、福利基金、奖励基金、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制度,建立员工养老金、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
公证机构的资产是指固定资产(如建筑物、交通工具、计算机和服务器、桌椅和橱柜等)。)、流动资产(如复印纸、特殊水印纸等。)和其他由国家投资(合作试点项目除外)和自我积累形成的服务设施。
其他管理系统。
根据公证行业的法律和公证机构自身的需要,其他管理制度也应建立和完善。
公证机构应当对公证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
公证机构应当在实践中建立过错调查制度。
职业过失是指由于公证员的主客观原因,导致公证员出具的公证法律文书为假证、假证或因工作失误而给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造成的损失。
五个、促进和保护公证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还缺乏哪些方面和如何解决。
缺乏促进和保护公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公证机构性质的缺失。
《公证法》没有明确将公证组织定义为“国家”或“合法”的证明组织,这大大降低了公证组织的地位。
《公证法》关于公证机构性质的规定剥夺了公证机构从财政中拨款的法律依据。
《公证法》第38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公证的事项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以其规定为准。
本文不包括地方法规。
即使地方法规规定必须公证的事项不经过公证,它们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过去,由地方法律法规支持的公证业务在《公证法》实施后大幅萎缩。
如果可以办理的公证事项得不到保证,公证费如何保证?
公证费不能保证公证机构的资金将被支付多少,也不能保证公证员的待遇将得到什么样的改善。
高门槛、重责任、不安全待遇使公证机构难以留住人才和吸引人才。
《公证法》第18条规定了根据公证员的性质接纳公证员的硬性条件,与法官、检察官几乎相同。
同时在《公证法》第四十条第二十三款
第1条规定了公证人的严格法律责任。
然而,公证人的待遇只规定了与普通公民相同的基本权利。
如何解决它。
《公证法实施意见》由国务院发布。
《公证法》由州立法机关颁布。
法律的实施是国务院的责任。
司法部是国务院的一个组成部分。虽然公证行业由司法部管理,但国务院必须带头执行国家法律。
法律的制定是在全国范围内对部门利益的调整和分配。
公证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其管理涉及人事、财政、税收、劳动保障等多个部门。
如果没有国务院领导的司法部的部门规章,关于执行《公证法》的意见已经大大削弱。
国务院应当明确公证机构的性质是行政体制还是业务体制。公证是一个高风险行业。各国应保证公证人的待遇,并应高于相应级别的公务员。
公证处收取的费用应当用于发展公证业务。
在《公证法》等实体法中,应明确规定强制公证,以确保公证这一上级法律制度的作用得以充分体现。
六、如何进一步完善支持公证法的法律法规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于1月20日正式颁布,1月20日实施。
《公证法》颁布并于1月20日正式实施后,我们还应该如何完善我国现行的公证法律制度和公证制度?
所谓法律公证,是指对某些法律事实(包括事件和行为)的公证,这些法律事实必须而且应该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从这个角度来看,法律公证一方面是公证机构承担、必须和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另一方面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组织、公民个人必须、就法律、法规确定的具体事项履行的义务。
为某些具体的民事活动建立法律公证,确保双方能够而且必须听取法律专业人士的公证意见并获得法律意见,以便他们的自主行为能够达到预期效果。
就社会公共利益而言,公证过程是一种实体审查过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和消除可能破坏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法和不当交易,以确保社会秩序的安全。
如何进一步完善与《公证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一是完善公证制度的规范性体系。
建立和完善以《公证法》为核心、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为支撑的公证制度,为规范公证管理和公证实践活动提供基础依据,确保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是完善监督管理体系。
建立涵盖行业准入、实践活动、责任追究等各方面工作的监督管理体系,形成分工明确、职能互补、上下协调、高效运行的体系。要进一步把公证管理和实践活动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为了提高公证工作的监督管理效率,应加快公证行业的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公证信息平台系统。
三是完善公证实务保障体系。
完善和规范公证执业责任保险制度、公证赔偿基金制度,进一步完善公证执业风险保障体系,增强公证行业抵御风险的能力,切实维护公证工作的公信力。
七、回顾近年来公证改革发展中可以总结的经验。
近年来公证改革与发展的回顾。
几年来,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国公证事业取得了快速发展和可喜的成就。
公证队伍不断壮大,人员素质不断提高,组织体系日益完善,公证工作广泛涉及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服务领域不断拓展,其在促进法治+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日益显现。公证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建设不断推进,初步形成了以《公证法》为核心的公证法律体系。
吸取的教训。
一是依法履行公证职责,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公证服务。
紧密围绕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是公证的基本立足点。
公证工作只有服务于中心、的大局,才能充分体现其功能和社会价值。
公证工作要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找准切入点,把握结合点,突出重点,创新服务模式,提升服务效果。
二是充分发挥其功能优势,积极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大局出发,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重大任务。
公证独特的功能优势决定了它在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中能够取得巨大成就,应该成为预防冲突和纠纷的重要防线。
第三,坚持以人为本,为人民提供满意的公证服务。
公证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和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人们在处理民事关系或从事经济活动时,可以办理公证。公证处、公证员每天处理的每一件公证事务都为人民服务。公证法律服务是实现和维护人民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在公证管理干部和公证队伍中深入开展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教育,使广大公证员始终牢记党的宗旨,切实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落实到公证工作的各个环节,真正用以人为本的理念指导公证活动,预防和纠正各种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
按照执法公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公证工作自身建设,严格依法办事,热情为人民服务,公开办事程序,提高办证效率,认真规范办理各项公证文书、周到、细致、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证工作贴近群众、便民群众、服务群众。
第四,认真贯彻《公证法》,努力提高公证的法制化、规范化水平。
第五,高度重视公证质量,进一步提高公证公信力。
公证作为社会信用的重要载体和保障,不仅是判断法律行为是否真实合法的重要方式,也是司法机关裁决纠纷的重要依据,这就要求公证本身首先要有很强的公信力。
六是以公证机构建设为重点,建立健全公证工作组织体系。
公证处是执业活动的基本主体,是公证管理活动的基本组织。
公证处建设的水平直接关系到法律政策能否落实,公证管理能否到位,公证的质量和完整性能否得到保证。
因此,公证处的建设是公证工作中最基本的环节。
七是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和专业建设,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公证队伍。
归根结底,公证的发展取决于一支高素质的公证队伍。
因此,必须大力加强公证队伍建设,全面提高公证队伍的素质。
公证队伍建设包括很多方面,其中思想建设、业务建设、作风建设和党建是重点。
第1篇3
XXX司法局公证服务收费情况调研报告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证服务收费制度,规范公证服务收费水平,保障公证机构和公证当事人合法权益,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公证服务收费情况调查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当前我县经济发展和公证服务开展情况,现将我县公证服务收费调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根据本地区执行《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情况:我们主要对近年来公证处经手案件、社会群众反映和相关项目等进行了调查分析,加之在本地区主要以农牧民为主,矿企业近年来不断增多,进一步带动了当地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也有了明显的提高,因此按照1997年《办法》和、1998年《通知》贯彻落实公证服务收费制度需要更新和提高;但对有义务对抚恤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及扶养、赡养协议等与社会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提供法律援助,我们提倡要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公证服务减免收费的具体措施。
二、目前,社会和公证行业反映的公证服务收费主要问题有:一是经营面窄,就做简单的合同协议公证,其他公证项目开展的少。二是公证人员业务水平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定期行业培训较少。
三、完善公证服务收费政策的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规范基层公证服务监督管理,认真履行《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二)、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收费制度,保证公证收费标准在基层得到严格落实。
(三)、由于市场物价上涨,公证服务成本有较大幅度提高,加之公证机构从行政机关向自收自支的中介机构转变,原有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已不适应变化了的情况,需要适时调整。
Xxx司法局
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
第5篇4
公证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国家预防纠纷、维护法制、巩固法律秩序的一种司法手段。公证机构的证明活动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活动不同。前者是在发生民事争议之前,对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给予认可,借以防止纠纷,减少诉讼。它不能为当事人解决争议;而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则是在发生民事权益纠纷并由当事人起诉之后进行的,其目的是作出裁决。
历史
公证制度由来已久,远在古代奴隶制的罗马共和国时代,罗马人中已经有一种经奴隶主授权、专为办理其主人法律文书的奴隶,称为“诺达里”。“诺达里”有“书写人”的意思。罗马共和末期,在罗马法与罗马诉讼程序的形式主义统治下,罗马居民也感到需要一种从事拟定文书的法律行为的人为其服务,这样,在罗马就有了一种专门从事代书职业的人“达比伦”。他们给予当事人以法律上的帮助,不仅代拟各种法律文书,还签字作证明。他们具有法律知识,领取国家规定的报酬。这种代书人的制度被认为是现代公证制度的起源。
在4世纪,罗马帝国广泛流行着宗教公证,教皇、大主教、主教均有自己的书记,他们的活动从教会组织逐渐伸展到世俗人的民事法律关系范围里来,与代书人互相竞争。从9世纪到15世纪,随着皇帝与王公的世俗权力的加强,宗教公证从被限制到最后被剥夺,由国家建立了专门的机构公证处。公证处成为国家机关,公证人代替了代书人,公证人的活动取得了立法的确认。
19世纪初,法国首先颁布了公证人法。其后,比利时、意大利、德国、日本、土耳其等国也都陆续实行公证制度。公证人由私人担任。他们自己设立公证事务所,在法院监督之下办理公证行为。意大利、日本、土耳其等国规定在没有公证人的地区,可由司法官员或其他地方官员办理公证行为,作为私人公证的一种补充。
到20世纪形成了多种多样的公证组织。法国、德国、英国的公证组织是欧洲公证组织的三种典型形式。
法国公证组织的特征在于它把可争议事件的管辖权与非争议事件的管辖权截然分开,前者是法院的职权,后者是公证处的职权。法国的公证人是共和国总统以命令任命的国家官吏,公证人有自己的社团组织。在法国,凡有公证人参加制定的文书与法院判决具有同等效力。以公证文书为根据的金钱请求,不须法院判决即可执行。
德国在1933年法西斯党取得政权以前,公证是与法院密切结合的,有纠纷的诉讼和非讼事件之间并无严格的界限,公证人和监督公证人的法官都可为公证行为。公证人是国家公职人员,在某些场合还可以兼任律师。公证人从属于审判机关,他们没有正式的公证社团组织。公证人的活动受所在地区的法院院长监督。
在英国,办理公证行为不仅是公证员的职权,而且依契约与文书的性质,审判机关和行政机关也有这项职权。在英国和美国,公证员在法律上只能证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上的签字,或证明并制作已由证人证言证实了的文书。
日本的公证人隶属于法务局或地方法务局,由法务大臣任命,接受法务大臣和地方法务局长的监督。公证人按照法务大臣指定的地点设置办事处。法务局在其管辖区域内如无公证人,法务事务官也可执行公证人职务。公证人非经法务大臣许可,不得兼做其他公务或经营商业。日本公证人的权限,是为法律行为及其他“私权”事实制作公证书或对私文书进行“认证”。
在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都有关于公证的立法,办理公证行为的机关是国家公证处。在未设公证处的居民点,由市、县、村人民代表苏维埃执行委员会办理立法所规定的公证行为。国家公证工作分别由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部长会议、司法部以及州、区、市人民代表苏维埃人民委员会领导。国家公证员不得在其他机关、组织和企业任职,但可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也设有公证处。
综合各国公证组织体制,不外三种类型:一是公证机关统一行使公证职能;一是公证机关与法院并行;一是公证机关与地方政府并行。这是基于各个国家的历史背景和不同国情形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早在1946年的东北解放区,哈尔滨市人民法院于成立的同时,就承办公证事务。沈阳、上海两市解放后,人民法院也先后于19
48、1949年办理证明结婚、离婚、收养子女、委托、合同等项公证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以及后来的第一个五年计划建设时期,为了保护国家财产,加强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国务院决定在大中城市设立公证处,它的主要任务是证明国家机关、国营企业与私营企业之间签订的加工、订货等经济合同。公证员不仅审查合同的合法性与真实性,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还进行检查监督,促使合同按约履行。
1958年以后,公证工作一度被削弱,后来几近取消。1978年,在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方针指导下,公证工作开始逐步得到恢复与发展,各地陆续重建公证处,特别是随着国际交往的发展,公民个人发往国外使用的文书要求公证证明的逐渐增多。随着国家工作重点的转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合同制的推行,需要公证证明的经济合同很多,这又赋与公证以新的意义。1982年4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国第一部公证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制度正在逐步完备。
公证行为
中国公证机关办理下列公证行为:
①证明合同(契约)、委托、遗嘱等法律行为。
②证明法律行为以外的法律文书:一切在法律上有效的文书均可公证证明,书面形式的法律行为也是法律文书。
③证明法律事实:凡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均可公证证明。法律事实分行为和事件两类:行为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事件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公证证明法律事实主要是证明法律事件,指的是事实的发生与人们意志无关但可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事件,如死亡。
④证明非争议性事实:某些事实并不一定发生法律后果,但为避免日后可能发生争议,亦得公证证明。如证明某人的住所地或居所地,证明亲属关系。
⑤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⑥证据保全:在当事人提起诉讼之前,出现了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当事人为准备将来进行诉讼的需要,可以申请公证处采取措施,保全证据。
⑦保管遗嘱、保管文件。
⑧办理与公证行为有关的辅助性工作,代当事人起草申请公证的文书。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国际惯例办理其他公证行为。公证效力
一切公证行为都产生证据上的效力。
①任何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经过公证证明,国家证明它的真实性、合法性,即产生法律上的证据效力。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如果在收集、调查证据时涉及某项文书,而这项文书业经公证证明,即应确认其效力,可以直接采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②依照法律必须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则公证证明就成为这些法律行为生效的必要条件。法律对于不同的法律行为有不同的形式要求,包括口头、书面及公证证明,取决于该法律行为所产生(或变更、消灭)的法律关系的重要性、复杂性和它对于第三者的作用。虽未为法律规定而当事人自行协议公证证明作为双方法律行为必要的形式条件之一的,这一法律行为也必须公证证明方能成立。
③债权文书,如债权人和债务人对权利义务关系没有争议、并经公证证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当债务人拒不履行时,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需要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作出裁判。公证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公证组织是,在直辖市、县(自治县)、市设立公证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市辖区也可设立公证处。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公证职能。公证处由公证员、助理公证员组成。根据需要,可以设主任、副主任领导公证处的工作,但主任、副主任必须由公证员担任,并且必须执行公证员职务。一切公证行为由公证员办理,助理公证员协助公证员办理公证行为。公证处受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公证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司法部通过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领导检查监督全国公证工作。
公证主要包括
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第十二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二)提存;
(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第十三条公证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二)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
(三)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
(四)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五)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
(六)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婚前财产公证
当事人要准备好以下几种材料:
1、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薄,已婚的还要带上结婚证。(已婚也可补办)。
2、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未拿到产权证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等能证明财产属性的证明等。
3、双方已经草拟好的协议书。协议书的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个人基本情况、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状况、归属,上述婚前财产的使用、维修、处分的原则等。一般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和订约日期空缺,待公证员对协议进行审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证员面前签字。
第6篇5
1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依法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公证制度:是进行公证证明活动的一项法律制度,是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项必须遵循的规程和准则。其内容包括:公证法与公证证明活动两方面的内容。
2公证的法律关系:是国家公证机构依据国家赋予的职权,在公证活动中由公证法所确认和调整的与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主体是指国家公证机构和申请办理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客体是指公证机构依法证明的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即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的对象。内容是指公证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3公证与认证的关系:公证在本国可以直接发生证明效力,但如果是发往国外的公证,公证使用国要求认证的,就需要经过外交或领事机关认证属实、可靠后方能发生作用。没有公证就没有认证;没有认证,公证就无法在外国发生法律效力。公证是认证的前提和基础,认证是对公证的证实和鉴别。
4公证制度与民事诉讼法的区别:①性质不同。公证属于非诉讼活动,依据民事诉讼法进行的民事诉讼是审判活动。②当事人不同。民事诉讼活动中,一般而言,必须有原告和被告,且双方的民事权益处于侵犯与被侵犯的对立状态;公证活动中,只有申请人,没有被申请人。③法律依据不同。民事诉讼法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公证制度是按照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有关公证方面的法律制定的。④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活动,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作出判决或调解协议;公证制度的公证证明活动,是对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或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加以认可,赋予法律上的证明效果。⑤不服法院裁判的上诉与不服公证的申请复议不同。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的裁判,可提起上诉;公证活动中,当事人对公证机构作出的不予受理、拒绝公证、撤销公证书和本级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撤销公证的决定不服,有权申请本级或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复议。联系:①两种法律制度是相近和相连的;②公证制度有利于减轻人民法院的负担;③经过公证的法律行为、事实和文书可以直接作为定案依据;④经过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能够在民事诉讼中得以实现。
5公证机构的任务:①依法证明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是公证机构的首要任务;②保护国家的公用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与合法利益,是公证机构的根本任务;③教育公民自觉地遵守法律,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是公证机构的重要任务。
6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的提供法律服务的具有保证性和预防性的中介性证明机构。其性质:①是执行国家公证职能的事业法人组织。公证机构是在独立地履行法律所赋予公证证明职能,而且仅仅是履行证明职能,而是独立的事业法人组织。②公证机构自主开展公证业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公证机构是公证员的载体,自主开展公证业务,任何机关、个人都不得非法干涉公证处的正常业务活动,其法律后果也要由其独立承担。③非营利性、公益性是公证机构的基本特征。公证机构收取的费用是维持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并不具备营利性,同时,公证机构的业务活动还是公益性的。公证机构进行公证的对象具备的条件:①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且该事实的内容与证明的内容是一致的。②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或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必须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规定。
7公证处的人员组成:根据《公证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公证处设公证员、助理公证员。根据需要,设主任、副主任。主任、副主任由公证员担任。主任、副主任领导公证处的工作,必须执行公证员职务。因此,公证处由公证员、助理公证员组成,此外还有办公室秘书、财会人员、文书档案管理人员等。取得公证员资格的一般条件:①政治品德条件;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享有公民正当权利条件;③国籍条件;④年龄条件;⑤业务条件。
8公证员协会:是依法登记成立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公证行业自律性的群众组织。中国公证员协会在1990年3月第一次全国公证员代表大会上宣告成立。性质:公证机构一方面是法律服务机构,它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中介机构,另一方面它又是行使国家证明权的机构,这种双重性决定了其受双重管理的特性。一方面它受所属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与管理,另一方面它又受自身行业协会的管理。中国公证员协会受司法部管理。宗旨:团结全国公证员,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正确执行国家公证工作的法律和政策,以促进公证人员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主义的经济秩序,保障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9公证活动的基本原则:①客观真实原则;②合法原则;③公证机构独立办理公证事务的原则;④自愿公证与法定公证相结合的原则;⑤不得随意拒绝公证的原则;⑥公证员亲自办理公证事务的原则;⑦回避原则;⑧保密原则;⑨便民原则;⑩使用本国和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原则。
10公证管辖:是指公证机构之间办理公证事务的分工和权限。公证管辖权:是指公证机构对一定范围内的公证事务所拥有的行使证明权的权限。确定公证管辖的原则:①便于当事人就近申请公证原则;②便于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的原则;③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公证业务辖区:是指公证机构受理公证业务的地域范围,可以不与行政区划相一致,一个行政区域可以设几个公证业务辖区,也可以将几个行政区域划定为一个公证业务辖区。
11公证管辖的种类:①地域管辖:是指按一定的地域划分公证处之间办理公证事务的权限。②协商管辖:是指申请办理同一公证事项的若干当事人,在两个以上公证处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可协商议定由其中的一个公证处管辖;或者若干当事人协商不成时,享有管辖的各公证处之间相互协商议定,由其中一个公证处管辖,该公证处因此而行使管辖权。③指定管辖:是指由司法行政机关决定某一公证事项由某一公证处管辖。④确定管辖: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由省级行政司法机关确定的直辖市、省(自治区)辖市公证处与该市所辖区县公证处之间的管辖权的划分。⑤特定管辖:是指由公证机构以外的特定机关出具证明书,并赋予这些证明书与公证处出具的公证文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试述公证的特定管辖:公证管辖是指……。特定管辖分为:⑪使领馆管辖。我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依照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及国内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驻在国的我国公民申请的公证事务。我国驻外使领馆管辖的公证事务,一般有三种:①我国驻外使领馆驻在国的我国华侨申请办理的,需在我国境内使用的公证文书,由该使领馆予以公证;②我国驻外使领馆驻在国的具有中国血统的外籍人申请办理的,需在我国境内使用的公证文书,由该使领馆予以公证;③国外华侨及中国血统的外籍人申请在境外或我国使用的部分文件,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也可酌情予以公证。⑫按照国际惯例由特定机关或特定人员出具证明,这种特殊管辖包括:①商检机构证明;②卫生管理机构证明;③商标管理机构证明;④特定情况下有关公职人员的证明。
13公证指定管辖的情形:①公证处因管辖权不明或发生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报它们的共同的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由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其中的一个公证处管辖;②由于特殊原因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无法行使管辖权,由其同级或上一级司法机关指定其他公证处管辖。
14公证申请:是指申请人向公证处提出办理公证事项的行为。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①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②与申请公证的事项必须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③必须能够承担因公证而发生的义务和责任。
公证受理:是指公证处接受申请人的公证事项申请,并同意给与办理的行为。受理公证应具备的条件:①申请人同申请的事项由利害关系;②申请公证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③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④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该公证处管辖。受理公证的程序:①制作受理通知单,及时发给当事人;②在公证等级簿上登记。这是公证事项的登记制度;③建立公证卷宗;④收取公证费。
公证审查:是对申请公证的当事人的资格,申请公证的民事关系、民事行为和其他事实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审定、核实过程。公证审查的重点内容:①当事人的人数、身份、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②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应的权利;③需要公证的行为、事实和文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④需要公证的文书内容;⑤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
15出证:是指公证处对当事人申办的公证事项,经过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的,依法制作并出具公证书的活动。出具公证书的条件:是指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依法对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依据。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是指客观存在的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或活动在法律上产生一定效力的事实和文书。
16法律行为公证的出证条件:①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行为的内容和形式不违法法律、法规、规章或社会公共利益。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文书公证的出证条件:①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文书对公证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②事实或文书真实无误;③事实或文
2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出证条件:①债权文书已经过公证证明;②债权文书以给付一定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③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应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
17公证书:是指公证处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经过审查核实,认为符合公证条件的,按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具有特殊法律效力的司法证明文书。公证书的基本内容:①公证书的编号;②当事人基本情况;③公证证词;④承办公证员签名或盖章、公证处印章和钢印;⑤出证日期。
18公证期限:是指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项从受理到出具公证书期间的法定时间的限制。终止公证:是指公证申请受理后,在办理公证的过程中,由于出现法定事由致使公证事项不能继续办理,或继续办理已无意义时,而作出决定停止公证程序。拒绝公证:是指公证申请受理后,在办证过程中,发现证明事项不真实、不合法,或有其他违反法律的事由,而拒绝办理公证的行为。
19终止公证的法定情形:①超过了法定的办证期限;②公证书生效前当事人撤回申请的;③因当事人死亡,不能继续办理或继续办理已无意义的。程序:终止公证的承办公证员应写书面报告,提交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批准,终止公证的决定应通知有关当事人。拒绝公证的法定原因:①行为、事实和文书不真实、不合法;②当事人身份不属实,不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③代理人无代理资格;④当事人妨碍公证查证工作正常进行。
20公证费用:是指公证申请受理后,在办理公证事务时,按照规定标准,由公证处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公证收费的原则:①统一收费原则;②低标准收费原则;③减免收费原则
21招标投标公证:指公证机构根据招标方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确认招标投标各项主体资格及整个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活动。拍卖公证:指公证机构根据拍卖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证明其拍卖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活动。遗嘱公证:指公证机构对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依法证明的活动。招标投标、拍卖、开奖公证的特征:①多申请公证处到场公证;②是特定人与不特定的多数人进行的活动;③具有公开性和竞争性;④一次性完成。
22提存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债务人为债权人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进行保管,待法定条件出现时交付给债权人的证明活动。公证调解: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针对经过公证证明活动的事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对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的活动。公证调解的特征:①公证调解的对象是经过公证的事项,并且在履行中发生的;②公证调解应由当事人申请;③公证调解后,当事人达成新的协议的,公证处应予以公证。
23公证复议:是指公证处的本级司法行政机关或司法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的程序,对公证处或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公证活动决定的合理性与合法性进行审查,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公证复议的范围:①对公证申请不予受理的行为;②拒绝公证的行为;③撤销公证书的决定;④错误公证、不当公证的行为。
24公证申诉:指申请公证的当事人,对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和有关公证的决定不服,向司法行政机关提请复核,并由受理机关作出决定的活动。申诉与复议的区别:①申诉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畴,不受行政复议机关范围的限制,可适用于公证机构作出的所有决定;②申诉可以向公证处的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也可以向其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③申诉没有时间限制,申诉人可以在任何时候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受理机关作出复核决定,也没有时间限制。
25公证员的权利:①调查权;②依法独立办理公证事务的权利;③审查当事人的身份及其证件的权利;④勘验权;⑤检验权;⑥查询有关档案、资料和资产的权利;⑦委托调查的权利;⑧拒绝和终结公证的权利;⑨司法建议权;⑩其他权利。公证员的义务:①依照法定程序办证;②回避;③恪守职业道德;④保守秘密;⑤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⑥不得私自办证;⑦不得私自收费;⑧必须办理年度注册;⑨出具错证负有赔偿责任。
26调查权:是指就待公证对象所涉及的人及事物了解情况,考察实情,获取证据,以确认是否真实的权利。公证人员的调查权主要体现在:①询问证人;②所取有关证明材料;③实地调查。勘验权:指公证人员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现场经检验、勘查后,对有证明意义的事实制作笔录的权利。检验权:
3指公证人员对公证当事人申请公证所提供的文书、档案、物品等证明材料进行检核、验证的权利。司法建议权:指公证人员在公证审查程序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揭发违法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出预防措施的权利。
27试述公证的效力:㈠公证的效力是指公证证明在法律上所起的效用和约束力。㈡公证在法律上具有三种效力:⑪使法律行为生效的效力: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某项行为必须进行公证才能生效。主要有三种情况:①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的规定,某些法律行为必须经过公证,才能发生法律效力;②依照当事人的约定,必须经过公证;③根据国际惯例、国际条约和双边协定,必须经过公证。⑫作为证据的效力: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该规定有两方面含义:①当事人发生纠纷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对已经经过公证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审判员认为没有疑义的,应当直接采征,作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的根据,确认其法律上的证明效力;②当人民法院根据对案情的调查,对公证证明的内容有疑义,而且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时,就不应当确认其效力。⑬赋予强制执行力的效力:是指赋予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经过公证机构证明,债务人到期不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不再经过诉讼程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法律规定,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则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应具备的条件:①债权文书经过公证证明;②债权文书以给付一定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③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应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
28公证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①保守秘密;②向当事人告知必要事项;③注重礼仪,举止文明;④提高素质,依法办证;⑤清正廉洁,忠于职守;⑥独立办证原则;⑦不干涉他人办证原则;⑧维护公证书权威的原则;⑨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其意义:①公证人员职业道德的优劣是公证工作成败的关键;②高尚的道德情操是公证机构为社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和赢得公众信赖的根本保障;③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是公证工作反腐倡廉、提高信誉和发展壮大的重要途径。
29公证法律责任的特征:①是由于公证人员的违法所造成的;②是公证机构对当事人承担的责任;③重点是财产责任;④范围应与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害相适应。公证的法律责任的承担原则:①公证行为违法原则;②职务行为原则;③过错责任原则;④因果关系原则;⑤直接损失原则;⑥有限责任原则。公证民事法律责任:是指公证处及其公证人员在各种活动中或其他与公证有关的活动中,违反公证法律、法规,给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造成直接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公证人的职业责任:是指公证员协会对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及其他行为规则的行为,依照协会章程或有关规定而实施的惩戒,是行业自律的一种表现形式。
30公证员出具错证,为什么要负赔偿责任?公证员因有过错出具错证,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负有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义务。因为出具错证就有可能给公证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造成财产损失或精神上的伤害,同时也影响到公证机关的公证权威和信誉。
31法律行为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依法证明当事人有关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其特征:①公证机构是从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方面来证明它的真实性;②公证机构是从法律行为是否为国家法律所认可方面来证明它的合法性。
32合同法律行为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之间签订合同的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司法证明的活动。其意义:通过合同公证,①可以严肃合同纪律,使订立合同的各方当事人能够更好地享受合同权利并履行合同义务,从而提高合同的签约率和履约率;②可以帮助签约各方当事人完善合同条款,避免纠纷的产生,减少诉讼;③可以及时发现虚假合同、无效合同,阻止一些违法违纪案件的发生,维护国家正常民事流转秩序,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④有利于推动国家的经济体制改革,提高经济效益,发展生产;⑤有利于正确、及时地解决合同纠纷。
33买卖合同公证: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确认买卖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买卖合同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的司法证明活动。房屋买卖合同公证: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所有人与买方就买卖房屋及支付价款等有关事宜达成协议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4依法予以公证证明的活动。赠与合同公证: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签订的赠予合同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司法证明的活动。抵押贷款合同公证: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司法证明的合同。
34建设工程合同公证: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证明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办理时应注意:①审查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②审查双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③审查合同内容是否真实合法,合同条款是否齐全明确;④凡国家和地方法规规定必须招投标的基建工程,必须经过招标;⑤公证机构在办理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时,要严格审查合同的订立过程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以保证公证的质量;⑥我国法人参加对外建筑工程的投标、承包活动,应当按照有关国家的法律规定,先申请办理关于营业证书等具有法律意义文书的公证,然后办理认证手续,使之发生域外的法律效力,得到使用国的承认。
35农村承包经营合同公证: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集体组织与农民之间签订的农村承包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司法证明的活动。办理时应注意:①坚持便民原则,尽量采取集中办证、现场办证的方法,及时提供法律服务,确保办证质量,以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②注意审查合同中约定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否平等、合力、可行;③农村承包经营合同的履行期一般都比较长,公证员需注意回访。
36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公证: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国有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之间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司法证明的活动。土地使用权**合同公证: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国有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次**他人而签订合同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司法证明的活动。技术合同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技术合同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司法证明的活动。劳动合同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司法证明的活动。
37委托合同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签订委托协议的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依法予以证明的活动。办理委托公证审查的重点内容及注意的问题:①首先审查委托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②应审查当事人提交的委托书原件内容是否明确、具体,条款是否齐全、完整,以及委托人的意思表示是否自愿、真实;③审查当事人申办的委托事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④公证机构在办理涉外委托公证时,要特别注意管辖问题。
38收养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公民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使本无亲子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拟制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法证明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涉外收养公证: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外国人收养我国公民为子女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法证明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办理收养公证应重点审查:①当事人各方的身份和行为能力;②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自愿;③审查收养的动机、目的和理由是否正当;④收养人的经济状况、健康情况、道德品质和抚养能力;⑤是否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条件,收养关系成立后是否对三方都有利;⑥当事人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是否齐备。
39赡养协议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赡养人与被赡养人之间签订的赡养协议,依法证明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办理时应审查:①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和民事行为能力;②赡养人是否为被赡养人的晚辈直系血亲;③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并且相互之间已协商一致;④赡养协议条款是否完备,各方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具体、可行;⑤赡养协议的监督人是否自愿,是否具有承担监督义务的能力等。
40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夫妻双方订立的关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行何种财产制度和所得财产的分配及产权归属事宜的协议,依法证明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办理时应审查:①当事人的身份和民事行为能力;②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③协议内容是否合法,条款是否完备,文字是否准确,以及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印鉴是否齐全;④证明财产权的有关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公证工作总结
出生证明公证
授权委托书公证
公证工作总结
委托书怎么公证
第2篇6
关于申请公证费用减免的报告
**县司法局公证处:
**********局一直致力于打假惩非,维护企业及消费者合法权益,我局在案件办理中需要贵单位多次做出文书送达公证,但由于公证费用由以前的200涨到了1000,而今年由于政策原因,我局工作经费大幅下降,故上述公证上涨费用未纳入财政预算,希望贵单位能对公证费用进行减免。
***********局
2014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