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交易规则范例(3篇)

daniel 0 2024-03-23

技术交易规则范文篇1

内容提要:在韩国,专利权不当行使行为起初仅受专利法的规制。1980年《韩国规制垄断与公平交易法》将专利权不当行使行为纳入反垄断法规制的框架。在实践中,韩国竞争主管当局寻求用竞争政策来规制专利权不当行使行为,并逐步形成了认定专利权不当行使行为的标准与审查原则,专利权不当行使行为也在反垄断政策上以类型化的方式表现出来。在专利权不当行使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上,韩国与

专利权本质上是法律赋予的一种合法垄断,但一定合法垄断权利的获得并不意味着专利权人可以为所欲为。这使得合理界定专利权行使的边界至关重要。当专利权不当行使至限制、排除竞争时,反垄断法将会对其予以规制。目前,知识产权的不当行使行为已成为许多国家反垄断立法关注的重点,而专利权不当行使行为也自然被纳入反垄断法规制的框架。

依据1980年《韩国规制垄断与公平交易法》(以下简称《韩国公平交易法》)第59条的规定,被视为行使专利法规定的权利的行为不适用《韩国公平交易法》,而由此引发的何种专利权不当行使行为得适用《韩国公平交易法》以及如何适用等问题成为韩国反垄断政策关注的重点。以下笔者试图对《韩国公平交易法》中的针对专利权不当行使行为的规制措施进行考察,以期为

2.使用不公平手段或含有不公平内容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使用不公平手段或含有不公平内容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指专利权人使用欺诈或强迫等手段或者含有以妨害被许可人的自由意思决定或强加不利益为内容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一般来说,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是以不公平性为主要标准来判断此类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违法性的。在此,不公平性是指竞争手段的不公平性和交易内容的不公平性。竞争手段的不公平性意味着使用除产品或服务的价格和质量以外的不公正的竞争手段,其妨害或可能妨害正当竞争。交易内容的不公平性意味着妨害交易对方的自由意思决定或强迫对方接受不利益,其侵害或可能侵害公平交易的基础。不公平性行为可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1)合同专利产品以外产品的使用费支付及搭售。合同专利产品以外产品的使用费支付及搭售是指专利权人要求被许可人除取得其所需要的专利权外还需同时有偿接受其并不需要的技术或产品以作为得到所需专利许可的条件。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合同专利产品以外产品的使用费支付及搭售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形:一是专利权人要求被许可人对没有使用合同专利的产品支付使用费;二是专利权人要求被许可人在合同专利产品中对无直接需要的技术一揽子使用;三是专利权人要求被许可人将无直接需要的产品一揽子购买。值得注意的是,若被要求一揽子使用或购买的技术或产品的行为是为了维持合同产品的质量和专利权人的信誉而必需的,则不能视为是违法行为。一般来说,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对合同专利产品以外产品的使用费支付及搭售是适用合理性原则来判断其是否具有违法性的,即综合考虑妨害公平交易后果和相关市场上专利权人的市场地位、交易习惯、强求的效果、增大效率效果等后再判断合同的违法性。(2)在合同中设置不争执条款。不争执条款又被称为不争执义务规定,是指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规定的被许可人不得对许可技术的有效性提出质疑的条款。例如,《知识产权审查指南》第3条第16款规定,专利权人一方以第三者或被许可人对许可技术的有效性或新颖[8]提出质疑为由解除合同的行为是违法行为。不过,《知识产权审查指南》第3条第16款还规定以下几种行为不能视为违法行为:专利权人要求被许可人将与许可技术有关的侵权事实通知专利权人、专利权人要求被许可人代为办理与许可技术有关的侵权诉讼或专利权人处理该侵权诉讼时要求被许可人予以协助。(3)回馈授权。回馈授权,是指专利权人要求被许可人向其通告对许可技术所做的一切改善并授予专利权人在这些改进技术上享有一定的权利。根据《知识产权审查指南》第3条的规定,以下几种回馈授权行为可以视为违法行为:专利权人要求被许可人将被许可人对许可技术或产品所改进的技术或产品的所有权或专利实施权无偿授予专利权人(即无偿回授);专利权人要求只有被许可人一方有义务通告其对许可技术所作改善过程中取得的信息、经验、改良技术等,而专利权人对被许可人不负有同样的义务(即单向回授)。与此同时,《知识产权审查指南》第3条又规定以下几种行为不能视为违法行为:被许可人收到对许可技术或产品所改进的技术或产品的对价(技术开发费及预想收入)后,将共同所有权或专利实施权授予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和被许可人互相通告各自对许可技术所作的改善的技术或产品或者专利权人和被许可人在同等条件下互相授予专利实施权;专利权人为了保证被许可人对许可技术或产品所作的改善的功能,不得不要求被许可人在使用或实施改良的技术或产品前通告。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专利权人限制被许可人对许可技术作技术改良及研究开发的行为可以视为违法行为,但专利权人要求被许可人对许可技术作改善之前应与专利权人协商的行为不能视为违法行为。

(二)不当拒绝实施许可

专利权人原则上可以自由地拒绝专利实施许可,但拒绝专利实施许可行为若存在妨害公平交易的可能性则可以视为违法行为。不当拒绝实施许可是指专利权人为了禁止他人进入市场而拒绝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行为。根据《知识产权审查指南》第3条第17款的规定,不当拒绝实施许可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形:一是专利权人之所以拒绝专利实施许可是因为需要专利实施许可的他人拒绝接受不公正的专利实施许可;二是他人为了获得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时所必需的专利实施许可而在相当期间提出了合理的条件,但专利权人拒绝专利实施许可,导致阻止他人进入市场。不当拒绝实施许可的救济方法也有两种:一是利用专利制度,即通过《韩国专利法》的强制许可[9]制度,从国家获得专利实施许可。不过,由于强制许可的适用范围太小,因此在韩国目前还没有出现通过强制许可制度解决不当拒绝实施许可的案例。二是运用《韩国公平交易法》,即通过适用合理性原则,以在相关市场有无限制竞争的后果为标准来进行判断。若存在限制竞争,则不当拒绝实施许可行为是违法行为。

(三)不当的专利权互相实施许可和共同实施许可

专利权互相实施许可是指两个以上的专利权人将各自所享有的专利互相授予对方。专利权共同实施许可是指两个以上的专利权人将各自所享有的专利汇集后共同将他们的专利授予他人。根据《知识产权审查指南》第7条的规定,有水平关系(互相竞争、替代关系)的专利权人若对各自持有的专利权签订互相实施许可合同或共同实施许可合同,造成限制竞争后果的,则受《韩国公平交易法》第19条的规制。而《韩国公平交易法》第1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合同、协议、决定以及其他任何方法,与其他经营者共同实施或者使得其他经营者以同样的方法实施不正当的限制竞争的、符合以下各项规定之一的行为:(1)固定、维持或者变更价格的行为;(2)决定商品或者服务的交易条款和条件,或者决定支付其对价的行为;(3)限制商品的生产、交付、运输或交易或者限制服务交易的行为;(4)限制交易或者消费者地域的行为;(5)妨害或限制用于商品生产或提供服务所必需设备的新建或者增设或设备安装的行为;(6)限制在生产或者交易商品或服务过程中的商品或服务种类或规格的行为;(7)共同经营和管理营业主要部分的行为,或者以共同经营或管理营业主要部分为目的而设立公司的行为;(8)除了以上第1项到第7项规定的行为外,通过妨碍或限制其他经营者的经营活动或者经营内容,在特定交易领域内,实质性地减少竞争的其他行为。”若签订专利权互相实施许可合同或共同实施许可合同的行为符合上述各项规定之一,则该行为属于不当共同行为。根据《共同行为审查标准》第3条的规定,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以限制竞争的后果为主要标准来判断不当共同行为的违法性。一般来说,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在审查时首先要分析共同行为的性质,对明显产生限制竞争后果的行为适用当然违法原则,此类行为包括共同决定或变更价格的行为、共同决定或调整生产量的行为、限制或分割交易地域或交易对方的行为、在出价或拍卖前决定中标者、落盘者的行为;对产生限制竞争的后果且有增加效率的效果的行为适用合理性原则,此类行为包括共同生产、共同广告、共同研究及开发、共同购买等行为。若根据合同当事人的市场支配力,某一行为限制竞争的程度被认定是微小的,则该行为虽然存在违法行为的外观,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通常也将其视为豁免审查对象,不启动审查程序。例如,在双方当事人的市场占有率总计为20%以下时,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一般不启动审查程序。

技术交易规则范文

关键字:电子商务立法;思路选择;法律地位;基本原则

0引言

当前,互联网和电子商务中面临的众多法律问题,包括几个世纪以来法律上的争论,都开始得到重视,权利和自由在新的环境中提出新的要求,政府和个人都在互联网上呼吁言论自由和保护个人隐私等等,电子商务使得传统商务所适用的法规、政策受到挑战。

电子商务涉及的法律问题非常多,如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域名、专利、税收、法律适用、隐私权、安全保密和电子合同的订立、网上支付等问题。随着时间的推移,电子商务中需要解决的问题正在变得越来越清晰。建立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是网上交易的前提和保障,是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关键。

1电子商务立法的思路选择

1.1先分别立法

即首先解决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现实问题,制定单行法规,如电子合同规则、电

子支付规则、电子提单规则、电子商务税收办法、网络广告规则等,待时机成熟后,再进行综合立法。这种方法的优点是,能够及时解决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并能够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逐步提出比较完善的综合立法的思路。这种方法的缺点是缺乏宏观思考,全局性不足,各单行法规很难实现统一性和一体性。而且,很容易沿袭传统的按行业和部门归属立法的弊端。

1.2先着手综合立法

即形成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综合思路,出台电子商务基本法,然后对各个具体问题制定单行规则。对于电子商务这样一个发展十分迅速的新生事物,其立法应当反映现实并服务于现实,这是理所当然的,但立法超前性的指导意义也是非常重要的。而且,由于电子商务所领带的信息技术发展迅速,所制定的单行法规也需要经常修改和变动。这种修改和变动,如果没有综合防治的思路和统一的目标,很可能会产生诸多自身的问题和相互矛盾的问题。

第二种形式的立法,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方法。如1996年出台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中仅仅在第7条中涉及电子签字问题,之后才开始制定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签名示范法》。所以从研究电子商务的关键问题入手,起草我国商务基本法,然后对具体问题进行立法,应当是较好的立法选择。

2电子商务法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电子商务法是一门新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和其他部门相比,它和经济法、商法以及民法的关系至为密切,既有交叉又有区别。但是,总的来说区别大于交叉。不能把电子商务法归入其他法律部门。

2.1电子商务法不能归入民法

电子商务法和民法有共同点。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电子商务法是也包括了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比如有关电子合同的规定,以及电子商务损害赔偿的规定。然而,电子商务法和民法之间更多的是不同点。比如,民法有大量的调整婚姻、家庭、继承等等人身关系方面的法律规范,而电子商务法中就没有这方面的规范;反过来,电子商务法中的政府机构对电子交易当事方经济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也是民法所没有的;另外,从基本原则上看,民法重公平,电子商务法重安全。

2.2电子商务法不能归入商法

和其他部门法相比较而言,电子商务法和商法之间的关系最为密切。电子商务法有关于电子合同、电子票据以及电子提单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商法是具有调整商事关系功能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体系,它包括票据法、合同法、海商法、保险法等方面的内容,两者在这些领域存在交叉和重叠。但是,电子商务法所涉及的范围要远远大于商法的范围。比如对于电子商务活动的征税、域名的管理等问题都超出了商法的范围。电子商务法还有着大量的由有关国家部门、政府机构为维护交易安全而进行管理和监督方面的法律规范,这是电子商务法和其他部门法相比较而言的显著特点。

2.3电子商务法不能归入经济法

经济法强调的是国家机构和政府部门对市场的纵向宏观调整关系,以及对企业的纵向管理关系,电子商务法基于安全性以及国民经济的秩序问题的考虑,有着大量的纵向管理规范,这是他们的相同点;经济法着眼于国民经济的全局,而电子商务法着眼于电子商务主体的权益,调整电子商务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另外,电子商务法律规范中包含有大量调整平等主体交易的规范,这是经济法所没有的。

3电子商务法是一门新的独立法律部门

如前所述,电子商务法有着和其他部门法不一样的调整对象,即其调整对象应该是政府、企业和个人等主体通过电子化通讯方式

所产生的商事交易关系以及与这种交易关系紧密相关的政府管理关系。因此,应该把电子商务法从其他的部门法中独立出来,成为一门新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4电子商务立法的基本原则

电子商务立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电子商务立法和司法的过程当中,对各项电子商务法律规范起统率和指导作用的法律精神和指导思想,是一切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进行解释的依据。作为一门新的独立法律部门在制定时应区别于其他法律原则。因此,在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实施、修改、解释过程中,要遵守以下几项基本原则。

4.1开放性原则

开放性是互联网优越性之体现。可以说,开放性是电子商务和电子商务法的生命力之所在。

4.1.1对其他国家和地区有关电子商务法律规则、惯例的开放

在立法和解释时应充分发挥电子化网络的虚拟性和全球性等优势,这一点体现在大量条款中。互联网先天具有无国界的优点,不受地域的限制是网上交易的优点之一。如果各个国家有关电子商务的技术规则和法律规则不能互相协调甚至互相对立,将极大地背离网上交易各方的预期,从而使得互联网这种高技术不能对社会资源的全球最佳配置产生其应有的推动作用。因此,各国在电子商务方面法律制度的互相衔接、互相协调应该成为各国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

4.1.2技术上的开放

技术上的开放具体包括对待电子签名技术上的开放和电子商务媒介上的开放。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各种电子签名技术越来越成熟,以前价格高昂的签名技术的成本也越来越低。电子商务法对传统的口令法与非对称性公开密钥加密法以及生物鉴别法等,都不可厚此薄彼,产生歧视。同时,还要给未来技术的发展留下法律空间。

法律应该对于采用各种媒介、形式和通讯手段进行交易的行为一视同仁,不因方式的不同而区别对待。基于传统交易形式的法律规范一般是将书面形式作为一项默认形式,因此无法享有法律给予纸质媒介的地位和待遇。这样,基于纸质文件所作的法律规定构成了对使用现代通讯手段的电子商务发展的主要障碍,电子商务立法就是要改变这一状况。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提出了功能等同原则。这一原则的出现开辟了电子商务立法的新思路。不论采用纸质媒介进行交易还是采用电子通讯形式进行的交易均能得到法律的承认。

4.2安全性原则

安全性是交易的内在要求。安全性原则一方面指为了保护当事方的交易安全通过立法制定一系列的强制性规范;另一方面指为了保护国家利益以及公共秩序,各国可以对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内容做出取舍。

保障电子商务的安全进行,既是电子商务法的重要任务,又是其基本原则之一。电子商务以其高效、快捷的特点,在各种商事交易形式中脱颖而出,具有较大的生命力。而这种高效、快捷的交易工具必须以安全为前提,如果电子化交易不安全,那么,企业和消费者对电子交易就会失去信心,电子交易变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没有谁会采用电子化方式进行交易了,电子商务也就不会存在。所以,它不仅需要技术上的安全措施,更离不开法律上的安全措施。比如,电子商务法确认强化电子签名的标准,规定认证机构的资格及其职责等具体的制度,都是为了在电子商务条件下,形成一个较为安全的环境,至少其安全程度应与以传统纸面形式交易的安全程度相同。

4.3保护弱势方原则

保护弱势方是法律价值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自然取向。要做到保护弱势方原则,一方面体现在企业与企业之间,要防止某一方滥用其技术上的优势垄断市场,进行不公平交易;另一方面要注意保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前者具体表现在一方滥用其技术上的优势,利用在网络中技术标准一旦建立,他方就极难进入的特点,限制他方的市场准入,从而使其具有实质上的垄断地位。许多国家在电子商务方面的立法都体现了这一点。至于后者,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家越来越处于优势地位,消费者的正当权益越来越得不到合理的保护,为此,各国先后都制定了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努力实现对交易双方的均衡保护。但是,这些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都是对传统交易形式的规定,在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进行电子商务的情况下,就显得力不从心了。因此,许多国家在制定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时都特别强调制定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规范。

总之,开放性是互联网优越性之体现,安全性是交易的内在要求,保护弱势方是法律价值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自然取向。所以,为了充分发挥互联网的优越性,增强人们对网上交易的信心,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快速发展,就应该在电子商务立法时把电子商务法的开放性、安全性、保护弱势方这三大基本原则互相配合加以使用。只有这样,我国的电子商务法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应有的功能,促使电子商务走上正轨。

参考文献

[1]王芸。电子商务法规。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2]梅绍祖。电子商务法规。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

[3]苏丽琴。电子商务法。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06

技术交易规则范文

二0世纪八0年代,为知足跨行业EDI利用的请求,美国国家标准协会在一九八五年公布了用于国内贸易的EDI标准—X.一二,而欧洲则公布了用于欧洲地区贸易的EDI标准—GTDI(贸易数据交流指南)。这两个标准很快在北美地区以及欧洲各国患上到广泛的支撑,并构成了两大主要的标准体系,对于增进北美地区以及欧洲地区的跨行业电子商务利用奠定了基础。

二0世纪九0年代,跟着全世界经济贸易体系的重组、国际贸易程序简化过程的深刻,EDI成为跨国多边贸易以及各国简化国际贸易单证处理的主要手腕。一九,UN/EDIFACT标准的出生进1步确立了EDI技术在简化国际贸易进程中所扮演的首要角色,这在全世界掀起了“无纸贸易”的浪潮。EDI以其高效、快捷、准确、可靠等特色1直遭到国际大型企业的注重。然而,EDI技术的繁杂性、高额的本钱使中小型企业望而生畏。

XML向传统标准挑战

跟着二0世纪九0年代Internet的逐渐成熟以及完美,特别是HTML以及Web技术的呈现,基于Internet的电子商务技术患上到飞速发展。一九九八年,可扩大置标语言(XML)的出生进1步丰厚了信息交流技术,基于XML的信息交流技术已经成为现今电子商务的症结技术之1。XML为EDI提供了基于Internet的解决方案,它将商业规则从商业信息中分离出来,保存商业信息原本的结构以及内容在各利用系统间进行存储以及处理。XML的灵便性在为各企业制订信息交流规则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企业间各种不同交流规则间互相转换的麻烦。

为提高信息交流的效力、鉴戒EDI标准规范的经验,有关公司、行业协会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接踵推出了1些基于XML的电子商务标准框架。这些标准框架的目标都是要通过Internet实现企业间高效、可互操作的信息交流以及信息处理,其中比较典型的标准规范有OBI、IOTP、eCo框架、BizTalk、RosettaNet、cXML、xCBL等,见表一。

这些新兴的事实标准向传统标准发起了有力挑战。调和、交换以及合作则成为增进全世界电子商务标准发展的必然。二000年,UN/CEFACT以及OASIS两个分别代表着传统标准以及新兴标准的制订组织共同在全世界规模内发起了基于XML的电子商务标准框架(即ebXML标准)的研制工作,该项工作患上到了全球百余企业的支撑以及介入。二00一年五月第1批ebXML相干标准规范正式,ebXML是全世界基于XML的电子商务信息交流框架,它向全世界各贸易介入方提供1种可互操作的、安全不乱的电子商务信息交流模式。ebXML是1系列形成电子商务模型框架的技术规范的统称,通过这些技术规范来构建1个全世界电子化市场,在这个市场内不分地域以及范围的各类企业能够通过交流基于XML的电子业务信息展开彼其间的业务。ebXML力图树立1种基于开放式标准的电子商务理论框架,为电子商务施行提供理论指点。

关注Web服务

ebXML是1项庞大繁杂的工程项目,它的终究实现还需要大量的基础性标准以及相干产品的支撑,值患上亲密关注的是Web服务技术的发展。

Web服务是指由企业的完成其尤其商务需求的在线利用服务,其它公司或者利用软件能够通过Internet来走访并使用这项在线服务。Web服务的目标是将软件转化为1种通过Web定阅使用的服务。在Web服务模式下,软件将运行于中央Web服务器、而非用户的PC机中。这样,从理论上来讲,用户就可以通过PC机、挪动电话、掌上电脑或者任1接入Internet的装备走访各种类型的利用与服务,并能够自动实现利用与服务的实时更新与进级。Web服务模式的核心是能够实现更简便的、基于XML的在线数据交流。

二000年,微软、IBM、Sun、Oracle及其它有关厂商纷纭摈弃了各自不同的技术标准,共同选定了SOAP、WSDL以及UDDI3种基于XML的相干标准作为Web服务的底层架构技术。此外,在W三C同盟及OASIS等业内标准组织的协助下,微软、IBM等公司还规划进1步合作,共同制订对于全世界Web服务市场发展相当首要的诸如安全与可靠性等方面的Web服务标准。Web服务主要是树立在表二所列标准规范之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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