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及设计范例(12篇)

daniel 0 2024-03-29

城乡规划及设计范文篇1

为深入落实跨江发展战略,加快城市现代化和城乡一体化进程,充分发挥规划在副城建设中的综合调控功能和龙头作用,进一步提高全区规划工作水平,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现就加强和改进全区城乡规划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1.加强城乡规划编制的统一管理。区行政范围内各项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由区规划办公室会同市规划局直属分局统一组织、指导、协调。规划编制项目均由规划编制组织单位统一上报区规划办公室,经批准后,根据市、区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编制技术要点编制设计任务书,报区规划办公室审核。规划编制成果由规划部门负责审查,组织专家评审,履行法定报批手续。编制城市规划、重要的城市设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采取招标、议标或者征集的方式,由规划部门会同规划编制组织单位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组织选取编制单位;对选取的方案,经专家组评议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按程序报批。

2.加快建立层次分明的规划体系。按照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的要求,在全区逐步建立以城市总体规划、镇(街)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为基础,以控制性详规、镇(街)村布局规划和各类专项(专业)规划为主体,以近期建设规划、修建性详规和村庄规划为保障,概念规划、空间战略规划、城市设计等规划为补充的科学配套的城乡规划体系。

3.增强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计划性。政府编制规划的领域主要是履行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以及需要政府扶持、调控和引导的领域,特别是基础设施、重要资源、生态环境、公共事业等领域必须编制规划,编制规划应按计划进行。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对规划编制计划进行充分研究和论证,当年的规划编制计划由各单位于上年10月底报至区规划办公室,区规划办公室负责审查、分析汇总,报区政府批准后,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4.做好城乡规划编制成果审批管理。各项城乡规划成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审。规划编制成果经批准后,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及时按照审批要求修改并印制正式成果,并将相应的纸质和电子成果报区规划办公室备案。经批准的规划,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5.做好已有规划的梳理和利用。区规划办公室应协同市规划局直属分局组织对全区已编规划进行全面梳理和评估,从规划编制的必要性、成果深度、可操作性、是否履行法定报批手续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强化对已批准规划的利用,促使其发挥应有效益。

6.建立健全规划评估制度。各类规划在实施的中后期都应对规划编制质量和实施效果进行分析评价,并根据存在问题和发展的新要求,对规划实施和调整提出意见。规划评估由原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需要进行修改的规划,由原规划编制组织单位根据评估结果,提出调整修订意见,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开展修订。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规划必须依法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7.强化规划的战略引导研究。规划工作要结合区委、区政府重大发展战略决策,深入分析研究区域城乡统筹发展、产业结构调整、集约型社会建设以及城市综合交通、房地产市场调控、历史文化保护、城镇乡村特色塑造等重大问题,为制定规划目标和政策措施提供依据,切实提高规划的战略性指导作用。加强城乡规划的经济性研究,通过合理确定开发时序、经营方式和用地指标,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规划对空间资源高效配置的调控作用。

8.强化城市设计工作。在已经形成的系统的控规层面基础上,要全面加强对整体空间、环境质量、景观设计的控制。主城及各新城应迅速完成对重要节点、重要片区的城市设计工作。新市镇在具体的建筑设计和控规之间,要大力强化城市设计手段的应用,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布置,通过加强和改进城市设计,全面落实城市规划的各项理念和要求。

二、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的审批管理

9.严格“一书二证”和规划核实制度。全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都应当纳入城乡规划管理,严格实施“一书二证”(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许可制度和规划核实制度。各镇街、部门都要切实遵守和维护规划的严肃性,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手续的,不得批准用地和开工建设;未取得规划核实合格证书的各类建筑,房产部门不得发放产权证书。

10.强化重大项目和工业园区规划服务。对列入市、区政府年度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计划书的产业类、基础设施类、社会事业类项目和工业园区项目,规划部门应明确专人进行跟踪服务,建立快捷通道,简化办理程序,确保重大项目服务到位。

11.加强基础设施规划管理。加强城市管线设施工程、城市交通和对外交通设施工程、城市园林绿化和环境卫生设施工程、城市防灾设施工程等城市基础设施的规划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工程规划审批应以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为依据,未编制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基础设施项目,不得批准用地和实施项目规划许可。确需建设的,须进行规划研究。经研究认为可行的,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待规划编制完成后,如符合规划则换发永久设施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规划的,如遇城市建设需要或满有效期后应无条件拆除。

12.建立规划管理阳光运行机制。规划管理依据和审批结果要向全社会公开,提高规划透明度。批准后的城乡规划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保密内容之外,都必须通过城乡规划网、规划展览馆等媒体公布主要内容。建设项目审批后,必须向社会公示,较大居住片区、重大市政工程、大型公共建筑的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批准前必须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加强规划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减少决策失误。

13.加强规划公示平台建设。充分发挥区规划展览馆直观生动的展示手段,全面展示全区各级各类规划成果,集中展示城市形象,提升城市文化品位。充分利用城乡规划网站平台,将规划公示栏打造成为企业和社会公众获取全区最新规划和建设信息的主要渠道,集中体现规划的公开性与透明性。规划部门要逐步装备城乡规划流动宣传车,深入学校、社区和农村地区,宣传城乡规划成果和规划知识,扩大规划公示的覆盖范围和对象。

14.健全规划专家论证制度。启动规划咨询专家库和专家咨询制度建设,全面开展规划咨询、论证、评估等活动。规划编制项目和重要项目规划方案在批准前都应组织专家论证,提出审议意见,形成规范化的规划决策咨询机制。

15.强化数字规划建设。综合利用新技术,按照建设“数字”要求,逐步建立动态更新的城市地理信息系统,实现规划基础资料的社会共享。完善城乡规划管理信息系统,通过便捷、高效的数字报建、审批、监督、查询平台,改进规划服务,保证规划审批公平、公开、公正。

16.规范制度建设,提高审批效率。规划部门应进一步完善内部运行机制,加强制度建设,明确职责分工,切实简化和优化审批程序,公开审批标准、条件、时限及流程,提高工作效能,增强规划服务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三、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批后管理和行政执法

17.严格执行规划放、验线制度。经规划审批的永久性建设工程和指定的临时性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向区规划办公室申报放、验线,经核准签章后方可开工建设;建设工程放线必须由区规划办公室核准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施,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组织建设工程放线工作。

18.强化在建工程过程跟踪监督管理。强化对全区在建工程控制,加大对建筑工程核验灰线、核验正负零、检查标准层、检查主体封顶和竣工规划验收等五个重点环节跟踪检查力度。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地下隐蔽工程覆土回填前,必须进行定位测量和规划核查。区规划办公室要加快建立在建工程跟踪检查记录台账,工程竣工验收时,跟踪检查记录台账不合格的工程,不予办理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区规划办公室、区城市管理局要尽快联合制定《区在建工程规划跟踪检查办法》,对经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全程跟踪核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行为,保证建设工程按规划许可的内容和要求实施。

19.加强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工作。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必须包括规划专项验收,规划专项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办理工程竣工备案手续。建设项目附属用房、公共配套设施、市政配套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验收,对配套设施不符合规划验收要求的,主体工程不予通过验收。对需整改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按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到位,受到违法建设查处的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处罚决定要求履行完毕;对整改后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按规划验收程序重新申报验收。城市市政道路、管线等建设工程须纳入规划验收范围。

20.从严查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坚决从严查处违反规划的建设行为,违法行为一经查实,严格按照《城乡规划法》和《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维护规划审批严肃性。区城市管理局应切实加大对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核查力度,健全规划违法行为举报和信息反馈制度,拓宽举报渠道,认真受理社会公众、新闻舆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监督,对违法建设采取公示制度,及时反馈查处结果。区城市管理局负责查处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行为,并加强执法人员专业培训。

21.规范违法建设查处,严禁“以罚代批”。认真贯彻《关于违法建设查处中涉及重新申办规划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严禁“以罚代批”。区城市管理局不得在行政处罚决定中采用“补办规划许可(手续)”的表述;建设单位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申请或变更规划许可的,区规划办公室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城乡规划法》和《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的要求和程序办理,征询利害关系人意见,依法需要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完善违法建设接受行政处罚后申请或变更规划许可的相关程序。

22.建立规划执法联动机制。区规划办公室和区城市管理局要加强配合,建立执法联动机制。规划行政许可结果应及时告知区城市管理局,以便对项目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控。区规划办公室在在建工程跟踪检查和规划验收过程中,发现违法建设问题,应及时交由区城市管理局进行处罚,区城市管理局在处罚决定书下达之前,应征求区规划办公室意见。

23.建立城乡规划建设档案馆藏制度。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区规划办公室依法履行对城乡规划建设档案的管理职责。要加强城乡规划建设档案馆建设,充分发挥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城乡规划编制档案、建筑工程档案、市政工程档案等业务档案均应及时收入馆藏,努力构建反映城市建设历史、门类齐全、内容丰富、结构合理的馆藏体系。强化对竣工项目档案的验收和接收,加大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政府重点工程档案收集力度。积极推进档案信息化,加强档案管理系统软、硬件建设,规范电子文件归档,促进电子档案报送,有序推进纸质档案的数字化。规范档案查阅管理,加强档案合理有效利用,实现档案信息资源共享。

四、进一步加强测绘工作

24.加大资金投入,发挥基础测绘支撑作用。基础测绘是为经济建设、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基础性、公益性事业。要积极推进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资源建设,提高大比例尺地形图覆盖范围,建立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健全地理信息动态监测网络;要加大区内地形图修测更新以及地理信息系统建设等资金投入,探索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有偿使用机制,保障全区测绘事业健康发展。

25.加强地下管线普查和利用。区规划办公室、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快实施地下管线普查工作,严格地下管线建设审批程序,建立跟踪测设、竣工验收制度以及动态更新地下管线资料管理制度等长效机制,确保地下管线资料的完整性、现势性和持续有效性。

26.逐步建立全区地理信息系统。全面开展信息地理系统研究,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中应用数字化信息技术,针对全区现实空间和发展时间,研究建立包含基础地理信息、规划成果信息和有关城市综合信息的地理信息系统,推进基础测绘、房产测绘和地籍测绘统筹协调,注重测绘成果的相互交流与共享,建立全区统一的地理信息系统,夯实“数字”基础。

27.加强地理信息数据保密工作。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是涉及国家安全的战略信息资源,属国家秘密,直接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利益。区规划办公室、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建立完善的管理体制和保密制度,遵照《市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管理规定》要求,加强对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领取、接收、传递、使用、加工、保存、销毁等各环节管理,严格执行保密措施,确保国家秘密安全,防止失、泄密事件发生。

五、进一步加强规划设计市场管理

28.实行规划设计市场统一管理。区规划办公室是全区规划设计市场的行业主管部门。区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在区规划办公室领导下,负责全区规划设计市场的具体实施管理工作。

29.加强从业资格管理。凡进入我区规划设计市场的设计单位,都必须具有相应的规划设计资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区规划设计市场管理有关规定。区规划办公室应尽快制定实施《区规划设计市场管理办法》,严格把关,确保技术精良、诚信度高、履行合同能力强的规划设计单位进入我区规划设计市场,保证全区各类建设项目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提高城市建设品位。

30.实施项目规划设计备案制度。规划部门在规划设计要点中,应根据项目区位与项目重要性,明确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要求。建设单位在签订设计合同前,应事先通知设计单位到区规划办公室进行备案,没有申请备案直接开展规划设计的,区规划办公室对其设计成果不予受理。

31.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区规划办公室对备案在册设计单位建立档案库,设立举报电话,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对规划设计成果进行质量等级评定,定期向社会公示。对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行为管理,对存在不良行为的设计单位,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向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注册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禁止其进入我区规划设计市场。

32.加强行业自律。区规划办公室要尽快筹备成立区规划设计协会,加强区内规划设计单位的自我约束和规划设计市场的自我管理,提供城市规划建设等方面咨询服务,强化相关专业人才培训,逐步规范全区规划设计市场,提高规划设计水平。

六、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与城乡规划的协调

33.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乡规划之间的衔接。在城乡规划制定工作中应加强基本农田保护,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指标,促进土地资源集约和合理利用。依法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村规划相互衔接工作。加强城乡规划对城乡建设和土地利用的调控和指导,充分发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综合协调作用。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订或调整时,应征求规划部门意见。

34.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和储备用地规划。合理安排年度用地计划,市国土资源局分局在安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时应征求区规划部门意见。加强对土地储备、供应的调控和引导,优先储备城市发展的重点区域,最大限度发挥土地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35.加强对存量土地利用的规划安排。市国土资源局分局应加大力度盘活存量用地,加快批而未供、空闲、废弃、闲置和低效使用土地的盘活工作。区规划部门应做好存量土地规划控制和引导,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形成土地经营与城市规划良性循环,合理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切实提高其利用效益。

36.规范建设用地规划审批程序。建设项目在办理土地出让、转让申请时,必须经规划部门审核批准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和规划设计条件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以出让、转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持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等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出让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前,必须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未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七、进一步明确规划管理职责分工

37.明确各部门管理职能。区规划办公室、市规划局直属分局、化学工业园区规划土地开发局、各相关职能部门及镇街应按照职能分工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全区城乡规划工作。

区规划办公室是组织实施全区城乡规划编制、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审批、项目批后监督管理和规划设计市场管理等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化学工业园区管辖范围内,由化工园区规划土地开发局组织实施化工园区城乡规划编制、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审批、项目批后监督管理和规划设计市场管理等工作职能。

市国土资源局分局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土地使用审批、监督及土地使用管理费征收等工作。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区内城乡规划行政执法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国有林场、金牛湖旅游度假区和经济开发区依据各自职能,按照规定负责相应的规划编制组织和实施工作,配合做好规划的监督、检查工作。

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乡规划工作。

38.明确规划编制组织及审批主体。城乡总体规划由区政府会同市规划局修编或调整,并报市政府批准。各街镇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各街镇会同区规划办公室和市规划局直属分局共同组织编制,并报市政府批准。

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区联合编制,报市政府批准。

城市绿地系统、地下空间利用、市政基础设施、城市排涝、抗震、环保、环卫、邮政电信、广电网络、文化、旅游、教育、体育、卫生等专业(专项)规划的编制,由区规划办公室、市规划局直属分局会同规划编制组织单位,根据行业发展规划和城市规划要求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

镇村布局规划、村庄规划由区规划办公室会同各街镇组织编制,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报区政府批准。

城市设计由区规划办公室负责组织,重要地区、重点地段城市设计由区规划办公室在市规划局直属分局的指导下组织编制,报区政府批准。各新市镇的城市设计由各街镇会同区规划办公室、市规划局直属分局共同组织编制,报区政府批准。

规划编制成果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应及时报区规划办公室备案。

39.明确规划项目审批主体和流程。按照市规划局宁规字295号和宁规字303号文件规定,进一步明确规划审批职能。

除紫金(中山)、紫金(化工园)科技创业特别社区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区规划办公室和化学工业园规划土地开发局审批外,新征用地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均由市规划局直属分局审批。

各类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包括市政管线工程),除涉及长江岸线土地利用、跨区域基础设施建设、对外交通枢纽和干线建设、市级以上风景名胜保护区建设以及其他市政府确定的重大工程中跨区域项目之外,由市规划局委托区规划办公室受理审批。化学工业园区按市规划局的委托要求行使区域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审批。

区规划办公室负责在镇、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房地产项目、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项目的审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主城范围外村民个人建房的审批管理。

八、进一步加强规划工作各项保障

40.建立完善区规划项目管理制度。成立区规划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区范围内重大、重要规划项目的管理以及影响较大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审核,审查城市规划发展战略、总体规划、专项规划、重要地段的城市设计,进一步明确审批程序、审批范围和审批要求。

41.强化规划工作经费保障。全区各类规划编制经费、工作经费统一纳入区(街镇、园区)财政预算管理。每年年底由区规划办公室编制第二年全区规划经费预算,经区财政局审核,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42.加大规划人才选聘力度。区规划办公室要按照区编委会15号文件要求,逐年招聘具有较高学历和专业资质的规划人才,充实规划管理队伍。可在全区各部门选调一定数量、熟悉规划业务、具有一定经验的规划专业人员从事规划编制管理和规划项目审批管理工作。要加大在岗规划管理人员业务培训,进一步提高队伍素质,适应工作新要求。

43.加强对规划审批的监督。规划部门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强化审批责任制和规划审批责任追究制,减少自由裁量权。区监察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通过重点检查关键环节等手段,形成完善的行政监督机制。

城乡规划及设计范文篇2

关键词:城乡规划;土地规划;土地管理;互动关系;战略强化

1两个规划模块的矛盾及原因

(1)随着城乡统筹观念的不断深入,城乡规划模块及土地规划模式不断得到优化,这两者相互渗透,对于城市经济的稳定运行产生深远的影响。通过对城乡二元格局的打破,有利于提升农村地区的规划覆盖率,进行城乡空间布局的协调,实现对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的有效性控制,优化建设用电空间管制方案,实现土地规划及城乡规划关系的协调,整合、优化建筑用地的空间布局。

土地规划的指标分配主要指通过对土地规划的统一性编制,进行全国建设用地规模的控制,各个区域的土地规划工作均受到当地政府组织的编制,城市的用地规模策略需要满足城市规划工作的目标,受到实际工作场景的影响,上位规划约束了土地规划模块的发展,这具体表现在建筑用地总量问题上,具体表现在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确定上。

(2)为了满足实际工作要求,全国土地规划需要进行各个省份建设用地指标的分配,各个省份的建设用地指标与所管辖地建筑用地需求密切相关,每个城市的建设用地指标受到其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土地规划的指标分配,体现了对自上而下控制思路的应用。

(3)在土地规划及城市规划的过程中,两者均重视土地资源集约模式的利用,在土地管理过程中,实现人口向城镇的集中发展引导,遵循工业向园区集中的思想,通过对中心城镇及开发区土地资源的有效性利用,实现城乡规划的集中化布局,分散性的布局体现了对不同类型利益主体客观需求的反映。在土地规划及城乡规划关系的比较中,城市规划城镇建设用地布局明显大于城镇建设用地规模,通过对新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用,可以实现土地规划管理及其城乡规划的协调,进行城镇建设用地面积指标的确定工作,进行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边界的有效性划定,这需要在规划边界外进行扩展边界的划定,实现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优化设计。

(4)在土地规划及城乡规划过程中,进行边界扩展及边界规模的引入是必要的,从而做好城镇建设用地发展边界的划定工作,做好限建区内建设用地的安排工作,一般来说,被划入禁限建区的土地大多是城市山水资源保护区及农用地。

2城乡规划中的土地规划管理方法

(1)土地管制制度是土地管理的重要方式,这具体表现在计划指标的具体控制方面,受到计划指标紧约束的影响,开发园区项目、储备用地、地市级中心城区需要进行新增计划的使用,进行村镇建设用地、县级项目增减挂钩指标的使用,实现土地规划模块、城乡规划模块、城市规划模块、村镇规划模块等的协调,提升城乡规划的整体效益。

城乡建设用地的增减挂钩推动了农村居民点拆并工作的开展,实现了农村居民点向城镇及中心村的集中,从而导致城乡建设用地的增减状况,目前来说,县级政府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远远小于现阶段城镇建设用地的需求。

(2)我国政府相关部门进行了一系列增减挂钩模式的应用,实现对农村建设用地的盘活,实现城乡用地布局及结构的优化,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化的平衡,实现对城镇建设用地计划紧张压力的有效性环节。但在实际工作中,在某些区域依旧存在着片面增加城镇建设用地指标的情况,出现了一系列的强拆强建问题,这不利于进行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

地方政府以乡镇为单位进行镇村体系及空间布局规划的编制,针对示范村、试点村等展开规划设计工作,从而有效增强村、镇的规划覆盖率,在这一模块中,空间布局规划模式不断得到优化,满足了现代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的要求。

目前来说,村镇规划虽然包括了配套设施建设、农业产业化、村庄集并等模式,但这些工作模式在短时间内难以全面得到落实,在地方政府工作中,通过对支农渠道的利用,实现了农村地区基础设施体系的有效性改善,以自然村为单位进行了村容村貌的有效性整治,在这个过程中,并没有实现人口向城镇及中心村的集中,没有出现工业向园区集中的状况,存在一系列的未按规划实施的现象。在现阶段农村建设模块中,需要进行农村经济机制的健全,实现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实现农村经济落后局面的改变,满足现阶段城乡规划工作的要求。

(3)现阶段村镇规划的重点如下,进行农村建设用地的现状调查工作,做好产业发展的定位工作,进行农村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配套模块、非农产业预留地模块的优化工作,实现这些模块的合理性规划,进行城镇规划模块的优化,实现集镇建设区农田整治效益的提升,避免出现投资资金的浪费。

在土地管理过程中,进行城镇扩张的控制是必要的,这需要进行城市建设模式的优化,进行新区扩张及旧城改造模式的应用,做好新增建设用地的开发工作,实现存量建设用地的改造及利用,进行城市建设体系的优化,实现旧城改造模块及新区扩张模块的协调。

在部门职责上,国土机构主要进行管辖区内土地规划环节、保护及利用环节的管理,受到规划分设问题的影响,城市的规划工作重点是城市,土地规划的工作重点是乡,控制城镇建设用地扩张是土地管理的重要职能,通过对新建建设用地计划的管理,可以进行新建建设用地审批量的有效性控制。在新增建设用地的报批过程中,需要进行土地利用总体的规划,进行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的应用,做好新增建设用地的计划管理工作,避免城镇出现无序扩张状况。

(4)在建设用地总量的控制过程中,需要进行近期建设规划要求的分析,进行计划结构及布局的强化,做好基础设施用地的产业集中导向工作。这需要进行基础设施用地指标的优化,实现城乡建设用地指标与基础设施用地指标的结合性使用,实现重点发展区域用地计划方案的优化,各个区域需要进行建设用地复垦增加模块的应用,满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要求,满足现阶段城市规划工作的要求。

为了应对现阶段土地规划管理及城乡规划工作的要求,进行城市化及工业化的推进是必要的,确保新城规模的有效性开发,积极发挥旧城的优势地位,为了满足现阶段经济建设的要求,相关城市及政府必须要进行三旧改造模式及新城建设模式的应用,通过对土地储备方案的应用,做好新城建设的推动工作,满足旧城改造工作的要求,提升土地规划系统及城乡规划系统的综合应用效益。

整体来看,我国土地储备欠缺整体性、统筹性、科学性战略,在实践过程中,仅仅重视经营性地块储备工作的开展,导致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落后问题,从而不利于土地规划及城乡规划后期改造工作的开展,由于分散储备问题的出现,导致城市功能区建设工作的停滞,不利于满足现阶段环境改造工程及基础设施工程的工作要求,导致增值收益的不断流失,不利于城市划的有效性开展。为了实现土地储备作用的发挥,必须做好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工作,提升城市规划的整体效益,做好城市建设的相关工作,进行一整套土地储备方案的应用,实现规划环节、计划环节、政策应用环节等的协调。

3结束语

为了适应现代化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必须进行土地规划管理方案的更新,实现其与城乡规划体系的适应,实现城乡经济的统筹性发展,实现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兴平.建立程序机制:城乡规划法制化的必然选择[J].规划师,2003(12).

城乡规划及设计范文1篇3

关键词:城乡规划GIS数据资源池数据立方体模型

0项目背景

为积极稳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实施江苏特色的新型城镇化发展战略,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推进美丽江苏建设,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美好城乡建设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提出建立城乡规划“一套图”制度,构建全省城乡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立省级城乡规划管理信息平台,制定城乡规划成果数据标准,推动市、县(市)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加快实现省市规划信息系统的衔接融合。以次为契机,开展省级数字城乡规划管理基础支撑平台建设和应用研究,以省级系统为核心,建立省、市、县三级城乡规划共享协作机制,研究制定城乡规划信息化数据标准体系、整合城乡规划资源、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为省城乡规划的科学编制、协调实施、有序管治提供技术支撑,提高规划实施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1框架设计

1.1数据标准体系建设

建立面向全省统一的数字城乡规划数据标准体系(见图1),制定城乡规划管理全过程的数据标准和技术规范,在充分利用国家、行业现有标准的基础上,编制了《江苏省城市总体规划成果数据标准》、《江苏省城市总体规划成果CAD制图规范》、《江苏省城乡规划编制成果要素编码与符号样式规范》、《江苏省城乡规划编制成果报备规范》、《江苏省区域规划成果数据标准》、《江苏省历史文化保护规划成果数据标准》、《江苏省历史文化遗存信息数据标准》、《江苏省风景名胜区规划成果数据标准》、《江苏省风景名胜区规划成果CAD制图规范》、《江苏省规划编制单位技术人员信息数据标准》等。

1.2基础支撑平台设计

采用层次化的设计思想方法,在SOA框架支持下,搭建基于四层云框架的省级数字城乡规划管理基础支撑平台,实现不同层次间的松散耦合性,充分保障系统的高度稳定性、实用性和可扩展性(见图2)。其中:云基础设施层(IAAS)满足省、市、县三级规划管理部门的数字城乡规划信息化管理应用基础设施需求,最终实现省市县三级联动;数据层(DAAS)围绕城乡规划管理(省、市、县)三级数据交换体系,构建综合数据汇聚互通的“数据中心”,为省级城乡规划应用提供海量的数据支撑,建立安全、便捷的数据访问机制;平台层(PAAS)建立支撑数字城乡规划信息系统开发的一体化集成环境;应用层(SAAS)建立面向具体业务的应用系统,实现各类用户的便捷应用;此外,通过门户(Portal)技术实现的统一信息门户,为不同用户提供“一站式”登录服务。

图2基础支撑平台总体架构

2功能实现

2.1城乡规划综合数据汇聚互通的多层级统一“数据中心”

省级城乡规划管理信息系统首先承担的是城乡规划综合信息的“数据中心”的角色。各地市规划主管部门、规划设计部门提交的各项编制成果数据,利用配套工具纳入平台进行集中存储管理;各地市上报的规划审批和规划实施管理的统计性数据、省级规划管理部门的重大项目选址数据、电子报建数据,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测绘部门提交的基础背景数据、国土、交通、统计、环保、旅游等部门“多规融合”的专业共享数据,均纳入到省城乡规划综合数据中心进行存储和管理。

2.2多方共享、持续更新的城乡规划综合数据的“管理平台”

省级城乡规划管理基础支撑系统同时也是省、市、县三级规划综合数据的基础“管理平台”(见图3)。在实现基础地理数据、规划编制成果数据、规划实施管理数据、社会经济等各类数据的汇聚外,开发了质检入库、动态更新、查询浏览、运营维护和安全保障等功能,为相关数据的持续更新和共享利用提供运维支持,并支撑各种业务功能的便捷应用。

2.3动态、权威的城乡规划信息“共享平台”

省级数字城乡规划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基础空间信息、各类城乡规划成果信息以及各地市、县交换的图形数据的浏览、查询和共享,帮助省、市、县各级规划主管部门以最直观、便捷的方式查询全省城乡规划数据和规划综合信息。

2.4便捷管理、有效监管“应用支撑平台”

针对省级规划部门的业务需求,研发城乡规划管理与分析子系统、城乡规划编制支持子系统、重大项目选址支持子系统、城乡规划实施动态监测与分析子系统等,为相关各项规划政务管理等提供应用支撑。

2.5稳定开放、灵活拓展的城乡规划业务“基础支撑平台”

采用SOA架构和“业务基础支撑平台”的思想,构建了省城乡规划信息化的框架平台,支持“数字规划”的多种规划应用拓展,支持基础地理信息共享服务平台相关应用的扩展,为规划部门提供规划专业信息的综合服务。

2.6信息透明、政民互动的城乡规划“公众服务平台”

城乡规划信息公众服务子系统,强调城乡规划的民主和公开,为建设单位及普通公众提供规划信息的服务,增强规划公示、公众参与的内容和功能,促使规划服务网站向功能化网站发展,提高规划公众信息的服务能力,提高公众参与和公众服务的力度。

3关键技术分析

3.1省级数字城乡规划数据标准及资源目录体系的创建

省级城乡规划管理以区域统筹,宏观指导为主,其内容体系庞大,标准化和系统化难度大,为此省级数字城乡规划数据资源目录分类的设置,首先要求大类能覆盖省级规划管理各业务领域及相关知识范畴,能正确反映类目间的概念逻辑关系和业务逻辑关系,并可保持相对稳定。其次,数据资源目录分类既要体现省级规划业务信息特点,又要考虑目录管理者和使用者的实际需求。在目录中,同等级别的目录和上下级目录均符合事物本身的逻辑序列,每一个类目在体系中的位置是唯一的,其上级类目也是唯一的,并且和同位类目所覆盖的范围是相互排斥的。此外,同级类目的设置,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保证在增减类目时,不破坏原来建立的分类,最终形成符合省级城乡规划管理应用需求的一套数据标准,并通过配套工具的可视化规则灵活配置,支持配套工具对数据标准变化的动态适应,保障标准的易于推行。

3.2多层级空间数据同步和复制技术

省级数字城乡规划管理一张蓝图,数据交换涉及到省市县三个层面,存在数据结构不一致,数据分布存储、数据交换实时性要求高等空间特性,空间数据的实时同步技术难度大。

省级数字城乡规划基础支撑平台的空间数据同步和复制技术,在要素级别上捕获资源库空间图层的数据更新(包括新增、编辑、删除)记录,并对数据资源库中增量数据进行抽取,在秒级响应时间内同步至目标库。该技术最大特点一是可实现实时增量更新,能够实时捕获数据库的更新变化,并通过订阅/模型将变化的记录提供给订阅者,具有实时、高效的特点。另一特点则是支持批量稳定同步,实现对多源多种格式空间数据的同步过程,具有大批量、高效的数据抽取优势,实现对空间图层从源库到目标库的实时同步更新。(如图4)

3.3省级城乡规划多维数据立方体模型的建立

省级城乡规划管理涉及的部门多、数据量大,数据来源多、数据格式不统一,要满足各类统计分析的多样性和便利性要求,保证数据的统一性和易读性,必须采用数据仓库技术,建立多角度,多层次,多指标的分析模型,实现业务应用与业务模型的剥离,让模型可变性更强。

省级城乡规划多维数据立方体(时间、空间、因子等)采用星型模式构建,通过梳理形成包含7大项、43子项近千个城乡规划指标,并分析相应指标和维度的基数,解析不明确的关系,最终定义模型的时间、空间、因子的多维度表达,形成了综合多角度,多层次,多指标分析的联机事务分析模型。它将从各类数据源(数据库、数据仓库、平面文件)中精心筛选出来的“黄金”数据创建成多维数据立方体。立方体是按省级城乡规划业务的多维因素分析模型的设计创建,通过对多维数据立方体的分析,用户可以辨明趋势、跟踪业务运作、创建高效的统计汇总报表。该模型全面支持各种联机事务分析,如上钻,下钻,切片,旋转,切块等。

3.4省级城乡规划决策支持可视化动态建模技术

省级城乡规划管理面临城乡规划的统筹和指导需要复杂的数据分析和决策。在实际决策过程中,由于影响决策因子多,应用需求多变,而传统的建模技术耗时久,模型复用度差,因此需要建立动态模型管理技术,从而实现快速建模,满足应用对于模型的需求。动态建模技术需要把要解决的问题划分为一些简单的、基本的问题,这些问题一般都有常规的、较为标准的模型,利用己有的模型进行组合,来建立所求问题的模型,因而大大减少了建模的重复性工作,易于求解,也便于使用和修改。

动态模型管理技术按将模型标准化为指标、公式和参数,指标由公式加参数运算完成,标准化的模型结构采用数据库的组织形式进行存储,可以将不同类型的模型进行统一管理,并为模型的组合打下基础。同时,模型公式由于涉及到不同模型的核心算法,所以采用结构化加非结构化方式混合处理,模型公式的字典存储在标准化的模型中,模型公式本身采用文件系统存储(如图5)。

3.5多级节点在线服务的数据池化技术

省级数字城乡规划管理支撑平台,网络复杂、节点众多、数据实时访问量大,因此需要采用多节点的数据池化技术来提升系统的响应性能,解决系统运行的效率问题,统一均衡、协调、共享和调度池中的资源,将常用的服务或事物操作的过程结果或最终结果存入缓存池中以备使用,以提高服务响应速度,提高事物操作的效率,减少用户等待响应的时间。

其基本原理为:当系统调用某服务进行分析时,如果该分析操作早已完成而结果也已存入内存,则该服务便可跨过分析操作而直接从内存中提取结果。服务控制器用来在一级服务池中寻找相关服务,然后对应一级服务池的服务资源平衡表来进行资源平衡,最后确定运行的相关服务。这样可以平衡服务资源的使用,以提高系统效率和降低响应时间(如图6)。

4结语

省级数字城乡规划管理基础支撑平台建设和应用,研究并建立了一套省级城乡规划数据标准体系,编制了江苏省区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保护规划等10个规划成果数据标准和规范,有效推进了江苏省城乡规划工作标准化和信息化,提高了全省城乡规划管理规范性;项目形成了涵盖基础数据、规划编制数据和规划管理数据的集“空间基础本底、省市县联动一体、多规融合”一体化的省级城乡规划数据资源目录体系,并据此形成省级城乡规划综合数据体系,完成了区域规划、区域专项规划、总体规划、历史文化保护规划、省市县规划管理实施等数据的入库,为全省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提供数据支撑。项目构建的基于云架构支撑应用平台,为全省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提供一套功能全面、便捷、适用,集成城乡规划编制、成果应用管理、信息共享等功能一体的综合信息平台,为全省城乡规划编制、规划实施管理、规划监督提供技术支持;项目建立的省市县城乡规划信息联动管理的工作机制,推动了各市、县(市)建立健全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工作,有效整合城乡规划信息资源,实现了城乡规划信息资源化,为全省城乡规划编制、实施管理、监督检查提供了有力的数据和技术支持;在创建美丽江苏建设过程中,本系统是一项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参考文献

[1]陈述彭.城市化与城市地理信息系统[M].北京:科学出版社,1999

[2]刘若梅,蒋景瞳.地理信息的分类原则与方法研究――以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分类为例.测绘科学,2004年29卷

BI2期

[3]阵军.GIS空闻数据模型的基本问题和学术前沿[J].地理学报1995-50(增刊):24-32.

[4]李宗华,彭明军.武汉地理信息空间共享服务平台的建设与应用[J].测绘与地理空间信息2009,32(3):1-3

[5]罗静,党安荣,毛其智.基于SOA的数字城市规

划集成平台框架研究[J].计算机工程与应用,

2008,44(23):8-11.

[6]张志慧,池天河,彭玲等.GIS在天津市城乡规划管理中的应用[J]微计算机信息,2010,26(11-1)

[7]李成名,刘晓丽,印洁等.数字城市到智慧城市的思考与探索[J]测绘通报,2013(3)1-

[8]NARAYANANS,MCILRAITHS.AnalysisandsimulationofWebservices[J].ComputerNetworks,2003,42(5):675-693.

[9]GoreAI.Thedigitalearthunderstandsinthe21stcentury[J].TheAustralianSurveyor,1998,43(2):89―91.

作者简介:

1.周生元(1963-),男,高级工程师,研究方向:GIS和城乡规划信息系统

城乡规划及设计范文篇4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推进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为主线,以加快城镇化建设为重点,抓编制、成体系,完善城乡规划;抓质量、上水平,加强城乡统筹;抓建制、促执行,严格规划落实。确保三年大变样目标实现,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二、工作目标

完善县(市)、镇、乡、村各层次规划,实现城乡规划全覆盖;健全城乡规划制度体系,建立科学管理长效机制;加强规划实施管理,提高规划执行质量;加大规划执法力度,保证城乡建设正常秩序;推动城乡规划上水平,实现城镇面貌大变样。

三、主要任务

(一)突出重点,深化完善城市规划

1.加强区域统筹。按照《中心城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科学确定市主城区与相邻组团的职能,统筹中心城区与周边地区城乡建设用地、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和规划区范围内镇、乡、村的规划引导。深化新区城市总体规划,完成《区生态城规划》,推动新区加快发展。

2.做好规划衔接。在规划设计集中攻坚行动的基础上,加强对各项规划的研究,做好各项规划成果之间的衔接和深化,提高规划成果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3.打造城市亮点。围绕“一河、两岸、西文、中商、东工、满城绿”的发展思路,结合新城建设和旧城改造重点,成片打造城市亮点。完成“一场三馆”和“一中心两总部”规划。完成市区个重点区域城市设计或景观整治规划。在近期城市开发建设中,积极开展带电梯的多层住宅试点工作,进一步改善人居质量。

4.培育精品工程。加强历史、人文、建筑风貌等方面的研究,深入挖掘地方特色和文化内涵,围绕市区“十大工程”,培育至少—个标志性工程。年内组织开展全市规划设计评优活动。通过方案比选、专家论证、公众参与等环节,把好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关,筛选一批规划设计佳作,建立规划设计精品库,为参加全省、全国的评优活动打好基础。

5.提升城市品位。完成《市城市雕塑设计规划》,组织开展主题雕塑创作活动。依据现有规划技术导则,完成主城区候车亭、电话亭、废物箱、道路护栏、灯具、座椅、花钵等城市家具规划设计和城市匾牌标识规划设计,充分展现城市魅力。

(二)统筹城乡,实现城乡规划全覆盖

1.县(市)。在完成总体规划审批的基础上,完成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备案。按照城市总体规划,重点完成项专项规划,包括:县(市)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城市景观风貌规划(总体城市设计)、绿地系统规划、综合防灾规划、给水工程规划、排水工程规划、供热工程规划、燃气工程规划、供电工程规划和电信工程规划。完成项技术导则,包括:总体城市设计导则、建筑外观设计导则、广告牌匾设置导则和城市家具设置导则。在此基础上,结合实际需要,编制其他专项规划和技术导则。完成-个重点地段的城市设计和景观整治规划,至少培育个标志性工程。开展城乡统筹规划试点工作,实施城乡一体化规划编制管理,推进人口向城镇集中、工业向园区集中、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

2.镇乡。按照规划一步到位、建设分步实施的原则,年底前全面完成镇、乡规划。对已经完成的,要重新梳理,凡是规划已到期或期限不到年的,都要重新编制。重点是明确城镇性质、发展目标、村镇体系、村镇建设用地规模,以及工矿企业、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布局,提出空间管制措施。同时,年底前要全面完成重点镇镇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3.村庄。在县(市)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指导下,年底前全面完成村庄建设规划。重点抓好个农村新民居示范村规划月底前,完成省重点支持的个示范村规划。月底前,完成其余个示范村规划。加强村庄规划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新民居建设、基础设施改造、容貌环境整治工作的指导,满足村庄建设发展的需要。年内,编制完成村历史文化名村规划,搞好历史文化名村保护。充分挖掘乡村历史文化遗产,划定历史街巷、传统民居、文物古迹等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提出建设控制要求和保护修缮措施。

(三)加强管理,切实维护城乡规划权威

1.健全规章制度体系。市区:开展《市城乡规划管理实施细则》的研究起草工作。制定《市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规定》、《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按照《城乡规划法》对现行的规划管理制度进行清理,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各县(市):制订符合本地实际的规划管理办法。制定出台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规划条件管理办法。在此基础上,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制定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建筑间距和退地界管理、建筑退道路红线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形成较为完备的规划管理制度体系。健全村镇规划评审和公布制度。组织村镇规划评审委员会,特别要注意听取农民意见,增强村镇规划的可行性。在村镇显著位置建立规划成果展示牌,加强广大农民对村镇规划实施的监督,维护村镇规划的严肃性。

2.提高城乡规划水平。市区:完善城乡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制度,加强对大中型公共建筑设计的管控,以绿色、低碳、生态、可持续理念为原则,实现建筑大师领衔的设计要求。各县(市):组织开展“建筑大师进县城”活动,积极引进一流设计单位,提高规划设计水平。重点提高农村新民居规划水平,突出当地特色,落实节地要求,引导有条件的村庄建多层住宅。

3.加强规划实施管理。在中心城市规划统筹范围内实行规划统一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进行项目选址,核发选址意见书。严格依据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审批建设项目,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设项目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做到所有城乡建设项目依法依规审批,不开“天窗”。严格管理各类项目的容积率,控制居住用地容积率上限,杜绝随意调整容积率的现象。强化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引导作用,处理好新城开发和旧城建设的关系,统筹土地开发储备、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保障性住房和重要功能区的建设时序,保证规划的有效实施。

4.完善规划修改程序。建立规划定期检查制度,按照总体规划两年一次,控制性详细规划一年一次的原则,年内对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制定出台《市县城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程》,明确总体规划修改的条件、程序、工作标准和要求。修改县城总体规划,应向市政府申请,并提交总体规划实施情况的总结评估报告,经市政府同意后,组织编制修改方案。

5.严格城乡规划执法。成立市城乡规划局规划督查大队,加强规划审批项目的日常巡查。探索派驻规划督查员制度。开展规划执法大检查活动,对治理违规变更规划和调整容积率问题进行集中检查,及时纠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为全省规划执法大检查做好准备。

6.开展“零违工程”行动。市区和各县(市)要把“零违工程”作为开展“城乡规划年”活动的一项重点,对建成区范围内的各类违法建筑和超期临建进行清查,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全部拆除、处理。通过日常巡查、电话和信件举报等多种渠道,及时发现并核查处理有关违法建设行为,严肃维护城市建设的正常秩序。

7.深入推进“阳光规划”。市区及各县(市)都要建立规划展馆,展示城市规划建设发展成果。积极开展规划“三进”活动,通过规划“进社区、进街道、进单位”,扩大公开、公示范围,保证广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市开展城乡规划年活动领导小组”,制定任务分解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工作步骤、完成时限和工作要求,确保各项任务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各县(市)要高度重视,成立专门班子,制定开展“城乡规划年”活动的实施方案及任务分解表,并报送市城乡规划局。

(二)加大规划投入。各县(市)要把规划编制、管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规划投入,多渠道筹措资金保证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的正常有效开展。建立健全覆盖县、乡、村的规划管理机构,基本形成城乡规划统筹一体化的管理体制。

城乡规划及设计范文1篇5

【关键词】多规融合;现实问题;应对思考

1“多规”编制背景

2013年11月召开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紧紧围绕建设美丽中国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对城乡空间开发、建设和保护提出更高的要求,客观上要求各级政府对现行规划体制进行改革。

在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上,将城乡规划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8次提到“城乡规划”和“城市规划”,并明确指出,“建立空间规划体系,推进规划体制改革,加快规划立法工作,形成统一衔接、功能互补、相互协调的规划体系。

由于缺乏科学有效的编制实施衔接机制,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产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规划等规划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多规融合工作有利于统筹协调试点县(市)域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推进集约节约用地、严守生态红线和保护集中连片优质耕地、控制城镇开发边界,促进试点县(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多规”本质

“多规融合”是指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等各类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中,以城乡空间的统一安排为前提,通过规划编制体系、规划标准体系、规划协调机制等的衔接与融合,最终实现各类规划安排的融合统一。

“多规融合”并非指只有一个规划,也不应当理解为一个新的规划类型,而应该是贯穿于各类规划编制和实施过程中的工作方法和工作要求。

3现实问题

各部门规划分属不同部门,职能与分工的不同,关注重点不同,引用的技术标准不同,并在实际技术工作中,也在着内容重叠、交叉的情况。

3.1规划期限不一致

发展规划的期限只有5年,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一般在10年以上,且后两者也有5年―10年的错位期。

3.2规划内容不一致

各规划内容侧重点不一样,但有存在重复、交叉的编制,绝大部分城市的土地利用规划与城乡规划的建设用地边界以及生态环境规划的生态红线边界存在大量图斑不一致的现象。

3.3图形基础不一致

各个规划的基础地理信息不一致,土地利用规划多采用西安80坐标系,城乡规划则有独立坐标系、西安80坐标系及北京54坐标系等多种选择,造成未来衔接难度和工作量极大。

3.4程序组织不同

(1)规划组织方式与发展建设诉求的矛盾

“自上而下”的约束性规划以及“自下而上”的发展建设诉求是主要矛盾之一。同级政府的各部门存在行政分割和部门职能取向的不同,相互之间的协调机制尚未完善。

(2)规划审批程序和要求不同

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采取分级审批制度;重要城市的规划审批权均上收国务院。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只需由各级人民政府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只有牵涉到重大项目核准时才需要国务院报批。

3.5规划实施不同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重大项目立项把关和对GDP增长率等核心指标的检测调控,提出的发展目标缺乏相应的实施细则;

城乡规划:通过近期建设规划和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实施,通过“一书三证”的管理制度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受地方发展诉求影响较大。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通过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进行实施,建设用地空间与发展诉求存在偏差。

4应对措施思考

4.1统一规划期限、范围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其他涉及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等各类规划期限及规划分期年限应衔接统一,确保相同规划期限内规划分期年限一致,如近期年限均确定为2022年,远期年限为2030年。

4.2统一规划标准、指标

首先应确保城镇化指标、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城镇建设用地总规模、城镇人均建设用地规模等指标应充分融合,在计算方法和目标值确定上衔接统一。

统一建设用地总规模、人均建设用地计算标准:绿地的计算,能交水用地的确定,分别确定城乡规划用地平衡指标体系和两规对接的建设用地计算指标体系等。

4.3宏观控制层面融合重点

确定“多规融合”宏观控制要求,即统一的城乡发展目标与规模、统一的城乡基本空间边界(包括城乡基本生态空间边界、永久基本农田边界和城镇开发边界)和统一的城乡空间控制策略,宏观控制要求是“多规融合”的基础和前提,是各类规划编制必须共同遵守的基本准则。

(1)确定统一的城乡发展目标与规模

①城镇化发展目标与各部门的融合

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的目标与发展要求相衔接,与商务、经信、水利、林业、环境保护等部门的支撑条件的衔接,与人口发展规划的衔接,确定统一的城镇化发展目标。

②建设用地规模的融合统一

制定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分别确定城市建设用地、镇建设用地总量和人均指标,并保证总量和人均指标的融合统一。各试点县(市)中心城区人均城市建设用地应控制在100平方米以内。

城乡规划及设计范文篇6

一、城乡划分目的和要求

为了科学、真实地反映现阶段城乡人口、社会和经济发展情况,准确评价城镇化水平,制定城乡划分代码。

作为统计上划分城乡的依据,不改变现有的行政区划、隶属关系、管理权限和机构编制,以及城市规划、集镇和村庄规划等有关规定。具体业务由各乡镇统计业务人员联合村、居委会人员按照《城乡划分基层操作手册》要求操作办理。[文秘站网文章-找范文,到文秘站网]

二、城乡划分对象

针对__县境内所管辖镇、乡以及乡镇的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的实际建筑情况划分城乡属性。

三、城乡划分内容

划分城乡代码以现有的行政区划为基础,以民政部门确认的居委会、村委会为最小划分单元,将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划分为城镇和乡村。

城镇是指在市镇建制和行政区划的基础上,划定的区域。城镇包括城区和镇区。

城区是指在县市辖区中,经本规定划定的区域。

城区包括:

(一)县城所在镇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

(二)城市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连接到的其他居民委员会地域和村民委员会地域。

镇区是指在城区以外的镇和其他区域中,经本规定划定的区域。镇区包括:

(一)镇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

(二)镇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连接到的村民委员会地域;

(三)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农场、林场等特殊区域。

乡村是指本规定划定的城镇以外的其他区域。

四、城乡划分实施步骤

(一)成立城乡划分领导小组

由于城乡划分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要尽快成立领导小组和业务人员负责组织实施。

(二)组织培训

领导小组组织乡镇主要业务人员在6月底前进行业务培训,乡镇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培训到村、居委会。

(三)操作划分城乡代码

1、由县统计局与民政等部门衔接,6月25日前准确编制好20__年全县各乡镇到村、居委会的行政区划代码(12位)。

2、由乡镇组织村、居委会人员及相关人员根据当地区域建设实际情况划分城乡代码:在20__年各村、居委会的行政区划代码(由县统计局提供)后面增加2位相应的城乡属性代码。20__年行政区划代码原则上不变,如乡镇认为需要调整,由各乡镇报统计局认可后再作调整。

城乡规划及设计范文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四条本市城乡规划分为城乡总体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编制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应当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规划区,实现全域规划管控。

市城乡总体规划的规划区为市域范围,区县(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的规划区为区县域范围。主城区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区为主城区范围。

第五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协调发展、资源节约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合理布局区域的人口、产业、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保护耕地、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延续历史文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符合防灾减灾、公共安全和公共卫生的需要。

第六条本市应当建立统一协调的空间规划体系,完善空间管控协调机制。

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及乡规划、村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互衔接。

第七条本市设立市规划委员会。市规划委员会对重要的城乡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专业规划方案及涉及城乡规划的重大事项进行论证、协调和审议。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

第八条城乡规划工作实行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市、区县(自治县)、乡(镇)分级管理体制。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并在主城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其他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城乡规划工作。

第九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配备与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人员。

第十条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和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组织编制机关和作出许可决定的机关应当及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十一条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应当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制度,听取公众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查处。

第十二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开展规划研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加强地理信息和各类城乡规划数据库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城乡规划档案管理,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第十三条市城乡总体规划、主城区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国务院审批。

区县(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区县(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应当依据市城乡总体规划编制,应当符合市城乡总体规划确定的该区县(自治县)规模、性质等主要内容。

第十四条城乡总体规划的内容包括:城市性质,城市、镇、乡村空间分布,生态保护空间、基本农田空间与建设空间布局,人口规模和建设用地规模,重大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因生态环境保护、防灾减灾等需要进行空间管制的地域范围,有关专项规划等。

市城乡总体规划应当对市域城镇体系、主城区及区县(自治县)城市定位作出规定;区县(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应当对区县(自治县)域城镇布局、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及其他镇的定位作出规定。

城市总体规划的内容包括:生产空间、生活空间、生态空间分布,城市开发边界划定,城市人口规模和建设用地规模,城市建设用地布局,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城市综合交通、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城市综合防灾减灾,总体城市设计,有关专项规划等。

主城区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对主城区的镇的空间布局、性质和规模作出规定。

第十五条城市规划区外的镇,应当制定镇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区内的镇是否制定镇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镇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主城区的镇总体规划,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区县(自治县)的镇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报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但是,涉及重要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生态管控区的镇总体规划由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涉及重要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生态管控区的镇的名单,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镇总体规划应当依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编制,并符合区县(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确定的镇规模、性质等主要内容。镇总体规划包括镇域规划和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规划。

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包括:镇的性质,镇域村体系,生态保护空间、基本农田空间,镇区开发边界,城乡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及布局,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

第十六条乡规划由乡人民政府依据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乡规划应当符合区县(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确定的乡规模等要求,内容包括:乡域村体系,生态保护空间、基本农田空间,人口和集中建设用地规模及布局,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乡人民政府所在地集镇规划等。

第十七条村规划应当依据所在地的城市总体规划、镇规划、乡规划编制。

村规划分为村域现状分析及规划指引、村用地布局、人居环境整治、乡村建设等类型,内容包括村域资源、人口及用地分析,村域空间功能布局,村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用设施、集中居民点,集体建设用地规模,农房风貌控制等。村规划应当划定生态空间、农业空间和建设空间范围,并在适宜集中建设的范围内编制村建设规划。

主城区的村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其他区县(自治县)的村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和主城区外其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城乡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在上报审批前,应当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在上报审批前,应当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组织编制机关上报审批时,应当将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村规划在上报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十九条规划城镇建设用地应当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违反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包括:用地性质,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用地指标,道路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相关控制要求,公用设施用地的控制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等控制要求,地下空间综合利用,城市空间形态管控要求等。

主城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主城区外其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备案。

主城区外其他区县(自治县)的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因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特殊需要,可以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不得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修建性详细规划由有关部门或者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并明确强制性内容和一般技术性内容,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布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一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综合交通规划、综合管线规划等专项规划,协调交通及管线设施建设与其他建设、地面建设与地下管线综合利用的关系,对重大交通设施、重大公用设施、重大公共服务设施等进行统筹安排。

地下空间综合利用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空间综合利用规划应当对地下空间总体布局、重点建设范围、竖向分层划分、不同层次的宜建项目、同一层次不同建设项目的优先顺序、开发步骤、发展目标和保障措施等进行统筹安排。

第二十二条涉及建设用地或者空间布局的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应当编制专业规划。其中,市域及主城区的专业规划由市级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市城乡总体规划、主城区城市总体规划及主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区县(自治县)域及区县(自治县)城、镇的专业规划由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经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区县(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区县(自治县)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

修改涉及建设用地和空间布局的专业规划中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城市生态环境保护、重大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铁路、高速路、高等级公路、重要管线的线型等内容,应当经相应层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

未编制专业规划或者未经规划综合平衡的,在城乡规划中不予空间保障。

第二十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应当制定保护规划。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主城区传统风貌保护与利用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其他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及传统风貌区保护与利用规划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及传统风貌区保护与利用规划,应当遵循真实、完整原则,将历史文化遗产价值较高、集中成片的区域划为核心保护范围,实施原址、原貌保护,并统筹安排周边建设。

第二十四条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二十五条城乡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城市性质,城镇体系,生态保护空间、基本农田和建设空间布局,规划城镇建设用地总规模等。

城市总体规划和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城市开发边界,重大生产、生活用地布局,重大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整体景观风貌,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重大用地平衡,水源地和水系,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减灾防灾等。

乡规划、村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禁止和限制建设的地域范围,规划建设用地规模,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

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第二十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用地性质,容积率,公园绿地面积,交通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用地等。

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涉及对相关专业规划、专项规划重大调整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对相关专业规划、专项规划进行修改。

通过招标、挂牌、拍卖获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申请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首先经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是否需要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认为不需要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可以依法修改;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申请人应当向土地主管部门交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经依法修改后重新出让。主城区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确定;其他区县(自治县)的,应当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的,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

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涉及利害关系人权益的,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并将修改申请及拟修改内容向社会公示七个工作日。因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申请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八条编制和修改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人口、土地、经济、测绘、勘察、气象、地震、地质、水文、交通、环境、文物、安全等基础资料,加强空间发展战略、城市设计、城乡风貌特色等方面的研究,增强城乡规划的前瞻性和科学性。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

第二十九条编制和修改城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三十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乡规划过程中和批准城乡规划前,应当要求本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审查。

第三十一条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编制单位承担。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标准和规范的强制性规定。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对承接本市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规划编制单位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建立规划编制与实施动态管理制度,统筹规划和调控城镇建设用地及城镇与乡村建设用地布局,合理引导和规范城镇建设用地和农村建设用地,并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乡规划、村规划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

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统筹兼顾城乡居民的生产、生活需要,切实保障公园绿地、避难场地等公共空间用地,优先安排城乡交通、供电、供水、排水、燃气、环卫、通信、广播电视等公用设施和文化、教育、卫生、体育、防灾减灾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

第三十四条旧城区的整治应当优化功能布局,完善综合交通、市政等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防灾减灾设施,合理确定开发强度,有序疏导居住人员,增加绿地等公共空间,保护历史建筑和历史街区,延续传统风貌,改善人居环境和城市面貌。

第三十五条城市新区的建设应当合理安排各类规划建设用地,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加强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塑造富有地方特色的城市空间形态,建设宜居环境。

第三十六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在符合城市规划、保证公共安全、留足地面避难场所的前提下,优先满足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地下交通、地下管线等公用设施的需要。

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地下空间进行建设,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批手续。

第三十七条鼓励适度集中建设农村居民住宅,注重综合配套。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安全、适用、美观的原则,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节约资源、防灾减灾等规定,体现地方特色、民族风格,与自然环境协调,反映地域建筑文化特征。

第三十八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保障性居民住房建设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确定优先建设的重点项目。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

因实施主城区城市总体规划需要制定分区规划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区人民政府依据主城区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用以指导控制性详细规划、镇规划、村规划的编制。

第三十九条城市的重要区域、重要地段,应当编制城市设计,对城市空间形态、公共空间、交通组织、视线通廊及建筑物的造型、高度、色彩、材质等内容提出规划建设和管理要求。

主城区的城市设计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其他区县(自治县)的城市设计由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定。

城市设计应当符合相应层级的城乡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修改城乡规划涉及城市设计的,应当同步修改。建设项目应当遵循经批准的城市设计。

第四十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乡规划实施情况,应当在功能不完善的城市建成区划定城市更新区域,按照严格控制拆迁和建设规模、完善功能、提高品质、加强保护的原则组织编制城市更新规划。

主城区的城市更新规划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区县(自治县)的城市更新规划由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一条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切实保护自然山体、水体和生态林地,体现山、水、林、城融合的特色。主城区应当保持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空间结构,严格保护城市组团之间规划的隔离带。

城乡建设和发展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统筹安排风景名胜区及周边地区的建设。

城乡规划确定的饮用水水源、生态绿地、江河湖库等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域、机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重大公用设施控制区域,以及因景观特色塑造需要特别控制的区域,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专门的管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家关于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等标准、规范,综合考虑本市自然条件、人文环境和经济发展需要,制定本市的规划技术规定。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守规划技术规定。

第四十三条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及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组织编制机关可以根据总体规划评估报告编制年度实施规划或者近期建设规划。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组织编制机关可以重新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重新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

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届满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重新编制总体规划的报告,经同意后,组织重新编制总体规划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四章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第四十四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一)主城区的建设项目;

(二)跨区县(自治县)的建设项目;

(三)法律、法规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管理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由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管理。其中,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以及市人民政府要求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规划手续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出具。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所称建设项目分为建筑工程项目、市政工程项目和其他建设项目。

建筑工程项目,是指居住、商业、办公、文化、娱乐、教育、科研、医疗、工业、仓储等性质的房屋工程以及停车楼(库),机场、港口、轨道交通、公交站场、长途客运站中的航站楼、航运楼、站房等房屋工程。

市政工程项目,是指各种市政道路、交通设施和公用设施工程,给水、排水、燃气、输油、电力、通信、工业、热力管线和综合管廊等管线类市政工程以及变电站、油库、加油加气站、电动汽车充电站等。

其他建设项目是指广场、绿地、水利设施、监测及管护设施、乡村建设项目等。

第四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管线类市政工程项目,其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单位持书面申请、项目已被纳入经审批且对外的中长期规划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者项目建议书批复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不需提供前述材料的市政工程项目除外;铁路、轨道等市政工程项目还应当提供选址、选线说明书及图纸。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二)核发选址意见书。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自受理选址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选址的决定,必要时进行技术论证与现场踏勘。同意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专业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或者选址、选线总平面图,核定建设项目的位置、拟用地性质、范围等规划条件,提出规划建设要求,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及附件、附图;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三)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单位取得选址意见书及附件、附图后应当开展方案设计。设计方案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建设单位持书面申请、土地主管部门的用地预审文件、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四)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同意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确定建设规模、划定建设用地红线,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地下管线、架空线、电力杆塔、基站、市政人行过街设施等不需要办理用地手续的市政工程项目,不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批准文件。

第四十七条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等划定规划建设用地范围,提出拟出让地块的用地面积、使用性质、开发强度、道路开口方向、配套设施标准、空间形态要求、地下空间利用等规划条件及附图,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单位应当持书面申请、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二)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同意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先行设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查同意的,自收到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审查意见,并按照前款程序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除外。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持书面申请、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不需办理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除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二)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自决定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规划条件的,办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开展下阶段设计工作;不符合规划条件的,书面要求建设单位修改后提交。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已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阶段通过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的,建设单位可以直接开展下阶段设计工作。

(三)核发与公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中有关规划的相关材料提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复核,符合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经放线、验线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布经审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图的总平面图。

随道路等主体工程同步实施的地下管线、综合管廊等地下空间利用工程,道路建设业主应当进行综合管线方案设计并专题审查,统筹处理好各类地下管线的关系,随主体工程一并申请规划许可。

在已建综合管廊内敷设各类管线的,建设单位直接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建筑工程规划许可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建筑位置、建筑功能、建筑平面外轮廓线、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层高、建筑四周场地标高、正负零标高、总建筑面积及各类计容建筑面积、配套设施位置及面积、停车位数量、车道开口位置、污水处理设施位置、外墙饰材的色彩及材质、屋顶形式等。

市政工程规划许可一般应当包含以下内容:道路走向及长度、宽度及路幅分配、最大纵坡等;管线位置及长度、管径等;机场、港口、铁路、桥梁、公交站场、水厂、污水厂、泵站、变电站、储配气站、垃圾站、加油加气站、电动汽车充电站等设施的功能、位置、用地范围、建筑面积等。

其他建设项目的许可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在作出工程规划许可时确定。

第五十条临街建筑外轮廓线、建筑外包柱、门廊、采光井、橱窗、阳台、污水处理设施等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雨篷、挑檐、踏步、花台、围墙、车道变坡线和工程内部管线等不得超越道路红线。

第五十一条快速路与快速路、主干路相交应当采用立体交叉形式,保障交通安全。支路不得直接接入快速路。

快速路公交停靠站及加油站应当临辅路设置;确需临主路设置的,应当设置在与主路分离的停靠区内,停靠区出入口应当满足快速路出入口最小间距的规定。

除直接为快速路服务的设施外,不得在快速路上直接开口。不得擅自在主干路上开口。

第五十二条绿地、广场、交通设施、市政公共设施等用地需复合使用的,在满足规划确定的主体功能的前提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土地复合使用设计方案,明确强制性内容,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后,主城区的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其他区县(自治县)的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定。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审定的土地复合使用设计方案依法修改相关规划,作为规划管理和建设的依据。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定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不得修改设计方案中的强制性内容。

第五十三条主城区、人口密集地区的污水处理设施应当加盖,或者采用地埋式建设方案,防止臭气泄漏。

供水厂、污水处理厂建设规模应当根据规划供水区域、污水收集区域确定。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同步组织开展供水主干管和污水一、二级管线系统规划编制,管径应当符合供水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规模要求。

第五十四条禁建区、列入土地储备范围或者近期建设范围内的城镇房屋,其所有权人申请进行危房改造的,按照不超过证载建筑面积、不改变原建筑使用功能、不突破原建筑基底和原建筑高度的原则进行控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时只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其他区域的城镇房屋,其所有权人申请危房改造的,建设和规划管理应当按照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不超过证载建筑面积、不改变原建筑使用功能、不突破原土地使用权属范围的原则进行控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时只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改造后建筑的间距、退让不符合本市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并在原有基础上加剧损害相邻权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取得该侧相邻权人同意。

第五十五条临时建设应当严格控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临时建设:

(一)因城市建设工程需要建设临时施工用房或者临时售楼用房的;

(二)因城乡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基础设施建设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在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无近期建设计划、已经依法征收的国有储备土地上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

申请临时建设的,应当向临时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临时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建筑施工图等材料。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临时建设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第五十六条临时建设的使用期限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临时售楼用房和临时施工用房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该工程的综合竣工验收时间;

(二)已经依法征收的国有储备土地上的临时建设不得超过临时使用土地批准文件确定的期限;

(三)其他临时建(构)筑物的批准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临时建设使用期限届满后确需延长的,可以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申请延期一次,因城乡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基础设施建设进行的临时建设,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其他临时建设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且不得超过批准的土地使用期限。

第五十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临时建(构)筑物的跟踪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对临时建(构)筑物设置明显标识。

临时建(构)筑物不得转变为永久性建(构)筑物,不得进行不动产登记。临时建(构)筑物使用期限届满,或者使用期限未满,但因实施城乡规划需要拆除的,建设业主应当无条件自行拆除。

第五十八条乡村公共设施、公益设施、乡镇企业和农村集中居民点建设,应当符合乡规划、村规划和村建设规划,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申请书、村民委员会意见及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或者土地主管部门的意见等有关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决定,同意的,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在五个工作日内确定规划设计要求并函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两个工作日内函告申请人。

(四)申请人持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建筑(市政)施工图有关规划部分内容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同意的,在十个工作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位于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参照本条规定程序办理,但不得占用农用地,不得影响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位于城市规划近期建设用地范围的,不得批准,进行加固解危的除外。

农村集中居民点的建设应当符合村建设规划确定的风貌、样式等内容。村建设规划未确定的,鼓励村民选用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通用设计图集、图则中推荐的风貌、样式等。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宅基地面积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建筑应当与现状地形、周边环境相协调,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农村居民持户口证明文件、建房申请、村民委员会意见、原宅基地登记证明等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同意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新申请宅基地或者改变、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书面征求土地主管部门的意见。

农村居民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申请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新申请宅基地或者改变、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位于村建设规划范围内的,还应当符合村建设规划。

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村居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和规划城镇道路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作出审查决定前,应当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六十条建设项目需分期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和土地权属情况,审查分期建设的内容,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的配套设施应当优先或者同步实施。

第六十一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据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乡规划、村规划作出规划许可,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零星散居农村居民住宅建设除外。已批准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其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和建设依据修建性详细规划。乡规划、村规划与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或者专业规划、专项规划不一致时,其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和建设依据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划。

第六十二条城市、镇规划区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批准的建设项目基础竣工和工程竣工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放线单位提供的基础竣工测量报告、工程竣工测量报告等材料进行核实。对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文书及其附件、附图。对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的,依法进行查处。查处后对规划实施无影响的,应当办理竣工规划核实手续。

道路、桥梁、管线等线型工程只需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工程竣工测量报告。管线覆土前应当进行跟踪测量。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和跟踪测量信息纳入城乡规划数据库和城市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本条例第五十八条所列建设项目的竣工规划核实,参照本条前述规定执行。

本条例第五十九条所列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工程竣工后,作出规划许可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其建设位置和建设规模进行现场验核。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六十三条有关部门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不得改变规划核实文书确定的已建成房屋的使用功能、建筑位置、建筑平面外轮廓线等内容;在办理农村居民住宅权属登记时不得改变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使用功能、建筑位置、建筑平面外轮廓线、建筑规模等内容。

第六十四条取得选址意见书之日起两年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未取得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文件,且未经批准延期的,选址意见书失效。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两年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未经批准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失效。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未进行建设,且未经批准延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

申请延期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经批准延期的,其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其他规划文书的时效由审批机关在核发该文书时确定。

规划文书失效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注销。

第六十五条依法取得的规划许可,受法律保护。

规划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变更或者撤回规划许可的,作出规划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变更或者撤回规划许可,并对被许可人因此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依法给予补偿。

第六十六条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被许可人应当向作出规划许可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变更的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申请变更的内容涉及规划条件中的容积率、规划用地性质、绿地率、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因公共利益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申请变更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涉及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重大修改,但不涉及变更规划条件或者规划设计要求的,应当先按照程序修改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涉及利害关系人权益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修改申请及拟修改内容进行公示,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的,重新核发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

申请变更的许可内容涉及变更规划条件或者规划设计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涉及利害关系人权益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修改申请及拟修改内容进行公示,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的,将变更的规划条件或者规划设计要求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

因变更规划许可内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申请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六十七条竣工规划核实后的建筑物使用功能不得擅自改变。

因经济社会发展、产业布局调整、城市区域功能调整需要改变一定区域内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现行土地管理规定,同时不得影响建筑物安全使用,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变更竣工规划核实后的房屋用途或者开展经营活动,涉及规划管理许可事项的,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区域位置、景观敏感程度以及建设项目类型,对城市空间形态实施分级管理。

城市空间形态的规划管理应当注重建设项目与周边环境的整体性和公共开敞空间的塑造。鼓励将滨水、临崖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对应的滨水、临崖环境纳入工程建设范围,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建设和验收。临快速路、主干路、河道等公共空间的商业、商务、居住等用地内,有条件的,应当面向公共空间设置绿地、广场等开敞空间,并与公共空间相融合。

第六十九条需要在司法处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建设的,司法处置土地前人民法院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函请提供处置土地的规划条件,作为有关司法文书的附件。

在司法处置未经竣工规划核实的建设项目前,人民法院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函请提供规划意见。

其他有关部门处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未经竣工规划核实的建设项目的,参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函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供处置土地的规划条件或者规划意见。

在处置土地和未经竣工规划核实的建设项目时,人民法院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条件或者规划意见作为处置依据。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七十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工作,接受监督。

城市总体规划和镇总体规划中涉及用地规模、用地平衡、重大功能布局、重要市政公用设施和城镇开发边界的调整等重大修改;以及涉及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公园绿地和防护绿地控制,总体空间形态塑造等重要专项规划、专业规划,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七十一条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制度,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二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验核放线报告、基础竣工测量报告和工程竣工测量报告等措施,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

有关部门应当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建筑(市政)施工图内容进行建设。

测绘单位、建筑设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家、本市有关城乡规划的技术标准进行测量和设计。

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图的总平面图,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三条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的下列违法建设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查处:

(一)取得选址意见书、附有规划条件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通过审查,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二)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

(三)擅自改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

(四)擅自改变临时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的内容进行建设,经批准建设的临时建(构)筑物逾期未拆除或者使用期限未满因实施城乡规划需要拆除而逾期未拆除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查处擅自改变其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

第七十四条未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的违法建设,形成的违法建筑按照下列规定组织查处:

(一)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绿地、公路、河道和水工程管理范围等专门管理区域内修建的,由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该区域的主管部门组织查处。

(二)不在本条第一项所列范围修建的,属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查处;属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由土地主管部门组织查处。设立了综合执法机构的,可以由综合执法机构统一查处。

第七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本条例第七十四条所列违法建筑,应当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及时发现、制止在建违法建筑的行为,并向负有查处职责的主管部门报告。

对在建违法建筑,负有查处职责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自行消除违法建筑,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建设现场实施监管。对拒不停工或者逾期未自行消除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负有查处职责的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通知供水、供电、供气、物业服务等企业依法停止供水、供电、供气服务;

(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作出消除在建违法建筑的公告,并责成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综合执法机构实施强行制止直至消除在建违法建筑。

对存量违法建筑,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整治计划,可以采取集中调查、集中公示等方式收集、公布违法建筑信息。

第七十六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

有关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为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保守商业秘密。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七十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违反本条例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撤销行政许可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作出该行政许可的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建议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其给予行政处罚。

有关行政机关查处城乡规划违法案件时,涉及依法应当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后,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其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其任免机关应当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有关行政机关。

第七十八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接受公众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监督,及时处理单位和个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对违反城乡规划行为的举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回复举报人。举报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查处的,收到举报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移交。

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第七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城乡规划情况纳入督察、考核和对主要领导审计监督内容。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实施城乡规划情况纳入督察、考核。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建设单位和个人违反城乡规划的情况纳入社会信用系统。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区县(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依法应当组织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的;

(二)未按照法定权限、依据、程序组织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编制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

(四)违反城乡规划实施建设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干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规划管理的。

第八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依法应当组织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编制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

(二)未按照法定权限、依据、程序组织编制、修改城乡规划的;

(三)对经批准的城乡规划、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施工图的总平面图未依法予以公布的;

(四)同意修改建设工程施工图的总平面图前未依法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

(五)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擅自改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六)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其附图、附件的;

(七)超越职权核发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的;

(八)对发现的违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设未按照规定职责进行移交、查处的。

第八十二条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公布经依法批准的涉及规划用地和空间布局的各类专业规划的;

(二)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或者核准文件的;

(三)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未依法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擅自改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四)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擅自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五)对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颁发施工许可证,或者超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规模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六)对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或者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

(七)对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文书的建设项目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八)对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文书的新建房屋予以不动产登记,或者擅自改变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文书的内容进行登记的;

(九)对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农村居民住宅建设予以不动产登记,或者擅自改变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登记的;

(十)对发现的违法建设未按照规定职责进行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第八十三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本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的违法建设,应当责令停止建设,并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查处:

(一)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改正的,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罚款;对逾期未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罚款。

(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在规定期限内拆除的,不予罚款;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罚款;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罚款。

违法建设轻微并及时自行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本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的违法建设,应当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罚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所列的违法建设,应当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当事人逾期未改正、拆除(回填)违法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提请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强制执行;当事人逾期未缴纳罚款、未上缴被处没收的违法收入的,可以每日按照罚款数额、没收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第八十四条本条例第八十三条所称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是指: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已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通过,且建设内容符合或者采取改正措施后符合规划要求的;

(二)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符合规划要求的。

第八十五条本条例第八十三条所称不能拆除的违法建设是指:

(一)拆除违法建设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拆除违法建设严重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

(三)拆除违法建设影响建筑结构安全或者相邻建筑结构安全的;

(四)进入规划许可程序,未取得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即开工建设,但建设内容符合规划要求,建筑质量符合规定,且拆除该违法建设会对社会资源造成极大浪费的。

第八十六条市政道路、管线工程项目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不影响规划实施的,处违法建设部分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罚款;对规划实施有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处违法建设部分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城乡规划及设计范文篇8

关键词:城乡规划设计;生态建筑设计;生态环境

Abstract:urbanandruralplanninganddesignismadeonthedevelopmentofurbanandruralareasoftheunifiedplanninganddeployment,relatestotheconstruction,ecologicalandculturalandotheraspectsofthecontent,intheurbanandruralplanninganddesignofintegrationintotheecologicalarchitecturedesignconcept,canbemoreeffectivetoachieveharmonybetweenmanandnatureofthesituation,enhancethedesignconceptofmodernarchitecture,atthesametime,thenewthinkingandnewmethodinthecitydevelopmentalsobring.

Keywords:urbanplanninganddesign;ecologicalbuildingdesign;ecologicalenvironment

中图分类号:TU9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城乡规划是在有关政府部门的统筹安排下,对城乡的发展进行以及空间建设进行的布局,城乡规划要求做到对自然资源的有效合理利用,改善人们的生活环境,从而促进城市居民的更美好生活。城乡规划涉及到了人类社会在发展过程中的一系列历史文化等的发展面貌,因而也是具备地区特色的。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条件的不断满足,人们对于自身的精神需求有了更多的追求,良好的生态环境能够带来人身心方面的积极感受,也是呈现社会和谐面貌的重要方面。对城乡规划中的生态建筑设计进行研究,找到现有阶段中的弊端和不利因素,从而不断改进生态建筑水平,带来我国城乡规划中的新格局。

一、城乡规划中生态建筑设计的概念

城乡规划是一项推动城市现代化发展的重大工程,必须是考虑全局的、具有综合战略的,在社会的各项经济、政治以及文化进程中,需要运用到良好的统筹思想,处理好各部分之间的关系,在改变城市面貌和推进城市建设的过程中,做到经济、社会以及生态环境的全面发展,将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以及促进城市文明也纳入到城乡规划系统中来,从而将城乡规划的内容不断丰富。城乡规划中的生态建筑设计是城乡规划中的新型建筑理念,是充分考虑到人的物质和精神追求的双重要求了。在城乡规划的生态建筑设计中主要包含了几个方面的概念:

(一)注重建筑与环境的融合

生态建筑设计就是要将建筑的整体风貌与周围环境相融合,利用相关的建筑以及生态理念进行建筑思维上的创新,利用自然资源的自我调节能力来对建筑本身进行生态环境塑造。这种融合过程也包括了建筑风格、建筑材料以及建筑理念等方面的与环境的一致性,不去恶意破坏原有的环境基础,尽量保持其初始状态,使得建筑本身是与环境极为融洽和谐的处在一起的。

(二)运用绿色环保建筑材料

城乡规划设计中的生态建筑设计还包括有使用绿色环保建筑材料。在社会化大生产中,一些劣质的、会对人体造成伤害的建筑材料被运用到了建筑过程中,对人体健康造成潜在的危险。生态建筑设计就是要从源头处把关,使用绿色无公害的建筑材料,减少建筑过程中的化学污染,也减轻对环境的产生的破坏作用。

(三)注重良好人文环境的营造

人文环境是涉及到人所身处的建筑以及自然环境带给人身心方面的体验内容,良好的人文环境能够带给人以健康积极、愉悦的情感体验,从而能够更好的融入到生活以及工作中。在城乡规划中,应该注重对这种人文环境的营造,利用现代化的建筑设计理念,更好的帮助现代人缓解压力,释放情绪,促进人的身心健康发展,从而保证和谐社会的进程。

二、现阶段的生态建筑设计困境

生态建筑设计理念融入到城乡规划中能够更新规划设计理念,促进现代文明城市的建设和发展。由于生态建筑设计理念是在近几年发展出来的,对其的研究和运用都还不太完善,使得生态建筑设计还没有真正深入下去,不能很好达到生态建筑的人文效果,最终生态建筑设计只是停留在城乡规划设计中的表面。总结说来,在现阶段我国的城乡规划设计中的生态建筑设计还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生态建筑理念意识不强

通过对建筑周围环境的自然环境考察,利用生态学以及建筑工程中的理论来达到建筑与环境的良好组合,从而在两者的和谐作用下,进行有效的环境调节,达到延长建设寿命、美好生活环境以及促进人体健康等方面的目的。但由于对生态建筑的认识不足,导致在实际的城乡规划设计中没有充分运用和挖掘生态建筑设计的理念,只是简单的在建筑物旁边点缀一些花草,增加建筑设计中的自然形态,将对生态建筑理念的运用停留在浅显的层次范围内,从而没有起到促进城乡规划发展的作用。

(二)理论没有联系实际运用

生态建筑设计理论是在具体的建筑过程中总结和发展出来的,并且在特定的思维情境下进行了思维发散,因此在运用生态建筑设计理论时应该是因地制宜,将理论联系实际的。城市规划设计的生态建筑设计运用还没有充分认识到理论与实践之间的相互作用与联合,一方面,不去注重对理论知识的研究,在建筑设计中缺乏科学规范的指导;另一方面,对于理论的运用是死板的,没有根据实际的情况进行合理的改造,从而导致最终设计效果不佳。

(三)现代化程度不高

现代化建筑技术在不断发展和完善,这些高新技术在建筑设计中的运用也提高了建筑设计的智能化以及安全化。在城乡规划设计中应该不断融入进现代化技术,将智能技术、计算机技术等运用到建筑设计中,提高城市建筑的高效性以及节能性,同时提升对资源的利用程度。现代化手段在取得不断发展,但在城市规划的运用却是相对较为迟缓的,从而导致在城乡规划设计中的生态建筑设计现代化水平不高,不能很好的体现生态设计理念。

三、城乡规划中的生态建筑设计改进措施

增强城市规划中的生态建筑设计理念以及理论运用,能够提高城市建筑的现代化水平,更好的体现时代精神,使得人的行为与自然环境相融合,从而保证人类社会长期稳定的发展。针对在现有城市规划中的生态建筑设计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可以采用以下几点来进行改进:

(一)深化城乡规划的制度改革

进行体制创新和革命,促进城乡规划,改变制度中不利于城乡规划建设的部分,建立起高效合理的规划体系,将生态建筑设计理念融入到城乡规划设计中去,不断改善城市居民的生存条件以及生态建设,促进生态建筑设计在城乡规划中的更好运用和发展。在进行具体的制度改革过程中,应该根据建筑需求以及地理环境的不同来有针对性的进行制度改革,提倡具有人文观念以及生态理念的现代化建筑,更加有效的节省土地资源,提高空间利用率,发挥良好的环境效益,促进城市建筑水平的提高。

(二)进行观念以及方法上的创新

在进行城乡规划设计中的生态建筑设计过程中,应该不断进行观念以及方法上的积极创新,发挥生态建筑设计的最大社会以及经济效益。吸收优秀的建筑设计理论和经验,结合实际来进行考察,建立天空、地面以及地下的全面立体系统,发挥建筑与环境的最佳关系,改变以往建筑设计中的老套方式,进行多种设计思路的融合,贯彻生态建筑设计的新思维,做到因地制宜,增加设计中的人文体验,不断完善生态建筑设计,并且提供给城乡规划设计的新途径。

(三)增加生态平衡的调节作用

建筑物能够起到连接居住者与自然环境的作用,不断调整建筑建造、使用以及维修的全过程,增强生态环境的自我平衡调节能力,保存建筑空间的合理布局,增加城市居民的居住舒适度,做好与生态环境之间的沟通,保障建筑内部良好的自然采光能力,提供地质灾害的防御能力。在建筑内部,可以增加绿色植物来吸收有害气体,调节温度湿度,进行屋面绿化,也将对建筑的外面环境的改造降到最低,保证建筑的自我生态平衡调节能力。

总结:

生态建筑设计是一种建筑设计上的新方法和新思路,注重人与建筑、环境的和谐相处,生态建筑设计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的内容,通过对生态建筑设计理念的运用能够更好的促进城乡规划设计。在城乡规划设计的生态建筑设计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弊端,通过相关方法措施的采用,能够真正将生态建筑设计运用到城乡规划设计中。

参考文献:

城乡规划及设计范文篇9

一城乡规划管理存在的问题

⑴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在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的过程中,现在的城乡规划设计业务已进入了市场.要有钱才能做规划,而一些中小城市在规划编制方面的经费一般安排都不是很充分,有的甚至认为规划可有可无,对规划的投入不足,致使城乡规划设计的深度不够,控规穆盖面不足,失去了宏观调控作用,即使编制了规划往往也难以实现。

村镇的规划人员的专业能力有待提高,村镇规划人员编制偏少,人力严重不足,造成村镇规划管理不能到位。做村镇规划设计时,基础资料难收集,很难掌握准确的资料进行设计,一些设计单位只能按经验和常规做法进行设计,一些已编制的上版规划落实不到位。在己编制规划的村镇未能够严格按照规划实施,变动很大。村镇布局规划设计的实施涉及宅基地置换、承包地调整、基本农田保护等一系列政策问题,村民小组集中居住建房的难度较大,严重影响了农民存规划屑民点集中建房的积极性。

⑵城乡规划实旒管理。在城乡规划实施管理的过程中,有些管理部门可能对项目的前期报批阶段把握得比较好,可在竣工验收阶段,由于人力物力不足,前期审批和后期验收脱节,竣工验收只是走走过场,没有起到实质性作用,造成有些项目违规超标准建设得不到有效的查处。在城乡规划实施管理的过程中,还有一个方面就是规划管理权力不集中,一个城市有几个相对独立的规划管理部门,各部门各行其事,各做各的规划,造成各管辖片区之间的规划不能很好的衔接,使整个城乡规划的宏观调控失去作用。

⑶城乡规划实施监督检查管理。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是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为了实现城乡规划管理的目标,依照城乡规划法律和法规批准的城乡规划和规划许可,对城乡的土地使用和各项建设活动实施城乡规划的情况,进行行政检查并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行政执法工作。在城乡规划实施监督检查管理的过程中,城市建设违反城乡规划的现象屡见不鲜,虽然对违章建筑的拆除力度很大,但一些违章建筑今天拆明天建,违法建筑在一夜之间就能建起来,一段时间后,违法建筑又遍地都是,难以根治。有些违法建设由于某些领导事先打招呼,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可能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对违法建设的查处,如何做到随到随查随处理,如何有效杜绝违法建设行为也是困扰规划管理的一个大问题。

二城乡规划管理问题的分析

⑴在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的过程中,没有形成合理的城乡规划体系。城乡规划的编制一般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二是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总体规划只是从整体上、宏观上指导城市建设。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政府编制的详细规划一般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用以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城市的近期发展和建设的时间要求往往是紧迫的,而能指导近期建设,最能发挥作用的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由于对详细规划编制的投入太少。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面低,深度及广度不够,远远不能满足日常规划管理的需要。

⑵规划管理中受到的困扰。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具有很强的社会属性。由于城乡规划建设涉及到各方面的利益,在城乡规划管理过程中,已编制好的规划受到各方面特别是受到来自领导阶层和外资开发商的干扰。而且近几年来各地普遍进行招商引资,对待投资者实行优惠政策,争引项目,往往打破正常的规划管理,结果是城乡规划管理的运作受到投资建设方干扰。

当前城市管理机构的机能性臃肿和混乱,规划权力与规划管理的关系应是统一的,但现阶段规划管理体制不顺,或交叉或并列,往往出现多头管理,或无人问津现象,有些城市由于规划管理的权力分散,中心城区与开发区的规划管理缺乏联系和交流,各部门只考虑自己管辖区内的利益,造成控规无法衔接,部分道路无法拉通,路网体系不够顺畅,这些对于加快城市化进程是有百害而无一利的。

⑶城乡规划监督力度不强。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是城乡规划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它涉及到城乡规划实施的最终结果是否实现规划管理的预期目标。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管理工作是一项经常性、复杂性的工作。由于城乡规划管理的综合性、专业性较强,专业管理人员不足,存在效率不高,监督管理力度不强的现象。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管理工作中公众参与的很少,缺少群众的监督。

三城乡规划管理对策建议

⑴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存在的问题对策。解决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过程中的矛盾应健全城乡规划体系,加大对城乡规划的投入,新的城乡规划法已经注意到了这个问题,明确提出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合理调整和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在总规确定的前提下加快扩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覆盖面,确保规划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城乡规划的过程具有连续性和动态性,城乡规划需要综合研究一个城市,从宏观的角度对城市进行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应打破传统的编制模式,简化编制内容,合理缩短编制周期,突出总体规划的综合性、战略性、整体性、和地方性,充分发挥总体规划的宏观调控作用,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同时我们还应防止有的地方换一届领导就换一版规划的做法,这样不仅造成规划的重复投入,而且对规划的延续性、系统性造成不良的影响。提高详细规划设计质量,当前一个很重要的方面是要保证一个合理的规划周期。编制规划的目的是为了能正确指导城乡规划管理,不要强人所难.过度挤压设计周期,否则就会降低设计质量,欲速则不达。其次是要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规划的设计水平和质量。应用数码信总技术思考和制作城市空间发展的剧本惰节模拟,对城市的建筑工程、未来建筑群体和环境进行空间虚拟,及时发现将出现的城市建设问题和指出城乡规划管理将面临的任务。

⑵城乡规划管理存在的问题对策。针对困扰规划实施管理的这些因素,我认为首先应健全城乡规划法制体系,要强调城乡规划管理的整体效应,利用法律的强制性和权威性来规范城乡规划建设行为,城乡规划的实施不是“权”、“钱”就能解决的问题。而是应该按步骤、按法定批准的规划有序、合理的实施城乡规划。城乡规划实施管理过程中还应加强城建、房产管理等相关部门之间的协作。在竣工验收阶段应该联合城建、房产管理等相关部门对项目严格按报批图纸进行验收。

⑶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存在的问题对策。城乡规划部门需加强自身建设,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系统内部的协调性。必须建立城乡规划管理系统的信息反馈网络。为杜绝验收数据弄虚作假,竣工验收的数据要做到能够和房产等部门共享。同时城乡规划需加强宣传和监督的力度,对违规建设一定要查一个处理一个,并且要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及时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这样也能给违法者起到一种震慑的作用。执法者应该依据城乡规划法这把法律利剑严格执法,确实保障城乡规划的依法实施。

城乡规划及设计范文篇10

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以及相关城乡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特定地区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特定地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特定地区,是指国有农(林)场,依法确定的重点景区、沿海重点区域,经国家、省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旅游度假区、开发区、产业园区、成片开发区域,以及省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坚持全市城乡统一规划、整体布局的指导思想,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用地、集约发展、先规划后建设以及分级编制、逐级指导的原则。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优先发展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鼓励开发地下空间。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突出城市特色,保护自然资源、旅游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历史和传统风貌,并符合建设生态省、生态市和国际旅游岛的要求。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依据省会城市性质,突出全省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的地位,统筹考虑省会城市功能建设和省直机关的用地布局及空间安排需要。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四条城乡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应当相互衔接和协调,共同发挥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及城市建设的引导和综合调控作用。

涉及土地利用和空间安排的各类专项规划应当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管理、科研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及时、足额地拨付纳入财政预算的城乡规划经费。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

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简称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市辖区、特定地区设立派出机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有关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简称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主城区以外的镇人民政府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主城区以外的镇、国有农(林)场、村庄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城乡规划工作。

街道办事处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设置城乡规划委员会作为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负责审议拟确定的重大规划编制事项、审议由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或审查的规划事项以及审议本级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审议的其他规划事项。

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由市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

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职责,制定运

作程序和表决方式等工作规程。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和修改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检举和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第九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

第十条城乡规划经批准后30日内,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在相关网站、主要新闻媒体进行公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一条海口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海口市城市总体规划经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第十二条主城区以外的镇总体规划,由本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后30天内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主城区以外的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国有农(林)场场部相邻或者相互交错的,由主城区以外的镇人民政府会同国有农(林)场组织编制总体规划,经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后30天内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主城区内的镇,不再单独编制镇总体规划。

第十三条主城区以外的国有农(林)场总体规划,由其所在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有农(林)场组织编制,经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后30日内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经国家、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特定地区的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特定地区的总体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海口市城市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的情况及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反馈。

主城区以外的镇总体规划在报送区人民政府审查前,应当先经本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审议意见交由本镇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本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审批机关。

第十五条海口市城市总体规划和主城区以外的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综合防灾减灾设施用地等。

第十六条交通、给排水、电力、通信、绿地、水利水系、燃气等各类专项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或者由有关专业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经批准后30日内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专项规划的编制成果应当达到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直接编制依据的深度要求。

第十七条主城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经批准后30日内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主城区以外的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本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区人民政府审批,经批准后20日内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主城区内的镇,不再单独编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

主城区以外的国有农(林)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其所在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有农(林)场组织编制,报区人民政府审批,经批准后20日内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特定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后30日内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城市、镇、特定地区总体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覆盖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的全部范围,并优先覆盖近期建设规划范围。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综合考虑资源条件、环境状况、历史文化遗产、公共安全以及土地性质等因素,满足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需要,妥善处理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发展与保护的关系。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加强经济性分析,提升城乡的综合承载能力和空间资源的使用效率,注重城乡功能和设施的完善。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考虑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保证相关专项规划的空间落实。

第十九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二)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

(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用地规模、范围及具体控制要求,地下管线控制要求;

(四)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黄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紫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蓝线)等四线及控制要求。

规划地段内建筑开发总量,各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退线限制、允许建设高度、绿地率、停车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具体配置要求,历史文化保护区以及涉及文物保护单位附近的建筑物、构筑物控制指标等内容,应当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二十条城市中心区、重要景观地带、大型公共服务设施、大型公园绿地及广场周边、城市主干道两侧、特定地区(不含国有农场、林场)等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主城区外的镇、国有农(林)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区人民政府审定,经批准后20日内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其他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审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对用地规模4公顷以上的建设项目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项目位于主城区内的,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位于主城区以外的,报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论证;建筑、道路和绿地等的空间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根据交通影响分析,提出交通组织方案和设计;市政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竖向规划设计;估算工程量、搬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

第二十二条城市中心区、重要商业功能地段、重要景观地带、主要街道两侧的空间节点以及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区域,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设计,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二十三条主城区以外的村庄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报区人民政府审批。主城区内的村庄,不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开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评价结论作为审批城市规划的重要依据。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采纳意见情况及理由。

第二十五条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批准、审定前,批准、审定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审查。

第二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以信息化技术为基础,建立统一的城乡规划编制与管理技术平台,促进组织编制机关之间以及组织编制机关与相关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

第二十七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城乡规划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其他有关标准的规定。

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国家、省的有关技术规范,制定本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二十八条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测绘标准、现实性较强的合法测绘成果等基础资料,采用全省统一的坐标系统及高程基准。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九条市、区、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镇、特定地区的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或者向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本市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5年。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近期发展项目为重点,并统筹市政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保障性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

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实行建设用地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等规划许可制度。

实施规划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行政效率。

第三十一条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配套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增加绿地和公共空间,改善人居环境和市容景观,合理确定征收、搬迁和建设的规模以及开发强度。

旧城区改建前,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旧城改建规划,统筹协调改建区域的空间布局、用地调整以及交通、绿化、景观、市政、文物保护等方面的问题。旧城改建规划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旧城区改建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规划进行。

第三十二条根据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持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准文件、拟建项目情况说明、项目选址意向、相关部门审查意见、现状地形图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一)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应当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向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二)市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区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主城区内的建设项目,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三)区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主城区外的建设项目,向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重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和需要修改城乡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建设项目用地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有关部门在批准、核准或者备案前,应当征求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项目选址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市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以及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文件、测绘资料等材料,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划拨用地的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区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按前款规定向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由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受理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选址或者建设用地规划行政许可申请后,对符合规划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的,不予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五条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函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用地规划条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现状地形图等材料,向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予核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擅自改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条件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市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本条例实施前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未取得规划条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等有关材料,向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定

规划条件,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审查,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登记的用途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相符的,应当提供规划条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持规划条件等有关材料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登记的用途与控制性详细规划不相符,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申请并同意按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用途进行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规划条件,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条件,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土地用途的有关手续。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登记的用途与控制性详细规划不相符,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同意或者不能按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用途进行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定规划条件,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人民政府撤回有关批准文件,并依法给予补偿。

本条例实施前已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划条件与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所要求的规划条件不一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重新核定规划条件,并按照新的规划条件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重新核定规划条件。

第三十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或提出的规划条件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定的要求。未依法编制和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地段的建设用地,不得核定或者提出规划条件。

规划条件应当包括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范围、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等内容以及标明建设用地位置、范围界线、现状、周边环境和各类规划控制线、建筑界线等的附图。

规划条件及其附图应当作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附件。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变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已经确定的规划条件。

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确需变更原规划条件但不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按原规划条件的核定或提出程序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程序,申请办理规划条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及时通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且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确需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程序办理,并及时通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九条除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外,建设用地面积不符合城乡规划和有关规划技术规定的开发建设要求的,应当进行整合开发、统一规划建设。

主城区内私有房屋建设(宅基地建房)必须符合规划,对不符合规划的,采取统一规划、成片改造的方式解决建房需求。

主城区内私有房屋(宅基地建房)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不改变原规划条件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其他内容的,应当向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主体变更手续;改变原规划条件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其他内容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涉及转让方应承担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实施义务的,应当在转让合同中明确上述义务的承担者,并不得改变规划确定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的使用性质和方式。

第四十一条土地储备机构在实施土地储备时,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了解相关用地的规划条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出具书面规划条件。

第四十二条经依法收回的土地,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撤销被收回土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重新出让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重新提供规划条件;未重新提供规划条件的,收回土地不得出让。

第四十三条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下列规定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在主城区、特定地区(不含主城区以外的国有农场、林场)规划区内的,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

(二)在主城区以外的镇、国有农(林)场规划区内的,向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

第四十四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三)初步设计图纸;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审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土地使用权证、地形图(含规划信息)等有关材料向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

(二)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制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审查完毕,对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的,出具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对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的,下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改通知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前,可以组织专家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论证、评审和向社会公示。

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后,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第四十五条在主城区以外的镇、村庄规划区(不含特定地区)内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镇企业、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以及农村居民集中住宅楼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等材料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镇人民政府、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受理乡村建设规划行政许可申请后,对符合规划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的,不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在主城区以外的镇、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的规划管理,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道路、桥梁、地道应当同时进行管线综合,同步设计并敷设各种市政管线、弱电管线。

城市道路的坐标、高程、红线宽度以及道路沿线出入口的设置,必须依据城市规划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城市道路建设应当设置无障碍设施。

进入市区的电力和通信线路走廊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统筹安排建设。在城市主城区内,新建的110千伏以下的线路应当采用电缆地下敷设,220千伏线路应当逐步改为地下敷设,现有的架空电力和通信线路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逐步改为电缆地下敷设,并同时拆除原架空的电力和通信设施。

城市给水管网应当符合优质供水的要求。城市排水系统应当采用污水、雨水分流制。

城市道路横断面规划和各类市政设施管线和杆线铺设的有关规划技术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七条建设项目涉及国防、人防、防洪、防震、水利、绿化、旅游发展、国家安全、消防安全、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卫生防疫、工程管线、矿产资源、勘察测绘、建筑节能等有关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专业主管部门审查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取得其书面审查意见。

毗邻机场、地震监测台站、气象台、电台、电视台和通讯(含微波、卫星通讯)、电力等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设工程的,应当在净空、视距、传输、抗干扰等方面符合其专业控制要求。

会展中心、旅客集散中心、物流中心、体育场馆、大型商业超市、大型居住区以及其他大型公共建筑等交通流量较大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第四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后2年内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1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未申请延期、申请延期未获得批准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选址意见书失效。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1年内取得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用地文件;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1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未申请延期、申请延期未获得批准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批准用地文件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失效。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1年内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1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未申请延期、申请延期未获得批准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失效。

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1年内取得批准用地文件;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1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未申请延期、申请延期未获得批准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批准用地文件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

第五十条单位或者个人因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权限,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占压城镇蓝线、城镇黄线、道路红线或者铁路、公路建设控制范围内土地的;

(二)影响城镇道路、公路交通、景观环境、公共安全的;

(三)在已按规划建成或者近期将按规划建设的区域、地段的;

(四)侵占城镇绿地、广场、公共停车场(库)、人行步道、文物保护单位和紫线保护范围或者其他公共活动场地的;

(五)侵占高压线走廊或者压占地下管线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置明显标识并通过有关网站向社会公布。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建设单位、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将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自行拆除,恢复场地原有状况。

第五十三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工程放线、0.00标高、主体封顶时,对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予以规划核验。

建设工程基础轴线放线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书面通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发放机关,许可证发放机关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对放线情况进行现场核验;未经核验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开挖基础。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等材料,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发放机关申请办理竣工规划核实手续。许可证发放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证明;不符合的,出具未通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书面处理意见。

第五十四条建设工程未经规划核实或者未通过规划核实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发放机关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五十五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应予拆除的原有建(构)筑物和因施工需要搭建的临时设施等其他设施,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前予以拆除并清理场地。

第五十六条现状建(构)筑物的使用性质,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发证机关应采取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意见;经发证机关同意的,应当申请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性质变更手续后,方可办理规划许可变更手续。

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建(构)筑物外立面造型、色彩,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规划许可变更手续。

根据前两款规定变更现状建(构)筑物的使用性质或者经批准的建(构)筑物外立面造型、色彩,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五十七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工程放线之前,应当在项目建设现场醒目位置设工程公示牌。公示牌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及主要指标;

(二)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内容;

(四)建设工程总平面图和立面效果图;

(五)公示期限、投诉举报受理单位和受理途径;

(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内容。

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保持公示牌完整。

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五十八条城市、主城区以外的镇、特定地区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每五年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城市、主城区以外的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修改各类总体规划:

(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因国务院或者省、市人民政府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五)各类总体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条确需修改城市、主城区以外的镇、特定地区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主城区以外的镇、特定地区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城市、主城区以外的镇、特定地区总体规划,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

(一)总体规划修改对用地布局和功能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实施国家、省、市重点工程需要修改的;

(三)实施市重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防灾减灾工程等民生工程建设需要修改的。

第六十二条确需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市、区人民政府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以办公会、局务会、专家评审会等形式直接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修改村庄规划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进行修改:

(一)因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致使无法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设的;

(二)因文物保护、地质灾害和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原因,致使无法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进行建设的;

(三)在不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前提下,确需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四条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应当先将修改方案报原审定机关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经论证同意修改的,原审定机关应当采取现场或者媒体公示等方式充分听取和征求相关权益人意见,也可以采取听证会等其他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修改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修改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程序审定。

第六十五条修改的城乡规划在报批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程序予以公告和审查。修改的城乡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重新公布。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十六条市、区、主城区以外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对市、区人民政府实施城乡规划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与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建立并完善规划实施监督信息平台。

第六十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做出行政许可的,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可以责令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主城区以外的镇人民政府违反本条例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

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违法做出行政许可的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六十八条本市建立查处违法建设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市、区人民政府和主城区外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查处违法建设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规划实施监测和行政执法网络系统,并实现联网,加强城乡规划实施的动态监管。

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权依法公开规划许可情况、违法建设查处情况以及监督检查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对违法建设的行为,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通过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告。

第六十九条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依法立案查处的违法建设项目,应当及时依法下达停止施工通知书,并在其立案查处后至行政处罚执行完毕前,停止办理该建设项目的任何规划手续。

违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及施工单位接到停止施工通知书后拒不停止施工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告知电力、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电力、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供电、供水企业停止为其提供施工用电、用水。

第七十条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违法建设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本区域内违法建设行为的,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七十一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违法建设举报奖励制度并向社会公布违法建设举报电话。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一)违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的规划条件编制城乡规划的;

(二)在规划成果中弄虚作假,欺骗规划审批机关的;

(三)收受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贿赂的。

第七十四条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主城区以外的镇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依法应当组织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或者以办公会、局务会、专家评审会等形式直接修改控制性规划强制性内容的;

(二)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

(三)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五)未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六)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

(七)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第七十五条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的;

(二)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三)擅自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已经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四)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按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和规划条件,补办相应规划手续;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建筑实物或者违法建筑的全部销售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

(一)已经构成改变城市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的;

(二)侵占城市水源地或者对城市水源地构成污染威胁的;

(三)侵占现有的或者城市规划确定保留的城市公共绿地、文物保护区、市政基础用地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的;

(四)对城市风景旅游区的环境构成直接影响的;

(五)侵占经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道路控制红线或者直接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的;

(六)对机场、铁路的正常运行构成直接影响的;

(七)对城市电讯广播通道构成直接影响的;

(八)对城市消防安全、防洪防汛等构成直接影响的;

(九)侵占城市高压供电走廊或者压占城市地下管线的;

(十)在近期建设规划确定的控制区范围和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旧城改建区域内擅自进行建设的;

(十一)有其他违反城乡规划的情况,后果严重、不拆除难以补救的;

(十二)对违法建筑部分拆除会影响建筑整体结构安全的。

第七十七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1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主城区以外的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主城区以外的镇人民政府组织拆除。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通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到现场核验基础轴线放线、0.00标高、主体封顶情况或者核验不合格擅自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补办相关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现状建(构)筑物使用性质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每逾期一日按改变使用性质部分的建筑面积处每平方米10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变更建筑物外立面造型或者色彩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项目建设现场设置或者不按照许可内容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牌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前不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拆除原有建(构)筑物、临时设施等设施并清理现场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做出限期拆除和清理现场的决定。

第八十三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做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逾期之日起15日内向市或者区人民政府报告,市或者区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工程、清理现场等措施。

第八十四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城乡规划管理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或者其他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利用职权干预城乡规划正常管理工作等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本章规定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的违法行为,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决定确定由有关执法部门或者机构处理的,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八十六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主城区是指本市的中心区域,包括城市建成区和府城、长流、灵山、海秀、城西、西秀等镇所辖行政区域,其规划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城市总体规划、主城区以外镇的总体规划和特定地区的总体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等要求的规划;

(三)修建性详细规划是指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所制定的,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的规划设计;

(四)临时建设是指因建设主体工程或者建设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等需要所进行的临时工程建设。临时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高度不超过9米,层数不超过3层。

第八十七条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八十八条本条例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海口市城市规划条例》同时废止。

城乡规划的原则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坚持全市城乡统一规划、整体布局的指导思想,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用地、集约发展、先规划后建设以及分级编制、逐级指导的原则。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优先发展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鼓励开发地下空间。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突出城市特色,保护自然资源、旅游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历史和传统风貌,并符合建设生态省、生态市和国际旅游岛的要求。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依据省会城市性质,突出全省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的地位,统筹考虑省会城市功能建设和省直机关的用地布局及空间安排需要。

城乡规划及设计范文篇11

关键词:城乡规划;科学化;民主化;管理;实施

在新的历史形势下,城乡规划需要适应当代社会的发展形势,并努力实现由行政规划向公共政策的转型。城乡规划体系必须要具有符合我国国情,并且要结构科学、功能齐全、运转灵活,执行高效,同时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还必须要满足市场经济体制的若干要求。

一、新形势对城乡规划的要求

在新的历史形势下,城乡规划体系要根据客观环境的变化来实现自己的转型。我国目前正在处于转型期,不管是文化形态、价值观念还是经济结构均在依照自己的发展规律进行着转变。这些转型表现在社会中便是发展模式的转型、各种制度的转型以及经济增长模式的转型,并且这三大方面的转型不是相互独立进行的,而且不断的交织过程中逐渐实现新旧的转变。在新的历史形式下,城乡规划也面临着转型的命运。具体而言,目前的城乡规划已经不是传统观念下依照政府行政命令进行的简单的拆迁、改建的行政工具,也不是政府增加财政收入、开发商赚取高额利润的途径,而是政府用来对城乡的发展和建设进行指导的手段,为社会的公平正义、公共安全以及公众利益提供保证的措施,更是政府借此来对城市的空间资源进行有效调整的途径。

在新的历史时期,城乡规划具有以下几个突出的特点:首先,以解决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为导向。在以往,城乡规划单靠政府的发展计划和行政命令来执行各项城乡建设工程,在新的历史形势下,解决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将成为城乡规划的源动力,也是新的历史形式赋给城乡规划的重要任务之一。其次,更加突出“公众”在城乡规划当中的作用。新形势下的城乡规划更加关注公共领域和公众利益,有关的政策也被称之为“公共政策”,政策内容也重视社会公平、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问题,究其原因,主要就是“以人为本”理念在该领域的重要体现。最后,强调和突出城乡规划从指定规划到落实执行整个过程中法制性。依法治国是我已经明确确立的基本治国方略,在该方略的指导下以及近年来在大力建设法律体系的努力之下,我国的法律体系日趋完善,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制意识已经显著提高,重视城乡规划的法制性也是在法制背景下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具体体现。

二、提高了城乡规划管理和实施科学性的措施

(一)强化城乡规划的管理力度

在管理过程中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实现城乡规划管理的规范性和法制性。重视在规划当中经常使用的地理信息系统的更新和升级工作,为城乡规划提供数据和技术支持。在实际的管理过程中,应该严格管理部门内部的各种技术规程和规范流程,精简各种办理手续,提高办公效率,在某些技术规程方面应该进行进一步的深化和细化,提高其可操作性,防止因为技术规程规定模糊而出现问题。全面、认真地梳理规划管理当中的每一个环节(如选址、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许可、批后跟踪管理、规划验收、规划编制审批、规划设计条件制定、红线图和定点图等等),进一步提高规划管理的科学性。

(二)提升设计水平

按照“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原则,完善设计单位数据库与专家数据库,分为建筑类、规划类、交通类、景观策划类4个门类。定期邀请专家进行审查把关[1]。规划与设计方案一旦形成,立即通过新闻媒体出具公告,在城市规划网,规划展示馆同步向社会进行规划公示,向市民广泛征求意见,科学采纳建议来完善规划与设计水平[2]。定期组织开展优秀建筑设计的评选工作,有力推进全市城乡规划与设计水平的提升,同时,加强了建设工程的放,验线工作,严格控制建筑立面用材的材质和色彩,全面加强建设项目的批后监督管理,大大提升城乡建设水平[3]。

二、提高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管理和实施的有效性

(一)公众层面

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和教育工作,让群众认识到城乡规划的重要性及其它和群众日常日常的关联性,并努力提高群众的参与意识和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能力。为了让群众更加深刻地了解城乡规划的现实价值和重要意义,因为有意识地宣传一些关于城乡规划管理、编制、执行等方面的知识,让群众能够从更深层次上参与城乡规划管理。在宣传和教育方式方面,可以选择展览、讲座、旁听等传统方式,也可以选择开设网络论坛、定期发送有关短信等现代的方式。总而言之,就是要利用各种方式让群众更加深刻地认识和了解城乡规划,并提升群众参与城乡规划的能力。

(二)建立健全有关制度

首先,建立长效的参与机制。根据城乡规划的特点,出台一套可行有效的城乡规划公众参与的管理办法,使公众参与真正的落到实处,有法可依,保障公众的程序合法、公众的意见得到合理处理[4],增强规划的透明度和公开性,保证政府与公众之间沟通渠道的畅通,保证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避免政府或少数官员的主观决策,避免出现隐瞒和欺骗广大群众的现象[5]。

其次,定期公开城乡规划的有关信息。城乡规划属于公共工程的范畴,而且城乡规划涉及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有必要强化城乡规划过程中的开放性和透明性,充分尊重群众的知情权,为群众获取有关知识提供更加更加便利的途径。同时需要重视的是,保证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也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在城乡规划的前期论证以及执行过程中的监督来保证信息公开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三)完善参与形式

公众获取的信息不同,参与程度不一样,参与效果有差别,针对不同的规划项目,选择不同的方式方法,拓宽公众参与的途径,利用网络、报纸、电视等现代媒体,通过图片、影像、现场讲解等形式,开辟专门的网站、接待管理部门、专用场所(规划展览馆),从规划的科研、编制、决策、实施、监督的各个阶段,全面开展公众参与,自始至终的贯彻公众参与的理念[6]。

参考文献:

[1]田雪,王文泉.国家政策在城市规划中的落实――试论在“十七大”精神指导下的城乡规划管理策略[J].辽宁建材,2009,(04):109-110.

[2]张晓斌,赵国裕.基于地块多维分析与认知的规划方案生成探索――以宁波市庄桥区块概念规划国际征集方案的形成为例[J].规划师,2010,(10):158-159.

[3]白磊.欧洲的绿色城市主义――从《GreenUrbanism:LearningfromEuropeanCities》看中国城市发展[J].城市问题,2006,(07):208-209.

[4]刘丹,杨启劲,彭中礼.城乡统筹:规划管理的模式转换与体制创新――基于湖南省的调查和研究[J].中国行政管理,2010,(09):223-224.

城乡规划及设计范文

关键词:GIS技术;城乡规划;应用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数字城市”工程的普遍开展,城乡规划实践呈现出许多新面貌。作为“数字城市”工程的核心技术,GIS可普遍应用于城乡规划实践的各方面,包括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道路规划、管线管理等。GIS具有反映地理空间关系及综合、统计各种空间和属性数据的能力,为地理自然资源与环境的开发提供了先进技术手段,它的普遍应用将使城乡规划工作走上自动化、科学化的道路。

1.GIS技术和城乡规划的概念

(1)GIS(GeographyInformationSystem)称为地理信息系统,是一个空间信息系统,集测绘学、环境科学、城市信息学、地球管理科学和计算机技术等为一体,是一门综合技术。GIS为特定应用目标建立,在计算机软、硬件及网络的支持下,用于数据的输入、存储、查询和检索,对有关空间数据进行处理、分析和更新,同时GIS技术还具有空间模拟、科学预测等多种功能,能解决复杂的规划和管理问题。目前,地理信息系统已成为先进工具,被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现代化管理决策[1]。

(2)城乡规划是随着社会、经济和工程技术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一门科学。在不同的社会经济、历史背景下,城乡规划的概念有着不同的理解。一些国家对城市规划的理解是在强调城乡规划与改建的目的,一方面重视安排好城市形体包括建筑、街道、公园、公用事业等,另一方面更重视社会与经济目标的实现;另一些国家强调它是一门科学,也是一门艺术,城乡规划的设计指导空间的和谐发展,以满足社会和经济的需要;还有一些国家认为城乡规划就是城市空间的布局,它是建设城市的一种技术手段,它的目的在于合理、有效的创造生活与活动环境。

我国对城乡规划的理解是城乡规划是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布局和进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全面安排。它是为了在一定时期内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从城市的整体和长远利益出发,城乡规划就是合理的配置城市空间资源,以提高城市的运作效率,确保城市的经济和社会与生态环境相协调及城市发展的可持续性[2]。

2.GIS在城乡规划领域应用的必要性

(1)城市化的进程对城乡规划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断加快的城市化进程使世界的经济、社会和人口快速发展的同时,也给人类社会带来了包括环境污染、耕地减少、住房拥挤、交通阻塞等在内的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加大了城乡规划的工作量,传统的城市的运作方式已跟不上现代化城市建设的步伐,城乡规划面临严峻挑战,如何用更科学、合理的方式对城市进行规划和管理,GIS技术就能满足这种科学管理方式,它保证了空间数据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准确反映了城市的现状与发展。

(2)随着城乡规划和管理的数据增长加快,传统的数据处理方法已不能适应城市化进程的需要。城市是政治、经济、文化的集聚中心,它传递的信息包括地理、资源、环境、人口等方方面面,多层次和多样化数据反映着城市现状和变迁,并处于不断的更新变化中。传统方法不能有效的利用、处理和分析这些数据,而GIS技术可以实现支持处理、分析和有效存储海量数据,并利用遥感技术对数据进行及时更新[3]。

(3)城乡规划管理高质量和高效率的要求。城乡规划的任务是对城市建设的经济和环境条件等方面进行分析,并作出决策。传统的规划管理由于人力、时间所限,常以常规分析方法对城市空间作定性处理,这样很难对数据进行充分地分析。GIS技术能客观的、科学的对城市相关的各类数据进行综合分析,运用各种数学方法进行统计分析,建立城乡规划相应的数学模型,辅助城乡规划和管理。

3.GIS在城乡规划中的作用及应用

(1)GIS使城乡规划更为直观和理性。地理信息数据包括空间数据与属性数据,通过对道路、建筑、人口等相关信息的查询,为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提供了直观的规划资料。城乡规划设计与管理以地理空间数据及城市发展现状为基础,通过开展基础地形图数据的测绘、入库与动态更新,建立城乡规划信息系统,实现城乡规划管理的科学化与智能化。在规划最终成果的制作阶段,提供基于GIS标准的规划成果数字产品,使规划管理部门可以得到直接为GIS系统所接受的规划成果,方便规划管理部门更好地利用GIS技术优势,为城市建设与规划管理实现办公自动化服务。

(2)GIS具有数据存储管理和海量分析功能。GIS具有强大的图形操作功能,支持土地集成化管理,对城市土地利用状况及土地权属界线信息可以第一时间掌握,并支持城市土地的合理利用,使城乡规划更具科学性和透明性。GIS在各地规划审批中的应用较多,例如,通过数字化制图后,将海量空间信息以数据库形式存储,利用GIS技术搭建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和图形绘制系统,支持规划业务审批,存储业务审批图文信息;利用城市地理信息系统,在建设项目报建时,通过申请卡,记录到属性数据库中,制作数字化地形图景,并对建设工程规划进行准确定位,进行规划审批工作[4];将适时更新的影像图叠加上基础地形数据,开展现状地图的绘制,进而开展土地利用的调查分析等。

(3)GIS对城乡规划有辅助决策的作用。利用各种基础数据资料,基于GIS环境的空间查询、统计、分析等功能,为各类规划编制的条件分析、方案制定与评价选择提供空间分析支持和决策辅助。GIS可以辅助规划师,通过对规划方案的模拟、规划方案的选择、规划方案的评估等进行辅助决策支持。利用GIS有效的管理空间数据,进行空间可视化分析,以确定商业中心位置,并根据分析数据进行潜在市场的分析。GIS对城乡规划的动态调整提供技术支持,GIS可以对城乡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和反馈,以对规划方案进行调整。例如,对旧城区进行改造时,GIS可以对总建筑物层数、退进变化的高精度三维地理模型进行总量的调查,进而开展拆迁分析,预估拆迁工作量;将GIS利用在城市交通管理信息系统中,统计分析包括城市道路红线位置、主干道车辆流量、人行道上流量等具体内容,为城市交通管理提供有效信息。

4.结语

近些年,随着我国城市规模的不断发展和人口经济的长足发展,城乡规划技术创新逐步具备了条件,GIS技术的积累、研究和实践也日趋成熟和完善。GIS技术提供了多层次和多目标的综合服务,对于组织和管理地理空间信息的技术系统,它为城市规划的建设提供了更多的帮助,是城乡规划建设创新实践的技术基础,为城乡规划管理提供了新的思路,GIS未来的发展趋势将为计算机数据管理在城乡规划中的应用提供更加广阔的前景。

  • 下一篇:公益项目的盈利模式范例(12篇)
    上一篇:编辑的旅行报告(整理14篇)
    相关文章
    1. 医药产业情况范例(3篇)

      医药产业情况范文一、医药企业并购的现状分析(一)加强医药企业并购的目的随着医药改革工作的逐步落实,我国医药企业将迎来严峻的考验。如何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避免在激烈的市..

      daniel 0 2024-03-29 17:12:13

    2. 医药产业分析范例(3篇)

      医药产业分析范文摘要:行业企业调研是一体化课程建设的基础和重要依据,基于此,常州技师学院生物医药系医药专业一体化课程建设课题组,对常州地区药物分析与检验专业技能人才的..

      daniel 0 2024-03-29 16:40:13

    3. 晚会主持的技巧范例(3篇)

      晚会主持的技巧范文篇1旨在透过青少年群体的眼睛,感受深圳巨大的活力与魅力。并通过他们的视角,向全国青少年传递他们在深圳的所见所闻,小记者采访写作夏令营融知识性、趣味性..

      daniel 0 2024-03-29 16:08:13

    4. 晚会主持技巧范例(3篇)

      晚会主持技巧范文篇1旨在透过青少年群体的眼睛,感受深圳巨大的活力与魅力。并通过他们的视角,向全国青少年传递他们在深圳的所见所闻,小记者采访写作夏令营融知识性、趣味性、..

      daniel 0 2024-03-29 15:36:13

    5. 晚会主持范例(3篇)

      晚会主持范文公安晚会主持词一男主持人(以下简称男):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女主持人(以下简称女):北关分局的战友们,合:大家晚上好!男:古城安阳风光秀,洹河岸上春来早。在我们斗志昂..

      daniel 0 2024-03-29 15:04:13

    6. 计算机物联网就业前景范例(12篇)

      计算机物联网就业前景范文篇1关键词:信息化物联网智慧景区中图分类号:TP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9416(2013)08-0166-011景区信息化分析(1)现状分析。目前,中国整体的旅游信息化..

      daniel 0 2024-03-29 14:32:13

    7. 增强核心竞争力和核心功能范例(12

      增强核心竞争力和核心功能范文篇1[关键词]中国企业企业战略核心竞争力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国家之间竞争主要体现在企业之间的竞争上,而企业的竞争主要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展..

      daniel 0 2024-03-29 14:00:13

    8. 区块链技术及开发范例(3篇)

      区块链技术及开发范文1区块链的产生及其运行机制区块链起源于比特币。2008年11月1日,中本聪发表了《比特币:一种点对点的电子现金系统》一文,比特币由此诞生。2009年1月3日第..

      daniel 0 2024-03-29 13:2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