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比推理常见逻辑关系范例(3篇)
类比推理常见逻辑关系范文
1、逻辑判断题目的特点、地位及发展趋势
1.1逻辑判断部分在公务员考试中的地位
逻辑判断是中央、国家和地方公务员考试的必考题目,此部分由于涉及很多逻辑学知识并且题目设置形式较多,历来是公务员考试部分的难点,也是整个行政职业能力考试的重点,考生掌握起来难度较大。考生要想在分数上脱颖而出,做好逻辑判断题目非常关键。
1.2逻辑判断题型的特点
虽然大多数考生认为逻辑判断部分的试题较难,但实际上该部分的题目是见效最快、复习效率最高的科目。首先,逻辑判断有很强的规律性,但是它的规律无论从数量上还是从难度上都远不如数学运算复杂,而且公务员考试中涉及的逻辑知识专业性并不强,它是处在一种高于生活但低于专业的难度层面上,掌握起来基本上没有什么障碍;其次,逻辑题目的题型极为有限,总体来分无非就是结论型、加强型和削弱型,涉及的推理形式要么是形式推理,要么是归纳推理。
1.3逻辑判断题型的发展趋势
一是题目涉及的内容越来越广泛,几乎涵盖了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思维科学等各个领域,有时还会出现很专业的术语,而且阅读量增大。
二是考察的重点由演绎推理转向归纳推理和一些日常论证,即由形式逻辑向非形式逻辑转移,而且以加强型和削弱型居多。
三是题目越来越趋向逻辑学专业化,前几年的逻辑判断,考生即使不具备逻辑专业知识,一般通过阅读也能很快找到正确答案。可是近年来,逻辑判断的题目越来越趋向逻辑学专业化。
2、高效快速破解逻辑判断题目的原则
2.1全面性——系统掌握专业知识
对于考生来讲,需要掌握的逻辑知识主要分两部分,一是掌握关键的逻辑规则,如性质判断的推理规则、充分条件判断的推理规则、必要条件判断的推理规则,这些规则就如同数学中的公式一样,具有硬性规定的特点。二是熟悉各种常见的论证方式,如因果论证、类比论证、统计论证等,并善于从复杂的论证中提炼出论点和论据,然后根据题目的论证方式及要求进行解答。
2.2非专业性——排除专业知识
逻辑是通过语言这种物质外壳来研究人的思维规律的一门科学,所以,逻辑并不关注推理所利用的具体内容在现实生活中是否成立,而是重点研究前提与结论之间的推导过程是否符合逻辑规律及要求,研究这种推导关系的必然性与或然性。也正因为如此,理论上的逻辑与日常生活中的逻辑有着本质的区别。所以,判断推理体现的是文字表面后隐藏的逻辑关系。逻辑的本性决定我们在解题时必须排除头脑中原有的相关知识,做到头脑清空。
2.3严谨性——排除人为假设
此类题型每道题给出一段陈述,这段陈述被假设是正确的,不容置疑的。要求考生根据这段陈述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摆脱烦琐细节和冗余文字的干扰,理清问题的逻辑思路,迅速找到正确的答案。
3、高效快速破解逻辑判断题目的技巧与方法
3.1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力量
成功是多种因素互相作用的产物。它不仅需要智力,而且还必须具备良好的心理和生理状态。现实生活中任何一种应试竞争,都不只是纯粹的知识能力水平的较量,而是应试者身心素质的全面竞争,公务员考试更是如此。因此,对于考生来说,调整心态,稳定情绪、沉着应试是破解判断题目的必要条件。
3.2掌握有效的解题步骤
考生在解答每一道逻辑判断试题时,可以遵循以下三个解题步骤:第一步,首先阅读提问。公务员考试时间很紧,尤其是行测部分,绝大多数考生都答不完试题。因此,在做题之前,就一定要认真把题目看清楚,准确答题,减少盲目性,避免因改正错误而浪费宝贵的时间。第二步,根据提问阅读题干。在阅读完提问之后,考生应该带着提问,迅速阅读题干的相关内容,尽快找到解题的思路和方法。为了快速阅读,排除干扰,了解题干,我们必须学会寻找关键信息,无关信息一带而过,切勿通篇细读。第三步,根据提问和题干,阅读选项。明确了试题要求后,就可以用最佳方法迅速求得答案。
3.3灵活运用各种方法
3.3.1排除法
排除法是通过排除与题干一致的选项从而找到不一致的选项,或者排除不一致的选项从而找到与题干一致的选项,进而求解答案的方法。排除法在本质上就是要通过排除题干中已经涉及的选项进而找到题干中未涉及的选项作为答案,或者通过排除题干中没有涉及的选项进而找到与题干一致的选项作为答案。
3.3.2代入法
代入法是指当错误选项不容易排除,而正确选项又难以选择时,就应
转贴于
该分别将各个选项代入题干得出答案的方法。也就是说,先假设某一个备选项是成立的,然后代入题干,看是否导致矛盾,如果出现矛盾就说明假设该选项成立不对,该选项是不成立的。
3.3.3列表法
该方法主要适用于关系推理。这类推理的特点是所涉及或所列出的事物情况比较多,如果不列表而是单凭想像,往往容易混乱,难以理清头绪。而且该类题目又具有一定的列表的可能性特征,这时候就可以采用列表的方法迅速寻找到答案。
3.3.4计算法
有些逻辑试题,需要考生首先进行必要的数字计算,尤其是当题干或备选项中出现了数据或者与数据有关的文字的时候。做这些题时,考生一定不要怕麻烦,如果考生动手计算计算,答案自然就出来了。
类比推理常见逻辑关系范文篇2
[关键词]《论道》《新理学》逻辑重新讲接着讲
[中图分类号]B81-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7326(2009)04-0031-04
反映分析哲学重要特征的逻辑的引入,促成了中国哲学在现代的转型,形成了中国哲学研究的新范式――逻辑分析。这在金岳霖先生的《论道》和冯友兰先生的《新理学》著作中有鲜明的体现,前者可以说是重新讲的哲学,后者是接着中国哲学讲的哲学。而这两本哲学著作是中国现代时期的哲学代表作,与此同时有影响的哲人也无不运用了逻辑分析法。
一、《论道》、《新理学》用逻辑
作为哲学体系建构的工具,可以是逻辑的,也可以是其他,《论道》、《新理学》建构的工具就是逻辑的,而且是有意识地运用逻辑作为其表述思想的工具。
《论道》完全是用逻辑分析的方法建构起来的,里面运用了下定义、划分、演绎推理等逻辑方法。从《论道》的整体框架看,尽管概念很多,但概念与概念之间衔接紧密,内涵丰富、清晰,环环相扣,条分缕析,是一部准确运用逻辑的著作。例如其第一章讲的是道、能、式是什么及三者之间的关系;第二章是从可能的现实来论证道、能、式。例如运用下定义的方法,《论道》说,“可能”指的是“可以有而不必有‘能’的‘架子’或‘样式”’;“现实”指的是“现是出现的现,……而‘实’就是不空。”例如下一段话就是运用假言推理的例子。“如果Matter-energy是一概念或共项或可以有定义的名词,它就是本文的可能,而不是本文的‘能’。如果它是本文的可能,也许就是本文的‘式’;如果是本文的‘式’,则IndestructibilityofMatter-energy那一原则就不是本条这一句话了;……如果它是式,则那一原则不是自然律;如果那一原则是自然律,则它不是式。”在论证“逻辑是可能的必然的关联”时,运用的就是正确的三段论AAA式。金岳霖是这样论证的,“‘式’就是必然的关联。逻辑就是‘式’,逻辑也就是必然。”而“可能的关联有必然的关联”,即必然的关联是可能的关联,逻辑是必然的关联。所以逻辑是可能的关联。
在《新理学》里也是运用逻辑方法来论证的。冯友兰用“如果一则”推出“真际必有”,推出“大全”、“理”、“气”、“道体”等范畴。
二、《论道》、《新理学》讲逻辑
在中国古代哲学著作里,从来不把逻辑放入哲学体系中来讨论,《论道》、《新理学》则不然,在这两部哲学著作里,探讨了逻辑问题。
在《论道》里,金岳霖研究的逻辑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关于逻辑、逻辑系统与逻辑学的定义。金岳霖把逻辑、逻辑系统与逻辑学作了区分。他认为,逻辑与逻辑学不同,逻辑也不同于逻辑系统。逻辑是逻辑学的对象,没有不同的逻辑,逻辑是必然的理,逻辑是惟一的。逻辑“是必然”。逻辑学是“研究必然的学问”。“逻辑表示必然与必然之间的必然关联。”如PRQ中,PQ是必然,R是必然的关联,“逻辑底秩序本身是逻辑。”逻辑不包括传统与现代,而逻辑学分为传统逻辑学与数理逻辑学,逻辑学是以逻辑为研究对象,所以逻辑学可以不同。逻辑是惟一的,逻辑系统可以是多种的。用他的话说,“逻辑系统是逻辑的具体表现,逻辑系统的意义随逻辑系统而异。可是,系统虽多,而逻辑不二。”“逻辑无二,而逻辑系统不一。”这就是说,虽然逻辑学研究逻辑及不同的逻辑系统,但是逻辑不同于逻辑学、逻辑系统。逻辑学的研究对象是逻辑,逻辑系统是逻辑的系统,逻辑是一元的,逻辑学、逻辑系统是多元的;可能与必然的关系,这种关系表现为“可能底关联有必然的关联,而必然的关联为逻辑”;逻辑学有传统与现代之分。
关于逻辑命题。金岳霖认为,“逻辑命题都是穷尽可能的必然命题。这样的命题对于事实毫无表示,所以它不能假,对于所有的可能都分别地承认之,所以它必真。”“逻辑命题不仅不能假,而且必然地真,它虽然不表示事实,然而它不能不有所表示。”
关于同一律思想。“同一律或者用(一)‘甲是甲’表示,或者用(二)‘如果X是甲,则X是甲’表示。”
关于归纳原则。在《论道》第7-12页专门论证归纳原则问题,强调归纳是由例子到一般的结论,可概括成“如果一则”的命题,进而分析前件所举正反例子对于归纳原则的真假关系问题,得出“归纳原则不会为所与所”的结论。
关于“式”的含义。在《论道》里,“式”有两层含义,其一,它是哲学范畴;其二,它包含逻辑的意义,而后者从属于前者。所以,逻辑也成为《论道》的哲学范畴。“式”是“析取的无所不包的可能”。“所谓可能是可以有而不必有‘能’的‘架子’或‘样式’。”所谓析取,金岳霖的解释是可以兼而不必兼的“或”,与我们现在所说的相容析取意义相同。从式的定义看,式是无所不包的“‘能’的‘架子’或‘样式”’。“逻辑就是‘式’,也就是必然。逻辑既是可能底必然的关联,当然也就是任何事实底最高(或最低)限度。逻辑学就是研究式的学问,或研究必然的学问。”式是“逻辑底泉源,可是它不限于任何一逻辑系统。……我觉得逻辑底积极意义就是表示‘能’之不能逃式。……一逻辑系统,不过是以一种方法表示‘能’之不能逃此‘式’。”他论及了式与逻辑的关系。他说,“所谓‘唯一逻辑’的逻辑也就是这里的‘式’。我们表示‘式’的方法可以不一,而‘式’无二。……逻辑无二,而逻辑系统不一;前者是说“式”无二,后者是说表示式的方法不一。从中可以看出,金岳霖的“逻辑是式”命题中式的内涵不同于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里所讲的式,维特根斯坦将式纳入命题函项中,把式视之为命题函项中常项。他规定了式的定义。“式是各个命题能相互共有的”,“式预先假定它可能在其中出现的一切命题的形式,这是一类命题共同的特征。”“因此,式由它表示特征的那些命题的一般形式表现出来。并且在这个形式中式是常项(constant),而其余一切是变项(variable)。”也不同于普通逻辑中的“式”。金岳霖的“式”是必然,维特根斯坦的“式”是逻辑常项,普通逻辑的“式”是推理的有效式和非必然的式。
在《新理学》里,冯友兰探讨了以下的一些逻辑问题。
传统逻辑中性质命题的主项存在问题,提出现代逻辑能够解决这些问题。如冯友兰将“凡人皆有死”表述为:“对于所有的甲,如果甲是人,甲是有死的”这一谓词形式,来考虑逻辑学的形式化问题。将“凡人皆有死,甲是人,甲有死”用谓词逻辑理解为:“若果凡人皆有死,若果甲是人,则甲必是有死的”。这一推理可表述为:对于任何人而言,如果其为人,则有死;甲是人,所以甲有死。
否定归纳逻辑在哲学研究中的作用。由于哲学研究的是“真正义理命题”,“用归纳法所得之结论,
不能是必然底命题,而真正义理命题,是必然底,所以真正义理命题,不是用归纳法所能得到者。”归纳法仅仅适用于“寻义理”、知识之获得。
明确“涵蕴”范畴与逻辑常项的关系。哲学是“对于不可思议者之思议、对于不可言说者之言说”的纯思的学问,是对于“真际”形式的有所肯定,“真际”不同于实际,“实际的事物涵蕴实际;实际涵蕴真际。所谓涵蕴,即‘如果一则’之关系。”
哲学与逻辑。从其对哲学的理解上看,冯友兰认为哲学的观念是逻辑的;逻辑是有较新哲学的理由之一。他把理学称为哲学的哲学,是说理之学。所谓说理靠的是人的思与辩,“思之活动,为对于经验,作理智分析、总括及解释。”“解释”分为对于命题的内涵和外延的解释两种,哲学是说出或写出的道理,这说出或写出的道理就是辩,之所以得到此道理,是由于思。哲学虽然以实际的事物或以实际(自然)开始,哲学的形成靠经验,“但哲学对于实际,并无所主张,无所肯定或甚少主张,甚少肯定。”哲学本身只对真际肯定,哲学的观念、命题及推论多是形式的、逻辑的,不是事实的、经验的,作为形上学永远有其存在之价值,世界上没有全新的哲学,只有较新的哲学。第一,言语问题,言语会随着时代物质的环境或其他方面的知识的改变而改变,就会出现“全新底哲学家”。第二,经验问题,经验改变,我们据改变的经验对真际能够产生新见。第三,逻辑问题,人对于思之能力的训练可以进步。逻辑是训练人之思之能力的主要学问。由于今人对逻辑的研究比古人进步,所以对思之能力的训练当然优于古人,“用训练较精底思之能力,则古人所见不到者,今人可以见到,古人所有观念之不清楚者,今人可使之清楚。”由此可以看出,他把逻辑作为其哲学体系的基本内容。
三、“重新讲”与“接着讲”
运用逻辑分析法,使哲学逻辑化,由此达到哲学思想的明晰性和确定性,这是中国现代哲学不同于传统哲学的明显特征。《论道》和《新理学》如此,中国现代时期大部分哲学家的著作也是如此。如谢幼伟评熊十力的《新唯识论》中就说:“然此书系统之完整,说理之圆融,思想之深入而谨严,已非宋明理学家之著作可比。……尝谓学问之道,非于逻辑先有训练不可,否则,纵有所见,而表达为语言文字时,必难完整而有系统。过去中国学问之大病,即在缺少逻辑训练,因而甚少系统完整之著述。其有例外,则必曾用力释典,今观熊著《新唯识论》,益觉所见为不谬也。”它充分说明逻辑分析法的影响。我们完全可以说《论道》是在中国哲学发展史上重新写的著作,《新理学》是接着写的著作。
说是“重新讲”的著作,因为在《论道》里根本找不到中国传统哲学的痕迹,“道、情、性、势、理”等范畴是借中国传统哲学的概念而已,有其名而无其实。就拿“道”来说吧,在《论道》里,“道”是“式一能”,如上,“式”是必然的关联,逻辑是式,研究“式”的学问就是逻辑学;“能”是“在经验中抓住了它,在所谓‘形而上’学底范围之内,它也就逃不出去。”经验是“有推论有想象的经验。”“‘式’与‘能’虽然可以分别地讨论,却不可分开地‘是’道。道是二者之‘合’,不单独地是‘式’,也不单独地是‘能’。”对于“式”与“能”范畴,金岳霖认为,“朱子的‘理’与‘气’,我不敢说就是这里的‘式’与‘能’,亚里士多德底‘形’与‘质’我也不敢说就是这里的‘式’与‘能’。
‘理不能无气,气不能无理’或‘形不能无质,质不能无形’是(似)乎是常常遇着的思想,可是,我个人总感觉不到这思想底必然,尤其是‘理不能无气,形不能无质’底那一方面。若把‘气’与‘质’当作经验中的‘东西’,这两句话是(似)乎是真的,可是,它虽然是真的,而它们是(似)乎不是必然的。至少在我个人看来,经验的‘东西’无所谓必然,而‘理’与‘形’很可以没有这些‘东西’。我这里的‘式’与‘能’,在我个人,的确是不能分离的,而它们之不能分离,在我看来,的确是必然的。”金岳霖意识到《论道》之“道”与中国思想中“道”的不同,因情感因素,犯了“旧瓶装新酒”的错误。“我深知道我这本书有旧瓶装新酒底毛病,尤其是所谓无极、太极、几、数、理势、情、性、体、用。其所以明知而故犯之者就是因为我要把一部分对于这些名词的情感转移到这本书一部分的概念上去。”这就是我们说《论道》是用西方分析哲学的逻辑分析特征重新写的哲学著作。
《新理学》是用分析哲学中的逻辑分析方法来解读中国哲学的概念和观念的。如《新理学》第一章讲的是“实际与真际、类、全、理、形上形下、太极、‘物物有一太极’、‘理一分殊”’等内容。冯友兰是在论及中国传统哲学中如何理解这些概念和命题的基础上,用逻辑方法来进行分析,论述自己的观点。我们看他是如何用逻辑来理解中国传统哲学的概念的。在解释庄子的“大一”和“小一”时,他讲,“大一、小一是两个纯粹哲学底观念,因为它完全是逻辑的。《庄子・秋水》对于此点,有很好底辩论。……大一、小一,皆之对于真际有所肯定。大全或宇宙可以为大一者,因大全或宇宙亦是逻辑底观念,照定义它是至大无外底。若指定什么是小一,则即为对于实际有所肯定,其命题是经验的,其真假总是可疑问底。”就“理一分殊”的诠释,他认为宋儒的“理一分殊”说及朱熹这种观念中的“理一”指的是实际问题,“是就形下方面说的,是对于实际有所肯定者。”不是一类事物所依照之理。“此是我们所说之理一分殊。此理一分殊之说,是就逻辑方面说,只对于真际有所肯定。此说并不涵蕴实际底事物中间有内部底关联,所以对于实际无所肯定。”这就是他接着中国哲学讲的哲学。即他先讲中国哲学怎么讲,然后从逻辑角度讲自己的思想。由此看出冯友兰对逻辑方法的重视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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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结构主义;现代逻辑学;结构;关系
关于数学与逻辑的关系问题,费雷格学派主张:“数学是逻辑学的一个分支”;布尔学派则认为:“逻辑学是数学的一个分支”[1]220。不争的事实则是:逻辑学与数学不能相互剥离,它们“血脉相连”、“生命相依”,二者“你中有我,我中有你”[1]220。从逻辑学和数学双重视域来看,形式化的现代逻辑学可以说是应用数学的一个分支,其高度抽象性和形式化特征决定了它像数学一样具有广泛的应用性。现代逻辑学的蓬勃发展,离不开对逻辑进行哲学反思。
逻辑哲学就是对逻辑进行哲学反思的科学。而数学哲学是数学的基础,“是研究数学的本体论、认识论和方法论以及其他问题的知识体系”,数学哲学研究的问题最后都会涉及到数学与逻辑的关系[2]15。虽然逻辑哲学与数学哲学在研究的论题、研究的视角、研究的侧重点和研究方式等方面都有所不同,但是由于逻辑(尤其是形式化的现代逻辑学)与数学具有如下共同特征:纯形式化特征、高度抽象性、极端精确性和严格性、广泛的应用性[2]15-16。这些共同特征以及数学和逻辑学常常具有一批共同或类似的课题,决定了逻辑哲学和数学哲学具有非常密切的关系。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对逻辑的哲学思考,很大程度上就是对数学的哲学思考。就像逻辑学与数学不能相互剥离一样,逻辑哲学和数学哲学其实也是很难剥离开来的。
20世纪以来,结构主义在数学哲学中占据着主导地位,那么结构主义是否在逻辑学中也有所反映呢?这正是本文要探讨的问题。
一结构主义的四大学派及其基本观点
19世纪,在微积分的算术化和集合论的建立基础上,逐步形成了数学基础的三大学派——逻辑主义、形式主义和直觉主义。逻辑实证主义者主张哲学唯一合法的研究领域是逻辑学,数学哲学则是研究数学语言的逻辑句法学和逻辑语义学[3]9。
20世纪初,哥德尔提出的不完全性定理说明,逻辑分析以存在建构自身作为参照,不然则会陷入无穷回归;而逻辑分析则是在集合论语言的基础上建构数学存在,这些观点蕴含了结构主义的思想[3]9。20世纪60年代,奎因认为,约束逻辑变元的取值其实就是存在,哲学本体论可以通过语言加以研究,利用语言可以研究存在,结构主义因而进行了数学哲学的范式转换。关系与其所依附的所有个体共同组成结构。根据结构所依附的个体的不同类型来看,数学结构主义主要包括四大学派:集合论结构主义[4]184-211[5]、先物(anterem)结构主义[4]188-198、范畴论结构主义[6][7]、模态结构主义[8]。
集合论结构主义使用模型论中熟知的方式,来描述数学结构及其相互关系。模态结构主义,不是通过对结构或位置进行字面上的量化,而是通过借助于适当的关系和定义域的(二阶)逻辑可能性,来满足经典公理系统的隐含定义条件[4]185。先物结构主义则主张:利用结构中的位置可以定义数学对象,数学对象的指称则要求结构与能够例示它们的任何系统是相互独立[9];数学公式能够由相干公式来描述,而且这些相干公式能够由实际存在的先物结构来满足[10]。范畴论结构主义本质上是通过一系列结构保持映射,为数学结构提供系统概念,从而为数学作出哲学解释[7]。夏皮诺(Shapiro)认为,虽然这些学派有着明显的区别,但是,不论是从主流数学的目的来看,还是从某种更深层次的哲学意义来看,这几大学派其实是等价的。例如:处理哲学问题的一种方法与处理这种问题的其他方法,具有关联性,这种关联性可以通过系统间的自然转换来表达[4]184。这些学派通过语言的途径,把数学哲学引向了对意义和真理的探讨以及对数学对象的存在建构[3]10。
结构主义对数学存在的语言建构是建立在逻辑主义、形式主义和直觉主义这三大学派的研究基础之上的。这三大学派认为:结构主义可以利用语言框架来建构数学对象,这一点在模态结构主义和集合论结构主义中表现得尤为明显,这使得结构主义的本体论建构与作为数学基础的逻辑研究之间能够建立起密切的关系,从而为逻辑学与本体论之间搭建了沟通的桥梁[3]12。范畴论结构主义挣脱了逻辑语言的束缚,创立了崭新的本体论语言,在把语言纳入存在的内涵的同时,还把存在上升到了语言的境界,并通过集合论与逻辑语言保持紧密的联系,从而使得存在建构能够像逻辑建构那样成为严密的科学[3]13。
二现代逻辑学具有结构主义特征
形式主义是20世纪上半叶出现的一种数学哲学思潮,它是极端唯名论在数学中的具体体现。而形式化则是现代逻辑学最重要的研究方法。形式化过程一般包括:进行预备性研究、构造形式系统并对其进行解释、关于形式系统的元逻辑研究这几大步骤[2]124-130。具体地说,对现实世界进行模拟的现代逻辑学形式系统,一般都遵循这样的研究思路:首先,根据研究对象给出一个没有歧义的形式语言,目的是规定哪些符号串是所研究的形式系统的合式公式;其次,给出这一形式语言的语义解释,这需要利用赋值给出合式公式有效性定义;然后,给出这一形式系统的公理和推理规则;再次,根据这一形式系统的语言、语义、公理和推理规则,寻找相关定理;最后,研究系统的可靠性、完全性、可判定性和复杂性等等。
哲学本体论是研究隐藏在真实世界背后存在的最高本质,即对本体、属性和关系进行哲学思考。因此,现代逻辑学本体论的现实原型就是现实世界的本体、属性和关系。从科学哲学的视角看,不论是计算机科学、应用数学,还是逻辑学,一般都遵循着相同的研究思想——结构主义的研究思想:重要的不是个体对象、集合,而是所研究对象的结构以及结构之间的关系。正如高斯所说:“数学是关于关系的科学,从关系中可以抽象出任何概念。”彭加勒也认为,“数学家不是研究对象,而是研究对象之间的关系”[11]1-34。计算科学的基本特征就是研究对象的构造性的数学特征,并利用定义和解释,在对现实中的对象进行抽象和模型化的基础上,给出相关定理的证明[12]89。
从19世纪末以来发展起来的数理逻辑、模态逻辑、动态逻辑(包括命题动态逻辑、量化动态逻辑)、认知逻辑、广义量词理论、类型逻辑语法、范畴类型逻辑等逻辑分支,都或明或暗地采用了结构主义的方法,即对象的结构化的总体特征常常靠利用公理化方法、对象间的映射与同构来加以研究。从20世纪以来,作为数学哲学的结构主义,就已经成为研究逻辑学的主导方法,在模态逻辑、命题动态逻辑、广义量词理论和范畴类型逻辑中表现得尤为突出。从总体上看,结构主义的特征在逻辑学一直或隐或显地存在着,正是这一结构主义特征激发了逻辑学界、科学哲学界等对结构主义进行深入研究的兴趣。
笔者认为:不论数学结构主义有多少种学派,也不论各学派之间有何分歧,逻辑学,尤其是形式化的现代逻辑学,几乎都或隐或显地采用了结构主义的研究方法。也就是说,形式化的现代逻辑学主要是描述各自论域中的各种研究对象的结构性特征及其相互关系,而不必考虑具体对象的内在的品质,不同的逻辑对象可以由其相应结构的性质或结构之间的基本关系来表示。
比如:模态逻辑充分考虑了含有“可能”和“必然”的模态语句的这一命题结构,引入了“可能”和(或)“必然”模态词,对传统的一阶逻辑进行扩展而得到的。因为预设的公理和推理规则不同,而得到的模态系统也不同,对这些模态系统的框架进行解释就可以得到不同的模型。认知逻辑则是模态逻辑的改版,即:把模态逻辑中的必然算子,解释成相信算子或知道算子等而得到的。虽然各个逻辑系统千差万别,但是,各个系统所给出的句法和语义,以及随之而定义的框架与模型和在此基础上对可靠性和完全性、可判定以及复杂性的探讨等等,都或隐或显地彰显了结构主义的特征。
由于很多数学都研究抽象的结构,因此,数学结构主义在数学哲学中占据着主导的地位。根据数学结构主义的观点,数学理论描述各自论域中的结构的性质,而不必考虑所讨论对象的内在品质[13]。狄德金主张把数学结构作为以集合、运算和关系的系统的基础,并认为同构概念与结构的类型紧密相关[3]10。为了准确清晰地表述“结构”或“结构映射”的概念,数学只有利用集合论,或者只有利用作为结合论的一个分支的模型论,才能够准确表征结构、结构映射等概念。因此,集合论就成为结构主义重建数学的语言基础,成为结构主义表述各种数学对象及其相互关系的基本语言。作为现代逻辑学的重要分支之一的广义量词理论,集合论语言是其基本语言,因此,广义量词理论也采用了结构主义的研究方法。下面,笔者将以广义量词理论为例,来考察结构主义在现代逻辑学中的具体体现。
三结构主义在现代逻辑学中的具体实例
广义量词理论是揭示广义量词的普遍语义性质和推理特征的自然语言逻辑理论。集合论视域下的广义量词是通过对自然语言中的名词短语或其限定词进行语义解释后而得到的。即:广义量词对应于所有名词短语或其限定词的指称。一阶逻辑的全称量词和存在量词也是广义量词。可见,广义量词理论是在一阶逻辑和集合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对广义量词的真值定义是建立在标准模型论的基础之上,广义量词的量化论域是由个体组成的集合,真值的模型论概念则是利用非逻辑符号的解释和量化论域来加以表述的[14]40-41。广义量词理论以集合论语言作为其基本语言,而集合论语言是结构主义表述各种数学对象及其相互关系的基本语言,因此,广义量词理论在诸多方面都体现了数学结构主义的思想。
(一)广义量词的同构闭包性彰显了结构主义的思想
1957年,莫斯托维斯基(Mostowski)为〈1〉类型广义量词附加了这样条件:不允许我们对论域中的元素加以区分。1966年,林登斯托姆(Lindström)把这一条件推广到更为普遍的情况,而且这一条件得到了逻辑学家的公认。这一条件被称为同构闭包(isomorphismclosure),即:在逻辑中,只有结构才是重要的,个体对象、集合本身并不重要。这一思想与数学哲学中的结构主义思想不谋而合。用逻辑的术语来表述同构闭包的思想就是:如果一个逻辑语言中的语句在一个模型中为真,那么该语句在所有的同构模型中为真。即:逻辑是主题中立的[14]95。如果逻辑是独立于主题事物,那么逻辑常元将在论域间的任意双射下都是不变的,或者更弱一点地说,逻辑常元在论域的任意置换下是不变的[14]324-325。比如:假设把“学生”一一映射成“狗狗”,把“面包”一一映射成“骨头”,把“在吃”一一映射成“在啃”,那么,如果“每个学生最少吃三块面包”在一个模型中为真,那么“每个狗狗最少啃三块骨头”肯定在其同构模型中也为真。这说明,“每个”和“最少三(块)”具有同构闭包性。可见,逻辑学对所有对象都同等对待,逻辑性质不但在严格变换下是不变的,而且在所有双射下也是不变的[14]325。
同构闭包不仅仅局限于量词。比如,命题联结词也不关注主题事物:合取词可以统一运用于两个语句或两个集合或两个别的对象,而不考虑这两个对象的具体内容,仅仅考虑这两个对象的结构。这说明,同构闭包表达的思想与结构主义的思想也是相通的。对于自然语言量化而言,同构闭包具有重要的意义。莫斯托维斯、林登斯托姆、塔斯基和范本特姆都认为,满足同构闭包性是满足逻辑性的必要条件[14]327-328。值得我们注意的是,逻辑学家和计算机科学家,在实践中提出的所有形式语言都具有这样的性质:真在同构下得以保持,在系统中使用的所有算子以及由这些算子定义的别的所有算子,都满足同构闭包性[14]328。
(二)广义量词的真值定义体现了结构主义的思想
从语法的视角看,一个广义量词是一个变元约束算子,此算子把每个定义域与其任意子集间的一个二元关系联系起来。从语义的视角看,一个广义量词是一个映射,此映射通过表征广义量词的论元集合的性质或论元集合之间的关系,来揭示广义量词的语义性质[15]。例如:每个亚氏量词(即:all、some、no、notall这四个特殊的广义量词)实际上表示的是个体的集合之间的一个特殊的二元关系。比如:在“所有学生都去操场了”中,令论域中所有学生组成的集合用S表示,论域中所有去操场的个体组成的集合用P表示,这一语句就可以表示为all(S,P)这一三分结构,其真值定义all(S,P)⟺S⊆P的意思是,集合S是包含在集合P中,即:论域中,所有学生组成的集合包含在所有去操场的个体组成的集合中。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广义量词理论很好地诠释了数学结构主义的内涵。比如:all(S,P)这一三分结构还可以表示“所有的人都是要死的”、“所有的狗狗都要睡觉”、“所有的大米都吃完了”等等,这里的“学生”“人”、“狗狗”“大米”等对象所组成的集合S,以及这些对象分别与“去操场了”、“要死的”、“要睡觉”和“吃完了”等对象所组成的集合P,这些具体对象本身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这些语句都可以用all(S,P)这一三分结构来加以统摄。其真值条件就是,当S⊆P(即S包含于P时)时,all(S,P)就为真。
(三)广义量词理论对单调性的处理也展示了结构主义的思想
广义量词的单调性是广义量词最为重要的语义性质。例如:至少三分之二的学生认真完成了作业。⟹至少三分之二的学生完成了作业。令S表示论域中所有学生组成的集合,P表示论域中认真完成作业的个体组成的集合,P′表示论域中完成作业的个体组成的集合。“至少三分之二的学生认真完成了作业”可表示成atleast2/3(S,P)这样的三分结构,“至少三分之二的学生完成了作业”可表示成atleast2/3(S,P)这样的三分结构。这一单调性推理可形式化为atleast2/3(S,P)⟹atleast2/3(S,P′),由于P⊆P′,由P到P′,集合在增大,因此,这一推理体现了“至少三分之二的”这一广义量词的右单调递增的性质。而P⊆P′可以理解为,所有的P都是P′,这可表示成all(P,P′)。具体地说,就是:所有认真完成了作业的个体都是完成了作业的个体。这一单调性推理其实是省略了all(P,P′)这一前提的广义三段论推理,其形式化结构为:atleast2/3(S,P)∧all(P,P′)⟹atleast2/3(S,P′)。事实上,所有关于广义量词的单调性推理,都是省略了一个暗含前提的广义三段论推理。
可见,广义量词理论对单调性的处理所使用的基本语言也是集合论语言,这一语言也是结构主义的基本语言,因而体现了结构主义的思想。1984年范本特姆提出的利用数字三角形方法,来表征具有驻留性、扩展性和同构闭包性的〈1〉类型和〈1,1〉类型广义量词的单调性,其背后也暗含了浓烈的结构主义思想。限于篇幅,不再详细论述。
(四)基于广义量词理论的广义三段论推理蕴涵了结构主义的思想
正如一阶逻辑的全称量词和存在量词是广义量词的特例一样,亚氏三段论也是广义三段论的特例。自亚里士多德开始的很长时期内,对亚氏三段论的有效性的研究,几乎都是采用的是非形式化的方法。自从有了广义量词理论后,对包括亚氏三段论在内的广义三段论的研究,就可以用形式化的方法来对其进行表示和有效性的证明[1]155-202。而且利用广义量词理论,不仅可以对24个有效的亚氏三段论进行形式化,而且还可以对其进行公理化[16]。这种形式化的逻辑研究方法不仅拓展了逻辑研究的范围、提升了逻辑学的研究能力,更重要的是有利于计算机科学中的知识表示、知识推理和自然语言信息处理。
广义量词理论完成以上这些任务主要还是利用了集合论语言,彰显了结构主义的思想。具体地说,就是充分利用了“含有〈1,1〉类型的广义量词Q的量化语句具有Q(S,P)这样的三分结构”这一知识。〈1,1〉类型的广义量词揭示的是所涉及的左论元所组成的集合与其右论元所组成的集合之间的二元关系。〈1〉类型的广义量词揭示的是所涉及的论元所组成的集合的性质。由于自然语言中的广义量词绝大多数都是〈1〉类型和〈1,1〉类型的广义量词,而且对〈1〉类型的广义量词的研究可以转化为对其〈1,1〉类型的亲缘广义量词的研究[1]46。因此,利用这一结构主义思想,就可以对自然语言中绝大部分广义三段论进行形式化和有效性的证明。简言之,这一结构主义的研究方法具有很强普适性。
例如:“所有渴望暴富的人都是浮躁之人。大多数人都是渴望暴富的人。所以,大多数人都是浮躁之人。”其中的“大多数的”对应的是〈1,1〉类型的广义量词。令论域中所有人组成的集合用S表示,论域中浮躁之人组成的集合用P表示,论域中渴望暴富的人组成的集合用M表示。利用结构主义的形式化表示方法,这一广义三段论,可以形式化为:all(M,P)∧most(S,M)⟹most(S,P)。利用广义量词的真值定义就可证明这一广义三段论的有效性。证明:假设all(M,P)与most(S,M)这两个条件均成立。根据all和most的真值定义可知:all(M,P)⟺M⊆P,且most(S,M)⟺|S∩M|≥|0.55|S|,因此,|S∩P|≥0.55|S|。再根据most的真值定义“most(S,P)⟺|S∩P|≥0.55|S|”可知:most(S,P)成立。证毕。对亚氏三段论和其他广义三段论的形式化及其有效性的证明均可以类似处理。可见,利用结构主义的形式化研究方法,可以简洁明了地对包括亚氏三段论在内的广义三段论进行形式化及其有效性的证明。
笔者多年的研究表明:这一结构主义研究方法普适性非常强。因为不论是自然语言中无处不在的广义量词的单调性推理,还是亚氏三段论推理,抑或是广义三段论推理,以及建基于这三种推理之上的语篇推理,都可以使用这种结构主义的研究方法来进行形式化及其有效性的证明。
四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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