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网络诈骗的原因范例(3篇)

daniel 0 2024-06-22

被网络诈骗的原因范文篇1

被告人罗某某和被害人杨某某均为同性恋。2010年10月4日10时许,被告人罗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相约在石景山区老山公园见面并发生了性关系,期间被告人罗某某拿出手机假装进行了拍摄。2010年10月5日,被告人罗某某在北京市海淀区泽丰苑小区门口,以将拍摄的被害人杨某某的录像上传至网上为由,向被害人杨某某强行索要人民币1千元,并由被害人杨某某直接交付给被告人。2010年10月9日,被告人罗某某以手机短信的方式,再次向被害人杨某某索要人民币9千元未得逞。2010年10月10日,被告人罗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罗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理由在于: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罗某某虚构拍摄了录像的事实,向杨某某索要人民币1万元,而杨某某也是相信罗某某已拍摄了录像,才答应支付钱款。如果杨某某知道罗某某没有拍摄录像,就不会向罗某某支付钱款。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罗某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理由在于:敲诈勒索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要挟方法,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本案中,罗某某以将拍摄的杨某某的录像上传至网络相威胁,向杨某某索要人民币1万元,而杨某某也是因为害怕罗某某将录像上传至网络,才答应支付钱款,而不是仅仅因为罗某某手里有录像。

三、评析意见

在敲诈勒索案件中,有的可能包含有“诈”的成分,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如何与诈骗罪进行区分,关键在于正确理解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不同之处,尤其是要掌握二者本质的区别。

第一,从犯罪客体上看,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虽然均属于侵犯财产犯罪,但是诈骗罪侵害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敲诈勒索罪侵害的客体除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外,还包括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其他权益。本案中,被告人罗某某以将拍摄的录像公布至网络相威胁,向被害人杨某某索要人民币1万元,其中“将拍摄的录像公布至网络”的行为侵害了杨某某的名誉权、隐私权等权益,“索要人民币1万元”的行为侵害了杨某某的财产所有权。因此,罗某某的犯罪行为侵害的是财产所有权和人身权益等复杂客体,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客体要件要求。

第二,从财产交付的原因上看,诈骗罪中被害人处分财产的原因是“因行为人的欺骗行为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财产”,敲诈勒索罪中被害人处分财产的原因是“因行为人的威胁行为而交付财产”。本案中,从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看,其支付财产的原因是“害怕罗某某将录像上传至网络,让自己的亲戚朋友知道”;从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看,其假装拍摄录像的目的就是用于敲诈杨某某的钱财。可见,杨某某支付财产主要是因为罗某某的威胁行为,而不是欺骗行为。另外,在含有“欺诈”成分的敲诈勒索罪中,欺诈行为并不是犯罪构成要件的组成部分,即使“欺诈”成分不存在,也不影响敲诈勒索罪的成立。与此同时,威胁或要挟行为却是敲诈勒索罪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但是,敲诈勒索罪中的威胁或要挟,只要足以使被害人产生精神强制等恐惧心理即可,而不论这种威胁或要挟是否能够最终实现。就本案而言,罗某某实施了“虚构已拍摄录像”这一欺骗行为,虽然“将录像上传至网络”的这一威胁行为最终也是无法实施的,但罗某某的威胁行为已使杨某某产生了恐惧心理,并基于此处分了财物,已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其欺骗行为并不能影响敲诈勒索罪的成立。

第三,从财产交付是否违背被害人的真实意愿上看,诈骗罪的被害人是因陷入错误认识而“主动”处分财物,财产交付是符合被害人“当时”的真实意愿的;敲诈勒索罪的被害人是因陷入恐惧而“被动”处分财物,财产交付是违背被害人“当时”的真实意愿的。判断被害人是主动还是被动交付财物,首先应从被害人当时的主观心态出发,案件中的被害人杨某某在交付1千元后,再次被索要9千元时,直接选择了报警,可见杨某某是不愿意向罗某某支付财物的。另外,判断被害人是否是主动交付财物,还可以从被害人支付财物的原因进行分析。如果被害人是因被欺骗处分财物,其行为应属于“主动”交付财物;如果被害人是因陷入恐惧而处分财物,其行为则属于“被动”交付财物。案件中杨某某系因害怕罗某某将录像上传至网络才向其支付了1千元,即是因为恐惧而交付财物,那么其行为应是“被动”的交付行为。

第四,行为人并用欺骗与恐吓行为,对方在陷入认识错误的同时基于恐惧心理交付财物的,成立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处理。对于上述行为性质的认定,主要存在四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成立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第二种观点认为,应成立包括一罪;第三种观点认为,仅成立敲诈勒索罪;第四种观点认为,应属于法条竞合中的择一竞合。[1]笔者认为,这种行为成立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

首先,包括的一罪是指虽然存在数个法益侵害事实,但可以通过适用一个法条进行包括评价的情形,如集合犯、接续犯、吸收犯等。[2]成立包括一罪的前提是行为人的行为在事实上侵害了数个法益。本案中,罗某某的行为虽然侵害的是包括财产权和隐私权、名誉权在内的复杂客体,但复杂客体并不等于数个法益,其侵害的仍然是一个法益,故不应成立包括的一罪。其次,在我国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法定刑存在巨大差别。如在北京,诈骗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分别为5千元、10万元、50万元,而敲诈勒索罪的数额分别为3千元、3万元、20万元;诈骗罪的最高刑罚可以为无期徒刑,而敲诈勒索罪只能是有期徒刑。如一律以敲诈勒索罪处罚,必然出现罪刑不均衡的后果,还可能导致某些不构成诈骗罪的行为最终以敲诈勒索罪处理,违背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再次,法条竞合是指一个行为同时符合了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但从数个法条的逻辑关系看,只能适用一个法条。也就是说,成立法条竞合的前提是规定两个不同罪名的法条之间当然存在包容或交叉关系,触犯其中一个法条的行为,当然也必然触犯另外一个法条。显然,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之间并不存在包容或交叉的法条竞合关系。最后,上述行为成立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想象竞合。想象竞合是指行为人一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的数个罪名,因为想象竞合的处罚原则是“从一重罪处罚”,而不像牵连犯一样实行“从一重罪从重处罚”的处罚原则,所以牵连犯要求行为人的行为侵害了数个法益,而想象竞合则没有类似的要求。也就是说,即使行为人的行为只侵害了一个法益,而没有造成数个结果,但是当该行为具有多重属性时,也有可能成立想象竞合。

本案中,被告人罗某某的行为同时具有欺骗和威胁的性质,即虚构已拍摄杨某某的录像具有欺骗的性质,而声称要将录像上传至网络则具有威胁的性质;被害人杨某某在陷入错误认识的同时,也产生了恐惧心理,即认为罗某某确实拍摄了录像是陷入错误认识的表现,而害怕罗某某将录像上传至网络则是产生恐惧心理的表现。罗某某虽然实施了一个行为,侵害了一个法益,但其行为具有欺骗和威胁的双重属性,完全符合想象竞合的特征,应依照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也就是说,诈骗未遂成立诈骗罪的,需要行为人涉案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诈骗未遂不能以诈骗罪处理。案件中,罗某某系犯罪未遂,其涉案数额是1万元,尚未达到10万元的数额巨大标准,如以诈骗罪处理,则罗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是,根据《刑法》第274条之规定,敲诈勒索数额较大的,即使是犯罪未遂,也可能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单处或并处罚金。也就是说,如果以敲诈勒索罪处理罗某某,则其不仅构罪,还应被判处一定的刑罚。根据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的处罚原则,罗某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注释:

被网络诈骗的原因范文

关键词:计算机网络;诈骗;成因与预防

中图分类号:D91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8500(2013)02-0092-01

一、背景介绍

网络技术让人们生活更加便利的同时,也为各种犯罪打开了方便之门。网络犯罪日益频繁,犯罪形式不断升级,其中,网络诈骗这种犯罪形式尤为严重,并呈现出不断攀升的趋势。面对网络犯罪的高增长和蔓延趋势,加强对网络犯罪的研究,不断强化和完善各种预防和打击网络犯罪的手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网络诈骗产生的原因

1.网络得天独厚的条件推动了网络诈骗的产生

究竟是什么特殊条件促使网络诈骗产生的呢?从网络的本身来看,它具备着很强的隐蔽性,使人们难以防范;传播速度快,跨地域,涉及面广,降低了诈骗成本;难以获取犯罪证据,给诈骗提供了一道保护锁。这些得天独厚的条件,助长了网络诈骗的产生。

(1)隐蔽性,使人们难以防范你:首先网络本身是一个虚拟的空间,可以很好的掩饰犯罪分子内心的紧张与慌忙。

(2)快速传播,降低成本:由于网络的传播速度之快,范围之广,而且不受地域的限制,所以犯罪分子可以任意锁定诈骗对象,甚至是同时锁定几个诈骗对象进行诈骗,而这全部的过程不用犯罪分子离开座位半步,只需坐在电脑前轻轻点几下鼠标和打几个字就搞定了,不费吹灰之力,不用花费任何成本费用,就可以得到高昂的回报,属于空手套白狼的性质。同时,风险小也降低了经济成本。

2.法律上的不完善让犯罪分子钻了空子,使网络诈骗如鱼得水的发展

网络立法严重滞后促使了这些现象的产生:1.发送电子邮件,以虚假信息引诱用户中圈套。2.建立假冒网站骗取用户账号密码实施盗窃。3.利用虚假的电子商务进行诈骗。4.利用“木马”和“黑客”技术窃取用户信息。5.网址诈骗。不法分子设计的诈骗网站网址与正规网站网址极其相似,往往只有一个字母的差异,不仔细辨别很难发现。当用户登录虚假网站进行资金操作时,其财务信息将泄露。6.破解用户“弱口令”窃取资金。不法分子利用部分用户贪图方便、在网上银行设置“弱口令”的漏洞,从网上搜寻到银行储蓄卡卡号,进而登录该银行网上银行网站,破解“弱口令”。7.手机短信诈骗。由储存手机号码的电脑控制的手机短信“群发器”大量发出虚假信息,以“中奖”“退税”“投资咨询”等名义诱骗受骗者实施汇款、转账等操作。还有使用一些以赠品、低价折扣等小恩小惠诱惑的陷阱。

3.在物质化社会中,人们的道德观念扭曲以及强大的社会压力感,把网路诈骗推向顶峰,趋势不断攀升。

“互联网特别适合于那些感觉被社会蔑视得人,形成支持性组织。网络对许多人而言,正是极端主义的温床,因为志同道合的人可以在网上轻易频繁的沟通,但听不到不同的看法。持续暴露于极端的立场之中,听取这些人的意见,会让人逐渐相信这个立场。各种原来无既定想法的人,因为他们所读不同,最后会各自走向极端,造成分裂的结果,或者铸成大错并带来混乱。”根据塔尔德的社会偏离理论来分析,网络诈骗之所以会持续攀升是因为,社会中下层渴望社会进步,对新型奢侈品的需求增加,正如我们现在,生活在这个不断追求物质的社会,为了成功不择手段,以致把握道德操守的能力不断削弱,传统道德观念扭曲、崩溃,产生了这种偏离的亚文化,这种亚文化把网络诈骗推向了顶峰。其实,网络诈骗只是反映文化的一种手段,究其根本原因还是文化结构出现了偏差。

三、预防网络诈骗的方法

从主观方面:

(1)提高防范意识,增强主观警惕性。

(2)提高自身道德修养,不打开非主流网站,不浏览不健康网站,不看有危险的各种不良网站.

(三)增强自我意识,不要盲目轻信他人。

从客观方面:

(1)制定、修改和补充相关法律,规范网络行为标准和行为规定:把有关网络犯罪的具体行为、条例明确列入国家宪法中,使网上的所有违法行为都有法可依,都受到法律的约束。同时设立电子鉴证权威机构,确立电子证据效力,有利于对违法证据的搜集。

(2)实行上网实名制,加强网上身份认证,增强安全系数。

(3)培养高素质高水平的技术队伍,一方面对网络进行时时监督,实行轮岗制,保证二十四小时全天候对网络的监督和服务;另一方面,教授普通民众基本的网络安全防范知识和技能,提高民众整体的网络知识水平和上网素质,不容易上当受骗。

(4)加强群众监督,进行有效打击犯罪:做到人人绿色上网,人人监督,形成重点打击的严厉事态,遇到网络诈骗行为及时举报,加大舆论宣传、引导的规模,预防和消除预备犯罪行为,形成对网络犯罪的威慑和控制,最终把网络犯罪一网打尽!

参考文献:

[1](法)加布里埃尔・塔尔德,(美)特里・N・克拉克,译者:何道宽[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2005.6.

[2]张靓.试析网络诈骗产生的原因以及预防办法[J].经济生活文摘.2011.(01).

被网络诈骗的原因范文

准大学生徐玉玉因被骗光学费不幸离世,患儿母亲接到诈骗电话被骗光了治病钱……近期接二连三曝光的电信诈骗案,让生活节奏本就紧张的人们更平添了一份焦虑和不安。

电话骚扰和电信诈骗为何难以根治?瓶颈到底在哪里?何时才能还社会一个文明的生态环境,让人们在一个诚信祥和的环境里生活?

问题

法律规范严重缺失

诈骗电话为何这么多?“追根溯源是大量的个人信息被泄露。由于保护个人信息的立法严重滞后,大量的个人信息被廉价卖掉。而反诈骗刑法条款、行政法规、治安拘留处罚等措施不完善,又造成了违法成本非常低。对这些人的打击,大部分只能是治安行政拘留一下,不能有效震慑犯罪分子。”深圳《晶报》编委侯晓清在日前举办的“2016年度中国手机反骚扰反诈骗联盟峰会”上说。

他表示,电话骚扰和电信诈骗被称为“牛皮癣”,但并非无药可治。中国台湾、新加坡都曾受其困扰,但经过立法等综合治理,已经基本杜绝。《晶报》派出过多位记者到中国台湾、新加坡等地采访,境外取经,其结论就是立法先行、手机实名制,严格保护个人信息。在新加坡,企业和个人如果泄露他人信息,最多可被罚款100万新元,中国台湾最高处罚2亿新币并判刑5年。

板子打得不疼不痒

顾育辉是深圳市反电信网络诈骗中心负责人,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执法中最大的难点是取证难、抓捕难。信息诈骗案件几乎都发生在网络空间,一个电话、一个微信、一个短信可能就把你的钱骗走了,但骗子是谁却不知道,取证难度很大。”他表示,最早的犯罪分子在骗钱之后,取款时会留下录像等线索,但是,最近通过POS机刷卡套现的现象很严重,POS机现在都是无线移动的,没有录像可查。

另外,现在第三方支付很发达,全国有200多家第三方支付机构,钱进入第三方支付之后资金链条就断了。“证据链对不上,明明在后台知道这是犯罪分子,但是没有证据没法抓人。”他说。

顾育辉表示,除了取证难、抓人难,另外一个原因是立法滞后。他举例说,银行卡是犯罪分子用作诈骗洗钱的工具,但由于贩卖本人的银行卡不入刑,于是有专业的开卡人把银行卡卖给犯罪分子。目前,中国银监会已出台相关文件对银行卡开卡作出相应规定,但此前法律没有限制,任何个人在任何一个网点都可以开无数张银行卡。尽管银监会的相关文件出台之后,一个人在同一家商业银行只能开4张银行卡,但全国有4000多家银行,一个人如果跑完4000多家银行,也可以开1万多张银行卡。

据了解,贩卖本人银行卡不入刑造成的后果是,被抓后再放出去的开卡人变本加厉,原本卖50块钱一张的银行卡,目前涨到了2000多元,有的甚至涨到1万多元。

难点

诈骗技术花样翻新

以前是银行卡上有钱才被骗,现在是卡上没钱也被骗。

近一段时间,许多银行都推出了“瞬时贷款”的业务。犯罪分子利用窃取的银行客户密码向银行贷款,瞬间可以贷款30万元甚至100万元,然后再转走取现,被盗客户苦不堪言。由于银行客户个人取证很难,这笔被盗贷款是由银行承担还是由用户承担成了难题。从表面上看,被盗贷款应该由银行承担责任。但事实上,银行的个人客户往往是弱势方,如果该用户不承担相应责任,以后再想从银行贷款买房、买车、做生意等,都不太可能了。

据了解,电信网络诈骗是一个完整的利益链条,如同电影制作程序,有写剧本台词的,有根据台词一步一步诱惑受害人上当的。在行骗过程中,无论被骗的人接听电话时有多少疑惑,骗子都有现成的答案回答你,并且回答得滴水不漏。360公司首席反诈骗专家裴智勇介绍,今年10月底抓捕的一个犯罪团伙里,有两人是留洋的心理学博士。这些既懂技术,又懂心理学的“高级文化人”,不停地翻新发明骗术,之后再传授给利益链条下端的具体行骗人。

境外话最易骗人

裴智勇表示,基于今年10月份关于诈骗电话的各项检测数据,360公司了《2016诈骗电话活动规律与行为特征分析报告》,报告从诈骗电话成功率、诈骗电话活动周期、诈骗电话异地呼叫率情况、诈骗电话的被叫与呼出、不同类型诈骗电话的攻击目标等角度,对电信诈骗进行了深层次、全方位的解读。

报告显示,仅需5.4天,犯罪分子用一个电话号码就能成功实施诈骗。其中,境外呼入的诈骗电话效率最高,一个号码大约平均每7个小时就能成功诈骗一次,其次是手机号码。

而在诈骗过程中,如果用户接听一个诈骗电话的时长超过30分钟,那么基本上就意味着诈骗成功。犯罪分子每拨打1000次诈骗电话,就会有一次接近成功;而用手机拨打诈骗电话,每拨打357次就会有一次接近成功。

报告还显示,仅2016年第三季度,360手机卫士就为全国用户识别和拦截各类骚扰电话115.4亿次,平均每天识别和拦截骚扰电话1.3亿次。其中,诈骗电话占比为13.3%,平均每天拦截诈骗电话1668万次。

对策

多方协调智慧管理

如何多部门联动执法,有效遏制电信网络诈骗是政府目前面临的重要课题。深圳市在这一方面走在了全国的前列。

据了解,2015年8月份,深圳在全国率先组建了反信息反网络诈骗中心,组织协调29家政府部门、一个行业协会、两大宣传集团、四大通讯运营商和39家境内商业银行,在全国范围掀起了一场轰轰烈烈的打击整治电信网络诈骗专项行动。全市呈现出齐抓共管、打击治理新局面。2016年,深圳历史上首次呈现电信网络警情立案数同比下降,并且连续四个月下降。

借助互联网安全公司的技术手段,公安执法部门的严打已初见成效。但是,疾风暴雨式的打击之后,人们期待的是长久净化的电信网络空间,大家都在呼唤文明的生态环境。

应该看到的是,电信诈骗作为一种新兴的、带有高科技手段的犯罪,打击过程中存在着犯罪对象难以确定、犯罪线索难以追查、犯罪分子难以抓获、犯罪证据难以采集、犯罪事实难以认定等诸多难题。“因此,打击电信诈骗必须要动用全社会的力量多管齐下,建立‘法、警、企、民’联动的综合防范体系。通过消费者保护组织和行业组织的大力支持和指导,在运营商积极参与和帮助下,广大媒体加以配合,对公众进行大力宣传和普及教育,最终形成全社会齐心协力重拳出击的防范治理体系。”侯晓清说。

新闻链接

据中新社消息,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11月5日在北京说,中国检察机关加大惩治电信诈骗犯罪力度,2015年11月至2016年9月共批准逮捕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1324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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