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电算化概念范例(3篇)
会计电算化概念范文
关键词:信息系统审计信息技术现状
国内外学者对于信息系统审计及其相关概念缺乏统一的认识,因此有必要厘清信息系统审计及其相关概念。现代审计的主流是以财务报表审计为代表的对信息的检验,对信息系统审计研究的文献极其有限,且缺乏对信息系统审计研究的文献的梳理与评说。同财务审计相比,信息系统审计在审计目标、审计内容等方面存在着不同之处。
一、信息系统审计
信息系统审计(InformationSystemAudit,ISA)是目前常常提到的概念,一般理解为对计算机系统的审计,信息系统审计的国际权威组织――国际信息系统审计和控制协会给信息系统审计作了如下定义:信息系统审计是收集和评估证据,以确定信息系统与相关资源能否适当地保护资产、维护数据完整、提供相关和可靠的信息、有效完成组织目标、高效率地利用资源并且存在有效的内部控制,以确保满足业务、运作和控制目标,在发生非期望事件的情况下,能够及时地阻止、检测或更正的过程。信息系统审计是一个获取并评价证据,以判断信息系统是否能够保证资产的安全、数据的完整以及高效地利用组织的资源并有效地实现组织目标的过程。对信息系统合法性、可靠性、安全性、有效性和效率性进行审计,对被审单位的信息系统做出科学、合理的评价。
信息技术在社会生产各个领域的广泛应用,也使得审计理论界与实务界出现了一系列相关术语。(1)计算机审计,国内学术界对计算机的叫法多种多样,例如信息系统审计、审计信息化、EDP审计等等;有的文献认为计算机审计包括:对计算机管理的数据进行检查;对管理数据的计算机进行检查。根据国内对“计算机审计”一词的使用情况,可以把计算机审计的含义总结如下:计算机审计是与传统审计相对称的概念,它是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新的审计方式,其内容包括利用计算机进行审计和对计算机系统进行审计。由此可见,计算机审计的内涵和IT审计的内涵相似。(2)电子数据审计,电子数据审计是目前审计实务界使用较多的一个术语,对于电子数据审计,目前还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根据目前对该术语的使用情况,电子数据审计一般可以理解为“对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中的电子数据进行采集、预处理以及分析,从而发现审计线索,获得审计证据的过程。”(3)电子数据处理审计,电子数据处理(ElectronicDataProcessing,EDP)审计和电子数据审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电子数据处理审计是信息系统审计的初级阶段,它是指对计算机信息处理系统的开发及其软件、硬件和运行环境进行测试,并评价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处理是否准确、真实、安全、可靠、高效,满足企业经营管理的需要。对于电子数据审计和电子数据处理审计这两个不同的概念,在实际应用中,一定要加以区分。(4)持续审计,持续审计(ContinuousAudit,CA)是指在相关事件发生的同时,或之后相当短的时间内产生审计结果的一种审计行为。持续审计是同传统期间审计相对应的概念,其本质是审计方法的创新,它强调审计过程的持续性、审计实施的即时性和审计活动的整合性,并且基于例外审计和战略系统审计的理念,要求审计师运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手段,对审计对象做出合理的专业判断。(5)计算机辅助审计,如同CAM(Computer-aidedManufacturing,计算机辅助制造)、CAD(Computer-aidedDesign,计算机辅助设计)等概念一样,计算机在审计领域中的辅助应用被称为计算机辅助审计。中国国家审计署把计算机辅助审计理解为:“计算机辅助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审计人员将计算机作为辅助审计的工具,对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及其计算机应用系统实施的审计”。
通过以上的分析,笔者认为计算机审计覆盖了计算机辅助审计和信息系统审计两项内容,信息系统审计是计算机审计的组成内容之一。
二、国外信息系统审计研究现状
随着信息技术与审计理论的发展,国外信息系统审计大致经历了萌芽、发展、成熟和普及期四个时期。
20世纪80年代,计算机犯罪率急剧上升,信息系统的安全防范体制仍很不充分。为适应信息系统审计实务发展的要求,美国EDP审计师协会1981年举办了首次注册信息系统审计师(CISA)资格认证考试,1984年的《EDP控制的目标》提出了信息系统的系列控制标准,1987年了《信息系统审计的基本准则》(GeneralStandardsforInformationSystemsAuditing);日本通产省在1982年设立了“计算机安全研究会”,而后发表了《有关计算机安全对策》,1985年发表了《IT审计标准》,提出了“随着信息系统网络化的进展,仅仅是系统内部的审计是不充分的,有必要尽早地引入由具有专门知识与技术的、与系统没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信息系统审计师)对信息系统的安全、可靠等进行全面检查……”等观点,并在日本的软件水平考试中增添“系统审计师”考试,培养从事信息系统审计的专业队伍。上述审计理论与实务表明,国外信息系统审计发展已经进入成熟期,并走上了正规化和专业化的轨道。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国外信息系统审计研究进入普及期。1994年,EDPAA正式更名为信息系统审计与控制协会(ISACA),ISACA成立后主要致立于信息系统审计准则体系的制定工作。ISACA的信息系统审计规范类似于CPA审计准则体系,它由基本准则、审计指南和作业程序构成,其显着特点就是以COBIT为基本工具,并借以与ITGI的指南相联系,以弥补ISACA规范在审计细节方面关注的不足。截止到2010年12月,ISACA已经了16项基
本准则,41项审计指南和11项作业程序,为信息系统审计人员开展审计活动提供了指引。
三、国内信息系统审计的研究现状
随着我国信息化进程的推进,国内理论界与实务界也开展了针对信息系统审计的相关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京津冀特派办于2005年了《计算机审计操作规则》、《审计中间表创建和使用管理规则》和《数据分析报告撰写规则》等操作规则之后,又于2006年9月了《信息系统审计操作规则》、《网上审计操作规则》以及《审计数字化应用规则》等信息系统审计的规则。中国审计协会为了规范组织审计机构及人员开展信息系统审计活动,保证审计质量,于2008年根据《内部基本审计准则》的精神制定并颁布了《审计具体准则第28号――信息系统审计》。尽管28号审计准则的出台受了很多学者的评论,但20号审计准则却是我国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信息系统审计准则,也为我国信息系统审计人员开展信息系统审计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在政府或相关机构颁布信息系统审计准则的同时,国内学者也对信息系统审计开展了研究。对我国开展信息系统审计已经迫在眉睫,而开展信息系统审计将面临审计观念的转变、信息系统审计的专业人才以及行业准则与实务指南等问题,应加快行业准则与实务指南的制定。可以借鉴ISACA的做法,也采用三个层次体系结构,以基本准则为核心,统领审计指南和作业程序,从而使整个准则体系不断扩展。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审计机关计算机辅助审计办法》,1997,第二条.
会计电算化概念范文篇2
关键词:数字化数字证据视听资料书证数字证据规则
包括法律在内的社会科学往往随着自然科学的发展,在对自然科学所引导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同时获得了自身的进一步发展与完善。从法律纵向发展历史来看,每次重大技术进步都会在刺激生产力飞跃提升的同时促进法律进步,工业革命时代如此,信息革命时代也是如此。数字技术的迅速发展,给法律提出了许多新的问题。这其中首先是实体法的扩展与创新,随之而来的则是程序法的修正。但是由于目前研究尚处于初始状态,许多问题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数字技术对法律提出的挑战,体现于合同法、知识产权法、行政法的一些程序流程中,我国在一些实体法中已开始逐渐解决,但在程序法上仍未开始这方面的尝试。在当前已经出现的大量技术含量极高的案例中,作为程序的核心——证据制度,不论是民事,还是刑事、行政证据制度在面对新问题时都处于一种尚付阙如的尴尬境地,这种尴尬在目前沸沸扬扬的新浪与搜狐的诉讼之争中又一次被重演。不仅当前制定证据法的学者们所提出的数稿中有的根本就没有此方面的规定,即使作为对以往司法实践的总结与最新证据规则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数字技术引发出的愈来愈多的问题也依然未给予应有的注意。因此非常有必要在数字技术环境下对证据制度进行再研究(注:数字证据可以出现于三大程序法中,本文针对民事、行政、刑事程序法中的数字证据问题的共性进行讨论,并不涉及基于不同程序性质而产生的细节问题。同时,我们无意在此对我国原有证据体系的分类模式与合理性等进行论证,那并不是本文所主要研究的问题。)。
一、数字证据概念评析
使用精确的概念,进行内涵的准确界定与外延的清晰延展,对于一个科学体系的建立极具方法论意义,并且也符合社会学方法的规则,因此,建立一个体系首先进行的便应是概念的归纳。同时,一个精确的概念必须能够抽象归纳出所有客体的本质共性,必须能够把表现同性质的所有现象全部容纳进去。对数字证据进行概念归纳,基于其鲜明的技术特征,在归纳时要回归到数字技术层面,在其所使用的数字技术与存在的社会经济基础的结合中寻找恰当的突破点。
(一)数字证据与计算机证据、电子证据概念的比较首先必须明确的是,虽然各个概念所使用的语词不同,但在内涵上,计算机证据、电子证据都是针对不同于传统的数字化运算过程中产生的证据,在外延上一般囊括数字化运算中产生的全部信息资料。不过,计算机证据与电子证据这两个概念并不妥贴,不能充分表现该种证据的本质内涵,由此而容易导致概念在外延上不能涵盖该种证据的全部形态。
1.“计算机证据”概念。有人认为,“计算机证据,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1]采取“计算机证据”概念来表述数字化过程中形成的证据具有一定合理性,因为计算机及以计算机为主导的网络是数字化运算的主要设备,并且目前数字化信息也大多存储于电磁性介质之中。从数字化所依靠的设备的角度来归纳此类证据的共性,在外延上能够涵盖绝大多数此类证据。然而,虽然计算机设备是当前数字化处理的主要设备,计算机中存储的资料也是当前此类证据中的主要部分,但是进行数字化运算处理的计算机这一技术设备并不是数字化的唯一设备,例如扫描仪、数码摄像机这些设备均是数字化运算不可或缺的设备,但并不能认为这些也属于计算机之列。从国外立法来看,没有国家采取computerevidence,采用这种概念的学者在论述中也往往又兼用了其他的概念。迪尔凯姆认为,研究事物之初,要从事物的外形去观察事物,这样更容易接触事物的本质,但却不可以在研究结束后,仍然用外形观察的结果来解释事物的实质。所以,“计算机证据”概念从事物外形上进行定义具有一定合理性,但是“计算机证据”概念未能归纳出数字化过程中形成的可以作为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证据共性,不能够涵盖数字化过程中产生的全部的信息资料,而且在法律上也不能对将来出现的证据类型预留出弹性空间。
2.“电子证据”概念。目前,采用“电子证据”者甚众,但对电子证据的具体含义则各有不同表述。有人认为:“电子证据,又称为计算机证据,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2]有人认为:“电子证据,是指以数字的形式在计算机存储器或外部储存的介质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数据或信息。”[3]“电子证据是指以储存的电子化信息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电子物品或电子记录,它包括视听资料和电子证据。”[4]加拿大明确采用了电子证据概念,在《统一电子证据法》(UniformElectronicEvidenceAct)的定义条款中规定:“电子证据,指任何记录于或产生于计算机或类似设备中的媒介中的资料,其可以为人或计算机或相关设备所读取或接收。”[5]
综合起来,各种电子证据的定义主要有两种:第一,狭义的电子证据,等同于计算机证据概念,即自计算机或计算机外部系统中所得到的电磁记录物,此种内涵过于狭小,不能涵盖数字化过程中生成的全部证据,不如第二种定义合理。第二,广义上的电子证据,包括视听资料与计算机证据两种证据,在内容上包含了第一种定义,并且还包括我国诉讼法中原有的视听资料。但我们认为,这些定义中不仅所使用的“电子”一词不妥,而且所下定义亦为不妥,理由如下:第一,将电子证据或者计算机证据定性为电磁记录物未免过于狭隘。虽然数字设备的整个运作过程一般由电子技术操控,各个构件以及构件相互之间以电子运动来进行信息传输,但是仍然不可以认为该种证据即为自电子运动过程中得到的资料。美国《统一电子交易法》2(5)中规定:“电子(electronic),是指含有电子的、数据的、磁性的、光学的、电磁的或类似性能的相关技术。”扩大解释了电子的语词内涵,使用各种不同的技术载体来表达扩大的电子语义,已经失去了“电子”一词的原义,原本意义上的电子只是其使用的“电子”概念中的一种技术而已,从而能够涵盖大多数此类证据。不过,既然如此,还不如直接使用能够涵盖这些技术特性的“数字”概念,在工具价值方面更有可取之处。加拿大《统一电子证据法》解释中之所以采取“电子”,“因为信息为计算机或类似设备所记录或存储”,但这个理由并不充分。并且接下来又承认有些数字信息(digitalinformation)未涵盖于本法,因为有其他的法律进行调整。第二,电子证据概念不能揭示此类证据的本质特征。电子运动只是数字化运算的手段,而非本质,并且也并不是所有数字设备的运算全都采取电子运动手段。进行数字化运算的计算机设备及其他数字设备的共同之处在于这些设备的运算均采取数字化方式,而非在于均采取电子运动手段。第三,不论是将视听资料这种已存的证据类型纳入电子证据中,还是将电子证据纳入视听资料中,都会致使“电子证据”与我国诉讼法中的“视听资料”相混淆,而此类证据与视听资料证据的本质共性并不相同。视听资料主要为录音、录像资料,其信息的存储以及传输等也都采取电子运动手段。录音、录像采取模拟信号方式,其波形连续;而在计算机等数字设备中,以不同的二进制数字组合代表不同的脉冲,表达不同信号,信息的存储、传输采取数字信号,其波形离散、不连续。二者的实现、表现、存储、转化都不相同。传统的电话、电视、录音、录像等都采取模拟信号进行通讯,这是视听资料的共性,而计算机与网络信息技术则采取数字化方式通信,这是数字化运算中生成的证据的共性,两者不同,不应混淆。
可见,狭义上的电子证据在外延上只能容纳数字化过程中产生的部分证据,失之过狭;广义上的电子证据确实能够在外延上容纳数字化过程中产生的全部证据,但却失之过宽,如将视听资料与计算机证据这两种差别极大的证据容于同一种证据类型中,将不得不针对两种证据进行规则的制定,从而导致同种证据类型的证据规则不相统一,很难建立起一个和谐一致的体系。
(二)数字证据概念的内涵与外延我们认为,数字证据就是信息数字化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形式读写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资料。这里使用的“数字”(digital,digitspl.)与日常用语中的“数字”语义并不相同,虽并不如“电子”更为人们熟悉和容易理解,但重要的是根据科学的需要和借助于专门术语的表达,使用科学的概念来清晰地定义相关事物,况且“数字”概念在现今信息时代也并不是一个新概念,早已为人们广泛接受和使用。现代计算机与数字化理论认为,数是对世界真实和完全的反映,是一种客观存在。人类基因组的破译说明,甚至代表人类文明最高成就的人自身也可以数字化。[6]来势汹涌的全球信息化潮流实际上就是对事物的数字化(digitalization)处理过程,区别于纸质信件、电话、传真等传统信息交流方式,这种采用新的信息处理、存储、传输的数字方式在现代社会包括日常交往与商业贸易中逐步建立其不可替代的地位。毋庸置疑的是,数字技术还会不断地发展,因此在进行法律调整之时就更不能限定所使用的技术与存储的介质,从而在法律上为技术的发展留存一个宽松的空间。
1.数字证据有其数字技术性。信息数字化处理过程中,数字技术设备以"0"与"1"二进制代码进行数值运算与逻辑运算,所有的输入都转换为机器可直接读写而人并不能直接读写的"0"、"1"代码在数字技术设备中进行运算,然后再将运算结果转换为人可读的输出。数字证据以数字化为基础,以数字化作为区别于其他证据类型的根本特征。数字证据具有依赖性,其生成、存储、输出等都需借助于数字化硬件与软件设备;具有精确性,数字证据能准确地再现事实;具有易篡改性,数字化技术特性决定了数字资料可以方便地进行修正、补充,但这些优点在数字资料作为证据使用时成为缺点,使其极易被篡改或销毁,从而降低了数字证据的可靠性,这个特点也决定了在对数字证据进行规则的制定时应当切实保障其真实性。SWGDE(ScientificWorkingGrouponDigitalEvidence)与IODE(InternationalOrganizationonDigitalalvidence)在1999年在伦敦举办的旨在为各国提供数字证据交换规则的会议IHCFC(InternationalHi-TechCrimeandForensicsConference)上提交了一份名为《数字证据:标准与原则》的报告,对数字证据从技术方面进行了定义,“数字证据是指以数字形式存储或传输的信息或资料”,[7]在接下来的规则中则重点阐述了如何对数字证据的真实性进行保障。
2.数字证据有其外延广泛性。数字证据概念在外延上既可以容纳目前以数字形式存在的全部证据,又具有前瞻性,可以容纳以后随着技术与社会发展而出现的此类证据。数字证据可以产生于电子商务中,也可以产生于平时的日常关系中,表现为电子邮件、机器存储的交易记录、计算机中的文件、数码摄影机中存储的图片等。从美国FBI目前的犯罪执法中可以看到,现在专家越来越喜欢用数字技术对一些其他证据进行处理,例如用AvidXpress视频编辑系统、Dtective图像增强处理软件对取得的录像进行处理,并且这种处理也往往得到法庭的承认。这种对原始证据进行数字技术加工后形成的证据也可看作是一种传来数字证据,即形成了一种证据类型向另一种证据类型的转化,例如对我国视听资料中的录音、录像进行数字处理后可以认为是数字证据,适用数字证据规则。这一点很重要,因为不同的证据类型往往适用不同的证据规则,从而在真实性等方面可能作出不同的认定。
数字证据一般有两种存在形式:一是机器中存储的机器可读资料,二是通过输出设备输出的人可读资料,如显示设备显示出来或者打印设备打印出来的资料。前种作为数字证据毫无疑问,而后者从表面看来似乎可以认定为书证。其实,此种人可读的输出资料仍然属于数字证据,因为这些资料来源于数字化设备,是在设备运行过程中取得的,其产生完全依赖于前者,人可读的资料是由机器可读的资料经过一个转化过程而取得的,两种资料在内容上保持了一致性,具有同质性,只是表现方式不同而已。后者的真实性依赖于前者,在如何确保真实性、合法性等规则上,应适用数字证据的规则,却不可以因为其表现为传统的纸面形式就认为是书证,从而适用书证规则。
二、将数字证据纳入我国证据体系具有必要性与可行性
数字技术推动出现的社会经济关系提出新的要求,体现于法律之上,在实体法上表现为,要求更新确认这种新技术指示的新类型社会关系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程序法上表现为,当这种社会关系的当事人因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时,应当存在与之相适应的相关程序,或者对已有程序进行完善,能够满足这种纠纷不同以往而与其技术特征相适应的要求。而在程序法证据制度上的一个基本表现就是,要求数字化过程中所产生的一些数据资料等能够纳入到证据体系中,得到证据规则的认可,能够被法庭接受成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虽然数字证据并不单纯只是在电子商务关系中产生,其还可在其他社会关系中产生(注:以数字化设备为基础而生成的数字形式读写的证据均可认为是数字证据,其可以为民事程序法上的证据,也可以为刑事、行政程序法上的证据。不过,在现阶段,电子商务关系中产生的这类证据的数量多于其他类型社会关系,但不可以认为数字证据即为电子商务中产生的证据,例如内部局域网、个人计算机存储的资料也可成为数字证据。),但数字证据问题主要是出于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而提出。出于电子商务交易追求交易的快速便捷、无纸化(paperlesstrading)流程,在很多交易过程中很少有甚至根本就没有任何纸质文件出现,电子商务交易中所存在的与交易相关的资料可能完全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计算机等存储设备中。一旦产生纠纷,如果在程序法上不承认数字证据的证据力,当事人将没有任何证据来支持自己的权利主张,无法得到法律救济,商人对电子交易就难以产生依赖感,不利于电子商务的发展。
自20世纪90年代起,EDI数据交换方式便以其便捷、高效、准确而备受青睐。一些重要的国际组织对电子商务等进行大量的立法工作,欧美各国在实体上早已承认以数据电文方式订立合同、申报纳税与以信件、电报、传真等传统方式具有相同效力,在程序法上也作了相应的规定。美国《联邦证据规则》通过重申现行判例和成文法的形式肯定了数据电文无论是人工做成的还是计算机自动录入的都可作为诉讼证据。英国1968年《民事证据法》规定,在任何民事诉讼程序中,文书内容只要符合法庭规则就可被接受成为证明任何事实的证据,而不论文书的形式如何。[8]在1988年修正《治安与刑事证据法》(ThePoliceandCriminalEvidenceAct)也作出了类型的规定。加拿大通过R.V.McMullen(Ont.C.A.,1979)一案确立了新证据在普通法上的相关规则。联合国贸法会在《电子商务示范法》中规定,“不得仅仅以某项信息采用数据电文形式为理由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又承认了以数据电文方式订立的合同的有效性,并且认为,在一定情况下数据电文满足了对原件的要求,在诉讼中不得否认其为原件而拒绝接受为证据。这些规定运用功能等同法(functional-equivalent),认为只要与传统式具有相同的功能,即可认定为具有同等效力。我国也与这一国际立法趋势相靠拢,例如我国新修订的海关法中规定了电子数据报关方式。更为重要的是,我国在合同法中已承认以电子数据交换方式订立的合同的有效性,承认其符合法律对合同书面形式的要求。要使实体法的修改有实际意义,就必须设定相应的程序规则,使得以实体规定为依据,在诉讼中寻求救济时具有程序法基础,否则实体法上的修改不啻一纸空文。
会计电算化概念范文
关键词:会计电算化;会计信息化;比较分析
1会计电算化和会计信息化概念的由来与含义
1979年,计算机应会计工作在我国拉开了序幕,当时人们的认识就是将计算机技术应用于会计领域能够有效地提高会计的工作效率,学术界并没有提出一个权威性的概念统一人们的思想认识。1981年于长春召开的“财务、会计、成本应用电子计算机问题讨论会“上,第一次提出了“会计电算化“的概念。
会计电算化的基本含义是指将计算机技术应用到会计工作领域,用会计软件指挥各种计算机替代手工完成,或手工很难完成、甚至无法完成的会计工作的过程。
2005年8月,由《会计之友》杂志社承办的中国会计学会会计电算化专业委员会年会在山西太原召开。会上提出了“会计电算化“向“会计信息化“发展的理念,与会专家就这两个概念进行了热烈的讨论,一致认为用“会计信息化“可以更好地概括“会计电算化“的进一步发展,也可以进一步提升“会计电算化“的应用水平。
会计信息化是会计与信息技术融合的过程,是将会计信息作为管理信息资源,全面运用以计算机、网络与通讯为主的信息技术对会计信息进行获取、加工、传输、存储应用等处理,为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者、企业外部的信息使用者提供全面、及时的信息,会计信息化是企业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可以看到,两个概念是人们在不同时期、信息技术发展的不同阶段提出来的。
2会计信息化与会计电算化的区别
2.1信息技术环境的区别
人们通常所说的信息技术不是单纯的一种技术,而是计算机技术、网络通信技术和信息感测技术等组群技术的简称。会计电算化阶段,人们谋求能够开发出解决会计领域的单项工作或整体核算工作的软件,从而帮助会计工作人员实现劳动力的解放和生产力水平的提高;硬件方面则主要以单机环境或f/s(文件/服务器)架构为主,很少涉及网络通信技术和感测技术。会计信息化阶段,人们需要研究和开发集财务管理、生产管理、供应链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乃至决策支持等诸多子系统于一体的管理信息系统,会计信息系统属于管理信息系统的重要子系统,这个阶段的mis(管理信息系统)、erp(企业资源计划)、scm(供应链管理)、crm(客户关系管理)等产品和概念的提出无不建立在网络和通信技术基础之上。
可见,电算化和信息化都应用了计算机技术;电算化较少使用网络通信技术,信息化则更多地依赖于网络通信技术的支持;电算化几乎没有用到感测技术,信息化则会随着其发展越来越多的使用诸如条码感测、智能感测等感测技术。
2.2系统地位层次的区
会计电算化主要服务于财务部门的核算与管理,属于部门级应用;而会计信息化则是企业信息化的有机组成部分,会计信息系统是管理信息系统的核心子系统,除了服务于财务部门外,还要为信息管理层、决策支持层和决策层提供服务,属于企业级应用。
2.3系统目标的区别
会计电算化和会计信息化是人们随着信息技术在会计领域应用的不断深入而提出的差异概念。会计电算化以解放生产力,提高工作效率为出发点,首先强调的是会计数据处理的规范化,改变手工会计的不规范现实,要求会计软件的开发、会计信息系统的运行按照我国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规范操作,立足于财务报告的规范生成;而会计信息化则更强调会计输出结果的效率和增值性,这种增值效应依赖于网络环境下会计数据的快速搜集、实时传递以及对不同层次数据的深加工。会计信息化的成效依赖于会计信息输出的多元化研究。
2.4信息输入的区别
会计电算化条件下输入系统的是记账凭证,数据主要由财务部门自己输入;而会计信息化的大量数据可从企业内外其他系统直接获取,同时可以预见,随着原始凭证标准化问题的解决以及网络安全技术的日臻成熟,经过数字签名的原始凭证会直接进入会计信息系统。
2.5数据处理的区别
会计电算化主要通过批处理方式处理业已发生的数据,而会计信息化使实时处理数据成为可能。在计算机网络环境下,企业的业务部门通过intranet(企业内部网)协同工作,所产生的各类数据信息存储于系统集成的数据库中,企业信息的内部用户可以通过对数据库的实时访问,对数据进行实时处理。
2.6信息输出的区别
电算化环境下,会计信息的输出主要有显示、打印、磁盘等方式;信息化环境下,内部需求除了上述方式以外,更多的可以通过网络实现信息传递与共享,通过授权、划分权限级次,企业内部各个机构、部门从信息系统上直接获取。随着xbrl(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深入研究以及b/s(浏览器/服务器)体系架构在大型系统中的逐步推广和应用,会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在internet上公布其财务信息。
3区别会计电算化与会计信息化的意义
3.1有利于澄清教学中的模糊概念
目前,计算机会计教材比比皆是,名称不一,有会计信息系统、计算机会计学、会计电算化、电算化会计、计算机在会计中的应用等诸多称谓,笔者不反对“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宗旨,但教学过程的授者是教师,受者是学生,名称和概念过多会导致授受双方无所适从,会使教学缺乏说服力,也会使学术研究缺乏统一的认识和思想,这可能是会计信息系统教材参差不齐、内容相左的重要原因。会计信息系统结合了信息论、系统论的思想,吻合了会计信息化的概念,适应了当前信息技术发展的大趋势,是计算机会计教材名称的首选。
3.2有利于企业正确定位自己的信息化进程
企业信息化进程受制于信息技术的发展,1979年我国开始搞计算机会计的试点,1983年国务院成立了电子振兴领导小组,直至1990年国内才推出第一批品牌的会计软件,可以说到上世纪90年代末,一个企业能够拥有自己的计算机硬件,找到合适的会计软件已属不易,不存在网络大规模的应用和遍地开花,而且这十几年的时间里企业的计算机会计确实是只在会计电算化阶段徘徊,软件生产厂商开发的会计软件业主要停留在会计电算化上,即能够用软件替代手工完成传统的手工会计核算工作,阿尼塔。s.霍兰德所谓的“传统会计信息系统是手工会计的翻版“即是这个意思。20世纪末本世纪初,随着大中型、分布式数据库逐步应用于国内信息处理领域;随着f/s(文件/服务器)逐步向c/s(客户机/服务器)、b/s(浏览器/服务器)体系架构的发展;随着越来越多的erp产品推出,特别是越来越多的企业有实力、有能力取得上述技术与服务以后,计算机会计脱离了“信息孤岛“时代,进入了集成财务、生产制造、供应链、人力资源、经营决策的企业信息化时代,会计信息系统不再是孤立的系统,会计信息系统不再单独地服务于部门需求,会计信息会随着更准确的输入、更深层次的加工、更实时的处理以及满足了更多样的需求而为企业带来了更多的增值服务。
当然并非所有企业都适用c/s、erp,所有企业都应该对自己的信息化程度进行正确定位,无论企业规模大小,无论企业的硬件架构和所选用的软件层次如何,不可否认的是企业一并进入了信息化时代。可见,会计信息化取代会计电算化已是趋势使然。
3.3有利于学术机构名称和职能的正确定位
-
职业技能培训计划范例(3篇)
职业技能培训计划范文公司员工培训工作要紧密围绕企业经营生产发展战略目标,以大人才观,大培训格局为指导思想;以坚持服务施工生产经营为中心,以全面提高员工素质为宗旨;以不断..
-
村级科普工作总结范例(3篇)
村级科普工作总结范文篇1我乡创建科普示范乡工作,根据县委《关于创建全省科普示范县实施方案》的要求,紧紧围绕加快实施“科教兴乡”战略这一重大举措,切实提升科普工作在经济..
-
高校实验室的安全管理范例(3篇)
高校实验室的安全管理范文篇11问题的提出随着高等教育的不断发展,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已成为管理者的共识,实验室集中管理、统一调配已成为实验室发展的大趋势。集中管理可使实..
-
科学实践观的内涵范例(3篇)
科学实践观的内涵范文强化学习培训,不断提高科学发展的自觉性、主动性加强学习培训是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首要任务和主要步骤,是用科学发展观这一同思想、邓小..
-
如何开展探究性学习范例(3篇)
如何开展探究性学习范文关键词:初中;物理;探究;学习;有效中图分类号:G633.7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6-5962(2013)04-0209-02《新课标》明确指出:"物理课程价值的一个重要表现是通过科..
-
会计电算化学习心得范例(3篇)
会计电算化学习心得范文篇1[关键词]会计信息化;电算会计岗位;职业能力doi:10.3969/j.issn.1673-0194.2010.22.038[中图分类号]f232;g6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194(..
-
乡镇农业上半年工作总结范例(3篇)
乡镇农业上半年工作总结范文篇1一是总体进度快。据统计,至月底止,全县共开展农民技能等级培训48期,培训农民1777人(其中:已获技能等级证书1301人、正在培训人数476人),完成年度..
-
实验室的规章管理制度范例(3篇)
实验室的规章管理制度范文篇1实验室文化分为广义实验室文化和狭义实验室文化。广义的实验室文化包括:环境文化、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狭义的实验室文化则主要偏重于精神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