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理财与家庭理财的关系范例(3篇)
个人理财与家庭理财的关系范文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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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使用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配偶他方的个人财产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享有使用的权利。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配偶的房屋享有居住权。还有就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出卖房屋的也必须经配偶同意,否则该民事行为则被视为无效或效力待定的行为。字串9
二,婚姻家庭的正常存在,必然存在家庭生活费用,而该笔费用必须以夫妻个人或共同财产支付。夫妻对财产的使用和处分,关系到婚姻家庭的利益,在夫妻财产共同共有的情况下,先用共同财产负担,不足部分由个人财产负担,在夫妻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夫妻以其个人财产对家庭生活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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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家庭生活中难免会产生对外债务,而这些家庭债务应该如何承担呢?一般也讲,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夫妻财产关系的内容。涉及夫妻财产与第三人的利益关系,在现实生活中,家庭债务现象也较为普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家庭债务会越来越多的发生在我们的身边,为了保护民事交易的安全和交易相对人的合法利益而要求夫妻对家庭共同债务负连带责任。我国现行《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婚姻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判决的,裁定的,调解书已经发生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婚姻法》第二十五条又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夫妻个人所负债务,应由个人财产来清偿,但个人财产不足清偿是应归共同财产来清偿。《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同时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应当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之所以这样规定,就是为了避免婚姻当事人利用财产制规避责任。但用共同财产清偿后,对配偶他方所造成的损失,有过错一方应给予补偿。
四,婚姻家庭关系的特殊性还在于它既包括财产关系还包括人身关系,社会主义公民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这种平等性当然也体现在婚姻家庭财产关系中。在现实生活中夫妻之间有着收入的差异,但是我们也要看到,男性的收入是因为有妻子的支持。我国《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付出义务较多的一方,有向另一方请求补偿的权利,也体现了夫妻权利义务的统一性。因此,我们说在双方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基础上,夫妻的财产权也是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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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此外,在处理夫妻财产权时,我们也要注意对特殊群体“妻”一方的特殊保护,在社会生活中,作为“妻”一方的妇女在很多方面处于弱势地位,因此保护弱者是法律的责任,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在日常生活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只有保护处于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才能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字串7
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财产来源及性质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一切都影响着婚姻家庭的发展,从而导致婚姻家庭财产关系出现新的问题。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也都遇到了新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新近颁布两个司法解释对现行《婚姻法》,进行修订和补充,但这些措施,虽然起到了一些作用,完善了目前我国的婚姻家庭体系,但社会是不断发展和变化的,这就决定了法律要不断的改进,以适应社会的需要。就目前而言,我国的夫妻财产权中仍然存在许多弊端,那么面对这些弊端我们又应如何采取对策呢?这是我们应该慎重思考的问题字串6
1.取消婚前个人财产婚后转化为共同财产的问题。字串9
我国目前的《婚姻法》曾对夫妻婚前的贵重物品及房屋等个人财产作出规定,即这些财产在婚后经过若干年的共同使用后就会转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一规定在新形势下,显然已经不适应社会的需要,也因此带来很多的社会问题,因此新《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此解释符合了物权取得的原理,保护了个人的合法财产,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但是它并未对婚后如何管理和使用加以规定。例如:对一方婚前的房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管理和使用从而支付了一定的费用,依照法律规定,此时的房屋仍为个人财产。这就剥夺了婚姻当事人对增殖部分享有合法的权益,违背公平的原则及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也不利于财产的有效开发和利用。而根据民法原理添附原则,非财产所有人的一方对他方的原财产投入了一定的财产,从而使原财产与他方投入的财产发生混合,形成一种不可分离的财产或分离将导致财产价值显著减少,或一方投入劳务,对一方的原财产进行加工改造,从而使另一方的原财产的价值显著增加,这样一来,投入一定财产或劳务的一方有权与原财产所有人分享新财产的合法权益。因此,对夫妻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管理,经营,投入而使该财产增殖的,增殖部分应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共享其权益。因此我建议在以后的司法解释中应该有这方面的明确规定,从而减少法律冲突。字串8
个人理财与家庭理财的关系范文
【关键词】婚内财产道德伦理纠纷解决机制
一、婚内财产侵权的类型及表现
根据被侵犯的权力客体不同,将婚内财产侵权分为两类,一类是针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一类是针对一方个人独立财产的。
(一)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侵权
在我国现行的婚姻制度中,夫妻的结合带来财产的共享与继承。我国《婚姻法》注重婚后的共同所有制,夫妻双方对这一部分财产均享有处分收益的权利。而夫妻共同财产的侵权有两种典型方式:
第一,未经配偶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表现为对外投资,赠与他人等方式。例如,夫妻共有公司股份20%,丈夫一方在不告知妻子的情况下,将10%的股份转让给他人,丈夫的行为属于未经配偶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侵犯了妻子对于股份的共同支配权。
第二,滥用夫妻间权利。在外界看来,夫妻双方的行为都代表了共同的意思表示,这就形成了不可避免的夫妻权的出现,如果出现权滥用,所造成的是婚内财产权利的侵犯。
(二)对一方个人财产的侵权
除了夫妻共同财产外,还有夫妻各自的个人财产。个人财产不同于夫妻共同财产,配偶不享有相应的财产权利。但是,在外界眼光中,夫妻同属一个家庭,夫妻一体的观念深入人心,对于夫妻个人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界限反而模糊起来,从而造成了对于一方财产的侵权。
二、当前婚内财产侵权中主要存在的问题
(一)婚姻关系的特殊性对婚内财产侵权界定的不利影响
在我国的《婚姻的》规定中,婚姻涵盖三个重要层次:以两性结合为基础,以共同生活也目的,具有夫妻身份的公示性。婚姻关系建立在特定的身份之上,对婚内财产侵权的界定有如下不利影响:
首先,婚姻关系作为一种特定的人身关系,体现在婚内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更加具有人身依附性。在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上,财产侵权大多成为人身侵权的附庸消散在公众和学者视野之外,加上我国当前法律规定不到离婚时不得划分夫妻共同财产,使计较婚内财产侵权似乎并无实际意义。但“法律给予各种主体以平等的保护,既然现行法律对来自家庭外部的侵害给予填补,那么家庭内部的侵害造成的损害又有什么理由不予填补呢?”
其次,婚姻以家庭为特定的表现形式,婚内的财产也以家庭为载体。家庭在外界认知中,不属于可以随意介入的司法管理范围,因此司法等外力介入家庭关系中处理侵权纠纷时更倾向于保守、谨慎或要求当事人自行处理,使部分弱势(即私力救济不足)的当事人无法获得足够的法律救济而产生不公。
最后,婚内侵权相较于其他民事纠纷或民事侵权,拥有相对特殊的纠纷处理机制。一方面受到婚姻关系的特定表现形式――家庭的影响;另一方面,家庭作为一个双方私人关系的载体,根本约束源于道德,伦理等软性社会约束的方式。由此产生的侵权纠纷处理机制,使社会关系舆论对当事人处理相关侵权和纠纷有所影响,当事人易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由此产生的不公平,司法也束手无策。
(二)婚内财产侵权实践方面的问题
在处理婚内财产侵权的司法实践中通常面临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其一是侵权事实发生时间难以认定。婚姻关系存续可能是一个较长的时间段,而对婚内财产的擅自处分可能发生在这期间的任何一个时期,被侵权方甚至直到离婚都不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这对于认定侵权事实的发生时间以便确定后续诉讼救济的相关问题都非常不利。
其二是婚内财产侵权的证据不好找,一般直到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或侵权方有不正常的大规模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被侵权方才会发现被侵权的事实,而此时证据很大可能污染或灭失;同时,被侵权方通常是平时不掌管家庭财产的弱势方,要其举证对方擅自处分了夫妻共同财产十分困难;此外,侵权方若是平时掌握家庭财产权的强势方,则被侵害的共同财产部分和用于家庭生活的财产不好区分,给司法介入加大了难度。
其三是婚内财产侵权的追责起算标准不好确定,就像夫妻拌嘴打架造成的伤害不好确定追责起算标准一样,对共同财产的擅自处分和个人财产的侵权的损害标准也不好确定。
(三)对策建议
首要的是完善立法。本文所暴露出来的婚内财产侵权,法律关系较为简单,多半是纠纷解决实践和诉讼实践中的问题,因而无须专门立新法。比较可取的方案是修订现有的婚姻法条款,出台司法解释,或出台处理婚内财产侵权的规范性文件等。而这些法律文件的重点应当是如何与现有的物权法、侵权责任法中对财产权的保护的规定相对接,处理好重叠适用的问题。
其次是转变司法工作态度和方式,民事诉讼虽有“不告不理”的原则,但当被婚内财产侵权的弱势方已求告到法院时,还是应当积极主动的参与进去,不因涉及家庭伦理,面临巨大的道德和舆论压力而放弃对当事人的救济,以司法公正推动社会公正。
最后是促进社区纠纷解决机制和司法机制的配合。毕竟这还是一个传统上由家庭伦理、舆论道德去约束管理的问题,通过社区纠纷解决机制先行调解,了解情况,协助弱势方搜集证据指证侵权方的侵害行为,进而通过司法机制解决,不失为一个好办法。
参考文献:
[1]董倩鸥.夫妻婚内侵权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1.
[2]杜江涌.婚内侵权相关问题研究[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5,(5).
个人理财与家庭理财的关系范文
离婚
夫妻人身关系
夫妻财产制度
【论文摘要】我国的夫妻关系,观念上存在理想与现实的冲突;法律制度上存在夫妻人身别体与财产一体的冲突。建构婚前协议制度和夫妻财产分别制度,能够较好地消除上述冲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由单一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逐渐过渡到多元化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宪法确立了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由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政策转为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的政策,私营经济也由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发展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此相对应的是,计划经济条件下,公民个人财产极为有限,男女结婚成家后,夫妻财产在“过日子”之后所剩无几,财产关系极为简单,财产类型大多限于简单的生活资料。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发展和完善,社会生产力得到了极大解放和长足进步,个人财产、家庭财产迅速增长,夫妻财产的种类、价值、内容等均发生了重大变化,夫妻财产关系日趋复杂。夫妻的财产权利意识空前高涨。离婚案件中,夫妻财产纠纷已成为双方争执的焦点和法院审理的重点、难点。据笔者2004年3月对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2003年所审理的5o宗离婚上诉案件调查发现,上诉请求和理由中,涉及到不同意离婚或请求判决离婚的仅7宗。对共同财产的认定与分割不服的有34宗,对夫妻债权、债务的享有、负担不服的有l4宗。法庭上,许多当事人指责对方有婚外情,对家庭不负责任,经常实施家庭暴力,把离婚的原因归咎于对方。试图获得损害赔偿或多分共同财产;或者指责对方在离婚时隐藏、转移、毁损夫妻共同财产,伪造债务,试图达到对方少分或不分共同财产的目的;或者向法庭提交许多欠条,要求法院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双方对彼方所提交的欠条均矢口否认。
双方在法庭上互相攻诘对方,彼此视若仇敌,法庭气氛紧张,令人窒息,充满浓浓的火药味。法院判决后,双方对财产纠纷的处理均不服,要么对法院认定的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的范围、数量不服;要么对法院关于财产分割的方式、分配原则不满。究其原因,在于我国的妻关系存在诸种矛盾。
一我国夫妻关系的内在矛盾
1、
因此,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必然深刻影响到夫妻人身权利的享有与行使。一方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往往成为另一方干涉的对象。共同财产制成为一方妨碍另一方生产、工作、学习和参加社会活动的原因。一方勤俭治家、艰苦朴素,而另一方挥霍奢侈,共同财产制势必导致蛮横无理者得益,老实忠厚者吃亏。更为严重的是,夫妻财产共有,导致一方的人身自由和权利受到另一方侵害时,无法及时、有效、充分地进行救济。近年来,家庭暴力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和重视。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从救济的途径、法律责任等方面加大了反对家庭暴力的力度。但由于家庭法定财产共同制,追究施暴者的法律责任很难落实。被害人若要求追求施暴者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则被害人势必一人担负维持家庭的重任,与施暴者共同承受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被害人若要求追究施暴者的民事赔偿责任,除非同时解除与施暴者的婚姻关系,否则,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9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46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婚后所得共同制在客观上纵容了家庭暴力的发生。
二对策
1、婚前协议制度
婚前协议是指准备结婚的双方就未来婚姻财产、扶养权利等问题所签订的契约。在美国,起初。婚前协议主要由即将再婚的老年配偶签订,他们想通过协议控制婚前原有的财产。现在婚前协议被越来越多的年青配偶使用。社会学家和法学家认为,许多人在结婚时都抱有过分乐观、浪漫的想法,讨论婚前契约有助于澄清和公开夫妻结婚的目标和对他方的期待。婚前协议有以下积极作用:(1)公开交流,并成为今后解决夫妻共同生活中问题的方法;(2)预定目标,指导家庭生活;(3)消除冲突,提供处理婚姻家庭生活中出现的争执和分歧的理想方法;(4)提供预测和保障,指导夫妻关系趋向和谐安定,离婚时。有利于解决夫妻财产纠纷。婚前协议的内容可以包括:(1)目标和期待。如一方期待从对方获得感情支持、继续完成学业、取得事业成功等等。(2)财产和扶养。如婚前财产的数量、质量、归属及如何处分、管理;婚后财产的归属;有关家庭生活是由一方行使管理权还是共同行使管理权;如何分担家庭生活费用;扶养费的给付问题等等。(3)工作及社会活动。如是否由一方工作赚钱养家,另一方从事家务劳动,或双方均参加工作,分担家务劳动;双方或一方参加社会活动的时间、种类,双方的问题等等。(4)家庭住所和家庭职责。如对家务劳动的分工,对子女的主要照料责任,子女的姓氏问题,夫妻性关系等等。(5)子女。如双方是否希望生育子女,生育子女的时间,节制生育的措施。(6)财产继承。约定对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由谁继承。(7)上述问题发生争议时允许和希望采取的行动,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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