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环保设计范例(3篇)

daniel 0 2024-08-11

海洋环保设计范文

【关键词】GIS;海洋渔业;生产安全;环境保障服务系统

【Abstract】Inordertoprovidedecisionaidsforgovernmentdepartmentsoffisheryproductionsafety;issuemarineenvironmentalforecastinganddisastersweatherwarningtopersonnelandequipmentengagedinseafarming,navigationandmarinefishing;effectivelyreducetheeconomiclossesandcasualtiesduringmarinefisheryproduction;promotethehealthydevelopmentofnationalmarinefisheryproduction;GIS,marinewarningandforecastingandfishermendynamicpositioningbasedconstructionofenvironmentsafeguardservicesystemformarinefisheryproductionwasconductedaccordingtothesituationofmarinefisheryproductionsafetyinJiangsuprovince.

【Keywords】GIS;Marinefishery;Productionsafety;Environmentsafeguardsservicesystem

0引言

江苏省地处中国沿海中部,北靠山东,南依浙江、上海,西枕安徽,长江穿省而过,东临黄海,大陆岸线长达954km,拥有多达3.75×104km2的海域面积,相当于陆域面积的37%,面积达7.0×105hm2的广阔辐射沙脊群分布于沿海中部,同时还拥有着面积达1.54×105km2长江口、吕泗、大沙、海州湾四大著名海洋渔场。江苏海洋渔业资源优势得天独厚,物产丰腴。随着江苏沿海开发上升为国家战略,全省海洋经济步入快速发展的新时期,海洋渔业产业充分依托资源、经济和科技文化优势,大力实施结构调整,推进产业化经营,海洋渔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已成为振兴全省海洋经济、致富沿海渔民的重要产业之一。

江苏沿海滩涂地貌分布广泛、发育密集,浅海面积大,掩护条件差,极易受到灾害性海浪、潮灾等海洋灾害的侵袭。因海洋灾害造成的涉海渔民伤亡事故屡屡发生,2003年9月26日9名紫菜养殖工人因潮水突涨撤离不及时而遇难,2007年“4・15如东海难”更是因风大浪急造成19位渔民遇难的惨剧,2010年全省海洋渔业因海难事故造成13艘船只沉损、53人遇难,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因此蒙受了巨大损失,严重影响了全省海洋渔业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因此,建设江苏省海洋渔业生产安全环境保障服务系统,实现渔船动态监管信息和海洋预警报信息平台叠加,为海洋渔业安全提供技术保障和决策支撑,对于促进全省海洋渔业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系统设计

1.1总体设计

1.1.1总体框架

以保障渔业生产安全为导向,以海洋预报服务于渔业生产为主线,以数据资源为基础,在应用支撑平台的支持下,通过渔船实时定位、海洋专题预警报、通信网络等技术[1],建立覆盖全省海域重点渔区的海洋渔业生产安全环境保障服务系统,实现在现有海洋预报基础上拓展和深化服务,面向渔区、渔港和渔民,制作直接服务于渔业生产安全的各类海洋环境专题服务产品,实时发送至广大海上作业渔船和渔民手中,全面提升渔业生产安全的环境保障能力[2]。

1.1.2技术路线

系统采用B/S与C/S相结合的架构方式进行建设。具体技术路线如下:

1)分布式体系结构。本系统采用基于消息中间件和WebService的分布式体系结构来进行设计,所有的业务逻辑都封装在WebService服务里面,主要的数据通信通过消息中间件来实现。

2)可持续可扩展体系结构。建立可持续可扩展体系结构,采用业界标准的WebService的方式提供对外接口,其开放性、标准性和跨平台特性充分保证了本系统具有灵活而强大的可扩展性。

3)SOA架构,统一管理。本系统采用先进的SOA体系,既便于项目各子系统或功能模块的独立开发和关联整合,又为内部信息资源整合和统一管理提供了一个坚实的平台基础。

4).NET技术体系结构。本系统建设主要是基于.NET技术思想,选择业界领先的、性能稳定的应用服务器和门户中间件产品,建立以应用服务器为中心的四层或多层的体系结构,实现系统数据逻辑、业务逻辑、应用逻辑和表现逻辑的分离,这既保证了系统扩展性,也大大增强了系统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1.2建设内容

1.2.1数据库建设

数据库建设的基本要求按照《全国海洋渔业生产安全环境保障服务系统建设技术规范》规定的数据库设计原则、数据库建设技术规范、数据库备份与恢复方案、数据转存等设计规范进行建设[3]。

本系统采用与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相同的数据库结构,建设系统所需要的综合数据库,包括预警报产品信息、渔船信息、基础地理信息等内容,与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海区预报中心互为备份。数据库具体内容如下:

预警报产品信息:包括国家、海区、省级预报机构制作的各类预警报产品。

渔船信息:包括渔船的编号、船籍等基本信息和渔船的定位时间、经纬度、船向、航速等动态船位信息,资料与国家中心、海区中心进行互动共享。

基础地理信息:包括沿海岸线、岛屿、水深、渔区、渔场、禁渔线、重点渔港、避风锚地等基础数据。

1.2.2海洋预警报产品制作与推送

基于GIS可视化技术,实现全省近海海域基于渔区网格的精细化风、浪、潮汐、风暴潮等海洋预警报产品的制作,并提供不同使用类型的模板,通过网络传输软件标准接口,推送到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东海预报中心的产品数据库中,实现预警报产品数据的资源共享。

1.2.3海洋预警报产品

根据全省各渔区的海面风、浪、风暴潮预警报产品和江苏省的海洋渔业生产安全管理需要,对在危险区域附近作业的渔船加以筛选,制作相关的对策建议服务信息,依托已有海洋渔船动态管理信息系统的通信渠道,将相关的预警报和对策建议服务信息发送给渔船,并统计预警报产品发送情况。

1.2.4海洋预警报显示子系统

基于GIS、遥感、数据库、网络通讯等技术,采用与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相同的集成显示界面,将渔船动态船位、海洋预警报产品和台风信息叠加显示在电子海图上,实现渔船船位监控、预警报影响分析等功能。

1.2.5数据传输软件开发

根据现有海洋渔船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和海洋预警报数据库特点,开发系统所需的数据传输软件,根据统一的格式标准和协议,将船舶资料、动态船位、船舶报警信息、预警报产品等信息按照系统所需的数据标准传输至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和东海预报中心,实现船舶基础信息同步、动态数据传输、动态历史数据获取、预警报产品、调取船位、短信息下发等。

1.2.6系统运行监控

对整个海洋渔业生产安全环境保障服务系统的运行管理和软硬件运行状态进行管理,实现用户管理、网络状态监控、数据传输监控、服务器运行监控等功能。

1.2.7系统标准规范和接口标准

以全国海洋渔业生产安全环境保障服务系统部级别系统集成框架方案和建设标准规范为基础,基于系统叠加和数据双向传输交换需求,结合江苏省现有海洋渔船动态管理信息系统设计、数据传输方式和安全管理等的实际情况,完善形成江苏省海洋渔业生产安全环境保障服务系统建设标准规范。

1.3关键技术应用

1.3.1分布式的数据保障中心建设

本系统综合数据库的结构设计涉及与国家海洋环境预报数据、东海区预报数据的共享问题。因此,在数据库结构的设计上,将“标准化”与“实用性”相结合[4],既符合标准,又满足应用。针对重点数据信息来源,在全国重点城市部署公共海洋气象保障服务数据中心。当系统在灾害性天气链路连接出现问题时,系统会自动识别问题,切换线路到最近的数据保障中心,保证了数据的来源。

1.3.2在相同库表基础上建立对照表

为了与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和东海预报中心的数据库实现数据共享,根据《全国海洋渔业生产安全环境保障服务系统建设技术规范》规定数据库设计原则、数据库建设技术规范、数据库备份与恢复方案等设计规范对本系统的数据库表结构进行建设,在相同库表基础上建立对照表,以便于数据之间的共享。

1.3.3统一标准、数据处理

针对电子海图、海洋预报产品地图数据投影、坐标系不同的问题,对全部地理信息数据制定统一的地图标准,使用WGS-84空间坐标系,地图投影选择mecator(代码900913),此标准是与当前主流的地理信息源――谷歌数据相一致,是符合绝大多数GIS平台的标准。

1.4技术创新点

1)利用GIS技术,实现在海洋渔业生产安全保障系统中数值预报产品的修正预报。海洋数值预报产品修正预报技术是一种通过人工的方式对海洋数值预报产品进行修正的技术。人工修正技术在其他方面也有初步的应用,但是将它结合到海洋渔业生产安全保障系统应用中来还属首次。

2)多节点数据同步分发。在数据传输方面基于FTP文件传输协议,中间件以FTP服务器为基础,以源文件目录为基点,通过中间件对分析进行分布,当文件被分发到所有的节点后,才会清楚源文件,并对数据文件进行二次处理。以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3)异常处理及日志机制。在整个中间件的异常处理上,都采用了try…catch…方式进行处理。在程序出现异常时,对异常进行有效的处理,日志系统会将抛出的异常信息记录到文件中以供查询,并保证程序继续执行。中间件的日志系统由日志类提供,该类提供了多个日志记录方法,同时为了使中间件在多线程情况下对日志文件的稳定访问,提供了文件锁机制,以保证一个日志文件在同一个时刻只有一个进程对其访问。

4)插件式通用框架(Plugin)。中间件基于.Net开发,以WinForm的方式进行展现。ServiceBase是整个中间件插件系统的基础,其中包括了插件注册、插件管理、插件的启动、停止等,插件式框架的应用提高了中间件的开发效率,增加了中间件的稳定性和可扩展性。

2社会经济效益分析

1)有效地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建和谐社会。渔船突发灾害事件往往猝不及防,甚至威胁生命;充分利用海洋预警报技术、渔船动态定位技术等技术,为渔船突发灾害事件提供海上搜救环境保障和指挥辅助决策信息。

2)保障海洋渔业生产安全,促进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沿海地区是我省经济发展的重要区域,通过本系统的执行,将进一步保障海洋渔业的安全生产,减少沿海经济损失,促进沿海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3结语

本系统依据《全国海洋渔业生产安全保障服务系统集成框架方案和建设标准规范》,兼顾本省海洋渔船动态管理信息系统结构特征及运行情况,完善形成系统集成框架方案及建设标准规范。建设预警报产品制作与和海洋预警报产品集成显示两个功能子系统,叠加形成“渔业生产安全环境保障服务系统”软件平台;开发中间件(数据传输软件),实现全省渔船基本信息、动态船位信息、海洋预警报产品等数据的双向传输;在省预报部门开展系统运行所需软硬件和网络通信平台建设工作,满足两方部署、互联互通、同步运转需求,顺利完成省海洋渔业生产安全环境保障专题服务系统建设,为海洋渔船动态管理信息系统提供海洋预警报信息,充分保证渔船和渔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对于短期而言,为保障渔民安全起了重要作用;对于长期发展而言,能够带动海洋渔业周边相关产业的发展。因此,建设好海洋渔业生产安全环境保障服务系统,为渔业生产安全管理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不仅是国家海洋局当前一段时间内重中之重的工作,也是我省自身做好工作职责,优化“海+渔”模式的重要举措。

【参考文献】

[1]夏文海.北斗卫星在浙江省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中的应用[J].海洋信息,2009,28(4):5-8.

[2]陈云清.关于渔业安全生产问题的思考[J].安全与健康,2013,13(2):32-33.

海洋环保设计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海洋资源,改善海洋环境,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本省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本省管辖海域海洋环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在本省管辖海域以外,造成本省管辖海域污染和海洋生态环境破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海洋环境保护应当统筹规划,实行开发与保护、损害与担责、维护与受益相结合的原则。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鼓励海洋环境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恢复、建设和治理,广泛开展海洋环境保护的对外合作与交流,促进海洋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

第四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简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下同)作为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所管辖海域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并负责防治本行政区域内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简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下同)负责所管辖海域的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以及其他有关海洋开发利用活动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海洋生态保护和修复。

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负责所管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在所管辖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外国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轮检查处理。船舶污染事故给渔业、海洋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吸收渔业、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简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下同)负责所管辖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管辖海域的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并调查处理前款规定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洋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因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应当建立接受公众举报、反映情况的信息渠道,并向社会公告。

鼓励与支持单位和个人开展海洋环境保护公益性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保护、改善海洋环境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六条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和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拟定本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海域环境整治与修复规划,经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衔接平衡,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沿海市、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根据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海域环境整治与修复规划,拟定本市、县海洋环境保护实施计划和重点海域整治与修复实施计划,经同级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衔接平衡,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环境保护、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相邻沿海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家有关机构的合作,共同做好长江三角洲近海海域及浙闽相邻海域海洋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

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本省与相邻省、直辖市的合作要求,建立海洋环境保护区域合作组织,做好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海洋生态建设与修复工作。

沿海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点海域海洋环境保护协调机制,做好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

第八条省环境保护、海洋等有关部门根据本省海洋环境质量状况和经济、技术条件,可以对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拟定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组织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实行海上联合执法。

第十条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在巡航监视中发现污染事故或者有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时,应当予以制止并调查取证,有权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损害事态的扩大;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按照法定要求对管辖范围内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主动配合检查。

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十一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加大对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生态建设的资金投入,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措资金,用于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生态建设。

第十二条按照陆海统筹、专司管理、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全省海洋环境监测网络,纳入生态省建设体系。

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海洋环境监测、监视标准和规范,对本省海洋环境调查、监测、监视和海洋环境综合信息系统实施管理,定期评价海洋环境质量,相关的公报和通报,并抄送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所管辖海域的监测、监视。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全省海洋环境监测网络的分工,分别负责对入海河口、主要排污口的监测、监视。

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形成的海洋环境监测、监视资料,应当纳入全省海洋环境监测网络,实行资源共享。

第十三条向社会提供海洋环境调查监测资料的监测单位,必须依法设立并通过海洋方面的专项计量认证。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需要在本省管辖海域内进行海洋环境调查监测的,应当报市、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海洋环境监测、监视资料的应用,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

第十四条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赤潮监测、监视、预警、预报和信息管理,发生赤潮时,应当将获得的赤潮信息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逐级上报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沿海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适时启动赤潮减灾应急预案,做好防治工作。海洋、环境保护、卫生防疫、渔业、工商、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赤潮防灾减灾工作。

第十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海洋、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重大海上污染事故应急计划和本省实际,制定本省重大海上污染事故应急计划。

浙江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船舶重大海上溢油污染事故应急计划和本省实际,制定本省船舶海上溢油污染事故应急计划,报省环境保护、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可能发生海洋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等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重大污染事故应急计划,并报设区的市环境保护、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必须立即采取处理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损害的受害者通报,并立即就近向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接到海洋环境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当根据情况启动污染事故处理应急计划。

发生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有关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应当及时将事故的类型、时间、污染源及主要污染物、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初步情况,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应急计划消除或者减轻污染危害。

海洋污染事故可能威胁人体健康和海洋生物安全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可能受到污染损害的单位和公众通报或者公告。

第三章海洋生态保护

第十八条具有特殊地理条件、生态系统、生物与非生物资源及海洋开发利用特殊需要的区域,可以划定为海洋特别保护区。

海洋特别保护区的选划、建设和管理办法,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海洋自然保护区的选划、建设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沿海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下列区域的保护:

(一)南麂列岛部级海洋自然保护区;

(二)韭山列岛省级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

(三)舟山五峙山列岛省级鸟类自然保护区;

(四)依法批准的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以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第二十条沿海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特点,建设海岸防护设施、沿岸防护林、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对海岸侵蚀和海水入侵地区进行综合治理。

从事填海工程的,应当采取先围后填的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的固体废弃物填海、围海。

第二十一条省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等有关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生态环境特点,编制本省人工鱼礁建设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组织制定人工鱼礁建设技术规范。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人工鱼礁建设技术规范,会同交通等有关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做好人工鱼礁的选址、论证和投放工作,加强对人工鱼礁投放区域生物多样性的监测和生态效益的评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人工鱼礁。

第二十二条因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需要引进境外海洋动植物物种的,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先在指定的区域进行完全可控制的试验和论证。

沿海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所管辖海域、海岛和海岸带境外引进物种的调查监测,监测结果应当及时相互通报。

第四章防治污染物的污染损害

第二十三条逐步实行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省管辖海域环境容量、海洋功能区划和国家确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制定本省管辖的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和主要污染源排放控制计划。重点海域名录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沿海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和主要污染源排放控制计划,制定所管辖的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在不突破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排污单位的排污指标可以在同一海域内进行调剂,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四条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有关污染物排放资料,并同时抄报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的管理,入海排污口的选择和设置,入海河流的管理,按照《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沿海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所管辖海域环境容量和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实施方案,规划海岸带产业布局。

沿海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和完善排水管网,有计划地建设污水处理厂或者其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防止海岸带产业对海域造成污染损害。

第二十六条港口、码头、船舶修造(拆)厂、海滨旅游点等使用海域或者海岸线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向海域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并负责清除其使用的海域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和固体废弃物。

滨海度假村、酒店、宾馆等单位排放的污水未纳入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进行集中处理的,必须设置污水处理设施,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严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含镍、铅、汞等重金属的废水。

禁止向海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含病原体的医疗废水和高、中水平放射性废水。

第二十七条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船舶垃圾接收以及船舶清舱、洗舱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接收处理能力。

船舶经营者应当向污染物接收单位提供污染物的名称、性质和数量等相关资料,接收单位应当将污染物运至环境保护部门指定的陆域场所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来自有疫情发生的港口的船舶,需要处理垃圾、生活污水、压舱水等污染物的,应当按规定申请有关部门进行卫生处理。未经卫生处理的,接收单位不得接收。

第二十九条从事散装油类和有毒液体装卸、运输等作业,应当遵守操作规程,落实有效防污措施;可能造成油类严重污染的,应当在作业现场设置围油栏。

沉船打捞前,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向打捞单位提供船舶的有关资料和污染物的装载情况。打捞单位在作业前应当制定防治污染物方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条船舶发生海难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重大污染损害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采取强制清除、打捞或者拖航等应急处置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污染损害。属于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因处理海难事故产生的费用,依法应当由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承担的,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及时缴清;未缴清或者未提供相应担保的,不得开航。

第三十一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划定近海海域养殖区域,确定限养区和准养区。

海水养殖应当采用科学的养殖方式和合理的养殖密度,控制和治理近海海域养殖污染。

海水养殖投入品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和安全使用标准。禁止使用国家或者省明令禁止的海水养殖投入品。

海上养殖生产、生活废弃物应当运至陆地作无害化处理,不得弃置海域。

第三十二条严格控制向海域倾倒废弃物。确需倾倒的,应当向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倾废许可证,并将倾废许可证和倾倒的详细记录报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防治工程建设项目的污染损害

第三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环境保护规定。

第三十四条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并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转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转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重点审核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和海洋生态的影响。海洋工程建设环境影响评价分类办法和评价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海水养殖、人工鱼礁建设等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的专项规划上报审批前,有关规划编制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组织环境影响评价,并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草案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可能对海洋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接受委托为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在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进行实地调查,引用的海洋环境资料必须真实、可靠,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第三十七条环境保护、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对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批准、核准决定;按照《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在批准、核准前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应当征求意见。批准、核准环境影响报告书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批准、核准的,有关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

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后评价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海岸、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核准后,因工程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发生变化,或者生产工艺、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之日起满五年未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三十九条海洋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使用者,应当及时拆除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或者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废弃构筑物和附属设施。

拆除废弃的海洋工程构筑物和附属设施,应当编制工作方案,并报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严格控制在半封闭海湾、入海河口兴建影响潮汐通道、行洪安全以及明显降低水体交换能力和纳潮量的工程建设项目。

采挖海砂、开发海岛及周围海域资源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不得擅自改变海岛地形、岸滩及海岛周围海域生态环境。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收缴调查监测资料,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拒不清除生活垃圾和固体废弃物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使用海域或者海岸线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拆除,所需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使用者承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收回,所需费用由养殖者承担,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接收单位接收未经卫生处理的污染物的,责令立即进行卫生处理,消除可能产生的危害,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在作业现场设置围油栏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可能发生海洋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等单位未制定污染事故应急计划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使用有毒有害的固体废弃物填海、围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运行,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引进的海洋动植物物种;造成危害的,责令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接收单位未将污染物运至指定场所处理的,责令限期改正,消除危害;逾期不改正的,由有关部门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接收单位承担,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改变海岛地形、岸滩及海岛周围海域生态环境的,责令限期整治和恢复,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规定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海洋监察机构行使。

第四十七条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人,应当消除危害,并向受损害方赔偿损失。

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规定进行工程建设、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以及污染事故对渔业资源、海洋生态造成破坏,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向责任人提出损害赔偿要求,所得赔偿应当全部用于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

第四十八条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海上污染事故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时,没有依法予以制止或者采取有效防止措施的;

(二)接到海洋污染事故报告后,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泄漏被检查者商业秘密的;

(四)海岸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审核而予以批准,海洋工程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未转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以及海岸、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批准前未依法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

(五)违反规定审核、核准、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的;

(六)海岸、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批准、核准,有关审批部门批准其建设的;

(七)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监督管理不力,造成海洋环境严重污染或者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

(八)有其他、、行为的。

海洋环保设计范文篇3

一、发展基础

**位于我国大陆海岸线中部,北接江苏、南临浙江,处于长江入海口和东海的交汇处,区位优势明显。全市海域面积超过8000平方公里;江海岸线总长763公里,其中大陆岸线186公里,岛屿岸线577公里;岛屿16个,其中崇明岛是我国的第三大岛;拥有港口航道、湿地滩涂、渔业、滨海旅游、风能潮汐能等海洋资源,为发展海洋经济提供了良好的基础条件。

“**”期间,**海洋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初步形成了具有**特色的海洋产业结构,初步形成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海洋经济运行机制。

(一)“**”期间主要成绩

1、海洋经济总量持续增长

“**”期间,**海洋经济增长速度超过全市经济增长平均水平。**年,全市主要海洋产业总产值达2816亿元,位居全国沿海省市前列。已形成海洋交通运输业、海洋船舶工业、滨海旅游业、海洋渔业、海洋油气、滩涂围垦、海洋生物医药业等共同发展的海洋产业格局,其中海洋交通运输业和船舶制造业继续在全国保持领先地位。

“**”期间,洋山深水港区一期工程建成并投入使用,实现了**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重大突破。**年,**海洋交通运输业总产值达1035亿元,海洋船舶工业总产值达220亿元。**港货物吞吐量达4.43亿吨,位居世界第一。集装箱吞吐量达1808万标准箱,连续三年保持全球第三大集装箱港地位。开工建设**船舶工业基地,建成外高桥造船基地一期工程,**年造船量超过400万吨,占全国造船总量的三分之一。崇明岛、横沙岛、南汇滨海地区、奉贤海湾地区、金山滨海地区、浦东华夏文化旅游区等已成为**重要的旅游基地。**年,海洋捕捞产量近15万吨,海水养殖产量740吨,海洋渔业总产值达15.7亿元。东海平湖油气田进行扩建,年供气能力达6亿立方米,“**”期间累计生产原油201万吨,向本市供气24.3亿立方米。通过滩涂围垦,为**化学工业区等重大工程提供了土地资源。海洋生物医药业发展势头加快,研制生产了一批具有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的生物保健品和药物。

2、海洋科研水平进一步提升

目前,**拥有近2000名海洋科技专业人才,与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经济发展有关的高等院校、研究所近20个,学科门类齐全。其中,华东师范大学、**交通大学、同济大学等建成部级重点实验室和多个海洋科学试验基地。**在极地研究、船舶研发等领域的专业性科研机构具有较强的科技开发能力。在海洋工程及装备制造、大型船舶和船用大功率低速柴油机制造、海底管道铺设检测维修、深海钻探、海洋生物基因研究等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尤其是大型船用曲轴的开发成功,标志着我国船舶制造技术取得了重大突破。**已拥有一批具备先进技术和生产能力的涉海企业,并积极推动产、学、研一体化发展,为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3、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进一步加强

通过实施两轮“环保三年行动计划”,加强了对陆域污染物入海、船舶污染控制和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管理,使**近岸海域尤其是污水排放口附近海域的水质有所改善。严格控制和监督涉海工程对海洋环境的影响,海洋环境调查、监测、监视和评价体系初步形成,海洋生态状况得到有效监控。严格执行禁渔期制度,增殖放流渔业资源,努力保护和修复渔业资源及其生态环境,新建长江口中华鲟保护区。

崇明东滩鸟类自然保护区和浦东九段沙湿地自然保护区已创建成为部级自然保护区,填补了**部级自然保护区的空白。

4、海洋经济发展的保障体系进一步健全

建立了由市领导负责、综合部门牵头和各涉海部门参加的海洋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对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海洋经济发展规划、重大项目、重大政策、重要规定等进行综合协调。实施了《**市海域使用管理办法》,修订了《**市海洋功能区划》,促进了海域的综合有序开发和海洋资源的有效保护。颁布实施了九段沙湿地、崇明东滩鸟类、长江口中华鲟等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办法,初步形成了地方性海洋法规框架。加强海洋行政执法队伍建设,重点围绕海域使用、海洋环境保护和国家海洋权益维护,加强海洋执法。会同交通部、国家海洋局等中央部门成功举办郑和航海暨国际海洋博览会,努力普及海洋知识,提高海洋意识,创造开发利用海洋的良好社会环境。

(二)“**”期间主要不足

1、海洋产业结构尚需优化

**海洋产业以海洋交通运输业和海洋船舶工业两大传统产业为主,海洋工程装备制造、海洋信息业、海洋生物工程、海洋咨询服务业、海洋水产品精深加工等海洋高科技产业和新兴海洋产业所占比重较低,发展速度较慢。

2、海洋基础管理有待加强

**的涉海部门较多,海洋管理职能交叉,各涉海部门的管理需要进一步融合和衔接,海洋管理体制、机制有待完善。海域使用许可证制度、海域有偿使用制度有待健全,海洋法制建设有待加强。海洋资源信息不够全面且缺乏共享,难以满足快速发展的海洋开发和管理需求。

3、海洋环境保护形势依然严峻

流域污染物排海量仍在增加,河口及其邻近海域环境没有得到根本性改善。近海生物多样性有所降低,海洋资源和环境承载力有所下降。海平面上升和长江入海泥沙量的减少将造成侵蚀海岸岸段增加、咸潮入侵加剧、海岸带湿地面积减少等,对**海洋环境产生较大影响。

4、海洋科技力量有待整合和提高

**海洋科研力量分散、规模较小,尚未形成合力,影响了海洋科技综合优势的发挥。企业尚未成为海洋技术创新的主体。以市场和需求为导向的科研决策与开发机制尚未形成,科技成果产业化进展较慢、转化率较低。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期间,**海洋经济发展要紧紧围绕增强城市国际竞争力这一主线,根据建设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之一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需要,以科技进步为发展动力,加强宏观调控,完善体制机制,争取承担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中的有关重大项目,加快海洋产业和布局结构的优化调整,推动海洋高科技产业和海洋新兴产业的发展,促进海洋科技与海洋产业的联动,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提高海洋事业发展水平,实现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不断提高海洋经济对**发展的贡献率。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科技兴海

加快海洋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优化海洋科技资源配置。进一步加强海洋科学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培养海洋科学研究、海洋开发与管理、海洋产业发展所需要的各类人才,加快产学研一体化发展,加强科技进步对海洋经济发展的带动作用。

2、坚持总量提升和结构优化相结合

深化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持续快速发展海洋产业,优化海洋产业结构,转变海洋经济增长方式。优先发展海洋高科技产业,积极培育新兴海洋产业,调整提高传统海洋产业,形成具有**特色的海洋经济发展格局,提高海洋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3、坚持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

充分发挥市场在海洋经济发展中的基础作用,培育多层次的海洋市场,发展海洋市场中介组织,完善市场运行机制。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完善海洋管理机制,加强部门协调与合作,为海洋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和体制环境。

4、坚持海陆统筹和区域协调发展

充分依托长三角地区的广阔腹地,发挥沿江临海的区位优势,以**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为契机,实施海陆一体化开发战略,强化**在交通、旅游等方面对周边地区的辐射和带动作用。

5、坚持生态建设和经济发展相协调

正确处理海洋资源开发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更加重视海洋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节约集约利用海洋资源;努力使海洋经济发展规模和速度与资源和环境的承载能力相适应,逐步实现海洋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保证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三)发展目标

实现海洋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发展,海洋经济布局进一步优化,海洋科技对海洋经济增长的贡献率持续增加,海洋生态环境得到恢复和改善,形成外向型、市场化、高层次海洋经济发展格局。到**年,基本确立**国际航运中心地位,初步建成国际上具有重要影响的船舶研发制造基地和我国海洋工程技术装备研发制造基地,使海洋产业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

1、海洋产业发展目标

继续保持海洋交通运输业和海洋船舶制造业在全国的领先地位,实现海洋高科技产业的重大突破,形成较为合理的海洋产业结构,海洋产业增长速度高于全市经济平均增长速度。到**年,全市主要海洋产业总产值预计达到5500亿元,继续保持全国领先地位。

——海洋交通运输业。到**年,**港货物吞吐量达到6亿吨,集装箱吞吐量超过2400万标准箱,位居国际集装箱大港前列,基本建成洋山深水枢纽港,基本确立**港作为东北亚国际集装箱运输枢纽港和航运中心的地位。港口硬件配套设施和软环境基本符合**国际航运中心建设要求,港口信息化水平达到世界一流港口水平,基本成为东北亚地区航运信息中心、航运交易中心、海事服务和咨询中心。

——海洋船舶工业。加快**船舶工业基地建设,预计到**年,船舶工业销售收入超过500亿元,船舶配套设备销售收入超过100亿元;造船能力达到1000万载重吨,造船产量达到700万载重吨,修船坞容量超过100万载重吨,船用大功率低速柴油机生产能力达到350万马力,大型船用半组合曲轴生产能力达到200根。船舶产品配套能力显著提高。

——滨海旅游业。“**”期间,滨海旅游业产值年均增长将超过15%。形成东北部崇明三岛、东南部洋山深水港区—临港新城、南部杭州湾北岸等各具特色的滨海旅游区。

——海洋油气业。完成平湖油气田扩建工程。5年累计供应天然气25亿立方米,累计产油96.7万吨。

——海洋高科技产业。力争在海洋工程、海洋新能源产业、海洋生物医药产业等领域实现突破,使海洋高科技产业成为**海洋产业新的增长点和未来支柱产业。

——海洋渔业。近海捕捞生产渔船规模控制在400艘左右,渔船安全性能全面提高,年产量保持在现有水平上。建成若干以万吨级加工母船为主体的综合性大型渔业船队。到**年,海洋捕捞总量达25万吨,水产品加工率达90%,形成远洋渔业生产为主,水产食品加工、市场贸易、渔业设施及装备等协调发展的海洋渔业产业链。

2、海洋事业发展目标

海洋资源调查、海域管理和海上执法等工作迈上新台阶,海洋科技和海洋信息化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成为全国海洋科技、海洋教育、海洋人才和海事服务的重要基地。

——海域使用管理和海上执法。加强新增用海项目的海域使用权证管理,完成已用海项目调查登记。建立较为完善的海域使用管理体系,海域使用管理实现制度化、规范化。逐步实现本市各涉海部门之间海洋信息资源和海上执法重要装备共享。

——海洋科技和教育。增加对海洋科技研发投入,优化配置全市的海洋科技资源,搭建本市海洋科技资源公共平台,海洋科技的总体水平达到全国先进水平,部分领域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形成由海洋高等院校、海洋科研机构、相关高校涉海专业合理分工、紧密协作的海洋科技开发和海洋人才培养格局。市民海洋意识明显增强。

——海洋信息化建设。初步建成海洋信息资源综合开发利用体系和业务应用支持体系,海洋管理与开发的信息化水平显著提高,海洋信息化总体水平达到全国领先地位,重点应用领域接近国际领先水平。

3、海洋生态环境建设目标

**海域和海岸带的生态环境得到改善,海域陆源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到**年,陆源主要污染物排海量比**年减少15%。海洋生态系统修复初见成效,海洋灾害应急管理机制得到完善。

海洋生态敏感区和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三、主要任务

(一)优先发展海洋高科技产业

1、海洋工程

增强海洋工程装备制造能力。发挥现有造船企业的能力,吸引各类投资主体,重点开发海洋钻井平台、工程船舶、30万吨海上浮式生产储油轮(FPSO)、水上承载装置、海洋勘测与海底布缆船舶、全集成生产钻井储存平台等,形成海洋石油采、储、运成套装备的制造能力,提高海洋石油工程设备国产化水平;依托高校科研机构,研制大深度潜水器、海底管线电缆检测及维修装置、深海潜网设备等海洋潜水和海底工程设备。优化海洋工程装备产业布局,形成北部以长兴岛为依托、南部以临港新城为依托的海洋工程装备产业集聚区。

实施海洋工程。重点建设钻井平台、采油平台等海洋石油工程项目,深海拖曳式观察系统、海底通讯光缆和电缆埋设系统等海底施工项目,形成承接国际大中型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能力。

2、海洋油气资源开发

开发平湖油气田。抓好日常生产管理,协调好海上与陆上、供需双方的关系,保障供气安全。推进二期扩建工程,新建八角亭平台,铺设八角亭至综合平台集输管线。加强东海油气田水下生产系统技术研究。对平湖主断裂以东,首期开发和扩建工程开发区以外的地区,加大勘探力度,增加探明地质储量,为海洋油气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3、海洋生物医药

增强产业研发能力。建立海洋药物重点实验室和海洋生物资源中心、样品库,开展大规模的生物活性筛选以寻找和发现新药或新药先导化合物,解决海洋生物药源以及生物资源的可再生性利用问题,加强医用海洋动植物的培育。重点研究开发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海洋药物。综合开发利用海藻保健品和活性物质。

加大投入和扶持力度。政府、企业、科研院所联手加大开发海洋药物的资金投入,培育和引进一批具有国际先进技术实力的海洋生物医药高科技企业。

(二)培育扶持新兴海洋产业

1、滨海旅游业

着力发展崇明三岛生态旅游度假区、浦东华夏文化旅游区、南汇滨海度假旅游区、杭州湾北岸旅游区等滨海旅游区。

崇明三岛生态旅游度假区。打造成集生态观光、休闲度假、商务会展、户外运动、“农家乐”等为一体的生态型旅游区。加快崇明岛东、中、西、北部旅游景区开发,重点建设东部湿地、中部森林、西部滨湖等生态休闲旅游基地;依托长兴岛船舶工业基地,配套建设工业旅游服务设施,开辟新的旅游产品和线路;以特色度假、健康养生为主题,积极推进横沙岛生态旅游度假区建设。

浦东华夏文化旅游区。结合浦东新区的功能开发和空港建设,发展会议商务、体育健身、休闲度假、特色餐饮等旅游产业。

南汇滨海度假旅游区。重点建设南汇滨海森林公园、滨海桃园、疗养康复、体育娱乐、度假旅游等生态型旅游设施,形成集商务、会展、休闲、度假、娱乐为一体的旅游区。加快临港新城、洋山深水港区和东海大桥旅游功能配套建设,积极开发航运专项旅游产品。

杭州湾北岸旅游区。奉贤以保滩工程为重点区域,以回归自然生态与感受海滩景观为主题,以海湾海上世纪森林为开发重点,发展游艇旅游经济、海上娱乐活动,把海湾旅游区建设成**杭州湾旅游线上重要的旅游景区。金山发展沙滩排球、沙滩足球、沙地摩托车、帆船、攀岩等休闲体育项目。

2、海洋新能源业

建设“三岛”(崇明岛、长兴岛、横沙岛)“三区”(南汇区、奉贤区、金山区)海洋风力发电基地,形成20—30万千瓦的发电能力。

积极推进东海大桥海上风力发电场的建设。开展海洋风力发电的技术研发,研究制定海上风力发电场建设施工技术规范,降低海洋风力发电成本。发挥**在金融方面的优势,拓展海洋风力发电的多元融资渠道和投资主体。加强对潮汐能等海洋新型能源的研究。

3、海洋信息服务业

推进电子、计算机网络、导航定位和制图、遥感遥测等技术在海洋经济发展中的研发应用和推广。加快海洋资源与环境、海洋经济和统计、海洋文献档案、海洋科技等相关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建立完善海洋信息服务体系,培育和发展海洋信息服务市场,加快推进面向防灾减灾、环境保护、国防建设和科技教育等领域的公益性信息服务,推动面向海洋开发、海洋工程的商业信息服务,不断丰富信息服务手段和服务内容,提升信息服务水平和质量,促进海洋信息服务业的发展壮大。

(三)调整提高传统海洋产业

1、海洋交通运输业

科学建设港口基础设施,调整新老港区功能和布局,使港口通过能力适应经济发展对港口运输的需求。建成洋山深水港区二期及后续工程,加快保税港区的建设,建设洋山深水港区液化天然气(LNG)码头;建设罗泾港区二期工程,外高桥多用途、粮食、航空油等码头;规划建设临港新城港区;进一步开展**化学工业区配套码头建设,开展并完成长江口深水航道治理三期工程。

统筹规划港口集疏运体系,衔接和协调多种运输方式,形成顺畅通达的港口集疏运网络。发展海洋交通运输服务业,不断完善**电子口岸信息服务功能,优化**国际航运中心软环境。完善临港新城海关、海事、检验检疫、仲裁、公证等口岸服务功能,建成洋山港海运业务招投标平台、航运业资信评估平台。

2、海洋船舶工业

提高船舶自主设计创新能力,对豪华邮轮建造进行跟踪和预研,重点突破大型海洋石油工程装备、大型原油运输船(VLCC)、万箱级以上集装箱船、液化天然气(LNG)船等高技术、高附加值船舶的关键技术,填补产品空白。加强先进制造技术和工艺研究,优化散货船、油船、集装箱船三大主力船型。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提高船舶工业企业的管理水平,提升船舶设计和制造水平,缩短造船周期,提高船舶装备产业的智能化水平和附加值。

建设长兴岛船舶和港机制造业基地、外高桥造船基地二期及临港基地等重点修造船基地。积极引进海洋装备重大项目,扩大现有重点生产企业规模,加快推进现代船舶、港机制造产业的配套产业园区建设。在临港新城装备产业基地,大力发展船用大功率低速柴油机和大型船用半组合曲轴。

在奉贤区等沿海地区,积极吸引国际知名品牌游艇制造企业,发展中高档游艇制造业;大力发展游艇设计、制造、精密仪器制造、装潢、维修保养等游艇产业;拓展和延伸游艇产业链,构建集生产、服务、经营为一体的游艇产业集群。

3、海洋渔业

有重点地发展多品种水产养殖业,在保护海域环境的同时,提高养殖技术。发展海洋水产品精深加工,提高海洋产业的附加值。

调整郊区渔业结构,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发展远洋渔业,建设远洋渔业基地,培育远洋渔业新的经济增长点。积极发展渔港经济,进一步提高渔港综合服务功能。继续控制近海捕捞强度,提高渔船安全性能和水平,发展海洋水产品精深加工,提高海洋渔业的附加值。

(四)加强海洋生态环境建设

1、保护海洋环境。实施以海定陆污染控制原则,开展海域环境现状和污染物入海总量调查,强化海岸带和近岸海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严格控制新增污染负荷,制订污染物入海总量控制计划。

在长江口沿岸和杭州湾北岸海域,采用集中式排放口建设污水处理厂;建立船舶废油、散装化学危险品、洗舱废水、船舶生活污水和垃圾的收集、储存、处理处置系统;强化对渔船油污染和船舶生活污水、垃圾等的监督管理;加强对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等海洋工程建设的“三同时”监管,提高海洋工程的环境监管力度和密度。推进海洋环境监测体系建设,构筑由海洋、环保、海事、渔政、水务、海军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的海洋环境监测监视网,实现统一监测与行业监测相结合。

加强与长三角地区在海洋生态环境建设和污染治理方面的合作。

2、建设海洋保护区。加大崇明东滩鸟类、九段沙湿地、长江口中华鲟、金山三岛海洋自然保护区管护设施的建设力度。加强对保护区海洋环境和生态系统的保护和有效监控。加强海洋生物资源养护,严格保护水产种质资源主要生长繁育区域。加大资源增殖放流的力度,不断扩大增殖品种、数量和范围。在长江口、杭州湾北岸建设海洋生态功能修复示范区、海洋生态特别保护区,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

3、保护和开发利用滩涂。统筹兼顾湿地保护、土地资源、水源地建设等对滩涂的综合需要,加快促淤,对滩涂进行有效保护和适度开发。开展滩涂生态状况调查,建设生态功能修复工程,加强对滩涂分级保护。保护长江口、杭州湾北岸滨海湿地和岛屿湿地等重要滩涂的生态环境,积极改善已退化的湿地生态系统。

4、开发与保护海岛。坚持“规划先行、加强管理,保护为主、适度开发”的原则,研究制定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规范开发利用行为。根据海岛开发和保护的需要,建设相应的海岛基础设施,加强海岛冲淤变化的动态监测。贯彻国家《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管理规定》,开展无居民海岛命名与管理,研究编制和制订无居民海岛功能区划、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管理办法等。

四、主要措施

(一)理顺海洋管理体制,完善海洋经济发展协调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理顺海洋管理体制,明确各涉海部门在海洋管理中的工作职责,加强海洋协调管理。充分发挥**市海洋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创新海洋经济发展协调机制,加强各涉海部门的协作,加强对海洋事业发展重大决策、重大项目的综合协调,实现海洋资源的有序开发利用,实现海洋经济与资源环境的持续协调发展。强化沿海区县海洋管理职能,加强海洋管理队伍建设。

(二)强化海洋科技创新,积极培养海洋人才

按照科教兴市的战略部署,进一步加快推进本市海洋科技体系创新,优化配置全市海洋科技资源,整合海洋科技优势力量,搭建海洋科技公共服务和资源共享的平台,形成**海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的学科链。加大对海洋科技研发的投入,增强海洋自主创新能力,重点发展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提升海洋开发竞争力的高新技术。

积极参与国家重大海洋科学研究计划,积极争取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有关海洋科技项目落户**,推动海洋科技成果转化,为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科技保障。

以海洋资源能源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的关键科学技术和工程技术研究为重点,开展海洋资源能源可持续开发利用技术、先进海洋工程装备关键技术、海洋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关键技术、深海科学技术、海洋环境与灾害防御安全保障体系技术、现代海洋生物药物技术等6个重点领域的研究。根据国家《海水利用专项规划》的精神,加强海水淡化和综合利用技术、设备的开发,在洋山深水港区、临港新城、临海大型工业企业等积极开展海水综合利用。

加强海洋资源的调查研究,完成“**市近海海洋综合调查与评价”工作,为发展海洋经济提供基础数据。开展海洋经济的决策咨询研究,对杭州湾北岸海上人工岛(“海上城市”)项目等作进一步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加强海平面监控与研究,掌握**地区海平面上升的相关因素,制定方案及相应的措施。

整合**海洋科技资源,依托高校和科研机构,巩固提高**海洋科技优势,积极发展海洋高等教育和职业培训,将海洋科技开发与海洋人才培养相结合,培养高素质的海洋科技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探索本市高校有关涉海学科和专业之间的联合,组建综合性的海洋人才培养平台。在有条件的沿海区县,建立集海洋科技研发、海洋高科技产业等于一体的海洋高科技集聚区(“海洋硅谷”)。

(三)强化海域和岸线使用管理,规范海洋开发利用秩序根据《**市海域使用管理办法》,健全海域使用权属管理、有偿使用管理和海籍管理等制度,加强本市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和无居民海岛的管理,加快制定海域分等定级、估价技术标准和规程,完善海域使用科学论证和专家咨询机制,建立海域使用评估咨询服务和监测勘察体系,探索海域使用权市场管理模式,规范海域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市场行为。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岸线资源开发利用,优化岸线资源配置,深水深用、浅水浅用,综合平衡岸线和陆域关系,注重岸线资源保护,加强岸线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推进岸线资源的节约和集约利用。

(四)完善海洋法制建设,加强行政执法

进一步完善海洋管理体系,加快研究制订《**市海洋环境保护办法》、《**市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定》、《**市海底管线管理办法》和《**市海洋预报和海洋灾害预警报规定》等。加强海洋执法队伍与能力建设,建立海上执法协调机制、海上执法信息通报和案件移交制度,开展海上联合执法行动,提高对海上综合案件的处置能力,制定海上应急执法工作预案,提高海上执法的整体力量与优势。

(五)推进海洋信息化建设,提高服务效能

根据国家“数字海洋”建设的总体部署,建设“数字海洋”**示范区。加强海洋信息化基础体系建设,推进建设海洋立体观测系统、海洋基础数据共享平台、海洋原始信息采集体系、海洋地理信息应用平台、海洋信息化基础网络等,开展海洋信息化关键应用技术研发。加强海洋信息化应用体系建设,重点推进海洋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化建设,发展海洋信息服务业,进一步提高海洋信息的公益能力。加强海洋安全信息化体系建设,重点加强海洋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系统集成,推进海洋重大工程、设施和航运安全监控信息系统建设。

(六)拓宽投资渠道,加强国内外合作

拓宽海洋产学研和海洋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投融资渠道,完善多元投融资机制与体系,逐步确立企业在发展海洋经济中的投资主体地位,鼓励和支持国内外各类投资者依法平等参与海洋经济开发。积极参与国际海洋事务,加强与国内外的交流与合作,引进资金、先进技术和人才,推进海洋科技创新体系的建设。

(七)提高海洋意识,加强海洋文化建设

通过各类媒体和海洋宣传活动,在市民群众中普及海洋知识,提高公众对海洋的认识。培育海洋文化,树立海洋国土和海洋经济的观念,尤其要加强对中小学生进行海洋意识的培养。建设航海博物馆,举办海洋国际文化节,营造海洋文化氛围。鼓励公众对海洋开发和管理的支持、参与和监督,为海洋的开发利用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八)加强海洋灾害防治,保障海洋安全

防范海洋自然灾害。加强海洋环境观测能力建设,建立海啸预警监测系统,完善风暴潮、巨浪监测系统,创新风暴潮预报模式,提高风暴潮预警报水平,完善风暴潮、巨浪和海啸应急处置预案,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在长江口、洋山港区等处增设海洋观测站,提高监测密度,构筑覆盖整个海域的立体化、全天候的海洋观测、预报与预警系统。

监控赤潮。完善赤潮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健全赤潮及海产品安全应急体系,加强赤潮监控,完善赤潮发生预警报和赤潮灾害信息通报制度。加强赤潮发生海域海产品的监管,严防受污染海产品流入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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